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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5年8 月25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8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不断提高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和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区是指淮河以南田家庵、大通、谢家集、八公山区的全部区域,淮河以北的潘集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工矿区,以及其它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主管全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

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下列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一)参与或组织本行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

(二)监督本行政区规划的实施,依法查处、制止违法建设;

(三)参与或组织对本行行政区内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

(四)承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委托的城市规划管理的其他工作。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也可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开发区设立派了机构,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规划管理部门做好村镇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查处并负责答复。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经常检查各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及时制止和纠正各

种违反规划的行为。

市、区人民政府每两年应将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作一次报告;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本专业规划执行情况每年向市人民政府作一次报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第七条城市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实行分级编制、分级审批。编制和审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执行。

各项规划在制定过程中,应听取和采纳社会公众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城市主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包括车站、港口、居住区、综合开发区、体育中心、医疗中心、主要街道、风景区、停车场、大型园林绿地等。

第九条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关的专业规划,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由市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应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规划管理和审批建设工程的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确定规划地区各类用地的界限和适用范围,提出建筑高度、密度和技术指示,规定各类用地适建、不适建的建筑类型,规定建筑物后退红线的位置、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近期建设区域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规划设计要点后,必须委托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行擅自改变,确需要调整修改时,应按法定程序提出和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二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的新建或改建应当按照规定的定额指标配置市政公用设施和文化、卫生、教育、生活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相关建设应同步进行。

企事业单位自建独立生活区,必须负责生活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筑设施的建设,还必须承担与城市公共设施相衔接的配套建设。

第十四条按规划建设的地段和住宅区内,不得改变土地和房屋的使用性质,不得插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含加层和屋顶搭建)。对需增设的小型公共服务设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广泛居民意见后从严控制审批。

要在重要地段和居住小区的明显处设置详细规划平面图和《规划管理守则》,为公众监督提

供依据和标志。

第十五条城市旧区改建前必须制定改建区域的详细规划,并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详细规划的情况下批准零星改建、插建、扩建。

城市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棚户区,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不畅、天境污染严重及居民往生活条件较差的街区和地段。

文化、体育、教育、商贸、医疗保健区、居民住宅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得建设有污染环境的建设的项目;已经建成要限期治理或搬迁。

第四章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有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参加;在报批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应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的选址,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环保、消防、文物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第十七条需要申请建设用地的,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有效文件,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附城市地形图,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地点。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及规划要求进行审查,并在地形图上标绘了用地位置、界限、道路红线,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核总平面规划设计后签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对建设用地有权属争议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单位或个人在其使用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农村居民点,建设乡(镇)村企业和公共设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并符合经过批准的村镇规划。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核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地建设,不得越权批准占地建设,不得越权批准占用土地。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土地使有性质和界限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确须改变的,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规划保留的建设用地。

在城乡结合部的近期建设地段,以及规划区内公路两侧进行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边沟外延距离。擅自建设的必须拆除。

第五章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后方可施工。

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以政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的有效文件、土地使用权证书、拟建范围的地形图,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报送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合格者,发给方案审定通知单进行施工图设计,经放验灰线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通告所在区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委托有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必须按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范围承担设计任务,越级设计无效。

第二十三条拟建工程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必须按照有关专业的设计规范,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间距、建筑高度,以及沿街道、公路、铁路、河流的建筑后退距离;

(二)满足环境保护、城市防洪排涝和消防的要求;

(三)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有碍市容景观;

(四)有按照规定必须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园林绿地、地下人防工程、公共厕所等工程设施。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工程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时应有环保、消防、公安交通、人防等有关部门参加,分别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相邻建筑间距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条式住宅楼南北向的纵墙间距,旧城改造区不得小于南面位置建筑物高度的1.15倍,新建区不小于南面位置建筑物高度的1.3倍。

点式楼与条式楼建筑纵墙相互间距按国家的有关技术规范确定。

(二)条式楼山墙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6米,新建区不小于8米。

(三)两栋房屋山墙无窗户时,可以连接修建,但必须符合消防、交通、排水和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标要求。

(四)中小学教室、幼托室、医院病房南北向日照间距不小于南面位置建筑高度的15倍。

(五)相邻单位进行房屋建筑时,相互必须以共同地界为准后退,其后退距离不得少于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间距的一半。想念相邻一方后退红线小于上述间距,应按公平负担的原则,给另一方补偿。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厂区、仓库区、教学区、医疗区、体育活动区插建住宅及其他影响规划实施了建筑物。

