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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律知识100问(农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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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律知识100问(农村版)

一、村民自治

1.村民委员会的任务有哪些?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5、8、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重要职责是:(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2)调解民间纠纷;(3)协助维护社会治安;(4)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5)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6)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7)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8)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9)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10)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2.如何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2013年12月8日,某村村民委员会通知全体村民要举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次日,乡政府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到村里宣布:此次换届选举由现任村党支部书记董某主持。2014年1月18日,村民委员会门前贴出公告说,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的村选举委员会决定,正式选举日定在1月25曰。但有村民得知,所谓的村选举委员会是由董某直接安排自已的亲信组成的。村民们十分不满,向有关政府部门进行了反映。

实际上,村民委员会选举要搞好,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就必须由一个公正、独立的机构来组织实施。村民选举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组织机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2条专门对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性质和产生进行了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选举组织机构的人数和产生的方式。

3.妇女是否有权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妇女是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我国宪法对保障妇女的权利有原则性的规定。例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业,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妇女的法律权利往往得不到实现或者被忽视。例如,刘某从某乡甲村嫁到乙村,乙村是个偏僻、穷困的小村子。凭着自己的勤劳,刘某通过科学养鸡成了村里的首富。2013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刘某有意参与竞选,希望发挥自己的能力,带领乙村每一户村民都富起来。但部分村民认为刘某是外村嫁来的,又是妇女,不能参与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妇女有权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吗?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也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1名以上

女性成员。”这些规定正是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妇女在村民委员会中占适当名额,能使村民委员会更好地保护农村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保障男女享有平等权利,保障妇女参与管理农村的各项事务的权利。

因此,刘某属于乙村村民,具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关于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各项条件,有权参与竞选,任何人都无权加以干涉和剥夺。

4.请客、许诺送钱等拉选票行为是否合法?

2014年元月12日中午,某村的小酒店里是人头攒动,烟雾缭绕,每张桌前坐满了吃饭的村民,吃饭中间还有人发表演讲。原来做东的人是准备参加村民委员会主任竞选的陈某,请客吃饭的目的是为了拉选票,陈某还提出如果愿意投他一票,每人给现金100元。

公民积极参与选举和被选举程度的高低是直接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法洽状况的重要指标。但是,在选举与被选举的过程中保证程序合法也是法治的必然要求。那么,请客、许诺送钱等拉选票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吗?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因此,陈某采取请客吃饭,甚至花钱购买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参与竞选,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5.如何认定选举有效和当选有效?

某村有32户人家,共计156人。2014年春,村里进行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在经过了选民资格的确定、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等环节之后,开始进行正式选举。但由于该村地理位置比较偏僻,村民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都比较低,村里的宣传工作做的也不是很到位,因此很多村民都没有参加选举。根据最后的记票统计,全村124名有选举权的村民中只有55人参加了投票。投票结果显示,该村的候选人王某得票数最多,有38票。那么,王某是否能当选村民委员会委员呢?如何认定选举有效和当选有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在上述案例中,全村124名有选举权的村民中只有55人参加了投票,明显没有过半数,因此本次选举是无效的。虽然王某得到了38票,超过了参加投票的村民的半数,但由于选举是无效的,因此,该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结果也是无效的,王某不能当选村民委员会委员。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明确规范了选举有效和当选有效的认定标准,即通常讲的“双过半”:候选人(或其他选民)必须获得两个过半数方能正式当选。可见,选举有效和当选有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选举有效是当选有效的前提,选举无效意味着当选自然无效。如本案中王某不能当选村民委员会委员,就是一个选举无效导致当选无效的典型实例。判断选举有效的票数标准是从票箱里收回的全部选票数超过本届选民人数的一半;判断当选有效的票数标准是候选人所得到的赞成票超过从票箱里收回的全部选票数的一半。

6.被判过刑的村民可以做村民委员会主任吗?

村民黄某原本是个心地善良的小伙子,对人特别热心。但由于文化低、哥们义气思想严重,由于两次打架被判刑。2003年黄某刑满释放后,在派出所民警的帮教下决心痛改前非,不仅自己努

力致富,而且富后不忘乡邻,主动为他们提供各种各样的帮助,带领大家共同致富。在2013年12月份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黄某以绝对优势被村民推选为新一任村民委员会主任。但也有部分村民认为,黄某被判过刑,他没有资格担任此职务。那么,黄某是否有资格做这个村民委员会主任呢?

对此,我国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例如,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洽权利的人除外。《刑法》规定,剥存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由此可见,一次犯罪不意味着永远是罪犯,不意味着永远剥夺合法的法律权利。相反,法律会保障合法权利。黄某虽然曾因打架被判刑,但已经刑满释放,而且并未被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他与其他公民在法律上并没有区别。因此,黄某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就是说,他有权参与竞选并当选本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加以剥夺。

7.乡政府是否有权直接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蒋某2010年3月依法被选举为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他带领广大村民脱贫致富、改善居住环境,工作业绩有目共睹,受到了广大村民的交口称赞。但蒋某脾气不好,在处理村务问题上与个别村民发生过几次冲突。在2012年1月召开的全乡干部会上,乡政府突然宣布免除蒋某的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并于同年2月指定村上另一村民唐某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蒋某对此不服并多次向有关方面反映,一直未得到满意答复。乡政府有权直接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吗?

我们知道,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并仅能由村民启动罢免程序才能被免职或撤换。除村民外,包括乡镇政府或党委在内的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均无权直接免除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否则就是违法和侵权行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此作出专门规定:“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根据上述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掌握以下几点:

第一,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属于全体村民。只有村民才有权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罢免或撤換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二,罢免要求的提出,必须有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这是启动罢免程序的必要条件。

第三,罢免议案或罢免要求应明确提出罢免理由。

第四,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第五,允许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为自己辩解。

第六,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比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更加严格,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议案或罢免要求方能生效。

由此可见,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和协助的关

系,这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这种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是由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村民委员会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而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二者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8.村民对村财务等事项是否享有知情权或质询权?

村民作为村集体的一分子,依法享有了解村集体包括财务状况在内的所有真实信息的权利,也享有参与村集体事务管理和决策以及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监督的权利。换言之,村民依法享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质询权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村民很多这样的权利由于诸多原因而被忽视甚至侵犯。

例如,近年来,陈家村通过开采当地的矿产资源,建起了多家村集体企业,村集体收人越来越多。但是,由于以村主任韩某为代表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认为村干部在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所以村里的财务大权一直被韩某等掌握。村民们通过在村集体企业工作,收人虽然较以前有明显改观,但对于村集体一年下来收人多少、支出多少、积累多少等一概不知。部分村民向韩某等村干部时,韩某等却以相关财务数据属于村集体保密事项为借口拒绝告知,并称一般村民无权了解这些资料。村民有权了解村集体的财务数据吗?

我们知道,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成员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并对村民负责。村民委员会的一切行为均应以实现村民合法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而不是剥夺或侵占本属于村民享有的利並。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委员会报告的重点内容之一就是村财务的收支情况。对于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村民可通过村民会议进行审议并决定是否予以审核通过。村民若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或报告不满意,依法可行使质询权,村民委员会有义务作出令村民满意的解释。

本案中,韩某等村干部自恃在村集体经济发展中有所贡献就拒绝向村民公开有关财务信息的做法是错误的。村民享有对村集体财务收支具体情况的知情权,并有权对村民委员会提出质询。对于村民的质询,韩某等村干部不仅应如实解答,还应按照村务公开的法律与政策要求,如实、及时、全面地将所有信息向全体村民公开。

因此,对于韩某等村干部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如果确有违法行为,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如果乡(镇)等有关政府机关在合理期限内拒绝调查核实或未真正进行调查核实,村民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纠正有关政府机关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同时,如果韩某等村干部不纠正其错误做法,村民有权依法行使罢免等权利,对不合格的村干部进行撤换。

9.村民委员会是否有权裁决民事合同?

