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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会计及税务处理-纳税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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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营改增前,流转税即营业

税都是按租金收入的总额来计算营业税的,税率为5%,营业税是价内税;营改增后,流转税即增值税都是按租金收入的总额先换算成不含税金额后再计算增值税的,税率为17%,增值税

是价外税。由此会导致营改增前后的会计处理有变化。下面仅阐述营改增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让,但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掌握在75%以上)。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掌握在90%以上,下同)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例:2012年12月28日江苏省某经批准从事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公司(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某机械制造公司(一般纳税人)的要求,购进数控机床一台,预计可使用年限

10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注明价款300万元,税额51万元;非试点地区运输公

司开来的货物运输发票一份,金额2万元;以上款项均通过银行支付。双方于2012年12月31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1)租赁开始日:2013年1月1日(2)租赁期限: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共 3年。(3)租金支付方式:每年末支付租金(含税)120万元。(4)承租期满时,承租方必须以70.2万元(含税)买下,估计承租期满时的公允价值(含税)117万元。融资租赁公司当天通过银行支付试点地区律师事务所为合同鉴证的费用,并收到开给融资租赁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注明金额11400元,税额684元。机械制造公司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差旅费10000元,并用现金支付。

一、出租方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判断租赁类型:先计算租赁内含利率,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

现率。计算公式为:1200000/1.17×(P/A,R,3)+702000/1.17×(P/F,R,3)+(1170000-702000)/1.17×(P/F,R,3)=3000000+18600+11400,先用14%进行计算,1200000/1.17×(P/A,14%,3)+702000/1.17×(P/F,14%,3)+(1170000-702000)/1.17×(P/F,14%,3)=3056132.569667,再用15%进行计算,1200000/1.17×(P/A,15%,3)+702000/1.17×(P/F,15%,3)+(1170000-702000)/1.17×(P/F,15%,3)=2999285.583324,3000000+18600+11400=3030000。

租赁内含利率现值

14% 3056132.569667

R 3030000

15% 2999285.583324

(14%-R)/(14%-15%)=(3056132.569667-3030000)/(3056132.569667-2999285.583324),通过计算,R≈14.46%,再计算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1200000/1.17×(P/A,14.46%,3)+702000/1.17×(P/F,14.46%,3)=2763021.46(元),同时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未担保余值现值)=[1200000/1.17×3+7020000/1.17+(1170000/1.17-7020000/1.17)] -3030000=1046923.09(元)

本例中租赁期3年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10年的30%,没有满足融资租赁的第3条标准;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为2763021.46元大于租赁资产账面价值的90%,即(3000000+18600)×90%=2716740(元),满足融资租赁的第4条标准;还有租赁期满时,承租方买下该数控机床,这样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了承租人,满足融资租赁的第1条,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将该项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

2012.12.28 购进数控机床

借:融资租赁资产 3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00

贷:银行存款 3510000

支付运费并取得发票

借:融资租赁资产 18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2012.12.31支付合同鉴证费并取得发票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1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4

贷:银行存款 12084

2013.1.1租出数控机床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4290600 (1200000×3+702000-11400) 未担保余值 400000 (1170000/1.17-702000/1.17)

贷:融资租赁资产 3018600 (3000000+186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046923.09

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625076.91(1200000/1.17×3×0.17+702000/1.17×0.17)

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每月确认融资收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31691.50 (380298÷12)

贷:租赁收入 31691.50

2013.12.31收到租金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200000

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 174358.9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4358.9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

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还有第十九条第二款,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013年会计核算的租赁收入也就是应纳税所得额是380298元,而按税法规定是收到租金1200000/1.17=1025641.03(元),租赁成本是(3030000-1170000/1.17)/3=676666.67(元),应纳税所得额是1025641.03-676666.67=348974.36(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80298-348974.36=31323.64(元),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31323.64×25%=7830.91 (元)。

借:所得税费用95074.50 (380298×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87243.59 (348974.36×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7830.91

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每月确认融资收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23915.12(286981.40÷12)

贷:租赁收入 23915.12

2014.12.31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200000

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 174358.9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4358.97

2014年会计核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86981.40元,而按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48974.36元,产生暂时性差异为61992.96元,一部份是2013年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一部份是新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61992.96×25%-7830.91=7667.33(元)。

