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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自身的合法梳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必须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关键业务岗位进和授权。商一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各地区金融风险及客户信用状况,规定对各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商业银行各级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内对各地区及客户进行授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商业银行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所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高限额度。具体范围包括贷款、贴现、承兑和担保。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商业银行总行。受权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受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

第九条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实行逐级有限授权。

(二)应根据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三)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任职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四)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超越授权,应视越权行为性质和所造砀经济损失,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责任。要实现权责一致。主要负责人离开现职时,必须要有上级部门做出的离任审计报告。

第十条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和金融管理能力、信贷资金占用和使用情况、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实行区别授信。

(二)应根据不同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负债比例情况、贷款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三)应根据各地区的金融风险和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对各地区和客户的授信额度。

(四)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当地及客户的实际资金需要、还款能力、信贷政策和银行提供贷款的能力,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额度和实际贷款总额。授信额度不是计划贷款额度,也不是分配的贷款规模,而是商业银行为控制地区和客户风险所食施了的内部控制贷款额度。

第二章授权、授信的方式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授权、授信分为基本授权、授信和特别授权、授信两种方式。

基本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常规业务经营所规定的权限。

特别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特殊业务,包括创新业务、特殊融资项目以及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业务所规定的权限。

基本授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每个地区、客户的基本情况所确定的信用额度。

特别授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市场情况变化及客户特殊需要,对特殊殊项目及超过基本授信额度所给予的授信。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的授权分为直接授权和转授权两个层次。

直接授权是指商业银行总行对总行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和管辖分行的授权。

转授权是指管辖分行在总行授权权限内对本行有关业务职能处室(部门)和所辖分支行的授权。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的授权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转授权不得大于原授权。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的授权、授信,应有书面形式的授权书和授信书。授权人与受权人应当在授权书上签字和盖章。

第十五条授权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权人全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受权人全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

(三)授权范围;

(四)授权期限;

(五)对限制越权的规定及授权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前款规定适用于转授权书。

第十六条授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信人全称;

(二)受信人全称;

(三)授信的类别及期限;

(四)对限制超额授信的规定及授信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的授权书和授信书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同级管辖行备案。涉及外汇业务的授权书和授信书,应报外汇管理局同级管辖局备案,转授权还应同时报商业银行总行备案。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各级分支机构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时,须向其出示授权书或授信书,双方应按授权书和授信书规定的授权、授信范围签订合同。

第三章授权、授信的范围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总则中所确定的原则,具体规定授权、授信的范围。

第二十条基本授权的范围包括:

(一)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

(二)同业资金融通权限;

(三)单笔贷款(贴现)及贷款总额审批权限;(四)对单个客户的贷款(贴现)额度审批权限;(五)单笔承兑和承兑总额审批权限;

(六)单笔担保和担保总额审批权限;

(七)签当单笔信用证和签发信用证总额审批权限;(八)现金支付审批权限;

(九)证券买卖权限;

(十)外汇买卖权限;

(十一)信用卡业务审批权限;

(十二)辖区内资金调度权限;

(十三)利率浮动权限;

(十四)经济纠纷处理权限;

(十五)其他业务权限。

第二十一条特别授权的范围包括:

(一)业务创新权限;

(二)特殊项目融资权限;

(三)超出基本授权的权限。

第二十二条基本授信的范围应包括:

(一)全行对各个地区的最高授信额度;

(二)全行对单个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三)单个分支机构对所辖服务区的最高授信额度;

(四)单个营业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单个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五)对单个客户分别以不同方式(贷款、贴现、担保、承兑等)授信的额度。

第二十三条各商业银行应建立对客户授信的报告、统计、监督制度,各行不同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同一地区及同一客户的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全行对该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第二十四条特别授信范围包括:

(一)因地区、客户情况的变化需要增加的授信;

(二)因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市场的变化,超过基本授信所追加的授信;

(三)特别项目融资的临时授信。

第二十五条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各地区及客户特别授信的监督管理,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在基本授信范围以外的附加授信,必须事先经其总行批准。

第四章授权、授信的期限、调整与终止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总行应根据总则中克腚的授权、授信原则,建立对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各地区及客户进行综合考核的指标体系,根据其有关指标考核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授权和授信的有效期均为1的。

第二十八条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授权人应调整以至撤销授权。

(一)受权人发生重大越权行为;

(二)受权人失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

(三)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四)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发生重大调整;

(五)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

前款规定适用于转授权。

第二十九条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原授权应终止:

(一)实行新的授权制度或办法;

(二)受权权限被撤销;

(三)受权人发生分立、合并或被撤销;

