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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论我国《合同法》建立经济胁迫制度的必要性(doc 6页)

兼论我国《合同法》建立经济胁迫制度的必要性(doc 6页)

浅析英美法系的经济胁迫制度——兼论我国《合同法》建立经济胁迫制度的必要性摘要

在《合同法》中, 胁迫是影响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之一,各国都普遍认可这一事实。但是对于胁迫的具体类型,各国的法律规定有别,在英美法系国家,除了人身胁迫、货物胁迫之外,还有经济胁迫,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无关于此制度的规定。然而在法律实践中,合同一方当事人经常会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对对方进行胁迫,使对方违背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与之签订合同。所以,有必要对经济胁迫制度的涵义、历史沿革、认定与后果等进行介绍,进而探讨在我国建立经济胁迫制度的意义。关键词:经济胁迫;英美法系;衡平法各国合同法都把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意思表示不真实或有瑕疵,就会影响合同的效力。一般情况下,胁迫是导致合同可撤销、可变更的因素之一。胁迫一般包括人身胁迫、货物胁迫,而英美法系国家把经济胁迫也作为胁迫的一种类型,作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我国1999年修订实施的《合同法》没有经济胁迫的相关规定。然而在现今相对文明及法治的社会中,民商事活动中以暴力胁迫和货物胁迫订约的例子越来越少,当前订约中出现的胁迫绝大多数都是经济胁迫,笔者认为,经济胁迫制度有其独特的功能和价值。本文仅就英美法系中的经济胁迫做一粗浅探讨。

一、经济胁迫制度的概念及其历史沿革所谓经济胁迫(Economic Duress) ,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 滥用其优势地位以及相对方的需要,以暴力强迫以外的方式迫使合同相对方接受合同条件,致使受到胁迫的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其真实的意愿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以及怎样订立合同的情形。从经济损失的角度比较,经济胁迫的后果往往比一般胁迫的后果严重。经济胁迫制度是由普通法(Law of Common)发展而来。最初英美普通法在契约方面有一个相当粗糙而没有充分发展的承诺瑕疵理论,其中关于胁迫的概念,是狭义的,仅指一些相当极端的肉体上的

胁迫,即仅限于一方向另一方施加暴力、监禁或者恐吓施加暴力、监禁,另外,《牛津法律大辞典》给胁迫的定义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以强迫或实际上正在强迫他人实施某种特定行为。”[1]从上述对胁迫的界定上可以看出,早期的胁迫概念中不包括精神上的强制,即对于经济胁迫、精神胁迫、道义胁迫以及其他性质的胁迫等使用非暴力的方法,诱使对方缔结合同的情形,则不能引用强暴胁迫得到救济。随着经济交往活动的频繁以及社会文明的进一步发展,民商事活动中以暴力胁迫订约的情况越来越少,胁迫的类型也随之发生变化,呈现出多样性。为了维持市场秩序、彰显公平正义,普通法在发展过程逐步扩大了胁迫的范围。到了18世纪,普通法通过判例确立的原则,将胁迫的内涵扩充至“货物胁迫(Duress of Goods),货物胁迫表现为对受害方的财产不当的留滞,即一方威胁扣押或拒绝提供另一方依合同有权享有的东西,另一方除了答应前者的要求外别无合理的选择余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契约自由原则逐渐衰落;另一方面,定式合同大量出现,由此,出现了合同当事一方滥用其优势地位以及相对方的需要,以暴力强迫以外的方式迫使合同相对方接受合同条件的情形,也就是今天被英美法系国家广泛接受的“经济胁迫”(economic duress),经济胁迫也被称为“商业强制”(business compulsion),这种形式的胁迫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危害了交易安全,与现代市场经济理念背道而驰。经济胁迫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今天,在英美法系国家,经济胁迫已成为重要问题并形成了固定的判例规则。综上,在普通法上,胁迫的含义从起初仅指对人身的胁迫,后扩展到货物胁迫,最后纳入了经济胁迫。

二、对经济胁迫的认定及其后果近二十年来,经济胁迫逐渐发展为一项独立的普通法规则。根据普通法规则,构成经济胁迫必须符合两项要件:(1)必须存在某种压制或支配了受害方当事人意志的经济事实,并因此破坏了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性质; (2)这种压力必须是不合法的,甚至是违法的。“英国的Scarman勋爵对此的分析是:胁迫的非法性具有以下两点要素:1.足以强迫改变受害方意愿的胁迫行为;2.胁迫行为本身具有非法性。香港的杨良宜先生在此基础上,又加了一条,即被胁迫方除了屈从同意,别无其他合理的选择。”[2] 根据现有判例规则,经济胁迫的形式

