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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接收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接收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接收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接收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辽市政发[2015]30号

【发布部门】辽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30

【实施日期】2015.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接收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辽市政发〔2015〕30号)

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结合推进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工作,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接收、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事项161项,其中:接收省下放42项,取消90项,下放19项,改为后置审批10项。调整后,保留行政许可247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类别。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力度,认真做好接收、取消和下放等行政职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

续监管和规范管理,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为推进新一轮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1.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42项)

2.市政府取消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109项)

3.市政府改为后置审批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10项)

4.市政府保留的行政许可目录(247项)

辽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30日

附件1

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共42项)

行政职权的具体内容

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指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权,是各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行政职权依其来源一般分为两大类: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 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基本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之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特征 行政许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无申请则无许可。

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 种类 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普通许可 普通许可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凡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实施<关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11805 【发文字号】渝委办发[2010]18号 【发布部门】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01 【实施日期】2010.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 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0〕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大型企业和高等院校: 《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4月1日 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6个月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6个月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及市委、市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渝委发〔1998〕40号)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处理,处理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辽市政办发[2010]8号 【发布部门】辽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2.25 【实施日期】2010.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辽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辽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48号)精神,设立辽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2.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市政府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制度建设,并检查其执行情况;依法对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交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交通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辽市政办发[2009]86号 【发布部门】辽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31 【实施日期】2009.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交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9〕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辽阳市交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辽阳市交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48号)精神,设立辽阳市交通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及二级公路通行费的管理职责。 (二)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城市客运管理职责划入市交通局。 (三)划出的职责 将路政管理部分职责划给省路政管理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全市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2.加强统筹全市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进一步发展公共交通和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和城市客运等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涉及全市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有关问题的协调工作;按规定组织协

行政权力清单工作总结

行政权力清单工作总结 篇一:责任清单工作总结 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的目的和意义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重点工作任务,从而进一步规范政府部门职责权限,做到“清单之外无责权”、“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和“有权必有责”。二是省委、省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重点工作安排,同时对权力运行流程,政府职能转变,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本部门责任清单编制情况 县水利局共编制完成行政许可22项、行政处罚114项、行政强制14项、行政征收8项、行政给付1项、行政裁决1项、行政确认5项、行政奖励7项、其他行政权力69项,总共232项。 行政给付: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防汛抗旱费用补偿或救助)。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1.库容在10万至1000万立方米的小型

水库大坝的注册登记。 2.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 3.水利工程项目划分确认 4.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原设计主要功能改变 5.权限内护堤、护岸林木砍伐)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1.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奖励。2.对水土 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3.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4.对在防汛抗洪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5.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6.对在全县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7.对向县水利局举报非法河道采砂行为的奖励)注:其他权力清单包括:备案、其他审批权、审核转报、行政监督检查、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政策标准制定、其他、共性管理。 篇二: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推进情况 县(市、区)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推进情况表

辽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政府办定稿)

辽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条为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降低财政投资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招标拦标价工程价款的结算和竣工决算及绩效等情况进行评价审查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当坚持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节约、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财政投融资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其评审机构根据财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具体投资评审工作。 第六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进行概、预(拦标价)、结算全过程投资评审;5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应进行结算评审,评审具体范围为: (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政府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概、预算(拦标价)、竣工结(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情况; (四)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五)政府工程采购项目编报的工程预算; (六)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工程造价相关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 (七)项目建设单位采购材料、设备过程中,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八)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绩效评价; (九)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政府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对项目概算、预算、招标拦标价(标底)、工程价款的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算、预算、招标拦标价(标底)、工程价款的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单项评审; (三)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专项核查及绩效评价。 第九条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评审计划,并与每年的12月前将政府投资年度评审计划发给项目建设单位,对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所确定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收到项目批准文件之日起7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项目评审申请。财政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投资规模、申报程序等编制评审计划,并根据评审计划委派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对重点工程,应当进行全过程评审;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市政办发[2006]87号 【发布部门】辽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1.13 【实施日期】2006.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6〕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提高危机管理和抗风险能力。国务院、省政府十分重视应急管理工作,今年分别召开了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对抓好新形势下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为深入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国务院、省政府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2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

办〔2006〕6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辖区、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承担起应急管理领导职责。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把应急管理资金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证应急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市政府已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2006年

