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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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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概述

篇一:第五章保险合同概述

第五章保险合同概述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点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1.

2.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是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为实现经济保障目的而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借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即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经过协商约定的,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

的损失或保险期限届满时,承担保险赔偿或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一种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点

(一)是典型的保障性合同

1.

2.保险合同的目的是通过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服务

使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得到保障;表现为补偿性保障和给付性保障。

(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三)是一种最大诚信合同

(四)是一种具有人身属性的合同

(五)是诺成合同

第13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和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后的实施内容,并非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

(六)是具有特殊性的双务合同

1.

2.保险合同的双务内容是否实现是不确定的保险合同双务性的实现不适用“对待履行”原则

投保人没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七)是具有特殊性的有偿合同

1.

2.

在具体的的保险合同中,这种有偿性并非必然实现保险合同的有偿性是不等价的(八)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和附和合同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构成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1.

2.

3.

4.

1.

2.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对象的人的寿命和身体或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二.保险合同的客体和保险标的第三节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二.自愿保险合同与强制保险合同

三.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四.特定危险保险合同与一切危险保险合同

(一)特定危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一种或数种危险的保险合同

在合同中列举承保危险和除外责任(责任免除)

1.

2.单一危险保险合同多种危险保险合同

(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除了“责任免除条款”约定危险以外的一切危险的保险合同在合同中仅仅列

举除外责任(责任免除)

五.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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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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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保险合同:指同一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事故,基于同一保险利益,与一个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复保险合同:指同一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事故,基于同一保险利益,在同一保险期限内,与数个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认定复保险合同的条件保险标的是

同一的保险利益是同一的保险事故是同一的保险期间是同

一的由数个保险人分别承保,存在数个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复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财产保险合同善意

复保险:重复保险分摊规则(第56条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

保险金的责任)恶意复保险:否认其效力人身保险合同无论投保人重复几次投保,其保险合同均有效重复保险中投保人

如果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这说明[工作范文]

如果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 协议,这说明 篇一:如果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就说明______。 A.保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

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如果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就说明______。 A.保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

保险合同样本

保险合同 甲方: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南京市雨花路396号 乙方:太平洋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太平洋保险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13号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指定乙方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独墅湖隧道运营期项目(以下统称“本项目”)的承保人,乙方为甲方提供相应保险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定义: (一)被保险人 甲方为本项目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人 乙方为本项目的保险人。 (三)经纪公司

甲方聘请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保险经纪人,为甲方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隧道正常运行一切险项目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二、合同组成 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保险合同; (2)保险单及批单; (3)中标通知书; (4)保险谈判达成的书面协议; (5)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答疑及招标文件 (7)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三、保险明细表及保险条款 详见本章附件。 四、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一)保险费率 待保险公司报价。 (二)保险费

待保险公司报价。 (三)保费支付 详见保单明细。 五、保险期限 一年,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六、保险服务条款 (一)服务机构与服务网络的建立 乙方应专门成立“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隧道正常运行一切险”项目服务小组,在本协议或保单生效后(以先发生者为准)立即投入正式运营,负责受理所有涉及本协议保险的索赔案件。 项目服务小组成员包括: 组长: 副组长: 其他成员: 项目小组组长、副组长人员变动须与甲方协商确定,其他成员人员变动须通知甲方。 (二)保险培训服务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培训服务,以提高甲方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灾防损技能,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具体举办时间和地点由甲方、乙方和经纪公司协商确定。

第三章 保险合同练习题答案

第三章保险合同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 1.当事人之间因基于不确定的事件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而达成的协议是(C)。 A.有偿合同 B.附合合同 C. 射倖合同 D.议商合同 2.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A)。 A.受益人 B.保险经纪人 C.保险人 D.投保人 3.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C)。 A.可以是法人 B.可以是法人和自然人 C.只能是具有生命的自然人 D.也包括已死亡的人 4.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由(D)领取。 A.投保人 B.被保险人 C.受益人 D.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5.被保险人的代表是(D)。 A.投保人 B.保险代理人 C.保险人 D.保险经纪人 6.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过(B)同意。 A.保险人 B.被保险人 C.原先指定的受益人 D.变更的受益人 7.保险合同终止最普遍的原因是(A)。 A.保险期间届满终止 B.保险标的灾失而终止 C.履约终止 D.因法定情况出现而终止 8.保险条款是保险人事先拟订的,投保人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这说明保险合同具有(D)的法律特征 A.有偿合同 B.双务合同 C.射悻合同 D.附和合同 9.按照保险价值是否载于保险合同进行分类,可以将保险合同划分为(A) A.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B.定值保险合同和定额保险合同 C.定额保险合同和补偿保险合同 D.个别保险合同和集合保险合同 10.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是(B)A被保险人 B.投保人 C.保险代理人 D.保险经纪人 11.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是(D)A.保险价值 B.实际损失 C.赔偿金额 D.保险金额

