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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建城[1993]410号)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加强全国城市道

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城市道路

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占用挖掘

收费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含道路用地)。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

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是道路路政

的主管机关,负责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

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

纳占道费。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

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市政工程施工

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于本办法收费范围。

第五条占道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占道路的等级、占道类型(经营性、非经营性或其他占道)及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按道路的结构、使用年限及当年材料费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占道费由城市市级市政部门统一征收,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所收占道费用于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报表。

第七条占道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市政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备案。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建设的规范化管理,明确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一、工作机构 工程建设管理由国土规划建设科、总工程师室、工程建设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共同负责,各科室(部、中心,以下简称各科室)要严格遵循“各司其职,无缝对接,规范管理”的原则和“日事日毕,一线监管,民主决策”的方法开展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国土规划建设科: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开发区土地规划、征用、出让、回收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对工程建设部、总工程师室进行业务领导,统筹管理开发区规划建设工作;负责协调开发区“一区九园”规划建设事宜。负责开发区规划建设年度计划、月计划的制定及具体规划建设项目的启动,准确掌握规划建设项目进展情况,组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协调解决开发区规划、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负责企业用地的落图定点及放样验线工作;负责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及各类台帐、数据库的建设、管理;负责制定建设资金支付计划,做好建设资金上报审批,审核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及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总工程师室: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负责编制和督促实施开发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

细规划、专项规划,参与立面改造、开发区配套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方案及初步设计审核工作;负责入区企业厂房图纸审批;负责勘察设计及施工图纸审查工作,负责自建工程的技术指导、把关;负责技术交底及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核,参与工程类合同的拟定和自建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审核工程款预结(算)价款。 (三)工程建设部:负责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包括市政道路、挡土墙、排洪沟、土石方、给排水管道等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监管,负责工程类档案及相应数据库资料的收集、整理、提供;对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工程预(结)算进行把关,做好工程施工至竣工验收阶段的工程档案管理。五里园配套用地项目建设工作组负责五里园配套设施(包括安臵房、廉租房、幼儿园、学校、卫生中心等)建设各项工作。 (四)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开发区工程招投标及零星工程邀标工作,负责五里园工程类合同的签订管理及建设工程的预(结)算、上报财政评审工作,并对所负责工作范围内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二、会议制度 工程建设管理实行工作会议制度,便于及时发现及解决当前存在问题,提高各项工作的周密性与计划性,保障科室高效有序、无缝对接,加强科室人员的交流与学习。 (一)每日早会:各科室实行每日早会制度。科室人员简要汇报前一日所负责工作完成情况及今日工作安排,科长、副科长布臵当日工作任务;工程部人员还应汇报本人所监管工程的进度、

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制度

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制度 一、道路挖掘计划管理 1.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当年3月1日前,向建设局申报年度道路挖掘计划,没有申报计划的一般不予挖掘审批。 2.城市道路挖掘施工计划安排在每年的3月中旬至10月中旬实施。 3.年度道路挖掘计划由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二、道路挖掘审批管理 1.需要挖掘城市道路须到建设局办理审批,影响车辆通行的须经公安交管部门核准。 2.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表(原因、地点、范围、工期、平面图); (2)规划部门对该项目的规划批复; (3)施工组织设计; (4)工程设计文件; 3.政务大厅窗口审查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后核发受理通知。 4.建设局(业务科室)会同相关设施管理单位现场勘察并提出勘察意见。 按照职责实行分类审批: (1) A类:幅宽12米以上快速路主干道及挖掘面积在300平