第二十六条管线工程的建设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平面位置、走向及竖向标高架(埋)设。

第二十七条临街建筑我必须后退红线,后退距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高度及临街道路的宽度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批准的施工图施工,不得擅自改变。

建设项目的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报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检验,经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

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通知规划、环保、消防、公安交通、人防等部门参加验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建设工程后6个月内将该项目的竣工档案送交市城建档案馆存贮。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兴建临时性建设的,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交纳临时工程造价百分之二十的费用作为拆除保证金。按期拆除的发还保证金,逾期不拆的,保证金没收,作为强行拆除费用。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向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筑物签发临时建设工种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物的结构应该简易。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在城市规划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面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纠正或补办手续,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所建工程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占压道路红线、地下管道、绿地、广场、高压供电走廊、河道防洪排涝工程、消防通道、测量标志,侵占城市规划保留用地和公共设施的,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拆除。经通知后仍继续施工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强行拆除。

所建工程对城市规划和建设以及周围环境有一定妨碍,但可采取部分拆除或改建措施补救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后的处理决定必须在停止建设通知书下达后十五日内作出。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批准的施工图施工或擅自改变设计施工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纠正,并可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政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报送的地下、地上工程竣工资料、图纸与实际不符,导致其他工程利用该资料造成损失的,由报送单位承担经济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报送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相邻居民造成采光、通风妨碍的建设工程,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排除妨害。拒不排除妨害的,受妨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进行查处。赔偿金额自受到妨害之日开始,按每人每天3元以上

15元以下的标准计算,直至排除妨害。当事人对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或责任方拒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了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在居民住宅区内非法占用公共绿地、公共活动场地、小区道路或毁坏其他公用设施插建房屋等建筑物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已确定为违法建筑物的,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发给所有权证,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建筑物,并由责任人承担他人全部经济损失。

第三十八作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工程,造成公共事业产权损失或其他损害的,由批准单位及其责任人依法赔偿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越权审批、签发“一书两证”,或其他部门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插建、扩建、新建建筑物的,或改变土地及建筑使用性质的,一律无效,并对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或个人以无效证书进行建设的,负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罚款收入应一律上交同级财政,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四十一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执行情况和建设活动进行检查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出示证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发要资料,检查人员应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四十二条城市规划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赞成造成国家赔偿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颁发许可证或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凤台县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5年02月17日 08:57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2年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3年内完成编制,其中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1年内完成编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近期建设地段,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障城乡规划 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城乡规划 尚未批准的或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 事项未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 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条 城市用地分类执行住建部公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 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 式进行规划管理。针对创新、创业型等新业态用地性质的确定, 规划部门可以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进行适当创新性探索。 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与建筑容量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控 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考其规划成果。尚未编制控制性 详细规划的,应参照总体规划和编制研究成果合理确定。 第六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应尽量与周边用地 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不宜零星插建。 原则上,老城区10亩以下新腾空地块用于“增绿增益”工程,不再用于开发项目。 第二节建筑容量 第七条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3—

建筑容量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 筑高度等因素进行控制。 第八条 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控制,旧 城区可适当降低。 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按有 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 核心商务区、行政中心、城市标志性地段等特定功能区块或 单独编制详细规划地段的建筑容量根据其特殊的规划建设要求控制。 工业用地建筑容量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 土资发〔2008〕2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控制。工业项目内仓储物流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管理。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 目可根据其工艺需求按照建筑系数进行控制。 第三节地下空间管理 第九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积极利用、合 理保护、公共设施优先的原则,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4—