(四)授权期限已满。

第三十条在授信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下列情况,商业银行应调整直至取消授信额度:

(一)受信地区发生或潜伏重大金融风险;

(二)受信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和风险;

(三)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四)货币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五)企业机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分立、合并、终止等);

(六)企业还款信用下降,贷款风险增加;

(七)其他应改变授信额度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在授权、授信有效期内,商业银行对授权、授信进和调整或授权、授信终止,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同时将新的授权书或授信书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涉及外汇业务授权、授信的调整或终止时,应同时报外汇管理局同级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变更或任免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时,如果授权范围等内容不变,原授权书及转授权书继续有效。

第五章授权、授信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应监督各商业银行制定和实施授权、授信制度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授权、授信制度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的法律部门,应负责本行授权、授信方面的法律事务。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每年必须至少一次对其内部授权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稽核监察部门要把检查监督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执行授权、授信制度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并有权对调整授权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其总行,商业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管辖行,每个季度应报送授权、授信实施及风险情况的报告。临时发生超越授权和重大风险情况,应及时快速上报。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制定授权、授信制度应与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相协调,形成权现一致、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追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督促商业银行,对受权人超越授权范围从事业务经营的行为,视越权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经济损的损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限期纠正或补救;

(四)停办或部份停办业务;

(五)调整或取消授权;

(六)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1年至终生在金融机构的任职资格。

第四十一条如授权不明确,受权人未经请示擅自开展业务活动,造成经济损失,应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与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应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对其境外分支机构,应根据我国和驻在国(地区)的有关法津、法规和国际惯例另行授权,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各项规章制度中有关授权、授信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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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理论概述.doc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理论概述 一.信贷风险的定义: 1.信贷。 银行信贷是商业银行为保证贷款业务而从事的与之相关的经营活动,是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银行信贷是商品货币关系的产物,是以偿还为条件,并且收取利息为获取报酬的借贷行为.它的运行方式为:吸收来自个体储户的存款,然后将之发放给信用可靠的贷款人.在这个过程中,银行向储户支付利息,贷款人向银行支付利息.银行通过利息的不同来获取收益.银行信贷具有聚集,分配社会资金,调节社会经济活动,反映和监督国民经济活动的职能. 2.信贷风险的含义。 风险在经济领域中,一般将之理解为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损失的发生因为影响因素的大量性,无规则性和随机性而具有多种可能性或不确定性.商业银行在经营与信贷活动中因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存在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或不确定性,就是商业银行风险.信贷风险作为商业银行的主要风险,在广义上它指因客户违约引发的风险,在狭义上指银行不能如期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不确定性,也即银行在信贷活动中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可能性.(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张淼) 3.信贷风险的特征。 (1)客观性。 只要银行经营信贷活动,就不可能完全规避信贷风险,信贷风险在信贷活动中是客观且肯定存在的。换句话说,没有信贷风险的信贷活动是不存咋的。 (2)隐蔽性。 信贷活动中各种影响因素的大量性、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信贷风险难以直接的、精确的被观察和度量。 (3)可控性。 虽然信贷风险具有隐蔽性,但银行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提前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二.信贷风险形成的原因. 从一般意义上考察,任何经济活动风险的存在都与其所处的自然环境,社会和政

