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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标准目录汇总表(含IEC标准号,2018年6月更新)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

实施日期

国外编号

GB 4706.1-2005通用要求

2006-08-01IEC 60335-1:2004(ed4.1)GB 4706.2-2007

第2部分 电熨斗的特殊要求2009-01-01

IEC 60335-2-3:2005

GB 4706.3被GB 4706.30代替GB 4706.4被GB 4706.19代替GB 4706.5被GB 4706.19代替GB 4706.6被GB 4706.19代替

GB 4706.7-2014真空吸尘器和吸水式清洁器的特殊要求2016-01-01IEC 60335-2-2:2009

GB 4706.8-2008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的特殊要求2010-02-01IEC 60335-2-17:2006(ed2.1)GB 4706.9-2008剃须刀、电推剪及类似器具的特殊要求2009-07-01IEC 60335-2-8:2002GB 4706.10-2008按摩器具的特殊要求2010-01-01IEC 60335-2-32:2005GB 4706.11-2008快热式热水器的特殊要求2009-09-01IEC 60335-2-35:2002GB 4706.12-20062007-07-0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标准目录汇总表(含IEC标准号,2018年6月更新)

GB 4706.122006储水式热水器的特殊要求20070701GB 4706.13-2014制冷器具、冰淇淋机和制冰机的特殊要求2016-01-01IEC 60335-2-24:2012GB 4706.14-2008烤架、面包烘烤器及类似用途便携式烹饪器具的特殊要求2010-04-01IEC 60335-2-9:2006GB 4706.15-2008皮肤及毛发护理器的特殊要求2009-01-01IEC 60335-2-23:2003GB 4706.16被GB 4706.1附录B代替GB 4706.17-2010电动机-压缩机的特殊要求2011-09-15IEC 60335-2-34:2009GB 4706.18-2014电池充电器的特殊要求2016-01-01IEC 60335-2-29:2010GB 4706.19-2008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2010-01-01IEC 60335-2-15:2005GB 4706.20-2004滚筒式干衣机的特殊要求2001-08-01IEC 60335-2-11:2002GB 4706.21-2008第2部分 微波炉,包括组合型微波炉的特殊要求2010-01-01IEC 60335-2-25:2006GB 4706.22-2008驻立式电灶、灶台、烤箱及类似用途器具的特殊要求2010-04-01IEC 60335-2-6:2005GB 4706.23-2007第2部分 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2009-01-01IEC 60335-2-30:2004

GB 4706.24-2008洗衣机的特殊要求2010-03-01GB 4706.25-2008洗碟机的特殊要求2010-03-01IEC 60335-2-5:2005GB 4706.26-2008离心式脱水机的特殊要求2010-03-01IEC 60335-2-4:2006

GB 4706.27-2008第2部分 风扇的特殊要求2009-01-01IEC 60335-2-80:2004(ed2.1)GB 4706.28-2008吸油烟机的特殊要求2010-01-01IEC 60335-2-31:2006(ed4.1)GB 4706.29-2008便携式电磁灶的特殊要求2010-02-01GB 4706.30-2008

厨房机械的特殊要求2010-02-01

IEC 60335-2-14:2006

GB 4706.31-2008桑拿浴加热器具的特殊要求2010-01-01IEC 60335-2-53:2007(ed3.1) GB 4706.32-2012热泵、空调器、除湿机的特殊要求2013-05-01IEC 60335-2-40:2005

GB 4706.33-2008商用电深油炸锅的特殊要求2010-04-01IEC 60335-2-37:2002

GB 4706.34-2008商用电强制对流烤炉、蒸汽炊具、蒸汽对流炉的特殊要求2010-04-01IEC 60335-2-42:2002

GB 4706.35-2008商用电煮锅的特殊要求2010-04-01IEC 60335-2-47:2002

GB 4706.36-2014商用电开水器和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2016-01-01IEC 60335-2-63:xxxx

GB 4706.37-2008商用单双面电热铛的特殊要求2010-04-01IEC 60335-2-38:2002

GB 4706.38-2008商用电动饮食加工机械的特殊要求2010-04-01IEC 60335-2-64:2002

GB 4706.39-2008商用电烤炉和烤面包炉的特殊要求2010-04-01IEC 60335-2-48:2002

GB 4706.40-2008商用多用电平锅的特殊要求2010-04-01IEC 60335-2-39:2004

GB 4706.41-2005便携式电热工具和类似用途器具的特殊要求2006-09-01IEC 60335-2-45:2002 GB 4706.42被GB 4706.13代替

GB 4706.43-2005投影仪和类似用途器具的特殊要求2006-09-01IEC 60335-2-56:2002

GB 4706.44-2005贮水式房间加热器的特殊要求2006-09-01IEC 60335-2-61:2002

GB 4706.45-2008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2010-01-01IEC 60335-2-65:2005(ed2.1) GB470645200820100101IEC60335265:2005(ed21) GB 4706.46-2005挤奶机的特殊要求2006-09-01IEC 60335-2-70:2002

