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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合同的约束性条款2013-10

谈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合同的约束性条款

天津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刘宁

关键词:成套设备项目 约束性条款 质保期 尾款 质保金 银行保函 URDG

成套机械设备出口项目(简称成套项目)合同的后期工作通常包括设备安装/调试后的试产验收、履行质保期内的义务直到结清合同尾款。要确保后期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国外业主或进口商钻合同条款空子而拖延或拒付尾款,合同中的约束性条款对保障我国出口企业利益非常重要。本文侧重讨论合同中的试产验收、质保期、质保金及银行保函条款容易忽视的环节及如何增加和设定约束性条款与读者共享。

一试产验收

验收书是我国出口商或卖方(以下统称中方)项目工厂试产验收后收回合同预留金的重要凭证。如期实施试产是中方获得国外业主或进口商(以下统称外方)签发的验收书、及时收回尾款的前提。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因试产条件不具备而导致试产验收工作长时间拖期的现象在我国对外成套项目业务中时有发生。其结果,不但会增加中方境外人工费,而且,由于尾款未能如期收回而增加中方的融资成本。要避免吃哑巴亏、减少损失,一旦发生试产拖期情况,中方能做到有理有据可依,合同中增加对试产条件的约束性至关重要。

(一) 试产条件的时限性

成套项目工厂设备在安装调试后进入开机试产前,一般应满足三个基本条件:

公用工程条件:通常指合同界区内工艺设备正常生产运转包括开机试产所需的电/水/汽等及与生产配套的其他工程。

原料条件:经工艺装置运转,通过物理加工或化学反应过程生产制成产品所需的原料。

人员条件:全套工艺装置正常运转所需的生产及管理人员。

对于非EPC(EPC即交钥匙工程)项目,由于公用工程、原料及人员一般皆由外方负责提供,因此,为确保后续试产验收工作程序按时启动,在合同三个基本条件完备时间上应对外方提出要求和规定,否则极可能出现状况。

外方考虑自身利益(或市场变化或资金周转困难等等因素)而恶意拖延施工进度将带来的后果:

增加中方境外人员的人工成本。

是坐等还是撤回国内、因之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应由谁来承担,是一个非常棘手和双方难于达成共识的难题。因此,合同中增加对原料到位时间的限定很有必要。

对于项目施工周期较短的一般小规模的成套项目,设备安装和开机试产往往是一气呵成。也就是说,一旦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就要开始进行试产验收。中方派出的技术服务队伍,不能因为原料未到而久久等待。因而,中方与外方商洽合同时,要增加原料到位时间的规定。原料不备妥,中方不可贸然派出技术服务队伍,减少不必要的费用开支。

对于施工周期较长(一年以上)的中大规模的成套项目,设备的安装往往要分阶段进行。对外方原料到位时间的规定,可以结合最后阶段的设备单机调试时间及中方开车技术服务队伍的入场时间来设定。

(2)进场时间

在某些发展中或欠发达国家,如果中方不强调,外方的设备操作人员一般是不参与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的。有的特殊成套项目(石油化工类),外方人员即使在国内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对设备的认识依然肤浅,依然需要在现场进行再培训。因此,从中方的角度考虑,一般都希望现场培训与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同步进行。单独进行培训,无疑要增加中方在对外方人员技术培训环节

的工作量和培训时间、影响工作进度。而如果外方人员不经培训直接进入开车试产不仅风险极大,且由于外方人员对设备生疏而影响开车试产及验收的顺利进行。

为此,在合同中宜增设进场时间的条款,规定外方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在设备安装中(至少在安装后期)和调试前进入现场,与中方技术人员一道参与相关设备的后期安装和调试工作。外方人员不但可更好地熟悉设备构造及操作方法,同时也能从中方技术人员手中学到设备维护方面的技能。

如前面所叙,因公用工程与设备的安装调试时间相关,而设备安装调试又与中方设备发运时间相关联。因此,完工时限的规定可以中方设备装船提单日或货物到目的港后的某一个合理时段来规定。

由于中方对货物到目的港的具体日期不好控制和掌握,建议最好采用双方认可也容易接受的设备发运提单日来规定。例如,合同的公用工程条件中可增加:业主负责的公用工程须在中方设备装运提单日后第X个月完成从以上讨论可以看出,三个基本条件的时限性条款与中方的人工费成本有直接的关系,而后一个基本条件的时限性条款又与试产验收的顺利与否密切相连。对三个基本条件提出了时限规定,才能有效的规避窝工等待风险,减少中方的费用成本。

中方在合同中对试产时限长短设定宜根据成套项目的特点、经验及项目所在国的国情来设定。对于某些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对经济欠发达或政局不太稳定的国家,中方在工期进度计划安排上,对试产时限须留有一定的余量,做到内松外紧。同时,在项目成本核算中也要充分估计以确保中方的既得利益。

(二)试产时限及验收书

试产条件具备,便可实施试产验收。要确保试产验收顺利进行,避免日后在收回尾款的时间及质保期的计算上产生纠纷,以下两个环节不可大意:

1.试产时限

在一般中小规模的成套项目合同中,对试产时限(即开机试生产的持续时间或天数)不做任何规定,是多数初涉国际市场设备生产企业或外贸人员极容易忽视的一个环节。如合同对试产时限没有明确规定,试产时间的长短,全凭外方的感觉和情绪走。外方高兴,或许点到为止,不高兴或借故有意要求延长试产时间,你也没辙。在尾款还押在外方手里的情况下,尤其如此。试产时间拖得过长,显然对中方不利。因此,合同中对试产时限进行规定和约束是非常有必要的。

试产时限一般可以工艺设备处于稳定正常工作状态下稳定生产出的合格产品的一个必要时间段及经验来规定。在规定试产时限的同时,还应强调试产工作必须是连续的,不允许中断。

例如,对于连续不间断生产的成套设备(化工//玻璃/冶炼等),常用连续运转xx小时来规定。其他间歇性生产的成套设备可用连续运转xx天数来规定。

2. 验收书

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试产后,双方将根据合同技术附件中的产品技术指标规定、抽检方法及合格品的判定规则对生产出来的产品进行检验,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则可视为项目通过验收。项目通过验收的重要依据便是外方签发的验收书。

验收书是项目工厂质保期到期后中方收回尾款的重要证明文件。此外,在工期进展正常的情况下,验收书的签发日还是确定质保期起始点的一个重要依据。因此,不论合同的支付条件是否预留尾款,一旦验收通过,中方派驻工地代表都应该要求外方签发验收书。同时,为避免外方故意拖延签发时间,对外方签发验收书的时间也应有限定。

如,合同中可设置条款:合同工厂通过验收日,买方应当日签发验收书(或,最迟应在x 天内签发验收书)。

对于成套项目规模小且合同金额不大(几十万美元)的业务,国内出口企业与国外客商约定的付款条件较好,全套设备出运后即可收回合同全款。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企业认为反正全部货款在发货后即可收回,不存在尾款的问题。在合同商务条款的设定上也很马虎。不谈验收条件,

也无验收书的要求。我认为不妥,因还存在质保期的问题。在既无外方签发的验收书也无双方认可验收通过的类似验收书的证明文件状况下,质保期到期日在哪一天,模糊且不确定。未来一旦设备或产品出了问题,是否在质保期内?双方将很可能产生异议和纠纷。

二 质保期

由于成套机械设备出口项目的主体是机械设备,因而,成套项目合同的质保条款通常指卖方对所供设备的品质和维护在规定的一个期限内承诺的责任和义务。该期限即质保期一般为一年。质保期除了涉及到卖方承担责任时间的长短外,还与合同尾款收回时间的早晚有关。关键点在于起始点的选择和规定上。

(一)以验收日为起始点有风险

在我国成套项目出口业务中,合同工厂通过验收后,以外方验收书的签发日为起始点来计算质保期较为多见。以验收书签发日作为质保期的起始点似乎合情合理,然而,如果出现如下情况,你便能感知到该条款带来的风险:

如,设备完成安装调试后,因外方原料未到或其它非中方原因导致试产验收拖延了一段时间才完成的话,如以验收书签发日为质保期的起始点,拖延和耽误的这一段时间将累加在质保期内,无形中延长了中方的质保期。拖个十天半月的,或许还在中方预测范围内。但如拖得过长,因之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及风险将与日俱增。更为甚者,如试产验收迟迟不能进行,验收日根本无法确定,从而导致中方无限期承担质保责任。

(二)两个起始点的保障

为避免以上情况的发生给中方带来的风险,对质保期起始点的规定,除了按验收日为起始点外,还须增加一个事件的发生日作为起始点,以早到为先原则来加以约束才能有效地避免风险保护中方利益。

增加这个事件发生点来约束质保期,其主要目的是防备未来验收日的不确定带来的风险。换句话说,即使未来验收日不确定,质保期也可以通过之前某一个已经发生的事件来规定。

由于质保条款与中方所供设备有关,显然,选择一个与设备相关的事件,诸如,货物发运日或到港日较为合适。

如,质保期起始点可设定为:设备试产验收后12个月或设备运到目的港之日起的18个月,早到为先。或,设备试产验收后12个月或设备装船提单日起的18个月,早到为先。

对于前款,因中方对货物到港日不好控制和掌握,容易产生歧义,建议不采用。而后款是以装船提单日来限定的。提单作为银行议付的主要单据之一,其时间点易被双方认定和接受。因而,后款对中方来说更为有利。

质保期起始点的两个时间点约束,将不确定性变成了确定性,规避了中方质保期的延期风险。不论工期如何拖延,只要质保期到期,中方在质保期内承诺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便视为完成。

三、质保金及保函

(一)质保金

在成套项目出口合同的付款方式上,外方为维护自身利益,在收到全套设备并支付大部分货款后,都会要求预留合同总额的一部分(通常为合同总额的5-10%)作为尾款(或称预留金或留滞金)。根据项目规模及合同总额的大小,尾款的支付有时又可分为设备安装/试产验收后若干天支付和质保期到期日后支付等两部分。后一部分尾款因涉及到质保期,业内人士常称之为质保金。

前一部分尾款支付出现的问题较少,此处不探讨。后一部分尾款(即质保金)拖欠事件时有发生。除设备原因外,多因合同对质保金的支付或返还时间无明确约定所致,给外方留下可乘之机。根据本人体会,我认为在合同条款设定时,以下三方面要引起关注:

1.质保金与质保期相关

首先,在合同中必须强调,买方预留质保金的目的在于约束卖方履行质保期内承诺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切不可小看只是一句话,它在质保金释放时间的规定上来说是一个铺垫。其真正用

意在于强调质保金的留滞期限与质保期密切相关,质保金的释放应以质保期是否到期来判定。 2.质保金释放时间

正如前面对质保期起始点讨论的那样,质保期的计算存在两个时间起始点的约束且遵循早到为先原则。因此,质保金的释放时间以验收书签发日后一年为期限显然是不妥当的,而应该且必须坚持以质保期到期日为前提条件。

3.质保金返还方式的可选性

为降低融资成本或减轻资金周转压力、加快资金回笼,中方总希望能提前收回外方留滞

的质保金。根据国际惯例,卖方可凭质保金保函提前获得质保金。由于这种保函的特点是无

条件、不可撤销和见索即付,且外方在保函条款上始终处于强势地位。不是说你提供了银行

保函,收回了质保金,便万事大吉。在某些情况下,按这种方式提前收回质保金对中方未必

有利。

如,某些进口商或业主为延长卖方责任时间,会在保函快到期前提出展期要求。你若跟

进(尽管不情愿,却也无可奈何),又唯恐以后外方展期要求没完没了。提心吊胆,非常被动。若不跟进,提前收到的质保金不得不退赔,在时间和费用上,得不偿失。

因而,是否有必要以银行保函方式来提前收回质保金,应根据成套项目规模、企业自身

资金状况、银行保函资费、项目所在国的经济环境、施工状况以及外方信誉等因素来决定。

中方为了做到既可在质保期到期日后收回质保金又可凭银行保函提前收取质保金,可在

合同中设定可选性条款,到时便可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选择质保金的收回方式。

如,可设置条款:合同总额的5%质保金,买方应在质保期到期日后x天之内返还卖方,或买方也可凭卖方提供的银行保函提前返还。

(二)质保金保函

以银行保函方式提前收回质保金的保函称为质保金保函。是指担保银行应工程承包方、供货方的申请而向业主或买方出具的,保证承包方、供货方在提前支取合同质保金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文件。由于它属于银行信用,因而易于为合同双方所接受。尽管这种保函以见索即付为特点,是独立于合同之外、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性文件,但保函开立的依据是来自于合同。因此,为避免未来双方在保函条款上产生异议,确保未来保函的顺利开立,在设置合同条款时要注意如下问题:

1.转开保函

某些国家为保护当地业主利益,其国家法律强制要求业主不可直接国外银行开立的保函,保函须通过当地的银行转开。其程序一般为,国内出口企业须根据国内银行开立保函的要求向银行提出申请及反担保,得到批复后,由国内银行向当地银行开立见索即付的反担保保函,再由当地银行向业主转开保函。国外银行保函转开费率一般来说比国内银行的高。因而,在合同中条款中尽可能坚持:

1)质保金保函将由中方从中国的银行直接开立给外方。

2)中国境内的银行费由中方自己承担,中国以外的银行费用应该由外方承担。

有了2)款的约束,即使未来外方提出保函转开要求,其转开行费用也可力争由外方承担。此外,中方应事先了解当地银行保函相关资费情况,对转开保函可能发生的费用做到心中有数,在核算银行费用时也应留有余量。日后,万一外方不同意直接接受中方银行保函,坚持要当地银行转开且转开费用要中方承担的话,由于成本核算中已考虑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中方也不至于吃亏。

2. 未来保函时效条款的约束性

我国银行对外保函根据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s)都有固定的条款格式。根据本人体会,双方容易出现的争议主要反映在保函的时效条款上。

根据URDG规则,时效条款包括生效期和失效期两个方面。在合同中对这两个方面如无明确的

规定,一旦中方需要以银行保函来提前收回质保金时,将很可能在保函的时效条款上与外方发生分歧。双方扯来扯去,不仅耽搁保函开立时间,而且延误质保金的回收时间。因此,在合同中对未来银行保函的时效条款作出明确规定、做到有约在先是非常必要的。

1)生效期

根据URDG 758(2010年修订版)规定,受益人有权自保函开立之日或保函约定的开立之日后的其他日期或事件之日起提交索赔。也就是说,保函的生效日如无约定或约定事件发生日的规定,则银行保函的开立日即为生效日。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中方保函开立在先,外方支付质保金在后。在中方尚未收到质保金的情况下,银行保函从开立日即生效无疑将增加中方双倍风险。因此,银行保函的生效日应以约定的事件,即中方收到全额质保金为前提条件。

2)失效期

关于保函的失效,URDG 758 规定为保函中指明的最迟交单(即提交索赔书)的日期或保函中规定导致保函失效的事件。如保函中既规定了失效日,又规定了导致失效的事件,那么,保函在失效日和失效事件二者中采取早到为先原则。

一般情况下,在开立保函前,合同项目的试产验收业已完成且中方已获得外方签发的验收书。由前面对质保期起始点的讨论得知,质保期的起始点取决于两个时间点且以早到为先原则来判断。也就是说,只要验收书签发,质保期的到期日便可确定,与之相关的保函有效期也就随之确定。

