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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之后的控制性详细规 分化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困惑与出路_颜丽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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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城乡规划法》、《物权法》等法律的出台

使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管理面临严峻的挑

战,控规中原有的问题愈加突出。本文试图从科

学技术与公共政策的分化来认识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存在的问题,为控规内容的完善提出新的思路;并适应行政体制改革与法律的要求,建立责权明确的控规编制与管理制度。【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法;物权法;科学技术;公共政策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AFTER THE ISSUE OF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LAW: AN ANALYSIS OF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FROM TECHNOLOGY AND PUBLIC POLICY ASPECTS YAN Lijie ABSTRACT: The new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Law and Property Right Law bring challenges to the for-mul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in the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by distinguishing the tech-

nologies and public policies and provides alternative

idea for the improvement the plans. It also suggests

establishing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 making and ad-

ministration system with clear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according to the administrative system reform and the requirement of related laws.KEYWORDS: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Law; Property Right; technology;public policy 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制度是改革开放后,尤其是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实施后,借鉴国外“土地区划”的方法逐渐建立起来的,在《城市国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99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等一系列法规出台后,“地块指标+图则”的控规演变为地方政府控制和引导土地开发的最直接工具。在这个过程中,控规制度的问题也开始暴露出来,经过20多年的努力,控规的编制与管理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完善,但仍存在许多难以解决的问

题。而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陆续出台使

控规陷入了更加矛盾的漩涡,市场经济条件下法

律目的是遏制公权保障民权,而城乡规划作为公

权力实施的重要依据必然受到更多地制约,由此

使规划专业人员陷入了迷茫:一方面是严格的法

律约束,一方面是问题重重的控规管理制度,原

有的矛盾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如何适应新的变化?

未来的控规该如何编制制度?该如何完善?这些

问题都亟待解决。笔者试图从科学技术与公共政

策两方面来认识控规的基本属性,从而对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下的控规管理做出另一番思考。1 从控规到法定图则的发展历程我国城市规划一直分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计划经济时期,城市规划是政府控制城市建设的手段,详细规划则是对建设项目的空间落实,一直发挥着其“刚性”作用。改革开放后,中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翻天地覆的变化,原有规划方法已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发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运而生,其最初的目的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强规划的“弹性”,以满足市场开发主体多元化的需求。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城市规划高高在上、弹性不足的缺点,开始将市场的需求作为规划管理的重要考虑因素,体现了规划“自下而上”的发展要求。《城乡规划法》之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从科学技术与公共政策的分化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困惑与出路颜丽杰

【作者简介】

颜丽杰(1976-),女,杭州

市城市规划编制中心工程

师、注册城市规划师。

【收稿日期】2008-04-30【文章编号】1002-1329

(2008)11-0046-05

【中图分类号】TU984.11+1【文献标识码】A

47但经过了10多年的发展,控规管理似乎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弹性”强化的同时是“刚性”的逐渐丧失。从控规编制看,从开始到完成过程中的变数数不胜数,中央政策、地方政策的任何一点风吹草动都会对它产生影响,最后形成的规划成果与最初的规划构想相比可能已面目全非。到了实际规划管理中,由于土地开发主体需求的不同、社会现实情况不同、管理人员的认识不同,控规局部调整已非常频繁,但看似不起眼的单个地块指标的调整带来的是整体功能的失衡,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城市问题,如交通拥堵、市政与公共设施欠缺等,成为国内各大城市管理的难点,最终引发的是对规划科学性与严肃性的质疑[1]。规划指标调整的“蝴蝶效应”特征引起了业内人士的重视,于是有识之士开始思考规划技术手段的改变,如用地性质兼容性的提出、新旧城地块划分大小的区别等,力求通过加大规划内容的弹性来减少规划调整的数量,但收效甚微。深圳作为中国最早开放的经济特区,在实践中认识到规划技术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控规的问题,于是利用其在立法方面的“特权”①借鉴香港“法定图则”的经验,试图推行控规的法制化,来树立控规的“权威性”。但从1998年《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的颁布实施至今已有10年的时间,深圳法定图则仍面对来自社会及法律界的诸多质疑[2],规划部门工作也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一方面是规划调整不见减少,另一方面是调整程序的复杂化,使控规立法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困境[3]。2 新法出台后的新问题已有矛盾尚未解决,新的问题又接踵而来,2008年《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将对中国的城乡规

划事业产生划时代的影响。与1990年实施的《城市规划法》相对比,新法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

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制度则更为关注。在强调了控规重要性的同时,对控规的修改明确了几近苛刻的程序②。《城乡规划法》的目的是强化控规“权威性”和“刚性”,力图遏制当前某些官员凭借手中掌握的规划编制

和管理权,以城市规划的名义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现象。可以说《城乡规划法》的宗旨与《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异曲同工之处,但就目前的控规管理现状看,想要达到法律的要求还任重而道远。不用说其他城市的控规调整,就算已经将控规上升为法定图则的深圳,每年处理的用地修改申请案例也是大量的。控规内容的科学性与控规管理的规范性都有待改善,在《城乡规划法》已实施的今天,这项任务尤其急迫。如果控规的编制与管理不及时做出调整,深圳法定图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都将会在未来各地城市的规划管理中不断呈现。

《物权法》出台后,城市规划将面临新的挑战,过去城市规划一直是作为城市长远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代表在行使其权力。尽管《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对私有产权的关注带来的必然是对规划的质疑。如何通过合法严密的程序来完善规划,并证明规划的公众利益性质将成为未来规划编制中的重点与难点。控规作为实际