借:所得税费用71745.35 (286981.40×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7830.91

递延所得税资产 7667.33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87243.59 (348974.36×25%)

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每月确认融资收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31636.97(379643.69÷12)

贷:租赁收入 31636.97

2015.12.31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200000

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 174358.9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4358.97

2015.12.31收到承租人购买款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702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0

同时作如下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468000

贷:未担保余值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

2015年会计核算的应得税所得额为379643.69元?而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1.17+702000/1.17-[(3030000-1170000/1.17)/3 +702000/1.17]= 348974.36元,产生暂时性差异为30669.33元,是2014年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转回,与之对应的可抵扣税额为30699.33×25%=7667.33(元)。

借:所得税费用94910.92(379643.69×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7667.33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87243.59(348974.36×2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文件规定:对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此例题在第一年和第二年所产生的销项税额累计额没有超过此项融资租赁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即税负没有超过3%,而第三年,即2015年是租赁的最后一年,租赁业务结束,此项融资租赁整个实际税负率为4.92%,超过了3%,多交了70685.22元,在2016年1月进行所属期2015年12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并交纳税款后,税务机关会随即退回70685.22元,此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70685.22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得 70685.22

在此要说明的是,在实际工作中,是每月计算税负率,并且是整个企业的税负率,而不是单个项目计算税负率,只要超过3%,次月申报并纳税后,税务机关就退税。

二、承租方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租赁类型的判断,上面出租方已进行了判断,属于融资租赁,在此不再作详细分析和判断,但在实际工作中,出租人和承租人都要各自进行判断。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时,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14.46%,并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不含税最低租赁付款额=1200000/1.17×3+702000/1.17=3676923.09(元)

不含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1200000/1.17×(P/A,14.46%,3)+702000/1.17×(P/F,14.46%,3)=2763021.46(元)

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3000000+18600=3018600(元)

不含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小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根据孰低原则,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为2763021.46元,再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3676923.09-2763021.46=913901.63(元)。

2013.1.1租入数控机床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773021.46 (2763021.46+10000)

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625076.91(1200000/1.17×0.17×3+702000/1.17×0.17)

未确认融资费用 913901.63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4302000 (1200000×3+702000)

库存现金 10000

2013.1.1进行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

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33294.41 (399532.90÷1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33294.41

2013.1.31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由于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满承租人必须购买数控机床,即承租人取得所有权,承租人计提折旧应以租赁资产的寿命作为折旧年限,按年限平均法计提,应计提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余额,此例题没有担保余值,即2773021.46元。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当月使用下月计提折旧,当月停用下月不计提折旧,实际折旧期限为120个月,即从2013年2月至2023年1月,每月计提折旧额为23108.51元,这120个月的每月会计分录如下(后面年月的会计分录相同,并省略):

借:制造费用—折旧费 23108.51

贷:累计折旧 23108.51

2013.12.31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4358.97(1200000/1.17×0.17)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174358.97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10年。数控机床的计税基础=1200000/1.17×3+702000/1.17+10000=3686923.09(元),按税法规定数控机床每月计提的折旧=3686923.09/

120=30724.36(元),则2013年的折旧额=30724.36×11=337967.96(元),而2013年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399532.90+23108.51×11=653726.51(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653726.51-337967.96=315758.55(元),2013.12.31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78939.64 (315758.55×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78939.64

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25749.81(308997.67÷1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5749.81

2014.12.31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4358.97(1200000/1.17×0.17)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174358.97

2014年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308997.67+23108.51×12=586299.79(元),税法规定的折旧额=30724.36×12=368692.32(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586299.79-368692.32=217607.47(元)

2014.12.31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4401.87(217607.47×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54401.87

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17114.26(205371.06÷1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7114.26

2015.12.31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4358.97(1200000/1.17×0.17)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174358.97

2015.12.31支付购买款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702000

贷:银行存款 702000

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00(702000/1.17×0.17)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102000

同时

借:固定资产—数控机床 2773021.46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773021.46

2015年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205371.06+23108.51×12=482673.18(元),税法规定的折旧额为368692.32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82673.18-368692.32=113980.86(元)。

2015.12.31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8495.22(113980.86×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8495.22

