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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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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法规概论

1、什么是建设法规?建设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有哪些?答: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建设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

2、何谓建设法规体系?我国建设法规体系是如何构成的?答: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我国建设法规体系采用的是梯形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立法权限的规定,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由五个层次组成: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

3、什么是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当前,我国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都有哪些?答:当前,我国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现阶段,我国建设立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1)市场经济规律原则;(2)法制统一原则;(3)责权利相一致原则。

5、建设法规的实施包括哪几个方面?答:建设法规的实施,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社会团体、公民实现建设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建设法规的执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

2、工程建筑程序法规

1、何谓工程建设程序?我国工程建设程序分为哪几个阶段?答:工程建设程序是在认识工程建设客观规律基础上总结提出的,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都必须遵守的先后次序。我国工程建设程序分为五个阶段:工程建设前期阶段—决策分析(投资意向→市场研究与投资机会分析→工程建设前期→阶段-决策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审批立项)、工程建设准备阶段(规划→征地→拆迁→报建→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勘察设计→设计文件审批→施工准备→工程施工→生产准备)、工程验收与保修阶段(竣工验收→工程保修)、终结阶段(生产运营→投资后评价)。

2、工程建设前期阶段包括哪几个环节?各环节的工作内容是什么?答:(1)投资意向:投资意向是投资主体发现社会存在合适的投资机会所产生的投资愿望。它是工程建设活动的起点,也是工程建设得以进行的必备条件。(2)投资机会分析:投资机会分析是投资主体对投资机会所进行的初步考察和分析,在认为机会合适、有良好的预后效益时,即可进行进一步的行动。(3)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是投资机会分析结果文字化后所形成的书面文件,以方便投资决策者分析、抉择。(4)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室指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对拟建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等内容所进行的分析论证。(5)审批立项:审批立项时有关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批准程序,审查通过后即予以立项,正式进入工程项目的建设准备阶段。

3、我国关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是如何规定的?

4、工程建设准备阶段分为哪几个环节?哪些环节是必须经过的?答:工程建设准备阶段包括规划、征地、拆迁、报建、工程承发包等主要环节。

5、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主要环节及内容是什么?答:(1)工程勘察设计:设计师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设计文件时制定建设计划、组织工程施工和控制建设投资的依据。它对实现投资者的意愿起关键作用。(2)施工准备:施工准备包括施工单位在技术、物质方面的准备和建设单位取得开工许可两方面内容。施工单位在接到施工图后,必须做好细致的施工准备工作,包括熟悉、审查图纸,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向下属单位进行计划、技术、质量、安全、经济责任的交底,下达施工任务书,准备工程施工所需的设备、材料等活动。(3)工程施工:工程施工是施工队伍具体地配置各种施工要素,将工程设计物化为建筑产品的过程,也是投入劳动量最大、所费时间较长的工作。工程施工管理具体包括施工调度、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4)生产准备:生产准备是指工程施工临近结束时,为保证建设项目能及时投产使用所进行的准备活动。

6、什么是工程的竣工验收?其依据有哪些?答:工程项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全部建成,并按规定将工程内外全部清理完毕后称为竣工。竣工验收的依据是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的规范和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的文件等。

3、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

1、什么是执业资格制度?我国执业资格制度包括哪几方面?答:所谓执业资格制度,就是对具有一定专业学历的技术人员,要求其参加相关考试以获取执业资格,在按规定进行注册后方可实际执业的管理制度的统称。在现阶段,我国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是单位执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并存的模式。

2、我国对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是如何划分的?他们的资质等级又是怎么划分的?答:根据我国现行法规,我国从事工程建设活

动的单位分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建筑业余业。根据现行法规,我国各类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等级的划分情况如下:(1)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一、二、三、四共4级;(2)工程总承包企业:分为一、二、三共3级;(3)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工程勘察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综合类、专业类、劳务类分别设置。其综合类资质只设甲级一个级别;专业类资质原则上只设甲、乙两个级别,确有必要并在报建设部批准后方可设置丙级;劳务类资质不分级别。(4)工程设计企业:工程设计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综合类资质、行业类资质及专项资质分别设置。其综合资质只设甲级。行业资质设甲、乙、丙3个级别;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一般都设为甲、乙两级。(5)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各类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不尽相同,其中大多数划分为特、一、二、三共4级;港口与航道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只划分为特、一、二共3级;而通信工程分为一、二、三共3级;机电安装工程则只分为一、二共2级。(6)专业承包企业:分为一、二、三共3级;分为一、二两级;分为二、三两级及不分等级。(7)劳务分包企业:除木工作业、砌筑作业、钢筋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作业、焊接作业部分分为一、二两级外,其他抹灰作业、石制作、油漆作业、混凝土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钣金作业、架线作业都不分等级。(8)工程监理企业:每类工程监理企业都分为甲、乙、丙共3级。

3、各级勘察设计机构的业务范围是如何规定的?答:综合类企业可承担工程勘察所有专业的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专业类甲级企业可在本专业范围内承担工程勘察业务,其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专业类乙级企业可承担本专业范围内中、小型工程项目的工程勘察业务,其地区不受限制。专业类丙级企业只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行政区域内承担本专业范围内小型工程项目的工程勘察业务。

4、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我国承包工程的范围有哪些特殊限制?答: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除应满足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在其承包工程的范围方面还有特别限制。我国只允许其承包下列范围内的工程:a、全部由外国投资或赠款的工程;b、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根据贷款协议条款规定进行国际招标的工程;c、外方投资达到或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工程;d、外方投资未达50%,因技术困难,中国建筑业企业不能独立完成,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由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承包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工程;e、中方投资的,因技术困难,中国建筑业企业不能独立完成,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由中外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的。

5、我国在建筑行业将实行哪几种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现已实行的有哪些?答:建筑行业是从1992年实行注册监理工程师制度的。按计划将实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风景园林师制度。前七种制度的相应法规已制定颁行,并已正式实施,后者的法规正在制定之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则还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等注册工程师制度。其中,与结构工程专业学生执业有关的主要是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和注册建造师制度。

6、什么是注册结构工程师?它分为几级?.答:注册结构工程师是指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从事房屋结构、桥梁结构及塔架结构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我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二两级。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的范围不受工程规模及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则要受一定限制,具体限制范围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7、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资格如何取得?答:

8、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条件有哪些?答:(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满5年的;(3)因在结构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满2年的;(4)受吊销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满5年的;(5)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9、什么项目经理?它的资质分为几级?项目经理的资质是如何认定的?答: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管理的项目负责人,也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按其施工管理资历和所具有的专业技术职称,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共4级,具体资质标准建设部已作规定。一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一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所有的工程项目管理;二级项目经理只可承担二级及二级以下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三级项目经理只可承担三级及三级以下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四级项目经理只可承担四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

10、何谓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制?怎样申请岗位合格证?其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答:所谓关键岗位,是指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事业单位中关系着工程质量、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经济效益、生产安全和人民财产安全的重要岗位。岗位合格证的申请:由申请人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再由其单位将有关材料统一报送所对应的发证机关审查,在考核机构对申请人的文化程度、工

