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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酷刑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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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酷刑初探

摘要:“治新国用轻典”可以说是历代封建王朝的共同现象,但由于元末乱世之故,明太祖朱元璋主张用重典治乱世,这一政策的实施使明朝的酷刑文化上升到一个新的阶段,尽管这些酷刑维护了专制统治的权威,使明代皇权达到顶峰,但是也对明朝的统治产生了许多方面的消极影响。

关键词:明初;酷刑;廷杖;凌迟

Abstract: "Code governing of the new country with a light penalty" can be said that the common phenomenon to almost all the feudal dynasties, but because of turbulent of late Yuan Dynasty, Zhu Yuanzhang, the first emperor of Ming Dynasty, wanted to govern the turbulent society with a heavy law.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is policy had made the culture of Ming’s s avage torture up to a new stage. Even though these savage torture upheld the authority of the autocratic rule and made the power of Ming’s emperor up to the top, but there were many negative influences to the Ming’s government on many aspects.

Key words: early Ming; savage torture; Ting Zhang; torn limb from limb

酷刑是指对人的肉体或精神所施加的极度痛苦的刑罚,行刑者通过灭绝人性的残忍手段对受刑人进行摧残,以此达到惩戒目的。在人类发展史中,绝大多数国家都有过酷刑,我国也不例外,而在我国历代酷刑中,酷刑花样之多、手段之残忍,则非明初莫属。正如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所言:“大诰所诸峻令、族诛、凌迟、枭令,以寻常过犯与叛逆,贼盗同科,刖足、斩趾、去膝、阉割,既永久废之肉刑,而断手、剁指、挑筋,更非古肉刑之所有。又或一身而兼数刑或一事而诛连数百人,皆出于常律之外。”[1]一般说来,历代王朝都是“治新国用轻典”,而明朝为何在建国之初就要创设酷刑呢?本文拟就明初(主要是明太祖和明成祖时期)酷刑创设的原因、种类及影响进行探讨。

一、明初创设酷刑的历史原因

汉唐宋元各代建国之初,为了稳定社会秩序,缓和社会矛盾,都宽刑罚,而明初就使用“重典”,是有其历史原因的。

首先,明初的社会形势是酷刑创设的前提条件。明初,各种社会问题十分严峻:“中原未平,军旅未息” [2]元朝仍有很大的势力;连年战火,“土旷人稀,耕种者少,荒芜者多”, [3]“租税无所出”、“积年逮赋” [4],经济陷于崩溃;参加反元斗争的各族人民由于土地和赋税不均的问题没有得到正当解决,又受到豪强地主和权贵们的横征暴敛,因而继续武装对抗新的朝廷;地主阶级内部豪强地主大肆隐占田地、赋税,不仅加深了劳动人民的苦难,也直接侵害了朝廷的利益。在统治阶级上层,权贵们因为争权夺利,导致了不可调和的冲突,威胁着皇权的巩固。

其次,朱元璋的政治思想也是创设酷刑的催化剂。朱元璋认为当前是“乱世”,并审时度势地把“治乱世用重典”作为自己的治国方针。他说对于“奸民犯法,吾所其恶,务必除之,不可贷也。”[5]“设若放宽,此等之徒愈加昌炽。”[6]他把元朝覆灭的原因归结为“宽纵”,说:“今元政驰极,豪杰蜂起,皆不修法度以明军政。”[7]并明确的提出自己的对策:“奈何胡元以宽而失,朕收平中国,非猛不可。”[8]而且他强调刑用重典是在“乱世”条件下不得已而为的。他告诫子孙说:“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9]不仅《明律》比唐宋律要严酷,恢复或使用了大辟、凌迟、枭首、刺字、阉割、枷号等酷刑,而且朱元璋手制的《大诰》在此基础上又使这些酷刑的使用经常化,使新的肉刑如断手、剁指、挑筋等刑名合法化。[10]朱元璋用重刑清整吏治,严惩叛乱,想通过酷刑的威慑,来保证这个新政权的稳固。多种因素集合在一起,使得明朝的酷刑尤其残酷,但归根结底是由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性质所决定的。本文仅就明太祖、成祖时期的酷刑作简单阐述。

二、明初酷刑的种类

明初创设的酷刑,见于《大明律》、《御制大诰初编》、《御制大诰续编》和《御制大诰三编》等文献的记载,主要的有以下几种:

(一)廷杖

廷杖是由皇帝下令在朝堂之上杖责臣下的肉刑。廷杖之制始于东汉,汉后明前历代虽然也有杖责大臣的事例,但不经常。至大明一代,由于皇权专制主义的强化,廷杖被规模化制度化实施,成为常刑。明朝廷杖由太祖朱元璋首开先河。洪武八年(1375年),刑部主事茹太素上书言事,触怒朱元璋,被活活杖死,开了明朝廷杖朝臣的先例。而在此之前,朱元璋已经在朝堂之上将永嘉侯朱亮祖父子鞭打至死,此后更是一发不可收拾,其侄朱文正,工部尚书薛祥皆毙于杖下,致使“君臣恩礼始两尽” [11]、因为廷杖不仅仅是一种肉刑,更是一种耻辱,使受刑朝臣的人格尊严和身体一样被糟蹋的皮开肉绽,正如《剑桥中国明代史》指出的那样,廷杖之刑使得很多士大夫“以冷淡和不够关心的态度从事他们的职业“,导致献媚、投机,倾轧充斥朝野,大厦倾覆难以避免。吴晗先生曾分析朱元璋推行廷杖的政治心态:洪武平定天下以后,唯恐廷臣对他不忠实,使用廷杖来威吓镇压,折辱士气,剥丧廉耻。使当时士大夫们在这血肉淋漓之中,一个个俯首帖耳如犬马牛羊。用杀头的办法,从肉体上消灭对手;用廷杖的办法,从精神上威慑官吏和知识分子。明代廷杖作为一种违反法律的惩治手段刚刚起步,朱元璋时期仅是偶尔为之,尽管如此,受刑者轻则终生残疾,重则毙于杖下。明中叶以后,廷杖这一酷刑才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查找文献资料,没有关于朱棣时期实施廷杖的记载。

(二)凌迟

凌迟,俗称千刀万剐,又称脔、剐、寸磔等,所谓“凌(陵)迟”取“丘陵之势渐慢”之意,是一种将人的肉一片一片割下来,让人慢慢死去的刑,目的是为了加重受刑人的痛苦,是中国古代最残酷的死刑之一。《读律佩觽》云:“凌迟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余脔,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已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已”。 [12]执行凌迟有一定的程序要求:先割双眉、次之双肩、双乳、双肘……肌肉净尽后割去外生殖器,剖心挖肝,枭首戮尸俎骨。刑具除了快刀外,还有一个铁钩,先拿钩子从犯人身上钩起一小块肉,举刀割下。古代本无凌迟之刑,五代时始有,北宋仁宗把它作为法定刑,到了明代,虽在五刑之外,单名率中凌迟刑有十三条,多为大逆、逆恶、不道等非常之犯而设,《大诰》中甚多。在实际运作中,往往有加重趋势,根据《大明律》受凌迟者,惟谋反大逆,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一家三人,採生折割四项共十三条。而《大诰》凌迟各案,有罪止于徒而遽行凌迟者,不可谓不重,远远超出了

《大明律》所规定范围。朱棣发动靖难之役后,大肆屠杀建文旧臣,其行刑手段也以凌迟为最,黄子澄就是被朱棣磔杀的。

总之,凌迟在明初被广泛实施,制造出许多历史上罕见案例。“凡三诰所列凌迟、枭示、种诛者,无虑千百,弃市以下万数。”[13]

(三)枷号

枷号,也就是枷示或枷令,枷长五尺五寸,头阔一尺五寸,死罪重二十五斤;流罪二十斤;杖罪一十五斤。皆以干木为之,长短,轻重刻誌其上。枷套于罪犯颈项,枷上标明犯人姓名、所犯罪状、令其在监外示众,备受羞辱痛苦的刑罚。这种刑罚从北周时开始使用,明朝发展为常用的重刑。其行刑场所基本在监狱门口或指定的官衙门旁,一律采用朝枷夜放昼施枷夜收监的方式。执行的期限有一至三个月或半年,甚至永远枷号。朱元璋在《大诰》中创设的常枷号令,斩趾枷令,枷项游历等名目更多。不仅罪犯带枷监外行刑,更兼肉刑,羞辱于一身,而且经常枷号致死。据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明大诰峻令考》载,常州知府同知王复春“亲自下乡临民科扰”,青州知府陈希文曾“需索糯米等物”,被“枷项游历”九州之邑,沈家本认为“此以示辱也,真法外之法”。虽惩治了官吏,但官威一扫无余,荡然无存,带有明显的耻辱性。