2016年至2022年,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23108.51×12=277302.12(元),税法规定的折旧额为368692.32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368692.32-277302.12=91390.20(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22847.55(91390.20×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2847.55

2023年1月,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为23108.51元,税法规定的折旧额为30724.36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为7615.85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1903.88(7615.85×25%,即78939.64+54401.87+28495.22-22847.55×7)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903.88

融资租赁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下面以运营合-(2010)001协议说明出租方未取得融资租赁权开展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 由于该项租赁合同规定设备的所有权最终转移给承租企业,按税法规定,东方通信的此项租赁行为应纳增值税。在纳税义务时间的确认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010年3月31日,收到第一期租金: 借:银行存款576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576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4000 贷:租赁收入4000 借:主营业务收入836.92(5760÷1.17×1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36.92 2010年6月30日,收到第二期租金: 借:银行存款576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576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3929.6 贷:租赁收入3929.6 借:主营业务收入836.92(5760÷1.17×1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36.92 …… …… 通过上述涉税会计处理,从而实现了“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租赁期内以不含税金额分配。这样处理也符合所得税的处理规定,因按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应就租赁净收益缴纳所得税。 另外,整个租赁期企业开展此项融资租赁实际缴纳增值税=5760×32÷(1+17%)×17%-100000×17%=9781.54(元)。

以融资租赁的形式销售商品的财税处理(一)【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可以打赏购买全文!本WORD版下载后可直接修改以融资租赁的形式销售商品的财税处理(一)【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案例:甲公司是一家大型医疗设备制造企业。现在与一家县人民医院谈妥并签署一台医疗设备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3年,租金总额1080万元,医院每月支付30万元(含税),甲公司每月收到租金后开具租赁发票。医院如按约支付租金,租赁期满设备免费赠送给医院。 资料:该设备现销价格850万元,是甲公司生产制造并用于对外出售的,成本450万元(不含税)。 分析:从案例的描述看,该业务从法律上构成了融资租赁业务(直接租赁),但是从会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该业务实际上是构成了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该案例实质是甲公司向购货方的医院提供信贷,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冲减财务费用)。其中,实际利率,是指具有类似信用等级的企业发行类似工具的现时利率,或者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时的折现率等。在实务中,基于重要性要求,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进行摊销与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结果相差不大的,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对于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企业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财务会计)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最全版

(财务会计)融资租赁会计 处理

(1)融资租赁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 我国税法规定,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且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原价。由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而产生的负债,壹般也包括这些内容。但有时,按照租赁协议,某些费用不包括在租赁费用中,如运输费、途中保险费等。在这种情况下,资产的入账价值和负债的的入账价值可能不壹致。按照租赁会计准则的规定,以租入资产的租赁付款额加上因租入行为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调试安装费,以及改、扩建支出的净额作为入账价值。这壹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由于租赁付款额包含了利息费用,往往会大于租赁资产的公正价值,这违背了谨慎原则;另外,由于没考虑折现因素,这就和在确定出租人各期租赁收益时又要考虑租凭内含利率这壹折现因素的处理不壹致。 (2)融资租入资产的折旧及其他费用处理 按租赁期和使用期孰短来确定折旧期限,承租人对于该资产修理费用和改良支出的处理和自有固定资产壹致。 (3)融资费用的分摊 承租人利息支出的是折现率,不考虑折现因素,但规定支付租赁金应从中列出财务费用部分。 (4)税收优惠 我国对融资租赁人减半征收关税和增值税。 (5)租期满后,按照租赁协议规定,能够由承租方以较低价格购买,也能够续租,也能够将其退仍出租方。 如以较低价格购买,在租赁开始时,其租赁费用中,应该包括这部分行使选择权而廉价购买该资产的价值;如果在租赁开始时不能确定是否会行使廉价购买权选择权的,则在租赁付款额中应包括由承租人担保的租赁资产的余值。如续租,则按租赁新的固定资产壹样处理;如果退仍出租方,则冲减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2、出租方会计处理 (1)租赁收益确认和计量 租赁收益是租金额加预计租赁资产残值超过租赁资产价值取得利润的部分。要求按租赁投资净额余额和租赁内含利率来计算各期租赁收益,采用等差级数法来确定。 (2)租金 租金是出租人得以回收的投资合理利润,壹般包括租赁资产的购置成本、租赁期利息费及租赁毛利。具体有三种处理方法: ①原价、利息和手续费壹起计算。 ②设备价款、利息分别计算收取,另外收取壹次性手续费。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 一、直接融资租赁 (2) 1)出租人会计处理 (2) 2)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3) 3)资产折旧的计提 (4) 4)租赁期届满时的处理 (5) 二、经营租赁 (5) 1)出租人的处理 (5) 2)承租人的处理 (6) 三、售后回租 (7) ⒈出售资产 (7) ⒉租回资产 (7) 四、税收政策及优惠 (8) 1)增值税 (8) 2)印花税 (10) 3)企业所得税 (10) .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

