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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认定与若干法律适用问题分析论文

共同犯罪的认定与若干法律适用问题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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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认定与若干法律适用问题分析摘要:共同犯罪问题历来是各类司法实践和理论上讨论和争议的热点也是难点问题,鉴于许多共同犯罪理论和实务上的操作方式方法和评价体系的诸多不同,本文将着重阐述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共犯的处罚依据二个问题,探讨共同犯罪领域的司法应用。

关键词:司法实践共同犯罪法律适用

一、共同犯罪的认定

如何准确的认定共同犯罪,必须准确地把握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包括实行、组织、教唆和帮助)。由这一概念可知,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即成立共同犯罪,其主体至少应为两人,这里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另外,这里的二人以上不是泛指一切人,而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对于自然人的共同犯罪和一个单位与一个自然人的共同犯罪来说,前者至少要有两个具备犯罪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后者的单位和自然人都应具备犯罪主体的资格。即对于自然人而言,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而就单位而言必须是具有法定的刑事责任能力。

(一)在理解共同犯罪的自然人犯罪主体,我们必须注意的以下几点:

第一,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其中只有一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其他人均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则不构成共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 (2)

失独之痛能否填补法律空白 ——《胚胎争夺战》观后感一案情 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妻不幸发生车祸身亡,由于未曾生育,小两口生前做试管婴儿在南京鼓楼医院留下的冷冻胚胎,就成了双方父母唯一的希望。为了争夺冷冻胚胎保留香火,双方老人最终对簿公堂,并追加拒绝交出胚胎的医院为第三人。 沈某和刘某于2010年结婚,2012年8月,他们前往南京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就诊,准备做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医院原本已确定于2013年3月25日为刘某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岂料3月20日,两人不幸遭遇车祸。悲痛之余,老人们想起了在鼓楼医院冷冻的4枚受精胚胎。双方老人和鼓楼医院交涉,希望获得胚胎的处置权,但被拒绝。沈某某夫妇最后无奈将刘某夫妇连同鼓楼医院作为第三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沈某与刘某存放于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的受精胚胎归原告监管处置。四位失独老人为争夺子女留下的冷冻受精胚胎诉诸法院,一审却以原、被告双方均无法获得继承权收场。 二法律分析 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度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的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和保护。双方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而且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此前有舆论以及涉事医院提出,4位失独老人拿走涉案胚胎是想找“代孕”,而法律不支持“代孕”的理由。无锡中院17日在判决书中也提醒,4位失独老人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之利益。现夫妻双方已死亡,作为双方父母的原被告均遭受了巨大的痛苦,原告主张沈某与刘某夫妻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作为其生命延续的标志,应由其负责保管。但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等。本案中沈某与刘某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其夫妻两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

法律案例论文格式范文

法律案例论文格式范文 浅议具体案例中法律原则的适用 作者简介:严周武,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欲求越来越多样化,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疑难案件带给我们困惑,这些疑难案件是指用简单 的法律规则所不能解决的案件。而此时我们需要用一种合理的同时 人们可接受的方法来解决此类难题。 一、问题的提出 案由:泸州市黄永彬于1994年与张学英相识并开始同居。其妻 蒋某发觉后,多次劝告无效,但并没有与其离婚。1996年底,黄与 张租房公开一起生活。2001年4月18日,黄因患肝癌立下遗嘱, 决定将其所有财产(包括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购买的泸州 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以及一部手机)遗留给其朋友张学英。此遗嘱于4月20日得到公证。黄死后,蒋张二人对此遗嘱的执行发 生争执。为此,张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蒋某履行遗嘱。 10月11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继承法》有明确条文,遗嘱 也是真实的,但黄永彬把遗产给张学英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 中“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的规定,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 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张不服该判决,以判决所适用法律不正确为由,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1年12月28日,泸州市 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张的上诉,维持原判。很 显然,本案最后以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为依据,直接以法律原则否 定了法律规则的适用。理由是依据“公序良俗”原则,遗赠人黄永 彬的遗赠行为虽系黄永彬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内容和目的违反了 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应属无效民事行为。 二、对案例的评析