作能力、岗位实习、工作经历及培训考试和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审查合格后,核发岗位合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同行业、同专业、同类型的建设企事业单位中有效。

4 城市及村镇建设规划法规

1、何谓城市、城市规划及城市规划区?答:城市规划法规中所称的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城市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事先依法制定的用以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城市设施的科学配置的综合部署和统一规划。城市规划法地域适用范围是城市的规划区,即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2、我国城市规划的方针是什么?答:《城市规划法》规定我国城市规划的方针是:(1)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2)符合国情、勤俭建国。

3、在我国,编制城市规划时应遵循哪些原则?答:《城市规划法》规定,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城市规划与国家和地方经济技术水平相适应的原则;(2)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及地方特色的原则;(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防灾减灾的原则;(4)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4、城市规划分哪几类?它们的编制权限和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类。城市规划的编制权限:《城市规划法》规定,设市城市的规划必须由该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审批:(1)城市总体规划,①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②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先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再报国务院审批;③其他设市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④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属行政市管辖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属地区管辖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⑤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⑥城市分区规划由该市人民政府审批。(2)城市详细规划,①没有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其详细规划,由该市人民政府审批;②已编制有分区规划的城市,其详细规划,重要的由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的由该市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何谓城市规划的实施?保证其实施的方法有哪些?答:城市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生效后,即具有了法律效力,城市规划区内的任何土地利用及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满足城市规划的要求,使生效的城市规划得以实现,这即是城市规划的实施。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就应向全社会公布,以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城市规划的具体内容,以之作为各项建设活动的准则,自觉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活动,并对各类违背城市规划的违法行为,及时举报,进行监督。

6、什么是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权限是怎样规定的?答:选址意见书是指建设工程(主要是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与民用项目)在立项过程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意见书。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的不同,分别由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①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②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③省、自治区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④其他建设项目,须经哪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选址意见书就由该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7、何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经过哪些程序?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建设项目用地的实际需要,向提出用地申请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界限的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如下:①用地申请;②现场踏勘、征求意见;③提供设计条件;④审查总平面图、核定用地面积;⑤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8、何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经过哪些程序?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认其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证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如下:领证申请→初步审查→核发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核发设计方案通知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违反城市规划法将承担哪些具体责任?答:《城市规划法》明确规定了违反《城市规划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2)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如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3)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有关责任人员,可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何谓风景名胜区及村庄、集镇?它们的规划都是由谁负责组织编制的?答:风景名胜区是指依法审定的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看、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产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1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包括哪些内容?答:①城市历史演变、建制沿革、城址兴废变迁;②城市现存地上和地下文物古迹、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古树名木、革命纪念地、近代代表性建筑,以及有历史价值的水系、地貌遗迹等;③城市特有的传统文化、手工艺、传统产业及民族精华等;④现存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遭受破环威胁的状况。

5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

1、什么是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它有哪些方式?答: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是指发包方通过合同委托承包方为其完成某一建设工程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工作的交易行为。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有两种方式:招标投标和直接发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对建设工程承发包都作了哪些规定?答:依据《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发包时必须遵守下述一般规定:(1)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2)建设工程承发包中,禁止行贿受贿;(3)承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格;(4)提倡总承包、禁止肢解分包;(5)特殊工程项目的招投标。

3、什么是建设工程招标?它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答:建设工程招标,是指招标人就拟建工程发布通告,以法定方式吸引承包单位参加竞争,从中择优选定工程承包方的法律行为。建设工程招标的原则也就是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4、招标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答:(1)建设单位自行招标所应具备的条件:①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②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③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④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⑤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2)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①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②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③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5、我国强制性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哪些?答:①全过程招标②勘察设计招标③材料、设备供应招标④工程施工招标

6、招标方式有几种?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什么?答:招标方式一般有两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主要区别:①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②选择承包人的范围不同③公开的程度不同④时间和费用不同。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活动都作了哪些限制性规定?答:(1)招标方式上的限制(2)信息发布的要求(3)禁止实行歧视待遇的要求(4)保证合理时间的要求。

8、投标人应具备什么条件?答:《招标投标法》规定:“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投标人在向投标人提出投标申请时,应附带有关投标资格的资料,以供招标人审查,这些资料应表明自己存在的合法地位、资质等级、技术与装备水平、资金与财务状况、近期经营状况及以前所完成的与招标工程项目有关的业绩。

9、何谓投标联合体?联合体的资格和责任方面都有哪些规定?答:法律允许几个投标人组成一个联合体。联合体的资格:《招标投标法》规定,组成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相应的投标资格;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的责任: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在拟承包的工程中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投标文件、时间、行为、投标人数等方面都作了哪些规定?答:(1)投标文件内容要求:《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2)投标时间的要求:《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送达到投标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拒收。(3)投标行为的要求:①保密要求②合理报价③诚实信用(4)投标人数量的要求:《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11、何谓开标?开标时间、地点、参加人及开标过程都有哪些规定?答:开标是指投标截止后,招标人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招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的活动。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

标人参加。

12、何谓评标?评标委员会组成方面有哪些规定?哪些人可参加评标?有关评标的相关规定还有哪些?答:评标,就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投标文件所进行的审查、评查和比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应在五人以上并为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的相关规定:①评标标准:评标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参考标底。②独立评审:评标是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独立活动,不应受外界的干预和影响,以免影响评标的工正。③标价的确认:对于报价存在前后矛盾的投标文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和确认: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④投标文件的澄清:评标时,若发现投标文件的内容有含义不明确、不一致或明显文字错误、或纯属计算上的错误等情形,评标委员会可通知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和说明,以确认其正确的内容。⑤评标人的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务或其他好处;他们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13、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进行哪些活动?答:《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强制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报告。

14、中标通知书在法律上的性质是什么?它何时生效?答:中标通知书即是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告知其中标的书面通知文件。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即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产生法律效力。

15、我国现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有哪些?其职责是什么?答:(1)建设埠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②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招标投标工作;③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相应服务;④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⑤审批全国范围内建设工程招投标的代理机构。(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①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②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③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④调解招投标纠纷;⑤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6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1、什么是工程勘察?什么是工程设计?答: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性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质、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2、我国现行的工程勘察设计法规主要有哪些?答:1978年国家建委颁布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1983年国家计委颁发的《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勘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3、何谓工程勘察设计标准?它有哪些种类?答:工程勘察设计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规范和标准设计两种。

4、何谓工程建设标准?它是如何分类的?答: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工程建设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可有不同的分类:(1)按标准的内容,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技术标准、经济标准和管理标准三类。(2)按适用范围,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3)按执行效力,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5、工程建设标准制定的原则有哪些?答:(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方针、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修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2)积极开展科学实验或测试验证。(3)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4)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5)条文规定严谨明确,文句简练,不得模棱两可。(6)注意与先行标准的协调(7)发扬民主、充分讨论。

6、工程建设标准由什么部门审批发布?答: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颁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行,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发布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但标准发布后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并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送备案。

7、工程设计的原则是什么?答:(1)贯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2)综合利用资源,满足环保要求(3)遵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5)重视技术和经济效益的结合(6)公共建筑和住宅要注意美观、适用和协调。