一、直接融资租赁 1)出租人会计处理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开始适用增值税,购买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应当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目前,各融资租赁企业对于融资租赁业务主流的会计核算方法是:购买资产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租赁开始日不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当收到租金时再确认当期增值税。 例题:假设某融资租赁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17%)购入资产的价值成本为100 0000元,融资租赁合同总额150 0000元(不含税),分10年等额偿还。不考虑未担保余值,租赁期满后融资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租赁期间以第一年为例,计算出实际利率为8.14%(插值法计算),第一年末确认的融资收益为81400元,融资租赁的会计确认与计量如下: ⒈购入设备万元100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2 . . 117万元贷:银行存款 ⒉租出设备150万元——应收融资租赁款借:长期应收款 万元100 融资租赁资产贷:固定资产- 50万元未实现融资收益 ⒊第一年收取租金,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17.55万元借:银行存款 万元15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万元2.5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中(销项税额)万元8.14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8.14万元贷:租赁收入 ⒋租赁期届满出租方不需要做任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何处理。)承租人的会计处理2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在租赁期开始日,将最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

企业融资与业务税收政策

融资租赁业务税收政策适用研究及政策建议 在融资租赁立法过程中,企业家、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的领导一 致认识到公平合理、适用明晰的税收政策是促进租赁业健康、有序、 快速发展的重要前提。 为了在现行税制基础上规、 明确租赁业务的税 收政策的适用, 本人借鉴国外经验结合融资租赁业务的交易特点, 分 析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主要税种的具体的税务政策的立法本意 进行了粗浅的研究并提出一些建议,供财税政策制定部门参考。 融资租赁业务税收政策适用研究及政策建议之一 ——融资租赁业务流转税政策的适用研究及建议 我国现行税制, 将流转税分为营业税和增值税。 销售为主的一般 纳税人使用增值税, 以服务为主的一般纳税人适用营业税。 融资租赁 业务不同于传统的销售, 由不同于传统的出租服务, 整个交易涉及两 个合同三方当事人, 既包含了融资服务的销售行为, 又包含了设备租 赁的服务行为,如果两个税都征,租赁业将无法开展。这正是融资租 赁业务在我国现行税制下难于处理的原因。 税务部门必须从税收的制 定及征管有利于促进租赁业发展的角度, 给融资租赁业一个公平的税 负环境。 (一)营业税的适用 融资租赁业务营业税的适用与融资租赁业务中不同的交易行为 的应税行为的性质界定有关。 而在我国, 正是由于市场需求和合同法 和会计准则的不同界定,市场才出现了不同的租赁业务形态。 由于不同的法律法规有各自不同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 调整的 对象和规的围也不相同, 我国人大颁布的合同法和财政部颁布的租赁 会计准则分别从交易主体在交易的法律形式中承担的权责利和交易 的客体,即租赁物在交易后的经济实质的归属对租赁交易的不同类 型,分别作出了不同的界定。 合同法对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定义如下: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 收益,承租人支 付租金的合同。 ” (《中华人民国合同法》 第十三章第二百一十二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件的选 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 同。”(《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十四章第二百三十七条) 合同法中对租赁交易做出专章规定的目的是, 界定不同租赁交易 法律形式,明确合同订立、 合同生效、合同容、合同效力、合同履行、 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终止和解除等法律规。 2006 屈延凯 年 1 月 19 日