质保期到期时间的规定如果在合同质保条款中已有明确说明,那么,保函的失效期便可设置为:保函失效期依据质保条款规定。或,质保期到期日即为保函的失效期。两者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前者较为隐晦,而后者较为直接而已。

当然,在合同实施期间有时会出现工期拖延过长且质保过期而试产验收迟迟未进行的特例。鉴于此情况,开立保函已失去意义,应另当别论。

通过以上讨论,我们可以从时域区间上看出,试产验收、质保期、保函效期以及质保金支付条款在时域上存在逻辑关联。质保期时域上限的规定在试产验收、尾款支付以及银行保函效期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拟定和与外方商洽合同条款时,做到缜密性、关联性和相互制约性才能有效地保护中方权益和利益。

撰稿人: 刘宁 201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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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四个注意事项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四个注意事 项 一般情况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为出借人,被告多为借款人。在特殊情况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债务人,所谓特殊情况是在债务人认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能向法院,如债权人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扣收贷款,或者债务人重复还款等。除这些情况外,还有哪些是值得我们注意的呢? 一、准确地列明借款合同的当事人 1、借款同时有保证人的,保证人可以是共同被告; 2、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为人同时也知道借款人的,可以行为人和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3、“私贷公用”情况下当事人的确定。实践中有些地方出现“私贷公用”的情况,所谓“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业,由于已经有逾期贷款未还等原因而不能贷款,于是便由个人或私营企业以自己名义代为贷款,所贷款项由企业使用。这就是所谓“私贷公用”。私贷公用以合同法的规定,应该属于委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为原告没有异议。如何列被告,应考虑以下情况:

(1)出借人不知道贷款人是企业,贷款后贷款人也未披露企业用款情况,企业也未主动介入还款事宜的,应以借款人为被告; (2)贷款后借款人披露了实际用款人,出借人选择借款人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仍然应列借款人为被告; (3)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出借人选择用款人为被告,可以用款企业为被告。如出借人坚持以借款和用款人为共同被告,法院也应允许,因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诉权。 4、借款单位或者担保单位发生了变化,如合并、分立、改制、破产等,原告起诉谁,包括与该企业有关系的单位如上级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即列为被告。 二、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关系到借贷关系是否受到保护。因此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时,应该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1、进行非法活动的借款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三)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最高院1991年7月2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货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比如有的企业见炒股或者买卖烟草赚钱,便买通金融机构某些承办人编造假的贷款理由如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协议的8大关键性条款

私募股权投资协议的8大关键性条款 在获得令人满意的尽职调查结论后,进入股权投资的实施阶段,投资方将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作为约束投融资双方的核心法律文件。本文分别从交易结构条款、先决条件条款、承诺与保证条款等八大条款对“投资协议”进行梳理,以供参考。 在股权投资业务中,投资方通过对拟投资的标的公司进行初审后,会与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谈判,确定估值、投资交易结构、业绩要求和退出计划等核心商业条款,并签署“投资意向书”(Term Sheet)。 之后,投资方会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获得令人满意的尽职调查结论后,就进入股权投资的实施阶段,投资方将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作为约束投融资双方的核心法律文件。 本文对投资协议的关键法律条款进行了概况梳理: 一、交易结构条款 投资协议应当对交易结构进行约定。交易结构即投融资双方以何种方式达成交易,主要包括投资方式、投资价格、交割安排等内容。 投资方式包括认购标的公司新增加的注册资本、受让原股东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少数情况下也向标的公司提供借款等,或者以上两种或多种方式相结合。 确定投资方式后,投资协议中还需约定认购或受让的股权价格、数量、占比,以及投资价款支付方式,办理股权登记或交割的程序(如工商登记)、期限、责任等内容。 二、先决条件条款 在签署投资协议时,标的公司及原股东可能还存在一些未落实的事项,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因素。为保护投资方利益,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相关方落实相关事项、或对可变因素进行一定的控制,构成实施投资的先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协议以及与本次投资有关的法律文件均已经签署并生效;

合同法中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款

合同法中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款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合同违约责任,文典律师特别整理了此篇文章,以下内容主要从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内容、违约责任特征及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款三方面介绍,欢迎大家阅读交流。 一、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内容 1.违约形态 一是根据违约的时间,将违约分为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实际违约是指事实上已经发生了的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形。正如第107 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预期违约是指合同还未到履行期,但合同一方当事人用语言或者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形。正如第108条的规定,合同虽然尚未到期,如果一方有不履行的表示,对方也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根据违约程度,将违约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不履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形。 2.责任方式 (1)实际履行:第109条规定,关于金钱债务,必须实际履行;第110条规定,关于非金钱债务,特殊情况不适用实际履行。这些特殊情况包括: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赔偿损失:第112条规定,实际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如果对方还有损失,应赔偿。根据第113条的规定,赔偿的范围包括违约所造成的所有损失,该损失中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应遵守“合理预见规则”。

