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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讲解:企业如何规避用工风险

法官讲解:企业如何规避用工风险
法官讲解:企业如何规避用工风险

法官讲解:企业如何规避用工风险

企业用人风险控制,包括企业招聘风险控制,社会保险风险控制,降职降岗降薪风险控制,那么,企业如何规避用工风险呢?请看本文介绍。

劳动颁布实施七年来,改革不断深化,市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随着各类新型劳动争议案件的不断涌现,劳动争议审判面临着新情势、新问题与新挑战。记者近期在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时获悉,该院近两年来审结的劳动争议案件类型多样,但用人单位败诉的比例依然很高。如何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合理用工,规避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的用工风险,营造企业生存发展的良好用工环境,引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理性维权?记者通过采访,请法官以案说法,指点迷津。

一年内未签劳动合同企业支付员工二倍工资

2013年11月,阿德进入鑫源酒店当厨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鑫源酒店也没有为阿德缴纳社会保险。阿德于2014年8月6日离职,随后,向厦门市翔安区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裁令解除其与鑫源酒店的劳动关系,鑫源酒店为其补缴2013年11月5日至2014年8月5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支付同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0600元,加付赔偿金34000元。劳动仲裁委裁决:双方劳动关系自2014年8月6日起解除,鑫源酒店向阿德支付上述期间二倍工资差额27200元,驳回阿德的其他诉讼请求。

之后,双方均对该裁决不服,向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翔安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鑫源酒店支付阿德二倍工资差额27200元,并为阿德办理和补缴上述期间内的社保。

鑫源酒店不服一审判决,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鑫源酒店上诉称,其一直将餐饮服务承揽给何某管理,直接支付承揽费给何某,因此其与阿德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存在给阿德发工资的情况,不应支付二倍工资,也不需要办理社保。

厦门中院审理后认为,阿德在鑫源酒店厨房工作,该工作系鑫源酒店经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阿德佩戴鑫源酒店的工作牌,由鑫源酒店的考勤设备进行考勤,亦由鑫源酒店财务发放工资,鑫源酒店与他人就厨房工作是否存在承揽关系为另一法律关系,因此原审判决认定鑫源酒店与阿德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阿德自 2013年11月5日进入鑫源酒店工作,酒店在近一年内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故鑫源酒店应支付阿德上述期限的二倍工资差额。

厦门中院最终驳回鑫源酒店上诉,维持原判。

员工要求直发社保费公司构成违法被判补缴

小杨于2013年10月28日进入成一公司上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29日止,其中包括试用期一个月;成一公司对小

杨所在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工作,试用期及期满后的月工资均为1320元。2013年底,小

杨以“回家过年”为由提出离职申请,并于2014年1月12日出具劳务费用结算清单一份,称其所有劳务费用已全部结清。

2014年1月21日,小杨向厦门市思明区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其中要求成一

公司为小杨补缴2013年10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仲裁委裁决:成

一公司应当依法为小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双方当事人应依法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双方对上述裁决不服,诉至思明区人民法院。思明区法院审理后判决,成一公司应当为小杨办理社保申请,双方均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审判决后,成一公司不服,上诉至厦门中院。其上诉称,合同期未为小杨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因是小杨要求把社保费用直接发给其本人。

厦门中院审理后认为,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成一公司以劳动者不同意办理社保登记手续、要求将社保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动者为由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违反法律规定。原审判决成一公司为小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职员旷工被扣发工资企业被判无经济处罚权

2014年4月1日,刘峰与翔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翔云公司于每月15日支付刘峰上个月的工资。其间,翔云公司按月向刘峰支付报酬,并从2014年4月开始为刘峰缴纳社会保险。刘峰于2014年11月

12日起不再上班,尚有2014年 10月、11月的工资未领取。

2014年12月,刘峰向思明区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裁决翔云公司支付其上述

两个月工资共计9400元。劳动仲裁委裁决:翔云公司应支付给刘峰上述两个月工资共计5230元。刘峰不服仲裁裁决,向思明区法院起诉。思明区法院判决翔云公司应支付给刘

峰上述两个月工资共计5230元,为刘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办理和社会保险关

系的转移手续。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判决,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翔云公司诉称,刘峰连续旷工十天,应从未付工资中扣款1500元。翔云公司制度规定因无故不请假,旷工一天扣发150元,连续旷工10天的作为自动辞职处理,翔云公司按照制度执行完全合法。法律规

定公司内部制度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重大的制度经过职工讨论同意公布则有效,可以作为执行的依据定案,翔云公司执行的该制度是经过职工讨论并签字的,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刘峰在原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翔云公司扣发刘峰旷工的1500元。

厦门中院审理后认为,现行的律并未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处罚权,翔云公司在规章制度中对员工旷工行为进行扣款作出了相应规定,不具合法性基础,应属无效,翔云公司据此要求对刘峰扣款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维持了原审判决。

说是学徒却不能举证企业需承担未签约责任

阿辉于2014年3月18日入职双清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以“不想做”为由书面

提出辞职,并经双清公司同意后于同年8月15日正式离职。在此期间,双清公司未与阿

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给阿辉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4年8月,阿辉向思明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双清公司支付其2014年3

