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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支持纺织服装产业优惠政策汇编

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政策汇总

目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新财建〔2014〕430号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服装、家纺等纺织深加工产品出疆运费和进疆面料运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14〕431号 (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毛纺、麻纺产品出疆运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财建〔2014〕432号 (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企业使用新疆地产棉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财建〔2014〕433号 (7)

关于提高出疆棉纱棉布运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财建〔2014〕434号 (9)

自治区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电费财政补贴暂行管理办法

新财建〔2014〕587号 (10)

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岗前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财建〔2015〕16号 (12)

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财建〔2015〕17号 (14)

关于印发《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缴纳增值税收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财预(2014)116号 (16)

关于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新政发〔2014〕50号 (1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自治区短平快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5]72号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新财建〔2014〕4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意见》(新政发[2014]50号)和《关于印发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2014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82号)精神,对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为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自治区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2014年1月1日起纺织服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取得贷款的贴息资金,包括对企业新建、扩建项目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资金以及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资金。

第三条纺织服装企业贷款是指企业从银行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取得的专门用于生产纺织服装产品的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享受本办法的纺织服装企业必须是在新疆注册和生产销售纺织服装的企业。

第五条财政贴息资金从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二章贴息政策

第六条财政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即企业必须凭金融机构开具的利息支付凭证申请贴息资金。

第七条贴息率:按照企业从金融机构实际贷款的2-4个百分点利率确定,固定资产贷款给予2个百分点利率贴息,流动资金贷款给予4个百分点利率贴息。2017年起项目固定资产贷款和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率分别下调0.5个百分点。

第八条贴息年限:固定资产贷款按实际贷款年限为准,最长不超过5年。流动资金贷款按实际贷款年限为准,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各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向企业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章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和下达

第十条企业每年1月底前将本企业上年度贷款贴息申请材料报送至属地财政、经信部门。企业申报贴息资金时,应按要求填报《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附表2)和《年度企业员工花名册》(附表3),并附相关材料。

企业申报材料包括:

1、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2、贷款合同(复印件);

3、贷款资金到位凭证(复印件);

4、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

5、贷款发放金融机构的证明。

第十一条每年3月底前,由各地州(市)财政、经信部门审核汇总企业申报材

料后报送自治区财政部门,并填报《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汇总表》(附表1)和附企业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纺织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审定后,将贴息资金逐级拨付至企业。

第四章贴息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自治区财政、审计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纺织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产能、年产量和销售额,以及新疆籍员工就业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条享受财政贴息资金满三年的企业,新疆籍员工比例低于50%的停止享受财政贴息补助。

第十五条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将收回拨付的财政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享受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发展涉及对企业的各项资金补贴支持资格;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纺织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1、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汇总表

2、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3、年度企业员工花名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服装、家纺等纺织深加工产品出疆

运费和进疆面料运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财建〔2014〕43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新政发[2014]5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2014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82号)精神,对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生产的服装、家纺等深加工产品运往内地销区的运输费用和企业因生产需要从内地采购进疆的面料(含辅料)给予适当的运输费用补贴。为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补贴的范围、标准和期限

第二条凡在新疆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和生产服装、家纺等深加工产品的独立核算纺织服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可申报运费补贴。

第三条补贴品种:服装,巾被类、家用套件类、毯类、袜类、手套类等家纺深加工产品;从内地采购进疆的面料(含辅料)。

第四条补贴标准:南疆四地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克州、和田地区以下同)企业生产并运往内地销售的服装和家纺产品,按照产品销售额的3 %给予运费补贴,其它地、州(市)企业生产并运往内地销售的服装和家纺产品,按照产品销售额的2 % 给予补贴。

企业因生产需要从内地采购进疆的面料(含辅料),按照采购额的 2 % 给予运费补贴。

第五条补贴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按自然年度进行核算,当年补贴资金于次年审核拨付。

第三章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六条每年初自治区财政部门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印发补贴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各地(州、市)财政、经信主管部门按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组织企业做好补贴资金申报工作。企业按要求向属地县(市)财政部门、经信部门报送上年度补贴资金申请和申报材料。

