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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一、受理民(商)事案件的范围

1、合同纠纷案件

2、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件

3、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

4、适用特别程序案件

包括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案、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案、申请指定监护人案、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申请宣告失踪案、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案、失踪人债务支付案、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申请支付令案、申请公示催告案、国有企业破产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案、申请承认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裁定、调解案等。

二、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三、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

(一)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公诉案件

(二)刑事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主案、虐待案、侵占案。

2、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讯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四、受理执行案件的范围

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中财产部分的执行、民事判决、调解、裁定的执行、行政判决的执行以及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五、受理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的范围

(一)行政赔偿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财产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刑事赔偿

1、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

2、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财产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六、受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范围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自诉案件的范围

自诉案件 第一百七十条【范围】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 (二)属于本院管辖的;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前款规定的原因,被告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案(轻伤);

(二)重婚案; (三)遗弃案; (四)妨害通信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一百七十一条【审查】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八条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2018年宪法习题及答案

1、(单选题)根据宪法的相关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是国家(),担负着审判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能。 ? A.党政机关 ? B.权力机关 ? C.司法机关 ? D.行政机关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2、(单选题)根据《宪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规定。 ? A.法律 ? B.部门规章 ? C.民政部门 ? D.行政法规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C 3、(单选题)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由()选举。 ? A.选民直接 ? B.同级上一届人大

? C.下一级人大 ? D.上一级人大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D 4、(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是宪法规定的内容是()。 ? A.国家根本任务 ? B.国家根本制度 ? C.公民具体义务 ? D.公民基本权利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5、(单选题)根据《宪法》的规定,有权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最低一级是()。 ? A.乡级 ? B.市级 ? C.省级 ? D.县级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6、(单选题)下列关于宪法特征的描述错误的是()。

? A.在我国,宪法的修改必须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始得启动修宪程序 ? B.宪法是一切组织、机构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 C.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 D.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C 7、(单选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行使的职权不包括()。 ? A.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 B.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 C.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 D.撤销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8、(单选题)根据《宪法》的规定,()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 A.地方各级党委 ? B.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 C.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D.地方各级人大

经济法第一章

中级经济法(2017) 第一章总论课后作业 一、单选题 1.根据规定,下列选项中,效力层级位于第三位的是()。 A.宪法 B.法律 C.行政法规 D.地方性法规 2.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制定主体的是()。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B.国务院 C.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D.国务院的各部、委、行、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3.下列关于经济法主体的表述正确的是()。 A.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但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B.经济法的调控主体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 C.政府的职能部门都是调控主体 D.在社会团体可以成为调控主体或者规制主体 4.8周岁的妞妞,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下列关于妞妞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有权利能力,无行为能力 B.无权利能力,有行为能力 C.有权利能力,有行为能力 D.无权利能力,无行为能力 5.2015年4月2日,田某与宋某因为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双方根据已经达成的仲裁协议依法申请仲裁。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双方针对同一纠纷再次发生争议。根据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B.不能申请仲裁,但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C.不能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D.可以申请仲裁,但是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6.甲乙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在此之前签订了仲裁协议。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仲裁协议中双方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者撤销 B.甲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C.如果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该仲裁协议无效 D.仲裁协议不能以电报、传真、电传、电子数据等形式达成 7.甲乙签订大豆的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若发生争议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后甲未按期履行合同,乙欲向A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甲乙关于仲裁协议的效力产生了争议,根据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cb12365763.html, 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有人可能会有这样的疑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等案件,司法机关在接到相关材料后,为什么一些案件会被受理,而一些案件不会被立案。对于司法机关的立案条件是什么呢?今天赢了网小编就针对这个问题搜集整理了以下资料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帮到你。 立案条件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这一规定说明,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

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二、法律条件 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通过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作了明确的规定,在立案过程中理应遵守执行。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

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范围说明

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范围说明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和万州区、涪陵区两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200万元以下;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以下。市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案件以及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2、中级人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200万元(含本数)至30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20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案件,争议金额为500万元以下。 市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30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20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案件,争议金额为500万元以下。 3、 100万元以下;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受理知识产权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诉讼争议金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4、涉外合同和侵权纷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承认与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各审判哪些案

---------------------------------------------------------------范文最新推荐------------------------------------------------------ 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各审判哪些案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的四级人民法院由于其职权不同,审判的案件也不同。 ⑴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它审判的案件是: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还有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某些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和上诉、抗诉案件;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还有权对法律作出司法解释。 ⑵高级人民法院,是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的,它审判的案件是: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审判对下一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或抗诉案件;审判同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复核案件。此外,还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领原审法院再审。 ⑶中级人民法院,设在省、自治区以下,县、区以上,以及直辖市内。它审判的案件是: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审判基层人 1 / 11

