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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局

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局
行政执法主体
一、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局
执法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二、四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七条第一、二款
4、《关于印发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湛机编[2001]52号)
二、广东省渔政总队湛江支队
执法类别:法律、法规授权主体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6、《关于印发广东省渔政总队湛江支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湛机编[2002]85号)

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类别 序
号 名 称 颁布机关及施行时间 法

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00、2004年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4月1日起实施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1日实施 法

律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2003年国务院383号令,2003年8月1日实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第167号令发布,1994年12月1日起实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989年7月3日国务院第38号令发布,1989年8月1日起实施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2004年4月9日国务院第404号令发布,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 5 国

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2007年7月26日国务院第503号令发布,公布之日起实施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公布之日起实施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1985年3月6月国务院发布, 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8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2006年9月19日国务院令第475号令发布,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令发布,发布之日实施 地



规 1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于2007年1月25日通过,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2 广东省渔港管理条例 广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于1994年7月6日通过,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3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于2003年7月25日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4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章 1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农业部2002年12月1日施行,2004年7月1日修订 2 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农业部于2001年12月发布,发布之日实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发布之日施行 4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国家海洋局1995年5月29日经国务院同意同意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农业部1999年6与24日第15号令发布,1999年9月1日起实施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 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发布之日起实施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农业部2000年34号令2000年6月13日实施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 2006年3月16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公布,2006年9月1日实施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1991年3月5日农业部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1988年10月31日发布,1989年1月1日施行 11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国土资源部2002年12月25日第15号令发布,2003年3月1日起实施 12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国家海洋局、民政部、总参谋部2003年6月17日发布,2003年7月1日实施 13 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海洋局2003年9月6日发布,2003年8月20日实施 14 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海洋局2005年11月16日发布实施 15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管理规定 国土资源部2004年1月9日第24

号令发布,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省政府规章 1 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1996年12月23日以9号令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 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1999年3月2日发布,自1999年4月1日起实施 3 广东省人工鱼礁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2004年8月2日以91号令发布,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门规范性文件 1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财综[2007]10号 2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102号 3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393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 4 渔港费收规定 1993年10月7日农(渔政)字[1993]15号发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 5 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 6 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559号 7 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委价费字[1998]218号 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1 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2005]92号 2 广东省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实施办法 广东省海洋与水产厅1998年2月27日以粤海水[1998]35号文颁布施行 3 广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粤府函[1989]92号文批准 4 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涉渔收费减轻渔民负担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5]34号文批准 省部门规范性文件 1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我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粤价[2002]279号

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
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行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种 类 依 据 备注 1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2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填海活动的 3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 责令限期办理,可并处罚款。拒不办理的,按非法占用海域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4 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对拒不改正的,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5 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

和构筑物的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注销海域使用权证的主体是颁发海域使用证的政府 6 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 限期缴纳,在限期内仍拒不缴纳的,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7 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8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 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9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未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未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便试运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便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便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责令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使用,罚款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三条 10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的 罚款,责令停止该项目的运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四条 11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 警告,罚款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五条 12 船舶、石油平台和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的 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 13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 罚款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一条 14 使用炸毒电鱼进行捕捞的;或者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15 制造

、销售禁用的渔具的 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16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 罚款 《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17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 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罚款 《渔业法》第四十条 18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 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渔业法》第四十条 19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 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渔业法》第四十条 20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21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22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罚款 《渔业法》第四十三条 23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罚款 《渔业法》第四十四条 24 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 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渔业法》第四十四条 25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罚款 《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26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 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渔业法》第四十六条 27 渔船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 没收该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 28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2.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3.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

条例》第三十四条 29 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 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 30 未按期申报检验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罚款,并可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 31 工作人员未经考核从事渔船检验工作 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五条 32 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 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七条 33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本款所称农产品是指水产品 34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罚款。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35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罚款。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本款所称农产品是指水产品
36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下罚款。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 37 销售的农产品有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38 农产品批发市场未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责令改正,罚款。 《农