月19日至2014年8月15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8155元,为其缴纳上

述期限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仲裁委裁决:双清公司支付阿辉上述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7865.14元,为阿辉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双清公司不服该仲裁,向思明区法院起诉。其主张,阿辉是学徒工,与其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不应付二倍工资。思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清公司主张的“学徒工”并非

规范的用工形式。从双清公司按月发放阿辉款项及对阿辉工作内容的陈述,足以证明双清公司与阿辉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此判决双清公司支付阿辉上述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7865.14元,为阿辉办理并补缴社保。

双清公司不服此判决,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其诉称,阿辉是朋友介绍来双清公司做学徒工的,不是原审认定的非规范用工。阿辉也无意成为公司的员工,其到公司几个月后,懒惰涣散,不愿,向双清公司提出不想做,双清公司出于好心挽留之后阿辉才准备留下正式参与工作。阿辉得知员工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表示自己不便被合同束缚,才自行离开公司。原审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双清公司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厦门中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阿辉为双清公司提供了劳动,双清公司亦向阿辉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双清公司主张双方之间不是劳动关系,阿辉仅仅只是学徒工,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双清公司所提供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原审从双清公司按月发放给阿辉款项及双清公司对阿辉工作内容的陈述,认定双清公司与阿辉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因此,决定维持原判。

法官:用人单位败诉率居高不下

厦门中院民一庭庭长刘友国向记者介绍说,劳动争议案件主要呈现出劳动者提起诉讼多、用人单位权益受侵害后提起诉讼少、劳动者同时提出多个诉求、劳动者胜诉率远高于用人单位等特点。

刘友国介绍说,劳动争议案件与其他民事诉讼案件相比较的一大不同点,是权利受到侵害的几乎都是劳动者一方,用人单位因权利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基本没有。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起主导作用,在劳动关系中处于管理者地位。

劳动者申请仲裁的争议类型广泛,除了传统的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待遇等纠纷,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主要是:因合同终止索要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要求支付双倍赔偿金,要求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及因劳务派遣发生的纠纷等。新类型劳动争议案件不断涌现,主要是由于劳动合同的主体范围扩大和劳动者权利保护范围不断扩大引起。用人单位提起仲裁申请的案件偶有出现,主要类型是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而要求支付赔偿金。

单个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往往同时提起多个请求,很少提起单个诉求。诉讼请求将工资、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杂糅在一个诉讼中,审理的难度不断增加。

据厦门中院统计,该院已审结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其胜诉率2012年为78.67%,2013年为 81.19%,2014年为66.19%。用人单位败诉率高,2014年虽有大幅下降,但仍居高位。一方面说明,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

权益保护仍然很不够,依法用工、规范用工还有待加强,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现象仍很突出。另一方面也说明,用人单位劳动管理水平在逐步改善,而人民法院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也在不断加强。

企业用工风险规避及其应对方案(doc 7页)

企业用工风险规避及应对方案 目前企业风险管理越来越重要,尤其用工方面风险。新劳动法出台后,由于员工法律意识的加强,企业在用工过程中涉及很多方面的风险,如果事前不对风险的预防和管控,将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下面就用工风险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 一、企业用工面临的风险 1、招聘风险: (1)员工身体状况问题,如先天性心脏病、怀孕等; (2)员工能力参差不齐,不能胜任岗位;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招用未办理退工手续的员工,前单位可告新单位(如该员工在原单位重大设备损坏等原因造成原单位经济损失的)。 2、无固定期限合同风险 (1)连续签定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3、用工过程中处理不当的风险 (1)按法定节假日休息休假,并计算相应加班费; (2)书面证据不足处理不当的风险; (3)解除劳动合同承担法律主体和经济风险; (4)违反管理制度处理不当的风险。 4、发生各类工伤的风险 (1)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风险; (2)出差途中发生意外风险; (3)在工作时间,因意外受到事故伤害;

(4)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社会保险缴纳风险 (1)社保缴纳时间的风险; (2)社保缴纳基数的风险; (3)员工流动性大,存在社保缴费后离职的成本; (4)社保报停时间的风险。 二、规避风险措施 1、招聘风险控制 (1)在招聘过程中严格按照程序操作,由专业的四川金沙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招聘工作任务; (2)要求应聘员工必须资料齐全,并做详细的背景调查; (3)原则让员工做全面的体检,对身体有问题的员工公司承担全部体检费,身体状况正常员工体检费在工资中扣除,应事前讲明。 2、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通过四川金沙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派遣用工; (2)四川金沙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和劳动者形成法律上的用人单位,承担法律主体责任; (3)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形成服务关系,规避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 3、纠纷的调解及处理 (1)通过金沙公司的指导收集并保存员工违纪的书面证据; (2)由金沙公司出面处理,避免各种纠纷的发生和矛盾的激化; (3)退回的员工由金沙公司进行处理或解除劳动关系。 4、工资结构的调整降低成本的支出 (1)对工资结构进行调整,把工资进行分解成不纳入工资范畴的项目和一些补贴,降低加班费计算的基数; (2)降低社保缴费基数。 5、工伤风险的规避及经济成本的降低