第七条企业申报资料包括: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当年在内地实现产品销售的增值税发票、产品通过内地出口的海关报关单或出口外销含税发票(复印件);

4、从内地采购面料的企业,须提供当年购进面料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5、企业还需填报以下EXCEL电子表格:

(1)企业申请服装、家纺、面料运输补贴基本情况表(附表1);

(2)年度企业申请出疆服装、家纺产品及进疆面料运输费用补贴明细表(附表2);

(3)年度企业员工花名册(附表3)。

第八条县(市)财政部门会同经信、工商、税务等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汇总填报《年度企业申请出疆服装、家纺产品及进疆面料运输费用补贴汇总表》(附表4-1),报送各地(州、市)财政部门、经信部门;各地(州、市)财政部门会同经信部门进行复审汇总并填报《年度企业申请出疆服装、家纺产品及进疆面料运输费用补贴汇总表》(附表4-2)后报自治区财政部门;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纺织行业主管部门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终审。

第九条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终审结果,将补贴资金下达到地(州、市)财政部门,由地(州、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补贴金额及时、足额拨付到企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自治区财政、审计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纺织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产能、年产量和销售额,以及新疆籍员工就业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一条享受财政补贴资金满三年的企业,新疆籍员工比例低于50%的停止享受财政补贴。

第十二条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将收回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并取消其享受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发展涉及对企业的各项资金补贴支持资格;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纺织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1.企业申请服装、家纺、面料运输补贴基本情况表

2.年度企业申请出疆服装、家纺产品及进疆面料

运输费用补贴明细表

3. 年度企业员工花名册

4-1. 年度企业申请出疆服装、家纺产品及进疆

面料运输费用补贴汇总表

4-2. 年度企业申请出疆服装、家纺产品及进疆

面料运输费用补贴汇总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毛纺、麻纺产品出疆运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财建〔2014〕43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新政发[2014]5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2014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82号)精神,对自治区毛纺织、麻纺织企业生产的毛纺、麻纺产品,销往内地销区的运输费用给予适当补贴。为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补贴的范围、标准和期限

第二条凡在新疆境内依法工商注册、纳税和生产毛纺、麻纺产品的独立核算企业,均可申报出疆运费补贴。

第三条补贴品种:毛纺织、麻纺织生产企业生产的毛纺呢绒、纱线(含绒线)和麻纺纱线、布类产品。

第四条补贴标准:毛纺呢绒类、麻纺布类产品每吨补贴1000元;毛纺(含绒线)、麻纺纱线:南疆四地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克州、和田地区)每吨补贴900元,其它地、州(市)每吨补贴800元。

第五条补贴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按照自然年度进行核算,当年补贴资金于次年审核拨付。

第三章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六条每年初自治区财政部门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印发补贴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各地(州、市)财政、经信主管部门按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组织企业做好补贴资金申报工作。企业按要求向属地县(市)财政部门、经信部门报送上年度补贴资金申请和申报材料。

第七条企业申报资料包括: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当年出疆在内地实现产品销售的增值税发票、产品出口海关报关单或出口外销含税发票复印件(复印件);

4、企业还需填报以下EXCEL电子表格:

(1)企业申请毛纺、麻纺产品出疆运输费用补贴基本情况表(附表1);

(2)年度企业申请出疆毛纺、麻纺产品运输费用补贴明细表(附表2);

(3)年度企业员工花名册(附表3)。

第八条县(市)财政部门会同经信、工商、税务等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汇总填报《年度出疆出疆毛纺、麻纺产品运输费用补贴汇总表》(附表4-1)报送各地(州、市)财政部门、经信部门;各地(州、市)财政部门会同经信部门进行复审并汇总填报《年度出疆出疆毛纺、麻纺产品运输费用补贴汇总表》(附表4-2)后报自治区财政部门;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纺织行业主管部门对各地上报材料进

行终审。

第九条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终审结果,将补贴资金下达到地(州、市)财政部门,由地(州、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补贴金额及时、足额拨付到企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自治区财政、审计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纺织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产能、年产量和销售额,以及新疆籍员工就业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一条享受财政补贴资金满三年的企业,新疆籍员工比例低于50%的停止享受财政补贴。