规划管理的直接依据,必然会成为社会各方面关注的焦点,从阳光规划的实际情况看,控规公示的参与者在各类规划中也是最多的。公众参与所产生的最大问题是长远利益与近期利益的矛盾,百姓及相关利益主体所关注的是近期利益的保障,如大多数百姓参观公示项目进门第一句话往往都是“我的房子拆不拆啊”。这必然给关注城市长远发展的规划编制带来困惑,如路网规划时是拘泥于现状用地产权还是考虑未来整体路网的协调,这一简单的问题从不同角度得出的结论就截然不同。就连城市规划不同部门之间也产生了很大的分歧,用地审批人员认为规划编制过于理想,不考虑实际管理需求,而规划编制人员则认为审批过于现实,不考虑城市长远利益,两相对立局面长期对峙的结果是规划编制越来越随意,

规划调整越来越频繁,互相抱怨并推诿责任。如

不及时解决这个矛盾,可以预见的是城市规划的

行业权威性将逐渐丧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也将面临更多的应诉案件。

3 关于控规属性的思考

笔者认为有必要重新认识控制性详细规划自身的属性,我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到底属于什么?工程技术,法律,还是公共政策?相互关系又是怎样的?

3.1 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公共政策

计划经济时期,城市规划是作为工程技术而存在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城市问题社会化、复杂化,单纯地依靠工程技术已解决不了城市规划的问题,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越来越突出。《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提出:“城市规划是调控空间资源、保障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可见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已广为业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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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人士所接受。那控规是什么?如果说过去控规是

土地空间资源的技术型配置,在土地使用权市场

化以后,控规已转变为土地利益分配的重要工

具,控规的编制过程也就是土地发展权的赋予过

程[4]。但所有这些只是理论界的探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城市控规制度的完善仍停留在编制内容

的探讨上,对控规如何向公共政策转变缺乏系统

的思考,同时对公共政策与法律的区别缺乏深刻

认识。

公共政策与法律的区别在于:(1)目标不同:

法律以维护公平、公正为惟一目标,必然在一定

的情况下牺牲效率,“基于其防范人性弱点工具

的特质在取得其积极价值同时不可避免地要付出

代价”。而公共政策的制定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影

响,张庭伟在《1990年代中国城市空间结构的变

化及其动力机制》一文中指出,影响城市的社会

力量可简约为政府力、市场力和社会力,三种力

的相互作用决定了城市公共决策方向[5]。因此公共政策的目标更为复杂,有时会以公平为主,有时则更多地追求效率。(2)特性不同:法律具有强烈的规范性、稳定性、平等性,非经严格的法定机构及法定程序不得被废止和修改,只适于处理共性的问题。而公共政策则较为灵活,执行成本低,适用于处理特殊的、个别的问题。只有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的,具有高度规范性、稳定性、并为社会所认可的公共政策才能转化为法律。分析我国的控规与美国的区划法有很大的不同:首先是背景不同,美国经过了城市高速发展步入城市稳定期,城市建设速度放缓,对社会公平的要求较高,因此在效率上可以做出一些让步。中国目前仍为发展中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仍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这就决定了控规管理不能牺牲效率。其次,国外的法制观念较为深入,有着适合区划法发展的“土壤”,在美国,一个公民可能不知城市规划为何物,但大都知道区划[6]。而中国的法制化道路还刚刚起步,法制建设的各个方面还有待完善。再次,区划法从产生至今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从内容到制定程序上都符合法律的要求,如区划法的各项指标不是由规划师计算出来的,而是由区划法规定好的,区划法由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经过必要的立法程序由市议会(立法机关)批准的[6]。而控规在内容上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技术文件,连公共政策的要求都达不到,从决策机关上看我国的控规与“规章”都相距甚远”③。此外,在转型期的中国,不管是国家或地方政策都在不断的完善中,而控规是引导城市开发的直接管理依据,因此这些政策调整都要通过控

规落实到土地开发上,在宏观政策不稳定的前提下企望控规的稳定是永远无法实现的。因此,将控规转化为法律的尝试为时过早且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必然会与现实的城市发展产生强烈的差距。“仅凭规划师的主观臆想将地块的使用条件

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无异于作茧自缚”[4],深圳法定图则问题的根源就在于此。3.2 控制性详细规划与科学技术控制性详细规划本质上是一项公共政策,那与其他公共政策又有何区别?笔者认为由于历史的影响,从现在的规划管理内容看中国控规管理仍是以城市空间布局为对象,以城市科学(尤其是工程技术)研究为核心的城市政策,这是城市规划与其他公共政策的最重要区别,也是它的刚性与权威性之所在。但现今的规划由于对短期经济利益的追求,业内人员已很少有时间与精力对此进行科学谨慎

的研究,一部分规划编制人员甚至不再把它作为

工程技术来看待。如某河道系统规划将某河道宽

度设计为4~10m,这些模糊的数字背后必然是对

工程技术的严重忽视。这种现象在控规编制中更

为突出,控规的编制内容仍以土地利用为主,容

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虽作为控规的强制性

指标,却往往是拍脑袋的结果。其中的工程技术

内容,如交通规划、基础设施规划等仅作为配套

规划而存在,造成了诸多问题,如缺乏从整体交

通系统的角度对用地布局进行必要的审视,对用

地规划的引导性也未能体现。而近年来对用地产

权的重视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为公共事业规

划对私有产权的影响很大,在公共监督缺位的情

况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能会倾斜于某些私人利

益群体,从而造成对控规工程技术研究的欠缺,

《物权法》出台后这种现象将更严重。

对原有的工程技术忽视的同时是对城市中新

科学技术知识的欠缺,如土地经济学,除了基本

原理外,真正运用到规划学科中的依然很少。在

控规编制方面更是乏有问津者,业内人士普遍将

这部分内容当作高校研究所的工作,而规划院注

重的则是图面的表达和现有政策的落实。可能有

人会辩解科技的发展使得各种意图与政策都有了

实现的可能,但由于经济学水平的限制,却没有

能力计算为此所花费的经济代价。

城市科学是一个融合了多种科学的学科,由

于它的高度融合性使许多人“知难而退”,但失去

了科学性的支撑,控规必然逐步失去其权威性,

最终带来的是规划修改的随意性。没有了科学技术限制的规划修改必然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城市