(3)支付违约金: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违约金不得过高或过低。 (4)执行定金罚则:关于定金的问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具体规定执行;如果当事人同时约定有违约金和定金的,只能选择其一执行。 (5)其他责任方式:第111条规定,违约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因为质量不符合约定,首先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责任方式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等违约责任。 3.免责事由 第117条、第118条规定,只有不可抗力方可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但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4.其他 (1)防止损失扩大规则:第119条规定,非违约方不可坐视损失扩大,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主张赔偿。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因第三人原因而违约:第121条规定,因第三人方面的原因而违约,不是免责理由。 (3)责任竞合:第122条规定,当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 二、违约责任特征 (1)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就包含了

合作协议违约条款

合作协议违约条款 篇一:合同违约责任怎么写 合同违约责任怎么写: 1、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条款约定 违约责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详细约定,对于延迟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货款的可以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还可以约定一条总的违约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元,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 3、损害赔偿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以上为合同违约责任的写法。 篇二:合同条款-违约条款 承运人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期将货物运达目的港码头,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甲方违约金元。 2.乙方船舶起航后未电报通知甲方准备卸船时间,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违章装、卸造成货物损坏,应赔偿实际损失,并向甲方偿付损失部分价款%的违约金。

项目施工管理约束性条款

中铁四局项目施工管控约束性条款 (施工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夯实全局项目管理基础,加强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进度、技术等方面的控制力,确保项目全过程始终处于可控状态,特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项目管控条款为红线条款,是从局现行管理制度、办法中提取而来的,不求全面性、不求系统性,只求每条每款执行的必须性,因此是否定性条款。 第三条本次项目管理约束条款的制定,不影响局现行的各项管理办法、制度的效力,本次汇编条款中未明确的有关事宜仍按局现行的管理办法、制度执行。 第四条随着全局项目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局将继续修订完善本管理条款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大型建设项目中由各个公司组建的“项目分部”,须同样执行本管理条款中对“项目经理部”的各项要求。 第六条本项目施工管控约束性条款将作为局专业片区管控、稽查大队、局施工生产大检查的依据和检查重点内容

第二章施工管理 第七条项目中标后交接 项目中标后,各公司市场营销部门应及时向公司生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并进行项目有关情况的交底工作,双方均应留有工作交接清单。 第八条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 1、项目经理部机构设置 项目中标后,公司应下达项目组织机构令,项目经理部的各业务部门设置应涵盖项目所有的管理工作,要明确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2、主要人员配置 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按投标承诺到位,如发生人员变更,及时履行变更手续;项目安全总监按局规定配置,并进入项目领导班子。 第九条项目管理交底 各公司应在项目经理部组建后一个月以内,组织相关机构业务部门对项目进行管理交底,交底工作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条整章建制 项目经理部组建后,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整章建制工作,涉及施工生产部门的各项管理办法和制度详见第3~8章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施工准备 1、施工调查 工程开工前,须由上级或同级单位组织施工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2、技术准备 项目开工一个月内,须完成项目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总体方案(不含专项方案)的编制和专项方案编制计划,开工两个月内完成总体施工

(无答案,可打印)约束性条款试题

局新版《项目施工管控约束性条款》测试题 单位:姓名:职务:得分: 一、选择题(共43题,每题1分,共43分) 1、项目开工前,()组织技术人员集中学习局《施工技术管理办法》,并组织考试。 A 项目经理 B 项目总工 C 安全总监 2、项目经理部组建后,应在()完成整章建制工作,涉及施工生产部门的各项管理办法和制度按照约束性条款相关内容办理。 A 一个月内 B 二个月内 C 半个月内 3、项目进场()内,须完成项目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总体方案(不含专项方案)的编制、专项方案编制计划和安全质量管理组织设计(策划书),进场两个月内完成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上级评审。 A 二个月内 B 三个月内 C 一个月内 4、项目开工()完成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上级评审和安全、质量管理组织设计(策划书)。 A 一个月内 B 两个月内 C 三个月内 5、施工技术方案实施前须由()组织向项目生产副经理、安全总监、各职责部门、主要施工班组负责人进行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应突出施工工艺(流程)、安全质量控制、关键技术措施及注意事项。 A 项目经理 B 项目总工 C 安全总监 6、()专项技术交底必须交到参与施工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安全质量管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手中,交底的内容应是分年、季、月编制的有针对性安全质量措施或专项的安全质量措施。 A 单位工程 B 施工技术 C 安全质量 7、项目测量管理实行()负责制,项目总工程师应负责测量管理体系的建设以及制度的建立、落实和测量队伍的组建。 A 技术主管 B 项目总工 C 项目工程部长 8、项目部必须坚持调度报告制度、周例会制度和月计划会议制度,对()完成实行月末检查收方,对计划未完成情况要有原因分析和改进措施。 A 周计划 B 季度计划 C 月度计划 9、工程开工前,由()组织对项目关键工序和特殊工序进行界定,明确必须开展旁站和实行“三检制”的工序,并组织编制关键工序和特殊工序的作业指导书,同时设计旁站工序和领导带班制工序的记录表格。 A 项目经理 B 项目总工 C 安全总监 10、经理部必须制定完整的()(包含培训内容、对象和培训时间及授课老师),各项培训应编制培训讲义并留有培训记录。 A 岗位培训计划 B 岗位培训内容 C 岗位培训方案 11、经理部必须在开工两个月内制定竣工文件编制办法、计划、具体人员分工,()是竣工文件编制工作的责任人。 A 技术主管 B 项目工程部长 C 项目总工程师