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审判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的上 诉或抗诉案件;审判同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 件;并监督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 和裁定,如果发现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领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中级 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 判,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⑷基层人民法院,设在市辖区、县和县级市。它审判的案件是:刑 事、民事、经济和行政和第一审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基层 人民法院如果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可以请求移 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此外,还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经 济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地区、 人口和发案情况,基层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个人 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 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各审判哪些案”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 处! 路遇疯女带回家收作妻子构成##罪 案情:2004年11月份,某市菜农王才汉在该市南门农贸市场卖完菜

各类案件受理的基本条件

各类案件受理基本条件 一、民事案件 (一)民事案件立案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原告应当提交的主要材料 1、诉状 ①份数:按被告人数+1份提交; ②内容: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证据材料:

①原、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 ②证明案件事实的基本证据。 二、刑事案件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条件 1、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 (1)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刑事自诉案件受理条件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对轻伤害案件自诉与否的法律思考】 刑事自诉案不轻易立案

【对轻伤害案件自诉与否的法律思考】刑 事自诉案不轻易立案 立法中将轻伤害案件列入自诉案件范围,其本意是在公权力救济的同时,增加了私权力救济的渠道。然而在执行中,公安机关往往要求被害人到法院自诉,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如何妥善处理侵犯人身权的轻伤害案件,是保障人身权,维护公平正义的一个重要课题,为了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轻伤害案件自诉与否应是被害人的自由选择。一、轻伤害案是否自诉应是当事人的自愿选择依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中规定:自诉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规定》表明: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起诉或控告,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均应依法受理,这表明自诉或控告都是合法的,是由当事人选择的,不能由执法机关随意左右当事人的意见。公安机关更不能以轻伤害案件自诉为由而不履行法定职责。二、轻伤害案的受害人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均可自行和解而终结诉讼程序依据《刑事诉讼法》及《规定》,法律已赋予当事人选择的权利。因此是否追安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应成

为受害人自由处分的权利。当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受害人要求和解达成协议或放弃权利的,公安机关可依法终结案件侦查程序。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受害人要求和解或放弃权利的,人民检察院可依法终止审查程序,人民法院在案件判决前,受害人要求和解或放弃权利的,人民法院可裁定终结审理程序。三、公安机关应负有明确告知义务,并尊重受害人的意见伤害案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及时固定证据,当确定为轻伤时,公安机关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自诉权,而当事人因举证困难要求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而不能以轻伤害案可以自诉而推诿不履行职责。四、人民法院对有鉴定结论的轻伤害案件免收诉讼费用由于轻伤案件适用公诉程序,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无需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也不宜收取诉讼费用。同时,由于受害人一般是治疗费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自诉的,有不少受害人经济本已十分困难,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再去为诉讼费用而东拼西借,是有悖于法治文明的,因此,为了体现法治文明,为了及时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应在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件中,除鉴定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代理审判员陈都 再审程序,又称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提起,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程序的发生包括:基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基于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监督权而引起再审和当事人行使诉权申请再审而引起的再审。 民事案件的再审审理范围对法院和当事人都具有重大意义,如影响到法院的职责、审判效率;影响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但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此问题的规定较为笼统,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各类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掌握的不尽一致。有些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是当事人对自己私权利的处分,当事人主张什么,法院就审什么,故仅就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理由、请求进行审查,而有些法院则认为审理民事案件的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如果仅就再审申请理由、请求进行审理很可能达不到化解矛盾、服判息诉的目的,故对再审案件采取全案审查的方式。针对再审案件的审理范

围,这两种思路都有各自的道理,但是这种现状必然导致审判尺度的不一致,影响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和法院审判威信的树立,因此,本文试对民事案件再审审理范围作一些分析,并对我国民事诉讼再审制度提出一些构想,以求在实践中能够统一标准,充分发挥该制度的价值。 一、人民法院自行行使审判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 人民法院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发现确有错误,依其审判监督职能,有权对案件提起再审,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自身监督的权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从《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可以看出,法院依职权引起的再审,是法院内部的纠错程序,能够引发再审的主体为:最高人民法院、上级法院、本院审判委员会。在实践中,一般是原审程序有重大违法现象,或审判人员出现严重违法、违纪现象,才会以此种方式启动再审程序。故此类案件一般没有再审申请人,也没有再审申请的理由、请求,案件提起再审前就已经过本院审委会以上机关的慎重研究,一般情况

