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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完善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必要性和措施

浅论完善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必要性和措施【摘要】:没有完善的回避法律制度支撑,任何制度都可能被束之高阁。公务员回避是指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公务活动的干扰,保证公务员公正廉洁地履行公职的法律制度。回避制度在我国这样注重人情的社会具有特殊意义,完善公务员回避制度十分必要。

【关键词】:公务员回避制度缺陷完善

制度运转常因人情等因素而失灵,在我国这样一个“熟人社会”,没有完善的回避法律制度支撑,任何制度都可能被束之高阁。事实上,任何一项公共权力都是通过具有自然人特性的工作人员来行使的。出于公正考虑,理想化的公权力行使模式是机关工作人员与所处理的失误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但这常常并不可能。而回避制度是最基本的制度保障,因为程序制度和救济制度都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下运作,都离不开这个特定社会、特定文化传统中作为个体的人的因素。

公务员回避是指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公务活动的干扰,保证公务员公正廉洁地履行公职的法律制度。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三种。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促进国家公务员清正廉洁,秉公办事,有利于防止国家公务员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和声誉。

回避制度的完善在我国具有特殊意义。人情、亲情、友情构成传统伦理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础,交情、关系常是人们处理有关事务的基本考虑。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报道,西方的某个官员,因为家人、亲友谋取利益被暴光而被迫辞职。在西方许多国家,一般的常识是,当行政人员与当事人之间的亲密友谊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来自于朋友、恋人、恩人等关系,足以影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公正心。而在中国传统氛围中,这种事情很多时候根本就不是问题。一个官员如果的严重的贪污、枉法,固然会引起民愤或者招致法律制裁。但他如果只是为自己的子女就业或者事业的发展行个方便,或者为自己家乡修路造桥之类的事情,则可以被社会理解,有些事(比如后者)甚至被认为是美德和善举。反之,则会被认为是不讲人情、顽固守旧。在我们很多人看来,西方的回避制度、法治理念以及这种制度和理念支撑下的行为方式是不可理喻甚至荒唐的。

古代回避制度的发展是随着封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起来的。它经历了初建、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同样经历了这样的过程。从《国家公务

员暂行条例》到《公务员法》,我国公务员管理制度逐渐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但无可否认,现行公务员回避制度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公务员选拔任用制度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缺乏法律保障,回避举证责任不明,没有明确官员违反回避的法律责任;对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功能未能准确定位和灵活应用,公务员回避的理由设定不合理;缺乏监督和民众心理基础等。

改革和完善公务员制度推动传统单一封闭、缺乏弹性的干部人事制度向开放、以绩效为本的现代行政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变迁,塑造出专业高效、精简与机制健全的公务员团队,本质上是政府公共服务再造的根本内容。公务员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进程也与环境的变动与发展紧密相关,新的环境变量既为制度变革创造了条件,也增强了加速革新、采取果断措施的压力。加入WTO以后,我国政府面临更多的发展机遇,虽然在机构设立方面尚需完善所谓“理性——合法”式的科层体制,然而就未来适应新管理主义的“顾客导向型”政府的公务员制度模式而言,需要以客观、超前的意识去适应新的挑战。

(一)公务员回避理由的完善

回避理由是回避制度的核心内容,回避理由设计得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回避制度是否科学完善,也会影响到回避制度的公正性。就具体设计而言,必须要做到具体细致、便于操作,同时还要保证回避程序的公正、公开。具体看,第一,乡土情谊和血缘关系必须要成为我国公务员回避的避亲理由。第二,战友情谊和同学关系必须要成为我国公务员回避的避熟理由。目前公务员法对这些避熟理由规定的不具体不能不说是一种欠缺。因而,以后必须要在公务员法中详细而具体地规定此种回避之理由。

(二)增设“公务员卸任回避”制度

公务员卸任回避是关于公务员在退休以后的一些回避的规定,即退体或已被开除公务员籍的公务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影响涉及公务员事务,凡是有可能涉及影响到的,必须要报经原行政单位批准。当今世界不少国家都有关于公务员退休以后的一些回避规定,如英国规定退体两年后,如果已退休的公务员要接受一位与原行政部门有业务关系的私人企业主的聘请,必须要得到原行政部门的批准,而这种被批准的可能性又是极小的,多数情况下将成为一种卸任回避。因此,一些长期担任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卸任退休后再工作或可能再次影响国家事务的问题,亦应在公务员法中设定明确的卸任回避之有关规定。