治环境,经济形势的变化和人的行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银行信贷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组成部分,同样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银行风险的形成原因是错综复杂的,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既有外部原因,又有内部原因.这些因素的大量性,随机性,不确定性以及不同因素之间相互交错,使得信贷风险的评估与管理变得复杂化. 1.主要表现形式。 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主要体现在巨额不良债权上。债权是指商业银行(债权人)按信用原则和交易准则,以贷款为形式、以契约承诺为载体,让渡信贷资金使用权给借款人(债务人),并藉此拥有向借款人追索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一种经济权利。根据贷款契约的履行情况,商业银行的债权可分为正常债权和不良债权。就一笔贷款而言,如果该贷款能够按贷款契约规定的期限要求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那么该项债权就属于正常债权。否则,就属于不良债权范畴。“不良债权”是指按期很难收回或无法收回的贷款,即通常所说的呆账、坏账。(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形成原因分析—王红夏) 2.产生原因。 不良债权的产生主要来自于商业银行信贷经营管理水平低,其体现在以下方面:(1)银行对经营对象了解不深入,分析不透彻.信贷风险的产生与银行工作人员对贷款对象的了解程度有很大关系,在发放贷款前,没有对贷款对象进行深入调查,没有对其资产状况和偿还能力进行评估,就像对方贷款.这样做的后果是某些贷款人信用低,不具有偿还能力.而一些贷款单位管理水平低,经济效益差,导致其不具有偿还能力. (2)缺乏科学的可行性分析和项目评估.无论哪一种业务,事先都应进行可行性评估.对于银行来说,在贷款之前,应结合所掌握的资料进行科学的可行性评估.如果凭借决策者的主观经验进行决策贷款,无疑会产生信贷风险. (3)信息不灵.银行的任何一项决策,都应该建立在及时,可靠的信息上,并且贷款之后,也应跟踪调查贷款对象的最新信息,确保其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4)国家体制原因。我国的特殊的经济体制也会对银行的信贷风险的产生有一定影响.如行政干预,指令贷款会形成贷款风险.由于在计划经济下形成的政企不分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银行的资金流向,投量的掌握在一定的程度上还政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 第三章公开额度授信 第四章对多头授信客户及集团客户的额度授信 第五章授信额度及使用额度的审批 第六章额度授信的后续管理 第七章信贷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章附则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已于1999年10月20日经中国建设银行第33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行接本通知后,要立即转发所属,认真组织学习。学习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一: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1999年10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第3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效率,方便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建设银行对客户办理贷款、担保、承兑、开立信用证、贸易融资以及信用卡透支等各项信贷业务的总称。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对法人客户确定授信控制总量,以控制风险、提高效率的管理制度。 上款中“授信控制总量”称为授信额度,包括对同一客户表内外形式的全部本外币授信。 第三条额度授信的适用对象为非金融类法人客户。 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 第四条一般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通过对每个法人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以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 第五条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对客户进行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信贷证明、信用卡透支、保证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包括信用证)、银团贷款及境外筹资转贷款等全部表内外形式的本外币授信。 第六条建设银行在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在原则上不超过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客户评价办法》测算出的对客户的授信控制量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一)客户的客观信用需求; (二)预计其他银行对客户的授信变动情况; (三)建设银行的信贷政策。 第七条一般额度授信工作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首先从以下客户做起: (一)多头授信客户; (二)集团客户; (三)贷款五级分类为正常和关注类的客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十四)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十四) 第一百一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履行以下资本管理职责: (一)制定资本总量、结构和质量管理计划,编制并实施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执行情况。 (二)持续监控并定期测算资本充足率水平,开展资本充足率压力测试。 (三)组织建立内部资本计量、配置和风险调整资本收益的评价管理体系。 (四)组织实施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五)建立资本应急补充机制,参与或组织筹集资本。 (六)编制或参与编制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文件。 第一百一十七条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相关部门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计、实施、监控和维护资本计量高级方法。 (二)健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机制。 (三)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计量结果。 (四)组织开展各类风险压力测试。 第一百一十八条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应当建立验证部门(团队),负责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工作。验证部门(团队)应独立于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开发和运行部门(团队)。 第一百一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在资本管理中的职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评估资本管理的治理结构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以及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资源充分性。 (二)至少每年一次检查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相关政策和执行情况。

(三)至少每年一次评估资本规划的执行情况。 (四)至少每年一次评估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资本管理的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六)向董事会提交资本充足率管理审计报告、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执行情况审计报告、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审计报告。 第一百二十条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内部审计部门还应评估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检查计量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检查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政策和程序,评估验证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第三节风险评估 第一百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相关要求和本办法附件13的规定,设立主要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标准,确保主要风险得到及时识别、审慎评估和有效监控。 主要风险包括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单一风险,以及单一风险程度不高、但与其它风险相互作用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风险。风险评估应至少覆盖以下各类风险: (一)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涉及且已覆盖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二)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涉及但没有完全覆盖的风险,包括集中度风险、剩余操作风险等。 (三)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未涉及的风险,包括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和对商业银行有实质性影响的其它风险。 (四)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引发的风险。 第一百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有效评估和管理各类主要风险。 (一)对能够量化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开发和完善风险计量技术,确保风险计量的一致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相关风险的缓释、控制和管理。

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增强某某农商银行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加大贷款营销力度,更加有效地支持县域经济,促进某某农商银行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某某农商银行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即授信业务审批授权,是指某某农商银行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授予总行董事长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内,根据本行信贷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并制定我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授信业务审批的最高权限。 第三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授权坚持防控风险、分类管理、差别授权、动态调整的原则,对营业网点授信审批授权根据营业网点资产负债规模、资产质量、风险控制能力和地域信贷需求实行区别授权。 第四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分行行长、主任审议决定权限内授信业务审批,对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合法合规性、安全效益性和风险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作为总行董事长向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授权