融资租赁双方账务处理

一、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处理 1.租赁期开始日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孰低)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付款额) ★折现率的确定(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其折现率可按下列顺序确定) ①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 ②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 ③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2.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初始直接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3.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的处理——按实际利率法分摊 ★未确认融资费用每一期的摊销额=(每一期的长期应付款的期初余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期初余额)×实际利率 ★分摊率的确定: (1)以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2)以合同规定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合同规定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3)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4)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为入账价值,应当重新计算分摊率。该分摊率是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折现率。 ★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4.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 ★应提折旧总额的确定:

存在担保余值的:应提折旧总额=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担保余值 不存在担保余值的:应提折旧总额=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折旧期间: ①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为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使用寿命,因此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寿命作为折旧期间; ②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则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寿命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 ★履约成本的会计处理——履约成本发生时通常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 ①或有租金以销售百分比、使用量等为依据计算的: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②或有租金以物价指数为依据计算的: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5.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1)返还租赁资产 ①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 借:累计折旧 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②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①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②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没有续租支付的违约金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3)留购租赁资产 ①支付购买价款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承租人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详细

承租人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详细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承租人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详细) 一、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处理 1.租赁期开始日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孰低)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付款额) ★折现率的确定(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其折现率可按下列顺序确定) ①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 ②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 ③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2.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初始直接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3.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的处理——按实际利率法分摊 ★未确认融资费用每一期的摊销额=(每一期的长期应付款的期初余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期初余额)×实际利率 ★分摊率的确定: (1)以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2)以合同规定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合同规定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3)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4)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为入账价值,应当重新计算分摊率。该分摊率是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折现率。 ★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4.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 ★应提折旧总额的确定: 存在担保余值的:应提折旧总额=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担保余值 不存在担保余值的:应提折旧总额=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折旧期间: ①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为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使用寿命,因此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寿命作为折旧期间; ②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则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寿命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 ★履约成本的会计处理——履约成本发生时通常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等

融资租赁对企业税收

融资租赁对企业税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部分现代服务业(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第(一)款增值税税率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第十八条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十九条规定,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 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四)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 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 费等其他杂费。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 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融资租赁税务问题

融资租赁税务若干问题 融资租赁税务会计若干问题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营改增全面试点后,融资租赁业务范围由有形动产扩展至不动产,本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对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作简要分析,希望对读者有所裨益。 一、融资租赁基础概念 (一)融资租赁公司类型 在我国境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体主要有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三者的成立要件与业务范围有所区别(参见下表)。

(二)融资租赁业务形式 实务中,融资租赁业务包含多种形式,常见形式如下: 直租: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转租赁:转租赁业务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价为目的。 委托租赁: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杠杆租赁:出租人以一部分自有资金以及贷款资金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出租人同时是借款人。 联合租赁:联合租赁是指多家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租赁融资,并以一家租赁公司的名义作为出租人。 (三)融资租赁相关概念 1.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无论租赁标的物最终的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基本涵盖租赁物的全部价值,体现的是融资性。

融资租赁税收制度

融资租赁税收制度 完成人:乔梦 完成时间:2013年6月 21日

一、流转税 (一)流转税制特点 (1)概念理解 1、流转税类,是以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劳务服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其中,流转额包括商品交易的金额或数量和劳务收入的金额。 2、流转税法是调整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系列税收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商品流转额,是指在商品流转中因销售或购进商品而发生的贷币收入或支出金额; 非商品流转额,是指各种劳务或服务性业务的收入金额。 (2)流转税的征税对象 总值型:商品销售收入总额或劳务服务的营业收入总额 增值型:商品经营或劳务服务的收入额扣除有关物质消耗后新增加值额 (3)流转税的征收范围 对商品普遍征税:对消费品和资本品都征税 只对消费品征税:对所有消费品征税 选择少数消费品征税 (4)流转税计税依据 从量税 从价税:含税价格,即包含税金在内的计税价格 不含税价格,即不包含税金的计税价格 (5)纳税环节 多环节普遍征税 单一环节征税 (二)流转税制类型 (1)周转税 周转税是对从事产品生产、经营和劳务服务的企业和个人,在产制、批发、零售和劳

