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DB31_890-2015 上海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DB31_890-2015 上海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DB31_890-2015 上海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DB31_890-2015 上海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卫生要求、设施设备要求、日常运行管理要求及水质卫生和游泳馆空气等标准值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公共人工游泳场所,不适用与天然游泳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册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事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T 17220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GB/T 18204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19079.1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

CJ 244 游泳池水质标准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Y/T 1003 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场馆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

DB31/405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游泳场所 public swimming places

对特定或不特定人群开放,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3.2

循环净化消毒设备 circulating water purification and disinfection equipment

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设备系统。

3.3

浸脚消毒池 immersion foot disinfection

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4,建设卫生要求

4.1 选址

新建游泳场所的选址应远离工业污染源地带,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的干扰。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委

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4.2 建设布局

公共游泳场所应设置急救室、更衣室、公共卫生间、淋浴室、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及

库房,并按更衣室、强制淋浴室和浸脚消毒池、游泳池的顺序合理布局,相互间的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的使用要求。

4.3 急救室

急救室应按GB 19079.1的要求设置,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

应摆放于明显位置,方便取用。

4.4 更衣室与更衣柜

4.4.1更衣室地面应使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

求并设有排水设施。墙壁及内顶用防水、防雾、无毒材料覆涂。更衣室应配备与设计接待量

想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更衣室通道应宽敞、保持空气流通。

4.4.2更衣柜应按一客一用的要求设置,宜采用光滑、防透水材料制造,供泳客使用的更衣

柜最大数量不超过最多接待泳客数。最多接待泳客数计算方法见公式1.

A=S/2.5

式中:A——最多接待泳客数;

S——游泳池池水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

4.5 淋浴室

淋浴室按最多接待泳客数每20-3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地面应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

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淋浴室与浸脚消毒池之间应设

置强制通过式淋浴装置。

4.6 公共卫生间

在游泳场所淋浴室的区域内应配备相应的水冲式公共卫生间。女厕所按最多接待泳客数每40人应设一个便池,男厕所按最多接待泳客数每60人应设一个大便池和二个小便池。

4.7 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

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m,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不小于20cm。

4.8 游泳池壁及走道

游泳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池角及底角呈圆角。游泳池外四周应采用防滑易于冲刷的材料铺设走道,游泳池应设排水沟,污水排入下水道。

4.9 警示标识或隔离带

公共游泳池设有深、浅不同分区的游泳池应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者在游泳池池内设置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

5 设施设备要求

5.1 循环净化消毒设备

5.1.1游泳池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池水循环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池水消毒设备应具有持续消毒的能力。

5.1.2循环净化和消毒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设备安全可靠、便于操作和维修。

——池水循环周期不应超过4h。

——游泳池消毒剂投加系统能自动控制且安全可靠,加药量计量装置应计量准确,能满足游泳池水消毒要求;宜安装余氯、浑浊度、pH、氧化还原电位(ORP)等指标的水质在线监控装置。

——至少设置一套加氯机备用,加氯机应有压力稳定且不间断的水源,其运行和停止应与循环水泵的运行和停止设联锁装置。

5.1.3池水水质消毒剂投入口位置应设置在游泳池水水质净化过滤装置出水口与游泳池给水口之间。

5.1.4儿童戏水池不应与成人游泳池连通,应有独立的池水循环净化消毒及连续供水系统。

5.2 通风设施

室内游泳场所应保持良好通风,机械通风设施正常运转。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游泳场所,其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DB31/405的要求。

5.3 照明

室内游泳场所夜间人工照明,距离水面1m高度的平面照度不低于1801x,开放夜场应当配备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5.4 监控装置

游泳场所应依据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游泳池安装监控装置。

5.5消毒剂存放

游泳池消毒剂应置于有盖容器中密封保存,不应存放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机房,宜设置通风、干燥、阴冷、避光的消毒剂专间存放。

5.6 水质检测设备

游泳场所应配备检测余氯、浑浊度、pH值、池水温度等直读的检测设备,并保持计量准确。

5.7 补水计量水表

游泳场所应安装游泳池补水计量专用水表,宜安装水表远程监控在线记录装置。

6,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6.1 卫生管理机构及人员

6.1.1游泳场所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或部门,明确卫生主管负

责人,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6.1.2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员及水质净化消毒、水质检测、救生、巡视监护等应经过专业培训

后上岗,并明确管理人员及岗位责任。

6.2 水质

6.2.1.1 游泳场所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补水、保暖通风等设施设备应齐备完好,应建立并执行

定期检查和维修制度,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维修,采取应急处理设施,确保设施设备

正常运行,并做好相应记录。

6.2.1.2 游泳池水循环过滤净化设备每日应进行反冲洗,反冲洗水应排入下水道。

6.2.1.3 人工游泳池在开放时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保证池水水质良好,每日没人次新水

