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

1.某市宏达烟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采购了一批假茅台.五粮液等白酒进行销售,导致消费者王某某等六人中毒或死亡,工商管理机关接到举报后,查获100多瓶假酒。工商管理机关没收了宏达公司违法经营所得,并处以20万元罚款。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回答问题:

(1)该案中有几种法律关系存在?分别是什么法律关系?

(2)说明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谁?

2.2005年7月,某市远大贸易公司将盖有本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韩某,委托他购买建材。2005年8月10日,韩某用该空白合同书与该市加佳服装厂签订了购买200套服装的购销合同,货款总额为23000元,合同规定货到后15天内付款。韩某将签好的合同带回交给远大贸易公司经理王某,王某对此合同未臵可否。2005年8月25日,加佳服装厂将200套服装如数运至远大贸易公司,远大贸易公司验收后陆续出售,但远大贸易公司并未在约定的付款期内付款,在加佳服装厂电话催收时,远大贸易公司却以韩某超越代理权限与加佳丽服装厂签订合同为由拒付货款。

回答问题:

(1)本案中有几个法律关系存在?是什么法律关系?

(2)远大贸易公司应承担什么性质的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3)对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加佳服装厂可通过何种方式进行保护?

3.甲国有企业将某项生产任务承包给其内部的乙车间来完成,双方为此签订了承包责任书,约定车间可以使用甲企业的机器设备及原材料,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该项生产任务等事宜。请问在甲国有企业与乙车间是否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如果形成了法律关系,请指出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4.某市侨兴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的1/4,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在1998年4月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如何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董事长李某在1998年4月1日发出召开1998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如下:为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凡持有股份10万股(含10万股)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小股东不必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会议议程为两项:(1)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所遇困难的措施。(2)改选公司监事二人。出席会议的有90名股东。经大家讨论,认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表决解散公司。表决结果,80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表决权3/5,同意解散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会后某小股东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案中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合法吗?程序有什么问题?

(2)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存在什么问题?

(3)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合法吗?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有效吗?

(4)该小股东的什么权益受到了侵犯。

5.深圳某实业公司(甲)和中国某西南公司(乙)于1993年12月和1994年12月签订了4份购销合同。1998年4月15日,双方对未付货款部分,签订了对帐单,总计乙尚欠甲约60万。由于乙拖欠不付,甲遂按合同中的仲裁约定向某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乙接到通知后,通知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应诉。理由是:(1)本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对自己未发生效力;(2)有关仲裁条款未发生法律效力。

经查:(1)双方所订的合同均采用的是某市工商局监制的合同标准文本。合同中,仅有供方的法定代表和委托人的签字和加盖的供方合同专用章,需方仅有委托代理人程某的签字。而1993年签订的3份合同中,均在第13项中明确约定?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2)需方签字人程某的公开身份是乙商场部经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均由程某操办。(3)在1994年4月15日签订的对帐单中,供方加盖了公司印章,而需方仅加盖了属于乙公司的分公司地位的轻工经营部的印章。

(1)商场的部门经理有无对外的代表权?

(2)无权代表是否有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6.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要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万元。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甲出资18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万元、著作权作价出资11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著作权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乙出资15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万元、特许经营权出资5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丙以货币5万元、厂房作价22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3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缴付。(2)经理由董事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出资各方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为:甲按照注册资本40%的比例行使表决权;乙、丙分别按照注册资本30%的比例行使表决权。(3)公司分配红利时,出资各方依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甲享有红利30%的分配权;乙享有红利35%的分配权;丙享有红利35%的分配权。

回答问题:

⑴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请说明理由

⑵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说明理由。

⑶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公司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说明理由。

⑷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说明理由。

7.1994年5月,某商业公司(甲)与另外6家企业达成协议共同成立一家具公司。之后,甲草拟了章程,新企业暂定名为?明光家具有限公司(乙)?,此章程经7家企业审核后认可。章程中确定公司资本为200万元,其中甲出资60万,其余投资由另外6家企业承担,交足出资后,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筹备处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了验资证明。同年11月,乙的筹备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丙)申请设立登记,并向其提交了必要的文件。丙经审查后认为,乙的条件是合格的,但是本地已有四家家具厂,再设立一家家具公司对本地经济无大的促进作用,因此不予以登记。当乙的筹备处把丙不予登记的通知传达给甲等企业后,这些单位不服,以丙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丙对其设立新企业的申请予以登记。

(1)能否胜诉?

8.小A等三人想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M股份有限公司,他们拟定了以下方案:

(1)为了增强公司实力,开拓海外市场,想要吸收美国的四家公司作为发起人;

(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3000万元,剩余的向社会公开募集;

(3)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方案规定投资者既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实物、知识产权的出资,还可以分期缴纳;

(4)为了能使公司尽快成立,股票以其面值出售,如果多买股票可以给九九折优惠;

问题:该方案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

9.2006年4月,某船务公司(甲)与某饮料厂(乙)在江苏某地发起设立某矿泉水有限公司。甲与乙签订一份协议,内容为:乙投入35万元,甲投入25万元;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决策和执行机构;出资方按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公司筹备及注册登记由乙负责。同年6月及7月甲按规定将25万元汇入乙账户。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人选,并举行会议,制订生产计划。但此后,公司没有开展业务活动,并没有办理注册登记。甲曾向乙催问数次,未有结果。到2006年10月,由于矿泉水公司一直没有登记开展活动,甲要求乙退回其投资款,双方发生争议。甲认为,由于乙负责办理登记而一直没有成功,致使某矿泉水公司不能成立,所订立协议无效,应退回其投资25万元。乙认为,双方签订了协议,缴纳了出资,制定章程,至今已半年时间,即使未办理登记手续,只是形式上有欠缺,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而且,双方所订立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中并未规定乙办理注册登记的期限,所以该协议至今仍为有效。甲要求退还投资款,属于违约行为。所以乙主张双方应继续履行协议,由乙方尽快办妥注册登记手续。

问题:

1.某矿泉水有限公司是否成立?

2.甲是否可以撤回投资?

1.某矿泉水有限公司没有成立。

2.某矿泉水有限公司没有成立,甲是可以撤回投资的。

10.1994年9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其余六家企业共同筹建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为1200万元,七家企业认购500万元,其余70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10月,发起企业认足了500万元的股份,由于厂房需要装修,因此筹建处向某装潢公司购买一批材料,价值总计人民币70万元。商定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一经成立即向装潢公司付清货款。一周后,装潢公司按约将货物运至筹建处指定的仓库。经国务院证券部门批准,七家企业发起的企业在当地报纸上发布招股说明书,进行公开募股。募股期限过后,仅募集到620万元,公司无法成立。某装潢公司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要求偿付装饰材料货款70万元。七家企业以种种理由相互推诿,拒付货款。装潢公司遂以七家企业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设立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可否对外进行法律行为?

(2)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11. 1998年9月,郑某、徐某、梁某三人合伙投资成立某化学有限公司,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注册资本70万元,其中,郑某出资60万,徐某、梁某各出资5万。1999年1月,徐某经其他股东同意,将股权转让给郑某,收回股金5万元。此后,由于徐某认为其已退股且声明公司今后一切事项与他无关,因

而拒绝在有关材料上签字,致使某化学有限公司无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000年4月,某化学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徐某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并退还已收回的股金5万元。

(1)徐某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有效?

12.2006年2月,甲、乙两公司经多次协商,达成共同出资设立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丙公司)的协议。该协议约定:(1)甲企业出资100万元,其中货币50万元,著作权作价50万元;乙企业出资200万元,其中专利权作价150万元,商业信誉作价50万元。(2)公司在A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3)公司设立3年后,双方按出资比例抽回各自出资的30%。

(1)请根据以上情况回答:该协议在内容上有哪些违法之处?

如公司最终得以设立,2007年2月,甲公司欲转让自己持有股权的50%,经多次谈判与丁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依协议约定,丁公司将转让款50万元交付给甲公司,但当丁公司到丙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时,股东乙公司提出其不知道甲公司股权转让事宜,如甲公司转让丙公司股权,其有权优先购买。

(2)请回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有哪些法律规定?本案中甲公司转让股权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13.2006年5月1日,甲、乙、丙、丁四公司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四方共同出资改造甲所属的空调器厂,并把厂名定为宏达空调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其中:甲以旧厂房作价4000万元,并以红星牌空调器商标折价1000万元作为出资;乙以现金2750万元,并以空调器生产技术折价2250万元作为出资,丙、丁各以现金5000万元作为出资;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四方资金必须到位,由甲负责办理公司登记手续。2006年6月1日,经工商注册登记宏达公司成立。2006年8月1日,丙提出自己的公司因技术改造缺乏资金,要求抽回自己的出资,同时愿意赔偿其他股东的经济损失各50万元,宏达公司股东会研究后没有同意丙的要求。2006年11月5日,甲公司提出将自己所持有股权的1/3转让给戊。请根据以上事实回答:

(1)甲、乙、丙、丁约定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对丙的要求,宏达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是否正确?为什么?

(3)对甲的要求,应如何处理?

14.甲、乙、丙三个发起人想要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请回答下面几个问题:

(1)如果采用发起方式设立该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三个发起人首次最低要出资多少?

(2)如果采用募集方式设立该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和认股人的出资形式有哪些?

(3)如果采用募集方式设立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每股一元,除法律、行政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三人至少认购多少股份才能组建公司?

15.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建筑材料,总资产1200万元,总负债200万元。现公司股东会全体股东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以下决定:(1)投资50万元,与乙公司共同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2)向丙卫生洁具生产有限责任公司投资200万元;(3)发行500万元一年期公司债券;(4)减少注册资本50万元;(5)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

问题:股东会会议的上述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16.某国有独资公司于1994年5月18日成立,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全部为

国家出资,经营业务主要为外贸出口。公司成立后,由于国内外的诸多因素的影响,经营状况不是很好。1996年7月25日,同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就合并问题达成了初步意向。在此之前,双方多次接触,就合并事宜分别进行了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在决议时经过了董事会2/3的通过。

(1)董事会决议是否合法?