GB 4706.47-2014动物繁殖和饲养用电加热器的特殊要求2016-01-01IEC 60335-2-72:2007

GB 4706.48-2009加湿器的特殊要求2010-05-01IEC 60335-2-98:2005(ed1) GB 4706.49-2008废弃食物处理器的特殊要求2009-09-01IEC 60335-2-16:2005(ed5.0) GB 4706.50-2008商用电动洗碗机的特殊要求2010-04-01IEC 60335-2-58:2002

GB 4706.51-2008商用电热食品和陶瓷餐具保温器的特殊要求2010-04-01IEC 60335-2-49:2002

GB 4706.52-2008商用电炉灶、烤箱、灶和灶单元的特殊要求2010-04-01IEC 60335-2-36:2008

GB 4706.53-2008坐便器的特殊要求2010-03-01IEC 60335-2-84:2005

GB 4706.54-2008第2部分 步行式和手持式草坪修边机的特殊要求2009-12-01IEC 60335-2-91:2008

GB 4706.55-2008保温板和类似用途器具的特殊要求2010-02-01IEC 60335-2-12:2005

GB 4706.56-2008深油炸锅、油煎锅及类似用途器具的特殊要求2010-01-01IEC 60335-2-13:2004

GB 4706.57-2008地板处理机和湿式擦洗机的特殊要求2010-03-01IEC 60335-2-10:2002

GB 4706.58-2010水床加热器的特殊要求2011-09-15

GB 4706.59-2008口腔卫生器具的特殊要求2010-01-01IEC 60335-2-52:2005(ed3.0) GB 4706.60-2008衣物干燥机和毛巾架的特殊要求2010-03-01IEC 60335-2-43:2005

GB 4706.61-2008使用液体或蒸汽的家用表面清洁器具的特殊要求2010-03-01IEC 60335-2-5:2007

GB 4706.62-2008商用电水浴保温器的特殊要求2010-04-01IEC 60335-2-50:2008

GB 4706.65-2003步行控制的电动草坪松土机和人松沙机的专用要求2004-01-01IEC 60335-2-92:2000

GB 4706.66-2008泵的特殊要求2010-02-01IEC 60335-2-41:2004

GB 4706.67-2008水族箱和花园池塘用电器的特殊要求2010-01-01IEC 60335-2-55:2005

GB 4706.68-2008住宅用垂直运动车库门的驱动装置的特殊要求2009-11-01IEC 60335-2-95:2005

GB 4706.69-2008服务和娱乐器具的特殊要求2010-01-01IEC 60335-2-82:2005

GB 4706.70-2008时钟的特殊要求2010-01-01IEC 60335-2-26:2005

GB 4706.71-2008供热和供水装置固定循环泵的特殊要求2010-01-01IEC 60335-2-51:2005

GB 4706.72-2008商用售卖机的特殊要求2010-04-01IEC 60335-2-75:2002

GB 4706.73-2008涡流浴缸水疗器具的特殊要求2010-01-01IEC 60335-2-60:2005(ed3.1) GB 4706.74-2008缝纫机的特殊要求2010-01-01IEC 60335-2-28:2005

GB 4706.75-2008固定浸入式加热器的特殊要求2010-01-01IEC 60335-2-73:2002

GB 4706.76-2008灭虫器的特殊要求2009-09-01IEC 60335-2-59:2006(ed3.1) GB470677200820100201IEC60335274:2006

