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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Arnstein的阶梯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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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Arnstein的阶梯理论

关于Arnstein的阶梯理论

Arnstein将公众参与分成了三个阶段,8个阶梯。

——对Arnstain阶梯理论的中文解释:

1969年,Sherry Arnstein在美国规划师协会杂志上发表了著名的论文《市民参与的阶梯》,文章的最大贡献在于发现了一种具有8种层次的公众参与类型模式,按公众参与的程度,分别为:操纵,引导,告知,咨询,劝解,合作,授权,公众控制。

操纵,是政府按自己的目的和意思组织并操纵公众参与的过程。

引导,就是政府以公众参与的形式达到让公众支持自己的目的。

操纵、引导其实是彻底的假参与。

告知,是政府把信息通知参与者,使参与者了解情况。

咨询,是政府提供信息,公开听取参与者的意见。

这两种参与类型最大的问题在于信息从政府官员到公民单向流动,公民没有任何反馈的渠道以及与政府谈判的权力,特别是当信息在规划的较晚阶段被提供时,公民几乎没有机会去对规划产生影响,所以说,这样的参与只是表面参与。

劝解,包含着伟大的妥协精神,是公众参与发展的重要阶段。相对于告知和咨询,首先从受众来讲,是更加广泛的公众,而不仅仅限于参与者;政府与参与者之间形成了交流互动,另外,参与者介入的时间比之前的四种类型都要提前,但因政府仍然有着最终决定权,所以也只是比较深层次的表面参与。

合作、授权、公众控制,便是我们在电视、电影、外媒里所了解到的,目前欧美的深度公众参与类型,和前面的参与类型最大的不同在于,参与者在知情权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全程参与城市规划建设,发表看法,就参与内容与政府共同决策。

城市规划的公众参与将在未来10年对我国城市发展带来进一步影响。虽然我国目前的状况还基本上处于Sherry Arnstein“市民参与的阶梯”所列出的最初的第1-4档,但是,近年来在一些大城市旧城更新改造项目中所发生的居民群体上访事件,已经显示出居民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居住权益的民主力量。城市旧城更新的项目开始逐渐透明公

开。城市更新项目越来越多困难和阻力的背后,反映了原本由政府和开发商操纵的开发占地遭遇到当地居民的维权力量。大城市居住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相继成立,组织机制不断完善,也逐渐成为业主维权的代言人。

当前我国各地新一轮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顺利展开并相继完成。它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形成“政府、居民和公司”三方制约和协调的机制。总之,随着城市社区组织的不断完善,以大城市居民为主体力量推动的“草根民主”(grassroots democracy)将逐渐成为城市发展决策的重要影响之一,尽管这一声音目前还比较微弱,但它将进一步促进城市社会发展的多元化、理性化和人性化,也将对构建和谐社会做出重要的贡献。

此外,我国新版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明确指出,城市规划编制的组织方式应做到“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这确立了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公众参与的法律地位。可以预计,未来10年及其之后,我国城市规划的公众听证会制度将建立和不断完善,这为城市居民的规划参与提供了重要的、经常性的法律途径,也使得城市居民“当家作主”的理念进一步落实到实处。