49内的每个人都在承受由此带来的一系列恶果,最后会将原因归结到规划上,这从各地城市满意单位的评比结果中可见一斑。4 从城市科学与公共政策的分化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改进综上所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一项以城市科学为核心的公共政策。公共政策决定了它的根本属性与最终表达方式,规划只有转变为公共政策才能通过公共管理落实到实际。城市科学是规划刚性与长远利益的保障,是规划政策的核心也是政策制定的基础。过去人们缺乏对控规公共政策属性的认识,现在似乎又有一种忽视科学技术内容的倾向,或者说将两项内容混为一谈,造成了规划内容杂而全,控制内容越来越多越来越细,最后却什么都控制不住。并由此造成了专业人员的职业操守的丧失,一方面规划编制人员可以将规划的调整归究于政策的变化而不必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对城市科学的研究缺乏原动力,甚至对基础调查也敷衍了事,规划编制中的低级错误屡见不鲜。另一方面,尽管指标越来越细,但缺乏操作性,落到实际规划管理中自由裁量权越来越大,指标怎么调办事人员说了算,却可将这些调整归结为规划编制得不好,因此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由此,规划中的腐败现象愈演愈烈,某些已看出端倪的开发单位为了谋取私利甚至已开始将其“黑手”深入到规划编制单位中。笔者认为从科学技术与公共政策的分化来思

考控规内容的完善并依据公共管理的要求建立责权明确的控规管理制度,将有助于解决目前控规中的顽疾,对处在困惑中的行业发展具有现实意义。4.1 控规中的科学技术科学技术既包括原有的工程技术内容,如城市交通设施容量预测与交通线网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容量预测与规划、公共设施容量预测与规划、人口与环境容量预测与规划,其中一部分工程技术的研究成果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已为社会所认识并逐渐转化为技术法规,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等④。也包括经典的城市规划原理,如用地布局的基本原则、城市景观设计的基本原则、历史文化与风景资源的保护原则、生态廊道的保护原则等等。同时一些新的技术如计算机技术在日照分析中的应用等也为规划行业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这些都应当是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刚性”的内容,也是控规稳定性的保障。

由此形成了控规中的强制性指标体系:

(1)用地分类的基本原则(根据城市规划布

局、周边用地性质确定大体的用地分类,并对不同用地提出不同配套要求);

(2)最大交通容量:根据交通容量预测及交

通专项规划提出;

(3)最大基础设施容量:根据基础设施容量预测与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提出;

(4)公共设施容量(根据公共设施专项规划提出,如幼儿园、小学、体育设施的配置);(5)历史文化与风景资源保护内容(如建筑

协调区高度控制、各种景观廊道控制);

(6)城市景观设计的基本内容(如景观高度分区控制、机场净空的保护要求);

(7)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日照间距要求,建筑通风要求等)及其他专项规划要求。

这部分内容应为规划编制的重点,从总体层面一层层细化到规划管理单元,再对规划地块进行分配。新开发地区由于周边控制因素少,可将容积率、建筑高度等作为引导性指标,将有助于解决主要矛盾(如市政设施、公共设施配套不足、交通拥堵等)强调整体控制与重点控制,并可以根据新的城市理论(如TOD开发模式等)及时调整规划重点。同时明确规划编制单位所应承担的任务与责任——技术咨询,这将有利于强化规划的稳定性,并由此改变现今规划师只能作为地方政府或领导“画图匠”的尴尬地位。

4.2 控规管理向公共政策的转变控规包括上位公共政策的落实,如国家政策(住宅90m2政策、保障性住房政策、国家开发区

管理政策等)、部门规章和各地地方政策,其自身

也是一项公共政策,因此依据公共管理的要求探

索控规制度的完善,才能适应法律的要求,有效解决控规的矛盾与问题。笔者从以下4个方面对控规管理的转变提出设想:

(1)职权赋予:将公共政策的自由裁量权赋予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可行的。邹兵、陈宏军分析深圳法定图则实施过程中规划调整案例指出:“总体来看,由规划行政部门同意而最终由市规委否决的案例仅为15%”,规划行政部门所提供的初审意见对规划调整的决策起着决定性作用[3]。将这部分自由裁量权保留在规划行政部门有助于明确管理人员的责任,政策的落实与否在规划审批过程中一目了然,并有助于提高效率。在科学技术、法律、上级公共政策及本部门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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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右之下,自由裁量权已所剩无几,而规划委员会则可以发挥其监督的作用(规划委员会仍属于行政机构,而非立法机构),更有助于廉政建设。

(2)管理程序:为保障公共政策实施的弹性,可依据《行政许可法》要求建立以申报为主的控规规划管理程序,由土地开发部门(招牌挂土地则由土地储备部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控规刚性指标,根据自身需求提出可行性方案,在方案中明确规划刚性指标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方案,并明确地块的其他各项控制指标。由此简化规划审批程序,并可减少规划调整工作量。