GB 4706.77-2008便携浸入式加热器的特殊要求2010-02-01IEC 60335-2-74:2006

GB 4706.78-2005步行控制的电动割草机的特殊要求2005-08-01IEC 60335-2-72:2002

GB 4706.79-2005手持式电动园艺用吹屑机、吸屑机和吹吸两用机的特殊要2005-08-01IEC 60335-2-100:2002

GB 4706.80-2014暖脚器和热脚垫的特殊要求2016-01-01IEC 60335-2-81:2012

GB 4706.81-2014挥发器的特殊要求2016-01-01IEC 60335-2-101:2008

GB 4706.82-2014房间加热用软片加热元件的特殊要求2016-01-01IEC 60335-2-96:2009

GB 4706.83-2007第2部分 夹烫机的特殊要求2009-01-01IEC 60335-2-44:2002

GB 4706.84-2007第2部分 织物蒸汽机的特殊要求2008-05-19IEC 60335-2-85:2002

GB 4706.85-2008紫外线和红外线辐射皮肤器具的特殊要求2009-01-01IEC 60335-2-27:2004

GB 4706.86-2008工业和商用地板处理机与地面清洗机的特殊要求2009-07-01IEC 60335-2-67:1997

GB 4706.87-2008工业和商用喷雾抽吸器具的特殊要求2009-07-01IEC 60335-2-68:1997

GB 4706.88-2008工业和商用带动力刷的湿或干吸尘器的特殊要求2009-07-01IEC 60335-2-69:1997

GB 4706.89-2008工业和商用高压清洁器和蒸汽清洁器的特殊要求2009-07-01IEC 60335-2-79:1995

GB 4706.90-2014商用微波炉的特殊要求2016-01-01IEC 60335-2-90:2010

GB 4706.91-2008电围栏激励器的特殊要求2009-11-01IEC 60335-2-76:2006(ed2.1) GB 4706.92-2008从空调和制冷设备中回收制冷剂的器具的特殊要求2010-04-01IEC 60335-2-104:2004

GB 4706.93-2008工业和商用湿式或干式真空吸尘器的特殊要求2010-04-01IEC 60335-2-69:2005

GB 4706.94-2008带有电气连接的使用燃气、燃油和固体燃烧器具的特殊要2010-04-01IEC 60335-2-102:2004

GB 4706.96-2008商业和工业用自动地板处理机的特殊要求2010-04-01IEC 60335-2-72:2005 GB 4706.98-2008闸门、房门和窗的驱动装置的特殊要求2010-04-01

GB 4706.99-2009储热式电热暖手器的特殊要求2010-11-01

GB 4706.100-2009多功能淋浴房的特殊要求2010-11-01

GB 4706.101-2010卷帘百叶门窗、遮阳蓬、遮帘和类似设备的驱动装置的

特殊要求

2011-09-15IEC 60335-2-97:2009

GB 4706.102-2010带嵌装或远程式制冷剂冷凝装置或压缩机的商用制冷器

具的特殊要求

2011-09-15IEC 60335-2-89:2007

GB 4706.103-2010电捕鱼器的特殊要求2011-09-15IEC 60335-2-86:2005 GB 4706.104-2010安全屋顶排水加热排水槽的特殊要求2011-09-15IEC 60335-2-83:2008 GB 4706.105-2011带加热、通风或空调系统的加湿器的特殊要求2011-12-01

GB 4706.106-2011户外烤架的特殊要求2011-12-01IEC 60335-2-78:2008 GB4706107201220130501

GB 4706.107-2012整体厨房器具的特殊要求2013-05-01

GB 4706.108-2012电热地毯和安装在可移动地板覆盖物下方的用于加热房

间的电热装置的特殊要求

2013-09-01IEC 60335-2-106:2007

GB4706.1 家用电器通用要求检测作业指导书

受控编号:ITC-3-H-101-C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 求检测作业指导书 Testing Operational Procedure of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 Safety-general Requirements 编制:周运承 审核:蒋应龙 批准:施亚申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01日 实施日期:2012年04月05日

本作业指导书作为依据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进行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检测方法规定。适用于单相器具

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依据本作业指导书进行CCC认证检测应结合CNCA-01C-016: 2010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使用。 依据本作业指导书进行CQC标志认证检测应结合CQC12-44810-2009 《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通则》使用。 本要求也同样适用IEC 60335-1 以及系列标准检测方法. 一、试验条件(包括环境要求): 1、试验在无强制对流空气且环境温度为20℃±5℃的场所进行。如果某一部位的温度受到温度敏感装置的限制或被相变温度所影响(例如当水沸腾时),若有疑问时,则环境温度保持在23℃±2℃。 2、相对湿度:45-85%RH,大气压力:86-106kPa。 二、设备要求: 1、仪器精确度按CTL251A号决议中对试验仪器的有关要求,选用测量仪器。 2、电源:电压调整率最大±3%;频率调整率最大±2%;总谐波失真最大5%。 三、试验方法: 1、试验的一般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试验应按本章的要求进行。 1.1按本标准进行的试验为型式试验。 注:例行试验已在附录A中描述。 1.2各项试验应在一个器具上进行,此器具应能够经受所有有关的试验。但第20章、第22章(2 2.11和 22.18除外)第26章、第28章、第30章和第31章的试验可在另外单独的几台器具上进行。22.3的试验是在一个新的器具上进行。 注1:如果器具必须以不同的条件进行试验,则可能要求附加试样,例如器具能以不同的电压供电。如果一个预置的薄弱零件在第19章的试验期间成为开路,则可能需要一个另外的试样。 元件试验可以要求提供这些元件的附加试样。 如果必须进行附录C中的试验,则需要六个电动机试样。 如果必须进行附录D中的试验,则可使用增加的器具。 如果必须进行附录G中的试验,则需要另外四个附加的变压器。 如果必须进行附录H中的试验,则需要三个开关或另外三个器具。 注2:应该避免在电子电路上连续试验造成的累积应力,必要时更换元件或使用附加的试样。应该使得评估各相关电子电路所需最少的附加试样数量。 注3:如果为了进行一项试验,不得不把器具拆散,则应注意确保能按原交付状态进行重新组装。有怀疑时,可在另外单独的试样上进行后面的各项试验。 1.3除非另有规定,试验均按各章条的顺序进行。但2 2.11的试验在第8章试验前,在处于室温的器具上进行。第14章、21.2及22.24的试验在第29章的试验之后进行。 如果由于器具结构的原因使得某一项特有的试验明显地不适用,则可以不进行该项试验。 1.4当试验中的各种器具还使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如:气体)时,则必须考虑消耗其他能源对器具所带来的影响。