【原创】2018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知识培训试题及答案

【原创】2018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知识培训试题及答案2018.11 姓名:成绩: 一、单选题(每题4分,共20分) 1A) A、2019年1月1日 B、2018年9月22日 C、2018年7月2日 D、2018年9月25日 2 上单数。(C) A、一 B、二 C、三 D、五 3、负责本院全面工作,监督本院审判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务的是:(B) A、副院长 B、人民法院院长 C、庭长

D、副庭长 4、,负责法庭审理记录等审判辅助事务。(B) A、警察 B、人民法院的书记员 C、法官 D、审判辅助人员 5、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包括:。(D) A、高级人民法院 B、中级人民法院 C、基层人民法院 D、专门人民法院 二、多选题(每题4分,共20分) 1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 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 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 设的顺利进行。(ABCD) A、刑事案件 B、民事案件 C、行政案件

D 、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2、下列人员需要实行分类管理的是: 。 (ABC ) A 、人民法院的法官 B 、审判辅助人员 C 、司法行政人员 D 、人民法院院长 ABCD ) A 、案件数量 B 、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C 、人口数量 D 、人民法院审级 4、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包括: 。(ABCD ) A 、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B 、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C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D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5、人民法院包括: 。 (ABCD ) A 、最高人民法院 B 、中级人民法院 C 、基层人民法院 D 、专门人民法院

刑事自诉案件受诉范围

刑事自诉案件受诉范围 自诉案件原则上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案件,量刑当在管制、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本文主要列举了法律规定的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 推荐阅读:刑事自诉受诉范围 ?? 【刑事起诉状范文】刑事自诉案件起诉状的书写 ?? 【刑事案件撤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撤诉后果 ?? 刑事自诉案件的八类范围 ?? 刑事自诉案件的条件极其特点 ?? 刑事自诉人如何提起自诉程序 ?? 如何审理刑事自诉案件 ?? 刑事自诉一审程序 ?? 【自诉案件的特点】刑事自诉案件的特点 自诉案件原则上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案件,量刑当在管制、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谈刑事自诉案件立案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的刑事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等三种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范围。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二百五十七条、二百六十条、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构成以下五种罪名的案件: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2.告诉的主体问题。就是说哪些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根据刑法第九十八条和刑诉法第八十八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人是:第一,被害人本人;第二,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第三,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第四,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被害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3.自诉与公诉的交叉。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罪、诽谤罪是自诉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按公诉案件来对待;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和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是自诉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不能按自诉案件来对待。一是何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侮辱罪、诽谤罪中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应当指:第一,侮辱、诽谤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引起了被害人自杀身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第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社会秩序的混乱,如在公共场所实施侮辱诽谤行为,造成交通堵塞和社会秩序混乱;第三,侮辱、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代表等特定对象,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等。二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为公诉案件。这里的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捆绑、吊打、不给吃饭、喝水、不让休息等手段,导致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杀,或长期遭受折磨而使身心健康受到摧残,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行为人在实施暴力时并没有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只想让被害人放弃自由的婚姻,但使用的手段却未考虑被害人的生命安全“致使被害人死亡”既要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还要看暴力手段。如果暴力手段是采用杀伤的工具而不顾被害人死活直接实施这种杀伤行为而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属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而属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了。三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公诉案件。这里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受虐待,健康逐渐被损害,导致重伤或死亡的,或者是被害人因不堪忍受虐待的痛苦而自杀的。重伤、死亡结果的出现不是行为所追求的,却与虐待行为之间有着因果关系。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应立案受理,如果公安、检察没有受理,而被害人告到法院,人民法院应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根据六部门联合规定第四条和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下列刑事案件:第一,故意伤害案(轻伤);第二,重婚案;第三,遗弃案;第四,妨害通信自由案;第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第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八,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上述所列8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

谈刑事自诉案件 几个问题(一)

