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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演达论农民问题

邓演达论农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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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演达论农民问题

摘要:邓演达,国民党左派和中国农工民主党早期的著名领袖。本文试就邓演达一生对农民问题的主要观点和主张作此阐述。农民是中国革命的主力军;农民问题的解决,是衡量革命成功的标尺,土地问题是农民问题最重要的问题;主张建立农民政权和农民武装;主张在农村建立联合战线和工农联盟。

关键词:邓演达农民问题观点主张邓演达(1895——1931),国民党左派和中国农工民主党早期的著名领袖。邓演达一生正处在中国由辛亥革命到大革命失败后我党开始走向由农村包围城市道路的这么一个历史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国社会矛盾尖锐,中国农民更是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生活在这一特殊时期的邓演达努力探索中国独立,人民解放的道路,并提出了许多值得研究和学习的思想,特别是他关于农民问题的思想更加精辟和符合中国实际。本文试对其农民问题的观点和主张作以简要论述。

早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邓演达在农民问题上就提出许多重要的观点和主张,其最基本的方面,是正确指出了农民问题是我国反帝反封建斗争的基本问题,农民问题就是土地问题,没有农民的解放便没有革命的实践等观点,具体地说,他在斗争实践中形成以下理论观点:

1 农民是中国革命的主力军

邓演达对中国农民在中国社会内部的经济、政治地位作出分析,提出中国农民占中国人口的80%,而农民过着极其艰苦的生活。“农民没有饭吃,没有衣穿,没有房子住,没有老婆讨,最迫切的要求,便是土地”[1]。“农村的经济,就是封建制度的基础”。封建的“租佃制基础建筑在农村上面”[2}。正是建筑在这种经济基础上的“地主土豪劣绅勾结军阀官僚之统制权柄”。[3]使农民致于无权的地位,处于社会的最下层,农民不仅受国内封建主义、军阀的剥削,还受帝国主义的压榨。邓演达分析了农民极其苦难的生活后认为:“农民蕴藏着巨大的革命潜力”,“是向帝国主义和封建军阀进攻的伟大力量”。[4]虽然广大农民散居在乡村,受着交通不便文化低落之种种限制,然而他们受着封建政治及大地主买办联合的压迫和剥削,感觉革命的需要,是十分迫切的,自然成为革命的主力军”。[5]

2 农民问题的解决,是衡量革命成功的标尺,而土地问题是农民问题中最重要的问题

邓演达特别强调农民问题的重要性,认为农民问题解决了,就解决了中国问题的80%。他曾以辛亥革命为例加以说明,他说:“辛亥革命失败的结果教训我们,如果我们的党不能把实际利益给广大的痛苦群众,尤其是农民群众,革命一定是要失败的。”[6]“辛亥革命为什么失败?就是只挂了共和国的招牌,整个封建社会仍未变动。”[7]而像这样,“仅仅军事上的胜利,谁能保证不产生无数的军阀来?”“如果革命不推翻封建社会的基础,便革一百年不会终了的。”[8]“武汉中央的失败也是由于不履行农民要求而致”。[9]

不但如此,他还用大量事实阐述了农民革命在中国革命中的重要地位,他说:“中国的国民革命,可以说就是农民革命。”[10]“只有农民起来,才能把帝国主义在中国的剥削基础打碎。”“如果农民不起来,则封建制度决不能打倒,就是打到北京,也不过是一般做官的交换而已。”“如果不解决农民问题,无论如何,革命是不会成功的。”[11]

邓演达认为:“农民问题,尤以土地问题为中心。”[12]在中国,占80%人口

经济法课程论文参考选题

经济法课程论文参考选题 一、经济法基础理论 1 略论经济法的宗旨 2 论经济法的利益观 3 论经济法的利益分配功能 4 论经济法在保障经济安全中的作用 5 经济法与民法的价值比较 6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7 论经济法的国家干预观 8 论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9 论经济法的公平观 10 缩小我国贫富差距的经济法对策分析 11 论中国经济法的本土资源 12 论经济法的社会性 13 论经济法的立法目的 14 论市场信用的经济法保障 15 论经济法在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 16 民法与经济法的功能比较 17 论经济法的资源配置功能 18 论经济法的激励功能 19 论经济法基本范畴的构成 20 论经济法的精神 21 论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关系 22 论公共物品的经济法规制 23 论信息失灵的经济法规制 24 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理念的新发展 25 论经济法视野下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的关系 26 论经济法的经济性特征 27 论经济法产生的政治基础 28 论经济法视野下国家干预法治化的实现路径 29 论经济法视野下的政府失灵 30 论经济立法权的配置 31 论经济执法权的配置 32 论经济法的政策性 33 论经济法对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规制 34 论经济法对社会分配关系的规制 35 论经济民主在经济法中的体现 36 论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法保护 37 论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法保障机制

38 论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保障机制 39 论宏观经济调控权的构成与配置 40 论经济发展外部性的经济法规制 41 反贫困的经济法思考 42 论经济法的本位观 43 论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44 论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 45 论经济法的责任构成 46 论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理念 47 论经济法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中的作用 48 论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经济法的发展 49 论经济法在实现收入公平分配中的作用 50 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基础 51 论经济法主体的类型 52 论经济法产生的伦理基础 53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经济法解析 54 论经济法的回应性 55 论经济法在责任型政府建设中的作用 56 论经济法的执法主体 57 论经济法视野下的经济自由 58 论经济法的效率观 59 论经济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60 缩小我国城乡差距的经济法对策分析 61 论经济法的可诉性 62 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责任分析 63 论经济法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的作用 64 论知识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发展 65 论经济法的正义观 66 论经济法产生的法理基础 67 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法律保障 68 论经济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69 论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 70 论经济法在克服市场失灵中的作用 71 促进型经济立法研究 72 论经济法中的倡导性法律规范 73 论经济法的责任追究机制 74 经济法诉讼模式研究 75 论经济法的法益 76 论创新型国家视域下经济法的创新 77 论经济法的宪政基础 78 论经济法的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79 论经济法作为回应型法的本质与特征 80 论国家投资行为的经济法规制 81 国有资产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关于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doc

