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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梁治平)

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梁治平)
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梁治平)

变迁中的传统:法不等于法律

发表时间:2004-9-29 阅读次数:2215

为给学生开课,又翻出两种冷落了许久的比较法教科书,一种是法国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的《当代主要法律体系》,另一种是美国法学家J.H.梅里曼的《民法传统》。这两种书以前都认真读过,不想此番重读又有新得。

依比较法上流行的分类,当代西方法律体系大别为二:一是以欧陆诸国为主体的“大陆法系”,一是围绕英、美建立之“普通法系”。《民法传统》即是一部介绍“大陆法系”的专书,其主题与《当代主要法律体系》第一部分“罗马日耳曼法系”相当,篇幅也大致相同。不过,两位作者分别代表着不同的法律传统,他们对于相同题材的处理因此而不尽同,也是十分自然的。下面要讨论的问题,即法与法律的关系这一古老而长新的主题,两位作者在各自书中论及,虽然方式不同,但是可以互相发明,启人深思。

自十二世纪罗马法复兴之后,西方社会流行的观念是把法与正义视同一物,以法为关于世俗社会之公正、合理的安排。彼时,这种堪为典范的正义之法也就是学者们探究和讲授的东西,是通行于欧洲的“普通法”。在长达六百年的时间里面,一代又一代的法学家为此种普遍正义的法律理念所感召,孜孜,锲而不舍,终于在十九世纪营造出像《法国民法典》那样划时代的作品。不过在这时候,一切都已经发生了变化。

与十九世纪法典编纂运动相伴随的,是法律民族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的兴起。前者旨在通过法典编纂实现法的“民族化”,后者则把实证主义的思想、方法引入法学,从而使法脱离正义,而与比如君主的命令混为一谈。这些,在达维德看来,都是对于西方法律传统的“背离”。(达维德§50)为什么会有这种“背离”,其意义何在?如何评判这种“背离”,以及,上述法律传统今天是否仍具价值?这些问题不独为达维德所关注,也理应引起我们的注意。因为首先,法律之民族主义与实证主义乃是近代法律史上的基本问题,不容漠视;其次,此种近代思潮对于法律与社会的影响今天仍然极为广泛,且在空间上早已越出西方世界,深入于我们的生活之中。

十九世纪以前,欧洲人实际生活在多重法律管辖之下。除统一适用的教会法和以中世纪罗马法学家论著为基础的共同法之外,还有各地方习惯法、城市法、封建法以及商人们专门适用的法律。这种情形出自特定之社会构造,因此当这种结构发生变易乃至解体,法律体制的多元状况遂发生根本之改变。十八世纪末的法国大革命建立起一个单一的政权,统一的法制。它表明一个国家与法律的全新时代已经到来。依梅里曼之说,这是一个绝对的主权国家的时代,它有两项基本特征:第一,主权概念为新兴民族国家改造和吸收,国家因此成一拥有绝对权力的主体,这样的国家乃是法律的唯一来源,所有的惯习、规章、协议,无论出自地方组织还是某个外国机构,非经国家认可均不能拥有法律的权威。第二,国家在获得法律垄断地位的同时,还经历了世俗化和实证化的改造。上帝造法的观念已然过时,就是对十九世纪法典编纂有过重大推动作用的自然法思想也不再时兴。正像孔德断言的那样,先是形而上学取代了神学,然后是实证主义取代了形而上学。于是,法律便仅仅是国家的意志、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规则。就此而言,法律的民族化实际也就是法律的国家化和实证化。近代的各种法典即是经此改造过了的法律。

《法国民法典》最初被认为是“由理性批准而由自由担保的自然法典”。事实上,它也曾在莱茵河沿岸被人们当作合乎理性的法典普遍地接受下来。但这一切都很短暂。一八○四年的《法国民法典》只是十九世纪欧洲诸国一系列法典编纂的先导。此后百余年间,立法者致力于制定本国的法典和法律,法学家则汲汲于厘定概念、阐释原则和创建体系。梅里曼以专章讨论的德意志“法学”——“学说汇纂派”(Pan-dictist)最能够表明这种趋势。这一派法学家一面坚守民族主义立场,一面运用科学方法,努力发掘和整理历史材料。他们把法律研究

比作物理研究,试图由现象中提取原则、发现规律。借助于定义和分类,通过概念的演绎和逻辑推论,他们最终营造出一种高度系统化的体系,一个形式化和抽象化的概念体系,不但剔除了具体情境,而且远离社会生活。“法学”维护法律的纯粹性,甚至公平、正义一类问题也不在它考虑之列(梅里曼,第十章)。表面上看,这类主张和做法趋于极端而不近情理,但是在历史上,法律学发展到这一步又是十分自然的事情。

实证主义乃是十九世纪思想主潮,它的渗入乃至支配法律研究终究不可避免。又因为实证主义直接由近代科学思想演绎而来,势必将价值中立的科学精神带入法学研究。其时,民族国家方兴未艾,它一面需要实证主义支持,一面又为实证方法的运用开辟了广阔前景。于是有国家实证主义(state positivism),立法实证主义(legislativepositivism)和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它们是同一种思潮、同一种历史进程的不同方面,而共同造就一个时代的风尚与观念:国家是唯一的立法者;法律是主权者意志的表现;法学研究与价值无涉;只有实在法才是法律;遵守国家订立之规则者为合法,合法即是合乎正义。这些确实可以视为对西方法律传统(不仅仅是十二世纪以后的传统)的某种背离,而从技术上看,这种“背离”又是近代法典编纂的一个间接的后果。达维德说,以往,学者们以合乎正义的典范法为探究对象,而不屑于讲述或评论某一国家和地区现行的法律。但是在有了本国法典之后,法与法律的界限便开始模糊,似乎二者已经一致,法学家的任务便只是为法律条文提供注释。这时,对法学家们来说,法变成了他们的本国法,而不再是超国家的社会行为准则了。这种情形在达维德看来是有害的。(达维德,§49)法学家放弃对于正义的追求,不再追问法律的价值依据,结果可能是一场窒息一切自由精神的灾难。丧失批判能力的注释者不但不能够给予法律发展以持久的推动,反倒有变成犯罪者帮凶的危险。在耳闻目睹了纳粹德国和斯大林主义的暴行之后,我们对此不会有什么疑问。相反,主权国家拥有绝对权力的观念动摇了。最近半个世纪以来,西方国家在公法方面的一项重大发展,就是限制立法权,加强法律的合宪性监督。这实际是对持续近百年的法律实证主义的反动。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用刚性宪法,进而建立和发展各具特色的宪法监督程序。在欧洲大陆国家,德国和意大利的发展颇具代表性。前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在一系列判决中宣布,宪法不限于《基本法》的条文,它同时是由立法者不曾明定于成文规范中的某些普遍原则构成。另一方面,甚至存在某种能够约束制宪者的超成文法。我们在这类主张里看到了在实证主义时代已被弃绝的自然法思想。历经坎坷之后,当代大陆诸国的法律发展又在向“传统”复归:法乃是正义的表达,它同国家意志并不是一回事情;求得正义的形式多种多样,立法者制定的成文法律只是其中的一种。归根到底,法不等于法律。(达维德,§51、77、78、113、114;梅里曼第四、十八章) 《当代主要法律体系》初版是在一九六二年,其时,欧陆诸国法律发展中的上述变化已经确定不移。但以苏联为代表的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却是重大的例外。直到该书中译本所据的第八版问世(一九八二),苏东诸国仍然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坚强堡垒。关于“社会主义各国法”的论述,在《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中单独成篇,这是因为作者把它视为与大陆法和普通法鼎足而立的别一种法系的缘故。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作者无视所谓社会主义法系与西方法律传统之间历史上和文化上的渊源关系。实际上,在达维德看来,社会主义法系是在历史上“脱离”西方法律制度而来,同时在文化上,它也“背离”了西方法律传统。达维德指出,马克思和列宁都在属于罗马日耳曼法系的国家里受过法律教育,他们的学说同法律实证主义这一流派有直接的联系。他更进一步说:“我们觉得当前社会主义阵营各国的法律并不一定是真正的新秩序的信号,而更多是忠于今天在西欧已经没落的实证主义观念。五十年或一百年之后,重新恢复今天破坏了的统一不是不可能的。”(达维德,§55)事实上还不到五十年,这个预言就神奇地应验了。前苏联和东欧各国发生的变化给了我们一个明证:古老的传统今天仍具有生命力。曾在十九世纪显赫一时、并在二十世纪拥有广泛影响的法律实证主义的衰微终究不可避免。

