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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请延长XX楼装修免租期等事宜的函

关于商请延长XX楼装修免租期等事宜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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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请延长XX楼装修免租期等事宜的函

XX公司:

2013年XX月XX日,贵司公开拍卖位于XX路XX号XX楼的5年租赁经营权,经多轮竞价,我司有幸成为该标的物的买受人。为能良好履行贵我双方关于XX楼5年租赁权的有关约定,2013年11月1日起,我司紧锣密鼓的开展XX楼内外装修的各项工作,在贵司的大力支持和关心下,目前进展基本顺利,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还是给我司的内外装修工期带来很大的影响,主要情况如下:

一、原承租户退租纠纷方面

XX楼的外观改造、内部装修等工作是否顺利完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原承租户清退工作的完成情况,对此,我司高度重

视。根据竞标承诺书约定,原承租户清场工作由我司负责,在贵司的大力支持下,目前,仅剩三家原承租户的退租工作未能完成。但过程中,部分原承租户不同意搬迁,存在聚众联合到贵司闹事的可能,为了不给贵司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和处纠压力,我司只能选择投入大量时间的方式进行协调、沟通,为此,原承租户清场工作比预期完成时间滞后近一个月。

二、景观改造方面

根据竞标承诺书的要求,我司负责出资建设XX楼的外部景观改造工程。经至XX区XX办等有关部门了解,目前不允许进行该项改造工程,但提升XX楼的整体外观形象又势在必行,为此,我司派员多次到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虽最终通过申请,但仅限于产权人单方面的外观改造行为,既不能申请补助资金,更不能因统一景观改造取得XXX、XX等部门的配合支持,外观改造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均需我司自行协调,困难重重,为此,整体装修工期预计又将滞后近一个月。

三、外墙XX、XX线路等方面

我司装修工程队进驻现场按施工计划开展各项工程后,发现XX楼外墙XX、XX、XX、XX、XX等线路星罗棋布、密麻零乱,必须将相关线路迁移后,才能全面进行外观改造和内部装修活动。对此,我司除多次派员以电话和当面直接沟通的形式,恳请有关权属单位及时将外墙XX线路和XX线等迁移外,还于201X 年XX月XX日通过贵司发函至XX局XXX分局要求其尽快将有关线路迁移,但收效甚微;各权属单位坚称应提前两至三个月通

知才能办理迁移。因线路未能及时迁移导致我司的外观改造和内部装修的工期拖延无法估量,但至少影响一个月以上。

XX楼首年租金为XX万元,超出底价XX万元;五年租金合计XX元,月平均约XX元/m2,与周边同类建筑月每平方米平均租金差价约10元,竞争激烈,生存空间狭窄;为提高商业竞争力,更好的履行租赁约定,我司在经营策略上必须要提高装修标准,拟投入XXX万元,比同行要多投入XXX万元,才能适应市场竞争需要,也符合贵司公开招租提升XX楼形象和使用价值的初衷。但上述三个方面产生的影响将延误XX楼整体装修工期三个月以上,也延误了我司交房经营的时间,更加剧了我司的资金压力。针对现有的实际困难,恳请贵司对上述情况给予充分的考虑和理解,在XX等杆线问题上继续给予帮助,协调尽快迁移有关线路,为大楼外墙装修提供便利;同时,给予XX装修免租期六个月(含公开招租的免装修期租金三个月)为盼。

特此函请

XX公司

201X年XX月XX日

租赁会计账务处理.