方米以上的重大挖掘许可审批事项及其它对道路交通和市政管理影响重大的事项,须经建设局会议研究5个工作日批准。(不具备会议条件可分别签审) (2) B类:幅宽12米以下的次干道、人行道及挖掘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对道路交通未造成重大影响的一般性挖掘许可审批事项,由建设局分管领导3个工作日批准。 (3) C类:幅宽在3米以下的支路、巷道、人行道、路肩、路坡、路边沟、街头空地、代征道路用地及挖掘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常规性设施维修挖掘许可审批事项,由建设局业务科室1个工作日批准。 5.经勘察审核研究决定符合条件的道路开挖申请事项,由分管领导签发《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市政管理处按审批决定到现场核定开挖面积,并按规定核算缴费金额。申请人依照缴费核算表缴纳修复费,并签署《道路开挖回复质量承诺书》。分管领导签发《道路挖掘许可证》,由市政管理处负责挖掘施工现场监督管理。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城市道路挖掘。 (1)春节、五一、国庆等法定假期及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 (2)一年内同一项目在同一地点重复开挖的; (3)在不利于修复的季节开挖。 7.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须经建设局会议研究后批准。 8.埋设于城市道路地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紧急抢修的,可先

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程序,不断提高工程建设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常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局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新建、改扩建道路、桥梁、路灯、广场、停车场、绿地、河道驳岸工程及其附属的管线和环境工程,30万元以上大中修市政养护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以及供水、燃气、热力、排水、公交站场、污水处理工程(以下简称公用工程)。 第三条常州市建设局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局城建处、科研处、计财处、公用处按各自职责负责工程建设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局监察室负责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的监察工作。 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受局委托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常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常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常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常州市建筑业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等单位,应共同做好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确保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投资控制,安全和文明施工。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与确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相

应合同时,应按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行廉政责任书的通知》以及《常州市建设工程廉政准入规定(试行)》的规定签订《廉政责任书》,报局监察室备案。 第六条凡列入审计机关审计的工程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被审计单位应按《常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接受项目的审计。 第二章前期准备 第七条局科研处组织对工程储备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推荐项目清单及其设计方案,经局研究筛选后,报市政府最终确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按建设目标要求,认真编制前期工作计划并加强计划的落实。建设单位前期工作计划应报局科研处、计财处、城建处、公用处(公用工程)。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对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预审,设计单位根据预审意见修改后,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向局提出申请,相关材料应报送局科研处、计财处、城建处、公用处(公用工程),由科研处组织相关处室审核会签认可后,移交计财处,转报或批复文件由局计财处主办,局领导签发。 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内容调整或设计变更,使投资增减累计超过批复的10%时,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局计财处,由原审批部门重新调整。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持项目批准文件,按规定及时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等证书并办理项目登记备案手续。

吉首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吉首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2013年2月)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发挥城市市政设施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36-2006)》和《吉首市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道路挖掘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城市道路是指吉首市建成区内的道路、桥涵设施(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广场、街头空地、管线走廊、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用地、桥梁、隧道、涵洞、地下通道及附属设施)。 (二)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管城市道路挖掘的行政许可工作。各部门管辖的城市道路按市政府明确的属地管理权限实施,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实施城市道路挖掘许可。 (三)城市道路挖掘工程行政许可后的监管按照设施、维护、管理分工,实行市、区两级监管。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级监管单位)负责市管城市道路上的挖掘工程现场监管;各区、徐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市政)部门、广场和风景区管理部

门(以下简称区级监管单位)负责各自分管的城市道路和广场、风景区道路上的挖掘工程现场监管,并接受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本办法中所称的挖掘人是指因管线敷设、调整道路功能等工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挖掘施工单位、修复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城市道路敷设管线鼓励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顶管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道路完好的义务,对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都有举报的权利。 二、审批程序 (一)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人应根据管线类型、管径、埋深等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开挖面积,并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规定,持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填写挖掘道路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公用窗口提出申请。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一般7个工作日内办结。遇法定节假日或市内举办重大活动,可停止办理审批工作。 (二)经市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挖掘人应协助道路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召开道路挖掘协调会。在会上要做到六个明确:明确施工方案、明确回填材料、明确回填施工单位、明确安全措施、明确交接方法、明确现场施工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三)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应同步实施各种管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规范施工承诺书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文明施工承诺书 因广州市广园东路沿线水浸点改造建设,我单位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广园快速路上分别位于科韵路立交东北、东南、西北、西南的四个地点以及广园快速路珠吉路口,实施广州市广园东路沿线水浸点改造工程。为确保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文明施工和交通安全畅通,我单位承诺将严格按照《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900-2010)、《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试行办法》(穗府〔2012〕5号)等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减少对城市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畅通带来的负面影响。施工过程中保证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并保证按照下列规定和要求执行: 一、按照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施工范围采用标准的围蔽设施进行围蔽作业。围蔽区内不设置办公场地、宿舍、停车场等非必要区域或设施,不出现围而不施工的现象。 二、在施工现场悬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许可证件,公示建设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工程性质、占道时间、占道规模、负责人及投诉电话等信息,并按规定做好信息预告和宣传引导工作。 三、施工现场符合环保规定,按规定做好处置施工余泥及施工污水,防止扬尘和噪音污染。 四、不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不占用防火间距,不