第十二条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将收回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并取消其享受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发展涉及对企业的各项资金补贴支持资格;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纺织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1. 企业申请毛纺、麻纺产品出疆运输费用补贴基本情

况表;

2.年度企业申请出疆毛纺、麻纺产品运输费用补贴明细表

3.年度企业员工花名册

4-1.年度出疆毛纺、麻纺产品运输费用补贴汇总

4-2.年度出疆毛纺、麻纺产品运输费用补贴汇总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企业使用新疆地产棉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财建〔2014〕43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新政发[2014]5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2014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82号)精神,对生产过程中使用新疆地产棉花(含地产粘胶纤维)的自治区纺织企业,在国内外棉花差价较大的情况下,启动棉纺企业生产用棉财政补贴政策。为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新疆棉花价格高于同期进口棉价格(到岸价+1%关税)1500元/吨时,给予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补贴。棉花差价按照自治区公布的每个自然年度新疆地产棉花平均价格与同期进口棉平均价格之差确定。

新疆地产棉花平均价格采用自治区发改委公布的当年度新疆地产棉(3128B)价格信息测算确定,进口棉平均价格采用中国棉花信息网公布的当年度中国进口棉价格指数(FC Index M,1%关税)的价格信息测算。

第三条年度棉花差价由自治区经信部门会同发改委、财政厅、纺织行办进行测算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发布。

第二章补贴的范围、标准和期限

第四条凡在我区境内工商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的独立核算纺织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可申报用棉补贴。

第五条补贴资金按照企业生产并实现销售的棉纺产品使用新疆地产棉花和粘胶纤维的数量进行核算。核算确认的棉花和粘胶纤维补贴标准为每吨800元。

第六条棉纱线与用棉量的折算,以国家海关总署颁布的2013年第24号公告“海关总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27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执行的公告”为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粘胶纱与粘胶短纤用量按1:1单耗系数折算。

第七条补贴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按照自然年度进行核算,当年补贴资金于次年审核拨付。

第三章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八条每年初自治区财政部门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印发补贴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各地(州、市)财政、经信主管部门按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组织企业做好补贴资金申报工作。企业按要求向属地县(市)财政部门、经信部门报送上年度补贴资金申请和申报材料。

第九条企业申报资料包括: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当年度实现纱线产品销售增值税税票、产品出口海关报关单或出口外销含税发票的(复印件);

4、企业相关购棉票单(棉花加工码单和质检证、购棉税票,包括企业自行收购

棉花的普通商业税票)、购买地产粘胶纤维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5、企业还需填报以下EXCEL电子表格:

(1)企业使用新疆棉花补贴基本情况表(附件2);

(2)年度企业申请用棉(粘胶纤维)补贴明细表(附件3);

(3)年度企业员工花名册(附件4)。

第十条县(市)财政部门会同经信、工商、税务等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填报《年度企业使用新疆棉花(粘胶纤维)补贴汇总表》(附件5-1)后报送各地(州、市)财政部门、经信部门;各地(州、市)财政部门会同经信部门进行复审并填报《年度企业使用新疆棉花(粘胶纤维)补贴汇总表》(附件5-2)后报自治区财政部门;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纺织行业主管部门对各地汇总上报材料进行终审。

第十一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终审结果,将补贴资金下达到地(州、市)财政部门,由地(州、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补贴金额及时、足额拨付到企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自治区财政、审计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纺织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产能、年产量和销售额,以及新疆籍员工就业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三条享受财政补贴资金满三年的企业,新疆籍员工比例低于50%的停止享受财政补贴。

第十四条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将收回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并取消其享受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发展涉及对企业的各项资金补贴支持资格;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纺织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纯棉纱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2.企业使用新疆棉花补贴情况表

3.年度企业申请用棉(含粘胶纤维)补贴明细表

4. 年度企业员工花名册

5. 年度企业使用新疆棉花(含粘胶纤维)补贴汇总表

关于提高出疆棉纱棉布运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财建〔2014〕43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各出疆棉纱棉布运费补贴申报企业:

为发展新疆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进一步解决新疆生产棉纱、棉布远离内地销区导致运输成本较高问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新政发[2014]50号)和《关于印发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2014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82号)精神,自治区决定对以新疆地产棉花(含粘胶纤维)为原料生产并运往内地销区的棉纱类产品(包括棉纱、棉/粘混纺纱、粘胶纱)和棉布类产品(包括机织本色坯布、色织布和印染布,针织本色、染色坯布),在现有国家和自治区出疆运输费用补贴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含出口)。为贯彻落实好补贴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棉纱类产品在现有中央财政每吨补贴500元和32支以上(含32支)棉纱类产品自治区每吨补贴200元、32支以下每吨补贴100元的基础上,北疆和东疆地区生产的棉纱类产品,每吨增加补贴100元,即:32支以上(含32支)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800元,32支以下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700元;南疆地区生产的棉纱类产品,每吨增加补贴300元,即:32支以上(含32支)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1000元,32支以下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900元。

二、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棉布类产品在现有国家每吨补贴500元的基础上,每吨增加补贴500元,即:棉布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1000元。

三、以上产品提高运输费用补贴标准后,出疆棉纱、棉布运费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申报审核和兑付程序,继续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出疆棉纱棉布运输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160号)、《财政部关于调整出疆棉运费补贴政策执行方式的通知》(财建[2012]1106号)和《财政部关于扩大出疆棉运费补贴范围并下达2014年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建[2014]213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具体补贴申报事宜,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每年度另行印发的《年度新疆棉纱、棉布出疆运费补贴申报工作通知》的有关要求办理。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六、本通知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纺织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自治区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电费财政补贴暂行管理办法

新财建〔2014〕58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意见》(新政发〔2014〕50号)和《关于印发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2014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82号)“实施低电价特殊优惠政策”精神,自治区决定对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用电费用给予适当财政补贴。为加强自治区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电费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补贴的范围、标准、方式和期限

第二条补贴范围:凡在我区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核算的正式在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并按照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

第三条享受电费补贴企业资格的认定: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可向企业所在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由自治区经信委会同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共同核准后,报自治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厅备案。

第四条补贴标准:按自治区确定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到户综合电价0.38元/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元/千瓦时为起点,差额电价部分0.03元/千瓦时作为补贴标准。

第五条补贴方式:根据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实际用电量补贴。

第六条补贴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季进行补贴。

第三章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七条财政补贴按季度申报。各地于每年第二季度第一个月末前申报上季度电费财政补贴,以后各季度电费财政补贴申报时间以此类推。

1.申请财政补贴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向当地经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据实填报《年季度自治区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电费财政补贴申请表》(附表1),并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纳税登记证、供电企业出具的电费发票和月度用电量证明等相关材料。

2.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应在每月28日前,按企业实际用电量和自治区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用电电价(0.38元/千瓦时)向供电企业缴纳电费,供电企业应及时开具当月电费结算发票和用电量证明。

第八条地(州、市)经信部门、财政部门要对本区域内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审核无误后,向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报送补贴申请报告,并填报《年季度自治区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电费财政补贴审核汇总表》(附表2)。

第九条自治区经信委会同财政厅对各地(州、市)上报的电费财政补贴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审核工作结束并报经自治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由自治区经信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纺织服装企业生产所需电费财政补贴计划,自治区财政厅将补贴资金逐级拨付企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将收回拨付的财政电价补贴资金,并取消其享受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发展涉及对企业的各项资金补贴支持资格;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和纺织服装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1. 年季度自治区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电费财政补

贴申请表

2. 年季度自治区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电费财政

补贴审核汇总表

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岗前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财建〔2015〕16号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新政发〔2014〕50号)精神,自治区决定对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以下简称“企业新招员工”)开展的岗前培训按培训后实际就业人数给予培训费用补贴,为加强和规范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员工岗前培训补贴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岗前培训补贴以促进纺织服装企业吸纳新疆籍人员就业为导向,补贴资金与新增就业人员和提高就业能力绩效挂钩。

第三条纺织服装企业对新招员工开展自行培训、依托职业院校或其他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且培训员工履行劳动合同满6个月的,自治区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企业岗前培训补贴。

