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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民事案件简介

热点民事案件简介
热点民事案件简介

00民事热点案件

01旅游纠纷案侵权还是违约

案情简介

17名游客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港澳15日游,随意让一名游客作为领队,即出发。在途中,发现一名游客患有黄疸性肝炎,其他游客备感恐惧,结果,患病的游客到香港后死亡。其中15名游客认为旅行社的行为影响了他们的正常旅游,向法院起诉,请求退回旅游的费用,赔偿精神损害。法院认为本案的性质是违约,判决旅行社共赔偿15名原告3万元。

02拖布头案朱某的行为应受民法调整

案情简介

朱某在街上卖冰淇淋,发现一根冰淇淋上面粘着一块拖布头,就将这块冰淇淋冻起来,要求生产冰淇淋的食品公司赔偿50万元,否则就曝光。食品公司与朱某和谈没成,即向公安机关举报朱某敲诈勒索。公安机关将朱某抓获,一审法院判决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朱某不服上诉。

03张姝隐私权案隐私权是权利人的独占人格权

案情简介

22岁的张姝未婚先孕,与男友到某医学院附属医院做人工流产。在男友去买病历时,医院的孙医生就对张姝进行妇科检查,并组织20多名实习医生进行观摩,介绍下身各部位的名称以及早孕的各种症状,有的实习生还在偷笑。张姝认为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了侵害,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医院的民事责任。

04捉奸拍照案值得同情的和应当保护的

案情简介

乐玲和郑安1993年结婚。婚后,郑安寻花问柳,下班不回家,与三陪女等人同居。乐玲对

其进行规劝,但遭其打骂。1999年10月,郑安向法院提出离婚,乐玲与两个哥哥回家取衣物,正巧发现郑安与一个女人睡在床上,乐玲的哥哥通知郑安的单位,打电话给“110”,对着郑安和那个女人拍照。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是那个女人向妇联反映,乐玲侵害了其肖像权和名誉权,要求追究其责任。

05子女抚养费案义务与能力

案情简介

1991年,童心的母亲曲南和其父童某离婚,法院判决童心由母亲曲南抚养,童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5元。1993年、1995年、1998年、2000年,曲南以童心的名义,多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最后增加到每月支付264元,并支付数千元的医疗费。由于童心陷进这种诉讼中,精神受到损害,甚至想以死来结束这种诉讼。童某再婚后,生活拮据,付不出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提出申诉。

06人狗同餐案人格尊严是最基本的权利

案情简介

陈志光夫妇到某餐厅吃饭,一对母女带着一只狗坐在陈志光夫妇的对面,点来了饭菜,让狗在饭桌上吃,小狗则吃得津津有味。陈志光夫妇认为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了损害,要求餐厅老板解决,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餐厅老板赔偿精神损害。

07第三者案件两个法律关系,两种处理办法

案情简介

程建刚系与郝毓蓝结婚。后郝毓蓝到加拿大读书。程建刚在国内经营私营公司,引诱打工的女青年李春洁同居,怀孕后打胎。李春洁的父母知道这个情况后,找到程建刚,双方达成协议,赔偿青春损失费15万元,今后断绝来往。程建刚支付了6万元。郝毓蓝发现后,逼迫程建刚一起向法院起诉李春洁,追索上述赔偿款,调解达成协议,退回6万元。郝毓蓝诉请与程建刚离婚,调解结案。

08入学通知书迟到案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

案例简介

章可是一名学生,1999年参加高考。在录取的时候,由于是学校扩招的名额,因此录取通知书迟到,1999年10月2日才到达章可所在的邮局。邮局及时将邮件送到章可所在的村,交给收发员,并且签字,收发员将该邮件放起来就算了事。2000年4月,这封信被发现,章可才知道自己被大学录取。经与大学联系,学校同意按照休学一年处理,但是要交一年的费用。为了补偿损失,章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将邮局、村委会和收发员列为被告,判决三方共同赔偿延误学习的损失4936元,就业一年的工资1.2万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1995年,邮局曾与该村委会签订“代收报刊协议”,并给付一年的费用,以后没有再签协议,也没有再给过费用。)

09悬赏的案件王嘉的行为应当鼓励

案例简介

马国方在路上行走,被一辆大货车撞伤,肇事者逃逸。后来马国方死亡,其女儿马真为了给父亲报仇,悬赏追拿肇事者,许诺将追回的所有赔偿款都给举报人。村民王嘉知道肇事者就在本村,为了得到悬赏的奖金,偷偷约马真说明线索,并要先拿出一些钱来。马真见王嘉形迹可疑,便通知公安机关,将王嘉抓获,关押十几天,后根据王嘉提供的线索,将肇事者捕获归案,法院将其判刑,王嘉亦回家了。

但是家乡的村民认为王嘉不仗义,王嘉感到无脸见人,去外地躲避,马家想把悬赏的奖金给他,他也不敢要。

01民事热点案件

11 最具创意的判决——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案

案情:1990年,山东省某市中学生齐某参加中专考试,被一学校录取为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齐某所在的中学既未将考试成绩通知齐,也未将录取通知书送给齐某本人,却送给了与齐某同一届的另一名学生陈某。陈某即以齐某的名义读完中专,被分配到金融单位工作,其在人事档案中也一直使用齐某的姓名。此事在多年后东窗事发。1999年1月29日,齐某以陈某和她的父亲以及原所在学校等数家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责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于2001年8月13日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指出:“陈××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起民事案件给司法机关提出了一个难题,即《民法通则》规定了姓名权的民法保护,但受教育权却没有规定。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然而它是不是一个民事权利,值得研究。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一般不能直接引用宪法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指出,在宪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如果民事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院可以直接引用宪法作出民事判决。

12 掌声背后的道理——“同居者”请求实现遗赠案

案情:蒋某与丈夫黄某于1963年结婚,婚后感情不合分居。1996年,黄某认识了张某,并与张某同居。2001年4月22日,黄某患肝癌去世。在办丧事时,张某当众拿出黄某生前的遗嘱,称她与黄某是朋友,黄某对其财产作出了明确的处理,其中一部分指定由蒋某继承,另一部分总值约6万元的遗产遗赠给她,此遗嘱经公证机关于4月20日公证。遗嘱生效后,蒋某控制了全部遗产。张某认为,蒋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按《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她有权获得黄某遗赠的财产。张某请求法庭判令蒋给付她的财产6万元。

受理案件的法院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某临终前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部分财产赠与原告,并经公证机关公证。该遗嘱虽是遗赠人黄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

但在实质赠与财产的内容上存在违法之处:按有关政策规定,该遗嘱处分了抚恤金、住房补助金、公积金等属于死者配偶的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蒋某的合法权益,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同时,公证机关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进行公证,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后又变更了遗赠人的真实意思,应根据有关规定撤销其违法部分的公证。且黄在认识原告之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而黄在此条件下立遗赠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违反法律的行为。蒋一直忠于夫妻感情,直到黄某病危仍悉心照顾,黄的行为侵犯了蒋的合法权益。故该院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获得遗赠财产6万元诉讼请求的决定。

据报道,该案件宣判后,1500余人的旁听席上响起了经久不息的掌声。

13 平等的生育权利——“死刑犯”及其妻请求人工授精案

案情:浙江省青年妇女郑某的新婚丈夫罗某供职于一家公司。2001年5月29日,因琐事与公司副经理王某发生争执,王某先打了罗某一耳光,并用榔头打了罗某一下,之后,罗某与王某进行厮打,将王经理打死。检察院将罗某起诉后,8月7日,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罗某死刑。一审判决宣判的第二天,罗某向高级法院提起上诉,而罗妻郑某则向法院提出了一个谁也想不到的请求:“让我借助人工授精怀上爱人的孩子!”一审法院当即以此做法无先例为由,拒绝了罗妻的请求。罗某杀人案已进入终审程序。高级法院尚未对郑某主张生育权的请求作出答复。