权力清单实施方案

推行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县委七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全面创建“六权治本” 新机制,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全面推行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特制定本 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县委全面创建“六权治本”新 机制的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依法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公开行政权 力和责任清单、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实行“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建立职权法定、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流程优化、廉洁高效、透明公开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营造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社会环境,让我局“法无授权不可为” ,为开创弊革风清、富民强县新局面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职权法定原则。依法确定权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 确定我局行政职权,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保障 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项合法权益。 (二)简政放权原则。科学配置权力,加大向市场、社会和下级放权力度,把该放的权 力放开到位,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促进职能加快转变,激发社会和市场活力。 (三)便民高效原则。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办事环节,促进行政权力高效运行,为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服务。 (四)权力监督原则。坚持用制度管权,合力监督权力,规范权力运行,强化全过程、 全方位监督,形成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五)公开透明原则。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行 政权力应全面、规范、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促使显性权力规范化、隐性权力公开化, 确保公权公用、规范运行、阳光操作。 (六)权责一致原则。坚持有权必有责、法定职责必须为,在梳理、明晰、确认部门行 政职权的同时,要明确其对应承担的责任,严惩滥用权力,对行政乱作为、不作为等行为,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实施范围 局机关、具有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食品药品稽查队和各乡镇食药监站。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摸清底数,梳理单位职权。 本次开展梳理、列入权力清单的行政职权事项,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法实施的,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各类具体行政行为(概括为9+x) ,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 监督检查和其他行政权力等。制定政策法规、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以及政 府层级之间、部门之间及其内部管理权力等不列入权力清单。 按照“谁行使、谁清理”的原则,各部门要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及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本部门现实施的行政权力全面摸清底数,做到不漏 项、不缺项,逐条逐项登记,列出名称、实施依据、行使主体等,分门别类进行梳理,形成 本部门权力目录。我局所属的事业单位及派出机构行使的行政权力都要进行清理,并列入我 局的权力清单上报。 (二)大力简政放权,缩减权力事项。 在梳理部门行政职权、初步编制权力清单的基础上,按照职权法定、简政放权的要求, 对现有行政权力进行规范,提出取消、下放、整合和严管等意见,确定保留实施的行政职权。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辽阳市宗教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辽阳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辽市政办发[2009]77号 【发布部门】辽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28 【实施日期】2009.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辽阳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9〕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辽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辽阳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辽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辽阳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48号)精神,设立辽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与辽阳市宗教事务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和指导县(市)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职责。 2.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二)起草民族宗教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12345市长热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12345市长热线工作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市政发[2017]58号 【发布部门】辽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27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12345市长热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市政发〔2017〕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辽阳市12345市长热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辽阳市12345市长热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12345市长热线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提升综合政务服务水平,打通政府联系群众的“最后一公里”,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2345市长热线整合优化全市非紧急类政务服务的公开电话、便民专线、网络诉求平台等资源,通过电话、网络、信件等渠道24小时集中受理群众的政务咨询、社会求助、投诉举报、意见建议等事项,打造统一、便民、高效、权威的政府服务平台。 第三条市长热线办公室是12345市长热线的主办机构,负责12345市长热线的日常运行和管理,承担诉求人通过12345市长热线电话、辽阳民心网、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省(市)长电子信箱、营商环境建设投诉举报平台、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诉求事项的集中受理、按责交办、限时办结、协调督办、定期回访、归档公开、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含市直各部门、单位和中省直驻辽阳单位)及公共服务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是12345市长热线诉求事项的承办机构。承办单位应当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分管领导,根据业务量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建立健全群众诉求事项办理、答复工作机制,指派业务骨干协助做好12345市长热线话务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和现场指导工作,建立、更新和维护本领域的政务知识库。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站前B地块项目进行房屋征收的决定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站前B地块项目进行房屋征收 的决定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市政发[2011]41号 【发布部门】辽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16 【实施日期】2011.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站前B地块项目进行房屋征收的决定 (辽市政发〔2011〕41号) 为加快我市老城区改造建设步伐,改善老城区居民居住环境和城市整体形象,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结合辽阳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市政府关于老城区改建工作的总体部署,在认真履行前期各项法定程序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对辽阳站前B地块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依法征收。 一、征收范围:东至胜利路、南至中华大街、西至铁路行李房、北至小庄街。 二、房屋征收部门:辽阳市城市建设开发和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由辽阳市城市建设开发和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白塔区政府具体组