租赁会计账务处理 一、经营租赁会计处理: 20**年1月1日,A公司和B公司(专门从事租赁业务)签订一项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1. A公司向B公司租入一台办公设备,租期为4年,设备价值为20**000元,预计可使用年限为10年。 2. 租赁开始日A公司向B公司一次性预付租金150000元,第一年年末支付租金20**00元,第二年年末支付年金250000元,第三年年末支付租金300000元,第四年年末支付租金300000元。 3.租赁期届满后B公司收回设备。 知识1. 经营租赁业务租赁双方需要解决主要会计问题 经营租赁的最大特点在于,承租人租入资产的目的仅限于获得短期或临时的资产使用权,不考虑取得所有权。出租人仅是为了获取租金收入而不准备转移资产的所有权,仍然承担着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 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不将租入资产的使用权资本化,会计上的主要问题是解决应支付的租金与计入当期费用的关系。对出租人而言,经营租赁资产仍按自有资产核算和管理,包括在资产负债表的相关项目内。会计上的主要问题是解决应收租赁与计入当期收入的关系、经营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 知识2. 出租方的兼营租赁和主营租赁业务会计处理的区别 兼营租赁,出租的仅是闲置资产,租金收入作为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核算;租赁期内计提的资产折旧,相应作为其他业务支出处理;对经营出租资产,通过“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明细账户核算。 对租赁公司而言,租赁是其主营业务,取得的资产专供出租之用。为了与融资出租资产相区别,对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资产,应专设“经营租赁资产”、“经营租赁资产累计折旧”账户,分别核算其实际成本及累计折旧。租金收入应确认为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可通过“主营业务收入”或专设“租赁收入”账户核算;租赁期内对租赁资产计提的折旧,则确认为主营业务成本。如有应收的租金,则通过“应收账款”账户核算。 (一)A公司承租方的会计处理: 1. 业务性质判断: 此项租赁没有满足融资租赁的任何一条标准,应作为经营租赁处理。确认租金费用时,不能依据各期实际支付的租金金额确定,而应采用直线法分摊确认各期的租金费用。 2. 租赁开始日(20**年1月1日)会计处理

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及处理分录完整版

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及 处理分录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及处理分录 一、承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承租人对经营租赁的资产不能作为资产入账 1.承租人在经营租赁下发生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费用;如果其他方法更加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分摊;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1)确认各期租金费用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2)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长期待摊费用 (3)实际支付租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2.初始直接费用和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初始直接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借:财务费用(或有租金) 贷:银行存款等 3.承租人对经营租赁应披露的内容 (1)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 (2)以后年度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 二、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1.折旧政策 在经营租赁下,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始终归出租人所有,如果经营租赁资产属于固定资产,应当采用出租人对类似应折旧资产通常所采用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否则,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2.租金的处理 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下收取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如果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确认租赁收入;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3.会计处理 (1)确认租金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贷:租赁收入 (2)实际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或应收账款

免租期租金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免租期租金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会计处理上,对于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而承租人则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但是在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处理上却与会计处理存在歧异,本文以是否具有关联关系为例分别试析之: 【例1】某市市区A商场将临街铺面租赁给B连锁零售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双方非关联方,约定租赁期开始日为2009年1月1日,2009-2010两年免除租金,2011年-2013年每年收取租金200万元。分别于年初1月1日预付当年租金。 1、印花税问题: 由于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因此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自行贴花完税,应交印花税=全部租金600万×0.1%=6000元: 借:管理费用6000 贷:银行存款6000 2、企业所得税问题: 假设按直线法平均确认租金收入,2009年应确认租金收入=600÷5=120万: 借:应收账款120万 贷:其他业务收入120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2009-2010年均不确认租金收入,企业每年确认的租金收入120万元作纳税调减处理,2011年-2013年企业每年确认租金收入120万元,而税法确认的租金收入为200万元,每年纳税调增80万元。前两年调减240万元,后三年调增240万元,属于暂时性差异。 3、营业税问题:

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及处理分录

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及处理分录 一、承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承租人对经营租赁的资产不能作为资产入账 1.承租人在经营租赁下发生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费用;如果其他方法更加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分摊;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1)确认各期租金费用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2)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长期待摊费用 (3)实际支付租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2.初始直接费用和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初始直接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借:财务费用(或有租金) 贷:银行存款等 3.承租人对经营租赁应披露的内容 (1)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 (2)以后年度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 二、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1.折旧政策 在经营租赁下,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始终归出租人所有,如果经营租赁资产属于固定资产,应当采用出租人对类似应折旧资产通常所采用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否则,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2.租金的处理 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下收取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如果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确认租赁收入;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3.会计处理 (1)确认租金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贷:租赁收入 (2)实际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或应收账款

