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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非正常访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

关于处理非正常访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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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非正常访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

为维护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规范信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现就我县处理非正常上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非正常访是指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到非信访接待场所以各种方式表达诉求意愿的行为。

二、非正常访行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应认定为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三、处置非正常访行为,应坚持依法、及时、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四、对非正常访行为,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处理:

(一)非正常访人到北京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外国驻华使馆区、中央领导人住地周边等非信访场所,以明示或暗示有意表露信访人身份,没有过激行为的,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派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予以警告处罚。

(二)对进京非正常访造成恶劣影响等情节较重,或者被公安机关警告处罚后再次进京非正常访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

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予以行政拘留;对经行政拘留后,再次进京非正常访,由公安机关依法呈报劳动教养。

(三)在进京非正常访过程中因言行过激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可以视情节直接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正常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予以处罚:

1、采取堵门、堵路或者其他方法、围堵、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2、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信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出示状纸、穿着状衣、以自杀相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扰乱公共秩序的;

3、以静坐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堵塞、阻断交通,不听劝阻,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4、以递交信访材料为名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以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听劝阻,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

(五)非正常上访非法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易燃性、腐蚀性等危害物质以及携带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或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处罚。

(六)非正常访人侮辱、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以侮辱罪、诽谤罪处罚。

(七)非正常访人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处罚。

(八)非正常访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罚。

五、非正常访人实施本意见第四条第(四)、(八)项规定的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再次实施本意见第四条第(四)、(八)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县公安局依法呈报劳动教养。

六、信访人员以信访为名,实施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二百

九十一条的规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纠集多人以各种方法对公共场所秩序进行干扰和捣乱,故意在公共场所聚众起哄闹事,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四)纠集多人堵塞交通,使车辆、行人不能通过,或者故意违反交通规则,破坏正常的交通秩序,影响顺利通行和安全,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七、信访部门应当及时对信访人员是否是非正常访作出界定,有关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所属辖区非正常上访人员基本情况及其违法上访的事实,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浅析当前基层缠访闹访问题的成因与对策

浅析当前基层缠访闹访问题的成因与对策 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类矛盾纠纷及信访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也给基层维稳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特别是缠访闹访已成为县、乡两级棘手的信访问题之一,既牵扯浪费了基层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也严重影响了基层的平安建设和社会政治稳定。本人现结合基层信访工作实践,就当前基层缠访闹访问题的成因与对策,谈几点本人浅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基层缠访闹访问题产生的原因 1、少数信访人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突出表现为四种错误认识:一是信“闹”不信“理”。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凡事只要不停地闹,不停地缠,就会引起重视,就能得到解决。二是信“多”不信“少”。认为只要来的人多、造成的影响大,对基层政府压力就大,问题就容易得到解决。三是信“上”不信“下”。总认为上级机关大、“官员”级别高,才会真正为群众着想,而错误地认为下级机关和基层干部“把一本好经念歪了”,在欺骗群众。四是信“访”不信“法”。有的信访问题本应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但上访人却偏要走上访之路,认为通过信访途径,采取行政手段解决问题更快也更好。于是,少数群众当眼前利益一时未得到解决就不断缠访、闹访。 2、基层政府和部门在工作中存在偏差。从基层工作看,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工作不当,矛盾升级复杂化。少数基层干部忽视矛盾,工作不负责任,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处理有瑕疵,甚至不依法办事。引发初信初访时,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态度生硬,不是以积极的态度想方设法加以解决,而是不负责任地躲避、推诿、敷衍或者搪塞,使本来可以及时解决的初信初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导致矛盾升级,范围扩大,简单问题复杂化。二是工作不力,息事宁人留隐患。在处理群众信访问题上,少数部门和人员存在息事宁人的思想,认为只要是不违反大原则,对上访群众提出的一些无理要求也随意迁就,无形中产生了一种“激励机制”,形成了“闹事上访——获利——再闹事上访”的恶性循环。群众受利益驱动不断上访,如果没有达到其预期目的,他们便不断“闹”下去、不断“缠”下去,从人少到人多、从基层到上级。即使是明显不符合政策,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事情,也希望借助缠访闹访得到好处。 3、少数信访人信访期望值过高。少数信访人对自己的观点缺乏冷静、理性思考,对信访期望值过高。在信访过程中,迷信“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没解决”和“法不责众”,一旦没有达到既定目标,便采取闹访缠访或串联集体上访、异常上访的形式,特别是赴省进京进行非正常上访,企图给基层党委政府施压“破格”为其解决问题。 4、少数信访户借机敛财。少数信访户企图“信访富”,把自己的生计牢牢地绑定在信访上,想借缠访闹访敛财、借信访“致富”,其结果是愈访愈贫,愈贫愈访,借机敛财心理愈迫切,缠访闹访愈强烈,二者交叉作用,最终形成一种恶性循环。而基层政府和部门因担心存在上访被上级“戴帽”、“一票否决”,或无休止赴省进

