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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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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简介

1.1.概念。银团贷款是指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中资、外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协议向借款人提供本外币贷款和其他信用的融资方式。

1.2.银团成员行。银团成员行按照职责和地位不同,主要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财务顾问行、担保代理行等,并按照银团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1)牵头行。牵头行是指接受借款人委托发起组织银团贷款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主要职责包括协助借款人物色贷款银行、组织银团,协商确定贷款总额和贷款条件;编制贷款项目信息备忘录,起草银团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组织

银团会议,安排签订银团相关协议;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的管理等。

(2)代理行。代理行是指由牵头行确定或由银团各成员行协商确定的全体银团成员行的代理人,负责银团相关协议签订后全部贷款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按照协议约定落实提款的先决条件,代表全体银团成员行按照协议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贷款;承担贷款发放后的管理工作;协调银团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沟通银团各成员行之间的信息;处理违约事件等。

(3)参加行。参加行是指参加银团并按照银团分配的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主要职责是按照银团分配的贷款份额和银团相关协议约定发放贷款,并承担相应风险。

(4)副牵头行。副牵头行是指贷款金额较大的银团贷款中,

在牵头行之外设立的一个或多个协助牵头行工作的银行。

(5)财务顾问行。财务顾问行是指为借款人提供组织银团贷款招投标、确定银团贷款条件、提供银团贷款法律服务等财务顾问咨询服务的银行。

(6)担保代理行。担保代理行(也称托管行)是指在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中设立的,负责落实银团贷款的各项担保及其他各项权益转让、抵(质)押物监管等工作的银行。

1.3.银团筹组。银团筹组是指农业银行牵头筹组银团,包括银团的组织、谈判、分销、起草协议、签约等工作。

1.4.银团参与。银团参与是指农业银行参与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牵头的银团,包括接受邀请、承诺贷款份额、谈判、签约等工作。

2.相关规定

2.1.农业银行办理银团贷款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遵循国际惯例。

2.2.农业银行办理银团贷款业务,应遵循“独立决策、平等协商、利益共享、风险自担”的原则,按照银团相关协议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2.3.农业银行办理银团贷款业务实行授权授信管理。

2.4.农业银行所参与银团的牵头行应为大型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的外资银行,大型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2.5.农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主要用于满足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大额融资需求。借款人除须符合农业银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全国性(系统性)集团客户或国家、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重大建设项目法人。

(2)市场竞争优势明显,行业综合排名靠前。

(3)世界500强或影响较大的跨国公司作为主要股东参与的。

(4)总行认定的行业重点客户。

2.6.单家银行作为牵头行筹组银团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低于银团贷款融资总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贷款审批权限按承销总额集中在一级分行以上(含一级分行)。承销总额中含固定资产贷款的均按照固定资产贷款权限上报有权审批行审批;未含固定资产贷款的均按照流动资金贷款权限上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2.7.农业银行作为参加行参与银团时,根据所认购的银团贷款份额,按照单项信贷业务管理规定和权限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2.8.农业银行作为代理行时,原则上不得为其他银团贷款参加行垫付资金,银团相关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协议执行。

2.9.银团贷款相关费用标准和费用收取方式,应按照相关规定和市场惯例,经与借款人协商一致后在银团相关协议中进行约定。

2.10.银团相关协议包括银团贷款债权人间协议、银团贷款协议、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银团可根据需要将银团贷款债权人间协议、银团贷款协议、担保合同合并为一份或两份协议。

2.10.1.银团贷款债权人间协议主要用于规范银团各成员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内容包括:

(1)银团各成员行内部分工,权利与义务,银团贷款额度的分配。

(2)由贷款而带来的中间业务及利益分配。

(3)银团贷款额度的转让。

(4)银团会议的议事规则。

(5)银团成员行的退出和银团解散。

(6)违约行为及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式。

(8)法律法规要求或成员行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10.2.银团贷款协议是各成员行与借款人、担保人(如有安排)共同签订的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1)银团贷款协议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银团各成

员行、借款人、担保人(如有安排)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等。

(2)定义与解释。对协议中特定用语的含义进行界定和解释。

(3)银团贷款要素。主要包括:银团贷款总额、银团各成员行认购贷款额度、贷款种类、用途、币种、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还款资金来源、担保条款、展期等内容。

