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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研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研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研究

2004年11月

N ovember ,2004当 代 法 学C ontem porary Law Review 第18卷第6期(总第108期)V ol.18,N o.6(Ser.N o.108)

3本文为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政府体制改革研究项目———立法和司法体制改革”的研究成果。作者简介:万其刚(1966-),男,四川内江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综合室副处长,中国政法大学在职博士研究生;蔡春红(1969-)女,山东济南人,法学硕士,国家行政学院经济部研究人员;苏东(1969-),男,四川内江人,法学硕士,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编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研究

3万其刚1 蔡春红2 苏 东

3(11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综合室,北京100805;21国家行政学院经济部,北京100088;

31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北京100805)摘 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是否健全、完善,直接关系到它的职权的行使,进而关系

到它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中作用的充分发挥。在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及其运

作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作者以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为主,兼及现行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并借鉴

发达国家议会议事规则和会议制度,对全国人大会议制度进行全面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具体

内容包括:全国人大会议的准备工作、会期制度、会议形式、会议的审议、询问和质询、信任或不信

任投票、特定问题调查、罢免和弹劾、会议的表决等。

关键词:全国人大;会议制度;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DF211文献标识码:A

一、序 言

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作为民意机关、代议机关,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说,集体行使职权的组织形式就是每年一次的人代会,主要内容就是审议和决定议案。所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就直接关系到它的职权的行使,进而关系到它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中作用的充分发挥。值得指出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议事规则及其相应的制度,事实上也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1](P3)

随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全国人大会议的举行也日益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其重要标志就是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10日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1989年4月4日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这使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纳入了制度化、法律化和程序化的轨道。不过,伴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中的一些规定已然不能适应现实需要,急需对其进行修改、完善。本文拟根据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作的实际情况,以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为重点,兼及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并借鉴发达国家议会议事规则和会议制度,对全国人大会议制度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为其修改完善建言献策。

会议的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准备、文件准备和会务准备。这里只谈组织准备和文件准备。

(一)关于组织准备

这主要包括:提出会议议程草案,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组织代表团,审查代表资格等。其中,最重要的工作无疑是,会议议程草案的提出。全国人大组织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全国人大会议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作了类似的规定。最近10多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是在12月份的常委会会议上,作出一个关于来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该决定的主要内容就是:对代表大会会议的议程提出建议,然后以此来通知全国人大代表,这应当加以坚持。同时,也应适当考虑把一定数量代表(如一个代表团)提出的议案列入会议议程,而这是需要在大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来决定的。这样做,不光是可以提高全国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也可以使人大代表所提出的一些具有重要内容的议案能够在代表大会上进行审议。

(二)关于文件准备

会议文件的准备,是真正提高会议的审议质量、发挥全国人大会议作用的前提条件。它包括两个方面:

11应为人大代表提供尽可能详细的文件及其相关的辅助材料。立法法和议事规则除了明确要求应当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对法律草案的说明以外,还规定应提供必要的资料。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22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14条的规定,这些有关的资料,由提案人和有关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提供。为了便于人大代表审议,这应作扩充性规定,即不仅法律案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其他报告和议案也应提供必要的资料。

21应按规定将这些文件或材料尽早发给人大代表,使其有充分的时间进行阅读,了解并熟悉相关情况,为正式审议作好准备。对此,全国人大组织法第2条已作了规定,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6条则进一步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发给代表。立法法第15条重申了这一规定。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通常并没有按规定将法律草案提前发给代表。这主要是因为提前发给人大代表的法律草案,在大会正式审议时往往又作了修改(有的可能还是较大的修改),因此,有关部门从便于人大代表审议的角度出发,就不再提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人大代表。笔者认为,除了要严格执行“一个月前”进行通知的规定以外,还应对这一条的规定加以扩充,即提前发给代表的文件不应局限于“法律草案”,而应该是会议将要审议的主要文件,包括政府工作报告(稿)、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稿)、常委会工作报告(稿)等文件。哪怕这些文件在正式开会时已作了修改,也应提前发给代表。这样,给代表的会议通知不仅是形式上的,也是内容上的。而且,这样做也是充分尊重代表的知情权的需要。为此,一方面,需要在修改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时加以考虑,作出规定;另一方面,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努力创造条件,尽量做到这一点。

为了使全国人大代表能够更好地审议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一方面除了将这一报告(稿)提前发给人大代表外,另一方面,还可以效法常委会对提请代表大会审议的法律案事先进行至少一次审议的做法,让代表大会之前的一次常委会先对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这一报告(稿)进行审议,并将审议意见连同报告本身一起提请代表大会审议,从而为代表大会审议作更为详细、有效的准备。

会期制度是会议制度的重要内容,它不仅直接影响会议的成功与否,也牵涉到国家财政预算的审批等实质性问题。会期是指“在一年的某个时期议会有法定权力召集会议处理自己的事务。”

[2](P43)或者说,“是立法机关在一定时期内开会的间隔及每次开会的时间的制度,这种制度通常由宪法或法律加以规定,自集会之日起,至闭会之日止。”[3](P354)全国人大会议的会期制度包括每年召开的次数,每次会议开幕和闭幕日期,会议时间长短等。

1982年宪法第6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条规定,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这为全国人大会议的会期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对会期制度的其他内容作出规定。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对会期作了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长期以来,全国人大的会期制度是很不严格、也很不严肃的。事实上,全国人大的会期制度有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并在这一过程中逐步规范、完善起来的。

(一)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开幕时间

1995年以来,全国人大会议一般是在3月初召开,3月中旬结束。但我国的财政年度是从1月1日开始的。换句话说,有将近四分之一的财政年度未经全国人大会议审议、批准就已经在事实上执行了。所以,近些年来一直有人主张,从批准国家的年度计划和预算的角度来看,在我国计划期和财政年度开始前的某一时间,例如12月的某一时间,召开全国人代会更合适。①但反对意见则认为,我国目前的信息渠道、统计方法、统计汇总手段、计划和预决算体制、有关报告的起草等各方面都还存在着制约因素,实际上还无法做到这一点。[4](P347)这一意见有一定道理。

随着经济、科技、计划体制、财政体制、统计方法和手段的发展,尤其是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和广泛运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水平和专业人员素质的提高,逐步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日期提前至年初,以致12月份,应当说这是可行的。实际上,为了逐步做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开幕时间与国家计划和财政年度尽量一致起来,全国人代会前几年的召开时间,每年都曾提前了5天。但略微有点儿遗憾的是,到1995年就相对固定在3月5日开幕,而没能继续提前。至于有关报告的准备,应该不成问题。一方面,在现代信息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完全可以把起草工作报告等相关工作提前,另一方面,即使因为统计等工作无法把有关数据弄得十分准确,有关报告也还可以适时进行调整。更何况,根据宪法第67条的规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在实际工作中也是按照这一规定来做的。

(二)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持续的时间

我国还没有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开多久进行规定。所以,每次会议的持续时间是不一样的,短的开5天、8天,长的超过20天,而最长的则开了26天。最近10多年来,会期一般是15天左右,但似乎有越来越短的趋势。

通常情况下,我国全国人大的会期为10—20天之间,加上常委会的会期往往也不会超过60

①见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说明》,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1989年第2期;参见陈寒枫:《国家立法机关会议制度和议事程序比较研究》,载宪法比较研究课题组编:《宪法比较研究文集(一)》,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47页。