谈刑事自诉案件几个问题(一) 一、自诉案件的范围刑诉法第170条规定了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根据刑诉法和刑法的规定,此类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法院才予受理的案件。此类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及侵占案。法律将这类案件对行为人的追诉权赋予被害人行使,是否向法院起诉完全取决于被害人的意志,国家不主动干预。是考虑到这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小。97刑法将侵占案列入告诉才处理案件,也是考虑到被害人对涉及自己的财产有实际处分权,对他人侵占的财产是否起诉追究有权自行决定。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这是对79刑诉法关于法院直接受理的“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规定的修改,既符合自诉案件的要求,又有利于防止公检法三机关在立案范围上的互相推诿,可以避免发生因对“不需要侦查”认识理解不一致而拒绝受理致使被害人控告无门。 构成这类自诉案件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害人需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这一条件说明,一方面自诉案件是直接侵犯被害人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行为,因此起诉的主体原则上是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即被害人向法院直接起诉;另一方面,被害人在行使自诉权时,应当履行举证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从案件性质上讲,属于轻微的刑事案件。所谓轻微应指犯罪的性质不严重,情节和后果也不严重,社会影响也不大。也就是说应从性质、情节、后果及社会影响等诸方面综合认定是否属于轻微的刑事案件,而不能仅从后果来看是否轻微。为了进一步明确此类自诉案件的范围,防止三机关之间在立案受理上出现分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六家单位在共同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1)故意伤害案(轻伤);(2)重婚案;(3)遗弃案;(4)妨害通信自由案;(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上述八种案件被确定为由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解决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而公安机关认为案件不严重、不需要侦查而不予立案,从而保证被害人控告权的行使。但是这类案件在赋予被害人起诉权的同时,也加重了被害人的义务,即须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并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当此类案件发案时被害人尚不明确谁是犯罪行为人或者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被告人实施的犯罪时,被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和控告,公安机关应作为公诉案件立案侦查。也就是说能否作为自诉案件是由被害人有无充足证据决定的。当被害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时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而成为自诉案件,而没有足够的证据时,被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即使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后不主动地报案和控告,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并认为有必要时也应立案侦查,因为这类案件不同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在被害人不控告不起诉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时应当进行立案侦查。只有这样才符合法律规定,也才能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刑诉法为了解决实践中长期存在的被害人状告无门的难题,充分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同时督促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积极追究犯罪,避免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放纵犯罪现象的出现,增设了新的自诉案件种类,作为公诉案件的补充。构成这类自诉案件需要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被害人应当提供证明被告人犯罪的充分证据;二是被告人的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即不属于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三是被告人所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四是公安或检察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及起诉,但

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

《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云高发(2008)83 号 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 云高法(2008)83号 为更好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之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在1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民商事案件; 2、诉讼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3、诉讼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4、在全省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 二、全省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4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民商事案件,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2、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大理州、楚雄州、曲靖市、昭通市、玉溪市、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民商事案件,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3、丽江市、迪庆州、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民商事案件,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4、昆明市、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怒江州、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5、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新类型民商事案件和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职数比例暂行规定

附件一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职数比例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职数的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级人民法院,设二级大法官1名;担任副院长的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职数按照规定的副院长职数确定;担任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的二级高级法官按照规定职数确定,其他二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不超过副院长职数的50%;三级高级法官和四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不超过法官总数的55%。 第三条中级人民法院,设二级高级法官1名;担任副院长的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职数按照规定的副院长职数确定;担任副院长的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和其他四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一般不超过法官总数的28%,最高不超过法官总数的32%;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职数总和,一般不超过法官总数的50%,最高不超过法官总数的55%。 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一级高级法官1名;担任副院长的二级高级法官职数按照规定的副院长职数确定;担任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的二级高级法官按照规定职数确定,其他二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不超过副院长职数的50%;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不超过法官总数的55%。 副省级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一级高级法官1名;担任副院长的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职数按照规定的副院长职数确定;担任副院长的三级高级法官、其他三级高级法官和四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一般不超过法官总数的40%,最高不超过法官总数的45%。 第四条省、自治区基层人民法院,设四级高级法官1名;担任副院长的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和其他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职数总和不超过法官总数的60%,设有人民法庭的,不超过法官总数的70%。 直辖市所属区人民法院,参照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直辖市所属县、副省级市所属区人民法院法官职数,在法官职务配务规格限额内,参照本规定确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选拔任用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行政人员的职务设置和职数,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审判辅助人员的职数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商最高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刑事诉讼法学复习题