(四)剥皮揎草

剥皮酷刑在我国历史上曾被多次使用过,史籍多有记载。皮肉分离,痛苦异常,剥皮之刑的残忍程度仅次于凌迟。汉景帝时,广州王刘去就曾经“生割剥人”。六朝以前的剥皮只是剥人面皮,后来则演变为剥人全身的皮了。明开国之初,朱元璋为巩固统治地位而用严刑峻法,发明“剥皮揎草”之酷刑。

对“剥皮揎草”记述的最为典型的是清人赵翼。“记明祖严于吏治,凡守令贪酷者,许民赴京陈诉。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府州县卫之左特立一庙,以祀土地,为剥皮之场,名曰‘剥皮场庙’。剥皮之法,先用桐油灌入腹中,坐置于搁楞上,下置水缸,将炒热河沙淋身,其皮即硬浮起,剥下须眉,具有千古不朽”, [14]皮剥下来之后填入稻草,制成标本,陈列于官府公座旁边,以警戒后任官吏(最初用于其侄朱文正)。洪武年间,宫禁甚严,太监如果有娶妻者,也要施以剥皮。明初开国功臣蓝玉就是被剥皮处死的,朱元璋还下令把他的皮传示各省威慑百官,这在欧阳直的《蜀乱》中有记录。明成祖在“靖

难”时也剥了不少人的皮,如景清、胡闰。“(景)清……乃起,植立漫骂。抉其齿,且抉且骂,含血直喷御袍。乃命剥其皮,草椟之,械系长安门,碎磔其骨肉”,“(胡)闰不屈,命力士以瓜落其齿,齿尽,骂声不绝。文皇大怒,缢杀之,以灰蠡水浸脱其皮,剥之,实以草,悬武功坊。”[15]

(五)族诛

族诛亦称“夷族”,指一人犯死罪而诛灭其亲属的刑罚制度。这是一种极其野蛮、残酷的刑罚,一人犯罪,众多无辜者牵连入罪,带有极大的灭绝性。族诛之刑始于秦代,唐、明、清代法律规定,“谋反”、“大逆”均连及亲族。有夷三族、夷七族、夷九族等。统治者动用这一最严酷的刑罚施以淫威,以求“惩其恶,累其心”,同时给他人以警戒。明朝的严酷在于仅因小事就可能处以酷刑。

明太祖朱元璋意在惩恶,特用重刑,稍有不逊,刀锯随之。洪武时,族诛人数最多的是胡惟庸、蓝玉案。《明史·蓝玉传》中记载:“玉同景川侯曹震、舳舻侯朱寿、东莞伯何荣及吏部尚书詹徽、户部侍郎付有文等谋为变,将侍帝出籍田举事。”,“狱具,族诛万五千人。”[16]

明成祖朱棣在靖难之役后屠戮忠臣,也率用此法。如《明史·卓敬传》燕王即位,卓敬被抓,皇帝惜才不忍心杀害,姚广孝以前与卓敬有矛盾,向皇帝进言说:“卓敬的话如果当时被采纳,圣上怎么会有今日呢?”于是斩卓敬并诛杀其三族。[17]灭十族是朱棣发明的“专利”,《明史纪事本末》中记载:建文帝旧臣方孝孺至死不屈,成祖大怒,说:“汝独不顾九族乎?”孝孺说:“便十族奈我何!”于是方孝孺被诛十族,成祖把方孝孺的朋友、门人、学生都加在一起算为第十族。族诛之刑也仅是在明初使用频繁,范围较大,后期政局稳定,用之较少。

(六)枭令

《说文》曰“枭,不孝鸟也。日至捕鸟磔之。从鸟,头在木上”。钮树玉《校录》云:“磔而悬之于木也,因即谓之为枭者,凡磔而悬之,皆象此枭也。”[18]即斩首并悬挂示众。而根据《孤树裒谈》等野史中记载的枭令之刑是用铁钩钩住犯人的脊骨,吊起来示众。不管是那种形式,枭令这种刑罚的目的不仅在于结束罪犯的性命,而且还要扩大所受之刑的影响,使其带有更为普遍的警示意义。主要在于打击贪墨之奸、蠹政坏法之徒。在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明大诰峻令考》中,涉及官员受枭令者共八例,如《御制大诰初编》开州追赃第二十五、乡民除