(4)银团费用及支付。主要包括:顾问费、前端费、承诺费、代理费、杂费等的收取标准和支付方式。

(5)提款先决条件。借款人提款前必须满足的条件,如借款人董事会授权、担保协议、保险、律师意见书等。

(6)提款。主要包括提款手续、提款金额和日期、提款通

知等。

(7)账户开立和管理。借款人相关账户开立和贷款资金管理等。

(8)利率确定和利息支付方式。主要包括利率的确定、计息方式、付息周期、利息支付日、利息支付方式等。

(9)还款、提前还款及取消贷款额度。

(10)保险。

(11)信息披露。规定借款人、担保人(如有安排)应向代理行提供的资料,以及提供资料的时间要求等。

(12)违约行为及责任。

(13)法律适用、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法院。

(14)协议生效条款。

(15)法律法规要求或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11.银团贷款发生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重大变化,需按照农业银行相关规定和流程报有权审批行同意后,与银团成员行共同协商处理。

2.12.农业银行系统内两家(含)以上一级分行共同牵头或参与同一银团贷款时,需报总行审批。

2.1

3.农业银行办理系统内银团贷款,可参照《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内联合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3.操作流程

3.1.农业银行牵头筹组银团的主要操作流程:受理→成立工作组→市场测试→初步认定→调查评估→审查、审批→落实银团贷款安排方案→银团贷款额度分销→召开银团会议→签约→移交文件。

3.1.1.受理

经办行接到借款人提出的银团贷款申请,如有意向牵头组织银团的,在收集相关信息资料后,逐级报有权审批行。

3.1.2.成立工作组

根据银团筹组实际需要,由有权审批行或有权审批行指定的一级分行的客户部门牵头,组织成立以客户部门、法律与合规部门等相关部门和经办行客户部门为成员的筹组银团工作组,具体负责银团筹组各项工作。

3.1.3.市场测试

工作组就借款人和项目情况以及市场参与兴趣进行测试。选择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银行对市场接受程度进行测试,主要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项目合法性、市场前

景、担保人情况及担保的合法性等;市场资金供应情况、利率及费用等资金成本、拟参与银团贷款银行的参与兴趣等。

3.1.

4.初步认定

工作组根据测试结果与借款人初步协商拟定意向性银团贷款安排方案,必要时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出具有条件贷款承诺函。

3.1.5.调查评估

工作组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信贷基本规程》和单项信贷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负责组织项目的调查评估,形成调查报告,认定银团承销总额和农业银行最终持有额度,确定银团贷款安排方案。银团贷款安排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1)银团筹组可行性。包括融资可能性、融资方式和融资

结构的可行性、筹组银团的必要性等。

(2)牵头筹组的承销方式。主要包括:采用全额包销方式,对全部银团贷款作出承诺;采用部分包销方式,只在约定额度之内履行包销义务,只承担提供部分贷款资金的承诺;采用尽最大努力推销方式,只承诺尽最大努力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3)银团贷款的主要条件。主要包括:贷款总额度、用途、期限、币种、利率、费用、贷款担保、提款条件、提前还款和展期条件、适用法律和诉讼管辖等。

(4)贷款分销策略及银行间利益分配。主要包括:贷款分销的主要对象、认购份额以及相关费用安排;认购贷款额度超过银团贷款总额时拟采取的额度分配政策、农业银行拟保留的最低贷款份额以及银团贷款分销进度安排等。

(5)代理行的设置、账户的开立及结算业务的分配等。

(6)牵头行的其他权利义务。

3.1.6.审查、审批。

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对调查报告和银团贷款安排方案等进行审查,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形成报告,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政策和信贷政策、项目可行性、贷款条件、财务效益、偿债能力、担保方式、风险防范措施、承销和持有额度的合理性、分销策略以及分销进度安排等。

3.1.7.落实银团贷款安排方案

工作组就有权审批人审批意见与借款人达成一致后,与借款人确定委托关系,签署相关委托文件。根据已审批同意的银团贷

款安排方案准备信息备忘录、邀请银行名单和银团邀请函、保密声明等文件,起草银团相关协议(如有需要,可外聘律师)。法律与合规部门负责对上述有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核。信息备忘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借款人情况。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公司组织架构和职能、管理和运作方式、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

(2)融资项目背景及概况。包括宏观经济政策和行业政策、区域经济发展水平、项目基本概况、项目投资计划、项目产销计划、资金来源构成、还款来源等。

(3)担保方式。担保人基本情况、组织架构、经营和财务状况等;抵(质)押品状况等。

(4)风险提示。可能导致贷款出现风险的各种客观不利因

素。

(5)融资架构及主要贷款条件。

(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1.8.银团贷款额度分销

工作组将银团邀请函、信息备忘录及其他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的文件发送至拟参加银行。根据拟参加银行的回复,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参加行及认购份额,并就参加行对银团相关协议(草本)所提出的修改和补充意见与借款人和其他成员行进行谈判。