(3)政策调整:规划中的公共政策可根据现实情况做适度调整,公共政策调整与现有控规调整的区别在于,原有控规调整是针对单个地块的调整,调整工作量大无法满足法律程序要求。而公共政策调整具有普适性、稳定性与规范性,可

根据法律要求提交相关部门审议通过。(4)政策实施:《物权法》与控规之间的矛盾实际上是公共政策与法律之间的矛盾,一般来说政府通过公共政策(包括近期政策与远期规划)的实施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标。当与私有产权产生矛盾时,在法律的框架内(法律是一切行为的行为准则,公共政策的执行必然不能违反法律的要求)政府应试图通过协商或政府赔偿的方式来实现规划的目标,而不应过分拘泥于现状。从法律上来讲这也是公平可行的,为了公众的利益,城市规划损害了部分人的私有权力,公众就

应该通过经济赔偿(即政府赔偿)来补偿其所受的损失。需要强调的是这样做的前提是规划的科学性,在社区层面则更需要得到公众的认可。5 总结

国家机构改革的目标是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规划编制与管理中权力与责任的分化对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的改革起着决定性作用。认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本质,并从科学技术与公共政策分化来思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变革,可以明确城市规划师的责任分化,同时维护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权威性,并不断加强规划实施的弹性,以满足相关法律的要求。

(本文获第三届“求是理论论坛”征文专业组奖)注释(Notes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65条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8条规定,“土地出让必须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否则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第39条规定“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了4种法律形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指出“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依照执行”,但也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才可以制定,且规定了严格复杂的制定程序。《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

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由决策机关看,控规的地位连“规章”的高度都达不到,自然可以理解法律界对于深圳规划委员会的质疑,到底是政府机构还是立法机构?

④这些技术规范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呈现出其过

时性,需要在现实中不断修改完善,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规范仍是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参考文献(References )1李浩.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工作的问题与

对策[J].城市规划,2008,(2):45-49.

2郭素君,徐红.深圳法定图则的发展历程、现状与趋势[J].规划师,2007,(6):70-73.3邹兵,陈宏军.敢问路在何方——由一个案例透视深圳法定图则的困境与出路[J].城市规划,2003,(2):61-67.4田莉.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困惑与出路[J].城市规划,2007,(1):16-20.5张庭伟.1990年代中国城市空间结构的变化及其动力机制[J].城市规划,2001,(7):7-146邢铭.从区划法看城市规划控制方法的改进[J].规划师,2002,(10):53-57.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Z].2007.8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Z].2000.9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Z].2007.10城市规划编制办法[Z].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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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法规与政策作业 姓名:李景 学号:7126116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分为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地方法 规、司法解释几个层面(如下表所示),法律层面如《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法规层面如《风景名胜 区管理暂行条例》,行业标准规定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地方法规如《江苏省城市绿化管 理条例》、《江苏省园林分类分级管理暂行办法》基本涵盖规划设计、 施工建设管理、行政审批等行业主要环节,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 据可查。 下面我就我个人工作中遇到的几个法规问题简单分析下: 案例一: 某开发商开发建设一中档住宅楼盘,考虑到成本因素,想减少 、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高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 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试卷一含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测试卷一 一、填空题 1、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和。详细规划分为和。 【答案】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2、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和,并与相衔接。 【答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的区域。 【答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切实可行,乡规划、村庄规划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就涉及其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答案】有权,利害关系 5、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答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环境保护 6、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 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并组 织、。【答案】违反城乡规划,及时受理,核查、处理 7、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审批。 【答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国务院 8、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答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和,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答案】城镇空间布局,规模控制 10、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答案】总体 11、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答案】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12、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一并报送。 【答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 13、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各类专项规划等。【答案】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地域范围 14、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答案】用地布局、建设要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村庄发展布局 15、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答案】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16、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组织编制城市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城市规划法规案例

城市规划法规先关案例 案例1 某市的市区东北部有一中外合资的电子企业,因产品销路好,继续扩建一条生产线。企业提出在七厂区的东北角占用2.0ha的农村村民住宅和部分农村企业用地。企业提出用地在城市规划中为工业用地。 此企业是否有资格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解析:这是中外合资企业扩大用地,占用农村集体用地的实例。其扩大的用地围恰为规划工业用地,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但须将集体用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因此可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某诉东营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纠纷 【案情摘要】原告:某;被告:东营市规划局;第三人:东营市某公司 原告某于1996年6月取得了涉案许可用地围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有权证,依法享有对部分土地的使用权。2008年4月,第三人东营市某公司根据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东营河(庐山路-东一路)综合治理工程概算和招标方案的批复》文件向被告东营市规划局提出办理东营河(庐山路-东一路段)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申请。被告在审核后,认为第三人申报材料符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为第三人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原告某认为被告为第三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原有的土地使用权,于是向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省建设厅作出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裁判】法院一审以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 【分析】本案属于土地使用权人不服规划局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故在分析本案时需要从以下几个层次梳理线索。 第一个层次,原告某是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本案中,分析原告某是不是适格原告的关键点在于,规划局作出的给东营市某公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是不是与某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某于1996年6月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对涉案部分土地依法享有使用权,被告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认为被告为第三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某具备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第二个层次,东营市规划局作出的给东营市某公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东营区人民政府于1996年6月为原告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原告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在被告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土地围,即某是规划局给东营市某公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一行政许可行为的利害关系人,规划局应当告知这一事实并告知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而本