达维德没有提到中国,在他的书里,中国是在三大法系之外,与日本并列,而与印度和伊斯兰诸国同属另一大类。这种分类法有多少道理暂可以不论,包括中国、日本在内的大多数非西方国家,其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发展深受西方文化影响,因此在某种意义上也有所谓“背离”和“复归”问题,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达维德在讨论罗马日耳曼法系时数次提到现代日本,这件事就很说明问题。记得第一天上课就有学生提出这样的问题:中国近代法制由法、德两国引进,主要接受大陆法传统,这种情形是否与中国固有的法律传统有关?进一步说,中国在引进西方思想、制度时,是否是作一种有意识的选择?我的回答是肯定的,虽然实际上,一国在接受或者选择引进另一国思想和制度时,内中因素肯定相当复杂。

与英、美相比较,欧陆诸国秉有更强的国家主义传统,在这些国家,法律实证主义也来得更加彻底。了解到这一点,我们就不妨说,中国建立近代法制率以欧陆法尤其是德国法律为模范,正是情理中事。中国的法律传统是以法律为“王者之政”。虽然人命关天,王者亦不可滥杀无辜,行苛政,施虐法,但是历代君王口衔天宪,出为法令,辄借法律政令广泛干预社会生活,这与西方中古之君主只能“发现”法律且极少制定法令的情形毕竟有很大差别。事实证明,这种传统很容易被纳入到近代国家实证主义的潮流中去。

近代中国之国家发展,是在内外交迫的压力之下,循着求独立、求富强的道路而来。在这种意义上说,帝制与共和之争甚至满、汉之争都还不是根本性的。中华民国三十二年,中国政府与英、美订立平等条约,外国在华之领事裁判权及特别法庭尽告废除,至此,半个世纪以来争取独立之运动终于完成。只是,彼时中国正遭外侮,国家不统一,所谓主权国家有名无实。就此而言,一九四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实表明国家实证主义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的到来。依达维德之说,马克思和列宁的学说皆与法律实证主义有直接渊源,此种看法不但可用以部分地说明马克思和列宁的学说为何被中国人接受且最终获得成功,同时亦可以说明中国所谓社会主义法学的性质及法律发展的现状。从技术特征上看,社会主义法学大可归入实证主义的法学,然而其实际意义却有别于西方的法律实证主义。后者把法混同于法律,坚持法律研究中的价值无涉,最初是起因于对“作为正义的法与作为立法者意志的法律之间〔某种〕一时的巧合”产生的“错觉”。(达维德,§77)国家固然垄断了法律,但它并不禁绝对于立法和司法的批评,更不能取消法律实证主义之外的其他法学理论和学说,正因为如此,历史上的法律实证主义还有可能对法律发展作出某种积极的贡献。前者则不然。严格说来,它已经不是一种“法学”立场,而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意识形态。法律是统治者意志的表现,这种说法实际只意味着任性与专断。法律完全附着于政治,最高权力机关形同虚设,“法律学”则摇摆于政策和“首长讲话”之间。结果,法律秩序荡然无存,法律学更无由发达。这时,我们面临一种复杂的情态:一方面,作为正义表达的法,应当建于人类基本价值的基础之上,以实现公正合理之社会为自己的目标,因此超乎民族、国家之上,而不同于主权者意志之法律,这样一种传统对于今天仍然流行的“法律实证主义”乃是最好的解毒剂。但是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正要让立法和司法机构享有它应有的独立和权威,让学者享有其应有之学术自由,其中也包括法律的实证主义研究,比较比如“学说汇纂派”的成就,实证主义法学在中国正是大大地有待于发展。也许,疗治这两种病症的方法并不“相克”,却能够“相生”。当下的主要问题,与其说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学理,倒不如说是它据以发挥作用的那一整套机制。而在一个基本上健全合理的社会里,实证主义法学应当能有健康的发展。

达维德说,比较法帮助我们认清了把法混同于法律的错误。实际上,比较法给予我们的帮助比这个更多。

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初稿。九三年二月十九日抄正

《论自由》读书笔记

《论自由》读书笔记 一、《论自由》一书概述 《论自由》一书写于1859年。全书中心论题有三个:1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2论个性自由3论社会对个人自由的控制。通读该书,我们可以看到对个人和社会之间权力界限的划分是全书的核心要义之所在,有些学者将其概括为两条基本原则:一是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二是个人对社会负责的唯一条件是,个人的行为危害到他人的利益。我觉得这是比较准确的。密尔认为,个人在追求某一合法目标时,无论在任何制度中,都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对他人利益的影响,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失。判断这种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是:是否对社会普遍利益造成危害。因此,密尔所强调的个人自由是种社会自由,这体现了密尔对如何实现自由原则的思考。他认为人格的价值不仅是形而上学的教条,而是在实际条件下要实现的东西。他肯定思想和讨论自由,并要求政府不仅要通过消极地不干预来保障公民自由,还须依靠立法来创造和增进公民自由。体制发挥作用的方式主要是社会,社会要素被引入密尔对自由的讨论之中。密尔认为,政治自由和社会自由本身具有价值,人们对自由的追求不仅于己有利,也使社会

能从中得到好处。通过密尔的论述,自由的范围更加广阔,自由主义哲学也更加贴近时代要求。自由原则和自由主义哲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获得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对“思想自由”与“讨论自由”的几点认识 密尔认为公民自由所应当包括的三个方面中最重要的就是思想和讨论的自由,即在科学、道德、政治、文化、宗教信仰等问题上,人民有形成、阐述和坚持自己意见的自由。 思想自由,通常也称为思想自由权。英国历史学家伯里在其名著《思想自由史》一书中称:希腊人之所以使我们永远铭感难忘,乃是因为他们最初发现了“思想自由”。“思想自由”作为一项概念的提出则始于17、18世纪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革命。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要享受自由的话,就应该使每个人能够想什么就说什么;要保全自由的话,也应该使每个人能够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关于思想自由的概念,学界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有着各种不同的表述。笔者认为思想自由是进行思考,形成一定主张、意见和想法的权利。与信仰自由、表达自由、宗教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等权利有密切的联系。思想自由强调个人内心活动的自主性,它是保证公民依照自己的世界观和思维能力进行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做出各种自主性行为的基础。它是一种理性的解放,具有独立的地位。