家用电器安全标准汇编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标准汇编 随着工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家用电器品种和数量的增加,有关家用电器方面的标准也不断的补充和完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标准,是家电产品设计、制造是必须遵照执行的标准文件。 在3C设计中,我们着重介绍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标准在产品结构、外形设计的规定,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标准的通用要求。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家电和类似用途电热器具和电动或磁力驱动的器具。 本标准也适用于不做一般家用但对于公众仍存在危险的器具,例如理发用具、割草机等等。 除电器玩具外,本标准为考虑托儿所和其他无人照管的老、幼、病、弱等人员的生活场所存在的某些特殊危险。在这种情况 下,需要提出附加安全要求。 对于在车辆交通工具使用的器具需增加附加要求。 2,术语 家电产品的专业术语如下: 2.1额定电压、额顶电压范围、工作电压、额定输入功率、额定电流、额定频率、额定频率范围、额定功率、额定液容量、充分放热条件、正常负载、额定工作时间、连续工作、短时工作、断续工作。 2.2可拆卸的软缆或软线、电源软线、电源引线、功能和互连软缆或软线。

2.3基本绝缘。用于带电部件对防触电提供基本保护的绝缘。 附加绝缘。一旦基本绝缘实效,为了确保安全防止触电,除基本绝缘外而设置的另一种独立的绝缘。 双重绝缘。由基本绝缘和附加绝缘两种绝缘组成的绝缘。 加强绝缘。带电部件上的一种单独绝缘系统,在本标准所规定的条件下,它提供的防触电保护程度,相当于双重绝缘。 2.4 O类器具。依靠基本绝缘来防止触电的器具。如果有易触及的导电部件,则这些部件与固定配电线路中的保护导线之间没有连接手段,万一基本绝缘损坏,安全就依靠环境条件。O类器具有一个局部或全部基本绝缘材料外壳,或者有一个以适当绝缘把带电部件隔开的金属外壳。如果具有绝缘材料外壳的器具有内部接地部件措施,则认为是I类或OI类结构。 OI类器具。至少有完整的基本绝缘和装有接地端子的器具,但电源软线不带接地导线,插头没有接地插脚,不能插入有接地插孔的电源插座。可以有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部件,可以有在安全特低电压下工作的部件。 I 类器具。器具的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有一个附加的安全措施,它的易触及的导电部件被连接到固定线路中的保护接地导体上,一旦基本绝缘失效使易触及的导电部件不变成带电部件。此类器具可以有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部件,可以有在安全特低电压下工作的部件。 II类器具。器具的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提供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附加安全措施,但没有保护接地或依赖于安装条件的措施。此类器具可以由维持保护电路连续性的装置,但是该装置应在器具内部并使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予以触及的导电部件隔离,可以有在安全特低电压下工作的部件。

洁具及电器技术标准

家用电器 6.8.1 使用部位:住宅卫生间、厨房。 6.8.2 规格描述: a.油烟机为顶吸式平罩型。 b.热水器为50L封闭储水式机械控制电热水器。 c.卫生间换气扇为顶吸式换气扇。 6.8.3主要技术指标要求: a.油烟机表面材质为铝合金,风量≧17立方米/min,噪音﹤60dB。 b.热水器为机械控制式,不锈钢内胆,聚氨酯发泡保温层。 c.换气扇为铝合金材质。 d.符合国家环境标准相关要求。 6.8.4检测指标(所有使用材料的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但不只限于下列国家规范、标准与要求): a.《吸油烟机》GB/T17713-2011。 b.《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储水式热水器的特殊要求》GB4706.12-2006 6.9卫生间洁具 6.9.1 使用部位:住宅卫生间。 6.9.2 规格描述: a.连体式坐便器。 b.柱盆。 c.不锈钢花洒。 d.柱盆龙头。 e.洗衣机龙头。 f.地漏。 g.洗衣机专用地漏。 6.9.3主要技术指标要求: a.坐便器为连体虹吸式陶瓷坐便器、冲水量3/6升。 b.柱盆为8L陶瓷柱盆。