务每一周转环节,以商品销售收入和营业服务收入全额,按从量或从价,差别比率税率课征的流转税。 特点:课税对象选择收入全额;征收范围选择全部商品和劳务;计税依据从价或从量,但主要实行从价课征;纳税环节选择产制、批发、零售多环节;税率形式选择按行业和产品设计差别税率 (2)销售税 销售税是对从事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选择产制、批发、零售的某一环节,以产品销售全额、按比例税率课征的流转税 销售税实行单环节征税,按课税环节可把销售税分为产值销售税、批发销售税和零售销售税 1、产值销售税:是在应税产品产制出场环节,对产值厂商,已销售收入全额,按单一比例税率课征。选择在产制环节征税,优点是产制环节是商品周转必经环节,税源集中,可减少纳税单位数目,易于征服管理,降低征税成本。缺点是税收仍渗透到产制过程,容易导致价格扭曲,不利于发挥价格的正常调节 2、批发销售税:是在应税产品批发环节,对批发商,以批发销售收入全额,按单一比例税率课征。批发销售税同产制销售税比较,使纳税环节后移,避免了税收对产制过程的干预。但由于批发环节并不是商品流转必经环节,如果制造商直接向零售商销售,或直接销售,就无法征收批发销售税,而只能退回到产制销售税,或进入到零售销售税 3、零售销售税:是在应税产品零售环节,对零售商,以其销售收入全额,按单一比例税率课征。零售销售税同批发销售税比较,使纳税环节进一步后移,可以进一步避免税收对商品流转过程的干预,减少税收对价格的扭曲。同时,零售环节又是商品周转必经环节,也是征税不可不免环节。但零售环节同产制、批发环节征税比较,纳税单位增多,征收管理比较困难,征税成本也有所提高。 (3)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从事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在产制、批发、零售的每一个周转环节,以产品销售和营业服务所取得的增值额,按单一税率课征 增值税是按增值额课征,所谓增值额是指新增价值额,在计算时是以销售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对法定扣除项目不同,因而也就形成了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不同类型的增值税。三种不同类型增值税的主要区别在于对资本处理方式不同 (4)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从事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选择少数商品,在产制或零售环节,从价或从量,按差别税率课征

融资租赁差额是如何计税的.doc

融资租赁差额是如何计税的 融资租赁差额如何计税 (1)经批准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批准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融资租赁的行业发展 融资租赁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的美国,中国的现代融资租赁业起步较晚,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开放,当时为了解决资金不足和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管理的需求,作为增加引进外资的渠道。2013年中国融资租赁业总体发展迅速。2013年融资租赁公司突破了1000家,达到1026家,比年初的560家增加466家,增长83.2%;融资租赁行业注册资金突破3000亿人民币大关,达到3060亿人民币。 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5-2020年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市

借款业务涉税问题及相关税收政策汇总

公司借款业务涉税问题及相关税收政策的整理 一、增值税 (一)、贷款服务的内容及税率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中对贷款服务的解释: 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贷款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 (二)、统借统还的相关规定 同时,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第一项免征增值税项目第十九条-七小条中规定了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对统借统还业务进行了解释: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企业所得税 (一)、债资比的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账务处理

都是按租金收入的总额来计算营业税的,税率为5%,营业税是价内税;营改增后,流转税 值税是价外税。由此会导致营改增前后的会计处理有变化。下面仅阐述营改增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让,但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掌握在75%以上)。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掌握在90%以上,下同)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例:2012年12月28日江苏省某经批准从事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公司(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某机械制造公司(一般纳税人)的要求,购进数控机床一台,预计可使用年限10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注明价款300万元,税额51万元;非试点地区运输公司开来的货物运输发票一份,金额2万元;以上款项均通过银行支付。双方于2012年12月31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1)租赁开始日:2013年1月1日(2)租赁期限: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共3年。(3)租金支付方式:每年末支付租金(含税)120万元。(4)承租期满时,承租方必须以70.2万元(含税)买下,