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实施,避免在交通高峰和繁忙期间进行施工。 五、严格执行交通疏解方案,交通影响大的,按规定配备充足的现场交通疏导人员。机动车、行人便道保持平整、畅通,符合交通安全防护措施设置要求,确保车辆、行人通行安全。 六、按照城市道路车行道占道施工视频监管工作要求,规范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并加强维护,确保正常运作。 七、施工完毕后,按照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城市道路掘路修复技术规范》(DBJ440100/T 15-2008)的要求,做好挖掘基坑的回填工作。 八、因施工作业防护措施不当或管理责任不到位致使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以上承诺做到每天自检,并自觉接受交通管理部门、路政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有违反,除按照有关规定立即予以整改外,并承诺按照城市道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处理。 建设(施工)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市政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工作,提高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水平,促进施工项 目管理的规范化,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工程项目取得最佳的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使公司在激烈 的市政工程施工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国家相关 规范要求,经充分研究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1、公司在进行项目施工管理时,实行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为责任主体和核心的责任制。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是公司法人代表在工程项 目上的授权代理人。 2、公司的组织结构按项目管理分为两个层次:即公司管理层、项目管理层(项目经理部)。 3、公司在项目管理上建立的组织机构是项目经理部(简称项目部),承担项目实施的管理任务,严格按公司与业主的合同要求、本管理办法及内部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内容实现全面责任。项目经理部每月按时 参加公司的工程施工协调会及业主监理组织的工程例会。 4、项目经理部是由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在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和职能科室支持下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组建的、进行工程项目管理的一次性组织 机构,项目经理部的责任期为工程开工至工程保修期结束、工程造价审计结 束为止。 5、公司管理层对工程项目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公司经营科、工程科、安全科、材料科、财务科、综合科等科室按各自职责对工程项目行使管理权 利,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成本控制等进 行管理,项目经理部必须接受公司管理层的指导、检查、监督、考核、管理。 6、公司管理层应充分树立服务于工程项目施工的宗旨,加强计划管理, 对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指导、检查、考核、调控,及时发现、解决工程施工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实施办法(最新)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提高城市道路运行效率,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X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示范区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程建设活动的,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新城区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由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具体负责审批;老城区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由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X分局审批,并报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备案。公安交管、规划、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的相关工作。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支队负责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及查处。 第二章占用、挖掘许可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或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一般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示范区管委会批准。 第五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的通知》(X建发〔X〕14X号)和《关于调整全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X建发〔X〕19X号)有关要求,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1、2。 第六条以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挖掘后的道路修复,并可免交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但应按挖掘修复费的5%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投用一年后经城市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 (一)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城市道路维修养护项目; (三)由财政投资建设的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