17.香港环亚公司是中外合资的上海海鸥公司股东之一。2007年3月,海鸥公司召开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组成第二届董事会,其中林女士为香港环亚公司委派的董事。6月19日,海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四项议案。但海鸥公司未将该次会议的召开通知林女士和另一董事李女士。香港环亚公司认为会议召集程序违背公司章程,根据海鸥公司章程,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此次会议剥夺了董事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决议。海鸥公司认为,尽管公司章程对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规定了发送书面通知的程序,但是,按照公司惯常的运作方式,历来不以各董事到会的方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相关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均是事先通过电话与各董事联系后,再将会议决议传真给各董事签名形成。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也是采用上述方式召开,因此,香港环亚公司所持的异议不能成立。

问题:该决议是否应该撤销?

18.深圳市甲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是乙实业公司(简称乙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甲公司1996年对乙公司拥有相对控股权。在1997年4名甲公司的人士进入乙公司董事会,控制了乙的董事会。后来自甲公司的两名董事因涉案无法行使董事职责,这使得甲公司对乙公司的相对控股权受到挑战。

在1998年12月17日乙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上,甲公司与乙公司董事长以及乙公司新的大股东丙集团公司之间出现了较大的意见分歧,从而使包括收购丙集团公司下属的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60%的股权的决议未获得通过。会后,乙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某电子技术公司投资6000万元,占某电子技术公司总股份的30%。

1999年1月14日甲公司向某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在起诉状中称,乙公司的董事长以公司名义,超越职权范围,未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出资6000万元收购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30%的股权,是违法的。

被告答辩称,虽然股东大会否决了用1.4亿元收购某电子技术公司60%的股权,但是用6000万元收购某电子技术公司30%的股权是完全符合有关操作规定的。与此同时,乙公司董事会于1999年2月12日在某市召开临时会议,出席会议董事4名通过决议,又收购了某电子技术公司21%的股权。

(1)股东大会否决收购某电子技术公司议案后,董事会改收购为投资是否合法?

19.单某为某市电器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00年11月,单某以本市百货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80多万元。之后,单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本市五金交化公司。电器商场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单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单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单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电器商场买下。五金交化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本公司与百货公司之间进行的,与电器商场无关。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至于单某作为电器商场

董事而经营与电器商场相同业务,属于电器商场的内部事务,与百货公司和五金交化公司无关。,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人民法院。法院查明,单某曾于1999年12月决定以电器商场一幢楼房为电器商场第四大股东本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于1999年10月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卖给电器商场,事后公司的股东才知晓情况。

现问:

(1)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电器商场的主张有依据吗?为什么?

(3)对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4)对单某为建筑工程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可能作出哪些处理?

(5)单某卖小轿车给电器商场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0.杨某于2006年被任命聘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杨某曾于2005年6月向自己的朋友孙某借款500万元,期限二年。2007年6月贷款到期后理应归还,但经其堂兄多次讨要,杨某百般推托拒不偿还。杨某的堂兄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偿还债务并通知了杨某所在的公司董事会。董事们就该事项进行了讨论。一些董事认为杨某被聘为总经理后工作出色,公司的经营状况有了很大的好转,且现在杨某的聘任期还未到期,也没给公司带来损失,不应解聘杨某;另一些董事认为杨某缺乏诚信,给公司的声誉带来了负面影响,应该对其解聘。

回答下列问题:

(1)总经理在公司中的地位如何?

(2)总经理是如何产生的?

(3)杨某是否应该被免职?为什么?

(4)《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是如何规定的?

21.某省辖市有4家生产经营化工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总注册资本为900万元,4个发起人各认购200万元,其余10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即时就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每股0.9元。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员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三分之一多一点。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懒,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2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5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互相推诿,谁也不愿承担。各债权人于是推选2名代表到法院状告4个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4个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人损失自己承担。

(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2)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

22.A、B、C、D、E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3月13日,该五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具体内容如下: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A拟出资20万元人民币,B拟以厂房作价出资20万元,C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0万元,D、E分别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10万元、20万元。

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008年12月31日前缴足。公司名称为北京翰林有限责任公司。委托A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 2006年3月21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出资方式、名称方面的不合法之处,后经A与另外四人商妥均予以纠正。2006年4月7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表明签发日期为2006年4月2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A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于是于2006年4月11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公司成立后,A主持首次股东会,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作出决议。 2006年4月21日,G打算加入该公司并拟投入1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有代表65万元的股权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于是G加入到该公司。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B作为出资的厂房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B补足差额,如果B不能补足差额,则向A、C、D、G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6年5月,A要求转让出资给F,A于2006年4月5日以书面形式向其他五位股东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通知。C表示同意,G在当日收到后,一直未予答复。D、E称无所谓,但并不反对。B以前曾与F共过事有过恩怨,故坚决反对,但出价不如F高。2006年6月11日,A将出资转让给F,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B不服,认为这是A 故意跟自己过不去并认为转让无效。 2006年7月,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依法成立了天津分公司。天津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翰林公司是天津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翰林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006年8月,翰林公司股东会决议向其他企业投资,于是翰林公司与向某、徐某两位自然人投资设立了一合伙企业。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1)A、B、C、D、E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地方有哪些?

(2)A认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翰林公司成立应当公告,A的观点是否正确?

(3)本题中的翰林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

(4)公司成立后的首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5)公司成立后,G加入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6)董事会做出的关于B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7)A将其股权转让给F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8)翰林公司是否应替天津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9)翰林公司能否投资设立合伙企业?为什么?

23.大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药材批发的企业,金鹏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双方在严酷的市场竞争面前,决定合二为一,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大地公司与金鹏公司的董事会经多次磋商,签订了合并协议,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双方为提高效率,节约时间,于是在做出合并协议10天内通知了部分债权人,同时双方决定,部分偏远省市的债权人就不必通知了。过了30天后大地公司与金鹏公司去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新设成立了大鹏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不久,大地公司的原债权人李某来要账,大鹏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其说:?大地公司已经不存在了,你的债务我们也管不着。?问题:

(1)大地公司与金鹏公司的合并协议合法吗?

(2)大地公司与金鹏公司是否切实履行了债权人保护程序?

(3)大鹏公司工作人员对李某所说的话有法律依据吗?

24. 某生化有限公司(甲)与某贸易公司(乙)是关系企业。甲负责某品牌产品的生产,乙负责经销,该产品商标专用权属于乙,并已注册在案。为获取更大经济效益,两公司经协商达成协议,乙归入甲。双方董事会分别向各自公司股东会提议,双方股东会均议同意合并。于是,两公司签订合并协议。根据协议,甲遂向乙提出转移其全部财产和产品商标专用权。然而,乙部分股东反对移交公司财产及商标权,主张合并协议无效,其理由是,乙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在程序上不合法,公司无权与他公司订立合并协议。该部分股东的根据是:乙共有7名股东,当公司董事会就合并事项通知召开股东会议讨论表决时,即有2名股东(刘某、王某)拒绝到会表决。该2名股东代表公司股份的20%;而在公司股东会讨论这一合并事项时,虽有3名股东表示赞成,但他们只代表公司股份的55%,其余2名与会股东(李某、方某)也表示反对合并,虽然这2名股东仅代表公司股份的25%,但加上另外2名不赞成合并的未与会股东所代表的股份,共计45%。因此,股东会议决议未获绝对多数表决权的通过。因此,股东会议决议应为无效或可予撤销。与此同时,另两名未与会股东刘某、王某也表示,如果公司坚持要合并,则要求退股,并由此产生纠纷,公司股东李某、方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

(1) 在本案中,生化公司与实业贸易公司的合并属于哪种合并类型?

(2) 生化公司与实业贸易公司的合并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25. 原告:某贸易公司

被告:陈某,吴某,李某,黄某,张某,某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清算组成员。

某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工贸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股东会选任公司董事陈某、吴某、李某、黄某和张某五人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将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项分别通知了公司债权人并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公司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清偿义务。某贸易公司是工贸公司的业务伙伴,工贸公司尚欠贸易公司货款30万元,贸易公司依法进行了申报,但工贸公司的清算组成员未予登记,也未列入清偿范围,致使贸易公司的债权不能得到清偿,于是贸易公司以工贸公司清算组全体成员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五被告中的三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 本案中由股东会委任五名董事组成清算组是否合法?

(2) 工贸公司清算组对贸易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理是否正确?

26.王、李二人为夫妇。1998年3月,王某以夫妻二人的名义在某区注册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当年5月,王某将公司转让给张某、赵某和任某三人。王某分别以自己和妻子的名义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张某个人则分别以自己和其他二人的名义签署了受让协议。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张某的股权份额为200万,占40%,其余二人各为150万,各占30%。由于王、李注册的公司没有实际出资,张某等实际并未按协议记载支付价款,只是向王某交付了若干手续费。

公司转让后,张某作为大股东,按章程规定担任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具体负责公司经营。经张某多方活动,公司取得了某地37000平方米的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开发权。在项目承建中,张某个人陆续向公司投资180万元,并通过负债经营的方式,推动工程进度。按正常计划,工程能在2001年底完工。赵某、任某二股东虽然没有实际向公司投资,但对外一直以公司名义活动,并因经营中的纠纷,

曾经召开?股东会?,企图免去张某执行董事的职务。由于股东之间的矛盾加剧,张某于2000年12月以公司名义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任某二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取消股东资格,由其他投资者代替。

(1)本案应如何处理?

第四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27.

2000年8月,张某、陈某、康某三人协商共同出资,设立一家经营食品的合伙企业,并订立了合伙协议,但没有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案。张某、陈某均已经在合伙协议书上签名、盖章,康某因有急事未及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便匆匆赶往外地办事。张某与陈某均按期出资,起名为?康利食品有限公司?,并正式开业。康某回来后也加入合伙的经营管理。该合伙与某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月饼的合同,百货公司将货款汇至其帐户,但该合伙一直未按合同约定供货,并以种种理由不退还货款。2000年末,该合伙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百货公司要求退款,但三个合伙人均以?康利食品有限公司?破产为由拒绝承担债务,百货公司遂诉至人民法院。

(1)该合伙企业是否成立?

