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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管理办法

银行卡管理办法
银行卡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卡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小额贷款卡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贷款新规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福祥借记卡卡片管理办法》(湘信联发【2012】30号)、《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福祥借记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湘信联发【2006】35号)、《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福祥借记卡章程》、《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湘信联发【2005】64号)、《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湘信联发【2010】57号)《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湘信联发【2010】58号)等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辖内农村信用社(含县级联社、合作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经营小额贷款卡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小额贷款卡是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为加快推进金融产品多元化的发展,提升金融服务质量与水平,结合市场实际, 在不改变福祥借记卡和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采用“先放款,后用款”的模式打造的具有“借记卡+小额贷款”特色功能,面向农户、个体户、城镇居民、小微企业主发行的“福祥”系列银行卡。具有“一次授信、循环使用、余额控制、随贷随还”的特点。

第四条小额贷款卡除具有小额个人循环贷款功能外,同时具有福祥借记卡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代收代付等各项金融功能。

第五条一户家庭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只能办理一张小额贷款卡,可选择有折卡或无折卡,但不配发副卡。

第六条小额贷款卡仅限借款人本人使用。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发卡行是指应客户申请发行小额贷款卡的信用社。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受理行是指受理小额贷款卡放款、还款或还息业务的信用社。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卡密码是指持卡人为小额贷款卡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代收代付等各项金融功能而设置的密码。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放款密码是指持卡人为小额贷款卡个人循环贷款功能而设置的密码,放款密码仅限办理放款业务时使用。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卡可在全省信用社所有柜面网点办理放款业务,各县级行社和客户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是否实现异地放款。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卡业务沿用现有会计科目,不另行增设科目,根据实际发放情况,按照贷款类型、客户类型确定科目归属。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卡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评级授信→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发卡→贷款发放→贷后管理。

第十四条信用社办理小额贷款卡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五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有效身份

证明;

(二)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工作单位,或稳定的经营场所;

(三)遵纪守法,信用记录良好,无到期未还的贷款本息;

(四)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有具体的生产经营项目或消费项目,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六)在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七)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靠的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八)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符合小额贷款卡发行条件的借款人,可以向所在地信用社申请小额贷款卡。受理机构应向申请人提供相应咨询服务,并对其资格和贷款用途进行初审。

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小额贷款卡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借款申请;

(二)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三)资产和有效收入证明; (四)借款用途证明;

(五)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有权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租赁或承包经营的另需提供租赁或承包合同;

(六)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或担保人相关资料;

(七)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调查人员应主要就以下内容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一) 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信用记录;

(二) 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 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 (四) 借款人还款意愿、还款能力及还款

方式;

(五) 借款人经营环境、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状况、行业政策和市场情况; (六) 抵(质)押物权属、价值及变现能力,保证人资格、保证能力和保证意愿;

(七)

信用社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信用社客户经理应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对其调查内容当面询问借款人,并做好面

谈记录,借款人不得委托第三人完成。

第三章 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卡评级授信根据贷款新规、《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评级与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商户评级与授信管理办法(试行)》(湘信联发【2009】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授信额度和期限。授信额度以1000元为起点,按1000元的整数倍递增,各县级行社可根据实际确定各自具体限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信用贷款必须严格按《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开展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湘信联发【2010】76号)的规定执行。贷款卡授信额

度纳入借款人及关联对象的综合授信内,授信期限原则上为1年,各县级行社可根据实际确定各自具体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授信期限超过1年的必须逐年进行授信年检。

第二十二条 贷款额度和期限。在最高额借款合同期限内可以发生多笔借款,单笔贷款以1000元为起点,按1000元的整数倍递增,在任何时点上的贷款总余额均不得超过合同金额。单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到期日不得超过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实际贷款日以核心系统放款交易为准。借款人可以根据情况随时提前还款,但不得展期。

第二十三条 贷款利率和结息方式。按国家利率政策和各县级行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执行,在借款合同内约定浮动比率,单笔贷款以实际借款日同档次国家基准利率按合同约定浮动比率浮动,单笔贷款期限内不因基准利率调整而调整。

结息方式可选择按月、按季或不定期结息,并在借款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四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二十四条 贷款审查。信贷审查人员除须对照办理条件进行审查外,还需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调查内容审查。主要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等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

(二)基本要素审查。客户经理、借款人和担保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主体资格审查。借款人和担保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效收入证明是否真实合理;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有关证明材料等是否符合规定;

(四)信贷政策审查。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期限、利率、方式等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定价是否合理,是否综合考虑了业务风险与综合收益情况。

(五)信贷风险审查。审核借款人职业背景、收入来源的稳定性以及家庭资产负债状况;还款来源;担保物价值、变现能力、租赁情况;保证人的保证能力、保证意愿。对于个人生产经营信贷业务,还应重点分析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行业政策和市场情况。

(六)信用社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贷款风险评价。重点分析借款人的收入和支出情况,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地进行贷款审查评估。同时对风险保障进行评价,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第二十六条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员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提出信贷风险评价及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卡严格按贷款权限审批。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

第二十八条对未获批准的小额贷款卡申请,信用社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协议、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九条信用社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最高额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根据担保方式签订相应的最高额保证、抵押、质押合同。

第三十条按照不同担保方式,信用社应与借款人、抵押人或质押人共同办理有效的抵押、质押权登记或止付、背书、公证等手续。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落实好放款条件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目前仅限有效身份证,下同)在发卡行柜面申领小额贷款卡并设置卡密码和放款密码。对有贷款卡客户在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且放款条件落实后,由信贷管理系统将相关贷款信息加载到对应的贷款卡上。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持小额贷款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其小额贷款卡合同期限和额度内,可在我省辖内的所有网点柜面凭放款密码办理贷款。放款时,受理网点在持卡人放款密码输入无误后,应审核持卡人身份是否与借款人相符,合同是否在有效期限内,申请额度是否在合同可用余额内,审核无误后,持卡人在《小额贷款卡放款确认书》上签字并加按指模确认,将经借款人签字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贷款卡复印件附在《小额贷款卡放款确认书》后,借款人再次输入放款密码无误后放款完成。

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卡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均约定为借款人自主支付。借款人应定期报告或告知信用社贷款资金支付情况。信用社应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六章贷后管理与卡片管理

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卡贷后管理按照《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发卡行每年对小额贷款卡进行一次年检,主要对借款人经营情况、信贷资金使用情况、抵(质)押物状况等进行检查,并将未清偿的贷款逐笔以函证形式送借款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可在我省农村信用社所有网点柜面办理查询和还款业务,逐步实现自助还款。还款必须以整笔为单位按“先收息后收本”的原则还息或还本息,逐笔结清。系统按约定结息方式自动扣收利息,贷款到期后系统自动扣收贷款本息。

在受理行办理还款或还息业务后,客户应在《小额贷款卡还款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发卡行应逐笔打印贷款收回凭证和贷款计息清单,并将回单留存给客户。

第三十七条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后,系统将自动停止客户使用剩余合同额度。客户利息逾期未超过90天且本金未逾期的,所欠利息全部结清后,在合同期限内系统自动恢复客户使用剩余合同额度。发现借款人或担保人有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发卡行社可视情况采取停用合同额度、减少合同额度、取消合同额度、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

第三十八条小额贷款卡客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卡行实行停用合同额度、减少合同额度、取消合同额度或提前收回贷款:

(一)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小额贷款卡授信的;

(二)借款人将小额贷款卡或贷款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行为;

(四)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五)借款人所负担的任何其他债务已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对义务的履行;

(六)部分或全部担保违反合同担保条款约定,且借款人未能提供符合贷款行社要求的新的担保;

(七)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等价值下降,或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失去控制,以及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偿还;

(八)借款人涉嫌“黄、赌、毒”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九)市场、行业、宏观经济、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十)拒绝或阻碍信用社对借款人借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进行贷后检查,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十一)其他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在合同期限内恢复已停用、减少、取消小额贷款卡的合同额度,由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发卡行社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并提出是否同意恢复意见,按贷款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如同意恢复的,则在系统进行维护。

第四十条查询、密码修改。凭卡和卡密码可通过全省信用社网点和自助渠道查询卡内存贷款相关信息及修改密码。

第四十一条挂失、换卡、补卡。口头挂失可通过客户服务电话96518或在全省任一信用社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换卡、补卡必须在发卡网点办理。

第四十二条销卡。持卡人在清偿完贷款卡的全部贷款本息后如不再申请新的授信额度可向发卡网点申请销卡。

第四十三条信贷档案管理。贷款行社应按《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及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小额贷款卡档案。

第七章责任约定

第四十四条发卡行按照信贷业务的管理规定负责小额贷款卡的受理、调查、审批、信贷档案及贷后管理和相关账务处理等。

第四十五条受理行负责办理小额贷款卡的放款、还款及还息等业务。受理行办理放款业务后,应将《小额贷款卡放款确认书》、经借款人签字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作为重要档案永久保管;办理还款及还息业务后,应将《小额贷款卡还款确认书》作为重要档案永久保管。

第四十六条小额贷款卡的贷款发放、归还、查询、密码解锁、密码修改业务可在省内任一信用社网点办理。受理行不得无故拒绝办理小额贷款卡相关业务。

第四十七条在与发卡行不属同一法人的受理行办理放款业务的,按2元∕笔收费,费用由发卡行承担不得向借款人收费,办理还款业务不收费,其他业务收费标准按福祥借记卡业务等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九条各县级行社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的管理,规范网上银行业务操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章程(试行)》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网上银行,是指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利用互联网技术向客户提供的网上自助金融服务,具有账户查询、转账汇款、自助理财、贷款查询、集团服务等功能。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网址为:https://https://www.wendangku.net/doc/cb11961329.html,。

第三条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为湖南省网上银行业务统一系统接入方和业务管理方;各县级法人机构(以下简称“县级行社”)为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法律关系主体,实行独立核算,网上银行业务收益全部归其所有,有关风险也由其承担。

第四条凡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均须遵守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网上银行内管系统操作

第一节个人客户管理

第五条个人客户开户

(一)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的客户,均可申请成为个人网上银行注册客户。申请个人网上银行注册的客户必须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号码必须为18

位)和使用该身份证开户的所需注册的账户凭证原件(存折、福祥借记卡),到湖南省内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提出注册申请,注册业务必须由客户本人办理。

(二)受理机构按有关会计档案保管要求保管客户申请资料、申请表。

(三)签约网银的核心业务系统账户状态必须正常,账户类型包括:个人结算账户、卡账户、一本/卡通主账户。以下账户类型不允许注册网银: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定期账户、零存整取账户、教育储蓄账户、存本取息账户、整存零取账户、无折卡下的子账户、个人通知存款账户。