律师与法官沟通有什么技巧

律师与法官沟通有什么技巧 律师与法官沟通的技巧 律师与法官沟通存在问题一、立案阶段 立案法官拒绝接收立案材料,不予立案的几种常见情形: 1、因提交的材料不全不予立案,如委托手续不全、身份证明不全、主要证据材料不全; 2、因提交的起诉状不符合要求不予立案,如当事人身份情况不 完整或错误、当事人联系 方式不明确、起诉地法院填写错误、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不符合要求; 3、因主体错误或不明确拒绝立案,如遗漏当事人、当事人罗列 过多、错误罗列第三人; 4、因管辖不明确拒绝立案,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不属于受 案法院管辖、被要求去有管辖权的其它法院; 5、因无法定性拒绝立案,如新类型案件、律师无法明确基础法 律关系、法官不能确定案由; 6、因诉讼请求不明确或其他原因拒绝立案,如请求事项不明确、诉讼标的不明确、诉讼请求相互矛盾、诉讼请求与基础法律关系相 互矛盾、要求分案(一案一诉)起诉。 上述情形,谭芳律师指出,律师要与立案法官进行有效沟通,必须分析原因,区别对待。 如果是自身的主观原因,则需要采取谦逊的态度,主动检讨自己的工作失误,请求立即补正或事后补正。 如果是与法官认识上的差异,应当采取耐心解释与虚心请教相结合的方式,尽可能说服法官。

如果是法官故意刁难或提出苛刻要求,律师则必须采取据理力争与要求投诉相结合的方式。 谭芳律师说,律师在与立案法官沟通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如: 1、文书上要仔细校对、材料上要充分准备,避免低级错误; 2、诉状上联系方式尽量详细,方便法官查找; 3、对于案由或管辖问题不明确、有可能发生争议的,尽可能在 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部分进行详细的事实描述及法律条款的具体适用; 4、对于诉讼观点不确定的,在诉状中对于事实及理由的描述尽 可能简明扼要,不仅缩短了立案法官的审查时间,还为案情的变化 保留了应对的空间; 5、事先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合适的诉讼标的,切勿临时填写; 6、要牢记立案的目的,不要与立案法官进行无谓的争吵。 律师与法官沟通存在问题二、审判阶段 谭芳律师说,这个阶段律师经常遇到的障碍有: 1、程序上的障碍,如法官迟迟不开庭; 2、不予开具调查令或进行调查; 3、不予进行诉讼保全或变更保全措施; 4、其它请求不被准许(如延期开庭、举证等)。 5、律师在开庭中发言经常被法官打断,被法官紧紧追问、不被 信任,甚至被奚落; 6、询问证人时被法官制止; 7、法庭辩论时发言不被法官关注和倾听; 8、被要求提交看似与本案无关的证据;

最高法院法官谈民商事审判的一些疑难问题(公司法)

最高法院法官谈民商事审判的一些疑难问题 一、关于出资问题 1.出资方式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扩大了出资物的范围,规定凡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作价出资。由此可见,股权、采矿权、海域使用权等财产权均可作为出资财产。但同时,其也以但书的方式对出资财产进行了限制,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2005年12月22日,国务院修改并公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该条例系行政法规,且公布于新公司法之后,能否据此认定上述禁止出资财产不能出资,现存争议。此外,借款、债权是否属于公司法所规定的可出资财产,也存纷争。 关于劳务可否出资,肯定观点认为,劳务出资符合公司出资多样化的国际趋势,劳务拥有为实践所需的价值性,实务中存在劳务出资情况。我国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劳务可以作为出资方式。否定观点认为,公司成立之初,劳务既不具有现实存在的价值性,又不易准确量化,且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时难以变现,这将削弱公司资本的担保机能。 关于设定担保的财产可否出资,肯定观点认为,尽管财产设定担保,其权利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可以通过条件限制和加重出资人责任的手段解决其存在的出资瑕疵问题,且对担保物本身的价值超出担保的债权的价值部分,出资人的出资并不存在瑕疵。否定观点认为,用担保物出资,会使公司的财产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存在权利瑕疵,将影响公司资本的稳定,损害其他出资人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关于借款可否出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除外。”能否据此认定借款出资的效力,存在不同观点:(1)该规定系倡导性法律规范,且《贷款通则》系行政规章,即使可以作为裁判规范,在司法实务中也仅参照适用。(2)在金融领域,行政规章具有相当于行政法规的地位。该规定系管理性禁止性法律规范,违反并不绝对无效。(3)该规定系效力禁止性法律规范,违反其规定,出

国家电网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法/2)440-2014 国家电网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公司代管单位及有关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公司各级单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案件、协助调查(执行)案件等。 第四条案件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管控、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集中管控原则,即公司总部、省公司级单位对本单位案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控; (二)分级负责原则,即各级单位实行案发单位负责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处理本单位案件,并确保案件处理效果。

第五条公司实行典型案例分析制度。各级单位应对一定时期发生的典型案例的发案原因、发案趋势、法律问题、处理结果进行分析研讨,提出应对策略和管理建议。 第六条公司实行案件年度分析报告制度。省公司级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案件情况分析及管理工作书面报告公司总部。书面报告中的案件数据应与案件信息系统数据保持一致。 第七条各级单位应当使用“经济法律管理业务应用——案件管理模块”平台(以下简称“案件信息系统”)进行案件信息录入、报送与审查、统计分析、典型案例发布等。 县公司级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作为涉案单位的,其案件信息由地市公司级单位统一录入、报送。 各级单位案件信息系统使用人员名单和权限应报请省 公司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国网法律部确认、授权。 第八条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人员、涉案部门、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委托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应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案件信息。 如因对外宣传需要披露信息的,按照公司宣传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各级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