(2)合伙企业名称是否合法?

28.甲、乙、丙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部分内容如下:(1)甲的出资现金1000元和劳务作价5万元;(2)乙的出资为现金5万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3)丙的出资为作价8万元的房子一栋,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且丙保留对该房屋的处分权;(4)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于合伙企业成立满1年时再协商确定。

(1)分析该协议的上述内容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29.甲、乙、丙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征得乙、丙同意的情况下,甲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丁,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后甲对戊负债,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戊决定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1)试分析戊是否有权请求对该财产份额强制执行。

30.某合伙企业合伙人甲因个人购房,向非合伙人乙借款2万元,而乙曾与该合伙企业签订了一买卖合同,还欠该合伙企业货款3万元。当该合伙企业向乙催要货款时,乙提出因甲欠其2万元,所以他只需付合伙企业1万元即可。

(1)分析乙的说法是否正确。

31.周某与杨某、王某、陆某一道四人于1999年开办了一个合伙企业。约定由周某、杨某、王某各出资5万元,陆某提供劳务作价5万元入伙,四人平均分配盈余和承担亏损,由陆某执行合伙事务,但是超过5万元的业务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四人办理了有关手续并租赁了房屋进行经营。后来陆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某工商银行贷款十万元。半年后,杨某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某,周某和王某表示同意,但陆某不同意,并表示愿意受让杨某转让的那部分财产份额。因多数合伙人同意丁某成为新合伙人,陆某于是提出退伙,周某、杨某、王某同意其退伙并接纳丁某成为新合伙人。此时,企业已经对某工商银行负债12万元。此后,企业经营开始恶化,半年后散伙,又负债6万元。由此导致了一系列的纠纷。

(1)陆某以劳务入伙是否合法?

(2)周某、杨某、王某能否以陆某向银行贷款超过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事务的限制,未经其一致同意为由拒绝向银行偿债?

(3)杨某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是否有效?

(4)陆某退伙的行为是否违法?

(5)本案中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如何承担?

32.甲、乙、丙、丁是某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比例是4﹕3﹕2﹕1,其中,甲、乙、丙是普通合伙人,丁是有限合伙人。甲因资金周转,将自己的1/2财产份额转让给乙,同时通知了其他合伙人。一个月后,丁通知其他合伙人,拟将自己的1/2财产份额转让给戊,40天后完成转让。此后,丙也将自己的1/2财产份额转让给戊,然后通知其他合伙人。此时,乙表示愿意以相等的价格购买丙转让给戊的财产份额,被丙拒绝,乙、丙发生分歧。乙主张自己作为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而且丙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戊,应当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丙主张已经和戊达成协议,不能更改,还主张甲转让给乙的财产,丁转让给戊的财产,都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是无效的。根据以上事实,分析下列问题:

(1)乙的主张成立吗?说明理由。

(2)丙的主张成立吗?说明理由。

33.1997年10月,王某等五人各出资2万元成立了龙发食品厂,并推举王某为合伙企业负责人。1999年5月,县木材加工厂因生产资金紧张向县农业银行申请贷款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二年,龙发食品厂在借款合同担保人栏内签注?同意担保?字样,并加盖了公章。借款到期后,木材加工厂因经营管理不善未能按期还贷。经多次催取,尚欠本金12万元及利息。2001年9月,县农业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等五人连带承担清偿责任。王某等辩称,龙发食品厂已经于2000年6月解散,并曾在电视台刊登了清理债权债务声明,明确规定了债务清偿期限,并声明对过期债务不给予清偿,因此依法不应当承担还款保证责任。

(1)龙发食品厂承担的保证担保责任是否属于合伙企业的债务?

(2)合伙企业解散时在电视台发布的限期清理债权债务逾期免责的声明对外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34.甲公民、乙企业、丙公司、丁公民、戊公民五位合伙人共同出资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签订合伙协议如下:⑴五位合伙人中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商标权出资8万元,丙以厂房使用权作价出资6万元,丁和戊为有限合伙人,丁以专利技术和劳务出资,作价3万元,戊以提供祖传秘方配料作价3万元出资。

⑵确定甲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并规定甲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合同时,凡是标的超过4万元的,均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⑶合伙企业名称为?珠峰户外用品销售公司?。在进行注册时,工商局指出协议有违法之处,经整改后,企业成立。该合伙企业成立经营一段时间后,乙提出将其持有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杨光,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在如实告知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条件下杨光入伙。杨光入伙前该企业资产总额10万元,负债总额5万元。杨光入伙后,企业又经营了一年,亏损严重,决定清算。清算前企业总资产12万元,新发生的负债为15万元。总资产中含对刘祥的债权2万元。在清算偿债过程中,出现以下争议:⑴甲认为自己欠刘祥2万元,刘祥欠合伙企业2万元,彼此可以相互抵销;⑵丙认为合伙企业全部负债中,欠宋某的4万元是因为甲违反合伙协议规定,私自签订合同标的为60万元的经济合同而形成的,虽然宋某不知

道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性规定,但甲的行为属于超越权限,该债务应由甲个人承担,与合伙企业无关;⑶乙认为自己已经退伙,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⑷丁认为甲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且出资额最大,合伙企业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所形成的差额部分应由甲个人承担,与其他合伙人无关;⑸杨光认为自己入伙时与乙签有个人协议,自己只对入伙后的债务承担责任,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⑴合伙协议有哪些违法之处?

⑵合伙企业清算时,各位合伙人的观点是否正确,请根据所学知识分析说明。

⑶若甲个人偿还了合伙企业资产不足抵债的差额部分后,还能否向其他合伙人追索多偿还的部分?为什么?

第五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35.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0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于是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刘某决定于2001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刘、黄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与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

(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

(3)该企业是否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4)该企业的债权人在刘某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否向刘某的家庭求偿。

(5)刘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

36.2006年5月20日,某大学毕业生张帆从父母手里借了10万元,设立了个人独资企业靓影美发中心,因张帆大学刚毕业,缺乏经验,聘请了李晓管理企业事务,并约定,凡李晓对外签订金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需经张帆的同意。当年10月,李晓到韩国旅行,发现韩国的美容美发产品种类繁多、质量上乘,未经张帆同意,就同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合同。2007年3月,靓影美发中心因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不能支付房东的房租。张帆决定解散该企业,对该企业进行清算。靓影美发中心和张帆的资产、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靓影美发中心欠税1500元,欠李晓及其他员工工资18000元,欠社会保险金3000元;(2)靓影美发中心欠某美发用品商店货款28000元,欠史某房租10万元;(3)靓影美发中心目前有存款5000元,实物折价4万元;(4)张帆其他个人财产价值12000元

回答问题:

(1)李晓未经张帆同意,就同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靓影美发中心负债,债权人可否要求以张帆家庭财产偿还其债务?

(3)请说明靓影美发中心财产清偿顺序

(4)靓影美发中心解散后仍欠史某房租未还清,史某是否有权继续要求张帆偿还?

37.2005年8月2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甲同意。10月2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价值15万元的货物,10月22日,丙将货物发至A企业,但甲以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过其职权限制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双方协商未果。请问,乙购买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8.万某出资10万成立汽车配件经销店,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1年后,万某委托自己的妻弟苏某管理该店,自己整日迷于上网。几个月后,债权人相继找上门来,要求万某归还欠债。由于苏某管理不善,该经销店财产已所剩无几,万某宣称自己没有能力还债。债权人告上法庭,要求用万某和苏某的家庭财产抵偿债款。经法院查明,万某在设立登记时并没有明确是以家庭财产出资。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下列问题:(1)万某除用货币出资外,能否以自己的劳务作价出资?

(2)万某能否委托自己的妻弟苏某管理其个人独资企业,为什么?

(3)对该企业所欠债款,法院应否支持债权人用万某和苏某的家庭财产抵偿债款的要求?为什么?万某和苏某各自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39.申诉人:某市贸易公司

被申诉人:台湾某贸易公司

1986年6月23日,某市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台湾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某市签订了一份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合同规定:(1)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兴建丝绸之路大酒店,并成立丝绸之路大酒店有限公司,总投资额为10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甲、乙双方各出资250万美元,双方的注册资本须于1986年12月31日前投入;如逾期,违约方须按日向守约方缴纳万分之三的违约金;(2)甲方负责土建及内外装修工程。合同签订后,由于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有变化,双方又于1986年10月28日在另一城市签订合同补充修改协议,乙方的最后出资期限延至1987年2月15.日。1986年11月11日,某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市经贸委)批准了双方签订的合营合同及修改协议书。

1986年12月10日,甲方以人民币对美元8:1的比率投入了25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后又于同年12月16日将某自治区计划委员会签发的担保证明用传真发至台湾。自合同与修改协议书批准后,甲方严格按规定履行着自己的义务。可是乙方至1986年12月31日仍未投资一分资金。1987年8月,土建主楼工程已封顶,乙方仍然未能出资。1987年10月,甲方报告某市经贸委,要求解除合同。不久,某市对外经贸委批准解除?丝绸之路大酒店有限公司协议?。至此,甲方因乙方未按期出资而遭受了巨大损失。

1988年1月16日,甲方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诉人(甲方)诉称:我方按合同规定履行了缴资等义务,被诉人(乙方)违约迟迟不予出资,致使我方遭受了严重经济损失,要求被诉人赔偿以上损失。

(1)设立中外合营企业应履行哪些手续?

(2)当事人一方不按期出资,他方应怎样处理?