8、工程设计分几个阶段进行?其内容和深度都有什么要求?答:一般建设项目的设计可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进行;技术上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增加技术设计阶段,即按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存在总体部署问题的建设项目一般设计前可进行总体规划设计或总体设计。各设计阶段的内容与深度:总体设计,总体设计一般由文字说明和图纸两部分组成。其内容包括: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原料来源、工艺流程概况、主要设备配备、主要建筑物及构筑物、公用和辅助工程、“三废

治理及环境保护方案、占地面积估计、总图布置及运输方案、生活区规划、生产组织和劳动定员估计、工程进度和配合要求、投资估算等。总体设计的深度应满足下述工作的要求:初步设计,主要大型设备、材料的预安排,土地征用谈判。初步设计:初步设计一般应包括以下有关文字说明和图纸:设计依据、设计指导思想、产品方案、各类资源的用量和来源、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选型及配置、总图运输、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公用及辅助设施、新技术采用情况、主要材料用量、外部协作条件、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生活区建设、抗震和人防措施、生产组织和劳动定员、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建设顺序和期限、总概算等。初步设计的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设计方案的比选和确定、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土地征用、基建投资的控制、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施工图设计的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等。技术设计:技术设计的内容,由有关部门根据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制定。其深度应能满足确定设计方案中重大技术问题和有关实验、设备制造等方面的要求。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应根据已获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其深度应能满足以下要求:设备材料的安排和非标准设备的制作与施工、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要求等并应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9、哪些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答:地震烈度为六度及六级以上地区和今后有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都必须进行抗震设防。抗震设防地区村镇建设中的公共建筑、统建的住宅及乡镇企业的生产、办公用房,必须进行抗震设防,其他建设工程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按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采用抗震措施,提高村镇房屋的抗震能力。

10、何谓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为什么要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它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1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是什么?答:施工图审查的范围:《暂行办法》规定,凡属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须进行施工图审查。各地的具体审查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施工图审查的内容: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为:①建筑物的稳定性与安全性,包括地基基础及结构主体的安全;②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③是否达到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深度的要求;④是否损害公共利益。

1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的有关各方都应承担哪些责任?答: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的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必须对自己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这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所明确了的,也是国际上通行的规则,它并不因通过了审查机构的审查就可免责。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的责任:①设计文件质量责任在设计文件质量上,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设计审查单位和设计审查人员只负间接的监督责任。②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的工作责任,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在设计质量问题上的免责并不意味着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就不要承担任何责任。③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政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中享有行政审批权,主要负责行政监督管理和程序性审批工作。

7 工程建设监理法规

1、什么是工程建设监理?答: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何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2、工程建设监理的原则是什么?答:(1)依法监理的原则(2)科学、公正原则(3)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3、在我国,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有哪些?答: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③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④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⑤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4、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应遵循什么程序?答:①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②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③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④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⑤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业主)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5、工程建设监理总的工作内容是什么?在施工招标阶段监理工作的内容有哪些?答:工程建设监理的总的工作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在施工招标阶段监理工作的内容:①拟订项目招标方案并征得业主同意②办理招标申请③编写招标文件,主要内容有:工程综合说明;设计图纸及技术说明文件;工程量清单何单价表;投标须知;拟订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④编制标底,标底经业主认可后,并报送所在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⑤组织投标⑥组织现场察勘,并回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⑦组织开标、投标及决算工作⑧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6、在实行监理的工作中,业主、承包商、监理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

7、根据FIDIC合同条件,哪些人有提出仲裁的权利?答:合同条件规定,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由于或起因于合同或工程施工所产生的任何争端,包括对监理工程师的任何意见、指示、决定、证书或估价方面的任何争端,如果承包商未能遵从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则业主有权提出仲裁。FIDIC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如果对监理工程师的任何决定感到不公平而不满意,或者业主未能遵从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时,承包商均有权提出仲裁。

8、什么是缺陷责任期?在缺陷责任期内,工程的照管责任如何认定?答:

9、根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监理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终止合同?答:

10、根据FIDIC合同条件,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应承担哪些义务?答:根据FIDIC合同条件,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有以下义务:①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施工场地②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施工图纸③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承包商付款④业主在缺陷责任期内负责照管现场⑤协助承包商的义务

11、根据FIDIC合同条件,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具有哪些权利?他应承担的义务是什么?答: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主要有:(1)质量管理方面,①对现场材料及设备有检查何控制的权利②对承包商施工的监督权利③对已完的工程有确认或拒收的权利④对工程采取紧急补救的权利⑤有要求解雇承包商雇员的权利⑥批准分包商的权利(2)进度管理方面,①审批承包商的进度计划②发布停工、复工令的权利③控制施工进度的权利(3)财务管理方面,①有确定变更价格的权利②批准使用暂定金额和计日工的权利③批准承包商的付款(4)合同管理方面,①颁发移交证书与缺陷责任证书②批准工程延期和费用索赔③发布工程变更令④解释合同中有关文件。根据FIDIC合同条款,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监理中应承担的义务:①认真执行合同条件,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②协调施工有关事宜、秉公办事的义务③回避义务

12、根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件,监理单位享有哪些权利?它应承担哪些义务?答:监理单位享有的权利:(1)在业主委托的工程范围内,监理单位应有以下监理权,①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②选择工程分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定权与否定权③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④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包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⑥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⑦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⑧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⑨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⑩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2)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3)在委托工程范围内的调解与作证权。监理单位应承担的义务:①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③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④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⑤监理单位不得转让该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⑥除业主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⑦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⑧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厉害关系。

8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规

1、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包括哪些内容?答: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包括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施工现场人身安全、财产设备安全,施工现场及附近的道路、管线和房屋的安全,施工现场和周围的环境保护及工程建成后的使用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方面有哪些主要的管理职责?答: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或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法规、

标准;②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③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④指导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⑤统计全国建筑职工因工伤亡人数,掌握并发布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动态;⑥负责对申报资质等级一级企业和国家一、二级企业以及国家和部级先进建筑企业进行安全资格审查或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⑦组织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表彰先进;⑧检查和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工程建设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3、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是如何规定?答:(1)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⑤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法规②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③经常深入基层,指导下级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④组织安全活动和定期安全检查⑤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⑥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新工人、特种工种工人的安全技术训练、考核、发证工作⑦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⑧禁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3)从业人员的责任:①作业工程中,应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②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③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4、企业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都包括哪些内容?答:(1)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2)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与培训(3)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教育与培训

5、季节性劳动保护工作都有哪些内容?答: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止煤气中毒;雨季和台风来临之前,应对临时设施和电气设备进行检修,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应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答:我国劳动法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极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我国法律严禁雇佣未满16周岁的童工,对于已满16周岁但尚未成年的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7、建筑装修工程应遵守哪些规定?答: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8、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有哪些内容?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9、如何保障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安全?答: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当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邓公共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事先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当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及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先行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以保障人民的正常生活及生命财产的安全。