毕业论文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营销环境分析(4):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结论 现代营销学认为,企业经营成败的关键在于它是否能适应不断变化着的环境。市场营销环境大都是不可控制的因素,但是企业如果能够不断使其经营适应自己最佳的机会,就能创造出惊人的业绩。因此,保险企业要不断地适应变化的环境,设立早期预警系统,及时改变营销策略,去迎接营销环境中的新威胁和新机会。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虽然在某些方面具有自己的独特优势,但和外资保险公司相比还有的巨大差距,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能否认清形势,找准定位,借鉴国外保险公司的成功经验,提高保险营销水平,将是未来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能否快速发展的关键。 同时,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面临的不仅是外资保险公司进军中国市场的竞争压力,而且也面临着跨出国门走向世界的机遇。在这个十字路口,只有勇于探索、敢于创新,走出一条属于自己的路来,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才能在未来的保险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总体来看,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目前还是处于比较有利的竞争地位,适宜走发展战略。金融服务集团可以使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实现渠道、客户、品牌及管理技术等多种资源的共享,因此可以使企业利润达度提高。如果公司拥有强大个人营销渠道和完备的顾客顾客服务体系,就可以利用这些能力的延展性,更加充分地发挥出横向多元化经营带来的优势,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长期竞争优势。 总之,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要向国际的综合性服务集团和金融服务业的百年老店目标迈进。就一定要认真研究、分析公司的市场营销环境,尤其是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公司管理者应该事先作好充分的准备,针对经营环境的每一项重大变化,制定出一个或多个应变方案和对策,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同时,根据变化的形势,随时修正和调整经营策略,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购买的二手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案情简介】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 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 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 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 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 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 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 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 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 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大学生实用法律论文

姓名:X X X 班级:XXX 学号:XXX 欲望风暴·校园迷情之案例分析 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我们只是生活在一个相对社会较简单的生活圈,各个方面还处于懵懵懂之期,对于法律还没有充分的了解和学习,还相当缺乏一些基本法律的知识,当我看了《普法栏目剧》的“欲望风暴·校园迷情”之后,让我对于法律有了进一步的理解,也有很多的感触和肺腑之言,下面我将以法律的角度,全面而详细的阐述这个案例: 曹玲玲:在这个案例中,曹玲玲并没有触犯法律,但是这些一系列悲剧事情的发生,却都是因她而起。在高中时,她就性格孤僻,不善和人交流,到了大学时,又特别的偏激。就读大学期间,她喜欢上了一个文质彬彬、有文学修养却有着家庭婚姻的老师,在道德上曹玲玲实属不该这样做,但是处在一个情窦初开的时期,对于感情是非的决定也是无可厚非的。做出这样决定的同时却也在深深地伤害着一个人,曹玲玲的前男友曾亮,曾亮是很喜欢曹玲玲的,对她不离不弃衷心劝告,句句笃言,字字肺腑,但曹玲玲依然无动于衷。终于有一天悲剧发生了,曹玲玲死了,无论她是怎么死的,是自杀还是他杀?她都是最大的受害者。但我都会相信法律会给她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曾亮:他在这个案例中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的绑架罪:以勒索财物

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曾亮虽然用他的冲动去扞卫他的爱情,但是这样的做法是不理智的,是愚蠢的,更是触犯法律的。当他知道曹玲玲和苏元老师有不正当关系时,不应该选择沉默,更不应该选择报复,甚至在得知曹玲玲死亡之后,贸然去动手殴打苏元老师,以及酗酒解愁,直至最后他绑架了苏元的女儿苏媛媛为人质,要挟苏元主动向警察自首以及索要十万元现金,这都是不对的,是愚蠢至极的做法,最终等待他的只有法律的严厉制裁。 苏元:在这个案例中苏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的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一个大学的老师,应该为人师表,以身作则;然而他却克制不了自己,最终走错一步误其一生啊;作为一个有家庭婚姻的男人,应该勇敢担当责任,应该爱护自己的妻子及孩子;然而他却控制不了自己的欲望,在感情上背叛了他的妻子,最终导致悲剧进一步的发生,他是悲剧发生的始作俑者。就在他极力想和曹玲玲撇清关系时,却发生了一件令他始料未及的事情,一张张昔日和曹玲玲暧昧的照片出现在他面前,铁的证据使他不知所从,紧张万分。这时苏元叫来了曹玲玲的唯一闺蜜于小芳,询问了一些关于照片的事情,而于小芳借此机会向苏元表白了,更是让苏元不知所措。之后更是以曹玲玲为名的一篇篇帖子,直指苏元和曹玲玲的不正当关系,更是让苏元身心俱疲。此时警方注意到了帖子,最终将于小芳抓获。 于小芳:在这个案例中于小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的侮辱罪、诽谤