保险合同纠纷答辩状

保险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一:保险合同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因原告姚志强诉天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公司)财 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暖气水淹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 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 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合同中保险责任第五款(三) 仅承担“洪水、暴雨及暴雨引起的水渍。”因暖气水淹而导致的事故属于免赔条款。原告在投保单上的签字及提示条款的手工抄写,证据证实天安公司已就该赔偿保险责任说明及理赔须知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了明确的说明。 二、损失由第三人引起保险事故,天安保险享有代位求偿权 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造成损害的第三人供热公司已同意索赔,有天安公司与供热公司工作人员的录音作为证据。则假如天安公司承担了保险责任,则对致损第三人供热公司享有代位求偿权。 三、财产保险的填补损失原则,原告诉求数额并无明确依据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将特定的危险转移给保险人承担;一是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产生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本案中,根据天安公司勘察现场记录损失,因不属于保险责任对财产损伤并未进行评估,事故的损失程度及数额难以确定。原告诉求2 万元保险补偿夸大损失程度。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2016 年月日篇二:保险公司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东圳东路358号邮政大楼6 负责人程忠明,总经理。答辩人就原告诉答辩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保险合同的履行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保险合同的履行 篇一:简论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简论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摘要: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这项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必须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保证合同双方利益的平衡,保险人应主动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否则要承担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责任。同样,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亦应如实回答保险人的询问,并主动向保险人如实告知足以影响其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以及可能影响 上述决定的事实。 关键词:诚实信用;如实告知;重要事实 我国《保险法》在总则的第五条中规定:“保险活动当 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 用原则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应是贯穿于保险的始终,保险法对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规定是对诚信原则的要求,同时投保人按规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亦是对诚信原则的遵守。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关系着保

险合同能否有效成立,同时如实告知义务的正确履行也关系着投保人的利益能否得到安全的实现。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简论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一、如实告知义务的含义 (一)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 1.保险人及保险代理人。 保险合同在形式上有其特殊性,它必须是书面形式,并且在实际情况下通常采用的是格式条款。我国《合同法》第39条中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拟定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保险人作为保险合 同各条款的制定者,对每一项合同条款最了解、最清楚,其有义务向投保人如实说明保险合同中各条款的内容,尤其是足以影响投保人决定是否投保的条款,并如实回答投保人对合同中相关条款的询问。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 险人应当承担说明义务,1.法律之所以作如此规定,主要是基于这样几方面的原因:一是保险条款具有专业性;二是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均由保险人预先印就,被保险 人不能真正参与合同的议定;三是保险合同的格式化,使得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居于较优于投保人的地位。在这种状态下,若保险人不对投保人详加事先说明,就等于投保人被强制接受该条款。[1]有学者认为有必要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保险人应负的如实告知义务,因为“这样才

保险合同范本【三篇】(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5266-61 保险合同范本【三篇】 (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保险合同范本【三篇】(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篇一】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范本 发票号码保险单号次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 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 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 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 本保险单。 标记包装及量保险货物项目保险金额(表格呈现) 总保险金额:________ 保费____费率____装载工具_____ 开航日期____自_____至_____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 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___保险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 出单公司地址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合同主体包括()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主体包括() 篇一:东财16保险学概论在线作业二 1.风险与保险需求的关系可概括为()。 保险需求与风险程度无关 风险范围越广保险需求量就越小 风险越小保险需求量就大 满分:4分 2.由于个人的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良企图而引起或增加损失机会的因素是()。 逆选择风险因素 物质风险因素 心理风险因素 满分:4分 3.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既包括意外死亡给付,也包括意外残疾给付。这种说法()。 不对 满分:4分