关于微博著作权的相关法律问题

关于微博著作权的相关法律问题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断完善,网络社交的兴起与用户队伍的壮大,有一个问题逐渐引人深思:现在发表的热门的微博有没有著作权?哪怕只有区区140个字?关于微博著作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很多人还知之甚少。本文整理了相关法律条文与知识,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140字也不能随意使用 “听到这个说法,可能很多人会笑,区区140字居然也有著作权?”市版权局有关负责人解释:“别笑,微博也有著作权!”这位负责人举例说,有网友一时兴起在微博上写了一篇送给老婆的微小说,共140字,将过往恋爱的美好瞬间串起,写得情真意切。该网友将小说贴到微博上只是想让老婆看到,没想到第二天就出现在某报的情人节微小说专栏。“拿别人的东西,怎么可以拿得这样心安理得?”自己辛辛苦苦写出来的微博,就这样成了人家的“免费范文”,更何况这件事根本没征得作者本人同意,网友真是气不打一处来。有关负责人说,过去博客火爆时,因一般来说篇幅较长,看客若想“落地”引用,也只是小心翼翼抄录一部分内容。但微博很短,像那些专栏若无其事整条登载,把微博作者心血全部“偷”了去的事,也是司空见惯。实际上,这也属于侵权行为。 二、转发也可能构成侵权 这位负责人进一步解释,与普通博客相比,微博的重要特点就是传播速度极快。微博之间的转发只需点击微博帖子下的“转发”字样,即能在显示原始帖子内容同时,显示原始发帖人的昵称,与原创帖有明显区别。基于微博的主要功能在于信息分享,因此这种转发符合微博世界的游戏规则,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存在著作权法律隐患的是“直接引用”行为及以原创微博帖子表现出来的转发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具有发表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侵犯。只有满足“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使用人才可以在法律上免责。这12种情形包括公务使用、个人学习、科学研究、课堂教学等,同时还需要满足指明原始作者和作品名称等条件。严格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在微博上直接引用他人作品,如引用部分为他人作品的全部,如微型文学作品,或他人作品的实质部分,则涉嫌侵犯著作权。 三、“流水账”不构成著作权 那是否所有微博都构成著作权呢?这位负责人表示,著作权保护对象是“作品”,而“作品”核心要件在于其独创性。因此,微博是否能够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就得看其是否具有独创性。140字,对普通微博使用者而言,大多是流水账式记录生活和心情:“刚刚吃过饭,很饱。”“晚上饭局,期待10年后同学相聚。”“今天去超市,买了一桶花

法官和律师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其症结分析

法律职业道德期末作业 法官和律师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其症结分析 ——金钱和权力的游戏 授课教师:方流芳教授 学生:侯小伟 学号:0901301683

法官和律师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其症结分析 近年来法官和律师之间丑闻不断,有法官落马的地方就能看到律师的身影,有律师陷入的案件却不仅仅限于法官。无论是郭生贵案,还是武汉中院的集体窝案,又或者是法院系统最高级别的“领导”之一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案,似乎都难逃这样的魔咒,难怪有身兼法官与学者双重身份的吉林省高院院长张文显痛斥律师不要带坏了法官,并引发了一定范围内律师和法官之间的论战1,这样一种法律共同体之间的内讧,犹如亲兄弟间反目成仇,既让人看了热闹又不觉使一些人感到心痛和失望。 当我们一说及法官与律师之间的矛盾,立时想到的就是法官和律师之间互相勾兑不顾法律尊严谋取各自私利的关系,似乎律师和法官天生就是坏胚子,现在不坏,迟早也要坏,但是事实果真是这样非黑即白般的清楚吗,他们之间的关系果真如此简单吗? 中国法官的选拔制度造成多数法官在成为法官之前并不具备丰富的律师从业经历2,大多数是从一般职业或者法律专业毕业生中遴选3,这样一种来源构成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法官职业群体在之前职业生涯或者说学生生涯阶段财富积淀的匮乏,而在法治发达国家,以美国为代表,法官可以从优秀的法律实务工作者中选拔,而这些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在成为法官之前的职业生涯中已经赚取了大量的财富,这些财富成为他们生活的有力保障。 另一方面,法官群体在中国的职业收入水平与其所应付出的努力和承担的社会期许相比也是相对不高的。在顺利进入法官这个行当之前需要经历至少两次笔试,一次是司法考试,一次是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曾经被考生誉为“天下第一考”4,无论从考试难度及严格的通过率控制方面来说都曾是业界标杆。有志于成为法官人士所需要做的第一步就是参加司法考试并获得合格的成绩,而该项考试的通过率在2002年到2005年期间分别被控制在6.68%、8.75%、11.22%、14.39%这样一个水平之上,5尽管从趋势上来看以及近年来实际的通过率表现可以推断 1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在2009年参加“两会”时曾说批评坏事儿的都是存心不良的律师,后该发言被冠以“坏事儿的都是存心不良的律师”在该打报刊、网站广泛传播,并引发律师的回击。相关报道见https://www.wendangku.net/doc/ca13265572.html,/main.asp?url=/b1096385/d8*******.htm 2最高法院相关人士曾在一次访谈中提及法官的三种来源,虽然并未强调律师在法官来源中所占比例,但根据所提及的三种来源以及现实生活中的经验,可以推断律师在法官来源中所占比例不会太高甚至比较低。参见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ca13265572.html,/a/20080309/001788.htm 3一般职业包括法院内部下级法院法官、法官助理以及一般工作人员,但是如果对这些人员的来源做进一步追问,似乎依然可以推定是此处所述来源 4对于这样一种“江湖地位”,具体来源尚不可知,但坊间基本如是口耳相传。网文“‘天下第一考’沦落记”可从侧面证实这样一种流传。参见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ca13265572.html,/publicforum/content/free/1/1464576.shtml 5朱景文主编:中国法律发展报告——数据库和指标体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第1版,p193