关于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 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接下来是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供大家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范文(一) 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农民工分布在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在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已占从业人员半数以上,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农民外出务工,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成为工业带动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形式,同时促进了市场导向、自主择业、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 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带回资金、技术和市场经济观念,直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对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顺利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响应国家号召,关心“三农问题”,同时为培养大学生吃苦耐劳和勤俭节约的精神,把大学生的热情奉献给社会,服务于人民,展示当代大学生大良好精神风貌。经过精心准备,在本暑期(7月15日-21日)在**市机加工地针对农民工工资问题通过走访、展板宣传和调研问卷的形式展开调研活动。 通过现场走访和调研结果显示农民工问题大部分方面得到较为理想的改善,但仍然存在着问题。具体表现如下文。

1、每个月的工资在何水平?(800元以下)10%在、(800-1500元)85%、(1500-3000元)5%, 2、每个月的消费多少?(300元以下)40%、(300-500元)40%、(500-800元)20%、(800元)以上0%, 3、工作时间,(8小时)22%、(10小时)23%、(12小时)10%、(13小时)45%, 4、有无劳动保险?(有)30%、(无)70%, 5、有没有被拖欠过工资?(有)60%、(无)40%, 6、年龄?(15-19岁)5%、(20-29岁)10%、(30-39岁)10%、(40-49岁)25%、(50岁以上)50%, 7、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有)50%、(无)50%, 8法定假日是否有休息?(有)45%、(无)55%, 9、是否有加班?(有)10%、(无)90%, 10、对现在生活状况的看法,(很好)0%、(一般)50%、(差)5%、(很差)45%。 结果显示大部分工资在800元到1500元之间,这相对过去已经有很大的改善。仍有部分工资在800元以下,在这个物价上涨,经济水平飞速发展的时代这800元是否能满足他们的需求?更何况大部分农民工担负着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这800元又能否满足一个家庭的需要?

马克思与美国革命

马克思与美国革命 评论: 美国社会形成的本质在于“走出去,团结起来走出去”(壶公评论语)。最初离开欧洲前往北美的新教徒的命运完全相似于犹太教形成时期犹太人的命运。 马克思主义的文化背景实质上就是犹太文化,认为马克思漠视美国革命是不正确的,尽管在如何“走出去,团结起来走出去”在方式和方法上有区别,但是这种区别显然只是一种参考与借鉴。 马克思所关注的是欧洲社会,是工人的命运及其可能对人类社会产生的影响,所以美国模式即不是他的主张,同样不是他的批判,但是为他的经济学理论所否定――事实我们今天可以清醒地注意到这一点。 不关注本身就是一种关注,喻之漠视不恰当。 文章: 马克思与十八世纪的美国革命录自《读书》2008年第12期 政治历史学者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1906—1975)在撰写《论革命》(On Revolution)一书时曾注意到一个现象: 尽管十八世纪的美国革命发生的时间与法国革命极为相近,两场革命之间又有着诸多的联系,但美国革命对欧洲革命者

思想的影响却极为有限。对此,她感慨地写道: “无论是(美国)这一革命的精神,还是美国革命的领袖们睿智闻达的政治理论,都没有对欧洲大陆产生太大影响,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美国革命者那些算得上是最伟大的新共和政府的创举,他们在政治体内对孟德斯鸠分权理论的应用和发挥,对各个时代欧洲革命者思想的影响都微乎其微。” 一些欧洲人对十八世纪美国革命的历史性漠视,在卡尔?马克思(1818—1883)身上体现得尤为明显。作为十九世纪一位博学的学者,马克思对历史和社会变革有着不懈的热情和敏锐的洞察力。虽然,他对世界近代史上发生的革命有着特殊的兴趣,但他关于革命的论述大多是基于在欧洲所发生的革命,如十七世纪的英国革命和十八世纪末的法国革命,甚至还包括一八四八年的德国革命,而美国革命则基本上没有进入马克思的视野。这委实是一个值得学术界注意的现象。 虽然阿伦特曾有专著探讨马克思与西方政治思想传统的关系,但她对马克思漠视美国革命这一现象并没有做出任何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分析马克思忽视美国革命的这一历史现象和出现的原因,不仅对理解马克思的思想及其理论特征有着重要价值,也有助于人们从一个极为特殊的角度去了解十九世纪中叶欧洲人对美国革命的态度和认识程度,更可以从一个比较历史的角度去理解美国革命。 马克思不仅本人没有对美国革命做任何考察和论述,他亦没