c.花洒为不锈钢手持式花洒,有止水阀,铜芯镀铬,陶瓷阀芯。 d.柱盆龙头为抬起式冷热水混合龙头,铜芯镀铬,陶瓷阀芯。 e.洗衣机龙头为扳手式单孔龙头,铜芯镀铬,陶瓷阀芯。 f.地漏均为不锈钢材质,水封大于50㎜。 6.9.4检测指标(所有使用材料的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但不只限于下列国家规范、标准与要求): a.《建筑卫生陶瓷分类及术语》GB/T 9195-2011。 b.《卫生洁具便器用压力冲水装置》GB/T 26750-2011。 6.10灯具。 6.10.1主要规格及使用部位: a.普通方形吸顶灯,主要在住宅各房间中使用。 b.防潮圆形吸顶灯,住宅卫生间使用。 c.圆形声控吸顶灯,主要在公共区楼梯间、走廊使用。 6.10.2普通方形吸顶灯技术指标要求: a.灯具本体采用0.5 mm优质冷轧钢板,表面需先经全自动除污防锈处理,然后 采用静电粉末喷涂。灯罩材质为白色亚克力,厚度不小于2㎜。防潮 吸顶灯带密封设施。 b.镇流器采用高性能电子式镇流器。谐波含量、电磁干扰符合IEC或国标。 c.光源为紧凑型节能荧光灯管:功率42W、色温3200K、,单支光通量≥3100 Lm, 显色指数82、额定平均寿命12000小时。。 d.灯具之光输出比率(L.O.R)须等于或优于0.55。 e.防护等级防护等级为IP20。 f.绝缘等级Class1。 g.内部连接电线须采用1.0mm2耐温105℃电线,符合IEC60598-1并予以牢固 固定,以避免松开后和镇流器接触。

某公司家用电器产品跌落试验标准

家用电器产品跌落试验标准 1 要求 1.1 家用电器产品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进行生产。 1.2 产品在跌落试验后应满足以下要求: 1.2.1 包装箱的结构应无明显破损和变形,箱内固定物无明显位移。 1.2.2 产品表面及零部件不应有机械损伤。 1.2.3 产品的电气安全及性能应符合其产品标准要求。 2 试验方法 2.1 试验环境 2.1.1 环境温度:22±2℃。 2.1.2 环境湿度:30%~92%。 2.1.3 跌落表面应该是混凝土或钢板制成的平滑、坚硬的刚性表面。钢板厚度至少为8mm。 2.1.4 跌落区内应无杂物,确保跌落范围内地面清洁。 2.1.5 试验样品应在正常出货包装状态下进行跌落。 2.1.6 除特殊要求以外,试验样品的跌落高度应按下述要求进行。

2.1.6.1 反射型取暖器的落地高度按表1的规定进行。 表1 2.2 试验程序 2.2.1 试验前 2.2.1.1 试验样品数量要求:3箱。 2.2.1.2 确认试验样品的重量。 2.2.1.3 试验样品为正常出货包装状态下的成品机,必须对包装箱内所有产品的外观及功能进行全检并记录,保证外箱封箱胶纸牢固、外箱无损坏,并对内装产品进行编号。 2.2.2 试验时 2.2.2.1 将试验样品,在保证初速度为零的情况下,依照规定的跌落高度、在指定的跌落区域让试验样品进行自由垂直跌落,不能施加任何外力。

2.2.2.2 无论何种状态和形状的试验样品,都应使试验样品的重力线通过被跌落的面、棱(线)、角(点),并垂直于地面。 2.2.2.3 试验样品应按下述顺序进行跌落。 a)纸箱任意一角; b)该角的最短的一棱; c)该角的第二短的一棱; d)该角的最长的一棱; e)靠近角的最小一平面; f)另一个最小的一平面; g)靠近角的第二小一平面; h)另一个第二小的一平面; i)靠近角的最大一平面; j)另一个最大的一平面。