技术部管理制度精选范本

技术部管理制度(一) 技术部管理制度及职责 1、负责带给产品的整套图纸。要求图纸准确、清晰,真正起到保证指导生产的目的。 2、负责编制生产计划及材料需求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再将生产计划转报生产部门。生产计划单应包括炉体规格、加工部件、客户名称及发货日期等资料;材料计划应包括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资料,对特殊规格的材料需计算准确需用量,以免造成浪费。 3、负责指导、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难题。在生产过程中当生产人员对图纸或加工要求提出疑问或异议等技术性问题时,负责解答并做出终决。 4、负责为生产部及仓库带给发货明细表。 5、当客户对产品或部件的规格、尺寸及要求发生变更时,要立即通知生产部停止变更部分的生产,并尽快拿出更改后的图纸交付生产部,重新安排生产。 6、组织人员定期对样板进行校对,发现变形的要及时淘汰,并更换新的标准样板。每次校对后需进行登记,注明校对日期、校对人员、样板名称,误差值及使用期限等资料。 7、所有图纸应妥善保存,计算机内的应及时备份、存档。未经允许不准将图纸转借他人或私自带出公司。 技术部管理制度(二) 技术部管理制度

1.坚决服从分管副总经理的统一指挥,认真执行其工作指令,一切管理行为向分管领导负责; 2.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 3.负责制定公司技术管理制度。负责建立和完善产品设计、新产品的试制、标准化技术规程、技术情报管理制度,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设备、质量、能源等管理标准及制度; 4.组织和编制公司技术发展规划。编制近期技术提高工作计划,编制长远技术发展和技术措施规划,并组织对计划、规划的拟定、修改、补充、实施等一系列技术组织和管理工作; 5.负责制订和修改技术规程。编制产品的使用、维修和技术安全等有关的技术规定; 6.负责公司新技术引进和产品开发工作的计划、实施,确保产品品种不断更新和扩大; 7.合理编制技术文件,改善和规范工艺流程; 8.研究和摸索科学的流水作业规律,认真做好各类技术信息和资料收集、整理、分析、研究汇总、归档保管工作,为逐步实现公司现代化销售的目标,带给可靠的指导依据; 9.负责制定公司产品的企业统一标准,实现产品的规范化管理; 10.编制公司产品标准,按年度审核、补充、修订定额资料; 11.认真做好技术图张、技术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制定严格的技术资料交接、保管工作制度;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2)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9)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6)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8) 第六章监督检查 (9) 第七章附则 (11)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政府奖励)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陕西省规划技术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用地 性质建筑 类别一类 居住 用地 二类 居住 用地 三类 居住 用地 四类 居住 用地 行政 办公 用地 商业 金融 业用 地 文化 娱乐 用地 体育 用地 医疗 卫生 用地 教育 科技 设计 用地 文物 古迹 用地 工业 用地 仓储 用地 对外 交通 用地 道路 广场 用地 市政 公用 设施 用地 绿地R1R2R3R4C1 C2 C3 C4 C5 C6 C7 M W T S U G 普通住宅●●●●○○○╳○○╳╳╳╳╳╳╳公寓●●●●○○○○○○╳╳╳╳╳╳╳别墅●●●●╳╳╳╳╳○╳╳╳╳╳╳○商住楼●●●●○○○╳○○╳╳╳╳╳╳╳单身宿舍●●●●○○○○○○╳○○○╳○╳中小学●●●●○╳╳╳╳●╳╳╳╳╳╳╳托幼●●●●○╳╳╳○○╳╳╳╳╳╳╳ 小型配套 服务设施 ●●●●○●○○○○○●●●○●○大型金融 商贸服务 设施 ○○○○○●○╳╳╳╳╳╳╳╳╳╳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大型文化 娱乐设施 ╳○○○○●●○╳╳╳╳╳╳╳╳○大型综合 市场 ╳○○○╳●○╳╳╳╳╳○○╳╳╳医疗卫生○●●●○○○○●○╳╳╳╳╳╳╳市政公用 设施 ○○○○○●○○○○╳●●●●●○社会停车 场 ○○○○○●○○○○○○○●●○○科研教学╳○○○○○○○○●╳○╳╳╳○╳体育设施○○○○○○○●╳●╳○○╳○╳○ 1、●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 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 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技术部员工管理制度

