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深圳企业家联谊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全称: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深圳市委员会企业家联谊会
简称:民革深圳企业家联谊会(以下称联谊会)
第二条常设机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路民革深圳市委会
第三条性质
联谊会是在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深圳市委员会领导下,非
社团法人、非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宗旨
以联谊会为平台,开展联谊、互助、帮扶、调研工作,促进
会员之间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合作,更好地为民革事
业服务,更好地为社会公益和经济建设服务。
第二章工作范围
第五条联谊会的工作范围是
(一)联谊互助:组织会员之间、会员和相关单位之间进行形式多样的联谊、交流、学习、互助活动,维护会员的合
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经贸活动:组织会员参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考察交流和经贸活动;
(三)公益活动:组织会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四)建言献策:从企业经营实践的角度出发,围绕着关系企业发展的经济政策、行政管理、政企关系,组织开展调
研工作,反映联谊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
第六条联谊会实行自愿申请加入的会员制。
第七条申请加入联谊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深圳市民革党员;
(二)热心民革和联谊会事业;
(三)遵守和维护联谊会章程;
(四)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企业界和社会新阶层中的代表人士或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士。第八条入会的程序
(一)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
(二)秘书处审核后,由秘书长提议报请会长会议审议通过。第九条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联谊会组织的一切活动的权利;
(二)对联谊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联谊会章程、维护联谊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不得利用联谊会为会员个人进行不适当的宣传活动;
(三)完成联谊会委托的任务;
(四)积极参与联谊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和社会公益事业;
(五)按期交纳会费;
(六)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谊会。
第十一条如果会员无故多次不参加联谊会活动,或者会员如有严重违纪或违法行为,经会长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劝退或除名。
第二节会员大会
第十二条联谊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联谊会的决策机构,依照本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联谊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和会长所提出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经费开支方案;
(五)其它应由会员大会决定的事务。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每届至少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理事会、会长
第十四条联谊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且不超过会员人数的,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
延期换届的,需由会长会提议,报民革深圳市委主委会审
定通过。
第十五条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是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二)在理事成员中选举会长、副会长,报民革深圳市委会
任命;
(三)根据会长的提名,会长会议任命秘书长;
(四)负责监督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向会员大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六)对会长、副会长工作的监督检查批评建议权;
(七)决定其他事关联谊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每届任期三年,会长最多连任两届。
第十八条会长会议是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联谊会开展日常工作的决策执行机构,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十九条会长会议对理事会负责,会长会议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联谊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引导会员开展调研、联谊、互助、帮扶工作;
(三)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