患第五十九;《御制大诰续编》忘立干办等名第十二、不对关防勘合第六十三;《御制大诰三编》臣民依法为奸第一、空引偷军第五、戴刑肆贪第三十八等等。沈家本对这几案,认为有的过于武断,有的过于严苛,有的是莫须有的误判。为了整肃吏治,朱元璋用“宁可错杀千人,不可放过一个”的态度使官吏们朝不保夕,使得本已严酷的刑罚变得更让人触目惊心。

(七)其他酷刑

《大诰》中还记载了明太祖时期其它一些酷刑,如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和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剁指、刖足、戴罪镣足等,相较以上六项,残酷指数较轻。

1、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御制大诰初编》载,御史王式文因别事不公者多,由小疾灵因事发露,墨面文身,挑筋去指[19]。疾灵系狱处所,此地鲸刺断筋者盈牢,呻吟动地,浓血交流。还有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和去指类似,都鲸刺断筋,挖去膝盖。

2、剁指:仅剁手指,相对惩罚较轻。

3、刖足:刖《说文》作“跀”,断足也。即将犯人的脚砍断的一种刑罚。《大诰》刖足事例有三,例一,洪武十九年(1386年)春三月十四日,官吏胡宁,童伯俊等因恣肆受财,纵囚代办公务等罪被刖足,发于本部昭示无罪者[20]。当刖足鞭背之时,特令五军断事官,大理,刑部,都察院,十二道会视刑之[21]。例二,刑部比部主事王进、吏员阮贞等,出入无罪,贪婪无厌,更改囚名。事觉,断足于部[22]。例三,洪武十九年(1386年)三月二十九日,淳化镇巡检何添观刖足枷令[23]。

4、戴罪镣足:镣,连环,共重三斤,以铁为之,犯徒罪者带镣工作。《大诰》载,以“同谋排陷,罪在不宥”,姑容戴罪镣足在道问十四人,均为各道御史[24],此十四人戴镣工作,惩罚自身,以儆效尤。

此外,还有几种《大诰》中不常用或者野史《孤树裒谈》里记载的一些别出心裁的酷刑:

1、铲头会:这个刑罪是用来对付“顽民窜避缁流”的,把这些“盲流”抓起来,排成行掘坑活埋,只剩头露在地上,然后用大斧削过去,一斧头砍下几颗头来。

2、梳洗:梳洗之刑的真正发明者是朱元璋,这里说的梳洗并不是女子的梳妆打扮,而是一种极为残酷的刑罚,据沈文的《圣君初政记》记载,实施梳洗之刑时,刽子手把犯人剥光衣服,裸放在铁床上,用滚开的水往他的身上浇几遍,然后用铁刷子一下一下地刷去他身上的皮肉。就像民间杀猪用开水烫过之后去毛一般,直到把皮肉刷尽,露出白骨,受刑人等不到最后就气绝身亡了。

3、锡蛇:这是逼供的手段之一。是把犯人赤剥了,用管子在腰间,锡管子上边开一个大口,下边开一个小口,用百沸的滚水,从这头浇进去,那头淌出去,毫不可间断。

4、抽肠:把犯人绑在竿上,用铁钩钩入谷道,把肠子钩出,再在竿的另一端挂上石头,犯人的身体向上弹起,肠子也就全钩出来了。

三、明初酷刑的社会影响

明初酷刑在大肆诛戮臣民,维护其专制统治的同时,不仅造成对法律本身的破坏,也引起了诸多社会问题。

首先,在重典治吏方面,酷刑对贪污奸诈的官吏有一定的威慑作用,但总的来说却是弊远远大于利。酷刑实施的本意是希望约束官吏的不法行为,同时树立皇权的威严,让他们俯首帖耳,乖乖效力。可是在“大戮官民,不分臧否” [25]的气氛下,各级官吏惶惶不可终日。“时京官毎旦入朝,必与妻子决,及暮无事,则相庆以为又活一日”。“郡县之官员虽居穷山绝塞之地,去京师万余里外,皆悚心震胆,如神明临其庭,不敢少肆。或有毫发出法度,悖礼仪,朝按而暮罪之。其重名实辨臧否,或古所未有也。”[26]如此滥杀官吏给封建官僚政治带来了致命的后果。因为“内外官僚,守职艰难,善能终者寡,身家诛戮者多” [27]士人畏法惧祸,多不愿做官替朝廷效劳。平遥训导叶伯巨陈述此弊时说:“古之为士者,以登仕为荣,以罢职为辱。今之为士者,以溷迹无闻为福,以受玷不录为幸。”