(四)客户申请网上银行注册,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注册账户凭证原件(存折、福祥借记卡)及填写的《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个人客户签约申请表》(附件1)。

(五)操作柜员审核证件、凭证真实有效及申请表填写内容规范、真实、完整。审核无误后,提醒客户阅读《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个人客户签约申请表》背面的《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并签章确认。登录网上银行内管系统录入客户基本资料信息、签约账户列表信息、安全认证方式,进行个人网上银行开户及收费(收费功能暂不开通,通过核心业务系统进行收费)。网点操作柜员具有该功能操作权限。

具体操作:

1、操作柜员登录网上银行内管系统,点击“个人客户管理—个人客户开户”,进入个人客户开户界面。

2、在证件类型的下拉框中选择身份证,输入客户正确的身份证号码,点击“查询”,进入个人客户信息录入界面。

第一步,填写个人客户基本资料:客户名称(拼音)、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客户经理编号、客户经理姓名。其中客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自动反显,无需录入且不能修改。

第二步,下挂账户:输入客户结算账户账号、密码后,点击“下挂账户”,签约账户显示在签约账户列表。

第三步,设置安全认证方式及登录密码:

若安全认证方式选择刮刮卡,客户输入网银登录密码,点击“提交”,弹出授权对话框,授权柜员授权后,显示操作结果。点击“刮刮卡申请”,进入“刮刮卡信息”界面,输入刮刮卡编号,点击“刮刮卡绑定”,弹出授权对话框,授权柜员授权后,显示操作结果。

若安全认证方式选择USBKEY,操作界面增加“读取USBKEY编号”按钮,点击该按钮,USBKEY 编号显示在按钮右边的方框中(USBKEY在开户过程中必须插在主机上),客户输入登录密码后,点击“提交”,弹出授权对话框,授权柜员授权后,显示操作结果。

点击“证书申请”,进入证书申请界面,核对客户信息无误后,点击“申请证书”,弹出授权对话框,授权柜员授权后,显示操作结果。

点击“证书下载”,进入证书下载界面。核对客户信息无误后,点击“读取USBKEY编号”,USBKEY编号显示在按钮右边的方框中。点击“下载证书”,弹出授权对话框。授权柜员授权后,弹出USBKEY口令输入框,操作柜员输入USBKEY初始密码后,点击“确定”,系统提示“USBKEY正在生成RSA密钥,请稍候”,密钥成功生成后,弹出确认对话框,提示“证书安装成功”。

第四步,点击“确定”,返回个人客户开户界面。

3、在个人客户开户操作中,操作柜员必须根据系统提示使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申请回执》(附件2)打印凭证。

4、操作柜员完成以上操作后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客户证书发放登记簿》(附件3)进行登记,由客户签章并领取USBKEY、刮刮卡。

提示:

1、如果客户网银注册时操作柜员未进行刮刮卡绑定操作可以通过“刮刮卡管理”进行相关操作。如果客户网银注册时操作柜员未进行证书申请、下载,可以通过“个人证书管理”进行相关操作。

2、操作柜员必须告知客户USBKEY初始密码,提醒客户及时进行修改及定期修改登录密码和USBKEY密码。

第六条个人客户信息管理

客户申请个人信息变更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填写的《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个人客户变更/销户申请表》(附件4)(客户申请解冻还需提供申请冻结时打印的业务回执单),操作柜员审核证件真实有效及申请表填写内容规范、真实、完整。

(一)个人基本信息维护

个人基本信息维护可以修改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客户经理编

号、客户经理姓名。该操作需要授权柜员进行授权。网银客户号、昵称、签约日期、网银签约机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客户姓名、英文或拼音名、认证方式、机具编号不能修改。可以跨机构进行个人基本信息维护。

具体操作

1、操作柜员进入“个人客户管理—个人客户信息管理—个人基本信息维护”界面。

2、操作柜员在证件类型下拉框中选择身份证,输入客户身份证号码,点击“查询”,显示个人注册客户详细信息。

3、操作柜员核对客户信息无误后,点击“客户信息修改”,进入个人客户详细信息修改界面。

4、操作柜员根据客户申请进行相关修改,授权柜员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授权确认,信息变更生效,使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申请回执》(附件2)打印凭证。

(二)个人账户信息维护

个人账户信息维护是对个人网银的签约账户进行相关管理,包括:新增、删除签约帐户,修改账户限额。该操作需要授权柜员进行授权。可以跨机构进行该操作。

具体操作

1、操作柜员进入“个人客户管理—个人客户信息管理—个人账户信息维护”界面。

2、操作柜员在证件类型下拉框中选择身份证,输入客户身份证号码,点击“查询”,显示个人注册客户详细信息。

3、操作柜员核对客户信息无误后,点击“注册账户修改”,进入“个人账户信息维护”界面。

4、操作柜员点击“新增”,新增客户网银下挂账户,进入“添加个人注册账户”界面。操作柜员根据客户申请输入客户新增账户,点击“提取账号信息”。该账户基本信息自动反显,操作柜员核对客户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弹出授权对话框,授权柜员授权后显示操作结果。

5、操作柜员在“个人账户信息维护”界面根据客户申请选择客户账户,直接点击账户限额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点击“修改”,弹出授权对话框,授权柜员授权后,显示修改结果。

6、操作柜员在“个人账户信息维护”界面根据客户申请选择客户账户,点击“删除”,弹出确认对话框,操作柜员点击“确定”后,显示操作结果,使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申请回执》(附件2)打印凭证。

(三)个人网银冻结/解冻

个人网银冻结/解冻是对个人网上银行业务进行停止/恢复操作。该操作需要授权柜员进行授权。可以跨机构进行操作。

具体操作

1、冻结:操作柜员进入“个人客户管理—个人客户信息管理—个人网银冻结/解冻”界面,在证件类型下拉框中选择身份证,输入客户身份证号码,点击“查询”,显示个人注册客户详细信息。操作柜员核对客户信息无误后,点击“冻结”,弹出确认对话框,操作柜员点击“确定”后,显示操作结果,使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申请回执》(附件2)打印凭证。

2、解冻:操作柜员进入“个人客户管理—个人客户信息管理—个人网银冻结/解冻”界面,在证件类型下拉框中选择身份证,输入客户身份证号码,点击“查询”,显示个人注册客户详细信息。操作柜员核对客户信息无误后,点击“解冻”,弹出确认对话框,操作柜员点击“确定”后,显示操作结果,使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申请回执》(附件2)打印凭证。

提示:

1、在客户登录个人网银的同时,冻结个人网银,客户进行任何操作时,自动退出个人网银系统。

2、客户个人网银被冻结后,将不能登录个人网银系统,但操作柜员可以根据客户申请进行个人基本信息维护、个人账户信息维护、重置个人登录密码、个人认证方式变更、个人证书申请、下载等操作。

(四)个人网银密码重置

个人网银密码重置是在客户遗忘个人网上银行登录密码时对客户的登录密码进行重新设定。该操作需要授权柜员进行授权。可以跨机构进行该操作。

具体操作

1、操作柜员进入“个人客户管理—个人客户信息管理—个人网银密码重置”界面,在证件类型下拉框中选择身份证,输入客户身份证号码,点击“查询”,显示个人注册客户详细信息。

2、操作柜员核对客户信息无误后,点击“登录密码重置”,进入“网银登录密码重置”界面。客户输入新密码后,操作柜员点击“提交”,弹出授权对话框,授权柜员授权后显示操作结果,使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申请回执》

(附件2)打印凭证。

(五)个人认证方式变更

个人认证方式变更是对客户网上银行的认证方式进行更改。目前个人网银认证方式主要有两种:动态口令(刮刮)卡、按键USBKEY。

具体操作

如果客户当前的认证方式为刮刮卡,申请变更为按键USBKEY,操作柜员进行认证方式变更操作之前,必须通过“刮刮卡管理”功能进行刮刮卡“解绑”操作。

1、操作柜员进入“个人客户管理—个人客户信息管理—个人认证方式变更”界面,在证件类型下拉框中选择身份证,输入客户身份证号码,点击“查询”,显示个人注册客户详细信息。

2、操作柜员核对客户信息无误后,点击“安全认证方式修改”,进入“个人客户安全认证方式修改”界面。

3、操作柜员在“修改认证方式”栏选择“按键USBKEY”,点击“提交”,弹出授权对话框,授权柜员授权后显示操作结果。

4、操作柜员在操作结果界面,点击“绑定USBKEY编号”,进入“个人客户详细信息修改”界面。操作柜员核对客户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弹出授权对话框,授权柜员授权后显示操作结果,使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申请回执》(附件2)打印凭证。

5、操作柜员进行个人证书申请、证书下载操作后,认证方式修改操作完成。

提示:操作柜员点击“绑定USBKEY编号”后弹出的“个人客户详细信息修改”界面中,“修改编号”按钮说明:客户申请USBKEY变更为刮刮卡后,重新申请变更为USBKEY,客户可以选择继续使用原有USBKEY编号,仍然使用原有的USBKEY(在原介质可以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也可以修改机具编号,使用新的USBKEY。

如果客户的认证方式为按键USBKEY,申请变更为刮刮卡,操作柜员进行变更操作之前,必须先通过“个人证书管理”功能进行“废止证书”操作。

1、操作柜员进入“个人客户管理—个人客户信息管理—个人认证方式变更”界面,在证件类型下拉框中选择身份证,输入客户身份证号码,点击“查询”,显示个人注册客户详细信息,操作柜员核对信息无误后,点击“安全认证方式修改”,进入“个人客户安全认证方式修改”界面。操作柜员在“修改认证方式”栏选择“刮刮卡”,点击“提交”,弹出授权对话框,授权柜员授权后显示操作结果,使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申请回执》(附件2)打印凭证。

2、操作柜员在操作结果界面,点击“绑定刮刮卡”,进入刮刮卡管理界面。操作柜员核对客户信息无误后,输入刮刮卡编号后,点击“刮刮卡绑定”,弹出授权对话框,授权柜员授权后显示操作结果。如果操作柜员未在此处进行刮刮卡绑定,可以通过“刮刮卡管理”菜单进行相关操作。

(六)个人网银注销

个人网银注销时,已下载证书的必须先废止个人证书,未下载证书的可以直接注销。个人网银存在未处理完的交易不允许注销。个人网银注销后,个人客户不能登录个人网银系统。个人网银不进行“注销”操作,即使该客户的账户全部销户,仍然不能在内管系统重新注册网银,客户仍可以登录个人网银,但不能进行任何操作。

具体操作

1、操作柜员进入“个人客户管理—个人客户信息管理—个人网银注销”界面,在证件类型下拉框中选择身份证,输入客户身份证号码,点击“查询”,显示个人注册客户详细信息。

2、操作柜员核对客户信息无误后,点击“注销”,弹出授权对话框,授权柜员授权后显示操作结果,使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申请回执》(附件2)打印凭证。