14 应当保护的权利——因强奸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案

案情:1998年8月15日,26岁的王某参加了深圳某单位英语俱乐部举办的英语口语对话活动,并结识了美籍华人李某。当天下午,李某带着王某来到他的住处,将王某强奸。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将李某抓获归案。李某后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随后,王某向审理刑事案件的中级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10万美元,被法院驳回,理由是起诉理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王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属于物质损失,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王某上诉后,高级法院指出,王某的这种诉讼请求“应循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另行起诉”。2000年11月10日,王某向某区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认为被告李某侵犯其贞操权,要求法院依据国际惯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判决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45万元人民币。受审法院认定:被告的犯罪行为其实质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其侵害的直接对象是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和贞操权,造成的直接后果是给原告造成终身精神痛苦和部分可得精神利益的丧失,并由此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对原告上述方面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又因被告的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时间持续长、原告又系处女、受损害的结果严重,因此判决被告赔偿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8万元。

15 评丑就是侵害名誉权——网上评丑案

案情:2000年10月17日,网蛙公司在其“三九网蛙音乐网”举行“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将臧某列为候选人之一,同时还有其他歌星共30人。评选活动同时在网易网站音乐频道进行互动链接。11月13日,评选结果在上述两家网站公布,臧某以16911票当选“十大丑星”之一,位列第三名。臧某认为,这两家公司未经自己同意,擅自使用自己照片,并加文字介绍,将自己列为候选人,并在文中出现“要嫁就嫁臧某,但怎么也没看出来广大适龄未婚女青年有什么重大举措”等调侃内容,并在评选期间遭到网民的随意攻击,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给自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影响了自己的声誉,构成侵权行为,故提出索赔经济损失65万元、律师费10万元、精神损失20万元及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网蛙公司与网易公司均认为,照片是在公开媒体上发表的,文中出现的文字内容也是事实,网民的评论与网蛙公司、网易公司无关,此次活动也没有对臧某的声誉与形像进行贬低,“丑星”是个广泛的称谓并非就是贬义,因此没有对臧某构成侵权。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在未告知臧某并经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列为“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的候选人,在“评丑”的前提下,又擅自加配了涉及人身的调侃性文字,并最终给臧某冠以国内歌坛十大丑星第三名的称谓,侵害了臧某的人格尊严;同时对臧某照片的使用,一定程度上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构成对臧某肖像权的侵害。法院判决,两家公司赔礼道歉;共同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16 网上的行为也要负责——网上发帖侮辱案

案情:原告张某是一名漂亮女孩,网名“红颜静”,主持管理了e龙网站社区站点里的一个文学版块。被告俞某以“大跃进”为网名,在e龙网站上网活动。去年11月某日,张、俞等网友在南京聚会交流,并打牌娱乐到深夜。回家之后,张某打开电脑,发现刚刚还在一起玩的俞某以“大跃进”的网名在公开版块上发出侮辱她的帖子,称“红颜静”是网上的“交际花”,以及一些不堪入目的言语,内容极为低下。张某当即回帖要求对方不要乱写,侮辱他人。在此后的几个月时间里,“大跃进”毫无收敛之心,在西祠胡同网站的“交叉线”等公开版块发表了大量的帖子,侮辱“红颜静”,声称“我和‘红颜静’有一腿”。同时“大跃进”还以另一网名“华容道”的名义发帖,对“红颜静”进行侮辱和诽谤。法庭查证被告的身份和行为属实,

经过合议认定,被告在明知对方网名和真实身份的前提下,在网站的公开版块发帖,对原告进行人格侮辱和诽谤,故侵权事实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在西祠网站上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17 政府更应当守信——某公安机关悬赏广告案

案情:某日,江苏省某县的一个镇发生了一起杀人案件,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逃之夭夭。该县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汤某率队到安徽省某村布控,并向该村村长李某通报了案情,说明:“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你们村出现,报案的给5000元,抓到人的给10000元。”李某后来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县公安局只给李发了1000元奖金,没有兑现给10000元的承诺。李某于2001年2月9日起诉,将该公安局告上法庭,请求公安局依法履行悬赏承诺。该公安局否认其实施悬赏行为,汤某则认为他的悬赏只是一种玩笑,公安局不同意按照他的说法给付奖金。因而,该公安局拒绝履行悬赏的承诺。

18 荒唐的“选贼”活动——班级选小偷案

案情:某学校某班级的一位同学丢了10元钱,有人怀疑是本班同学所为。在班长的建议下,由班主任组织,在班上进行了一场荒唐的选举,通过投票决定谁是偷钱的“贼”。经过“选举”,将“贼”选出来了,这就是被怀疑偷钱的那两位同学。这两位同学辩驳自己没有偷钱,副校长竟说:你们有什么证据证明你们没有拿同学的钱呢?

对于这个严重侵害学生名誉权的案件,经过该县教育局处理,对在事件中负有直接责任的班主任老师给予了行政记过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副校长给予了严重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校长也给予了警告处分,同时将此事的处理结果通报全县教育系统。

19 网站有权缩减免费邮箱的容量——新浪邮箱缩水案

案情:原告来某在新浪网站免费邮箱自愿明确接受网站服务条款后,与被告四通利方公司之间缔结了电子邮箱服务合同,免费使用新浪网站邮箱服务业务。后来,新浪网在网站上公开声明之后,变更了服务条款,将50M邮箱容量调整为5M。来某认为新浪网站的行为违背了网站服务条款的承诺,属于违约行为,起诉要求四通利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新浪网服务条款作为双方缔结的电子邮箱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四通利方公司作为新浪网北京站的运营管理者,已经事先通过新浪

网北京站服务条款,明确而清晰地告知原告获得了免费电子邮箱服务,在变更服务条款之前进行了声明,履行了服务条款中变更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义务,是正当合理地行使其依据合同享有的对合同内容加以变更的权利,缩减邮箱容量不属于违约行为。法院判定原告有关确认四通利方公司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为违约行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的支撑,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 还能造出什么“权”来?——伤嘴侵害“亲吻权”案

案情:2001年6月1日晚10时许,被告吴某驾驶的一辆奥拓汽车将陶女士撞伤。事发后吴某既没有对现场进行保护,也没有对她进行抢救。经群众报案,陶某被送至市人民医院抢救。医生诊断为:“车祸造成上嘴唇裂伤,全身软组织挫伤、门牙折,脑震荡。”当月14日,交警部门对事故认定为:吴某系酒后驾车,对事故负全责。陶某后经省法医学鉴定中心评定为十级伤残。车祸后,陶某经常出现短暂失忆,思维判断出错;两颗门牙折断既影响身体的完整性,又损害了撕咬食物的功能。由于嘴唇的原因,她再与丈夫亲吻时常常感到害怕、有排斥感,严重阻碍了她与丈夫的感情交流。她认为,作为妻子,不能与丈夫感受亲吻时醉人的甜蜜,作为人母,也不能像往常一样满足女儿的“索吻”。在律师的帮助下,陶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吴某赔偿其身体权、亲吻权、健康权、财产权等损失人民币3.9万元人民币。