[28]这只是士大夫们无言的反抗。有一些士大夫则冒着生命的危险谏诤,批判严刑峻法的弊病,如浙江宁海普通儒生郑士利对“空印案”的批评,叶伯巨对“法外用刑”的反对等等……酷刑的实施,对明政府而言造成的最严重的后果,莫过于朝臣素质的下降与言路的阻塞,让群臣俯首帖耳的目的基本上是达到了,但是鞠

躬尽瘁的行为也大打折扣,残酷的惩罚,既使朝臣们丧失对皇帝的信任,也使他们丧失了为人臣子所必须具备的铮铮的气节。他们在一出又一出的惨剧之后选择了沉默,该谏的不敢谏,不该谏的就更不会冒着生命危险去谏了,他们处处迎合皇上的心意取悦讨好皇上,以此来赢得自身生命的安全和地位的稳固。

其次,明初统治阶级用严刑峻法打击无路可走的农民,激起农民更猛烈的反抗。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的矛盾是明朝社会的主要矛盾。朱元璋从当年的淮右布衣一跃成为明朝的最高统治者,从农民阶级变为地主阶级,代表着统治阶级的利益,因此残酷地镇压农民起义,大肆诛戮;新淦县民与僧彭玉琳同谋造反,被朝廷“缉捕尽绝,同恶之徒被生擒者数百名,所在杀者又若干,眷属流移他处,中途死者又若干”。 [29]无以存活的农民纷纷走上反抗的道路。据《明太祖实录》粗略统计,洪武朝三十一年间,各族人民的武装起义此起彼伏,规模有的达到一二十万人,斗争时间有的持续数十年。在整个明代,自始至终,起义不断,这种情势的发展,造成明朝社会的动荡与不安。

由此可见,明初的酷刑总体上来说,消极作用远远大于积极作用,可谓收敛一点,遗患无穷,最终结果是强化了官民的统治,造成了政治的腐败,影响了生产力的发展。

总之,明初的酷刑是特定背景下各种因素的综合结果,其表现更是体现了封建社会后期的黑暗与残酷,酷刑的施行带来了许多恶劣的影响,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明代的酷刑早已被废除,但在历史上却永远的留下了血腥的一页,历史表明所有的酷刑都是非正义的,都是应该摒弃的。正如国际特赦组织在1984年宣称的那样:“没有什么例外情况可以使酷刑成为一种正义的行为,无论是战争状态,还是战争威胁;无论是内部的政治动荡,还是任何公共的紧急事件。”

参考文献

[1]怀效锋著,明初法制初探【M】,法律出版社,1998年5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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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五十五,上海书店出版社1990年版。

[5]《明太祖实录》卷一一六,上海书店出版社199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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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清)张廷玉等撰,《明史》卷九十三《刑法志一》,中华书局,1974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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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版,第418页。

[11](清)张廷玉撰,《明史》卷九十五《刑法志三》,志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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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清)谷应泰,《明史记事本末》卷十八,中华书局,1977年2月版。

[16]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法总志四,中华书局,1985年12月第1版,第65页。

[17](清)张廷玉撰,《明史》卷一四一《卓敬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

[18]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制分考·刑法分考三,中华书局,1985年12月第1版,第119页

[19]《御制大诰初编》奸吏建言第三十三。

[20][21][22][23]《大诰续编》相验囚尸不实第四十二;追问下蕃第四十四;故更囚名第四十三;阻当耆民赴京第六十七。

[24]《御制大诰三编》排陷大臣第四十。

[25](清)张廷玉撰,《明史》卷一三九《周敬心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

[26](明)方孝孺,《逊志斋集》卷一四《送祝芳致仕还乡序》。

[27](明)吕毖,《明朝小史》卷一(清初刻本)。

[28](清)张廷玉撰《明史》卷一三九《叶伯巨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

[29](明)张居正,《张太岳集·答保定巡抚孙立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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