浅谈马克思主义认识论

浅谈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实践观 摘要:受到课堂上的讨论及教材的启发,本文从联系生活实际出发,阐述了作者对实践的具体含义以及实践和认识的关系的理解。 关键词:实践,认识 在学习马克思基本原理概论的过程中,读到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部分的认识、实践、真理等概念与论断,我发现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人类的过往及现今的生活都息息相关。以下摘录我对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实践观部分的一些零碎思考。 世界上许多食物、药物,都是经过人们备尝甘苦才了解其特性的。鲁迅就曾指出过:“许多历史的教训,都是用极大的牺牲换来的。譬如吃东西罢,某种是毒物不能吃,我们好像习惯了,很平常了。不过,这一定是以前有多少人吃死了,才知道的。”毛泽东同志也曾指出:“你要有知识,你就得参加变革现实的实践。你要知道梨子的滋味,你就得亲口吃一吃”。不亲口吃一吃就不能真正了解食品的滋味,离开了实践也就谈不上任何真知。 什么是实践?实践就是人们改造世界的一切活动。其中,生产活动是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是决定其它一切活动的东西,因为没有生产实践,就没有人类,就没有其它一切社会生活。常言道:“近水知鱼性,近山知鸟音。”沿海的一些渔民,把耳朵贴在船帮上,听听底下的声音,就知道有什么鱼在附近海域游动。生活在深山老林的猎人,凭着经验就可判别各种鸟类的叫声。经验丰富的司机,听着发动机的声音,就能辨别机器正常与否。我们现在懂得的一切,都是经过许多人的实践才得来的。人们为了使某些重金属的原子核发生裂变,曾经用质子作炮弹去轰击原子核,命中率低得可怜。后来,用中子轰击原子核,不仅很容易击中,而且随着原子核的分裂,还有新的中子释放出来,使轰击原子核的反应不断进行下去,形成链式反应。人们利用核燃料分裂时释放的大量热能,建立了原子能发电站。有教书的实践,才能总结育人的道理;有办工厂的经验,才能有管理工厂的知识。 人类认识发展的历史,就像接力赛跑一样,每一代人都把前一代人知识的终点作为自己知识的起点,然后把在实践中取得的新知识增添到人类知识宝库中去;社会实践一步一步由低级向高级发展,人们的知识也就越来越丰富。认识来源于实践,又反过来为实践服务。 实践是认识的源泉,认识来源于实践。毛泽东指出:“如果要直接地认识某种或某些事物,便只有亲身参加于变革现实、变革某种或某些事物的实践的斗争中,才能触到那种或那些事物的现象,也只有在亲身参加变革现实的实践的斗争中,才能暴露那种或那些事物的本质而理解它们。这是任何人实际走着的认识路程。”没有实践,客观事物同认识主体就不能发生任何关系,因而也就不可能有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即认识。实践出真知,人的知识、才能归根到底来自实践。这并不排除接受间接经验和学习书本知识,事实上,任何人都不可能也无必要事事直接经验。就每个个人的知识而言,大量是

2019年整理--浅议中国农民工问题及出路

浅议中国农民工问题及出路 [摘要] 解决农民工问题与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之间有很大的关系。当前,农民工的生存状况令人担忧,包括经济和社会地位及精神等多方面。引起农民工问题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国家和社会亟待采取措施以解决日益突出的农民工问题。 [关键词]农民工就业医疗心理 我来自农村,亲历农民生活的艰难,对农民工的问题也一直比较关注,现尝试探索农民工问题的种种,包括:一,问题的重要性;二,农民工问题的诸多表现;三,农民工问题的产生原因;四,提出几个解决对策。 重要性 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万物是普遍联系的,联系具有客观性和条件性。我们应当从联系的角度看待农民工问题。新一届政府明确提出要建设和谐社会,并把解决三农问题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解决农民工问题与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之间有很大的关系。其一,如果农民工长期遭受社会排斥,这说明经济的快速增长并没有使农民工及其家庭受益,社会依然是不平等的;其二,农民工的不利境况也难以保证城市社会的稳定,近年来农民工的高犯罪比例就是证明;其三,如果农民工得不到有效保护,那么可能出现的结果是,城市实现了发展,而

受损害的农民工被当成负担又摔回输出地和农村;其四,如果解决不好农民工问题,那么在加快城市化过程中又会出现一个庞大的贫民阶层,成为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其五,如果不能解决好农民工问题,那么输入地与输出地之间会出现剥夺与被剥夺的关系,而不是先发展地区带动后发展地区的协调发展 马克思主义认为,整体包含部分,统帅着部分。农民工问题是三农问题的范畴之内,要解决三农问题,不可忽视农民工问题。知名国情专家胡鞍钢却提出,中国其实存在着“四农”问题,除人们常常提到的“三农”问题外,还有一个农民工问题。他认为,这一问题正越来越突出,将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肯定这一点,就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而且党中央也提出了要“以人为本”。农民工正成为社会不可忽视的一个群体,必须高度重视他们的生存状况。 表现 马克思主义哲学提到,认识感性和理性之分,认识对象有表象和本质之分,认识事物表象,获得感性认识是认识的开始。我们要探索农民工问题,首先得了解他们的生存现状。 经济地位 马克思主义指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产生,性质和变化发展。农民工的生存状况很大程度上由他的经济地位决定。然而,事实不容乐观。 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多为报酬低廉的简单劳动者。一项调查结果显示,

论数据库著作权保护中的独创性问题-焦璐.doc

论数据库著作权保护中的独创性问题/焦璐 - 论数据库保护中的独创性问题 焦璐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它的产生背景是信息爆炸和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在信息的使用者享受着方便、快捷、全面的信息服务的同时,信息的收集、发布者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于是,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引起了诸多 方面的重视。我在此讨论的是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中的独创性问题。 一、数据库的定义及简介 数据库(DATA BASE)一词是随着计算机的应用和进一步发展而出现的。为了迅速、准确地从大量相关数据中提取所需信息,计算机界在不同的阶段发展出不同的“数据管理”模式,既人