40.1993年8月,某市某衬衫厂(甲方)与美国某服装公司(乙方)在穗签订一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合同规定,双方共同投资组成顺美子服装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服装的生产。合同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600万美元,甲方投资480万美元,出资方式为货币、机器、厂房,乙方投资120万美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双方出资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7个月内一次缴清。甲方用其房产为乙方货币出资提供担保。公司所有原料须从乙方进口50%。产品不得出口到乙方所指定的国家和地区。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由甲、乙双方轮流担任。总经理由乙方担任。合营企业期限为10年,甲、乙双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8:2,合营各方发生争议,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仲裁地点和规则为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及其规则。合同签订后,双方又依据该合同订立了合营企业章程。甲方向合营企业审批机构报送了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文件。审批机构在接到甲方报送的全部文件后做出了不予批准的决定。

(1)外方的出资比例是否合法?

(2)双方的出资时间是否合法?

(3)外方现金投资的担保是否合法?

41.1984年7月,某机械公司(甲方)与某电脑公司(乙方)在济南签订一份合营企业合同。合同规定,双方共同投资组建华瑞电脑公司,生产电脑及其配件。合营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甲方出资1800万美元,其中现金投资1000万美元,实物出资300万美元,土地使用权投资500万美元。乙方出资1200万美元,其中现金投资500万美元,技术出资700万美元。合营期限20年。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清出资。合同签订后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生效。1985年3月,华瑞电脑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同年8月,甲方缴付现金200万美元。10月底,甲方催告乙方缴付出资,乙方才缴付。合营企业经营期限内,乙方作为投资的技术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指标,技术陈旧,产品未能达到预期效果,企业效益不佳,这时乙方决定减少其在合营企业的出资。为此甲乙双方发生争执。1987年4月,甲方以乙方为被告诉至法院。

原告甲方诉称,合营企业成立后,乙方不是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乙方从出资到经营,均有违约行为,特别是乙方单方面决定减少其出资额,已给合营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要求解除合同,解散企业。被告乙方辩称,乙方在履行合同方面存在问题,是由于甲方没有妥善解决合营企业的相关问题,致乙方履行合同不畅。乙方没有违约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1)本案应如何处理?

42.1992年4月,某机械公司(甲方)与台湾某电子公司(乙方)在上海签订一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合同规定,双方投资组成合作经营企业海港电视公司,合作期限为20年,合作企业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中方投资比例为70%,即140万美元,台方投资比例30%,即60万美元。中方的投资方式为土地使用权、货币、设备,台方的投资方式为货币、专有技术、设备。合同还规定,合作企业引进的全套设备由台方负责办理。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采用产品分成方式,中方为71%台方为29%。合同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台方按要求提供了全套设备,价款为100万美元,中方汇出70万美元。台方由境外名誉汇出?30?万美元。合作经营期限内,由于台方所提供的专有技术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致使彩电质量不佳,产品销路不畅,企业出现亏损。合作双方为此多次发生纠纷。1987年,台湾某电子公司未经合作他方同意,竞与英国某公司签订一份转让其在海港电视公司权利义务的合同。上海某机械公司

表示反对,但台方臵之不理。

1987年10月,甲方以乙方为被告诉之法院,要求乙方停止非法转让行为,并承担其技术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提出其转让权利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技术违约事实不存在,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1)外商提供的专有技术是否符合约定?

(2)本案应如何处理?

43.1993年5日,日本某株式会社(甲)经张某介绍,与台湾某公司(乙)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投资35万美元,在中国设立?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丙);甲出资21万美元,乙出资14万美元,双方按投资比例分享日用公司的收益,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双方各委派2人担任日用公司董事,其中董事长由甲委派。协议签订后,双方即开始办理丙的申办手续。1993年7月,某市人民政府下达批准证书,批准设立丙。同年7月17日,经国家工商局核准并颁布《外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丙正式成立。甲代表段某、乙代表俞某分别担任丙正、副董事长。丙董事长段某还聘请张某为副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工作。同年8月、9月,甲两次通过银行将11.4万美元汇入丙账户,作为甲对丙的首期出资,乙未出资。9月14日,丙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首期出资验证。9月22日,日用公司副董事长俞某致函段某,称:?请甲证明其对丙的首期出资11.4万美元中含有乙出资4.2万美元?。在俞某承诺给予回报的利诱下,段某对此出了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在未核实情况下,做出验资结论。此后,乙未按?共同投资协议书?的规定向丙投资。1994年6月初,乙将丙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财务印鉴、总账等带走,给日用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困难。6月7日,甲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乙违反共同投资协议,未向丙投资,使丙和甲产生严重经济损失,要求解除共同投资协议,判令乙赔偿损失。

(1)乙是否拥有丙的股权?

(2)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是否有效?

44.1990年7月4日,苏某与上海某外商投资饭店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规定试用一年。1991年2月1日,该饭店以?苏某在试用期间不符合饭店的要求?为由,解除了与苏某的劳动合同。苏某对决定不服,遂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称:我是于1990年7月正式上班,7月24日发现已经怀孕2个多月,8月1日我向本部门经理汇报了情况。在工作期间,我勤勤恳恳地工作,圆满地完成了公关部交给的各项任务。然而,饭店却以试用期间工作表现不符合要求为借口,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理由是上班时间在洗手间洗葡萄,要别人代为打卡等等。我认为,这是饭店对一位怀孕女工的苛刻的要求,我不能接受。

饭店辩称:苏某在我饭店工作期间,表现极差,不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多次发生迟到早退现象,出勤让别人代为打卡,工作时间随意外出购买食物,违反了饭店的规章制度。更为严重的是,苏某违反饭店规定,擅自到饭店指定以外的医院去就诊,并根据该医院开出的病休证明休假,构成旷工2周的事实,苏某的表现及工作态度均未达到我饭店要求,因此,我饭店决定解除与苏某的劳动合同。

仲裁机关受理此案后查明:苏某在饭店工作期间,因怀有身孕,行动不便,的确发生过上班迟到,下班让别人代为打卡,及工作时外出购物现象。1990年10月,苏某曾因反应严重到某医院就诊,并根据该医院开具的全休两周的诊断证明于10月6日开始休假,直到10月24日才正式上班,超过了病假证明的截止日期,构成了旷工4天的违纪事实。苏某的行为,构成了饭店《员工手册》中

的B类过失但不属于开除的范围。

仲裁庭受理此案后,对双方当事人做了调解工作,但被诉方饭店态度坚决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1)本案应如何处理?

第八章破产法律制度

45.G市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2003年,因为经营不善,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尚存:

1、流动资金70万元。

2、自有设备,折价120万元。

3、租借的设备,计价18万元。

4、厂房估价90万元,已经抵押给一个债权人。

现在问:

1、该公司是否可以申请破产?

2、租借的设备如何处理?为什么?

3、已经抵押的厂房如何处理?为什么?

4、破产财产包括那些?

46.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是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有意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你为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你掌握了以下情况:

1、斯凯布鲁服装公司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公司。

2、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欠当地工商银行货款2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斯凯布鲁服装公司一套进口生产流水线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1500万元。

3、斯凯布鲁服装公司的债权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250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此案尚在审理中。

4、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曾为乙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乙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

5、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欠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万元,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欠斯凯布鲁服装公司100万元。

6、斯凯布鲁服装公司资不抵债已达4500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斯凯布鲁服装公司如申请破产,应由谁受理?

2、工商银行的22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3、甲公司与斯凯布鲁服装公司之间尚未审结的追索货款之诉应如何处理?

4、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理由是什么?

5、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斯凯布鲁服装公司可以自己直接申请公司破产么?

6、应从企业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

7、斯凯布鲁服装公司与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如何处理?

47.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江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国有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999

年3月20日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3月2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将有关消息通知了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1999年5月24日,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申请对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整顿。

7月2日,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债权人达成了和解协议,7月4日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公司进行整顿。

整顿期间,债权人A公司发现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状况没有好转,又负了一笔新债。于是A公司就向人民法院申请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终结整顿,宣告其破产。法院裁定后于1999年10月30日宣告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1999年11月30日,破产程序终结。

但是1999年12月25日,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发现:1999年11月,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曾放弃对江阴医院的40万元债权,条件是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在江阴医院治疗时享有优厚待遇。于是人民法院依法追回了这40万元财产。

问:

1、整顿期未满,可以宣告破产吗?

2、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40万元债权应如何处理?

48.倒淌河大酒店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于2001年3月2日申请宣告破产,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纷纷申报债权。

提出如下给付请求:

1、陈教授于2000年5月被该酒店保安人员殴打致伤,住院治疗8个月,要

求赔偿医疗费8730元。

2、因该酒店歌舞厅从事三陪被查处,市公安局于2001年2月26日对其做

出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限7日内缴纳。

3、某旅行社与该酒店签订的合同,因酒店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旅行社要求

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18000元。

4、该酒店经理以酒店名义借用某公司小轿车一辆供其亲属使用,现该公司

要求返还。

问:

如果你是清算组成员,你认为哪些能够成为破产债权?

49.人民法院在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查明乙公司已将合同约定的货物发运买

受人甲公司,但甲公司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该运输途中的货物,乙公司是否有权追回货物?管理人是否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50.破产企业甲欠B公司100万,担保物价值80万,B公司是否可以以80万元优先受偿,而仅以剩余20万作为破产债权?

51.甲公司与乙公司某年7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五间房子出租给乙公司,经营期限为5年,自当年7月5日计算租期,每年租金为10万元,每年支付一次,在当年10月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货物,乙公司为出卖方,甲公司为买方。甲公司支付货款为20万元。08年7月13日,其他债权人申请甲公司破产,指定管理人对甲公司债权债务和财产清理

与清算,乙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提出以其所欠甲公司某年10万元债务,以甲公司欠其10万元债务相抵销,租赁合同解除,剩余10万元货款做为债权予以申报。公司要求是否符合规定?

52.甲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仍于2008年4月23日向其控股股东清偿了一笔到期货款。2008年12月19日人民法院受理了该公司破产申请,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撤销其向控股股东的清偿行为?