3.1.9.召开银团会议

工作组向全体银团成员行通报银团筹组和实施情况,协商确定银团内部成员的分工和银团相关协议等事项。

3.1.10.签约

在银团贷款额度全部分销完毕,银团各成员行与借款人就银团相关协议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工作组负责组织借款人与全体成员行正式签订银团贷款相关协议。

3.1.11.移交文件

成功筹组银团后,农业银行应将银团贷款相关文件资料移交给代理行,以便代理行进行后续的贷款管理工作。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筹组银团失败,工作组要及时通知借款人和各成员行,说明筹组银团失败的原因,并就是否在调整银团贷款安排方案后重新筹组银团作进一步协商。

(1)银团贷款项目及承销总额未获有权审批行审批同意,或借款人无法满足银团所提出的贷款基本条件。

(2)银团贷款成员行认购情况未达到银团贷款安排方案的

要求。

(3)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变化或者借款人经营和财务状况等发生不利变化,导致银团贷款项目经营前景严重偏离原评估结论。

(4)其他导致银团筹组失败的情况。

3.2.农业银行作为参加行参与银团时的主要操作流程:接受邀请→调查评估→审查、审批→确认额度,协商谈判→签约→履行协议。

3.2.1.接受邀请

经办行接到牵头行发出的银团贷款邀请函后,连同相关资料逐级报有权审批行。

3.2.2.调查评估

客户部门对牵头行提供的信息备忘录等资料进行分析论证。对于由大型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或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的外资银行进行调查评估的贷款项目,其评估报告经客户部门认定不需评估的,可以不再做评估。如需评估的,按照农业银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对银团贷款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确定认购额度并形成调查报告。

3.2.3.审查、审批

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形成报告,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政策和信贷政策、项目可行性、贷款条件、财务效益、偿债能力、担保方式、风险防范措施、认购额度、费用安排等。

3.2.

4.确认额度及协商谈判

经办行客户部门根据有权审批人审批意见,向牵头行回复确认参加额度,并会同法律与合规部门与借款人、牵头行就银团相关协议的内容和条款进行谈判,与各成员行共同协商银团贷款相关事宜。

3.2.5.签约

客户部门参加牵头行组织的银团会议,与银团成员共同签署银团相关协议,正式参加银团。

3.2.6.履行协议

履行银团相关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3.3.协议执行和管理

协议执行和管理是指银团相关协议签订后,农业银行按照协议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贷款进行管理。

银监会年号令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1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银行会计核算办法-银团贷款

XX银行银团贷款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团贷款业务核算,防范银团贷款业务风险,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法规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团贷款业务是指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章相关费用 第四条我行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接受借款人书面委托,为借款人提供财务顾问、贷款筹集、信用保证、法律咨询等融资服务,可以收取相应的费用,包括安排费,以及承诺费、代理费等。 第五条根据银监会有关规定,银团贷款收费由借款人与银团成员行自愿协商确定,并由借款人支付。银团贷款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贷款承诺手续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

定比例每年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方式收取;代理费可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六条向借款人收取的银团贷款安排费,属于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计入贷款成本;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向借款人收取的银团贷款承诺费,属于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确认为中间业务收入;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我行作为代理行收取的代理费收入确认为中间业务收入。 第三章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 第七条我行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银团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扣除收到的银团贷款安排费收入,或加上支付的安排费支出,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第八条我行作为牵头行时的核算原则及其账务处理 发放银团贷款时,应将我行使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的本金计入“银团贷款——本金”科目,同时将向借款人收取的安排费收入中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计入“银团贷款——利息调整”科目,将收到的安排费收入中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部分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 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团贷款——本金 贷:银团贷款——利息调整 客户存款等科目 借:客户存款等科目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2010-6-1 11:14:28 【字号:大中小】打印访问量:99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农发行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指农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新建、扩建、改造、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农发行信贷政策为指引,坚持独立审贷、专款专用、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借款用途符合我行业务范围,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第五条贷款种类。 按期限分为短期固定资产贷款和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 按投资规模分为单项固定资产贷款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 按主要还款来源分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以经营利润和折旧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以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 (一)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生产性固定资产项目的资金需要。 (二)单项固定资产贷款主要为解决借款人为购置或更新单项生产设备和运输工具、厂房翻新改造、小型技术改造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用途符合国家的产业、区域、环保、土地、资源利用等相关政策法规要求。

