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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遗产之债保全制度的立法构想_杜江涌

我国遗产之债保全制度的立法构想_杜江涌
我国遗产之债保全制度的立法构想_杜江涌

第27卷第12期河北法学

Vol .27,No.122009年12月

H ebei Law S cie n c e

D ec.,2009

我国遗产之债保全制度的立法构想

杜江涌

收稿日期:2009-06-08

作者简介:杜江涌(1975-),男,山西太谷人,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厦门大学法学院在站博士后,研究方向:民法。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摘 要: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或继承人的行为已经或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遗产债权人缺乏有效的

救济手段。一个具有以信用为依托的经济制度的社会,不能依照债务同死者一起消亡的原则运行。法为保证遗留债务能适当偿付,必须有所约束。借鉴他国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现实的社会和习惯,遗产之债保全制度的设立已成为必需。

关键词:遗产之债的保全;遗产债权人撤销权;遗产债权人代位权

中图分类号:DF5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09)12-0097-06

Legislation Concepti on on Our Country 's H eritage Debt Preserve Syste m

DU Jiang -yong

(C i vil and Comm erci al La w Schoo,l S outhw est Un i versity of Po litical Science and La w,Chongq i ng 401120Ch i n a)

A bs tra ct :Under curren t l egal s yste m,wh ere decedent duri ng h is lifeti m e or their heirs already or m i gh t have torted cred it or 's

i nterest ,herit age creditors w ill be lack of ava il ab le re m ed i es .A soci et y whose econo m y sys t e m bases on cred it can t 'rely on such a princi p l e w h i ch deb t s w ill be exp ired w ith t he dead .In order to ensure p roper pay m ent of t h e deb t l eft beh i nd,actm ust be bound .Learn fro m t he experience of ot h er coun tri es l eg i s l ation ,

co mb i n ed w it h the realit y of ou r coun try

soci et y and custo m s ,t h e estab lis hm en t of h eritage preservati on s yste m of debt has beco m e necessary .

K eywor ds :preservation of heri tage deb t ;t he ri gh t of the heri tage cred it or t o revoke ;t h e s ub rogati on ri gh t of h eritage cred i tors

一、问题之提出

继承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自然人死后合法财产转移给谁以及如何转移的问题[1]。一个具有以信用为基础的经济制度的社会,不能依靠曾被接受的债务同死者一起消亡的原则运行。法为保证遗留债务能适当偿付,必须有所约束。

现行5继承法6颁行于1985年,在当时计划经济的条件下,遗产债务问题比较少且简单,囿于现实的制约,立法者对未来形势估计不足,自不会考虑遗产债权的保护问题。此外,我国在立法上奉行/易简不宜繁0的指导思想,对法律关系的规制更多是粗线条的勾勒,故对遗产债务相关制度设计的粗糙和遗漏也就显得不足为怪。

就遗产之债的保全制度而言,其存在的主要缺陷有:其

一,对于被继承人生前行为,造成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其债务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我国继承法没有相应的规定加以规制,导致被继承人生前通过危及债权人债权的行为来逃避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二,对于被继承人死后继承人危及遗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我国继承法没有相应的规定加以规制,导致被继承人死后继承人清偿其自身债务、怠于行使遗产债权或对个别遗产债权人清偿而危及其他债权人的情况屡屡出现,不仅使债权人遭受严重损失,而且也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于此,法律不仅要规定/应该怎样0,还必须考虑到/如果不这样又如何0,/因为所有这些被承认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或在某些时刻可能发生冲突。对法律活动来说,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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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不是承认权利,而在于如何恰当地配置权利,并因此给予恰当的救济。0[2]所以救济手段是法律规范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否则,之前的规定没有落脚点,至多是一种法律宣言。

本文根据我国继承法律关系的新情况,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以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基础,试拟我国遗产之债保全制度的立法建议稿,并对立法理由予以分析说明,以期引玉之效。

二、我国遗产之债保全制度的立法建议稿

(一)遗产债权人撤销权之制度设计

1.遗产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第一,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有危及债权人债权的财产行为。

(1)被继承人生前非即时消耗型赠与1;

(2)被继承人生前放弃自己的债权;

(3)被继承人生前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4)被继承人生前对到期的数个债务,只清偿了部分债权人的债务;

(5)被继承人生前对本没有提供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6)被继承人死后,继承人将遗产用于非即时消耗型赠与;

(7)被继承人死后,继承人放弃遗产债权;

(8)被继承人死后,继承人只清偿个别债权人的债务;

(9)继承人将遗产转移、隐藏,或者挥霍浪费,或者不善经营导致亏损;

(10)继承人将遗产用于清偿自己的债务。

第二,被继承人或继承人的行为给遗产债权人造成现实的损害。

第三,被继承人或继承人与第三人的行为为有偿行为时,要求当事人主观为恶意,当事人的恶意以行为时为准。

2.遗产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

第一,遗产债权人的撤销权由遗产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诉讼上行使。

第二,遗产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遗产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第三,遗产债权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第四,遗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遗产或继承人负担。

3.遗产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力

遗产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有害行为一旦被撤销,该行为自始无效。受益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赔偿。受益人支付了对价的,其有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若受益人于取得利益后,又以有偿行为让与第三人,即所谓转得人,该转得人于受让时为善意,其权利之转得不因撤销权之行使而受影响。行使撤销权的遗产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利益,并优先受偿。

(二)遗产债权人代位权之制度设计

1.遗产债权人之代位权成立的要件

(1)债权人对被继承人的债权合法。

(2)被继承人生前享有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被继承人自身的除外。

(3)接受继承的继承人怠于行使被继承人的到期债权;或在继承人旷缺或无人继承的情形下o,被继承人的债务人拒绝向遗产代管人或继受人履行到期债务。

(4)因继承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在继承人旷缺或无人继承的情形下,被继承人的债务人拒绝向遗产代管人或继受人履行到期债务,对遗产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2.遗产债权人代位权行使之效果

遗产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遗产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遗产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三、立法建议稿的主要理由分析

(一)遗产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设计之依据

法律制度内在的和谐以及法律与现实生活之间良性的互动是法律有效调整社会生活的前提,也是对一项既存法律制度的合理性进行评判的标准。现行继承法的制度设计符合现代市民社会成员人格独立,意思自治的理念,无疑是正确的。但是,继承不仅关系到继承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在笔者看来,作为一种制度,法律应紧密地关注现实生活并对其作出合理的制度反映,必须对法律关系中的各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保护。

撤销权是债权人自保的方法,其行使旨在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凭借此种方法,债权人得以干涉他人间的私法关系而使之归于无效,从而回复债务人的责任能力,以此来保护债权人静态利益的安全性。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的/废罢诉权0?,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实施的行为,向法院请求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我国5合同法6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0