第七条个人客户信息查询

个人客户信息查询可以查询个人客户基本信息、注册账户信息等。进行个人客户信息查询时可以根据网银状态进行查询,网银状态分为正常、暂时冻结、永久冻结、已注销。操作柜员在内管系统冻结客户网银,为永久冻结;客户登录个人网银时,登录密码连续输错6次,个人网银将被暂时冻结。可以跨机构查询。管理员、网点操作柜员具有该功能操作权限。

具体操作

1、操作柜员进入“个人客户信息查询”界面。

2、操作柜员在证件类型下拉框中选择身份证,输入客户身份证号码,选择网银状态,点击“查询”,进入个人客户信息查询界面,显示客户简明信息列表。操作柜员点击“客户号”,进入客户信息明细界面。

第八条USBKEY初始化

USBKEY初始化是在USBKEY密码连续输错六次被冻结后进行的解冻操作。客户申请USBKEY初始化必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填写的《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个人客户变更/销户申请表》(附件4)。USBKEY初始化后,需进行证书补发操作。

具体操作

1、操作柜员进入“USBKEY初始化”界面。

2、操作柜员点击“获取信息”,显示USBKEY 厂家信息。

3、操作柜员核对信息无误后,点击“初始化USBKEY”,完成客户USBKEY解冻操作。

第九条USBKEY变更

USBKEY变更是在客户的USBKEY遗失、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进行的操作,客户申请USBKEY变更必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填写的《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个人客户变更/销户申请表》(附件4)。

具体操作

1、操作柜员进入“USBKEY变更”界面,输入客户身份信息,点击“查询”,进入个人注册客户详细信息界面。

2、操作柜员核对客户信息无误后,点击“USBKEY变更”,进入个人客户USBKEY信息修改界面。

3、客户输入核心业务系统账户的取款密码,操作柜员点击“验证取款密码”,弹出密码验证通过对话框。

4、操作柜员选择USBKEY厂家,点击“读取USBKEY编号”,编号显示在按钮左边方框中,点击“提交”,弹出授权对话框,授权柜员授权后显示操作结果,使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申请回执》(附件2)打印凭证。

5、操作柜员点击“下一步”,进入客户身份确认界面。

6、操作柜员进行证书补发操作,完成变更操作。

第二节企业客户管理

第十条企业客户开户

(一)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对象为在我省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信誉良好的企业客户。企业网上银行客户分为一般客户和集团客户。

一般客户是指没有开设任何分支机构的企业或总部不需要通过网上银行查询、管理分支机构账户,也不需要从分支机构账户转出资金的企业客户。可根据客户申请资料通过“企业客户开户”或“企业客户快速开户”进行网银注册。

集团客户是指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在我省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且总部需要通过网上银行查询、管理分支机构账户,或从分支机构账户划转资金的企业客户。可通过“企业客户开户”进行网银注册。

(二)企业客户注册网上银行必须提供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时除外,下同)、法定代表人、经办人、企业网银用户(管理员、录入员、授权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填写的《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企业客户综合业务申请表(一)》(附件5)等资料,必须到结算账户的开户机构申请注册。企业客户申请网银基本信息维护、用户信息维护、网银业务维护、授权模式维护、网银冻结/解冻等业务时,需持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到网上银行注册机构办理。操作柜员审核证件真实有效及申请表填写内容规范、真实、完整,核对注册账户账号、户名、账户性质等与核心业务系统以及印鉴卡内容是否相符。

(三)企业客户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证书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批文等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

(四)企业客户签约网银的账户状态必须正常(异常状态包括挂失、冻结),账户类型包括: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单位卡帐户。

(五)操作柜员登录网上银行内管系统录入企业客户开户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网银设置信息、签约账户信息、授权模式信息、业务功能授权模式信息、注册用户信息。

(六)受理机构按有关会计档案保管要求保管客户申请资料。

具体操作

1、操作柜员进入“企业客户管理—企业客户开户”界面。

2、操作柜员在证件类型下拉框中选择企业客户开立结算账户的证件类型,输入证件号码,点击“查询”,进入企业客户开户基本信息录入界面。企业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自动反显,不能修改,企业拼音名或英文名、企业地址、邮政编码、经办人姓名、经办人联系电话、经办人证件类型、经办人证件号码是必填项。

3、操作柜员核对客户信息无误后,根据客户申请表录入企业客户基本信息,点击“下一步”,进入企业账户注册界面。

4、操作柜员输入企业客户网银注册账号,点击“提取账户信息”,账户基本信息自动反显,不能修改。根据客户要求选择账户功能权限,输入账户限额,点击“添加账户”,该账户显示在已添加账户。

5、签约账户添加完毕后,操作柜员点击“下一步”,进入授权模式设置界面。操作柜员根据客户要求进行授权模式选择。点击“授权模式添加”,选择模式显示在授权模式添加列表。

提示:

(1)客户可以申请添加多种授权模式。一级、多级、无授权模式均可以添加金额区间。

(2)企业客户开通的网银业务功能的授权方式根据添加的授权模式来选择。

(3)目前四种模式均可以修改,需要操作柜员严格按照每类授权模式的要求进行操作,比如:无授权模式可以增加授权人数,但根据无授权模式的要求是不允许增加授权人数。

(4)企业客户选择多级授权模式,必须添加相应用户,比如设置三级授权模式,一级授权2人,二级授权1人,三级授权1人,(如果不设置金额区间,就是说该企业任何一笔交易需要4人授权,如果设置金额区间,则根据设置来授权),必须设置5个用户,1个录入,4个授权,(同一证件号码在企业中唯一,如:同一个企业用户不能既是一级授权员又是二级授权员)。

6、操作柜员点击“下一步”,进入企业网银业务设置界面,根据客户申请勾选相应的网银开通业务,并在下拉框中选择该项业务的授权模式。

7、操作柜员点击“下一步”,进入企业用户注册界面,录入企业用户基本信息、设置用户权限、可以操作的账户和网银业务功能。点击“添加用户”,该用户显示在已添加企业用户。

提示:

(1)企业用户至少需要2个,录入员和复核员。可以在注册网银时添加多个用户,也可以通过企业用户信息维护添加。

(2)同一笔交易,用户不能同时是录入员和授权员,也就是说如果用户权限既可以录入,又可以授权,那么该用户录入后,必须是其它企业用户授权。

(3)企业用户的安全认证方式只有按键USBKEY。

(4)企业用户的身份证号码为15位可以添加成功,需要操作柜员进行控制。

(5)在用户权限栏勾选“授权”时,界面弹出“授权级别”下拉框,操作柜员根据企业客户申请为企业用户选择相应的授权级别。

(6)若不选择可操作账户,该用户可登录企业网银但不能进行任何操作。

8、操作柜员点击“完成”,显示操作结果。

9、操作柜员在操作结果界面点击“证书下载”,弹出授权和确认对话框,显示操作结果。若添加了多个用户,则选择“继续申请证书”,或者进入企业证书管理,进行企业用户证书申请。

10、操作柜员点击“下载证书”,为企业用户下载证书。点击“确认”,弹出USBKEY口令输入框,操作柜员输入USBKEY原始密码后,点击“确定”,系统提示密钥正在生成,弹出“证书安装成功”对话框。

11、操作柜员点击“确定”,返回企业开户界面,企业开户完成。若企业申请注册时添加了多个用户,操作柜员点击“继续下载证书”,或者进入企业证书管理,进行企业用户证书下载。

12、在企业客户开户操作中,操作柜员必须根据系统提示使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回执》(附件6)打印凭证。

第十一条企业客户快速开户

企业客户快速开户主要用于小规模企业注册网上银行,相对企业客户开户省去了设置授权模式和注册网银业务两个步骤。

具体操作参照企业客户开户

1、设置客户基本信息

2、注册企业账户

3、注册企业用户

第十二条企业客户信息查询

企业客户信息查询可以查询企业客户信息状况,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网银设置信息、签约账户信息、授权模式信息、业务功能授权模式信息、注册用户信息。进行企业客户信息查询时可以根据企业客户网上银行状态进行查询,状态包括正常、冻结、销户。管理员、网点操作柜员具有该功能操作权限。该操作不能跨机构查询。

具体操作

1、操作柜员进入“企业客户信息查询”界面。输入企业客户身份信息,选择网银状态,点击“查

询”,显示客户简明信息。

2、操作柜员点击“客户号”,显示企业客户网银注册信息。

3、点击用户编号,显示企业用户注册信息。

4、点击授权模式,显示授权模式信息。

5、点击网上银行功能菜单,显示企业开通的网银业务。

第十三条企业客户信息管理

企业客户信息管理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维护、企业账户信息维护、企业用户信息维护、企业网银业务维护、企业授权模式维护、企业网银管理等功能,可以修改企业注册基本信息、用户信息、账户信息,新增、删除企业用户、下挂账户,维护企业授权模式、网银业务等。客户申请信息变更须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填写的《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企业客户综合业务申请表(一)》(附件5)。网点操作柜员具有该操作权限。

(一)企业基本信息维护

企业基本信息维护可以修改企业客户注册时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客户经理编号、客户经理姓名。

具体操作

1、操作柜员进入“企业客户信息管理—企业基本信息维护”界面,输入客户身份信息,点击“查询”,进入企业基本信息维护界面,客户号、客户名称、企业证件类型、企业证件号码、经办人姓名、经办人联系电话、经办人证件类型、经办人证件号码自动反显,不能修改。

2、操作柜员核对客户信息无误后,根据客户申请修改基本信息后,点击“更新”,弹出授权对话框。授权柜员授权后,显示操作结果,使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回执》(附件6)打印凭证。

(二)企业账户信息维护

企业账户信息维护可以增加、修改、删除企业的网银账户。不能跨机构修改、删除账户,但可以新增该机构开户的账户。

具体操作

1、操作柜员进入“企业客户信息管理—企业账户信息维护”界面,输入客户身份信息,点击“查询”,进入企业账户信息维护界面,界面显示“新增”“修改”“删除”三个按钮。

2、操作柜员点击“账号”,显示账户信息。

3、操作柜员根据客户申请点击账户前的复选框选择账户,进行信息维护,使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回执》(附件6)打印凭证。

新增:点击“新增”,进入“注册企业账户”界面,根据客户申请输入新增账户,点击“提取账号信息”,系统自动反显账户户名、账户类型、账户状态、核心开户网点,不能修改。

提示:

(1)新增账户只能添加属于该客户并在进行网银账户维护的机构开设的账户,如客户在A机构添加账户,该账户必须是在A机构开户的。

(2)账户状态异常的不能下挂(参照企业客户开户)。

(3)可以添加的账户类型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单位卡账户。

修改:可以修改账户的操作权限、单笔限额、日累计限额。操作柜员在企业账户信息维护界面,选择要修改的账户,点击“修改”,进入注册企业账户信息界面。操作柜员根据客户申请修改账户信息后,点击“确定”,弹出授权对话框,授权柜员授权后操作成功。

删除:操作柜员在企业账户信息维护界面,选择要删除的账户,点击“删除”,弹出授权对话框,授权柜员授权后操作成功。

(三)企业用户信息维护

企业用户信息维护对企业客户网上银行的操作用户进行相关管理,包括:添加用户、删除用户、修改用户信息、冻结/解冻用户。网点操作柜员具有该功能操作权限。可以跨机构维护。

具体操作

1、操作柜员进入“企业客户信息管理—企业用户信息维护”界面,输入客户身份信息,点击“查询”,进入注册企业用户列表界面,界面显示企业已添加用户信息及“新增”“修改”“删除”“冻结”“解冻”“登录密码重置”按钮。

2、操作柜员点击用户编号,显示用户注册信息。

3、操作柜员根据客户申请在注册企业用户列表界面进行企业用户信息维护,使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回执》(附件6)打印凭证。

新增:增加企业操作用户。

具体操作

(1)操作柜员在注册企业用户列表界面点击“新增”,进入企业用户基本信息录入界面。

(2)操作柜员输入企业用户注册信息后,点击“确定”,弹出授权对话框,授权柜员授权后显示操作结果。

(3)操作柜员根据操作结果界面的提示进行证书申请、下载操作。若此处不申请证书,则点击“完成”,返回企业用户信息维护界面。之后可通过“企业用户证书管理”进行相关操作。

修改:修改企业用户注册信息,包括工作部门、职位、联系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用户权限、限额(企业管理员也可以登录企业网银通过“企业管理台—企业操作员管理”修改本人及其他企业用户的上述信息)。

具体操作

(1)操作柜员在注册企业用户列表界面选择修改用户,点击“修改”,进入企业用户基本信息界面,用户编号、用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USBKEY 编号自动反显,不能修改。

(2)操作柜员核对客户信息无误后,修改客户信息,点击“确定”,弹出授权对话框,授权柜员授权后显示操作结果。

删除:删除企业用户前必须先废止用户的证书。操作柜员在注册企业用户列表界面选择删除用户,点击“删除”,弹出授权对话框,授权柜员授权后显示操作结果。

冻结:企业用户冻结后,该用户不能登录企业网银,但操作柜员根据客户申请可以对该用户进行信息修改、登录密码重置。操作柜员在注册企业用户列表界面选择要冻结的用户,点击“冻结”,弹出授权对话框,授权柜员授权后显示操作结果。

解冻:企业用户冻结后,操作柜员进入“企业用户信息维护”界面,显示用户的状态为冻结。操作柜员选择冻结用户,点击“解冻”,弹出授权对话框,授权柜员授权后显示操作结果。

登录密码重置:企业用户遗忘网银登录密码,可以向营业网点申请重置网银登录密码。操作柜员在注册企业用户列表界面选择用户,点击“登录密码重置”,进入网银登录密码重置界面。客户输入新的登录密码后,操作柜员点击“提交”,弹出授权对话框,授权柜员授权后显示操作结果。

(四)企业网银业务维护

企业网银业务维护对企业所开通的网银业务以及每个业务功能所对应的授权模式进行相关管理。网点操作柜员具有该功能操作权限。

具体操作

1、操作柜员进入“企业客户信息管理—企业网银业务维护”界面,输入客户身份信息,点击“查询”,进入企业网银业务维护界面。

2、操作柜员根据客户申请进行相关业务设置,点击“设置完成”,弹出授权对话框,授权柜员授权后显示操作结果,使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回执》(附件6)打印凭证。

(五)企业授权模式维护

企业授权模式维护对企业客户的授权模式进行相关管理,包括增加、修改、删除授权模式。客户须填写《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企业客户综合业务申请表(二)》(附件7)。网点操作柜员具有该操作权限。

具体操作

1、操作柜员进入“企业客户信息管理—企业授权模式维护”界面,输入客户身份信息,点击“查询”,进入企业授权模式维护界面,界面显示企业授权模式列表和“新增”“修改”“删除”三个按钮。

2、操作柜员点击列表中的模式名称,弹出该模式的基本设置信息框。

新增:增加企业网银授权模式。如果客户需要新的授权模式,可以先删除原有的授权模式,再进行增加,也可以直接增加,再通过“企业网银业务维护”进行相关业务的授权模式的更改。

具体操作

(1)操作柜员在企业授权模式维护界面点击“新增”,进入授权模式维护界面。

(2)根据客户申请,操作柜员在模板名称的下拉框中选择相应的授权模式,点击“使用模板”,模式名称自动反显在模式名称栏,选择模式类型,若选择有金额区间的模式类型则需设置授权模式的金额区间。

(3)操作柜员完成上述操作后,点击“确定”,弹出授权对话框,授权柜员授权后显示操作结果,使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回执》(附件6)打印凭证。

修改:修改授权模式的类型、授权人数及授权级别。

具体操作

(1)操作柜员在企业授权模式维护界面选择要修改的授权模式,点击“修改”,进入授权模式修改界面,可以修改金额区间、授权人数及授权级别,使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回执》(附件6)打印凭证。

(2)操作柜员修改信息完成后,点击“确定”,返回企业授权模式维护界面。

删除:操作柜员在企业授权模式维护界面选择要删除的授权模式,点击“删除”,弹出授权和确认对话框,操作柜员确认后操作成功,使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回执》(附件6)打印凭证。

(六)企业网银管理

1、企业网银管理为企业客户进行网银的冻结、解冻和注销操作。网点操作柜员具有该操作权限。

2、企业网银注销之前,必须删除用户,建立集团关系的,必须先删除集团关系,确定无未完成的交易。

3、企业网银的冻结、销户操作必须输入原因。

4、在企业网银冻结的状态下,可以进行企业基本信息维护,企业账户信息维护,企业网银业务维护,企业授权模式维护。

具体操作

1、操作柜员进入“企业客户信息管理—企业网银管理”界面,输入客户身份信息,点击“查询”,进入网银管理界面。

2、操作柜员在操作栏的下拉框中选择“冻结/解冻/销户”,在“冻结或销户原因”栏输入客户网银冻结/销户的原因,弹出授权对话框,授权柜员授权后显示操作结果,使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回执》(附件6)打印凭证。

第十四条集团客户管理

集团客户管理主要适用大规模企业,可以纳入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并进行相关管理,包括集团信息维护、集团关系维护、集团账户委托、划拨交易查询四种功能。开办集团客户业务实行逐级审批制度,网点机构开办集团客户业务须上报县级行社网银管理部门,由县级行社网银管理部门向省联社网银管理部门报备,各级机构未报备,不得擅自开办集团客户业务。建立集团客户的操作步骤:集团信息维护中建立集团关系—集团关系维护中增加下属企业—集团账户委托中建立下属企业的委托账户。

(一)集团信息维护

1、集团客户新建

集团母公司向其开户机构提出开办集团业务申请,提供集团母公司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集团成员单位相关信息、开办集团客户业务说明等,填写相关申请表,集团母公司开户机构操作柜员审核相关资料真实有效,上报县级行社管理部门。县级行社管理部门将材料汇总后,为该集团分配专管客户经理,撰写业务可行性分析,上报省联社管理部门备案。

具体操作

(1)在集团客户信息列表界面,点击“添加”,进入集团客户信息查询界面,输入集团总公司的身份信息(集团总公司必须在网点开立相应的结算账户)。

(2)点击“确定”,进入集团客户信息录入界面,总公司信息自动反显。

(3)核对客户信息无误后,输入集团基本信息,点击“确定”,弹出授权对话框,授权柜员授权后显示操作结果。

(4)操作柜员须将集团编号告知客户。

2、集团用户信息修改及删除

集团母公司向其开户机构提出注销集团业务申请,提供集团成员单位相关信息、注销集团客户业务说明等,填写相关申请表,集团母公司开户机构操作柜员审核相关资料真实有效,上报县级行社管理部门。县级行社管理部门核实后撰写情况说明,上报省联社管理部门备案。集团用户信息修改须集团母公司向其开户机构提出修改集团信息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集团母公司开户机构操作柜员审核相关资料真实有效,上报县级行社管理部门备案。

具体操作

(1)操作柜员进入“集团客户管理—集团信息维护”界面。

(2)操作柜员输入集团编号点击“查询”,或者点击“查询”,进入集团客户信息列表界面,界面显示网银系统中已经建立的集团客户。点击集团编号,界面显示集团客户注册信息、总公司注册信息及“修改”“删除”“返回”按钮。

①修改:可以修改集团名称、申请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专管客户经理编号、专管客户经理姓名、收费方式、收费金额、收费费率。信息修改完成后,点击“修改”,弹出授权对话框,授权柜员授权后显示操作结果。

②删除:可以删除集团关系,删除集团关系必须先通过“集团关系维护”,删除下属公司和通过“集团账户委托”,删除委托账户。点击“删除”,弹出授权对话框,授权柜员授权后显示操作结果。

(二)集团关系维护

1、集团关系维护主要用于增加、删除集团客户

的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必须已经注册网上银行,企业账户的开户机构没有限制。

2、增加:集团母公司所在县级行社根据新生成的集团编号信息和集团母公司提供的集团成员单位相关信息填写网上银行集团成员单位申请受理业务联系单,由集团母公司下发给各成员单位,成员单位以此为依据到其农村信用社开户机构进行注册。

3、删除:集团成员单位持集团母公司签章的撤销申请书到其开户机构提出撤销集团业务申请,需填写相关申请表,操作柜员核对该集团成员单位的相关资料无误后进行相关操作。删除集团成员单位之前,必须先删除委托账户和下属企业。

具体操作

1、操作柜员进入“集团客户管理—集团关系维护”界面。

2、操作柜员输入集团编号点击“查询”,或者点击“查询”,进入集团客户信息列表界面,点击集团编号,进入集团企业关系界面。

3、根据客户申请选择相应的上级企业,每个级别的下属企业均可以增加下属企业。比如:增加的下属企业直属于总公司,则点击总公司前面的复选框,企业信息录入栏显示在下方。

4、操作柜员根据客户申请输入新增企业的信息,点击“新增”,弹出授权对话框,授权柜员授权后显示操作结果。

5、操作柜员在集团客户信息列表界面选择要删除的企业,点击删除企业,弹出授权对话框,授权柜员授权后显示操作结果。

(三)集团账户委托

1、集团账户委托主要用于建立、修改、删除集团成员单位的账户委托关系。

2、集团客户可以通过委托权限的设置实现集团资金的内部调拨、上划、下拨、对外支付,查询下属企业的动账交易。

3、被委托企业客户号:上级企业客户号,不能是平级企业客户号。

4、委托企业客户号:下属企业客户号。

5、委托账号:下属企业可以增加多个委托账号,委托账号必须是下属企业签约网银的账户。

6、增加:在将集团成员单位维护入集团后,操作柜员根据成员单位的申请资料,录入该单位在本机构开设的相应账户信息。

7、修改:集团成员单位向其开户机构提出修改集团成员单位下挂账户业务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操作柜员核对集团母公司的相关资料无误后,修改集团成员单位下挂账户信息。