天。对此,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目前全国人大会议的会期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且与资本主义国家议会的会期制度有着明显不同。[4](P345-346)另一种意见认为,会期的长短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立法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的地位和作用。会期过短不利于人大充分行使职权。所以,应考虑适当延长全国人大会议的会期。[5](P74)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来说,60天左右的会期无疑是太短了。实际上,按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所享有的职权在世界各国议会或代议机关中也许是最大的,是所谓的“最高国家权力机

关”,“一府两院”由它产生、对它负责,而“一府两院”却不能反过来制约监督全国人大。①同

时,在世界各国议会或代议机关中它的任务恐怕也是最为繁重的,然而,会议时间却是最短的。正是由于全国人大会议日期过短,就不仅使得全国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包括质询案)无法被列入大会会议议程,也使得本该由它行使的职权只能旁落,②而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其办事机构或者其他部门去行使,而这样的结果就是民主精神未能得到很好的体现。而且,会期过短还导致全国人大的其他一些职权也无法行使,如质询就没有开展过。因此,从全国人大能充分行使职权的角度计,全国人大的会期可适当延长,如延长至20天甚至30天。这样,关系国计民生的种种重大问题都可以提请全国人大会议审议决定,这是发展人民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那么,至于为什么只延长到20或者30天呢?主要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如果会期过长,在目前全国人大代表数量不减少的情况下③,就不仅效率低下,而且开会的成本太高。这儿所说的成本,不仅是指所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由于会议是在春暖花开的日子里召开的,所谓“一年之际在于春”,作为兼职的人大代表来说,就有很多事甚至是本职工作的“正事”需要筹划、需要去做,这样他们在参加会议时就很难自始至终,尤其是其中的省委书记、省长等党政领导干部就会更难于坚持开完整个会议。而延长到20或者30天,不仅使目前的议案能得到更为充分的审议,而且也可以把其他重大问题提交代表大会来审议,如南水北调工程等。

四、全国人大会议的形式

全国人大会议的形式是指全国人大在举行会议时的具体组织形式。它包括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小组会议等。本文着重对以下几种会议形式作一说明。

(一)关于主席团会议

宪法第6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实际上,主席团是大会会议的一个领导机构、决策机构。[6](P164)而它的决策要做到比较科学合理,就需要在作出决定之前充分发扬民主,尤其是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这是因为,(1)从主席团的组成人员来说,绝大多数都是党的高级领导干部;(2)从实际运作看,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在决策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而它则要接受中共中央的领导;[6](P166-167)(3)前几年,党就提出要通过发展党内民主,积极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党的十六大报告更是明确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①②③彭真同志指出:由于全国人大代表人数较多,曾经设想减少人数,但是,“我国国大人多,有五十多个民族,两千多个县,各阶级、各阶层、各民族、各地方、各方面、各政党在全国人大中都需要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数少了不行。”彭真著:《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111页。也可另见该书第163页。

比如,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解释权长期以来就是虚置(很少或几乎不使用)的或者实际旁落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进行了大量的解释)。见蔡定剑、刘星红:《论立法解释》,《中国法学》1993年第6期;周伟:《宪法解释案例实证研究》,《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

这也许与我们曾一度奉行“人大至上”不无关系。关于这一点,请参见周叶中、江国华:《82年宪法与中国宪政》,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6期;夏勇:《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万其刚:《质疑“人大至上性”》,载《人大研究》(甘肃)2004年第1期,等。

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所以,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扩大党内民主,以进一步推动人民民主。这也是开好主席团会议、乃至全国人大会议的前提和保证。而且,党的十六大报告还明确提出:要规范党委与人大的关系,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这些都为进一步理顺党与人大的关系指明了方向。本文限于主题与篇幅不予展开。

(二)关于大会全体会议

大会全体会议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任务:(1)听取各种工作报告和法律等议案的说明;(2)投票选举和表决工作报告等议案。这些都是非常必要的,但大会全体会议对议案的审议却是很少或者几乎没有,尽管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14条规定:“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第50条也已对大会发言作了明确规范。不过,在该议事规则颁行以来的10多年时间里,全国人大会议还几乎没有举行过大会发言。主要原因:一是由于全国人大会议会期偏短,在开会期间举行全体会议的次数偏少,因而就几乎没有时间用于大会发言。相应的,就使会议的审议质量受到影响。二是从全国人大会议的实际情况看,主席团会议的职权过大,其直接影响就是:人大代表所提出的各种议案几乎不可能被列入大会会议议程,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无从得以实行,这显然既不利于调动人大代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有违集体行使职权的民主本质。

笔者建议,要在延长会期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大会全体会议次数,比如增加两个半天专门用于大会发言。鉴于以往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委员的发言在一定程度上成了“自由发言”这一现实情况,应规定全体会议的发言至少有一次必须围绕所审议的议题来进行,这之后才能“自由发言”,即“可以就议题以外的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提出建议。”[7](P451)

(三)关于代表团会议

代表团在每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会议的准备事项;在会议期间,对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可以由代表团团长或者由代表团推派的代表,

,代表代表团对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会议期间代表团还可以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目前,代表团会议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省、市、自治区的党政一把手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往往把会议变成汇报过去一年的工作、安排和部署新的一年工作的“四级”或“五级”干部会。这是应当改变的。一要多给非领导干部尤其是来自基层的人大代表一些机会发言;二要分清主次,要以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议案等为主。

五、全国人大会议的审议

(一)审议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人大代表在审议报告和议案存在以下主要问题:(1)在代表团会议、代表团小组(或分组)会议上,常常发生人大代表随意打断别人发言的现象。其实,这既是对正在发言的人大代表不尊重,也不利于会议的正常进行。这需要加以规范。(2)有的人大代表事先并没有做充分准备,所以,发言时很随意,想到哪就说到哪,而并不能围绕议题进行审议。这应在议事规则中明确规定,发言要围绕所审议议题的(主要)内容,避免即兴式发言。(3)往往是各说各的,没有交锋、没有辩论,特别是没有大会发言,更没有大会辩论,这就很难形成一致性意见,难以达成共识,使得会议的审议质量不高,从而没有为法案的最后通过提供实质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会前准备工作

人大代表自己也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必须增强责任意识,努力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为此,人大代表不仅在平时的工作和学习过程中要多调查研究,应在平时多进行持证视察,而且有关工作机构也要认真组织代表在会前搞好调查和视察工作。只有知政,才能参政议政,才能彻底改变目前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学习”工作报告等议案的现状。

(三)人大代表要认真审议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人大代表在审议工作报告和议案时,仅关注自己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的情况,或者仅从自己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的情况出发来谈“学习”工作报告或议案的体会,有的甚至成了对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的布置或安排。这就使得人大代表审议的质量不高,并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走过场,从而对进一步完善工作报告或议案的意义不大。代表们应当从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的情况出发,站在国家和民族的高度来审议工作报告,力争多提出一些真知灼见。当然,恐怕光靠人大代表的这种“自觉”,显然还是不够的,亟需建立健全代表奖惩机制,①不能审与不审一个样,审多审少一个样,使人大代表能切实为选民代言,为民族和国家建言。