工管理、文件管理和数据库系统管理,区分这三个阶段的主要标志是数据和对之进行管理的文件系统之间的独立程度。可以说,数据库就是在解决数据对程序的依赖中产生的相对独立的文件。在计算机技术界,对数据库的定义是“在计算机存储设备上合理存放的相互关联的数据的结合”。数据库可以是原创的“独立作品”,也可以是编辑作品。但在网络上,数据库多半为开放式动态式数据库。如:通过完整详实的气象电脑模型来对实际天气状况进行模拟,既是一种人工智能所合成的多媒体数据库。另一种开放式数据库是由计算机的使用者来控制的,通过事先安装的数据库支持软件,不同的人针对需要输入不同的数据、信息,制成自己所需的数据库或者即使催同一数据库,由于个人所输入的指令不同,终端机屏幕上所显现的形式也会不同,这种开放式的由用户控制的数据库的最终结果可能会千差万别。 二、数据库保护的国际准则 数据库的著作权法保护的国际公约如下: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如下:“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汇集本,诸如百科全书和选集,由于对其内容的选择和整理而成为智力创作品,应得到与此类作品同等的保护,而不损害作者对这种汇集本内各件作品的权利。”该规定说明汇集本可以受到保护,并可以推定保护水平是一般情况下伯尔尼公约对文学艺术作品予以的水平。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观点:实践观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实践对认识具有决定作用。实践为认识的产生提出了需要。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实践是检验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标准。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原理: 第一“认识的本质及规律”。主要阐述实践在认识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真理与价值”。主要对人们认识的客观性与主体性特征进行阐释。 第三“认识与实践的统一”。重点阐述了认识和实践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本质规定,以及这一本质规定在实践中运用的根本要求,即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真理,坚持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统一。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辩证唯物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于人类的认识来源、认识能力、认识形式、认识过程和认识真理性问题的科学认识理论。它首先是可知论。认为客观物质世界是可知的。人们不仅能够认识物质世界的现象,而且可以透过现象认识其本质。人类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世界上只有尚未认识的事物,没有不可认识的事物,从而与不可知论划清了界限。 它的基本前提是反映论。认为物质世界是不依人的主观意志而独立存在的,人的意识是物质长期发展的产物,是人脑的机能,是对物质世界的反映。坚持从物到感觉和思想的唯物主义认识路线,和从思想、感觉到物的唯心主义认识路线划清了界限。 它是实践论。在人类认识史上,第一次把科学的实践观引入认识论,认为实践是认识的基础、认识的来源、认识发展的动力、认识的目的和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它把辩证法应用于认识论,强调人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能动的辩证发展过程。认识的辩证法,表现在认识和实践的关系上,认识来自实践,又转过来指导实践,为实践服务。表现在认识过程中,人对世界的认识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一个多次反复、无限深化的过程。

用马克思主义观点分析中国农民工问题及出路

马 克 思 主 义 基 本 原 理 院系:城南学院 姓名:吴鑫 班级:市营1403班 学号:201493250328

用马克思主义观点分析中国农民工问题 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万物是普遍联系的,联系具有客观性和条件性。我们应当从联系的角度看待农民工问题。政府明确提出要建设和谐社会,并把解决三农问题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解决农民工问题与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之间有很大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认为,整体包含部分,统筹着部分。农民工问题是三农问题的范畴之内,要解决三农问题,不可忽视农民工问题。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肯定这一点,就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而且党中央也提出了要“以人为本”。农民工是社会不可忽视的一个群体,必须高度重视他们的生存状况。 马克思主义哲学提到,认识感性和理性之分,认识对象有表象和本质之分,认识事物表象,获得感性认识是认识的开始。我们要探索农民工问题,首先得了解他们的生存现状。 “农民工”是中国现有户籍制度之下的特殊群体,也是城市被雇佣劳动者中劳动条件最差、工作环境最苦、收入最低的群体;同时也是中国产业工人中人数最大的群体。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出现了少量的第一批入城打工的农民;随着时间的推移,已出现了第二代民工群体。这个群体与第一代相比,无论从观念上还是在现实生存方式上有着很大的不同。 一、农民工面临的问题。 (一)、农民工的经济地位问题。农民工是城市的“廉价劳动力”,干的是最苦最脏最累的活,但工资水平却很低,还经常不能按时领到工资,拖欠时有发生,甚至有的农民工辛勤劳作了大半年,最后老板一走了之,工资再无着落,付出的血汗白白流失。在用工企业的概念中,农民工与廉价劳动力划等号,同工不同酬,有些企业在用工的时候不缴各类保险基金,也不给农民工节假日,使农民工成为超时劳动力。欠薪严重凸显,工人为了多拿加班费而“自愿”选择严重超时工作,并且拿到的加班费远远不是法定加班费。 (二)、矿难频发凸显劳动者工作环境之恶劣。据国家安监总局统计,2005 年,全国工矿商贸企业共发生安全事故12826 起,死亡15396 人,其中煤矿企业发

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

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 [日期:10/18/2006 09:40:39] 来源:作者:[字体:大中小]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 《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一日 欧洲议会及欧洲联盟理事会: 根据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条约,特别是其中第57条第2款,第66条及第100条a款, 根据欧盟委员会的建议, 根据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按照条约第189条第6款中的规定的程序: (1)鉴于数据库目前在所有成员国尚未受现行法律的有效保护;鉴于即使在已提供保护的国家之间也存在各种不同的特点; (2)鉴于各成员国法律在数据库法律保护方面的这种差异对内部市场在数据库方面的运行,特别是对自然人和法人在欧盟内依据统一协调的法律自由提供联网数据库产品和服务方面具有直接和消极的影响;鉴于随着个成员国在这一国际化趋势日益显著的领域推行新的立法,这种差异将变得更加显著; (3)鉴于目前存在的影响内部市场正常运行的差异应予以消除,并且防止产生新的差异,面对于那些不影响内部市场运行或共同体信息市场发展的差异,则不必消除或加之防止; (4)鉴于个成员国依照其立法或判例法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存在各种不同的形式;鉴于倘若个成员国在法律保护范围和条件上的差异继续存在,这种未加协调一致的知识产权就有可能妨碍数据库产品或服务在欧共体内部的自由流通; (5)鉴于版权仍然是给予创作数据库的作者专有权的一种适当形式; (6)鉴于尽管目前尚未建立协调一致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或判例法系统,但仍需要采取其他的措施防止对数据库的内容进行未经许可的撷取与/或反复使用; (7)鉴于数据库的制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而他人却可以远低于独立制作其所需要的费用复制或使用这些数据库; (8)鉴于对数据库内容未经许可的撷取或重复使用会造成严重的经济与技术后果;