银团贷款案例

银团贷款案例 一、背景知识 我国的银团贷款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目前银团贷款在我国已经取得了广泛的发展,不但利用国际银团贷款的项目越来越多,而且我国的各银行也越来越多地参加到银团贷款中。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团贷款暂行办法》,这是我国银团贷款业务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2007年8月1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又颁布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基本建立了与国际相接轨的比较完善的银团贷款制度。 银团贷款,即由一家或几家牵头银行发起组织一批银行,按共同的贷款条件对一个借款户进行放款。这种贷款的数额可高达几亿或几十亿美元,贷款期限一般在7-10年,也有长达20年。 银团成员的构成: (1)牵头银行或经理集团: 组织辛迪加贷款的第一步是选定牵头银行。 银团贷款可以由一家或几家银行牵头,若一家银行牵头称为牵头银行,若几家银行牵头,则分别称为牵头银行、经理银行和共同经理银行,共同组成经理集团。它们负责组织贷款,并与借款人商讨贷款协议,同时提供贷款总额的50%-70%。 借款人会选择与自己关系密切或有着良好过去记录的大银行来承担。牵头银行的责任是:与借款人谈判贷款的数额、利率、期限、各项费用等贷款条件,安排银团的其他成员行及各行贷款份额等。 (2)代理银行 代理银行是银团的代理人,负责监督管理贷款的具体事项。可以由牵头银行兼任,也可由经理集团指定一家银行担任。代理行在贷款协议签订后,具体管理各项事务,包括贷款的收集、发放以及还款时本金和利息的分摊、收付款的通知等事宜。 (3)安排行 协助代理行的工作。 (4)参加银行--提供一部分贷款的银行,由牵头银行或代理银行出面邀请,一般同牵头银行或银团贷款方面有过良好的合作关系。参加行按照各自的贷款份额提供贷款。 信贷条件: 国际借贷双方必须签订严格的借贷协议,规定借贷双方必须遵守的权利与义务,这就是信贷条件。通常包括三个内容:一是贷款的利息与费用;二是币种选择;三是贷款期限与偿还。 一是贷款的利息与费用: 1.利率: 以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为基础再加上一个附加息率构成。附加利率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贷款的风险程度、贷款的期限、市场资金供求、金额的大小等情况来确定。 贷款利息一般按实际贷款天数计算: 贷款利息=贷款额X年利率X实际贷款天数/360天 2.管理费或佣金: 是借款人支付给辛迪加贷款牵头银行的管理费和佣金,是对牵头银行成功地组织了这次辛迪加贷款的额外报酬。管理费一般按贷款总额的一定百分比(0.5%-1%)一次或分次提取。 3.代理费: 支付给代理行的费用。代理行负责与借款人的直接联系。代理费包括在贷款期间发生

简介--农发行贷款业务种类

农发行当前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 业务种类简介 (一)水利建设贷款 水利建设贷款主要支持能够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改善民生的农田水利、防洪工程、水资源配置工程、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保护等水利建设项目。其中: 1、农田水利建设重点支持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农业高效节水灌溉,新建灌区,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重点涝区治理,灌区末级渠系建设和田间工程配套,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牧区水利等。 2、防洪工程建设重点支持江河湖治理,江河湖海堤防建设,蓄滞洪区建设,城乡防洪排涝工程建设,流域防洪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病险水库和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山洪沟治理等。 3、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重点支持大中型水库重点水源工程,中小型水库、引提水和连通工程,跨流域和跨区域调水工程,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 4、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保护建设重点支持重点区域及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防治,坡耕地综合整治,严重水土流失区小流域综合治理,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江河湖泊水

环境治理,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湿地的水源涵养和保护,农村水环境整治和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等。 水利建设贷款优先支持纳入国家水利建设规划的农田水利、防洪工程、水资源配置工程、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保护等水利建设项目。重点支持省级以上政府投资的中小河流治理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水利项目。积极支持以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资源费为还款来源的水利项目。 (二)新农村建设贷款 新农村建设贷款主要包括农村土地整治贷款和农民集中住房建设贷款里两大贷款品种。其中:农村土地整治,包括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农村村庄整治、农村土地收储整理开发等;农民集中住房建设,包括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与改造、农村危房改造、棚户区和泥草房改造等。 新农村建设贷款应围绕农村集体土地集约开发利用,大力支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农村新型社区建设,以及涉农棚户区改造(包括城中村改造和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危房改造)、农民危改房、游牧民定居工程。积极支持大中城市周边和城乡一体化基础好的农村土地整理开发项目,严控以工业用途(不含农业产业园区)为主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支持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不含国有农场、林场、盐场)收储成本为主要投资部分的项目。 (三)农村路网贷款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四章协议与发放 ?第五章支付管理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 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一)借款