53.2008年12月10日债权人某银行分行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雅光葡萄酒厂破产。经查:雅光葡萄酒厂仅有资产73.7万元,债务为159.7万元,亏损额达8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6.1%。

法院立案,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债权人,并与2009年1月5日在报上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规定2月10日召开第1次债权人会议。

有些债权人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全额清偿,通过各种途径抢先清偿。例如从仓库提走产品抵债。

2月10日主持召开第1次债权人会议,确认:24家债权人,各种债务累计159.7万元。银行的部分债务是有抵押权的。

2月11日法院裁定破产。3月9日成立破产清算组。清算组提出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通过:所有财产集体拍卖,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受偿。

清算组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最终,包括手续费以59.7万元成交。

银行提出异议,不同意含有抵押债权的财产加入整体拍卖,要求优先受偿。

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扣除破产费,按原方案分配后,裁定终止破产程序。

试分析:

1、银行有部分无财产担保债权,申请破产合法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破产还债程序包括什么?

3、作为债权人某银行分行申请破产应向法院提交材料包括什么?

4、国有企业破产原因是什么?

5、如果是作为债务人雅光葡萄酒厂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材料包括什么?

6、债务人申请破产是否要得到他人同意?

7、债权人会议召开和清算组成立时间有无不妥?

8、进入破产程序后,个别清偿是否有效?

9、银行有部分抵押债权,以上处理合法吗,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

第九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54.2000年5月,张某与刘某至某商场首饰自选柜台选购首饰。两人在此挑选、试用一项链约30分钟,终因未曾选中而离开商场。二人走到店门口时,首饰自选柜台的营业员和一位保安人员追了上来,指控二人偷了柜台陈列的货物,二人坚决否认,双方相持不下,这时,另一位商场保安人员上来对张、刘二人说:?请你们到商场保卫科把事情说清楚。?到保卫科后,商场保安人员要求检查刘、张二人随身所带的皮包,遭到二人的拒绝。保安人员对刘、张说:?如果你们确实没有偷窃商场的货物,就应该接受我们的检查来证明你们的清白。?迫于无奈,刘、张二人交出了自己的皮包。经检查,未发现任何商场的货物。此后,

保安人员进一步提出要对二人搜身检查并立即找来两位女营业员对刘、张二人强行进行搜身检查,仍然没有找到任何商场的东西。事后,刘、张二人愤然离开了这家百货商场。1996年6月1日,刘、张二人以该百货商场损害了自己的人格尊严为由提出诉讼,要求该商场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

回答问题:

(1)法院应支持刘、张的诉讼吗?为什么?

(2)本案中,商场保安对此事如何处理才正确?

55.某顾客凭借自己丰富的商品知识和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承诺,到几家商场购买了一批假冒伪劣商品,然后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并连连得手,获得了较高的赔偿金。对该顾客这种知假买假索取赔偿的做法,社会舆论褒贬不一。

有人为之叫好,认为这是合法合理的正义行为。

有的人则认为,该顾客这种知假买假索取赔偿的做法,动机不纯,是投机行为,把商界搅得不安宁,破坏了经济秩序;不是真正的消费者,而是刁民;买假索赔所得的收入属于不正当收入,应当没收。

回答问题:

(1)消费者的这种知假买假的行为,是否该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为什么?

(2)对于这种做法该如何正确处理?

55.某顾客凭借自己丰富的商品知识和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承诺,到几家商场购买了一批假冒伪劣商品,然后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并连连得手,获得了较高的赔偿金。对该顾客这种知假买假索取赔偿的做法,社会舆论褒贬不一。

有人为之叫好,认为这是合法合理的正义行为。

有的人则认为,该顾客这种知假买假索取赔偿的做法,动机不纯,是投机行为,把商界搅得不安宁,破坏了经济秩序;不是真正的消费者,而是刁民;买假索赔所得的收入属于不正当收入,应当没收。

回答问题:

(1)消费者的这种知假买假的行为,是否该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为什么?

(2)对于这种做法该如何正确处理?

56.退休工人赵某准备为读大学的儿子买一双真皮旅游鞋。来到一家百货商店的售鞋柜台前,仔细观看了很久,选中了一双标价125元的高帮白色旅游鞋,然后问服务员这是不是真皮的,此时服务员正忙着与另一服务员交谈,无暇顾及,要赵某自己看商品标签,赵某不识字,便再向服务员询问,服务员没好气地说:?什么真皮不真皮,要买就付钱。?赵某见问不出名堂,便私下猜测这鞋这么贵,应该是真皮的,便付钱买下。回家后,儿子一见便说这鞋不是真皮的,再找几个人看了鞋子,也都说不是真皮的。第二天赵某提着鞋子到百货商店去退货。商店服务员也承认这鞋不是真皮的,但认为该鞋明码标价,赵某自己挑选,而且货款两清,不同意退货,双方遂吵了起来。值班经理闻讯赶来,问明情况,也认为错在赵某,不同意退货。赵某一气之下告到法院,要求百货商店退货并赔偿往返损失。

(1)本案应如何处理?

57.1998年5月4日,原告侯某、马某夫妇到某自选商场购物。在他们打

算离开时,售货员声称商场内商品发生丢失,将他们留住,叫他们翻开所携提袋和衣兜,原告夫妻为了澄清事实。只得忍辱将提袋、衣兜都翻开接受检查。售货员未查出所失商品,又将他们二人带到办公室,由商场负责人对他们盘查约二小时才让他们离开。原告夫妻曾向售货员、商场负责人表白:自己是无辜的,被告无端怀疑、盘查顾客的做法是错误的。原告马某当时正值哺乳期间,遭遇此事故,精神压力承重,导致母乳断竭,对母婴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原告夫妻向被告交涉,要求适当损害赔偿,被告不予理睬,原告遂于1999年8月2日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本案应如何处理?

58.2000年1月5日,李明在某国际影城花112元买了两张《手机》电影票。当他持票欲进入放映大厅时,检票人员拦住他,认为他携带的饮料不是该影院内商品部出售的饮料,所以拒绝他自带饮料入场。双方发生争执,后民警前来调解,但检票人员仍坚持拒绝李明携带饮料入场。李明认为,影城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严重侵犯了他的权利。同时,该影院商品部出售的饮料和食品的价格高昂,作为一家电影院却在非主营消费项目上排斥消费者的正当选择权,使人无法接受。故起诉要求华星国际影城赔偿其购票款和交通费共计145元,并向其赔礼道歉并且撤销影城关于禁止食用非影城出售的饮料和食品的店堂告示。影城则认为,李明自愿购买了电影票,并且他在购买电影票之前已经明知?请勿携带非本院商品部出售的食品饮料入场?的合同预设条款,法律上也没有相关禁止性规定,所以消费者不存在误解和被欺骗的可能。影城还认为,看电影是一种集体消费,影院的预设条款的内容符合大多数观众的要求,同时该项预设条款也是影院行业的国际惯例,影院必须避免易燃易爆、闪光、带味、出响、冒烟等行业禁忌食品进入放映场,以保证观众的人身安全,以使观众得到高质量、高品位的艺术消费。李明负气自愿放弃观看电影,其所谓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所以,影院不同意李明的诉讼请求。

回答问题:

(1)该国际影城的做法是否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什么?

(2)影院?请勿携带非本院卖品部出售的食品饮料入场?是否属于格式条款?

59.甲公司举办的商品展销会期间,消费者张某从标明参展单位为乙公司的展位柜台购买了一台丙公司生产的家用电暖气,使用时发现有漏电现象,无法正常使用。由于展销会已经结束,张某先后找到甲公司、乙公司,方得知展销会期间乙公司将租赁的部分柜台转租给了丁公司,该电暖气系由丁公司卖出的。问: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

第十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60.2000年5月,原告项某到被告山东济南某汽车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价款为3000元的珠峰ZF125—18两轮摩托车一辆。2000年8月5日17时20分许,原告驾驶该摩托车在下班回家途中,与骑自行车的马某发生碰撞,造成马某及原告受重伤的交通事故。马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原告驾驶的机动车不符合GB7258—1997标准(指摩托车前大灯光线偏低,光度不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原告对此事故应承担主要

责任。2001年3月31日,原告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赔偿受害人家属35000元的判决。

问:(1)原告可否依据《产品质量法》要求厂家赔偿损失?为什么?

(2)本案中,被告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61.2000年9月,某市技术监督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市某土产品采购供应站的50吨蜂蜜进行监督抽查。结果查明,该批蜂蜜中含有一定量的硫酸铵,被认定为劣质品。2001年3月,市技术监督局发出2号处罚决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土产品采购供应站作出?没收全部蜂蜜,直接责任者罚款2000元?的处罚。行政相对人不服。同年7月,市技术监督局又发出6号处罚决定书,撤销2号处罚决定书中对直接责任者进行罚款的决定,没收全部蜂蜜的处罚仍予保留。相对人接到6号处罚决定书后,即向当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技术监督局撤销6号处罚决定书,解除已扣压10个多月的50吨蜂蜜,并要求市技术监督局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受理该案后,在案件审理期间产生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蜂蜜在产品分类中为农副产品,但如果食用,就是食品;如果作药用,又成为了药品;进入到市场它就成为了商品,所以市技术监督局适用《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并无不当。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根据GB7635——87《全国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划分标准,蜂蜜为农副产品,不是《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当然也就不应该适用《产品质量法》,因此市技术监督局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应支持土产品采购供应站的请求,至于该蜂蜜含有硫酸铵的问题,技术监督局可以依照其他规定进行处罚。

(1)蜂蜜是否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产品范围。

62.1999年国庆节前夕,某市技术监督局为了确保节日里相关商品的质量,决定组织人手,对该市商店里销售的若干重要商品进行质量抽样检查。卫生防疫部门的一些人员也协同参加了这次检查。检查队伍分成了三个小组,分头进行检查。其中有一个小组的负责人是从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借调过来的。根据她的印象,其所在单位省产品质量检验所对委托检验的产品进行检验都是实行收费制的。因此,在接受任务后,她就嘱咐本组的另外三名同志每抽查1家商店,就收取被抽查方100元检验费。该组到城北街的一个体零售商店进行检查时,没有发现什么问题,当检查人员要该店店主赵东亮交纳100元检验费时,赵东亮开始死活不答应,但最后还是如数交纳了检验费。次日,赵东亮想起有个亲戚在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便拿着收据去问个清楚。亲戚告诉他,进行质量抽查是不收检验费的,并叫他去市技术监督局要求退钱。赵东亮遂来到市技术监督局说明来意,没想到该局工作人员说检查他的商店的那位小组负责人已经回到原单位去了,不同意办理退款手续。于是,赵东亮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市法院行政审判庭调查了案情,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力图为双方作庭外和解,但未成功。