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屈家岭管理区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特点和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是指屈家岭管理区中心城区范围内政府投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园林绿化、公共交通、排水、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城市照明等工程。 第三条屈家岭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受管理区或相关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代建),城乡建设管理局相关科室和委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四条所有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严 格执行《荆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并接受市发改、财政、城投、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城建计划编制 第五条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城乡建设管理局规划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明确近期城市建设发展重点、人口规模、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同时,按照先急后缓、适度超前的原则,统筹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指导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区直各相关部门结合各自需求,每年向城乡建设管理局申报部门和区年度建设计划。城乡建设管理局规划所结合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和市财政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对申报项目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初步审核和综合平衡,经城乡建设管理局办公会审议并征求发改、财政、城投等部门意见后,提出年度城市建设计划,按程序报管理区审定实施。 第七条在年度城建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因征收补偿、建设资金等原因无法实施,或者因服务工业项目、服务民生以及城市建设需要等原因需要调增,由各部门在下半年提出建设计划调整申请,城乡建设管理局规划所统筹汇总后按程序报管理区审定实施。 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 办法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建城[1993]410号)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加强全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含道路用地)。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是道路路政的主管机关,负责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于本办法收费范围。

第五条占道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占道路的等级、占道类型(经营性、非经营性或其他占道)及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按道路的结构、使用年限及当年材料费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占道费由城市市级市政部门统一征收,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所收占道费用于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报表。 第七条占道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市政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备案。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2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9号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 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 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充分发挥道路功能,保障交通畅通,维护市容环境,根据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广场、过街地下通道、内街以及桥梁、隧道等城市道路的, 适用本办法。 东南西环、北环、华南快速干线等未移交市政管理部门的城市快速路的道路挖掘管理,适用《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 未移交市政管理部门管理的住宅小区道路和大型企业建设的道路的挖掘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市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分工范围负责城市道路的挖掘管理。 公安、规划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政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未经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减少对行人和交通的影响。 第五条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管线敷设计划 报市市政管理部门,并同时抄送市规划管理部门。 市市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管线单位的管线敷设计划及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作安排,制定 挖掘城市道路年度工作计划,对全市挖掘城市道路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与管线敷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并应当根据不同类 型管线的技术规范同步建设公共管线走廊。 市市政管理部门在制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的年度计划前,应当建立协调会议制度, 征求有关管线单位的意见。 市市政管理部门制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的年度计划,应当自市人民政府批准道路建 设计划之日起15日内,通知有关管线单位。有关管线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 将管线敷设的计划报市市政管理部门,并在市市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下实施。 第七条各区市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市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挖掘城市道路年度工作计划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管线敷设年度计划组织安排所管理的城市道路的挖掘工作。 第八条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到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并依法交纳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挖掘修复费,领取《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方可挖掘。挖掘城市道路 的申请、审批表格以及《挖掘道路许可证》等,由市市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和管理。 第九条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一)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 (二)市或者区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三)挖掘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施工方案;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道路设施管理 第三章桥涵设施管理 第四章排水防洪设施管理 第五章路灯设施管理 第六章燃气、自来水管网设施管理 第七章集中供热设施管理 第八章罚则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功能,保障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连市市辖区、县(市)及建制镇内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均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以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市政设施:城市道路、桥涵、排水防洪设施、道路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公用设施:城市自来水、燃气、集中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电力、电讯、绿化设施管理按现行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条例适用范围以外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内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内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委集中供热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内供热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区城建行政部门按现行体制的分工原则,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的相应职能。 各级计委、建委、城乡规划、房地产、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其职责。 第五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须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发展。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依照《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执行;要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和质量标准;工程竣工后,提报竣工图纸和资料,经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须建立完整的档案。 第六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管理、科学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保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七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是国家的公共财产,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维护和保护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应依法予以追究。 【章名】第二章道路设施管理 第八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所属单位加强城市道路的维修、养护和路政管理,保证道路等级标准和安全畅通。 第九条在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道路; (二)擅自挖掘道路; (三)在铺装路面上进行有损路面的各种作业; (四)擅自在非指定路段进行试刹车; (五)机动车辆碾压道路边石; (六)客货车在铺装的自行车专用道及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 (七)向路面排放腐蚀性污水;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流程