从审议的形式来看,除了适当召开代表团全体会议和全国人大会议全体会议(相应增加在这两种会议上的“大会发言”)以外,就是要实行辩论。实际上,早在1956年,周恩来同志就指出:“明年还准备进一步允许辩论,当然现在也允许辩论,小组会上就辩论得很热烈,将来在大会上也可以辩论。就是说,人民代表提出的意见,政府要出来回答。回答对了,人民满意;不对,就可以起来争论。……我们共产党人要有勇气面对现实,面对错误,有错误就不怕揭露,就勇于承认和改正。”[8](P208)在这里,周恩来不仅指出了实行辩论的必要性,也指出了辩论制度的作用。尽管他所说的“辩论”,在很大程度上指的是“质询”,但在全国人大的各种会议上实行辩论制度,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有利于对议题的审议,有利于审议质量的提高。

(四)审议意见的处置或办理

以往人大代表审议工作报告或议案的积极性不高,原因固然很多,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并未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为了避免这一尴尬,就应对人大代表的真知灼见进行整理,并交由有关部门办理。对此,地方人大已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就是将代表或常委委员在会议上的发言整理成审议意见,并交政府或“两院”办理。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也已开始借鉴地方的做法,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的发言整理成“审议意见”,交有关部门办理。2003年4月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防止非典的工作报告,办事机构就将常委会委员的发言编辑整理后,交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办理。两个月之后,即6月份的常委会上,国务院办公厅就反馈了办理的有关情况,各方面的反映都很好。2003年10月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情况、小城镇发展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情况、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情况等三个报告,并将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首次以《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形式印送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这项工作需要进一步实践,总结经验,不断规范“审议意见”的整理工作,完善相关程序,如《审议意见》整理出来后,至少应由委员长会议审议通过,再交由有关部门办理。这样才能体现“审议意见”的严肃性。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可以逐步适用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审议。

六、询问和质询

(一)关于询问和质询的规定及其现状

在我国,以前的宪法对质询没有明确规定,“一个小组会就可以把国务院的副总理或者部长①关于是否建立代表奖惩机制,有不同意见,限于本文的主题和篇幅,在此不予展开。

找去质询,这就把人民代表大会变得不严肃了。”[9](P248)所以,现行宪法第73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我国不仅有质询,还有询问。但从宪法等的规定来看,询问和质询是有区别的。质询是人大或其常委会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被监督对象回答代表或委员提出的问题,代表或委员可以根据回答的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以实现一定的监督目的。而询问是指人大代表在代表团会议、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审议议案时对不了解的情况或者不理解的问题,提出疑问,有关机关予以解释说明。询问主要是用于审议各种议案时了解情况,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监督。说到底,质询和询问的根本区别,就是两者的效力不同。“小组会可以请有关部门派人解答问题,但那不是质询,没有质询的效力。”[9](P248)在实践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采用的是较为温和的“询问”的形式,而不是“质询”的形式。这与质询制度还不完善是密不可分的。

(二)需要研究解决的三个问题

11应科学界定质询的范围。宪法第73条、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6条和第33条、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42条和第44条分别对质询作出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还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质询案的范围,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扩大到了可以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代表法把全国人大代表质询的对象扩大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些学者对此提出质疑,认为缺乏宪法上的依据,有违宪之嫌;而且,司法权在性质上不同于行政权,对司法机关进行质询,有损于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①这个问题值得研究。如果宪法已对质询对象或者范围作了规定,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在后来制定的法律中突破这一规定,或者擅自加以扩大,显然不合适。

21应明确质询的次数。由于受会期及程序等限制,质询案的答复很仓促,如果质询的提案人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再要进行答复,从时间上来说就更难操作。但一些地方对两次答复仍觉不满意,便通过地方立法规定了诸如再质询、进行特别问题调查、作出决议等。其用意也许是良好的,却未必能够实行。所以,“可以参照多数国家在质询中所采取的一次答复即行结束或者两次答复即行结束的办法,对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修改,明确规定一次或两次答复即行结束质询,不宜继续延伸。”[10](P295-296)

31应进一步规定质询的法律后果。宪法第73条规定的“受质询的机关负责答复”,从法律后果的角度来看,事实上是混淆了质询和询问的区别。[11]既然二者在法律效力上是不同的,那么就应明确其法律后果,如罢免等,因而需要细化质询的法律程序,对再次答复不满意的,应启动表决程序、罢免程序,以真正发挥质询制度的职能。

七、信任或不信任投票

信任与不信任投票,是内阁制国家代议机关监督政府的一种手段。信任投票“是政府为征得议会对某些政策或决策的支持,就该项政策或决策向议会提出要求其投票表决的议案,议会对此议案进行表决,为信任投票。不信任投票是议会不赞成政府的某项政策或决策,为追究政府的责任,提出不信任政府的议案交付表决。”[4](P355)在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等,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会议要对这些报告进行表决。只是在全国人大大会会议之前举行的预

①见李晓斌:《对“人大”质询法院的质疑》,《法学》1996年第9期;傅林:《宪法对质询制度规定的疏漏及其完善》,《法学》2001年第2期。但有人持反对意见,如刘今定等:《对<对“人大”质询法院的质疑>的质疑》,《法学》1997年第2期。

备会议所通过的会议议程中,有对各项工作报告进行表决的“程序”。现在的问题是,既然要由大会对工作报告等议案进行表决,则工作报告等议案既有可能通过,也有可能通不过。然而,我国现行宪法法律还没有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在通不过的时候应该怎么办作出规定。目前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宪法或法律应对这种情况作出规定。

(一)要明确表决什么

目前,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对各种工作报告进行表决时,所表决的往往并不是工作报告本身,就是说,会议不是对报告本身的内容进行表决,而表决的是关于工作报告的决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报告通不过,那么,究竟是报告通不过还是关于报告的决议通不过,就难以界定。因此,为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今后在对工作报告进行表决的时候,应当只对报告本身加以表决。在此基础上,适当改变以往实行的一揽子表决,而将报告分开来加以表决,即对过去一年的工作、下一年度工作的安排或打算分别进行表决,如有必要,再对工作报告进行总体表决。

另外,还应引进修正案先行表决的制度,对有重大争议的部分单独表决,对作了重大修改的部分先进行表决。这些都分别获得通过之后再对其它部分进行表决。

(二)应当明确在什么情况下,人大可以行使否决权

人大对政府及其部门等的工作报告行使否决权,应该十分慎重,且须有宪法依据。因为“即使大多数人作出的决定也可能是不理智甚至是不妥当的。为了防止否决工作报告权力运行的无序性和可能导致的滥用自由裁量权,今后立法时应当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否决工作报告。”

[12](P10)总的原则应该是,对过去一年的工作不满意,人大才可以、才能够行使否决权,从而导致工作报告被否决。而对下一年度工作的安排或打算,一般情况下不应导致工作报告被否决。“因为政府不可能对于未来的一切工作,安排得周到完美,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任务之一是要靠代表们共同出主意想办法安排未来的工作。”[12](P10)因此,今后全国人大在对国务院的工作报告(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等)进行表决的时候,不应对所谓的“决议”进行表决,而应对工作报告本身实行表决,并按前述程序予以表决。

