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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下列涉水产品:(一)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和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除外);

(二)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石英砂除外);

(三)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化学处理剂(氯、液氯、氯气除外)。

第三条涉水产品经生产能力审核和产品检验后,由申请单位直接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卫生行政许可。

省级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对涉水产品进行生产能力审核。

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涉水产品检验工作。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对外接待时间、申报要求、申报程序、工作时限,并提供有关申报工作的咨询服务。

第二章生产能力审核

第五条涉水产品在申请许可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提交产品配方(申报供水设备和饮水机许可的,提供产品结构图和与饮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证明)、生产工艺、说明书、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生产厂区位臵图(厂区位臵图应标明厂区附近的标志性建筑物)、总平面图、生产车间、检验室、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平面图及卫生监督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与生产有关的技术资料,申请对所申报产品的生产能力进行审核。

第六条申请单位所提供的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及时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到生产现场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申请单位所提供生产能力审核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申请单位补正,接受申请日期以补正资料齐全之日为准。

第七条负责现场审核的卫生监督员应当按照《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的要求数量及规格,在现场存放样品中随机抽取足量的同一批号产品进行采封样,经采封样的样品由申请单位保存,并由申请单位送样到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章检验

第八条检验机构在受理样品时,对无封条或封条破损的样品不予接收。

第九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和《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检验。

各个检验项目应当使用同一生产批号的产品。如需进行卫生安全检验之外的检验,可在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实验室完成。检验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检验报告应明确注明检验样品特征、性状、规格、数量和检验结论等。

第四章申报与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应当直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许可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

(三)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四)产品材料及配方;

(五)饮水机及供水设备类的产品应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六)生产工艺流程及简述;

(七)生产设备清单;

(八)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样稿);

(九)产品样品和彩色照片;

(十)企业标准(标准中应有符合要求的卫生指标);

(十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十二)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

(十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中产品材料及配方应当按照以下内容填报(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

(一)管材和管件、机械部件、止水材料、水处理壳体。

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以及主要原料质量等级);

2.类型及规格;

3.适用范围(适用水压和供水类型);

4.使用年限。

(二)蓄水容器(如水箱等)。

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2.防护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使用方法;

4.板块、胶条、支架的材质及组装要求;

5.材料的使用年限。

(三)饮水机、供水设备、吸附和过滤组件。

1.功能;

2.水流程图;

3.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规格、用量、使用年限;

4.适用水质范围;

5.技术参数。

(四)水处理剂和散装水处理材料。

1.功能;

2.配方中主要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适用范围;

4.有效期(消毒剂应提供稳定性试验报告)。

第十三条申报材料中产品标签或铭牌应有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型号、规格;

(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委托生产的,还应标明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四)产品执行标准号(包括理化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

(五)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六)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七)根据产品特点,标明主要质量指标及主要技术参数。如饮水机铭牌上应标明制冷功率、制热功率;化学处理剂应标明主要成份、净重、

有效期;管材(件)、蓄水容器应标明规格;水处理部件应标明技术特性。

受标签和铭牌面积限制,以上内容无法完全在标签和铭牌上标识的,可将有关内容在说明书中标明。

第十四条申报材料中产品说明书应标明执行标准、产品功能、型号、规格、主要成份或部件、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技术参数、申报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联系方式与地址。技术参数具体包括:(一)供水设备、饮水机:设备功率,产品规格、供水量;

(二)管材管件、机械部件、止水材料:产品规格等;

(三)水处理剂:最大安全投加量及单体残留量;

(四)水处理材料:净水效果。

第十五条申报材料中产品样品与产品彩色照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的照片应与送检产品一致;

(二)管材、管件应提供样品片段,并有相应商标、规格、生产日期、企业名称、执行标准等标识;

(三)蓄水容器、供水设备、机械部件、止水材料、饮水机、水处理部件应提供整个产品的照片,并显示整机、铭牌、各主要单元;

(四)化学处理剂和散装的水处理材料应提供用250ml透明玻璃瓶盛装(有避光等特殊要求的除外)的样品,玻璃瓶上有产品名称、生产单位、生产日期的标签。

第十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水产品许可受理机构应当在接收涉水产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时,向申请单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

是否齐全、产品检验结果是否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规范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报单位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单位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五)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六)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其审批所需的期限。

第五章审查和批准

第十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后,根据产品特点确定审查的方式。需要聘请专家进行技术审查的,应聘请3人以上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负责技术审查的有关专家及技术人

员根据卫生安全危险性评估的结果作出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对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自接收到技术审查结论之日)起20日内完成行政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申请:

(一)产品申报内容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及有关要求的;

(二)产品中使用了对人体健康可能带来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安全性评价资料不足的物质的;

(三)生产能力审核不合格的;

(四)产品检验不合格的;

(五)申报不实,如申报内容与提供的样品不符或提供虚假的检验报告、卫生安全合格证明文件的。

第二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水产品许可受理机构应当自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有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涉水产品省级卫生许可批件应采用统一编号,编号格式为(省简称)卫水字(年份)第xxxx号,批件的有效期为4年,卫生许可批件样式见附件,批件中“产品技术信息”一栏参照卫生部相关涉水产品批件内容编写。