(1)要求原告交纳100元检验费,该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63.2001年12月,北京海淀区一位老人过70大寿时,儿孙们给他买了一条安徽省桐城某家电厂生产的电热毯,送给老人祝寿。正巧当晚大雪纷飞,气温骤然降至零下。晚11时,大儿子为老人铺好电热毯,安顿老人安然入梦。第二天,大儿子起床后闻到老人屋里传出刺鼻的焦味,他急忙叫醒众人,撞开门,只见满屋浓烟滚滚,老人躺在床上已死去,全身烧焦,屋内物品均化为灰烬。案发后,海淀区技术监督部门对电热毯进行了质量监督检验。检验发现电热毯有7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属劣质品。老人的后辈多次找家电厂协商未果,

经济法典型案例集

第一部分典型案例集 (合同法) 1、案例: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丙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 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 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问:如何认定此次买卖行为?如果甲又反悔,可以退回车子、要回货款吗? 分析:(1)丙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2)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 2、案例: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 吨黄豆给甲油料厂。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问:(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分析: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内容,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适用,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经济法案例答案

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参考答案 第一节 案例1:下面的案例中某学校食堂是否属于消费者? 1999年中秋节前,某学校食堂从某食品加工厂购进5箱腊肉,次日经加工后分用于本校师生午餐;进餐后不久,在该食堂进餐的师生纷纷出现腹绞痛、腹泻等症状,遂立即与医院及市卫生防疫站取得联系,经紧急治疗,患病师生均脱离危险。后查明,这次事故系某食品加工厂供应的腊肉腐败霉变所致。为此,学校依法向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食品加工厂赔偿经济损失。 参考答案: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某学校食堂符合消费者的特征。生活消费是为了满足人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而消耗各种物质产品、精神产品和劳动服务的行为和过程,具体表现在吃、穿、住、行、用等方面。某学校食堂从某食品加工厂购进5箱腊肉的目的是为了给广大师生午餐之用,因此属于消费者。但目前关于消费者的定义现存在较大争议,许多学者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仅指个体消费者,不应包括单位和法人。因此对消费者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已成当务之急。 案例2:下列案例中,受害人可否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 1994年底到1995年初,辽宁省台安县种子公司第四经销站从凌源市宋杖子镇农业服务站购进30760公斤名为“掖单子十三”的玉米种子,在未复检的情况下,售给739户农户,农民播种后发现玉米长势参差不齐、植株高矮不一,进入结穗期的穗型、粒型、轴色与正常的“掖单子十三”相比均不一致,植杆早衰、减产程度较大,于是他们集体到政府上访,在县政府支持下,鞍山市种子管理站做了田间鉴定,结论为此种子不是“掖单子十三”杂交种,于是739户农户对台安县种子公司第四经销站和凌源市宋杖子镇农业服务站提起集团诉讼。 参考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适用该法的规定。这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这是因为,农业生产不同于其他商品的生产,农业生产与农民的生活消费密不可分,农业生产不完全是商品生产,农民生产的农产品有的作为商品销售,有的作为生活消费品自己使用。农业生产是农民生活的基本来源。农民在农业生产消费中也处于弱者地位。为了保护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发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作了特殊适用的规定。本案中受害人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 第二节 案例1:1999年,上海的一名女大学生在屈臣氏公司一家超级市场连锁店购物离开时,防盗铃骤响,商场女保安将她带入地下室进行搜身检查,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女大学生进行全身检查后,探测器测出其髋部带有磁信号,女保安当即要求女大学生脱裤检查。结果未检查出大学生身上带磁信号的商品,允许其离店。事后,女学生以侵犯人身权、名誉权提起诉讼,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50万元。该案件侵犯了女大学生的何种权利? 参考答案: 该案件侵犯了女大学生人格尊严受尊重权。维护尊严权也称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该项权利包括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应受到尊重。人格尊严是消费者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肖像权等,人格尊严是消费者精神上的利益。但终审法院认为,商场的检查是单独秘密进行的,并未引起女学生的名誉贬损,不构成名誉侵权;但是,宪法规定公民的人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案例分析答案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案例2-1】 本案中,王小强的个人独资企业因受骗造成损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王小强与其父母在经济上是相互独立的,因而其家长不负有所谓的连带责任,法院不会支持对方此要求。对方可以要求王小强在未来数年分次还清。 【案例2-2】 在本案中,某不符合我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他的设立申请当然也不会被批准。(1)某身为国家公务人员身份决定了某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 (2)《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而本案中,某打算和其表弟王某共同经营个人独资企业,显然违反了法律关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人数规定。 (3)某拟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法律在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名称上严禁采用“有限”、“有限责任”以及“公司”的字样。 【案例2-2】 (4)关于企业申报出资问题,某的做法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虽然在个人独资企业的申报出资问题上采取的是由投资人自愿申报的原则,但是申报出资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必备条件之一,不能缺少。 (5)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因为某拟成立的是饮食业的企业,其经营场所即酒楼的场所当然是其设立该独资企业的前提条件。 【案例2-3】 是个人独资企业。其设立过程中有两处错误: 第一,申请书上应当注明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出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名称不合法。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宏发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宏发食品加工厂,宏发食品加工部。 【案例2-4】 未经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和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的行为有效。因为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未经某同意将企业的商标有偿转让和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的行为无效。因为未经投资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或者将企业商标转让。 【案例2-5】 甲企业财产清偿顺序为: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因此,首先用甲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8万元清偿所欠某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68 000元清偿欠叶某的债务;甲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叶某22 000万元,可用某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3万元清偿。 【案例2-6】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28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

生活中的经济学案例分析

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学基础 课程论文 题目:生活中的经济学原理

生活中的经济学分析 在这个经济高速发展的年代,经济学已经在我们身边无处不在了。我们应该用经济学的角度看待生活中的现象,更科学的权衡利弊,帮助我们做出更好的判断。从而避开陷阱,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利益,为我们的日常工作、生活带来有益和必要的帮助。 一、第三块三明治 罗斯福曾三次连任美国总统,曾有记者问他有何感想,总统一言不发,只是拿出一块三明治让记者吃,记者吃下去,总统又拿出第二块,记者勉强吃下去,没料到总统又紧接着拿出第三块三明治,记者赶紧婉言谢绝,这时罗斯福笑笑说:“现在你知道我连任三届总统的滋味吧。” 经济学家把这种现象称为边际效用递减。当我们在消费某种物品的时候,随着消费量的增加,等量的消费品,带来的满足感会越来越小。说得专业描述些,就是在一定时间内,在其他商品的消费数量保持不变的条件下,随着消费者对某种商品消费量的增加,消费者从该商品连续增加的每一消费单位中所得到的效用增量将会递减。 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不光存在于消费领域,也存在于生产领域。例如,有一个蛋糕店,它的蛋糕是烤制的,但只有一个烤炉。在只有一个人工作的时候,他既要烤蛋糕,又要接电话、招待顾客、清理桌子等,他每小时可以生产10个蛋糕。如果增加第二个人,他可以专心地烤蛋糕,每个小时能增加生产15个蛋糕。但如果再增加第三个人,烤炉前面就会出现拥挤,每个小时很难再增产15个蛋糕。如果再继续增加工人,每增加一个工人增产的蛋糕会越来越少,直到增加到某一个人的时候,不可能再增加产出,这时候边际收益下降为零。 同一享乐不断重复,其带来的满足感会不断递减;同一享乐不断重复,第一次和第二次所获得的满足感最大。——戈森法则 二、是赚了还是亏了

经济法案例(全)

经济法案例(全) 1.[案例5-3] 溧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不服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裁决对他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 [问题提示] 医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吗? [案] 原告:溧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沭阳第二医院)。法定代表人:袁,,院长。 被告:江苏省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常州市工商局)。法定代表人:薛亦根,局长。 1996年11月至6月14日,XXXX桑阳第二医院在自XXXX以来的药品购销活动中,未对住院患者进行宣传、明示或出具保险凭证,以红联发票的形式向宝阳制药公司等单位收取了每位住院患者75,434.08元的回扣。1998年6月14日,沭阳第二医院利用自身优势,在对在校学生和妇女进行体检时,秘密向宝城中心小学、幼儿园等单位的于等个人支付现金9075.40元。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沭阳二法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和《禁止商业贿赂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分别构成商业贿赂,迫使或限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因此,9月5日,[XXXX市[沭阳第二医院依法将常公上

庭子送至,收到听证通知,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要求。9月14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条例》第9条和《办法》第20条,XXXX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称:(1)该医院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沭阳二医院进行了错误的处罚;(2)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适用的《办法》第十条为无效条款,是适用法律法规的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答复称,沭阳二法院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正确,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和企业法人。只要他们从事商业经营或营利服务,就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管制。本案中,舒阳第二医院既没有公示和表述住院患者,也没有出具保险证明。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舒阳第二医院向住院患者收取了保险费,在药品购销中收受了对方的回扣,在收取了学生和妇女的体检费后,舒阳第二医院以现金形式支付了于等人的劳动服务费,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条例》第二条和《办法》第十条,分别构成商业贿赂,迫使或者限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因此,常州市工商行政管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资料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1.2008 年3月2日,李某出差到某市,去当地红日宾馆住宿,服务员拿出一 份“住宿须知”要求李某签字,上面写到“所有贵重物品,必须交服务员保管,否则,如果丢失本宾馆概不负责”。李某看完立即签字。办完住宿手续,李某便去房间休息。第二天早上,李某发现自己房子的门和窗户都被打开了,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李某找到红日宾馆负责人,要求对自己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宾馆以李某签的“住宿须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请以所学法律知识,对此案进行分析。 2.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 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请问: (1) 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 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 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答:1、甲公司和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双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而甲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2 、甲公司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导致合同未能订立,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 、乙工厂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甲公司提出,乙工厂须 先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因此乙工厂出资1000万征用土地培训工人所花费的费用就属于订立合同的费用,属于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 3.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 良种乳牛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牛款。