1.关于遗产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遗产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实际上是对他人之间已经成立的私法关系加以破坏,使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本不应该有的态势,而使第三人遭受不测损害,如果遗产债权人撤销权运用不当会害及交易安全,并进而限制财产的流转与资金的融通。因此须依不同情形,严格规定遗产债权人撤销权成立要件以限制其适用,从而保护交易安全。

第一,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有危及债权人债权的财产行为。被继承人以及继承人必须有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遗产债权人所撤销的为被继承人或继承人的行为,所以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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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被继承人或继承人的已为行为,遗产债权人才有撤销权,而且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因此不是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如提供劳务的行为以及其他身份行为均不得为撤销的对象。遗产债权人所能撤销的行为为被继承人或继承人的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但其不仅包括契约行为,其他减少财产或增加财产负担的适法行为也包括在内,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类行为:处分行为;准法律行为;其他可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3]。

第二,被继承人或继承人的行为给遗产债权人造成现实的损害。撤销权以保护债权人为目的,所以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受损害,债权人才有撤销权。债权人所受的损害并非仅指现实的损害,将来的损害也可构成这一要件。德国民法认为:债权有不能受清偿的危险是指债务人财产减少而使其发生了支付不能,即/支付不能说0;瑞士民法则规定/有不能受清偿之危险0是指债务人的财产不足即/债务超过说0。还有所谓/债权不能实现说0,即所谓有害于债权是将造成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我国台湾学者一般认为,是否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构成诈害行为,应以债务人陷于无资力,即不能清偿为要件[4]。

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如果被继承人的生前行为或继承人的处分行为导致剩下的遗产不足以实现遗产债权人的债权,就构成了对遗产债权人现实的损害。

第三,被继承人或继承人与第三人的行为为有偿行为时,要求当事人主观为恶意,当事人的恶意以行为时为准。罗马法将债务人的行为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对于被继承人或继承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无偿行为来说,只要有危害遗产债权的事实即可成立撤销权,因为受益人所得利益为无偿取得,即使撤销让其返还得利也不会使其遭受很大损害,所以当存在危及债权的事实,法律偏重于对债权人的保护,很是公平。但对于有偿行为而言,在多种权利并存且相互冲突情形下,法律应对此作出衡量较量,不能随意地厚此薄彼,否则债权人平等原则无法贯彻,致使交易安全无法维系。因此对于被继承人或继承人与第三人所为的适法行为,由于受益人所受利益有相当的对价,其所获利益理应受法律保护,但若其主观为恶意,则无保护的必要,这时理应选择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有偿行为的情形下,遗产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必须以有关当事人主观上的恶意为必要。

(1)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必须有恶意即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在行为时明知有害于遗产债权人的债权,这是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关于这一点,各国采用不同标准:日本民法采用认识主义或观念主义,认为只要以债务人明知有损于债权人的权利就可以了,而德国、瑞士及奥地利民法则采用意思主义或希望主义,即债务人不仅必须明知并且还有意损害债权人的权利就可成立撤销权。我国5合同法6没有明文规定债务人于其实施行为时必须有主观上的恶意,而是将其问题转换为一个客观判断的问题)))/明显不合理的低价0这显然是一个模糊概念,为法官创造了大量的自由裁量空间。此后的司法解释为对何为/明显不合理低价0没进行明确的解释,因而需要法官从一个普通的正常人的标准出发,进行合理的判断与裁量[5]。

(2)受益人必须为恶意,即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有害于遗产债权人的权利。这是严格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将此列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6]。受益人是指基于被继承人或继承人的行为而取得利益的人。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其在取得一定财产或一定财产的利益时,已经知道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遗产债权人的债权。受益人必须在受益时为恶意,在受益后为恶意的,不得行使撤销权。受益人的恶意证明,一般需要债权人举证。

2.关于遗产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

第一,遗产债权人的撤销权由遗产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诉讼上行使。

为了避免债权人滥用撤销权,保障交易安全,实现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我国合同法规定以诉讼形式行使撤销权。债权人为撤销之诉的原告,如果是连带债权的,数个债权人为撤销之诉的共同原告。撤销之诉的被告为债务人。受益人能否作为共同被告呢?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0可见,受益人不能成为撤销之诉中的被告,而只可能是第三人。

第二,遗产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遗产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何谓/债权人的债权0这一规定十分模糊。有学说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在于保全所有的债权,因而其行使的范围不以保全行使撤销权的一般债权人享有的债权额为限,而应以保全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全部债权为限度[4]。也有人主张,当数个债权受同一个债务人行为危害时,各债权人均有权依撤销权起诉,其请求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7]。

笔者认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以撤销权人的债权额为限:(1)债权人只能对自己债权有无保全必要做出判断,对他人债权的情况不明就难以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已经危及到其债权。换言之,即使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知道其他债权的情况,其也必须争得其他债权人的同意,取得其他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委托授权,否则,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不告不理0原则;(2)债是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具有社会公示性。债权人没有义务去调查债务人的其他债权情况,法律不可能也不应该为债权人设定此义务[8];(3)一个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后,并不影响其他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4)债权人只以自己债权额进行保全是权利不得滥用的体现,权利人只能处分自己的权利,对他人之间的债权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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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关系无权干涉。(5)根据先起诉、先保全即可先实现权利的原则,债权人可以基于对债务人的诉讼和财产保全而取得实际上优于其他债权人的地位,这种事前预防性的做法,可以有效地防止其他债权人坐收其利情况的发生。

第三,遗产债权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根据5合同法6第75条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0需注意的是,上述期间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法律明确规定某项权利存续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在此期间内,不能发生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情形,属于不变期间。/知道0是指有证据证明的确定的/知道0,而/应当知道0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就可以推定为/知道0。

具体到继承法律关系中,遗产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被继承人或继承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对于被继承人的所为而言,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前三个月期限内所为的有害行为。因为,被继承人生前恶意处分自己的财产是意识到自己将不久于人世这一点上,而其这种预见能力是有一定限度的。

第四,遗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遗产或继承人负担。遗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应由遗产或继承人负担。如果撤销的是被继承人生前的有害行为,则遗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遗产负担;如果撤销的是继承人所为的有害行为,则遗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继承人负担。

3.关于遗产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力

对于遗产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力,我们主要探讨行使撤销权的遗产债权人有无优先受偿的权利问题。

