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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

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
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

《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

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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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要求,结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7部委令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实施,财政部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财金[2010]23号,以下简称《意见》),指导地方财政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支持和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规范发展。

一、背景情况

近年来,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迅速,对提高社会资金融通效率,促进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但与此同时,融资性担保行业也存在监管制度体系不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缺失、行业市场定位不清、机构和业务运作规范性差、风险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

2009年2月,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风险,国务院建立了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联席会议成员部门于近日联合公布实施了《暂行办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业务经营、风险控制等进行了规范,全面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审慎监管。

作为联席会议成员部门之一,财政部始终高度重视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为配合《暂行办法》的出台,财政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地方财政部门与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的管理职责进行了系统梳理,制定印发了《意见》,以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更好地认清当前的形势和任务,切实履行财政职能,防范化解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和地方金融风险,推动建立功能完善、服务全面、运作规范、监管有效的融资性担保服务体系。

二、《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明确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以及主要原则,分别从宏观经济管理、企业财务监管、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和国有资产管理四个角度,对地方财政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予以指导。

地方财政部门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要坚持“五结合”原则,即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依法经营与加强监管相结合,开展担保与

提升信用相结合,业务创新与规范经营相结合。

地方财政部门要具体履行四个方面职责:

一是宏观经济管理。要从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高度,制定财政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的目标和政策制度体系。要在落实好现有财税支持政策的基础上,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考核奖励等多种方式,建立健全以业务为导向的政策扶持体系,着力增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服务能力,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优胜劣汰”良性发展机制的形成。

二是企业财务监管。要督促融资性担保机构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指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财务管理运行机制。要注重将政府监督同市场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的积极作用。要及时掌握融资性担保机构财务运行情况,密切防范财务风险。

三是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主要针对被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为承担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职责的地方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联席会议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切实加强机构监管和风险防范。要分清政府和企业责任,建立风险防火墙制度,严防融资担保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

四是国有资产管理。主要面向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机构,侧重于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国有资产布局及保值增值、机构内部资产管理制度健全性、经营运作规范性、薪酬制度科学性以及业务发展示范性的引导和管理。

《意见》还提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经费保障和队伍建设力度,加强部门沟通协调,为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三、意义和作用

地方财政部门在防范风险和支持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指导,意义重大。

一方面,融资性担保业务通过外部担保和增信,体现出信用放大和财务杠杆的作用,能够促进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具有金融性和中介性双重特性。同时,融资性担保行业是管理风险的行业,高杠杆的经营特征决定了行业本身具有较高风险,同金融机构的密切联系则使得融资担保风险极易转化为金融风险,并可能最终转化为财政风险。

另一方面,政府推动在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各级地方政府部门为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建立了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机构,这已成为政府弥补“市场失灵”的重要手段之一。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必要加强对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管理。

对融资性担保行业而言,规范和发展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关系,《意见》体现了既要促进其规范运作,又要支持其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意见》与《暂行办法》的实施将形成正向联动效应,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相关政策体系的完善,有利于各级财政部门更好地履

融资担保业务方案

融资担保业务方案 一、适用行业范围 针对我区实际,重点扶持辖区内优势企业、创新型企业、“三农”、中小微企业及服务型企业,以及区委、区政府近期出台且明确规定扶持发展的行业领域均包含在范围之内。 二、担保人申请基本条件 (一)企业需全部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担保服务: 1、企业是在东营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且在东营区纳税,产权明晰,从事的是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 2、企业最近2个会计年度应连续盈利,财务报表已经审计,最近1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65%; 3、企业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 4、企业可提供能够覆盖担保额度的反担保措施。 三、担保业务范围 (一)常规担保业务 1、产品种类 (1)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业务。是为企业申请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以满足其生产经营活动中临时性、季节性资金需要而提供的担保。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业务可分为:一是临时性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主要是为企业一次性的临时资金需求或弥补其