(三)应明确工作报告被否决后的处置办法

这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即对报告本身和有关领导人。11就对被否决的报告本身来说,应明确是否重新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2001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未被人大通过,沈阳市人大采取加开一次特别人代会的做法,审议市法院根据上次人代会上代表提出的审议意见进行整改的情况及工作调整后提出的2001年工作安排。对于这种做法,许多人都给与了充分肯定,认为这从法理上讲是合适的,从实践上说也是可行的。[13]但是,这种做法似乎仍有值得怀疑的地方。(1)报告被否决,说明人大代表对政府、检察院等在过去一年的工作不满意。而过去一年的工作已然成为历史,即不管怎么进行整改,这一“历史”是改不了的。就此而言,人大再开一次特别代表大会就是没有必要的。(2)如果报告被否决,领导人承担政治责任(辞职或被罢免)后,肯定要组成新一届领导班子,让这新一届领导班子对过去的工作进行整改是可以的,并就整改工作情况向人大进行报告也是可行的。但是人大再开一次特别会议专门听取和审议整改报告似乎不可取,当然更不宜再就整改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表决。因为如果这一报告又被否决了(至少在理论上是存在这一可能性的),让新一届领导班子来承担责任显然不尽合理。(3)而且,姑且不说人大是否应该听取和审议法院的工作报告,即使可以听取和审议法院工作报告,这种“整改”也不具有合理性。因为对于法院来说,这种“整改”的内容是什么?若是该院的行政管理工作,似乎还有必要。但若是该院已经判决或审结的案子(尤其是已经生效的判决),恐怕就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也说不通,实践中也不可行。因此,更为可行的办法是,可由代表大会授权人大常委会在半年之后听取和审议“整改”工作报告,但不表决,并提交下一次代表大会备案或审议。

21报告被否决后对有关领导人的处置。(1)人大对工作报告的否决,表明在过去一年的工作中,政府的行政首长、检察长等没有尽职尽责。所以,工作报告被人大否决,他就理应辞职。

(2)如果行政首长不辞职,那么人大可以依据宪法法律的规定,提出罢免案,由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八、特定问题调查

特定问题调查,“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就有关国家机关重大、复杂、疑难的事宜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的一种手段,是国家权力机关实施监督的重要法定形式。”

[14](P300-301)现行宪法第71条规定,全国人大和其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6章专门规定了“调查委员会”。但历史上全国人大没有正式成立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只成立过特定问题调查小组。1989年7月3日,根据当时正在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期间部分委员的意见,委员长会议作出关于成立对胡绩伟委员进行调查的决定。按照这个决定,常委会四位委员组成小组,对常委会委员胡绩伟“委托四通社会发展研究所征集人大常委会委员签名,提议立即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紧急会议事件”进行调查,并向委员长会议提出调查报告。

特定问题调查之所以很少或几乎不用,与它在法律规定上不完善有关。这主要表现在: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作为临时性的组织,它的职权和调查方式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尤其是没有规定是否采取调查听证制度;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如何组织;以及特定问题调查的结果是什么等。因此,可以考虑在法律中对这些问题加以明确。如赋予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以诉讼法中规定的发出传票、拘传、搜查证据等强制性权力(可以在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决定中作出明确授权);明确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成员从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中产生(同时应明确回避原则,即提出特定问题调查动议的代表或委员应主动回避或由有关当事人申请回避,这也同样适用于调查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调查委员会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形成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必须作出决议,而不是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48条所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14](P307-316)

九、罢免和弹劾

(一)关于罢免

罢免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解除由其选举和决定的国家机关主要组成人员的职务。宪法第63条、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5条、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39条都作了规定。但全国人大的监督工作实践中,很少运用罢免权,而是用了宪法和法律都没有规定的撤销职务权。如1987年6月23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根据当时的国务院总理提出的议案,作出了撤销杨钟的林业部部长职务的决定。实际上,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都没有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撤销职务权,而撤销职务权是地方组织法第44条规定的地方人大的职权。

所以,应在宪法和法律中明确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撤职权的同时,进一步完善罢免权及其行使的规则与具体程序。如人大和县级以上的人大常委会就罢免案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在调查期间,罢免案所涉及的领导干部须暂停执行职务;罢免案被通过后,除了解除被罢免的领导干部职务以外,该领导干部在若干年内(如5年、甚至10年)不得担任任何公职;如果罢免案被否决,则在该拟被罢免者任期内,不得对其再次提出罢免案,等。

(二)关于弹劾

弹劾是指议会对蓄意违法犯罪的国家机构的最高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以及某些高级官员按一定程序提出的揭发控诉。在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都没有对弹劾作出规定。

那么,我国是否应该建立弹劾制度呢?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建立弹劾制度,是健全我国的民主制度、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是保证国家机构工作人员廉洁奉公,保障国家干部队伍纯洁性的需要。同时,还认为,应当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弹劾制度。因为辞职也好、罢免也罢,仅仅只是解决了领导者的政治责任,即这两种措施只解决了领导者职位的去留,却没有解决他犯罪与否的问题。[12](P11)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已有很多监督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的方式和手段,似乎不必再建立弹劾制度,加之我国并不具备西方国家议会实行弹劾制度那样的社会环境。而且实行弹劾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会不堪重负。[4](P371-372)我们认为,在现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架构内,不宜再规定弹劾制度。理由是:且不说类似弹劾这样的制度是否越多越好或者越健全越好,仅从功能上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现违法犯罪的情况后,就可能面临要么辞职、要么被罢免的惩罚,进而可能被移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去定罪量刑。因而,在我国并不是不能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问题。

十、全国人大会议的表决

宪法第75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但宪法并未对表决程序、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8条对表决方式作了规定;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52条、53条就表决原则和方式等作了规定。根据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以全体代表或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作为计票基数或基准。具体计票方式分为两种:一是宪法的修改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赞成为通过,延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的议案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赞成为通过;二是其他议案则以全体代表或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而开会的法定人数都是其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我国的表决制度还存在一些需完善的地方。主要是,我国的表决原则过于单一,就是不加区分地都实行绝对多数原则,其结果就使得未出席会议、出席会议但未参加投票(未按表决器)、弃权等三种情况无法体现出本来的法律意义,进而与“反对”混为一谈。①这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际问题。比如,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在表决公路法草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有125人出席会议,表决结果是,赞成77票,反对6票,弃权42票,这一法案就以一票之差未获通过。的确,我们很难找到6票否决77票的理由。因而,这种不加区分的绝对多数的表决原则,在表面上看起来很民主,实质却是少数人否决了多数人的意见。

应如何完善我国现行的表决制度呢?首先,要确定表决制度的原则。一是民主原则。就是有利于全国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自由、充分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进而有利于体现大多数人的意愿。二是效率原则。即有利于提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效率,使议案能及时的通过。三是公开原则。即表决及其结果要公开,便于选民了解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态度、倾向、立场。而这有助于选民对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监督,增强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4](P385)

其次,要根据重要性程度,对议案加以区分。大体说来,议案可分为重要议案和普通议案。重要议案包括:宪法修正案;重大事项决定;重大人事任免和有关监督方面的议案等。法律案等