主要包括:(1)直接施加经济压力;(2)以口头形式威胁将要施加压力;(3)以违约、或不履约相威胁;[3](4)债务人以不偿付威胁债权人同意以小笔款项了结大笔债务;[4](5)以解约、停工给对方造成损失等其他方式相威胁,此项典型案例是:在1983年宇宙卫士海运股份公司诉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案中,原告是利比里亚一海运公司,其公司全部股东均住在美国,该公司的宇宙卫士号货船(悬挂利比里亚国旗)从利比里亚载物准时运达英国明福特哈温港。该船船员主要为亚洲人,由于他们的工资水平按照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的规定过低,故该联合会号召工人拒绝为该船卸货,使之不能离港。该联合会声明,除非原告公司捐助80万美元作为海员国际福利基金,否则不予卸货,原告公司被迫给付捐款后起诉追偿。法庭裁定,这一支付是在经济胁迫下做出的;并且按照有关工业法规,此类给付要求也并不合法;故原告有权追回付款。[5]应该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虽然存在经济压力,但施加压力的当事人并没有迫使对方接受明显对其不利的合同,或者这一经济压力并未影响对方当事人自主订约的平等地位,则不构成经济胁迫。例如英国上议院在1980年鲍昂诉楼裕隆案的裁定中指出:经济胁迫虽可以导致合同无效,但如果所涉经济压力没有压制对方当事人的订约地位,迫使其接受明显不利的合同,则不构成经济胁迫。本案所涉经济压力没有达到这样的程度,故应视为合同有效。[6]

三、我国现行法律中对胁迫的若干规定我国现行法中,涉及胁迫的相关规定主要有:较早时期即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归于无效”。1999年的《合同法》对上述行为的效力进行了区分,以可变更、可撤销为原则,以无效为例外。198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96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作为。”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合同法释义》中,在此基础上,将胁迫的概念定义为“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1999年《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

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1999年的合同法是实践中法律适用的依据。本法中规定,胁迫是使合同可撤销或者可变更的因素之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胁迫指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危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的合同,一般被认为包括两种情况,即以要发生的危害相威胁,指以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信用等损害;另一种情况是胁迫者以直接面临的损害相威胁,胁迫者通过对对方当事人或家属实施关于不法行为造成损害而迫使对方订立合同。对比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胁迫制度的规定,可以发现,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胁迫的规定有一定的交叉,对人身胁迫、货物胁迫的规定基本相似,但是关于经济胁迫的规定是我国合同法所没有的。

四、我国《合同法》建立经济胁迫制度的必要性分析从目前已有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并未对胁迫进行完整的法律上的定义,甚至并未区分胁迫的类型,更没有在法律中引入经济胁迫的概念。然而目前,经济胁迫现象在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经济胁迫制度不仅为英美法系国家广泛运用,而且也开始为大陆法系国家吸收和借鉴。同时,经济胁迫所针对的问题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框架内很难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济。虽然有胁迫制度,但没有包含经济胁迫这一类型,虽然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存在着诚实信用等弹性条款,但很难解决经济胁迫这类问题。改革开放至今,中国的经济已经逐步转型为市场经济。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的国家所面对的诸多社会问题,包括法律问题在内,往往具有相似性,这在司法领域显得尤为突出。法律是社会科学的一个分支,作为一门科学,其任务在于揭示那些带有规律性的东西,而法律的原理、原则和规则,正是对这些规律的解释、概括和归纳。今天,当人们着手去解决许许多多已经被法律发展相对完善的国家面对过、解决了的问题时,当人们可以从他们的法律文库中找到可供借鉴的并且能够帮助我们揭开问题之疑团的钥匙时,应该主动“拿来”,为我所用,而没有理由把其中的合理成分拒之门外。通过以上分析,作者认为,我国《合同法》完全有必要建立经济胁迫制度。具体的建立该项制度的途径,一方面考虑到合同法不能因为缺失这一项制度而被废止,但是如果对其进行修改的话,又

为期太长;另一方面,由于该制度的缺失,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无法及时得到保护,法律的所追求的实质正义难以得到真正的实现,因此,可以暂时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扩大解释“胁迫”的法律含义,赋予经济胁迫以法律地位,进而形成普通暴力胁迫、货物胁迫以及经济胁迫三大胁迫并行的格局。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在积累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之时,再以修改合同法的方式把它纳入到合同法的体系之中。经济胁迫制度有利于保护受经济压力的弱势当事人,实现合同交易中的公平与正义,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可缺失的制度。