村民王志平2011年4月与本组签订了一份竹林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王志平对本组的数片竹林进行管理、销售,每年向组里交承包金2600元,承包期限为2011年4月至2016年4月,并对其

中的数亩发展林约定只能伐小留大,不得滥伐超伐。2013年9月,部分村民向村民委员会举报王志平掠夺性采伐竹林,应终止合同,要求村民委员会处理。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遂到王志平所在的村民小组召开群众会,采用签名表决的方式决定是否终止合同履行。15户中有8户签名要求终止王志平承包合同。村民委员会即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出具了《关于竹林承包违反合同情况的调查处理意见》,宣布终止王志平与村民小组之间的竹林承包合同。王志平不服,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村民委员会宣布终止合同的行为无效。法院认为,村民委员会既不是仲裁机关也不是执法机关,无权对民事合同的效力及是否应该履行进行确认或裁决,遂依法判决村民委员会的处理决定无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这说明村民委员会对民间纠纷只能进行调解而不能裁决。就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看,对合同纠纷有裁决权的机关只有两个: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村民委员会宣布终止当事人之间合同的行为,显属越权。

10.村民委员会有权限制村民的人身自由吗?

李家村村民委员会的办公室被盗,村民委员会主任谢某等认为,本村村民张某作案嫌疑最大,于是派人将张某叫到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经过反复询问,张某都予以否认。谢某觉得张某态度恶劣,便对其拳打脚踢,但张某始終不承认自己盗窃。于是,谢某便将张某锁在村民委员会的办公室里,并派人曰夜看守。谢某等人还对张某连续“审讯”了五天,张某在被逼无奈之下,只好承认是自己所为。但由于张某供述的情况与失窃现场发现的情况不符,所以,张某仍被关押了三天,一直等到张某完全按照谢某的要求做了供述后,张某才被家人接回家中。张某家人发现张某身上有多处伤痕,于是一纸诉状将村民委员会告到法院,法院判决张某胜诉。

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尽菅村民委员会具有维护治安的职能,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和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但是,村民委员会只能在法律授权限度内行使维护治安的职能,而不能越权行使,否则,就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人身自由权是宪法所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如果要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只能由法律授权的机关依照法律所规定程序来进行。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而且,有关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处罚,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我国宪法和法律并未赋予村民委员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因此,村民委员会擅自限制村民的人身自由,属于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甚至会构成犯罪。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菅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村民委员会怀疑村民张某盗窃财物,理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反映相关情况,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但是,村民委员会主任谢某却擅做主张,对张某私设公堂、刑讯逼供,侵犯了张某的人身自由权,其行为明显非法。

11.村民委员会有权决定向村民集资修建道路吗?

某村地处偏僻的山村,交通不便,经济发展十分落后。2004年,县政府为了响应国家农村扶贫

的总体规划,计划以交通带发展。年底,县里出资在该村不远的山区修建了一条山区公路。但由于这条山区公路离该村所处的山墙还有较大的一段距离,村民出行还需要走很长一段路,这阻碍了村民委员会原先构想的将初级农产品输出省外的计划。所以,村民委员会决定,从村子修一条筒易公路通向山区公路,以带动村经济发展。但由于该村本身就属于贫困村,资金非常缺乏,于是村民委员会在没有经过村民会议表决的情况下决定,根据每户人口多少,集资100元至400元的经费。对此,村民产生了强烈的抵触情绪,使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无法开展。村民委员会有权擅自为村民设定财产义务吗?

在我国,村民委员会是农村的村民自治组织,它承担着村民们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任务。在村民们自我管理的过程中,如确实需要,可在兴建公益事业等项目上通过村民会议的讨论和决议,向村民筹措经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向农民乱集资、乱摊派问题一直是我国农村比较突出的问题,也是造成我国农民负担过重的重要因素之一,这与新农村建设的主旨格格不入。对此,国家通过多部法律法规予以禁止。例如,《农业法》规定: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必须实行自愿原则,不得强制集资。任何机关和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强制集资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另外,1996年交通部《关于制止向农民乱集资修建公路的通知》规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筹集资金政策,不得违反政策向农民乱集资、乱摊派修路。有些交通落后的乡村,农民自愿集资改变交通落后面貌,各级政府交通部门应当给予积极支持,农民应当以利用农闲劳动力为主。向农民集资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并要充分考虑其承受能力。对于强制向村民们集资的,村民有权予以抵制和拒绝,并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检举、揭发和控告;强制集资已经收取的,村民有权要求集资单位予以全部清退。交通部《关于制止向农民乱集资修建公路的通知》明确规定:属于乱集资、乱摊派筹集的资金,要予以清退,妥善解决。

本案中,该村民委员会为了兴建村里的公益事业,带劫村经济的发展,出发点是好的。但村民委员会在未经过村民大会讨论和决议的前提下,通过小范围的研究就擅自出台向村民们筹集修路经费的方案,显然超出了村民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因此,本案中该村村民委员会的做法于法无据,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已经筹来的资金,应当无条件全部清退;尚未收取的,应当立即停止。

二、土地管理

12.我国的土地管理实行何种措施?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条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

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13.征用土地应该如何进行补偿?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14.没有取得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有无资格获得本集体组织的土地补偿费?

近几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征用土地补偿事宜已经成为农村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因此而产生的纠纷也层出不穷。例如,张三系某具城附近某村村民,1999年,该村第二次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时,因张三此前长期在外省务工,故在电话中与村领导协商放弃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20012年12月,该村集体土地被全部征用后,村里开会民主讨论时提出:张三系本集体组织成员但由于其没有承包地,故不应给予其土地补偿费。张三有取得土地补偿费的权利吗?

土地补偿费系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有关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以支持。”张三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即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但此行为不影响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就不影响其获得土地补偿费。

15.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要回答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应首先明确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的主体。《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法律明确规定了家庭承包的主体是农户。关于农村土地其他方式的承包,其承包主体则可以是农户,也可以是单位和个人。在家庭承包中,关于继承问题,易发生的争议是继承人之间的继承纠纷以及集体组织和继承人之间的纠纷。一是弟兄之间的继承纠纷。如老人随子女之一生活,其所分的责任田与共同生活的子女的责任田在一起。当老人去世后对老人责任田的耕种能否由继承人按照份额进行耕种。二是分配责任田时老人单独列户,老人去世后是继承人对老人的承包经营权继承,还是收回归集体组织另行安排。

由于分配責任田时是根据人口按份分配的,因此有人认为,对老人的责任田也应像其他财产一样按份继承。但是,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期30年,目的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因此,以户为单位通过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某个成员死亡的,按照30年的承包期

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不存在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同样的道理,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的土地也不允许继承,应由集体组织收回,用于解决人多地少的矛盾。因此,关于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按份分配继承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林地承包经营权和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期内的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即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1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吗?

农村普遍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来,农民有了相对稳定的土地使用权,为解决承包地块分散、种田效益不高、农业劳动力不足等问题,农民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土地流转解决了人地矛盾,充分利用了土地,对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发展农业经济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因此,中央政策和法律都肯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按照中央政策和法律规定的精神,土地流转必须在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进行,必须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并且不得违法改变土地用途。但是,一些地方在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一'些偏差:一是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推行土地流转,搞规模经营、“反租倒包”等过程中损害农民利益,引起农民的不满。二是借农村土地流转之名,随意变更土地用途等。这些行为都违背了中央政策和法律规定的精神,必须予以纠正。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17.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

林某于1983年迁入某村,后即分到土地,与其他村民同祥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因当地经济开发,该村的部分土地被占用。该村在分配土地补偿费时认为林某是后迁户,遂决定林某享有其他村民所得土地补偿费数额的50%。林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村民委员会停止侵权,并补发少分的土地补偿款及追付利息。法院以该争议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林某认为村民与村民委员会在此争议中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该争议议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故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依法撤销了原审裁定。原审法院继续审理,后判决支持了林某的诉求。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

第一,此类纠纷法院应否受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就土地补偿费分配发生的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由此而引发的信访案件日益增加,且此类纠纷矛盾激烈,难以化解。为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最高法院规定“发包方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发包方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可见,在此类争议中村民与村民委员会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律豹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原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于法相偉,应予撤销。

第二,土地补偿费应如何分配。我国土地法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实质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涉及村民利益,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有权决定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但村民的自治权不能对抗公民的生存权和财产权。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若村民自治权的行使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利,如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基于性别歧视等对成员分配采取不同标准等做法,法院应依法予以纠正。因为土地补偿费分配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产生的,并不考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贡献大小,只要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应享有均等参与分配的权利,这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平等性的必然要求。

故林某的诉求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18.宅基地能作为遗产继承吗?