第四条岗前培训补贴,北疆地区企业按每人1800元标准予以补贴,南疆地区企业按每人2400元标准予以补贴。企业新招录员工只能享受一次岗前培训补贴,并实行实名制登记备案。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纺织服装企业是按照新疆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规划,新增建设投产的主营业务为棉纺织、毛纺织、麻纺、针织、服装、印染、化纤等行业的生产企业,同时需具备以下条件:

1.正式在册职工人数20人以上;

2.按照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企业与新招员工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

4.在自治区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核算的企业。

第六条地(州、市)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12月底前,根据本地区年度纺织服装企业新建、扩建项目计划,测算并提出下年度企业用工需求计划,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自治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达各地(州、市)。

第七条自治区财政部门每年初根据自治区下达的新招员工培训计划和补贴标准,测算并提出补贴资金预算,报自治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每半年预拨各地(州、市)一次,年度终了,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各地(州、市)进行清算,根据清算结果,结余资金结转各地(州、市)下年度使用,欠拨资金由自治区予以弥补。

第八条地(州、市)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和预拨补贴资金预算,在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预拨到县(市)财政部门。

第九条企业向所在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2.新招录员工花名册、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3.企业与新招录员工签订的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岗前培训方案和培训成本预算;

5.企业新招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

6.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条企业对新招员工开展岗前培训时,需向所在地县(市、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培训申请并附培训人员花名册进行报备。实施培训的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工厂实际就业满6个月的,企业根据实际就业人数,填报《纺织服装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1)和《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岗前培训补贴审核表》(附件2),并附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向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岗前培训补贴,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补贴标准核定补贴金额,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在7个工作日之内将补贴资金拨付企业。县(市、区)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分别建立企业新招员工岗前培训补贴台账,进行实名制管理。

第十一条地(州、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补贴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联合上报自治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并填报《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岗前培训补贴执行情况汇总表》(附表3);3月底前,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清算工作,清算结果上报自治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不定期抽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地(州、市)、县(市)各部门、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将收回已拨付的岗前培训补贴资金,并取消其享受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发展涉及对企业的各项资金补贴支持资格;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1.纺织服装企业基本情况表;

2.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岗前培训补贴审核表

3.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岗前培训补贴执行

情况汇总表

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财建〔2015〕17号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新政发〔2014〕50号)精神,自治区决定对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以下简称“企业新招员工”)社会保险给予补贴。为加强和规范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员工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纺织服装企业是指按照新疆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规划,新增建设投产的主营业务为棉纺织、毛纺织、麻纺、针织、服装、印染、化纤业等行业的生产企业。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纺织服装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正式在册职工人数20人以上;

(二)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企业与新招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四)在自治区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核算的企业。

第五条对纺织、化纤等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对服装、家纺、针织、地毯等终端产品生产类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全额补贴。

第六条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七条企业与新招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或调整员工工资时,应在次月15日前到所在地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新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数和社会保险补贴工资基数。

第八条社会保险补贴实行企业先缴财政后补,自治区先预拨后清算的办法。

企业按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连同个人应缴纳部分,按月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企业在申报交费时应将其新招员工缴费情况单独列出,缴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季度终了后,填报《纺织服装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1)和《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附表2),并附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报经县(市、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第九条企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2.企业新招录员工名单、身份证或户口本,企业与新招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为新招员工缴费的明细账单;

4.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条地(州、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测算并提出本地区下年度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需求计划,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自治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由自治区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计划下达各地(州、市)。

第十一条自治区财政部门每年初根据自治区下达的新招员工录用计划和社保缴费标准,测算并提出补贴资金预算,报自治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每半年预拨各地(州、市)一次,年度终了,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各地(州、市)进行清算,根据清算结果,结余资金结转各地(州、市)下年度使用,欠拨资金自治区予以弥补。

第十二条县(市、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季度对企业申报补贴进行审核汇总,报地(州、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地(州、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逐级将补贴资金核拨至纺织服装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补贴资金拨付情况联合上报自治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地(州、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补贴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联合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厅部门,并填报《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社会保险补贴执行情况汇总表》(附表3);3月底前,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清算工作,清算结果上报自治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同意后执行。

第十四条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地(州、市)、县(市)各部门、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对违反规定发放和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1.纺织服装企业基本情况表