他支付性资金不足而提供的短期贷款担保支持;二是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期限一般在三个月到一年,主要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资金贷款提供担保;三是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主要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四是最高综合授信项下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企业与银行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与担保公司一次性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多次提款、逐笔归还贷款、循环使用贷款资金及担保额度。 (2)银行项目贷款担保业务。是为企业申请银行用于某一特定项目的贷款,如新建、扩建、改造、开发与购置设备等目的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贷款担保期限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一般为三年以上。 (3)银行票据担保业务。是为企业办理流动资金项下的银行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提供的保证。一是一般票据担保业务。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至半年,主要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时发生的资金需求提供担保;二是最高综合授信项下票据担保。企业与银行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与担保公司一次性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多次提款、逐笔归还贷款、循环使用贷款资金及担保额度。 (4)银行保函担保业务。是为企业在银行开具的保函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_____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担保行为,保证融资担保业务的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业务风险,促进公司所属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公司所属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公司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所属担保公司是指公司直接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担保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监管部门是指负责监督管理担保公司的公司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是指《公司所属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经公司许可并且由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第五条担保公司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从被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开始到担保业务相关权利义务终结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包括项目初审、项目评审、担保方案落实、风险监督与防范、风险化解与处置。

第六条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应当以审慎客观、风险分散、审核独立为操作原则,建立规范有效的担保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第二章担保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担保公司的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固定经营场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行业符合国家政策、产业规划,不涉及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 3.获得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认可,有充分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4.公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对以下担保对象原则上不接受担保委托: 1、企业成立时间不到一年; 2、有资信不良记录者; 3、法定代表人或控股大股东有犯罪记录; 4、企业主要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担保的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款的企业法人可直接向我公司或由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荐提出书面担保申请。 第十条企业申请担保应按照担保公司要求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根据《融资担保业务资料清单》的标准提供以下类型文件,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1、企业和股东法律类型文件 2、企业和关联企业经营类型文件

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2

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近年来,随着融资性担保业的进一步成长和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其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且不可替代,同时暴露出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根据本人多年来的工作见解,对此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分析如下: 一、从政策和经济环境看,一是国家和地方清理整顿非法集资和民间金融的措施可能误伤融资性担保行业。尽管担保行业自身存在一些问题,但只是局部问题。这些局部问题,使得社会舆论经常不经意地把非法集资、高利贷和担保公司联系起来。由此,在清理整顿非法集资的过程中,在“全民放贷,重拳出击”的乱世重典下,一些担保公司可能会首当其冲,甚至会被一竿子打死。从担保公司自身而言,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也可能会主动收缩业务,很多合法合规的正常业务也将出现萎缩。二是经济周期转变和宏观调控持续收紧使得经营风险加剧。受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世界经济复苏步伐放缓、近期欧元区出现的债务危机及国内经济结构调整遭遇压力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市场人士预计,我国经济增速放缓将成为大概率事件。同时,受劳动力工资上涨等因素影响,特别是中小企业经营成本大幅提高,企业的盈利空间压缩,流动性风险,甚至破产的可能增大。这些风险会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违约率上升,进而传递到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担保业经营风险增大。 二、从行业管理和配套服务看,行业管理、行政干预缺位与越位并存。

一是某些地方,担保公司不能自主选择资金托管银行,也不能自主商谈利率,自主权的缺失直接带来商业利益的损失。二是抵押登记费按抵押登记品的价值来收费不合理,抵/质押登记收费标准和公证机构收费费率过高,担保机构反担保登记难落实,公证强制执行效力存在问题。三是目前担保机构不能共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不能查询受保企业的信用信息,不利于其有效识别和控制风险,导致担保机构对企业信用识别要花费更多时间,无形中增加了担保机构成本,影响了信贷担保行业的快速发展。四是业务范围受限,担保公司富余资金的运用有关法规没有明确。五是担保公司融资渠道不通畅。由于担保公司业务的特殊性及其地位性质的不明晰,其在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等方面受到有形和无形的限制,制约了担保公司经营实力的进一步提升。六是担保行业小、散、乱,对外发出声音的机会较少,其“政治待遇”与“经济贡献”不相匹配。 三、从行业自身看,由于担保行业起步较晚,行业自身的不规范现象突出。 一是担保公司“异化”现象严重。部分担保公司不以融资担保为主业,甚至挂着担保公司的牌子却不做担保业务,从事非担保业务,甚至非法放高利贷、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极大地损害了担保行业整体形象,危及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担保专业性强、涉及范围广,需要多方面的知识。但融资性担保公司现状是业务人员普遍较少,且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没有形成一套科学完整的风险甄别与分析评估系统,识别和控制风险能力不强。同时一些融资性担保机构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担保公司报表科目解释