4.在残疾收入保险责任范围内残疾包括()。 先天性聋哑 小儿麻痹后的跛子 乙型脑炎后的痴呆症 满分:4分 5.在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情况下,保险人()保险赔偿金。 拒绝支付全部 给付全部 全部给付 满分:4分 6.保险合同解除()是保险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 不是 满分:4分 7.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 财产保险 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满分:4分 8.穆哈得,45岁,缴纳了一笔趸缴保费来购买一份从购买之日起20年后按月给付的年金,这些信息表明,穆先生购买了一份()。

即期年金 浮动保费年金 定期的均衡保费年金 满分:4分 9.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死亡,保险人将()。 不给付保险金 解除保险合同 给付全部保险金,不扣除欠缴保费 满分:4分 10.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保险合同主体有()。 保险人与投保人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 保险人与受益人 满分:4分 11.风险的()构成了保险费率厘定的基础。 客观性 偶然性 发展性 满分:4分 12.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费。但是我国

保险人应对保险合同尽说明义务

保险人应对保险合同尽说明义务 作者:杨亚奎发布时间: 2010-08-02 15:46:46 【裁判要旨】原、被告对格式合同发生争议,保险人对格式合同未尽到说明义务,致投保人投保概念不明而进行投保,在诉讼中产生分歧,按照法律规定,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解释。 【案情】 2005年3月25日,原告甲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以其妻为被保险人的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保险金为10000元。该合同的形式属保险公司制作的填空式格式合同,合同第四条保险责任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责任: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在合同第二十三条释义后又注释为:1、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2)血液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3)典型的胸痛病状。但心痛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2、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

血管旁路手术,必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但在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未就合同中免除或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提醒对方,对合同规定内容有争议条款未加说明义务,或含糊答疑,未引起投保人以足够重视。合同签订后,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交费义务。2008年9月,原告甲之妻因心绞痛被送往县级医院诊治,因病情严重转入省级医院治疗,经检查后,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需手术治疗,并做了介入支架手术,住院6天,于2008年9月14日出院,手术及住院费支出40000 余元。出院后,原告甲持其妻住院的有关医疗证明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作理赔处理,原告甲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20000元,继续履行合同,并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的解释,是保险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由法院和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的内容予以确定和说明。我国《合同法》第125 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因保险具有专业性、社会互助性以及保险合同条款的标准化,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方法不同于一般合同解释,在保险活动或司法实践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标准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107 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其他保险险种的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保险合同条款具有格式化和统一化的特殊性,解释时一般应当适用客观标准,以符合保险行业惯例和社会公益性,而不得适用强调当事人个人利益的主观标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5 条之规定,合同解释应当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当事人的真实意图首先应当通过保险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加以确定。也就是根据合同的书面内容进行解释。 二、意图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内容含义不明确,解释时应当首先考虑适用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为意图解释,即合同解释应当探求缔约当事人共同的真实意图,而不拘泥于合同所用文字。合同解释的结果,应当有助于当事人缔约目的的实现”。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5 条之规定,应当根据合同目的确定合同的真实意思。 三、普通词意原则 保险合同条款应当通过其使用的语言文字的基本、自然、一般和通常的语义加以理解,其所使用的语言文字的含义,是一个具有通常智力水平的普通人所理解的含义,应当以普通人使用语言文字所理解的含义解释其内容。 四、尊重保险惯例原则 保险合同所用文字,应当按其所具有的通常语义进行解释,但是保险合同所使用的专业术语,应当按其特有的意义进行解释。保险业务的专业性极强,且日趋国际化,在数百年的长期经营之中,形成了许多为世界各国保险经营者所承认的在国际保险市场上通用的专业术语。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5 条之规定,应当根据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真实意思。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尊重保险惯例,对保险业通行的术语,适用保险行业的通用含义来解释,才符合保险合同的本意。例如,保险危险中的“暴风”,不是泛指“非常大的风”,而是专指17 .2 公尺/秒以上的风力。 五、对于冲突约定适用效力优先原则 如果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相互冲突,为尊重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某些约定的效力优先于另一些约定。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略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该规定明确了免责条款的概念、免责条款写入保险合同应履行的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但由于该规定过于笼统、概括,如何理解和适用该规定引发了很多争议,并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混乱。随后,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中专门用了五条内容对保险法第十七第二款进行了细化和具体说明。《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对免责条款范围进行了界定,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对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标准及证明责任等进行了细化。本文将以上述规定为分析起点,结合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适用进行探析。 一、免提条款的认定 对于免责条款的定义,《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即免责条款为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于该内容的理解,大体上有以下三种理解:一种是狭义的理解,认为免责条款是指在保险条款中以“免责条款”、“责任免除”、“除外责任”等名义出现的条款,其余的条款均不是免责条款;一种是广义的理解,认为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一切从实质上免除或减轻保险责任的条款;第三种是折衷的理解,认为免责条款是保险人