采购合同违约条款的约定技巧

采购经理采购合同违约条款的约定技巧 一、风险点列述要尽可能全面 对于采购方而言采购合同的主要风险为对方迟延交货和产品 质量瑕疵。采购者在签订采购合同中一般都能注意到这两个风险但是对于如下风险点却往往忽略 一货物灭失风险 货物灭失风险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不仅给合同当事人间的货物交付给予了一般风险归属界 定同时也给予合同当事人以约定风险归属权。对于一些特殊货物仅仅交付给买受人但是出卖人并不给予任何履行辅助的话极容易造成货物的毁损或灭失。此时如果仍然要求买受人承担风险显然有失公平。而这类情况又显然少见法律给予统一规定似乎没有太大必要而充分发挥合同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却有可能将问题处理的更好。但是如果采购人没有充分利用好该自由协商风险归属的机会一旦风险发生对于没有专业管理货物经验的买受人而言产生的货物灭失风险只有自己承担。而假如直接约定货物灭失风险不以货物买方对货物的接收为限对于摊平货物交付后的灭失风险必然大有裨益。二单证交付风险 单证分为两类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和说明产品特性等方面的产 品资料单证。前者由于作为提取合同标的物的必要条件即便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一般很少产生纠纷。但是对于后者由于其作为产品使用资料究竟何时才是确定的交付时间合同法并没有给予统一的明确规定。而对于某些产品而言产品资料不仅是购买者使用该产品的使用指南使用者使用该产品的必要条件。例如关乎生产安全方面的设备设备的使用者要根据当地安监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该产品的相关资料复印件用于备案。如果供货方没有及时提交上述产品的资料文件造成的结果将不仅是产品使用者不知道如何使用设备更严重的是其无权使用设备。因此采购者对于采购设备涉及的对于特别重要的产品资料文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资料的交付时间以及不能及时交付资料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约定方式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一般采用如下约定方式 一适用合同法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任何一方违约均按照合同法规 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但实际上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对违约责任做统一的明确规定。对于采用此种方式约定违约责任的合同只能认定为双方违约责任条款约定不明。对于违约条款约定不明的属于逾期付款的参照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息的计收标准。但是对于逾期交货的违约问题司法解释也没有给予统一的计算标准。合同当事人只能根据所谓的“损失”提起诉请。 二违约金条款

项目管理的约束条件

IT项目管理的约束条件,管理过程和9大知识域 [发表于 2010-4-19] 状态开放帖浏览量 629 项目是为完成某一独特的产品或服务所做的一次性努力。根据这个定义,项目就具有了目标明确性、活动一次性及资源消耗性等特性。换句话说,具备前面三个主要特性的活动,都可以看作是项目。现实中的项目随处可见, 如设备消缺、会议组织、技术竞赛、结婚典礼以及家居装修等等,都可以看作是项目。在这些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都存在项目管理问题,不过,实际生活与工作中,可能更多关注的事情本身,而对做好事情相关的组织、计划、控制等过程相对缺少关注,或者没有经验与能力加以关注。 项目管理是在项目活动中运用知识、技能、工具和技术来实现项目要求。项目管理总体有五个过程:启动过程、计划过程、实施过程、执行过程、收尾过程等,包含了九大领域的知识:范围管理、时间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风险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沟通管理、采购管理及系统管理的方法与工具。作为项目经理要全面掌握这些九个核心领域的知识,并重点把握系统管理的观念,避免进入某个细节,注意在五个不同阶段的重点。 一、项目管理的三个约束条件 任何项目都会在范围、时间及成本三个方面受到约束,这就是项目管理的三约束。项目管理,就是以科学的方法和工具,在范围、时间、成本三者之间寻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以便项目所有干系人都尽可能的满意。项目是一次性的,旨在产生独特的产品或服务,但不能孤立地看待和运行项目。这要求项目经理要用系统的观念来对待项目,认清项目在更大的环境中所处的位置,这样在考虑项目范围、时间及成本时,就会有更为适当的协调原则。 1.项目的范围约束 项目的范围就是规定项目的任务是什么?作为项目经理,首先必须搞清楚项目的商业利润核心,明确把握项目发起人期望通过项目获得什么样的产品或服务。对于项目的范围约束,容易忽视项目的商业目标,而偏向技术目标,导致项目最终结果与项目干系人期望值之间的差异。 因为项目的范围可能会随着项目的进展而发生变化,从而与时间和成本等约束条件之间产生冲突,因此面对项目的范围约束,主要是根据项目的商业利润核心做好项目范围的变更管理。既要避免无原则的变更项目的范围,也要根据时间与成本的约束,在取得项目干系人的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合理的按程序变更项目的范围。 2.项目的时间约束

约束性条款试卷(6.1含答案)