银行银团贷款核算办法

银行银团贷款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团贷款业务核算,防范银团贷款业务风险,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法规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团贷款业务是指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章相关费用 第四条我行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接受借款人书面委托,为借款人提供财务顾问、贷款筹集、信用保证、法律咨询等融资服务,可以收取相应的费用,包括安排费,以及承诺费、代理费等。 第五条根据银监会有关规定,银团贷款收费由借款人与银团成员行自愿协商确定,并由借款人支付。银团贷款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贷款承诺手续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方式收取;代理费可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六条向借款人收取的银团贷款安排费,属于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计入贷款成本;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向借款人收取的银团贷款承诺费,属于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确认为中间业务收入;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我行作为代理行收取的代理费收入确认为中间业务收入。 第三章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 第七条我行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银团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扣除收到的银团贷款安排费收入,或加上支付的安排费支出,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第八条我行作为牵头行时的核算原则及其账务处理 发放银团贷款时,应将我行使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的本金计入“银团贷款——本金”科目,同时将向借款人收取的安排费收入中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计入“银团贷款——利息调整”科目,将收到的安排费收入中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部分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 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团贷款——本金 贷:银团贷款——利息调整 客户存款等科目 借:客户存款等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 我行收到承诺费等收入时,将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分期确认为手续费收入: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doc

第三十四条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成员原则上不得在银团之外向同一项目提供有损银团其他成员利益的贷款或其他授信。 第三十五条银团成员在办理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有下列行为,经指正不改的,代理行应当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负责召集银团会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证人: (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 (二)未能履行和遵守贷款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未能按贷款合同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以假破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 (五)贷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事项。 第三十六条银团成员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有以下行为,经银团会议审核认定违约的,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一)银团成员收到代理行按合同规定时间发出的通知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限足额划付款项的; (二)银团成员擅自提前收回贷款或违约退出银团的; (三)不执行银团会议决议的; (四)借款人归还银团贷款本息而代理行未如约及时划付银

团成员的; (五)其他违反银团贷款合同、本业务指引以及法律法规的行为。 银团成员之间的上述纠纷,不影响银团与借款人所定贷款合同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定期向当地银行业协会报送银团贷款有关信息。内容包括:银团贷款一级市场的包销量 及持有量、二级市场的转让量,银团贷款的利率水平、费率水平、贷款期限、担保条件、借款人信用评级等。 第三十八条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依据本指引,结合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制定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建立与银团贷款业务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并指定相关部门和专人负责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银行向大型集团客户发放银团贷款,应当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及关联方之间相互担保的风险。对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频繁、互相担保严重的,应当加强对其资信的审核,并严格控制贷款发放。 第六章银团贷款收费 第四十条银团贷款收费是指银团成员接受借款人委托,为借款人提供银团筹组、包销安排、贷款承诺、银团事务管理等服务而收取的相关中间业务费用,纳入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管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示范文本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合同示文本 [] (作为借款人) [] (作为牵头行) [] [] [] (作为贷款人) 和 [] (作为代理行) 人民币[]元 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合同 (第3.0版)

目录 标题页码 一、定义及解释 (3) 1.1定义 (3) 1.2解释规则 (8) 二、贷款额度 (9) 三、贷款用途 (9) 四、提款 (10) 4.1提款通知 (10) 4.2每次提款的先决条件 (13) 五、利息 (14) 5.1贷款利率 (14) 5.2罚息利率 (14) 5.3利息期 (14) 5.4计息 (15) 5.5付息 (15) 六、还款 (15) 6.1贷款期限 (15) 6.2还款 (16) 6.3资金回笼账户 (16) 七、提前还款和取消 (16) 7.1主动提前还款 (16) 7.2主动取消 (17) 7.3自动取消 (17) 7.4强制取消 (18) 7.5强制提前还款 (18) 八、付款规定 (18) 8.1贷款资金的发放 (18) 8.2贷款资金的支付 (18) 8.3借款人付款 (19) 8.4代理行付款 (20) 8.5付款顺序 (20) 8.6垫款 (21) 8.7付款币种 (21) 8.8抵销 (21) 8.9非营业日 (21) 8.10分摊 (21) 九、税费 (22)