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无优先受偿的权利,各国立法例规定不一,我国5合同法6及其司法解释对此未作规定。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9],笔者对此持保留意见。(1)法律制度的建立取决于法律所体现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这些相应的社会关系也就成为立法的基础。我国设立撤销权的原因就在于实践中严重存在着的债务人为逃避债务隐匿资产或者与第三人通谋而转移资产的情况,赋予撤销权人以/优先受偿权0,可促进其积极性,减少债权人/讨债难0现象的发生。既然现实生活中存在着撤销权具有优先受偿性的需要,立法就应当对传统理论适时地做出适当的调整?。(2)若在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以自己的债权提起诉讼的结果,其他债权人一律参与平均受偿,必然导致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所得不足,债权难以实现,无法满足诉讼之目的。债权人为了使自己的权利得以实现,还必须再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这既耗费了当事人的财力和精力,又浪费了紧张的司法资源而徒增讼累,既影响司法效率又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10]。(3)撤销权具有优先受偿性并不违反债权平等性的原则。对债权平等性应当这样理解,一是指在破产程序或多项债权并案处理的判决和执行中,如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就以其除设定担保外的所有财产按所有债权人债权的比例进行清偿;二是指单个债权人可依其请求权的顺序先后受偿,而不是单依债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或债权到期的先后顺序受偿[11]。可见,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得优先受偿并没有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平等受偿权。而是债权平等性原则在撤销权行使过程中的具体应用;况且在经济活动中,人们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良性平衡是很难的,有时会出现各种不同因素的干扰,这就要求立法从大局出发辩证地选择[6]。

(二)遗产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设计之依据

民法上的代位权属于债的保全履行规则的内容。所谓保全履行规则,是法律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也称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1.代位权制度确立的重要性

首先,是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债权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特赋予债权人特定的诉权。按照一般的诉权理论,行使诉权的人必须是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按照债的相对性原理,债权债务只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不能对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次债务人也不能对当事人主张该债权。依据上述分析,代位权似乎缺乏理论依据。

但如果拘泥于一般的诉权理论和传统的债的相对性理念,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应该赋予非直接利害关系人诉权,以保护有关的权益。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场合,如果不允许债权人为自己的利益代位诉讼,不仅会纵容债务人的恶意行为,使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而且久而久之,会培植不良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商业道德。

其次,债权人代位权是债之固有权,是/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0[6],是债的保全制度的发展。因此,代位诉讼制度通过将债务人的诉权赋予债权人来体现对债权人的保护,保全债权人的债权,并限制债务人的诉权,让债务人承担必要费用,以示对债务人的惩罚。

第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违背了诚信原则,基于诚信原则,应当给予债权人必要的救济。

2.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里的/合法0是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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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法,是人民法院受理起诉时的判断,而不是经过严格的审判程序之后的最终定性。至于该债权发生的依据则在所不问。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均有可能成为代位权的基础。

除合法外,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还应当确定,即债权人对债权的存在及内容没有异议,或债权是已经经过了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后所确定的债权;否则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会因难以知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真实债权情况而难以对债权人提出抗辩。

同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也应当拥有合法的债权,否则债权人不能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但如果是因为次债务人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应认定债权人对次债务人仍享有代位权。至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的确定性,则非代位权诉讼的必备条件,次债务人完全可将该不确定性作为一种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2)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这是进行代位权诉讼的必要条件。根据5合同法6解释第13条的规定,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应具有直接的金钱给付内容。当然,作为民法上的财产权利而言,除了金钱债权这一类纯粹的财产权外,还有其他一些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如因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发生的撤销权与变更权,诉讼上的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权、中断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等,这类权利虽然亦可代位行使,但其对债权的保障意义不大且程序复杂,故代位权的标的仍应限定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上,债务人的其他权利不得作为代位权的标的。

此外,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根据学理解释,主要是指以下性质的债权:其目的主要在于保障权利无形利益的债权。这些债权虽然属于财产权,但主要在于保护权利人的无形利益,其权利行使与否及行使的范围,都依权利人的主观范围决定;不得让与的债权;禁止扣押的债权,如养老金、救济金、抚恤金。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首先,如何理解/怠于行使0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0。根据该解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只有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才不构成/怠于行使0,如仅以私力救济方式主张权利,例如直接向次债务人或者其代理人主张权利,或向民间调解委员会或者行政机关请求处理,都属于/怠于0之列。这样可以避免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串通对抗债权人的代位权,使代位权制度形同虚设。

同时,根据该解释,只要两个债权(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届履行期,债权人即可行使代位权,而不要求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须达到一定期间方可行使。

其次,如何理解/对债权人造成损害0?此处的损害不同于一般的损害赔偿中的/损害0。如果要求债权人举证证明自己的债权受到了具体的、实质性的损害,于债权人无疑是不公平的。因此,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实现,便可视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一般说来,无论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还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应当是到期债权。债权人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提前主张债权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出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应当允许债权人在履行期届满前行使代位权。例如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的债权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等,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应视为债权到期。

3.代位权之效果归属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不同于一般债权权利的主张。债权人依法行使代位权后是否有权直接受领通过代位权诉讼取得的财产,直接关系到代位权行使效果的直接归属。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和某些国家的立法例,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即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先归债务人后再清偿债权。这种规定虽然符合债的相对性原则,但却不利于发挥代位权制度的作用,因为这将大大挫伤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积极性,而且经过一轮代位权诉讼后,债权人还要再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只会徒增讼累,浪费司法资源。因此,5合同法6解释对传统的民法代位权理论进行了重大突破,该解释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0。依据这一规定,债权人有权直接受领通过代位权诉讼取得的财产。这在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创设了新的有直接后果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提起代位权诉讼,则可越过债务人而将次债务人视为债权人的债务人。

基于该种理论,可认为,相对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而言,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给付享有优先权,即在受偿时具有优先的效力;若数个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可合并审理,财产不足的,依据各自债权数额的大小按比例分配。

综上,笔者认为,当接受继承的继承人怠于行使被继承人的到期债权,或在继承人旷缺或无人继承的情形下,被继承人的债务人拒绝向遗产代管人或继受人履行到期债务而给遗产债权人造成了损害时,可引入代位权制度以保障遗产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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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根据现行5合同法6第186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的赠与合同、道德义务性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

但若赠与人是债务人,并且他的种种行为符合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主、客观要件,为彻底地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稳定和信用制度的完善,债权人若依据5合同法6第74条的规定就可撤销债务人的赠与行为。这就出现了对于此种赠与合同债权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的问题,在维护社会道德、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私人利益两方面我们的法律该如何取舍?