《论自由》读书笔记

《论自由》读书笔记 作者简介: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英国著名哲学家和经济学家,19世纪影响力很大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边沁后功利主义的最重要代表人物之一。1806年5月20日生于伦敦,是著名功利主义哲学家杰姆斯·密尔的长子,密尔从三岁就开始读希腊文,八岁开始学拉丁文、代数、几何,九岁遍读希腊史家的重要著作,少年阶段结束时,他已经具备了比大学毕业生还要广泛的知识。 父亲对密尔的教育以功利主义当作伦理学的基底,源自于杰姆斯与边沁的交情,事实上密尔自己也与边沁常有接触,边沁死后还负责整理他的著作;在这样的情况下,密尔有意无意成为功利主义学派的接班人。 在密尔青年期的晚期,在古典哲学的雄厚背景下,对政治经济学与法学又下了一番苦工,并且开始在报刊文献上发表文章,其中最主要的场域是在哲学激进派的喉舌《西敏寺评论》,与之相抗衡的是辉格党的《爱丁堡评论》以及托利党的《季刊》,他并且组织了学社与年纪长他不少的人进行学术思辨,并且以读书会的形式增加自己在政治经济学、逻辑学与心理学的知识;1823年进入东印度公司任职, 此后便以公务生涯为职,直到东印度公司在1856年解散为止,这样的公务生涯,使得他成年这段时间有大量的时间从事思想工作。 总结他的学习生涯,没有玩伴、没有嬉戏,只有书籍和父亲的话语,这样的生活在1826年出了问题,在那一年他进入了一种精神危

机的状态,在这段时间里他不断思索作为一个人的价值何在,并且渐渐从华滋华斯的诗中得到一些启发,五年后精神危机慢慢过去,他的思想也就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并且开始大幅修正原来的功利主义观。在生活方面的突出之处在于他开始大量阅读具有不同观点人士的著作,例如英国浪漫派的哲学家塞缪尔·泰勒·柯勒律治、奥古斯特·孔德与圣西蒙等等;在对民主政治的讨论上,他受到亚历克西·德·托克维尔很大的影响。当然影响他成熟时期最大的是他与哈莉特·泰勒长达20年的相互爱恋以及6年的婚姻生活。在密尔人生的几个阶段里,值得注意的是每个阶段都有一个对话者,从早期他的父亲,1830年之后是哈莉特·泰勒,到1858年之则由海伦·泰勒取代,这些人的思想与行动当然也影响密尔甚巨。 密尔对于现状的不满多少来自于哈莉耶特·泰勒的影响,特别是结婚之后,密尔的公开活动一度变得很少,在两人思想的激荡下,密尔的重要著作有许多都在此时出现。泰勒的思想不仅在当时非常的前卫,即便是放在当今的时空下,她的若干看法比起许多的女性主义者也不遑多让。例如她反对爱情,因为爱情奴役了女性;对基督教的反对,因为它造成了个人解放的障碍,形成了社会专制;对于社会主义的关注,使得密尔重新思索了公平正义的问题,这些在密尔的著作中都不难发现其踪迹。也正由于她对于密尔的重大影响,当我们去检视密尔著作中关于人的理想概念的同时,也不能忽略了她作为一个密尔的典范所产生的作用。

《论自由》读书笔记第三章

《论自由》——论个性为人类福祉的因素之一在前一章我们讨论了人民的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当然,除了思想上是不够的,这一节我们要去探讨行动的自由。在一个大前提下(不伤害他人或社会)我们的思想言论行动客观上是不受限制的,如果有所危害,即使是意见,当意见发表的情况足以使成为指向某种祸害的积极煽动时,也要失去其自由的权力。任何行动的前提是不伤害他人,只要不伤害他人,人们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和意向行动,自己承担风险,不受妨碍。不同意见对人类社会的好处同样适用于行动,每个人可以按自己的想法来生活和发展,个性应该有自我主张和表达的权利。但个人的自由必须要限制在一个界限上,就是必须不使自己成为他人的妨碍。 欲望和冲动是每个人都会产生的情绪特点,也可以算是一个完整人类的构成部分,一个人,若其欲望和冲动不是自己的,那就没有性格可言。这些性格也许不是受欢迎的,我们在很多时候会抑制自己,不让自己真实的一面表示出来,为了得到别人的赞誉或认同,我们都表现出自己不真实的一面,别人在我身上看到的冲动与欲望,不过是我身上的镜子的镜像罢了,我们都在尽力模仿那些常人的生活,不是我们没有个性,没人愿意接受完全是模仿或消除个性的生活方式,但是生活会磨平个性的棱角。 个性并不是一无所事的,生活中的首创性的问题,都是一些个性较强的人所去探索的。没有这些人的努力,只是因袭习俗而不思考生活会僵化,人类就会向机械性退化,失去了生机的习俗承受不起任何轻微的冲击,这就是为什么拜占庭帝国会消亡。大众不愿宽容个性,而且大众的智力和趣味平庸,没有强烈愿望让自己向往做些不平常的事,也不能理解这样做的人。结宏大的精神和有力的情感消失了,虚弱的精神取而代之,人们变得因循守旧。只能把精力放在商业领域,这方面当然就取得了可观的成绩,却输在了创新的领域。 个性与自由的选择,让更多人选择自由。当然也不能否认前人经验的作用和教育的必要性,可一旦人具有成熟心智,如何运用和解释前人经验和教育提供给他的基本手段,就取决于个体。前人经验可能太狭窄或错误,也可能不适合一些人一些情境,或者不足以让人发展出自己的特殊禀赋。而人最重要的判断力、道德评价能力等都是在自己的“选择”中锻炼出来的,单纯因袭传统的人发展不出自己的判断力。只有培养个性才能产生高度发展的人类,而且发展了的个人对尚未发展的人也能带来最更多好处。

脆弱的个人及其自由——《论自由》书评

脆弱的个人及其自由——《论自由》书评

脆弱的个人及其自由:《论自由》书评 李寿初 论及自由,人们总会想起卢梭那句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1]确实,人们对于这个现实的社会别无选择,虽因生而入其中却只能因死而出其外,每个人都深深地嵌在里面,相对于社会个人永远是个弱者。但人们并非无能为力,人们可以通过有限的理性去认识自己和社会,并通过法律使个人和社会、自由和权威处在一个相对合理的状态,以实现个人在社会中的最大自由。英国思想家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1873)的《论自由》就是这方面的经典文献,该著作对西方民主法治社会的形成产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自由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从古到今人们在追求它,历代思想家在关注它,对它的争论没有定论并且还会无休止地进行下去。《论自由》一书采取“总——分——总”的论述方式,共有五章:第一章,引论;第二章,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第三章,论个性为人类福祉的因素之一;第四章,论社会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第五章,本文教义的应用。概而言之,在该书中密尔探讨了自由的涵义、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个性自由、社会权威的限度以及个人自由不受政府干涉等问题。虽然时过境迁,但书中的这些问题犹在,将来还会存在,密尔有关自由的论证和结论对今天被社会各种组织束缚的人们仍有实际意义。这也是《论自由》没有被人们忘却的原因所在,也正是其对脆弱的个人的价值所在。 一 自由有很多种涵义,但密尔关注的是个人在政治社会中或者说公民在国家中的自由,即所谓的“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约翰·密尔著:《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页1,下文仅标注页码。)这种自由是一种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自由。 在密尔看来,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就是个人争取自由的历史。从人类文明一开始,