公司法常见问题解答

公司法常见问题解答 时间:2016.10.11 问:公司超出其经营范围的民事活动是否无效? 答: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超出其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民事活动并不当然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 问:公司能否为股东或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 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为股东或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问:公司分立、合并时,公司的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答: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问:公司股权转让应遵守哪些主要规则?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则:(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4)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法律纠纷的管理,及时、有效地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纠纷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 (一)分公司; (二)集团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国是指: (一)中国集团公司; (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对法律纠纷实行统一管理,由法律事务室统一负责处理以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未经许可,公司所属单位不得自行处理法律纠纷。 第二章法律纠纷分类 第六条公司对法律纠纷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一)按照纠纷主体的不同,分为外部法律纠纷和内部法律纠纷; (二)按照纠纷性质的不同,分为特殊法律纠纷和普通法律纠纷。 第七条外部法律纠纷是指: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与中国所属单位以 外的自然人、法人、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组织、单位之间发生的法律纠纷。包

括但不限于: (一)民事诉讼; (二)刑事诉讼; (三)经济仲裁; (四)劳动仲裁; (五)行政争议、复议或行政诉讼; (六)国家赔偿; (七)其他纠纷。 第八条内部法律纠纷是指:公司所属单位之间、以及公司或公司所属单位与中国系统内部其他单位之间因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 第九条特殊法律纠纷是指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或对公司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外部法律纠纷,包括: (一)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技术合同、技术秘密等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二)不正当竞争、反倾销法律纠纷; (三)与股票或债券发行、转让、公司合并或分立、合资、合作、联营、股权转让等相关的投资、融资及购并等法律纠纷; (四)含有下列涉外因素之一的涉外法律纠纷案件: 1、法律纠纷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 2、法律纠纷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境外; 3、法律纠纷所争议的标的物在境外; 4、其他涉外因素。 (五)集体劳动争议; (六)集团诉讼; (七)安全及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纠纷; (八)一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法律纠纷案件; (九)其他复杂、疑难、新型法律纠纷案件。 第十条普通法律纠纷是指:除特殊法律纠纷外,由日常经营活动引起的常见外部法律纠纷,按照标的额大小,可分为一般法律纠纷、重要法律纠纷和重大法律纠纷:

企业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风险

企业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相关案例】 原告甲公司是生产喂料和物料输送设备的企业,开发了失重喂料系统控制软件,并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被告乙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上述软件并销售带有上述软件的产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失重喂料控制软件的源程序经过鉴定对比,可以证实两者多次出现整段源程序相同,在关键变量、时间参数与数据寄存器基本相同,因而可以认定被告侵犯了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等。 【案例评析】 该案涉及到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侵权纠纷,针对软件作品的特点,法院通过源程序对比鉴定的方式,准确认定的被告的侵权行为,并据此全部支持原告主张的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在内的诉讼请求,体现了法院对于计算机软件类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风险提示】 企业应根据作品的特点以及技术性质就著作权权利来源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成都精英律师团律师都燕果提示你从司法实践上来看,有关著作权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著作权侵权风险 著作权侵权是指权属清楚,只是受害人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主要是指《著作权法》第46条以及47条的规定的行为。 2、著作权权属认定风险 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它是基于作者对作品的追创造活动而产生的,在一般情况下,谁是作者谁就是著作权人,权属是明确清晰的,不易发生纠纷的。但是由于现实生活中,著作权主体的合并、变化,作品的产生方式不同,著作权可以的多样化,使著作权经常出现归属不清的现象。 3、著作权合同纠纷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主要通过双方当事人订立著作权适用合同和取得著作权使用许可进行。《著作权法》中规定了不少关于订立关于合同的条款。对于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著作权合同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4、著作权给付报酬纷争 著作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性质的权利,使用者向著作权人给付使用报酬,是权利人实现财产权的重要方面之一。当使用者不按照法律规定给付

