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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合同下到底谁有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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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合同下到底谁有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

作者:蒲阿丽

来源:《金融经济·学术版》2013年第09期

摘要:在CIF贸易术语下,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卖方交货和

风险转移的界限是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从而货物项下的可保利益也相应的是在货物装上船以后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手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界限则比较复杂。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承保风险出现损失,谁有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弄清货物风险转移、货物所有权转移和可保利益转移之间的关系,对于正确认识和处理国际货运保险中的索赔事件具有很重要的现实实践意义。

关键词:风险转移;货物所有权;可保利益;索赔

在国际货物贸易实践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所规定的国际贸易术语决定着双方承担的风险的转移时间,而风险转移的时间又与可保利益的转移时间紧密相关。同时,保险利益的转让和货物所有权转让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关系。明确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从而保险人才能更好判定何时应有效地履行保险赔偿的义务,何时可对不享有可保利益的权利要求人予以拒绝。被保险人也才能更好地把握自己的保险利益。

一、案情介绍

某进出口公司作为卖方,根据美国客户的订单于某年8月委托某船公司作为承运人美国发运一批货物。贸易合同规定的价格术语为CIF波士顿,付款条件是T/T。8月8日,进出口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8月10日,上述货物被装入集装箱运送到青岛港。装船开航之

后两天货船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货物全损。美国买方得到货物发生全损后,以货物不能满足合同要求,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拒绝支付货款。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而保险公司认为,CIF术语下,美国买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的风险,卖方已无任何风险且保险单已经背书转让,进出口公司已不享有可保利益,因此不享有索赔权和诉讼权,不应当向其索赔。对于到底谁有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问题发生了争议。

二、对基本概念的有关规定

(一)CIF贸易术语

CIF是指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和运费,是《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10)中的一个比较常用的贸易术语,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关于CIF的“使用说明”中指出:“该术语仅用于海运或内河水运。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卖方必须签订合同,并支付必要的成本和运费,以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卖方还要为买方在运输途中货物的灭失或损坏风险办理保险。卖方按照所选择的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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