10、何谓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发生后的处理程序是如何规定的?答: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11、从业人员及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都享有哪些权利?答:①签订合同劳动合同权②知情权③建议、批评、检举、控告权④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拒绝权⑤停止作业及紧急撤离权⑥依法获得赔偿权

12、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负有哪些监理管理职责?答:(1)提供劳动保护用品(2)参加工伤社会保险(3)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中的劳动保护(4)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1、广义的建设工程质量概念与狭义的建设工程质量概念有何区别?答:从狭义上说,建设工程质量仅指工程实体质量,它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广义上的建设工程质量还包括工程建设参与者的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它反映在他们的服务是否及时、主动,态度是否诚恳、守信,管理水平是否先进,工作效率是否很高等等方面。

2、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我国建立起了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管理的体系,它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它具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这种管理贯穿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之中,它既对工程建设从计划、规划、土地管理、环保、消防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又对工程建设的主体从资质认定和审查,成果质量检测、验证和奖惩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还对工程建设中各种活动如工程建设招投标,工程施工、验收、维修等进行监督管理。横向管理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程承包单位,它们按要求建立专门质检机构,配备相应的质量保证制度。二是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的管理,它可成立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对所建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也可委托社会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监理。

3、我国现行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系列标准有哪些?答:(1)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选择和使用指南》;(2)GB/T19001-ISO9001《质量体系——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3)GB/T19002-ISO9002《质量体系——生产和安装的质量保证模式》(4)GB/T19003-ISO9003《质量体系——最终检验和试验的质量保证模式》(5)GB/T19004-ISO9004《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要素——指南》

4、建筑业企业应如何选择适用的质量体系标准?答:我国的建筑业所涉及的设计、科研、房地产开发、市政、施工、试验、质量监督、建设监理等企事业单位,在建立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时,毫无疑问,应该选择GB/T19004—ISO9004标准。由于这些单位又有各自的特点,因此,所建立的质量体系也是不相同的,这主要是质量形成的过程不同而造成的。在这些企事业单位按照GB/T19004-ISO9004标准建立质量体系的基础上,如何选择质量保证模式,可以根据用户的要求和企业产品的特点,选择GB/T19001-ISO9001或GB/T19002-ISO9002或GB/T19003-ISO9003标准。

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什么机构?它的权限与责任是什么?答: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国务院各工业、交通部门所设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机构。监督站的主要职责是:检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件厂是否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检查其工程质量;检查工程的质量等级和建筑构件质量,参与评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优质工程;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监督站的权限有:对不按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要求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单位可令其及时妥善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如为在施工工程,则应令其停工整顿;对于核验不合格的工程,可作出返修加固的决定,直至达到合格方准交付使用;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可参加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对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可提请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6、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什么性质的机构?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筑工程质量的检测任务。它是对建设工程、建筑构件、制品及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进行检测的法定单位。它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法定效力。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在国内为最终裁定;在国外具有代表国家的性质。

7、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我国设立了哪些优秀工程奖项?答:优秀工程勘察奖、优秀工程设计奖、建设工程鲁班奖

8、什么是建材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建材产品推荐使用制度?答:建材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这些建材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技术人员和质量保证体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并获得生产许可证后,才能进行这些建材产品的生产。其生产销售的建材产品或产品包装上,除应标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后,还应标明生产许可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日期。建材产品推荐使用制度:建设部规定,对尚未经过产品质量认证的建筑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推荐使用。为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颁行了一些地方性规章,对建材产品质量认证和推荐作了相应规定。

9、为什么要规定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它的具体责任有哪些?答:建设单位是投资建设工程,并对工程项目享有所有权的主体。它的具体责任有:依法发包工程的责任;委托监理的责任;依法报批、接受政府监督的责任;遵守国家规定及技术标准的责任;提供资料、组织验收的责任

10、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有哪些?答:(1)遵守职业资质等级制度的责任(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3)遵守国家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责任(4)施工验槽、技术交底和事故处理责任

11、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是如何规定的?答: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实行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其承包工程或采购设备的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进行分包的,分包单位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12、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对工程质量都要承担哪些责任?答: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①遵守执业资质等级制度的责任;②回避责任③坚持质量标准、依法进行现场监理的责任。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对其生产或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

13、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从何时算起?我国现行规定的保修期限是多长?答:保修期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算起,具体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但其最低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下述标准: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④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14、施工单位拒绝保修时,建设单位应如何处理?答:

15、危险房屋的返修责任是如何认定的?答:(1)新建、扩建、改造后的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其安全隐患如为设计造成的,将依法追究设计单位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如为施工造成的,将依法追究施工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如为使用不当造成的,将追究使用人的责任。(2)历史遗留房屋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其返修责任由房屋所有人负责,房屋所有人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3)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拒不承担责任的,由房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调处;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4)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①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②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5)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①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②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③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6)有下列情况,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②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③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

16、异产毗连房屋在遭受不可抗力的损害时,其返修责任如何认定?答:(1)当房屋是自然损坏或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时,其返修责任为:①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的返修,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②共有墙体的返修,按两侧均分后,再由每测房屋所有人按比例分担③楼盖的返修,其楼面与顶棚部位,由所在层房屋所有人负责;其结构部位,由毗连层上下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④不上人屋盖,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⑤各层共用的楼梯及楼梯间的返修,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⑥房屋共有部位必要的装修,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⑦房屋共有、公用的设备和附属建筑的修缮,由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2)当房屋损坏是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其返修责任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负责(3)异产毗连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返修治理(4)房屋使用人和所有人对房屋的返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房地产管理、消防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要求,并应按照有利使用、共同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毗连关系(5)售给个人的异产毗连共有住房,其共有部位和共用设备的返修责任,将依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10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

1、什么是建设工程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它有哪些特征?答: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确立承包方完成约定的工程项目,发包方支付价款与酬金的协议,它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共有的特征之外,还具有以下特征:①合同标的特殊性②合同主体的特殊性③合同形式的特殊性④合同监督管理的特殊性

2、各类合同示范文本是否必须采用?它对建设单位和其他建设行为主体有什么约束力?答:

3、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原则有哪些?答:(1)平等原则(2)合同自由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4、什么是要约?它必须满足哪些条件?答: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另一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是以签订合同为目的一种意思表示,首先必须符合签订合同的原则,其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并应包括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而且必须向受要约人提出。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不得擅自撤回或更改。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过程中,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行为就是一种要约行为,投标文件中应包含建设工程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如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程工期等内容,作为要约的投标对承包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表现在承包方在投标生效后无权修改或撤回投标以及一旦中标就必须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等。

5、什么是承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什么行为是合同签订程序中的要约和承诺?答: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

示。它是指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允诺。在招投标中,发包方经过开标、评标过程,最后发出中标通知书,确立承包方的行为即为承诺。

6、建设工程合同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答: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建设工程项目的概括、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建设工程合同款与支付、竣工与决算。

7、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原则是什么?答: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

8、何为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哪些抗辩权?答: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就是在双务合同中,在满足一定法定条件时,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暂时拒绝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权利。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可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异时抗辩权两种。

