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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对构建诚信体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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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对构建诚信体系的思考

作者:付涛

来源:《中国水运》2013年第01期

摘要:在经济活动中,失信行为有利可图时,经济主体有可能选择甚至主动选择失信行为。市场经济既是诚信经济,也是法制经济。法律是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信基础强有力的保障。唯有健全的法制,才可能有良好的诚信状况。

关键词:法律制度诚信体系

诚信,即诚实,讲信义。也即意思表达能够全面、准确地实现在行为上。诚是信的基础,信是诚的表现。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市场经济行为主体必须遵循的客观经济规律,有信誉才有市场,构建诚信体系是保证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健康发展的内在客观需要。

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经济运行机制不完善,失信的经济成本偏低。一是市场自身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尚未建立,使诚信者并未获得诚信的回报,失信者得不到应有的惩处。二是企业产权不明晰、责任不明确。三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现象,很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十分严重。四是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尚未形成,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机制也尚未形成,授信者与受信者双方信息不对称。

行政体制改革滞后,政府行为不规范,失信的行政成本偏低。政府的“越位”与“缺位”并存,一方面政府或政府部门对具体经济行为的行政干预过多,对国有企业、国有银行的经营十预过多,使本来就不健全的市场竞争更加无序,客观上庇护了失信者。另一方面政府或政府部门对应该履行的市场监管职责还很不到位,对假冒伪劣等现象姑息迁就,搞地方保护主义,扰乱了整个市场经济秩序。有利可图的都想管,无利可图的踢皮球,互相推诿。

法制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失信的法律成本偏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与法治是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的,健全的法制体系既是诚信规范的前提和基础,又为诚信规范的确立提供最基本的保障。相对于迅猛发展的经济形势,我国法律在信用经济的运行方面还没有起到强有力的保障作用。失信违法者得不到法律的惩治或惩治力度偏小,风险成本低而所得收益高,从而使一些失信违法者有恃无恐,恶化了信用环境。

道德规范的约束力弱化,失信的道德成本偏低。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的发展极大地调动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另一方面也诱发了人们的求利心理,一些人的价值取向紊乱,道德规范失控,信用观念和意识淡薄,忽视信用资源的利用,人们对一些失信现象习以为常,道德对失信行为的约束作用明显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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