论股权

论股权 股权的法律特征和性质如何?国内外学者历来持有不同意见,学术界存在"所有权说"、"债权说"、"共有权说"、"社员权说"、"所有权债权化说"等诸多分歧。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对此争论再起。这个问题与当前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和经营制度改革相关。本文对此谈谈看法,希望有助于讨论。 一、公司法人财产的权的形成与性质 公司是全体股东依照公司法组成从事生产经营的法人组织。公司财产由全体股东出资组成。公司将各股东出资的财产集中起来,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任务和性质,统一组合,形成公司财产特定的内部有机构成和生产力要素的内部结构,使之成为统一的有机整体。在公司财产这一统一整体中,不再区分各个股东的财产部分。这就是公司财产的统一性和整体性。 公司对于公司财产权利性质如何?有的认为公司拥有所有权;有的认为公司不享有所有权,而只有经营权。笔者认为,股东会这一全体股东集体有权决定公司一切重大事务,即有权决定支配公司财产的基本方式,并由它选任董事或其它人员,组成董事会之类的业务执行机关,具体负责对公司财产进行管理和运营,即行使经营权。经营权是公司财产权的十分重要的内容,但它毕竟只是公司财产权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它由股东会授予,受股东会制约,不得违背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的经营权对于股东会的财产权来说,只是一种派生的、限定的、相对的财产权;而股东会的财产权则是自身的、完全的、终极和绝对的财产权。这就是说,股东会拥有的是对于公司财产的所有权。股东会是公司法人内部的一个机关;即使不设股东会,由于事实上存在全体股东集体意志,这一全体股东集体通过各种形式对公司行使决策权和对业务执行机关的监督权,它事实上是存在于公司法人内部的一种力量。既然公司所有权由公司内部一个机关即股东会行使,怎么能说公司法人没有财产所有权呢? 二、股权的性质及出资人财产所有权让渡的条件与依据 我们再来分析股权的性质。股权是各出资人将其财产出资组成公司,形成公司财产权之后,再从公司取得的一种权利。股权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有些是直接的财产权,如股息、红利分配权;有些不具有直接财产权的内容,而有人身权性质,如股东身份权、公司内部的选举权和表决权等,但这些人身权归根结底是由财产权决定的,是财产权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股权作为财产权,是怎样一种性质的财产权?它是所有权吗?诚然,出资人对于公司成立之前他用以向公司出资的那部分财产,通常拥有所有权(国有企业对其用以投资的财产的权利性质,后面再作分析)。但是,当他们出资组成公司并成为公司股东以后,他们对于原出资财产再不享有独立的所有权了,这时公司法人取得了对全体股东出资财

中国农民工群体发展历程

中国农民工群体发展历程 20 世纪80 年代中后期,随着城市改革的深入,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快速发展起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力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因此很多欠发达地区的农民进入到发达地区寻求工作机会。当时的政策对农民工就业产生了极大的恶劣影响,其后随着政策的日益改进以及社会各界对农民工群体的关心关注使得农民工问题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解决。新生代农民工的产生使得农民工的就业渠道多元化,越来越多的农民工选择回乡创业,加快了城乡一体化的建设,推动了特色化区域经济的发展。 农民工以人为本城乡发展特色经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和乡镇企业就业,形成了农民工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在20 世纪80 年代末还出现了蔚为壮观的“民工潮” 。20 世纪80 年代中后期,随着城市改革的深入,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快速发展起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力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因此很多欠发达地区的农民进入到发达地区寻求工作机会。1992 年以后,中国经济发展到了新一轮增长期,农民工规模急剧扩张,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峰。在此之前,政府对于这个重要的社会经济现象并没有给予特别的关注,更没有出台相关政策来调节农民工进城所带来的影响。进入90 年代中后期,城市出现了三大严重问题:农民进城、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以及下岗

人员再就业问题。此时相关机构出台了一系列不合理政策,使得农民工管理在政策上走上了歧途。这些政策严重扭曲了在城乡统筹方面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历史进程,也直接影响了农民的权利。这个政策规定集中体现了当时用计划经济的思路处理问题、用分割城乡的思路处理农村问题的政策倾向。在以限制和歧视为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几年当中,农民进入城市的流向并没有发生太大的改变,相反农民对于政策的厌恶和抵抗却越来越严重。 21世纪以后,这些错误的政策开始被矫正。2003 年标志着农民工政策导向的根本转变。政府推出了一系列惠及三农的政策和措施。各行业中人员选择方面对农民工和城镇居民一视同仁,赋予了农民以权利,保障农民的利益。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居民身份平等化的历史过程来看,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问题上的角度来看,这个文件具有历史里程碑的价值。以以人为本的视角来看待农民工,不再是为了城市人的需要以及社会秩序来处理农民工问题。使得农民问题得到了关心和关注,这是正确解决问题的关键。而在近年来,各地逐渐出现了“用工荒” “招工难”现象,缺少足够的劳动力,是当前我国面临的重要问题。新时代的到来,这不仅是因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企业的数量在不断增多,规模在不断扩大,对民工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而且说明了我国政府对于农村建设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供求关系正在发生变化。 农民工是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经济体制下,改革开放政策推动产生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的城镇转移就业行为既受我国宏观