不负责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条款,该条款不仅仅指保险合同中以“责任免除”等名义出现的条款,还包括其他实质上限制或免除保险金赔偿责任的条款,包括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给付等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条款。(1)《司法解释二》采用了折衷说。《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都为免责条款。应当说,该规定合理的平衡了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的利益,为厘清免责条款范围提供了制度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该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仍然存在两种错误的倾向:一是将所有在实质上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都归为免责条款,人为地扩大了免责条款的范围;二是将无效条款等同于免责条款,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一)免责条款与限制保险范围的条款 在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中,存在着这样的条款,即在事实上具有限制、减轻、免除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功能。但是由于这些条款具有特殊性,因此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免责条款。(2)保险并非承保所有的风险,保险人得以法律的规定或保险合同的约定,限定其保险赔偿责任范围。依照法律规定,不得通过保险转嫁的风险,不论保险合同是否有约定,均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故,也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对于该类条款,实质上虽免除了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但不能归于免责条款。如保险人通常将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约定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件造成的死亡伤残,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这些保险条款通常另在责任免除段落中约定:“被保 (1)刘建勋著:《新保险法经典疑难案例判解》,法律出版社2010版,第201-202页。 (2)刘建勋著:《格式保险合同之免责条款说明生效规则的限制适用》,载《人民司法》2012年第7期。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方式有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方式有 篇一:按照保险承保方式分类,保险合同的种类包括 篇一:保险多选题 多选题 a 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风险可分为(abce) a财产风险b人身风险c信用风险d政治风险e责任风险 下列各项中,属于自愿保险方式的是(abc) a企业财产保险b机动车辆保险c货物运输保险 按照建筑工程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风险有(bcd)。 b.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c.工程停工的损失 d.机器本身原因所致的损失 安装工程保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负责的损失有(bd)。

b.安装设备的损失 d.因安装工人疏忽造成对原有建筑的损失 安装工程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包括(cd)。 c.除所有被保险人及其与工程有关的雇员以外的自然人 d.除所有被保险人及其与工程有关的雇员以外的法人 按(abe)确定保险金额的,可称为国内水路、陆路运输货物足额保险。 a.起运地货价 b.起运地货价加运费 e.目的地市价 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发达国家的人寿保险公司纷纷进行产品创新,致力于推广(abc)。a.投资连结保险b.万能保险 c.变额保险和变额万能保险 按承保方式划分,人寿保险可以分为(bc)。 b.个人人寿保险 c.团体人寿保险 按风险程度划分,人寿保险可以分为(ab)。 a.标准体保险 b.次标准体保险 按照年金给付开始的时间不同,年金可以分为(bc)。

b.即期年金 c.延期年金 按照给付期限的不同,年金可以分为(bcd)。 b.定期年金 c.终身年金 d.最低保证年金 按照责任限额计算基础划分,再保险的种类包括(bd)。 b.非比例再保险 d.比例再保险 b 保险特征包括(abcd) a经济性b互助性c法律性d科学性e政策性 保险人的告知形式有(bc) a无限告知b明确列示c明确说明d询问告知e默示告知 保险利益的构成应具备如下条件(bcde)。 b合法的利益c确定的利益d合法的经济利益e客观存在的利益 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有(bc)。 b代位原则c分摊原则 保险赔偿方式主要有(abce) a现金赔付b修复c更换e重置

保险合同概述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保险合同概述 篇一:第五章保险合同概述 第五章保险合同概述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点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1. 2.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是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为实现经济保障目的而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借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即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经过协商约定的,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 的损失或保险期限届满时,承担保险赔偿或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一种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点 (一)是典型的保障性合同 1. 2.保险合同的目的是通过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服务