1、办理依据:(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2)《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向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审批手续,交纳占道费,领取城市道路占用执照;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市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重要路段和规定面积的城市道路设施的临时占用,应当报市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路段城市道路设施的临时占用报区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办理条件:无违章记录。 3、办理数量:无限制 4、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Ⅰ办理城市道路占用(临时)需提交的资料(1)基建占用:①建设项目立项批文②建筑规划许可证③建设规划红线图④施工单位经营许可证⑤占用申请表⑥占用范围图示(2)装修占用:①占用申请表(3)经营占用:①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发布申请表或市政府相关批文②经营性占用申请表③道路挖掘申请表Ⅱ办理城市道路挖掘需提交的资料(1)立项工程:①建设项目立项批文②规划许可证③规划管线图④施工方案⑤挖掘申请表(2)建设工程:①规划许可证②规划管线图③施工方案④挖掘申请表(3)其他工程:①挖掘申请表②管线示意图(抄表出户工程免)备注:如工程影响交通安全,办理人需提供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交通组织方案;如工程牵涉行道树等园林设施的迁移需先经园林部门批准;如涉及夜间施工等问题还需征得环保部门同意。 5、办理程序或流程:Ⅰ占用:(1)申请者向建设系统政务大厅市政公用局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2)影响交通安全的,需征求交管部门意见。填写占用审批表,缴纳占用费;(3)发放占用执照、下达监管通知单。Ⅱ挖掘:(1)申请建设系统政务大厅市政公用局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2)影响交通安全的,需征求交管部门意见。填写挖掘审批表,缴纳挖掘修复费;(3)发放挖掘执照、下达监管通知单。 6.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7.办理部门及性质:南京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机关 8.受理窗口: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223、224窗口 9.受理地址: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建邺区政府旁),奥体中心东面。 10.办理时间:工作日 9:00——12:00;13:30——17:30 11.交通到达:地铁2号线奥体东站下(4号出口);57路、92路、134路、160路公交车奥体大街——新城大厦站下;129路、170路、186路公交车新城大厦站下;85路、161路公交车奥体中心东大门站下;7路、浦集线公交车奥体中心北门站下;雨乌线公交车青石村站下。

广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编制方案(试

附件一 广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 编制方案 (试行) 一、编制背景 为保障城市道路交通顺畅,确保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有效实施,计划编制管理工作科学、有序进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加强对市直各委办局、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主要管线建设单位的统筹协调,编制了《广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编制方案》(试行),现予印发。 二、编制原则 编制计划坚持“总量控制”、“时间控制”、“区域控制”和“集中研究、科学统筹”四个原则,对占道项目宗数、占道面积进行总量控制;严格控制施工占道时间;对同一路段有开挖需求的各类占道项目予以整合,统筹实施,科学安排,减少城市道路反复开挖,避免“拉链路”的出现。 三、编制范围 (一)区域范围 对广州市荔湾区、越秀区、天河区、海珠区、白云区、黄埔区(除部分偏远地区),在如图1所示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项目,编制广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

划。 图1 计划控制范围区域图 (二)所有项目均纳入计划管理 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项目均纳入计划管理,包括省、市重点工程、管线用户接驳工程等占道施工项目。 (三)设施日常养护类工程须申领临时占道证 为保障市政设施日常养护作业安全生产,加强对室外施工养护工作的危险防范工作。在广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因道路桥梁隧道(含交通设施、路灯等)日常养护、环卫清扫作业、排水清淤疏通、绿化养护修剪等各市政专业养护工作,需临时围蔽进行养护、维修作业,养护、维修车辆在车行道上临时停靠或以低速行驶进行养护、维修等流动作业的,须