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辽阳市中天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五、征收签约期限:2011年12月16日起至2012年2月13日止,共60日。 六、根据国家规定,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间不得在已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具体征收补偿办法和标准按《站前B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的征收搬迁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以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主动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征收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按征收补偿方案相关标准作出补偿决定。 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一、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站前B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辽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

行政工作职责及相关注意事项

常州市泛亚和鸿塑料有限公司 行政部工作职责及相关注意事项(暂行) 1.行政管理工作: 1.1. 制度建立与完善: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合乎企业现状的规 章制度,知会各部门及人员,收集合理化建议,并在企业发展中及时调整和完善,使制度更加规范和合理,提高制度的可执行性和有效性,切实可行地提高员工工作主动性和规范性 1.2部门沟通与人员协调:了解近期的工作重点、业务要点及管理方面的思 想。准确理解公司领导意图、做好上情下达的工作。以主动谦虚的态度与其他部门人员充分沟通,尽可能及时了解各项业务的进展情况,并将信息及时整理反馈给公司领导,有效地协助上级推进工作。在日常的工作中,注意与其它部门和同事的协作,协调与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服务意识 1.3绩效考核:全面了解,评估员工工作绩效,发现优秀人才,提高公司工 作效率,考核范围为公司全体员工。考核原则是通过考核全面评价员工的各项工作表现,使员工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现与取得报酬、待遇的关系,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使员工有机会参与公司管理程序,发表自己的意见。考核目的、考核对象、考核时间、考核指标体系、考核形式应相匹配。 以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坚持上下结合,左右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考核可采取上级评议、同级同事评议、自我鉴定、下级评议、外部客户评议等 2.人事管理:

2.1负责完成公司人事工作任务,并提出改进意见,负责员工人事档案管理, 并按所在部门分类存放 2.2协助员工招聘的面试,负责报到及解聘手续的办理,接待引领新进员工。 2.3负责新进员工试用期的跟踪考核,晋升提薪及转正合同的签订并形成相应 档案资料。 2.4负责员工调查问卷的发放和收集,分析汇总调查结果,形成结论上报。 2.5负责统计汇总,上报员工考勤月报表,处理考勤异常情况。 2.6负责员工绩效考核资料的定期统计汇总,上报,并对绩效考核的方式方法 提出意见和建议。 2.7负责员工薪酬发放的异常处理和薪酬政策的跟踪调查,提供相应的报表和 资料。 2.8负责员工技能培训方案,技能测评的督导与跟进。 2.9负责公司人事文件的呈转及发放。 2.10负责草拟,解释公司的福利保险制度,组织办理入保手续,联络退保,理赔 事务。 2.11其他人事日常工作; 3.日常行政事务处理: 3.1负责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包括固定资产、材料(物资)和低值易耗品 的分类和办公用品的管理,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入册和存档 3.2制定门卫管理制度,知道门卫的工作安排,并监督考核,进行有效管理; 制定宿舍管理制度,每月监督考核,进行有效管理;负责公司的行政管理,安排水、电、通讯维护的统计分析,用有效的管理制度,降低公司的运作成本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2017)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2017)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市政发[2017]6号 【发布部门】辽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2.06 【实施日期】2017.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辽市政发〔2017〕6号)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加强养犬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和预防犬害发生,切实保障市民人身安全,现就我市养犬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我市养犬重点管理区的一切犬只必须办理犬牌和养犬许可证。办理养犬许可证申请人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由养犬人携犬至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养犬人应当在取得犬只之日起15日内,为犬只办理养犬许可证。 二、办理养犬许可证申请人到派出所缴纳管理费后办理犬证、犬牌,持缴费凭证到狂犬病强制免疫注射点接种疫病疫苗。第二年起,到派出所续费后,持缴费凭证接种疫病疫苗。