保险研究论文选题(DOC)

《保险研究》2015年关注的研究方向 (按照“新国十条”框架提出) 当前,保险学术理论研究亟需解放思想、拓宽视野,跳出保险看保险,在理论研究、政策研究、实务和技术研究等方面获得突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以下简称“新国十条”)发布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历史机遇。为了给社会各个方面在进行保险学术研究、政策研究、实务技术相关联的研究活动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编辑部根据国务院“新国十条”的基本精神对保险学术理论、政策、实务技术方面需要研究探索的问题作了一次梳理,作为编辑部学习“新国十条”的初步认识。现将这些问题予以发布。 学术理论性选题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1、现代保险服务业在国家防灾减损体系中的作用研究 2、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功能定位及实现途径研究 3、现代保险服务业社会责任研究 4、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国际比较 5、现代保险服务业文化问题研究 6、保险新业务领域探索及其风险控制研究 7、中国保险史相关问题研究 8、保险业发展的国际比较研究 9、现代保险业服务国家治理体系研究 (二)基本原则 10、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与国际保险市场开发研究 11、保险区域协调发展问题研究 (三)发展目标 12、保险业发展战略目标研究 13、中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研究 14、保险业与经济协同发展问题研究 二、构筑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四)商业保险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15、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实施路径研究 16、运用商业保险手段提升社会保障体系的可持续性研究 17、商业保险参与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研究 18、商业保险参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 19、年金保险市场相关问题研究 20、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协调性研究 21、长寿风险量化与管理研究 (五)养老保险产品服务创新 22、养老服务产业化研究 23、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研究 24、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研究 25、现代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研究 26、养老保险融资策略研究 (六)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 27、长期护理保险研究 28、商业保险参与健康服务业研究 三、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七)保险机制应用于公共服务方式创新 29、现代保险服务业在国家社会风险管理中的作用研究 30、保险数据平台与公共服务平台数据共享研究 (八)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功能 31、侵权损害赔偿与责任保险的互动研究 32、责任保险相关问题研究 33、强制责任保险问题研究 34、职业责任保险相关问题研究 35、责任保险法律体系建设研究 36、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协调发展研究 四、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九)保险与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 37、保险业参与灾害救助体系研究 38、商业机动车辆保险制度研究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课论文