日本家用电器技术标准及IEC对照介绍

日本家用电器技术标准及IEC对照介绍 在《电气用品安全法》下,对于PSE认证依据的技术标准有两套:一套是日本本土标准(“第1项”标准);一套是引用IEC标准并加上日本国家差异的标准,也称为J标准或“第2项”标准。日本经济产业省(METI)在认可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认证范围时,会在授权认证的产品旁注明使用的是“第1项”还是“第2项”标准,一般日本国外机构都倾向于J标准。也有检测认证机构反映,因为日本对电气产品的市场监督抽检一般按日本标准(第1项标准)执行,常常有企业在国内通过了J标准,卖到日本市场抽查时又通不过第1项标准。可见这是《电气用品安全法》执行中的一个缺陷,该认证机构建议我国企业用第1项标准,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家用电器使用的J标准分别有J60335系列标准(电气安全)、J55014-1(电磁骚扰)J1000(遥控功能)、J2000(长期使用产品标示)、J3000(防止事故发生)。在2002年3月18日第一次公布的J标准中,J60335系列标准为H14版本;而到2009年9月11日,METI网站上的J标准进行了更新,此时J60335系列标准为H20版本,另外除了电气安全、EMC和遥控标准外,增加了长期使用产品标示和防止事故发生安全标准。 1. 主要家用电器的J标准 主要家用电器的J标准文本及其对应IEC标准见下表: 产品名称J标准JIS C标准文本对应IEC标准 通用安全要求J60335-1(3版-H14)无,有别纸IEC 60335-1:1991+A1:1994+A2:1999 J60335-1(4版-H20)JIS C 9335-1:2003IEC 60335-1:2001 真空吸尘器J60335-2-2(H20)JIS C 9335-2-2:2004IEC 60335-2-2:2002 电熨斗J60335-2-3(H20)JIS C 9335-2-3:2004IEC 60335-2-3:2002 离心脱水机J60335-2-4(H20)JIS C 9335-2-4:2004IEC 60335-2-4:2002 洗碗机J60335-2-5(H20)JIS C 9335-2-5:2004IEC 60335-2-5:2002 固定灶具、烤架、烤炉J60335-2-6(H20)JIS C 9335-2-6:2004IEC 60335-2-6:2002 洗衣机J60335-2-7(H20)JIS C 9335-2-7:2004IEC 60335-2-7:2002 电动剃须刀、电发剪J60335-2-8(H20)JIS C 9335-2-8:2004IEC 60335-2-8:2002 烤面包机、烤箱J60335-2-9(H20)JIS C 9335-2-9:2004IEC 60335-2-9:2002 滚筒式干衣机J60335-2-11(H20)JIS C 9335-2-11:2004IEC 60335-2-11:200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1-1998 国家标准局批准 1999-06-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335-1(1991)第3版《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其第1修正件(1994)。本标准中,作为规范性标准而引用的IEC标准和对应的国家标准在附录A列出。有对应国家标准的,以引用的国家标准作为规范使用;暂无对应国家标准的,则以所列的IEC标准作为规范使用。 本标准与IEC出版物 335-1(1991)第3版主要差异如下: 1)24.1中,将“符合有关IEC标准中规定的安全要求”替换为“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IEC标准中规定的安全要求”。 2)IEC 335-1(1991)凡涉及引用IEC标准的地方,如有对应该IEC标准的国家标准时,本标准则写入对应的国家标准。 3)7.12.4第6项,将“除非为器具提供一个符合24.3的开关”替换为“除非器具带有一个符合24.3的开关”。 由于GB 4706.1-1992为等同采用IEC出版物 335-1(1976)第2版,及其第1、2、3、4、5、6号修正件,所以本标准与GB 4706.1-1992属两个不同的版本,在编辑方面完全不同。为使IEC出版物335-1的第3版与其第2版在章标题和附录标题上有对应关系,所以该出版物制定时,采用了列空章、列空附录的编辑方法。 在技术内容方面,本标准与GB 4706.1-1992有下列主要不同: ——本标准在IEC前言后有一重要引言,而GB 4706.1-1992无此引言。 ——本标准第1章对非单相器具规定的最大额定电压为480V,而不是GB 4706.1-1992第5章所规定的440V。 ——本标准第5章取消了M连接的术语,GB 4706.1-1992第2章中的M连接纳入X连接的概念。 ——本标准第2章增加了Ⅱ类结构和Ⅲ类结构的定义,GB 4706.1-1992第2章中没有这些定义。 ——本标准第6章对器具防水等级的分类按GB 4208(IEC 529)的IPX0~IPX7进行分类和试验,而不是GB 4706.1-1992分类为普通、防滴、防溅、水密型四个类别。 ——GB 4706.1-1992第9章中的全部技术要求在本标准中取消,当需要时,在产品的特殊安全要求中规定试验和要求。 ——本标准第10章输入功率的偏差值与GB 4706.1-1992规定的偏差值有较大差异。