本文认为若完全忽视债权人的利益而规定他不可行使撤销权那么就对他利益会形成合法的侵害;但若毫无限制地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又是对我国公权利的无视;如何在这两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是很重要的问题。

对于上述问题,本文区分即时消耗型赠与合同和非即时消耗型赠与合同分别加以解决。所谓即时消耗型赠与合同是指受赠人一旦接受赠与财产就会立刻投入使用的赠与合同,此种赠与合同多用于自然灾害和战争灾害。所谓非即时消耗型赠与合同是指受赠人接受赠与财产就会过一段时间才投入使用的赠与合同,这类合同如用于捐助/希望工程0的赠与。

对于用于即时消耗项目的赠与合同债权人无权行使撤销权。我们设想若赠与人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使撤销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就会依据合同法判令接受赠与的公益性机构或政府机构返还受赠的物品而实际上该物品已经用于公益目的而消耗,该机构已无力返还,该机构及其人员并未因赠与而受益却因受赠而凭空增添了一种债务,这不符合法律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由此该机构在接受赠与时还得审查赠与人是否债台高筑、在赠与后是否会出现资不抵债而陷于破产的境界,而疫情、灾情和战争的紧急情形哪里有容该机构从容地进行审查。就比如我国所面临的突如其来的SARS灾难,社会各界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共抗非典,各地的红十字会在接受捐赠后因为疫情如火会立刻按捐赠者的意愿将救灾物资立刻送到受灾地区,而在他们辛辛苦苦抗击非典时突然接到法院的执行令要求退还某某组织的捐赠物资,而他们那时已经无力返还,我想这并非我国立法者的意图。故对债权人对上类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应当给予限制。对于非用于即时消耗项目的赠与合同应当引入公证公告制度,即在赠与行为实施前由公证机关给予公告,公告期可以是15日、一个月或三个月,在这期间允许债权人进行申告,如果有人在这期间举证说明该赠与人会因此而资不抵债,赠与人的赠与纯属恶意,则不予公证,并告知他向法院申请行使撤销权,法院宣布赠与合同无效,若在这期间债权人没有进行申告,那么在公告期满后债权人无权行使的撤销权。如此处理保证了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兼顾了5合同法6第186条第2款和第188条对受赠人利益保护的规定。(参见王贤斌:5受赠人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6,载5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6,2004年第2期。)

o严格来讲,我国并无真正意义上的继承人旷缺制度(参见司艳丽、仲相:5继承人旷缺制度研究6,载5烟台大学学报6(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17卷第4期)。与之相类似的是遗产无人继承制度。大陆学者大多根据5继承法6第32条的规定,认为无人继承之遗产是指/没有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遗产;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全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全放弃受遗赠的遗产;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全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全丧失受遗赠权的遗产0(参见郭明瑞、房绍坤:5继承法6,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27页)。

而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所确立的继承人旷缺制度,是指继承人有无或生死不明的状态。显然,此两种制度并不相同,区别在于:前者认为遗产无人继承是一种确定的事实,故遗产将直接归属于国家或集体;后者认为继承人旷缺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这种状态可能是永久的,也可能是暂时的,随时可能因继承人的出现而转变为一般继承,故而在此种情况下,需为遗产设立管理人,并在进行继承人的搜索公告及遗产清算之后,方得归属于国家所有。

?据说该权利为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保罗所创,又称/保罗诉权0。

?在这方面,5合同法6对代位权的规定已先行一步,其变通了传统民法理论的/入库规则0,使债权人有权直接接收通过代位权诉讼取得的财产。

参考文献:

[1]A rthur H art k a mp etc:To w ards a Eu ropean C i v il code and ed iti on,K l uw er l a w i nternational,1998,175.

[2]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82.

[3]李丹,谷玉章.论债权人撤销权与交易安全[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3).

[4]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84,186.

[5]王利明.合同法要义与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294、289.

[6]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57、473,463,463.

[7]杨立新.论债权人撤销权[J].河北法学,1990,(3).

[8]提爱莲.撤销权法律效力探讨[J].法律适用,2003,(5).

[9]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05;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97.

[10]张长青.论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范围与撤销权的优先受偿性[J].法律适用,2003,(10).

[11]贾玉平.论债权人代位权[J].法学评论,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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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宿舍消防安全责任书

红岩联线员工宿舍消防安全责任书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红岩联线辖区内的文物、人身和财产安全,切实把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在红岩联线文化发展管理中心所辖范围内宿舍居住的所有人员,其所属部门的第一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居住在联线宿舍人员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消防业务知识学习,努力提高消防安全防范意识和参与意识,增强自防自救能力,切实履行好消防安全职责。 三、建立健全各项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完善以部门第一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切实把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联线安全。 四、在红岩联线员工宿舍内居住的各部门员工,必须做到以下几点规定: 1、不收集、堆放易燃、可燃、易爆物品; 2、不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 3、不设置明火炉灶煮饭、炒菜、取暖; 4、不占用消防通道堆放物品;不得在临时住所堆放杂物; 5、不乱搭乱接电线,不私自安装电源、插座;严禁使用各种电炉、电炒锅等大功率电器及超负荷用电; 6、必须使用合格的插线板、电线、插座及电器设备。

7、每天出门前应注意检查临时住所电源是否切断,电源插头是否拨掉,可燃、易燃物品是否搬离。 五、自觉服从红岩联线保卫处对员工宿舍的消防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和处置。 六、对不遵守本责任书的部门及员工,红岩联线保卫处有权停止其居住权,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员工所属部门及本人承担。情节严重者送消防监管部门按法律法规处理。 七、凡因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引发安全事故的,相关部门及人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八、本责任书壹式贰份,签订部门及保卫处各一份,一经签字(盖章)即时生效。 部门名称:红岩联线文化发展管理中心保卫处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二○一四年月日

XXX公司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附件: XXX公司安全 保卫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安全保卫岗位职责 第一条保安队长工作职责 (一)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安全保卫制度,具体落实公司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管理公司聘请保安公司及安全保卫人员的日常工作。 (二)根据公司项目的具体特点、开发进度制订相应安全保卫措施。 (三)协助公司安委会对公司各种物业的安全检查,从安全保卫角度对公司的管理提出建议。 (四)在重大活动中具体负责公司领导的安全保卫、维护现场秩序和治安工作。 (五)经常性与姜堰市分管公司项目范围内的公安治安部门、交管部门协调沟通,协助维护公司用地范围和周边地区的治安、交通秩序。 (六)具体落实检查日常的安全保卫工作的实施情况,经常性地向分管领导及时汇报安保情况。 (七)负责对安全保卫工作中各种装备包括服装、对讲机、交通工具等的管理。 (八)完成分管领导交待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保安员工作职责 (一)在保安队长的领导下,遵守公司安全保卫制度,具体落实