补充量不少于30L,每日应记录补水量及查见的补水专用水表读数。

6.2.1.4 游泳场所应配备足量、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净化、消毒剂。消毒剂应到证照齐全的生

产厂家或经营单位购买,采购时应建立验收制度并做好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生产企

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6.2.1.5 水质消毒时应穿工作服,戴口罩和橡胶手套,避免与皮肤、黏膜直接接触,配制时宜

戴眼罩。

6.2.1.6 使用臭氧辅助氯消毒游泳池水的,在对外开放期间应停止使用臭氧消毒。

6.2.2水质检测

6.2.2.1 公共游泳场所应设置专人负责池水循环净化消毒及水质自检工作。

6.2.2.2 每场开放前、室内游泳场所每两小时、室外游泳场所每小时均应进行池水游离性余氯、浑浊度、pH值、池水温度等指标自检,检测点水样应取自离池壁30cm,水面下0.3m-0.5m,深水区、浅水区各采一处水样。

6.2.2.3 水质自检情况应有游泳池视频监控及书面记录,以备查验。自检结果应在入口醒目位

置公示并注明测定时间。

6.2.2.4 游泳池开放期间每年应对表1规定的池水全部指标进行检测。季节性开放游泳池在开

放前对表1规定的池水全部指标进行检测合格后方能对外开放。

6.2.2.5 游泳池开放期间应委托有资质的卫生检测机构每月对游泳池水游离性余氯、总氯、浑

浊度、pH值、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尿素、氰尿酸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

果应像公众公示。

6.3 暂停开放

游泳场所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应暂停对外开放,加强池水净化消毒,经检测合格后方能对

外开放。

——游泳池水质菌落总数及总大肠菌群等微生物指标未达到表1要求的。

——水质受到污染造成3例及以上介水传染性疾病发生的。

——池水循环或消毒设备停止运行超过4h以上的。

——游离性余氯浓度大于3.0mg/L,或造成5例及以上泳客皮肤瘙痒或红肿的。

——池水尿素浓度超过10.0mg/L的。

——水质受到粪便、有毒物品或动物尸体等污染的。

6.4 室内空气

6.4.1室内游泳场所应每年对场所空气质量空气细菌总数、相对湿度、新风景、PM10、二氧

化碳、室温等指标进行检测,新建、改建、扩建的室内游泳场所在应加测甲醛、苯、总挥发

性有机物等指标。

6.4.2使用臭氧辅助氯消毒的,应安装空气臭氧浓度监测及报警装置。

6.5 通道及卫生设施

6.5.1公共游泳场所每日开放前和散场后均应对游泳池外延、池边走道及卫生设施进行清扫、擦洗或冲洗一次。发现有污染时,用250-500mg/L的含氯消毒液喷洒消毒后再进行擦洗。

6.5.2淋浴室应经常刷洗,地面要定期消毒。更衣柜应于每日用250-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消毒。

6.5.3公共卫生间和垃圾箱(桶)应每天及时清洗消毒,防止孳生蚊蝇。

6.5.4饮水、消毒、抢救等设施设备以及急救室应定期做好清洁消毒。

6.6 档案管理

游泳场所应建立完善本单位卫生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

——培训考核制度、检查制度、水质循环净化消毒制度等卫生管理制度。

——组织机构和人员岗位职责,卫生管理员及水质工等岗位合格证、健康合格证等证件。——预防控制产染性疾病传播的应急预案。

——池水循环净化消毒等操作规程。

——池水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记录、水质定期自检记录、水质及空气检测报告、公共用品清

洗消毒更换记录、补水专用水表读数等记录。

——卫生学评价资料、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资料等有关资料及证明。

——近10天及以上的游泳池视频监控记录。

游泳馆设计规范

总出人口布置应明显,不宜少于二处,并以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观众出入口的有效宽度不宜小于/百人的室外安全疏散指标 道路应满足通行消防车的要求,净宽度不应小于,上空有障碍物或穿越建筑物时净高不应小于4m。体育建筑周围消防车道应环通 观众出入口处应留有疏散通道和集散场地,场地不得小于/人,可充分利用道路、空地、屋顶、平台等。 部分专用停车场(贵宾、运动员、工作人员等)宜设在基地内 应确定建筑功能分区。可分为竞赛区、观众区、运动员区、竞赛管理区、新闻媒体区、贵宾区、场管运营区等。 应考虑残疾人参加的运动项目特点和要求,应满足残疾观众的需求 运动场地界线外围必须按照规则满足缓冲距离、通行宽度及安全防护等要求。裁判和记者工作区域要求、运动场地上空净高尺寸应满足比赛和练习的要求。 应考虑场地运动器械的安装、固定、更换和搬运需求。 场地的对外出入口应不少于二处,其大小应满足人员出入方便、疏散安全和器材运输的要求。 残疾观众席位为千分之二,方便残疾人入席和疏散 观众席有背硬椅:座宽,排距。座椅高度~. 记者席,评论员席。 观众席纵走道间连续座位数目,室内每排不宜超过26个。当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目应减半。