技术部管理办法 前言 (1) 一、目的: (2) 二、范围: (3) 三、规章制度: (4) 1、日常行为规范: (5) 1.1公司规章制度: (5) 1.2其它说明: (5) 2、岗位等级薪资规定 (6) 2.1技术部岗位 (6) 2.2技术岗位等级 (6) 2.3各岗位薪资规定 (6) 3、考核标准 (7) 3.1岗位胜任基条件 (7) 3.2公司文化价值观 (7) 3.3开发效率与质量 (7) 3.4附加表现 (8) 4、晋升与降级流程 (8) 附表1: (9) 前言 本制度的制定是为了完善技术部人员的薪酬体系,以各项考核为依据,有效的激励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完成率,同时,规范员工的晋升途径,从而使公司的技术人员素质不断提高。 一、目的 为了加快公司技术人才的培养,提高员工队伍专业技能素质,充分调动技术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推行以岗定薪体制,同时也为了树立技术骨干的表率作用,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整体效益。 二、范围 适用技术部门所有员工

三、规章制度 1、日常行为规范 a、公司规章制度 b、其它说明: (1)遇功能发布节点,相关人员必须配合一起加班 (2)技术部内部同事请教相关技术问题,应积极帮助与回答,有团队精神 (3)有临时紧急需求需要开发时,应积极响应主管分配相关任务 (4)发现系统或者代码有Bug或者漏洞时,应及时跟主管或者相关人员反应,不能隐藏不报。 2、岗位等级薪资规定 a、岗位: (1)前端工程师 (2)后端工程师 (3)测试工程师 (4)架构师 (5)运维工程师 b、等级: (1)实习【P1A、P1B、P1C】 (2)初级【P2A、P2B、P2C】 (3)中级【P3A、P3B、P3C】 (4)高级【P4A、P4B、P4C】 (5)架构【P5A、P5B、P5C】 c、薪资: (1)实习【4000-6000】 (2)初级【6000-9000】 (3)中级【10000-17000】 (4)高级【18000-25000】 (5)架构师【25000-50000】 3、考核标准【基础100分:a:5分,b:5分,c:90分,d:90分,e:1-10分】 a、岗位胜任基本条件(参考附表1) b、公司企业文化价值观(内部传导学习,不定期考试)

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标题: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正文】: 【题目】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生效日期】1991.07.27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注】(1991年5月30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中心市区和苏家屯、新城子区政府所在地及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城市中心市区是指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区行政区域内及东陵、于洪区城区部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必须在市、县、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情、镇情。采用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地方风貌,体现城市特色。严格控制中心市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工程技术部内部管理制度

工程技术部内部管理制度 一、工程技术部各种会议纪律管理规定 1.管理的目的: 规范会议纪律,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工程技术部召开的各种会议。 3.管理规定: 会议组织者应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提前通知与会相关人员; 与会人员应按时到达会议现场并按要求进行签到,不允许迟到或未经批准不参加会议; 与会人员不允许早退; 开会前,应把所有的事务办好或安排妥当,会议期间不允许离场,与会人员若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应向会议主持者提前请假并经同意后方可不参加会议或离开会议现场; 会议过程中,应保持会场的秩序,不许窃窃私语,手机保持关机状态,不允许谈论与会议内容无关的话题;

与会人员在汇报工作时应本着客观、真实的态度,积极发表自己的见解,对发表意见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并且要注意条理清晰,简明扼要; 会议中涉及的保密内容,不允许向保密范围以外人员透露; 会议期间鼓励与会人员积极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 会议结束后会议主持者应安排关闭门窗、灯具、空调等并整理打扫会议现场。 4.奖罚措施: 如违犯以上纪律管理规定的,每违犯一次罚款5元; 若积极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公司采纳的给予20元及以上的奖励。 二、现场办公区域电话机、打印机、电脑使用管理规定 1.管理的目的: 节约管理成本。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制度以外的现场办公区域的电话机、打印机、电脑使用管理。

3.管理规定: 严禁外部人员使用办公区域内的电话机、打印机、电脑,电话机、打印机由全体人员监督管理,电脑由责任人进行管理; 电话仅限于办公使用,严禁工作内外电话聊天、拨打私人电话;4.奖罚措施: 如违犯以上管理规定的,每违犯一次对相关人员罚款10元; 对积极揭发违犯以上管理规定的员工,每次奖励20元。 三、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1.目的: 使项目的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地方和公司等有关规范、标准及合同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项目在实施阶段的工程质量管理和控制。 3.质量控制组织架构与职责: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703 【实施日期】 19910703 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处罚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速度、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等与国家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江河湖泊等水体的保护,注重绿化和城市景观;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渍、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或者措施;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技术部质量管理制度