8、删除:集团成员单位持集团母公司签章的删除委托账户申请书到其开户机构提出申请,需填写相关申请表,操作柜员核对该集团成员单位的相关资料无误后进行操作。

具体操作

1、操作柜员进入“集团客户管理—集团账户委托”界面,点击“查询”,或者输入集团编号,点击“查询”,进入集团客户信息列表界面。

2、操作柜员点击集团编号,进入企业账户委托录入界面,界面显示委托和被委托客户信息及“添加”“修改”“删除”按钮。

添加:增加下属企业的委托账号。录入委托信息和被委托信息,勾选委托权限,点击“添加”,弹出授权对话框,授权柜员授权后操作成功。添加的账户显示在委托账号列表。

修改:可以修改委托账户权限,包括查询、上划、下拨、内部划拨、对外支付五项。在企业账户委托录入界面,点击“委托账号”前面的复选框,激活修改按钮。

删除:可以删除下属公司的委托账号。在企业账户委托录入界面,点击“委托账号”前面的复选框,激活删除按钮。

(四)划拨交易查询

划拨交易查询用于查询集团客户成员单位之间资金交易明细。

具体操作

1、操作柜员进入“集团客户管理—划拨交易查询”界面,点击“查询”,或者输入集团编号,点击“查询”,进入集团客户信息列表界面,点击集团编号,进入交易查询界面,输入起止日期,选择划拨方向、交易状态,点击“查询”,显示查询结果。

2、操作柜员点击详情,可查看该笔交易的详细信息,点击“下载全部”,可导出EXCEL表格。

3、操作柜员点击收、付款账号右边的“查询”按钮,可查看集团客户的账户信息,并选择账户进行精确查询。

第十五条USBKEY初始化

具体操作见个人USBKEY初始化

第十六条USBKEY变更

客户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填写的《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企业客户综合业务申请表(一)》(附件5),操作柜员审核证件真实有效及申请表填写内

容规范、真实、完整。

具体操作

1、操作柜员进入“企业客户管理—USBKEY 变更”界面,输入客户身份信息,点击“查询”,进入企业用户列表界面。

2、操作柜员根据客户申请选择用户,点击“USBKEY变更”,进入USBKEY绑定界面。

3、选择USBKEY厂家,点击“读取USBKEY 新编号”,编号显示在按钮左边的方框中,点击“确定”,显示操作结果,使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回执》(附件6)打印凭证。操作柜员点击“下一步”,进入证书补发界面,进行证书补发、下载操作,完成USBKEY变更操作。

第三节证书管理

第十七条个人证书管理

个人证书管理主要用于个人证书的申请、下载、冻结、解冻、废止、补发、换发等。客户申请个人证书管理操作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填写的《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个人客户变更/销户申请表》(附件4)(客户申请解冻还需提供申请冻结时打印的业务回执单)。操作柜员必须登记《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银客户证书发放登记簿》(附件3),并要求客户签字确认。

(一)个人证书申请

个人证书申请主要适用以下情况:注册网银时,没有进行证书申请操作;证书废止后重新申请证书;USBKEY初始化后进行证书申请;证书过期后重新申请证书等。

具体操作

1、操作柜员进入“个人证书管理—个人证书申请”界面,在证件类型下拉框中选择身份证,输入客户身份证号码,点击“查询”,进入客户身份确认界面。

2、操作柜员核对客户信息无误后,点击“申请证书”,弹出授权对话框,授权柜员授权后显示操作结果,使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申请回执》(附件2)打印凭证。

3、操作柜员可继续进行证书下载操作,也可以进入“个人证书管理”菜单进行相关操作。点击“完成”返回个人证书管理界面。

(二)个人证书下载

个人证书下载主要适用以下情况:注册网银时,没有进行证书下载操作;证书废止后重新下载证书;USBKEY初始化后进行证书下载;证书过期后重新下载证书等。

具体操作

1、操作柜员进入“个人证书管理—个人证书下载”界面,在证件类型下拉框中选择身份证,输入客户身份证号码,点击“查询”,进入证书下载界面。操作柜员核对客户信息无误后,选择USBKEY 厂家,点击“读取USBKEY编号”,USBKEY编号反显在按钮上方方框中,点击“下载证书”,弹出USBKEY口令对话框。

2、操作柜员输入USBKEY原始口令后,点击“确定”,系统提示正在生成密钥,弹出“证书安装成功”确认框。操作柜员点击“确定”,证书下载成功。

提示:如果连续输入错误口令6次,USBKEY 将被冻结。操作柜员需要进行USBKEY初始化操作。

(三)个人证书管理

个人证书管理对个人证书进行冻结、解冻、废止、补发、换发及证书两码重发操作。可以跨机构进行操作。

废止证书适用于:认证方式变更、网银注销。

补发证书适用于:USBKEY遗失、USBKEY变更、个人证书出现问题不能正常使用。

换发证书适用于:个人证书即将到期或已经过期。

证书两码重发适用于:两码遗失或客户未在规定期限内下载个人证书。

具体操作

操作柜员进入“个人证书管理—个人证书管理”界面,在证件类型下拉框中选择身份证,输入客户身份证号码,点击“查询”,进入客户身份确认界面即可进行相关操作,使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申请回执》(附件2)打印凭证。

1、冻结证书:证书冻结后不能进行证书的其它操作。操作柜员在客户身份确认界面点击“冻结证书”,弹出授权对话框,授权柜员授权后,操作成功。

2、解冻证书:证书解冻后,恢复网银业务操作。客户个人证书冻结后,申请解冻,操作柜员进入“个人证书管理”界面,输入查询要素,进入客户身份确认界面。操作柜员核对客户信息无误后,点击“解冻证书”,弹出授权对话框,授权柜员授权后显示操作结果。

3、补发证书:证书补发后,原有效期不变。操作柜员在客户身份确认界面,点击“补发证书”,弹出确认对话框。操作柜员确认后,点击“确定”,显

示操作结果。操作柜员可以进行证书下载,也可以通过“个人证书管理”进行证书下载。

4、废止证书:个人证书废止后仍可登录网银但不能进行任何动账交易。操作柜员根据客户申请在客户身份确认界面,点击“废止证书”,弹出授权和确认对话框。操作柜员确认后,点击“确定”,显示操作结果。

5、换发证书:个人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客户继续使用证书,可向网点申请换发证书操作。操作柜员根据客户申请在客户身份确认界面,点击“换发证书”,弹出授权和确认对话框,操作柜员确认后,点击“确定”,显示操作结果。

6、证书两码重发:对未下载证书的客户或者两码遗失的客户进行下载码和授权码的重发。在客户未下载证书的情况下,操作柜员进入“个人证书管理”界面,操作柜员核对客户信息无误后,点击“证书两码重发”,弹出授权对话框,授权柜员授权后显示操作结果。

7、查看证书有效期:客户安装控件后,在电脑显示屏的右下角会显示湖南农信的徽标。双击湖南农信的徽标,弹出管理工具对话框,可查看证书信息。

第十八条企业证书管理

企业证书管理主要用于企业用户证书申请、下载、废止、冻结、补发、换发等。企业客户申请证书管理相关操作须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填写的《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企业客户综合业务申请表(一)》(附件5)(客户申请解冻还需提供申请冻结时打印的业务回执单)。企业客户领取证书时,需填写《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企业客户证书领取单》(附件8),并加盖单位预留印章。领取人必须为企业客户经办人员。操作柜员登记《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银客户证书发放登记簿》(附件3),由客户签字确认。

(一)企业用户证书申请、下载

具体操作

1、操作柜员进入“企业证书管理—企业用户证书申请”界面。

2、操作柜员输入客户身份信息,点击“查询”,进入证书申请界面,点击“申请证书”,弹出确认对话框,操作柜员点击“确定”,显示操作结果。

3、点击“下载证书”,进入证书下载界面。或者通过“企业证书管理—企业用户证书下载”进入企业客户用户信息界面,点击用户ID,进入企业用户证书下载界面。

4、点击“下载证书”,完成操作,使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回执》(附件6)打印凭证。

(二)企业用户证书管理

企业用户证书管理主要用于企业用户证书的冻结、解冻、补发、换发、废止。用户冻结后不能进行证书的有关操作。用户证书废止后不能进行任何网银操作。

具体操作

1、操作柜员进入“企业证书管理—企业用户证书管理”界面。

2、输入客户身份信息,进入企业用户列表界面。

3、点击用户ID,进入企业用户证书管理界面。

补发证书:点击“补发证书”,弹出授权对话框。证书补发后进行“下载证书”操作,完成操作。

冻结证书:点击“冻结证书”,完成操作。

解冻证书:用户冻结后,进入企业用户证书管理界面,该用户的证书状态为冻结。点击冻结用户ID,进入证书解冻界面。点击“解冻证书”,完成操作。

废止证书:点击“废止证书”,弹出授权和确认对话框,操作柜员确认后,证书废止操作成功。

换发证书:点击“换发证书”,弹出授权和确认对话框,操作柜员确认后,证书换发操作成功。企业客户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4、操作柜员使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回执》(附件6)打印凭证。

第四节刮刮卡管理

第十九条刮刮卡管理

刮刮卡管理主要用于刮刮卡的解绑、绑定、挂失、解挂、更换。客户申请相关操作必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填写的《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个人客户变更/销户申请表》(附件4)(客户申请解挂时还须提供申请挂失时打印的业务回执单)。

第二十条解绑

适用于认证方式变更、网银注销。

具体操作

1、操作柜员进入“刮刮卡管理”界面。

2、输入客户身份信息,点击“查询”,进入客户刮刮卡绑定信息界面。

3、操作柜员核对客户信息无误后,在操作栏选择“解绑”,点击“刮刮卡解绑”,弹出授权对话框。授权柜员授权后,显示操作结果,使用《湖南省农

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申请回执》(附件2)打印凭证。

第二十一条绑定

刮刮卡进行绑定后可进行网银动账交易。

具体操作

1、操作柜员进行个人客户注册网银时未进行刮刮卡绑定操作,或者在刮刮卡处于未绑定的情况下,进入“刮刮卡管理”界面。

2、操作柜员核对客户信息无误后,输入刮刮卡编号,点击“刮刮卡绑定”,弹出授权对话框,授权柜员授权后显示操作结果,使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申请回执》(附件2)打印凭证。

