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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小产权房的方案

关于清理小产权房的方案
关于清理小产权房的方案

关于清理小产权房的方案

题要

促进已供住房用地开发建设,尽快形成住房有效供应。国土部同时宣布,今年将选择部分城市开展小产权房清理试点工作,为启动全面清理工作做好政策储备。小产权房将不予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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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房价快速上涨,尤其是一线城市,为了满足更多人的住房需求,低价的小产权房应运而生。但是土地产权证不是国家颁发的,不受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并且违规建筑,容易导致市场混乱。所以国家对于这些房子,颁布了专项清理整治方案。下面的小编为大家介绍最新▲关于清理小产权房的方案。

▲2017小产权房专项清理整治方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的商品住宅。“小产权房”建设直接影响国家土地宏观政策以

及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影响18亿亩耕地红线安全,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增加了社会管理成本,失地农民、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都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且存在较大的安全、质量和消防隐患。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充分认清“小产权房”问题的严重危害性和开展专项行动的必要性,要高度重视专项行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按时完成排查清理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专项行动工作,并上报工作情况和相关数据。

(二)迅速行动,加强协同。各地“小产权房”成因不尽相同,情况复杂,且存续时间较长,涉及各方面政策较多,牵扯利益面广,清理工作单靠少数几个部门难以奏效。因此,各镇、街道、开发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相关工作,各司其职、加强协同、相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严格执法,落实责任。各镇、街道、开发区要会同国土、建设及其他相关部门切实加强监管,做到令行禁止。加大巡查力度,对发现的在建、在售“小产权房”的行为坚决叫停,严肃查办;对顶风违法建设、销售,造成恶劣影响的“小产权房”案件,公开曝光,挂牌督办,坚决做到拆除一批、教育一片,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按照既处理人又处

理事的原则,对违犯党纪政纪的,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特别是对为“小产权房”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发放施工许可证、发放销售许可证、办理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手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监督不力、失职渎职的,实行严厉问责。

(四)积极宣传,营造氛围。利用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和舆论引导。准确理解、全面宣传和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向社会警示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和危害,争取社会各方面对遏制“小产权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及时向社会通报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果,公开曝光顶风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有效震慑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行为。

上述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清理小产权房的相

关信息。从2008年国务院下发相关法律政策通知,到目前为止,国家多次要求整改清理小产权房,但因为各地“小产权房”牵扯利益面广,情况复杂,所以不同地区,不同分析,不同治理。但对于正在建设、正在销售的,发现之后,多是强拆。已售的,会根据当地情况,有不同的处理。其他详细情况,请咨询的律师。

北京小产权房新政策(标准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29818 北京小产权房新政策(标准

北京小产权房新政策(标准版) XX北京小产权房最新政策 国家和各地相关监管部门屡屡提示建设和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但仍难以遏制“小产权房”这一现象的蔓延。非官方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目前小产权房建设面积达六十多亿平米,相当于中国房地产业近十年来的开发总量。小产权房数量非常之大,而且已成事实,是多年来累积起来的问题。 针对小产权房问题,国务院日前已做出部署,责成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负责小产权房的摸底和清理工作。就小产权房问题,国务院要求:一是所有在建及在售小产权房必须全部停建和停售;二是将以地方为主体组织摸底,对小产权房现状进行普查;三是责成领导小组研究小产权房问题,拿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办法。 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1月29日指出,如不尽快清理小产权房,城镇化进程加快后,问题的蔓延将进一步加速,范围会进一步扩大,今年国土资源部将要重点打好6场硬仗,清理小产权房列为重中之重。 小产权房的危害性很大,一方面挑战了法律权威,损害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威信和尊严;另一方面扰乱了国家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影响城市建设及房地产市场正常发展,给社会安定埋下了隐患。更为严重的是,小产权房的大量违规建设,

将危及国家保护耕地政策。 所以,建议你还是不要买小产权房好。 北京小产权房新政策 “小产权”、“乡产权”住宅是近期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建设部在近日也发布了购房风险提示。表示目前有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用于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安置过程中,擅自扩大销售对象,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 北京市国土局局长安家盛昨日表示要停建停售小产权房,在业界引起很大震动。 北京新基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卫克坦称之所以目前出现众多小产权房,主要是高房价造成的,许多购房者无法承受高房价而选择相对低廉的小产权房。一些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借口打政策擦边球建设大量小产权房,购房者是没有资格办理产权证的,这种小产权房对保护耕地也非常不利,因此政府下令停建停售小产权房是净化地产市场的一项有力措施。 张卫克建议,政府要解决问题,除了停建停售小产权房项目外,还应加大土地供应,加大经适房等具有保障性用房地块的供应,给这些购买小产权房的群体提供足够多的买得起的房屋,使房地产市场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中原地产华北区总经理李文杰建议,政府在停售停建小产权房时要充分考虑到购买者的利益,对于已经停售的项目,要求开发商退回购房人的房款,在保证了这些购房者的利益之后再按法律程序去处理违法开发商。

