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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科室备用药品管理规定

临床科室备用药品管理规定
临床科室备用药品管理规定

临床科室备用药品管理规定

为加强临床科室备用药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依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临床科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申报急救药品、备用药品等。

二备用药品实行申报、审批制,遵循“急救、必需、少量”原则。申报备用药品须经临床科室科主任、护士长同意,报医务科、护理部及药剂科审核、批准。

三药剂科对临床科室备用药品实行基数管理,基数表注明备用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备用药品品种和数量调整时须重新申报、审批。

四药房根据基数表批件向临床科室配发药品,双方人员核对并签字,基数表一式三份,留存医务科、药剂科和临床科室备查。

五临床科室的备用药品仅供患者按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挪用。临床科室应指定专人管理,负责备用药品的请领、保管等工作。

六临床科室应具备药品贮存的相应条件,满足冷处、阴凉、避

光等不同要求,将药品贮存在符合规定的环境下。药品贮存用冷柜应逐日记录温湿度,不得存放其它物品,以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七临床科室备用药品应该分类存放。外用药、内服药、注射剂应该分开存放;高警示药品、易混淆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应单独存放,按规定设置全院统一的标识,以示警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设专用保险柜存放,专人专锁,即用即锁,班班交接,并做好记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应由具备处方权的医师开具专用处方,在处方上注明使用药品的批号,开具的处方应符合相关规定。

八临床科室领取、摆放、交接备用药品时,应注意核对药品批号和有效期,使用时应遵循“近效期先用”原则。

九临床科室每月清点、检查备用药品,对近效期药品及时处理,对有质量问题(标签模糊、变色、沉淀、污染、破损、过期等)的药品应停止使用,按规定报损处理并做好记录。

十临床科室备用药品应该帐物相符,临床使用后应及时补充,确保备用药品数量与基数表规定的数量一致。

十一药剂科定期组织护理部、医务科等部门对临床科室备用药品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药品贮存条件、药品质量、药品效期、帐物相符和使用管理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人员应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向院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组汇报情况,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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