使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得到保障;表现为补偿性保障和给付性保障。 (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三)是一种最大诚信合同 (四)是一种具有人身属性的合同 (五)是诺成合同 第13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和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后的实施内容,并非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 (六)是具有特殊性的双务合同 1. 2.保险合同的双务内容是否实现是不确定的保险合同双务性的实现不适用“对待履行”原则 投保人没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七)是具有特殊性的有偿合同 1. 2. 在具体的的保险合同中,这种有偿性并非必然实现保险合同的有偿性是不等价的(八)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和附和合同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构成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1. 2. 3. 4. 1. 2.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对象的人的寿命和身体或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二.保险合同的客体和保险标的第三节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二.自愿保险合同与强制保险合同 三.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四.特定危险保险合同与一切危险保险合同 (一)特定危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一种或数种危险的保险合同 在合同中列举承保危险和除外责任(责任免除) 1. 2.单一危险保险合同多种危险保险合同 (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除了“责任免除条款”约定危险以外的一切危险的保险合同在合同中仅仅列

保险合同属于有偿合同

篇一:第三章保险合同答案 第三章保险合同 l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通常由投保人提出要约,保险人作出承诺,投保人为要约人、保险人为受约人.其主要原因是(b ) a.保险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 b保险合同通常是格式合同 c 保险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 d保险合同通常是双务合同 2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规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时.保险人可采取的措施之一(a)a增加保费b减少保障的义务 c被保险人提供的风险管理的方法 d被保险人提供的经济保障的服务 3在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字,将导致的结果是:( a ) a保险合同无效; b保险合同终止; c保险合同中止; d保险合同效力待定; 4在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书面形式中.最重要的是:(a ) a保险协议书b电报 c电传 d小保单 5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叫:( c) a,保险证 b投保单c 暂保单 d保险单; 6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唯一方式是(c ) a依法确定 b以血缘关系确定 c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通过保险合同指定 d以经济利害关系确定 7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为(d ) a批单 b保险凭证 c暂保单 d保险单 8与一般经济合同相比.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在于() a附合性和射幸性b诚信性与法律性 c公平性与自愿性 d互利性与保障性 9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 a ) a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b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c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d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10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属于(a) a单一风险合同 b综合风险合同 c一切险合同 d农业保险合同 11保险合同的客体是( a) a保险利益b保险标的 c保险条款 d保险价值 12保险利益的载体是( c ) a保险利益 b保险内容 c保险标的 d保险主体 13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项是(b )a保险合同的主体 b保险合同的内容 c保险合同的客体 d保险合同的事项 14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保险可分为(a ) a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b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 c意外保险和健康保险 d车辆保险和人身保险 15由法律规定的保险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保险条款称为(a) a法定条款 b法律条款 c法定保险 d格式条款 16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称为(b )a保险利益 b 保险价值 c保险价格 d保险金额17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即(a ) a成立b订立 c成交d生效 18投保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对投保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引起的保险合同无效属于( b )a 内容不合法 b主体不合格 c损害国家利益d违反公共利益

海上保险:海上保险合同概述(一)

海上保险:海上保险合同概述(一)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 海上保险合同是在海上保险中普遍适用的法律手段,成为确立各方当事人之间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形式。为此,各国有关海上保险的法律均对海上保险合同规定了明确定义。 被世界各国称为海上保险法范本的《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允诺,于被保险人遇到海上损害,即被保险人由于从事海上冒险而发生损失时,依约定之条款负责赔偿的契约。 日本商法典则将海上保险合同定义为:是以补偿因航海事故所发生损害为目的的合同。从而,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保险人对保险期间的保险标的因航海事故所发生的一切损害,负赔偿的责任。 概括各国法律对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其实质就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对保险标的因遭受与航海有关的海上风险和意外事故所发生的毁损、灭失及其费用,予以经济补偿的协议。这是海上保险合同适用宗旨的集中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并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

将海上保险合同列入第12章。该法所规定的海上保险合同定义,不仅吸收了各国法律条款的海上保险合同宗旨,而且着眼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义务。该定义为: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海商法》第216条)。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特点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海上保险合同定义全面反映了海上保险合同的性质。 一方面,它是保险合同的一种,具备保险合同的共同属性,即海上保险合同也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是补偿性合同;另一方面,海上保险合同基于特定的内容具有自己的特点。这些特点表现在: 1.承保风险的综合性和复杂性 作为保险合同的一种,海上保险合同也是针对一定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提供保险保障的。但是,由于海上保险合同主要是以航海事故———航海中所遇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作为对象的,而海上地理环境和自然条件的特殊性,使得航海风险大于陆上风险,致损原因也更为复杂。它可以来自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也可以是因为船舶本身的缺陷导致船舶碰撞、触礁、搁浅、沉没等;甚至航海事故可以起因于海盗、船员的不法行为或者有关当局对船舶扣押等人为灾难。海上保