关于小产权房清理整治方案整理版.doc

2019年关于小产权房清理整治方案(整理版)关于小产权房清理整治方案(整理版) 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即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2011年11月,《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政策发布,明确指出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由此可见,乡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但这并不是说乡产权房就不能转让,而是说其转让或销售的对象是有限制的,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是可以转让、置换。 全国两会期间,国土部部长徐绍史表示,今年开始试点的治理小产权房,将为下一步大规模的清理做准备。3月15日,记者从国土资源部相关人士处了解到,试点治理小产权房以及启动全面清理工作都在加紧进行,政策大致方向是先清理在建和未售的、侵占了耕地的,以杜绝小产权房的继续发展,再分情况治理已售的小产权房。

清理小产权房的政策由来已久,但一直以来执行力度并不大,从2011年以来,业内明显感觉到政策越来越严厉。随着土地的日益稀缺和政策逐渐严厉,小产权房开发商的日子越来越不好过了。地稀缺让乡镇也越来越意识到土地的价值,随着小产权房的地价越涨越高,加上建筑成本和人工成本都在涨价,而房价却持续低迷,小产权房的利润空间逐渐被摊薄,加上政策越来越严厉,甚至已经出现了小产权房开发商被送上法庭的事件,现在越来越多的开发商正在退出小产权房开发。 记者咨询多家中介公司发现,目前仍有小产权房在售,但是销售记录惨淡,价格低迷。而据记者从怀柔一小产权房开发商处了解到,因为国土、城管等部门都没有强制执法权,所以以前在建的小产权房即使收到国土等部门的拆除令,涉及土地的村里也会出面保护,加上送礼,最终多会被开绿灯。但现在多部门联合执法,公安部门也会参与,加上现在政策比较强硬,小产权房确实已经快要无路可走了。“现在的政策首先是要杜绝小产权房的继续发展,政策规定谁敢对小产权房开绿灯谁下台。”一地方国土部门相关人士告诉记者。 试点治理小产权缘由 一般认为,催生小产权房的主要原因是城市房地产价格居高不下。小产权房最吸引人的地方在于价格优势。很多大城市的房价长期快速上涨,超出了当时当地一般就业人员的收入水平。而政府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却无法满足住房需求,小产权房存在着大量现实的购买群。 小产权的暧昧生存状态这次真的要结束了?怎样治理小产权?治理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交易合同转让协议(格式最完美、条文最严密)

房屋买卖协议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房产所在地: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协议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甲方成员: 身份证号: 甲方成员: 身份证号: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乙方成员: 身份证号: 乙方成员: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一、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座落在 市 区 街道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乙方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屋。 二、房屋转让价格 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含附带房屋建筑和设施)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其中壹万元作为押金暂存乙方处,在甲方协助将房屋过户到乙方名下后,由乙方给付。 三、付款时间与办法 (一)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同意以 方式一次性付清购房款(不含押金壹万元),双方收付款账户信息如下: (二)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扣除押金后的)购房款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三)甲方在收款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并将该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与甲方签订的安置房结算合同(原件)、安置房结算收据(原件)等材料一并移交乙方。 四、房屋交付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房屋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乙方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房屋情况符合本协议书约定。房屋交付时,甲方所用水、电、气、物业、停车有关费用应全部结清。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 五、甲方承诺及权利义务

开展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开展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清理 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开展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行为,切实规范土地和房地产开发市场,促进全县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国土部、住建部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XX〕70号)和省市有关会议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中省市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清理工作有关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统筹推进”的原则,全面开展“小产权房”清理整治工作,切实摸清全县“小产权房”底数,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行为,维护土地、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目标任务 全面摸底排查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和各集镇规划区周边区域(各镇负责)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基本情况;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

行为;依法查处顶风违法建设、销售,造成恶劣影响的“小产权房”案件。以本次清理整治工作为契机,积极探索建立“小产权房”预防、监管、查处的共同责任机制,从源头上杜绝“小产权房”现象的产生,规范房地产市场。 三、清查整治的方法步骤 全县开展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房权”清理整治工作从XX年12月10日开始到XX年1月10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XX年12月10日至12月15日)。组织召开“小产权房”清理整治工作会议,学习、传达、贯彻省市关于开展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专项清理工作有关会议精神,全面动员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工作目标、方法、步骤,掌握政策,落实责任。 2、摸底调查阶段(XX年12月15日至12月25日)。对县城规划区及集镇规划区周边区域集体土地上已建和在建房屋进行集中摸排,全面查清“小产权”房屋类型、数量、分布、建设及出售情况,分门别类进行登记造册,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处理意见。 3、查处阶段(XX年12月26日至1月5日)。对排查出的违法案件,由国土局、住建局、监察局、财政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安监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所涉镇等单位进行联合行动,对违法在建、在售的“小产权房”坚决叫停,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顶风违法建设、销售,造成