1985年2月,王某的父亲以一家四口人(王某父母、王某与其妹〉名义,向当地村民委员会申请宅基地建房。1992年王某高中毕业,考上省城的一所大学,户口随之迁出,后分配到距离家乡不远的一座城市里的机关工作,婚后在市里居住。1996年6月,王某的妹妹出嫁,户口也随之迁出,老家的住宅一直由王某的父母居住。2001年1月和2003年2月,王某的父母先后去世,老宅已无人居住。2003年8月,当地村民委员会通知王某,因其父母已经过世,村里按规定将其老宅的宅基地使用权收回,要求王某在规定时间里将宅基地上的附着物拆除清理,或者按规定将该处住宅卖给本村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遭到王某的拒绝。王某认为其父母的房屋连同土地应作为遗产由其继承,双方争执不下,最后村民委员会将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王某向村民委员会返还其老宅的土地使用权。王某认为,宅基地是其父母合法所得,完全应该作为遗产由王某继承,要求法院驳回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农村农民的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当然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物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尽管申请宅基地建房时王某户口没有迁出,而随着王某户口的迁出,其宅基地使用权资格也随之消灭,而其父母的土地使用权也因其死亡而消灭,因此无论是王某还是其父母,都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基于身份关系无偿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作为一种特殊物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因此法院判决王某将该宅基地使用权返还给村民委员会。

19.村民委员会是否有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2012年,张家的承包地因修建高速公路被征用了4亩,剩余2亩。2013年,政府将张家人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农转非”后,张家仍在原地居住,家人都没有工作,政府给的生活费又很少,所以想继续耕种剩余的1亩承包地,可村民委员会不同意,硬是把剩余的2亩地强行收回了。村民委员会这样做对吗?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收回或调整承包地。但是,承包期内出现特殊情形的,发包方可以对承包地进行调整或收回,这里的“特殊情形”就包括承包人居住地与身份的变化。《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由此可见,村民委员会要收回承包户的土地经营权,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承包户全家已经迁入设区的市;二是承包方全家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虽然张家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但仍居住在原地,而非迁入“设区的市”,这与上述规定并不

相符,所以张家仍享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村民委员会无权单方收回。由于村民委员会强行收回承包地属于无效行为,所以张家有权继续耕种该承包地。如继续耕种时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张家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承包经营权。

20.用别人的名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引起的纠纷该如何处理?

某村将两块宅基地批给甲建房,因总面积超出国家对农村宅基地面积之规定,甲无法为两块地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故伊与乙(二人系兄弟)合议将其中一块宅基地使用权做于乙之名下,后甲以乙之名义在土管部门办理了该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并出资在该地块上建房一幢,房屋产权证也做于乙之名下,若干年后,甲要出售该房屋,乙拒绝过户,二人遂对房产权属提起诉争。

本案第一个焦点是甲乙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之行为的性质。本案中,甲乙办理该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属甲乙双方恶意串通、隐满实情、骗取行政机关审批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自实施起就无效,故甲乙二人均不对该宅基地享有使用权,该地仍属村集体所有。

本案第二个焦点是如何界定房屋与土地的关系。地上房屋系甲出资建造,甲对地上房屋享有所有权,但甲系在其不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根据房地产交易“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甲不享有该房屋的完全的所有权。按我国的司法解释,应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新物的所有权,但应当给原动产所有人以补偿。本案中甲之房屋添附于村所有之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应一并随土地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应当给甲适当的补偿。

21.外村人承包鱼塘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吗?

2004年,刘寨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与邻村的曾某签订了鱼塘承包经营合同,由曾某租用该村10亩鱼塘从事鱼类养殖,合同期10年,每年每亩鱼塘的承包费用为500元。2005年,该村村民刘某以村民委员会未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便将村里的鱼塘承包给非本集体径济组织的成员为由,提出异议,并向上级部门反映,请求确认该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村民委员会是否有权将鱼塘发包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和个人?

现在,随着农村交通状况的改善,村与村之间的交流在扩大,本村村民到它村承包经营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承包需要履行什么样的法律程序呢?

《土地管理法》第15条明确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可见,村民委员会欲将土地(含鱼塘)发包给非本集体经济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方可办理。而且,还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本案中,刘寨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擅自与曾某签订了鱼塘承包合同,也未报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该做法明显违反上述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鱼塘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合同。

三、农村生产

22.如何界定假种子和劣种子?

按照《种子法》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是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种子的;二是种子类型、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是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二是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是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四是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五是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23.从事种子经营有什么特殊规定?

应当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除了具备资金条件外,还需要具备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和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24.用于田间治虫的杀虫剂都属于农药吗?

属于。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25.购买农药的正规渠道有哪些?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可以经营农药的单位包括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防治机构和农药生产机构,需要农药可以到上述机构购买。

26.为防止鸡鸭等禽畜糟蹋农作物而撒农药,违法吗?

虽然撒药人往地里撒药的主观目的只是为了防备鸡鸭,但在客观上却很难避免他人尤其是到地里玩耍的孩子误食中毒这种可能。既然是这样,撒药人就应该预见到这种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到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了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的,称之为过失犯罪。所以,我们不赞成采用往地里撒药的办法来防止鸡鸭啄啃庄稼苗。可以建议村委会制订“乡规民约”,来约束那些不自觉管好自己家畜家禽的人。

27.买到假劣农资造成损失怎么办?

根据《农业法》规定,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28.哪些农产品不得上市销售?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条规定,所谓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初级农产品是指未加工的原始形态的产品,有的是经过初步加工的产品。其中有的直接用于消费,有的用于制造其他产品的原料。“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产品的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8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农产品在人、动物食用或用于加工后可能对人体或动物的健康、安全或环境造成危害,包括五种情形:一是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

的;二是农业、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是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是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的技术规范的;五是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29.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因此,法律首先强调的是必须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来组建专业合作社,确保了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第二是强调了自愿原则,也就是农民群众可以自由加入或者退出专业合作社。第三是规定入社社员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是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简而言之就是生产同一类农产品的农民、能够为此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农民、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第四是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是互助性经济组织,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市场主体地位。简单理解就是,对外能够为社员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产品,对内为社员采购农业生产资料,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同类,是指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中类以下的分类标准为基础,提供该类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以及与该类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条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也就是说,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至少有五名以上成员为底线;合作社取得法人资格后,即获得了法律认可的独立的民商事主体地位,从而具备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登记财产(如申请自己的字号、商标或者专利)、从事经济活动(与其他市场主体订立合同)、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等。

30.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我们可以从五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是其成员主体是农民,至少要占到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在20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其目的是从法律上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的利益。

第二是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也就是说只要加入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就可以获得其提供的服务,同时,专业合作社必需为全体成员谋利,而不是为少数人谋利。

第三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充分体现和尊重农民群众的经营自主权,这也是国际合作社联盟规定和国外通行的做法。

第四是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体现在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其成员各享有1票的基本表决权。从法律上防止了少数出资额或者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对专业合作社的操纵,同时对此部份成员设立了有一定限制的附加表决权。

第五是盈余主要按成员与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其目的是鼓励成员多通过专业合作社对外销售产品,以形成规模优势,获取更高的利益。

31.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哪些义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的五项目义务:(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合作社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为了实现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需要对外承担一定义务,这些义务需要全体成员共同承担,以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履行义务和顺利实现成员的利益。包括:(一)大会的决议,体现了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并执行。(二)明确成员的出资通常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以成员出资作为组织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二是明确组织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信用担保基础。(三)成员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既是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也是成员的一项义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可能是交售农产品,也可能是购买生产资料,还可能是有偿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术、信息、运输等服务。(四)由于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存在,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可能会出现波动,有的年度有盈余,有的年度可能会出现亏损。合作社有盈余时分享盈余是成员的法定权利,合作社亏损时承担亏损也是成员的法定义务。(五)成员除应当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外,还应当履行章程结合本社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义务。

32.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哪些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账户的基本内容:(一)该成员的出资额;(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成员账户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进行某些会计核算时,要为每位成员设立明细科目分别核算。通过成员账户,可以分别核算其与合作社的交易量,为成员参与盈余分配提供依据;可以分别核算其出资额和公积金变化情况,为成员承担责任提供依据;可以为附加表决权的确定提供依据;可以为处理成员退社时的财务问题提供依据。除法律规定外,成员账户还有一个作用,即方便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比如成员向合作社借款等。

33.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时,如何处理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上述规定是对合作社破产财产优先清偿顺序的规定,体现了对农民成员权益的特殊保护,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只限于农民成员。二是,在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之后,合作社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再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依据清算是否在破产情形下进行,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

算是合作社被宣告破产,依据破产程序,即《破产法》规定的清算程序进行清算。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4.为什么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和破产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成员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或者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因为成员退社时需要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和破产时,成员办理退社手续、分配财产,将影响清算的进行,并严重损害合作社其他成员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和破产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四、商业经营

35.做生意赚到的钱是否都属于自己?