估计承租期满时的公允价值(含税)117万元。融资租赁公司当天通过银行支付试点地区律师事务所为合同鉴证的费用,并收到开给融资租赁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注明金额11400元,税额684元。机械制造公司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差旅费10000元,并用现金支付。 一、出租方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判断租赁类型:先计算租赁内含利率,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计算公式为:1200000/1.17×(P/A,R,3)+702000/1.17×(P/F,R,3)+(1170000-702000)/1.17×(P/F,R,3)=3000000+18600+11400,先用14%进行计算,1200000/1.17×(P/A,14%,3)+702000/1.17×(P/F,14%,3)+(1170000-702000)/1.17×(P/F,14%,3)=3056132.569667,再用15%进行计算,1200000/1.17×(P/A,15%,3)+702000/1.17×(P/F,15%,3)+(1170000-702000)/1.17×(P/F,15%,3)=2999285.583324,3000000+18600+11400=3030000。 租赁内含利率现值 14% 3056132.569667 R 3030000 15% 2999285.583324 (14%-R)/(14%-15%)=(3056132.569667-3030000)/(3056132.569667-2999285.583324),通过计算,R≈14.46%,再计算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1200000/1.17×(P/A,14.46%,3)+702000/1.17×(P/F,14.46%,3)=2763021.46(元),同时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未担保余值现值)=[1200000/1.17×3+7020000/1.17+(1170000/1.17-7020000/1.17)] -

融资租赁会计分录分类汇总

租赁会计分录 一、经营租赁 (一)承租人 1. 租入支付押金及预付租金时 借:其他应收款 (所交押金) 长期待摊费用 (预付租金) 贷:银行存款 2. 每次交租时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 (当期应确认的租金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 (差额) 贷:银行存款 (当期实际支付的租金) 3. 收回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二)出租人 1、 购入待出租资产时 借:经营租赁资产—未出租资产 待:银行存款 2、 租出产时 借:经营租赁资产—已出租资产 贷:经营租赁资产—未出租资产 3. 预收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预收租金) 4. 每次租时 借:银行存款 (当期实际收到的租金) 应收账款 (差额) 贷:租赁收入 / 其他业务收入 5. 每次计提折旧时 借:营业费用—折旧费用 / 其他业务成本—租赁支出 贷:经营租赁资产折旧 6. 收回租赁资产时 借:经营租赁资产—未出租资产 贷:经营租赁资产—已出租资产 7. 出售报废和毁损的经营租赁资产清理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差额) 经营租赁资产折旧 (累计已经计提的折旧) 贷:经营租赁资产—未出租资产 (资产账面价值) 8.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使用不当提前报废租赁资产的违约赔偿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二、融资租赁 (一)承租人 1、 租赁开始日时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2者中的较低者+初始直接费用)A 未确认融资费用 (差额)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最低租赁付款额) 银行存款 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金等+担保余值(承租人或相关第三方)+优惠购买价 最低租赁收款额=最低租赁付款额+担保余值(独立第三方) 2、 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3、 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注意:第一年应付本金余额=A -直接费用 第一年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B =( A -直接费用)×实际利率 第二年应付本金余额C= A -(上月租金-B ) 第二年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D= C ×实际利率 第三年应付本金余额E= C -(上月租金-D ) 第三年应付本金余额F= E ×实际利率 …… 4. 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折旧费用 贷:累计折旧 注意:分摊的累计折旧=(A*当年有效月份)/(折旧年限*12) 5. 租赁期满时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二)出租人 1、 租出固定资产时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 担保余值 (未担保余值) 贷:融资租赁资产 (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 营业外收入 (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差) 未实现融资收益 (差额) 银行存款 (初始直接费用) 2、 每次确认租金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融资租赁涉及的税收

融资租赁作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之一,在现代经济社会发挥着重要作用。什么是融资租赁呢?根据《合同法》规定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而《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五条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在税收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将融资租赁定义为,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从定义来看营业税中的融资租赁限于“设备”租赁,可见融资租赁的定义既有相同之处,有存在差异。那么融资租赁涉及哪些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 1、征税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又作出补充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2、税目及税率:《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金融保险业”征税。税率即为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又明确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 3、计税营业额的确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

融资租赁账务处理

融资租赁账务处理一、自营业务账务处理 ①借: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 贷: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银行存款 ②每期收到承租人租金,摊销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③企业到期归还本金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二、内保外贷业务 ①境外借入资金(如是外币借款,则涉及到结汇)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长期借款 ②支付融资租赁设备购置款 借: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 贷: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银行存款