承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第二节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承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一、承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费用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承租人在经营租赁中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等)。在某些情况下,出租人可能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如免租期、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 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费用。 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教材例16-1】20×7年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租入办公设备一台,租期为3年。设备价值为1 000 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租赁合同规定,租赁开始日(20×7年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一次性预付租金150 000元,第1年年末支付租金150 000元,第2年年末支付租金200 000元,第3年年末支付租金250 000元。租赁期届满后B公司收回设备,3年的租金总额为750 000元(假定A公司和B公司均在年末确认租金费用和租金收入,并且不存在租金逾期支付的情况)。 分析:此项租赁没有满足融资租赁的任何一条标准,应作为经营租赁处理。确认租金费用时,不能依据各期实际支付的租金的金额确定,而应采用直线法分摊确认各期的租金费用。此项租赁租金费用总额为750 000元,按直线法计算,每年应分摊的租金费用为250 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20×7年1月1日: 借:长期待摊费用 150 000 贷:银行存款 150 000 20×7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 250 000 贷:长期待摊费用 100 000 银行存款 150 000 20×8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 250 000 贷:长期待摊费用50 000 银行存款 200 000 20×9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250 000 贷:银行存款 250 000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租赁会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16年) A.承租人对于经营租赁中可能发生的或有租金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B.承租人在经营租赁中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在整个租赁期间平均摊销 C.承租人在经营租赁开始时支付的预付合同项下全部租金应在租赁期内摊销 D.经营租赁中,出租人承担了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时,承租人对于出租人所承担的费用应确认为当期损益

租赁的会计处理

租赁的会计处理 作者:未知来源:转载编辑:精略财税发布时间:2007-11-26 17:18:50 减小字体增大字体sp; 贷:其他业务收入——经营租赁收入 收到租赁费(或预收租赁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如果出租人是专门从事租赁业务的企业,确认每期收入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经营租赁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租金收入 收到租赁款(或预收租赁款)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经营租赁款 计算缴纳营业税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业务支出(如是专门从事租赁业务的企业则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与出租人对租金收入的确认相对应,承租人在经营租赁下发生的租金支出也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费用(如果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采用其他方法)。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进行分摊;在分摊时应视租赁资产的具体用途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确认各期费用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费用(或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实际支付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如一次性预付租金,则会计分录为: 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 确认费用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费用(或管理费用) 贷:待摊费用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出租资产的租赁费收入在计算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建税因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此税。 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业务支出(如是以从事租赁业务为主的企业则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 五、教育费附加 在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同时,还应以同样的计征依据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是为发展地方教育事业征收的一项专用基金,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与营业税同时缴纳。 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业务支出(如是以从事租赁业务为主的企业则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六、印花税

免租期税收

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 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释义」本条是关于收入总额中的租金收入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中“租金收入”的细化说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只是将“租金收入”作为收入的一种,但并未明确到底什么是税法规定的租金收入,租金收入又是如何确认的?这就是本条规定要解决的问题。 本条是根据原内资税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修改而来的。原内资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这次修改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将原内资税条例实施细则中的“出租”概念进一步明确为提供有形资产使用权;二是将“其他财产”修改为“其他有形资产”,与“固定资产”的表述相呼应。资产相对财产而言,更强调租赁物对企业的 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 一、租金收入的来源范围租金是以当事人双方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为前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金是为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而支付的代价,是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租金收入即企业将自己的财产出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并从中收取的费用。本条列举了固定资产和包装物两类通常作为租赁物的企业资产类型。固定资产,包括企业的厂房、生产设备、运输工具等,由于其物质形态较为稳定,可供长期使用,可作为租赁物提供给他人使用而发挥其经济价值。包装物是为产品提供包装的部分,也可作为租赁物。其他资产,包括除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外企业可作为租赁物的其他资产,如生物资产、原材料等。 二、租金收入的确认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租金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 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 而本条第二款规定,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实现。这一规定,已经不完全属于权责发生制,而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租金的支付时间是租赁合同的重要条款,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因此自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之日起,该笔租金在法律上就属于出租人所有,发生财产转移的法律效力。 企业租金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 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为出租人所得税应纳税时间,所得 税与免租期无关,只与租金收取时间有关。