经过自己的苦心经营,做生意有了很好的回报,工厂赚了钱。那么,这些赚到的钱是不是全部都是自己的呢?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并非如此。

第一,工厂的全部销售与经营收入要扣除相应的成本与税收等支出,其中特别是工人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各种经营环节的税收。例如,按照有关税法的规定,工厂的经营活动可能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

第二,有些类型的工厂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正如前面所介绍的,公司作为独立法人,需要依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公司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的项目和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即所谓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3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至于个体工商户,由于其本身就是个人从事经营活动,不是企业,因此本身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不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合伙企业,根据2005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6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的规定,也同样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在公司中,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并不全部都能由股东拥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税后利润还应提取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是为了保障公司安全和可持续发展需要而规定的)。如果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在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后,才能将利润分配给股东。

第四,工厂的全部可分配利润必须在所有投资者之间按照相应的比例进行分配。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是投资者一个人投资经营的,因此不存在这个问题。合伙企业由于存在两个以上合伙人,因此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如果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如果实缴出资比例也无法确定,则由所有合伙人平均分配。公司中的所有股东则按照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五,所有投资人个人分得的利润应当根据2005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体工商户业主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照从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

投资者的所得税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6.做生意欠人钱还不起,家里的钱要用来抵债吗?

做生意必然存在着包括商业风险在内的各种风险,一旦这种风险发生,就有可能导致经营失败而亏损。虽然对于各种风险,经营者可以事先采取预防措施、向保险公司投保等方式加以防止与规避,但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经营亏损也是经常发生的。这时,就需要面对如何向债主还债的问题。那么,投资者家里的钱是否要用来抵债呢?

第一,无论做生意采取何种形式,还债首先是用工厂自身的财产。例如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积累的各种财产,包括现金、产品、债权(即其他人欠工厂的钱)以及当时用作投资的其他财产等用来抵偿债务。

第二,如果工厂本身的财产不够用来还债,需要区别不同类别进行处理。具体来说,分为下列四类:

(1)个体工商户需要业主承担无限责任,即以个人所有财产承担经营活动中的债务。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也是以个人所有财产承担经营活动中的债务,因此需要用个人财产来还债。

(3)合伙企业的全体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假如合伙企业有两个合伙人张三和李四,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最初合伙人的投资和后来经营获得的财产)一共有30万元,欠债权人50万元,那么在合伙企业本身还了30万元后,还有20万元需要两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债权人可以要求两个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个人(如张三)用个人财产还掉欠他的20万元,然后张三要求另一个合伙人李四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其还债部分(例如合伙协议约定承担亏损的比例是张三60%、李四40%,那么李四应当还给张三8万元)。

(4)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一般情况下,股东不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还债责任。假如王五、徐六两人各投资10万元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现有财产共50万元,但因经营失败欠债权人赵七80万元,则公司所有的50万元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全部的80万元债务,这时公司要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根据2006年修订的《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但是股东王五和徐六无需以个人财产帮公司向赵七还债。

第三,即使个人要帮工厂还债,也必须是以投资者的个人财产进行还债。因此,首先需要将投资者个人财产与其家庭的其他成员的财产进行相应的析产后确定用于还债的财产(除非该工厂在登记成立时明确是由家庭财产投资经营),不能将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用于偿还投资者个人或其投资工厂的债务;其次,即使是投资者个人财产用于还债,也应为其保留基本生活条件,以保证其符合当地的基本生活需要。当然,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上述各项有关个人财产还债的内容必须是以投资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为前提。例如,如果公司股东在公司的设立与经营过程中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挪用公司财产、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等违法行为,则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公司债权人来说该股东可能就不再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要承担程度不同的清偿责任;又例如,有些投资者发现工厂经营亏损、债权人可能要追究其清偿责任时,为了逃避债务,采取假离婚的方式,将所有家庭财产均转移给配偶,从而使自己没有任何个人财产。对此,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认定此种财产分割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因此这种分割无效,仍然要投资者进行清偿。

37.做生意时是否都要签订书面合同?

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加强、普法活动的开展和经营活动实践教训的积累,广大农民也都知道,做生意最好要订立书面合同,所谓“先小人、后君子”,以保障自己的利益,避免争议与纠纷。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错误的观念需要引起注意。

第一,有人认为:“熟人之间没有必要再这么麻烦”,就省了签订书面合同这一道程序。尽管可能在实践中确实有些熟人之间没有签订合同,而且长期以来的合作也没有出现什么问题,但是我们认为还是尽可能不要贪图省事而忽略签订书面合同。一是为了规避市场风险,确保自己的利益安全。由于没有书面合同,合同的履行完全依靠合同各方凭感情、关系以及市场利益。一旦市场发生变化,例如产品的市场价格上涨,卖方以没有合同为由拒绝供货或者要求按照上涨的价格供货,而作为自已又要向下家按照书面合同规定的价格与数量提供产品时,则必然会吃亏(这种情况即使到法院打官司,自己也不一定会赢)。相反如果有书面合同作了明确的规定,那么对方如果提出上述无理要求,必然要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显然是否有书面合同,结果是完全不一样的。二是为了更好地加强业务管理。即使确信对方不会损害自己利益而且长期都是如此,那么为了生产经营的管理方便,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使自己对于业务活动有一个长期的合同与业务档案管理。

第二,有人认为:“即使签订书面合同,也只是简单地写些内容就可以了,没有必要过于求全。”在实践中,有许多人往往以一张纸简单地写上产品名称、价格、数量就作为合同文本。尽管可能这样的合同也没有出过多少问题,但是一旦发生纠纷,会使双方都陷于被动之中,其结果或者是耽误时间、丧失商机,或者是对簿公堂、影响合作的感情与关系。实际上,由于工厂长期从事经营活动,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与教训,对于那些经常出现的问题都是非常有数的,因此完全可以事先制定较为详细、具体的条文,再结合具体的交易活动予以细化,既使双方明了自己的权利义务,也使双方的利益有了切实的保障。因此,应当尽可能将合同具体化,不能简单化。

对此,我国1999年制定的《合同法》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参考,规定了合同一般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这些条款都需要结合具体的交易活动内容予以细化。例如,解决争议的方法一项,在规定双方协商后,还可以规定由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有人认为:“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只要写按照《合同法》处理就行了。”这样的观念是由于对我国的《合同法》缺乏足够的了解。例如,许多人在合同文本的“违约责任”一栏中往往写道: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法规定办理。殊不知,我国1999年的《合同法》虽然确实对有关的违约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违约责任中较为常用的违约金却缺乏具体的标准,而是规定由合同双方作出约定。例如《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其中的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只能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38.签合同由谁签名盖章?

合同是交易双方事先签订的用于确认今后从事交易内容的协议,因此当然应由交易双方签名盖章,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但是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市场经济易变性,还需要充分注意一些具体问题。

第一,合同应由对方先签名盖章。在实践中,有些企业向法院提交的合同书是打印机打印的,虽然有自己一方的签名盖章,但没有对方的签名盖章。在诉讼中,一旦对方不承认这份合同,则该

份“合同”基本上不能起什么作用。有时,这种现象是对方耍花招的结果:对方拿着我方盖好章的合同文本,借口回去盖章,一旦发现市场行情变化对其不利,则不再盖章并不再承认这份合同;而发现市场行情变化对其有利后,立即盖上章要求我方履行合同。因此,在实践中一定要把好盖章关。

第二,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是否有用?在我国,公司等法人组织有法定代表人制度,即该公司的章程确定的总经理或者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他法人单位的正职负责人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具法人资格而具有营业执照的单位没有法定代表人,但有负责人制度,即该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均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即其签署的文件代表着该单位的意志,由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就是该单位签订的合同,即使没有盖上单位的公章也不影响该合同的成立与效力。我国《合同法》还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也就是说,即使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违反了其单位内部关于签字权限的规定,只要我方确实不知这种违反权限的情况,那么该合同仍然对于对方单位有效。