主席台和包厢宜设单独的出入口。主席台应与其休息室联系方便,并能直接通达比赛场地,与一般观众席之间宜适当分隔。 观众席规模10000以下,主席台1%~2%;观众席规模10000以上,主席台%~1%; 独立的看台至少应有二个安全出口,且体育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人 通向安全出口的纵走道设计总宽度应与安全出口的设计总宽度相等。经过纵横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设计人流股数应与安全出口的设计通行人流股数相等 每一安全出口和走道的有效宽度除应符合计算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宽度不应小于,同时出口宽度应为人流股数的倍数,4股和4股以下人流时每股宽按计,大于4股人流时每股宽按计; 2) 主要纵横过道不应小于(指走道两边有观众席); 3) 次要纵横过道不应小于(指走道一边有观众席); 4) 活动看台的疏散设计应与固定看台同等对待。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卫生要求、设施设备要求、日常运行管理要求及水质卫生和游泳馆空气等标准值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公共人工游泳场所,不适用与天然游泳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册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事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T 17220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GB/T 18204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19079.1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 CJ 244 游泳池水质标准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Y/T 1003 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场馆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 DB31/405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游泳场所public swimming places 对特定或不特定人群开放,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3.2 循环净化消毒设备circulating water purification and disinfection equipment 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设备系统。 3.3 浸脚消毒池immersion foot disinfection 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4,建设卫生要求 4.1 选址 新建游泳场所的选址应远离工业污染源地带,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的干扰。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4.2 建设布局

上海市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数量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上海市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数量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 2019版

报告导读 本报告通过专业、科学的研究方法及手段,剖析上海市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数量具体情况重要指标即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总数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数量,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数量,健康教育所(站)数量,妇幼保健院(所、站)数量,急救中心(站)数量等,把握上海市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数量具体情况发展规律,前瞻未来发展态势。 上海市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数量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 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上海市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数量具体情况分析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 局等权威部门,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及清洗处理。无数据不客观,借助严谨的数据分析给与大众更深入的洞察及更精准的分析,体现完整、真实的客观事实,为公众了解上海市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数量具体情况提供有价值的指引,为需求者提供有意义的参考。

目录 第一节上海市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数量具体情况现状 (1) 第二节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占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比重统计 (3) 四、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6 第三节上海市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总数量指标分析 (7) 一、上海市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总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总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上海市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总数量占全国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总数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上海市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上海市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9)

山东省婴幼儿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试行)

山东省婴幼儿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试行) (2012年5月4日) 第一条为加强婴幼儿游泳场所卫生管理,保障婴幼儿身体健康,防止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各类室内婴幼儿游泳场所。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卫生许可,不得从事婴幼儿游泳场所经营活动。 第四条婴幼儿游泳场所指为婴幼儿提供游泳健身、戏水娱乐等活动的经营场所,包括泳池间、缓冲休息间和更衣、洗浴间或区域,其布局应合理 第五条婴幼儿游泳场所分为单项(单人单池或多人一池)和多项(单人单池和多人一池)两种。第六条单项经营的婴幼儿游泳场所面积应不小于25㎡,多项经营的婴幼儿游泳场所面积应不小于40㎡。 多人一池的平均每位婴幼儿活动水面面积不得少于1㎡。 第七条婴幼儿游泳场所的内外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舒适、明亮、通风,空气质量应符合附录A要求。 第八条婴幼儿游泳场所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单人单池池水应一人一换。多人一池池水至少每日更换一次,并有能满足水质处理要求的水循环和水质消毒、水温调节设备。泳池水温宜为34-36℃,游泳时的水质应符合附录B要求。 第九条婴幼儿游泳场所使用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必须取得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禁止使用氯制剂、二氧化氯制剂、臭氧等对皮肤黏膜产生刺激作用的消毒剂及消毒设备。 第十条婴幼儿游泳场所应设有空气消毒、空气温湿度调节、机械通风等设施。室温宜为26-28℃。第十一条婴幼儿游泳场所应配备体温计、空气温湿度计、pH值计、水温度计等设备。 第十二条婴幼儿游泳场所地面应使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材料铺砌,在地面最低点设置地漏,以保证不积水。 第十三条婴幼儿游泳池与池水接触的材料或涂料应无毒、无害,并不得对婴幼儿身体产生危害。第十四条婴幼儿游泳场所应保持良好通风,机械通风设施正常运转。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游泳场所,其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婴幼儿游泳场所应在适宜位置设置废弃物盛放容器,应设有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设施。第十六条在婴幼儿入水前应测量体温,体温超过37℃不得入水。 第十七条婴幼儿游泳场所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一人一换一消毒,并具有相应的消毒及保洁设施。第十八条婴幼儿游泳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婴幼儿游泳场所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并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十条婴幼儿游泳场所应当制定预防传染性疾病传播等健康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第二十一条婴幼儿游泳场所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相关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二十二条婴幼儿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婴幼儿服务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婴幼儿游泳场所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工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佩戴饰物。从业人员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游泳场所安全运营管理规范》