02民事热点案件

21:身份权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护——影响巨大的“通化串子寻亲”案案情:20年前,赵盛强的妻子宫克、孙华东的妻子李爱野同时在通化市人民医院生孩子。20年后,赵盛强的儿子赵达在大学献血,经检验,其血型是AB型。赵达写信将自己的血型告诉父母,引起赵盛强和宫克的怀疑,因为赵盛强和宫克的血型都是B型,不可能生出AB型血型的孩子。为了弄清事实,3人又作了一次血型检验,结果仍是同样的结果。他们开始怀疑是在医院抱错了孩子。但是,医院的档案已经被一次洪水冲走,无法查找。他们费尽周折,终于查明当日在该医院出生了8个男孩。宫克找到了当日与自己生产时邻床的李爱野,发现其子孙超酷似赵盛强,于是与李说明来意,一起讨论了两个孩子的特征、性格、嗜好,迹象表明两家的孩子有抱错的可能。随后,赵家和孙家六口人作亲子鉴定,结果却是:孙超是赵盛强、宫克的亲生子,但赵达与赵盛强、宫克及孙华东、李爱野均无血缘关系。赵盛强、宫克夫妇竭力帮助赵达寻找亲生父母,孙华东夫妇也努力寻找自己的亲生儿子,均没有结果。他们分别向通化市东昌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医院赔偿300余万元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2002年12月18日法院作出判决,确定赔偿的数额为50多万元。

22:充满人文关怀的判决——“丈夫受伤妻子索赔”案案情:2001年4月27日,某环境卫生管理所汽车驾驶员徐某,在工作时间驾驶东风牌自卸车倒车时,将正在卡车后面帮助关车门的张某撞伤,医院诊断为左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经法医鉴定,结果为:因外伤致阴茎勃起功能障碍。张某的妻子王女士认为,自己作为张的合法妻子,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使自己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严重伤害,今后将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于是,夫妻二人共同以环境卫生管理所为被告起诉,丈夫请求赔偿其健康权受到的损害,妻子请求赔偿的是性权利受到的损害,总共请求赔偿各项损失152700元,其中包括性权利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审理认为,司机徐某在工作中倒车时疏于观察,将张某撞伤,环卫所应负全部责任。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正是由于徐某的侵害,使王某作为妻子的性权利受到了侵害,故于2002年9月2日判决,环卫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09207元,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23:不公平的公平——“学生踢球伤害索赔被驳回”案案情:原告无为和被告留波系同学,某日在校,利用午休时间与其他数名同学在学校操场上踢足球。原告作守门员,被告射门,足球经过原告的手挡之后,打在原告左眼,造成伤害。同仁医院诊断为,左外伤性视网膜脱离,经行左网膜复位术,网膜复位,黄斑区前膜增殖,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以留波和所在学校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人身赔偿损害。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认定,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中,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足球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而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留波的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失,不属侵权行为。此外,学校对原告的伤害发生没有过错。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4:土地相邻权也要依法保护——“白菜主张采光权”案案情:2001年春天,70岁的老人杨某在自己家的自留地里种了黄瓜、西红柿、大白菜等经济作物。可是,到了四、五月份,同村的曹某在紧挨着杨某的菜地东侧种上了杨树苗。这些小树苗长得很快,当年就长到了两三米高,使杨某地里的黄瓜、西红柿的生长受到了严重影响。2002年,杨某又种植了大白菜,而杨树苗已经长到了六七米高,成了杨树,而且很多树苗就种在两块地之间的田埂上,将白菜地的阳光遮住,使白菜无法正常采光,直到秋天收获季节,白菜还没裹紧菜心。杨某望着这些白菜声泪俱下,哀叹“这茬菜算完了!”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他向法院起诉。法庭通过多方调查后认为,曹某的树苗确实影响了杨某菜地的采光,影响了蔬菜的生长,减少了杨某的收入。法庭依照实际情况,判定曹某赔偿杨某经济损失500元。媒体评论说,一件因“白菜主张采光权”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就这样解决了。

25:典型的替代赔偿责任——“法官错案赔偿”案案情:1996年,某区法院的法官周某承办某县选矿厂诉该县建材公司经济纠纷案。在诉讼期间,根据选矿厂的财产保全申请,周某于9月6日裁定查封了被告公司价值23.01万元的财产。事后,上级法院审理认定,区人民法院的保全措施存在“查封时间过长、超标的查封和查封财产保管不善”等错误。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据此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由区法院赔偿受害人建材公司经济损失103675.3元。在高级法院的赔偿决定作出后不久,区法院监察室作出了“通知”,决定由主审法官周某个人承担这十多万元的国家赔偿责任。其理由是周某在审理选矿厂

诉建材公司经济纠纷一案中,由于个人的原因办错案件导致国家赔偿。据此责令其停职反省,停发工资,赔偿损失。法官周某想不通,到上级法院大喊冤枉。

26:隐私权理应受到保护——“厕所安装摄像头”案案情:2002年3月8日,贞华应聘到深圳市宝安区某表业厂做工,上班第二天如厕时,抬头惊见头上方有一架电视探头在来回转动,吓得他“赶紧停下”,于是买了一台照相机,在厕所里拍下了“探头”作为证据。其他工人证实,因工作需要多次进入装有闭路监视器的写字楼办公大厅,好几次透过玻璃窗看到厂方老板办公室里的两台闭路监视器正在放映男厕所内部的情形。本案另外两名原告也表示,曾在该办公室里看到过男厕所内的情形。3月22日,贞华等18人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在媒体上赔礼道歉,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每人5000元。表业厂则辩称,厂方为了规范管理,在2001年6月安装厂内闭路电视系统时,在男厕所安装了一个摄像头。但这个摄像头只与电源连接,没有与监视器连接,这样摄像头没有摄像功能,监视屏幕不可能显示男厕内部的画面;因厂方没有实施侵害原告名誉和隐私行为,原告名誉也没有受到任何损害,厂方请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27:没有违反安全保护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

——“夫妻毁容状告医院”案

案情:今年35岁的原告徐某与妻子结婚后感情不和,向妻子提出离婚,遭妻子的到拒绝。1995年10月3日,妻子娘家数人与徐发生抓扯,致徐某受伤,当晚被送进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次日上午11时许,徐妻带着一瓶浓硫酸来到徐的病房,并将浓硫酸倒向徐的面部,致徐面部、颈部严重烧伤。后经法医鉴定,徐的面、颈部被硫酸烧伤后,左耳已经萎缩,左面部疤痕达80%以上,颈部及右面部形成大片疤痕。法医鉴定结论为:徐所受伤害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四级。2002年3月,徐某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县人民医院有义务对病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给予特殊的保护,也应当预见到病员有遭受外来侵害的可能性。由于医院方面存在疏漏,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他的人身安全,导致其在住院期间遭到他人严重伤害,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索赔34万元人民币。医院方辩驳认为,徐的不幸遭遇值得同情,但医院方面的保卫工作主要针对的是外来闲杂人员,而病人的家属作为陪护完全有权利自由进出医院。至于出现的病人妻子残害病人的结果,理应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28:怎样理解法律的真实含义——“爷爷无权探望孙子”案案情:被告艾某夫妇的儿子与原告恋爱结婚,婚后生下一名男孩。1999年9月,孩子的父母协议离婚,孩子由母亲抚养,并改随母姓。艾某夫妇天天惦记孙子,于是经常到孩子妈妈的住处看望孙子,每次都带去许多零食、衣服和玩具。2001年,孩子的妈妈再婚后,找到艾某夫妇,请求他们今后未经她同意不要擅自探望。艾某夫妇想不通,不让看偏要看,于是原告一纸诉状把艾某夫妇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禁止爷爷奶奶对孙子的探望。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祖父母,如果原告没有异议,在适当的场合,有节制的探望自己的孙子是人之常情,但两人在孩子的直接监护人已经对他们的行为有异议的情况下坚持探望,侵犯了原告的监护权,违反了《婚姻法》只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权利的规定,因而判决被告今后未经孩子母亲的许可,不得擅自探望孙子。这样判决的结果就是,爷爷奶奶没有权利探望自己的孙子,现在“他们只得在幼儿园附近远远观望自己的孙子”。