“小产权房”是否可以成为被执行物

“小产权房”是否可以成为被执行物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小产权房”有所出现,作为一种可供执行的财产,“小产权房”在执行中作为执行财产如何处理?处理得当,不仅关系案件的执结,还对类似案件的办理有很好地借鉴作用,甚至对有关立法也有一定的参照。处理不当,很可能会出现与法律规定相矛盾的现象。在执行此类案件中,应依照法律规定,灵活采取措施,促成案结事了人和,避免了因执行行为产生的与法律的冲突。下面以例对此问题分析: 一、典型案例: 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材料款827500元,同时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觉履行,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于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某公司位于本市的五幢房屋。后根据申请人李某的申请,对查封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总价值为158.39万元。 二、案件关键: 1、关于被查封房屋的性质 所查封的房屋由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该镇政府与南通某某公司形成三方协议后,由被执行人某公司以每亩4万元土地补偿费征用该土地。村镇按平方收取管理费、工程配套费。由执行人某公司承担拆迁户的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并负责工程的开发、设计、施工和销售。村镇负责办理宅基地证和房屋“小产权证”。该工程的土地经过镇

建设管理服务站、镇政府及市发改委批准为农民集中居住用房,土地系集体所有,即被查封房屋系为“小产权房”。 2、对被查封的房屋处理的难点 因为“小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不属于商品房,在操作实务中对“小产权房”能否进行拍卖存在疑问。但如不执行该房产,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这两点成为本案办理的难点。 三、实际执行中的处理观点: 观点一:“小产权房”可以作为被执行财产进入拍卖程序,以拍卖款进行清偿。 观点二:“小产权房”属于被执行财产,但不可以进入拍卖程序,可以采取以物抵款的方式进行处理。 在实际执行中倾向于第二种处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小产权房”是法律禁止拍卖的财产,但其作为没有房产证的房屋理应无法进入拍卖程序。同时《物权法》及相关规定也明确了不动产的转移以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这一点在“小产权房”上无法实现。如果进入拍卖程序,后续问题将更加突出,不利于案结事了。 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小产权房”,由于涉及政策性强、法律法规滞后、后续如何处理尚未确定等诸多因素,在办理中就要考虑到避免因法院法律文书的介入使“小产权房”合法化。同时,从物权法及执行

“小产权房”成因与对策的研究

“小产权房”成因与对策的研究 小产权房因其价格优势受到众多中低收入阶层的热捧,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从小产权房形成的原因入手,针对由于其产生而暴露出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小产权房”的解决途径与措施. 标签:小产权房土地制度 1 小产权房的概念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由享有该土地所有权的乡镇府或村委会单独或联合开发商开发建设住宅,并由乡镇府或村委会制作房屋权属证书向城市居民销售的房屋,但双方约定没有国家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只有村集体发放的房屋所有证明,所以其不具法律效力。农村小产权房虽无正当的合法身份,但其对我国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却是举足轻重的。以北京为例,根据中大恒基不动产营销市场研究中心对北京城区400余个在售北京房地产调研数据显示:目前在售“小产权房”楼盘约占市场总量18%,绝大多数分布在远郊区县,占95%。近日一家网站在关于“你会购买农村小产权房吗?”的调查中,在2.5万多参与网友中,有近75%的人表示“如果价格合适,也可以接受”。农村小产权房已在官方和市场的“冷漠”中,默默生长了十余年,在半公开和监管空白的状态下热销。 2 小产权房出现的原因 2.1 价格低廉是大量购买小产权房的直接原因 近年来,我国城市化的速度日益加快,城市人口呈迅速增加的态势,解决住房问题就成了城市发展的重要任务。新城市居民需要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老城市居民需要更换更大的住房,城市富人需要拥有更多房屋实现投资目的,但是相对于不断攀升的房价而言,城市中低收入者收入的增加远远落后于房价的涨幅。房价的增长直接刺激了人们的购房欲望,因为如果现在不买,以后会更买不起。当其经济实力不能购买商品房时,小产权房便成了唯一的选择。 小产权房楼盘大多由村、镇开发,土地成本几近于无,由于不存在土地出让金,且没有缴纳房地产开发相关的各项税费,其成本较低,售价仅为同区域商品房的40%——60%。截至2009年7月,北京的商品房均价为14650元/平方米,同年4月,北京通州区的小产权房均价为5000元/平方米,二者相差十分明显。许多市民坦言:购买小产权房就是为了“能有个住的地方”。到2010年初,据非官方统计,全国的小产权房面积达到60多亿平方米。 2.2 城市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的制度原因 2.2.1 政府对房地产建设用地供应的垄断