2014年注规试题《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2014 年《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一、单选题( 共80 题,每题1 分。每题的 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 年规划纲要》,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 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的() A. 主攻方向 B. 重要支撑 C. 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D. 重要着力点 2、下列法律法规的效力不等式中,不正确 的是()A. 法律>行政法规 B.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C.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D. 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 3、下列规范中不属于社会规范 的是()。 A. 法律规范 B. 道德规范 C. 技术规范 D. 社会团体规范 4、行政法制原则对行政主体的 要求可以概 括为()。 A. 依法行政 B. 积极行政 C. 廉洁行政 D. 为民行政 5、普通行政责任不包括()。 A. 政治责任 B. 法律责任 C. 社会责任 D. 道德责任 6、根据行政法学知识,下列对 《城乡规划 法》立法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 A. 属于行政立法范畴 B. 属于从属性立法 C. 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 会 D. 有权进行法律解释的机关是 国务院 7、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 法规可以在 ()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 内,对实 页脚内容1

2 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A. 法律 B. 地方性法规 C. 部门规章 D. 规范性文件 8、下列关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叙述中, 不正确的是()。 A. 属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B. 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C. 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D. 属于准予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 政行为 9、行政许可过宽过乱会引起很多消极作 用,下列不属于行政许可消极作用的是 ()。 A. 可能会使贪污受贿现象日益 增多 B. 可能会使社会发展减少动 力,丧失活力 C. 可能使被许可人失去积极进 取和竞争的 动力 D. 可能严重影响法律法规效力 10、根据《立法法》,较大的市 的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 ()报省、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批准后施 行。 A. 行政法规 B. 地方性法规 C. 地方政府规章 D. 部门规章 11、下列对城市规划图件的定位 叙述中,符 合《城市规划制图标准》的是 ()。 A. 单点定位应采用城市独立坐 标系定位 B. 单点定位应采用西安坐标系 或北京坐标 系定位 C. 竖向定位宜单独使用相对高 差进行竖向 定位 D. 竖向定位应采用东海高程系 海拔数值定 位 12、在城乡规划管理中,当() 就属于 页脚内容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试题及详细答案解析(供参考)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共60题,其中1-20题每题0.5 分,21-6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城乡规划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C ) A,2007,10,28 B,2007,12,1 C,2008,1,1 D,2008,2,1 2,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是城乡规划法的 .( C ) A,直接目的 B,根本目的 C,主要目的 D,终极价值目标 城乡规划的根本目的是规划人们的行为,直接目的是加强管理,目标是可持续性,所以主要目的比较适合。 3,《城乡规划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 .( D ) A,乡村规划 B,村庄规划 C,乡规划D,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4,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和 .( C ) A,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 B,总体规划,建设规划 C,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D,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5,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D ) A,建成区 B,规划区 C,农业用地D,建设用地 6,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 , 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A ) 第四条 A,土地管理自然资源环境保护 B,土地管理水源保护环境保护 C,土地管理耕地保护环境保护 D,土地管理生态保护环境保护 7,城市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审议.( C ) A,本级党委 B,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C,本级人大常委会 D,本级人民政协 8,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C ) A,3 B,5 C,6 D,8 9,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年.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年.( C ) A,10 5 B,15 10 C,20 5 D,20 10 10,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审批.( D ) 第二十二条 村民大会 B,镇人民代表大会,乡A,.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C,县(市)人大常委会D,上一级人民政府 11,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委托其具有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B ) A,规划行政等级B,相应资质等级 C,技术资质等级 D,规划编制经历 12,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 .( D ) A,城镇总体规划 B,城镇详细规划 C,城镇体系规划D,控制性详细规划 13,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讨论同意.( C )

建筑法规篇-案例集学生用(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承发包与招投标)

案例集 建筑法 案例 1-肢解发包与分包案例 1. 背景 某建设单位要建一幢 18 层的办公楼,在招标发包时将主体工程的土建部分按楼层分为 3 个标段(每 6层为 1个标段)进行招标,并将该办公楼的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和消防设备的安装也分别进行招标发包。为此,部分投标单位认为是肢解发包,并向政府主管部门作了反映。 2. 问题 (1) 该建设单位将主体工程的土建部分按楼层分为 3 个标段进行招标,是否算肢解发包? (2) 该建设单位能否将该办公楼的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和消防设备的安装分别招标发包?案例 2- 违法分包、转包、借用资质与无效合同案例 1. 背景 2002 年 7 月 15日,建设单位与甲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人民路 1 标工程 发包给甲建筑公司,合同价款暂定 900万元。 2002年 9月 29日,甲建筑公司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工程合同》,乙建筑公司以包工方式承包人民路 1 标工程,价款暂估为 500 万元。之后,甲、乙两公司又签订了《工程补充合同》,约定补充合同造价为480 万元。 工程合同签订后,甲建筑公司成立了人民路 1 标项目经理部,并刻制“人民路 l 标项目经理部”专用章,但将该项目经理部专用章交乙建筑公司掌管,并由乙建筑公司组织管理班子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管理。 2002年 12月 10日,乙建筑公司与丙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人民路1标工 程发包给丙建筑公司,合同价款暂定 1000 万元,最终的工程造价以审计为准,结算依据为 1993年市政定额,按总包方与发包方决算后总造价下浮17%。丙建筑公司于2002年8月16 日与“包工头”李某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李某具体承包人民路 1 标工程,承包费用按丙建筑公司的决算总造价下浮 5%作为各项管理费用。李某支付履约保证金 50万元,在每次支付工程款时按比例抵扣 5%的管理费;合同总造价暂定 1000万元,决算时按实际工程量调整。内部承包协议签订后,李某向丙建筑公司交付工程保证金 50 万元,由丙建筑公司出具收据,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施工。 2003 年 11 月 29 日,人民路 1 标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质量等级为合格。工程竣工后,工程造价经审定为 1020万元。建设单位已实际支付甲建筑公司工程款 990万元;甲建筑公司已实际支付乙建筑公司工程款 800万元;乙建筑公司支付丙建筑公司工程款 470万元,直接支付李某 200万元;丙建筑公司支付李某工程款 300万元。李某交付履约保证金 50万元已抵扣为丙建筑公司的管理费。因工程款支付未到位,李某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了举报,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工程款。 2. 问题 (1) 在本案的工程承包活动中有哪些违法行为? (2) 政府主管部门应对哪些单位进行处罚,如何进行处罚? (3) 在本案中,哪些合同是无效的,李某的工程款应由哪些单位承担责任? 施工许可、承发包场景 甲建设单位将宾馆改建工程直接发包给乙施工单位,约定工期 l0 个月,由丙监理公司负责监理。甲指定丁建材公司为供货商,乙施工单位不得从其他供应商处另行采购建筑材料。乙施工单位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为完成施工任务,招聘了几名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在征得甲同意的情况下,乙施工单位将电梯改造工程分包给戊公司。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改建工程顺利。 根据场景,回答下列问题。