河北科技学院考查课封面及试题 河北科技学院考查课考核答题纸

学习《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课程的收获 选这个《经典法律案例分析》选修课了解到了国家的一些基本法律和与我们关系密切的法律规定。例如:刑法中八大重罪,婚姻法中的结婚、离婚,和一些遗产分配的问题。 在以前选《社交与礼仪》选修课的时候,就有幸选择了石老师的课,觉得石老师是个会讲故事的老师,上课很有趣,不枯燥。什么情况下也不至于导致学生昏昏欲睡,因此,通过石老师的有趣的法律课可以给我这个不懂法的人好好地普普法。 “八大重罪”具体是指: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抢劫罪、放火罪、贩卖毒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爆炸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如果目击或者属于八大重罪正在实施的伤害人,那么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无限防卫权说白了,就是可以提供打击限度无限大,大到不法侵害人死亡为终结。国家对于违反此法律打击力度之大可见一斑。下面说一个石老师讲过的事件,和其最新的动态。 2013年3月31日中午,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林森浩将实验剩余的剧毒化合物注入寝室饮水机槽。4月1日,其室友黄洋饮水后不适入院。4月16日,黄洋死亡。上海警方认定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一审法庭上,林森浩当庭供认了起诉书指控其采用投毒的方法致黄洋死亡的事实,但对作案动机、目的和犯罪故意进行了辩解。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又故意隐瞒其病因。 2015年12月1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的罪犯林森浩,被依法执行死刑。行刑之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林森浩与其父亲林尊耀等亲属进行了会见。11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林森浩执行死刑。 两个年轻的生命就此终结,本来是两个人才却没有为社会做贡献,没有回馈父母养育之恩,是社会法治进程中的悲哀。在大学中,对于学生的法律教育往往是“轻描淡写”。开设有关法律和生命价值观的课程,让学生们能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生命,对自己的生命负责。我很高兴能选择《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这门选修课程。让我能更明智,了解法律,珍爱生命。 结婚: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是男女结婚年龄的起点,是划分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的界限。男女到了这个年龄,并不是非结婚不可的年龄,国家号召晚婚,青年男女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本身的情况和要求,适当地推迟结婚时间。 结婚条件有两种,一是必须具备的条件,二是禁止结婚的条件。必须具备的条件为: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禁止结婚的条件有: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离婚: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途径: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

关于保险行业论文分析

关于保险行业论文分析 我国保险业历经20余年的高速发展,已经开始了两个重要的转型:一是市场结构的转型,即随着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和新主体的成长,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完全垄断的市场结构已不复存在,形成目前寡头垄断的格局。 这种趋势必将进一步发展、深化,并逐渐过渡到垄断竞争的市场类型;二是市场总体供求的转型,即市场的发育及主体的多元化带来了保险服务供给能力的增长,相对于现阶段我国居民的负担能力和保险意识而言,保险市场将日渐显现出供给相对过剩的特征,向买方市场转化。 伴随着这样两个转型,我国保险市场的竞争势必愈益激化,竞争的重点将超越目前在市场份额上的争夺,更加注重在细分化、差异化市场上的争夺。 因此,市场营销在企业发展中的战略性日益显现,保险公司必须树立现代营销新理念。 一、市场营销对保险公司的战略重要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深化,与大多数商品一样,保险服务这种特殊的“商品”也已经告别了短缺时代,开始了激烈的市场竞争。 以往专注于“生产”和“提供”产品的营销思想,已经不能适应变化了的经营环境,市场营销作为经营管理的一种全新的理论和方法,逐渐受到保险界的重视,并被引入到这一新领域。

(一)市场营销在特定阶段是有效地销售保险服务、快速扩展市场份额的操作性手段。 保险公司经营的最终目标在于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其关键在于有效地销售自己的保险服务。 在居民整体保险知识比较缺乏、保险意识较弱、保险公司产品趋同性特征明显的情况下,力量强大的市场营销手段对于有效地销售保险服务、快速扩展市场份额具有重要意义。 实践证明,在这个阶段,恰当的市场营销策略对于催醒公众的保险意识、彰显企业的个性化服务、吸引潜在客户成效尤为显著。 一个最具说服力的例子是: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进入上海市场之初,为了迅速打开市场局面,扩大公司知名度和影响力,引入了全新的寿险个人营销方式,组建了4千多人的营销队伍,短期内就取得了奇效。 1994年上海寿险新签保单77万份,其中友邦公司就占了70万份,人保、太保、平安“三巨头”仅占了7万份,给上海乃至全国寿险营销业和传统营销观念带来了强烈震撼,迫使其它公司不得不纷纷效仿。 (二)市场营销是挖掘保险的潜在需求,开辟新的成长空间的策略性措施。 同发达国家“无所不保”的保险体系相比,我国还有不小差距,存在巨大的潜在需求。 20xx年我国商业保险保费收入为3053亿元,据预测,到20xx年,

法律案例论文格式

法律案例论文格式 【篇一: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购买的二手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 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

