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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年度考核办法

海城区法院聘用合同制员工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合同工考核工作,加强合同工管理,正确评价合同工的工作实绩,激励、督促合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工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和遵纪守法相统一的方法。

第三条考核范围为我院在册合同工。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结合,主要包括品德、能力、勤政、业绩、廉洁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品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表现。

能力:主要考核依法履行职务能力、公共服务能力、业务工作能力和适应本岗位的工作能力。

勤政:主要考核出勤率、工作态度。

业绩:主要考核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业绩。

廉洁:主要考核清正廉洁、遵纪守法守规。

第五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品德、能力、勤政、业绩、廉洁表现突出,全面履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做出突出贡献,没有违法违纪现象。

称职,品德、能力、勤政、业绩、廉洁表现较好,能够自觉履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全面完成工作任务,没有违法违纪现象。

基本称职,品德、能力、勤政、业绩、廉洁表现一般,基本能够履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责任心不强,某些任务没

有完成或在别人的帮助下基本上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工作成绩平平。无大的违反廉政建设要求和不良行为。组织纪律性一般,遵守各项制度规定标准不高,自觉性不够。

不称职,品德、能力、勤政、业绩、廉洁表现差,不注意政治学习,不关心时事政治,有是非不分的错误言论。自律意识较差,思想情操境界不高,不熟悉与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法不公。宗旨服务意识观念、工作责任心差,难以胜任本职业务工作。上班迟到早退多,全年缺勤十五天以上(含十五天)。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和领导交办的事项数量很少,没有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要求。工作效率低。经常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任务,且质量差。责任心不强,工作敷衍,经常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工作成绩较差。廉政建设认识不高,工作有私心杂念,有违反廉政建设要求的情况和问题。组织纪律性差,组织观念不强,有违纪行为。

第三章考核的基本程序

第六条考核以年度考核为主,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在年终进行。

第七条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拟写个人总结,填写《合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各用工部门根据日常考核和个人总结,提出考核等次、评鉴意见,在本部门或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后将年度考核材料报送院政工科。年度考核确定优秀等次的比例为15%。

第八条合同工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院政工科提出申请复议,政工科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通知本人。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九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本院对合同工续聘、解聘、增资、奖惩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的人员,具备申请续聘的资格;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人员为待聘人员;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人员,将解除其聘用劳动合同。

第五章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院政工科全面负责考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考核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各部门考核工作;

(三)审核各用工部门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接收合同工对考核结果意见不服的申诉。

第十一条各用工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把考核的工作质量关。对考核过程中出现有违反程序、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本院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院政工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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