29:司法改革的迷惘——“陷阱取证”案

案情:原告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经调查发现,被告北京高术天力科技公司、北京高术科技公司非法制售他们所开发的软件。为了获取盗版证据,北大方正以“证据陷阱”的方式,设法获得有关证据。从2002年6月起,他们派下属公司职员以普通用户的身份多次和被告员工联系,商谈购买照排机及安装方正软件事宜,并与被告签订了相关合同。此后,原告员工分两次支付货款并取得收据,被告员工也为其安装、调试了照排机,并在主机中安装盗版的方正软件,留下装有盗版软件的光盘及“加密狗”等。为了证明所取得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取证的合法性,原告将这一取证过程申请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法院认为,当事人不得采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搜集证据,“陷阱取证”这种方式决定了当事人必然采用欺骗、引诱等方式获得证据,这必然对另一方当事人在正常的经济流转中获得交易机会的权利造成损害,对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带来严重危害。因而,认定原告所举证据无效,其诉讼主张没有得到全部支持。

30:保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必要举措——“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案案情:2002年5月27日,浙江省浦江县检察院了解到浦江县良种场将本单位一处价值上百万的房产以60万元左右的低价拍卖给个人,立即开展调查,查明了事实:2000年5月,良种场(国有事业单位)经过批准,准备出让所属的浦阳镇小北门巷48号房地产。当年5月24日,

对该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格为572551.30元,6个月内有效;6月7日,对这一地块上两幢砖木结构房屋的评估价格为44640元,有效期为1年。2002年4月,良种场在房地产评估已过有效期又没有重新评估的情况下,以原房地产估价62万元为拍卖底价,委托拍卖。在拍卖前,竞买人恶意串通,使其他人退出竞买,结果洪某以底价62万元拍得这块房地产。2002年6月7日,县财政局委托正式评估,以2002年5月20日为基准日,评估价为110.54万元。浦江县检察院认为,良种场使用过期无效的资产评估报告擅自委托他人进行国有资产拍卖,拍卖有限公司在明知资产评估报告已经过期失效仍接受委托予以拍卖,竞买人恶意串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向浦江县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这一房地产买卖的民事行为无效。浦江县法院三次开庭审理这起民事公诉案件,判决支持检察院的诉讼请求。

03民事热点案件

31:法律支持消协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协公布电脑公司产品质量检测结果被诉侵权”案案情:2002年4月,中消协消费指导委员会委托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20

种品牌的国产台式电脑性能进行了一次全面比较检验。检验报告结果显示:柏安、超群、沐泽三个品牌的电脑在电磁兼容性检验中的辐射骚扰一项不合格。同年6月7日,中消协向上述品牌的生产厂家北京三家公司发出了征询意见函,促请三公司在2002年6月21日前对测试结果进行书面答复,并称若逾期未收到书面答复意见将视为认同检测结果,但生产该电脑的三家公司均置之不理。中消协遂在《中国消费者》刊出文章载明,包括柏安、超群、沐泽在内的9种品牌的电脑不符合B级标准。2002年8月,三公司认为中消协的评比试验不符合法定程序,其评测结果不公正、不合法,使其产品声誉受到巨大损害,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遂以中国消费者协会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中消协认为自己本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宗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试验,符合《消法》的规定,也符合国家消费者联盟组织的有关章程和国际惯例,因此不构成侵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终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2:政府部门无权支配公民个人的人格权

——“姚明肖像被可口可乐公司商业使用纠纷案”

案情:2003年5月12日,百事公司在上海对外宣布,已与姚明签下合约,姚明因此和贝克汉姆、布兰妮等一起成为百事公司包装的国际巨星。但与此同时,上海市场出现了印有巴特尔、姚明、郭仕强三人形象的可口可乐饮料的易拉罐产品。姚明认为,自己从未给予可口可乐公司任何直接或间接授权准许其使用他的肖像进行商业活动,据此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可口可乐公司侵害其肖像权,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1元人民币的责任。中国男篮的商务总代理中体经纪管理公司认为,2003年3月,他们与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签下3年合作协议,准许可口可乐公司相关产品享有“中国国家男子篮球队惟一专用碳酸饮料及运动饮料”称号及国家男篮整队肖像的使用权等,姚明等三个人可以代表中国男篮的团队形象,他们使用的是中国男篮全队的肖像权,而非针对姚明个人,因此不存在侵权。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认为,国家体育总局曾于1996年发出505号文件,明确指出:“国家级运动员的

肖像权等无形资产都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可口可乐公司在得到中体公司的明确授权下使用包括姚明在内的一组球员集体肖像,不存在对姚明个人的侵权。在审理中,可口可乐公司表示道歉,停止生产印有姚明肖像的产品,姚明接受道歉,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姚明撤回起诉。

33:侵害休息权的行为也是侵权行为

——“刘某受雇遭致过劳死索赔”案

案情:刘某系某镇村民,2000年6月被其襟兄王某与内弟佘某叫到四川巴中某肠衣厂工作。同年11月,刘某干完活后睡觉休息,次日早上6时,王某叫刘某等起床时,发现其已死亡,遂向巴中市公安局报案。经查,刘某全身无暴力损伤,无中毒征象,公安局认定刘某系病死。刘某之母彭某怀疑刘某是王、佘谋害,认为二人串通他人作了假验尸报告,于2001年1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死亡抚慰金、差旅费费等各项费用40余万元。王某辩称与刘是合伙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刘是病死不构成工伤,且其又无过错,不同意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被告处干活,是合伙关系的证据不足,认为应是雇佣关系。被告在雇佣工人劳动期间,让工人在工作条件差、劳动强度大的环境下劳动,且劳动时间太长,致使刘某因劳累过度而患病死亡,被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供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5万元。

34:性骚扰侵害的就是性自主权——获得司法支持的“性骚扰”案

案情:2003年7月2日,谢某向法院起诉称,5月15日到某调查事务所应聘工作,该所负责人金某同意录用并要求其次日上班。次日下午6时左右,金某在办公室对自己进行“性骚扰”,触摸其身体并强行亲吻。同月29日,谢某被金某辞退。其后,金某多次打电话骚扰,谢某在某都市报记者的帮助下,对金某的骚扰电话进行了录音。谢某认为,金某的“性骚扰”行为严重影响了自己的生活和工作,使自己的身心遭受严重伤害,为此请求法院判令金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谢某提供的证据包括:该报社提供的《关于谢某投诉及录音过程的说明》一份,证明谢某投诉和对电话内容进行录音以及金某利用电话“性骚扰”的事实等;《移动电话话费清单》一份,证明金某对谢某进行性骚扰的通话次数等;6月18日在该报社录制的录音带一盒,在这盒录音带里,金某承认自己骚扰对方的事实存在。金某的委托代理人当庭口头辩称:谢某的诉称事实纯属捏造、诬告之词,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谢某缺乏事

实依据的诉讼请求。经法庭当庭质证,法院认定该报社出具的证明和《移动电话话费清单》的证明力。对录音带的证明力问题,法院经过调查核实也予以确认。法院以金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谢某的人格尊严,使谢某的身心遭受极大伤害为由,判决金某向谢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5:制裁家庭暴力应当充分发挥侵权行为法的职能