9、什么情况下可行使不安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时都有哪些限制?答:《合同法》规定,当对方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即可行使不安抗辩权:经济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作了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要有确切证据,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的,应认定为违约,并应承担相应责任。二是依法中止履行时,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否则,仍应承担相应责任。三是中止履行后,一旦对方当事人提供了适当担保,就应当恢复履行,否则,将被认定为违约。

10、合同担保的方式有哪几种?它们的担保作用是如何体现的?答:建设工程合同的担保形式主要有保证、抵押、定金和留置四种。

11、什么是合同保全?它有什么作用?《合同法》设立了哪些合同保全?答: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合同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维护其财产状况,允许合同的债务人向债务人行使一定权利的制度。合同的保全也可理解为法律所强制实施的一般担保,即债务人应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来保证其合同债务的履行。它可弥补保证、抵押、定金、留置等图书担保及民事强制执行的不足。《合同法》所设立的合同保全有两种:代位权和撤销权。

12、什么是工程签证?它有什么作用?答:工程签证,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13、什么是建设工程索赔?它与一般的商务索赔有什么区别?答:建设工程合同索赔是指在建设合同实施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或非自身原因而遭到损失时,向对方提出的赔偿要求。商务合同中,只有在对方违约时才有索赔的问题,而工程建设过程中影响因素多,合同风险大,所以,除了对方违约这种情况外,因工程实施的条件、环境等因素的变化而造成当事人的损失时,也可向对方提出索赔的要求。

14、哪些事件可引起索赔?答:(1)合同风险分担不均(2)施工条件变化(3)工程变更(4)工期拖延(5)业主违约(6)合同缺陷(7)国家法令的变更(8)其他

15、索赔的依据有哪些?答:(1)合同和合同文件(2)施工文件和有关资料(3)前期索赔文件(4)法律与法规

16、承包方向发包方的索赔一般应经过哪些程序?答:发包方向承包方的索赔往往是直接从承包方应得款项中扣除,而承包方向发包方的索赔则是要先提出索赔要求,在报送资料,然后由双方代表协商达成补偿协议后才能获得。

建筑法规答案

《建筑法规》 实训报告 系部: 土木工程系 专业:工程监理 班级: 1 班 学号:4 姓名:__________ 黄思铭 指导教师:_________ 黄建国 完成时间: 成绩:

实训项目一:建设法律关系 日期:2016、9、16 地点:分组:第组 一、案例分析的法律依据 建设法律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目的 1. 掌握建设法律关系的内涵及构成要素 2. 理解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三、案例 1. 某建筑公司(施工单位)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个施工承包合同,由建筑公司承建一栋20 层的办公楼。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06-4-8 ,竣工日期为2007-8-8 。每月26 日,按照当月所完成的工程量,开发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 问本案例的法律关系构成是什么? 答:①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客体是一栋20层办公楼。 ②某建筑公司享有的权利是按时、按金额的获得工程进度款。义务是保质、保量、保工期的完成一栋20 层的办公楼。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享有的权利是获得一栋20 层保质、保量、保工期的办公楼。义务是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2. 甲房地产公司和乙施工企业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乙企业通过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终于如期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工程,甲公司随即也按约支付了工程款。请问,这种合同法律关系的终止属于哪一种终止? 答:自然终止

实训项目二: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 日期:2016、10、21 地点:分组:第组 一、案例分析的法律依据 资质等级许可制度及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 二、目的 1. 熟悉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一般规定 2. 掌握违反工程建设程序与发承包法规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 2012 年4 月,被告建筑公司从某新农村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处承包一集中居住区建筑工程后,将该工程承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被告杨某,杨某及其父又将该工程混凝土浇注、砌筑、内外粉刷等项目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原告夏某。夏某按约进行了施工。2013 年4 月,原告夏某因追要工程欠款以及工人工伤赔偿等事宜与被告发生矛盾告上法庭。 问题: 1. 杨某及其父的分包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答:杨某及其父的分包行为是违法的,《合同法》中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因此,杨某及其父的分包行为是违法的,他们没有私自分包的权利。他们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 2. 夏某的诉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工程建设法规与相关知识

工程建设法规及相关知识 掌握容 一、建设施工常用技术规及质量验收规(国家、行业、地方等)《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一)、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要求 1.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要求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关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的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严守规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部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负责人进行验收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进行验收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5.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呈报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一哦女冠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6.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

项目管理平台建设方案

项目管理平台建设方案

目录: 1 项目简介 (3) 1.1 项目背景 (3) 1.2 项目目标 (3) 1.3 本期项目范围 (4) 2 项目管理系统设计 (5) 2.1 建设目标 (5) 2.2 平台架构 (5) 2.3 业务流程 (6) 2.4 功能规划 (6) 2.4.1 项目动态 (6) 2.4.2 项目启动与结项 (6) 2.4.3 项目计划管理 (7) 2.4.4 项目执行与监控管理 (7) 2.4.5 报表管理 (8) 2.4.6 知识库管理 (8) 2.4.7 用户管理 (9) 2.4.8 角色管理 (9) 2.4.9 权限管理 (9) 2.4.10 日志管理 (9) 2.4.11 数据字典管理 (9)

1项目简介 1.1项目背景 项目开发、交付、运维、交易业务开展,处于粗放管理状态。目前通过邮件、会议、报告等形式对项目信息、进度、任务进行管理。人员沟通任务工作量大,不利于信息资料传递准确性、一致性。另外,项目信息保存在不同的员工和部门中,不能对项目整体进度、计划执行情况有全面、直观的了解。另外项目信息不能及时有效的在不同部门间共享,相互之间不了解,不能形成有效的合力推动业务的进展。以至于不能及时发现问题,甚至影响决策。 1.2项目目标 1、解决多项目实时监控的难题 横向监控:可以实现对多项目的监控。及时发现项目的问题,并且可以将一些隐蔽在下面的问题通过类似项目之间对比等方式发现,而无需等到问题暴露出来才进行处理。 纵向监控:通过对项目深度的监控,掌握项目各个可能发生问题的环节,将问题挖掘出来,而不是停留在事务的表面,简单的进行了解,这样实现了对项目的全面监控,从而确保了项目的有效执行。 2、改善工作流程,固化优秀的管理模式,实现“管理复制” 任何类型的项目,企业在管理上都应该逐渐形成一套成熟的管理流程和模式;在承接一个具体项目时,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通过本系统,可优化企业的工作流程,固化优秀的管理模式,实现管理复制的连锁效应。 3、提高企业的知识管理能力和辅助决策能力 集中沉淀项目实施过程的大量数据,通过知识管理功能有效的管理这些资源,为企业领导的战略提供定量的、有力可靠的参考依据,同时,提升企业的知识管理能力和学习能力。 4、提高项目计划和进度的控制能力