家用电器安全标准

家用电器安全标准 和电气安全性能简易测试方法 稿件来源: 2000-2009 深圳标准所版权所有https://www.wendangku.net/doc/cb6188614.html,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b6188614.html,/ 一,家用电器的分类 家用电器是指用于家庭和类似家庭使用条件的日常生活用电器 家电一般按用途大致可划分以下9类产品: 1 空调器具:主要用于调节室内空气温度,湿度以及过滤空气之用,如电风扇,空调器, 加湿器,空气 清洁器等. 2 制冷器具:利用制冷装置产生低温以冷却和保存食物,饮料,如电冰箱,冰柜等. 3 清洁器具:用于清洁衣物或室内环境,如洗衣机,吸尘器等. 4 熨烫器具:用于熨烫衣服,如电熨斗等. 5 取暖器具:通过电热元件,使电能转换为热能,供人们取暖,如电加热器,电热毯等. 6 保健器具:用于身体保健的家用小型器具,如电动按摩器,负离子发生器,周林频谱仪等. 7 整容器具:如电吹风,电动剃须刀等. 8 照明器具:如各种室内外照明灯具,整流器,启辉器等. 9 家用电子器具:是指家庭和个人用的电子产品.它不仅门类广,而且品种多.我国主要有以下几类: (1)音响产品,如收录机等;(2)视频产品,如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录像机,VCD,DVD等;(3)计时产 品,如电子手表,电子钟等;(4)计算产品,如计算器,家用计算机等;(5)娱乐产品,如电子玩具,电子乐 器,电子游戏机等;(6)其他家用电子产品,如家用通讯产品,电子稳压器,红外遥控器,电子炊具等. 二,家用电器安全标准概述 家用电器产品安全标准,是为了保证人身安全和使用环境不受任何危害而制定的,是家用电器产品在设 计,制造时必须遵照执行的标准文件,严格执行标准中的各项规定,家用电器的安全就有了可靠的保证.贯 彻实施这一系列国家标准,对提高产品质量及其安全性能将产生极大影响,并为我国家电产品大量进入国际市场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安全标准涉及的安全方面,分为对使用者和对环境两部分.对于使用者的安全包括5项.首先是防止人 体触电.触电会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如果一个人身上较长时间流过大于自身的摆脱电流(IEC报告,60公斤 体重成年男子为10mA,妇女为70%,儿童为40%),就会摔倒,昏迷和死亡.防触电是产品安全设计的重要内容,要求产品在结构上应保证用户无论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还是在故障条件下使用产品,均不会触及到带有 超过规定电压的元器件,以保证人体与大地或其他容易触及的导电部件之间形成回路时,流过人体的电流在规定限值以下.据统计,每年我国因触电造成死亡人数均超过3000人,其中因家用电器造成触电死亡人数 超过1000人.因此,防触电保护是安全标准中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第二是防止过高的温升.过高的温升 不仅直接影响使用者的安全,而且还会影响产品其他安全性能,如造成局部自燃, 或释放可燃气体造成火灾; 高温还可使绝缘材料性能下降,或使塑料软化造成短路,电击; 高温还可使带电元件,支承件或保护件变形, 改变安全间隙引发短路或电击的危险.因此, 产品在正常或故障条件下工作时应当能够防止由于局部高温过热而造成人体烫伤,并能防止起火和触电.第三是防止机械危害.家用电器中像电视机,电风扇等,儿童也 可能直接操作.因此对整机的机械稳定性,操作结构件和易触及部件的结构要特殊处理,防止台架不稳或运动部件倾倒.防止外露结构部件边棱锋利,毛刺突出,直接伤人.还要能保证用户在正常使用中或作清洁维 护时,不会受到刺伤和损害.例如产品外壳,上盖的提手边棱都要倒成圆角,电视机,收录机的拉杆天线顶 端要安装一定尺寸的圆球,用来保证既清楚可见,不易误刺伤人,又能传递不致压刺伤人的压力.第四是防 止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家用电器中所装配的元器件和原材料很复杂,有些元器件和原材料中含有毒性物质, 它们在产品发生故障, 发生爆炸或燃烧时可能挥发出来.常见的有毒有害气体有一氧化碳,二硫化碳及硫化 氢等, 因此,应该保证家用电器在正常工作和故障状态下,所释放出的有毒有害气体的剂量要在危险值以下.第五是防止辐射引起的危害.辐射会损伤人体组织的细胞,引起机体不良反应, 严重的还会影响受到辐 射人的后代.家用电器中电视机显像管可能产生X射线,激光视听设备会产生激光辐射,微波炉会产生微波辐射,这些都会影响到消费者的安全,因此在设计这些产品时应使其产生的各种辐射泄漏限制在规定数值以内. 对于环境的安全方面包括两项.第一项是防止火灾.起火将严重危及人们生命财产安全.据统计,某地 一家庭由于电视机变压器无电源输入端保险丝装置,造成过热爆炸,引发火灾, 死2人,火灾损失1 6万元. 北京市每年平均因家用电器引发火灾66起.由于使用劣质"热得快",造成触电,火灾时有发生.由于劣 质电热毯引发火灾每年达700起,烧毁民居,商店损失达数千万元.因此家用电器的阻燃性防火设计十分重