浅析公众参与原则

浅析公众参与原则 摘要:公众参与这一环境管理与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因其抽象性造成适用上的不便,甚至使得其在立法与实践的诸多环节都处于尴尬境地。那么,这一体现环境人权、贯彻民主的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原则,如何才能发挥应有的效用呢?本人试从环境权的角度进行解读,集中阐释了环境权对公众参与原则实现的促进及基础性作用,并就相关的立法问题尤其是公众参与原则的最终实现提出立法完善的意见。 关键字:公共参与原则环境权立法完善 环境资源作为最为典型的公共物品,具有显著的消费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其与每个公民密切相关,因此公众参与这一民主性原则必然成为环境管理及现代环境立法的一项基础性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根源于环保事业的全局性,其核心内容为所有公众有参与环境保护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参与环保事业。 然而,公众参与原则这至关重要的民主原则不应单纯具有宣言性质、体现为抽象的指导意义,更不应是“空中楼阁”,其坚实的根基应该就是公民的环境权。下面我将从三方面就此问题进行论证。 一、环境权的崛起与公众参与原则的发展 环境权理论的崛起大大促进了公民参与原则这一环境管理和立法的基本原则的发展与具体化。环境权的讨论和研究始于上世纪60年代。最引人注目的是1972年联合国召开的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明确确认“人类有权在一个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受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该宣言的签署通过,标志着环境理论在世界范围内的确立。 环境权理论的产生一方面是战后人权意识的觉醒和人权运动高涨的结果,同时又是摆脱公害救济理论困境的尝试。环境权是“为了保护环境不受破坏,我们拥有的支配环境和享受良好的环境权利;基于此权利,对于那些污染环境,妨害或将要妨害我们的舒适生活的行为,我们享有请求排除妨害以及请求预防此种妨害的权利。”故而,不论是“我们拥有的支配环境和享受良好的环境权利”抑或“我们享有请求排除妨害以及请求预防此种妨害的权利”无不体现出了公众参与的原则。环境权理论至今仍是环境立法指导思想之一,此理论的崛起促进了公众参与原则的实现。 二、环境权的确立是公众参与原则的实现的基石 环境权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一是优良环境享有权,即公民有要求

对“公众参与科学”这个主题本身的解读与反思

对“公众参与科学”这个主题本身的解读与反思 摘要公众参与科学是继“公众理解科学”运动后时代的呼声,在这个时代潮流下出现很多理论和实践的模型,主要有三类:以“共识会议”为代表的“民主模型”、“知识共生产模式”、将公共参与科学上升到对权力的争取。但这三类模型都存在各自的问题,它们也都不能很好的解决公众参与科学中的核心问题――公众对于科学的信任问题。由此开始反思公众参与科学这个主题自身的限度。 关键词科学素养;民主模型;信任危机;科学风险 中图分类号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4-6708(2015)141-0126-03 在现代社会,一面是科技地位的一路高涨,一面是对科技惊疑不安情绪的蔓延。社会中的现实问题正在激化不同角色间的矛盾,公众与科学的关系也逐渐进入人们视野的中心,直到今天成为我们面向世界时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 1 公众参与科学的历史由来 公众与科学的关系问题可以追溯到二战后,饱受战争创伤的人们在面对这个已然陌生的社会时,开始警惕科学。美国在1957年开始了第一次科学素养的调查,结果是饱受诟病。在这次调查中,达不到调查问卷所要求的正确率就被认

为是科学素养不足的人,以标准化的固定答案来衡量个体的科学素养,实在有失偏颇。而且更具讽刺意味的是,在这次调查中那些正确率很高的人却对科学抱有更强的怀疑态度。 [1] 在此之后围绕公众的科学素养展开了许多激烈的讨论,但随着讨论的深入,公众的怀疑却不减反增。直到1972年美国开始科学素养的实验,1986年英国皇家学会、科学促进会、皇家研究院联合成立的“公众理解科学委员会”,发起了“公众理解科学运动”[2],作为一种社会运动“公众理解科学”达到了高潮。而在这场运动中的主流的思想便是以约翰?杜兰特为代表的“缺失 模型”。 公众在科学知识上是缺乏的,而现代社会需要具有一定科学素养的公民,因此公众需要学习更多的科学知识,提高对科学的理解。这是约翰?杜兰特的“缺失模型”的基本观点。这种观点默认科学是权威的、无错的,而且对公众总是有利的。公众所应做的就是积极学习科学知识,提升自身科学素养,因而就能更好地理解科学,消除怀疑,支持科学事业的发展。不过对此观点也不乏反对的声音,以布莱恩?温为代表的一些学者便针对“缺失模型”提出了批评。 布莱恩?温在1988年明确将约翰?杜兰特的公众理解科学的模型定义为“缺失模型”,并认为它只是意识建构而非