婚姻法案例分析论文

夫妻不忠赔偿案 段宇离婚案 【案情】: 段宇原是上海一家企业的营销人员,与前妻离婚后在常州创业。1999年,通过征婚,他与同是离异的郑婉清相识。交往不久,他们就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份,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做了约定。同时,双方还约定,夫妻结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夫妻间的“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婚外情等破坏夫妻感情的情况,有过错的一方应当给予无过错的一方经济赔偿30万元人民币。 协议签订后不久,郑婉清就发现丈夫段宇与别的异性有染。2000年10月14日凌晨,郑婉清得知丈夫在看望由前妻抚养的儿子时,留宿于前妻家中;2001年8月11日晚,郑婉清又发现段宇与另一陌生女性一起进人其在常州的家,至次日凌晨1时仍未离开。为此,夫妻俩矛盾不断加剧,危机四伏的婚姻终于破裂。2002年6月,段宇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与此同时,郑婉清也以段宇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段宇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受理此案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段宇和郑婉清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协议有效,且郑婉清提供的证据证实了段宇与其他女性的不正当行为,可以认为他已经违背了夫妻间关于彼此忠诚的约定。故判决段宇支付郑婉清赔偿金30万元。 判决做出后,段宇不服,向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在上诉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段宇支付郑婉清25万元人民币。 【案例分析】: 法律事实: (1)1999年不久,段宇与郑婉清登记结婚。 (2)2000年6月份,段宇与郑婉清经过“友好协商”,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做了约定。 (3)2000年10月14日凌晨,段宇因看望孩子而留宿于前妻家中。 (4)2001年8月11日晚,段宇与另一陌生女性一起进人其在常州的家,至次日凌晨1时仍未离开。 (5)2002年6月,段宇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法律依据:

我国保险市场问题分析论文

我国保险市场问题分析论文 摘要:本文在分析中国再保险业的发展历史以及再保险市场的类型和再保险的业务种类的基础上,从中得出中国再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其面临的新的挑战,进而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措施和发展趋势。 关键词:再保险;发展;探析 一、再保险含义及其发展历史 1.再保险和再保险市场的含义。再保险又称分保,它是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它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保险业务。再保险在本国范围进行,成为“国内再保险”,若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进行分保的业务称为“国际再保险”。而再保险市场则是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之间的风险分散处理的二级市场。 2.再保险的业务类型。再保险业务又可以分为法定分保和商业分保。我国目前的《保险法》规定了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业务的20%向中国再保险公司法定分保。同时还规定各保险公司的商业分保应优先向国内的保险公司办理。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再保险公司在我国再保险市场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业务发展也相当迅速。1998年公司分保费收入118.02亿元,货币资产由公司成立之初的9.49亿元增加到74.88亿元,长期责任资本金由1996年的48.7亿元提高到60亿元。按净保费计算,中国再保险公司已进入世界再保险公司20强之内,初步确立了中国再保险在国际保险业的地位。 3.中国再保险发展历史。我国再保险业发展的历史不长。建国后我国保险业一直是独家经营,再保险业务由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保)专营。随着其他保险主体的出现,1988年根据《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内开始办理30%法定分保业务,由人保再保部代行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1996年人保组建集团公司,成立了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至此,国内才有了一家经营再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1999年3月,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再)在中保再的基础上组建成立,从此中国民族再保险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二、再保险市场发展现状 1.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据中国再保险公司的统计,该公司1999年

法律案件分析论文3000字

法律案件分析论文3000字 篇一:法律案件分析报告 一分公司法律案件分析汇编 前言:近年来,我分公司部分工程项目部陆续发生了一些工伤赔偿、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法律纠纷案件。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一些工程项目部与劳务分包队伍签订的分包合同不严谨,对劳务分包队伍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合同纠纷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一些工程项目部相关人员对合同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够认真,不细心研究合同条款,合同签订不严谨,资料手续不完备,项目部管理不到位,责任心不强,给单位造成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为了有效地预防相关案件的发生,分公司将这些案件进行了汇总,并对案件的起因、经过、结果逐一进行了分析,形成了法律案件分析报告。现将此分析报告发给各工程项目部和固定施工生产单位,希望各基层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以此为鉴,认真查找自身不足,加强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学习,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管理办法,严格工作流程,确实增强工作责任心,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 一、陈天华工伤案件 陈天华,男,54岁,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士,2021年4月1日成为承德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支护班组的一名工人,未与承德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系事实劳动关系。承德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德宁武高速公路A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负责A6合同段东花园隧道工程施工。 2021年6月22日陈天华在A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东花园隧道进口洞内

