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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桂林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桂林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桂林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程序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桂林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为,保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招标投标市场的公正性,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广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程序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桂林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标准及范围

(一)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中规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水利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 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l、2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国家财政资金的桂林市水利局负责监管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以下项目:

l、县级城市防洪项目。

2、小型水库和小型水闸项目。

3、小水电及送变电项目。

4、农村饮水安全项一目。

5、小型灌区及1~5万亩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

6、概算总投资小于1 000万元的其他水利水电项目。

以上项目不包括市水利局直管的小型水利工程项目。

二、信用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参与桂林市水利局监管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施工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先在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以下简称广西招投标站)重新(2009年l 2月1日后)建立信用档案,否则,不能参加桂林市水利局监管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投标和招标代理业务。

三、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定

招标活动必须按照下列步骤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一)由招标人选择不少于5家并征得其同意、且其经营资质与拟代理项目规模相适应、在广西招投标站建立了信用档案的招标代理机构。

(二)由桂林市水利水电招标投标管理站(以下简称市招投标站)对招标人提出的潜在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符合性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后,签字同意。

(三)招标人通知潜在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参加代理机构随机选定抽签。抽签工作由招标人在有关监督机构人员(事先落实监督人员名单)的监督下,按照招标代理机构随机选定流程选出一名招标代理机构,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督机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并由招标人当场宣布结果。

(四)由招标人与随机选出的招标代理机构在3天内完成招标代理合同的洽谈和签订事宜。若选中的招标代-理机构放弃代理业务,则重新按照上述步骤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四、施工招标报告

(一)施工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3、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以及技术资料。

6、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7、监理单位已确定。

(二)招标报告备案

l、招标工作开始之前,招标人必须向市招投标站提交招标报

告,经审核取得招标备案号后,方可开展招标工作。

2、招标报告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1)招标报告。内容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内.容、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拟委托的代理机构情况)、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具体安排等。

(2)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资料。内容包括: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核准文件,项目列入年度计划或者落实资金来源的文件,代理协议等。

五、招标公告的编制与发布

(一)招标公告的编制与审核。

l、招标公告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招标公告标准格式起草,招标人审核签字确认后报市招投标站备查。

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和规模以及资金来源、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服务期)、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和时间以及费用、对投标人的资质(资格)要求等。

2、市招投标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招标公告进行审核,若符合要求,则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市招投标站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后各执1份存档备查;若市招投标站对招标公告审核中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的内容,商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修改,若三方对修改内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提交“桂林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招标人必须按确定的内容进行修改,并重新报市招投标站备查。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擅自更改已确认的存档备查的招标公告内容;若因某些原因的确需要更改,必须报经“桂林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若擅自更改,除招标公告无效外,还要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招标公告的发布。

招标公告的发布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网上公布。

不符合有关法规规定和未经核准发布的招标公告无效。

六、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售

(一)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审核。

l、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经招标人审核签字确认后报市招投标站审核。招标文件必须由本代理机构在广西招投标站备案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并署名;招标文件的招标预算必须有招标代理机构的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名,否则,市招投标站对招标文件不予审核。

2、市招投标站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1)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是否与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相符合。

(3)对潜在投标人是否设置不公平的限制性条件。

(4)招标文件中是否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资质)及其从业人员要求的条件、标准和审核方法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5)其他有关内容。

3、经审核确认需要修改的内容,市招投标站商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修改;若三方对修改内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提交“桂林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招标人必须按确定的内容进行修改,并重新报招投标站备查,未按已确定要求修改的招标文件无效。

4、双经过核准的招标文件要进行现场密封并加贴封条,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市招投标站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后,交由市招投标站存档备查。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更改已核准的招标文件内容;否则,除招标文件无效外,还要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招标文件的发售

l、由招标人随机安排2名工作人员,发售招标文件。发售招标文件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泄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单。如有泄露,一旦查实,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潜在投标人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凭居民身份证和《投标联系卡》原件以及持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购买招标文件。同时提交上述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备查。

(三)投标承诺金和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l、在购买招标文件时,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交纳承诺金(10000~20000元),评标结束后3天内退还投标承诺金。若购买招标文件后不参加投标者,投标承诺金不予退还,并将不投标记录记入投标人信用档案。

2、投标保证金交纳的形式可以是银行保函,或是银行转账。如果采用银行转账,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或设在广西的分公司的账户以银行转账的形式转入招标人的账户,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开标会上,投标人必须把招标人开具的收据原件和银行转账的底单原件交监督人员审验,经审验,若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或设在广西的分公司的账户以银行转账的形式转入招标人账户的,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人必须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到中标和未中标的投标人的原银行账户。