美国环境公众参与理论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引导语:经毕业论文,泛指专科毕业论文、本科毕业论文(学士学位毕业论文)、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博士学位论文)等,即需要在学业完成前写作并提交的论文,是教学或科研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关于美国环境公众参与理论及其对中国的启示的论文,希望对你有帮助。摘要:作为公众有权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决策和实施环境监督的公众参与理论,无论是在国际法层面,还是在国内法层面,均构成了当前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所承载的公众参与权,在有些国家或地区甚至已经上升为一项宪法性权利,或者作为一项环境法律权利被规定在环境基本法律之中。它既体现在环境决策行为之中,也体现在环境违法监督行为之中,公众参与俨然已经构成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理论基础,深刻地反映在美国公民诉讼的诉讼机制之中,也必然成为构建中国特色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石和制度内容。关键词:公共参与;公民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中美同为1992年《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的缔约国,但公众参与在各自的环境立法和司法进程中的表现则各有不同。美国早在1969年制定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中就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设计,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随后,1970年制定的《清洁空气法》(CAA)、1972年制定的《清洁水法》(CWA),直至后来的《资源保护与恢复法》(RCRA)和《综合环境应对、赔偿与责任法》(CERCLA)均无一例外地将公众参与具体细化到每一个环境决策、标准制定以及许可证管理制度之中,并且授权任何公民可以就公众参与提起司法审查或者公民诉讼。中国对于公众参与的探讨则源于公众参与是否应当成为行政法或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真正将公众参与环境法律制度化则明显要晚得多。以2007年国务院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标志,到2016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确立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中国的公众参与在极短的时间内走过了从单纯的信息公开到环境公益诉讼的跳跃式发展道路。没有太多的经验积累,也没有丰富的司法实践,因此,中国当前和未来的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借鉴国际化的公众参与理论和美国的公民诉讼实践而不断发展和完善。一、美国公众参与理论的法律内涵美国学者认为,公众参与拥有从投票到对抗,从向编辑写信到诉讼等无数种形式[1]。较为细致的分类,具体可以包括投票、游行、请愿、游说、给报刊编辑写信、辩论、运动、参加听证会、要求获取政府信息、组成公民顾问团,甚至提起诉讼[2]。为了保证公共参与目标的实现,保障公众宪法性权利的实现,除联邦法律外,美国已经有26个州出台了专门保护公众参与的法案,一般称之为Anti-SLAPP法案。所谓SLAPP指的是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建立起来的防止公众滥用其公众参与权的机制,全称为针对公众参与的策略性诉讼(strategiclawsuitsagainstpublicparticipation)。如德克萨斯州议会在2016年就专门针对《德克萨斯州公民参与法案》进行了修订,对针对公众参与的策略性诉讼进行了限制。首先,公众参与在美国是一项宪法性权利。华盛顿州在其2016年6月10日生效的《反对针对公众参与的策略性诉讼法案》(Anti-SLAPPAct)第2条第2款e项中规定,公众参与首先是一项宪法性权利。有关公众参与的诉讼就是一种旨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宪法性言论自由权的法律行为。参见:《华盛顿州公众参与策略性诉讼法案》第2(2)(e)条。因此,公众参与属于宪法言论自由权的一种外在表现。美国《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应当就设立宗教及其事务制定法律,也不应当通过制定法律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平集会的权利,以及向政府申请获得救济的权利。参见:《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任何阻止或不当限制公众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各种合法行为均不受到法律保护,并且给予适当的司法救济。公众参与作为宪法性权利的唯一限定条件就是:必须具有公共之目的。任何以公众参与为掩护而旨在保护私人利益的行为都会受到SLAPP的必要限制。其次,公众参与属于一项程序性权利。在宪法层面上,公众参与主要体现为一种言论自由权。在联邦单行法中,公众参与则主要体现为公众的信息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充分体现为一种程序性权利,任何违反公众参与要求所作出的行政决策或政策都有可能招致司法审查,而最终可能会被法院撤销。从信息知情的角度来看,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APA)第2章行