城乡规划法试题及答案

城乡规划法试题及答案 【篇一:《城乡规划法》知识竞赛试题含答案】 0题,其中1-20题每题0.5分,21-6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城乡规划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 a,2007,10,28 b,2007,12,1 c,2008,1,1 d,2008,2,1 2,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是城乡规划法的 .( ) a,直接目的 b,根本目的 c,主要目的 d,终极价值目标 城乡规划的根本目的是规划人们的行为,直接目的是加强管理,目标是可持续性,所以主要目的比较适合。 3,《城乡规划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 .( ) a,乡村规划 b,村庄规划 c,乡规划 d,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4,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和 .( ) a,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 b,总体规划,建设规划 c,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d,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5,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 a,建成区 b,规划区 c,农业用地 d,建设用地 6,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 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四条 a,土地管理自然资源环境保护 b,土地管理水源保护环境保护 c,土地管理耕地保护环境保护 d,土地管理生态保护环境保护 7,城市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审议.( ) a,本级党委 b,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c,本级人大常委会 d,本级人民政协 8,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a,3 b,5 c,6 d,8

9,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年.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年.( ) a,10 5 b,15 10 c,20 5 d,20 10 10,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审批.( ) 第二十二条 a,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b,村民大会 c,县(市)人大常委会 d,上一级人民政府 11,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委托其具有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a,规划行政等级 b,相应资质等级 c,技术资质等级 d,规划编制经历 12,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 .( ) a,城镇总体规划 b,城镇详细规划 c,城镇体系规划 d,控制性详细规划 13,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讨论同意.( ) a,村委会 b,村党支部 c,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d,乡,镇人民代表会议 14,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日.( ) a,10 b,15 c,30 d,60 15,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 .( ) a,选址意见书 b,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c,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d,规划条件通知书 16, 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a,土地所有权 b,规划条件 c,土地使用权 d,规划要点 17,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 a,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b,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c,规划条件通知书 d,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8,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批准.( ) a,城市,县人民政府 b,城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景观设计法规案例分析

规划设计法规与政策作业 姓名:李景学号:7126116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分为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地方法规、司法解释几个层面(如下表所示),法律层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法规层面如《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行业标准规定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地方法规如《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江苏省园林分类分级管理暂行办法》基本涵盖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管理、行政审批等行业主要环节,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下面我就我个人工作中遇到的几个法规问题简单分析下: 案例一: 某开发商开发建设一中档住宅楼盘,考虑到成本因素,想减少地下室开挖层数,故将大量停车位设置在用地内地面上,但是仍然满足

不了停车指标,由于用地紧借绿线,且绿带宽15米,故次开发商欲将余下的100多辆停车位布置在市政绿带内,同时为提高小区内部景观配置,其还考虑将用地内一垃圾堆场设置在绿带内。 分析: 此案例开发商违反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其相关条款及处罚依据如下: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

城乡规划法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法在城区开发一处住宅楼,某局于2010年以在城区进行建设未经批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房地产公司处以罚款处罚。 对该行政处罚有两种意见: 一、不同意处罚。理由:一是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案件发生在2004年,按照《中华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中所讲的“违法建设”是指正在建设的工程,不包括已经完工的工程。本案属于已经完工的工程,不能再实施处罚。 二、应当处罚。理由:一是城乡规划法中所指的建设

应该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行为。其中建筑物行为包括正在建和已经建成的行为。二是当事人的建设行为在当初未经批准情况下进行的,至今该行为仍未经批准,所以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处于一种继续状态,所以它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连续和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执法部门应该追究其违法行为的责任。 法理评析: 一、如何理解《城乡规划法》中关于“违法建设”的含义“违法建设”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但在国家立法层面并无“违法建设”的专属概念和相关定义。在法律上,“违法建设”这一常用概念对应违反规划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并且对应违反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和建筑管理规定的竞合性违法行为。《城乡规划法》明确“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规划法律,“违法建设”一般界定为“在规划区内违反规划法律的建设活动”。第一违法建设是影响“城乡空间布局”的活动“建设活动”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在国家立法层面,建筑法确立了“建筑”的法律定义,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它与违法建设的“建设”所指向的意义并不同一。前者包含建造和安装两类行为,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试题和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试题和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一、填空题 1、城乡规划,包括、、、和村庄规划。 【答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 2、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和。详细规划分为和。