游泳场所安全运营管理 Securi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swimming resort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1) 5 安全运营要求 (2) 6 管理要求 (3)

游泳场所安全运营管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游泳场所安全运营管理的基本要求、安全运营要求、管理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向社会开放的人工游泳场所安全运营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9079.1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 CJJ 122 游泳池给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游泳池 swimming pool 人工建造供人们在水中进行各类游泳竞赛、训练、运动健身的不同形状的水池。 3.2 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 social sports instructors (swimming) 在游泳活动中从事游泳技能传授、科学健身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 3.3 游泳救生员 swimming lifeguard 在游泳场所中对游泳者的安全进行有效的观察和防护,对溺水者进行赴救,并在医务人员到来之前现场急救的人员。 3.4 水质管理员 water quality adminstrator 在游泳场所中对游泳池水质进行监测和处理,并负责游泳池水处理设备使用、维护、管理的专门人员。 4 基本要求

新颖《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系统要求要求规范》

2015-03-19发布 2015-06-01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监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复旦大学、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上海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上海蓝宇水处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朝军、张帆、卢伟、朱素蓉、莫伟文、宋伟民、袁树东、吕依和、周艳琴、王频、许慧慧、葛燕萍、高玲。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卫生要求、设施设备要求、日常运行管理要求及水质卫生和游泳馆空气等标准值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公共人工游泳场所,不适用与天然游泳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册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事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T 17220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GB/T 18204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19079.1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 CJ 244 游泳池水质标准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Y/T 1003 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场馆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 DB31/405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游泳场所 public swimming places 对特定或不特定人群开放,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3.2 循环净化消毒设备 circulating water purification and disinfection equipment 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设备系统。 3.3

上海市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床位数量综合情况3年数据解读报告2020版

上海市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床位数量综合情况3年数据解读报告2020版

报告导读 本报告剖析上海市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床位数量综合情况重要指标即 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医院床位数量,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妇幼保健院(所、站)床位数量,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床位数量等,把握上海市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床位数量综合情况发展规律,前瞻未来发展态势。 上海市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床位数量综合情况解读报告数据来源于中 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及清洗处理。无数据不客观,借助严谨的数据分析体现完整、真实的客观事实,为公众了解上海市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床位数量综合情况提供有价值的指引,为需求者提供有意义的参考。 上海市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床位数量综合情况数据解读报告知识产权 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此报告需注明出处。

目录 第一节上海市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床位数量综合情况现状 (1) 第二节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占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比重统计 (3) 四、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2017-2019)统计分析 (4) 五、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2018-2019)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2017-2019)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2018-2019)变动分析 (5) 八、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2018-2019)变动对 比分析 (6) 第三节上海市医院床位数量指标分析 (7) 一、上海市医院床位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医院床位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上海市医院床位数量占全国医院床位数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上海市医院床位数量(2017-2019)统计分析 (8) 五、上海市医院床位数量(2018-2019)变动分析 (8)

(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 Hygienic standard for swimming place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游泳场所的水质和游泳馆的空气质量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人工和天然游泳场所。 2 引用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 标准值 3.1.1 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值(表1) 表 1 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值 3.1.2 天然游泳场水质卫生标准值(表 2 ) 表 2 天然游泳场水质卫生标准值 3.1.3 游泳馆空气卫生标准值(表 3 ) 表 3 游泳馆空气卫生标准值 3.2 经常性卫生要求 3.2.1 游泳场所的通道及卫生设施应保持清洁无异味并应定期消毒。 3.2.2 为防止人工游泳池生长藻类,池水中加入0.25~0.5mg /L 硫酸铜。发现藻类时的最大加药量不应超过1.0mg /L 。 3.2.3 浸脚消毒池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5~10mg /L ,须 4h 更换一次。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中余氯浓度应保持0.3~0.5mg /L 。 3.2.4 人工游泳池在开放时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保证池水水质有良好的卫生状况。 3.2.5 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砂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 肠道