①这三种情况的具体含义,见陈寒枫:《国家立法机关会议制度和议事程序比较研究》,载宪法比较研究课题组编:《宪法比较

研究文集(一)》,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84-385页。另见苗连营:《民主市场的交易规则—以代表机关的议决原则为中心》,《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5期,第17页。

则为普通议案。

第三,要进一步确定计票基准。对不同议案实行不同的表决原则。一是对于重要议案的表决,采取以全体成员为计票基准的制度。宪法的修正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赞成为通过,其他重要议案以全体代表或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二是对普通议案的表决,采取以出席会议人员的人数为计票基准的制度。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普通议案时,以出席会议的代表过半数赞成为通过。[15]不过,采取以出席会议人员的人数为计票基准的制度,必须提高会议的出席率,并尽量使投票者表示明确的态度。否则,这一制度会使投票失真。

十一、一些思考与结论

总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是由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立法法以及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等规定构成的。这样,要完善全国人大会议制度,仅仅研究、修改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就是远远不够的。

首先需要明确,哪些制度应由宪法规定,哪些则由议事规则来规定。就是说,应在宪法与其他法律之间划出一条界线,这是全国人大会议制度合法性、合宪性问题必须解决的。换言之,要解决什么样的实体性权力由宪法规定,什么样的程序性权力由议事规则规定。现在,一方面,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了一些本不该规定的内容,如听取和审议法院的工作报告,质询法院等,因为这些内容宪法并未规定。另一方面有些内容却没有规定,如信任或不信任投票、听证等的程序。当然,这也需要首先在宪法中作出原则规定。这里着重研究两个问题。

(一)关于听取和审议报告的问题

宪法和有关法律赋予人大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及“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职权。但全国人大究竟应该听取和审议什么工作报告,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这主要集中在,一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二是法院的工作报告。一些同志认为,这两个报告都不该再听取和审议了,而应予以取消或废除。鉴于笔者已有专文讨论这一问题,此处从略。①

(二)议事规则应规定听证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作为全国人大会议制度的重要载体之一,理所当然地应该对会议的程序作出严密的规定。除了上文已经提到的以外,进一步建立健全听证制度乃当务之急。尽管我国已经在价格制定、行政处罚和立法等方面初步建立听证制度,并取得一定效果。2003年12月10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就《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执法情况举行了“监督听证”。

[16]但总的来看,听证制度所覆盖的范围还太小,应在一般意义上实行该制度。即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定,均应实行听证制度。不仅立法要进行听证,特定问题调查也应实行听证。为此,要明确听证的范围和内容、主持人的产生和权力、质证和辩护、证据的取得、结论的形成及效力等。在全国人大的工作中全面建立并实施听证制度,这是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必然要求。也只有如此,才能使这些工作公开透明,进而促进我国人民民主的完善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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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寒枫.国家立法机关会议制度和议事程序比较研究[A].宪法比较研究课题组.宪法比较研究文集(一)

①有兴趣的读者,请参见万其刚:《对人代会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制度的研究》,载法制日报主办的《法治参考》2004年第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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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研究室.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计票制度的一些思考[A].全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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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广州日报.广州首次举行执法监督听证会[N].2003-12-11,(3).

责任编辑:任喜荣Study of the Systems of the Plenary Session of NPC

WAN Q i2gang1,CAI Chueng2hong2,SU Dong3

(1.Research Service of G eneral office of the S tanding C ommittee,NPC,Beijing,100805;2.Department of Economics of

National Administration C ollege,Beijing,100088;3.China Dem ocracy and Law Press,Beijing,100805)

Abstract:Whether the systems of the plenary session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 ongress(NPC)being per2 fect or not,is of vital im portance to exercise the NPC authority,further to bring the NPC in our political,eco2 nomical,cultural lives into full play.On the basis of understanding and analyzing the present systems of the plenary session of the NPC,the authors study them fully and put forward appropriate proposals,including the preparation of the plenary session of the NPC,the systems of the duration of sessions,the norms of the plenary session,the review of the plenary session,the systems of the inquiry and interpellation,the v ote of confi2 dence,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specific question,the recall and im peach,and the v ote of the plenary session of the NPC,etc.The authors further make a suggestion that we may add relevant provisions to the“Rules of Pro2 cedures for the NPC”and the“Rules of Procedures for the Standing C ommittee of the NPC”.In fact,the w orking offices of the Standing C ommittee of the NPC have been just engaged in making such amendments to the above tw o“Rules”.

K ey w ords:the National People’s C ongress;the systems of the plenary session;the study of countermea2 sure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的团长和副团长。 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和军队的最高一级的中共党委书记或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担任,副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或军队的最高一级的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教案

第七单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第16课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考点展示1.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的法律地位;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人大代表的产生;人大代表的职责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主干解读】 理解1个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把握2个主体 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代表 明确3个表现 民主集中制的三个表现 区分4项权力 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了解4项内容 权力机关、人大代表、活动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要求 考点一人民代表大会 考点梳理 1.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 (1)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①性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②职权:行使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任免权、最高监督权。 ③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

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 ④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全国人大的部分职权。 (3)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①性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②地位: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重大问题,都由它讨论决定,并由它监督实施。 ③职权: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 【温馨提示】区分与人民代表大会相关的几组概念 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与权力机关的区别:前者特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后者则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后者包括前者。 ②人民代表大会与人大常委会的区别: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代行人大部分职权,对人大负责。但是我国乡镇一级人大不设人大常委会。 ③权力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区别:我国的权力机关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既是国家权力机关,又是立法机关。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只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不是立法机关。 2.人大代表 (1)人大代表的产生与地位 ①法律地位: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②产生方式:由民主选举产生。 (2)任职期限:各级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五年。 (3)人大代表的职责 ①义务: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监督。 ②权利: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 【温馨提示】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 重难突破 1.区分人民代表大会四项职权 (1)从职权内容区分 (2)抓关键词区分 ①如果是关于法律的立、废、改的决定,则是立法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史(最新篇)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史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史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演变和发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性质决定的政权组织形式。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把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经过长期曲折的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简述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由来和发展过程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任何别的政治制度一样,不是凭空产生的。 在近代历史上,各个阶级、各种社会势力围绕中国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进行过探索和激烈的斗争,但都失败了。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在领导中国人民的革命斗争中,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为指导,借鉴巴黎公社委员会制和苏联工农兵苏维埃制的基本原则,逐步创造、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政权组织形式。 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出现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农民协会等组织,可看作是人民代大会制度的萌芽。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召开了苏维埃代表大会,建立了苏维埃人民共和国,初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特色。抗日战争时期,陕甘边区等根据地建立了统一战线性质的参议会,实质上是人民代表会议。到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解放区