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申领城市道路临时占道许可证,但无需申报广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 四、编制方法及要求 (一)实行统一电子平台申报 为加强信息化管理手段的应用,通过应用“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申报管理信息系统”(下称“申报系统”),构建统一的电子申报平台。各建设单位统一在申报系统上录入拟实施占道挖掘项目信息,绘制各施工点占道区域,对条件成熟的项目执行“上报”操作。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借助电子地图的直观展示,对上报项目进行统筹,进一步提高占用挖掘计划的科学性。 各建设单位应对申报项目负责,对新、改、扩建工程,按照“无规划不入计划”的原则申报,落实申报项目的资金到位、规划报建、措施妥当等前期条件完善,保障纳入计划的项目如期实施。 (二)建立年度动态项目库 广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以每年4月至次年3月为计划编制周期,在4月1日前(2016年为8月1日),由建设单位对拟建设的项目,于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形成年度动态项目库。4月1日后,该年度内,系统将不再允许建设单位提交新的建设项目。 (三)季度计划调整

市政工程变更项目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办法 一、工程变更的一般规定 1、工程变更是指在项目工程建设中发生的与施工图纸和合同项目有关的工 程结构形式、数量、质量以及标准方面的变动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变化。 2、工程变更的申报、审查、批准等过程与依据文件,均必须是有效的书面 文件,并按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理审核后的变更签证必须在3 日内报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业主)审查,未经业主审查批准的变更为无效变更文件。 二、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工程变更应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明 确约定的,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的需要经业主同意指示施工单位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业主、监理单位书面指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变更项目的施工。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2)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建设单位或其他 施工单位实施); (3)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4)更改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6)进行工程完工需要的附加工作; (7)进行工程施工必须的附属工程项目施工

2、变更项目价格: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 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和合价。对于造成工程价格和进度实质性变化的变更,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三、变更的分类 1、设计变更:施工详图的局部修改即分部、分项工程细部结构及局部布置 的改变,,一般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更等; 2、条件变更:由于施工地质、水文条件、施工场平、道路、水电供应等施 工条件变化及社会环境、经济环境变化而导致的工程变更; 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合同变更,应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随时提出,报监理、业主审核批准,其变更要求或建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变更的原因和依据;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以及合同工期的延长或提前; (4)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变化是否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5)变更引起工程造价的增加或减少; (6)为审查所必须提交的附图、计算资料和其它支持资料等。 3、重大变更:重大工程变更必须由报政府批复确认。 4、工程洽商:工程洽商指因施工的原因需要通过洽商的方式变更原设计, 由承包商提出经各方确认后形成的技术变更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由国家法律或标准、规范修改影响工程施工; (2)施工工艺或施工方法改变; (3)使用的材料品种的改变,材料代换;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建设部财政部文件国家物价局 建城[1993]410号 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管办: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加强全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含道路用地)。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是道路路政的主管机关,负责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于本办法收费范围。 第五条占道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占道路的等级、占道类型(经营性、经营性或其他占道)及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 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按道路的结构、使用年限及当年材料费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占道费由城市市级市政部门征收,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所收占道费用于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报表。 第七条占道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道路项目管理办法

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颍东路至后赵寨段 建设工程项目工程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年月日 即日起执行

第一章总则 为了确保质量、投资、工期目标的顺利实现,切实加强本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监理有效地进行“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由甲方委托监理单位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规定的全部条款,由甲方、监理、施工三方共同会签后由监理单位具体监督执行。 一、本办法依据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工程建设监理规范(GB50319-2013)》,以及关环保治理、扬尘治理等有关文件精神,参照以往工程管理经验,并结合本工程实际而定。二、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对单位实行,不直接对责任人处罚。 第二章三大控制 一、进驻工地要及时建立项目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健全质保体系,安保体系与规章制度。(并报监理部审批。)不按监理部要求报审,或修改后仍有内容不全者,一项内容不全,违反国家、地方的规范、规定,违反监理正常工作程序,第一次指正、批评;再次违反者罚款 100~300 元。 二、工程开工前施工组织设计要报监理部审批,施工过程中变更现场布置或更改施工方案,需事先报请业主、监理部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除不予认可相应工程量以外,处以 300~ 500 元罚款; 三、进场材料要证件齐全。重要材料批号明确并与证件吻合,否则