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39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本款所称农产品是指水产品
40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罚款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41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本款所称兽药是指渔业用兽药 42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本款所称兽药是指渔业用兽药 行政许可一览表

号 许 可 项 目 办 理 时 限 依 据 备注 1 海域使用审查 法定60日
承诺33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条
2、《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审批 2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及渔业捕捞许可审核、审批 法定20日
承诺8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 3 海洋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 法定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4 国家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捕捉、运输收购、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的审核 法定20日
承诺8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
4、《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5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养殖证的核发 法定30日
承诺8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2、《广东省渔业管理条列)》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 6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法定30日
承诺15日 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2、《广东省渔业管理条列)》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一览表


号 行 政 强 制 对 象 及 措 施 依 据 备注 1 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 2 1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

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2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3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责令立即改正,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
行政征收一览表


号 征收项目 征收标准 依 据 备注 1 海域使用金 详见征收标准 1、《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
2、《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92号) 2 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详见征收标准 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的复函》(财综字[1999]102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
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我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2]279号)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览表


号 行政行为项目 依 据 备 注 1 海岸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产品、进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产品的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农业部审批 3 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捕捉、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的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农业部审批 4 市级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实验区的进入及其有关活动的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审批 5 地方海洋自然保护区涉外活动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一条
2、《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市政府审批 6 建造禁渔区线内侧人工鱼礁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农业部审批 7 水产苗种、亲体进出口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2、《水产苗种管理

办法》第九条 农业部审批




广东省渔政总队湛江支队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

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 备注 1 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 2 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行为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 3 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行为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七条 4 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八条 5 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九条 6 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特大交通事故的 罚款,吊销职务船务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 7 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重大交通事故的 警告,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 8 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一般交通事故的 警告,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 9 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救助指挥的;发生碰撞事故,接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守侯现场或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的 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职务船务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 10 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的;《海事报告》内容不真实,影响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 11 触碰、危害、损坏航标的行为和影响航标工作效能 警告,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12 未经批准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 停泊或进行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 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十一条 13 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

定》第十一条 14 未经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警告,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2、《广东省渔港管理条例》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十七条 15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警告,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2、《广东省渔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十四条 16 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 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五条 17 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 禁止离港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六条 18 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禁止离港,限期改正,并可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 19 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八条 20 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限期改正,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九条 21 (一)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二)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三)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条 22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 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 23 (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违章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从重处罚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三条 24 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 罚款、扣留或吊销航长职务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四条 25 未办理进出渔港签证的,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

秩序管理 警告,罚款,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十三条 26 未持有船舶证书或未按规定配齐船员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十五条 27 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做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的 警告、罚款,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十六条 28 未经批准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改扩建设施、水上水下施工、碍行航捕捞养殖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十本条 29 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普通船员未取得相应合格证 责令改正,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 30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 31 (一)不按照规定申报、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三)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不提交倾倒报告的;(四)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
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3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3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 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3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使用、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三条 35 在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中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质或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的 责令其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四条 36 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 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六条 37 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八条 38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 罚款、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一条 39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40 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41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 责令限期办理、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42 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43 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 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44 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45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46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47 (一)伪造废弃物检验单的;(二)不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填报倾倒情况记录表的;(三)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下,未及时向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报告的 警告、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48 凡实际装载与许可证所注明内容不符,情节严重的 中止或吊销许可证、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49 获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在废弃物装载时,凡未按本条例规定通知主管部门核实而擅自进行倾倒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50 获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在废弃物装载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经批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二)不按批准的条件和区域进行倾倒的,但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不在此限。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51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52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53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54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二)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三)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七条 55 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 责令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八条 56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二)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 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罚款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57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海洋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改变,未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二)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海洋工程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重新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三)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时,未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罚款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58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二)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运行、罚款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59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的;(二)违反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 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恢复原状;恢复原状;罚款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60 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运行;罚款;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61 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未按规定报告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或者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的;(二)未按规定报告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的;(三)未按规定将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备案的;(四)在海上爆破作业前未按规定报告海洋主管部门的;(五)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信号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62 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63 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未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产卵期的 警告;责令停止作业;罚款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64 海水养殖者未按规定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的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养殖活动,罚款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65 建设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缴纳排污费的;逾期拒不缴纳的 责令限期缴纳;罚款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66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67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6

