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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公司法考点

公共基础知识:公司法考点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的比重相当大。法律考查的范围除了法理学、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的基本内容之外,还会频繁涉及商法、经济法和公务员法等一些知识。这样对考生的要求无疑就提高了。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往往容易忽略商法和经济法,中公教育专家在这里给各位考生整理了商法当中最常考的《公司法》的集中考点,希望能够帮助各位考生在短时间内了解掌握《公司法》的考点。

1.公司概述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注意: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有三独:独立财产;独立名义;独立责任。通俗的说,即当公司还不起债务时,债权人不能去找股东履行义务。

2. 公司的机构

(1)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董事会是股东会或企业职工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3)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以及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的,对公司的法律教育网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法定必设和常设机构。

3.公司的分类

在我国的《公司法》中,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经营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它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公司资本和股东出资

(1)公司资本

也称股本,是由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公司资本的具体形态包括:

a.注册资本:指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由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

b.认缴资本(发行资本):是指公司实际上已经向股东发行的股本总额。

c.实缴资本:公司成立时公司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

(2)股东的出资

a.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b.出资额

2013 年12月公司法第三次修订之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出资限额被取消,首次出资的货币出资限额也随之被取消。

5.公司的合并和分立

(1)公司合并

依原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灭,新设可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公司合并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2)公司分立

依原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灭,分立可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6.公司破产和解散

(1)公司破产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营不善,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部门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2)公司解散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此外,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并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以上是《公司法》中较为常考的知识点,中公教育专家希望各位考生牢记。在此,我们通过两道真题来巩固一下学到的知识。

1、(2013 江苏省考)大王庄村欲成立农业生产公司。下列出资方式中,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是( )。

A.劳务出资

B.管理技能出资

C.信用出资

D.非专利生产技术出资

【答案】D。中公解析:《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2014 江苏省考)为应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某股份有限公司准备关闭部分加工基地,实施发展战略的重大调整。对于这一决策,该公司具有最终决定权的机构是( )。

A.监事会

B.董事会

C.职工代表大会

D.股东大会

【答案】D。中公解析:在股份有限公司里,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最终决定权。故本题答案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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