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人工游泳池游泳。 3.2.6 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3.3 设计卫生要求 3.3.1 新建游泳场所必须结合城市远景规划,场址应选择在远离工业污染源发带,同时也应避免游泳场对周围干扰。 3.3.2 新建、改建、扩建游泳池必须具有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采用氢化消毒时应有防护措施。 3.3.3 游泳池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池外走道不滑易于冲刷,走道外缘设排水沟,污水排入下水道。 3.3.4 室内游泳池采光系数不低于1/4,水面照度不低于80lx。 3.3.5 游泳场所应分设男女更衣室、浴淋室、厕所等。淋浴室每30~4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女厕所每40人设一个便池,男厕所每60个设一个大便池和二个小便池。其污水排入下水道。 3.3.6 通往游泳池走道中间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m,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cm)。 3.3.7 人工游泳池内设置儿童涉水池时不应与成人游泳池连通,并应有连续供水系统。 3.3.8 开辟天然游泳场时,其水质应符合本标准3.1.2规定,并设置卫生防护地带。 3.3.9 天然游泳场的水底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源。水流速度不大于0.5m/s。 3.3.10 严禁在有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设计和开辟游泳场所。 4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上海市卫生防设站、北京市卫生防疫站、广州市卫生防疫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善亨、崔玉珍、高文新、黄荣、尹先仁。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人工游泳场所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人工游泳场所 1 范围 GB XXXX 的本部分规定了人工游泳场所的平面布局、相关卫生设施设计的卫生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人工游泳场所的设计及评价。游乐嬉水池等其他相关场所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XXXX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GB XXXX.1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1部分:总则 3 基本要求 在人工游泳场所建设项目设计时,应符合GB XXXX.1《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1部分:总则》的要求,应确定准确的设计额定人数,对各场所进行合理的平面布局及相关设施的设置,设计恰当的泳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设备与工作参数以及空气质量、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参数,使其达到GB XXXX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中相应的卫生要求,防止人工游泳场所建设项目内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因素对游泳顾客的身体健康产生危害。 4 设计卫生要求 4.1 额定容纳人数 人工游泳池内人均游泳面积不得小于2.5 m2。 4.2 选址 4.2.1 新建游泳场所应结合城市远景规划,场址应选择在远离工业污染源地带,同时也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产生干扰。 4.2.2 天然游泳场所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m、下游100m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m 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存在渗透性污染源。远离产生烟尘、废气的工业企业等场所,并在当地游泳季节主导风向的上风侧。水流速度不大于0.5m/s,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严禁在自然疫源地设计和开辟游泳场所。 4.3 场所设置与布局 4.3.1 人工游泳场所不宜设置在地下室。 4.3.2 人工建造游泳场所应设置游泳池及急救室、体检室、更衣室、淋浴室、公共卫生间、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及库房,并按更衣室、强制淋浴、强制浸脚池、游泳池的顺序合理布局,相互间的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的使用要求。 4.3.3 室内游泳池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人员出入口及疏散通道及机械通风设施。

DB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上海地方标准

D B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 理规范上海地方标准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卫生要求、设施设备要求、日常运行管理要求及水质卫生和游泳馆空气等标准值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公共人工游泳场所,不适用与天然游泳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册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事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9667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T 17220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GB/T 18204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GB/T 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 CJ 244游泳池水质标准 TJ 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Y/T 1003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场馆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 DB31/40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公共游泳场所public swimming places 对特定或不特定人群开放,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循环净化消毒设备circulatingwater purificationand disinfectionequipment 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设备系统。 浸脚消毒池immersion foot disinfection 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4,建设卫生要求 选址 新建游泳场所的选址应远离工业污染源地带,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的干扰。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建设布局 公共游泳场所应设置急救室、更衣室、公共卫生间、淋浴室、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及库房,并按更衣室、强制淋浴室和浸脚消毒池、游泳池的顺序合理布局,相互间的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的使用要求。 急救室 急救室应按GB 的要求设置,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应摆放于明显位置,方便取用。 更衣室与更衣柜 更衣室地面应使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墙壁及内顶用防水、防雾、无毒材料覆涂。更衣室应配备与设计接待量想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更衣室通道应宽敞、保持空气流通。 更衣柜应按一客一用的要求设置,宜采用光滑、防透水材料制造,供泳客使用的更衣柜最大数量不超过最多接待泳客数。最多接待泳客数计算方法见公式1. A=S/ 式中:A——最多接待泳客数; S——游泳池池水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 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卫疾妇[2012]04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2.09.18 【实施日期】2012.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沪卫疾妇〔2012〕047号)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市级预防保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等《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 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和本市《关于组织实施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63号,以下简称“《通知》”)、《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沪府办发〔2011〕55号)的要求,全面推进本市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序、有力、有效实施,现提出工作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经费保障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本市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深化实现医改“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公众健康水平”目标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各区县卫生局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辖区公共卫生服务需求特点,明确各项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措施,切实建立和完善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和督导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各级预防保健专业机构应按照《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意见》(卫疾控发〔2012〕42号,附件1)要求,以服务基层为宗旨,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针对性指导,实施实用性培训,推行实效性考核,保证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顺利和有效开展。 各区县卫生局要在区县政府领导下,继续坚持巩固传染病防控措施,持之以恒聚焦“一高一低”妇幼保健核心目标,从长规划创建慢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规范落实重性精神病人治疗管理,夯实基础积极倡导健康素养,深入基层开展眼病防治和口腔卫生,全面推进疾控和妇幼工作持续稳定发展。要积极协调财政等相关部门,将辖区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纳入区县政府预算安排,切实落实对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保障。要根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和要求,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方案和管理要求,制定相应的项目经费结算办法,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经费及时足额落实到位。有条件的区县,可考虑将公共卫生经费的增量适当向中医药服务项目倾斜。区县预防保健机构开展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技术指导、培训和检查等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机构年度预算予以统筹安排。各区县卫生局要会同财政部门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拨付和管理办法(有关解释见附件2),建立健全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游泳池建筑设计规范