执行安全防范措施。 (二)按《门卫管理规定》,检查进、出公司人员的证件以及出入的物品、车辆,并形成相关详细记录。 (三)按《安全巡查规程》和值班表,负责对公司所属范围进行安全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记录; (四)负责维护公司所属范围内的日常安全秩序,制止发生在公司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的案件,涉及刑事犯罪案件应当及时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好现场,配合当地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五)负责完成保安队长交待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安全保卫巡查规程 第三条工作职责 (一)坚守岗位、严格交接班制度。 (二)必须具备铁面无私的高尚品格、奋不顾身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的大无畏精神和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军人作风。 (三)充分发挥“文明之师、公司卫士”的职能,有效地保证公司所属区域的正常秩序,确保公司财物及公司员工人身财产安全。 (四)及时制止不良事件的发生,有力打击不法分子。 (五)除正常工作时间,上班前与下班后需对所辖区域进行检查。 (六)上班后在岗位上进行正常执勤工作,并协助搞好公司所属区域的消防管理工作。 (七)负责公司所属区域内的夜间值勤工作,执行轮流值岗制度,保证公司财产安全。 (八)严格执行公司关于员工、车辆进出公司区域的规定,按章办事,对进出公司区域的员工、车辆和有关业务来往人员进行检查。 (九)做好疏导工作,保证出入通道畅通无阻。

保护文化遗产措施

保护文化遗产措施 文化遗产是先人创造的沉积与结晶,镌刻着一个民族国家文化生命的密码,蕴涵着民族特有的精神机制、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以下是给大家的资料,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1、折叠落实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规划。要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成立国家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要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___机制,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 ___。要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2、折叠加强执法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建设,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文

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出台。抓紧制定和起草与文物保护法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抓紧研究制定保护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要严格依照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办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抵制和制止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和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 ___,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充实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执法不力造成文化遗产受到破坏的,要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折叠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科技的研究、运用和推广工作,努力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 4、折叠加大宣传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发展与挑战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发展与挑战 朱兵 当前,从世界范围来看,随着全球科技经济的迅速发展,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人们对文化遗产的认识在不断深化。文化遗产保护在今天愈来愈成为一个浪潮。出现了三个特点:一是对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就是说,在经济、科技全球化日益严重的今天,文化遗产对一个国家、民族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对保持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这种重要性远远超过了传统意义上对文化遗产的认识。这种重要性除了体现在一般的文化意义上外,还体现在政治、经济、民族、国家文化主权等等方面。文化的问题、文化遗产的问题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为全球所关注。 第二个特点就是对文化遗产保护对象和范围的认识在不断扩大,保护的程度在不断加深。用今天的观念看,在文化遗产的范畴中,主要包括物质和非物质遗产(或有形遗产和无形遗产)两大类。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人们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是围绕着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或有形文化遗产)来进行的。就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而言,保护对象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标准也在不断更新。从我国来说,一个突出的现象就是从对重要的、单个的文物古迹的保护扩展到对文物古迹周边环境保护,又扩展到对以某个历史建筑群为主体的历史街区、村镇、城市的保护。近些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又成为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因此,文化遗产保护对象已经突破了传统范畴。

第三个特点是随着保护对象的多元化,保护对象的价值标准和保护方式也呈现出一种多元化的趋向。历史年代再也不是一个绝对尺度。“保护”一词的内涵不断扩充,它不再仅仅被理解为是对物质形态的“保存”,还包括研究、利用、宣传、传承与弘扬。其意义除了“保存”本身之外,更多地体现在与当代社会发展、文化建设等等的相互关系之中,并成为国家、民族现实生活、生存方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上述这些变化可以说既是全球也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具体缩影。 一、我国文化遗产法律制度的立法特点和构成 我国文化遗产法律制度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等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它的形成和特点与我国的立法体制密切相关。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单一制国家,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又很不平衡,因此,既要保证国家权利机关统一行使立法权,同时又照顾各地不同的需要,确立了我国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它包括了具有不同层次的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区条例、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对这种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为保证法制的统一,明确规定了不同层次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宪法的效力高于一切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制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同时,立法机关还实行立法监督制度,上级立法机关有权撤销不适当的法规规章。 我国文化遗产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宪法和其他基本法所确立的原则之上的,这些原则包括国家保护文化遗产的原则,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原则,各民族

文物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文物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篇一:墨玉县文物保护管理所2012年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墨玉县文物保护管理所2012年消防安 全工作方案 为确保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根据文 物保护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质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文物保护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认识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通过文物部门的密切配合,强化消防安 全监管,,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责任主体意识和防控火 灾的能力,有效预防和事故发生,确保国家文化遗产安全。 二、时间安排 2012年(转载于: 在点网)1月开始至12月 三、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的文物单位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重点是26个 保护点)消防安全不合格的有四个保护点(自治区级的夏合勒克庄园、县级保护单位依玛木?艾甫台尔麻扎、依玛木?艾斯卡尔麻扎、阿罗清真寺2012年1、2月消防安全设备装完,26个保护点每月 检查一次问题大地方要进行采取措施。 四、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 五、检查内容 (一)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岗位职责情况 文物保护点、是否明确岗位职责,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签订责任书。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思想汇报专题消防安全档案建立情 况 要进行防火巡查,检查; 要健全消防(控制室)值班; 要齐全消防设施,器材维护; 要加强火灾隐患整改; 要举行火灾应急预案演练; 电器设备的检查管理。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 按规定建立消防档案,努力搞好消防档案完整,规范。 消防设施设备及其使用情况每月进行检查 要争取上级领导的支持,要齐全各种灭火设备 篇二:2016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2016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一、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2020年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范本

2020年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范本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及访客接待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卫部管理,公司自设安保人员或委托保安公司进行公司区域内的安保工作。 第四条、安保人员负责公司所有人员、物资的出入管理和公司区域内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及员工的人身安全,保障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按照合同追究保安公司或当班安保人员责任。 第五条、出入管理 一、员工出入公司,应佩戴工作证,对于未佩戴工作证人员,保安人员有权拒绝出入。 二、员工携带行李、包裹、提箱、大件物品者,凭保安部开具放行单放行。携带一般随身用品,由保安人员查验后放行。 三、职工个人车辆应登记备案方可进出公司,保安人员对个人车辆出入应履行检查手续,特别是面包车及其它可载货汽车,应开门(盖)检查。 四、公司车辆拉运物资出门时,必须出示物资出门证明或出库单,出门证明由该部门主管出具,出库单由物资采供部出具,凭上述单据查验无误后登记放行。 五、外来人员进入公司,一律履行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姓名、事由、造访部门和人员,必要时应电话联系,会见后由接待人员签名方可出门。 八、外来车辆一般不准进入公司工作区域内,上级领导、公安机关、纪检部门、重要客人及领导同意进入的除外。 九、有长期业务关系或需要经常出入公司的外部车辆应办理临时通行证,临