建立了以贫农团和农会为基础的地区、乡两级人民代表会议,产生人民政府。至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是呼之欲出了。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举行第一届全体会议,这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当时在全国普选的条件还不成熟,自上而下地建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难以进行。所以在建国初期,确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经过几年的过渡和积累,在1953年我国进行了第一次大规模的普选,自下而上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胜利召开,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至此,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根本法的形式正式确立。 宪法规定,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年一届。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54年成立,任期止于1959年4月,共开五次会议,每年一次。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于1959年4月至1964年12月,共开四次会议,其中1961年未开会。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64年12月举行第一次会议,后因文化大命停止活动。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75年1月举行一次会议,此后再未开会。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于1978年2月至1983年6月,共举行五次会议,每年一次。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于1983年6月至1988年3月,共举五次会议,每年一次。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于1988年3月至1993年3月,举行五次会议,每年一次。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目录 第一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内容 第二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篇: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篇: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五篇: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更多相关范文 正文 第一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内容 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资料汇编 (责任编辑:常红) 第二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第三篇: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1.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 2.人大和它的常委会集体行使国家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 4.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能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5.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人民代表大会的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 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第一,它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的意志 第二,有利于保证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权力的统一。 第三,有利于保证我国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 总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确保国家权利掌握在人民手中,符合人民当家做主的宗旨,适合我国的国情。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1.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选民(在直接选举中)或选举单位(在间接选举中)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代表,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对于保证各级人大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国家权力,是非常重要的。 2.人大和它的常委会集体行使国家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宪法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按照这一规定,全国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地方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而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决定,这就能使国家的权力最终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这样,既能使我们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不脱离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又能使各个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4.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能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各自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别审议决定全国的和地方的大政方针。全国人大对地方人大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选举指导关系和工作联系关系。国务院对各级地方政府是领导关系。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决定的事情,地方必须遵照执行,同时给地方以充分的自主权。这样,既有利于统一领导,又有利于发挥地方积极性,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 5.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一方面受中央和上级机关的领导,行使宪法赋予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另一方面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这样,就能够把各民族紧密地团结在一起,保障国家的独立和繁荣。篇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基本内容①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②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 ③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

第五课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教学设计 教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 教学目标 1、目标: (1)识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地位、组织活动原则及其优越性。 (2)理解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含义和表现。 (3)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4)说明我国人民行使权力的方式以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因。 2. 教学重点/难点 1.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地位、组织活动原则及其优越性。 2.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含义和表现。 3.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4.我国人民行使权力的方式以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因。 3. 教学用具 4. 标签 2.5.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教学过程 复习旧课 (PPT,学而时习之) 引入新课 上节课我们学习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知识,知道了我国人民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决定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务的。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PPT出示本课知识点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涵义(是什么)含义、地位、组织活动原则、内容 2.为什么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怎样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进行新课 回顾一下上节课我们所学习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怎样体现人民当家做主的。 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 民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全国和地方一切重大事物。人民通过人大行使国家权力 的方式就叫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 的国家性质,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涵义 1、我国的政体 问题1、什么是政体?我国的政体是什么? (1)政体的含义:就是一个国家的政权机关的组织形式。也就是通过什么方式、制度来组建国家政权机关的。 (2)我国的政体是什么? 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我们的政体只能是采用有利于 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中国 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必然选择,反映了全国 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愿望。 (3)政体和国体的关系 国体回答了:国家政权掌握在谁的手中。 政体回答了:国家政权如何组织和运用。 『了解』: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一个国家的政体总是体现国家的阶 级性质,为维护国家性质服务。 (4)国家机构 教师活动:引导学生阅读教材59、60页“专家点评、名词点击”材料,同时思考:国家机构一般由哪些国家机关组成?我国的国家机构的组成情况是怎样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一、这一制度体现了我们国家的阶级本质,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这一规定,反映了社会各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体现了我国的阶级本质。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同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结成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共同执掌政权,对极少数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国家的这种阶级本质,要求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能够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 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议行合一的制度,国家权力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它的常设机关,它们行使国家立法权,讨论和决定全国性的重大事项;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设立常委会,它们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说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政权机构体系中,居于全权性的首要地位。它除了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外,不受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的制约。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制度必须坚持的原则,是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国家制度的根本标志。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实现,宪法第3条作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表明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高度民主的人民代表机关;二是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即人民通过代表大会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三是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三点,规定了人民与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中央与地方的正确关系,把高度民主与高度集中紧密地结合起来,使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得到充分体现。 四、这一制度体现了间接民主同直接民主相结合。无论是国家形态的民主,还是非国家形态的民主,都有一个行使民主权利的方式问题,即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直接民主,是指人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对国家事务的民主管理。间接民主,是指人民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代替自己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对国家事务的民主管理。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的结合。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体现了这种结合。这首先体现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上。按照宪法规定,我国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教学目标 .情感、态度、价值观 1.情感目标: ⑴.关心学生增强国家主人翁的意识; ⑵.培养学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爱护祖国统一的感情。 2.态度目标: ⑴.使学生从我国政体及其与我国国体的关系上明确我国国家制度的重要内容及其优越性; ⑵.提升对我国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要性的认识; ⑶.增强为祖国统一大业做奉献的意识; ⑷.培养学生为爱护祖国统一而奋斗的志向。 3.价值目标: 明确作为当代中国青年学生应具备爱国的情感,应该确立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而奋斗的政治责任感和爱护祖国利益的信念。 ㈡.知识和能力目标 1.知识目标: 通过学习使学生初步把握我国的全然政治制动及国家治理形式的差不多知识。 ⑴.了解政体的含义、当代国家政体的差不多类型、国家结构形式的含义及当代国家结构形式差不多类型、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方式及其行使权益与履行职责(职能)的方式。 ⑵.明白得国体与政体的关系;列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讲明它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及其组织和活动差不多原则。“一国两制”方针的要紧内容及其意义等。 2.能力目标: 通过社会走访、调查或探究性学习等形式,逐步培养学生: ⑴.理论联系实际,有关知识和实际的相互转换的能力。如学会把有

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材料结合起来,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咨询题的观点和方法,正确观看分析我国的政体及与我国的国体相互关系等。 ⑵.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讲明社会政治现象及其关系的能力。如唯物辩证地分析讲明国体与政体的关系、“一国两制”的关系等。 ⑶.在探究现实社会国家政治制度(即政体)咨询题上的初步创新能力。例如,如何在“一国两制”方针的指导下、在港澳回来祖国的先例后,顺利完成台湾与祖国大陆的统一? 教学建议 教材分析 本节的重、难、热点解析: ⒈准确把握政体(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或国家的政治制度、或国家治理形式)、及与国体的相互关系。是本课的重点,也是《政治常识》最基础的知识。 明确政体(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及与国体(国家性质)的相互关系,在方法论上应要紧运用辩证的观点和比较的分析方法和阶级分析的方法。 ⑴. 政体、及国体与政体的相互关系, 本课的核心理论确实是国体与政体关系的理论。 ①.关于政体即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政体是国家的表现形式。没有适当形式的政体就不能代表国家,也不能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因此,建立由国家性质决定的政体是十分重要的。毛泽东讲:“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 ②.国体和政体的关系 国体和政体的关系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国体是国家的实质、内容,政体是国体的表现形式。统治阶级历来都十分重视政权组织形式的咨询题,持续完善自己国家的政体,以反映并服务与相应的国体。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适当的健全的政体,对爱护和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有着重要的作用。政体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教案设计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朱唐庄中学王加云 教学目标 一、知识与技能 1识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地位、组织活动原则和优越性 2明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3提高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政治现象的能力 二、过程与方法 1搜集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材料和图片,加深对我国对我国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 2运用探究、讨论、多媒体等方法 三、情感态度价值观 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认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请的好制度,坚定热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信念 四、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 难点:民主集中制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五、课时安排1课时 教学过程 导入设计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党和人民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许多政治制度的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其中之一。(多媒体) 设计意图:与一、二单元相呼应,导出课题。 板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推进新课 活动:通过上节课的学习你知道我国有哪些国家机关?导入新课。 设计意图:突出本可与前一课的联系:让学生对国家机构有初步的了解。 设疑探究:学生为主体,教师引导。师生互动,共同探究。 板书一、走进我国的国家机关 教师:权力机关—国家元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委 这些国家机关共同组成我国国家机构。这些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如何?其权力如何划分?这