力控pFieldComm通讯协议转发器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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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维力控科技有限公司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a894718.html,/ pFieldComm 通讯协议转发器 一.适用范围 国内企业的自动化系统中,由于历史原因,存在着大量的不同厂家和不同通讯方式的设备。设备之间的数据不能共享已经制约了企业信息化的发展,在一个自动化工程当中,自动化工程技术人员经常因为各种自动化装置之间的通讯调试而花费大量的时间,一个简单的系统间通讯问题常常莫名其妙地占用一半左右的调试时间。同时远程通讯技术的发展,使远程的诊断和设备维护成为可能。使用pFieldComm 以后,就可以大大节省这些不必要的调试时间,使各种自动化装置之间的通讯变得轻松简便,远程的设备监控成为可能。pFieldComm 通讯协议转发器是一种新型的通讯协议自动转发装置,主要用于各种综合自动化系统之间的互连通讯,实现数据共享,彻底解决信息孤岛问题,也适用于其他需要通讯协议转换的应用。 二. 功能特点 2.1 概述 本装置可以从通讯协议级实现串口(包括RS232、RS485、RS422等)、以太网、各种现场总线(包括CAN 、LonWorks 、Profibus 等)通讯网络的相互转换。以便与其它设备或调度间进行实时的数据交换;同时完成 各个 网络上所有测量、控制、保护、信号等数据汇总工作,按RS-232 、RS-485、各种现场总线或以太网通讯方式传输,可与调度系统按相关通讯规约连接,构成分散式控制RTU 系统。 2.2 pFieldComm 工作原理 实质上,pFieldComm 是一个能够进行自动进行数据采集和自动数据转发的软件。pFieldComm 的数据采集是按照使用人员事先组态或者设定好的通讯协议进行数据采集,要采集数据设备的物理地址、采集数据的通道地址或者参数名称也是能够由使用人员自主设定。 pFieldComm 的数据转发,则是将pFieldComm 当作一台数据服务器,接受来自数据采集主机的数据采集指令。pFieldComm 的数据转发协议类型、站物理地址、转发数据通道地址或者参数名称由使用人员自主设定。 所有数据采集、转发均支持数据的读、写双向访问。 2.3 丰富的规约库及优秀的开放式驱动开发平台 pFieldComm 可以与多种I/O 设备进行通信。目前支持的I/O 设备包括:各电力厂家的保护测控装置、直流屏、小电流选线装置、VQC 自动装置、可编程控制器(PLC)、DCS 、智能模块、板卡、智能仪表、变频器等共有500多种。 pFieldComm 的数据转发模块目前支持多种标准规约,比如IEC60870-5-101/103/104,CDT ,Modbus ,1801,DNP 等。 pFieldComm 与I/O 设备之间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数据交换:串行通信方式(支持Modem 远程通信)、板卡方式、网络节点方式、适配器方式、OPC 方式、

《论自由》读书笔记

《论自由》读书笔记 《论自由》一书是自由主义理论体系中的集大成之作~其作者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是古典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被称为“自由主义之圣”。他的一生出版过许多作品~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他本人极看重《论自由》一书~在本书中他曾说“《论自由》往往比我写的其他作品影响更为长久”~他把这本书看作是“一本关于一条真理的哲学教科书”~它的出版也宣布了性格多样性和个性自由发展在不同方面对社会和人类都很重要。 密尔所论的自由~并不是自由意志~而是指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也就是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在这里~他引入了“权力”这一概念~自由被定义为权力实施的限度。密尔主张把社会看作一个整体~对他而言~合理的社会即意味着自由~而个人自由的适用范围即是社会干预的限度。这样~他就把自由解释为确定社会合理使用权力~并且提出了一个测试合理性的标准实验~即“任何一个不尊重个人自由的社会都是不合理的社会。如果它侵犯了个人正当的权利~社会就不能使用其权威。”这是评价一个社会是否合理的标准~一个社会必须在保证尊重个人自由的前提下行使其权威~那么如何界定一个社会是否干预了个人生活侵犯了个人自由呢,米尔给出了解答:“本文的目地是要力主一条极其简单的原则~使凡属社会的强制和控制方法对付个人之事~不论所用手段是法律惩罚方式下的物质力量或是公众意见下的道德压力~都要绝对以它为标准。” 在密尔看来~有两种主要方式干预了个人自由~一是法律惩罚~而是道德压迫。这涉及到本书最重要的部分~即那条“极其简单的原则”就是“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的或者集体的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由防卫。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何一员~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滥用权威会侵犯社会合

油气回收方案

中石油湖北武汉销售分公司二次油气回收安装工程实施组织方案 武汉艾瑞得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2013年07月

中石油湖北武汉销售分公司二次油气回收 安装工程实施 组 织 方 案

目录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内容 三、二次油气回收技术原理及主要组件 四、工程计划进度 五、注意事项 六、具体实施方案 七、验收标准

中石油湖北武汉销售分公司二次油气回收 安装工程实施组织方案 一、工程概况 中石油湖北武汉销售分公司指定的加油站进行维德路特二次油气回收系统安装及服务。 二、工程内容 对中石油武汉销售分公司所指定的加油站进行维德路特二次油气回收安装及调试。保证项目安装完成并通过验收。 三、二次油气回收技术原理及主要组件 维德路特二次油气回收系统属于真空辅助式,按气液分离装置主要分为机械式和电子式。 1、电子式 VeederVacΙ电子式油气回收系统是基于维德路特的欧洲EMEA 油气回收系统重新进行研发的成果。在为汽车加油的过程中,此系统会将汽车油箱内的油气以等同体积置换的方式回收至地下储油罐,整个过程保持密闭,达到油气回收的目的。所需组件见下表。

2、机械式 VeederVacΙ机械式油气回收系统是维德路特公司基于中国市场需求而研发的一款二次回收系统。该系统在胶管与油气分离接头之间安装有一个机械式气液比例阀(A/L调节阀)。该阀利用流经它液路的流量对其气路阀门的开堵进行比例控制,以达到合理的气液比(A/L)调节功能。该阀上设计有高流量调节螺钉和低流量调节螺钉,使系统满足不同流量下的气液比调节。在为汽车加油的过程中,此系统会将汽车油箱内的油气以等同体积置换的方式回收地下油罐,整个过程保持密闭,达到油气回收的目的。所需组件见下表。 四、工程计划进度 按加油站所在区域将整体项目分为11片区,分别为武昌、高速、东西湖、汉口、江夏、高新、汉蔡、青山、汉阳、黄陂、新洲。每个片区安装完成周期为2~3周,全部安装完成时间控制在6个月之内。 五、注意事项 在二次油气回收系统进场安装前,加油站需提前将地下油气回收管线安装到位。