存在的澄明与人类的解放——海德格尔与马克思的存在论思想之比较

存在的澄明与人类的解放——海德格尔与马克思的存在论思想之比较 作者:王庆丰 内容提要:海德格尔与马克思在对人的本质进行重新理解的基础上,都实现了存在论的革命,他们不再去追求脱离了人的?超验本体?,而是关注基于人的生存的存在,海德格尔追寻人的存在的意义,马克思关注人的存在的样态。海德格尔运用胡塞尔所开创的现象学方法,认为此在作为?常人?沉沦于世,存在被遮蔽了,他要寻求一种存在的?澄明之境?;马克思从黑格尔那里批判地继承了辩证法,他认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人的生存状况处于一种异化的生存样态,必须对这种生存样态进行扬弃,达到一种自由自觉的生存样态,即共产主义。关键词:此在实践澄明解放存在论 在西方哲学史上,马克思主义哲学实现了哲学从近代到现代的根本性变革,他们认为自己终结了以往的全部形而上学,并认为自己的哲学?这已经根本不再是哲学,而只是世界观?。 [1]海德格尔也对传统的形而上学展开了激烈地批判,以?此在?的形而上学代替了传统的形而上学,并一再宣称自己只是思想家,而不是哲学家。无论是马克思还是海德格尔,他们之所以采取这种极端的做法,就是想把自己的哲学和以往的哲学区别开来,因为整个现代西方哲学已经不再停留于抽象的思辨之上,而是关注人的存在和生存问题。这里面的关键之处就在于转换了对人的理解,海德格尔认为,?人的‘实体’不是综合灵魂与肉身的精神,而是生存。?[2]马克思也认为?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对?人的本质?的重新理解构成了马克思哲学和海德格尔哲学共同的前提,但是由于二者哲学理论旨趣的不同,所以才表现出两种不同的哲学道路,呈现出不同的哲学理论形态。但是马克思和海德格尔都是在克服传统形而上学的基础上,从不同的视角、运用不同的方法,形成了各自不同的哲学本体论追求,从而开启了整个现当代西方哲学,所以我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对话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传统本体论哲学的?最大问题归根结底还在失落了人和人的主体性这一根本点上?。[3]在传统西方哲学里,不论把本体被理解为自然物质存在,还是理解为绝对精神存在,人的这一地位都是同样的。海德格尔和马克思在重新理解人的基础上,变革了传统本体论的思维方式,把人理解为现实的人、具体的人,而不再是远离现实世界、脱离现实的人。他们不再追寻那种脱离了人的超验本体,而是着眼于人的存在,海德格尔追问存在的意义,马克思寻求存在的自由本真的状态,这样,本体论就从一种?无根?的本体论变成一种?有根?的本体论。传统哲学寻求的是一种超验的本体,这种超验的本体是和现象相对应的,而海德格尔和马克思已经不再追寻这种本体,而是关注人的基于生存的存在,海德格尔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要破除现象、本体之二分,除却对?存在?理解的千年之弊。所以我认为近代以前的哲学本体论可以被称之为本体论,但是自海德格尔和马克思以后的哲学本体论称之为?存在论?则更为合适。 一、存在的意义与存在的样态 海德格尔认为,形而上学是人之宿命。但是近代形而上学自笛卡尔以来所采取的是一种主客二分的知识论探索方式,海德格尔激烈地批判传统形而上学的这种主客对立的思维方式,认为它使得人们只关注存在着的存在物,所以去追寻存在者何以存在的根据,而忽视了存在本身这一根本问题,造成了传统形而上学对?存在的遗忘?。自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来的西方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局限性正在于此。但是对存在问题的追问时时刻刻激荡着作为此在的我们,存在的问题是人最为重要的问题,却恰恰被遗忘了。所以海德格尔最主要的观点可以概括为?存在的遗忘?,?存在可以被遮蔽得如此之深远,乃至存在被遗忘了,存在及其意义的问题也无人问津?。[4]我们向来生活在一种存在之领会中,而同时,存在的意义却隐藏

中国农民工现状、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

中国农民工现状、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 摘要:三农问题和城镇化问题是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农民工问题正处于这两大问题的核心地带。正是因此,近年来农民工问题成为社会的热点和焦点,受到我国政府重点关注。本文讨论了中国农民工的现状以及存在问题和相应的解决方法。主要包括农民工工资水平和工资拖欠问题、农村劳动力减少的问题以及农民工对城市和城市居民群的归属感的问题。农民工为城市贡献了很大比例的GDP,而工资水平远远达不到相应的比例。并且农民工的工资经常被拖欠。大量的农民工离开农村工作,使得农村剩余劳动力发生大量转移,从而导致农村劳动力的减少。并且农民工对城市有很强的归属感,而对城市居民群的归属感却很弱。本文对于这些问题都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或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现状问题解决方案工资归属感 一. 农民工的社会现状 (一)农民工的概念 农民工泛称所有在外打工的农村人。通常简称民工,是中国大陆对进城务工农民的称谓,从1978改革开放至今农民工人数已达2、4亿,拥有农业户口身份,由于中国大陆至今仍未废止户籍制度,农民无法自由迁移,没有非农业户口,为城市创造了GDP,不能享受城市经济发展带来的社会福利,“农民工”成为这一制度之下特殊群体。农民工普遍受教育水平较低,大部分的农民工教育水平在小学以下文化程度。 我们可以从四个层面去认识和界定农民工(王春光,2005)。首先是职业:农民工从事的是非农职业或以非农为主要职业,即农民工的绝大部分或全部劳动时间花在非农活动上,主要收入来自非农活动。其次是制度身份:尽管农民工是非农从业者,但是他们在户籍上还是农业户口,属于农民身份,与非农户者有着明显的身份差别。即农民工虽然为城市工作,可是他们并不能享受非农业户口的福利待遇。第三个方面是劳动关系。严格地说,农民工不是雇佣者,而是被雇佣者,他们是被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外企老板、乡镇企业、国有和集体单位甚至各种NGO(非政府组织)雇去从事非农活动的,而那些自己不但不是被雇佣者、反而去雇用其他人的农村人口,不应属于农民工。第四个方面是地域,农民工来自农村,是农村人口。 (二)农民工从事的职业 他们主要集中在中国大陆的私营企业、外资在华工厂、国有企业,在企业生产、加工、销售的一线区域从事体力劳动,行业包括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职业包括工厂工人、建筑工人、清洁工人、服务员、售货员、保姆、保安、小贩、个体工商户、市场菜贩、流浪乞讨人员、收破烂人员等等,居住在工厂宿舍或在城市与农村相结合的城中村,租住在十平方米左右的“单房”,中国大陆的企业普遍不同程度违反劳动法,工会制度名存实亡,农民工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没有政治地位,无法表达自己的声音,往往是城市被雇佣者中工作条件最差、环境最苦、收入最低的群体;他们是贫富巨大差距的压力承受者,和城里人一样承受通货澎胀、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的压力,同时也是中国产业工人中人数最大的群体,