第三,合同经办人签字的合同是否有用?在实践中,许多合同往往是对方单位具体商谈合同的经办人签字,既没有对方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也没有对方单位的公章,那么如果对方单位不承认,合同是否对其有约束力呢?这里的关键有两点。一是合同经办人身份的确定,只要有对方单位的介绍信并且明确规定了有关经办人的资格与权限,则据此而订立的合同对于对方单位是有约束力的。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不能光凭对方经办人的一张名片来确定其经办人资格。二是表见代理的问题。《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表见代理,其订立的合同仍然对对方单位有约束力。例如,张三是甲公司的业务员,长期以来与我方一直从事订立合同、商谈业务并负责合同的履行工作。张三被甲公司解聘后但我方不知道这一情况仍然以甲公司名义与我方签订了有关老业务的合同。尽管此时张三已经不再有甲公司的代理权,但由于我方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因此该合同仍然是有效的,甲公司应当承认和履行这一合同(当然其可以追究张三的法律责任)。

第四,公章和其他印章问题。实践中,各企业为了加强印章管理,也为了便于开展业务活动,一般在订立合同时不盖单位公章,而是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由于这一印章是代表该单位的意志,因此当然是有效的。至于该单位的其他印章,例如财务专用章、内部机构印章,只要能够表达该合同书代表了该单位的意志,辅之以其他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则均能够表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39.合同签订后情况发生变化,怎么办?

合同一旦订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予以遵守。但是,如果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一方或者双方履行合同非常困难或者利益损失很大,该如何处理呢?

第一,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二,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时,可以及时向对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除合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洪水暴发,使企业不可能部分或者全部履行合同。

第三,自然环境或者市场形势发生重大变化,使自己履行合同必将遭受重大损失时,可以要求法院允许变更合同。当然,由于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与条款,有些法院实践中依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允许变更,有些法院则不充许允许变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尽可能采用第四种方法处理。

第四,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既可以变更合同的内容,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对方财务状况发生变化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如果对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如果属于先履行一方,即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然,在采取这一措施时,一定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必须有对方存在上述情形的确切证据,否则我方将承担违约责任;二是注意法律的具体要求。中止履行合同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我方履行合同后导致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法律严格规定了具体的要求,既要求我方决定中止履行时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又要求一旦对方提供了适当的担保时我方应当恢复履行合同(因为我方履行合同后的利益已经有了保障)。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恢复履行能力而且也未提供适当担保,则我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

40.对方长期不付钱,怎么办?

做生意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对方长期不付钱的情况。这种情况既有可能对方与我方是长期合作关系,因此发生长期拖欠的情形;也有可能是对方确实没有经济能力,只能长期拖欠以等待其恢复还款能力。这种情形虽然是经营活动中难免的,但也应当注意采取相应措施,以防范与规避风险。

第一,防止诉讼时效的届满。民法中有诉讼时效制度,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人民法院对债权不再保护。例如:张三欠李四1万元,约定2007年12月31日归还,2008年1月1日张三如果未归还,则债权人李四的债权就受到了侵害。如果从这天起,张三未向李四承诺归还欠款、李四也没有向张三采取任何措施(包括催还、请求有关机构调解、到人民法院打官司),那么到2010年1月2日届满两年,这种情况就属于诉讼时效届满(因为法律规定一般债权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此后李四如果凭借张三的借据到法院起诉,要求张三还款,那么由于诉讼时效已经届满,只要张三提出这一点,人民法院就不能判决要求张三还款。企业之间的债务也同样适用这一诉讼时效制度。因此,如果对方有对我方长期欠款的情形,我方应当注意避免诉讼时效届满。具体的办法是在两年期满前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挂号信的方式(保留有关信函复印件及挂号信收据)或者其他有充分证据的方式要求对方归还欠款、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要求还款等,根据法律的规定只要采取这些措施,则诉讼时效中断,两年的期间将从采取措施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让对方提供各种有效的担保措施。例如,由其他人为对方的债务作保证人,由对方提供财产抵押或者质押等。担保措施的意义是一旦对方确实没有能力进行清偿,则可以由该其他人代为清偿,或将相关抵押或质押的财产变卖后所得款项偿还。

第三,当然,最为有效与直接的措施是由对方还款。如果对方确实没有还款的能力,而且也没有扭亏为盈的希望与可能,则如果对方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以凭有关债权文书到法院申请宣吿对方企业破产,以从对方的破产财产中获得最大限度的的清偿。

五、非法集资

41.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在法律上对应的规范称呼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一般是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而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范畴。

在上述“四个条件”基础上,有10种具体的非法集资形式,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假直接投资项目。比如,在房产界中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以代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第二类是假间接投资。比如,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第三类,就是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与非法集资相近的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针对的是特定的人,如亲戚朋友;被借款人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比较清楚,如买车、投资生产等;对借款人的负债情况也大体了解;一般民间借贷会有抵押物作为担保。以上这几个特点,非法集资都不具有。非法集资的资金获取面向全社会,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会故意夸大业绩,以高回报相诱惑。而且,你不清楚对方的借款用途是什么,你也不了解借款人的负债情况,只是听信对方给你画了一个大馅饼。此外,钱一旦到了对方手中,你便没有主动权,不能说取回就取回。

非法集资的危害巨大,是当前影响经济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其危害主要表现在:一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和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引发局部地区的社会动荡;二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蒙受严重经济损失,甚至倾家荡产、家破人亡;三是非法集资属违法行为,参与者可能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对于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一经发现,有关部门将按法律法规予以坚决取缔。

42.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必须提供担保吗?

不一定。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目的是控制贷款风险。但经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43.借款人违约可能造成哪些不良后果?

借款人违约至少可能造成以下不良后果:一是银行提前强制收回贷款或终止未使用的授信额度;二是银行对借款人实行加(罚)息处罚;三是借款人会形成不良信用记录并被录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将对借款人此后在申请贷款、申办信用卡等方面受到限制;四是未按期归还本息的,甚至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反对邪教

44.什么是邪教组织?

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它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谣言惑蛊,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目前活动突出的邪教组织有“法轮功”、“实际神”(又叫东方闪电、全能神)、“门徒会”、“灵灵教”、“血水圣灵”等五种。

邪教组织有六个方面的特征:(1)教主崇拜。宣称教主无所不知,无所不能,拥有绝对权威,信

徒为教主而生而死;(2)精神控制。以各种谎言、骗术、心理诱导等方法对信徒进行洗脑,实现精神控制;(3)编造邪说。打着宗教的旗号,冒用宗教术语,编造披着科学的外衣的歪理邪说。(4)骗取钱财。要求信徒将所有钱财奉献给教主,或通过办班、治病、兜售用品等名目骗取钱财;(5)秘密结社。组织体系严密,等级戒律森严,活动诡秘,好进难出;(6)危害社会。主要是表现在用极端的手段与现实社会相对抗。

邪教组织的骗人手段有5种:打着宗教或气功的幌子蒙骗人;用治病、免灾诱惑人;用看相算命、装神弄鬼、蚂蚁写字、白纸显字等各种把戏吓唬人;套近乎拉拢人、小恩小惠收买人;用暴力手段胁迫人。

45.邪教的危害是什么?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但宗教与邪教有着本质的区别:(1)宗教倡导信徒服务社会,造福人群,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邪教在本质上是反社会的,鼓吹、煽动推翻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2)宗教信仰和崇拜的对象是各个宗教特定的神,是固定不变的;邪教崇拜的则是教主本人,教主是至高无上的“神”。(3)宗教有合法登记的团体组织和活动场所;邪教则活动诡秘,暗号联络,聚无定所。

邪教无论是于国于民,都有巨大的危害:(1)破坏家庭。煽动成员抛弃家庭,外出传播邪教,鼓吹“传的越多,将来就可以进天国”,许多成员有家不回,常年在外。(2)破坏生产。鼓吹“世界末日论”,宣扬“一切靠神恩赐”,致使信徒整天忙于信“教”、传“教”。(3)奸淫妇女。许多邪教教主借“神”的名义奸淫玩弄妇女,摧残妇女的身心健康。(4)残害生命。欺骗群众“信教能治病”,一些人因此被致死。(5)毒害青少年。拉拢中小学生参加聚会,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6)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煽动成员暴力对抗政府,扰乱社会秩序。(7)危害基层政权。一些邪教有目的的拉扰基层党团员和干部,侵蚀基层党政组织。

46.怎样及时发现周围的邪教信徒?