约束性条款考试试卷 (2015年6月1日) 注:本试题包含内容有约束性条款、施工技术管理办法等内容。总分共100分。 项目名称:姓名: 职务:成绩: 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20道题,共40分) 1.预压加载过程应严格按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进行施工。预压荷载采用最大节段重量(含模板支架重量及施工荷载)的倍,分级加载。( C ) A、1.1 B、1.3 C、1.2 D、2.0 2.压浆总体顺序为,曲线孔道和竖向孔道宜从最低点孔压入,由最高点的的排气孔排气或泌水。同一孔道压浆应连续进行,一次完成。( B ) A、先上后下 B、先下后上 C、从左到右 D、从右到左 3.支架的拆除应等梁体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由项目部下达书面通知后方能开始拆除支架。(D) A、项目经理 B、项目副经理 C、项目总工 D、试验人员 4.进行支架预压时,当最后两次支架沉落量观测平均值之差不大于 时,可以终止荷载预压。( B ) A.1mm B.2mm C.2.5mm D.3mm 5.终张拉完毕后,应在内完成孔道压浆。( D ) A.12h B. 24h C. 36h D.48h 6.孔道压浆用水泥浆液应随拌随用,置于储存罐的浆体应持续搅拌,从浆体搅拌到压入梁体的时间不应超过。( B )

A. 30min B. 40min C. 45min D. 60min 7.挂篮锚固系统、限位系统等结构安全系数均不得小于。( D ) A. 1.0 B. 1.2 C. 1.5 D. 2 8.挂篮安装、走行及浇筑等各工况下,施工时抗倾覆稳定系数均不得小于。( A ) A. 2 B. 1.2 C. 1.5 D. 3 9. 以下工序必须执行内部旁站制度的是。(B) A.基坑开挖 B.预应力张拉、压浆 C.现浇梁支架搭设 D.墩身钢筋绑扎 10.预应力张拉采用双控。(B) A、预拱度和伸长量 B、张拉吨位和伸长量 C、张拉吨位和预拱度 D、油表读数和预拱度 11.悬臂浇筑混凝土过程中对桥梁的高程进行测量观测,误差允许范围应在。(C) A、±2mm B、±3mm C、±10mm D、±20mm 12.使用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拼装墩旁托架时,应严格掌握可调底托和顶托的可调范围,留在立杆内长度不应少于,防止因过调导致底、顶托失稳。(C) A、10cm B、20cm C、30cm D、50cm 13.临时支座应在0#梁段立模前安装完毕,每一墩顶的各临时支座顶面高程应符合设计要求,相对高差应不大于。( B) A、 1mm B、 2mm C、 3mm D、 5mm 14. 0#梁段混凝土拆模时混凝土强度:承重模板及悬臂梁模板拆模时应达到设计强度。( D)

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标准是什么

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标准是什么 1、违约金的金额和计算方式,一般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法律并没有对怎么计算作出强制性规定。 2、法律规定,如果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时,对方可以请求降低违约金,相对应的,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也可以向法院主张增加。 买卖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的类型,在合同中最重要的就是信用的问题,如果违约是需要进行承担违约责任的。那么,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标准是什么样的呢?违约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标准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合同中违约条款的约定甚为重要。

违约责任条款约定通常有两种方法:其一是约定专门的违约条款,其二是在质量责任、交付责任等约定的同时进行约定,这比专门的设定违约责任条款更隐蔽,但有一定的局限性。违约责任的约定切勿只是“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等,如此约定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无法主张赔偿,因此违约责任条款应该明确违约责任实现程序、数额或计算方法,最简便明了的方式就是直接约定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元。 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项目管理的三个条件

项目管理的三个条件 项目是为完成某一独特的产品或服务所做的一次性努力。根据这个定义,项目就具有了目标明确性、活动一次性及资源消耗性等特性。换句话说,具备前面三个主要特性的活动,都可以看作是项目。现实中的项目随处可见,如设备消缺、会议组织、技术竞赛、结婚典礼以及家居装修等等,都可以看作是项目。在这些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都存在项目管理问题,不过,实际生活与工作中,可能更多关注的事情本身,而对做好事情相关的组织、计划、控制等过程相对缺少关注,或者没有经验与能力加以关注。项目管理是在项目活动中运用知识、技能、工具和技术来实现项目要求。项目管理总体有五个过程:启动过程、计划过程、实施过程、执行过程、收尾过程等,包含了九大领域的知识:范围管理、时间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风险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沟通管理、采购管理及系统管理的方法与工具。作为项目经理要全面掌握这些九个核心领域的知识,并重点把握系统管理的观念,避免进入某个细节,注意在五个不同阶段的重点。 任何项目都会在范围、时间及成本三个方面受到约束,这就是项目管理的三约束。项目管理,就是以科学的方法和工具,在范围、时间、成本三者之间寻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以便项目所有干系人都尽可能的满意。项目是一次性的,旨在产生独特的产品或服务,但不能孤立地看待和运行项目。这要求项目经理要用系统的观念来对待项目,认清项目在更大的环境中所处的位置,这样在考虑项目范围、时间及成本时,就会有更为适当的协调原则。 1.项目的范围约束 项目的范围就是规定项目的任务是什么?作为项目经理,首先必须搞清楚项目的商业利润核心,明确把握项目发起人期望通过项目获得什么样的产品或服务。对于项目的范围约束,容易忽视项目的商业目标,而偏向技术目标,导致项目最终结果与项目干系人期望值之间的差异。 因为项目的范围可能会随着项目的进展而发生变化,从而与时间和成本等约束条件之间产生冲突,因此面对项目的范围约束,主要是根据项目的商业利润核心做好项目范围的变更管理。既要避免无原则的变更项目的范围,也要根据时间与成本的约束,在取得项目干系人的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合理的按程序变更项目的范围。