——“司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案

案情:原告吕某是残疾人,10年前由陕西省延安市来到石家庄,同年与田某结婚(田某系离异再婚),婚后生下一患有先天性残疾的女孩。田某及其父母经常对吕某母女俩打骂,多年的暴力摧残使吕某遍体鳞伤。吕某忍受不了暴力和恐惧的折磨,于2001年9月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田某离婚,并要求对因家庭暴力而受到的人身伤害给予赔偿。法院一审判决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但由于证据不足,未认定吕某关于家庭暴力赔偿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吕某到妇联讲述了自己的遭遇,请求帮助。妇联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在安排好母女俩生活的同时,指定专业律师为吕某提供法律援助。在区妇联和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吕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妇联和律师又多方奔走,积极帮助吕某取证,为法官公正判决提供了有力依据。2003年9月,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田某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原告人身损害,赔偿了吕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

36:荣誉权附属的财产权也是财产所有权

——“获奖轿车所有权争议”案

案情:工程师陈某于2000年10月30日与某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负责公司的工程项目。同年底,公司为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决定在公司内部开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争创评比活动,规定公司级先进员工中的研发人员、营销人员、工程人员三个系列的第一名均可获得小轿车一辆。2001年2月5日,陈某被授予“最佳员工”称号,获得奖品一辆富康轿车。陈某对该车出资申领了机动车牌照,支付了养路费、保险费等计2万多元,车子虽登记在公司名下,但该车一直由陈某占有、使用。2002年5月,陈某向公司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但在富康轿车的归属问题上双方发生争执。2002年7月,公司正式下文作出了对奖励轿车的“补充规定”,明确将奖励轿车作为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期为6年,6年内只奖励使用权;受奖者在6年内离职的,应按车价的剩余价值购买所有权或者

按自动放弃使用权处理。同年8月13日,公司依该规定要求陈某要么购买该轿车,要么将轿车归还公司。但陈某认为这辆车应该归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按照公司的“补充规定”办理,同时向公司申请将该车免费过户到自己名下。由于双方争执不下,陈将该公司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权,被告依法为自己办理获奖轿车的过户手续。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作为被告公司员工积极参与竞奖,其获奖过程符合被告竞奖评比规则及获奖条件,故其所获轿车应受法律保护。依据本案现有证据查明的事实,以及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判决争执的轿车所有权由原告享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将该车过户给原告陈某。

37:网络虚拟财产也是物权的标的——“…生化武器?虚拟财产争议”案案情:游戏玩家李某,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花费了几千个小时的精力和上万元的现金,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里积累和购买了各种虚拟“生化武器”几十种,这些装备使他一度在虚拟世界里所向披靡,但今年2月的一天,当他再次进入游戏时,却发现自己库里的所有武器装备都不翼而飞了,其中包括自己最心爱的3个头盔、1个战甲和2个毒药等物品。后经查证,今年2月17号12时55分左右,这些装备被一个叫SHUILIU0011的玩家盗走了,李某找游戏运营商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交涉,但该公司却拒绝将盗号者SHUILIU0011的真实资料交给李某,于是李某以游戏运营商侵犯了他的私人财产为由把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李某认为这些武器是财产,因为它是自己用人民币购买的。该公司负责人认为这些武器装备就是一堆数据,不是财产。受诉法院对本案尚未审结,将在近期内做出判决。

38:业主有权维护自己的权利

——“商品房开发商未按约定建设花园索赔”案案情:2001年初,被告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金信小区即将发售,向客户发送售楼书,在该售楼书中以图形的形式明确表明,位于金信小区西侧建设一块花园绿地。原告蔡先生喜欢这块花园绿地,认为建成后的小区环境将会不错,决定购买。同年4月20日,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蔡先生购买被告开发的金信花园01幢某室房屋一套,总房款为26.6万余元。在合同附件的总平面图中明确标出了绿地的位置,并约定绿化、园艺在2001年10月30日交付。合同签订后,蔡先生按约付清了购房款,随后入住,但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该块花园绿地。蔡先生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向法院起诉索赔。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判决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原告蔡先生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9万

余元。

39: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具有平等的支配权

——“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支配夫妻共同财产”案案情:原告苟某与被告李某结婚20余年,所生子女已成年。二人自1992年起外出经营,积蓄由李某掌管。2002年8月后,李某独自去成都进行经营活动,不再顾及苟某的生活。苟某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无着,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使用李某实际掌管的夫妻共同存款10万元中的一半。法院查实李某名下存款1.5万元,认为原、被告对此款均享有平等的权利,现原告没有生活来源,被告独占存款的行为剥夺了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行使支配、处分的权利,遂判决被告将存款1.5万元在判决生效后一日内分给原告8000元,由原告自主支配。

40: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保护——“新东方学校被诉侵权”案案情: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简称ETS)和研究生入学管理委员会(GraduateManagement Admission Council,简称GMAC),与北京私立新东方学校发生著作权及商标权权属纠纷。设立于美国新泽西州的ETS,主持开发了美国大学、研究生院入学考试及以英语作为外语的考试(“Test ofEnglish as a Foreign Language”,简称TOEFL 考试)和美国大学、研究生院录取标准的“研究生录取考试”(“Graduate Record Examinations”,简称“GRE”考试),并将TOEFL和GRE考试试题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同时,ETS还以“TOEFL”(文字)、“GRE”(文字)作为商标在中国核准注册。位于美国弗吉尼亚州的GMAC,开发创作了“研究生入学考试”(“Graduate Management Admission Test”,简称“GMAT”考试),将开发的试题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以“GMAT”(文字)作为商标在中国核准注册。1977年1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新东方学校擅自复制ETS、GMAC考试试题的行为曾进行稽查,并暂扣了《TOEFL全真题精选》、《GRE全真考试题》等书籍资料。此后,新东方学校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保证书,承认其复制发行TOEFL、GRE、GMAT试题的行为侵犯了ETS、GMAC的著作权。但之后,新东方学校仍继续复制销售这些试题的书籍资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ETS、GMAC的考试试题在美国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属于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新东方学校在未经许可下,擅自复制这些试题,并将试题以出版物的形式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公开销售,侵害了ETS、GMAC的著作权。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和研究生入学管理委员会(GMAC)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新东方学校立即停止侵犯

ETS、GMAC的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将所有的侵权资料和印制侵权资料的软片交法院销毁,在《法制日报》上向ETS和GMAC公开赔礼道歉,赔偿ETS经济损失人民币89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95.3万元,赔偿GMAC经济损失人民币41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6.3万元。

04民事热点案件

41.万年后偿债务当属笔误依法律释合同难案不难听说过一万八千年之后才到债务清偿期,债务人才要还债的借贷关系吗?你别说,还真有其事!

2003年8月,家住东安县某镇的黄某因急需筹集学费,找到邻村的蒋某借到6000元钱,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到了2004年8月,蒋某要求黄某归还借款。蒋某在出示借据时却发现,还款日期当时竟写成了20004年8月,形成了要等18000年之后才到债务清偿期的债务。黄某见此,竟然也以没到还款期限和没钱还款为由拒绝还款。蒋某无奈,只好将黄某告到法院。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合同进行解释,确认合同文本签署的“20004年”清偿期是当事人的一时笔误,还款期限要等上一万八千年显然不合情理,不是客观事实,遂判决黄某必须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全部归还蒋某的借款。

42.为逃债自残食指,举证难仍须清偿

为了拒还借款,竟然想出“奇招”――故意自残手指,毁坏指纹。这也真是奇案一宗。

杨女士在1995年向信用社借款,到期后,她准备赖帐――自残食指。原来,当时借款手续不规范,她在与信用社借款的时候,由他人代签借款合同,自己在合同上加盖指印确认。她认为有机可乘,可以赖帐,逃脱债务,因此,在诉讼期间,她竟故意烫伤手指,毁坏食指的指纹,借以否认签订过借款合同。对此,法院认为,被告在诉讼期间故意烫伤手指毁坏指纹,致使无法对指纹作鉴定的责任在于被告自身,举证责任应转移由被告承担,然而杨女士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其是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指纹受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判决被告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43.“贞操锁”难锁法律,受害人因“害”离婚直到21世纪的今天,竟然还有“贞操锁”兽行的存在!这就是“贞操锁离婚案”告诉我们的真实事实!