担保公司报表科目解释 1.非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除公司制以外的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包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伙制企业等(以下各表同)。在填列G1表非公司制法人机构数量时,将一个合伙制企业视同为一个非公司制法人单位进行统计。 2. 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是指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汇总数量。其中,已开展再担保业务的是指经监管部门批准可开展再担保业务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在县(市)登记机关登记的是指在县(市)工商管理部门或民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 3.国有控股的法人机构数量,是指各级政府及国有企业的全资和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 4.分支机构数量,是指年末已从监管部门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分支机构的数量,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数量、外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数量,但不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数量。其中,跨省(区、市)在本省(区、市)设立的,是指外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汇总数量。 5.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从业人数,是指年末本省(区、市)所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全部在职员工(含正式员工、合同员工和一年期以上临时人员,不含短期临时人员)人数。其中,按学历划分的研究生,是指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已取得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同等学位的从业人数。 6.货币资金,统计口径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7.存出保证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协议约定,存入指定账户,在担保责任解除之前不得动用的专项资金,包括存出担保保证金和存出分担保保证金。 8.债权投资,是指各类债权性质投资的可收回金额,包含对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工具等的各种期限的投资,不含委托贷款。计算时应根据各类债权投资的分类,分别计算。对于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填列;对于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按摊余成本填列。 9.其他投资,是指除上述债权投资以外的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基金投资、信托产品投资等,以及委托贷款。计算时应根据其分类,分别计算。对于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填列;对于委托贷款,按摊余成本填列。 10.固定资产,是指固定资产原价减累计折旧,再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所得出的数额。 11.抵债资产,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后收回的抵债资产的期末可收回金额。计算时根据抵债资产期末余额减去跌价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2.应收账款,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收的各种款项的净额。计算时根据统计对象的资产负债表“应收款项”项目汇总填列。其中,期限在2年以上(含)的应收代偿款,根据“应收代偿款”科目中应收期限在2年以上(含)的期末余额,减去对应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金额填列;其他应收款,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对应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金额填列。 13.借款,统计口径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问题及对策]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现状

[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问题及对策]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现状 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问题及对策(一)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问题 1、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不大,商业银行对担保公司认可度有限。 (1)紧缩的货币政策,造成商业银行信贷市场规模受限,进而影响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 近年来,随着国家一系列宏观审慎货币政策的陆续出台,在利率、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操作等多种调节工具的综合运用下,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受到了很大程度的制约。受此影响,部分担保公司在自身开拓市场能力有限的情况下,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受到较大影响。 (2)商业银行逐步提高担保合作门槛,合作更为谨慎,基本无风险分担机制。 目前,多家商业银行已经上调了与担保公司合作准入评信等级,同时对资本金充足性和保证金比例有了更高的要求,一部分担保资金实力有限的担保公司被终止了业务合作,同时,现阶段担保与银行合作时还处于弱势地位,基本无风险分担机制,由担保公司承担100%风险。 (3)担保公司自身缺乏反担保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不强。 部分担保公司成立时间较短,缺乏行业相关经验,反担保措施基本与商业银行相同,创新能力不足。同时,自身市场开拓能力不强,导致担保业务规模有限。 (4)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获利能力较弱,部分担保公司业务重点不放在融资性担保业务方面。 ①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取费在1%-3%之间为主,且需要提取较高比例的风险准备金,仅依靠单一担保业务获利能力较弱,高收益主要依靠委托贷款、投资和咨询等业务。 ②部分担保公司开展的关联方担保,往往不收取担保费用,一些政策性担保公司,受相关部门干预,收费很低或不收费。一些新成立或担保实力有限的担保公司,为了尽快占领市场,也采取不收费和少收费的方式恶性竞争。 2、民间融资市场活跃,担保资金大量流失。 由于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受限,中小企业为了缓解融资难问题,对民间融资的依赖性与日俱增,在民间融资市场巨大的利益面前,许多担保公司将闲置资金以投资和委托贷款的形式投入到高收益项目中,甚至直接以自有资金参与民间借贷,导致担保公司担保资金大量流失,同时也对其担保代偿能力产生巨大影响,存在较大风险。 3、担保机构人力资本有待提升,组织架构和法人治理亟需完善。 尽管注册资本金、担保业务规模差异较大,但是大多数担保机构却具有以下的共同特征:人员数量少,整体专业素质有待提升。大多数公司的总人数在3-15人之间,其中从事担保业务的人员数量则更少,而一般的担保客户数量在几十户至一两百户不等,相对其担保业务规模来说,大部分担保机构的业务人员较少,致使在担保业务调查和保后监管方面因人员较紧而出现不到位的现象,隐藏一定的经营风险。 受制于人力资本,大多数担保机构的组织架构并不健全,担保业务部门和评审部门、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实现有效分离、相互制衡,部门及人员身兼数职的现象较普遍,因而组织架构和