时通行证应每年更换,并将车主车牌信息在保安部备案,在保安室留存。 十、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人员及车辆,不明身份、衣冠不整的人员和拒绝登记的人员,推销产品的人员及车辆,来访人员报不清受访部门及受访人者一律不准进入公司。 十一、下班时间、公休日、节假日除公司领导的车辆和值班维修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进出,特殊情况需要进出的必须履行检查登记手续。 第六条、保安人员应对公司所有区域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一、保安人员应根据保安部规定的巡逻路线和时间要求进行公司安全巡逻,夜间当班的人员必须对公司重点部位加强巡查。 二、保安人员在公司内部及周边进行巡查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或者值班人员汇报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保安人员应对公司监控系统进行定期检查查看,间隔时间不大于4小时。 四、保安人员应对新来员工身份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结合胸卡进行监督管理。 五、如有下列情况,保安应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部门 (一)在工作区域或集体宿舍区聚众闹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聚众观看或传播黄色淫秽物品等。 (二)擅自处理、搬移、损毁、盗窃、破坏公司财物及公共设施者。 (三)私自启动或关闭工作区、宿舍或公共场所用电设施或其他机器设施的。 (四)在公司内乱写乱贴标语,涂改、撕毁公司通知、通告或其他有效文件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41号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孙家正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履行对《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传承人类文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世界文化遗产,是指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 第三条世界文化遗产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主管全国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协调、解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专门用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义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国家文物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承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任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标准和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 尚未编制保护规划,或者保护规划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世界文化遗产,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编制、修改保护规划。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审定。经国家文物局审定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九条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根据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

《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

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文物、博物馆单位火灾危害,规范文物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文物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三条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实施消防安全督察、文物行政部门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文物、博物馆单位实施消防安全自查,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文物消防安全检查的范围包括 (一)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和经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布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 (二)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等文物收藏单位; (三)文物库房、文物修复室、文物科技保护室等文物保管和科技保护场所; (四)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工地; (五)其他文物、博物馆单位。 第五条实施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要落实文物保护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切实增强检查与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文物抢救能力。

第六条各文物、博物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和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和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第七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文物、博物馆单位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本地区文物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文物、博物馆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按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做好文物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检查内容 第八条文物消防安全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组织机构建设 1.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 2.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大型古建筑群消防队伍建设情况,其他文博单位的兼职消防队伍建设情况; 3.文物、博物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书签订及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制订情况; 2.确保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的保障措施情况;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在具体工作中的实际执行情况。 (三)人员管理

机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机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为强化机场安全保卫工作,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堵塞工作漏洞,确保空防安全,特制定此制度。 一、进入控制区的工作人员及车辆必须佩带或挂贴公安机关同意执 法的控制区通行证,严禁无证人员和车辆进入控制区。 二、持证人员只能在政见限定的区域内活动,并自觉接受护卫部值 班人员的检查。进入控制区的车辆必须限树5公里/小时,并按划定路线行驶。 三、严禁在控制区范围内(跑道、滑行道等)狩猎、教练车辆,杜 绝发生在机坪上吸烟玩闹等影响空防安全的行为。 四、工作人员携带物品(包括机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检查,方可 进入控制区或登机。 五、处罚 对不按规定佩带证件者(包括机组人员)或超越证件限定范围的使用者,视其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交机场派出所处理。 工作人员未经许可擅自带领无证人员进入控制区者,一经发现 立即制止,报告值班领导并交机场派出所处理。 对多次违反控制区管理规定的人员,报告值班领导,并没收其控制区工作证件。 非工作人员闯入控制区,一经发现立即制止,报告值班领导并交机场派出所处理。 六、按规定做好值班记录。

安全隐患分析与整改制度 1、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2、认真分析安全隐患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影响以及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 3、对我部发生安全隐患的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向其他可能发生此 类安全隐患的岗位、人员发布安全信息,杜绝相同安全隐患再度发生。 4、做好消除安全隐患的复查工作。 5、对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向上级汇报。 6、安全隐患的分析、整改要做到及时、准确、完备。

护卫部会议、业务学习制度 1、准时参加全体大会,认真学习领会上级文件精神和指示,并主动贯彻会 议精神。 2、全体人员都必须自觉学习业务知识,真正做到精通业务。 3、定期召开队务会,讲评工作情况。 4、不请假或未得到领导批准的,私自不参加会议和学习者,按规定进行处 罚。

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北京、天津、上海地名工作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地名文化遗产是重要的中华民族文化遗产,是宝贵的文化财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大部署,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12〕106号)要求,民政部决定在全国全面开展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制定了《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12〕106号),为深入开展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联合国地名标准化大会多次做出决议,强调地名是国家重要的历史和文化遗产,要求各国采取行动予以保护。在联合国地名组织的推动下,许多国家开展了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我国幅员辽阔,历史悠久,地名浩如烟海。这些地名记载着中华民族对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特有的认识和思考方式,记录着中华民族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创造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成果,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的见证,是中华文化形成、发展和传承的载体,是宝贵的文化遗产。近年来,我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研究不断深化,“千年古县”等保护活动扎实开展,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是,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大量有重要历史和文化价值的地名不断消失,破坏严重,亟需进行抢救和保护。深入开展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保护我国独特地名文化资源、促进地名文化繁荣发展、推动地名事业科学发展、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2015文物安全责任书

汾城镇作为文物大镇、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拥有着极为丰富的文物旅游资源。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省、市、县安全检查工作的有关批示精神,切实做好各类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现要求涉及文物保护及安全相关村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内容如下:(1)汾城文管所作为我镇文物主要管理单位,负责全镇的文物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各村如发现辖区内文物出现安全隐患或其他问题,应及时向文管所和镇政府反映。 (2)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把文物保护及安全工作纳入各村工作的重要议程,并确定村委主任为辖区内文物保护及安全第一责任人,要求切实保护好辖区内的文物,及时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3)辖区内有文物的,要求按规定配备必要的防火、防雷、防盗设施设备,并确定专人进行管理,确保本区域内发生文物失火、物盗或遭到破坏案件为零。 (4)禁止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可燃物品,严禁将煤气、液化气等放入古建筑内。严禁在古建筑内用火、用电,确需用电或在厢房、走廊、庭院等处设置生活用火时,必须有防火安全措施,并报请上级文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5)使用管理和对外出租的古建筑、办公用房,要严格按文物法的有关规定加大管理力度,自觉接受文物、公安消防部门的

监督。 (6)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制止损毁文物建筑及附属文物的违法行为;制止擅自移动、拆除、破坏文物及其他违法违章开发利用使用等行为,确保文物不被盗窃、盗掘和破坏。 (7)对未经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同样要予以高度重视,严禁拆除、改建文物的事情发生。对古建筑、古民居进行修缮应当按照“修旧如旧”和“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进行。 (8)正确处理基本建设、发展旅游与保护文物的关系,要严格控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一切建设活动,科学合理地编制建设方案并依法按程序报批。 该责任书有效期为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中间如有村委主任变更,需另行签订责任书。 (文物保护单位名单附后) 村委主任(签字):村委会(公章): 二0一五年月日