游泳池建筑设计规范 第七章水的加热 第一节热量计算 第7.1.1条游泳池水加热所需热量,应为下列热量的总和: 一、水面蒸发和传导损失的热量; 二、池壁和池底传导损失的热量; 三、管道的净化水设备损失的热量; 四、补充水加热需要的热量。 第7.1.2条游泳池水表面蒸发损失的热量。按下式计算: Qx=α? у(0.0174vf +0.0229)(Pb-Pq) A(760/B) (7.1.2) 式中 Qx——游泳池水表面蒸发损失的热量(kJ/h); α——热量换算系数,α=4.1868 kJ /kcal; у——与游泳池水温相等的饱和蒸汽的蒸发汽化潜热(kcal/kg); vf ——游泳池水面上的风速(m/s),一般按下列规定采用:室内游泳池 vf =0.2~0.5 m/s;露天游泳池vf =2~3 m/s; Pb——与游泳池水温相等的饱和空气的水蒸汽分压力(mmHg); Pq——游泳池的环境空气的水蒸汽压力(mmHg); A——游泳池的水表面面积(m2); B——当地的大气压力(mmHg)。 第7.1.3条游泳池的水表面、池底、池壁、管道和设备等传导所损失的热量,应按游泳池水表面蒸发损失热量的20%计算确定。 第7.1.4条游泳池补充水加热所需的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Qb=αqbу(tr- tb)/t (7.1.4) 式中Qb——游泳池补充水加热所需的热量(kJ/h); α——热量换算系数,α=4.1868(kJ /kcal; qb——游泳池每日的补充水量(L); у——水的密度(kg/L); tr——游泳池水的温度(℃)。按本规范第2.2.1条的规定确定; tb——游泳池补充水水温(℃); t——加热时间(h)。 第二节加热方式和加热设备 第7.2.1条游泳池水的加热,可采用间接式加热或直接式加热方式。如采用

游泳馆管理制度

园洲花园会所游泳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炎炎夏日,会所游泳池成为业主们消暑避夏的首选之地,但是加强对游泳池安全问题的重视刻不容缓,防患于未然!制订相关的游泳池安全管理制度则是落实安全责任的规范化管理,这样才能尽量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游泳池开放时间由小区会所管理,非开放时间禁止进入泳池。 二、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确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向每个游泳健身者宣传游泳安全卫生常识 三、如会所发现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病、性病、严重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等病患者,小区会所有权禁止此会员的游泳活动。 四、设置安全标志和救生器材,深水区和浅水区之间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五、进入游泳池要遵守以下规定: 1)听从教练和救生员的指挥。 2)安全第一,严禁跳水和在池中、岸边追逐打闹。 3)初学者在无管理人员的看护下禁止下水。 4)泳前认真做好准备活动,禁止在池中做可能产生伤害事故的动作。 5)爱护游泳池的一切设施。 六、游泳池救生员的安全职责 1)救护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按时到岗,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开放前认真检查器材设备,放置各种救生器材,熟悉水域情况。提高责任感,防止突发事件。 2)自觉遵守各项制度,不迟到、早退。加强救生技术的学习,定期参加专项技术训练,如抛圈、水中解脱、水中负荷拖带、人工呼吸等,不断提高救护水平,以便更好地完成救生任务。 3)做好游泳者的安全管理,严格按儿童池、成人池、深水区、浅水区的规定进行管理,对越界和不服从劝阻的进行警告,警告不听劝的可清除出场。密切注意池内情况,特别是进池口,深浅分界区、成人池儿童池交界区等;发现有求救信号、遇溺等异常情况的,应果断迅速采取有效救助措施。 4)上岗时配戴救护人员标志、穿好救生服,配带好口哨、救助用工具,