2003年9月初,吴某的丈夫于某与一妇女通奸,被该妇女丈夫发现,于某为摆脱纠缠,竟然多次强行要求吴某与该妇女的丈夫发生性关系,并对吴某多次进行殴打及虐待。(兽行!)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于2012年8月31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 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欢迎大家阅读。 一、管辖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 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 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 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 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一场由概念引发的争论 ——读张卫平《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 覃龙丽 2013 法硕法学 民事诉讼模式,作为民事诉讼理论的基石问题,也是本学期民事诉讼课第一专题,笔者在有限时间拜读若干学者论文后,在前人学术基础上主要依据张卫平教授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为展开对民事诉讼模式这一论题发表以下个人浅见,多有不尽之处望导师见谅。 一、民事诉讼基本模式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在笔者大学时教材所谓的通说中指出,民事诉讼模式主要分为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当事人主义模式和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职权主义模式两种。张卫平教授提出民事诉讼模式体制论,认为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是对特定或某一类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解释,民事诉讼体制是指一国民事诉讼运行的一整套规范化制度化的系统,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揭示了某一特定的民事诉讼体制,运用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对民事诉讼体制加以划分,则可以把各国民事诉讼体制予以分类。①从而主张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体制和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体制同属一个基本模式:当事人主义。 笔者同意不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均有符合当事人主义的相关特征,事实上,任何一个法系或国家的民事 ①张卫平:《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现代法学》1996.6

诉讼中都不可能仅由法院控制,法院不可能凭空决定当事人双方的诉讼主张及证据收集等,从民事诉讼的启动到最终法院的审判都必须由当事人或多或少的参与以促进程序的进行。而张卫平教授首先从推翻概念起而提出建立起的一整套的民事诉讼模式体制论,其实难免有些偷换概念的意思。 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 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最大的分歧在于当事人及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具体包括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及法院法官裁判所以来的证据来源两方面。其实,从逻辑学的角度上说,一个事物的定义概念的逻辑结构分为“内涵”与“外延”两部分,内涵是指一个概念所概括的思维对象本质特有的属性的总和,外延是指一个概念所概括的思维对象的数量或范围。定义概念是认识主体使用判断或命题的语言逻辑形式,确定一个认识对象或事物在有关事物的综合分类系统中的位置和界限,使这个认识对象或事物从有关事物的综合分类系统中彰显出来的认识行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作为民事诉讼模式的两种基本模式,本身在概念上就具有重合的部分。并且,“主导”只是强调了不同诉讼模式主义中起主要作用的角色,并没有排斥另一方在诉讼过程中的参与及所起到的作用。正如笔者之前提到的,实践操作中的民事诉讼过程不能也不可能仅由当事人或法院一方来控制,即使在当事人主义下的英美法系国家,法院也并不仅仅是诉讼中的一把天平,完全任由当事人双方对抗摆放砝码得出结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概念的区分并不是要割裂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关系及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 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 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 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 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 (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 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 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 5、大多数裁定 6、小额诉讼程序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集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辖 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1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7、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8、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9、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程序(附流程图-)

一、如果是作为原告 第一步是立案,确定好管辖的法院,准备好立案的材料。 1、材料如下: 1)、起诉书,具体内容参考网上的模板,原被告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什么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大致描述一下事实和理由,这里要注意2点,一是管辖 的法院有争议的,可以先不填写,确定法院能受理后再填写,二是日期可以先空着,理由同上。 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原告是企业的话,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 3)、被告如果是企业的话,有的法院要求提供一张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是否存在,不同法院的规定不同,有的法院要求提供的是加盖工商局印章的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有的法院同意使用网上查询的书面信息,可以上当地的工商局红盾网查询,去法院立案之前可以事先询问一下 4)、证据的复印件,如果证据较多,可以单独列一份证据目录 5)、如果聘请了律师,还须提交一份民事委托书 注意事项:1)、如果是离婚案件,还要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2)、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的份数是被告人数+1,可以自己单独打印一份留用。

3)、证据原件由当事人保管,律师只保留复印件,证据最好复印2份,一份交法院,一份自已留用。 4)、立案时,可以当事人本人去,或者委托律师去,本人去,民事委托书可以先不提交,等开庭时提交 5)、每个法院立案时间不一样,尤其是下午时间差别很大,周五下午一般不立案,年底要审结一些案件,一般也不立案了,所以一定要注意立案的时间。2、法院如果审核通过,可以受理,就会给当事人开诉讼费的发票,去收费处交费,如果不涉及财产,诉讼费不会很贵,涉及了财产,按相关规定计算,诉讼费的计算可以上网参考专门的诉讼费计算器,法院的收取方法也不同,有的是全额收取,有的是收取一半,这个也要事先问清楚,因为只有顺利交费,才能继续办理受理的手续。 3、交费完毕,法院会让你填写立案的受理通知书,一张是原被告的信息,一张是证据,一张是受理告知书,一张是诉讼材料,告知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完成上面的3步,立案阶段就结束了。 第二步,法院将案件分配到不同法官的手上,法官会告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间会另行通知,在这个阶段,是双方提交证据和书面答辩的阶段,这时可以委托律师前去查阅对方提交的证据和答辩状,为开庭做准备。 第三步,法官通知开庭的时间,双方出庭,进入实体审理的阶段 1,法官核实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双方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有第三人的,核实第三人的情况。开庭的时候原被告席位只能坐2人,其他人坐旁听席,离 法官近的人为主要的发言人。法官宣读法庭纪律,告知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法官和书记员的基本情况,询问双方是否要申请回避。 2,开始法庭调查阶段,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有的法庭简化了这个阶段,如果和立案时提交的起诉书一致,则不用当庭宣读,然后法官询问诉讼请求,就起诉书中提及的问题询问原告,接着被告进行答辩,法官询问被告,这个阶段时间不会太长。 3、进入举证质证阶段,如果证据提交的太多,法官会要求休庭一会,让书记员先行输入证据信息。输入完毕程序继续进行,先提交原告的证据,交给被告一一质证,被告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可以要求原告提交原件,被告质证完毕,交由原告对被告提交的材料质证。

孙汉琦教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提纲)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提纲) 一、民事诉讼的意义 *与民事相关的诉讼(Zivilprozess, civil procedure) 1. 民事案件(Zivilsache, civil case) (1)平等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2)有关生活关系的纠纷 (3)法律方面的纠纷 2. 诉讼(Prozess, Procedure) (1)作为程序的诉讼(Verfahren:诉讼的事实层面) 提起诉讼---------------|------------->终局判决 | 需要程序安定——禁止任意诉讼(私法自治的后退) (2)诉讼的法律层面(把握程序的法律含义:对现象的法律评价以及分析)1)诉讼法律关系说(Oskar Bülow提出) 2)诉讼法律状态说(James Goldschmidt提出) 二、民事诉讼制度的理念与诚实信用原则 1. 民事诉讼的理念 (1)公平 (2)适正(正确;没有误判) (3)迅速 (4)经济 2. 诚实信用原则(Grundsatz von Treu und Glauben) (1)含义 (2)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适用 1)法院、当事人以及相关人之间的适用 2)当事人相互间的适用 (3)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后果 三、诉的提起