注释:[1] [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276[2] 杨良宜著《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17页[3] 参见1904年鲁克斯诉巴纳德案,上诉法院判例集,第1129页[4] 参见1966午D与C建筑股份公司诉利斯案,王座庭判例集2集第617页[5] 参见1983宇宙卫士海运股份公司诉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案,上诉法院判例集1集,第366页[6] 参见1980年鲍昂诉楼裕隆案,上诉法院判例集第614页参考文献:[1] 王忻,租赁市场中的经济胁迫分析,上海房地2005年第3期 [2] 王贵仁著,《浅谈合同法中的撤销权》,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2000年,第7期[3]中国内地与香港的合同效力制度比较研究,贺晓翊[4]袁雪,浅析英美法系的不正当影响制度,学术交流,2005年第6期 [5]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原文刊载于《法制与经济》2006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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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解读】:为了促进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与"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宣传视为己任。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实践中律师、会计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一直不明不白,各地各法院也对此处理不一,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做了延伸解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

高中历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知识能力 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主要内容;理解其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过程与方法 搜集丰富的历史和现实生活资料,讨论计划经济、市场经济的利弊得失,探究市场经济与现代化的关系,培养学生查找资料、分析论证历史问题的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通过本节教学,使学生明白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取得了丰硕成果,从而更坚决地跟党走,坚定社会主义必胜的信念。 教学重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教学难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教具准备 多媒体课件。 课时安排 1课时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师:今天,我给大家讲一个小故事。故事发生在20世纪70年代。有一年腊月,春节快到了,家家户户忙着预备各种年货,空气中弥漫着浓浓的年味儿。一天,大队小卖部(当时应该叫代销店)到了一批有红色碎花儿的棉布,很是好看,惹得许多姐妹们争相购买。我的一位堂姐也很想买到几尺这样的棉布,做个袄褂儿穿上,算作节日的盛装。可是婶娘却犯愁了,因为家里没有布票,无法买布。那时买东西都要有个票证的,如买粮吃饭要粮票,买猪肉要肉票,买油要油票等。我的小堂姐(当时大约十二三岁)二话没说,在那天下午走到离家20多里的姑姑家借布票去了。可姑姑家布票也有限,只剩下一尺布票都给了堂姐,可怜的堂姐当晚摸黑带着这一尺布票匆忙赶回了家。看着女儿这个样子,第二天,婶娘在村里、邻村挨家挨户借布票。大家都很热心,凡有剩下的,几乎都借给了婶娘,东家一寸票,西家两寸票的,等到第二天中午,婶娘终于凑齐了做一件袄褂所需的布票。堂姐高兴极了,马上带着这堆鸡零狗碎的布票赶到了代销店,但营业员告诉她,那种碎花儿的棉布上午就卖完了。堂姐一下子呆了,泪水无声地在脸上流淌。此后(包括春节)有很长时间没见堂姐出过门,据说人瘦得不成样子。同学们,当时在我国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今天为什么已没有这样类似的故事发生呢?这节课的学习将告诉我们其中的道理。 (多媒体课件出示课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推进新课]