买小产权房有什么样的风险

买小产权房有什么样的风险? 对于小产权,目前有着三种不同的解释。 1、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 2、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 3、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对于前两种小产权来讲,产权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购房款,或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就可以自由买卖(经济适用房需房屋产权证自发证日起满5年才可上市交易),其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而对于第三种小产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大争议,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小产权房的风险是什么呢? 1、没有房产证 这类住房是建在集体土地上的,不允许对外销售,没有法律保证。也就是说,购买这样的房子拿不到国家发给的产权证。这是由国家的法律和土地的使用性质所决定的。 2、拆迁难补偿 除了不能办理房产证外,那些“便宜房”实际上属于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的违章建筑,如果和国家的规划相冲突,还很有可能被拆除,而且业主也不会得到拆迁安置补偿。 3、质量难保证 房屋质量没人监督,一些开发商为赚钱会偷工减料,存在安全隐患。这类房屋一般由土地所在村开发,除了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以外,入住后的物业管理也极容易出现问题。 4、配套不完善 几乎都没有暖气、天然气等配套设施。将来一旦出现纠纷,可能连水电都没有。 5、遗赠麻烦 由于缺乏产权,未来在遗产继承时也会遇到许多麻烦。

国家公务员最新时事:多地清理拆除小产权房

国家公务员最新时事:多地清理拆除小产权房最近以来,随着统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理念的提出,人们对小产权房转正的预期上升,然而国土部、住建部对此则态度明确,不但发布了紧急通知,还派出了督查组,要求坚决拆除一批小产权房,坚决查处一批典型案例。这集中反映了高层对小产权房的态度,即对于明显的违法违规、破坏耕地行为不能听之任之,否则遗祸无穷。那么,小产权房到底何去何从?本刊记者近期在北京、广东、甘肃、浙江、河北、湖北等地进行了深入调研。浇不灭的“小产权房热”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土地制度改革全面提速。有些人据此错误认为,小产权房或将合法化。在一些地方,小产权房甚至出现了高热不退现象。 面对这一形势,国土资源部、住建部两部门于去年11月23日紧急下发通知,叫停在建、在售小产权房,北京等地方政府也开始“出重拳”清理拆除部分小产权房,并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处理。然而,这些举措似乎并未从根本上扭转市场的预期。 部分地区交易旺盛 记者从石家庄市开发区天山大街一路驱车走访发现,这里密密麻麻分布着20多个楼盘,有六七个没有任何证件。目前,石家庄小产权房的“主战场”转移到了二环以外,其中一些小产权房项目已形成较大规模。 位于石家庄市大郭村的浅山逸景小区仍在加紧建设当中。售楼人员告诉记者,小区是在集体土地上开发的,现在五证不全。问及两部门重申的“非法”身份,一位售楼人员表示:“国家禁了好多年了,不也没动真格的?小产权房迟早得转正。” 在北京,记者走访了昌平区沙河镇和房山区良乡地区,这里的小产权房已成规模聚集之势,分别位于两地的名为白各庄新村和金鸽园项目各自均有40栋楼左右。 记者调查了解到,不少小产权房的价格已经相当于同区域普通商品房的一半,而在几个月前还只相当于其四分之一。在房山区良乡,长期从事小产权房中介服务的黄女士介绍说,一套80多平方米的二手小产权房价格已经超过90万元。 在上海,距离市中心约18公里的松江区九亭镇是农民自建房(小产权房)较为集中的区域。记者随机走进其中一个名叫桃园的小区,粗略统计一下,整个小区约有上百栋房屋,每栋三层,带独立花园和车位,经过装修的房屋丝毫不亚于别墅。 九亭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有关人员介绍,全镇共有111个小区,其中有十几个都是农民自建小区,小区内的买卖双方不用去报备和登记,政府部门根本不知道双方在交易,对这些自建小区内的房屋买卖政府确实难以做到监控和管理。 在深圳,小产权房集中在宝安、龙岗、龙华新区等地,由于总价低廉而且不受限购令影响,小产权房屋交易兴旺,买卖十分活跃。位于深圳市区的一些小产权房更是卖到了每平方米2万元左右的高价,与附近的二手商品房价格相差无几。 “现在能控制住新增的小产权房就不错了。”广东城市管理部门一位工作人员直言不讳地表示。 名目繁多花样翻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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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流转法律问题简析 、尸、- 前言 在不少广州城中村内的墙壁、电线杆上,都可以看到“新房:XX 万”、“电梯房:XX万”的小广告,房屋价格远远低于新闻报道的行情。这些往往就是所谓的“小产权房”,有些甚至是违建房。 现阶段,国家对于“小产权房”是严格限制流转的。本文简单分析一下。 一、主要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其它规范文件、司法文件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 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 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 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