公众参与与行政主体理论之变迁

公众参与与行政主体理论之变迁 摘要:公众参与是当今世界公共行政领域的基本潮流之一,它对行政主体理论产生重大影响:行政主体制度的功能从传统的单一分权功能拓展到多元功能,行政主体的类型也由公法人一元主体转向私法人与公法人并存的多元主体,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关系也面临重构。我国处于复合转型期,行政主体理论与制度既要发挥传统分权保障功能,又要适应公众参与潮流在行政主体制度功能多样化、类型多元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关系平等化等方面的新要求。 关键词:公众参与;行政主体;变迁 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09)12-0086-07 自从上世纪40年代中期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出台后,公民参与行政过程成为席卷世界的浪潮,许多国家纷纷制定保障公民参与权的行政程序法。上世纪80年代,公共行政领域又兴起了以英国为代表的公共行政改革潮流,公共行政民营化成为公共行政的又一大发展趋势。公共行政的这些潮流说明了一个共同的发展主线和脉络――公众参与是当今公共行政领域不可逆转和回避的基本方向和主题。

行政主体理论是大陆法系行政法学的独特贡献,调整的是承担公共服务的主体的界定、要素、类型和与个人的关系,在整个行政法学理论中居于基础性的地位。英美法系虽然没有行政主体理论,但存在行政主体制度。我们国家沿用西方国家行政主体的概念,但其理论上的匮乏和制度上的缺失使我国只有行政主体概念之名,而无其理论和制度的分权之实。公众参与潮流的兴起,不仅对大陆法系传统行政主体理论产生了巨大冲击,也对我国正处在建构之中的行政主体理论和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公众参与情况下传统行政主体理论面临的困境 (一)公众参与与行政主体的关系 1.公众参与到公共服务或执法行为中成为行政主体的一部分 从类型上看,公众参与行政可分为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公众参与行政决定、决策、公众参与公共服务或执法。当公众参与公共服务或执法行为时,参与者成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或执法行为人,此时,参与者的身份发生了改变:从单纯的相对人变成相对人与行政主体成员的双重身份。从现实情况来看,参与者从相对人转变为行政主体一部分主要是以下两种情况:

浅论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

摘要】随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日益严重,公众参与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指公众有权平等地参与环境立法、决策、执法、司法等与其环境权益相关的一切活动。在探讨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的前提下,本文分析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对公众参与的相关规定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的立法建议。 【英文摘要】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the ecology destroy is serious day by day,then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obtains more and more values.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s activities that the public have rights and interests to equally participate in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decision-making,law enforcement,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nd etc. based on discussing the rationales of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participation,This article has analyzed the related regulations and its existing questions of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and proposed the legislation suggestions to consummate them.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权;环境保护 【英文关键词】public participation;right of environment;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中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愈来愈严重,如酸雨、臭氧层破坏、全球性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锐减、土壤退化的加速、淡水资源的枯竭与污染、森林面积急剧减少、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等。而治理的速度似乎愈来愈赶不上破坏的速度,除了人口过多、资源匮乏、环境容量太小、生产方式与消费方式太落后等多种原因以外,从更深层次上看,还有一个重要原因, 就是公众参与程度太低。 公众参与是公众对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参与。参与的主体是公众,一般意义上的“公众”是众多分散个人的集合,是政府为之服务的主体群众,是一个群体概念。但凡涉及到社会经济活动的事情,真正的主体就应该是个体的人。因而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也不应该是抽象概念下的公众,其应该强调个体。公众参与是发达国家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公民有权平等地参与环境立法、决策、执法、司法等与其环境权 益相关的一切活动。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 (一)公共信托理论 在19世纪60年代以前,人们基本上只把环境要素当作是可以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看待,而对其生态属性却知之甚少。兼之由于大多数环境要素具有不可为人力所控制和支配的特性,法律没有将其纳入调整范围而予以保护,事实上,政府对环境资源的利用基本上是持放任的态度。这直接导致人们出于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而对环境进行掠夺式开发和利用,从而使环境质量不可逆转地恶化。美国法学家萨克斯教授提出了“环境公共财产论”和“环境公共委托论”的理论。他认为,鉴于空气、水、阳光等环境要素之于人类生活不可或缺,我们应该摒弃将环境要素当作“自由财产”的传统做法,使其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将其视为全