七、开标评标监督管理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管理。

l、评标委员会采取封闭式抽签方式产生。抽签人员由招标人指派的抽签工作人员1名、市水利局或地方纪检监察人员1名和市招投标站人员1名组成。

2、抽签封闭从抽签人员进入封闭现场开始到评标专家全部进场并将通讯工具集中保管之后止,封闭期间,抽签工作人员、招投标站人员的通讯工具由纪检监察人员保管。

3、抽签工作人员在其他2人(纪检监察和招投标站各1人)的监督下,按照规定的程序,从评标专家库中逐个随机抽取5~6倍评委人数的候选人员名单。

4、抽签后,由抽签工作人员在其他2人的监督下,使用纪检监察人员提供的通讯工具,按照候选人员名单的排列顺序,通知确定正式评委名单。如果排序在前的候选人员接到通知后因故不能参加评标,则通知后续排序的候选人,依此类推。

5、正式评委名单产生后,需由抽签工作人员和纪检监察、招投标站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6、抽签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项目抽取的评标专家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如有泄露,一旦查实,将迫究当事人的责任。

7、为了确保评标专家抽取的保密性,原则上实行多个项目.集中开标。实行多个项目同一时间开标,所随机抽取的全体评标专家将在项目评标前统一集中,通过再次随机抽取方法正式产生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个别特殊项目,由于受开工计划和,总工期的限制,可以实行单个项目开标评标。

(二)开标管理。

l、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开标按照规定的开标程序进行,做到公开透明。

2、参加开标的人员必须是指定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市水利局纪检监察室和招投标站的有关人员,并现场签名登记备查。

3、投标人必须是《投标联系卡》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原件)和拟任开标项目的项目经理(持注册建造师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参加项目开标会。上述指定人员未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的投标无效,并视为不投标。

(三)评标管理。

1、评标地点的选择,首先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并与市招投标站商定,选择便于封闭管理、满足评标保密要求的场所。

2、评标办法在已备案的招标文件中已经载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

3、为了确保评标的保密性,评标过程对所有参加评标的评委、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站的人员实行全封闭管理。封闭期间,未经市水利局纪检监察人员批准,评标现场人员不准随意离开现场,评标结束确定中标候选人后方可解除封闭。对进入评标现场的人员作如下限定: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招标代理机构不超过3人;招标人l~3人(含地方相关人员);招投标站1人,市水利局纪检监察室1人。

评标开始之前,所有进入评标现场人员的通讯工具集中交由纪检监察人员统一保管。

4、在评标过程中,评委要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客观、独立和公正的评审,所有在场的其他人员不得干预评标,也不得对评委提出导向性意见。

5、争议问题的处理:对在评标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一般由评委现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评委投票表决。

6、所有参加评标的评委、监督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涉及评标工作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资料。如有泄露,一旦查实,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八、招标投标总结报告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后l 5日内,向市招投标站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该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九、招标监督及工作人员纪律

招标人、有关行政监察监督部门和招投标站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进行招投标监督和管理工作,遵守如下工作纪律,违者,不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论处:

l、不得违规核准招标事项。

2、不得违规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3、不得接受招标投标当事人的礼品、礼金、宴请或参与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招标的活动。

4、不得泄露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资料。

5、不得向招标代理机构索要劳务费、礼品和礼金等。

十、对几种情况的处理

(一)累计发生3次只购买招标文件而不投标的投标人,停止其投标资格1年。

(二)一年内累计发生3次在开标、评标会上被废标的投标人,停止其投标资格1年。

(三)对伪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业绩、从业人员证件、单位或个人印章以及假签名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四)对中标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不按投标文件承诺到位(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重大疾病或调离人员并经业主同意的除外),一经发现,累计2次(含2次)以上,停止其投标资格l兰}?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停止从业资格1年;对施工管理不力,导致进度严重滞后,工程质量失控的施工单位,停止其投标资格1年,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停止从业资格l年。

(五)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放弃中标或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除按照有关法规处理外,停止其投标资格1年。

(六)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项目的,除按照有关法规处理外,停止其投标资格1年。情节严重的,清除出桂林市水利水电建筑市场。

(七)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向责任单位和当事人提出书面警告,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代理机构信用档案1次。不良记录累计达到2次的,6个月内不能承揽。桂林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不良记录累计达到3次以上(含3次)的,1年内不能承揽桂林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l、无正当理由放弃招标代理业务的。