单项选择题 1.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时,应当听取(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不得超过( 2 )次。 3.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方式是(应当开庭审理)。 4.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 5.法律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情形是(没有故意犯罪)。 6.在公诉案件中,辩护人开始参加刑事诉讼的时间是(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7.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审结的时间期限是受理后(20日)。 8.对生效的没收财产判决(包括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有权执行的机关是(人民法院)。 9.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的程序应当是(第一审程序)。 10.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11.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权(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12.下列职权中,人民法院不具有的职权是(对庭审中的不明事项进行侦查)。 13.拘传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 14.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 片,而没有移送全部案卷材料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15.下列证据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被害人关于张某抢劫其财物的陈述)。 16.下列法院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 17.下列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是(被害人关于某甲抢劫其钱包的陈述) 18.在刑事诉讼中,无权决定适用拘留措施的机关是(人民法院)。 19.下列人员中,有权提出上诉的应当是(自诉人)。 20.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享有的权利是(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1.下列人员中,不能作证人的是(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2.在下列情形中,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是(需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 23.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贪污案件,有核准权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 24.上诉人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某市中级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对章某的盗窃罪和抢劫 罪判处的刑罚不当,一审判决两罪刑罚分别为2年和9年,合并执行10年,准确量刑应分别为5年和7年。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应如何做出决定?(维持一审判决) 25.下列人中,不应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负赔偿责任的是(刑事被告人的配偶或子女) 26.赵某与罗某系邻居。两人常因日常小事纠纷不断。某日,两人又起纠纷,争吵中罗某抄起木棍,打在赵某头上,致使其严重脑震荡, 左耳失聪。赵某因此受重伤而报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本案系邻里纠纷,以民事调解为宜,不予立案,越某又告知检察院,检察院以同样理由不予立案。赵某即将此案诉至法院。下列选项中,法院在决定是否立案之前不需要进行审查的是(被告人是否会提起反诉)。 27.下列案件中,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判的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28.在侦查过程,有权批准进行侦查实验的是(公安局局长)。 29.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如果被告人在押,应当(立及释放)。 30.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方式为(开庭审理)。 31.赵某在路旁发现一具尸体,他应该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32.下列证据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被害人关于张某抢劫其财物的陈) 33.无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各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34.“天翔号”中国客轮由韩国釜山港驶往大连,船行至公海领域时韩国公民金道雄酗酒闹事,将中国公民周晓燕打成重伤。为及时救治, 船舶就近停靠威海港将受害人送往医院,然后驶往大连港。下列法院中,哪一个是本案的犯罪管辖法院?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35.张小勇以诽谤罪向法院自诉王小南。在一审审判过程中,经调解达成协议,调解书合法送达后,张小勇反悔。在此情况下,张小勇有 权采用哪种做法? (提出申诉,要求再审) 36.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从何时起3个月以内审结? (作出提审,再审决定时) 37.某县几位主要领导干部参与一起走私大案,县检察院认为此案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该县检察院需经履行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38.在法庭审判中,被告人季某以水平太低为由,申请出席法庭的公诉人王某回避,对季某的回避申请,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 (合议庭 决定休庭,由审判长转告提起公诉的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决定) 多项选择题 1.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有(A.拘传B.拘留C逮捕 2.在下列选项中,属于公安机关行使的职权有(丸侦查B.决定逮捕D巴预审)。 3.立案应当具备的条件有(A、丸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C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 4.诉讼代理人是指()。A.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C、巴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D.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5.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的案件有()。A.交通 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C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D.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6.人民法院依法可以直接受理的案件有()。A.侵占案 B.侮辱案C、巴诽谤案n轻伤害案

刑事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区别

刑事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区别 刑事诉讼法中的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虽然都是刑事案件,但二者之间是有严格区别的,主要是: (一)案件来源不同。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而自诉案件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二)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案件一经起诉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判,除公诉机关认为所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外,人民法院必须依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而自诉案件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甚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因而,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对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三)审查程序不同。与庭审方式改革相适应,现行刑事诉讼法弱化了公诉案件进行庭前审查的实体内容,基本上实行程序性审查,即审查只要符合“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审查的主体是负责该案审理的审判组织成员;而自诉案件则应经二次审查,第一次是立案前的程序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标准,根据立、审分立的原则,审查的主体应是专门审查立案的人员。第二次审查是开庭前的实体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这一开庭审理的必备条件,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应转到开庭审理程序,不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审查的主体是负责该案审理的审判组织人员。 (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如:1、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反诉;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虽然有权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提出控告,但绝不能就案件事实本身对司法人员提出反诉;2、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作为自诉人如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决不服的,有权在法定上诉期内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享有独立的上诉权;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没有独立的上诉权,无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只能自收到判决书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诉。 (五)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自诉人,居原告地位,而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则处于证人地位。(六)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不同。如1、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随时有权委托辩护人; 2、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七)举证责任不同。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规定为完全由自诉人承担,对于缺乏证据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有权限期自诉人补充证据,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调取和收集到必要的证据,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诉讼,或者裁定驳回诉讼;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只是就自己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事实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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