些内容反映了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知识过渡) 板书:二、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1————政体含义 教师: - 政体反映了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一个国家的政体与其国家性质是密不可分的。(知识过渡) 活动讨论:二者是什么关系?(多媒体) 设疑探究:学生为主体,教师引导。师生互动,共同探究。 板书1 教师:有什么样的国体就要求有什么样的国体与之相适应。国体决定政体。政体要反映国体。(知识过渡) 活动:思考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什么?本质是什么?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哪个? 设计意图:突出本课知识与上一节课知识的联系。学生为主体,教师引导。师生互动,共同探究 教师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由此,决定我国采用的政体要体现我国的国家性质,体现人民当家作。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机关。因此,我国采用了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政体。(知识过渡)(多媒体)板书2、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教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新中国始创的一种政治制度,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共同的利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其组织和活动时要遵循一个重的原则。(知识过渡) 活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其组织和活动时要遵循什么原则?(多媒体) 板书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教师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组织和活动时要遵循一个重要的原则。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组织和活动最重要的特点。 活动:看书思考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含义。如果只强调民主或集中某一方面,会有怎样的后果?(多媒体:了解民主与集中的表现及二者关系。理科班略)

最新 分析重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精品

引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面临的困境形成原因是复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长期以来有名无实。以下就是小编为大家分析重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欢迎大家阅读和借鉴! 摘要: 体制改革最核心的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这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在理论和现实上的巨大反差所决定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上不符合现代代议制政治的要求,现实中运转也无法实现预期的目标。这就要求我们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体制创新,重新构造中国的代议制政治。为此需要采纳现代的代议制政治原则,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造为现代议会制度。这样,中国的政治民主化才能走上正轨;也只有这种结构性重造才能真正解决当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面临的困境,才能走上现代代议制政治的康庄大道。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改革;代议制政治 世纪之交,“依法治国”和政治体制改革成为我国学术界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目前越来越清晰的是: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的配合,“依法治国”只能是一句空话。因为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与法治规范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政治体制改革涉及到很多方面,但最核心的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这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在理论和现实上的巨大反差所决定的。 神圣的明文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在原来的政治设计中,人民代表大会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最重要的工具。然而在现实中,人民代表大会长期以来却被视为“橡皮图章”,根本未能体现宪法中所规定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人民代表大会作用的“缺位”使得我国的人民民主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政府不能受到有效的监督。这就助长了贪污腐败的滋长蔓延,阻碍了政治民主化。 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为什么长期以来有名无实,这个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为推进经济改革,为实现“依法治国”,为发展人民民主,需要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切实的改革,这已经成为广泛的共识。但对于改革的方向和方法还存在不少的争议。最根本的问题是:是继续死守并不现实的“议行合一”理论还是追随现代代议制理论,是让代议制机关继续做党政机关的附庸还是将其建设成为真正具有独立权威的人民代议机关,是应该对这一制度修修补补,还是进行结构性的重造。这些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一、我国人大制度的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面临的困境形成原因是复杂的,它不仅与外部因素有关,也与本身的结构有关。本文归结为三个主要的方面: (一)人大尚未成为具有独立性的有实际权威的代议制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教学设计高品质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教学设计 山东省临沂第一中学许琳琳 【教学内容】 人教版高一思想政治《政治生活》第三单元第五课第二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教学目标】 课程标准内容目标第三单元第7条:说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知识目标。 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能力目标。 提高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政治现象的能力,如分析说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我国国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1)认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2)初步树立公民要为完善和巩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努力的观念。 (3)培养合作学习的团队精神。 【教学思路】 依据新课标精神,教师主导的“目标→策略→评价”过程与学生经历的“活动→体验→表现”的过程有机结合,创造性地使用教科书,使学生明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由我国国体决定,有利于人民当家作主,从而认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并确立坚持和完善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情感态度价值观,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 【教学设计】 一、创设情景导入新课 (多媒体显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人民代表及国家领导人,共赴人民大会堂……)阳春三月,人大代表汇聚一堂!大家看,国家领导人正向我们一路走来(多媒体课件演示国家领导人图片)。学生边看边答: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贾春旺…… (教师)他们都是我国中央国家机关的领导人,那么,以中央国家机关为例,你知道我国有哪些国家机关吗? (学生回答后,教师出示中央国家机关组织简表。) 师问:全国人大是什么机关? (学生答:最高权力机关。) 师问:国务院是什么机关? (学生答:最高行政机关。) 师问: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什么机关? (学生答:最高法律监督机关。) 师问:最高人民法院是什么机关? (学生答:最高审判机关。) 师问:那么,这些机关之间是什么关系呢? 二、情景分析 (一)两个探究活动 1.探究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相关知识点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怀仁堂举行。1226名代表首次行使国家最高权力。这是一次人民的盛会。 (一)代表是怎么来的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共有1226名,参加第一次会议的实到代表1211名。15日,报到后,因事因病请假70人,出席1141人。 1.代表的由来。是普选来的。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成立了以刘少奇为首的中央选举委员会。1953年4月,中央选举委员会发出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正式开始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这是中国历史上规模空前的普选,各地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豆选等方式进行选举,极大地增进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热情和民主意识。毛泽东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于1953年12月8日晚在北京市西单区中南海投票站参加了投票。广东省台山县大湾乡归国华侨陈聪在参加选举大会后兴奋地说:“我活了90多岁,到过许多国家,从来没有见过这样民主的选举。”这次普选,选出了包括各民族、各阶层、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代表人物。 2.代表的构成。从1954年9月1日开始,参加大会的代表陆续报到。工业战线的劳动模范王崇伦来了;农业战线的劳动模范李顺达来了;年龄最大的代表,93岁的齐白石老人来了;年龄最小的代表,刚到选举年龄的青年女工郝建秀来了;身穿各色民族服装的少数民族代表来了;从世界各地归国的华侨代表来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顺利开幕了。 (二)会议是怎么开的 1.地点:北京怀仁堂举行。 2.时间:1954年9月15日至28日。 3.会议的主要任务。三项:制定法律;听取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选举新的国家领导人。 (1)法律。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 (2)报告。周恩来作了《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总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年来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外交等方面所取得的重大成就,指出了各项工作中还存在的缺点和问题,提出了今后社会主义建设方面的任务。会议经过讨论,一致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3)选举。大会选举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选举刘少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大会根据毛泽东主席的提名,任命周恩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4.会议的重大意义。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在开幕词中指出:“这次会议是标志着我国人民从1949年建国以来的新胜利和新发展的里程碑。” 一致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就宣布了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以《共同纲领》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过渡状态的结束。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导读:规章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篇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的团长和副团长。 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和军队的最高一级的中共党委书记或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担任,副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或军队的最高一级的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