以及总行授信委行长向总行分管业务行长、业务部、辖内各营业机构转授权的依据。 第二章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授信审批权限第六条总行董事长通过办公会议定,在省联社核定的本行贷款最高审批权限内对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的贷款授信审批进行授权,授信审批的贷款额度以省联社核定的本行各类贷款最高授信额为限全额转授权于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由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行长委员(或委托副行长委员)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审查,并在授权的范围内行进行审批授信。超过本行授信审批权限的,按照省联社规定执行。 (一)个人贷款授信审批权限 1、个人贷款是以单个自然人为主体对象发放的贷款,包括自然人农户、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合伙经营形式出现经济组织等非公司(企业)性质的贷款主体。 2、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权限为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限且最高限500万元以内的贷款。其中:保证人保证贷款50万元以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和存货、仓单、收费权、存单质押贷款500万元以内。 (二)公司类授信业务审批授权 单一公司(企业)法人贷款审批授权1000万元以内。其中:一般保证担保贷款500万元以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担保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1000万元以内;住房按揭贷款按省联

城市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1*****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发〔2010〕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使本行增强防范、抵御风险能力,提高业务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的内部控制使用信用的最高限额度。授信业务品种包括: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和贷款承诺等。 第三条本行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方式采取内部控制授信,由我行控制使用额度的授信方式,未经总行行长同意不予公开授信额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对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第五条本行对客户授信,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投放政策确定授信对象。 (二)根据本行网点业务对应属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

会金融风险状况,客户信贷资金占用和使用情况,实行区别授信。 (三)根据不同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负债比例情况,贷款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四)根据本行网点业务对应属地的社会金融风险状况和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的实际资金需要、还款能力、信贷政策和本行提供贷款的能力,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额度和实际贷款总额。 第六条本行授信工作统一由*****商业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领导,风险控制部具体负责实施。 第七条授信额度不是计划贷款额度,也不是分配的贷款规模,而是本行为控制客户风险所实施的内部控制贷款额度。 第二章授信的方式 第八条本行授信分为基本授信和特别授信两种方式:基本授信是指本行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每个客户的基本情况所确定的信用额度。 特别授信是指本行根据国家政策、市场情况变化及客户的特殊需要,对特殊融资项目及超过基本授信额度所给予的授信。 第九条本行的授信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由总行发出授

企业客户授信管理制度

企业客户授信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是企业组织制度和企业管理制度的总称主流商业管理课程均对如何建立企业管理制度有详细指导管理制度是指组织对内部或外部资源进行分配调整对组织架构组织功能组织目的的明确和界定下面是企业客户授信管理制度请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引导购销网络的经营行为有效地控制商品购销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减少购销网络的呆坏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用风险是指×××××公司购销网络客户到期不付货款、不发货或者到期没有能力付款、无法发货的风险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客户信用管理是指对××××××公司购销网络客户所实施的旨在防范其信用风险的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客户是指所有与××××××公司及相关部门发生商品购销业务往来的业务单位包括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第六条公司相关部门及机构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对客户实施有效的信用管理加大货款回收力度和督促上游厂商按时发货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减少呆坏帐 第二章客户资信调查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客户资信调查是指公司相关部门及机构对购销客户的资质和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调查 第八条客户资信调查要点主要包括: 1.客户基本信息

2.主要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3.主要往来结算银行帐户 4.企业基本经营状况 5.企业财务状况 6.本公司与该客户的业务往来情况 7.该客户的业务信用记录 8.其他需调查的事项 第九条客户资信资料可以从以下渠道取得: 1.向客户寻求配合索取有关资料 2.对客户的接触和观察 3.向工商、税务、银行、中介机构等单位查询 4.公司所存客户档案和与客户往来交易的资料 5.委托中介机构调查 6.其他 第十条营销部业务主管负责进行客户资信前期调查保证所收集 客户资信资料的性认真填写《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上报部门经理审核公司财务部门备案填表人应对《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内容的性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对报送来的客户资信资料和《客户信用 调查评定表》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资信资料之间有无相互矛盾 2.我公司与该客户的业务往来情况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17【精选】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 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附件2: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附件3: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附件5: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 附件6: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 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8: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9: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10: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附件11: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 附件12: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 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附件1: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一、核心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 (一)直接发行且实缴的。 (二)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实缴资本的数额被列为权益,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和披露。 (三)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没有到期日,且发行时不应造成该工具将被回购、赎回或取消的预期,法律和合同条款也不应包含产生此种预期的规定。 (五)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受偿顺序排在最后。所有其他债权偿付后,对剩余资产按所发行股本比例清偿。 (六)该部分资本应首先并按比例承担绝大多数损失,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都应按同一顺序等比例吸收损失。 (七)收益分配应当来自于可分配项目。分配比例完全由银行自由裁量,不以任何形式与发行的数额挂钩,也不应设置上限,但不得超过可分配项目的数额。 (八)在任何情况下,收益分配都不是义务,且不分配不得被视为违约。 (九)不享有任何优先收益分配权,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的分配权都是平等的。 (十)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 (十一)发行必须得到发行银行的股东大会,或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或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的《内部控制指引》、《信贷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关于授信的相关规定,结合银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统一授信是指在银行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单一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银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贸易融资、担保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可在授信期限内滚动使用。 第三条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统一: (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即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信贷审查委员会是按上会标准审核批准银行客户授信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银行按照统一的标准识别和评价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并将客户的授信风险总量控制在授信风险限额之内。 (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授信与外币业务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企业法人客户。 第四条银行在确定对法人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同时,应根