企业用工6大风险及其应对策略

企业用工风险及其应对策略问题 1、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应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履行公示程序。 规章制度制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章制度,公司的管理将会陷入困境。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规章制度以大篇幅进行了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风险分析: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公示”3个条件,才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从法律规定看,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流程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包括内容违法、制定程序违法、公示程序违法。 应对策略: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应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履行公示程序。 对旧的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进行修订或删除。 公示方法与技巧:公司网站公布法;电子邮件通知法;公告栏张贴法;员工手册发放法(保留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法(保留培训签到记录);规章制度考试法(保留试卷)。从举证角度考虑,不推荐网站公布法、电子邮件通知法、公告栏张贴法,因为这3种公示方式都不易于举证。 2、对劳动者入职审查 实践中用人单位招聘过程的简单化、形式化,不注重入职审查,加上劳动合同法对双重劳动关系的间接承认,轻视入职审查将给用人单位用工带来很大风险。 风险分析:如不进行入职审查,劳动者以欺诈手段入职的,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应对策略: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件。如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员工入职的书面证明。

企业用工风险及防范对策分析

企业用工风险及防范对策分析 摘要:企业用工风险是指企业在整个用工活动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所导 致企业蒙受损失的机会和可能。企业的用工风险贯穿于生产经营的整个过程中, 主要特征表现在:一是客观性。即风险处处存在,时时存在。也就是说,用工风 险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人们无法回避它,也无法消除它,只能通过各种技术手 段来应对风险,进而避免风险。二是全面性。即用工风险存在于企业用工管理工 作的各个环节,在用工的招聘上、岗位的使用中、各种处理的程序上等用工活动 中均会产生用工风险。三是不确定性。即用工风险在一定条件下、一定时期内有 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 关键词: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对策;分析 1劳动用工风险存在于劳动用工的全过程 1.1在入职阶段的劳动用工风险防范 企业在入职阶段就要严格防范劳动用工风险,要紧紧抓住这个风险源头,注 重保全证据,以免因缺乏证据使自身陷入争议中的不利地位。 1.1.1加强入职审查,从源头把控风险 (1)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其提供与原离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以防重复用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核实劳动者个人资料的真实性,尤其是身份证,核对身份证或户口本后保留复印件,以免造成社保无法增加或工伤待遇无法审批等一系列问题。 (3)要严格执行入职健康体检,了解清楚劳动者有无潜在的疾病或残疾等,以免造成招工后却无法用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还要受到医疗期等限制。 (4)劳动者入职时要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其真实可信,以防日后送达相关文本材料不能的问题。 (5)做好入职培训。员工入职(后),必须要学习公司规章制度,企业要尽到告知义务,并留存好学习记录,存档备查,树立证据意识,发生劳动争议时, 便于案件处理。 1.1.2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及时缴纳社保 (1)养成入职即签订劳动合同的好习惯,避免支付完全没有必要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咨询、聘请专业人士,设计劳动合同条款以及具体用工方案,合理、合法的规避因劳动合同内容不当而引起的法律风险。 (2)合法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应执行以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具体期限按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确定。试用期包括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不得在劳动合同期限外约定试用期,或者对劳动者先试 用后签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不符合规定,超过规 定的试用期时间不具有法律效力,在规定的试用期以外行使权利,则该权利无效,用人单位就不能利用试用期来保护自身权益。 (3)对新入职人员,企业要及时做好社保增加,在每月不能缴纳社保期间避免办理入职手续,一旦在社保缴纳空挡期出现工伤等,将由单位负担巨额治疗赔 偿费用。 1.2在职阶段的劳动用工风险防范 1.2.1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制定有效的规章制度。在实践中, 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件,用人单位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因为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 有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有在满足实体合法和程序