免租期经营租赁的会计与税收处理

免租期经营租赁的会计与税收处理 会计处理上,对于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而承租人则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但是在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处理上却与会计处理存在歧异: 【例】某市市区A商场将临街铺面租赁给B连锁零售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双方非关联方,约定租赁期开始日为2009年1月1日,2009-2010两年免除租金,2011年-2013年每年收取租金200万元。分别于年初1月1日预付当年租金。 1.印花税问题 由于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因此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自行贴花完税,应交印花税=全部租金600万×0.1%=6000(元)。 借:管理费用6000 贷:银行存款6000 2.企业所得税问题 假设按直线法平均确认租金收入,2009年应确认租金收入=600万÷5=120(万)。 借:应收账款12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2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2009-2010年均不确认租金收入,企业每年确认的租金收入120万元作纳税调减处理,2011年~2013年企业每年确认租金收入120万元,而税法确认的租金收入为200万元,每年纳税调增80万元。前两年调减240万元,后三年调增240万元,属于暂时性差异。

3.营业税问题 如果双方系非关联企业,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2条及其实施细则24条关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即收取营业收入款项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由本例可知,由于合同约定2009年免付款,因此2009年未发生营业税应纳税义务,但是会计上从配比原则出发,应当确认营业税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0000(120万×5%) 贷:待解税费——应交营业税60000 2011年年初预收200万元租金时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应纳营业税200×5%=10(万)。 借:待解税费——应交营业税40000 营业税金及附加6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00000 交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 2012年与2013年均作相同会计处理。 4.房产税问题

租赁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租赁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牡丹江高级会计实务相关内容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租赁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总结如下: 三、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照上述规定转出租赁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如有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 出租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担保余值进行复核。未担保余值增加的,不作调整。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的,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将由此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计入当期损益;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租赁投资净额是融资租赁中最低租赁收款额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四、经营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五、经营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出租人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项目内。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

租赁会计账务处理

租赁会计账务处理一、经营租赁会计处理: 2008年1月1日,A公司和B公司(专门从事租赁业务)签订一项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1. A公司向B公司租入一台办公设备,租期为4年,设备价值为2000000元,预计可使用年限为10年。 200000 金 计提的资产折旧,相应作为其他业务支出处理;对经营出租资产,通过“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明细账户核算。 对租赁公司而言,租赁是其主营业务,取得的资产专供出租之用。为了与融资出租资产相区别,对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资产,应专设“经营租赁资产”、“经营租赁资产累计折旧”账户,分别核算其实际成本及累计折旧。租金收入应确认为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可通过“主营业务收入”或专设“租赁收入”账户核算;租赁期内对租赁资产计提的折旧,则确认为主营业务成本。如有应收的租金,则通过“应收账款”账户核算。

(一)A公司承租方的会计处理: 1. 业务性质判断: 此项租赁没有满足融资租赁的任何一条标准,应作为经营租赁处理。确认租金费用时,不能依据各期实际支付的租金金额确定,而应采用直线法分摊确认各期的租金费用。 2. 租赁开始日(2008年1月1日)会计处理 5. 2010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 300 000 贷:银行存款 300 000 6. 2011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 300 000 贷:银行存款 300 000 (二)B公司出租方会计处理: 1. 判断租赁性质 此项租赁没有满足融资租赁的任何一条标准,应作为经营租赁处理。 贷:租赁收入 300 000 5. 2010年12月31日 借:银行存款 300 000 贷:租赁收入 300 000 6. 2011年12月31日