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建立

第5课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建立 【一】前段分析 教学目标: 1.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基本任务和所取得的成就 2.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和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颁布 3.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三大改造的基本完成 教学重点: 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基本任务 教学难点: “三大改造”的基本完成 【二】课堂进行时 文本资料: (一)“五年计划”是中国国民经济计划的一部分,主要是对全国重大建设项目、生产力分布和国民经济重要比例关系等作出规划,为国民经济发展远景规定目标和方向。中国从1953年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一五”计划,是指我国从1953年到1957年发展国民经济的计划。它是在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下,由周恩来、陈云同志主持制定的。根据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要求,“一五”计划所确定的基本任务是:集中主要力量进行以苏联帮助我国设计的156个建设项目为中心、由694个大中型建设项目组成的工业建设,建立我国的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初步基础,发展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建立对农业和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基本上把资本主义工商业分别纳入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的轨道,以建立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一五”计划时期,我国对个体农业、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基本完成。 (二)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该宪法除序言外,分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106条。该宪法总结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新中国建立以来革命与建设的经验,充分反映了中国历史的状况和过渡时期的特点,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它的制定与实施,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初步基础,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确立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三大改造,是指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3年,党和国家开始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形式引导农民和手工业者走集体化道路。通过赎买等多种形式进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1956年三大改造基本完成。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的完成,实现了把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使中国从新民主主义社会跨入了社会主义社会,我国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从此,进入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 阅读课本P21------P23页内容,完成下列提纲 1.第一个五年计划什么时候开始的?什么时候结束的? 1953年;1957年 2.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集中主要力量发展重工业,建设国家工业化和国防现代化的初步基础,相应地发展交通运输业、轻工业、农业和商业,相应地培养建设人才;有步骤地促进农业、手工业的合作化,继续进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保证国民经济中社会主义成分的比重稳步增长,同时正确地发挥个体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作用;保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人民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水平。 3.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成效 汽车厂、飞机场等一批现代工业企业建成投产,独立的工业体系已初步建立。以铁路为中心的交通运输业大为改观。农业也有发展,粮、棉连年增产 阅读课本P23------P24页内容,完成下列提纲 1.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这次大会选举谁为国家主席、谁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谁为国务院总理? 1954年9月;北京;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 2.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的名称叫什么?何时在何次会议上颁布的?这部宪法的颁布有何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颁布,初步奠定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基础 阅读课本P 24------P25页内容,完成下列提纲 1.什么是“三大改造”?“三大改造”开始于何时、结束于何时? 党和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1953年;1956年 2.党和国家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分别通过什么形式进行的? 分别通过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赎买等形式进行的 3.“三大改造”的基本完成有何历史意义? 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实现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向公有制的转变,标志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我国的基本建立,我国开始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基础训练: 1.第一个五年计划什么时候开始的?什么时候结束的? 1953年;1957年 2.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这次大会选举谁为国家主席、谁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任命谁为国务院总理? 1954年9月;北京;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 3.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的名称叫什么?何时在何次会议上颁布的?这部宪法的颁布有何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颁布,初步奠定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基础 4.什么是“三大改造”?“三大改造”开始于何时、结束于何时? 党和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1953年;1956年 5.党和国家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分别通过什么形式进行的? 分别通过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赎买等形式进行的 教学总结: 一.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基本任务 1.我国开始实施“一五”计划的时间 1953年 2.“一五”计划的基本任务 集中主要力量发展重工业,建设国家工业化和国防现代化的初步基础,相应地发展交通运输

合同法违约责任(精选多篇)

合同法违约责任(精选多篇) 第一篇:论合同法违约责任 论《合同法》违约责任 (一)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地说,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灾害和事件两种。 不可抗力的后果。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主要有:其一、迟延履行后的责任。大陆法系民法典大都规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责。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对此有所规定。其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302条对承运人采取了特殊的严格责任原则[6]。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4条及《铁路法》第56条亦有相关规定。 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 (二)债权人过错 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的有《合同法》第311条(货运合同)、第370条(保管合同)等。 (三)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第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119条对此有所规定。 (四)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又称约定免责事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分解开说,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具有约定性;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其三,免责条款旨在排除或限制未来的民事责任,具有免责功能。[7] 我国《合同法》从反面对免责条款作了规定。《合同法》第53条规定了两种 无效免责条款:第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此外,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免除其责任的,该免责条款无效。 五、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宪法规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宪法规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45分钟,共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18分) 1.现阶段,我国一切工作的中心是 A.依法治国 B.廉政建设 C.经济建设 D.精神文明建设 2.法律规范和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秩序,首先表现为 A.法律规定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B.法律规定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 C.法律规定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D.法律规定我国的基本教育制度 3.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 A.全民所有制经济 B.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C.集体所有制经济 D.非公有制经济 4.在我国,生产资料和生产成果归全体人民共同占有的一种公有制形式是A.公有制经济 B.全民所有制经济 C.集体所有制经济 D.混合所有制经济 5.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方向的是 A.经济制度 B.政治制度 C.法律制度 D.领导人意志 6.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 B.公民个人合法财产不受法律保护 C.集体财产不受法律保护 D.聚众哄抢少量公私财物不受法律制裁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4分,共24分) 7.经济制度 A.表明国家经济生活的基本性质 B.决定国家经济的发展方向 C.为公民的经济行为提供基本依据 D.可以代替一切制度 8.在我国,公有制经济包括 A.全民所有制经济 B.集体所有制经济