企业如何规避劳动用工风险

企业如何规避劳动用工风险 序言 先决条件:企业要有效规避用工风险和提升对员工的管理能力,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健全的规章制度是先决条件。 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一是具有准法化的特征,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例如:“不能胜任工作” 的依据是什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标准是什么?这些都是由规章制度来规定的。规章制定要具有法律的效力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制定流程合法、内容合法、公示。 第一部分劳动关系的建立 一、招聘员工阶段的法律风险 1、就业歧视风险:招聘广告中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包括乙肝歧视、户籍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等。 对策:用人单位不需要设置这些带有歧视性的条件,只要在录用时内部掌握这些条件,并要求劳动者提供真实的相应证明就可以规避以上这些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用人单位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判断而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认定为欺诈,因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可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例如不向劳动者告知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要对用人单位处以2至5万元的罚款。 对策:录用员工的过程中,企业应积极采取书面方式保存告知行为的证据。例如,1、以书面方式告知应聘者信息,并要求对方签字确认(附件1:确认书);2、在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声明;3、在劳动合同中设计告知条款 3、劳动者提供虚假证件、证明和虚假信息的风险:虚假的信息可能造成劳动合同的无效。 对策:在审核应聘员工所提交的信息后,在录用环节,设计相应的承诺书,要求被录用者签署。对重要工作的岗位,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 4、录用尚未与其他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法律风险:造成原用人单位损失的,负有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企业劳动用工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劳动用工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课程背景】 任何管理者首先都是人力资源管理者!人是企业的第一大成本,如何有效地选择、开发和规划人力资源,是任何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的今天 必备的核心能力之一! 我们必须彻底解决劳动用工的风险管理困境,使得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进入一个有序而有效的顺畅状态,提升人的资源性,资本性,功能性,使 公司的所有管理人员都能重视与发展人力资源,使人力资源真正成为企 业成长的左右手! 【课程目标】 迅速明白:任何管理者首先都要了解劳动用工的风险; 马上掌握:劳动用工风险的应对实战技术与方法技巧; 主动配合:管理团队及人力资源部经理对人力资源的管理与开发; 战略提升:树立有效的前瞻性劳动用工的风险管理理念; 【课程特色】 运用互动案例导入课程,更为实效地帮助参与者体验课程核心要义; 大量的实践案例分析及小组互动,更为直观地帮助参与者领会课程思想; 区别于市面上的其它课程,更为实战,更为直接地点出课程精髓; 咨询和顾问企业的实例,结合了私民企、国企、外企等深度案例来阐述;【课程对象】 企业中高层管理者、储备培养干部、候选晋升管理人员; 人力资源管理专职人员、一线管理人员、直线经理; 需要提升管理能力的相关职场人士等。 【课程形式】 现场讲授、小组讨论; 互动交流、案例分享、情景分析; 角色体验、实操练习等。 【课程时间】 全面精讲版:2天; 重点浓缩版:1天。

【课程大纲】 第一讲劳动用工风险的识别与分析 一、劳动用工的风险 1、什么是劳动用工风险 【课程中间,互动讨论】劳动用工风险面面观 2、为什么会有劳动用工风险 3、劳动用工风险管理的意义和作用 二、劳动用工风险的识别 1、劳动用工风险的分类 2、劳动用工风险的发展历史 3、劳动用工风险的制约因素 【课程中间,互动讨论】劳动用工风险制约因素变化 三、劳动用工风险的分析 1、劳动用工风险的分类 2、劳动用工风险的原因 3、劳动用工风险管理的原则 4、劳动用工风险管理的方法路径 5、劳动用工风险管理的误区 四、新时期劳动用工环境的发展变化 1、法律法规的发展变化 2、国家政策导向的发展变化 3、企业经营与竞争的发展变化 4、劳动员工特点的发展变化 5、工作岗位特征的发展变化 第二讲劳动合同管理中的用工风险防范 一、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 1、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3、社会保险法 【课程中间,互动讨论】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辨析 二、编制签订劳动合同管理 1、用工形式 【课程中间,互动讨论】小时工的新法适用 2、工时制度 【课程中间,案例分享】采购员的劳动争议

企业劳动用工风险防范

企业劳动用工风险防范 【课程背景】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另一方面,很多企业因不重视、不关注劳动法律法规,特别是欠缺证据意识,导致在遇到劳动争议时维权成本很高。 许多劳动纠纷案件中企业败诉并非源于主观上不愿意遵守《劳动合同法》,而是因为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规则在认识方面出现了偏差。所以学习企业劳动用工风险防范,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对策,对企业规范管理有所裨益。 营造和谐、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让员工身心愉悦的开展工作,从而充分发挥员工潜能,推动企业良性、快速发展,为企业创造更大价值,是每一个企业管理者的工作目标。 【课程收益】 ●了解并学习人力资源六大模块风险规避 ●了解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 ●了解员工劳动关系的工作技巧 ●了解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 ●有效调整用工关系.完善管理手段 ●帮助企业有效解决劳动争议 ●降低用工成本,规避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 【培训对象】 企业各层级管理人员、HR管理相关人员 【培训时间】

全面精讲版:2天 重点浓缩版:1天 【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招聘录用风险 ?规避招聘中的“陷阱” ?避免就业歧视 ?抵御就业欺诈 ?把好入职体检关 ?避免连带赔偿责任 ?录用通知书的发放 ?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合同订立的基本要求 ?合同的主体.内容与期限 ?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处理 第二部分:警惕试用期陷阱 ?如何约定试用期 ?约定试用期的方式 ?试用期条款的内容 ?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 ?小组讨论 ?试用期内的解约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管理误区 ?单方面“延期转正”或“提前转正”?试用期满后迟迟不给劳动者“转正”?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劳务用工的安全风险防范

行业资料:________ 企业劳务用工的安全风险防范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12 页