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 二、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的转让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对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因发生破产、兼并等致使土地使用权必须转移的,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要对未经审批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限期恢复农业用途,退还原农民集体土地承包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依法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 号) 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 ……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 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2007年12月31日中发〔2008〕1号) 六、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深化农村改革 ……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严禁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提供建设用 地。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八)《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

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对策研究(一)

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对策研究(一) 关键词:小产权房/房产税/住房保障 内容提要:从小产权房形成的原因入手,提出建立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严格区分公益征收与商业拆迁、分别情况处理现存的小产权房、开征房产税、改革住房保障制度等措施。所谓小产权房,是指不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在集体土地之上建造并出售给非本集体成员的房屋。由于违反现行法律,所以小产权房从产生之日起就不合法,其所谓的“小产权”也并非“产权”,只是民间约定俗成的一种说法,实质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产权”。虽然小产权房本身不合法,但是其不断发展壮大的现实却给社会带来诸多问题,给立法、执法带来诸多困惑,因此解决这一问题就成为当务之急。我们应在准确分析其产生根源的基础上,提出既要维护各方利益和社会稳定,又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一、小产权房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小产权房是农民集体利益与政府利益博弈的结果 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在集体土地之内,只允许本集体村民依法申请宅基地并建造房屋,不允许集体出让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也不允许农民个人出卖宅基地或转让房屋给非本集体成员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确需使用集体土地开发房地产的,应先由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再行出让给开发商,由开发商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后出售。现实的问题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的价格与国家出让土地的价格之间存在较大的利益空间,有的后者是前者的几倍、几十倍,这部分差价利益由国家取得,本来就不富裕的农民集体对此非常不满,当有机会出让土地获得大于国家征收的回报时,集体便不惜违法,义无反顾地为之。从理论上讲,所有权是权利人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既然法律规定集体对其土地享有所有权,就应该赋予其处分权和收益权,而太多的限制使集体对其土地几乎丧失了处分权和收益权(只能通过农业生产经营或经过批准兴办乡镇企业用地而获得收益),这就严重损害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完整,限制了集体土地的权利行使。对这一问题,农民集体现实的做法就是用建设、出售小产权房的行动来“维权”,同时,一些地方政府的违法审批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小产权房问题是公众的住房需求与高房价之间对抗的结果 城市化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我国实现经济结构转型、消灭城乡差别、发展经济的重要步骤。近年来,我国城市化的速度日益加快,城市人口呈迅速增加的态势,解决住房问题就成了城市发展的重要任务。新城市居民需要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老城市居民需要更换更大的住房,城市富人需要拥有更多房屋实现投资目的,因此近年来我国大中城市房地产业发展迅速。但是相对于不断攀升的房价而言,城市中低收入者收入的增加远远落后于房价的涨幅。房价的增长直接刺激了人们的购房欲望,因为如果现在不买,以后会更买不起。当其经济实力不能购买商品房时,小产权房便成了唯一的选择。截至2009年7月,北京的商品房均价为14650元/平方米1],同年4月,北京通州区的小产权房均价为5000元/平方米2],二者相差十分明显。调查显示,如果能够购买正规的商品房,多数购房者是不会选择购买小产权房的。购买小产权房者多是中低收入者,如外来打工或经商人员、留城大学毕业生、城市中低收入者。小产权房多处于城乡结合部,交通相对不便,居住环境相对较差,购房者对小产权房的法律风险心知肚明,但是较低的房价是吸引他们购买的唯一原因。许多市民坦言:购买小产权房就是为了“能有个住的地方”。据统计,到2008年初,北京市的小产权房占到房地产市场的20%;2007年,深圳市的小产权房占全市住房总数的49%,到2009年6月,深圳住宅总面积约为2.6亿平方米,其中小产权房高达1.6亿平方米,比例已经超过60%3]。到2010年初,据非官方统计,全国的小产权房面积达到60多亿平方米4]。 (三)政府职能发挥不力客观上导致了小产权房的发展壮大 小产权房从产生时起就不合法,但是能够不断发展壮大,其外因是政府监管查处不力。小产