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新建外科大楼建筑设计探析

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新建外科大楼建筑设计探析 发表时间:2019-07-10T11:19:34.497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9年7期作者:魏晨郁[导读] 医院现有的手术室已远远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因此,院方希望对部分功能区域进行改造,以及新建和扩建部分功能区,以满足医院的发展需求。 上海杰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00085 摘要:上海市公共公卫临床中心十年来应对了H1N1、H5N1、H7N9、埃博拉等新发突发传染病,成为上海市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坚强堡垒。但是,随着对新发突发烈性传染病认识的加深,以及同一时段应对两种以上传染病疫情的现实需要,对新发与再现传染病的防控提出了新要求,对此,国家已经出台了新的规范。10年前竣工的公卫中心无法达到新的国标,不能同时应对两种以上新发烈性传染病疫情的防控与诊治需求。并且医院目前仅有4个门诊手术室,根据医院资料,2015年医院手术量达到6881人次,较2014年增长30%,手术病种以肝炎、结核病、艾滋病为主,同时也有癌症手术、骨科手术、肝脏、胃、肺、肾等重要脏器的手术。医院现有的手术室已远远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因此,院方希望对部分功能区域进行改造,以及新建和扩建部分功能区,以满足医院的发展需求。 关键词: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外科大楼;功能;区域;改造;设计 1 项目概述 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原有各单体总建筑面积为101548平方米,地上计容建筑面积为101548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为0平方米;新建外科大楼总建筑面积13756平方米,均为地上建筑面积,新建外科大楼后院区各单体总建筑面积为115304平方米,地上计容建筑面为115304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为0平方米。公卫中心原有床位500床,新建外科大楼内设160张床位。 新建外科大楼:位于公卫中心院区内门急诊及医技楼南侧,为一栋4层外科病房楼,内设4个护理单元共160床,其门诊部分主入口设置于该楼栋底层东侧,与原有门急诊楼主出入口同侧,门前设小广场;新建外科大楼住院部出入口设置于该楼栋底层南侧,门前设小广场。 2 设计目标 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是一所具百年历史的三级甲等医院,又名复旦大学附属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南院,始建于1914年,医院医疗特色明显,内设肝病临床中心、上海市危重孕产妇会诊抢救中心、上海市产科肝病监护中心、上海市艾滋病诊疗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防治传染病重点研究室(临床基地)、结核病中心等。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社会对于新发、突发烈性传染病的应对要求更进一步的提高,公卫中心需要有与之相称的设施先进、设备一流、特色鲜明的医疗大楼来满足其不断发展更新的需要需求。 根据现代医院的设计理念,设计在上海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新建外科大楼这个项目中,提出功能合理,灵活发展,资源共享,以人为本,节能环保的设计原则,力求营造出一个具有绿色生态花园景观和与园区内建筑风格相符合的建筑造型,并融入中国传统人文关怀元素的医疗综合体。 建筑设计的目标是使建筑满足技术与使用的要求,如何使医院各种功能安全、有效、顺利的运行是首要考虑的问题,一个使用合理的医院应当建立在一个合理的建筑系统上,这个系统应在满足医疗技术与工艺对空间要求的基础上,同时满足包括病患与医护人员在内的使用者对舒适度的要求,并为医院今后的发展提供空间上的可行性。 设计结合医院的医疗流程,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提出以下几个目标:以人为本: ■ 以病人为中心,围绕病人开展合理的医疗流程,尽可能的缩短病人的往返流线。 ■ 注重人性化的细节设计,完善公共配套设施。 ■ 合理组织公共空间,提供轻松舒适的就诊环境。 ■ 设计完善的垂直交通系统,电子叫号系统,挂号收费系统等,尽可能减少公共空间的拥堵状况,减少病人的等候时间。 ■ 悉心布置职能科室,通过电子叫号系统,单人诊室等,保护病人隐私。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DB31_890-2015 上海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卫生要求、设施设备要求、日常运行管理要求及水质卫生和游泳馆空气等标准值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公共人工游泳场所,不适用与天然游泳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册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事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9667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T 17220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GB/T 18204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GB/T 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 CJ 244游泳池水质标准 TJ 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Y/T 1003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场馆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 DB31/40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公共游泳场所public swimming places 对特定或不特定人群开放,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循环净化消毒设备circulatingwater purificationand disinfectionequipment 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设备系统。 浸脚消毒池immersion foot disinfection 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4,建设卫生要求 选址 新建游泳场所的选址应远离工业污染源地带,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的干扰。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建设布局 公共游泳场所应设置急救室、更衣室、公共卫生间、淋浴室、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及库房,并按更衣室、强制淋浴室和浸脚消毒池、游泳池的顺序合理布局,相互间的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的使用要求。 急救室 急救室应按GB 的要求设置,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应摆放于明显位置,方便取用。 更衣室与更衣柜 A=S/