居住社区体育场地设施配套建设法律法规创立的相关问题解释

居住社区体育场地设施配套建设法律法规创立要素分析 居住社区体育场地设施配套建设的不力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这直接影响到广大居民合理的体育诉求,制约着居民体育权利的充分实现,也和和谐社会建设的根本目标相悖。本课题组在此前的研究基础上已经从管理学、经济学、政治学等角度分析了居住社区体育场地配套设施建设中的相关理论知识和现实状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本课题组的刍议。 在本课题《规制失灵》一章针对居住社区体育场地配套设施中的法律法规问题做了一定的描述,以详实的法律文本说明了该问题,已经得到了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关注和重视。但是,在最终的落实上,涉及到的问题十分的庞大和繁杂,这也是制约整个居住社区体育场地配套设施的瓶颈之一。 根据分析我们得知,我们针对该问题的法律体系相对完备,但是缺乏专业性和针对性,即如何以一部相关领域内的专业法律作为建设和评价的依据是居住社区体育场地设施配套建设中的关键,也是学术界和法律界亟待解决的问题。 所以,创立一部具有专业性和针对性的相关法律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这也正是本课题研究的初衷。一部法律的创立并不是凭空的,而是要遵循一定的立法程序和原则的。针对此问题,本课题组作如下分析: 一、立法目的 从立法的本质属性上讲,关于居住社区体育场地设施配套建设法规的创立属于行政立法的范畴之内。行政立法行为,相对于制作行政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言,又被称为抽象的行政行为。抽象的行政行为是要遵循一定的立法程序的。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是立法者基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对行政程序法固有属性的认识,旨在通过制定行政程序法而获得某种理想结果。1 所以我们提出针对居住社区体育场地设施配套建设法规创立的直接目的就是在于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提高行政效率。具体而言,即要通过法制和制度的形式保障公民基本体育权利的实现。一方面,要对行政权力加以限制和监督,防止权力的滥用,以避免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另一方面,要促进各级行政机关积极作为,提高行政效率,更好为人民服务。2具体而言,我们所设想的结果是要综合各种要素,在此基础上创立适用于地方政府的行政法规体系。地方政府的行政法规在法律层级中属于最低层级的规章制度,从法律的效用上讲,法律层级越低,其规定的相关领域就越具体、越细致,同样也就越具有可控性和可操作性,在具体地土地划拨等实际工作中有法可依、1应松年.中国行政程序法立法展望[J].中国法学,2010(2):5. 2王锡锌.行政程序法理念与制度研[M].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07,2:258.

建设法规论文

房屋建筑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分析 引言 在施工管理工作中,质量管理是关键和核心。有了质量,才能去谈安全,安全的完善离不开质量的水平。房屋建筑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的内在联系是不容忽视的,只有全面保证对于施工质量的控制才能促进安全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加强,而安全管理则是工程项目施工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过程涉及面广,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综合过程,项目施工的质量比一般工业产品的质量管理难度更大,而且与人们的生活和生产密切相关,工程质量的好坏至关重要。在房屋建筑的施工管理工作中,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之间具有相互协调、共同促进的关系,施工单位一定注意两者之间的融洽与协调,进而才能保障施工作业在安全的环境下,达到国家相关质量检验标准。本文仅就房屋建筑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进行分析,并且提出了具体的改革与完善策略。 摘要:房屋建筑工程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工程的质量不仅关系到项目投资能否成功,更为重要的是,建成后的项目直接参与到人们的日常生产和生活中去,这也就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在工程施工管理的众多方面中,质量管理是关键和核心,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过程涉及面广,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综合过程,再加上项目位置国定、生产流动、结构类型不一质量要求不一、施工方法不一、体型大、整体性强、建设周期长、受自然条件影响大

等特点,这就决定了项目施工的质量比一般工业产品的质量管理难度更大。本文就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做以分析。 关键词:房屋建筑;施工;质量控制;安全管理 正文 1.存在的问题 1. 1 房屋建筑施工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不到位 在我国现阶段的工程项目建设中,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频繁出现各类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其主要原因是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是不容忽视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必然会影响到建筑的整体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为今后的使用留下了较大的安全隐患。由此可见,房屋建筑施工中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不到位并不是单纯的管理问题,而是国内建筑行业工程管理现状的客观展现,也客观损害了我国建筑行业的整体社会形象,对于行业的整体发展和进步也造成了不利。 1.2 房屋建筑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现代房屋建筑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中,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影响国内建筑行业整体管理能力的水平提升的关键因素。综合分析房屋建筑工程中存在的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建设法规

1. 哪些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计委令第3号,2000年5月1日实施。(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或国家融资项目。 (4)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以上类别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备注:即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2.资格审查的分类? 资格审查的作用?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务院七部委令,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资格审查的分类: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的主要作用:初步择优筛选合格投标人,减少评标工作量。 第二十条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3.投标有效期的起算日期? 有何作用?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务院七部委令,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投标有效期起算日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九条) 投标有效期的作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是为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第二十九条)。在此期间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受到缔约责任约束。4.分析该项目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1)不妥之处:招标人编制了两个标底且歧视潜在投标人 理由:不应编制两个标底,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不妥之处: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不同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3)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本案例并未指出属于特殊项目,故应采用随机抽取方式。

工程建设法规课程标准

工程建设法规课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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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法规》课程标准 课程名称:工程建设法规 课程性质:《工程建设法规》属于专业领域课,是“建筑工程”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 学分:2 适用专业: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建筑工程检测专业、建筑工程监理专业 1.前言 1.1课程定位 通过对《工程建设法规》课程内容的学习,掌握关于建筑法规及业务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树立法律意识,从而达到掌握建筑法规,遵守建筑法规、应用建筑法规的目的;培养学生在将来的实际工作中自觉抓住学习机会,获取相应的法律知识,以增强自己的竞争力。 本课程是一门专业基础理论课程,属于专业领域课,安排在第一学期学习,为学习建筑工程施工组织与管理、建筑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等专业课奠定基础。本课程可作为注册建造工程师考试中相关法规内容的学习和补充。 1.2设计思路 根据建筑工程行业专家对本专业岗位群工作任务及职业能力分析,改革传统教学模式,与现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标准相结合,与建造师考试结构和体例相结合,采用理论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案例进行讲解。教学形式必须结合开放教育“自学、导学、助学”的特点,通过学生自学、辅导教师课堂教学、案例讨论和观看有关建筑法律法规的电视录像等形式,提高学生对建筑法规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本课程学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所涉及的

工程法律法规,重点学会其中与施工单位密切相关的工程法律法规。能够深入理解建设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操作程序;能应用相关知识分析实际案例,找出原因并从中得到启发。 2.课程目标 知识目标: 1.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学习建设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掌握工程建设所要遵守的准则,培养自身的工程建设法律意识。 2.合同法 工程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合同管理主要的依据就是《合同法》。通过学习合同法,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提高合同管理能力以及项目管理能力。 3.建设工程纠纷处理 建设活动非常复杂以及政府监管严格,因此,建设工程纠纷不可避免。学习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能力目标: 1.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掌握工程建设所要遵守的准则,会运用所学建设工程法律制度解决工程建设中相关法律问题,会工程建设相关的操作程序。 2.合同法 掌握合同法的知识,正确选择使用《合同法》,会有效进行合同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13讲 第四章《城乡规划法》配套行政法规与规章(五)及第五章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一)(2011年新版)