论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wendangku.net/doc/c213727681.html,/souask/ 论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摘要:近年来虽然我国总体的环境质量有所提高,但局部环境质量却呈下降趋势.2007年发生的“江苏无锡太湖水污染事件”,“安徽蚌埠企业违规排污村民频频死于怪病”等新闻事件的曝光更让我们感觉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政府虽然在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主导作用,由于在环境保护上同样存在政府失灵,使我们再次将目光聚焦到广大的社会公众及致力于环保事业的非政府组织身上。本文通过对公众参与的基础理论及我国环境法中关于公众参与制度的介绍分析,针对我国环境法的缺陷与不足提出一些建议。 一、环境法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含义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历史由来已久。1962年卡逊的《寂静的春天》一书的发表是现代环保思想的开端。1970年4月22日一场以首次“地球日”纪念活动为序幕的保护环境的群众运动在美国已经开展起来,被认为是现代环保运动的开端。在苏联,政府也大力倡导公众参与环保事业,采取多种形式(例如环境保护月等活动)发动和组织群众参加环境保护活动,极大调动了人们参与环保的积极性,使爱护环境、爱护自然成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准则。在瑞典,公众参与已作为一项环境法的原则写进了法律。按照法律规定,任何人受到有害环境活动的不利影响,都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由此可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是逐步发展的过程,并且该原则已从个别国家自发的非规范性的实践逐渐发展成为公认的环境法准则。 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是公众及其代表根据国家环境法律赋予的权利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是政府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靠公众的智慧和力量,制定环境政策、法律、法规,确定开发建设项

环境公众参与原则理论基础初探(一)

环境公众参与原则理论基础初探(一) 摘要]在我国的环境法学界,学者们对公众参与原则的认识存在着分歧。这影响到了该原则在环境法中的确立和参与机制的构建与完善,造成人们对公众参与原则认识分歧的原因在于对该原则理论基础的研究明显阙如。文章从社会学、政治学和法学的角度对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作了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环境公众参与;基本原则;理论基础 对公众参与原则的称谓目前尚不统一,有学者称其为“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也有学者谓之为“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或“环境民主原则”。尽管如此,其含义却基本一致,均指公众对环境保护全过程的积极参加。而所谓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社会公众均享有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权利,都能平等地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管理,并有权对政府的决策行为、管理行为和单位、个人的环境资源的利用行为进行监督。公众参与原则是否应该列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厉行环境保护虽已逾几十载、环境却仍呈进一步恶化趋势的今天,对此进行追问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但是目前环境法学理论界对这个问题所持的意见分歧甚大。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究竟何在?笔者拟对此作粗浅的探讨,希冀能抛砖引玉。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社会学理论基础 西方社会功能结构学派构建的“社会转型”理论,对社会学的发展无疑贡献殊大。在社会学中,社会转型主要是指社会结构的整体性、根本性变迁,它不是指社会某个领域或社会某项制度的变化,而是指社会生活具体结构形式和发展形式的整体性变迁。其具体内容至少应该包括结构转换、利益调整和观念转变,而且这种转型主要是通过发展生产力和确立新的社会经济秩序来促成的。而所谓转型时期,就是指传统的被打破,而新的没有确立这一时期,一个国家的转型时期意味的是传统的社会秩序、经济模式或政治体制等出现裂痕、瓦解、重构,而新的社会秩序、经济模式或政治体制还没有完全确立的社会变迁时期。一言以蔽之,社会转型是社会中的旧因素与新因素此消彼长的进化过程,是社会的结构性变革和整体性发展。按照社会转型理论,社会结构的转型势必会引起社会分化和人们行为的无序。消解这些问题的方法之一就是要因应各阶层日益增强的政治参与愿望,拓宽参与的渠道,改变转型时期“民主不足”的状态。 现在,我们都无法否认这样一个事实,即当前我国正经历着影响广泛而意义深远的社会变迁。只要翻阅近几十年来的文献资料,我们就不难发现“社会转型”这一概念被频繁地加以使用,这表明我国的确正处于一种不同寻常的变化之中。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进一步朝纵深方向发展。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作出了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实现关乎全局的两个根本性转变,即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体制转变,从粗放型到集约型的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之后我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为了配合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展开和因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我国也持续地进行着政治体制方面的改革,意图构建“小政府,大社会”式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受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巨大合力作用的引发和推动,“中国已经进入一个新的社会转型时期。转型的主体是社会结构。真正决定一个国家是否实现现代化的因素并非与自身文化传统的完全决裂,而是社会结构的转型”。我国社会经历过三次社会转型,目前我国的社会转型是一个世纪前就已开始的社会变迁的迁延与拓展。在这个转型过程中,社会变化是如此的巨大和激烈,以致影响到了被裹挟于这股激流中的每一个普通大众,这个社会的社会结构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其表现为:从自给半自给的产品经济社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转化;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化;从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转化;从封闭半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化;从同质单一性社会向异质多样性社会转化;从伦理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化;等等。伴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型,社会不可逆转地加速分化,包括阶层分化、利益分化、组织分化、区域分化和观念分化等。首先,经济市场化导致了当前中国社会阶层的分化。一方面,经济市