主要看邪教信徒的十个变化:(1)性格的变化。寡言少语,不再爱说话,不再爱与人接触,逐渐疏远家人亲友;(2)表情上的变化。表情呆板,紧张不自然,无幽默感,看人的目光躲躲闪闪,显得不自然和做作;(3)情绪上的变化。喜怒无常,敏感多疑,发呆,沉默的次数明显增多。麻木、冷淡;(4)思想上的变化。由于受到歪理邪说的灌输和精神控制,生活观、价值观等发生变化,思想偏激,易走极端,思维简单化,开始迷信;(5)举止的变化。终日恍恍惚惚,目光呆滞,姿态僵硬呆板,身体莫名其妙的消瘦;(6)语言表达的变化。原来的常用词汇减少,开始频繁使用邪教特有的语言。如“法轮功”痴迷者常常习惯说一些令人费解的“法轮功”语言。把不信邪说不练其功的人称为“常人”,邪教“门徒会”则是将会外群众称为“外邦人”;(7)生活兴趣的变化。整天苦思冥想,不再关心新闻时事。突然放弃以前爱好,放弃一度看重的生活目标。没完没了地参加各种神秘的“学习”或活动;(8)社会活动的变化。无缘无故地放弃工作,学业或工作的效率急剧下降。拒绝参加人们和亲友的重要活动;(9)社交范围的变化。突然疏远原来的朋友,转而结识并密切交往的一些新朋友;(10)意识的变化。记忆减退,智力下降,开始出现幻觉、妄想等现象。

发现邪教人员从事地下活动并制作、传播、散发、张贴反动宣传品及秘密串联聚会等活动,请及时拨打110报警或到当地派出所报案。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

47.农民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哪些权利?

现代社会中农民已不可能再完全依赖自给自足生活,衣食住行等生活的各个领域均需要向经营者

消防法规知识问答100题

消防法规知识问答100题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何时经何机关批准,何时实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实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分几章,共有多少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分六章,共五十四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基本内容为: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本法的目的,消防工作的方针、任务及消防监督的主体,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的责任、义务等;第二章,火灾预防,主要规定了各部门及有关场所的火灾预防措施等;第三章.消防组织,主要规定’厂公安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配置等:第四章,灭火救援,主要规定了火灾扑救和社会救援中各有关部门的权利及义务;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违反本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是附则。 4 、消防法规的通常分类? 答:按照国家法律体系及消防法规服务对象,法律义务、对象,我国消防法规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基本消防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二是消防行政法规,如《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例》等。三是消防技术法规。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农村建筑设计规范》等。 5 、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答: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6 、我国消防工作的任务是什么? 答: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7 、我国的消防工作由谁领导、谁负责? 答:我国的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8 、我国消防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我国的消防工作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9 、我国的消防工作由谁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答: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卫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

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 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 1、村民之间买卖房屋在土地方面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村民之间相互购买房屋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还需办理在土地方面相应的手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他人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所以,村民之间购买房屋还需办理农村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的手续。如果没有办理这一手续容易引发纠纷,并且在引发纠纷后,难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 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如何处罚?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采取下列处罚措施处理:一是要求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是对相关违法人员并处罚款。三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止对车辆及牌证做那些改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

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4、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理?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承包地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一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二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该法对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做了如下规定:一是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二是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5、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谁将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一般情况下,发包方是不会就同一块土地同时与两个以上的人签订承包合同的,但现实中却经常出现此类情形。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1)如果承包合同已经依法进行了登记,则已经登记的承包方优先于未登记的合同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如果几个承包合同均未依法登记,则生效在先的承包方优先于生效在后的承包方享有承包经营权。关于合同是否生效的问

生活中常见的30个法律常识

生活中常见的30个法律常识 生活中常见的30个法律常识1、写合同或让他人打欠条,务必让对方在落款名字后面写上身份证号码,否则,后果你懂的。 2、给人借钱:如果给现金,务必当日从银行取现而后保留取现的银行票据,atm机取现则打印票据并保留,银行柜台取现则保留底单;如果转帐,同上,亦务必保留转帐凭证,同时不要注销掉该帐号。否则日后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对方不认可,你亦没有提供资金来源,很可能败诉哦。 3、借人高息的,在给人借款同时,不要马上就拿回当月或当年的利息,不然被拿回来的这部分不视为借款本金,你可以一起喝茶,喝完茶出来再拿嘛,何必急于一时呢。 4、在借款合同中要写明利息,否则视为不用支付利息;利息超过银行贷款利息4倍不受法律保护这个应该都知道。现在p2p 很风行,但实际上制度并不完善,仍需多加谨慎。 生活中常见的30个法律常识 5、关于诉讼时效,如果你是借款方,可以和对方口头约定还款时间,但不要写在借条上哦,这样,你的借条有效期20年不会超诉讼时效。 什么?那你担心对方无限期不还款?没关系,按你们约好的还款日子催一下,不还?不还直接法院见,没关系,法院会认可滴,而且再也不用担心对方突然找不到人过了两年诉讼时效哦。

6、交通事故发生后,务必记得拍一张对方交强险以及商业险的保单,一点都不费神,不然万一双方协商不好,你得到处查询或复印,比较麻烦。 7、如果撞伤了对方,自己需要承担责任,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记住,交警让你预付医药费什么的,推说自己最近买股票亏钱了,没有钱,不要垫付,让找保险公司。作为法官,机动车交通事故案子一般会调解,但调解便有利益让步,调解方案出来往往损害的是之前垫付了医药费方车主利益,便宜了保险公司,我很痛心却无能为力。记住,如果购买了保险,对方损失不大,你是除了鉴定费与诉讼费无需多出一分钱的。 8、作为事故受损方,事故发生后走到诉讼阶段,如果伤残严重,不着急用钱,在法院组织调解时,可以不接受保险公司的调解方案,因为,保险公司至少会在有可能判决赔偿的数目上打折10%以上。但如果本来标的不大,还是建议接受调解吧,早点拿钱,少走程序。 9、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保留好一切票据,包括交通费发票、医药费发票、自己在小药店买药等等一切。 10、众所周知,残疾赔偿金农村与城市相差巨大,所以,如果你是农村户口,只要你租住在城镇,或者在城镇务工,均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如果务工地在发达地区,只是回老家发生交通事故,还可以按照务工地城镇标准起诉残疾赔偿金,那又是一大笔银子。 11、员工上班没有签劳动合同,请保留好工作证,餐票,评先评优等一切证明你工作的证据,双倍工资从你入职第二个月开

农村实用法律知识问

农村实用法律知识问答 农村实用法律知识问答 一、《人民调解法》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施行时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 2、什么是人民调解? 答:《人民调解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3、什么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4、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在哪?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5、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是否收取费用? 答:《人民调解法》第4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6、人民调解员的组成? 答: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

聘任的人员担任。 7、人民调解员的法律责任? 答:《人民调解法》第15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1)偏袒一方当事人的;(2)侮辱当事人的;(3)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4)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8、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人民调解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9、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人民调解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第24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10、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的范围是民间纠纷。调解的内容基本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婚姻、继承、赡养、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一般民事性质的纠纷。下列纠纷人民调解不予受理:(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包括:①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 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轻伤害以上的;③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例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2020年大学生法律知识竞赛试题库及答案(共100题)

2020年大学生法律知识竞赛试题库及答案 (共100题) 1.小明刚满13岁,一天他向母亲要了10元钱买了个文具盒,其母认为文具盒不好看,向文具店老板提出退货。关于小明的购买行为是否有效,说明原因: 答:有效,因为从事该行为无需其母同意 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公民是,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诞生于年。 答:1954年 4.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属于 答:单一制 5.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 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 6.具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合同的权利义务不必然终止 答:一方当事人死亡 7.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应由下列哪些人承担 答:出卖人 8.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什么为准? - 33 -

答:户籍证明为准 9.代理人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承担 答:自己 10.会引起财产所有权消灭和转移的是 答:处分 11.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答: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决定书 1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哪些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犯罪? 答: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13.哪些案件可以提出刑事自诉? 答: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4.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是怎样规定的? 答:不满14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相对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为完全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为减轻刑事责任。 15.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是什么? 答:1.主体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 33 -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一: 一、群众应学习和掌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要宣传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特别是关于家庭联产承包、减轻农民负担等政策(中央1号文件)的同时,结合农村实际学习宣传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末成年人保护法等。 (2)农业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种子法、森林法等 (3)关于经济方面的法规 如: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担保法等。 (4)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刑法、预防末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信访条例等。 二、农民到城镇务工经商要办哪些手续?