技术质量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咨询设计及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保证交付运行的项目能够符合顾客的要求,不断提升技术人员的设计能力及产品的专业品质,特制定此技术质量管理制度。此制度将保障项目设计标准、质量控制标准及流程的管理严格按照GB/T 50380-2006(工程建设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和GB/T 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等标准管理体系的要求有效运行。最终达到设计产品和施工服务符合顾客要求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增强顾客满意。 二、质量方针 质量第一,诚信服务,遵法环保,人本管理,持续改进,追求卓越。 质量第一――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终身负责”的管理理念,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设计、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加强设计和施工的全过程控制管理,认真做好质量安全控制工作; 诚信服务――坚持以顾客为关注焦点,信守承诺严格履行合同,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做到沟通及时、以诚相待、服务周到。为工程项目设计建造的全过程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服务,努力提高顾客满意度; 遵法环保――坚持“依法治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降耗等政策,使设计产品和施工过程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人本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重视员工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健康安全保障措施,保持良好的职业健康安全绩效; 持续改进――坚持不断完善和改进质量管理体系,在过程管理中发现薄弱环节并严格执行纠正预防措施,使设计产品质量和设计施工全过程处于可控在控状态,保持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适宜性和充分性; 追求卓越――逐年提高技术质量管理目标,坚持开展行业对标管理,以行业标杆为学习榜样找差距定措施抓落实。保持设计团队的技术和管理不断创新、工程项目力争创优、企业绩效持续改善。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 (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 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

技术部部门管理制度汇编

技术部部门管理制度(试行)一.总则 1.为了确保部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工作效率,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公司发展,结合技术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部门制度。 2.本制度实用于本公司技术部全体人员。 二.人员管理 1.技术部全体人员必须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汇报请示 2.服从工作安排,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不得疏忽或拒绝管理人员命令或工作安排; 3. 严禁酒后作业,禁烟区内严禁吸烟。 4. 保持公司信誉,维护公司形象;保守生产与业务秘密,不将公司的产品、样品、材料等私自带出公司。 5. 工作细心,注意人身、财产、设备及材料安全,意外情况及时汇报。 三.车间管理 (一)生产现场 1. 材料、工具摆放整齐,保持工作区域整洁。 2. 严格按工艺规程及产品质量标准进行操作,并自觉做好自检、互检工作。 3. 材料、耗材节约使用;好坏材料必须分清楚,并要做出明显的标记。 4. 在操作过程中,避免操作不当等人为原因导致设备材料损坏丢失。 5. 注意节约用水用电,停工随时关水关电。 (二)仓库管理

1. 严格执行《生产车间仓库管理制度》。 2. 材料摆放整齐,账目清晰。 3. 到仓库领取物品需经仓库保管员同意,并详细登记。 (三)卫生管理 1. 保持生产及办公区域的清洁整齐。 2. 不得随便在公司内乱丢垃圾、胡乱涂划,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及各种废弃物,烟头丢入指定位置。 3. 卫生工具用完后须清洗干净放在指定的区域,不得乱丢,倒置。 4. 部门责任区卫生值日表每天下班前值日生打扫。 5. 生产车间公共区域卫生按《生产车间公共区域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6. 值日生下班检查水电门窗及清洁卫生。 四.出差管理 (一)报销管理 出差食宿以公司标准报销,遵守公司财务制度,特殊情况要提前汇报请示。 (二)安全管理 1. 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不得违章作业,野蛮施工。 2. 工程现场施工戴安全帽。 3. 未经允许,禁止带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4. 避免施工不当等人为原因导致设备材料损坏丢失。 (三)其他 1. 禁止涂改、伪造用户的字迹(盖章)。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