2019生活中的经济学测试一

、单选题(共50.00分) 1. 根据等边际原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等边际法则说的是实现满足或效用的最大化的基本条件。 B. 根据等边际法则我们应该这样安排自己的消费,即在每一种物品上所支出的最后1美元,都能给我带来相等的边际效用。 C. 消费的每一种物品,最后一单位的消费所带来的边际效用相等,即实现了效用最大化。 D. 如果花费在任何一种物品上的最后1美元能够提供更多的边际效用,那么增加该物品的消费 可以是总效用增加。 满分:2.00分 得分:0分 你的答案: D 正确答案: C 教师评语: 暂无 2. 下面有关需求弹性的说法正确的是()。 A. 拥有替代品的比没有替代品的更缺乏弹性。 B. 消费者有较长时间调整其行为的物品更缺乏弹性。 C. 生活必需品缺乏弹性。 D. 奢侈品更缺乏弹性。 满分:2.00分 得分:2.00分 你的答案: C 正确答案: C 教师评语: 暂无 3. 当商品价格涨到最高点时,要果断出手;当商品价格跌落到最低点,要像珠玉一样买进。体 现了范蠡的什么经济思想?()

A. 农末俱利 B. 积着之理 C. 薄利多销 D. 贵出贱取 满分:2.00分 得分:2.00分 你的答案: D 正确答案: D 教师评语: 暂无 4. 垄断者知道每一个消费者对任何数量的产品所要支付的最大货币量,并以此决定其价格,以 上我们称之为()。 A. 一级差别定价 B. 二级差别定价 C. 三级差别定价 D. 四级差别定价 满分:2.00分 得分:0分 你的答案: B 正确答案: A 教师评语: 暂无 5. 美同著名经济学家西蒙曾经讲过这样一则经济学寓言:在一个干草垛里随机地散布了许许多 多的缝衣针,这些针在尖锐程度、长短、粗细等方面都存在着细微的差别。现在,一个人要从中找出一根针来缝补衣服。那么,这个人该怎样完成这个任务呢?如果这个人遵循最优化 原则,那么他就要在干草垛中翻遍每一棵草,将所有的缝衣针都找出来,然后将所有的缝衣 针进行对比,从中选择最尖锐、最光沽、最顺手的一根出来,这样未免太耽误时间。那么,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1.2008年3月2日,李某出差到某市,去当地红日宾馆住宿,服务员拿出一份“住宿须知”要求李某签字,上面写到“所有贵重物品,必须交服务员保管,否则,如果丢失本宾馆概不负责”。李某看完立即签字。办完住宿手续,李某便去房间休息。第二天早上,李某发现自己房子的门和窗户都被打开了,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李某找到红日宾馆负责人,要求对自己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宾馆以李某签的“住宿须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请以所学法律知识,对此案进行分析。 2.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 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请问: (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答:1、甲公司和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双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而甲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2、甲公司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 则,导致合同未能订立,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乙工厂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甲公司提出,乙工厂须 先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因此乙工厂出资1000万征用土地培训工人所花费的费用就属于订立合同的费用,属于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 3.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良种乳牛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 第二章公司法 例:鹏飞投资总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其公司章程规定: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明(该公司经理); 2、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定,但不得超过100万元。公司可以为全体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 公司成立后,有两项对外投资行为: 1、与零州公司一起合伙联营,出资50万。 2、与加州公司投资兴办路由,出资120万。 3、公司还为股东力提供担保20万。 问:1、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2、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3、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案1、公司章程约定第一项合法;第二项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决定,和100万限额合法;但为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不合法。 2、公司对外投资不合法之处:进行合伙型联营。承担无限责任。 3、程序: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例: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同年6月,服装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吴某主,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10万元。但凯丰服装厂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吴某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吴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故凯丰服装厂联合其他公司债权人,以吴某和服装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服装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 答案:(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不能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服装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性的集中表现。公司财产最初源自股东投资,但在法律上,股东与公司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股东未投入公司的财产,一般不能强迫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经济法案例

1、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万元。 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 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题中,B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 (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 (3)①乙的质押行为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质押行为无效。②丙的质押行为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因此,有效合伙人丙的质押行为有效。 (4)合伙人甲、乙、丁、庚应承担清偿责任;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作者:苏涛 第二章公司法 例:鹏飞有限公司投资总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其公司章程规定: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明(该公司经理); 2、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定,但不得超过100万元。公司可以为全体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 公司成立后,有两项对外投资行为: 1、与零州公司一起合伙联营,出资50万。 2、与加州公司投资兴办路由有限公司,出资120万。 3、公司还为股东张力提供担保20万。 问:1、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2、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3、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案1、公司章程约定第一项合法;第二项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决定,和100万限额合法;但为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不合法。 2、公司对外投资不合法之处:进行合伙型联营。承担无限责任。 3、程序: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例: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同年6月,服装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吴某主张,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10万元。但凯丰服装厂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吴某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吴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故凯丰服装厂联合其他公司债权人,以吴某和服装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服装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 答案:(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不能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服装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性的集中表现。公司财产最初源自股东投资,但在法律上,股东与公司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股东未投入公司的财产,一般不能强迫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生活中的经济学案例题

1、每年春节铁路运输都紧张,票贩子活动猖獗。有人认为,应该放开火车票价完全按供求关系定价。有人认为,应该严格限制价格并打击票贩子。请问:(1)你支持哪种观点为什么(2)如果你认为两种作法都不足取,应该采取什么办法? (每个要点需展开说明,500字以内) (1)两种作法都不足取。因为完全放开也不宜,因为铁路是个垄断部门,而且买火车票者以低收入者为主,火车票是不可替代品,因此如果完全开放市场的话,那么火车票就会被票贩子完全收购走,而票是极其有限的,要买票的人又是票的无数倍,这个时候就不是供求关系在起作用了,因为在供求关系中,有些物品是可以替代的,所以如果价格过高,就会减少购买数量,但是火车票是不可替代品,如果价格过高,就会有很多人买不起票,回不了家,到时候就不是价格问题了,而是社会问题了。另外严格限制价格不利于调节供求,也会出现票贩子。 (2)应该适当逐步放开价格,发展其他运输方式(公路、水路)。还可适当提高票价(抑制需求)同时增开临时车次(增加供给)。 (3)市场经济的核心是价格机制,价格调节供求,使得资源合理配置,买方卖方各取所需。具体做法有: ①政府干预 ②铁路部门自身提高 ③车票实名制 ④破除垄断,引入竞争 ⑤稳定用工来源,减少劳动力的流动

1、教材文章《节约时间创造财富》。刚到美国的人多半被它那优美的自然景色和丰富的物质条件所吸引。人们常把宫足归因于资源的富有。其实资源丰富只是富足的条件之一。如果不能恰当地利用每种资源,到处存在着浪费,富足仍旧是泡影。但所有的富国却毫无例外地有他们的共同点,那就是办事的高效率。所以我们寻求富强之路,应该将注意力放在提高效率,消灭浪费上。有人把一切节约最终归结为时间的节约,这并不正确。因为并不是单单有了时间就可以创造出一切资源来,所以时间固然要节约,其它资源也是要节约的。美国人是如何节约时间的我们应怎样做? (每个要点需展开说明,500字以内) (1)美国许多文具商店里都有“电话留言纸”出售,上面印着日期、时刻、受话人姓名、发话人姓名,内容栏里又分:请回电话到XXX号,等一会再来电话,等等。有了电话留言纸,受话人不在办公室把信息传达给他就简便多了,免得对方再三再四拨电话,既浪费时间,又占用线路。一张电话留言纸所费不足1美分,而打一次本地电话要10到25美分(不同城市价格不同)。这个办法对中国也许特别有用。 (2)观察美国大城市马路上来去的行人,可以看到大多数是行色匆匆与时间赛跑的人,但也有不少优哉游哉观光消遣的人。在地铁出入口也可以看到这两类人,赶时间的人嫌自动扶梯还不够快,在扶梯上从左边超越别人抬腿往上走,其余不着急赶路的则靠右站立。这段时间不长,大概几十秒钟吧,但是注意左右分道,以便各得其所。其实,这种节约时间互相提供方便的习惯不仅美国如此,一切发达国家里都已制度化。相信在我国只要大家逐渐懂得予人方便自己方便的道理,也会采用此种方法,不过开头的时候总得有人来提倡。 (3)大家都守时,准时开会,准时开车,准时营业等,可以避免在互相等待中浪费时间。美国许多大中城市的交通要道旁,常设有闪光的电子报时板,轮流显示时间和气温。其实,绝大多数人都戴有手表,汽车里也有钟,电子报时板真正的用途是催促人们守时。守时是合作的前提,它的确切含义是在某一时刻完成某项工作。在一个组织复杂的社会内,一个人的不守时,会影响一大片。 (4)鲁迅塑造的阿Q,他的身上体现了许多中国人的传统习惯和爱好。其中一条就是喜欢看热闹。看热闹是时间多得没有用场的人的爱好。在商品经济发达的社会里,时间有转化为金