浅谈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

浅谈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 【学科分类】环保法 【摘要】随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日益严重,公众参与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指公众有权平等地参与环境立法、决策、执法、司法等与其环境权益相关的一切活动。在探讨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的前提下,本文分析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对公众参与的相关规定和存在的问题 提出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权;环境保护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中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愈来愈严重,如酸雨、臭氧层破坏、全球性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锐减、土壤退化的加速、淡水资源的枯竭与污染、森林面积急剧减少、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等。而治理的速度似乎愈来愈赶不上破坏的速度,除了人口过多、资源匮乏、环境容量太小、生产方式与消费方式太落后等多种原因以外,从更深层次上看,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众参与程度太低。 公众参与是公众对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参与。参与的主体是公众,一般意义上的“公众”是众多分散个人的集合,是政府为之服务的主体群众,是一个群体概念。但凡涉及到社会经济活动的事情,真正的主体就应该是个体的人。因而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也不应该是抽象概念下的公众,其应该强调个体。公众参与是发达国家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公民有权平等地参与环境立法、决策、执法、司法等与其环境权益相关的一切活动。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 (一)公共信托理论 在19世纪60年代以前,人们基本上只把环境要素当作是可以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看待,而对其生态属性却知之甚少。兼之由于大多数环境要素具有不可为人力所控制和支配的特性,法律没有将其纳入调整范围而予以保护,事实上,政府对环境资源的利用基本上是持放任的态度。这直接导致人们出于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而对环境进行掠夺式开发和利用,从而使环境质量不可

浅析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机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213727681.html, 浅析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机制 作者:徐先建 来源:《硅谷》2009年第10期 [摘要]市民、机构等在城市规划中处于参与主体地位,在城市规划中扮演重要作用,构建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机制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众参与机制参与主体 中图分类号:TU9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597(2009)0520193-01 一、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的界定 城市规划是有关城市发展建设的规划。具体来说,城市规划就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所作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所实施的管理。公众参与是指政府之外的个人或社会组织通过一系列正式的和非正式的途径直接参与到政府公共决策中。它包括公众在公共政策形成和实施过程中直接施加影响的各种行为的总和。 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源自公共管理学中的公众参与概念,是指公众直接参与到城市建设的调查、构想、评议、决策和实施等中来。它是城市建设管理层面里的公众参与,摒弃了原来只有专家专断,或是官员独断的规划管理过程,力求将最大范围的市民引入到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来,听取各阶层对于规划管理的意见建议,从而在规划与建设城市的过程中更全面地反映各阶层的利益诉求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我国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规划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而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意识也不断增强。与此同时,参与水平、参与机制等方面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一)参与深度难以触及规划的核心环节。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深度主要体现在市民的意见对规划决策和实施影响力、干预力的大小。然而,目前公众对城市规划的参与“形式”重于“实质”,参与的主要效果是加深了对规划项目和规划事务的了解,在规划的过程中起到了“参