第二十二条挂失

适用于客户刮刮卡遗失。在客户刮刮卡挂失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个人认证方式变更,但必须先对刮刮卡进行解绑操作。客户刮刮卡遗失后,可向网点申请刮刮卡挂失。

具体操作

1、操作柜员根据客户申请,进入“刮刮卡管理”界面,输入客户身份信息,进入刮刮卡管理界面。

2、在操作栏选择“挂失”,点击“刮刮卡挂失”,弹出授权对话框,授权柜员授权后显示操作结果,使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申请回执》(附件2)打印凭证。

第二十三条解挂/解绑

解除刮刮卡的挂失,也可以对刮刮卡进行解绑操作,以重新申请刮刮卡或者变更客户认证方式。

具体操作

1、操作柜员进入“刮刮卡管理”界面,输入客户身份信息后,进入客户刮刮卡绑定信息界面。

2、操作柜员在操作栏选择“解挂”,点击“刮刮卡解挂”,弹出授权对话框,授权柜员授权后显示操作结果,使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申请回执》(附件2)打印凭证。

3、操作柜员在客户刮刮卡绑定信息界面选择“解绑”,解除刮刮卡与客户的绑定关系。操作柜员点击“刮刮卡解绑”,弹出授权对话框,授权柜员授权后显示操作结果,使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申请回执》(附件2)打印凭证。

第二十四条更换

刮刮卡更换适用于客户刮刮卡挂失后进行补发、刮刮卡密码使用达到最大次数后重新申请。

具体操作

1、操作柜员通过“刮刮卡管理”进入客户刮刮卡绑定信息界面。

2、操作柜员核对客户信息无误后,在操作栏选择“更换”。

3、操作柜员输入新的刮刮卡编号,弹出授权对话框,授权柜员授权后显示操作结果,使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申请回执》(附件2)打印凭证。

第五节交易流水查询

第二十五条交易流水查询

交易流水查询可查询网银客户所进行的所有交易明细。查询功能根据角色类型的设置不同,操作柜员所能查询的交易类型也不同。管理员、网点操作柜员只能查询在本机构及下属机构注册网银的客户的交易流水,不能跨机构查询。

第二十六条个人交易流水查询

个人交易流水查询可以查询客户行内、跨行转账及预约转账交易明细。

(一)行内转账流水查询

1、操作柜员进入“交易流水查询—个人交易流水查询—行内转账流水查询”界面。

2、输入日期,选择交易状态,也可以输入其他查询要素,点击“查询”,显示查询结果。

3、在查询结果界面点击“详情”,显示该笔交易详细信息。

(二)跨行转账流水查询

1、操作柜员进入“交易流水查询—企业交易流水查询—对外转账流水查询”界面。

2、输入日期,选择交易状态,点击“查询”,显示查询结果。

3、在查询结果界面点击“详情”,查看该交易详细信息。

(三)指定日期预约流水查询

1、操作柜员进入“交易流水查询—个人交易流水查询—指定日期预约流水查询”界面。

2、输入客户身份信息、日期,选择交易状态,点击“查询”,显示查询结果。

3、在查询结果界面点击“详情”,显示详细信息。

第二十七条企业交易流水查询

企业交易流水查询可以查询本机构及下属机构企业客户的交易明细,包括对外转账、代报销、代发其他、批量转账、预约转账、代发工资流水查询。操作参照个人交易流水查询。

第六节交易处理中心

第二十八条网银内管系统中的“交易处理中心”模块主要在网银交易处于异常状态时使用,包括个人、企业网银流水处理及预约转账撤销。

第二十九条个人网银流水处理

个人网银流水处理包括行内转账流水处理、跨行转账流水处理、指定日期预约流水处理。

具体操作(以行内转账流水处理为例)

1、操作柜员进入“交易处理中心—个人网银流水处理—行内转账流水处理”界面。

2、输入起止日期,选择交易状态,点击“查询”,显示查询结果。

3、在查询结果界面点击“详情”,显示详细信息。

4、点击“查证”,查看该笔交易的状态、未成功原因。

第二十九条企业网银流水处理

企业网银流水处理包括代报销流水处理、行内同名转账流水处理、预约转账流水处理、对外转账流水处理、批量转账流水处理、代发工资流水处理、集团转账流水处理。

具体操作(以代报销流水处理为例)

1、操作柜员进入“交易处理中心—企业网银流水处理—代报销流水处理”界面。

2、输入起止日期,点击“查询”,显示查询结果。

3、点击批次号,显示该笔流水详细信息。

4、点击查证,查看交易指令未成功原因。

第三十条预约转账撤销

预约转账撤销用于撤销个人、企业客户的预约转账。客户可以登录网上银行进行预约转账终止操作。

(一)个人预约转账撤销

具体操作

1、操作柜员进入“预约转账撤销—个人预约转账撤销”界面。

2、输入客户身份信息,点击“查询”,显示查询结果。

3、点击客户号,显示客户通过网银提交的所有预约转账指令。

4、点击流水号,显示预约转账详细信息。

5、操作柜员核对客户信息无误后,点击“撤销”,显示操作结果。

(二)企业预约转账撤销

参照个人预约转账撤销的操作流程。

第七节系统管理

第三十一条机构管理

网上银行业务实行省联社、市州办事处(含市级联社)、县级行社、营业网点四级管理。省联社负责制定业务发展规划、客户服务协议、业务管理指引、业务操作规程、客户指导手册,进行系统维护,统计报表等;市州办事处负责辖内机构网上银行业务的统筹与协调;县级行社负责贯彻落实省联社的各项工作目标、制定辖内业务发展计划等;营业网点负责引导客户使用网上银行产品、办理网上银行的注册、变更、注销等具体业务操作、处理网上银行业务指令等。

机构管理主要用于增加、删除机构,修改机构信息,省级管理员具有该操作权限。

(一)新增机构

1、县级行社提供业务开办书面申请,填写《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机构设置申请表》(附件9),经网银管理部门签字盖章后,上报所属市州办事处管理部门。

2、市州办事处管理部门对申请表进行初步审核,如不同意则注明原因,审核人签章,退回申请机构;如初步审核通过则加盖市州办事处章戳上报省联社进行最终审核。

3、省联社管理部门对申请表进行最终审核,如不同意则注明原因,审核人签章,退回申请机构;如审核通过则进行机构增加操作,并在申请表上签章。

4、省联社管理部门须将各级机构上报的《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机构设置申请表》(附件9)原件留存。

6、按有关规定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备。

具体操作

1、操作柜员点击“系统管理—机构管理”菜单。

2、省联社管理机构级别为一级,市州办事处管理机构级别为二级,县级行社管理机构级别为三级,网点(支行、分理处、储蓄所)机构级别为四级。

(1)新增市州办事处:点击“系统管理—机构管理”,在复选框中点选省联社管理机构,点击“新增”按钮。进入新增机构界面,输入新增机构信息,点击“确定”按钮,弹出授权对话框。授权柜员授权后,显示操作结果。点击“完成”,返回机构管理界面。

(2)新增县级行社:点击“系统管理—机构管理”,选择县级行社所属的市州办事处,点击“新增”,操作同上。

(3)新增网点(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点击“系统管理—机构管理”,选择该网点所属的县级行社,点击“新增”,操作同上。

(4)不能重复增加机构,且网点不能增设下级机构。

(二)修改机构信息

县级行社提供机构信息修改书面申请及机构信息表,经所在市州办事处审核盖章后提交给省联社管理部门,操作柜员进入“系统管理—机构管理”,选择所要修改的机构,点击“修改”,进入机构信息修改界面,进行相关信息修改。修改功能可以修改机构名称、机构状态、机构简称、地区编号、机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机构描述,不能修改机构编号、所属机构、机构级别。

(三)删除机构

县级行社提供机构删除书面申请及机构信息表,经所在市州办事处审核盖章后提交给省联社管理部门,操作柜员进入“系统管理—机构管理”界面,选择所要删除的机构,点击“删除”,弹出授权和确认对话框,操作柜员确认后操作成功。删除机构之前,必须先删除该机构的操作柜员及下属机构。

第三十二条柜员管理

柜员管理主要用于管理员对本机构及下属机构柜员的管理,包括新增、删除、修改、柜员调动四项功能。网上银行内部管理系统根据角色设置的不同,操作柜员分为省级管理员、市州办事处管理员、县级管理员、网点操作人员。各级网银管理及操作岗位均须设置A、B角,A角负主要责任;A角不在岗时,由B角负责处理相关业务,严禁A、B角同时脱岗。

省级管理员的权限:负责全省机构维护,具有“增加”、“修改”、“删除”权限;对本机构及下属机构的角色进行预设定;负责本机构及下属机构管理员维护,具有“增加”、“修改”、“删除”、“密码重置”、“柜员调动”权限;负责系统状态的设置和业务参数维护;具有对本机构及下属机构的客户信息、交易流水、操作日志查询权限,具有在网上银行发布、管理及查询公告权限。

市州办事处管理员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网银业务的报表统计、查询。

县级管理员的权限:负责本机构及下属机构操作人员的维护,具有“增加”、“修改”、“删除”、“密码重置”权限;具有对本机构及下属机构客户信息、交易流水、操作日志、网上银行公告查询权限。

网点操作人员的权限:负责网上银行客户服务工作,具有个人、企业客户开户的录入或复核(授权),对客户信息、证书、刮刮卡管理等权限;负责交易处理中心工作,具有个人网上银行流水处理、企业网上银行流水处理的权限;具有按级别查询客户信息的权限。

(一)新增柜员

网点须提供增加操作柜员书面申请,填写《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操作人员申请表》(附件10),经县级行社管理部门审核后进行增加操作。柜员编号由管理员通过内管系统设置,原则上与核心业务系统的柜员编号一致。操作柜员第一次登录内管系统,必须修改初始密码,包括登录密码、授权密码(授权柜员若使用初始密码授权,系统将提示柜员必须先修改授权密码)。若操作柜员遗忘登录密码和授权密码,需要向上级机构管理员申请密码重置。操作柜员的角色设置不同,操作界面的功能菜单也有所区别。

具体操作

1、操作柜员进入“系统管理—柜员管理”界面。

2、选择新增柜员所属的机构,点击“确定”,进入柜员管理界面。

3、点击“新增”,在柜员信息录入界面输入柜员信息,点击“确定”,弹出授权对话框。授权柜员授权后,显示操作结果。

4、点击“完成”,界面返回机构列表。

(二)修改柜员信息

修改柜员信息包括修改基本信息、柜员功能增加。柜员编号、所属机构不能修改,柜员名称,柜员状态、登录方式(密码登录、指纹仪登录)、柜员角色、柜员描述可以修改。

具体操作

1、网点提供操作柜员信息修改书面申请及柜员信息表,县级行社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2、操作柜员进入“系统管理—柜员管理”,选择柜员所属机构。点击柜员编号,显示柜员基本信息。