游泳池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综述

游泳池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前言 从50年代开始,游泳池在我国已有建设,近年来迅速发展,从工程设计、运行管理、科学研究和设备制造等各方面均已积累和取得了丰富的成功经验和成果。为满足设计需要,本规范在调查研究和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反复征求有关专家和单位意见,经过全国建筑给排水工程标准技术委员会审查定稿。现批准《游泳池给水排水设计规范》CECS 14:89,并推荐给有关工程建设设计单位使用。在使用过程中,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上海市广东路17号全国建筑给排水工程标准技术委员会(邮政编码:200002)。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1989年12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游泳池的给水排水设计符合游泳水质、水温、卫生要求和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方便管理和节约用水,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人工建造的游泳池和跳水池的给水排水设计,但设计温泉游泳池、冲浪游泳池、医疗游泳池、水上乐园等游泳设施时,还应遵守有关规定。 第1.0.3条游泳池的给水排水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遵守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以及其它有关规范或规定。 第一节水质 第2.1.1条游泳池初次充水和正常使用过程中的补充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2.1.2条游泳池池水的水质应符合表2.1.2的规定。 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表2.1.2

注:比赛游泳池池水水质还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节水温 第2.2.1条游泳池的池水温度,可根据游泳池的用途,按下列数值进行设计: 一、室内游泳池: 1.比赛游泳池:24~26℃; 2.训练游泳池:25~27℃; 3.跳水游泳池:26~28℃; 4.儿童游泳池:24~29℃。 注:旅馆、学校、俱乐部和别墅内附设的游泳池,其池水温度可按训练游泳池池水温度数值设计。 二、露天游泳池的池水温度不宜低于22℃。 第2.2.2条室内游泳池设有准备池时,其池水温度按本规范第2.2.1条的训练游泳池数值设计。第三章给水系统 第一节系统选择 第3.1.1条游泳池应采用循环净化给水系统。 第3.1.2条当水源充沛时,游泳池可采用直流给水系统,但入池混合后的池水水质应符合本规范第2.1.2条的规定。 注:当技术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比较合理时,可采用直流净化给水系统。 第二节充水和补水 第3.2.1条游泳池的初次充水时间,应根据使用性质和城镇给水条件确定,一般宜采用24h。但最长不宜超过48h。 第3.2.2条游泳池的补充水量,应根据游泳池的水面蒸发、排污、过滤设备反冲洗(如用池水反冲洗时)和游泳者带出等所损失的水量确定,一般可按表3.2.2的数据选用。 游泳池的补充水量表3.2.2

(完整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创建”基本要求 一、亮证经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显著位置集中悬挂有效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杜绝无证从事公共场所经营行为存在。A级住宿和游泳场所等量化分级等级牌应摆放在接待服务前台。醒目处设置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内容包括卫生许可证、信誉度等级、卫生监督监测、自身检测或卫生评价报告、健康证等,公共区域有醒目禁烟警语、标志。 二、持证上岗: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佩戴合格的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上岗,复印件应放在经营场所服务台备查。 三、制度上墙:在前厅或相应的区域悬挂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前厅悬挂“五病”调离制度及卫生管理制度)。 四、“五病”调离:有每年“五病”调离检出及调离情况记录本,详细记录“五病”检出和调离情况。记录要保存三年。 五、消毒间要求:消毒间设有符合消毒规范的水池、消毒桶、消毒柜等设施,去污池、消毒池、清洗池或消毒容器应标识明确;消毒池或容器液位线清晰;洗涤剂、消毒药、消毒药量杯(自设容器有标识及刻度)配备到位。 六、公共用品消毒: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制度上墙(消毒间或消毒区域),每日填写消毒记录单,记录所有需要消毒的公共用品用具当天消毒的数量。

七、公共用品外送消毒:有消毒单位资质证明、洗消协议合同、每次接收数量和抽查记录。 八、环境及个人卫生:保持内外环境和设备设施整洁,保持从 业人员良好个人卫生状况。 九、管理档案:建立公共场所从业单位卫生管理档案(各项制度、记录本单、监督意见书、内部卫生管理检查、卫生整改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等整理入档)。 十、室内公共场所应全面禁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识。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一、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 案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工作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健康检查, 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持证(明)上岗,并按规定定期体检。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戊型病毒 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 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做到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100%, 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调离情况和应对措施。 五、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建立“五病”调离人员登记本,做 好“五病”调离记录,无调离的,每年“零”记录,记录本保存三年。 六、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健康状况管理应 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