数据库之法律保护(一)

数据库之法律保护(一) 关键词:数据库法律版权著作权 摘要 随着计算机行业及互联网络的发展,由大量信息汇集而成的数据库的经济价值日益显现。目前,美国已经 成为数据库的收益大国并从这一行业掘到大量黄金。一个成功的数据库,虽不一定具备独创性的编排,但无疑 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开发成本有时十分巨大。数据库的一次开发、多人多次使用符合市场经 济的资源配置原则,因此发展迅猛。但是,由于组成数据库的信息多不符合“作品”的条件,且大量的数据库 也不符合“独创性”要求,因此,许多数据库无法以版权进行保护。在这种法律真空下,各个国家采用了不同 的方法予以补救,许多国家已单独立法。我国在这方面还很落后,虽然我国新著作权法将“汇编作品”予以明 确,并包含了由不符合“作品”条件信息组成的数据库,但这一层面的立法显然与数据库的发展不相适应。这 一状况必然影响我国数据库行业的发展,从而带来部门经济的落后。本文通过对数据库定义的论述、数据库的 特点及分类、各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现状的介绍与评析、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的现状介绍与评析,提出了我国目 前数据库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并提出了仍需解决的问题,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我国法 学界对数据库法律保护的重视。 正文 数据库(database)原为计算机行业的专业用语,其本质是数据的排列、集合,该排列、集合可被查询、 调取。在计算机行业中,各计算机语言均有对数据库处理(如:数据的排序、查询、录入、修改、删除)的专 用算法,随着计算机及网络的发展,数据库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股票信息库、客户信息库、投融资信息 库等商业信息汇集更是有着极高的经济价值,这些信息的汇集,无疑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并最终给使用 者带来巨大的利益。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经济,数据库这一资源,在市场经济中也必然要找到其最佳配置。因 此,对数据库一次开发,多次、多人的有偿使用必然被市场所接受。然而,如果这一资源优化配置方式得不到 合理有效的法律保障,就会带来阻碍资源优化,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状况。目前,世界各国对数据库法律保护的 努力也充分说明这一点,我国学者也在几年前开始对这方面进行探讨。目前,数据库已不再是计算机领域研究 的热点,而成为法学领域的一大热点。 一、数据库及数据库权利概述 (一)数据库的定义

论公司股权之共有权(一)