企业劳务用工的安全风险防范 根据国务院23号文的要求,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立健全规章制度。但是,目前随着企业在用工制度进一步改革,大部分企业采用通过中介机构对外招聘人员,这样既降低了用工成本支出,用人机制灵活,而且人力资源管理更加灵活,用人单位在增加业务时增加人员,业务减少时减少人员,还可以转移部份用工风险和转移部份用工风险。但是必须同时看到这种用工方式不可避免带来相当大的安全风险,因为企业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或者由于企业自身发生变化。未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这样企业对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责任。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同的福利待遇;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企业用工风险增加,怎样控制和防范安全法律风险提出如下措施: 一、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切实履行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职责。 ①《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②《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④《安全生产法》 第 2 页共 12 页

企业用工风险及其应对策略

企业用工风险及其应对策略 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现有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用工制度带来了全新的变革与挑战,作为用人单位,应当革除以往陈旧的用工观念,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成本。 第一章影响与风险 第一节:《劳动合同法》实施对公司管理的影响: 1、《劳动合同法》的十大变化 1)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变化:工资标准、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劳动保护条件等内容必须明确,且变更岗位必须协商一致;2)事实劳动关系处理变化:一个月内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否则面临两倍工资赔偿的风险; 3)试用期运用变化:试用期的约定期限变化,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超时试用的处罚等; 4)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变化:规章制度内容合法程序合规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必须经由职代会或工会审核通过并公示等; 5)无固定期限合同订立条件变化:连续签定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等;6)劳务派遣运用与限制变化:如订立两年合同,只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岗位,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等;7)劳动合同解除条件变化:职员解除合同变得更加容易,企业解除合同更加困难,风险加大; 8)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形变化:除按第三十七、三十九条解除合同的,其他由企业提出解除合同的,甚至合同到期企业不续签的,都需支付

补偿金;且在不及时签定劳动合同等情况下,还会面 第1/13页 临双倍支付工资等风险; 9)员工辞职条件变化:如试用期提前三天,不依法购买社会保险,不依法支付加班费等; 10)违法行为惩罚标准变化:不及时签定合同或不依法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等情况下,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处罚。 第二节、公司面临的成本风险: 1、无固定期限风险:劳动合同签定期限增加,次数减少,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可能性增加,不及时、依法签定合同或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风险增加; 2、试用期风险:试用期的约定及违约处罚标准更加明确,违约金风险增加; 3、解除合同风险:主动对职员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条件增加,合同违约的赔偿金额增大,违约金风险增加; 4、索赔风险:公司对职员的约束大大降低,违约金限制失去效用,有可能导致流失率增加,从而导致职员索赔增加; 5、操作风险:劳动合同的内容规定更加详细完善,薪酬、地点、岗位等均需明确,对公司的灵活管理限制增大,用工随意性受限,违约可能性增大,违约金可能增加; 6、社保风险:对社保的购买及违规的处罚及标准更加明确及严重,赔偿金额及违约金可能增大;

企业用工风险规避及应对方案

企业用工风险规避及应对 方案 Lele was written in 2021

企业用工风险规避及应对方案 目前企业风险管理越来越重要,尤其用工方面风险。新劳动法出台后,由于员工法律意识的加强,企业在用工过程中涉及很多方面的风险,如果事前不对风险的预防和管控,将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下面就用工风险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 一、企业用工面临的风险 1、招聘风险: (1)员工身体状况问题,如先天性心脏病、怀孕等; (2)员工能力参差不齐,不能胜任岗位;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招用未办理退工手续的员工,前单位可告新单位(如该员工在原单位重大设备损坏等原因造成原单位经济损失的)。 2、无固定期限合同风险 (1)连续签定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3、用工过程中处理不当的风险 (1)按法定节假日休息休假,并计算相应加班费; (2)书面证据不足处理不当的风险; (3)解除劳动合同承担法律主体和经济风险; (4)违反管理制度处理不当的风险。 4、发生各类工伤的风险

(1)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风险; (2)出差途中发生意外风险; (3)在工作时间,因意外受到事故伤害; (4)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社会保险缴纳风险 (1)社保缴纳时间的风险; (2)社保缴纳基数的风险; (3)员工流动性大,存在社保缴费后离职的成本; (4)社保报停时间的风险。 二、规避风险措施 1、招聘风险控制 (1)在招聘过程中严格按照程序操作,由专业的四川金沙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招聘工作任务; (2)要求应聘员工必须资料齐全,并做详细的背景调查; (3)原则让员工做全面的体检,对身体有问题的员工公司承担全部体检费,身体状况正常员工体检费在工资中扣除,应事前讲明。 2、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通过四川金沙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派遣用工;