2、与招标人串通设置障碍阻碍其他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的。

3、未经备案(含擅自修改已备案内容)就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以及补充通知。

4、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规定或招标公告的约定,致使招标工作不能顺利进行的。

5、施工招标预算严重缺项、漏项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

6、擅自修改评标办法的。

(八)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评委若违反法律、法规和违纪,由行政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招标代理机构、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以上停止投标(从业)资格,均指停止在桂林市水利水电工程拖工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从业)资格。

十一、投诉处理

市招投标站和水利局监察室是桂林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授诉受理机构。投诉处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7部委令第ll号)执行。

十二、其他

桂林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水利局:分管领导、纪检组长、纪检、监察部门、建设站和招投标站等部门人员组成。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桂林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 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 件 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李献臣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工程名称:物流园区物流二库工程招标文件 建设单位:

目录第一部分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总则 二、工程概况 三、招标基本情况 四、评标机构 五、投标文件 六、投标文件的编制 七、标底 八、投标文件的递交 九、开标与评标 十、授予合同 十一、其他

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建设单位具体情况编制本文件。

2.评标原则 竞争选优 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质量好、信誉好、价格合理、工期适当、施工方案先进可行。 反对不正当竞争。 3.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施工资质(贰级); 4.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和图纸; 5.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其实质必须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则,其投标人不承担上述任何费用; 6.投标人应承担其投标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无论投标能否中标,招标人不承担上述任何费用; 7.招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后,将按规定的日期组织现场勘察并召开招标答疑会,投标人应派代表出席; 8.中标工程不允许转包,如须分包,须经监理单位审核并报建设单位同意。 二、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物流园区物流二库 ●建设地点: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中牟厂区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构类型:排架 ●建筑层数:单层 ●跨度:单跨24米 ●设计单位:机械工业部第四设计研究院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最新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2 号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发展改革委主任马凯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交通部部长张春贤 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民航总局局长杨元元广电总局局长徐光春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二日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2013年第23号进行修改。 中文名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布单位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二日文号第 2 号实施时间2003年8月1日 目录 1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编辑 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第2号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铁道部部长:刘志军 交通部部长:张春贤 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徐光春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投标文件示范模板

投标文件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投标文件 项目招标编号: 投标内容: 商务标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1、根据你方项目招标编号为(项目招标编号)的(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 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 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Y 元),其中规费中安全 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元,详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报价汇总表)的投标报价并按上 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如有时)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我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等级。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 3、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 4、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合同书中规定的工期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 5、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 6、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中第3.3.1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无条件保函(保证额度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元)或人民币 _________ 元作为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同时是专职投标员)(签字或盖 章)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名称: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是指为规范建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建筑工程招投标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法实施条例进行一般的建筑工程招标流程和网上招投标的过程,维护建筑单位投标人和工程招标人的各项利益。 一、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细则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2003】30号令 注:本办法已全部按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第23号令(2013年)修改后更新 二、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总则的内容: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建筑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建筑施工企业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年第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 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 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 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 台。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 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 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 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 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 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 平台平等竞争。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 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一)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 (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 (三)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所需的监督通道; (四)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功能。 第八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规定,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 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聾。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接口应当保持技术中立,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的工具软件相兼容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2013年4月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第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内容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概念与分类

名词解释 建筑工程招标是指建设单位对拟建的工程发布公告,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吸引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竞 概述 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建设工程招标是要约邀请,而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我国《合同法》也明确规定,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也就是说,招标实际上是邀请投标人对其提出要约(即报价),属于要约邀请。投标则是一种要约,它符合要约的所有条件,如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一旦中标,投标人将受投标书的约束;投标书的内容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等。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则是招标人同意接受中标的 投标人的投标条件,即同意接受该投标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属于承诺。 建设工程招标的种类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多种多样,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1. 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分类 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可以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分为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招标投标、工程勘 察设计招标投标、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施工招标投标。 (1) 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招标投标,是指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任务进行的招标投标。 投标方一般为工程咨询企业。中标的承包方要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方提供拟建工程 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对其结论的准确性负责。承包方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获得发包 方的认可。认可的方式通常为专家组评估鉴定。 项目投资者有的缺乏建设管理经验,通过招标选择项目咨询者及建设管理者,即工程投 资方在缺乏工程实施管理经验时,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专业的管理经验工程咨询单位,为 其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开发建设方案,并组织控制方案的实施。这种集项目咨询与管理于 一体的招标类型的投标人一般也为工程咨询单位。 (2) 勘察设计招标] 勘察设计招标指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择优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的招标。勘察和设 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工作,可由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分别完成。勘察单位最终提出施工现场 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地质、水文等在内的勘察报告。设计单位最终提供设计图纸和成本预算结果。设计招标还可以进一步分为建筑方案设计招标、施工图设计招标。当施工图设 计不是由专业的设计单位承担,而是由施工单位承担,一般不进行单独招标。 (3)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是指在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对建设项目所需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如电梯、供配电系统、空调系统等)采购任务进行的招标。投标方通常为材料供应 标,通常又称其为总包 2. 按工程项目承包的范围分类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 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一)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 (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 (三)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所需的监督通道; (四)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功能。 第八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规定,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范文(合同示范文本)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范文(合 同示范文本) The contract concluded after the parties reached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s stipulates the mutual obligations and the rights they should enjoy.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范文(合同示范文 本) 合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致:业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先生们: 1.在研究了上述工程的施工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以及附件第_号以后,我们,即文末签名人,兹报价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根据上述条件可能确定的其它金额,按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及附件要求,实施并完成上述工程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2.我们承认投标书附录为我们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3.如果我们中标,我们保证在接到监理工程师开工通知后尽可能快地开工并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