施工作业时,拱顶碎石坠落,砸到手部,立即送往医院急救,经诊断为左手大拇指骨折,住院治疗后医生建议出院疗养。住院期间承德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了一切费用。陈天华出院后一直情绪不稳定,稍有好转就向承德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领导提出个人索赔问题,并提出辞职和一次性补偿条件。承德华宝建筑公司鉴于此种情况作出决定: 1、疗养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2、回家养病期间补偿4000元; 3、一次性补偿本人10000元。 但是本人提出条件较苛刻,承德华宝公司无法接受,双方处于僵持状态。 2021年9月路桥集团公司企发部接到《福建宁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和《工伤认定提供举证材料通知书》,要求路桥集团接到通知后十日内提供不认为是工伤的有关证据材料。路桥集团企发部随后通知一分公司办公室核实此事,办公室将此案件资料发送福建宁武高速公路A6合同段项目部书记张建军核实调查此事,但是当时项目部并不知情。张建军通过询问承德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才知道此劳务作业队系挂靠承德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办公室通过向集团法律顾问咨询回复是:如果10日内拿不出证明陈天华与路桥集团无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宁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认定此人与路桥集团具有事实劳动关系,承当工伤赔偿的责任。因此,分公司要求项目部协调此劳务作业队尽快自行解决此事,和陈天华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并让陈天华放弃工伤认定申请。通过项目部对劳务作业队不断地协调工作,此劳务作业队以承德华宝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名义与陈天华于2021年10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关于保险业的论文

关于保险业的论文 范文一:保险资金运用问题及建议 摘要:本文第一部分结合我国的实际列举了保险资金运用的现存问题,第二部分从吸收、培养人才的角度给出了相关的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资产负债匹配;金融创新;人才培养 一、保险资金运用现存问题 一收益率较低,投资结构有待优化 我国保险业资金运用的主要渠道为债券投资和银行存款,虽然债券投资所占比例大于 银行存款占比,但8年来银行存款的比重平均在29.81%。较高的银行存款占比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安全性,但也影响了收益性。资金运营结构还可以向调低银行存款占比、调 高债券占比方向优化。 二保险投资行为短期化,期限匹配问题较为严重 从我国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状况来看,由于缺乏具有稳定回报率的中长期投资项目,致 使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期限长短与否,基本都用于短期投资。这种资金来源和运用的不 匹配,严重地影响了保险资金的良性循环和资金使用效果,同时带来了较大的利率风险。 三面临改革,缺乏人才,无法把握机遇 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方面的改革不断深化,在资金运营过程中基本上已经不存在早期诸 如投资渠道狭窄、投资手段有限等问题。但随之而来的是缺乏与新环境、新背景相适应的 投资人才、风险管理人才。这无疑对保险业是巨大的机遇同时也是艰巨的挑战。想要抓住 机遇,提高投资收益率;完成挑战,较低资金运营风险,就必须吸收、培养大量相关人才。 二、相关建议 一完善保险资金的资产负债匹配机制 正如前文中提到的,我国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存在险投资行为短期化,期限匹配问 题较为严重的问题。寿险业资金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在进行相应的寿险资金运用 的过程中,应当拓宽渠道、放开眼界。将资金更多地从短期的银行存款和短期债券的短期 投资方式,向以债权形式投资交通、通讯、资源等基础设施项目,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医疗机构和养老实体等长期投资上来。这样一方面能够优化保险业 的资金配置体系,使资金配置更加顺畅合理,另一方面也能够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率。 二充分利用金融工具,合理进行金融创新