承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承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承租人在经营租赁中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在某些情况下,出租人可能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如免租期、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 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费用。 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一)租赁期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

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的价值。 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初始直接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最低租赁付款额) 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能够取得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承租人无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且租赁合同没有规定利率的,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免租期会计处理

“免租期”财税处理的全方位讲解 2017-09-20 房屋租赁合同普遍存在“免租期”条款,尤其是商业地产的商铺租赁,由于需要装修或者商业环境的培养,在此期间租户没有正式开业,出租方通常会给予一定期限的免租金优惠。 例:2017年A企业租赁房屋给B企业,租赁期3年,第一年为免租期,后面两年每年租金150万元,2018年一次性收取了2年的租金300万。 出租方A企业的财税处理 会计处理 1、出租人应当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2、这里会计账务处理上按照直线法在2017年至2018年每年确认100万租金收入。

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

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提前一次性收到租赁期跨年度的租金收入,可以有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a.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应付租金日期确认收入; b.租赁期内,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1)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应付租金日期确认收入 a.2017年,企业所得税确认租金收入0元,汇算清缴时应对确认的租金收入进行纳税调减100万元; b.2018年,企业所得税确认租金收入300万,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200万; c.2019年,企业所得税确认租金收入0万,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减100万。 (2)租赁期内,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房屋免租期内的税务处理方法

房屋免租期内的税务处理 方法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房屋免租期内的税务处理方法 靳万一整理 某项目地产公司出租商铺给商家,合同期10年,前两年为免租期。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前两年也应该确认租金收入并缴纳增值税和房产税,但往往前两年因没有收到租金地产公司都不会去缴增值税及房产税的,那么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一、房屋免租期的概念 就是免除房租的期限。承租方享有免租期,在免租期内承租方可免向出租方缴交房屋租金,但须缴交合同所规定的物业管理费及各项公用设施费(包括电费及水费)等其它费用。 二、房屋免租期的增值税处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租赁业务增值税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书面合同确定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内容得出:免租期内如未预收款项的情况下不征收增值税。 三、房屋免租期的房产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指出: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含有免租期的经营租赁方式如果不存在关联交易,则并不属于无租使用情况,理由是提供免租期的目的还是为了获得租金,并不是以不获取租金为目的的无租租赁,因此前两年没有房产税从租计征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明确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限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四.房屋免租期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

新租赁准则解读(四)承租人的会计处理——致同研究之

新租赁准则解读(四):承租人的会计处理——致同研究之企业会计准则系列(八十九) 致同研究之新租赁准则系列解读,内容包括:新准则核心变化与影响、租赁的识别、租赁的合并分拆、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出租人的会计处理、转租赁、售后租回、列报和披露、衔接规定、行业影响等。本期解读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是新旧租赁准则主要变化的部分,即承租人不再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要求对几乎所有租赁合同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相应的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租赁合同可以看作是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买价取得标的资产的使用权。 一、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确认 1.一般处理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简化处理除外)。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租赁期开始日,是指出租人提供租赁资产使其可供承租人使用的日期。

2.简化处理

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不属于短期租赁。 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低价值资产租赁还应当满足一项单独租赁的条件。

二、初始计量 1.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计量 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1)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2)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3)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4)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前述成本属于为生产存货而发生的除外。 2.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 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 租赁付款额,是指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与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相关的款项,包括:(1)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

2020年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及处理分录

作者:旧在几 作品编号:2254487796631145587263GF24000022 时间:2020.12.13 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及处理分录 一、承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承租人对经营租赁的资产不能作为资产入账 1.承租人在经营租赁下发生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费用;如果其他方法更加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分摊;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1)确认各期租金费用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2)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长期待摊费用 (3)实际支付租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2.初始直接费用和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初始直接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借:财务费用(或有租金) 贷:银行存款等 3.承租人对经营租赁应披露的内容 (1)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 (2)以后年度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 二、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1.折旧政策 在经营租赁下,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始终归出租人所有,如果经营租赁资产属于固定资产,应当采用出租人对类似应折旧资产通常所采用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否则,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2.租金的处理 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下收取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如果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确认租赁收入;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免租期的租金如何做会计处理