安全保卫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维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公司人员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及访客接待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卫部管理,公司自设安保人员或委托保安公司进行公司区域内的安保工作。 第四条、安保人员负责公司所有人员、物资的出入管理和公司区域内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及员工的人身安全,保障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按照合同追究保安公司或当班安保人员责任。 第五条、出入管理 一、员工出入公司,应佩戴工作证,对于未佩戴工作证人员,保安人员有权拒绝出入。 二、员工携带行李、包裹、提箱、大件物品者,凭保安部开具放行单放行。携带一般随身用品,由保安人员查验后放行。 三、职工个人车辆应登记备案方可进出公司,保安人员对个人车辆出入应履行检查手续,特别是面包车及其它可载货汽车,应开门(盖)检查。 四、公司车辆拉运物资出门时,必须出示物资出门证明或出库单,出门证明由该部门主管出具,出库单由物资采供部出具,凭上述单据查验无误后登记放行。 五、外来人员进入公司,一律履行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姓名、事由、造访部门和人员,必要时应电话联系,会见后由接待人员签名方可出门。 八、外来车辆一般不准进入公司工作区域内,上级领导、公安机关、纪检部门、重要客人及领导同意进入的除外。 九、有长期业务关系或需要经常出入公司的外部车辆应办理临时通行证,临时通行证应每年更换,并将车主车牌信息在保安部备案,在保安室留存。 十、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人员及车辆,不明身份、衣冠不整的人员和拒绝登记的人员,推销产品的人员及车辆,来访人员报不清受访部门及受访人者一律不准进入公司。 十一、下班时间、公休日、节假日除公司领导的车辆和值班维修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进出,特殊情况需要进出的必须履行检查登记手续。 第六条、保安人员应对公司所有区域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一、保安人员应根据保安部规定的巡逻路线和时间要求进行公司安全巡逻,夜间当班的人员必须对公司重点部位加强巡查。 二、保安人员在公司内部及周边进行巡查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或者值班人员汇报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保安人员应对公司监控系统进行定期检查查看,间隔时间不大于4小时。 四、保安人员应对新来员工身份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结合胸卡进行监督管理。 五、如有下列情况,保安应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部门 (一)在工作区域或集体宿舍区聚众闹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聚众观看或传播黄色淫秽物品等。 (二)擅自处理、搬移、损毁、盗窃、破坏公司财物及公共设施者。 (三)私自启动或关闭工作区、宿舍或公共场所用电设施或其他机器设施的。 (四)在公司内乱写乱贴标语,涂改、撕毁公司通知、通告或其他有效文件的。 (五)乱扔乱倒垃圾、杂物,破坏、污染环境卫生的行为。 (六)巡查过程中发现路灯、门窗、封条等有缺损的。 (七)漫骂、对抗、攻击正在执勤的保安、领导或纪律检查人员的。 (八)外界人员聚众闹事、造访领导或干扰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保安人员应有效阻止

元上京文化遗产保护方案

元上都遗址 学号:1054200141 姓名:朱明亮 基本资料 元上都遗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五一牧场境内、滦河上游的闪电河北岸。始建于蒙古宪宗六年(1256年),初名“开平府”,中统五年(1264年)改名“上都”,又名“上京”、“滦京”,是帝后避暑的地方。明洪武二年(1369年)复名“开平府”,不久废府改卫,宣德五年(1430年)废弃不用。1956年和1973年,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工作队、内蒙古大学先后对其进行了考古调查。 遗址简介 元上都遗址在正蓝旗五一牧场境内、闪电河(滦河上游)北岸冲积平地上。元世祖忽必烈未即皇帝位前,在蒙古宪宗六年(1256年)开始筑城,初名开平府;忽必烈即位后,至元八年(1271年)改国号为元,称开平府为上都,又名上京或滦京,为元朝的夏都。元朝皇帝每年夏季率领重要

大臣来这里避暑和处理政务,因此将宫城建成园林式的离宫别馆。全城由宫城、皇城和外城三重城组成。周长约9公里,东西2050米,南北2115米,宫城墙用砖包砌,四角有楼,内有水晶殿、鸿禧殿、穆清阁、大安阁等殿阁亭榭,将河水引入城内建有池沼。皇城环卫宫城四周,城墙用石块包镶,道路整齐,井然有序,南半部为官署,府邸所在区域,东北和西北隅建有乾元寺和龙光华严寺。外城全用土筑,在皇城西北面,北部为皇帝观赏的御苑,南部为官署、寺观和作坊所在地区。城外东、南、西三处关厢地带,为市肆、民居、仓廪所在。明永乐初年荒废,城垣及建筑台基依然残留地表,蒙古语称此城为“兆奈曼苏默”,为108座庙的意思,就是依据城址中建筑众多而讹传的。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元上都遗址 元上都遗址于2011年7月15日将正式向游客开放。 2012年6月29日,第36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讨论并通过将中国元上都遗址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文物保护单位 上都,元代古城名。位于锡林郭勒盟正蓝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黄旗大营子(现敦达浩特)东25公里,闪电高勒北岸1公里,“五一”牧场南4公里处。当地牧民称之为“北奈曼苏默”城,意为一百零八庙。现被列为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之一。

上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概述-模板

上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概述 城市遗产保护工作是上海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近20年的探索实践中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与管理制度。文章对这一制度做了全面概述,并对其运作特点和利弊进行了分析。 上海长期以来十分重视历史建筑和历史地区的保护工作建立并逐步完善了严格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保护了城市历史风貌提升了城市品位弘扬了都市文化塑造了城市精神进一步凸现了上海历史文化名城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互交融的独特魅力。 上海市现有13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1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并于1989, 1994, 1999, 20XX年先后分四批确定了663处共2154幢.总面积约400万m=的建筑为优秀历史建筑(其中6}处为文物保护单位) 20XX年上海确定了中心城区12个历史文化风貌区包括外滩、老城厢、人民广场衡山路复兴路、南京西路.愚园路.新华路、山阴路.提篮桥.江湾、龙华、虹桥路历史文化风貌区总面积为27km’占上海市老城区的I/3e2。。5年上海又确定了郊区及浦东新区32个历史文化风貌区,总面积约14km’。上海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逐步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机制。 .上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逐步完兽的历程…学术研究为先导 早在20世纪5。年代上海就开始着手进行有关城市建筑历史的三史(古代史.近代史和现代史)调查工作对上海建筑历史特别是近代建筑历史有了初步的归纳为后来的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打下了初步的基础。改革开放后出版的《上海近代建筑史稿》(陈从周.章明编着)和《上海近代城市建筑》(王绍周着)即为这一工作的记录。 自80年代起学术界对上海近代城市和建筑的研工作逐步展开并不断深入。}993年罗小未教授指导博士研究生伍江完成博士论文《上海百年建筑史(I )并于1997年正式出版。1999年郑时龄教授的专着《上海近代建筑风格》出版。这些成果使上海城市建筑文化遗产的基础研究工作走上一个新的台阶。还有阮仪三教授及其领导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以及同济大学一批教师和研究生对上海外滩.老城厢、提篮桥等历史风貌地区和大量历史建筑所做的长期调查与研究为上海城市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打下了重要的学术基础。与此同时有关上海的社会、经济、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学术研究工作在20世纪90年代出现