中学生法律案例分析

案例一:2010年2月26日上午9时25分,某校学生李某某在宿舍违章使用“热得快”,约9时30分离开宿舍时未拔掉电源,致使“热得快”过热,电线短路引起火灾。 分析: 1)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使用“热得快”,是导致火灾的直接原因。 2)生活中养成的粗心大意,在这次火灾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3)依据有关规定对李某某治安罚款100元 案例二:因为和大声斥责自己的父母争论了几句,16岁的小朱一气之下,闷头冲出家门,整晚没回家。一周后,警察找上门来,小朱在夜不归宿的那天抢劫了6名学生。原来,小朱离家出走之后在网吧里通宵上网,但又没有钱,于是他就把手伸向了同学。 分析:不少例子表明,没有确切原因的夜不归宿,是临近或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征兆之一。据调查,在100个未成年犯中,绝大多数犯罪行为是利用夜晚的时间完成的,而且不少违法行为实施后,他们都没回家。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缺乏生活经验和辨别是非的能力,擅自外出并夜不归宿,一旦发生问题,由于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监护,很容易受到外界的侵害。 案例三:交友不良容易走邪路。15岁的魏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是交友不慎导致他走上了邪路。据魏明自述,他在同学的生日宴会上认识了出手大方的王大哥,王大哥经常请他去餐馆吃喝,带他去电子游戏厅玩游戏机。工作繁忙的父母没时间陪她,王大哥成了魏明的好朋友和崇拜偶像。一天,王大哥突然对魏明说:“有一个小子总跟我过不去,我不便出面,你替我教训教训他,反正他也不认识你。”被王大哥这么一蛊惑,原本老实听话的魏明手拿木棒,朝那个人的头上猛击一棒,导致其头部受了重伤。 分析: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青少年时期,一定要慎择友,择良友。和好的朋友在一起,互相学习,互相促进,有利于共同进步。若是和不良的朋友在一起,反而容易受到不良的影响。帮助他人、助人为乐是做人的美德。但是为了哥们义气两肋插刀,最终是一失足成千古恨。面对他人包括朋友的要求,必须保持头脑清醒,以法律和道德为标尺进行衡量,三思而后行,不可随意迁就,否则会铸成大错。青少年要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我的预防犯罪能力,时刻珍惜现在所拥有的幸福、自由、快乐。 案例四:口角纠纷引发杀人惨案。一天晚上,原励德实验中学发生一起故意杀

保险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大全

友情提醒:免费论文使用次数过多很难通过抄袭检测系统,内容仅供参考切勿摘抄;如若有意找寻原创论文,可点此进入发布任务获得与时俱进原创论文。 保险专业论文参考选题大全(238个) ★我国寿险市场竞争方式探讨 ★也谈保险信用问题 ★保险营销方式创新谈 ★试论我国寿险产品发展趋势 ★车险费率市场化之我见 ★试论我国商业健康险的发展模式 ★也谈保险创新 ★银保合作方式新探 ★中资保险公司竞争能力分析 ★也谈保护我国民族保险业 ★如何提升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 ★构建战略联盟提升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 ★也谈网络保险 ★我国保险监管趋势探讨 ★略论中资保险公司应对外资保险公司入侵的对策 ★寿险营销渠道创新论 ★加大保险宣传提升保险意识 ★试论我国保险业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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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营销定位战略 ★论完善寿险营销体制 ★论完善产险营销体制 ★保险产品策略(寿险/非寿险) ★保险营销渠道策略 ★保险的宣传推广策略(或保险广告策略,或保险公共关系策略)★保险服务策略 ★论保险企业的文化战略 ★保险营销团队建设 ★论保险营销组织与队伍管理 ★客户关系管理 ★论如何当好营销部经理 ★论保险营销员的薪酬管理 ★论营销人员的激励 ★论保险营销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 ★论保险人员的职业形象建设 ★兼业保险代理人的发展与管理 ★专业保险代理公司的发展方向及规范管理 ★保险经纪公司的经营发展策略 ★论银行保险的发展趋势 ★论客户经理制的实施与管理 ★论个人寿险业务的经营管理