3、点击“修改”,进入柜员信息修改界面,可以修改柜员名称、柜员状态、登录方式。

4、需要调整柜员操作功能,则点击“柜员功能

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模板)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账户日常管理与监督,保障各公司资金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行帐户包含但不限于: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项账户、监管账户、保证金账户以及其他以公司名称开立的、所有权属于本公司的银行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子)公司(包含分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节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四条公司总部开立新的银行账户须由财务经理、财务总监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第五条下属分(子)公司新开立账户前需向公司总部财务部提交正式书面申请,经分(子)公司分管财务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总部财务经理、公司总部财务总监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第六条由于公司总部基于协调银行业务的角度要求各分(子)公司开立银行账户的,由公司总部财务部发出由财务经理、财务总监签署意见的“开户通知书”、经分(子)公司分管财务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第三节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各分(子)公司财务部必须建立严格的银行印鉴管理规定,各公司的银行印鉴必须分开管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财务印章。财务印章原则上由各公司财务经理指定专人掌管。 第八条银行印鉴的借出必须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和台帐登记管理。台帐登记管理内容应包括借出事由、审批程序、借出和归还等内容。 第九条银行预留印鉴名章更换需提交公司总经理或分(子)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财务部门应将银行账户资金流动情况及时入帐,尽可能减少银行日记账余额与银行账户余额的差异。银行收支原始凭单丢失需要申请银行补办的,补办申请需经过分(子)公司财务经理、分管财务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签字后方可办理。 第十一条及时向银行索要对账单,各账户每月至少1次。要求每月10日之前必须由会计人员编制完成上月银行余额调节表,月末结账前必须根据银行余额调节表调整未达账项。严禁在公司账面出现超过1个月以上的跨期未调整收支事项。 第十二条各公司财务部门应对不经常发生业务的银行账户加强监管,防止因疏于管理造成公司资金损失。 第十三条各公司资金和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公司账内管理,严禁因任何原因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和账外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各公司开立银行账户用于公司经营业务所需的资金收付,严禁任何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 第四节日常各公司间账户资金调动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各分(子)公司之间除正常贸易往来支付款项外,不允许有资金借调业务发生,各公司间的借调资金往来统一由公司总部财务部调度。 第十六条各分(子)公司由于经营周转和还贷周转需要向公司总部借支资金时,需要向公司总部提交“借款申请”,“借款申请”中需写明借款资金用途、借款到账时间、汇入行名称、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时间等要素。经公司总经理签字后提交公司总部财务部履行公司总部资金调度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除分(子)公司归还向公司总部借款的情况外,公司总部调度各下属公司的资金时,需向各分(子)公司提交“借款通知书”。通知书中需写明借款到账时间、汇入行名称、还款时间等要素。借款通知的审批权限按照公司总部相关规定执行:1000万元(含)以内的公司内部资金调度由常务副总签字。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加上财务总监签字。 二零一四年【】月【】日 2/2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 颁布时间:1999-1-5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存、商户共存、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五条银行卡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帐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转帐卡是实时扣帐的借记卡。具有转帐计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帐计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条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发卡银行和联名单位应当为联名持卡人在联名单位信用卡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或特殊服务;持卡人领用认同卡表示对认同单位事业的支持。 第十二条芯片(IC)卡既可应用于单一的银行卡品种,又可应用于组合的银行卡品种。

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维护良好的收单市场秩序,促进银行卡业务有序发展,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等有关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内银行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银联分公司、特约商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银行卡业务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的银行机构及有资质从事专业化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约并同意使用银行卡进行资金结算的商户。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银行卡收单非核心业务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银联分公司是指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

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仅适用于人民币银行卡收单业务。 第五条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坚持“谁发展的特约商户谁负责”、商户与收单机构双向自主选择、同一商户“一柜一机”、联网通用、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 第六条人民银行浙江省内各级分支行负责指导、管理、监督、检查辖内银行卡收单业务。 第二章收单机构管理 第七条在浙江省内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金融许可证的银行机构或已经取得资质从事专业化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二)须在浙江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三)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配备的人员素质和数量符合管理要求; (四)具有完善的收单业务处理系统和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 (五)具备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所需的场所和硬件设施; (六)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已取得有权管理部门认定的资质,在浙江省内从事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于业务开办前向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整理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一、针对业务实质及风险管理核心进行有效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将网络渠道发起的线上收单业务与传统线下收单业务一并纳入监管。 二、严格规范收单机构特约商户管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从特约商户拓展、资质审核、协议签订、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等方面明确了管理要求。 1、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 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2、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 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3、收单机构应对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审核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人或 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如果商户是个人,则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如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4、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负责特约商 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 5、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6、特约商户需履行: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银行卡,并遵守相应银行卡 品牌的受理要求,不得歧视和拒绝同一银行卡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按规定使用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息安全;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7、收单机构应当在提供收单服务前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培训,保存培训记录。 8、对特约商户的档案资料,收单机构应当至少保存至收单服务终止后5年。 9、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特约商户的信息并及时更新。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1999)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 19990105 【实施日期】 199903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五条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

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条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发卡银行和联名单位应当为联名卡持卡人在联名单位用卡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或特殊服务;持卡人领用认同卡表示对认同单位事业的支持。 第十二条芯片(IC)卡既可应用于单一的银行卡品种,又可应用于组合的银行卡品种。 第三章银行卡业务审批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办银行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3〕第9号 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7月5日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

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

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负责特约商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 第十一条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就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开通的交易类型、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根据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银行账户的管理负责人为财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对银行账户的启用、日常使用、注销负责管理。 三、公司启用新银行账户或注销原银行账户必须履行审批手续,银行账户启用与注销审批表附后(见附表三、四)。 四、银行账户的关键职能需要加强内控牵制,原则上需要二人以上共同管理。如账户启用、支付结算、密码保护、U盾保管、印鉴保管,票据的使用、账户注销等。上述各岗位因公司紧急需要必须及时办理业务的,可以委托固定人员临时办理业务,但必须经财务经理和总经理同意,办理的委托事务需要办理登记手续(见附表二)。被委托人必须固定,不能违反公司内部牵制的交叉职能。 五、银行账户的启用与注销,由银行出纳负责申请,负责收集启用或注销账户银行所需要的资料,履行审批程序。 六、财务部经理对账户启用后的岗位分设负责,具体落实印鉴保管人、U盾保管人、密码保管人等。(具体岗位分工见附表一) 七、印鉴保管人按照公司印鉴使用管理办法使用和保管印鉴。 八、U盾保管人需要对U盾的安全使用负责,杜绝除自己和固定委托人外的第三人接触自己保管的U盾,U盾丢失要在发现后第一时间汇报财务经理和总经理,并做好保护账户资金安全。 九、密码保护负责人要防止密码外泄,杜绝除自己和固定委托人外的第三人接触或获知自己保管的密码,并需要不定期修改密码,修改密码前和密码修改成功后需要向财务经理汇报,并安全保管新密码。被委托人更换的必须修改密码,其它密码保管人不能成为固定委托人。 十、银行磁卡(存折)保管人、支票保管人、印鉴保管人未经财务部经理同意不能将本人保管的银行磁卡(存折)、空白支票、印鉴交与其他人。经财务部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日期】1999.01.05 【实施日期】1999.03.01【分类号】239181199901 【失效日期】【内容分类】信用卡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文号】银发[1999]17号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2001年10月1起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卡跨行交易 收费及分配办法的通知》将本文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五条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ǎ话葱畔⒃靥宀煌治盘蹩ā⑿酒ǎ桑茫┛ā?BR> 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集团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天津**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集团资金管控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收益水平,规范所属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保证企业资金安全,避免多头开户,减少闲置账户,依照《企业财务通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与集团现行制度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适用本办法的企业为集团所属各级控股企业,包括各级控股子企业设立的各级分子公司。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各企业以企业法人名义在商业银行或其她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与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指导原则 第三条严格控制开户数量。所属企业除基本户、住房公积金、税户等国家规定必须开立的专户与有投资、融资等企业专项用途的银行账户外,严格控制新增开户。 第四条逐步清理冗余存量银行账户。所属企业应当进一步优化合作金融机构,对已无实际合作的银行账户予以及时清理。 第五条逐步实现合作金融机构的相对集中。条件成熟的前提下,集团公司将逐步集中所属企业合作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金融机构资金管理工具,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集团资金整体在线监控运作。

第六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与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禁企业开立个人账户办理公司业务。严禁企业出租与转让银行账户,或将规定用途银行账户挪作她用。 第七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须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企业银行账户的增减变动情况应定期向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 第八条集团公司各级控股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实行审批管理。二级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由集团公司审批,三级及非二级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经二级主管公司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审批,企业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应完成内部审批流程,由企业主要领导审批,并填报《天津**集团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审批表》,连同企业内部审批资料一并报送至上级主管公司审批。 第九条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账户撤销事项经由企业内部审批后即可自行办理。 第十条企业应定期上报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增减变动情况。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填报《天津**集团企业银行账户备案表》,上报至集团公司备案,二级主管公司负责本企业所属企业汇总上报备案。 第四章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所属企业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的审批与备案工作,并对各企业银行账户管理情况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 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第 9 号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

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 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负责特约商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

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单业务定义)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

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资格认定)营业范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基本原则)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联网通用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 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业务环节)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 (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 (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制度 总则 一、为规范公司资金账户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根据国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资金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基本账户、贷款账户、专项资金帐户、保证金帐户、网银支付账户等。 三、本制度所指资金账户仅为银行存款账户,主要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项存款账户。 四、公司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管理。 五、银行账户开立、撤销需经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核,银行账户变更需上报财务总监和总经理。 六、所有银行账户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专户专用。 第一章银行账户基本信息管理 七、公司建立银行账户管理信息数据,开立和使用的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范围。 八、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信息数据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户名全称 2、开户银行全称 3、银行账号、币种(指人民币、美元、港币等不同币种) 4、账户类别(指基本户、一般户、外债户、资本金户和其他)