融资担保的状况与前景-最新范文

融资担保的状况与前景 一、融资性担保行业现状 近年来,大量民间资金不断进入担保业,担保行业市场化进程明显加快,在推动市场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参与力量。2010年3月,银监会、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发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范运行,降低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门槛,并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但我国民营融资性担保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这些问题如下: 1.资本实力差,抗风险能力低。众所周知,融资担保行业是一个对资本金高度依赖的行业,资本金的多寡直接决定了其业务规模的大小和风险抵御能力的强弱。以河南为例,截止到2011年6月,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了首批初审合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名单,河南省第一批共计246家担保机构经营资格经过初审合格,注册资本均在3000万元以上。这246家公司数量不到河南担保公司数量的一个零头,而众多中小担保公司没有被审核通过的原因就是资金达不到要求。 2.经营管理不规范。目前部分担保公司脱离主业违法经营,还有部分公司是打着担保的名义,实为高息揽存或发放高利贷从事与担保无关的高风险业务,资本金过度流动,管理粗放。这些违法业务,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而且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2008年河南省拨付8.5亿元资金支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此后三年时间,当地担保公司的

数量在大量的民间资本借贷的促进下达到数千家,同时也出现了虚假注资、高息吸储、违规放贷、超额担保等问题。 3.风险意识差。目前很多中小规模担保公司并未建立起风险评估系统,对企业风险的评估主要依赖主观判断,实际运作中不按规定要求提取风险准备金。担保业务没有完善的再担保机制来规避风险,缺乏后续资金补充。实际操作中,不按规定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的规定,增加了风险。 4.银行与担保公司利益风险共担机制不健全。目前,担保公司在与银行的合作中处于弱势地位,在担保风险的分担上,合作银行往往只要求权利而不肯承担义务,即要求担保机构承担100%的风险,而且要求的保证方式通常也是坚持有利于自身的保证方式,这样做,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双方长期的合作发展。 5.担保人才比较匮乏。由于融资担保专业性强、涉及范围广,因此担保行业需要具有担保专业知识和信贷管理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来实现担保业务的设计和开发、担保风险的控制。但目前部分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绝大多数仅具有公司财务从业经验,复合型人才极少。这种从业素质显然无法满足行业发展的需要,不可避免地给公司的担保业务带来人为风险。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业务形式 中小企业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由于企业自身在财务和信用等方面存在不足,再加上宏观政策的随时变化、资

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快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切实缓解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大众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市场化运作,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资源充分利用、运营科学规范、担保再担保结合、融资服务功能显著提高的发展格局,为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提供强有力的融资支撑。到2017年,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控制在500家左右,资本金总量达到600亿元以上,形成300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1.加快组建省级融资性再担保机构。以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为主体,组建省级融资性再担保机构。发挥再担保机构的“稳定器”和“倍增器”作用,对市、县担保机构进行再担保,带动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省级融资性再担保机构资本金2015年争取达