C.个体经济 D.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9.下列选项中,属于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有 A.国家机关的一切财产 B.企事业单位的一切财产 C.国有土地及矿藏 D.集体所有的土地及森林 10.近几年,我国加快了经济立法的进程,相继制定和颁布了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150多种有关经济建设和经济生活的法律法规。这说明 A.我国经济立法工作取得了伟大的成就 B.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有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C.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能够高速发展 D.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各项活动,都能够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11.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A.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离不开法律 B.法律规范和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生活的秩序 C.我国法律允许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 D.公民的所有财产都受我国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12.近年来一些地方的个别人在利益的驱动下,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便乱采矿、乱挖矿,有的甚至将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非法占为己有。为此,国家有关部门,对一些人的这种行为进行了严厉处罚。国家之所以这样做的原因有 A.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矿产资源 B.这种行为会严重损害经济建设 C.这种行为会严重损害人民的长远利益 D.这种行为妨害了公共安全 三、问答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13.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什么?它包括哪些内容? 14.什么是全民所有制经济?什么是集体所有制经济? 四、分析说明题(34分) 15.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的改革开放取得了一系列新的重大突破,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大力推进了财政、税收、金融、外贸、外汇、计划、投资等各项经济体制改革,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这一切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近年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和法规,加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才使我国各项经济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请结合上述材料论述社会主义经济与法律的关系。 参考答案 一、1.C 2.C 3.B(简析:此题主要考查学生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的识记情况,只有选项B符合题意的要求)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近日,我们网站接到来自浙江的一位公众关于合同违约 责任条款的咨询。他在咨询中称他的一位朋友跟一家公司刚签订 了劳动合同,但现在有更好的一家公司来找她,所以想了解下, 如果这时候违约约会怎么样,需要承担怎样的合同违约责任,合 同违约责任条款什么? 合同法违约责任律师答疑: 谢高辉律师:提前一个月用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就可以了, 不承担什么责任。 孙晓龙律师:要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最好提前三十天通知 单位解除合同,如果是试用期,提前三天就可以。 金外荣律师:你朋友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于违约责任是如何 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只有在两种情形下,可约定,1、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的技术培训;2、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且给付了补偿的;你朋友如不愿继续在那工作,可提前三十天以书 面方式告知,或直接跟用人单位协商解除。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违约条款是合同的重要条款,是担保合同全面履行、补 偿守约方的损失、惩罚违约方违约行为的重要措施。因为违约条

款是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体现私权自治的法治原则。合同双方可以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合同违约责任中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将以支付违约金或其它相关损失。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等形式。 合同法关于合同违约条款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按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第118条规定,只有不可抗力可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而且不履行合同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 对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式,考虑到劳动合同的特殊性,结合国外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式的规定,主要应以继续履行,赔偿损失为主,以禁令、申明等防范、补救措施方式为辅,违约金和定金方式不宜适用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场合。 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未作明确规定,基于劳动合同的性质及独特特征,特别是劳动合同附合化日益增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第二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教材简析】本框主要内容是我国现阶段基本基本经济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各种主要成分的地位、作用,基本经济制度的决定因素,使学生初步掌握中共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了解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及其决定因素。 (过程与方法)通过阅读分析、讲授与活动,掌握知识要点。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感受建设现代化的一切积极因素,增强使命感与责任感。 【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教学难点)基本经济制度的决定因素。 【教学时间】一课时 【教学设计】 一、复习导入 1、现阶段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理想; 2、党的基本路线的核心内容、重要性。 二、互动探究学新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1、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确立的历史过程 阅读明确: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战略决策,小岗村包产到户揭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 2、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1)内容: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2)公有制经济的成分、地位: 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公有制经济中的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主导作用,国有经济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 (3)非公有制经济 ①成分: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 ②地位: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③作用: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拓宽就业渠道,满足人们多样化需求,增加群众和国家收入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作用。 3、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决定因素 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的。 三、例题分析 观察下图,运用所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上图反应的内容是什么?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 尊敬的各位评委老师大家好: 我叫,我今天说课的内容是人教版中国近现代史下册第五章第三节《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接下来,我将从说教材、说目标、说教法、说学法、说教学过程5个方面来进行本次说课。 一、说教材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这节课的主要内容是:过渡时期总路线和第一个五年计划制定的条件和基本内容;三大改造的完成;经济建设成就;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是中国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是中国历史走入了一个新时期,在此基础上开展社会主义建设。因此本节课在中国近现代史下册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根据新课标大纲要求,本节课的教学重点:三大改造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的诞生。由于学生对基本理论的认识不足,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本观点分析问题的能力有待提高,所以将本节课的知识难点确定为社会主义改造的形式和性质。 二、说目标 依据教学大纲和新课标的要求、高一学生的认知规律,且具有一定的学习基础等特点本节课的教学目标确定为: 一、知识目标:掌握过渡时期、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的条件、内容、特点;“一五”计划制 定的依据、内容和超额完成;三大改造的完成及历史意义;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和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的诞生 二、能力目标:通过对“一化三改”的关系和三大改造的教学,培养学生初步运用辩证唯物 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本观点分析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辩证关系的理解;通过引导学生查找资料,使他们进一步了解三大改造的必要性和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三、情感目标:1、通过本课的学习,让学生更深刻地理解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2、通过学习1954年宪法,使学生认识这部宪法充分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愿望,是我国有史以来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3.通过对中国人民全力投人和支持工业化建设的教学,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感。 三、说教法 在如今的教育过程中,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教师如何能引导学生学习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教学方法的选择显得极其重要。本课的授课对象是高一学生,理性思维的能力有所增强,但他们辩证地看问题的能力还有待提高,对许多历史基本理论的认识不深,因此我将采用: 1、讲解法:针对教材疑问部分着重讲解并补充相关材料,使学生能够理解并掌握。 2、史料教学法,根据教纲要求呈现阅读材料,培养学生利用所学知识,分析材料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样获取的知识便于保存,也易于迁移到别的陌生问题情境中。 3、以问题为中心来引导学生来引导学生探究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的情况。 4、运用多媒体来创设历史情境和展示需要研讨的材料,引导学生对历史事物进行具体的分析。 5、纲要法,以结构式的板书,体现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指导学生梳理知识体系,帮助学生从整体上把握这节课的知识。 四、说学法 我们常说:“现代文盲不是不识字的人,是没有掌握学习方法的人。”因而在教学过程中要特别注重学习方法的指导。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使学生掌握了学习方法,可以达到