论自由读书笔记

《论自由》读书笔记 《论自由》,约翰密尔所著,1859年出版。此书主要论述了个人自由的基本原则。 密尔从小深受激进主义阵营的父亲和功利主义阵营的边沁影响,他从功利主义的角度论证自由主义,使二者成功融为一体。作为个人主义的宣言,《论自由》一书被不少人视为与1785年法国大革命、1848年革命并列的自由主义完成的标志。 全书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先总述文章所要讨论的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第二章论述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的必要性。第三章论述个性与自由的关系及其意义。第四章论述社会凌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第五章就几个案例讨论本文教义的应用。 《论自由》的哲学基础是最广义上的功利主义,即必须把人当做前进的存在而以其永久利益为依据。关于自由与权威的斗争,禁止防御官府的政治暴虐是不够的,对于得势舆论和得势感想的暴虐同样要清醒并抵制。但人们往往并不清楚这个所要抵制范围的边界在哪里,从而导致混乱和悲剧。密尔提出了一条“极其简单的原则”,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因此,只有个人行动会直接、最初地影响到他人的部分必须受社会干预,剩下的就是人类自由的适当领域,这包括,意识的内向境地(良心的自由),追求趣味和订立生活计划的自由,个人之间相互联合的自由。这条教义虽然并非首创,亦广为认同,但在实践中所受阻碍极大。古代共和国认为自己有权实行自己对人的优越性,古代哲学家也赞同用公共权威制约私人行为的每一部分。被强敌环伺的小国亦需要意志统一来保证安全。事实上,贡斯当已深刻地指出了所谓古代人的自由的局限性,而且现代世界中,政治群体体量变大,不再需要斯巴达式的全民军事教育,还有最主要的是,政教分离原则被广泛认同,可自由原则的贯彻在当代仍受重重阻碍。据思想家们所论述,现代道德压迫的机器应更有力地反对在仅关本人的事情上与统治意见有所分歧。而且世界上还广泛地有一种日益增长的倾向,要把社会凌驾于个人的权力通过舆论和立法力量不适当地加以伸展。因此,密尔想要论述自由的重大意义,筑起一条道德信念的坚强堤障以反对这种祸害。

维德路特TLS液位仪安装准备技术要求

VEEDER-ROOT危险环境产品TLS油罐液位监测系统 现场安装材料准备资料和技术要求 VEEDER-ROOT COMPANY CHINA Dated: Sep. 2006, Agent

目录 1.液位仪测量信号部分材料 (3) 1.a 信号电缆 (3) 1.b 管材 (3) 1.c 密封胶泥 (4) 2.油罐与探棒的连接设备立管部分 (4) 2.a 立管部分材料 (4) 2.b 直径与制作要求: (4) 2.c 立管帽: (4) 2.d 立管和进油管、变频潜油泵之间的位置 (5) 2.e ISD的现场材料和安装要求与探棒的要求一致。 (5) 3.液位仪控制台部分材料。 (5) 3.a 电源电缆: (5) 3.b 安全栅接地线 (5) 3.c 电源开关断路器和保险丝 (5) 3.d 交流电源保护器 (6) 3.e 防雷击 (6) 3.f 通讯电缆和光电隔离器: (6) 3.g 网络连接设备 (7) 3.h 电缆导线孔密封件 (7) 4.信号线屏蔽层 (7) 5.关于油罐容积表 (8) 6.INFORM需要的配置: (8) 6.a INFORM对PC的最低要求 (8) 6.b 连接的要求 (8) 6.c INFORM对调制解调器的要求 (8) 7.安装组合 (9) 8.TLS控制台特别设置事项 (9) 8.a 设置浮子尺寸: (9) 8.b TLS-IB盲板式控制台 (10) 9.质保登记 (10) 10.安装附图 (10)

TLS 系列液位仪控制台和探棒的安装准备材料 注:本手册中提及的材料并不包含在VR提供的产品中,皆需另行购买。 液位仪到达现场必须检查包装箱是否完好封口,由持有VR安装证书的安装人员开箱,如发现设备和配件短缺,应及时通知运输部门核实情况和问题。 VR产品库存应存放在室内,温度在-30至70度,探棒叠放高度不得超过3层。 1.液位仪测量信号部分材料 1.a 信号电缆 长度:从每个油罐的探棒到安装液位仪操作室之间的距离,具体由现场情况而定。每个探棒需要一根电缆, 一般电缆最长不超过300米,除接线盒外电缆中间不要有接头。VR可提供直埋电缆,最长不超过600米 品质:两芯屏蔽多股绞合铜线电缆 线径:1mm2或1.5mm2, 线电容小于100pF/300mm, 线电感小于0.5uH/300mm 1.b 管材 (参见地下油罐导线管安装示意图-图号42) 导线管:金属导管,大于1/2”尺寸。长度:从每个油罐的探棒到安装液位仪操作室埋地入室之间的距离,具体由现场情况而定。进入人井的导线管口必须留有螺纹。根据国标 GB 50156-2002,10.2.6为了防止雷电损坏,导线管在铺设时两端均应接地;如果采用铠装电缆应将铠装外皮两端接地。 由于导线管内铺设的是本安回路导线,严禁与供电电缆、地线或其他设备的电缆共同铺设在同一导线管和汇线槽内。 导线管不要与其他非本安的高电压电缆的导线管共同铺设在同一个电缆沟内 接线盒:两通形式尺寸1/2”NPT(f) 螺纹防爆线盒。每个探棒需要一个接线盒 密封件:采用三通形式或穿线盒,填料的净厚度不得小于16mm。尺寸1/2”NPT(f) 螺纹连接。每个探棒需要一个密封件

《论自由》第二章读书笔记

《论自由》——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 在一些立宪国家,人们认为政府不会阻碍意见的表达,因为政府应该遵循民意,让每个人都有发表自己思想的自由。即使阻碍言论自由是来自民意,也是不能接受的,这时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适用。思想自由不是像一个财产,剥夺一个人的财产不影响其他人的财产。思想自由是所有人的财产,剥夺一个人就是剥夺所有人,甚至是所有后代人。因此若一观点是正确的,剥夺思想自由就会导致社会就失去了一次采纳正确观点的机会,而只要给予机会,这种观点可能在于谬误的斗争中获得采纳。所以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一直以来都是备受关注的。在这一章,就是围绕着几个根据来证明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的必要性来展开的。 首先,第一个根据是:若有什么意见被迫缄默下去,据我们所能确知,那个意见却可能是真确的。否认这一点,就是假定了我们自己的不可能错误性。 第二点,纵使被迫缄默的意见是一个错误,它也可能,而且通常总是,含有部分真理;而另一方面,任何题目上的普遍意见亦即得势意见也难得是或者从不是全部真理:既然如此,所以只有借敌对意见的冲突才能使所遗真理有机会得到补足。 第三点,即使公认的意见不仅是真理而且是全部真理,若不容它去遭受而且实际遭受到猛烈而认真的争议,那么接受者多数之抱持这个意见就像抱持一个偏见那样,对于它的理性根据就很少领会或感认。 在那个时代,人民的思想自由往往是难以实现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当你产生了新奇的不同的思想,往往不能得到全部人的肯定,而且讨论的机会少之又少,这样的观点尽管可能是正确的,但是会因为缺乏研究和争论,变成一个错误普通的观点,由此缄默。所以这就要求我们要有明确的讨论自由和思想自由。在追求真理的过程中,存在错误的意见并不可怕,人拥有判断力,人不能避免错误,要根据自己的知识和良心采取行动,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依赖别人来做出自己的决定。人类历史上即使是最杰出的人也犯过很多明显的错误,普通人持有的谬论则更普遍,那么人类是如何保证向前进步的呢?这得益于人类的一种品质:人类能通过讨论和经验发现并改正错误。经验事实和论证都不可少。正因为人是虚心接受批评的,人的判断才能获得信任,只有广泛倾听意见才能获得全面的理解。