9.2印花税 (22) 十、成本增加 (23) 10.1成本增加通知 (23) 10.2补偿 (23) 十一、法律变动 (24) 11.1法律变动通知 (24) 11.2取消和提前还款 (24) 十二、减轻损失 (24) 12.1减轻损失 (24) 12.2义务限制 (25) 十三、事实述 (25) 十四、约定事项 (28) 14.1积极义务 (28) 14.2限制事项 (31) 十五、违约事件 (32) 15.1违约事件 (32) 15.2银团成员行的救济 (34) 十六、银团成员行关系 (36) 16.1委任代理行 (36) 16.2代理关系 (37) 16.3代理行的责任 (37) 16.4代理行权利 (38) 16.5独立信贷评估 (39) 16.6代理行和牵头行作为贷款人 (39) 16.7银团会议 (39) 16.8贷款人补偿 (42) 16.9代理行辞职 (42) 16.10代理行扣款 (43) 16.11其他业务 (43) 16.12与贷款人的往来 (43) 十七、费用和补偿 (44) 17.1银团费用 (44) 17.2银团成本 (44) 17.3损失赔偿 (44) 17.4货币补偿 (45) 17.5计算依据 (45) 17.6免于补偿 (46) 十八、转让 (46) 18.1借款人转让 (46) 18.2贷款人转让 (46) 18.3转让生效 (46) 18.4转让的约束力 (47)

(财务知识)从双边贷款走向银团贷款

从双边贷款走向银团贷款 ——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巨大空间来源:金时网日期:2004年2月17日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全球银团业务发展迅猛,已经成为现代商业银行最具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核心业务之一。2003年银团融资金额高达1.9万亿美元。在金融创新推动下,银团贷款不仅成为现代商业银行最具有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核心业务之一,而且显示出与全球资本市场强烈的融合趋势,广泛用于收购兼并、资产证券化等投资银行业务。中国工商银行从2001年开始率先在国内金融界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开展银团贷款业务。2003年,英国《新兴市场》杂志按照牵头银团贷款的额度,将工商银行在新兴市场上的银团贷款业务列为第七位;同年工商银行牵头组织的南海石化44亿美元银团贷款被《亚洲金融》评为年度最佳项目融资奖。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银行业需要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尤其需要对信贷业务进行重新审视,构架新的业务结构、盈利模式和组织体系。因此,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把握银团贷款业务发展趋势,提出发展壮大中国银团贷款市场的战略思路和工作思路,促进中国的银团贷款市场尽快与国际市场接轨。 一、国内外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现状

(一)国际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状况 银团贷款是国际金融市场最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根据资本数据公司(Capital Data)提供的数据,全球银团贷款融资额从1995年的1.4万亿美元发展到2003年的1.9万亿美元左右;按照地区划分:美国银团贷款市场占69%,欧洲约占22%,亚洲占5%,加拿大占4%;从借款人来看,78%的为非金融企业,20%为金融机构,2%为政府部门;按照承销量,2002年JP摩根、花旗集团、美洲银行、巴克莱银行以及德意志银行分列前五名。银团贷款在全球资本市场发行中一直占最大比例,根据汤姆森财务公司(Thomson Financial)统计,从1995年到2003年,银团贷款大大超过债券和股票融资。以2000年全球资本市场发行为例:银团贷款2.3万亿美元,约为公开市场债券(1.26万亿美元)的1.8倍,公开市场股票发行(7010亿美元)的3.3倍。 美国是全球最重要的银团贷款市场,银团贷款总发行额从1991年的2410亿美元发展到2003年9796亿美元,年增长率超过10%。在美国的银团贷款市场上,牵头行领导地位突出,2003年JP摩根、美洲银行、花旗集团等排名前五名的牵头行牵头包销额度共占当年银团贷款市场的70%。从行业分布看,银团贷款集中投向电信石化、交通城建等基础设施产业,其中:电信占24%,化工占10%,航空和公用设施占9%,制造业占9%,

第四章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四章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与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更好地为重点企业与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担保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团贷款就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与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得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总行公司业务部就是全行银团贷款得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代表我行参加全国性银团贷款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节银团贷款得成员地位 第四条我行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核、自主决策、风险自担”得原则参与银团贷款,按实际承贷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得权利,履行相应得义务。 第五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得职能与分工,我行可担任牵头行、代理行与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以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名义参加银团,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银团贷款牵头行就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得银行,就是银团贷款得组织者与安排者。 第七条牵头行得主要职责就是: (一)发起与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得参加行推荐; (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 (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 (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