论小产权房的法律现状及完善

论小产权房的法律现状及完善 摘要:现代社会,日趋复杂的经济关系以及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推动着房价的居高不下。城市公民普遍感觉住房、供房压力大。而当前,在我国"房市"市场内," 小产权房 "也随之应运而生。所谓" 小产权房" 者,究竟为哪般社会概 念,其内涵几何?本文作者将试从不同层次和角度对"小产权 房"问题予以剖析,基于对《物权法》等相关部门法的解读。 探讨"小产权房"的合法性问题,在概述"小产权房"的特点上, 提出能否由"小产权"转向"大产权"等相关问题以及有关完善 意见,希冀相关政策在规范及完善我国"房市"的同时,使社 会各方利益能达至一个均衡点,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字:小产权房合法性完善意见在大众心目中," 小产权" 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 它是人们对于某类社会现象及其客观存在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统称。 众所周知,房屋建筑首先需要产权证书。而所谓"小 产权 房",是指借由"乡镇产权"或者"集体产权"而不是由"国

家产权"而产生的一种房屋建筑。从这可知,"小产权房" 大致有以下两种:一种是在集体企业或者在原有耕地上所建,另一种则是在宅基地上所建。而宅基地,以法律对之界定,则是指村居民因为自身身份的特殊性为满足其住房需要,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准备建造房屋。 综上论述,源于"乡镇产权"及"集体产权"的房屋建 筑本 身就属于违法建筑,其合法性本身就受到质疑。而源于" 宅基地" 的" 小产权房" ,从法律上说。其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而并不属于个人,因此购买者的产权能否得到保障,这也是亟待法律予以确认的问题。 、小产权房客观存在之原因探究 一)小产权房价格低廉 由我国的相关土地管理制度可知,我国现有的土地资 源分为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而另一种则是集体土地。在 对国有土地进行开发利用时,应从政府部门手中取得国有土 地的建设使用权,并需交纳一定费用,然后地产开发商再予 以开发且出售。这其中自然还包含开发商的成本以及利润。 同时,在国有土地上所建设的房屋一般居于城市中及其周 边,人口密度大,自然供求关系相对紧张。 而在集体土地上的建房,则是农民凭借自身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所获得的资源,无需相关费用。这是国家 对于农村居民的政策倾斜,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商从农民手中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暂且无论其合法与否,价格上肯 定低于" 国有土地" 使用权。同时,在"集体产权" 上所建设的"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 小产权房之所以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主要因为部分城市小产权房问题突出。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1 前不久,由国土部牵头、14个部委参与研究制定的小产权房初步清理整治政策方案上呈国务院,小产权房的清理问题再次进入人们眼中。小产权房沉寂三年有余。 小产权房之所以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主要因为部分城市小产权房问题突出。此前有媒体报道称,经业内人士估算,北京市目前小产权房数量约占整个房地产市场的20%左右,涉及近30万户家庭,主要分布在通州、顺义、怀柔、昌平和密云等郊区县;重庆属西部大城市,外来人口多,郊区面积大,小产权房分布零散;郑州市近年来面临大规模城中村改造,而土地确权及规划变性工作相对滞后,以致私搭滥建小产权房问题失控;海口则是旅游度假区,在海南国际旅游岛规划获批后,一路上涨的房价给小产权房提供了市场。据海南省住建厅20XX 底统计资料显示,海口违建小产权房有11.5万平方米。 如此庞大的数字面前,确实不容我们不为之关注。而让人高兴的是,在其他城市因为过高的房价,或者其他原因,而使得小产权房盛行的当下,并且经过市区等相关部门的努力,使沈阳小产权房没有再次抬头,现在想要在沈阳市区内找到一处新开发的小产权房真的很难。 查阅沈阳小产权房的文案、资料,大部分的新闻都发生在20XX,最晚的一篇发生在20XX,这证明了不仅是现在,在过去的三年时间里,沈阳都没有再因为小产权房而发生过纠纷。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2 走进小产权房集中地 虽然新的小产权房已很难找到,但说起沈阳的小产权房,仍有几

处是被人们所熟知的。 造化、马三家、沙岭、道义……这些地区因为离沈阳市内较远,所以曾一度成为沈阳小产权房的集中地。于是为了一探小产权房究竟,新浪乐居编辑踏上了这片区域,新开发项目虽没见到,但已成为事实的小产权房也仍在那里。 位于丁香屯内的丁香湖畔新城附近就存在着几栋年代已经久远的小产权房。没有保安、没有园区、没有物业……粉色的墙体虽然是刚刚粉刷过的,但还是能看出它已经饱受了岁月的摧残。这样的几栋老楼就是当地人都知道的小产权房。 走进一家小型的中介,表示想买一间便宜的房子,经纪人会毫不掩饰的告诉你,最便宜的是东边那几栋没有正规房证的小产权房。“那边的房子便宜,你看像这个78平左右才卖24万。”经纪人说,现在沈阳这种位置的房价普遍都六、七千每平米,要想买这样不到三千每平的房子,也只能选择这种小产权房了。“其实也有房证,就是不太一样。”说着经纪人拿指了指旁边一个正在办理租房手续的人手中的绿色本子表示,小产权房的房证是绿色的,颁发的单位不同罢了。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3 住户:是不是小产权房没关系 而在调查中,编辑发现了另一个现象,居住在丁香湖畔新城的居民居然不知道自己家的房产是不是也属于小产权房。 “我们现在也没有房证,什么都没有。”居住在丁香湖畔新城的王阿姨说,他们家是动迁户,当初动迁的时候,土地证、房产证等等相关证件都交上去了,可房子下来了,而且住了四五年了,到现在还没办过什么手续呢。“连那边老楼那种‘绿色的房证’都没有。” 与王阿姨这种动迁户不同,李女士是按照商品房购买的丁香湖畔新城的房子,但是同样没有房证。“当初买的时候,说能办下来房证的,没说是小产权房啊,说手续都齐全的。” “听说就是差政府钱,这房子是和地方合建的,没缴纳什么土地转让费,所以就办不下来房证吧。”刘大娘是丁香屯的坐地户,说着刘大