从法官的角度谈律师如何参加庭审

从法官的角度谈律师如何参加庭审 仇少明律师 阅读提示:常常见到律师撰文谈及庭审技巧,其中除法律专业技能外,也有一些关于如何争取法官认同的内容。那么从另外一个角度出发,在法官的眼中,出庭律师如何参加庭审?知己知彼,一名好的律师在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庭审前,首先要对庭审法官的心态有所了解。这里讲的法官心态,是指通常情况下站在公平立场上审理案件的普通法官的心态,不正常的心态不在此列。了解庭审法官心态,不是说要律师来揣摩法官对案件的审判思路,而是讲的法官在开庭时他希望律师怎么做。 法官在开庭时的正常心态 法官在开庭时的正常心态是什么?法官不希望长时间坐庭,希望庭审能够按照既定的节奏有序进行,不希望庭审过程松散拖沓,更不希望庭审中节外生枝出现其他意外情况。应当说,对常年坐庭审案的法官来说,这是一种正常的心态。 庭审是法官职业生涯中一项经常重复的日常工作,每天的工作就是在庭上机械地重复这些程序,而这些庭审程序又是必不可少的,当然希望尽快走完程序,尽快进入正题,他希望律师在庭审中的发言能够直截了当阐明观点,主题明确,论证过程简洁明了,减少不必要的空话。法官最不愿意看到的是回答问题七绕八绕,发言长篇大论看似洋洋洒洒,古今中外法学论述一大堆,但是没有几句与案件争议焦点有关,有些律师明知说的都是不着边际的废话,但是为了让当事人感受到他在用心负责任地代理案件,不惜花费精力写了长篇的代理词,并在庭上慷慨激昂地宣读,表面上取悦了当事人,实际上没有任何意义。 如何做一个合格的诉讼律师 年轻律师初涉律师行业,不要学大律师、名律师的做派,要兢兢业业认真做案件。当然不是说大律师不好,而是大律师、名律师都是从过去兢兢业业做起的,现在有了多年打拼的基础,不需要再像过去那样做小案子了,有的专做大标的经济案件,有的专做重大刑事案件,有的已经转入非诉讼领域,对普通案件很难投入全部精力去做。即使碍于朋友情面出面代理普通的小案子,很多事也都是安排助手做。 要做一个合格的诉讼律师,第一要具备敬业精神,这种敬业精神体现在踏踏实实做好每一件案件,为委托人争取应得的权利,让委托人感受到你是真正地服务于他的利益,代理费交得值,这样口口相传,赢得委托人的信任,才能承接更多的案件。第二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敬业只是做一个合格诉讼律师的基本条件,要真正达到合格,还必须熟悉掌握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具备钻研精神。这里讲的法律素养,不是单纯地看有没有法律硕士、博士学位,有没

公司法诉讼若干法律问题(doc 10页)

公司法诉讼若干法律问题 ------新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及其草案为视角 公司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与地位 我国市场主体形成与发展的基本框架(双轨制朝一元化发展) 我国公司法经历的99年、2004年、2005年的三次先后修订 新公司发废除、新设、合并等条款的基本情况 新公司法修订的基本指导思想 第一专题: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一,案例提示 总的而言,股东资格司法确认,是一大类公司纠纷。这类纠纷较多,且至今司法标准不统一。(如出资证明书案:A、B代持股案等)。 二,股东资格的法律意义 (1)股权随公司设立而产生

(2)股权并不仅以股份来表现 (3)股权可通过多种方式来获得 (4)股权可以多种方式来证明 (5)股权是各项权能的统一体 (6)股权与应尽的法律义务相对应 三,股东资格确认的法律模式 (1)基于出资或认购股权事实之确认 (2)基于签署章程之确认 (3)基于注册登记之确认 (4)基于股东名册之确认 (5)基于受让股权之确认 (6) 四,几种具体情形下的股东资格确认 (1)冒名股东。所谓冒名股东,是指虚构法律主体或盗用他人名义持有股权者。冒名股东之所以冒名的原因多种多样,但裨上都是造成股东主体的虚位。被虚构而根本不存在的自然人或法人等主体,显然不可能组成有效的股权所有人。而未经同意被虚构以及被盗用姓名或名称的主体,皆不应被视为法律上的股东,皆不应赋予以股东的权利,更不应追究以股东的义务,否则,违背所有权制度的基本法理。冒名股东,作为实施冒名行为的实际法律主体,实际上先例着股东权利,因此,也应由其来承担身为股东应尽的法律义务,冒名股东应被视为公司的股东。关于处理冒名股东的这一思路,在韩国《商法》第332条第1款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 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纠纷管理,维护正常经营和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纠纷管理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2、依法、及时、高效处理。 3、兼顾处理成本,力争效益最大化。 4、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5、权责明确,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法律纠纷是指在单位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因权利和义务履行而产生的难以协商处理,需经诉讼、仲裁、调解、诉外和解等方式解决的分歧和争执,包括诉讼和非诉讼案件。 第四条法律纠纷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经济纠纷、民事纠纷、刑事附带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案件。 第五条根据涉案金额、法律关系复杂程度、对外影响等因素,将案件划分为简单案件、一般案件和重大案件。 1、简单案件: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下、涉及面小、法律