8、《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 2002年建设部制定了《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建规[2002]218号),要求各地依据《办法》和《规定》,切实抓紧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和明确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工作。 (1)近期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第四条) (2)编制近期建设规划遵循原则(第五、六条) (3)近期建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七条) (4)近期建设规划的指导性内容(第八、九条) (5)近期建设规划的审批(第十条) 9、《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1)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定义(第二条) (2)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基本要求(第三、四条) (3)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五条) (4)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六条) (5)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七条) (6)有关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调整(第九至十一条) 10、《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5日建设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1)城市紫线定义 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本办法所称紫线管理是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主管部门(第四条) (3)划定紫线应当遵循的原则(第六条) (4)城市紫线的调整与撤销(第八、十一条)。 (5)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第十三条)。 (6)紫线范围内建设的要求(第十二、十四至十七条)。 11、《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随后发布,

建设法规

1简述投标文件无效的情形。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投标文件未按照其要求予以密封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确认的; (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5)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简述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包括: (1)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制度 (3)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检查制度 (4)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制度 (5)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劳动保护制度 (6)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市场准入制度 (7)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奖惩制度 (8)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度 1招标投标:P88-P92 2开标:P88-P92 3背景材料:某大型基础专业承包公司对某市一建筑工程实行了总承包。签订承包合同并开始施工后,发生了下面一些事件:(1)建设场内尚有少量拆迁户因政策未处理好而滞留未拆迁;(2)经查发现项目经理除承担本工程外,另有一项在建工程,还有一项即将竣工的工程都承担项目经理;(3)由于公司人员结构原因,部分岗位上岗证不够,公司向另一施工额、企业借来二十多本上岗证,如电焊工、钢筋工、木工等,以解燃眉之急;(4)项目经理部认为该工程不属于大型工程,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仅做了分部分项工程设计;(5)电焊班一民工在焊接时引燃易燃物而造成火灾一起,经查该民工无上岗证,也未接受过安全施工培训。 试分析,该案例中有哪些违反法规的事实? (1)第二章程序P13 在城市进行工程建设,一般都要对建设用地上的原有房屋和附属物进行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实施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方为和规定的拆迁期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签订书面协议,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依法给予补偿,并对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人进行安置。 (2)第三章职业资质P39 注册建造师的职业要求不得同时在2个及2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本案中项目经理同时担任三项工程项目负责人违反法规。 (3)第七章安全P156 企业应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新工人,特种工种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本案中企业违反了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第六章质量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是针对某些特别重要的、技术复杂的,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其内容具体、详细,可操作性强,是直接指导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依据。

工程建设法规

1、工程建设法规的含义是什么? 答:工程建设法规市值调整、规范工程建设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建设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答: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基本特点:①工程项目固定,施工队伍流动,工程类别复杂,建设条件多变,建设周期长,人、财、物消耗大;②生产活动与交易行为交织在一起;③必须经过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保修等程序 3、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是什么? 答: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工程建设活动,受工程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建设法律关系中对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主要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 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一般是行为、财、物、智力成果。 建设法律关系内容:即建设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4、我国工程建设法规的体系是什么? 答: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 5、工程建设法规调整的对象是什么? 答:工程建设民事关系、工程建设行政关系、经济协作关系 6、工程建设法规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是如何表现出来的? 答;建设行政执法: ①建设行政决定: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政奖励; ②建设行政检察: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③建设行政处罚:财产处罚、行为处罚和惩戒; ④建设行政强制执行。 建设行政司法: 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仲裁 7、简述工程建设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 答:法制统一原则、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的原则、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市场经济规律原则 8、什么是工程建设程序? 答:工程建设前期阶段(决策阶段);准备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保修阶段;后评价阶段。 9、初步设计文件的组成是什么? 答:初步设计文件由:①设计说明书、②设计图纸、③主要设备和材料表、④工程概算书四部分组成。 10、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工程地质勘察、工程设计设计文件、施工准备(施工招标投标)、工程施工、生产准备; 11、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时候,什么是发包人、什么是承包人?请举例说明。 答:发包人是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管理机构,而承担任务的勘查、设计、施工方是工程的承包人。 12、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答:①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督管理; ③合同主体之间具有严密的协作性与连带性;④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3、建设工程合同按合同的性质、按工程承发包的形式、按承发包工程的计价方式划分,分为哪些种类? 答:按合同的性质划分: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物资采购合同、货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 定 第一条为加强新北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彻底解决部分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不平衡和短缺的矛盾,进一步维护业主、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物权法》、《城乡规划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AA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市政府《AA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北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安置房住宅小区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依据规划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金融邮电、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设施等八类。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房屋权属性质分为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和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两种。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含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代为登记,其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应用于小区的物业管理。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销售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的权属归区政府或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开发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要无偿移交给区政府相关部门或小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包括:教育设施(含按照标准装修完成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社区卫生(计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居委会、养老设施)、市政公用及其他(含邮政)等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建配套设施。 第六条新建住宅小区的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须纳入小区统一物业管理。 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项目名称、建设规模等内容由区规划部门在

建设法规

建设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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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工程建设法律的结构和作用 建设法规: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法律,它不仅包括直接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法律,也包括与工程建设行为密切相关的法律。 工程建设法律体系的结构: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 纵向结构: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行政规章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7.国际条约(其效力依次降低) 横向结构:1.决策阶段2.招标投标阶段3.勘察设计阶段4.施工阶段 工程建设法律的作用: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教育作用4.预测作用5.强制作用 广义的法律与侠义的法律有何不同?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区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泛指《立法法》调整的各类法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工程建设法律基础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是现代国家的基本法之一 我过敏法的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4.遵守法律、禁止民事权力滥用的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内容: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责任 法律关系: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力与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指当事人之间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1.自然人2.法人3.其他组织 客体:1.财2.物3.行为4.非物质财富 内容:1.民事权利2.民事义务 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 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的结果 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1.主体变更2.客体变更3.内容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1.自然终止2.协议终止3.违约终止 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和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形式合法 代理:只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方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建设法规的概念

建设法规的概念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二、建设法规中的法律关系建设法规中的法律关系由三要素组成: (1) 主体——参与建设方面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2) 内容——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3) 客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如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等。 三、城乡规划的概念及其分类城乡规划是以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根本任务、促进土地科学使用为基础、促进人居环境根本改善为目的,涵盖城乡居民点的空间布局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四、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日期、编制单位和实施城乡规划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编制单位: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市人民政府;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乡规划、村庄 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上级人民政府实施: (1)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 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2)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 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 生活的需要。 (3)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 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4)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 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5)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 镇、村庄的建设。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的规定。 (6)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 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 行规划审批手续。 (7)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 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 审批机关备案。 (8) 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9)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10)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 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1)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12)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