《论自由》读书笔记

《论自由》的读书笔记 读书笔记2009-04-02 13:29:11 阅读92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许云峰摘录 密尔强调个人自由,强调个性发展,并且认为完全的个人自由和充分的个性发展不仅是个人幸福所系,而且是社会进步的主要因素之一。 第一章引论 这里所要讨论的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P1 自由与权威之间的斗争,远在我们所最早熟知的部分历史中。…但在旧日,这个斗争是臣民与政府之间的斗争。那时所谓自由是指对于政治统治者的暴虐的防御。P2 爱国者的目标就在于,对于统治者所施用于群体的权力要划定一些他所应当受到的限制,而这个限制就是他们的自由。P2 但是,在人类事务前进过程中来到了这样一个时代…P2 只要有效地做到使统治者对国族负责,可以及时地被国族撤换,那么国族就不怕把自己能够支配其用途的权力托给他们。P3 在今天的政治思想中,一般已把“多数的暴虐”这一点列入社会所须警防的灾祸之内了。P4 这个多数的暴虐这可怕…,主要在于它会通过公共权威的措施而起作用。P5 特别要指出,若是哪个国度里有着一个占优势的阶级,那么一国道德必是大部分发自那个阶级的阶级利益和阶级优越感。P7 在实际上决定那些在法律处罚或舆论支持之下要大家注意遵守的行为准则的主要东西,乃是社会的好恶,或社会中一些有势力的部分的好恶。P8 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P11 凡系一个人义务上当做的事而他不做时,就可要他对社会负责,这是正当的。须知一个人不仅会以其行动贻患于他人,也会因其不行动而产生同样的结果P13 人类自由的适当领域包括: 第一、意识的内向境地,要求着最广义的良心的自由;要求着思想的感想的自由,要求着在不论是实践的或思考的、是科学的、道德的或神学的等等一切题目上的意见和情操的绝对自由。 第二、这个原则还要求趣味和和志趣的自由;要求有自由订定自己的生活计划以顺应自己的性格,要求有自由照顾自己所喜欢的去做,当然也不规避会随来的后果。

论自由读后感

《论自由》的自由主义思想 12社保朱鹏2012104225 今天,我想来谈谈十九世纪哲学家约翰?密尔的《论自由》,从中汲取到的关于自由主义思想的精神。 密尔在书一开始的引论中就写到关于自由的涵义,密尔所关注的是公民在国家中和个人在社会中的自由,即“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主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利的性质和限度”。密尔追溯到西方古代史中自由的表现形态,他说“那时所谓自由,是指对于政治统治者的暴虐的防御”。他认为那时的统治者以对付外来入侵敌人的同样手段来对付自己的臣民,而人们所争取的自由总是在与统治阶级的抗争中期望实现的,而愿望总是难以达成,民众所渴求的自由也只停留在对现有统治者的统治权的认同下,没有超越这一前提。 当人类文明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统治权力与被统治者不再是对抗的状态,即“统治者应当与人民合一起来,统治者的利害和意志应当就是国族的利害与意志”。民众和国家的意志统一,这被当时的大多数人认为是人类文明和制度的“成功”,而密尔认为这种成功会把失败所会掩盖住的错误和弱点暴露出来,出现“多数的暴虐”。他认为“多数的暴虐”更为可怕,因为当社会是暴君时,他不仅通过政府的措施表现出来,而是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它奴役到灵魂本身”。面对这一种情况,密尔提出“关于集体意见对个人独立的合法干涉,是有一个限度的,要找出这个限度并维持它不遭侵蚀”,这对于获致人类事务的良好情况,正同防御政治专制一样,是必不可少的”。

很显然,关于个人自由,即个人的行为不影响他人就不应当收到限制。自由主义把人的价值放在第一位,重视个人自由在社会中的最大化以及社会权威对个人自由的最小干预。密尔说“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到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力上则是绝对的”。简言之,就是自己对自己负责,他人无权干涉。 关于自由的界限,密尔强调“规则性自由”。这里还有一个“自然的自由”也称“原始的自由”,这种自由普遍存在于原始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原始人所遵从的丛林法则,以强力为后盾,充满血腥与残暴的自由;封建制中皇帝拥有绝对自由,凌驾在一切制度和法律之上,这种自由无法称之为真正的自由,这样的自由只会带来暴政、专制。而所谓“规则性自由”要求人的行为首先必须符合规则,在一定规则下的自由才能是平等的,人人共享的。同时,当个人的行为危害到他人的利益时,个人须要接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社会只有在这时才能对个人的行为有裁判权,也能对个人施加强制力量。 在这里我想说说自由和民主的关系。毫无疑问,自由是民主的基础。《民主的细节》中写道美国人民的抗争活动使得他们的民主平等不断推进,“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自由是平等之母;正是由于斗争的‘自由’使得‘平等’的成果变的可能”。曾任中共领导人的赵紫阳在关于中国民主推进过程曾拿香港举例,港英政府时期,政治制度虽然不是民主的,但民众有批评政府的自由,保障言论自由和出版结社的自由。因此民众有了充分的自由才是公平制度的保障。

潜油泵培训教材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加油站的静音、污染等环保要求日益增强,尤其处于闹 市之中的加油站及中、大型加油站及加油城。采用泵机分离式油站设计已经成为一种 趋势。潜油泵具有:耗电电量小、发热量少、运转平缓出油稳定、系统保养费用低、 使用寿命长、噪音低等综合优点。现阶段油站使用的大部分为维德路特公司生产的红 夹克标准4英寸潜油泵,马力为0.75匹或者1.5匹。少量使用富兰克林的蓝夹克。 一、结构特性 潜油泵产品总成基本由泵头、泵体及系列配管三部分组成。 1.泵头:潜油泵泵头安装于人井孔内,通过该部件完成泵电机的供电电源线的 连接、回油压力调节、开度调节、输油管线的连接。 泵头侧视剖面图 泵头正视图 单向止回阀 接线盒 出油口 调压组件