法律案例分析小论文

法律案例分析小论文 欧阳亦梵 3100104662 在这个科技突飞猛进的时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一切新的是事物不断出现在我们的眼前。不同价值观的文化汹涌而来,冲击着我们的 思想和世界,到底什么是对的,到底什么是错的,世界是什么样的,我的信仰 是什么。当一切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都不确定的时候,我们迷茫着也苦苦追求着,探寻着我们全社会都共同拥有的信仰和准则。当风雨激荡时,大学生作为 社会的旭日朝阳,应当勇敢担当起吹响前进号角的使命。我们要坚持忘我们的 原则,树立坚实的丰碑,告诉社会,这就是我们的准则和底线,使每一个人都 应该去做的和遵循的。这就是当今的道德和法律。 + 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离不开两种手段:法律和道德。道德和法律追求的目 标是一致的,都是通过规范人的行为来维护公共生活秩序,实现经济社会的稳 步发展。道德的更好发挥需要法律的支持,。法律以其强制性坚实而有力的保 障着我们的社会向前发展,每个人都必须遵从。 在公共生活中,法律可以约束人的行为。法律是最有权威的的公共生活规则,它既有国家强制力又有普遍约束力;它不仅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共生 活准则,引导人们自觉守法,而且通过制裁破坏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强制人 们遵守社会公共行为准则。法律具有指引、预测、评价、强制、教育的作用, 只有政府、社会、公民都明确公共生活规范意识,并自觉遵守,才能建立起和 谐的现代生活方式。要想在全社会建立起尚法的风尚,首先大学生要带头充分 认识了解法律,把握在公共生活中主要法律规范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提升 自己的文明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包括民商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 刑事法律制度。县重点分析民商法。民商法与人们的日常活动的关系最为密切,人们的人身、财产受民商法保护。大学生了解民商法的知识有助于正确处理有 关权力与义务的关系,依法自觉履行义务,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主要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 下面我以与大学生最为密切的知识产权为分析重点。知识产权是调整在创 造使用转让和保护智力成果或工商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主要要有《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法》,还有大量关于知识产权的法规和规章。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在社会中有着越来越大的影响。 以商标权为例。商标权时至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商标法只调整商标在注册、管理、使用、和保护的过程中发生的个总社会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商标权的取得采取注册原则,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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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3篇

以下是整理的法律案例分析报告,欢迎大家观看。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一】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人张某(爱害人),男,汉族,1976年9月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 . 被告人陈某(肇事方),男,汉族,1972年3月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沙门村 . 二、案情简介: 年5月27日,陈某驾驶豫A B888号广州雅阁小型轿车沿国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国基路163路()公交站牌处,与张某驾驶的轻骑牌电动车相撞,致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陈某不旦没有求助受伤者(张某),反而驾车逃逸。 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张某被120送入河南省煤炭总医院(以下简称煤炭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1、创伤性失血性休克;2、脑外伤;3、左侧第6肋骨骨折;4、脾破裂;5、左腘窝处皮肤挫裂伤,肌腱断裂;6、面部皮肤裂伤;7、肠粘连,肠系膜裂伤等。治疗至年6月8日,因受害者张某无钱继续治疗而被迫出院。出院证上显示:1、建议继续治疗;2、加强左下肢腘窝处伤口换药;3、延期吸查血小板,加强下肢活动预防血栓形成等。 年6月18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五大队(以下简称交警五大队)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 年6月23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以下简称事故鉴定所)依法对受害者张某伤情程度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以下简称损伤鉴定书),结论为“张某伤情程度评定为重伤”。 年6月16日,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刑事拘留,年(批捕没)。即将被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本案争议焦点: 1、交警五大队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瑕疵 2、事故鉴定所依法作出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瑕疵。 3、误工费的的赔偿期间是多久 4、陪护费的赔偿时限及陪护人数(病历不明确)的确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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