据风险程度获得相应的担保。有条件授信时,必须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变更,不得实施授信。 第五条银行建立统一的授信审批程序及执行程序。 (一)授信审批程序。 1.未达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2.达到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二)授信执行程序。最高授信额度确定后,各种具体授信形式的发放应由各业务部门按银行审批流程逐笔办理审批。 第六条银行统一授信管理管理方式为公开统一授信与内部统一 授信两种形式。通常情况下,银行采用内部统一授信的形式。公开统一授信需要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 第七条根据客户信贷业务单一的情况,银行可以对信贷业务单一的客户实行单笔专项授信,专项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限内不得滚动使用。 第八条授信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一)统一授信有效期为一年,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一年一定,授信批准后方可生效使用。 (二)专项授信可根据业务特点确定授信期限。 第九条银行各业务部门对原授信必须在届满前一个月,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授信,不办理或过期办理的,原授信到期自然失效。 第十条客户未结清的授信业务,仍然占用新的授信额度。即在新的年度核定综合授信额度后计算的可使用额度,应扣减未结清的信贷业务。 第十一条企业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制度主要包括企业信用评级、核定授信风险限额、计算授信风险总量和授信风险度。

《商业银行授信业务》模拟试卷A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成人教育分院2009级杭州班第二学期《商业银行授信业务》模拟试卷(A) 一、二、三题答案填入下表,否则零分处 一、单项选择题(15分) 1.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中期贷款期限为() A、1年以内 B、1年至5年 C、1年至3年 D、5年以上 2.《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为单一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得高于() A、10% B、15% C、20% D、50% 3.个人贷款信用分析最主要的是() A、个人品德 B、是否有稳定的预期收入 C、现有资产 D、其他债务及支出 4.根据《担保法》规定,下列财产中可以用来做抵押的财产有( ) A、土地所有权 B、自留山 C、宅基地 D、企业厂房

5.第一还款来源是指( ) A、借款人的资产变现收入 B、借款人正常经营所获得的现金流 C、借款人的担保变现收入 D、借款人的对外筹资 6.与贷款五级分类相对应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应是() A、普通准备金制度 B、专项准备金制度 C、特别准备金制度 D、一般准备金制度 7.金融机构或代理融通公司购买借款企业的应收账款,并在账款收回前提供融通资金之外的其他服务项目,如信用分析、催收账款、代办会计处理手续以及承担倒账风险,这种融资方式是() A、福费廷 B、出口押汇 C、保理 D、买方信贷 8.下列关于福费廷业务的说法错误的是() A、典型的短期国际贸易融资方式 B、通常为大企业所采用 C、包买商对出口商不具有追索权 D、成交多为一次性,交易金额大的大型设备 9.在银团贷款中,贷款协议签订后的工作主要由()负责。 A、代理行 B、参加行 C、牵头行 D、副牵头行 10.如果借款人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还款,但是现金流量在减少,那么其贷款档次至少为()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内部控制,提高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实现公司的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授信是指公司通过综合评价客户资信状况、授信风险和信用需求因素,在信用风险限额的基础上核定信用控制量,并通过对授信额度的使用、监控控制客户风险的过程。 第三条公司对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应根据客户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负债比例情况、偿债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二) 要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及时调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三) 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的实际资金需求、还款能力,以及合作银行的信贷政策和提供贷款能力,具体确定每种信贷业务的额度。 (四) 授信是公司对客户能力的内部认定,可以不向客户公开,不作为向客户的法律承诺,不必与客户签订协议等。 第二章授信对象、方式、期限 第四条授信对象。公司授信对象是已与公司建立了信贷关系或拟向公司申请建立信贷关系的所有客户。