目前,对农民到城镇务工经商,全国并无统一的规定。但在一些大城市如北京、上海等对外来人员务工经商有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对外来人员执行三证制度。一是实行《暂住证》制度。规定外来人员到达后,必须按照户籍管理规定,持本人身份证和其他合法有效证明,育龄妇女需同时持婚姻状况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对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核发《暂住证》。末取得《暂住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提供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证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二是实行《婚育证》制度。外来人员中的育龄妇女,在办理暂住登记之后,应当到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婚育证》,末办理《婚育证》的,劳动机关不予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证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三是实行《外来人员就业证》制度。外来人员必须持《暂住证》和其他有关证明向当地劳动行证机关申请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作为在当地务工的有效证件。三证齐全以后,经劳动行证机关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就业手续。外来人员到乡(镇)村企业务工,也应当执行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农民进城打工,遇用人单位(老板)不愿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怎么办? 在农民蜂拥进城打工,劳务市场供过于求的情况下,有些用人单位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主(老板),往往会找各种借口拒绝与打工者签订劳务合同;而打工的农民朋友呢?找份工作不容易,那还有什么权利给老板讲条件、要求老板订合同呢,那么是不是不

农村法规基本知识

农村法规基本知识 一关于农业法 1.农业法的概念 广义的农业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农业经济主体行为和调控农业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的农业法即农业法典,即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对农业领域中的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进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双层经营体制:集体统一经营、农民承包经营。 3.农业法的基本原则 1)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将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首位。 2)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3)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

4)“科教兴农”原则。 5)农业可持续发展原则。 4.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概念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是对农业生产过程的决策以及组织这些决策实施的基本组织制度和形式,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生产经营主体和经营形式。 5.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农民或者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二农村土地承包法 1.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2.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应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

小学生法律知识练习题

小学生法律知识练习 题 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小学生普法知识练习题 一、判断题: 1.考试作弊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 2.升国旗时,军军开间旁边的小红辨绳散了,忍不住笑了起来。() 3.小学生吸烟、喝酒只是毒害自己的身体,没有违法。() 4.我们不要轻易相信对自己亲近的陌生人,更不要将其领到自己的家中。() 5.小明看到马路上没有交警执勤,就不听红路灯指挥了。() 6.行人通过道路时,只要方便,可以斜线行走、跨越衷心隔离护栏或中心绿化带。() 7.小明和妈妈到黄山旅游,看到黄山景色十分秀美,他情不自禁地在山上亭子的柱子上写下“张明到此一游”.( ) 8.新桌子发下来了,有两个同学在桌子后面刻上自己的名字,以免丢失。() 9.午休时间可以和同学讲话、说笑,不睡觉也可以。() 10.在道路上可以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11.我们要按时、认真、独立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 12.午餐时,冬冬觉得饭菜不好吃就倒到垃圾筒。() 13.教室地上的纸屑又不是我扔的,我不管他。() 二、单项选择题: 1.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周岁的公民。

2.小英在大街上看见她以前的音乐老师,她应该()。 A.装着没看见 B.不大招呼,因为王老师现在不教她课 C.主动上前行礼,问好 3.学校、幼儿园的教职人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的体罚。 A.个人志愿 B.人格尊严 C.人身自由 4.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A.人格尊严 B.隐私权 C.受教育权 5.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A.自由、尊严 B.人身、财产 C.成长、健康 6.监护人应当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A.有益身心健康 B.有利于提高学习成绩 C.有利于开发智力 7.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地享有权利。 A.自主选择 B.依法平等 C.政府规定 8.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A.检察机关 B.司法机关 C.公安机关

农民工法律知识竞赛试题库

农民工法律知识竞赛题库 一、简答 1.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1?合法2?公平、平等自愿3.协商一致4?诚实信用 2?《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围包括哪些? 1. 企业 2.个体经济3 .民办非企业单位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劳动合同终止的的条件是什么? 1、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2、经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 3、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 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会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1、提出意见权 2、要求重新处理权 3、支持起诉权 5、《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围包括中华人民国境的企业和哪些?。 1.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 民办非企业单位 3?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 4.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6、劳动争议纠纷解决的途径有哪些? 1、协商 2、调解 3、仲裁 4、诉讼。 7、按照现行规定我国社会保险资金的主要筹集渠道有哪些? 1?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各级政府财政补助 8、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哪些?。 1、青苗的补偿费 2、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3. 土地补偿费4、安置补助费 9、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哪些原则?

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2.适应其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10、失业人员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1、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我国妇女享有哪六大权益? 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以及婚姻家庭权益 12、劳动者何种情况下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有下列情况,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A、在试用期;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的手段强迫劳动的;C、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劳动者也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1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应支付哪些赔偿费用?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应当对劳动者承担下列赔偿责任: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除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外, 还须加付劳动者应得工资收入25%勺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规定补足劳动者的 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 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勺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 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勺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14、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 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工作的,必须向

2016法律知识竞赛100题 有答案

20XX 年法律知识竞赛试题 、单选题 1. 全国法制宣传日是每年的(C ),也就是现行宪法颁布施行纪念日。 A.12 月 1 日 B.12 月 20 日 C.12 月 4 日 2.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 D ),即发生法律效力。 3.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 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 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4. 经国务院批准,自(D )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5. 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C )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A 、收入 B 、利润 C 、增值额 D 、销售额 6. 某医院欲新建一办公大楼,该办公大楼由某城建集团承包建造,则施工许可证应由 A )申领。 7.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 D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 权的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8. 某写字楼项目于 3 月 1 日领取了施工许可证,则该工程应在( B )前开工。 A. 4 月 l 日 B. 6 月 1 日 C. 9 月 1 日 D. 12 月 1 日 9. 某写字楼项目于 3 月 1 日领取了施工许可证, 若因故未能按期开工, 应向发证机关 申 请延期,最多可延期( B )次。 D.12月8日 A. 打印 B. 盖章 C. 负责人签字 D. 送达 D ), A. 公示 B. 通知 C. 公布 D. 公告 A 、20XX 年1月1日 、20XX 年5月1日 C 、20XX 年 1 月 1 日 、20XX 年 5 月 1 日 A. 医院 B. 城建集团 C. 城建集团分包商 D. 医院或城建集团 A. 发包前 B. 立项批准前 C. 初步设计批准前 D. 开工前 A.1 B.2 C.3 D.4

农村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农村法律法规知识问答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农村法律法规知识问答(二) 11.村民会议有哪些职权? 答: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会议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职权:(1)村内重大事项的决策权。(2)建章立制权。(3)监督权。(4)其他权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12.村民代表会议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答: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它向村民会议负责,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之前,村民委员会应将所讨论的事项在村内公告。村民代表要在所代表的村民当中,广泛征求意见。开会时,村民代表要将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客观真实地加以反映,从而达到直接民主的目的。 13.村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如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等,应坚持公开。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当前,要将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及时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公开。 14.村务公开的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是怎样的? 答:各地农村应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是: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15.哪些事项应实行民主决策? 答: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集体经济已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要按照改革后的有关要求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法律知识宣传手册

法律知识宣传手册 您好!您平时遇到过纠纷吗?您受到过不正当的侵害吗?您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吗?法律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目前我们国家正在建设法制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所以我们要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其实我们现在的生活中就有好多事情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下面我们把日常生活中可能用到的法律知识写下来,虽然不多,但希望能够给您一些帮助,也希望您能够学会运用法律来解决一些问题. 1、如果你被虚假广告欺骗了,该怎么办? 你要及时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你的举报有时会很好地帮助他们,同时也会好地保护你自己。 2.街头兜售小红旗能否用来装饰房间? 街头兜售的小国旗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不允许使用的. 3.如果你回家发现被盗,该怎么办? 你的第一个任务是马上报案,然后等待公安人员勘查现场。你千万不要急着去看家里丢了什么东西而贸然闯入,有时候破案的线索就在那些很容易被破坏的蛛丝马迹中。 4.民间借贷利息受法律保护吗? 民间借贷关系中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做你想做的