关系简单的案件。 2、一般案件: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产生对外影响、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 3、重大案件: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或可能引起群体性诉讼或集团认为影响重大的案件。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法律纠纷在集团统一领导下,由集团办公室归口管理,责任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分工配合。 第七条集团办公室职责是受理相关单位处理法律纠纷申请,审查法律纠纷性质和处理方案,报请集团领导批示,协调对外法律关系,督促依法、及时、高效处理法律纠纷,对法律纠纷处理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第八条发生法律纠纷责任单位是纠纷处理主体,应及时做好法律纠纷处理申报工作,积极参与制定和配合实施纠纷处理方案,并承担法律纠纷处理结果和责任。 第九条集团公司统一对外聘请律师,集团各单位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碰到法律问题可直接向外聘律师咨询,也可经过集团办公室向外聘律师咨询。 第三章法律纠纷案件处理 第十条发生法律纠纷单位,应在纠纷产生5个工作日内填写《法律纠纷处理申报表》,简要说明纠纷产生原因和处理预案,连同相关资料报送集团公司办公室。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及法律评析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及法律评析 侯伯彦 诉讼代理 2011年11月29日,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第一被告鄂尔多斯日报社及第二被告七家企业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九起案件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笔者作为第一被告鄂尔多斯日报社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全部九起案件的庭审活动。 原告诉称:原告是一家专业图片公司,通过许可他人有偿使用其经营的摄影作品而获得合理收入。现原告发现,第二被告在第一被告主办的报纸版面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上述作品收录在原告的供片目录《中国图片库》;第二被告的上述行为并未获得原告的授权,也未向原告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原告认为:摄影作品受法律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任何人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都必须获得权利人的授权并支付报酬。第二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作商业性使用,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第一被告作为报刊发行机构,理应对其发行的报刊上刊载的内容尽到审查义务,确保其所刊载的内容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但第一被告疏于审查,导致侵权广告得以发布,应当与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在开庭审理的案件中,笔者作为鄂尔多斯日报社的代理人充分论证了广告发布者即报社在广告审查中的法定义务,并提出第一被告无需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如下: 1、原告虽然提供了相应的著作权(版权)证明,但上述证据无法证明第一被告报纸上发布的广告作品与原告享有版权的摄影作品是同一作品。 2、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在本案中,原告享有版权的摄影作品已在互联网的各大网站中随处可见,原告也从未声明或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因此,对于这种开放的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当然不构成侵权;如果原告疏于声明或怠于行使权力且未尽告知义务,则视为主动放弃法定权利。按照上述规定,第二被告即使使用该等作品也不构成侵权,第二被告不构成侵权,则第一被告报社的连带责任无从谈起;如果原告故意不予声明,则涉嫌“陷阱取证”,证据没有法律效力。 3、广告合同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材料由广告主提供并负责,至于广告主提供的材料的来源及其是否涉嫌侵权,作为广告发布者的的报社在海量的信息社会中当然无法进行审查,因此,《著作权法》27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由此可见,作为广告发布者的第一被告报社的法定义务即形式审查义务,其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为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 《广告法》34条同时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本条规定才是广告实质审查的具体内容,但有权进行广告实质审查的单位必须是有关主管部门(广告审查机关),而不是广告发布者的报社。 在本案中,第二被告均认可广告系自己设计或委托广告公司设计,与第一被告无关;第一被告报社已查验了广告主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

信访稳定考核办法

大同煤矿集团阳方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信访稳定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阳方口矿业公司信访稳定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减少缠访、闹访、重复上访和群体性上访,维护企业正常的安全、生产、工作、生活秩序,不断促进公司的改革发展。现根据(同煤轩联发[2007]24号)文件精神和(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信访稳定工作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大同煤矿集团阳方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信访稳定工作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试行)。 一、考核内容、目标及范围 (一)考核内容为信访稳定工作。 (二)考核目标为来公司、到同煤轩煤集团公司、赴并进京到非正常接待场所上访的。 (三)考核范围是各直属党总支、党支部(下称责任主体)和信访稳定工作领导组及相关部门(党委办、秘书办、总经办、信访科、保卫科)。 二、考核准则 各责任主体党政领导是本单位(部门)信访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实行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掌握信

息、超前工作、全力以赴、尽职尽责,有效预防集体越级非正常上访。 三、考核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达标单位: (一)责任主体考核标准。 1、发生个体访3人次以上(含3人次)赴并进京到非正常接待场所等地反映信访问题的。 2、发生多单位或一个单位人员(本单位一次上访人数在6人以上、包括6人)集体进京赴并或到同煤、轩煤公司越级非正常上访的。 3、发生多单位20人以上因同一信访事项到公司打横幅,围堵办公室、会场、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 4、发生群体上访事件堵塞交通、冲击会场,拦截领导车辆,冲入办公场所、损坏公共财物,夜间滞留接待场所的。 5、政策范围内应该解决的问题,却迟迟得不到解决和实施政策时,因贯彻不认真、宣传不到位、解释不清楚、群众不理解而引发到公司群访的。 6、发生越级上访后,领导不重视,接访不及时,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造成事态扩大的。 (二)相关部门考核标准,依照信访稳定工作责任书内容进行考核。 (三)公司信访稳定工作领导组组长,副组长考核标准。 1、发生群体进京赴并越级上访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2、发生群体上访事件堵塞交通造成严重后果的。