村镇文物安全责任书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村镇文物安全责任书

村镇文物安全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文物保护点安全保护工作,预防文物被盗、被抢及杜绝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责任书。 组织领导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八条:“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明确“守土有责”、“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村(居)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切实加强各文物保护点安全管理工作,要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首要任务来抓。 2、层层建立文物保护机构,全面推行文物安全责任制,确定各村(居)负责人和各文物单位及使用单位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在本区域范围内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安全岗位责任制,建立保卫组织,配备足够的专职保卫人员负责文物安全保卫工作,对文物安全保卫工作定期进行研究、部署、检查,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 3、各村(居)、各文物单位及使用单位要建立文物安全保护组织,落实保护人员,并落实文物安全保护责任制。 责任目标 1、广泛宣传《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 第 2 页共 5 页

定,普及文物保护知识,树立全民文物保护知识,树立全民热爱文物、珍惜文物的观念,形成“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使文物保护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 2、建立健全文物安全检查巡查、隐患整改、保养维护记录等制度,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开展全面细致的日常巡查,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大巡查。发现隐患责令使用单位或个人及时整改,建立完备的不可移动文物档案和安全保护巡查记录。一旦发生文物消防或者其他安全事故,要立即报警,同时启动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健全各项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门卫、值班、岗位制度,文物安全管理制度,文物库房管理制度,m物库房管理人员制度,文物出入库登记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文物安全保卫人员培训制度,文物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制度,重大案件、灾害事故、重大隐患报告制度,紧急情况及节假日工作预案,法人、分管领导、保卫机构安全责任制,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保持文物单位24小时值班巡逻和交接班制度。 4、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积极向上争取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经费,并上报当地政府将文物安全保护经费纳入每年财政预算;按《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确定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保护单位的风险等级,建立技术防范系统,设立防护区;文物库房“三铁一器”数量、质量达标,功能完善,未达到防护级别的展厅不得展出珍贵文物;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保护单位报警装置与110联网, 第 3 页共 5 页

公司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公司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维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公司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及来客接待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保卫工作由行政部管理,公司自设安保人员进行公司区域内的安保工作。 第四条安保人员负责公司所有人员、物资的出入管理和公司区域内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及员工的人身安全,保障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按照合同追究安保人员责任。 第五条出入管理 一、员工出入厂区,应及时进行相应的登记记录,保安人员有权拒绝出入。 二、员工携带行李、包裹、提箱、大件物品者,凭行政部开具放行单放行。携带一般随身用品,由保安人员查验后放行。 三、职工个人车辆应登记备案方可进出公司,保安人员对个人车辆出入应履行检查手续,特别是面包车及其它可载货汽车,应开门(盖)检查。 四、公司车辆拉运物资出门时,必须出示物资出门证明或出库单,出门证明由该部门主管出具,出库单由物流部出具,凭上述单据查验

无误后登记放行。 五、外来人员进入公司,一律履行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姓名、事由、到访部门和人员,必要时应电话联系,会见后由接待人员签名方可出门。 六、外来人员约见公司领导的,保安人员在征得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进入手续。有上级领导来访或领导安排需要接待的重要客人,保安人员和接待员人员应陪同引导至领导办公室,领导不在时应在接待室安排等待,由行政部负责临时接待。 七、外来车辆一般不准进入公司生产区域内,上级领导、公安机关、纪检部门、重要客人及领导同意进入的除外。 八、有长期业务关系或需要经常出入公司的外部车辆应及时登记,并将车主车牌信息在行政部备案,在保安室留存。 九、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人员及车辆,不明身份和拒绝登记的人员,推销产品的人员及车辆,来访人员报不清受访部门及受访人者一律不准进入厂区。 十、下班时间、公休日、节假日除公司领导的车辆和值班维修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进出,特殊情况需要进出的必须履行检查登记手续。 第六条保安人员应对公司所有区域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一、保安人员应根据安环部规定的巡逻路线和时间要求进行厂区巡逻,夜间当班的人员必须对厂区仓库、办公楼周围、生产区域和消防配电等重点部位加强巡查。

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

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 我县历史悠久,底蕴深厚,民族民间文化源远流长,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遍布城乡,其中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形态有着极高的历史价值和优秀的艺术创造力,如南剧、地盘子等少数种类为全省甚至全国仅存或独有;扬琴、地盘子、干龙船、唢呐、吹锣鼓、民间刺绣、民间雕刻等民族艺术和手工技艺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鲜明的民族地域特色。它们深深植根于民间,为各族人民群众喜闻乐见,成为我县十分珍贵的文化遗产和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我们传承民族文化的根本载体,更是我们打造文化强县,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托。 清、掌握、了解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生存环境、艺术传人、发展现状等情况,为建立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录和民间艺人档案信息库,进一步搞好保护、传承工作奠定基础,根据全国、省、州的统一部署和具体要求,我县将于XX年至2010年三年间,开展长时间,大规模的资源普查。 为推动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良好成效,现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发[XX]42号、国办发[XX]18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通知》、省文化厅(鄂文化办〔2010〕175号)《关于抓紧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并上报普查资料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摸清、掌握、了解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生存环境、艺术传人、发展现状等情况,增强全县人民对民族文化遗产的认同感和外界的认可度,为建立我县非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录和民间艺人档案信息库奠定坚实基础,促进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和良好传承。 二、时间安排 这次普查历时久、范围广、规模大、任务多、压力重,计划从XX年9月到2010年底全面完成普查任务。 三、工作重点 1、组建普查专班深入全县各乡镇巡回开展田野调查,通过座谈、会议、问卷、活动等多种方式,按文字、图像、视频、声音详细记载“非遗”项目个数、名称、特点、价值等,摸清、掌握、了解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生存环境、艺术传人、发展现状等情况,为建立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录和民间艺人档案信息库,进一步搞好保护、传承工作奠定基础。 2、整理普查资料,建立《咸丰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录》和《咸丰县民间艺人档案信息库》。 3、按照上级要求和部署,申报国家、省、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录。 四、普查范围 普查范围包括:口头传统,以及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含戏曲、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具体可分为:民间文学(口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戏曲、民间曲艺、民间杂技、民间美术、民间手工技艺、生产商贸习俗、消费习俗、人生礼俗、岁时节令、民间信仰、民间知识、传统医药、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其他。 五、实施步骤

文物管理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

文物管理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和文物保护及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我县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第三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为全国重点文物保

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州)、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凡在我县境内地下、内水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存、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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