企业劳动用工风险规避的几点措施

企业劳动用工风险规避的几点措施 企业要运行,就要聘用员工,用工风险必然存在,下面就如何规避用工风险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 在一个企业里,只要规章制度合法合规,规章制度就是企业运营和执行的准则,因此制定规章制度程序要合法合规,内容也要合法合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则要顾问律师或专职法务人员才好判断,制定程序方面,则企业人力资源人员就可掌握,具体而言,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执行,比较简单的做法就是每项制度的制定应取得工会的认可,因为工会是代表职工利益的。 企业规章制度涉及聘用、培训、劳动合同管理、休假考勤、社保、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员工档案管理、保密制度、印章管理、文件管理、会议制度、接待安排、资产管理、宿舍管理、食堂管理、消防安全、门禁制度、网络管理等等。 # 二、尽职调查、劳动合同签订方面 员工入职时,应进行尽职调查,如人力有限,可只针对重要职位进行尽职调查,要求员工提供离职证明,人力资源部可以打电话或前往离职企业了解该待聘员工的离职真实性及是否存在未了解的劳资纠纷,以便降低劳动用工风险。 劳动合同条款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制定,避免出现条款无效的情况。 三、做好入职培训工作 员工入职时,必须要学习公司规章制度,每次学习都要有员工对学习内容进行书面确认,以便尽到企业的告知义务,存档备查,发生劳动争议时,便于案件处理。 四、准时发放工资、提供福利、为员工购买社保 如不能及时发放工资、提供福利,应取得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认可,做好员工的安抚工作,并及时公示公告。

企业工伤风险规避研究

企业工伤风险规避研究 【摘要】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生效后(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企业与职工对个人权力和责任划分得更加明确。根据《劳动合同法》和2011年1月1日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结合企业运营过程中工伤事件发生的实际情况,经过对内资和外资企业调研后,开发出一套切实可行的企业工伤风险规避办法,将工伤所导致的 经济损失降到最低点;为企业找出一条自我保护的途径。本文化利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的方面,以案例说明的方式加以阐释,同时制定出实现工伤成本最小化的实施方略;从而为企业降低人力成本提供了实操性极强的方案。 【关键词】工伤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工伤责任险 1.工伤认定与工伤赔偿 1.1工伤认定 企业业应该明确工伤认定的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当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

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另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当工伤发生时,现场人员和直接领导应该立即作好现场记录和人员的救济冶工作,并第一时间通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应该立即准备上报材料并做好原始事件与数据的采集,并在24小时内上报当地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备案。 1。2工伤的赔偿 如果员工发生了工伤,企业应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组织治疗和保险手续办理事宜.经过几个月的治疗,轻伤员工可返回工作岗位继续工作;重伤员工将一当地工伤等级鉴定部门做工伤等级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当地工伤保险部门将从工伤基金中向员工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0级伤残员工离职时,企业要向员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细则见下表,以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试行办法》为列. 2.避免工伤所应采取的措施

企业劳动用工风险应该如何规避

企业劳动用工风险应该如何规避 企业用工管理中,对于员工入职手续的规范往往很不在意,以为入职后定时与员工签订合同、代缴社保就万事无忧,须知,单位后 续的用工风险多在此时就埋下了伏笔。 1、入职审查中,需明确员工的劳动关系是否终止以及是否负有 竞业禁止义务。 因此,企业招用新员工,应当要求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首次入职或确因其他原因无法提供的,应当要求劳动者签订相关承诺条款,并约定如公司因此而承担责任,劳动者应当全额赔偿。 另外,如劳动者本身负有竞业禁止业务,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招用此类人员,也极易引发纠纷。因此,在入职阶段,有必要调查 劳动者本身是否负有竞业禁止义务。考虑到劳动者本身一般不会主 动提起,因此有必要要求其作出书面承诺,即保证本身不负有竞业 禁止义务,如因违反义务造成其他单位损失,企业不承担责任,如 承担责任,有权向劳动者追偿。 劳动者入职后,企业一般与之约定试用期,如果未能通过试用期,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实践中,许多企业并不注重试用期考 核程序以及录用条件,在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直接提出 解除合同而不能够同时拿出相关证据及清晰的录用条件,导致双方 极易发生纠纷。 因此,为了使得试用期制度能够有效起到筛选人才的作用,企业应当明确试用期考核及录用条件,并注意保存相关程序。 3、告知相关规章制度,履行公示义务 企业的规章制度如想有效地应用于日常管理,应当履行合法的制度程序以及公示义务。对于新进员工而言,有条件的企业可以组织 学习相关规章制度,但是一般情况下,仍以员工自主学习为常态。 这种情况下,规章制度的公示就尤为重要。

经营风险的特点 因为这种风险不但影响公司在国内的经济行为与效益,还直接影响公司在海外的经营效益或投资效益。 (1)它带有主观意识。 因为它取决于在一定时期内公司预测未来现金流动量的能力,而公司预测这种能力是干差万别的。 (2)它不包括预测的汇率变动。 因为公司管理当局或广大投资者在评价预期收益或市场价值时,已把预期汇率变动考虑进去了。 (3)其风险影响比交易风险和折算风险大。 《金融危机下企业风险防范与财务管控》 当前金融风暴已严重冲击全球资本市场,对中国企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企业经营风险的大小常常使用经营杠杆来衡量,经营杠杆的大小一般用经营杠杆系数表示,它是企业计算利息和所得税之前的盈余 变动率与销售额变动率之间的比率。 第一,它体现了利润变动和销量变动之间的变化关系; 第二,经营杠杆系数越大,经营杠杆作用和经营风险越大; 第三,固定成本不变,销售额越大,经营杠杆系数越小,经营风险越小,反之,则相反; 第四,当销售额达到盈亏临界点时,经营杠杆系数趋近于无穷大。 企业一般可通过增加销售额,降低单位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等措施来降低经营杠杆和经营风险。 猜你喜欢:

用工风险及防范措施

常见的用工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关于工伤 1、描述:员工发生工伤后,①轻者门诊:一般公司支付医疗费用即可;②重者住院:伤者通常会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评级,如伤残评级达10级员工未买社保,则公司承担12个月补偿金,如有买商业保险,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付比例支付给公司。如有购买社保则由社保基金和公司共同承担,具体如下: 2、风险:员工没有足额买社保,员工发生工伤后,公司除需承担公司支付部分外,还需承担社保基金差额部分。 3、防范措施:1、从源头上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2、员工购买社保或商业保险。 二、关于工作时间、加班与带薪年休假 1、描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公司目前暂未实施带薪年休假,已发生的几起劳动纠纷中员工都有提出带薪年休假的工资补偿,高温补贴等。 2、风险:员工与公司发生纠纷时,则会提出带薪休假工资补偿。 3、防范措施:关于加班工资、高温补贴、带薪年休假工资应在工资单内写明。 三、关于员工违规处罚 1、描述:目前车间员工违规处罚或质量考核没有让员工本人签字确认,甚至有收现金处罚的情况。 2、风险:对于相关处罚员工事后反悔,不承认,容易发生纠纷。 3、防范措施:按规定所有涉及到员工考核处罚都应留有记录,让员工本人签字确认。 三、关于辞退或开除员工 1、描述:员工因违规被强制辞退或开除。 2、风险:公司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资料,员工提出解除合同补偿。 3、防范措施:口头沟通员工自行辞职。 以上是目前经常发生的用工风险,需秉承“优先沟通协商”的原则,与员工私下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公司

关于规避劳动用工风险及规范人力资源管理的通知函

关于规避劳动用工风险及规范人力资源管 理的通知函 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关于规避劳动用工风险及规范人力资源管理的通知函x有限责任公司: 首先代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感谢赵总及各位同事在管理工作中给予的支持和配合,尤其是人力资源部的李光及环保所属各站的站长和核算员,再次对工作中给予的支持和顺畅的沟通表示感谢。 为了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杜绝因用工风险导致的企业财产损失,现对中油洁能所属各站可预见的劳动用工风险做如下告知,供参考。 一、可预见劳动用工风险及管理建议 1.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签订现状 劳动合同签订中存在的问题 新员工入职三个月之后才签订劳动合同。 未固化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规定,由员工个人意愿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员工双重劳动关系无补充协议。 退休返聘员工未签订劳务用工协议。 劳动合同未签订导致的法律后果 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双重劳动关系员工和退休返聘员工,存在出现工伤没有办法使用工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费用等风险。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管理建议 新员工入职1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双重劳动关系和退休返聘员工建议逐步替换,或者通过补充协议来进行风险规避。 2. 保险管理 保险参保现状 保险参保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员工入司未参保五险一金。

企业用工风险防范案例分析

企业用工风险防范 背景介绍 用工单位不履行人证审核义务将面临法律风险 治安管理局居民身份证管理处处长甄志刚表示:“用证单位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责任,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业务,用证单位不履行人、证一致性核对责任,导致居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面临的风险 风险1 员工冒用他人证件或使用假证上岗后盗窃、卷款逃跑的案件频频发生; 风险2 企业用工没有履行人证一致性核对责任将面临法律追责; 风险3 童工冒用成人身份证,用工企业同样受到处罚。 企业如何才能规避用工风险? 用工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在人工审核应聘人员身份信息时常常面对证件真假难辨、工作人员疏忽、人与身份证照片相差较大无法辨别等难题,导致用人单位不能准备识别出那些使用假证、冒用他人证件的应聘者。这一漏洞常常被一些有心人士加以利用,不法分子往往借助假身份顺利入职后实施偷盗、诈骗等犯罪再趁机逃跑,因为入职身份信息造假,人员的追踪往往十分困难,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为了,德生科技推出了人证识别系统: 第一步:审核人员身份信息、辨别身份证件真假; 第二步:识别应聘者身份证年龄,避免误用童工; 第三步:与公安网对接,识别高危人群,防范危险分子入职。 德生实名易人证识别系统采用国际最先进的人像比对技术,能够快速识别人员身份真假,对接公安网高危分子数据库,识别出高危人员,避免误用危险分子。 目前,采用此系统进行人事招聘的部分单位如下: 三星集团 维达力实业有限公司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创维集团 台达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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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用工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和企业劳动用工环境的变化以及劳动法律法规的日趋完善,如何有效应对劳动用工合同过程中的风险问题,对于企业显得日益重要。所以,准确把握《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规范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是促进企业科学、健康、高效发展的有力保障。 199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为企业明确规范了用工的形式,即:全日制劳动用工合同形式、劳务派遣下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形式,下面笔者简要从上述三种类型的合同风险进行简要论述 一、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中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防范 全日制劳动合同相对比较规范,这里将不再进行风险论述,下面将全日制劳动合同中另一隐性合同关系——事实劳动的风险进行论述。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国家为了构建稳定和谐规范的社会劳动关系,对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规定相对较为严格,因此企业应当格外重视,避免因理解分歧、管理失误等原因造成事实劳动关系,因而产生法律纠纷。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产生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以下风险责任: 1、企业不签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属于违法用工; 2、事实劳动关系期间企业需要依法给子劳动者各项待遇,还需要支