(完整版)小产权房买卖风险大

小产权房买卖风险大 “小产权房”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约定俗成的称谓,并非法律上的概念,它是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集体产权”,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说的再通俗些,“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 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深圳房地产律师团队马成律师团认为,小产权房买卖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策风险 若购买的是在建产权房,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若相关部门整顿小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能会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因此,购房人极可能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 另,购房后如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故其很可能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是微乎其微的。 二、法律风险 乡产权房具备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其并非商品房,故法律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乡产权房并不适用,人民法院也不能依据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处理涉及乡产权房的案件,购房人的权益因此很难得到很好的保护。 由于乡产权房不受法律认可,无法在房管部门备案,亦不在政府机构监管范围内,因此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如遇到一些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护问题,购房者的救济途径其实非常有限。 三、开发建设的监管同样存在缺位 目前,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建设还无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监管同样存在缺位。乡产权房的开发一般得不到银行贷款支持,开发过程中其大量的开发资金没有政府和银行进行监管,主要依靠开发商自律进行完成,一旦开发单位的资金或其它环节出现问题,此开发项目极可能变成烂尾工程。

小产权房清查整改工作方案doc

小产权房清查整改工作方案 篇一:XX小产权房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XX小产权房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为有效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行为,切实规范土地和房地产开发市场,促进全县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国土部、住建部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和省市有关会议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中省市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清理工作有关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统筹推进”的原则,全面开展“小产权房”清理整治工作,切实摸清全县“小产权房”底数,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行为,维护土地、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目标任务 全面摸底排查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和各集镇规划区周边区域(各镇负责)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基本情况;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行为;依法查处顶风违法建设、销售,造成恶劣影响的“小

产权房”案件。以本次清理整治工作为契机,积极探索建立“小产权房”预防、监管、查处的共同责任机制,从源头上杜绝“小产权房”现象的产生,规范房地产市场。 三、清查整治的方法步骤 全县开展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房权”清理整治工作从XX年12月10日开始到XX年1月10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XX年12月10日至12月15日)。组织召开“小产权房”清理整治工作会议,学习、传达、贯彻省市关于开展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专项清理工作有关会议精神,全面动员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工作目标、方法、步骤,掌握政策,落实责任。 2、摸底调查阶段(XX年12月15日至12月25日)。对县城规划区及集镇规划区周边区域集体土地上已建和在建房屋进行集中摸排,全面查清“小产权”房屋类型、数量、分布、建设及出售情况,分门别类进行登记造册,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处理意见。 3、查处阶段(XX年12月26日至1月5日)。对排查出的违法案件,由国土局、住建局、监察局、财政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安监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所涉镇等单位进行联合行动,对违法在建、在售的“小产权房”坚

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思路

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思路 [摘要]本文从小产权房的概念入手,重点分析了小产权房产生原因,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提出了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规范治理建议。一是分情况,区别对待:小产权房的存在是一个由来已久的复杂问题,应该具体分析,采取不同的办法去解决;二是改革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构建与市场经济相对应的土地法律制度。 [关键词]小产权房;土地所有权;具体分析 一、小产权房的涵义 事实上,房屋产权是没有大小之分的,只是有无的问题。严格地说,小产权房不是一个法律的概念,它只是民间的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所谓的小产权房是指城郊乡镇或村在集体土地上集中建造的 住宅,本是用来满足本集体成员的居住需要,而实际上却把剩余部分甚至全部销售给城市居民,由于其只有乡镇或村委会所发的产权证明,没有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合法产权证(俗称“大产权”),因而被称之为小产权房。 二、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 (一)制度原因——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 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