1000万元 例)甲------------> 乙(1000万的抵消抗辩) ②部分请求与重复起诉 ③对同一债权的确认请求与履行请求 3)前诉系属中提起后诉 * 不管前后诉的法院是否相同 * 到后诉辩论终结时为止,前诉被驳回或者撤诉的情况下不会发生重复起诉的问题(3)效果 * 是消极的诉讼要件,也是职权调查事项,有瑕疵时,因不合法被驳回 六、处分权主义(Dispositionsmaxime) 1. 含义 ┏程序的开始(wenn)━┓ ┠审判的对象、范围的确定(soweit)┣─交给当事人确定(第203条) ┗程序的终结(solange)━┛ 2. 程序的开始 * 不告不理(Wo keinKl?ger, istkein Richter) 3. 审判的对象以及裁判范围的确定 (1)审判的对象 例)基于侵权行为而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案件中,能否以债务不履行为由进行裁判? ┏旧理论——不可 * ┃ ┗新理论——可以 (2)审判的范围 * 不能突破原告请求的上限进行裁判 ┏积极损害━┓ *交通事故╋消极损害┣根据3分说,受限于各个名目的上限,(适用 ┗精神损害赔偿━┛处分权主义)--不能突破任何一个名目的请求上限 <部分请求与处分权主义(诉讼标的的范围:审判对象的范围)>

新民事诉讼法全文(修改处清晰标注).

本法条阅读说明:带有“”颜色字体的内容为2012年8月31日新修改的部分(不包括删除部分),带有“”颜色字体的为每一章的题头,标有“”颜色的文字为条文数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程序(附流程图)(参考模板)

一、如果是作为原告 第一步是立案,确定好管辖的法院,准备好立案的材料。 1、材料如下: 1)、起诉书,具体内容参考网上的模板,原被告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什么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大致描述一下事实和理由,这里要注意2点,一是管辖 的法院有争议的,可以先不填写,确定法院能受理后再填写,二是日期可以先空着,理由同上。 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原告是企业的话,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 3)、被告如果是企业的话,有的法院要求提供一张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是否存在,不同法院的规定不同,有的法院要求提供的是加盖工商局印章的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有的法院同意使用网上查询的书面信息,可以上当地的工商局红盾网查询,去法院立案之前可以事先询问一下 4)、证据的复印件,如果证据较多,可以单独列一份证据目录 5)、如果聘请了律师,还须提交一份民事委托书 注意事项:1)、如果是离婚案件,还要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2)、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的份数是被告人数+1,可以自己单独打印一份留用。3)、证据原件由当事人保管,律师只保留复印件,证据最好复印2份,一份交法院,一份自已留用。 4)、立案时,可以当事人本人去,或者委托律师去,本人去,民事委托书可以先不提交,等开庭时提交 5)、每个法院立案时间不一样,尤其是下午时间差别很大,周五下午一般不立案,年底要审结一些案件,一般也不立案了,所以一定要注意立案的时间。2、法院如果审核通过,可以受理,就会给当事人开诉讼费的发票,去收费处交费,如果不涉及财产,诉讼费不会很贵,涉及了财产,按相关规定计算,诉讼费的计算可以上网参考专门的诉讼费计算器,法院的收取方法也不同,有的是全额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民事诉讼流程是什么, 民事纠纷起诉流程介绍

现实生活中好多人因为某些纠纷想通过法律的途径去解决问题,可是面对法律程序却是一脸的茫然,不知从可下手,下面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什么是民事诉讼流程,遭遇民事纠纷时,又该如何走起诉流程。 如果你作为原告,可以肯定的就是你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书,并且根据所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值得一提的就是,如果书写起诉书的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被告。 起诉后,并不是法院马上就通知你受理了。你要等几天,因为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或则口头起诉,要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天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天内裁定不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如果你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案件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你知道了人民法院受理了你的案件后,你依然要等很长时间。因为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天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同时,被告在收到起诉书之日起15天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天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给你。

来来回回,你看最长时间就接近一个月了。 这时,你还得等,因为人民法院要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当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在3天内告知双方当事人。 最后,你就等待人民法院通知你开庭时间了。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时间后,应当在开庭3天前通知提起的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所以,你无需担心收不到法院通知你开庭的时间。 值得一提的是,申请民事诉讼前,需要了解一下民事责任年龄是多少。 民事责任年龄主要有两个时间点,一个是十岁,一个是十八岁,十岁以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即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十至十八岁限制行为能力,有一定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还有就是十八岁以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也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需完全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民事诉讼流程的相关介绍,专业人做专业事,当您受民事诉讼困扰时,建议还是找专业律师办理。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是湖北省一家大型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中铁十一局大厦,本所秉持“良心服务,朋盈天下”的理念,致力于将本所打造成一家诉讼与非诉领域优势结合的新型律师事务所。通过专业化服务在为客户创造价值的同时实现自身价值与社会价值。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合意的理论基础

论文关键词:合意程序主体性原则新程序正义论文摘要: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看,合意已跨过私法的界限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笔者以为,合意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兴起直接导源于当事人主体性原则和新程序正义理论的推动作用,文章重点分析了两种理论中所蕴含诉讼合意的契机。一、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合意合意通常是私法上的范畴,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就某一事项做出一致的意思表示;其中必然包括两个要素:意思表示一致和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然而随着公法和私法相互交融渗透,合意已跨过私法的界域,成为民事诉讼法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编辑。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民事诉讼上的合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管辖合意;(2)诉讼上的和解;(3)证据合意:自认合意、鉴定合意、证据方法合意或证据限制合意,确定各种证据方法和证明力的合意等;(4)放弃型的诉讼合意,具体有当事人不起诉合意、不上诉合意、撤回起诉合意、撤回上诉合意、停止诉讼程序的合意等;(5)执行程序中的诉讼合意,包括担保方法合意、担保物变换合意、关于执行方法的合意、执行和解、不为强制执行的合意等,其中尤以执行和解为普遍。川此外,有的国家,如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越级上诉的合意,甚至在美国民事诉讼法案件中可以用“合意判决”的方式加以解决。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合意的条文主要有:管辖协议(《民事诉讼法》第25条)、调解协议(((民事诉讼法》第85,88.89,90条)、执行和解(《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破产和解(《民事诉讼法》第220,202条)等。近几年,关于民事诉讼合意的立法实践方兴未艾,例如2002年4月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8条第1款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又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在立法上对当事人合意领域逐渐扩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调解的改革再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其中颇有代表的观点是以普遍存在于西方各国的诉讼和解取代法院调解。究其原因,“诉讼上和解立足于当事人说明以合意解决争讼,而法院调解则是以法院为基点解释争讼。…以合意解决争讼的本质是当事人再诉讼中达成和解而不是法院的调解活动。既然和解才是事务的本质,那么我国以法院的调解活动的合理性不能不成为问题。”还有学者建议重视我国调解制度在法律创制过程中所发挥的反思性作用,即通过调解的当事人提出解决办法和寻求双方的合意点,促进对法律制度的反思,寻求发展法律规范的契机。在我们看来,合意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凸显,直接导源于程序主体性原则和新程序正义理论的勃兴。二、程序主体性原则台湾学者邱联恭认为:“宪法在承认国民主体之同时,亦保障国民有自由权。依据此等基本权之保障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应肯定国民之法主体性,并应对于当事人及程序之利害关系人赋予主体权(程序主体地位)。此即所谓程序主体性原则,乃立法者从事立法活动、法官运用现行法及程序关系人(含诉讼当事人)为程序上行为时,均应遵守之指导原理。在适用此项原理之程上,其程序之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应沦为法院审理活动所支配之客体。江伟教授认为:“以法的主体性原则的理论来考察宪法法理于诉讼法的关系,我们不难看出,欲使宪法规定的基本权获得保障,就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肯定国民的法主体性,并应对当事人及程序关系人赋予程序主体性,即程序主体地位。这就是所谓的‘程序主体性原则’这一原则,是立法者从事立法活动,法官适用现行法以及程序关系人(包括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时,均须遵循的指针。按照这一原理,程序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不仅不应沦为法官审理活动的客体,相反,应赋予对程序的进行有利害关系的人以相当的程序保障。;ici左卫民教授在《谁为主体,如何正义一一对司法主体理念的论证》一文中,从历史、政治和社会不同视角论述了当事人主体性,即“司法之主体性理念”确立的必然性。按照他的观点:‘司法之主体性理念’是指在司法制度的构建与运作中,尊重公民和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其权利和自由,