到10亿元,2017年争取达到30亿元,具备较强的再担保能力,成为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中规模大、信用等级高、运作规范、服务范围广的机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部门负责。 2.做强市级融资性担保机构。以设区市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主体,建设市级核心融资性担保(再担保)机构,发挥上下连接的融通作用,采取直接担保、联保、分保等多种经营方式,与县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联合运营。市级核心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2015年达到3亿元以上,2017年达到5亿元以上,形成辐射带动所属县(市、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能力。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3.做实县级融资性担保机构。以县(市、区)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主体,规范运营管理,以直接担保为主,创新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为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融资提供多样化服务。县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2015年达到1亿元以上,2017年达到3亿元。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4.多渠道筹集担保资本金。实施多元化投资,以政府资金为主导,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鼓励国内外投资机构在我省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形成以国有资本为主的政策性融资性担保机构为骨干,商业性担保机构为补充的格局。社会资本和国内外投资机构出资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与国有资本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部门负责。

融资性担保业务操作流程图

XX担保 担 保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2015年6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担保业务流程 (5) 一、担保业务流程 (5) 二、担保项目的选择与受理 (9) (一)担保项目的选择 (9) (二)受理条件 (9) (三)不予受理条件 (10) (四)慎重对待条件 (10) (五)担保项目的受理 (11) (六)担保项目的申请资料 (11) (七)担保项目资料的初审 (14) (八)担保项目初审的终止 (15) 三、担保项目的现场调查 (15) (一)现场调查人员的职责 (16) (二)现场调查应遵循的原则 (16) (三)现场调查考察的对象 (17) (四)现场调查的主要容 (17) 四、担保项目的资料核查 (18) (一)审查资料的完整性 (19) (二)审查资料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24) 五、担保项目的评估 (24) (一)申请担保企业资信评估 (25) (二)反担保措施评价 (31) (三)项目主要风险分析 (32) (四)担保项目的总体评价和评审报告的撰写 (34) (五)十五级评分 (35) 六、担保项目的决策 (36) (一)《项目评审报告》审核 (36) (二)项目评审委员会制度 (37)

(三)担保项目审批权限 (38) (四)担保项目评审会的执行 (39) 七、担保合同签署 (39) (一)担保合同的种类 (40) (二)签订担保合同 (40) 八、反担保措施设置 (40) (一)设置反担保措施的必要性 (41) (二)反担保物应满足的条件 (41) 九、评审费、担保费、保证金、定金的收取 (42) (一)评审费用的收取 (42) (二)担保费的确定依据 (43) (三)担保费费率的确定 (44) (四)担保费的收取 (44) (五)保证金、定金的收取 (45) 十、担保项目的放款及档案移交 (46) 十一、担保项目运营管理 (46) 十二、担保责任的解除与代偿 (48) (一)担保责任的解除方式 (48) (二)担保代偿前的核查 (48) (三)代偿后追偿权利的落实 (49) (四)担保责任解除后的手续 (49) 十三、担保代偿后的风险资产管理 (49) (一)代偿项目的管理 (50) (二)代偿资金的回收 (50) (三)代偿损失的核销 (51) 第三章附则 (52) 附件目录 (53)

动产质押监管作为融资担保的一种创新方式迅速兴起和发展

动产质押监管作为融资担保的一种创新方式迅速兴 起和发展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动产质押监管作为融资担保的一种创新方式迅速兴起和发展 近年来,动产质押监管作为融资担保的一种创新方式迅速兴起和发展。在实践中,动产质押监管的一般操作模式为:债务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动产进行质押担保,银行委托第三人(一般为物流企业,在动产质押监管中作为监管人)代为监管质物,履行监管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质物的数量、质量的监管,对债务人或出质人出入库权利予以限制和约束,必要时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能力予以监管,发现有害于质权人利益的情形时及时通知质权人,防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法律上并没有对“监管”明确定义,“监管”合同也非有名合同,因此很难根据法律清晰界定该第三人在动产质押中对质权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从理论上讲,第三人与质权人之间是委托关系,第三人接受质权人的委托,在质权人的授权范围内,对质物进行保管、仓储及监督管理等行为。实践中,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具体形式不同,第三人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也不同,或是监管或是保管抑或二者兼有,目前的业务发展趋势是监管人逐步向监管、保管责任相混合的方向演化,仓储方和监管方合二为一,其责任也合二为一。为保障债权的安全,质权人往往选择有实力的物流企业作为质押监管人,要求将质物储存在物流企业的自有仓库,由物流企业以保管人的身份履行监管责任,控制信贷风险。 质押监管是一种跨行业的合作,在我国尚属一种新兴的业务。它对我国目前的市场现状比较适应,可以较好地解决银行和企业之间的矛盾,同时,它也为物流企业带来了新的增值机会,可以很好地实现银行、融资企业和物流企业“三赢”的局面。2001年以来,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专注主业、审慎经营,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偿能力,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营管理各级资产。本办法中的资产比例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非合并财务报表计算。 第三条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对融资担保公司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产分级 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按照形态分为Ⅰ、Ⅱ、Ⅲ级。第五条Ⅰ级资产包括: (一)现金; (二)银行存款; (三)存出保证金; (四)货币市场基金; (五)国债、金融债券; (六)可随时赎回或三个月内到期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七)债券信用评级AAA级的债券;