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论环境保护法中公众参与原则的不足 摘要 环境科学是一门新兴科学,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在我国起步也比较晚,公众对有关问题还缺乏比较深入的了解,为了加强全民族的环境资源意识,增强危机感,树立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的良好风气,公众参与原则应运而生。然而现实生活中,公众参与原则的贯彻并没有最初想的那般如意。政府该如何主导,公众该如何参与,将是本文的研究对象。 关键字 环保法原则政府主导公民参与不足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概述 1.环保法中公众参与原则出现的背景 现代的公众参与原则是在人们对环境保护要素属性认识深化和环境危机日益严重的背景下提出来的。20世纪60年代以前人们基本上只把环境当做是可以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要素来看待。出于对经济利益的最大需求,人们对环境的开发和利用近乎掠夺,从而是环境质量恶化。尤其是 在新中国发展的初期,经济虽然快速增长,但伴随而来的不仅是环境的恶化,更是对人类健康的威胁。也正是这些因素的出现才引起了人们对环境的关注,开始了反思。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质量,关系到一个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保持清洁舒适优美的环境,既是人们的愿望,也符合人民的利益。所以,环境危机的解决必须依靠政府和公众的合作。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离不开公众的广泛参与,同时也需要政府的指导。 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负有保护和改善当代和未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责任。”公众参与原则由此而来。 2.公众参与原则的概念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在环境资源保护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都有平等地参与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 3.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 一般认为公众参与原则有三个理论基础:环境公共财产论、公共信托理论、公民环境权理论。其中公共信托理论是美国密执安大学的萨克斯教授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 3.1环境公共财产论 环境与自然资源是典型的公有物,又是人类生存补课或缺的外部条件。例如,水、空气、阳光等都是公共财产,为人类生活所必需。但一直以来,人们仿佛已

浅谈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

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 陶景平 作者简介:合肥市规划局督察处处长,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 摘要: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的现状及其特征和理论的分析,和如何在我国开展公众参与方法的探讨,为适应我国高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中城市规划的制订和实施,实现可持续发展,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引导公众朝着为构建和谐社会,保护环境和生态社区的方向参与城市规划进行了一些探索。 我国处于城市化的高速发展阶段,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与公众的矛盾时有发生。为缓和各类矛盾,实现城市空间的合理分配,构建和谐社会,公众参与是上述要求的必需。公众参与就是在社会分层、公众需求多样化、利益集团介入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协调对策,它强调公众(市民)对城市规划编辑管理过程的参与。它源自于美国、加拿大,最初是为了宣泄市民的“不满”情绪,以稳定民心,保持社会安定,而后上升到寻求公众政策,城市规划制定、决策、管理民主化的高度。本文结合国内外公众参与的经验及理论对其进行分析。 一、国外公众参与及其主要理论 国外的公众参与经历了物质形态建设规划、数理模型规划和社会发展规划几个阶段。规划工作的视点逐渐由宏观转向微观,由鸟瞰的专家角度转向市民的角度,由理论性、专业性和集中的权力转向自然、具体、由下至上的探索。在形态建设规划阶段,公众参与仅仅是限于了解和聆听,规划部门根据公众提出的意见对规划加以修改,经采纳后付诸实施。在数理模型阶段,由于公众很难理解复杂而抽象的数学模型,公众参与仅限于学术机构和研究机构的“精英层次”。在社会发展规划上,1962年,鲍尔·戴维多夫(Paul Davidoff)提出了倡导规划(Advocacy Planning)。他认为,从社会政治学角度来看,规划师应该正视社会价值的分歧,并选择与社会底层人士相同的价值观: 一方面规划师要成为他们的政治倡导者,另一方面又为他们提供规划的技术知识。从这以后,城市规划更注重社会科学、价值观念及判断,人和人性的关系成为城市规划中考虑的重点,城市规划也更注重政治科学,规划决策往往是在政治层面上做出的,实施时也需要各个政府部门的协作。城市发展也不仅被视为是物质建设和经济发展,更重要的是公众参与政策的制订和实施,是制度和立法。 1965年,鲍尔·戴维多夫发表了“倡导规划与多元社会”一文(Advocacy and Urslism in Planning),认为在多元化的社会,规划没有一个完整的、明确的公众利益,只有不同的“特别利益”。规划工作者要自己明白,并要公开表白,究竟他为哪一个利益作规划,并要为受规划所影响的其他人发言(梁鹤年:北美的经验与教训,1999)。在理论上,美国谢莉·安斯汀(Sherry Amstein)1969年的《市民参与的梯子(A Ladder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一文被视为公众参与的最佳指导文章。在该文中,她把参与梯子分为八级,归纳为三类。梯子最下的一段叫“不是参与的与”)(Nonparticipation),有两级。最底的是“操纵”(manilpulation):邀请活跃的市民代言人作无实权的顾问,或把同路人安排到市民代表的团体中。其上一级是“治疗”Therapy):不求改善导致市民不满的各种社会与经济因素,而要求改变市民对政府的反应。梯子中段是“象征性的参与”,共三级。先是“通知”(Information):