免租期的租金如何做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上,对于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而承租人则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但是在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处理上却与会计处理存在歧异,本文以是否具有关联关系为例分别试析之: 【例1】某市市区A商场将临街铺面租赁给B连锁零售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双方非关联方,约定租赁期开始日为2009年1月1日,2009-20 10两年免除租金,2011年-2013年每年收取租金200万元。分别于年初1月1日预付当年租金。 1、印花税问题: 由于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因此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自行贴花完税,应交印花税=全部租金600万×0.1%=6000元: 借:管理费用6000 贷:银行存款6000 2、企业所得税问题: 假设按直线法平均确认租金收入,2009年应确认租金收入=600÷5=120万: 借:应收账款120万 贷:其他业务收入120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2009-2010年均不确认租金收入,企业每年确认的租金收入120万元作纳税调减处理,201 1年-2013年企业每年确认租金收入120万元,而税法确认的租金收入为200万元,每年纳税调增80万元。前两年调减240万元,后三年调增240万元,属于暂时性差异。 3、营业税问题: 如果双方系非关联企业,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 2条及其实施细则24条关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即收取营业收

经营租赁的账务处理

经营租赁的账务处理 一、承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承租人对经营租赁的资产不能作为资产入账 1.承租人在经营租赁下发生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费用;如果其他方法更加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分摊;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进行分摊。(1)确认各期租金费用时:借: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贷:其他应付款等科目(2)摊销时: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贷:长期待摊费用(3)实际支付租金时:借: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2.初始直接费用和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管理费用(初始直接费用)贷:银行存款等借:财务费用(或有租金)贷:银行存款等 3.承租人对经营租赁应披露的内容(1)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不可撤销 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2)以后年度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二、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1.折旧政策在经营租赁下,租

赁资产的所有权始终归出租人所有,如果经营租赁资产属于固定资产,应当采用出租人对类似应折旧资产通常所采用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否则,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2.租金的处理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下收取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如果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确认租赁收入;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3.会计处理(1)确认租金收入时借: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贷:租赁收入(2)实际收到租金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或应收账款 [责任编辑:canet]

房屋租赁免租期间的财税处理

房屋租赁免租期间的财税处理 ?实务中,出租人考虑到承租人在装修期间无法正常使用租赁房屋,给予承租方一定期限的免租期。一般房屋租赁为经营性租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对于经营性租赁的租金,出租企业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假若适合本企业的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房屋经营租赁免租期,作为出租方应当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即免租期内出租方应当按照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长度内均匀确认租金收入。与之相对应,承租方应按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即无论出租人是否提供免租期,以及合同中是否约定了租金逐年按一定比例递增的条款,在同一个不可撤销租赁期(由同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内,都应把该不可撤销租赁期内的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长度内分摊。作为出租方以及承租方应当如何税务处理?淘税网结合现行税收政策进行分析。 一、免租期出租方的涉税处理 虽然免租期出租方并未收到房屋租金收入,但在会计上应当确认收入,出租方在增值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上的处理如下:淘税网cntaotax中国财税领导品牌1.免租期增值税的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

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同时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基于上述的规定,出租方在免租期间未取得租金收入的,则不用缴纳增值税。但如果在免租期间收取了定金或者是预收了房屋租金的,则于收到定金或预收房屋租金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另外,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不论出租方是否收到租金,都应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2.免租期间房产税的处理。房产税存在两种计征方式,《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此为从价计征方式。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此为从租计征。房产税一般而言是按年征收、分期缴纳,这一规定是适用于依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而对房屋租赁出租方而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的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免租使用的房产应当是由承租方按照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但该规定是针对所出租的房产,出租人自始至终免收租金的情况下,应当是由承租人代为缴纳房产税。而对于有偿租赁,但提供一定期限的免租期的,仍应当由产权人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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