(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 (七)银团会议或银团贷款合同确定得其她职责。 第八条我行独家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得20%;分销给其她银团贷款成员得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第九条我行任牵头行时,分销银团贷款可以采取全额包销、部分包销与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第十条银团代理行就是指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得金额与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进行银团贷款事务管理与协调活动得银行。 代理行经银团成员协商确定,可以由牵头行或者其她银行担任。银团代理行应当代表银团利益,借款人得附属机构或关联机构不得担任代理行,我行各分行均可担任代理行。 第十一条代理行应当依据银团贷款合同得约定履行代理行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她授信业务; (二)办理银团贷款得担保抵押手续,负责抵(质)押物得日常管理工作; (三)制作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得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四)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得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得承款份额比例,通知银团贷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五)划收银团贷款本息与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与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贷款成员得指定账户; (六)根据银团贷款合同,负责银团贷款资金支付管理、贷后管理与贷款使用情况得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通报; (七)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特别就是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得重大事项时,代理行应在获借款人通知后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尽早通知各银团贷款成员; (八)根据银团贷款合同,在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及时组织银团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她处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的本外币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按使用的周转性分为循环和非循环两类。凡在一定期限、一定额度内多次滚动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为循环贷款,其他为非循环贷款。 除固定资产贷款以外的其他公司类贷款业务品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检查监督。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贷款人应确定对借款人的基本要求;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提出借款申请。 第十条贷款人受理的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2).doc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发文单位:财政部 文号:财世字[1997]43号 发布日期:1997-4-8 执行日期:1997-4-8 生效日期:2003-1-30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理顺世界银行贷款(下称“世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借用还”与“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体制,切实加强世行贷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管理行为,提高管理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世行贷款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世行贷款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以及与世行贷款相关的联合融资贷款。 本规定所指的世行贷款项目系指利用和准备利用世行贷款实施的项目。

第四条世行贷款项目管理工作的总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 财政部是国务院批准的世行贷款的对外窗口和对内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全国世行贷款业务的协调与管理工作;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利用世行贷款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全面负责当地利用世行贷款业务的协调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世行贷款是我国政府的主权外债,贷款资金的借入与使用以国家和地方各级财政信誉为基础,贷款项目的管理应以贷款资金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主线,做到债务责任清晰明确,权、责、利相结合,借、用、还相统一。 世行贷款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计划管理、项目前期准备管理、资金及财务管理、工程管理、招标采购管理、技术援助和培训管理、债务管理、项目完成与运营管理等。 第六条除单独说明者外,本规定中所指的“项目单位”包括中央项目执行部门(或中央项目办)、地方项目执行机构(地方项目办或项目行业主管单位)、财政部直接转贷的中间金融机构

2020年(财务知识)从双边贷款走向银团贷款

(财务知识)从双边贷款走向银团贷款

从双边贷款走向银团贷款 ——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巨大空间 来源:金时网日期:2004年2月17日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全球银团业务发展迅猛,已经成为现代商业银行最具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核心业务之壹。2003年银团融资金额高达1.9万亿美元。于金融创新推动下,银团贷款不仅成为现代商业银行最具有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核心业务之壹,而且显示出和全球资本市场强烈的融合趋势,广泛用于收购兼且、资产证券化等投资银行业务。中国工商银行从2001年开始率先于国内金融界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开展银团贷款业务。2003年,英国《新兴市场》杂志按照牵头银团贷款的额度,将工商银行于新兴市场上的银团贷款业务列为第七位;同年工商银行牵头组织的南海石化44亿美元银团贷款被《亚洲金融》评为年度最佳项目融资奖。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银行业需要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完善的X公司治理结构,尤其需要对信贷业务进行重新审视,构架新的业务结构、盈利模式和组织体系。因此,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把握银团贷款业务发展趋势,提出发展壮大中国银团贷款市场的战略思路和工作思路,促进中国的银团贷款市场尽快和国际市场接轨。 壹、国内外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现状 (壹)国际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情况 银团贷款是国际金融市场最重要的融资方式之壹。根据资本数据