保险合同一般责任条款

篇一:保险合同限制责任条款的适用争议与解决路径 保险合同限制责任条款的适用争议与解决路径 以车辆商业险为视角 俞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沈文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曹霞-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比对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三者险”)中,投保人在向受害第三人支付住院医疗费后往往要求保险公司全额理赔,保险公司则以三者险医疗费赔付条款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为由只同意在医保范围内理赔,遂涉诉。针对该争议焦点,审判实践中存在截然相反的生效判决。 薛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三者险中关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理赔范围的约定仅是对理赔范围进行了界定,未免除保险人的责任,该条款有效。同时,保险人已在保单上提醒投保人阅读,已尽提醒、告知义务。法院遂驳回薛某的诉讼请求。 钱某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该条款为保险人对非国家医保范围医疗费用赔偿责任的免除,系部分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却仅将其归类于“赔偿处理”,而未对其予以明示,因此该医疗费限责条款无效。并且医疗费为抢救受害人合理必要费用,保险公司应予理赔。法院遂支持钱某的该项诉请。 案例比对二:机动车损失保险(以下简称“车损险”)和三者险条款往往约定保险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车辆损失。在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要求己方保险公司全额理赔后再向第三人(事故责任方)行使代位求偿权,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后引发诉讼。针对该问题,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两种认定。徐某诉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条款与保险法代位求偿权法条、车损险代位求偿权条款相矛盾,且限制了被保险人主张权利的选择权,故判决全额支持被保险人诉请。 某公司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乃当事人之间的明确约定,针对的是具有责任比例划分的交通事故,代位求偿权法条并非强制性规范,故按责任比例赔偿条款有效,遂判决按责任比例赔偿。 从上述两组案例对比中不难看出,在车辆保险纠纷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车险事故频发,车辆保险中限制责任条款的适用问题显得十分突出。笔者将以展示审判实务中不同裁判主旨为切入点,解析车辆商业险中关于限责条款的焦点问题。 二、争鸣:车辆商业险纠纷的司法困惑 (一)限责条款性质的争议 不论是我国合同法还是保险法,对限责条款的性质均未作出明确的定义。司法实践中对其性质存在三种认定。 观点一,限责条款为一般性保险责任范围条款。限责条款系指对保险人承担责任范围的限制,是从外延上对承保风险范围的具体界定,是保险产品特有的表述方式;与保险责任范围条款相类似的是,两者都属于根据保险合同的性质,保险人所应予赔付的内容。因此,在保险法对限责条款的法律性质没有作出明确界定的前提下,应将其作为一般性保险责任范围条款。观点二,限责条款具有免责条款的性质。新旧保险法对“免责条款”的表述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变更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立法者的修改体现出对此类条款作广义解释的倾向,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应局限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项下的内容,限责条款同样应涵盖于内,应认定为免责条款。观点三,折中论。限责条款是介于责任范围条款与免除责任条款之间的“灰色地带”,一概认定为免责条款,对保险人苛以严格的说明义务,将导致过多加重保险公司的交易成本,而该成本最终会转嫁给被保险人,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保

保险合同范文合集五篇

保险合同范文合集五篇 保险合同范文合集五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为大家收集的保险合同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保险合同篇1 委托方:中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住所: 负责人: 受托方: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 负责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总则 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理甲方办理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

动所产生的保险合同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用。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的员工之间有雇主和雇员关系。 2、乙方只为甲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不得为甲方以外的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保险业务。 第二条代理范围 业务范围 1.乙方代理推销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 2.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代理产品的首期暂收保险费; 3.乙方代理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的续期保险费; 4、甲方以书面形式委托的其他特定事项。 地域范围___________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到期日前六个月双方需就合同的续签或终止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合同到期日前未达成书面续签协议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条代理费用 1、代理费用按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支付给乙方,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如有调整,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也作相应调整。 2、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3、乙方设立独立的代理费用帐户,并在每月的10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业务结算表;甲方核实后,在20日前将上个月的代理费