③每期收到承租人租金摊销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④计提代扣代缴税费 借:其他应收款-代扣代缴税费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税费 ⑤支付境外借款利息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负数)贷: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代扣代缴税费 ⑥支付代扣代缴税费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缴税费 贷:银行存款 ⑦到期收到企业归还的本金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 ⑧归还境外借款 借:短期借款/长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三、商票借款 ①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融资租赁设备购置款借:应收账款 贷: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应付票据 ②企业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偿还本金 借:应收票据 贷:应收账款 ③票据贴现 借:银行存款 借:主营业务成本(贴现利息,不含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负数)贷:应收票据 ④支付企业融资租赁价款,企业退回商业承兑汇票借:应付票据 贷: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⑤收到企业支付的通道费

新准则下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下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摘要:新准则对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作出了新的规定。本文就融资租赁业务特点与意义,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具体会计处理进行分析和举例说明,并就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对租赁双方债权、债务的影响作出分析和判断。 关键词:融资租赁;承租人;出租人;会计处理 20XX年2月,财政部颁发了新的会计准则,笔者对《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人与出租人的会计处理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融资租赁概述 融资租赁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纪60年代~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已成为当今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自20世纪80年代初被引入我国后,经过20多年的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已开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融资租赁行业每年的市场规模已经达到了20XX亿元。 作为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并列的五大金融业务形式之一,融资租赁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在债权融资的资金市场上,仅次于银行贷款的第二大融资方式,占全球设备投资的30%左右。目前融资租赁在我国起步虽晚,但发展迅速。 二、融资租赁主要优势及业务流程 融资租赁具有独立于银行授信,不占用授信额度,补充银行信贷授信额度的不足(单独授信)的独特优势;同时还可缓解集中还款压力,平滑现金流;减少资金闲置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综上,融资租赁已被越来越多重视和运用,掌握其运作技巧与会计处理对我们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来说非常重要。 主要业务流程: 1、前期业务沟通; 2、确定意向并立项,同时商议方案; 3、合作双方确认融资租赁合作方案; 4、合作双方确定租赁标的物设备; 5、招银租赁向承租人收集财务等相关资料; 6、租赁现场走访、安排内部上会审批; 7、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等;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公司会计核算与税务工作的处理分析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公司会计核算与税务工作的处理分析【摘要】 “营改增”就是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最大的发展变化就是解决了重复收取营业税的错误,改变了没法抵扣、没法退税的缺点,将增值税的作用和目标明确化,有效的降低了企业的付税负担。营改增对于融资租赁的出租方和承租方流转税税负的影响不同,本文通过对营改增后税负变化对租赁公司税务工作的影响,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公司增值税发票取得的困境,融资租赁业税收制度优化路径进行了简单的阐述。 【关键词】 营改增;融资租赁公司;会计核算;税务工作 “营改增”转变了社会市场经济中的价格系统,将价内税改成价外税,转变成增值税的进出项的抵扣,影响了企业内部的结构和产业结构的整体调整。融资租赁包括融资、促销、投资、资产管理等。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也就是说出租方按照承租方的要求提供的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方,合同期内租赁的有形动产所有权属于出租方,使用权属于承租方。 一、营改增后税负变化对租赁公司税务工作的影响 在2003年一月时,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

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了对融资租赁公司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并在上海设立了营改增的试点工作。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出租方承要承担流转税的税负的百分之十七,和规定一般纳税者和小额纳税者的范围,是以五百万元税款为标准,低于五百万元税款的是小额纳税者,五百万元税款或是五百万元税款以上是一般纳税者。对于承租方来说,购买设备可以用抵扣赋税,在进行分期付款时,利息部分也可获得抵扣,大大的降低了承租方流转税的税负;由于支付的租金也含有税款,所以等于是租金下调了,这些说明承租方的利益增加了。可以推动承租方购买融资的积极性,促进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 二、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公司增值税发票取得的困境 融资租赁公司在实际的操作中,出租方购买出租设备,获取增值税发票时,会有一定的困难,具体原因是:首先,购买的生产设备价值比较大,需要相应的时间进行适应和产品的保质期,在这期间发生任何的质量问题都由生产厂家负责,一般情况,购买方只预付设备款项的一部分或是分期付款,所以在出具购买发票时,只开一部分的发票或是先不开。其次,个别领域中涉及不到增值税的问题,例如:医院、学校市政工程等。再次,出租合同中涉及的设备种类繁多,牵涉的生产厂家多,与各个生产厂家签订设备购买协议和增值税发票比较困难。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融资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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