第五条授信分为基本授信和特别授信两种方式。 (一)基本授信包括: 1、对单个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2、对单个客户分别以不同方式(贷款担保、委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担保、保函、投资等)授信的额度。 (二)特别授信包括: 1、因客户情况变化需要增加的授信; 2、因国家货币信贷政策或市场变化,超过基本授信所追加的授信; 3、特别项目融资的临时授信。 第六条授信期限应根据客户对象、授信方式的不同分别确定,对客户授信的有效期一般为1年。 第三章授信额度 第七条核定客户授信额度的前提是测算客户的授信控制量。授信控制量主要依据客户偿债能力来测算。 第八条授信额度的核定包括最高授信额度及其项下的单项信用品种授信额度的核定。各单项信用品种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授信总额度。 第九条核定客户授信额度,要依据客户经营情况合理需求及其承担风险的能力和信用社承担风险的能力审慎确定。

银行授信业务全解读

银行授信业务全解读 一、银行授信概述 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客户直接提供的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的保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消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简单来说,授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证的行为。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授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证的行为。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银行通常都会给一些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提供大额授信,有些授信额度甚至高得惊人,这也是强占优质客户的一种手段。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银行授信- 授信工作中的概念 (一)授信工作指商业银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商业银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工作尽职指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二、银行授信决策与实施尽职要求 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在书面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权限进行授信。 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授信。 商业银行在授信决策过程中,应严格要求授信工作人员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发表决策意见,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

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境内外银行业和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 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其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多边金融合作组织、投资银行等。 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结算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银行同业业务管

理办法》中规定的业务范围。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金融机构向我行提出申请或我行主动对其核定一定授信额度,用于我行对其进行直接或间接同业业务信用发放。 本办法所称的“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在对单一金融机构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且愿意承担的同业业务风险总量。 第四条同业业务授信,实行“统一授信、分类审批、集中管理”的原则。 统一授信,是指我行总行对金融机构客户统一给予授信额度。 分类审批,是指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型以及不同的授信业务品种,用分类评价体系进行授信审批,实行差异化的授信政策。 集中管理,是指总行同业业务部作为我行金融机构客户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各级机构资源共同进行市场营销、客户服务和关系维护、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价、授信前调查以及授信后管理,并监控全行金融机构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情况。 第五条我行按照以下要求对同业业务进行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一)只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总部评审可授信额度。 (二)经核定并获得批准的授信额度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下简称“综合授信额度”)。其项下各类交易额度总额不得高于综合授信额度。 —2—

2012《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第207次常务会议精神,6月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轮国际金融危机表明,银行业实现稳健运行是国民经济保持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金融危机以来,按照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确定的改革方向,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积极推进国际金融改革,完善银行监管制度。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委员会起草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业资本监管新标准,要求各成员国从2013年开始实施,2019年前全面达标。《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显著提高了国际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的监管要求。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国际银行业将具备更高的资本吸收损失能力和更完善的流动性管理能力。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有序推进改革开放,不断提高资本和拨备水平,风险防控能力持续增强,为我国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冲击,实现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当前,银行业稳步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强化资本约束机制,不仅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大趋势,也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我国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2011年以来,银监会认真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成果,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着手起草《资本办法》,

不断丰富完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起草过程中,银监会认真考虑了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和银行业实际情况,多次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实施新监管标准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全面评估,对《资本办法》的内容进行了慎重调整,构建了与国际新监管标准接轨并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资本办法》分10章、180条和17个附件,分别对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 《资本办法》主要体现了以下几方面要求: 一是建立了统一配套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资本办法》参考巴塞尔III的规定,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为2.5%,逆周期资本要求为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资本办法》实施后,正常时期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1.5%和10.5%。多层次的资本监管要求既体现了国际标准的新要求,又与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基本保持一致。 二是严格明确了资本定义。《资本办法》根据国际的统一规则,明确了各类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提高了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