合同总金额的20%违约金是怎样规定的

合同总金额的20%违约金是怎样规定 的 合同违约金20%的法律规定。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可以对合同的违约金进行约定,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的上限,但根据相关的规定,法院对违约金中超过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不予以支持。同时,发生违约之后,如果一方觉得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过高或者过低,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低或者调高。 一、合同总金额的20%违约金是怎样规定的 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总标的额的20%。具体的赔偿数额还需要结合合同条款规定。也就是说需要看违约责任及违约造成的损失,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二、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处理规范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所计算出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要求调减或者调增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得主动对约定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当然在违约金数额明显高于非违约方的实际损失时,法官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释明,由当事人决定是否提出相应的主张。 2、当事人提出合同违约金或者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可由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如果达不成新的协议法院可以参照同类案件违约金的中等标准予以核定,无法确定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非违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参照,但是违约金本身一般是损害赔偿额的预定,非违约方在诉讼中无需证明损害事实,对于因违约所造正的实际损失应当由请求减少违约金的违约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证明的责任。在判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在决定减少的具体幅度时,要将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差额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同时还应当考虑债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比如寻找替代交易的难易程度、是否信赖该合同依约履行而签订了连环合同、当害人之间的交涉能力是否平等、是否使用了格式合同条款以及债务人是够属于故意违约等。 3、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概括违约金,即合同约定在一方当事人部分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完全不履行合同时的违约金数额是同一数额,而一方当事人出现部分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解答(精)

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解答 1、我国制定劳动合同法的目的? 一是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行为, 明确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促进 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二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是劳动力相对 过剩,资本处于强势,劳动者处于弱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对比明显不平衡。 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 其立法价值不仅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 更是体现在现阶段党和国家站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立场上作出的决策, 体现了我们党执政为民的根本 立场和立法宗旨。通过立法的形式保障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所以劳动合同立法应着眼于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的突出问题, 切实解 决当前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合同短期化等诸多 侵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 劳 动合同立法应当定位于向劳动者倾斜。 三是为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是实现劳 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构建 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的最终价值目标。法律是调 节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依据, 任何立法都是规范利益双方主体权利与义务的行为, 是在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寻找结合点, 努力寻求相关利 益主体之间特别是同一矛盾体中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 劳动合 同立法要在公民的劳动权益和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找到适当 的平衡点,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2、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具体为:(1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 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 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包括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以 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此外, 劳动合同法还对非全日制用工做了专门规定。 3、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包括哪些方面 ? 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用 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企业制 定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要按照一定的程序:用人单位在制定、 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 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该法还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 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 通过协商做出修改完善。并明确规定了规章制度和 重大事项决定的告知程序: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 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4、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把握什么原则? 一是合法原则, 就是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和国家与地方的有关规定, 依法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是公平原则,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签订劳 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相互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 共同遵守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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