(八)其他货币资金。 第六条Ⅱ级资产包括: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含第五条第六项); (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AA+级的债券; (三)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或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四)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20%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 (五)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内的委托贷款40%部分; (六)不超过净资产30%的自用型房产。 第七条Ⅲ级资产包括: (一)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80%部分以及其他股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 (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以下或无债券信用评级的债券;(三)投资购买的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 (四)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内的委托贷款60%部分,以及其他委托贷款; (五)非自用型房产; (六)自用型房产超出净资产30%的部分; (七)其他应收款。 第三章资产比例管理

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核准 2010年8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 一、总说明 (4) 二、报表目录 (5) 三、调查表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人员情况(G1表) (6)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负债情况(G2表) (7)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收益情况(G3表) (8)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担保业务状况(G4表) (9)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指标(G5表) (10) 四、主要指标解释 (11) 五、附录 (15)

一、总说明 (一) 为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融资性担保行业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政策、监督管理制度以及指导协调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制度要求,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 本统计报表制度经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是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统计调查的总体要求,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实施。各地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统计制度,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相关统计工作,按时完成报送。 (三) 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全部年报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负责填报,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各地监管部门应对所填报统计报表的完整性、及时性以及数据来源的真实性负责。 (四) 对于报表体系中G1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应以本省(区、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含省(区、市)外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不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为统计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和汇总填报。对于报表体系中G2表、G3表、G4表、G5表,各监管部门应以本省

融资担保行业的未来发展前景

融资担保行业的未来发展 前景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存在的价值: 从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看,这是结构性问题,而非周期性,主要原因是金融供给结构不合理。首先,金融服务机构有限。大型银行在金融市场和业务中所占份额较重,这些机构大多倾向于为大型企业和小部分优质中型企业提供资金,真正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中小银行、社区银行、金融机构数量偏少。其次,金融供给渠道单一。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来自以银行为主导的间接融资,目前直接融资在社会融资总额的占比不足20%。 再次,金融供给模式未能形成合力。除了银行以外,国家和地方政府每年都有专项的财政资金用于扶持中小微企业,然而能获得这些补贴的企业非常有限,特别是在经济下行期,这些资金显得杯水车薪,远远不能满足广大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而融资担保机构通过为企业承担担保责任向金融机构实施借贷,为地方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和信用上的担保,解决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暂时资金困难,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促进地方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从而有效的解决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中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未来的市场容量: 目前全国大约有8000家左右融资性担保机构将要面临被淘汰、并购或重组的抉择。所以这次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将对担保公司进行一次从上到下彻头彻尾的“洗牌”,而担保公司的命运将被这次“洗牌”重新改写。

尽管经济下行趋势明显,但当前就业、收入、环境等指标呈现较好势头,经济运行内生动力、抗波动能力逐步增强。结构调整初显成效,服务业在GDP中的比重首次超过第二产业,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已成主要力量。另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如火如荼,互联网技术与产业的高度融合,带动了新产业、新业态的快速发展,催生了大量新的产品、市场和服务机会,对融资担保行业既是机会,也是挑战。 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6-2021年中国担保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对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缺口预测结果表明,2020年,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新增贷款需求在万亿元,而与目前的年新增仅万亿相比,两者缺口巨大,这将为未来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市场容量巨大。

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门令[2010]3号)2010030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10年第3号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 二○一○年三月八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融资担保业务操作手册