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我国土地所有权主体分属于国家和集体,农村土地不得直接上市流转,这种城乡二元制土地所有权制度,是小产权房产生的制度基础。 (二)催生原因——不断飙升的城市商品房价格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激增,商品房的需求量也迅速 提高。中国的“土地财政”彰显无遗,国有土地出让金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2006年通过招拍挂和协议转让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已经达到13168.98亿元,约占当年国家财政收入的3成。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表明:2008年全国70 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6.5%。2008年至今,除了增长幅度因经济环境改变有所变化外,房价依然飙升。普通市民对城市房价望尘莫及,在此情况下,成本低廉的小产权房有了市场发展的强劲动力。当政府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尚未形成规模的时候,小产权房将吸引着众多的购房者。 (三)推动原因——城市土地利益间的争夺 大规模的城市化建设“造就了中国历史上村镇规模的急剧减少,也直 接促进了小产权房以规模化的方式不断诞生和运转”。期间,城市周边的农村土地权属问题,在这一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我国《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在绝大部分农

二手小产权房千万不能买 细说为啥不能买小产权房

二手小产权房千万不能买细说为啥不能买 小产权房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二手房过户事宜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近期在一些房产的分类信息网站上,出现了不少二手小产权房的销售的信息。这些二手小产权房的房龄一般在五年到十年左右,户型一般90平方米以下,总房款一般还都不超过五十万元。尽管这个房子具有上述的诸多的,但是也很少有人去买二手小产权房。 近日小编在一家分类信息网站看到,大约有几十条的卖二手小产权房的相关。小编联系其中的一位卖房的吕先生,他介绍,他10年之前买的一套小产权房,建筑面积大约是76平,当初的售价是一千多块钱一平。因为距离上班的地方太远了,再加上这个房子的交通不是很方便,所以没有自己住转而是出租了。目前房屋老旧出租很难,所以想出手卖掉。由于二手房门店不给挂牌销售,只能托朋友、找亲戚联系买主,但是没有效果。后无奈之下只能花钱在一家分类信息网上发帖,但是已经2个多月了,还是没有卖出去。吕先生说,尽管现在这套房子了,但是如果卖不出,跟没一样。 市民刘女士介绍,一些二手小产权房价格确实实惠,但让她不敢买的主要原因是听说一旦遇到拆迁等情况得不到

相应赔偿。 房地产专业人士介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市民买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房产证,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因此不要贪图价格轻易购买。 根据北京市建委发出购房风险提示指出,“使用权”、“乡产权”、“小产权”的房屋无产权保障,不具有房屋、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且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像小产权中的“乡产房”、“村产房”等并没有国家的产权证书,只有乡政府或村委会给的产权证,不能像大产权的房子一样抵押、流转。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或拆迁,购房人的利益将很难保证。双方签署的购房合同也不是法律认可的正式购房合同,如果房产出现纠纷,缺少法律支持。 购买二手小产权房是无法办理贷款的,只能一次性或分期付款,这样无形中会加大购房人的资金压力,增加购房风险,而且购买二手小产权房以后如果再想出手卖掉,也是比较麻烦的一件事,所以在买二手小产权房一定要考虑清楚。 本文结束,感谢您的阅读!

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工商管理系物业管理专业10级 郑佳佳4100102051 摘要:“小产权房”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 关键词:小产权房产权风险对策 一、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 “小产权房”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所以,“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集体产权”,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说的再直白一些,“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第一类小产权房:占用集体用地或耕地违法建设,将农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违法建筑。 第二类小产权房:在政府划拨或出让的土地上,不按规划功能开发或使用,并将限制销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场上销售,具有产权纠纷隐患的不完全产权房。 第三类小产权房:在军队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商品房的开发,之后卖给军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称“军产房”。

与普通的商品房相比,“小产权房”不需要土地出让金,也没有开发商疯狂的利润攫取。所以,“小产权房”的价格,仅仅是同地区商品房价格的三成。这正是城镇居民顶着产权风险购买“小产权房”的主要原因。一开始,相当多的农民为了尽快建好自己的房屋,却没有建设能力,而把一部分小产权的房子卖出去。以集资的形式把自己的房子建起来。虽然没有权证,还是有相当多城镇居民和外来人员购买了小产权房。 从前面论述中,我们了解了小产权房的特殊法律属性,由于小产权房的特殊法律属性,使得小产权房的流通转让存在很多的限制,因为小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并不是商品房。所以,小产权房并不受现有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处理小产权房的案件也不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购房人的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同时,由于购买小产权房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购房人只能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但是,如果购房人明知所购房屋是小产权房仍然购买的,由于己方有过错,可能人民法院就不会支持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即使开发商违约,由于买卖合同无效,购买人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由于小产权房不受法律认可,也不用在房管部门备案,不在政府机构监管范围内,因此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一些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护问题,其维权途径就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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