论公司股权之共有权(一) 关键词:共同共有股权共有显名共有股权共有权保护 内容提要:股权共有存在于商事活动之中,但没有引起民事共有理论的关注,反映出商事权利与民法理论之间的脱离。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事权利,相对于市场是财产权,相对于公司是社员权,权利行使均以财产利益为目的,可以适用财产权民事共有或准共有之规则。民法和公司法应该衔接规定股权共有权,消除民商事法律制度的隔离与冲突。只有在这一基础之上,进一步设计股权共有权的行使、分割和转让程序,才能确认和保护公司股权共有权。 现在公司法司法实践中经常遇见这样的难题:合伙人以合伙财产向公司出资所形成的股权,合伙人如何行使股权?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新设的“企业持股会”所持职工股权,职工以何种方式享有股权?职工和持股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界定?民间为广泛吸纳中小资本兴办地方事业出现的投资代表人(例如,民间中小资本委托自己信赖的人作为代表向公司出资兴办水电站、投资房地产等)向公司出资后(浙江省温州、丽水等地为了吸纳民间中小资本投资地方小水电站建设和房地产投资项目,通常采用私人招揽或由中小资本主动委托自己信得过的人向这些项目投资,投资代表人作为公司的股东,被代表人是公司的隐名出资者。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大,少数中小资本者难以筹集,需要发起人通过私人关系吸纳更多中小出资者。但是,《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必须在50人以下,同时,这些中小投资者又不愿意放弃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形式,于是,就在众多的投资者之中推举投资代表作为发起人设立并注册有限责任公司。但是,这些投资项目周期较长,风险大,经常发生诸如出资者利润分配、出资者知情权和作为隐名股东权益之类的纠纷是难以避免的。如何保护被代表的中小投资者利益,特别是公司法上的利益是应该受到关注的问题。),投资代表人作为公司记名股东享有股权,被代表的中小出资人的权利如何在公司法中给予其保护?等等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集中涉及股权是否可以共有以及如何行使共有权的法律问题。遗憾的是,上述商事活动中存在股权共有权的问题并没有引起民商事法学界的足够重视。股权是否可以成为共有的客体?股权共有人的权利在公司法或商法中如何保护?这些问题不能单独通过民法或公司法立法加以解决,需要我们从民商法相互衔接和沟通的角度加以研究和回答。否则,股权共有权这种特殊的商事权利就难以获得应有的保护,人们共同投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必将受挫,民商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确认财产流转和归宿的功能就会令人质疑。 一、共有权民事立法的盲点:公司股权共有权(文中使用“共有”或“共有权”一词,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含义取其广义,包括准共有的情形。共有和共有关系重在强调事实状况,共有权则是指因为共有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对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1]6共有是一种关系和状态,因共有关系而享有的权利,或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共有权。2]9共有制度规定在民法的物权法中,以物权共有为中心建立起来。同时,各国民法还确立了其他权利的准共有制度(按照学者解释,所谓准共有,是指数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类似于德国民法之权利物权。3]2但是,各国民法典,包括民商合一国家,都没有关于股权共有或准共有的规定,只是在商法或公司法中偶有关于股权共有权继承和股权共有人义务的条文,没有关于股权共有制度的一般性规定。股权,作为一种在社会生活中十分特殊而重要的民商事权利,应该得到调整财产流转和归宿之基本法的民法典的关注。如果将这种与传统民事权利紧密关联,直接涉及继承、担保、债权、物权和公司治理制度的新型权利完全局限于商法,甚至由公司法单独调整是不能满足现实生活中日益复杂的股权共有关系需要的,其结果必然导致股权共有权保护和行使的支离破碎。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份是可以继承的。单个股份为数个继承人继承,在分割之前自然由他们共同行使该股份的权利。对该股份所欠的支付责任,所有继承者必须承担连带责任。继承者对继承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中的实践观教学设计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中的实践观 教学设计 【教学目的与要求】 让学生了解与掌握什么问题,提高对什么问题的认识,有什么样的收获与启示。 学习本次课,学生需要了解和掌握的问题: 一、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对认识的不同回答 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与旧唯物主义认识论 三、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在认识论中的地位 学习本次课,学生需要提高认识的问题: 一、认识论中的两条根本对立的认识论路线,一条唯心主义认识论路线;一条唯物主义认识论路线。 二、旧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发展基础及认识论的特点。 三、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中实践的观点,实践的作用, 本次课,学生可有如下收获和启示: 通过本节的学习使学生感悟和体会实践的重要性,从而树立实践第一的思想和观念;同时让学生增强在实践中不断获得认识并推动认识向前发展的责任感,注重实践。 【教学重点和难点】 教学重点: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在认识论中的地位 科学的实践观及其对认识的决定作用。通过对实践含义和特点及其决定作用的分析,使学生认清认识的本质,懂得实践的观点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之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 教学难点: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对认识的不同回答

对意识和物质谁是第一性的回答不同,唯物主义认为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物质决定意识;唯心主义认为意识第一性,物质第二性,意识决定物质。 【授课思路】 突出重点——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手段:通过比较,说明旧唯物主义认识论消极、直观性的缺陷,讲清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以实践为基础把认识看成是能动的辩证发展过程。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我们每天都在思考,都在进行着具体的认识活动,但我们对有关认识的来源和要素,认识的过程、认识的规律等问题的了解并不一定很清楚。实际上,诸如人的认识是怎样来的人的认识的具体过程是怎样的怎样证明我们思维的内容与客观现实的一致性等问题早就被人们注意到了,且思想家们对上述问题的不同回答构成了反映论和先验论、经验论和唯理论。在这一节里,我们将对人的认识发展等问题进行探讨,并着重介绍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讲授内容: 一、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对认识的不同回答 先验论,唯心主义认识论的一种表现形式。同唯物主义反映论相左。人的知识是先于感觉经验、先于社会实践的东西,是先天就有的。亦称先验主义、唯心主义先验论。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指出:在现实世界之外,有一个超越经验、超越时空、永恒存在的理念世界;人们的经验是无法认识理念世界的;人们关于理念世界的知识是先天地存在于人的心灵之中的,通过后天的学习,可以把它们回忆起来。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指出:赋予知识

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的法律保护策略分析

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的法律保护策略分析

2010年4月(中 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的法律保护策略分析 张 磊 摘 要 本文对数字图书馆的核心——数据库的开发利用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阐释分析,在现有法律制度架构下对数字图书馆各类型的数据库提出了相应的法律保护策略。关键词 数字图书馆 数据库 著作权法 合同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256-03 数据库已成为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核心,网络化、动态化的数据库的开发与利用是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与读者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基础。随着计算机存储技术的不断提高和网络的推广,信息的存储、复制和交换的成本变得十分低廉,数字图书馆建设工作中各种大型数据库的不断出现,在使信息资源流通更为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由于数据库是以数字化的方式存储信息资源,数字信息易为复制,且复制物与原件在内容品质上均为相同,因此其被侵害的几率远较传统存储媒体为高。如何解决数据库在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法律保护问题,已成为图书馆学界和法律界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 对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模式主要有两种:其一是对数据库提供特殊权利保护的特别立法模式。其二是通过综合运用现行法律对数据库提供适当保护的模式。已有不少学者对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提出了很多真知卓见的立法建议。但法律制度的构建并非是一夕之功,新的法律制度从论证、拟定、修改、颁布到实行需要花费大量的社会资源。笔者拟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架构之下,结合立法例和司法实践对数字图书馆各类型的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分别提出相应的策略。 一、书目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图书馆已从传统的纸质文献信息中心发展成以数字信息中心为特征的数字图书馆,但是传统的纸质文献馆藏规模仍是衡量一个图书馆藏书建设工作的主要标尺,也是图书馆开展读者服务工作的重要基础。作为指明馆藏文献信息的书目数据库在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系统中仍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书目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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