【答案】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3、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以及因和,必须实行的区域。 【答案】建成区,城乡建设,发展需要、规划控制 4、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 【答案】规划要求 5、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 照、 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的区域。 【答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切实可行,乡规划、村庄规划 6、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 和的原则。改善,促进、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等自然资源和,保 持、 和。 【答案】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生态环境,资源、能源,耕地,历史文化遗产,地方特色、民族特色,传统风貌。

7、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 和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答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环境保护 8、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 和,并与相衔接。 【答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9、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和的依据。 【答案】城乡建设,规划管理 10、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答案】及时公布 1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就涉及其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答案】有权,利害关系 1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并组

城乡规划法读书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读书笔记姓名:杨婉璐 学号: 班级:建筑班 指导教师:卢君君老师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时间:年十月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网络资料(百度):《城乡规划法解读》 《城乡规划法解析》 《城乡规划法的特点俞滨洋》 《城乡规划法学习培训讲义》 第一部分:城乡规划法的完善历程年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城市建设座谈会,提出开展城市规划工作并设置相应城市规划管理构。 年,国家建委颁布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使城市规划工作开始走上法制的轨道。 年月,国务院颁布了我国城市规划方面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城市规划条例》,为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

依据和保障。 年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这是我国城市规划和建设方面的第一部法律。 年通过了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于年批准了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年月,国务院以号令发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行政法规。 年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号)。 年月,国务院有发布了《关于加强城乡规划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号),对城市规划法律执行的工作严格的、更高的要求。 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发布第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也自然废止。 第二部分: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试题及其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试题答案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 2、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 3、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一级人民政府 4、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新区开发、旧区改建 5、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 1、B 2、A 3、A 4、C 5、D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5分,共15分) 1、ABC 2、ABCD 3、ABCD 四、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 2、× 3、× 4、√ 5、√ 6、× 7、√ 8、√ 9、×10、√ 五、问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城乡规划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第52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26条)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22条) 城乡规划经批准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8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第4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第9条) 2、《城乡规划法》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4条) 将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内容。(第17、18条) 在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中,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旧城区改建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第30、31、3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试题及详细答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试题及详细答案解析 一, 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 本部分共60题, 其中1-20题每题0.5分,21-60题每题1分, 共50分) 1, 《城乡规划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 ( C ) A,2007,10,28 B,2007,12,1 C,2008,1,1 D,2008,2,1 2, 协调城乡空间布局, 改善人居环境是城乡规划法的 .( C ) A, 直接目的B,根本目的C,主要目的D,终极价值目标 城乡规划的根本目的是规划人们的行为,直接目的是加强管理,目标是可持续性,所以主要目的比较适合。 3, 《城乡规划法》所称城乡规划, 包括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 镇规划, . ( D ) A, 乡村规划B,村庄规划 C, 乡规划D,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4, 城市规划, 镇规划分为和 . ( C ) A, 控制性详规, 修建性详规 B, 总体规划, 建设规划 C, 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 D, 分区规划, 详细规划 5, 在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以外, 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 ( D ) A, 建成区B,规划区C,农业用地D,建设用地 6,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应当遵守, 和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 . (A ) 第四条A, 土地管理自然资源环境保护 B, 土地管理水源保护环境保护 C, 土地管理耕地保护环境保护 D, 土地管理生态保护环境保护 7, 城市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 应当先经审议 . ( C ) A, 本级党委B,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C, 本级人大常委会D,本级人民政协 8,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 C ) A,3 B,5 C,6 D,8 9, 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年 . 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年 . ( C ) A,10 5 B,15 10 C,20 5 D,20 10 10, 乡,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 村庄规划, 报审批 . (D ) 第二十二条A, 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B,村民大会 C, 县(市) 人大常委会D,上一级人民政府 11,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委托其具有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 B ) A, 规划行政等级B,相应资质等级 C, 技术资质等级D,规划编制经历 12,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 . ( D ) A, 城镇总体规划B,城镇详细规划 C, 城镇体系规划D,控制性详细规划 13,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讨论同意 . ( C ) A, 村委会B,村党支部 C,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D,乡, 镇人民代表会议 14,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 日 . ( C ) A,10 B,15 C,30 D,60

01习题《城乡规划法》(参考答案)

《城乡规划法》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共60题,其中1-20题每题0.5分,21-6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城乡规划法》自年月日起施行。(C) A、2007、10、28 B、2007、12、1 C、2008、1、1 D、2008、2、1 2、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是城乡规划法的。(D) A、直接目的 B、根本目的 C、主要目的 D、终极价值目标 3、《城乡规划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D) A、乡村规划 B、村庄规划 C、乡规划 D、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4、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和。(C) A、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 B、总体规划、建设规划 C、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D、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5、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B) A、建成区 B、规划区 C、农业用地 D、建设用地 (第三十条) 6、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A )(第四条) A、土地管理自然资源环境保护 B、土地管理水源保护环境保护 C、土地管理耕地保护环境保护 D、土地管理生态保护环境保护 7、城市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审议。(C )(第十六条) A、本级党委 B、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C、本级人大常委会 D、本级人民政协 8、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C ) (第四十五条) A、3 B、5 C、6 D、8 9、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年。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年。( C) ( 第十七条) A、10 5 B、15 10 C、20 5 D、20 10 10、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审批。(D)(第二十二条) A、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B、村民大会 C、县(市)人大常委会 D、上一级人民政府 11、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委托其具有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B)(二十四条) A、规划行政等级 B、相应资质等级 C、技术资质等级 D、规划编制经历 12、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D)(二十一条) A、城镇总体规划 B、城镇详细规划 C、城镇体系规划 D、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法案例分析