企业股权相关法律问题汇总(十)

企业股权相关法律问题汇总(十) <聚行家收集整理> 【问题】股份合作制企业常见类型 【答疑】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正在发展的未定型的企业体制,必须联系其发育过程来考察其类型。 一、从企业中劳动与资本联合的方式来看,可以分为劳资合一型和劳资联合型。 劳资合一型指的是企业成员既是出资者,又是劳动者。这是在个体、家庭工业和乡镇企业发展的基础上,根据自愿互利和劳资合一的原则,通过联产、联营,对各类生产要素联合或折价入股而形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于它要求所有的成员都是劳动者,不允许单纯的股东或职工进入,合作社色彩比较浓。这一特点使它只能在劳动密集型企业运用。由于它带有合作社的封闭性,不利于规模经营的发展。这一类企业可能是一种过渡性的形式。随着企业本身的发展和素质提高,它可能会允许单纯出资者或单纯劳动者进入企业,改变为劳资联合型。 劳资联合型。除了同样以生产要素联合或折价入股形成股份合作制的共同特点外,这类企业与上述企业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一定要求投资者同时又是劳动者,它采取有资出资、有力出力的原则,形成劳动与资本的联合。因此,在这种企业中既有职工股东,也有非职工股东。这种企业股份制的特点比较浓,它克服了合作社不利于资金流入的封闭性,变成一个向社会开放,有利于各类生产要素流入的新型企业。这可能成为一种新型的,全要素资本化的泛股制企业,是股份合作制朝规范化发展,合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稳定形式。 二、从生产要素联合的方式看,股份合作制又可分为劳资合作型和劳资合股型两种。 劳资合作型指的是在企业中,资金的联合采用了入股的形式,但劳动联合却仍保持合作形式,没有折价入股。这种形式通常是在以劳动联合为主,原来就有浓厚的合作社性质的企业基础上,通过职工以劳带资

著作权法修订的主要涉及到哪些问题

著作权法修订的主要涉及到哪些问题当今社会,知识是人类最重要也是最宝贵的财产,因此,我国也十分强调对于著作权保护。我国著作权的法律也进行了几次修改,可能不是专业学习法律的人们不太了解著作权法修改的相关事项。 一、为什么要全面修改《著作权法》 为什么要全面修改《著作权法》,我认为其理由归结起来可以用“两个不足”来概括,一是我国的著作权立法先天基础准备不足,二是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后天营养补充不足。 (一)关于我国的著作权立法先天基础准备不足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废除了蒋家王朝的“六法全书”,开启了新中国的立法新纪元。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法制建设进程时断时续。受此影响,著作权法律制度建设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进人国家立法规划。改革开放以前,中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制度,客观地讲著作权作为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相结合的产物,在不承认私权的单纯计划经济环境下是不具备民事法律调整的社会基础的。因此,在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没有建立著作权法律制度,也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著作权,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主要靠政策来调整。 (二)关于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后天营养补充不足 我国《著作权法》颁布实施以来的20多年间,中国所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深刻变化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一是在《著作权法》实施以后,我国成功实现了经济转型和社会转轨,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制度,利益格局发生了根本变化。市场经济制度的确定,一个非常明显的变化就是私权得到了确认和尊重,著作权作为一种私权,在整个知识产权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它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因素和明显的计划经济烙印。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现行著作权法律制度需要进行调整。 二是全球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数字、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运用,使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保护方式都要发生了深刻变化,对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因此,与此相适应的著作权保护制度需要进行及时的调整。讲到科学技术发展问题,必须认识到,在整个知识产权领域,著作权的权利内容的形成和发展与科技的发展变化是最为关联的。虽然专利权涉及科技发明的权利,但是就其权利内容本身与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否没有因果关系,即科学技术无论怎样发展,专利权的权利内容不会发生任何变化。著作权则不同,它的权利内容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 1709年英国颁布的《安妮法》是现代意义上的第一部著作权法,当时的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权利内容仅限于图书小册子(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但此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著作权的权利内容不断扩张。比如,随着声、光、电技术的发展,著作权的权利内容由单一的复制权,发展为复制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项技术的发展就有可能在著作权中增加了一项权利内容,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一项权利则可能支撑了一个行业,比如广播权作为一种资源支撑了广播电视业,摄制权作为一种资源支