8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69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70 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71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72 未取得或者骗取《无居民海岛利用批准书》,非法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或者未按利用海岛的保护方案履行保护义务,对无居民海岛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 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73 擅自移动和破坏无居民海岛名称标志,或者有其他违反无居民海岛名称管理行为的 责令停止非法活动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74 (一)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线图、位置表等注册登记资料未备案的;(二)对海底电缆管道采取定期复查、监视和其它保护措施未报告的;(三)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铺设施工,维修、改造、拆除、废弃海底电缆管道时未及时公告的;(四)委托有关单位保护海底电缆管道未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十七条 75 (一)擅自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海上作业的; (二)故意损坏海底电缆管道及附属保护设施的; (三)钩住海底电缆管道后擅自拖起、拖断、砍断海底电缆管道的; (四)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而造成海底电缆管道及其附属保护设施损害的。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罚款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十八条 76 (一)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临时海域使用的;(二)临时海域使用期限届满后仍继续使用海域的;(三)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四)未按规定拆除临时海域使用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五)未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的。 责令改正、罚款 《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77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人工渔礁或者未按照技术规定投放礁体的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 《广东省人工渔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78 使用炸毒电鱼进行捕捞的;或者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

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79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罚款,没收渔具和渔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80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81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 82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 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罚款;,可以没收渔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 83 渔船未经检验,未取得证书擅自下水作业 没收该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 84 渔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的,逾期不申请注销 注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一条 85 中国籍改为外国籍的,逾期不申请注销 注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一条 86 渔业船舶改为非渔业船舶的, 逾期不申请注销 注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一条 87 因沉没等原因灭失,逾期不申请注销 注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一条 88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或者擅改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或者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 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可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 88 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 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 90 未按期申报检验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罚款,并可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 91 工作人员未经考核从事渔船检验工作 责令其立即停

止检验工作,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五条 92 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 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七条
行政许可一览表
序号 许可项目 办理时限 依 据 备 注 1 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 法定20日
承诺10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第三条
4、《广东省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实施办法》第三条
5、《内河渔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第三条 2 渔业航标的设置审批 法定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三、六条 港口所在地渔港监督机关办理 3 渔港内水上水下施工项目审批 法定20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二十一条;
2、《广东省渔港管理条例》第十条; 4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装卸审批 法定2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二十一条; 5 船舶进出渔港签证 法定1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二条 6 渔船检验发证 检验完毕后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七、十四、二十条 7 船用产品检验发证 检验完毕后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九、十四、十七条


行政强制一览表

序号 行 政 强 制 对 象 及 措 施 依 据 备注 1 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禁止其离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六条 2 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禁止其离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七条 3 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
(四)未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五)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4 渔港内的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对海上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

条例》第十九条 5 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 6 1.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2.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3.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责令立即改正,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逾期不申请注销的,注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1.渔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的;2.中国籍改为外国籍的;3.渔业船舶改为非渔业船舶的;4.因沉没等原因灭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一条
行政征收一览表
序号 征收项目 征 收 标 准 依 据 备注 1 船舶港务费 按照主机功率或吨位计收,具体标准详见粤价费字[2005]127号 1、《渔港费收规定》第三章
2、粤府办[2005]34号 2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每艘渔船50元 1、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委《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价费字[1998]218号)
2、粤府办[2005]34号 对功率≥20马力的渔船收取。 3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具体见粤价费字[2005]127号 1、广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2、粤府办[2005]34号 4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 具体标准详见粤价费字[2005]127号 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59号)
3、粤府办[2005]34号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览表
序号 行 政 行 为 项 目 依 据 备注 1 对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和其他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九条 2 渔业船舶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3 建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图纸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八条 4 核准改变船舶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核准拆除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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