部件说明: 管线测压端口:用于测试与该泵相连的输油管线的压力及密闭性能; 油罐测压端口:用于测试油罐承压力性能及密闭性能; 虹吸管连接口:当系统采用虹吸方式时,则拆除上图所示的丝堵,改虹吸连接管; 调 压 组 件:用于调节系统承压能力,一般出厂前系统卸压压力都设定在79kPa到93kPa之间,系统最大可调节范围为21 kPa~214 kPa,顺时针调大,反时针调小。系统设定的最低释放压力应大于34 kPa,否则极易损坏设备并泵油不正常。如采用虹吸管安装方式则必须将释放压力调整在34 kPa以上; 接 线 腔:为防爆接线腔,泵电机的单相~220V电源线及保护接零集中在该腔之内; 电容接线盒:为防爆接线腔,泵电机启动电容在该腔内连接(25μf); 紧固螺栓:上图所示的左下及右上对称位置各有一颗; 电子连接器:该连接器实际为电源过线桥式结构,日后需检修泵总成时,只需拆卸两颗紧固螺栓及该连接器松开旋至一侧时即可将泵芯从油管中提出; 拉力吊环:用于日后拆卸,松开紧固螺栓及电子连接器,提拉吊环即可将泵芯从油罐中抽出; 出油口:与油站输油管线的对接口,泵头出油口规格为2″英制内螺纹,油泵提供2种出油方式,上出油和侧出油。 2.泵体 为封闭式结构设计。将电机转子与油泵转子设计成同轴结构。电机为单相电机,启动电容安装于泵头电容接线盒内。泵为多级叶片泵结构设计。根据用户要求的功率,电机功率及泵轴叶片数相应变化。 标准4英寸泵电机只能用于抽取100%柴汽油和带10%甲醇乙醇的汽油溶液,若甲醇乙醇含量高于10%需装配增强型泵,不然会造成油泵泄露。电机允许进行长时间工作和频繁启动,当潜油泵流量大于4加仑(12升)时电机具有自冷却功能,可以通过油液带走电机运转产生的热量,不可长时间进行小流量出油。 3.系统配管:为泵头及泵体之间的连接管,共计三条,分别为导线管、导油管、回油管。

《论自由》读后感

《论自由》读后感 在现今这个“自由”泛滥的时期,自由已经被高度的抽象化,然而自由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从古至今,对它的争论没有定论,而且还会无休止的进行下去。关于这个话题,19世纪英国思想家约翰·密尔也表达了他的独特的观点。在此书里,密尔探讨了自由的涵义、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个性自由、社会权威的限度以及个人自由不受政府干涉等问题。虽然时过境迁,但是仍有绝大部分的内容至今仍会对我们产生启迪。 说到自由,让人不禁会想到这个问题:自由到底是什么?自由是什么?自由有很多种涵义,但密尔关注的是公民在国家中和个人在社会中的自由,即所谓的“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在引论中,密尔有一个生动的比方:“在一个群体当中,为着保障较弱成员免遭无数鸷鹰的戕贼,就需要一个比余员都强的贼禽受任去压服它们。但这个鹰王之喜戕其群并不亚于那些较次的贪物,于是这个群体又不免经常处于须要防御鹰王爪牙的状态。因此,爱国者的目标就在于,对于统治者所施用于群体的权力要划定一些他所应当受到的限制;而这个限制就是他们所谓自由。”我认为,这就是公民在国家中的自由,即政府统治下人们的政治自由,自由是一个抽象的含义,我们很难用几句话或者几个字就把它的全部内涵与外延概括出来,因此只能用一种现象来表述,密尔将自由分成“自然的自由”与“规则性自由”,所谓“自然的自由”或者也可以称为“最原始的自由”,这种自由i普遍存在于原始社会中,以强力为后盾,充满血腥与残暴的自由。这种自由在整个社会中不是平等的享有的,由强力的大小决定,只要你拥有绝对的强力,凌驾于其它强力之上,你将拥有绝对的自由。而所谓的“规则性自由”也可以称为“制度下的自由”这里的“规则”包括了“法律、道德”等等,人们的自由首先就是必须符合规则,是一种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思想,同时这种自由在整个社会中应该是平等享有的,并且相互不能侵犯的。有一句名言“人人都接受法律的约束,人人都从遵守法律中获得自由。”而密尔所赞成的,正是“规则性自由”,并坚决反对的是“原始的自由”。 《论自由》一书采取“总——分——总”的论述方式,共有五章:第一章,引论;第二章,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第三章,论个性为人类福祉的因素之一;第四章,论社会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第五章,本文教义的应用。各部分过渡自然,条理清晰,论证的逻辑十分严密。 自由有很多种涵义,但密尔关注的是公民在国家中和个人在社会中的自由,即所谓的“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在引论中,密尔有一个生动的比方:“在一个群体当中,为着保障较弱成员免遭无数鸷鹰的戕贼,就需要一个比余员都强的贼禽受任去压服它们。但这个鹰王之喜戕其群并不亚于那些较次的贪物,于是这个群体又不免经常处于须要防御鹰王爪牙的状态。因此,爱国者的目标就在于,对于统治者所施用于群体的权力要划定一些他所应当受到的限制;而这个限制就是他们所谓自由。”我认为,这就是公民在国家中的自由,即政府统治下人们的政治自由。当人类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统治者(国家或政府)和被统治者(个人)在本质上不存在对立状态,因为统治者的权威建立在被统治者中的大多数的民主选举的、授权的基础上,作为被统治者的人们总以为统治者是在按自己的意志办事、个人自由和国家权威是统一的。这种状况却令密尔十分担忧,因为它产生侵犯个人自由的新

关于密尔论自由书评

浅谈言论自由及其限度 ———读约翰·密尔《论自由》 刘萍 2011131114 摘要:人们具有讨论的自由,进而形成并发表自己的见解,但是人们所拥有的这种自由又不是绝对的,而是有一定限制的。密尔在其《论自由》一书中讲述了言论自由对获致真理、民主政治、个性发展的作用,并将言论自由的限度归结为不妨害他人的自由,也即伤害原则,本文即基于密尔的观点对言论自由及其限度进行相关的分析。 关键词:约翰·密尔;言论自由;伤害原则;限度 法国大革命时期的领袖罗伯斯皮尔说:“除了思维能力之外,向自己亲友表达自己思想的能力,是人有别于动物的最惊人的品质。”①表达自己思想的能力亦即语言能力。数百万年来,尤其是自文字产生以来,人类依赖言论,言论包括语言和文字等形式,发展起自己高度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在人类文明的进程中,言论自由不仅是文明进步的重要手段,也是文明进步的重大标志。时至今日,世界各国无不在其宪法中对这一神圣权利加以规定和保障。到了19世纪,随着资产阶级对旧政治体制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言论自由的理论又有了进一步发展。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1859年约翰·密尔出版的著作《论自由》。 密尔在书中主要论述了个人自由与社会自由两者错综复杂的联系及关系。密尔重点写了讨论自由也就是言论自由,强调它与思想自由是不可分割的。在密尔眼中,真理越辩越明,任何意见,无论是自然的或者是社会的理论,只有经得起反复的批驳才能为人们所接受,依靠外部力量强加的意见是没有生命力的;只有经过充分的讨论,人们才会真心实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即使是被广泛接受的正确意见,也应该经常接受人们的检验,这样它不会成为死的教条而保持鲜活,更加有效地作用于个人与社会。 具体而言,密尔是以这四点递进的论据来论证言论自由对于人类精神福祉的必要性的。第一,如果被权威压制的意见是真确的,那么我们就失去了获得一个真确的认识的机会。这自然是不应当的。第二,即使被迫缄默的意见是一个错误,它也可能是而且通常总是含有部分的真理。而另一方面,被公认为正确的意见也难得是或从不全部是真理:既然如此只有借助对立意见的冲突才能使不完善的真理有所完善。第三,即使公认的意见不仅是而且全部是真理,若不容它去接受猛烈而认真的挑战,那么它就会逐渐脱化成一个教条。坚持它的人们并不能够深刻认识它的合理性,而实际上和坚持一个偏见的情形是一样的。第四,在上述情况下,教条即有可能丧失或减弱它作为真理的本来意义,并有可能失去对人们品行的陶冶作用,因为教条已变成一种纯粹的形式和术语,不仅对于优良生活是无益的,而且妨碍人们以理性或亲身经验去体味真理和培养真正的、虔诚的信念。密尔所论可以归结为一点,即言论自由和意见的多样性是真理浮现和彰显的必要环境,在此环境之中,真理具有自我矫正能力,真理的运动是一个自矫纠正的过程,而权威的干涉只能破坏这一过程。 世界各国都尤其重视言论自由,与言论自由所具有的重大价值是必然联系的。言论自由具有功能、作用亦即价值。笔者认为密尔在书中论述言论自由的价