洞析信访人心理__遏制无理缠访之路的思考

洞晰信访人心理遏制无理缠访之路 心理,就是人们认知事物及其过程的思想反映,不同年龄、不同职业、不同爱好的人都会有不同的心理,同一个人遇到不同问题也会出现不同的心理。 在平常的信访接待中,我们发现有些来访者,尽管相关部门对其举报或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将不存在问题的结果依法告知后,仍不断地来信和来访,形成“缠访”现象,给县委、政府正常的开展工作造成了一定影响,使得相当一部分信访事项的处理运用的是法治以外的方式,或强压,或妥协,或哄骗等,成了许多基层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奈选择。面对大量的群体信访或矛盾激化的各类个体信访,上有领导指令化解的压力,下有群众极端不满的怨气,信访部门在解决信访事项的过程中处于两难的境地。在这种工作状况下,信访机构错位、越位的现象屡见不鲜,执政者预期的社会稳定的目标非但没有实现,反而陷入一种更为可怕的恶性循环之中。 极少数信访人吃准了政府要稳定的“软肋”,“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手段在实践中屡试不爽,并为更多的信访人所效仿,带来社会负面效应。 处理信访问题一般都会遇到信访人情绪激动、思想偏执、抵触心理与逆反心理比较严重,工作难以开展的问题,突发、疑难、遗留问题尤其如此。思想不通,“心结”解不开,处理意见再公正、合理也难以奏效,即使勉强同意也往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而且容易反复。可以说,学会做思想工作,掌握解开信访人“心结”的方法与技巧,是每一名信访工作者的必修课。 2006年,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北京市信访条例》,其中规定,国家机关可以聘请律师、心理咨询

师、相关领域专家、社会志愿者,为信访人和国家机关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打开了心理咨询师为信访工作服务先河。 如何解开“心结”呢?下面谈一下自己的几点粗浅心得。 经心理咨询师分析: 信访人常见的几种心理及其表现为: 1、需要心理。人的各种心理活动的发展,就是为了寻求满足各种需要,而各种需要对人的情绪和行为又产生一定影响。人的需要一旦得不到满足时,心理上会产生压力,会引起烦恼、痛苦、忧虑。因此,有的信访人当某种需要没有得到满足时,往往通过信访渠道想方设法满足自己的需要。信访人信访过程表现:信访人大都是有某种需要,并且积极反映自己的需要,想方设法希望得到满足。 2、信任(求助)心理。有的信访人因自己提出的一些要求得不到满足,认为利益受到侵害,心理产生不平衡;但凭自己的力量又无法解决,于是产生了求助心理,既而向自己信任的人倾诉或向自己认为信得过的部门、领导求助。他们对上级领导、组织充满了信任和信赖,尽管有时期望高了一点,但他们的信访行为本身就证明了对领导的权威和能力充满信心。信访人信访过程表现:对自己的切身利益如实陈述,相信领导能为其排忧解难;对于他人不良行为,敢于举报。他们一般比较通情达理,主观愿望比较符合客观实际。 3、攀比心理。这是一种与他人相比,发现自己的才能、地位、经济收入或工作生活境遇等方面不如他人而产生的愤怒、怨恨等复杂的心理状态,便产生信访念头。信访人信访过程表现:信访人对相关政策法规制度的清楚,只是就表面情况进行比较,表现无知、不明智,带有消极性,没有积极进取心理。 4、侥幸心理。这是信访人的一种自我保护的本能,当信访人遇到压力、风险、危机等不顺时,往往感到焦虑,心理不平衡,但是仍然抱着侥幸心理,利用信访希望能改变局势。这种信访人存在趋

法官喜欢怎样的律师

法官喜欢怎样的律师 法官与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诉讼律师如果能够更深入、更客观、更全面的了解法官,那么对自己的业务有很大帮助,即使有些只是在非常细微的地方。非诉律师如果有这方面的知识,其实对自己的非诉业务也是非常有帮助的,从诉讼角度审视非诉,更能把非诉的风险提前预判出来。法官与律师两个职业群体,本是法学院的同根生,也是法治时代的共同实现人。看诉状、开庭、调解、写判决,法官与律师虽然不是一个职业,却几乎是每一个工作日都要打交道的“合作者”。事实上,“好法官和好律师是惺惺相惜的,当然,并不是说在法庭外的惺惺相惜,而是在法庭上,通过各自的专业素养、法律人的互相尊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理性、配合完成各自的使命和责任”。律师如何获得法院工作人员的青睐?作为一名前法官,阳光所商事争议解决部的芮刚有着自己的感悟。 在法官眼中,优秀律师有哪些特点?又有哪些细节是律师容易忽略又经常犯的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曾经做了一份调查,这个调查涉及到了法官最欣赏的律师优点与最讨厌的律师缺点。根据调查的结果,关于法官“最欣赏的律师优点”,有46%的法官选择“恪守职业道德”,选择“法律专业娴熟”或者“业务精深”两者相加为41%,只有6%法官选择了“社交广泛”。作为比照,法官“最讨厌的律师缺点”,其中“挑词架讼”“重利忘义”各占26%、20%,两者相加正好等于“恪守职业道德”46%的比例。 由此可见,职业道德水平成为影响律师形象好坏的第一因素,而不是律师的专业水平。 影响律师形象的第二因素,是律师的专业水平。有不少法官认为律师“胡搅蛮缠”是最讨厌的缺点。在“您最欣赏律师的法庭表现”选项中,有44%法官选择了“旗帜鲜明,直接了当”,只有15%的法官选择了“雄辩宏论”,也有20%法官选择了“善于调解”,这显示出法官希望律师不仅要简明扼要阐述观点,而且非常希望律师能积极参与案件的调解。从该调查结果来看,“职业道德”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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