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

技术部管理规章制度

技术部管理规章制度 职业素养: 尊重领导,团结同事,胸怀大局,服从调配。 热爱岗位,主动高效,敢于负责,认真细致。 讲求原则,遵规守制,注重方法,诚信共赢。 工作能力: 精通业务,胜任岗位,职责明确,方法得当,结果导向。 思维清晰,善于合作,工作有序,措施得力,讲究实效, 计划严谨可执行,过程可控求结果。 综合能力不断增强,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勤奋精神: 积极探索,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有新思想、新观念、新举措。 勤奋学习,深入研究,善于总结,学习有心得,调研有成果。 细心观察,勤于思考,主动工作。 工作要求: 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1.技术部工作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技术部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形成整体高效的合力,更好的完成各项工作计划与任务,现制定技术部内部人员工作制度如下,需内部人员谨记遵守。 1 团结、协作、高效、严谨的作风完成部门各项工作计划与任务。 2 按照工作内容、工作计划、岗位职责,考核目标,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3 部内工作人员要积极配合,团结协作,及时做好相互补位工作。 4 工程技术部每周举行部门例会一次,由部门经理主持,工程师参加。每次例会后,应在下周一内将会议纪要上报公司主管经理。 5每周未提出部门上周工作执行情况及下周工作安排上报主管部门经理或总工程师。 6出现重大质量、服务或客户投诉事故,立刻安排相关人员处理。处理的同时,应上报处理技术方案以及费用分析方案给公司主管经理,以便公司正确决策。 7遵守劳动纪律,有事提前一天请假,向主管交代工作进行情况,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8 保持办公环境安静、整齐、有序,工作时间禁止吃零食。 9 各项对外活动和服务,尊重公司整体形象和服务质量。 10 工作中注意本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合作,为工作的整体性负责。 11 杜绝工作中的个人利益行为。 12 所有方案设计文件、工艺要求编制实行审批制度,即设计人员自校、自审,审核人审核,批准人审批,保证设计质量,为设计工作的准确性负责。 13执行企业各项管理制度。 2.数据安全及方案图纸保密管理 1 计算机病毒防范 2技术部人员应有较强的病毒防范意识,定期进行病毒检测(特别是邮件服务器),发现病毒立即处理并通知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 3 数据保密及数据备份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 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技术部门日常管理规定

液压支架研究院日常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加强部门内部管理,明确内部管理职责,维护公司良好形象,创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使内部管理工作更加标准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技术部门全体员工。 三、基本要求 1、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2、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有事外出必须请假,请假一天以内找部门领导批准,两天以上找直属副总批准,以此作为考核依据,请假原则上不超过两天,超过两天的按厂里的规章制度执行。 3、遵守公司及部门6S管理规定,公共场合及办公区域禁止吸烟;办公室安排值班表,值班人员负责办公室公共卫生,个人负责自己办公区域卫生,工作场所必须清洁卫生。 4、全体工程技术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单位或个人透露我公司的商务、技术信息,如有违规,按情节严重程度,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罚款、辞退。 5、工作期间,按公司规定着装,随时随地注意个人形象,注意个人言谈举止,保持衣表整洁得体。 6、项目进行期间,需要加班的必须听从项目负责人的加班安排,并将加班人员名单提前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因需要加班却无故不到或不积极的,部门对其扣罚绩效工资50元或更多。 7、部门员工都要切实做好团队内部工作,不可以推诿,所有项目无论是否是项目主管每一个人都负有项目责任,无论生产现场或科室内部如

若发现出现推诿不团结现象,一次警告,二次绩效减半,三次交人力资源部。 8、办公室内严禁玩手机、打游戏、看电影、看小说或干一些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9、中午禁止饮酒、去车间现场严格按照公司安全防护要求执行。 10、项目负责人手机必须保持开通状态,因特殊情况打电话未接到的,过后要及时回电,项目如有问题4小时内做出处理。 11、所有部室员工包括部门主管都要求带有业务,绩效提成按照项目工作量大小、工作态度、工作效率、项目完成期间有无错误及大小进行考核;所有部室员工在每月20号之前把当月的工作总结发到主管领导处,工作总结要求有任务进展情况、问题描述、后续进展及下个月的计划等;如20号主管领导没有收到月度工作总结,视为当月没有干任何工作,绩效工资为零。 12、领导布置的任务或交待的事项,要及时反馈完成情况,如有异常,随时反馈,要做到勤思考、勤沟通、勤汇报;所有绩效提成工资,视工作情况及出问题多少可以上浮亦可以扣罚。 13、项目主管要及时组织项目的图纸评审,计划出图等;项目主管要及时跟进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与部门主管领导沟通汇报;项目进行期间项目主管可以调动任何一个人员配合,其他人员不得有任何理由推诿,如有推诿情况按照规定的第7条执行。 四、其他事项按公司管理制度执行。如与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冲突,执行公司管理规定。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液压支架研究院2015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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