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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良好市场经济环境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营造良好市场经济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临沧日报》时间:2016-09-05 10:28:24 作者:施剑

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名网络市场监管人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就是要不忘广大工商干部矢志追求的营造良好市经济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这个初心,以依法管网、以网管网、信用管网、协同管网为基本手段,加强事前规范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网络市场监管工作格局,推动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一、实行网络经营主体工商注册登记制,加强事前监管

为维护网络交易安全,建立电商公信力,建设消费友好型现代电商,有效识别网络市场主体真实身份,必须实行网络经营主体合法化。即:不管是第三方交易平台、自营交易平台、网店(微商),只要开展经营活动,必须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一律不得进行网络经营活动。实行网络主体工商注册登记合法化,有利于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打击违法经营者,规范电子商务市场,增加消费者及卖家对网上交易的信任,最终促使电子商务更好地发展。

在具体实施网络经营主体工商注册登记时,可以“宽进”:一是支持经营范围表述“宽进”。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登记机关根据其具体经营项目核定为“网上经营××”或“网上提供××服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外,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外的新兴行业的,登记机关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核定。二是支持网络经营主体注册登记“宽进”。放宽网店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登记条件,允许网络商品经营者在符合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词语作为网店字号。三是支持涉农电商经营主体“宽进”。在有条件的乡镇、村委会和自然村大力扶持发展集网络商品代购、农特产品代销、日用百货经营为一体的线上线下交易“网络e店”(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e 店”经营者从中收取一定的劳务费,打通“农产品进城,工业品、日用品下乡”双向通道,为农村提供购物不出村、销售不出村、生活不出村的服务体系。打造

具有临沧特色的服务“三农”的农村电子商务平台。

二、落实网络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事中监管

落实网络商品经营者主体责任。以网络交易平台、购物网站为重点,围绕供应商资质审核、商品准入退出、商品质量管控、网络食品经营、商标专用权保护、合同规范、消费维权、网店实名等内容,引导网站经营者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管控、商品信息审核、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售后服务等管理制度,督促网站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企业建立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和披露制度,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健全信用评价体系,警示交易风险。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工作,构建电子商务信任生态圈,为电子商务的参与者营造良好的市场生态环境。

加强电商经营主体诚信体系建设。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落实网络经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按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违法处罚信息,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有效发挥失信惩戒机制在网络市场监管中的作用。将网络经营企业纳入“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中,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促进网络经营企业信誉、信用形象的提升。

建立全国一张网消费维权平台。由于网络交易投诉和维权,基本是跨区域、跨地域维权,往往是甲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移交给乙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在具体工作中,存在移交难、维权难等问题。为此,应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消费者维权申投诉服务平台,畅通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之间网络消费维权保护渠道,打通条线间、地区间的“维权”通道和“诉转案”通道,实现网络消费者跨地域消费维权工作网上受理、网上分派、网上调处,有效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加大惩戒力度,对不认真履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七日无理由退货”等《消法》规定的网络经营者,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严惩网络市场违法行为,强化事后监管

强化网络执法。加大对虚假宣传、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网络传销、商标假冒侵权、侵害消费者权益、无照经营、合同欺诈、未在其

网站首页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典型违法案例和消费警示信息的社会发布,提高消费者防范交易风险的意识和能力。探索建立消费维权志愿者队伍,对网络经营行为和商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逐步构建集监管、服务、维权为一体的市场监管服务体系,形成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开放式网络监管模式。

严厉打击不履行“网上亮照”经营者。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简称为“网上亮照”)的规定,凡是开设网站,不管是第三方交易平台、自营交易平台、企业自建的门户网站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在淘宝等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开设的“网店”,均应申请电子链接标识,并在其网站的主页或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电子链接标识。对不按照“网站自行亮照”“平台为网店亮照”“平台为网店亮标”要求进行亮照经营的,一律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五十一条进行监管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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