付两倍工资,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3、事实劳动关系在一年后可以成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利于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 对于上述情况笔者建议在事实劳动合同方面,应做好如下工作进行风险防范: 1、按程序招聘的劳动者,在确定聘用后,在一个月之内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 2、对于临时雇佣劳动者产生的事实劳动关系,我们首先应转变用工理念的认识误区,在用工方面,我们除了全日制用工(即劳动合同用工)、劳务用工(即劳务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之外,没有其他任何的用工形式,因此要加强对下属单位用工权利的指导与监管,规范采用上述三种形式签订书面的用工合同。 3、对于劳动合同期满没有及时续签的,应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并设置合同到期提前预警程序;也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终止及续签条款进行约定,如可以约定劳动合同到期没有及时续签而员工又继续留用的,劳动合同自动延期一段时间等条款。 4、对于因无效合同引发的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应遵循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加强对劳动合同合法性审查,避免免除企业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出现。 二、劳务派遣用工中的风险防范 劳务派遣是由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劳动者三方构成的完整劳动用工关系,因其灵活性和利于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减少劳动纠纷而深受用工单位的喜爱,现已经成为一种被广为应用的用工方式。

企业用工风险规避

一、企业用工过程中风险规避 由于对法律法规学习研究不够深入,或者根本不了解法律是如规定的,导致不少企业在无意中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与劳动者出现纠纷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以下就几个常见维权漏洞简述之: 1、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规章制度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没有经过“公示”程序。 结果:导致发生劳动仲裁或者劳动诉讼时,用人单位处于不利地位,有苦说不出,并因此败诉。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之规定,只有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并且该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且已向劳动者公示的,才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如下的情况:1、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案和意见,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2、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未公示、未告知劳动者。3、公示或告知法使用不当而导致无法向仲裁庭或法庭举证的。 实践中企业应当在管理制度上进行有效防,对于企业规章及劳动纪律,除应尽量详细地制定条款外,还应以适当式告知职工,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就不会出现员工存在否认有此规定的情况。故用人单位应当格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已经履行民主程序的相关书面证据。此外,格履行“公示程序”,在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时选择易于举证的公示或告知式,并保留已公示或告知的书面证据。

2、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由于员工自身的故意或者用人单位不重视,导致不订立或迟延订立劳动合同。 结果:用人单位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是员工自身的原因,用人单位因此承担双倍工资赔偿的法律责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后仍未订立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实践中出现一部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借故不签订劳动合同想获取双倍工资的现象以及劳动者自身原因如身份证没带等其他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在书面通知送达要求其签订劳动合同通知时,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其它可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当然万一情况紧急,用人单位发现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及时要求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补签日期提前,在法律上一样是可以站得住脚的。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式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率居高不下。 结果:导致劳资关系的对立及经济补偿金纠纷的高发生率。 尽量采用劳动合同自然到期不再续签,或者采用以职工“辞职”的式取代用

企业如何规避劳动用工风险(可适当引用)(精)

企业如何规避劳动用工风险 一、入职程序: (一核实求职者与原单位是否已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存在竞业限制 1、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其提供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2、在无法提供证明的情况下,可要求入职员工签订《入职声明》,内容明确写明“乙方保证在签订该劳动合同时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同时不存在与其他用人单位的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若因该问题引起劳动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二核实求职者是否提供真实的个人材料 1、要求劳动者在《入职申明》中签字确认:本人充分了解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等资料真实是公司聘用的前提,如有虚假,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由此造成的后果和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要求劳动者出示证件原件,留复印件,要求劳动者入职时在个人简历及相关的复印件上面签字确认; 3、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可将简历虚假等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二、有关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一有关规定试用期期限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风险分析: 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违法约定的试用期无效。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里要指出的是,赔偿金并不能代替正常工资的支付,也就是说,在单位承 担赔偿金的同时,还要支付与该员工约定的试用期满后的正式工资,即用人单位最终将承担该员工试用期满后约定的工资标准的双倍工资。 此外,赔偿金的承担是以已经履行超过法定试用期限为前提,也就是说,如果对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劳动者没有实际履行的,单位就无须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以下两个标准: (1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这个是《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须格外注意。 (2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有关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1、对于劳动者而言,不需任何理由,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2、单位单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方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的员工不管员工是处于医疗期还是处于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只要是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提前三天通知,都可以辞退,并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对于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试用期要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合同,首要前提是试用期必须合法约定; (2用人单位制定有针对该员工的明确的录用条件要做到录用条件的尽量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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