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效率,方便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银行对客户办理贷款、担保、承兑、开立信用证、贸易融资以及信用卡透支等各项信贷业务的总称。额度授信是指,,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对法人客户确定授信控制总量,以控制风险、提高效率的管理制度。 上款中“授信控制总量”称为授信额度,包括对同一客户表内外形式的全部本外币授信。 第三条额度授信的适用对象为非金融类法人客户。 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 第四条一般额度授信是指,,银行通过对每个法人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以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 第五条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对客户进行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信贷证明、信 用卡透支、保证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包括信用证)、银团贷款及境外筹资转贷款等全部表内外形式的本外币授信。 第六条 ,,银行在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在原则上不超过按照《,,银行客户评价办法》测算出的对客户的授信控制量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一)客户的客观信用需求; (二)预计其他银行对客户的授信变动情况; (三),,银行的信贷政策。 第七条一般额度授信工作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首先从以下客户做起: (一)多头授信客户; (二)集团客户; (三)贷款五级分类为正常和关注类的客户; (四)贷款余额居各经办行前十位的客户; (五)在我行贷款余额占其全部贷款余额60%以上的客户; (六),,银行拟争取的绩优客户。 第八条对客户确定的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是,,银行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三章公开额度授信 第九条公开额度授信是指,,银行在对客户确定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的基础上,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客户,可以将部分授信额度向客户作出公开承诺,即给予公开授信额度。 第十条对客户的公开授信额度不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以及境外筹资转贷款。,,银行应从对客户确定的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内扣除预计在公开额度授信期限内客户对上述品种的信用需求量,再结合考虑,,银行的信贷政策后确定对客户的公开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我行公开额度授信客户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银行评定的AA级以上(含AA级)信用等级; (二)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以及进出口贸易融资客户不超过80%);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控制与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的表内外业务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业务管理制度。表内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本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本行给客户提供的各表内外融资,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客户授信的原则 (一)授信主体、形式、币种三统一的原则: 1、授信主体的统一。本行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并确保授信额度审批部门与执行部门相互独立,形成健全的内部制约机制,避免本行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进行授信; 2、授信形式的统一。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置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内,即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 3、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内。 (二)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对授权审批范围内的客户授信,申报机构将授信材料、调查报告等上报合规风险部,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按授权(转授权)权限分别报送相关有权人审批。超授权审批范围的,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经审贷会审议后报有权人审批。 (三)适度授信原则。根据授信客户风险程度和本行自身资金实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造成风险集中。 (四)市场定位优先原则。对客户授信必须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按农户(个人)、农村工商户、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村中小企业的序列进行授信。 (五)分类授信原则。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资信等级、产业政策等情况将客户分为新准入及适度支持;维持原有授信额度;余额控制、逐步压缩;不予授信、清收退出四类。 第五条对由多个法人组成的集团公司客户(含关联企业,下同),本行对该集团客户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明确该集团各个法人设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公司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集团公司客户的授信,具体依据《**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第六条客户授信分基本授信、调整授信和临时授信。基本授信是指对新准入客户或存量客户授信;调整授信是指对已有基本授信的客户在授信有效期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临时授信是对已有基本授信的客户进行临时性追加额度的授信,临时授信根据客户临时性资金需求情况从严控制。

授信管理办法

贷款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监会、省联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授信为信用社内部授信,授信额度作为信用社内部控制客户贷款的最高限额,由信用社内部掌握使用。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度。 第三条信用社贷款授信制度,遵循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社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信用社有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非自然人类客户实施贷款授信管理。 第五条持续经营未满1年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以及事业法人单位暂不实行授信制度,其贷款需求按联社信贷管理要求审批发放。 第二章授信额度核定 第六条贷款授信根据客户分类情况区别对待,客户分类标

准为: (一)优良客户是指信誉好,具有良好发展前景,还款来源有保障的客户。优良客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主要股东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或其曾经参与管理的企业未有拖欠金融机构贷款; 2、企业发展前景良好,依法合规经营,内部管理严格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按期向信用社提供财务报表; 3、连续经营两年以上,销售收入和利润稳定增长,且资信等级达AAA级,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低于70%; 4、贷款形态按四级分类或五级分类均无不良,且无应收未收息; 5、吸存率10%(含)以上〔吸存率=该户存款积数/同期贷款积数*100%〕; 6、货款归社率达60%(含)以上〔货款归社率=(存款账户贷方发生额-贷款账户借方发生额)/当期销售收入*10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业单位,均可直接认定为优良客户:1、行业垄断明显、产权明晰,年收费在500万元以上的盈利的企业化经营的事业法人客户; 2、全日制省级重点中学; 3、国家民政福利性收费单位。 部分指标达不到上述条件,但发展趋势、发展前景良好的成长型客户,也可认定为优良客户。