融资担保业务操作手册 目录 第一章目标客户基本条件 第二章项目受理与沟通 第三章项目调查及报告撰写 第四章项目审查与审批 第五章签署担保及相关协议、落实反担保 第六章担保业务收费、债权人核保 第七章保后管理 第八章担保责任解除 第一章目标客户基本条件 1、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及所属地区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2、经营者有三年以上本行业从业经验、无不良信用记录。 3、申请担保贷款的用途真实、合法,金额适当(已有贷款+拟新增贷款)/净资产原则上不高于70%)。 4、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有较好的经营业绩,预期的销售收入 和利润足以支付到期本息,第一还款来源充足。 5、企业及主要管理人员未陷入重大的民事、经济纠纷。 6、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70%,净资产300万元以 上。 7、产权清晰,主业突出,不盲目扩张,资产优良,发展前景良好。 8、能够提供有意义的反担保措施。

限制进入行业: (1)娱乐行业:酒吧、迪吧、夜总会、KTV、浴场等; (2)两高一低行业(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中竞争力较弱的企业(具体以国家和地方政策公布为准)。 第二章项目受理与沟通 一、项目受理 客户经理受理业务申请后,及时上报至市场部经理,市场部经理根据实际情况调配项目,安排项目负责人、B角及初次沟通时间。 二、项目沟通目的 1、初步了解客户的实力与担保的可行性,决定是否介入; 2、了解客户对担保费率、操作时间、手续简繁程度等不同方面的关注度,确定介入后的操作重点; 3、对客户的反担保资源做简单了解,介绍认可的反担保措施要求; 4、通过客户的口述与保前调查结果的对比,判断客户的诚信度。 三、公司参与人员:项目负责人、市场部经理。 四、客户参与人员 原则上法定代表人需参与,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参加时,客户的主要管理人员或财务负责人须参与。 五、客户须携带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年度及近期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 六、项目沟通要点 1、企业基本情况;

融资担保行业研究报告

融资担保行业研究报告

目录 1行业分析 (1) 1.1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1) 1.2行业内主要政策 (1) 1.3融资担保行业基本情况 (3) 1.4融资担保行业与上下游行业关系及其影响 (8) 2 市场空间及竞争分析 (10) 2.1全国未来市场容量 (10) 2.2某区域未来市场容量 (11) 2.3行业内主要参与主体 (11)

1行业分析 1.1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管主体频繁变化,历经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发改委,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在2009年建立,由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组成,银监会为牵头单位,主要职责是:实施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主要是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监管,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一直处于真空地带。 1.2行业内主要政策 (1)国家行业政策 2010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等7部门公布施行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15年8月13日,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系统规划了通过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切实发挥融资担保对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以及创业就业的重要作用,把更多金融“活水”引向小微企业和“三农”。 2017年8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融资担保行业设立、变更及终止、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多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条例》于2017年10 月1 日正式实施,该条例的实施有利于融资担保行业健康规范的发展。