5、账户属性(指对公账户) 6、账户用途(指综合、收款、付款、其他等) 7、开户日期、账户变更日期、销户日期 8、网银U盾数量和权限 九、财务部负责银行账户管理基本信息的建立、日常维护和管理。 十、财务部应及时收集和更新信息库的内容和记录,保证及时、全面的反映公司银行账户的真实情况。财务部应该定期对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数据记录进行全面的核对和清理。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 十一、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为出纳,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十二、直接责任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并依照本制度,正确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年检手续以及日常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本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档案。 十三、银行账户必须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开立,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 十四、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必须填写《银行开/销户申请表》,获财务总监和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十五、财务部门应保管好银行账户对应印章、网银U盾(详细请遵照《印章管理制度》,确保银行账户安全。 十六、公司银行账户主要用途分类如下: 1.基本账户为综合性账户,可用于缴税、提现、工资薪金及日常经营费用支出 等; 2.一般帐户用于核算各公司经营性业务收支,专户专用;

借记卡管理办法

借记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借记卡管理,保证银行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记卡由农商行委托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申请发行,农商行授权辖各营业网点向社会公开发行。借记卡具有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消费、查询功能,不得透支使用。 第三条借记卡是人民币银联标准卡,分个人卡和单位卡。 第四条借记卡是集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购物消费和查询等多种功能的综合性电子化支付工具,使用时联线作业、实时入账、先存后取,不具有透支功能。 第五条借记卡个人卡一卡多户,可同时开设活期账户、定期账户、专有账户等。借记卡单位卡仅可开设活期主账户。 第六条农商行业务拓展部负责全辖卡业务拓展。科技部负责本辖围的银行卡的制作与分发、卡业务的技术支持、卡业务机具管理和库存卡检查。财务管理部负责卡业务账务处理。 第二章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七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和经营效益、信誉等良好的单位,均可向辖营业网点申领借记卡及附属卡,无需担保。 受理借记卡申请的网点即为借记卡发卡网点,对申领人的资信资料负有审核、责任。 第八条个人卡账户管理 (一)个人卡凭本人有效件申领,有效件包括:居民、军官证、警官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人民银行储蓄实名制规定的件。个人卡开户原则上不得代为办理。 (二)个人卡起存金额为1元人民币,多存不限,可随时续存,账户资金只限于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其他合法收入转账存入。 第九条单位卡账户管理 (一)单位卡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书面授权指定,由被指定人出示有效件申领,申领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经网点确认无误后,对符合条件的准予领卡。单位卡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授权指定,申领单位可同时指定多个持卡人,持卡人用卡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申领单位负责。 (二)单位卡起存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账户资金一律从其

管理制度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银行卡业务管 理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19990105 【实施日期】19990301 【章名】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 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 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 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于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

、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章名】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五条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 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 俩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壹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于信用额 度内先消费、后仍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壹定金额的备用金,当 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于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 、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

银行卡收单业务(2014版)

一、判断题 1、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答案:正确。 解析:参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2、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 ) 答案:正确。 解析:参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 3、收单机构里负责特约商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可以兼岗。() 答案:错误。 解析:参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 4、收单机构的特约商户不得歧视和拒绝同一银行卡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 答案:正确。 解析:参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5、收单机构的特约商户可以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一定附加费用。() 答案:错误。 解析:参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6、收单机构可以对实体特约商户跨省(区、市)域开展收单业务。() 答案:错误。 解析:参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7、收单机构不得变相向持卡人转嫁结算手续费,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答案:正确。 解析:参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8、根据《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对于网络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当首先进行现场检查,再根据情况采取有效检查措施和技术手段对其经营内容和交易情况进行检查。() 答案:错误。 解析:参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对于现场检查,该办法目前只明确适用于实体特约商户。

9、收单机构应当对发送的收单交易信息采用加密和数据校验措施。() 答案:正确。 解析:参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10、收单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特约商户和外包服务机构存储银行卡敏感信息,但收单机构可以存储卡片有效期、个人标识码等敏感信息。() 答案:错误。 解析:参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1、关于收单机构应当根据交易发生时的原交易信息发起退货交易,将资金退至持卡人原银行卡账户。若持卡人原银行卡账户已撤销的,应当退至持卡人指定的其他银行账户。() 答案:错误。 解析:参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2、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收单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终止收单业务,仅需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答案:错误。

2020年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1-4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资金管理,实现资金价值,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负责对各产业集团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注销进行审批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规定的银行账户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 3、专用存款账户 4、临时存款账户 5、保证金存款账户 6、其它特殊用途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注销 第四条各公司的银行账户开立、变更、联动户注销,必须按电子审批流程,经所在公司、集团审核、控股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 特殊用途账户仅用于特定业务需求,需在特定业务经控股公司审批通过后方可提交账户开立申请。账户注销(联动户除外),由各集团电子审批流程,经所在公司审核、集团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第五条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审批的账户不仅包括第三条规定中涉及的账户,还包括公司使用的所有在各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 第六条产业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注销申请得到批准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资料递交至银行进行办理。办理完成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账户信息上报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备案,同时在资金日报中进行填列或更新,账户注销的,注销当月在日报中批注说明注销日期,下月起日报中不再体现该账户。备案资料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1、账户所属公司名称 2、开户银行全称 、银行账号3. 4、账户属性 5、开、销或变更时间 6、控股公司或集团审批时间。 第七条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设置专人负责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注销的审查和监管,并根据各公司的开户、销户、变更账户备案资料维护财务软件中的银行账户档案。 第八条产业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在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公司名称、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如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开户行申请变更备案。 第九条产业集团及下属公司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未经允许私自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细则(广州分行)

附件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广东省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内(不含深圳,下同)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广东省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辖内银行卡受理市场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暂行)。 第二条收单机构应按照安全高效、公平竞争、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开展收单业务。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广东省内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实施细则(暂行)有关要求。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依法对在广东省内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支付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业务管理 第一节收单机构管理 第五条收单机构是银行卡收单业务的责任主体,与特约商

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和承诺付款,取得收单收益并承担收单风险。 第六条收单机构负责特约商户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督促商户履行受理承诺,并对商户进行风险监督,承担商户发展、管理和维护不善造成的风险损失。 第七条收单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国家和金融行业关于商户类别码和计费标识使用的有关规定,严禁违规设臵或在交易报文中违规传输与真实商户类型不相符的商户类别码和特殊计费标识,损害其他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扰乱受理市场正常秩序。 第八条收单机构应建立特约商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制度,并根据相关银行卡受理情况和交易记录,完善特约商户风险等级信息。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特约商户工商注册名称、对外营业名称、经营地址; (二)工商营业执照号(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等有效证照号)及有效期; (三)税务登记证号(无税务登记证的小型或个体商户除外); (四)商户类别、结算手续费标准; (五)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开户银行行名、行号,收单结算账户名、账号);

银行银行卡密钥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卡密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银行卡业务密钥管理,保证我行卡业务系统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卡密钥按使用对象分为三类:PBOC密钥、ATM密钥、POS密钥,银行卡密钥的使用和保管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 第二章机构组成和职责范围 第三条成立密钥中心,由个人金融部、科技信息部两个部门组成,个人金融部负责牵头完成银行卡系统密钥的管理和日常操作等工作。 第四条个人金融部的职责范围: 一、制定密钥中心的管理办法。 二、做好各种密钥入库、领用和归还的交接和登记工作。 三、做好密钥日常使用过程中的保管、保密工作,并进行详实记录。 第五条科技信息部的职责范围:做好密钥日常使用过程中的保管、保密工作,并进行详实记录。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六条PBOC密钥分为分量一和分量二,由个人金融部和科技信息部分别掌管,平时入库保管,每次使用时,需经有权批准人批准后方可出库使用,用毕立即密封交密钥保管人员。ATM密钥分为分量一和分量二,由科技信息部在每台ATM开通时生成,个人金融部和科技信息部分别掌管一个分量,用完后立即销毁,保证一机一密。POS密钥由个人金融部POS专管员掌管。 第七条密钥的保管。个人金融部和科技信息部负责各自密钥分量的保管,密钥保管人须在《银行卡密钥入库登记簿》上登记签收。 第八条密钥的使用。业务部门使用密钥时,经有权批准人批准后方可领用有关密钥,用毕立即密封交于密钥保管人员,放入保险箱保管,领用和交回均应在《银行卡密钥领用保管登记簿》上登记。密钥不得在保险柜以外的场所过夜。使用密钥的部门,应在《银行卡密钥使用登记簿》上做好登记。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定、解释、修改。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银行银行卡风险防范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卡风险防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前言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风险管理,防范与控制风险的产生与损失,保障银行资金和持卡人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银行卡业务风险,是指发卡银行、特约商户及持卡人在发卡、受理及使用等环节上出现的非正常情况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案件。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二条银行卡实物管理 1、个人金融部及各营业机构建立银行卡档案管理制度 银行卡档案是指办理银行卡业务过程中,使用生效的有关开户申请表等文件资料。个人金融部及各营业机构应制定专人负责管理银行卡档案,注意防止虫蛀、鼠咬、霉烂等事故的发生,保证银行卡档案完整无缺。 2、银行卡库存盘点制定 (1)个人金融部对空白卡要由专人入库保管并定期盘点。

(2)各营业机构应建立银行卡库存登记簿,记载账面及实物库存情况。定期查库,核对账簿与库存,做到账实相符,每次查库完毕,应将库存情况详细登记,以备查考。如发现帐、实不符,应立即报上级管理部门组织追查处理。 (3)个人金融部对空白卡、回收作废卡等,均要入库保管,按照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回收的作废卡,应剪角作废后入库保管。统一销毁时,应有个人金融部、党群保卫部、纪检监察室、稽核审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现场监督销毁,严防作废卡散失。 (4)如发生空白卡遗失被窃等事件,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上报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3、银行卡领用制度 (1)各营业机构须派专人向个人金融部领取空白卡,领卡人须持《凭证调拨申请》,《凭证调拨申请》须写明卡领用种类和数量。

(2)个人金融部凭证保管员审核上述手续无误后,并开具一式二联《出库单》,并由领卡人在领用人签字栏签收。其中,第二联由领卡人带回领卡行,第一联由个人金融部凭证保管员作出库凭证。 (3)领卡营业机构收到银行卡后,应立即核对种类数量。经复核无误后,及时在核心系统进行入库操作。 4、银行卡即申即办制度 (1)我行采取银行卡即申即办,柜面领取制度。 (2)在银行卡申领时严格执行账户实名制规定,对账户信息进行核对,确保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 (3)各营业机构均可接受客户申请,直接办理银行卡柜面申请业务。 (4)各营业机构对前来申领银行卡的客户,符合申领手续,即进行柜面办理,当场领取银行卡。在客户领卡时,发卡机构要做到: (A)领卡人开立活期储蓄结算账户;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同名23911)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3〕第9 号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 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负责特约商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 第十一条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就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开通的交易类型、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算周期、结算手续费标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收单机构在银行卡受理协议中,应当要求特约商户履行以下基本义务:(一)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银行卡,并遵守相应银行卡品牌的受理要求,不得歧视和拒绝同一银行卡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 (二)按规定使用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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