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存在问题原因分析与对策

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 2008-8-29 近期我们对某地方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调查发现该行信贷资产质量呈快速下滑趋势,信贷风险的部制衡机制十分薄弱,信贷业务的风险评估、审查、审批操作流程有失规,严重威胁着该行信贷资产安全和平稳健康发展。 一、调查发现信贷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贷款集中度高,单户贷款和集团授信超比严重,股东贷款和关联企业贷款问题突出。据调查,该行单户余额5000万元以上贷款客户贷款占全行贷款余额的62%;关联企业集团贷款占全行贷款余额的42%,其中20%的单户贷款超比,26%的关联企业集团授信余额超比。前20名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在该行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13%。 (二)贷款流动性差,借新还旧、还旧借新、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问题严重。据了解,该行借新还旧等转化重组类贷款余额占全行贷款余额的42%,加之近年新投放尚未到期的贷款中,根据借款人现状分析,仍有大量贷款到期难以归还,转化重组贷款的比重将会进一步提高。这些都从一定程度上掩盖和推迟了信贷资产潜在的风险的显性化。 (三)关联担保、互保问题普遍存在,部分担保物质量不高,弱

化了第二还款来源的有效性。在该行贷款的关联企业贷款中,近50%的系列贷款存在着严重的关联担保问题,部分已经发生严重风险。而在该行非关联企业贷款中,互保现象也普遍存在。在抵质押贷款中,部分抵质押物还存在着质量不高问题,如部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用股权质押、部分民办院校用教育收费权质押,部分房地产公司用经营权质押,造成处置变现困难;甚至还有部分抵押房地产评估价值偏高,或者是部分土地和在建工程分割抵押,也造成处置困难。部分担保物质质量不高,直接弱化了第二还款来源的有效性。 (四)资产客户群体中,低风险、优质客户占比低。该行资产客户中,主流资产客户群体主要是一些中小民营企业,资产规模小、主业不突出、抗风险能力差,严重制约了该行信贷资产质量的提高。而涉及重点产业、重点行业的公司客户占比少,贷款余额在客户结构中占比也过低,缺少一批交通、能源、电力、通讯和以政府为背景的基础设施建设等重要领域的主流客户群体。 (五)信贷资产质量长期未得到真实反映。由于受到监管、公众形象和信贷统计分析工作薄弱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反映该行信贷资产质量的相关数据存在着较大人为调整因素,信贷资产质量信息长期失真,如贷款的五级分类存在人为因素影响,转化贷款占比较高等。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信贷政策导向存在偏差,部分信管人员风险意识薄弱。造

2020年(金融保险)商业银行授信业务

(金融保险)商业银行授信 业务

《商业银行授信业务》 实训大纲 (金融管理和实务专业适用,72课时) 编写说明 《商业银行授信业务》是高等职业学院金融管理和实务专业必修课。实训是《商业银行授信业务》课程的组成部分,是实现教学和实践的零距离,培养学生实际动力能力和岗位适应能力的重要环节。本大纲根据《商业银行授信业务》课程内容,结合商业银行信贷工作的实际,针对商业银行信贷的岗位标准,安排综合实训。通过实训,增强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养成学生的职业素质。 本大纲是为配合《商业银行授信业务》课程实训教学而制订的。通过实训,使学生掌握各种信贷业务的操作流程,使学生明确各种信贷业务操作的基本要求,且能够较熟练地操作商业银行的基本信贷业务,最终提高学生信贷业务的分析、决策等实践能力,使学生具备从事银行相关工作的基本技能。 课时分配表

实训壹贷款客户评价 壹、实训目的 通过实训,能够依据贷款客户的财务资料及非财务资料,对其运营状况、信用状况、仍款能力、发展前景进行综合判断,确定贷款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发展客户、维护客户、贷款决策的依据。 二、实训内容要求 (壹)实训内容 1、根据所给资料计算相应的评级指标。 2、根据计算结果计算每个指标的得分。 3、计算该企业的总得分。 4、确定该客户的信用等级。 (二)实训要求

1、熟悉商业银行贷款客户信用等级评估的含义、分类及操作程序。 2、能够熟练准确地计算出贷款客户信用等级各项指标的具体数值。 3、每人独立完成贷款客户信用等级的计算过程及确定最终等级。 4、撰写实训报告。 5、时间要求:90分钟 实训二借款企业财务分析 壹、实训目的 通过实训,使学生掌握借款企业财务报表的分析能力,能根据借款企业的财务状况,较准确地评价借款企业的第壹仍款能力,为贷款决策提供依据。 二、实训内容要求 (壹)实训内容 1、试对浙江雅新科技有限X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进行项目分析。 2、试对浙江雅新科技有限X公司的报表进行财务比率分析。 (二)实训要求 1、熟悉商业银行贷款客户财务分析的含义及内容。 2、能够熟练准确地计算出财务分析各项指标的具体数值。 3、每人独立完成贷款客户财务分析过程。 4、撰写实训报告。 5、时间要求:9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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