城乡规划法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法在城区开发一处住宅楼,某局于2010年以在城区进行建设未经批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房地产公司处以罚款处罚。 对该行政处罚有两种意见: 一、不同意处罚。理由:一是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案件发生在2004年,按照《中华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中所讲的“违法建设”是指正在建设的工程,不包括已经完工的工程。本案属于已经完工的工程,不能再实施处罚。

二、应当处罚。理由:一是城乡规划法中所指的建设应该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行为。其中建筑物行为包括正在建和已经建成的行为。二是当事人的建设行为在当初未经批准情况下进行的,至今该行为仍未经批准,所以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处于一种继续状态,所以它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连续和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执法部门应该追究其违法行为的责任。 法理评析: 一、如何理解《城乡规划法》中关于“违法建设”的含义“违法建设”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但在国家立法层面并无“违法建设”的专属概念和相关定义。在法律上,“违法建设”这一常用概念对应违反规划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并且对应违反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和建筑管理规定的竞合性违法行为。《城乡规划法》明确“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规划法律,“违法建设”一般界定为“在规划区内违反规划法律的建设活动”。第一违法建设是影响“城乡空间布局”的活动“建设活动”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在国家立法层面,建筑法确立了“建筑”的法律定义,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它与违法建设的“建设”所指向

违法建筑典型案例

违法建筑应依法拆除 【案情介绍】 原告:李某。 被告:××市××区规划建设局 ××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于2010年12月在××市××区××镇某处的临时建设用地上搭建鸭棚进行养殖,并××镇土地管理所缴纳了460平方米的临时土地使用管理费230元,但至本案审理之际未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2013年9月22日,××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2013?113号《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包括原告鸭棚在内的区域为“禁养区”,并要求“禁养区”内各类畜禽养殖场在2014年底完成关、停、转、迁工作。原告未按通知要求搬迁。2015年6月,被告××区××镇人民政府发出《致“禁养区”内养殖户的一封公开信》,要求包括原告在内的养殖户在2015年10月1日前自行拆除养殖棚屋。2016年1月4日,被告向原告下达了《“禁养区”畜禽棚屋强制拆除通知书》,告知原告因其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畜禽养殖棚屋,被告将告知市执法局于近日内将组织人员进行强制拆除。2016年5月4日,××区规划建设局向原告发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其在2016年5月8日17时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鸭棚,恢复原状,逾期将依法对其实施处罚。2016年5月15日上午,被告组织人

员强制拆除了原告的鸭棚。 原告李某诉称:原告系失地农民,自2000年起开始养鸭。原养鸭场地因汽车城和村建设所需,经相关部门与村委会准许于2010年12月搬至××市××区××镇某处。原告缴纳了管理费用,具有合法手续。2016年5月15日上午8时许,被告在趁原告不在场之机,纠集城建、公安派出所等部门约五十人,擅自非法拆除原告的养鸭场,致使原告的3000余只鸭子大量跑失,损失严重。被告既无权强行拆除原告养鸭场,强制拆除程序又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拆除原告养鸭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市××区建设局辩称:1.原告在“禁养区”内搭建的鸭棚属违法建筑,理应被拆除。2.被告拆除原告违法搭建的鸭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多次通过原告所在村的村干部做原告自行拆除的思想动员工作,但原告依然无动于衷。被告依照法律规定及相关精神依法拆除了原告的违法建筑。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临时使用讼争地块虽然缴纳了土地管理费,但未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且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即在该地块上自行建造鸭棚进行养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

案例城乡规划法案例

1、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法在城区开发一处住宅楼,某局于2010年以在城区进行建设未经批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房地产公司处以罚款处罚。 对该行政处罚有两种意见: 一、不同意处罚。理由:一是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案件发生在2004年,按照《中华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中所讲的“违法建设”是指正在建设的工程,不包括已经完工的工程。本案属于已经完工的工程,不能再实施处罚。 二、应当处罚。理由:一是城乡规划法中所指的建设应该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行为。其中建筑物行为包括正在建和已经建成的行为。二是当事人的建设行为在当初未经批准情况下进行的,至今该行为仍未经批准,所以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处于一种继续状态,所以它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连续和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执法部门应该追究其违法行为的责任。 法理评析: 一、如何理解《城乡规划法》中关于“违法建设”的含义 “违法建设”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但在国家立法层面并无“违法建设”的专属概念和相关定义。在法律上,“违法建设”这一常用概念对应违反规划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并且对应违反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和建筑管理规定的竞合性违法行为。《城乡规划法》明确“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规划法律,“违法建设”一般界定为“在规划区内违反规划法律的建设活动”。 第一违法建设是影响“城乡空间布局”的活动 “建设活动”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在国家立法层面,建筑法确立了“建筑”的法律定义,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它与违法建设的“建设”所指向的意义并不同一。前者包含建造和安装两类行为,后者一般不包括安装行为,同时建设活动含义也超越“建造”在结构学上的意义,建设活动除土木结构的结构学意义外,还包括社会文化和社会美感布局诸意义。 鉴于规划活动的目的在与“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在规划控制角度的建设活动,“违法建设应当是指影响城乡空间布局的活动。规划控制所称的空间布局,应当是指建设物和构筑物的空间布局。 第二违法建设是违反城乡规划许可的建设活动 违法建设是违反规划控制导致空间结构改变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修建活动。规划控制针对对于没有合法规划许可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违法建设要么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要么超越规划许可,是违反规划许可的工程建设活动,而违章建筑是违法建设行为的物质后果。 第三违法建设是竞合性违法行为。违法建设既是是违反规划许可的工程建设活动,也是违反建筑法律管理的建筑活动,还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活动,是竞合性违法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违法建设可能不具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建设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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