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适用标准

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适用标 准 2000年9月4日,A保险公司承保了B医院的财产保险综合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B医院,保险标的为存货(主要是防腐用的各种烟剂、消毒剂,保险单明细表已经将存货的品名、数量、价值等分项列明),保险金额3,805,609元,保险费76 11、22元,保险期限为2000年9月5日零时起至2001年9月4日24时止。合同签订后,B医院于2000年10月25日按约定如数交付了保险费。 2001年6月10日13时20分,B医院存货仓库发生火灾,造成了存货的损失。B医院向当地消防科和A保险公司报告了火灾情况。市消防局出具的《火灾证明》认定,火灾原因为“烟剂自燃”。 2001年8月23日,A保险公司向B医院送达保险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是:“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火灾经过,消防部门提供的火灾证明,火灾原因为烟剂自燃,根据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八条(三)项责任免除的合同约定,属保管不善,自燃引起的损失。因上述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属责任免除,故对此案作出拒赔处理”。 【法院判决】

B医院收到拒赔通知书后,以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采用格式条款进行提示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保险公司赔偿火灾损失60万元,并赔偿因拖延处理造成的损失,承担诉讼成本。 A保险公司在答辩中称:其采用格式条款告知原告,并未有悖法律。格式条款的合同属于合法合同。在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醒目列出,原告应知晓,不应理赔。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了上述事实,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8条、第24条第1款、第2款、第31条之规定,判决被告A保险公司赔偿原告B医院火灾损失保险金445471元。并赔付原告自2001年6月26日至全部赔款执行完毕止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法院认为:在投保单上以投保人口吻印制的声明,不属于对原告的明确说明和合理方式的提请注意。该声明无论从格式设计、字体字号印刷、与其它事项的区别、投保单与保险单的不一致、保管形式的差异都不是法律针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因地位、技术、经验方面的不平等而强制保险人所必须达到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的标准,其印制的格式合同虽有特别约定、特别声明,但该内容却与免责事项无关,其印制的投保单所有内容均有供原告填充的内容,唯独以原告口吻的声明却不留有供原告填写意见的位置。纵观保险合同(投保单、保险单),看不到被告有让投保人

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要求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要求 篇一:关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责任免除 篇一: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适用标准 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适用标准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人们的保险意识逐渐增强,保险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司法实践中保险合同纠纷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是,对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是否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能否援引该条款免责。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 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如何理解“明确说明”是正确适用该条法律的关 键所在,也是法官正确审理好此类保险合同案件的重要保证。

本文从保险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立法背景出发,试对“明确说明”的方式、范围、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等内容作一探讨,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立法宗旨及其特点 二、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标准 1、明确说明的涵义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区分说明的对象不同,进行了不同的规定,其中第一款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即对一般格式条款规定了保险人承担的是说明义务,此项义务可称作“一般说明义务”。而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 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该条款对免除责任格式条款规定了保险人要承担的明确说明义务,此项义务可称为“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关于何为明确说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从不同角度对此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法研[2000]5号)认为,保险法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我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所保障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保险人主要是依据投保人对保险标的风险状况的告知和保证来决定是否承保和保险费率的高低。在我国《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遵守该原则体现在如实告知制度上,保险人遵守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说明和明确说明制度。 二、告知 (一)告知的含义 告知,即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Material facts)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海商法》第222条第1款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 (二)告知义务的主体 《保险法》第16条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主体是投保人。与《保险法》不同,《海商法》第222条规定告知义务的主体是被保险人。 (三)需要如实告知的对象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除海上保险领域外的其他保险业务采取询问告知主义。询问告知主义是指,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需如实回答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风险状况提出的询问即可,对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被保险人无需主动告知。保险人的询问通常采取书面形式,通过投保人如实填写投保单完成。 我国《海商法》第222条的规定,我国海上保险业务采无限告知主义。无限告知主义是指,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动、全面地告知与保险标的风险有关的重要情况,而不以保险人口头或书面的询问为限,保险人也不对告知的内容确定一个具体范围。在海上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告知义务较重。 (四)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情况: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在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有以下后果: 1.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退还保险费。2.被保险人不是出于故意而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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