三、我市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宏伟区、弓长岭区的城市部分以及辽阳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灯塔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内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城市市区内偏僻的平房区,经当地公安机关决定,可按养犬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城市市区外的城镇,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可按养犬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四、在养犬重点管理区,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商场、宾馆、饭店、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其他设有禁令标识的场所。 五、养犬重点管理区禁养39种烈性犬和9种大型犬。 (一)禁养烈性犬的种类:所有种类的獒犬、意大利纽波利顿犬、巴西菲勒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马士提夫、拳师犬、杜宾犬、卡斯罗、高加索、纽芬兰犬、可蒙犬、罗威纳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烈犬、苏俄牧羊犬、沙皮犬、猎鹿犬、威玛烈犬、波音达猎犬、弗兰德牧牛犬、俄罗斯黑梗、比利时牧羊犬、牛头梗、凯利蓝梗、斯塔福、比特犬、英国斗牛犬、土佐犬、秋田犬、狼青、川东猎犬、中国细犬、昆明狗、中亚牧羊犬、加纳利、马犬、中华田园犬。 (二)禁养大型犬种类:大白熊犬、阿拉斯加雪橇犬、圣伯纳犬、大丹犬、英国古代牧羊犬、英国寻血猎犬、雪达犬、伯恩山犬、大麦町犬。 六、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犬出户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并携带《养犬登记证》; (二)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装入犬笼;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一、行政职权的内涵 行政职权是国家通过法律针对一定组织(通常是行政机关)就行政权进行权能、权限设定的结果。简言之,行政职权是组织从国家手中分配到的行政权,它通过权能、权限予以全面表达。某一组织因这种行政权的授予而成为行政主体。 权能是法律赋予行政主体采取一定方法、手段和措施完成行政管理任务的一种资格。一般情况下,行政主体采取的方法、手段和措施并不需要法律特别授权,但是,当这些方法、手段和措施涉及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时,则必须有法律特别授予。 权限是法律赋予行政主体完成行政管理任务时在事务、地域、层级方面的范围界限。权限实际上就是管辖权,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事务管辖权。这里从行政事务种类角度为行政主体设定的管辖范围,这种权限的设定特别有助于提高行政行为的准确率和效力。 第二,地域管辖权。这是从行政区域角度为行政主体设定的管辖范围。它能够使行政权到达各区域范围。 第三,层级管辖权。这是从层次、级别角度为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行政主体设定的管辖范围。此种管辖范围的明确极有利于避免上下级行政主体相互推诿或相互争抢。 行政机关必须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活动,否则可能构成越权。 二、管辖变更与管辖冲突 (1)管辖变更管辖变更主要有三种情况: 1. 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无管辖权的行政主体把已经受理的事务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进行处理的制度。移送管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一,移送事务已由无管辖权的行政主体立案受理,但事务并未处理完结;第二,移送行政主体发现对已立案的事务没有管辖权;第三,受移送的行政主体对被移送的事务有管辖权。 2. 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行政主体依法或依层级管辖权,指定行政事务交由下级行政主体管辖的制度。指定管辖,有两类情形:一是对行政事务的管辖权不能确定时的指定。如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共同的上级行政主体指定管辖;二是对管辖权不能行使时的指定。 3. 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权的转移指经上级行政主体的同意或决定,将下级行政主体有管辖权的行政事务交上级行政主体办理;或上级行政主体将自己有管辖权的行政事务交下级行政主体管辖的制度。 (2)管辖冲突管辖冲突是指针对同一行政事务两个以上行政主体都认为属自己管辖或都认为不属自己管辖而产生的冲突。前者是积极的管辖冲突,后者则被成为消极的管辖冲突,在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管辖权的冲突时有发生。 为避免管辖冲突,各行政主体通常应遵守以下三个规则: 1.两个以上行政主体都有管辖权的行政事务,由最初立案或查处的行政主体管辖。 2.行政主体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级行政主体指定管辖。 3.不同类行政主体对其行政事务享有共同管辖权时,各行政主体应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共同作出行政行为。

行政权力内容

行政权力梳理 (一)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 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例如:专利许可、驾驶许可、 医师执业许可等。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级地方 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自治区政府规章只可以设定有效期为 一年的行政许可,国务院部门及规范性文件无权设置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 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 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只有法律、 法规和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 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 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 种类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强制拘留、强制戒毒、强制扣留、 强制管束、强制约束、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等);查封场所、设 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只有法律、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 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 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 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只 有法律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五)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 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审 核、鉴定,给予认定、证明并予以宣告的行为。例如:道路交通 事故责任认定、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认定、对结婚或离 婚的认定、身份证的办理、房产证明的认定、土地使用权确认、 司法部门所做的公证、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科学技术成 果鉴定等。行政确认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自治区人民政府 和国务院各部委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 (六)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 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 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给付主要包 括:抚恤金、离退休金、社会救济金、自然灾害救济金等。地方 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给付。 (七)行政奖励。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物质奖励或精神奖