解析民事诉讼程序概述中

民事诉讼程序概述中 三、管辖权 美国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jurisdiction)概念类似于我们一般所说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主要是确定联邦法院对某一案件是否享有受理和审理的审判权问题。RCP未规定管辖权问题,管辖权问题主要规定于美国法典第28编(U.S.C. TITLE 28)“司法和司法程序”(Judiciary and JudiciaryProcedure)。 1.事项管辖权(subjectmatter jurisdiction) 联邦宪法第3条授予联邦法院两类案件的事项管辖权: (1)联邦问题案件(federal-question cases)。自1875年起制定法(现为28U.S.C. § 1331)就授予联邦地区法院对“产生于美国联邦宪法、法律和条约”的民事诉讼(civil action)享有司法管辖权。对于该规定的理解,作出宪法性解释里程碑式的案例是1824年的Osbornv. Bank of the United States,但Louisville & Nashville R……R. v. Mottley(1908)[31]立了只有在原告的诉因源于联邦宪法和法律,该诉讼才是产生于美国宪法和法律的诉讼,这一解释为大家普遍接受。应注意的是,制定法至少要求联邦问题必须构成原告起诉状的一部分;间接的联邦问题,诸如仅根据一个公司是依照联邦法律成立的事实,并不能构成联邦问题案件的基础;当州法律基于州之目的而被并入联邦法律或联邦制定法被并入州法时,法院有时会拒绝行使其管辖权。 (2)异籍案件(diversity cases)。联邦法院对不同州籍当事人之间诉讼,即美国(包括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或其公民相互之间的诉讼享有司法管辖权。自1789年开始,联邦法院就被授权管辖异籍案件。现 28U.S.C. § 1332规定,联邦地区法院有权管辖争议标的在75,000美元上的异籍案件。通常异籍必须是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

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 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7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7 民事诉讼法经过多次修改,它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下面由YJBYS小编来为大家讲讲。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民事诉讼程序(附流程图 )

一、如果就是作为原告 第一步就是立案,确定好管辖得法院,准备好立案得材料。 1、材料如下: 1)、起诉书,具体内容参考网上得模板,原被告得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什么得,具体得诉讼请求,大致描述一下事实与理由,这里要注意2点,一就是管 辖得法院有争议得,可以先不填写,确定法院能受理后再填写,二就是日期可以先空着,理由同上。 2)、原告得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原告就是企业得话,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得复印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 3)、被告如果就是企业得话,有得法院要求提供一张被告得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就是否存在,不同法院得规定不同,有得法院要求提供得就是加盖工商局印章得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有得法院同意使用网上查询得书面信息,可以上当地得工商局红盾网查询,去法院立案之前可以事先询问一下 4)、证据得复印件,如果证据较多,可以单独列一份证据目录 5)、如果聘请了律师,还须提交一份民事委托书 注意事项:1)、如果就是离婚案件,还要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2)、向法院提交得起诉书得份数就是被告人数+1,可以自己单独打印一份留用。

3)、证据原件由当事人保管,律师只保留复印件,证据最好复印2份,一份交法院,一份自已留用。 4)、立案时,可以当事人本人去,或者委托律师去,本人去,民事委托书可以先不提交,等开庭时提交 5)、每个法院立案时间不一样,尤其就是下午时间差别很大,周五下午一般不立案,年底要审结一些案件,一般也不立案了,所以一定要注意立案得时间。2、法院如果审核通过,可以受理,就会给当事人开诉讼费得发票,去收费处交费,如果不涉及财产,诉讼费不会很贵,涉及了财产,按相关规定计算,诉讼费得计算可以上网参考专门得诉讼费计算器,法院得收取方法也不同,有得就是全额收取,有得就是收取一半,这个也要事先问清楚,因为只有顺利交费,才能继续办理受理得手续。 3、交费完毕,法院会让您填写立案得受理通知书,一张就是原被告得信息,一张就是证据,一张就是受理告知书,一张就是诉讼材料,告知原被告双方得权利义务。完成上面得3步,立案阶段就结束了。 第二步,法院将案件分配到不同法官得手上,法官会告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间会另行通知,在这个阶段,就是双方提交证据与书面答辩得阶段,这时可以委托律师前去查阅对方提交得证据与答辩状,为开庭做准备。 第三步,法官通知开庭得时间,双方出庭,进入实体审理得阶段 1,法官核实原被告得身份信息,双方诉讼代理人得基本情况。如果有第三人得,核实第三人得情况。开庭得时候原被告席位只能坐2人,其她人坐旁听席,离 法官近得人为主要得发言人。法官宣读法庭纪律,告知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法官与书记员得基本情况,询问双方就是否要申请回避。 2,开始法庭调查阶段,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有得法庭简化了这个阶段,如果与立案时提交得起诉书一致,则不用当庭宣读,然后法官询问诉讼请求,就起诉书中提及得问题询问原告,接着被告进行答辩,法官询问被告,这个阶段时间不会太长。 3、进入举证质证阶段,如果证据提交得太多,法官会要求休庭一会,让书记员先行输入证据信息。输入完毕程序继续进行,先提交原告得证据,交给被告一一质证,被告就证据得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可以要求原告提交原件,被告质证完毕,交由原告对被告提交得材料质证。

智慧树知到 《民事诉讼法》2019章节测试答案

智慧树知到《民事诉讼法》2019章节测试答案 第1章单元测试 1、诉讼法理论,和解属于哪种纠纷解决机制? 答案:自力救济 2、下列案件中,属于民事纠纷的有:() 答案:某甲因房屋租赁与房主产生纠纷、某丁生产的专利产品被人仿造,某丁与伪造者之间的发生的纠纷 4、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有“重程序,轻实体”的传统。 答案:错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不仅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中国人,还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答案:对 第2章单元测试 1、人民法院始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 答案:错 2、民事诉讼主体的外延比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外延小。 答案:对 3、证人既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又是民事诉讼主体。 答案:错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 答案: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客体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为() 答案:民事诉讼法律行为、民事诉讼法律事件

第3章单元测试 1、王某将房子租给刘某居住,月租金1500元。现在王某因刘某拖欠了六个月的房租未缴,而诉诸法院,要求刘某给付9000元房租。现问,此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 答案:王某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王某与刘某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关系 2、女方起诉前夫,请求法院将二人之女判归前夫抚养的诉,属于哪一种类型的诉? 答案:形成之诉 3、李某起诉张某请求返还借款以及迁出所占房屋。这是诉的合并中的哪一种? 答案:诉的客体的合并 4、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案: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基于同一原因事实、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5、诉权是国民对国家享有的公法上的权利。 答案:对 第4章单元测试 2、法庭辩论是辩论原则的集中体现,但不是唯一体现。 答案:对 3、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信原则,体现了诉讼价值观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 答案:对 4、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变更、放弃其诉讼请求,是下列哪一原则的体现? 答案:处分原则 5、张三和李四是一起民事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在法庭上,法官总是质问被告,原告要表达的内容全部都让法官代劳了。这不符合() 答案: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第5章单元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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