《论自由》书评

个人在社会权威之下的自由 《论自由》书评 民商法学院2010级知识产权法专业黄德伟 随着欧洲文艺复兴的兴起,一场声势浩大的思想解放运动席卷整个欧洲大陆,“人文主义”思潮让人们逐渐走出封建神权思想,开始用人的理性看世界,主张“人人生而自由、平等”“天赋人权,自由平等”……自此,“自由”作为人权内容之一逐步进入人们的视野,并成为一个经久不衰的命题一直被讨论至今。在西方世界,以“自由”为核心的自由主义不仅表现在政治经济学思想方面,而且还表现在政治思想方面。19世纪英国著名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1873)的《论自由》(On Liberty)就是关于自由主义政治思想方面的经典著作之一。正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说,“人是生而自由的,而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每个人生而进入社会却只能因死而出其外,现实社会似乎无法选择,在其中也只能按照“惯例”成为权威之下的弱者。但这并不意味着生活在其中的人们对此无能为力,他们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谋求对“统治者施用于群体的权力设置他应受到的某些限制”,其一是通过获得某些豁免,其二是通过宪法制约的建构。从而实现一种个人自由与社会自由,公众自由与政府权威平衡之下的自由,进而实现密尔的功利主义观——“最广义的功利,以作为进步性存在的人的永恒利益为基础的功利”——实现个人在社会中的最大幸福、最大自由。 密尔的《论自由》一书出版于1859年。其以总分总结构作为论述的主要方式,全书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导言。第二章:论思想自由与讨论自由。第三章:论个性作为福祉的要素之一。第四章:论社会凌驾于个人之上的权威限度。第五章:应用。其中以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为其论述的重点,主要对作者关注的“自由原则”及“自由”的涵义进行了理论上的界定,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对思想自由与讨论自由、人类的个性自由以及社会权威的合理限度进行细致的论证。时至今日,密尔在其经典著作《论自由》中的有关自由的观点仍然具有现实意义,因此,我们仍可以通过仔细研读《论自由》一书来了解密尔的自由主义思想,吸收其思想之精华。 作者在导言部分就开宗明义地告诉读者,文章中讨论的对象不是“所谓的意志自由”,而是“公民自由、社会自由,即社会能够正当地施之于个人至上的权力的性质和界限”。强调这种自由是一种相对自由而非绝对自由,“集体观念对于个人独立性的合法干涉是有一个限度的”,人们要通过发现该限度并且维护其免受侵蚀。追求一种力求在合理限度之下的平衡的自由。密尔还在这一部分中提出了其有关自由原则中最为著名的“极为简单的原则”即通常所谓的“伤害原则”。将人的行为分为“自我关涉”(self-regarding)与“关涉他人”(other-regarding)两类基本行为。对于纯粹“自我关涉”的行为,只涉及自身,他人不能对其进行任何干预,没有权利运用法律或者社会舆论对其进行制裁或压制。而“关涉他人”的行为如果伤害到他人的利益,社会便有权利以法律或者其他方式对其加以惩罚,用作者的原话即是“任何人的行为,他对社会负有责任的部分只能是那些与他人相关涉的行为”。按照上述标准作者具体将人类自由分为了三个基本领域。第一是意识的内向领域,要求最广泛意义上的良心自由,思想和感觉的自由。第二是兴趣和追求的自由,即是每个人的个性按照自己的规划自由发展。第三是个人之联合的自由。在这三个基本领域中,第一领域即属于“自我关涉”的行为,在作者看来是绝对不受他人干涉的,是绝对自由的。而第二领域和第三领域则是属于“关涉他人”的行为,这种行为的自由行使是相对的,是有限度的,其自由的界限是以不对他人造成伤害,不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违犯此前提将招致来自社会和政府的惩罚,以保障社会中最大多数人的自由和幸福。 第二章紧接着第一章对自由的内涵界定,开始论述思想自由与讨论自由。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是指人们对于外界事物的基本观点、看法及其对这种思想的对外表达的自由。正是现

《论自由》的读书笔记

《论自由》的读书笔记 《论自由》的读书笔记约翰·密尔的经典著作,看之时感悟颇多,虽然都是些琐碎的杂感,但也不妨写下来看看。 密尔的观点其实不多,粗略的整理一下也就如下:思想和言论的自由,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概而言之,密尔认为思想不应该被禁止,无论好坏与否,所有人都应该有自由思考的权利。少数者的主张也不应该被打压,要允许他们有说话的权利。个人自由不应该伤害到他人权益,否则社会有权利剥夺个人的自由。 个人很喜欢密尔关于自由的阐释,在书中作者不断的在思辨,在讨论自由和自由的限度究竟何在,该怎么划分等等。言自由,其实最想讲的是密尔所言的自由精神,中国缺的就是自由的精神。之前看奥威尔的现代经典《1984》,看过的人都知道,那是一本伟大的政治预言性小说,奥威尔想说的或许很多,而我们能从其中得到的也很多。极权主义是真实存在着的,且在每时每刻压迫者我们,只要我们追求自由的脚步不停下,只要是走在走向自由的路上,那么总有一天我们会是自由的。我喜欢那句话:不踏出第一步,你永远都到不了远方。 密尔在书中反复的思辨着个体自由和群体之间的利益到底该怎么界限,他认为当个人自由不侵犯到别人的权益时,集体或国家就无权干涉该个体的自由;而一旦个人自由侵犯

到他人的话,国家就有权利剥夺该个人的自由。我们的承认密尔的伟大,我私底下认为这是现代社会赖以生存的秘诀。我们有自由,但我们的自由不该伤害到他人。国家有权利,但是也不能平白无故的伤害我们。密尔认为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而言,个体是应该受社会的管制的。而此种特定情况只出现于当个人的一些行为影响到别人,或者说伤害到了别人的合法权益之时,社会才有资格对该个体进行管制或惩处。除此之外,社会是无权干涉个体的自由的。即就是说,当个体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时,社会便无权干涉个人自由,个人自由应该得到保障。这个和卢梭的那句经典有异曲同工之妙:人生而自由,但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 密尔有一句名言是这样的:假使全体人类减一执持有一种意见,而仅仅一人持相反意见,这时人们要是那一人沉默并不比那一人要是人类沉默更为正当。与这一句相同的是这样的:如果发现有些人在什么问题上成为举世明显一致的例外,即举世是居于正确方面。那些少数异议者也总是可能有其值得一听为自己辩说的东西,而假如他缄口不言,真理就会有所损失。这是一种完全站在少数者的立场来思考问题的思维,一个合格的知识分子所站的立场我想就该是如此,当整个社会陷入到一种集体固式思维之时,密尔的这种观点就看来有着一定的合理性,且是必不可少的。当我们不再用经济的巨大发展来掩盖我们制度的虚弱,不再用集体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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