令其退场,不按业主、监理部指令退场者,罚款 3000~5000 元。材料未经复验即用于工程,每次罚款 1000 元,并责令返工并承担相关责任; 四、材料未经监理部见证取样,实验结果无效,并罚款 300~500 元;在材料复试工作中偷梁换柱、弄虚作假、隐瞒实情,一经查处罚款1000 元,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五、未经业主、监理部、设计部门同意进行材料代换使用,通知限期整改,如有再犯,责令更改并处 300~500 元罚款; 六、特殊工种(电工、各种机械操作工)要持证上岗,证件复印件报监理部备案。现场巡视中发现无证上岗、人与证不符者罚款 500 元/人次,并责令其退场。 七、工程分包未经监理部确认,不得擅自分包。已经分包的责令撤离并对原承包单位提出警告,造成后果的,罚款 3000~ 50000 元; 八、质量控制点(路床、灰土垫层、水泥稳定碎石层、沥青混凝土、照明工程、检查井底座钢筋混凝土工程、给排水管道安装等,材料见证取样复试、隐检、安全、环保、扬尘覆盖等)实行工程报验、材料报验、扬尘覆盖报验制度,凡未经监理签认进行下道工序并形成隐蔽时,必须剥离检查,并罚款 1000~5000 元; 九、材料“三证、一复试(必要时)”、隐蔽记录、复试报告,要及时报监理备案,经催促仍不能如期报送的,罚款 100~300 元;并暂停使用该材料。 十、未经业主、监理许可擅自变更设计施工,除相关工程量不予计

贵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82205 【发布文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发布日期】1997-10-27 【生效日期】1997-10-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贵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 (1997年10月27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畅通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 第三条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市建设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告,各管线单位应同时配套建设管线。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第四条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行联合审批制度。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和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签发许可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道路完好的义务,对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都有举报的权利。 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查处的责任。

第二章道路挖掘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第六条城市道路挖掘单位在办理城市道路挖掘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道路挖掘申请报告(挖掘原因、地点、道路类型、面积、工期、平面图); (二)施工设计方案;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第七条市城管委每周定期牵头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开联合办公会,研究城 市道路挖掘申请。凡申请单位手续完备、资金落实的,联合办公会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 办理完审批手续。 第八条第八条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道路占用费和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取,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第九条因建设确需挖掘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必须按下列规定向城市道路挖掘审批 部门申报计划: (一)挖掘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须于预定工期6个月前申报计划; (二)挖掘面积1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的,须于预定工期3个月前申报计划; (三)挖掘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须于开工前15日申报计划。 第十条第十条煤气、供水、供电、电信等专业管线单位因紧急抢险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及时告知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和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并在24小时(节假日顺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组织施工。 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章道路挖掘施工的管理与监察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办事指南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对象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办理对象,包括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以及影响城市道路的完好和交通安全、畅通的各类建设、养护、维修、管理等固定或流动作业和单纯临时占用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包括需借道车行道作为行人专用通道、堆放施工物料等; (二)跨越城市道路上空、下穿城市道路但不直接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五)在城市道路一侧养护、维修绿化及绿化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包括在城市道路上临时围蔽进行养护、维修作业,养护、维修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流动作业等; (六)在城市道路安装、设置交通设施、公交设施; (七)其他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占道挖掘行为。 二、办理条件 (一)具有项目实施的合法依据,并取得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不涉及规划报建的除外); (二)占道挖掘的组织实施方案(包括管线保护方案)、交通疏导方案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并取得公安交警部门同意意见; (三)已在全市统一的管线信息化平台征得各管线(含地下

轨道等)权属单位同意意见; (四)占用、挖掘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的,已纳入挖掘计划(市政设施养护作业除外)。 (五)根据《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建立“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制”和用地红线范围内实行“豁免制”实施细则》(穗国土规划字〔2018〕479号),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条件和用地清单意见,按规定开展工程施工,豁免用地红线范围内道路挖掘审批、市政设施移动改建审批。 三、所需材料

(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备注: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公章。(二)仅占用城市道路不涉及挖掘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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