2.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

3.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社会保险补贴执行

情况汇总表

关于印发《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缴纳增值税收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财预(2014)11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做好新疆纺织服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收入使用管理工作,促进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快速发展,带动增加就业,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要求,经我厅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了《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缴纳增值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文件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缴纳增值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纺织服装企业缴纳增值税收入的使用管理,促进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快速发展,带动增加就业,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纺织服装企业范围界定

本办法所指的纺织服装企业,是指按照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规划在新疆自治区注册且在当地实体经营的企业。具体包括主营业务为棉纺织、毛纺织、麻纺、针织、服装、印染、化纤业及纺织教育、科研、设计、质检、营销等行业的企业。

二、增值税构成

(一)新疆纺织服装企业缴纳的国内增值税,包括中央分成的75%部分和地方分成的25%部分(以下简称增值税)。

(二)以下增值税收入不纳入统计范围:

1.在新疆注册(包括由其他地区迁入新疆),但不在新疆生产经营的纺织服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

2.在新疆注册并经营,但在新疆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低于40%的纺织服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

3.在新疆注册并经营,但吸纳的新疆籍就业人数占企业全部用工人数比重低于60%的纺织服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

4.新疆纺织服装企业从事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产生的增值税。

三、资金额度核定

(一)每年1月10日前,自治区国税局负责将纺织服装企业名单和上年度缴纳增值税情况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二)每年1月20日前,自治区财政厅将国税局报送的企业名单和上年度缴纳情况汇总报送财政部驻新疆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新疆专员办)。

(三)每年2月底前,新疆专员办将审核确认后的新疆纺织服装企业增值税缴纳税情况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上报情况,确定对我区的补助资金额度。

四、资金安排和使用

(一)自治区要将纺织服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收入,全部用于支持新疆纺织服装企业发展,资金使用方向为优化投资环境、人才培养、职业技能培训、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等。

(二)纺织服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收入,由各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安排的方式扶持纺织企业发展,不得将资金用于非纺织服装企业。

(三)自治区国税局在每年7月10日前,将上半年缴纳增值税收入和企业名单等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核实确认后,预拨上半年已上缴中央75%部分纺织服装企业增值税收入,待与中央结算后,再拨付剩余资金。对于各地州市缴纳的纺织服装企业25%增值税收入,由各地州市通过预算安排到相关纺织服装企业。

五、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一)各地州市要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推进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年度资金分配文件、使用绩效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等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二)财政厅要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适时开展抽查检查确保资金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发现的违法和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办法实施期为2014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关于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新政发〔2014〕5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着力解决各族群众特别是南疆地区群众就业问题,奠定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坚实基础,现就做好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的重大意义

(一)发展纺织服装产业是扩大就业,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长治久安是新疆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是治疆任务的总目标和总要求。在当前维护社会稳定任务十分繁重的形势下,必须把促进就业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长治久安的治本之策,突出解决好各族群众就业特别是南疆各族群众的就业问题。实施就业第一战略,大力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不仅仅是经济社会问题,更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战略部署,把发展纺织服装产业作为扩大就业岗位、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居民收入、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纳入到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规划和工作之中,以务实有效的行动和措施来加快推进我区纺织服装产业发展。

(二)发展纺织服装产业是实现大规模企业就业的战略选择。纺织服装产业既是新疆的传统产业,又是新疆资源禀赋好、产业基础强、增长空间大、延伸链条长、劳动密集型特征最为突出的产业,长期以来在吸纳就业、增加收入、繁荣市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新疆现有产业结构、资源条件、人力资源等情况看,大规模发展纺织服装产业,既有原料、电价、土地、区位等方面的特殊优势和产业基础,又有国内外的市场需求,特别是拥有向西出口的优势和条件,有利于吸引东部沿海地区纺织服装产业向新疆转移,具备持续稳定发展、逐步扩大规模的基础。纺织服装企业生产集中度高、稳定性强,有利于各族群众接受现代文化,增强抵御宗教极端思想的免疫力;有利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加快转移,大幅增加居民收入,提高生活水平和质量,尽快融入工业文明和现代生活方式。