程。 4.我们同意从确定的接收投标之日起__天内遵守本投标书,在此期限期满之前的任何时间,本投标书一直对我们具约束力,并可随时被接受。 5.在制定和执行一份压式的合同协议书之前,本投标书连同你方书面的中标通知,应构成我们双方之间有约束力的合同。 6.我们理解你们并不一定非得接受最低标或你方可能收到的任何投标书的约束。 于19__年__月__日。 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楷体大写字母)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示范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示范区)、县(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管理;市(示范区)、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市(示范区)、县(市)属单位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招标项目的计价方式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按项目归属,在具有相应权限的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自行组织施工招标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改等8部委第2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国家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技术规范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技术 规范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正)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正)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已撤销)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3.03.11 【实施日期】2013.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发布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招标投标)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总建设号)

(招标投标)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 总建设号)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铁总建设[2014]5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铁路建设项目应同时执行总公司相关规定。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铁路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代建工程一般由代建单位负责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正常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合理划分施工标段、设置资质条件和范本中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的内容。招标计划、资格预

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实行集体研究决定,参与研究确定者要签字背书。 第二章招标计划审批 第七条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 (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施工图已经审核合格; (四)施工图预算已经核备或批准; (五)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经编制完毕。 建设项目的特殊重点控制工程可以分段实施。 第八条迁改工程(包括“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应优先采取经济补偿方式,征地拆迁地方政府费用包干项目建设单位与地方实施单位签订经济补偿协议,非地方政府费用包干项目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签订经济补偿协议,由产权单位按约定的时间拆除既有设施并组织建设。对外发包的“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工程(含征地拆迁协助工作),可在初步设计批复后招标,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已经依法成立; (二)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6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6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票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路、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江西省招标投标示范格式文本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示范格式文本 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印刷 二○○六年 编制说明 为规范和统一我省的招标投标活动,使招投标各方主体能方便、快捷的开展工作,办理相关手续,我办已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赣建招[2004]7号、赣建字[2004]10号、赣建字[2005]5号、赣建字[2005]6号文件的精神,对《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示范格式文本》进行了修订,使其能与上述文件配套使用。 由于编制时间仓促,且水平有限,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不当之处,敬请谅解,并及时告知省招标办以便修正。 编者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招标投标格式文本一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情况告知书

注:本表一式三份,监察机关、招标监督机构和招标人各存一份,本表属“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材料之一。 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印制 招标投标格式文本二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自行)招标备案表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印刷 二○○六年

填表说明 1、本表由招标人如实填写,一式二份(招标人,招标办各一份); 2、招标人在组织招标前应依法接受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是否具有自行组织招标能力情况进行审查,如招标人符合自行招标条件则可自行组织招标工作,否则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3、招标人在办理(自行)招标备案审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应提供本单位从事招标工作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的职称证书原件交招标监督部门核验,并同时提供复印件,对人员归属不明者还需提供招标单位人事部门或社保部门证明材料; (2)组织招标的机构设置和人员材料; (3)组织招标的业绩材料; (4)不符合自行招标条件,应提供已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委托合同; 4、本表属“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材料之一。 工程施工(自行)招标资格审查备案申请书 招标投标办公室: 我单位下列工程项目已经号文件批准立项,并于年月日按规定办理了告知手续和其它有关事宜。招标前的准备工作已就绪,现正式申请进行招标资格审查。请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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