家用电器维修工职业标准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_职业标准 一、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 1.2 职业定义 从事家用音频、视频、智能电子产品及相关配套设备调试及维修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家用电子产品初级维修工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家用电子产品中级维修工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家用电子产品高级维修工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技师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高级技师 1.4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控制温度、湿度、噪声和背景亮度。 1.5 职业能力特征 注意力、观察力、想象力、表达能力、逻辑判断能力、辨色能力、听力、计算能 力、手指灵活性和动作协调性较强。 1.6 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中职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五级、四级均不少于280 标准课时,三级、二级、一级均不少于300 标准课时。 1.7.2 培训教师 具有本职业三级以上职业资格(不少于一年)且至少高于培训目标一个等级,或 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一级培训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一级职业资格(不 少于三年)或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本职业丰富的实践经验,有教育培 训经验,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1.7.3 培训场地设备 配备标准教室、实验室、实训工场、计算机房,具备与产品的生产、加工、调 试、检验和维修相适应的仪表、仪器、设备、计算机应用软件和材料。 1.7.4 鉴定人员 鉴定人员须具备本职业该等级或以上等级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专门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五级: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以下同)。 四级: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三年以上,或中职相关专业毕业。 三级:获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本职业二年以上,或高职相关专业毕业。 二级:获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本职业二年以上。 一级:高职或大专毕业以上学历,获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本职业二年以 上。 1.8.3 鉴定方式 五级、四级、三级的鉴定,分为理论知识鉴定和操作技能鉴定两个部分。其中五 级的操作技能鉴定分为音频和视频两个方向,由考生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方向。理论知 识鉴定和操作技能鉴定两个部分均合格为该等级鉴定合格。理论鉴定采用综合性试 卷。操作技能鉴定采用维修操作、恢复产品功能和检测性能指标的实际操作,可结合 模拟仿真操作、口试。 二级、一级的鉴定,采用知识、技能一体化的模块式鉴定方式。规定模块均合 格,为该等级鉴定合格。 1.8.4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 2 : 20 ;操作技能考核 2 : 1 (电脑化模拟仿真操作时考评员人数 可适当减少)。 1.8.5 鉴定时间 五级、四级和三级理论知识考试时间均为90 分钟;技能考核五级、四级均为180 分钟,三级为240 分钟。二级和一级模块式鉴定时间均为240 分钟。 1.8.6 鉴定场地设备 操作技能鉴定的场地实施,应具备满足技能鉴定所要求的仪表、仪器、设备、材 料和环境。 二、基本要求 2.1 职业道德 2.1.1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维修是向家用电子产品用户提供服务的一种特殊行业,要求从事本职业的所有人 员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行为规范。

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国家职业标准

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国家职业标准 1. 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 1.2 职业定义 使用兆欧表、万用表等电工仪器仪表、工具,对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家用电器进行维护、修理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有一定的观察、判断和推理能力,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1.6 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中级培训时间不少于300标准学时;高级培训时间不少于150标准学时;技师培训时间不少于15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培训时间不少于15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中级、高级人员的教师应由具有本职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技师和高级技师的培训教师由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具有相应职业的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1.7.3 培训场地设备 标准教室及具备必要实验设备的实践场所和家电产品测试仪表及工具。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中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或见习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技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取得大学本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高级技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1.8.3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两项考试(考核)均采用百分制,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技师和高级技师鉴定还须通过综合评审。 1.8.4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按1:15,但每个考场不少于2个考评员;技能操作考核按1:3~5。 1.8.5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为 90~120 min;技能操作考核为 150~180 min。 1.8.6 鉴定场所设备

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家用电器和电器附件国际标准化)启动会在中国电器院科学城威凯盛大召开

2018年10月/Oct.2018 01专题报道 / 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家用电器和电器附件国际标准化)启动会在中国电器院科学城威凯盛大召开 文:熊素麟 苏淑华 审核:张序星 黄文秀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推荐,在广东省、广州市等标准化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支持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4月正式批准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家用电器和电器附件国际标准化)”的建设。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将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明确提出实施标准战略,要求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建设创新基地是落实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2018年10月10日,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 员会、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科学技 术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州市发 展与改革委员会、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黄 埔区/广州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的指导下, 由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 司、工业与日用电器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联合 主办的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家用电器和电 器附件国际标准化)(以下称“创新基地”)正 式启动。政府相关部门领导以及来自创新基地 理事会成员单位、高校、科研机构、家用电器 及电器附件行业企业约180位代表出席启动大 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调研员 刘昕宣读了“国家标准委关于同意筹建国家技 术标准创新基地(家用电器和电器附件国家标 准化)的复函”批复文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调研员刘昕宣读批复文件质量:创新驱动科技发展, 标准助推产业升级 在”中国制造2025”规划中,智能制造是未来制造业发展的重大趋势和核心内容,中国制造业由大变强,重质量、求创新是关键。标准化建设是产品质量的有力保障,充分发挥标 准化在创新驱动中的重要作用,建设创新基地是落实创新驱动 发展战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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