工程建设法规的现状与发展前景

工程建设法规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姓名:张翔 学号:2011878 班级:13级建工5班 2015年12 月20 日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摘要: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1997年11月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法律是根据当时建筑市场的客观实际情况和需要而制定的,实施6年以来,对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市场的环境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随着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现行《建筑法》的有些规定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目前《建筑法》的修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目前,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在网上公布。针对建筑行业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结合征求意见稿的有关内容,笔者对现行《建筑法》的修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招标投标制度作为建筑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内的工程项目建没中已广泛实施。我国从80年代初期开始实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是建筑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运用市场竞争机制,树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实施原则,由发包单位择优选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实践证明,招标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取得理想经济效益的最佳办法。但是,由于目前建筑市场发育尚不规范,管理体制的束缚以及经验不足等原因,建筑工程招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本文主要分析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防止办法。 1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认定工程招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称为串通招投标,它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投标事项进行串通,进而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两个方面,即: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和投标者相互之间进行串通,他们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不正当竞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巾标,从而谋取利益的目的。国家工商局1998年1月发布的((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和国家五部一委一局2003年3月审议通过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将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列举如下几种主要表现: 1.1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 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浅谈对部分建设部分法规的认识

浅谈对部分建设法规的认识 建设法规是指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法律法规的总和。他给城乡建设、事业及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等各项建设活动提供了一个基准。他由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组成。从1989年到现在,出台了和完善了一系列的建设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建设法规体系已基本构建,有法可依的局面已基本实现,但是还不够成熟,现在正处于完善和调整之中,在建设法律法规建设和落实上还有一些漏洞和不足,下面我就招标投标投标制和监理制发面谈谈我的看法。 一、关于招投标制的认识与看法 2003年五月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同年八月,建设部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招标投标的灵魂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招标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他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为施工企业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和采购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之一。但近年来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致使一些建设项目的质量与投资未达到预期效果一个原因就是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足和优待完善的地方。 一、当前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陪标、贿赂投标、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压低标价现象层出: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成熟,相应体制没有跟上,.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 陈印 目录 建造师管理制度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民法 合同法 担保法 建筑法 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劳动法 民事诉讼法 仲裁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定义和一般规定*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考点提示: (1)取得资格证书是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前提; (2)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可以担任小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3)项目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 注册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一)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不予注册情形。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初审)。 **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并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考点提示: (1)资格证书签发后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初始注册申请,只不过3年之后才提出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证明; (2)注册不得由本人提出申请,必须由聘用单位提出申请,注意一级有初审程序,不是直接向建设部提出。

数据管理平台建设方案

数据管理平台建设方案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数据管理平台建设方案 目录 一、数据管理平台项目概述 建立韶关市中小科技企业数据库。韶关市中小科技企业数据库主要收录韶关市科技中小企业的财务数据、治理数据等涉及企业经营和管理的相关的数据,以便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韶关市中小科技企业数据库的项目建设包括硬件部分和软件部分建设。软件部分建设方面,韶关市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希望能建设成一套综合性的数据管理平台。该数据管理平台的建设以搭建中心与企业桥梁为目标,以提供专业化服务平台为导向,应具备高性能、高安全性、高可靠性、可扩展性、高可用性,便于将来拓展和进一步改造。 二、总体设计 需求概述 1、功能性需求 数据管理平台采用B/S模式,业务操作简单、扩展方便。平台用户群体主要是企业用户与管理员。平台分为前端、后端,具备展示、操作、分析等功能,可以满足服务中心一整套的数据采集、管理、展示及分析需求,具体包含以下模块: ?录入系统

录入系统是录入数据的源头,本着方便录入人员界面录入操作的原则设计,更有效提高数据录入效率。录入系统的数据除了人工录入外,还有一部分通过自动化配置导入的方式,配合人工录入,提高效率。 ?内容发布系统 用户根据需要查询、发布、修改、删除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的新闻、公告。 并在前端展示。 ?信息检索系统 点击“表”进入检索界面,会员可进行“企业筛选”、“时间筛选”、“字段选 择”、“条件筛选”,快速定位需要数据。 ?元数据管理系统 是韶关市中心企业库的信息目录,用户可很快捷地查询出相关库的信息及与该库相关的流入流出。元数据管理主要是针对韶关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的各种元数据进行管理,主要包括元数据的查询,新增,修改,删除。通过建设元数据系统,拥有统一、标准、规范化的库信息,并在所有数据流程中实现有效管理,降低维护成本与资源内耗。 ?数据质检系统 财务数据质检与自动化质检配置结合,用户提交数据同时根据已配置的质检关系将通过质检数据入库,展现用户。为通过质检数据显示在质检不通过列表中根据已配置的质检关系显示对应的错误信息,用户根据错误信息修改数据再次提交质检。 ?配置管理系统

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之我见

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之我见 摘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大部分的费用都由物业管理公司代缴代收,甚至其中的数据误差也让物业管理公司无条件补偿,所以,如何有效解决这个问题是值得物业管理专家以及从业人员思考的。 住宅小区配套设施主要是指:1 .行政管理、教育、文化体育、市政道路、公交站、大型环卫等政府行政配套、市政配套、社会福利配套设施;2 .在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范围内专为小区提供服务的道路、排水、环卫、绿化、路灯、基本单元服务等非商业经营性质的小区生活配套设施;3 .在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范围内的医疗卫生、燃气、供水、电力、有线电视网络、商业服务等由社会相关企业和单位进行商业性经营服务的配套设施。 笔者仅就目前国内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法律法规中对于其投资建设、产权归属、移交、管理维护等几个和物业管理规范化服务有密切联系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普遍存在的问题 住宅小区内的行政管理、教育、文化体育、市政道路、公交站、大型环卫等行政配套、市政配套、社会福利配套设施普遍存在移交或接管难问题。这些配套设施的日常管理、运行和维护不得不由开发商负责或是由业主负责,业主不得不在原来的物业管理费中分出一部分来承担这些配套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物业管理公司也不得不承担起这些额外的工作任务。而由于政府规定的物业管理费并不包含此等费用,所以造成了物业管理公司在操作上难以规范化。小区内的市政道路建成后市政部门不接管、不维护,等到政府需要将区内的规划市政路正式向社会开通时,又常常会引起区内广大业主的强烈反对,这种社会矛盾常有发生。住宅小区按规划建设的学校由于政府没有将其收归为国办学校,只能由开发商去办学,开发商不得不考虑其商业经济性,因此其办学质量的长久性、学费高的问题、学校社会资源能否真正得到充分利用问题等等都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这方面尤其以供水最难实现。区内的公共供水管道、供水设施产权归属难以界定,即使房地产开发商或业主愿意将设施无偿移交给供水单位,供水单位也往往不予接收。物业管理公司又不得不代为抄水表,代为收费,用业主的钱维护好区内的公共供水设备设施。物业管理公司只有服务的额外付出,却没有得到额外的收益,更没有管理的合法权力,甚至还得为欠缴水费的用户垫支水费。 二、原因分析和解决办法 自上世纪80 年代以来,房地产业发展迅速,物业管理服务业的发展也相当迅猛,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而迅速发展的物业管理行业被称之为朝阳行业。众所周知,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就是广大业主共同出资聘请物业管理公司为小区业主共同拥有产权的共用场所、共用设备设施提供公共管理服务。因而明确住宅小区内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移交、管理维护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关系到物业管理最基本的问题,就是业主的钱该用在哪里,物业管理公司该管哪里的问题。因此,对住宅小区内配套设施全面的规范化管理是物业管理规范化服务的基础,也是减少社会矛盾、建设和谐社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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