(三)发展纺织服装产业是巩固国家优质棉花生产基地的现实需要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的重要内容。新疆作为全国最大的棉花生产基地,棉花产量约占全国的60%,棉花已经成为农民、特别是南疆地区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资源之一。巩固和发展新疆作为国家优质商品棉基地,光生产棉花是不够的,必须大力发展棉花深加工,延长棉花产业链。现阶段,欧洲是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的主要市场,中西亚和俄罗斯等国家纺织服装工业与我国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市场潜力巨大。在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中,自治区把发展纺织服装产业作为重要抓手,通过政策“洼地”和创造良好的产业环境,吸引我国纺织服装企业在新疆建设出口加工基地,积极推动向西国际货运班列的顺利开通,进一步促进我国与亚欧的物流运输与商贸合作,实现新疆“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的战略目标。

二、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及基本原则

(四)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八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坚持以增加就业为导向,以有效承接东部沿海地区产业转移为重点,大力推动新疆纺织服装产业跨越式发展,着力发展投资少、见效快、就业容量大的服装产业,逐步完善和延伸产业链,增强内生发展能力;坚持以可持续发展为根本保障,以拓展亚欧市场为依托,以加强自主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为支撑,努力将新疆建设成为国家重要的纺织服装产业基地、纺织品服装国际商贸物流中心和全国纺织服装产业可持续发展示范区。

(五)发展目标。

总体规划,分段实施。第一阶段(2014-2018),在夯实优势棉纺织产业基础上,粘胶纤维产业链延伸初步实现,一批服装出口加工型企业带动就业成效显现,印染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基本完成,针织、毛纺织、家用纺织品、地毯产业取得长足发展。到2018年,棉纺产能达到1300万锭,服装服饰产能2亿件(套),毛纺织5万锭,棉织机达到1.5万台,针织面料2.5万吨,地毯达到180万平方米。纺织服装工业总产值达到860亿元,全产业链就业容量达42万人。第二阶段(2019-2023),基本建成以棉纺织、毛纺织、针织、服装、家用纺织品与地毯为主体的产业体系,产业内生发展动力明显提升,棉纺织产业规模和水平在国内居领先地位,化纤聚酯产业链发展取得进展,以数码印花技术和用水量少的先进印染加工能力基本满足本地服装和家用纺织品需求,服装出口加工基地日益壮大,品牌服装建设成效显著。到2023年,棉纺产能达到2000万锭,棉织机3万台,针织面料6万吨,服装服饰产能8亿件(套),家用纺织品2000万套件,地毯达到280万平方米(其中手工地毯80万平方米);化纤聚酯产业链形成PTA120万吨,涤纶95万吨,产业用纺织品2万吨;粘胶120万吨。纺织服装工业总产值达2125亿元,全产业链就业容量达到100万人。

(六)基本原则。

1.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实施就业第一战略,把增加就业尤其是南疆少数民族群众就业作为首要任务。在强调产业集聚发展的同时,在南疆四地州,把发展纺织服装产业与城镇化建设有机结合,以就近就地、便于就业为原则。在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拨付各类支持资金时,坚持以增加就业为目标,与实际解决就业人数相挂钩的原则。

2.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宏观指导,实施好国家和自治区各项优惠政策,为纺织服装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洼地”和产业环境,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增加企业数量,壮大企业规模,提高企业竞争力,增加就业容量。

3.坚持有效承接东部产业转移。抓住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纺织服装产业向中西部地区和东南亚国家转移的时机,积极吸引国内外优强纺织服装企业来疆投资,通过行业龙头企业、优势品牌的引领,全面融入国际纺织服装产业链和供应链体系,把新疆资源、区域优势和东部的品牌、市场、管理、技术优势有效结合,打造产业链综合优势,形成产业集群。

4.坚持全产业链高起点高水平发展。大力培育和生产优质棉花等纺织原料,打造新疆棉花品牌,为生产高品质的纺织品服装提供保障;大力提升纺织服装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做到高端发展、技术领先,严禁淘汰落后设备转入新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动企业技术中心和产学研联合开发基地建设,促进产业向依靠品牌创新、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发展,增强产业内生发展动力。

5.坚持重视拓展亚欧市场。利用新疆向西开放的地缘优势和中西交流的文化优势,充分发挥“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和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经济开发区作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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