乡镇行政职权事项分表(行政确认)

行政职权事项分表(行政确认)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行使 层级 公开 范围 收费(征收) 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1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部门规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1998年第1号)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 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 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属地 行使 向相 对人 公开 无保留 2 流动人口避孕节育 情况证明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2009年第555号)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 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 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 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 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属地 行使 向相 对人 公开 无保留 3 生育服务登记【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2009年第555号) 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 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女方的婚育 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 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属地 行使 向相 对人 公开 无保留

辽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辽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发文字号】辽阳市政府令第142号 【发布部门】辽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30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辽阳市政府令 (第142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已经2016年11月8日辽阳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裴伟东 2016年11月30日辽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不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的立项、调研、起草提请审议等工作和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调研论证、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法规草案,是指依照本规定的程序起草,以市政府议案等形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依照权限和本规定的程序制定,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法规草案可就下列事项做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国家和省尚未立法,本市实际工作需要的事项。 第五条规章可就下列事项做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具体行政管理的事项。 第六条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遵循宪法以及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坚持改

辽阳市经济基本情况调查

辽阳市经济基本情况调查 组长:侯孝晨 组员:金淑坤王竹 苏桉谅王龙 王亚玲左园 张俊香高桐

辽阳市经济基本情况调查 辽阳现有面积4744平方公里。年末全市总人口182.4万人。全年出生人口12941人,出生率 7.1‰;死亡人口17531 人,死亡率9.6‰;人口自然增长率-2.5‰。城镇单位年末从业人员17.6万人,比上年增加10214人,增长6.2%;城镇在岗职工17.3万人,增长5.3%。按企、事、机关单位分,企业单位从业人员11.3万人,在岗职工11.1万人;事业单位从业人员4.4万人,在岗职工4.3万人;机关单位从业人员1.9万人,在岗职工1.9万人。 全年城镇就业与再就业5.3万人。普惠制就业培训3.1万人。年内新增实名制就业3.7万人。新开发公益性岗位1155个。全市实有登记失业5.2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2.6%。 2011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人大、市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各级财税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创新思路,狠抓落实,全市财政收入持续增长,重点支出有效保障,财税改革稳步推进,预算执行情况良好,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有力保障。2011年主要财政指标完成情况和主要财税工作完成情况如下: 全市一般预算收入完成100.2亿元,为年度预算的106.6%,同比增长31%。其中,市本级完成26亿元,为预算的124.5%,同比增长49.4%;县(市)区级完成74.2亿元,为预算的101.5%,同比增长25.6%。 全市一般预算支出完成123.2亿元,为调整预算(下同)的91%,同比增长23.1%。其中,市本级完成51.9亿元,为预算的89.6%,同比增长20%;县(市)区级完成71.3亿元,为预算92%,同比增长25.5%。 2011年,全市财政工作牢牢把握我市“实施五大发展战略,建设特大型城市”这一工作重心,全力以赴抓收入,积极主动促发展,千方百计惠民生,创新机制强监管,各项财税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收入方面:各级财税部门紧紧抓住收入目标,千方百计挖潜增收,多措并举抓好征管。一是严格落实收入目标责任,细化、量化任务,制定考核办法。二是定期召开收入形势调度会,加强部门协作与沟通,科学判断收入增减趋势,及早研究应对措施。三是通过加大监察力度、严格税费减免和推行发票摇奖等措施,依法加强收入征管。四是积极推进非税收缴改革,加大非税收入统筹力度。 支出方面:坚持依法理财,创新管理机制,硬化预算约束,着力优化支出结构,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一是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二是落实各项惠农政策,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三是将群众利益放在首位,认真做好各项民生工作。四是确保财政资金保障到位,推动各项社会事业繁荣发展。 初步核算,全年生产总值达888.67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3.5%,增速高于全省水平1.4个百分点。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56.44亿元,增长6.7%;第二产业增加值561.19亿元,增长13.6%;第三产业增加值271.04亿元,增长14.9%。分季度看,尽管国内外经济发展环境困难,但全市经济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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