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否则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5.打官司该上什么地方? 民事纠纷可以到人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纠纷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刑事案件中的公诉案件(一些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的犯罪,如杀人、抢劫等)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查处后交由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自诉案件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 6.作为消费者你享有哪些权利? 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安全权、求偿权、参与监督权、接受消费者教育权、建立消费组织的权利。 7.赠品或奖品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可以要求销售者维修、调换或者赔偿? 当然可以。 8.削价商品实行质量保证吗? 削价商品依然实行质量保证,当削价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还,销售者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9.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加以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协投诉电话:12315);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做你想做的

农民工必备法律知识

农民工法律知识之一----农民外出务工的准备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制作 当您准备进城务工时,要将外出务工需要的一些证件、材料准备齐全。要弄清楚需要携带什么证件,哪些证件在哪里可以办理,办理有关证件时需要哪些材料,以及外出旅途中注意的事项。 1、农民外出务工时需携带哪些证件、材料? (1)居民身份证。农民外出务工时,一定要携带能证明自己身份的居民身份证。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该证明是由县(区)计划生育部门制作颁发的,用以记载本人计划生育情况的证明。 (3)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该卡是由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制作颁发的,准备外出务工的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即可前往办理。 此外,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应携带其所取得的职业技能培训证明,以便于进城后增加就业务工的机会和提高工资待遇。 2、农民外出务工在务工地需要办理哪些证件手续? (1)暂住证。暂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在其他地区暂住的证明。 暂住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工地的务工人员,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申领者本人也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直接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暂住证为一人一证。除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可以收缴或者吊销暂住证以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公民的暂住证。 随着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目前有许多地区已在逐步改革暂住证的管理和申领规定。外出务工农民要注意向务工地公安派出所了解有关暂住证的新规定。

(2)外来人员就业证。外来人员到达务工地后,需要持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及当地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等,到务工就业所在地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将要求外来务工人员出示外来人员就业登记证。 3、居民身份证有何用处? 居民身份证是证明我国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凡是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都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领居民身份证。公民在办理下列事务、需要证明身份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1)选民登记;(2)户口登记;(3)兵役登记;(4)婚姻登记、收养登记;(5)入学、就业;(6)办理公证事务;(7)前往边境管理区;(8)办理申请出境手续;(9)参与诉讼活动;(10)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11)办理个体营业执照;(12)办理个人信贷事务;(13)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14)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15)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16)提取汇款、邮件;(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它情形。 4、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被查验的公民不得拒绝。(1)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2)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3)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4)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它情形。 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需要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时,应当首先出示自己的执法证件。 除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作为抵押。 5、居民身份证如果丢失怎么办? 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

2016年法律知识竞赛100题-有答案

2016年法律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选题 1. 全国法制宣传日是每年的(C),也就是现行宪法颁布施行纪念日。 A.12月1日 B.12月20日 C.12月4日 D.12月8日 2.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 D ),即发生法律效力。 A.打印 B.盖章 C.负责人签字 D.送达 3.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 ( D ),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A.公示 B.通知 C.公布 D.公告 4.经国务院批准,自(D)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A、2015年1月1日 B、2015年5月1日 C、2016年1月1日 D、2016年5月1日 5.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C)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A、收入 B、利润 C、增值额 D、销售额 6. 某医院欲新建一办公大楼,该办公大楼由某城建集团承包建造,则施工许可证应由 ( A )申领。 A.医院 B.城建集团 C.城建集团分包商 D.医院或城建集团 7.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 D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 授权的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A.发包前 B.立项批准前 C.初步设计批准前 D.开工前 8.某写字楼项目于2005年3月1日领取了施工许可证,则该工程应在( B )前开工。 A.2005年4月l日 B.2005年6月1日 C.2005年9月1日 D.2004年12月1日 9.某写字楼项目于2005年3月1日领取了施工许可证,若因故未能按期开工,应向发 1 / 1

农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讲座

农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讲座 第一部分务工维权知识 一、进城务工须知 (一)进城务工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进城务工农民要达到法定的年龄,即年满16周岁,并且要有劳动能力。 2、要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且不因外出务工而影响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二)不要盲目进城。盲目进城去寻找工作,至少有以下几个不良后果: 1、很难找到工作。 2、浪费自身的钱财。 3、容易上当受骗。 (三)进城务工需要有相关证件 1、有效居民身份证件。 2、16-49周岁的育龄妇女还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二、外出务工一定要签定劳动合同 1、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劳动合同的作用有哪些? (1)劳动合同是产生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2)劳动合同是我国公民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一种主要法律形式。

(3)劳动合同能够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劳动合同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能促进用人单位工作效率个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5)劳动合同可以避免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3、为什么外出务工者与用人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有利于劳动合同的履行和管理机关的监督,发生劳动争议后也便于与时处理,能有效的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4、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以与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同时,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5、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 劳动合同期限应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不能强行规定期限。 6、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1)要认真阅读由用人单位拟定的劳动合同内容,注意劳动合同中是否有违背自己意愿或利益的内容。 (2)要注意弄清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积极参与协商拟定劳动合同。。

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民法常识 1、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哪几种? 答: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鉴于年龄、智力发育和精神状况的不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具备部分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备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设立民事义务的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什么是诉讼时效? 答: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我国民法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即部分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它们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上述三种诉讼时效期间,前两种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什么是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答: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刑法常识 1、怎样区分与犯罪? 答: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都是行为,而当行为达到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程度时就构成了犯罪。也就是说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行为,但行为并不一定达到犯罪的程度。 2、什么是赌博罪?赌博罪与赌博有什么区别? 答:赌博是一种行为。赌博罪则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障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赌博罪也是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种。赌博罪与一般赌博行为的区别主要有两点:

2020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多选题库及答案(共100题)

范文 2020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多选题库及答案 1/ 7

(共100题) 2020 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多选题库及答案(共 100 题)1.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地方的(AB) A.人民代表大会 B.人民政府 C.人民法院 D.人民检察院 2.我国国家领导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有(ABC) A.委员长、副委员长 B.国家主席、副主席 C.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D.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 3.我国公民的政治自由主要有(BCD) A.选举自由 B.言论、出版自由 C.集会、结社自由 D.游行、示威自由 4.宪法不同于其他一般法律,宪法是根本法,这主要表现在(BCD) A.宪法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 B.宪法的内容在于规定一国的根本制度 C.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5.D.宪法的效力不同于一般法律 6.宪法规定,我国行使宪法监督职权的机关是(AB)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最高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 6.2014 年 10 月 23 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下列哪几项?(ABC) A 依法治国

B 依法执政 C 依法行政 D 依法治理 7.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其特征是下列哪几项?(ABCD) A 科学立法 B 严格执法 C 公正司法 8.D 全民守法 9.下列哪些事项只能制定法律?(ABCD) A 国家主权的事项 B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C 民事基本制度 D 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9.根据立法法规定,需要制定法律但尚未制定法律的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哪些事项除外?(AB) A 犯罪和刑罚 B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 3/ 7

2016年专业技术人员常用法律知识培训教程试卷及答案

《专业技术人员常用法律知识培训教程》考试试卷 姓名:单位: 一:单项选择。(共20题,每题2分) 1、按照规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不同,法律可以划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其中根本法又称( A )。 A宪法 B 民法 C 刑法 D 行政法 2、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罚,体现了法律的( C )。 A评价作用 B 教育作用 C 强制作用 D 指引作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情况中,行为人不受行政处罚的是() A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B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C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D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服务者向消费者提供质低价高的服务,是对消费者()的侵犯。 A公平交易权 B人格尊严权 C 损害求偿权 D选择服务自主权 5、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A 出生 B 10周岁 C 16周岁 D 18周岁 6、经营者为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的行为是()。 A违约行为 B 正当竞争的行为 C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D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7、 ( )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A科学立法 B依宪治国 C 依法行政 D公正司法8、不属于依法治国方面内容的是:( ) A科学立法 B依宪治国 C 依法行政D公平服务9、知识产权作为法律所确认的知识产品所有人享有的依法民事权利,不具备以下特点:() A权利客体是一种无形财产。 B权利具有特殊性 C权利具有地域性 D权利具有时间性 10、不属于依法治国的基本特征是() A全局性 B整体性 C目的性 D长期性E服务性 11、《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含:( ) A合法原则 B公正原则 C公开原则D服务原则 E便民原则 12、物权法规定的物权不包括( )。 A所有权 B用益物权 C担保物权 D处分权 13、不属于行政诉讼管辖的是() A级别管辖 B 人民管辖 C地域管辖 14、( )是指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法律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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