涉及保护性约束措施的相关法律条款

涉及到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公安部关于<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是否包括使用警械的批复》公法[2002]32号 铁道部公安局: 你局《关于<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是否包括使用警械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包括使用警绳、手铐等约束性警械。此复二OO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

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十四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毒瘾发作或者出现精神障碍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他危险行为的戒毒人员,可以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规范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对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戒毒人员,民警和医护人员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范本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b10729650.html,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范本 任何合同,都会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是合同内容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直接事关合同双方的经济利益的,因此,合同违约责任的条款要同合同部分其他内容一样重要,那么,合同违约责任条款范本是怎样的呢?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范文 甲方(出卖人):****都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买受人):****劲松路甲1号松华园小区单元房业主 鉴于: 1、XX年月日,甲、乙双方共同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 ),乙方购买***劲松路甲1号松华园小区住宅楼(都城心屿),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元。

2、甲方应于XX年10月31日前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3、松华园小区住宅楼工程逾期竣工,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4、乙方已收到甲方的《入住通知书》,甲方自XX年5月20日起办理入住手续,乙方同意甲方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至XX年5月19日。 5、乙方已于XX年5月30日办理了入住手续,接收了商品房。 6、自XX年11月1日起至XX年5月19日止,甲方逾期交房201日,对照《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三条之约定,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元。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执行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元,于XX年月日前以现金方式一次付清。 二、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给甲方开具收据。

三、乙方收到甲方支付违约金,视同甲方已履行违约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金钱给付主张或要求。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 ------- 甲方:________,性别:_______,汉族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 月出生,现住_______ ,身份证号码为: 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 。 乙方: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汉族, ________年 ________月出生,现住________ ,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 。 XX年11月6日晚上,甲、乙双方在候公渡利村吃饭因甲主动劝酒过

工程项目管理的概念

工程项目管理的概念 1.项目管理及其特点 项目管理是指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为达到项目目标(在规定的时间和预算费用内,达到所要求的质量)而对项目所实施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过程。 一定的约束条件是制定项目目标的依据,也是对项目控制的依据。项目管理的目的就是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项目管理的对象是项目,由于项目具有单件性和一次性的特点,要求项目管理具有针对性、系统性、程序性和科学性。只有用系统工程的观点、理论和方法对项目进行管理,才能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项目管理具有以下特点: (1)每个项目具有特定的管理程序和管理步骤。项目的一次性、单件性决定了每个项目都有其特定的目标,而项目管理的内容和方法要针对项目目标而定,项目目标的不同,决定了每个项目都有自己的管理程序和步骤。 (2)项目管理是以项目经理为中心的管理。由于项目管理具有较大的责任和风险,其管理涉及人力、技术、设备、材料、资金等多方面因素,为了更好地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必须实施以项目经理为中心的管理模式,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授予项目经理较大的权力,以使其能及时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3)应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进行项目管理。现代项目的大多数属于先进科学的产物或者是一种涉及多学科的系统工程,要使项目圆满地完成,就必须综合运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科学技术,如决策技术、网络计划技术、价值工程、系统工程、目标管理、看板管理等等。(4)项目管理过程中实施动态控制。为了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动态控制的方法,阶段性地检查实际值与计划目标值的差异,采取措施纠正偏差,制定新的计划目标值,使项目的实施结果逐步向最终目标逼近。 2.工程项目管理 工程项目管理是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分支,它是指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用系统工程的观点、理论和方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生命周期内的所有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项目决策、设计、设备询价、施工、签证、验收等系统运动过程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以达到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工期、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由此可见,工程项目管理是以工程项目目标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为核心的管理活动。 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投资三大目标是一个相互关联的整体,三大目标之间既存在着矛盾的方面,又存在着统一的方面。进行工程项目管理,必须充分考虑工程项目三大目标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注意统筹兼顾,合理确定三大目标,防止发生盲目追求单一目标而冲击或干扰其他目标的现象。 (1)三大目标之间的对立关系。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对工程质量有较高的要求,就需要投入较多的资金和花费较长的建设时间;如果要抢时间、争进度,以极短的时间完成工程项目,势必会增加投资或者使工程质量下降;如果要减少投资、节约费用,势必会考虑降低项目的功能要求和质量标准。所有这些都表明,工程项目三大目标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对立的一面。(2)三大目标之间的统一关系。在通常情况下,适当增加投资数量,为采取加快进度的措施提供经济条件,即可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缩短工期,使项目尽早动用,投资尽早回收,项目全寿命周期经济效益得到提高;适当提高项目功能要求和质量标准,虽然会造成一次性投资和建设工期的增加,但能够节约项目动用后的经常费和维修费,从而获得更好的投资经济效益;如果项目进度计划制定得既科学又合理,使工程进展具有连续性和均衡性,不但可以缩短建设工期,而且有可能获得较好的工程质量和降低工程费用。所有这一切都说明,工程项目三大目标之间存在着统一的一面。人力资源- 企业的管家

合同法违约责任条款

页眉 违反合同,并不一定会引起民事责任的承担。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违约当事人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构成违约责任应具备的要件有: 1. 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 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 3. 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 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 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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