经济法案例与答案

第一章经济法概论 1、某企业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企业现有财产100万元,企业负债为180万元。 1、若该企业为企业法人,债务如何处理? 2、若该企业为非法人企业,债务如何处理? 答:1、如果就是企业法人,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以企业现有财产偿还,因为就是资不抵债,可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免除债务比如宣布破产. 2、以现有资产抵掉欠债的一部分,剩下的由甲乙丙按一定的比例偿还,偿还的比例可由甲乙丙协商,并且甲乙丙有连带责任. 第二章公司法 1、甲、乙二人原合伙承包一歌厅,赚了一些钱。于2009年1月,拟成立联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除经营歌舞厅外,还经营餐厅、酒吧、休闲俱乐部。二人制定了公司章程,公司资本总额为150万元。其中实物出资40万元,包括原歌厅使用的整套音响设各价值23.6万元,电视接受器等25台,价值8.5万元、室内设施5.2万元,影碟机等2.7万余元。公司的登记部门在审查时发现,实物的评估报告中,对音响、电视接收器的评估沿用2006年购买时发票的价格,也就就是新货时的价格。这些实物已用了3年,且电器更新较快,国内彩电市场不断降价。于就是登记通知甲、乙对现有实物进行重新评估作价。经重新评估作价后,音响设备为5、2万元,电视接收器5万元,其她两项基本不变,仍为5、2万元与 2、7万元,合计18、1万元。公司显然不能成立。甲、乙至少要填补11、9万元,方能达到登记的标准。 问:甲、乙二人就是否要填补11、9万元注册资本?为什么? 答:根据《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但就是,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3万元的最低限额。(P31)本案例中公司注册资本为150万元,所以首次缴纳的出资额不得低于30万元,所以甲乙二人需要填补11、9万元注册资本 2、李某与其亲友、同事共45人共同投资200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作为股东之一的刘某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李某起草了公司章程,自任董事长。共有10名出资最多的股东在章程上签了字。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由1名董事组成;另设总经理一人并由董事王某兼任监事。 问:该公司的设立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公司章程应有所有公司股东共同确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成员有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董事成员为3到13人。该公司有15名董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监事不得担任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3、三个国有企业决定转换经营机制,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该有限责任公司就是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三个国有企业经过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最后确定其出资额如下:纺织厂以其机器、厂房出资,作价280万元;百货公司以商业大厦出资,作价170万元;科技服务中心以配置2人的劳务及其挂靠市科委的名义入股出资,作价50万元。同时章程中还规定:股东在将其产权手续办完并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证明之后,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可以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并约定如一单位觉得该有限责任公司效益不好的话,可以抽回其出资。

爱课程-生活中的经济学观后感

班级:姓名学号成绩 生活中的经济学观后感 这个课程主要面向大一、大二的经济学专业和经济学双学位的大学学生,以及具有初级经济学基础的社会公众,课程主要就生活中的物价问题(通货膨胀)、房产问题、经济周期和生活中的投资等问题进行展开,旨在学生传播蕴含在生活中的经济学原理,解释现实生活中的一些经济现象。 在上这门课之前,我对经济学的理解是,“金钱、财物”或者“节约,节省”的意思。《生活中的经济学》是厦门大学郭晔老师上的一系列经济学的课程,它以美国大量生活中常见的经济学案例来解释说明其中的经济性原理,让我深受感染。郭晔老师的巧妙安排这系列课的课程结构,让我很轻松地进行了经济学入门教育。 家庭是微观经济活动的综合体, 既有消费的职能, 又有储蓄、投资和获取收人的职能。作为消费者, 家庭行为的基本目的是咖的最大化, 用最少的花费获取最大数量的享乐与满足作为劳动者, 家庭又追求收人最大化, 是最少的时间获取最大的报酬作为投资者, 家庭必须考虑如何将扣除消费后的收人剩余用在能生更多钱的地方。家庭可增值收人又是由前期收人水平决定的。除了劳动报酬、资产收人外, 家庭总收人的形成, 还有一个来源, 这就是转移收人, 它包括亲友的赠金, 父母留下的遗产。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这一部份收人占家庭总收人的份额也在逐渐提高。家庭收入最大化的主要行为有两个一是充分利用家庭劳动的时间资源, 用劳动换取收人, 劳动支出越多, 家庭收人越大。二是将消费后的剩余进行投资, 实现家底资产增值。这是指工薪家庭, 如果家庭同时又是一个企业, 如城市个体工商户或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 那么家庭收人还有一个重要来源利润。但这时的家庭已经是集生产与消费于一身了。如果成了家庭企业, 就有了一个经济学中利润最大化的问题了。人们为了家庭生活水平的更加美好, 总是千方百计挣钱, 争取更多的收人, 这就是经济学中收人最大化原理的自觉应用。对于家庭的正常运行而言, 钱不是万能的, 但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一家几口, 衣食住行, 样样离不开钱。你要买辆漂亮的小轿车, 你要培养孩子上大学, 你要交朋结友, 你要游山玩水, 没有钱是不可想象的。家庭收人最大化的第一个措施是夫妻双方都能找到一份薪水比较高的工作, 也就是说首先要力争劳动报酬最大化。在目前情况下, 不同所有制部门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之间劳动报酬的差异是很大的, 同样辛勤工作一年, 其收人大不一样, 进行岗位收人比较与选择对于家庭收人的多少有着十分重要意义。影响家庭收人的最大化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资产收人。它包括房屋的租金、银行的存款利息, 购买证券所得到的分红等。资产收人的多少取决于资产规模, 而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几乎每天都在应用经济学原理, 包括衣食住行、学习工作、教儿育女, 交朋结友、游山玩水方方面面, 如果运用得当, 人们的幸福指数将大幅提升。人们在购物时常常货比三家, 比质量, 比价格, 这就是经济学中价值规律的自觉应用。人们在比较中看哪一件物品更为适合, 更为合算。家庭主妇每天到菜市场上去买菜, 除了注意品种搭配, 营养结构多样化以外, 首先问的是多少钱一斤, 并讨价还价, 尽盆降到最低, 再就是仔细看秤, 看是否短斤少两, 当然对于质量问题是绝不会放过的, 有问题的食品是肯定不买的, 禽流感发生, 不买鸡鸭鹅, 聪明的主妇, 往往是等到下午去买菜, 等到季节变换时去购买衣服, 因为这时价格总是较便宜一些。如果是购买比较昂贵的物品, 比如小轿车、电视机、电脑甚至商品房之类, 人

经济法案例答案

第一章企业法 解题过程与步骤: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入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3)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 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 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进行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也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第二章公司法 1、甲、乙在2004年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2月10日甲、乙与丙、丁达成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 (1)丙、丁以80万元人民币收购甲、乙持有A公司的全部股份。 (2)股权转让手续由丙、丁办理,甲、乙予以协助。 (3)A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2月10日之前对外所负债务由甲、乙承担。 问题:(1)甲、乙与丙、丁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有关A公司债务的约定是否有效? 有效,但是不得对抗第三人。 (2)甲、乙与丙、丁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在工商登记之前是否已经生效? 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3)如果丙、丁受让甲、乙股权之后,发现A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资产仅为50万元人民币,而对外债务为70万元人民币,丙、丁是否要承担差额部分的债务?(不考虑甲乙与丙丁有关债务偿还条款) 不需要,因为股东无须直接承担公司债务。 (4)A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外70万元人民币债务该如何解决? 公司可以通过公积金弥补或未来利润弥补,也可以要求甲、乙补充出资。 2、A、B、C、D、E、F、G七人于1999年成立青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食品。1999年2月5日,选举A、B、C、F、G为董事,组成董事会。营业年度终了时,董事会仍不依章程召开股东大会,持有公司股份15%的D、E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遭到A、B、C、F、G的拒绝。此后,D、E与A、B、C、F、G经常发生争执。2001年1月,双方发展到不能相互容忍的地步。 请问: (1)D、E可否要求撤股? D、E不能要求撤股,他们只能转让股权。我国《公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2)双方发展到不能相互容忍的地步时,A、B、C、F、G可否将股份全部让与他人? 可以,但是不可以一次性转让,只能分期分批转让,另外,如果章程规定不能全部转让,则依章程的规定,不能全部让与他人。

日常生活中的经济学原理现象和案例精修订

日常生活中的经济学原 理现象和案例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日常生活中的经济学原理、现象和案例经济学原理 一、决策中的经济学原理 原理一、机会选择 相对于人类的无限欲望而言,满足人类欲望需要的资源是有限的,这也就是经济学中所说的资源稀缺性。资源的稀缺性,必然导致人类在生产生活中处于无限的选择之中。人们为了得到自己喜爱的事物,必然在众多食物中权衡取舍。选择是一个得到一样事物同时必须放弃另一样事物的过程,这样的选择就产生了机会成本。被放弃的事物的价值就是得到事物的机会成本。选择要决定用既定的资源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这三个问题。这三个问题被经济学家称为资源配置问题,而资源的有限性被经济学家称为稀缺性。稀缺性决定了每一个社会和个人必须做出选择。 作为例子,我们考虑我们买水果时的机会选择,现在有三种水果提供给我们,一种是苹果,一种是西瓜,还有一种是香蕉并且它们的价格都是一样的,而且只能一次买一样水果。那么如果我买了苹果那也就意味着我就要放弃选择买西瓜和香蕉的机会。同样的如果我选择买西瓜就要放弃买苹果和香蕉的机会,如果买香蕉就要放弃买西瓜和苹果的机会。 还有一个经典例子就是面包和大炮的事例。在战争年代这个决策是关乎国家兴旺的抉择。当时俄罗斯较多比例的选择了大炮,因此它的军事工业得到了极大地发展,从而有了较强的军事实力用来对抗美国。另一方面,由于它较少的选择了面包,它的轻工业和食品业发展十分落后,很难满足人民生活供给。这是一个机会选择的经典案例,在需要扞卫祖国安定的情况下就要较多的选择大炮,而在和平年代就要较大的选择面包,以取得更快的经济发展。 认识到人们面临不同目标中的权衡取舍本身并没有告诉我们,人们将会或应该作出什么决策。然而,认识到生活中的权衡取舍是重要的,因为人们只有了解他们可以得到的选择,才能作出良好的决策。 原理二、用所放弃的东西的价值来衡量机会成本 在我们做出选择的同时机会成本就已经产生了,机会成本的代销可以用所放弃的东西的价值来衡量。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