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

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 作者徐琪钧 系别法学 专业法学 年级10级 学号 102111240 指导教师落志筠 导师职称

摘要: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中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是一项全民性的公益事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环境问题得以改善和解决的有效途径,鼓励和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管理,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本文通过对公众参与的相关问题的分析,提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公众参与制度的实施机制。 Abstract: 关键词公众参与原则环境保护 key words

目录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涵义 (1) 二、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 (1) (一)、环境公众财产理论 (2) (二)、环境的公共信托理论 (2) (三)、公民环境权 (2) 三、确立公众参与原则对我国环境保护的积极意义 (3) 四、我国目前公众参与制度的实施现状分析 (4) 五、完善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实施机制 (5)

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 我国 1989 年《环境保护法》第6 条中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是本法中公众参与原则的规定和体现,研究并完善这一原则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营造和谐社会有着重大的意义。 公众参与原则是民主主义理念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延伸,是许多发达国家在环境法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民主法律制度。其含义是指在环境活动中,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以使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国外环境保护的实践己经证明,公众参与制度是符合环境管理特点的富有成效的制度,其在环境保护中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①由于环境保护是一项全民性的公益性事业因此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强调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就是作好环境保护工作重要的一环。综观国内外环境保护实践中公众参与的情况可以看到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如何用法律的手段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在环保的效果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实践证明,公众参与原则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深入研究公众参与问题,对其法理依据及立法实践作进一步的考察,探寻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的路径,对于保护环境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涵义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环境利益相关的一切决策活动,使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自身利益,且有利于环境保护。从性质上看,它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权利,也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基本制度;从目的上看,“它的主要目的在于限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从司法过程看,它是将环境保护自力救济纳入法制化轨道的主要途径。”②它有利于解决和处理广泛存在的普遍环境问题,实现对环境问题的全过程及全方位管理。 二、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 世界环保事业的最初推动力量来自于公众没有公众参与就没有环境运动。1962年卡逊发表了著名的《寂静的春天》一书。指出过量使用农药对环境和生物具有巨大破坏作用。这是现代环保思想的开端。1970年4月22日美国2000万群众参加了环保游行这一天被称为地球日而得到永久性纪念。这是现代环保运动的开端生态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的社会性决定了单单依靠政府来处理环境问题是很困难的。更需要利用社会公众力量来参与国家事务的组织和管理只有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才有可能掌握更多的环境信息制订出更合理的环境政策实现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和谐发展。公众参与原则是在人们对环境保护要素属性认识深化和环境危机日益严重的背景下提出来的。19世纪60年代以前,人们基本上只把环境要素当作是可以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看待,而对其生态属性却知之甚少,而且由于大多数环境要素具有不可为人力所控制和支配的特性,法律没有将其纳入调整范围而予以保护。事实上,政府对环境资源的利用基本上是持放任的态度,人们出于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而对环境进行掠夺式开发和利用,从而使环境质量不可逆转地恶化。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促使人们开始反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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