我国担保行业发展现状与前景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613303279.html, 我国担保行业发展现状与前景分析 作者:翟睿 来源:《时代金融》2017年第36期 【摘要】担保行业对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国家出台了法规及一系列的支持性政策来规范和促进担保行业的发展。本研究梳理和分析了我国担保行业的发展现状、政策环境以及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我国担保行业的发展前景进行了展望,以期为后续研究者对我国担保行业的深入研究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担保行业发展现状前景分析 担保行业的发展对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困境有着积极的作用,自1993年第一家信用担保公司成立以来,再到1999年开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担保行业逐渐形成了一定的规模,进入了平稳发展时期,为许许多多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了融资担保服务及其他担保服务。 一、我国担保行业的发展现状 随着担保行业规范逐步完善、支持政策力度加大,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需求的加大,担保行业获得了较快的发展。 (一)融资担保公司数量 我国融资担保公司数量已经过了快速增长期,近几年公司数量呈减少趋势,截至2015年底,我国融资担保公司有7340家,比2014年减少7.07%。 2012年我国融资担保公司的数量达到了最高,为8590家;从2013开始,连续三年我国融资担保公司的数量出现了负增长,这跟担保行业风险事件频发、行业逐步整顿规范有着密切的联系。 (二)融资担保公司实收资本情况 2012年~2015年我国融资担保公司实收资本总额逐年增长,但增长率呈下降趋势,其中,2013年~2015年实收资本总额增长率均为个位数。通过比较发现,虽然2013年~2015年融资担保公司数量逐年减少,但是融资担保公司实收资本总额逐年增加,这表明我国融资担保公司的平均资本实力逐年增强。 (三)担保行业在保余额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及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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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及解决措施 担保公司是担负个人或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职能的专业机构,担保公司通过有偿出借自身信用资源、防控信用风险来获取经济与社会效益。近年来,我国信用担保行业迅猛发展,但高速发展背后,高风险已经开始显现。 2012年以来民营担保巨头中担、华鼎、创富等深陷资金链断裂危机,四川资本大鳄“华通系”实际控制人疑似跑路,2013年浙江全省法院共受理了企业破产案件346件,同比上升%,破产企业债务总额达1595亿元,比2012年的243亿元增长了近6倍。发生在温州的企业破产案就有198起,超九成的担保企业关门倒闭。截至2014年6月17日,广东省已有30多家担保公司退出融资性担保市场。截至2013年年底,广东省共清理严重违规担保机构36家、分支机构13家。 近期,有媒体报道,国内许多担保公司没有从事正规的担保业务,而是充当起了民间借贷中间环节的角色,通过违规发行理财产品向普通市民高息揽储,然后再以高昂的价格通过民间借贷放贷给借款方,坐收其中的利差。另外,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些担保企业已经不满足于现有的“业务”模式,开始尝试通过P2P网贷来实现无成本、最快速的资金拆借。担保行业多年缺乏有效监管聚集的风险和问题还比较突出,加之近年来机构增加过快、数量过多,监管基础薄弱等问题仍较为突出。特别是近期相继出现的一些融资性担保机构因违规经营导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事件,暴露出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自身经营管理不规范、偏离主业、内控机制欠缺、缺乏严格有效的监管等问题,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的逐渐深入,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以及担保公司行业管理的潜在风险随之出现,如何更好地发挥担保公司融资平台的作用,同时又降低担保贷款的风险,这一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担保公司通过提供信用担保,一方面可以提高中小企业的资信水平,增加银行对企业的信任,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另一方面可以分散和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有效提升信贷资产的安全性。但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并非零风险,在实践中,由于担保公司存在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缺乏反担保等诸多问题,极易将担保风险转嫁商业银行,加之银行主观上盲目信赖担保公司担保的保障作用,疏于管理,致使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潜藏较大风险隐患,贷款损失时有发生。下面就从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两个方面剖析担保贷款的风险成因,并提出强化风险控制的对策。 (一)担保公司自身及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担保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实收资本不实。实收资本是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最根本的物质基础。目前一些担保公司存在注册资本没有足额到位,关联企业大量占用担保公司资金,甚至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现象。同时在出资方式上,存在货币出资占比不高或出资物变现能力较差甚至难以变现的问题,对担保公司担保能力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融资担保业务基础知识测试有答案

融资担保业务基础知识测试 (满分100分,答题时间90分钟) 姓名:部门:日期: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小计25分) 1、以下属于《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的是:( C ) A、抵押、转让、质押; B、定金、收权利证书原件、保证; C、保证、质押、定金; D、留置、备案登记、三方监管。 2、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可分为( B )。 A、共同保证和一般保证; B、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C、差额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D、共同保证和份额保证。 3、以下关于担保行业的说法,哪一种是不恰当的:( C ) A、担保行业是一种准金融行业,经营的是风险; B、担保公司的风险来源于公司自身的风险和被担保企业的风险; C、只要通过科学、合理的风险控制手段,担保公司的风险可以为零; D、担保公司同样面临系统性风险和个别风险。 4、以下对风险的表述,哪一种不准确:( D ) A、风险是指未来结果的一种不确定性; B、风险是有价值的; C、风险可以降低,但不能消除; D、风险是发生损失的可能性。 5、以下关于担保风险与收益的关系,不正确的是:( D ) A、担保公司以“经营风险”为盈利的根本手段; B、通常认为,风险越大,盈利越高;风险越小,盈利越低; C、在一定条件下,担保公司盈利与风险可能呈反向关系; D、风险就是发生损失的危险性。 6、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情形是:( A ) A、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C、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D、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7、现阶段,我国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不包括:(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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