X公司(CapitalData)提供的数据,全球银团贷款融资额从1995年的1.4万亿美元发展到2003年的1.9万亿美元左右;按照地区划分:美国银团贷款市场占69%,欧洲约占22%,亚洲占5%,加拿大占4%;从借款人来见,78%的为非金融企业,20%为金融机构,2%为政府部门;按照承销量,2002年JP摩根、花旗集团、美洲银行、巴克莱银行以及德意志银行分列前五名。银团贷款于全球资本市场发行中壹直占最大比例,根据汤姆森财务X 公司(ThomsonFinancial)统计,从1995年到2003年,银团贷款大大超过债券和股票融资。以2000年全球资本市场发行为例:银团贷款2.3万亿美元,约为公开市场债券(1.26万亿美元)的1.8倍,公开市场股票发行(7010亿美元)的3.3倍。 美国是全球最重要的银团贷款市场,银团贷款总发行额从1991年的2410亿美元发展到2003年9796亿美元,年增长率超过10%。于美国的银团贷款市场上,牵头行领导地位突出,2003年JP摩根、美洲银行、花旗集团等排名前五名的牵头行牵头包销额度共占当年银团贷款市场的70%。从行业分布见,银团贷款集中投向电信石化、交通城建等基础设施产业,其中:电信占24%,化工占10%,航空和公用设施占9%,制造业占9%,食品饮料、保健各占7%,其余占34%。银团贷款和资本市场结合紧密,主要用于结构融资、债务重组、兼且收购以及杠杆收购(包括过桥贷款),其中:结构融资占70%左右,和兼且收购和杠杆收购密切关联的银团贷款占30%左右。于经济周期上升期,银

XX农商银行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 XX农商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间合作,扩大我行金融市场同业占比,规范我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团贷款合作公约》等法律法规以及我行有关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由国内(主要是本市辖内)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采用同一贷款合同,按相同的贷款条件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应遵循的原则 (一)我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遵守银团贷款合作公约,执行我行的信贷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恪守信用,与其他金融机构平等互利,密切合作,共同防范贷款风险。 (二)银团贷款业务由总行或分支行发起,总行负责统一管理。由总行公司金融部组织牵头开展银团贷款工作,总行风险管理部、合规部等配合参与,协同分支行完成银团的组建、参与银团前期工作。 第四条银团贷款的调查、审查和贷后管理参照总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银团贷款纳入我行公司授信业务统一管理,审查审批按照我行当年授信授权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银团角色分工与相关规定 第六条银团角色一般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等。根据业务需要,银团各角色可以重叠。在银团贷款中,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 第七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第八条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 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 (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 (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 (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 (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 (七)银团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合同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第十条代理行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 (二)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修正

高柜农村高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提交高柜农村高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柜农村高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贷款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高柜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行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含所辖分支机构)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 第四条各支行应按照评级→授信→用信的原则建立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其基本操作流程为:评级→授信→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 第五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支行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支行应加强对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个人贷款必须执行贷款面谈、合同面签制度。 第六条本行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办理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二)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工作单位,或稳定的经营场 所; (三)遵纪守法,信用记录良好,无到期未还的贷款本息; (四)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有具体的生产经营项目或消费项目,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六)在贷款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七)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靠的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金额应根据贷款品种结合借款人自有资金、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实际资金需求、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应控制在借款人综合授信额度内。 第九条 贷款期限应根据贷款品种结合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经营稳定性、以及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条 贷款利率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定基准利率基础上,根据有关利率定价政策,综合考虑各项成本、风险和经济资本回报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银团成员 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 牵头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 (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 (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

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淮安农村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促进淮安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省联社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本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上述四个特征结合综合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担保、透支、保理、保函、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本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财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本行不能按时收回授信本金及利息,或给本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条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根据授信客户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不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 (三)预警原则。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银团贷款的基本定义

银团贷款(人民币) 本节主要陈述开发银行作为牵头行组织人民币银团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以及作为参加行参加人民币银团贷款的评审报告的内容、要求、审议和决策程序。 一、关于银团贷款 (一)定义 银团贷款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银团贷款适用于符合贷款条件,数额较大的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国内银团贷款的主要对象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银团贷款的借款人、贷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关于借款人、贷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 (二)方式 开发银行银团贷款分为直接银团贷款和间接银团贷款两种形式,本节所称银团贷款系指直接银团贷款,间接银团贷款按相关规定执行。开发银行银团贷款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信贷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二、开发银行以牵头行身份组织银团贷款的工作程序和内容 (一)竞标牵头行 有关竞标牵头行的工作要求参见第一节“银行人民币贷款招投标项目评审”中的有关内容。 (二)筹组银团 1、编写银团文件 在竞标成功,得到借款人的银团贷款安排委托后,银团工作小组应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开展有关文件的编写工作。银团贷款的主要文件包括资料备忘录、银团贷款邀请函、保密协议、银团贷款协议、贷款担保协议及银团内部协议等。 资料备忘录是各被邀请的银行了解银团贷款的主要参考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说明 ?借款人简介 ?借款人财务会计信息 ?借款项目概况 ?借款项目市场分析 ?借款项目财务可行性分析 ?贷款风险分析 ?贷款偿还安排与担保方案 ?贷款的结构与基本条件 ?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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