第5课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练习题)

第5课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2016年高中毕业升学考试(青海西宁卷)政治)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 2016年3月,来自全国各地的全国人大代表汇聚北京,共商国是。这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①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②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③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④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A.①② B.②③ C.②④ D.①③ 3.“两会”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件大事。全国人大代表们肩负着全国各族人民的重托,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自已的神圣职责。全国政协委员紧紧围绕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展并讨论,建言献策,共商国是。这充分反映了…”( ) A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的权力机关 B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C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D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公民 4、2016年3月5日至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会议听取并审议批准了,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这说明() 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都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③法院检察院必须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受其监督④人民代表必须按照政府的指示办事 A ①②③④ B ②③④ C ①③ D ②③ 5、2016年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召开前夕,记者们都没有见到原河北省委书记周本顺、原福建省长苏树林、原四川省长魏宏、原云南省委副书记仇和等人的身影,他们均因违纪被罢免人大代表的资格。这告诫我们() 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②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⑧人民代表要对人民负责④人大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 A. ①②③ B. ①③④ C. ②③ D. ②③④ 6.“人民代表人民选,人大代表为人民”。在我国,人大代表()

详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是什么

详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是什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其本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成整个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目录: 1、历史和现状 2、问题和不足 3、坚持和完善 4、结束语 1、历史和现状: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50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艰难曲折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始终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的头3年,人大工作相当活跃,是建国之后人大工作第一个比较好的时期。1957年至1966年,由于“左”的思想愈演愈烈,民主集中制遭受破坏,人大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文革”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受严重的挫折与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受到了重大损害。粉碎“四人帮”以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逐步恢复。 1978年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吸取“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治制化的任务。改革开放以来,人民代表大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成为全党、全国人民的共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度方面,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的发展方面,已发挥出日益巨大的作用。与此同时,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具体制度建设也有了很大发展,例如,1982年现行宪法公布实施至今;1987年制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1989年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2年双制定了人民代表法。这些法律对于会议的举行,议案的提出和审议,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询问和质询,发言和表决,人民代表的权利、义务及其在会议中和会议外的活动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从而使人民代表机关的运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发扬了民主,提高了功效。2004年3月,十届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延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任期,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而有利于中国基层政权的建设。以上的发展过程,从各个角度表明了尽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不是一帆风顺的,但毫无疑问在前进中不断完善。(二)宪法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根本法律依据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这是由我国的政体性质决定的。党的^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在逐步完善和发展,人大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亟待解决。在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对外开放全面推进的关键时刻,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反复强调要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党的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多次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它是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我们的目标,是要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把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逐步建设得更好,切实把宪法赋予的职责承担起来。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中心就是不断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因为: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

在中国近代历史上,围绕着建立何种政治制度,各个阶级、各种社会势力曾进行过激烈的斗争。历史已经作出了明确的回答,不管是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共和制,还是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统治的伪宪制,在中国都行不通,都以彻底失败而告终了。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对建立人民民主政权进行了长期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确立人民民主专政、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奠定了基础。马克思主义认为,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是由该国的社会和历史条件决定的。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历史的选择,是全国人民的迫切愿望。建国五十多年来,特别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建立二十多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全适应我国的国情,它既能保障全体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有利于国家政权机关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组织社会主义建设。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相适应的最好政权组织形式。革命的根本问题是政权问题。我们必须从加强政权建设的高度来深刻认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宪法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是我们的国体。同这一国体相适应的政体,就是基于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充分说明,人民代表大会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知识

呼和浩特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即将召开,各位代表即将开启五年履职的征程,(新征程)为了使各为代表尽快进入角色,加深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代表职务的认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常委会及时组织了这次上会前的培训, 从四个方面与各位代表进行学习交流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知识; 二、怎样做一名合格的人大代表; 三、代表议案和建议 四、提代表议案和建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知识 以人民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简称人大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是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要制度载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制度。制度自信的主要内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十九大召开不久,

我们现在到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标志着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建党100年),如何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十五大提出的两个100年目标。建国100年)有怎样的战略部署和发展路径?十九大也规划了蓝图,做了部署,大体可分两步走:第一步,从2020年到2035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第二步,从2035年到2050年,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达到发达国家水平。 突出的变化有两个:其一,核心目标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上升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标志着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其二,现代化目标内容更加全面,不仅包括经济上的富强、政治上的民主、文化上的文明、社会上的和谐,还包括生态上的美丽。那么现代化的国家应该具有什么样的特征呢?它应该是一个民主的国家、一个法治的国家。有两个重要的标志一个是要有宪法,(54年)一个是要有议会(人民代表大会)。当然,并不是只要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是现代化国家了,但这两个重要标志就把一个民主社会与封建集权社会区分开来了。宪法给国家权力划定了范围,规定了行使权力的方式;人民代表大会则使过去有个人掌权、任意行使国家权力的专

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文献综述

1》。2010年4月 第26 卷第4期学习论坛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之比较 刘建军 [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不仅存在着阶级性差异, 也存在着功能性差异、地位性 差异以及程序性差异。这些差异证明任何一种政治制度都不是凭空产生的, 而是与特定国家的历史、社会、文化条件相适应的。相对于西方国家议会作为抵制行政蚕食的黄昏机构!而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中国国家治理过程中的地位将越来越重要, 特别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提供的各种资源, 将成为中国国家建设的重要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作为体现现代民主原理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是完全不同于古代中国治国方式和西方国家代议民主的新制度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是革命时期政治实践的延续和发展, 也是中国共产党探索大国治理的制度化成果。该制度赋予中国作为现代国家的诸多特征。中国在从启蒙到救亡、从革命到建设的转换过程中,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为缔造新政权合法性的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了现代国家治理体系赖以存在的制度性框架和制度性原理。从未来发展的角度来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乃是推动中国政治发展的重要力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不仅是维系国家存在的支撑者, 而且也是执政党赖以存在的合法性基础, 更是其他所有制度的生成者。 2》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收稿日期: 2009- 12- 10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述评 郭燕来 摘要: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笔者从党与人大的关系、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 系、当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瓶颈、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四个方面总结了学者们的研究成果,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为进一步研究人大制度提供一种理论参考。 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 在我国的法律上是非常清楚的, 从中央到地方的国家权力体系中,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处于国家权力的顶层, 它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是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但在现实情况并非如此, 人大的实际地位与法律地位是不相称的。正是人大的法律地位与现实地位的差距, 才导致了学者们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思考。 (一)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不完善。 (二)人民代表大会内部制度的不健全。 (三)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不到位。 四》目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作中面临的挑战: ( 1) 公民自主自发的政治参与, 形成对人大选举和代表制的挑战; ( 2) 媒体和公众舆论(包括互联网的声音) 高度参与对政府的监督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对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责和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提出了更高要求; ( 3 )以法律界人士为主导作用的社会力量以法律诉讼的方式敲打着宪政制度之门; ( 4 ) 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基层政府自主自发地进行民主改革的探索,也反映人民代表大会的某些制度不适应民主法制。 3》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6-11-01 15:34:00 ] 作者:郭君 摘要: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世界上权力最大的议会,可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却没有得到应该有的尊重,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在人民群众的心中的地位也没有得到体现。但这个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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