(三)明确公务员故意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责任

制度法律之刚性,必然在于违反制度法律情节惩治措施之刚性。公务员法的现有规定不足以制止故意违反回避制度的行为,因为故意违反回避制度,说明公务员在主观方面具有徇私动机和枉法故意,而且公务员违反回避制度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和其他职务行为都极可能对

行政公正产生消极影响,所以,对于这种严重影响行政结果的行为仅给予各部门的内部处分并不足以起到威慑制止作用。因此,公务员法立法时应当明确规定,公务员故意违反回避制度的,应一律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其中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违反回避制度所作出的职务行为均属非法,一律无效。

(四)、逐步解决原有的问题,对新进人员则应严格把关。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机关没有实行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较多,不可能靠回避制度的推行,在短时间内解决几十年积累起来的问题。在推行现有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向公务员过渡的工作中,问题会较多,阻力会较大,因此,要根据公务员的职务、年龄及工作性质分期分批采取不同的方法予以逐步调整、解决。直系亲属坚决回避,不允许同一机关有直系亲属存在;旁系做适当调整,同一机关有旁系亲属关系的,原则上应调离一方进行回避,确实困难的,可以分步进行,在机关内部主要岗位调整回避,以后逐步调整完善。而对新进人,则必须从现在起严格把关,必须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公务员考录体系,录用那些思想正派,工作能力过硬的优秀人才,要坚持原则和标准,坚决剔除不称职不合格人才,在公务员考试录用这个进口中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避免产生新的亲属聚集现象。公务员制度过渡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新人新办法。这一原则在公务员回避制度实施中也同样适用。

(五)、实行自我约束和依法回避相结合。

公务员在任职和执行公务中,如遇有需要回避的情况时,应按规定主动提出回避。这需要公务员有较强的回避意识和高度的自觉性。为此必须对公务员加强培训和教育,积极做好宣传和动员工作,让广大公务员了解亲属聚集所带来的危害,掌握回避制度的有关情况,认识到在我国推行回避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形成回避意识,把回避当成一种习惯并积极主动地支持和配合这一制度的实施,同时,回避制度是人事管理中的一项带有很强的限制性的规定。因此,这项规定就必须要有法律尊严,一经确定,就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任何人不得违反,如有违反,应追究其法律责任。本着自我约束和法制原则相结合的精神,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员回避的申报和审查制度。公务员在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有义务如实向主管的干部或人事部门申报需要回避的亲属情况;各级干部、人事部门在人员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应对当事人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有需要回避的情况;对因联姻等新形成的亲属关系,也应进行经常性检查,确定有无需要回避的情况,并及时做出处理。各级政府要根据不同部门的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回避法规,使回避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遵守回避制度、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公务员,要进行严肃批评,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以维护回避制度的严肃性。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对回

避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回避制度的,应及时采取行政措施加以纠正,必要时诉诸法律。

(六)、将公务员回避制度与行政监察制度有机结合。

保障回避制度的实施必须实行严格的监察制度。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执行与行政监察制度有密切的联系,完备的行政监察制度可以加强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执行。实行公务员回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减少公务员利用职权为自己及亲属谋取私利的可能,对克服任人唯亲、结党营私等不正之风,起到了防患于未然的积极作用,但回避制度只是避免了那些表面和直接的以权谋私的现象,不能希望单靠一项回避制度,就能从根本上消除和杜绝各种违法行为,需要行政监察制度的补充、配合,从不同的环节加强监督管理,有效地制约各种徇私舞弊现象。当然,扭转不正之风杜绝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也不是单靠监察制度可以实现的。从理论上讲,完善健全的监察制度可以使回避制度存在的意义缩小、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传统文化在人们的观念中仍占有重要地位,再加上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商品经济还不发达,要想通过回避制度把血缘关系和准血缘关系完全逐出上层建筑,消除这些关系的影响还要有一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此外,在这个过程中,监察制度也会受这种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的影响,需要回避制度来摆脱各种亲属关系的牵制。回避制度与监察制度的有机结合,既可相互补充各自制度本身不完善的一面,又可为相互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促进相互的发展,以便更好地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公正廉洁,依法办事,保证国家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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