批件中的申请单位为批件所有者。被批准产品必须在批件上注明实际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并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注。

第六章延续、变更和补发

第二十二条延续、变更和补发只能由批件上注明的申请单位提出。

第二十三条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之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近一年内由检验机构对卫生监督机构封样产品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

(四)近一年内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现场审核意见应包括《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规定的内容和对生产和销售产品的材料与配方、标签、说明书的审查意见(重点审查其是否与批准内容一致,并描述其实际生产的材料与配方);

(五)产品经备案的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六)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七)市售产品说明书;

(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

(一)不符合现行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生产能力审核不符合要求的;

(三)产品材料、配方、构造、工艺、型号、技术参数等与原批准产品不一致的;

(四)产品检验不合格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

(一)产品名称因注册商标没有被商标局批准的,可以利用已注册的商标进行变更产品名称;

(二)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因机构、行政区域调整等原因改变但实际生产现场未移动的;

(三)增加或变更实际生产企业,且新生产地仍然在原批准省(区、市)的。

第二十六条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必须在变更事项发生后60天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申请变更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法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

(四)属于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申请变更产品名称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表、并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变更后的产品注册商标。

第二十九条申请在原批准省(区、市)增加或变更实际生产地的,除提交变更申请表、卫生许可批件原件外,还应申请对新生产场所进行现

场审核,对新生产场所生产的产品重新封样送检,并提供现场审核意见和相应检验报告。

第三十条申请补发许可批件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补发申请表;

(二)因批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因批件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供刊载遗失声明的省级及以上报刊原件(遗失声明应刊登20日以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涉水产品许可的资料实行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目录和批准文件内容。

第三十三条本程序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附件:

卫生许可批件(样式)

共页第页

共页第页

请于批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之前提出延续申请。

批准单位盖章

年月日

卫生行政许可文书(全套)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 编号: 本机关已收到你(单位)提交的申请 行政许可的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2、工商管理部门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4、原卫生行政许可复印件 5、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6、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竣工验收认可书 7、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消毒保洁、采购索证制度必备) 8、设施设备布局或工艺流程示意图 9、基本卫生设施清单 10、食(饮)具、卫生用具、水质检测等卫生检验报告书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共 件。 以上申请材料如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本机关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告知。 当事人(签字)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 卫 字[ ]第 号 经审查,你(单位)所提交的关于 的申请材料 (1.不齐全;2.不符合法定形式),请补正以下材料: 特此通知。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卫 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 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根据有关规定,该行政许可需要 (1.招标;2.拍卖;3.检验;4.检测;5.检疫;6.鉴定;7.专家评审)期限 个工作日。 特此告知。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一、卫生行政许可发放程序 (一)、依据和范围 1、食品 (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范围 a.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b. 职工食堂; c. 食品卫生法规定需要批准的食品、食品用产品; d.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发证的单位。 2、公共场所 (1)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范围 a. 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b. 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c.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d. 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e.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f. 商场(店)、书店;

g. 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3、化妆品 (1)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2)范围 化妆品生产企业 抑制粉刺类化妆品 4、消毒产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消毒管理办法》 范围 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的单位和个人。 5、供水单位 (1)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2)范围 供水单位、 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单位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单位。

6、职业卫生 (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范围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 7、放射工作单位 (1)依据 国务院44号令《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GB4792-198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2)范围 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放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二)告知、承诺、申请登记 1、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告知卫生行政许可须知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行为规范和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申请人填写申请登记表并签名。 3、申请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的承诺,保证其提供的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 4、卫生监督机构经办人将申请人填写登记表内容与所提供的资料核对无误后予以登记并签名。 (三)受理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

卫生行政许可文书样本09.1

卫生行政许可文书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编号: : 本机关现已收到你(单位)提交的申请行政许可的下列材料: 以上材料共件。 以上申请材料如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本机关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告知。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月日当事人(签字) 年月日 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卫字[ ]第号 : 经审查,你(单位)所提交的关于的申请材料(1、不齐全;2、不符合法定形式),请补正以下材料: 特此通知。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月日 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卫字[ ]第号 :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根据有关规定,该行政许可需要 (1、招标;2、拍卖;3、检验;4、检测;5、检疫;6、鉴定;7、专家评审)期限个工作日。 特此告知。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月日 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卫字[ ]第号 :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关于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具体理由如下: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月日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 卫字[ ]第号 :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行政许可申请,经技术审查,认为: 请按以上意见补充材料,自补充材料全部提交之日起, (1、检验,2、检测,3、检疫,4、鉴定,5、专家评审)期限延长个工作日。 特此通知。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月日 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执法资格考试题库——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 一、单选题 1.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多少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 A 10日 B 20日 C 30日 D 40日 2.下列哪种情形下,行政机关不应当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A张某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发生交通事故,成为植物久 B王某违法经营的网吧被吊销许可证 C赵某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延续采矿许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 D孙某通过行贿取得行政许可证后,被行政机关发现并撤销其许可 3.一小区己建有A幼儿园,为满足需要,某区人民政府拟在该小区内再建一所幼儿园。张某和李某先后向某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张某获批准。下列那种说法是正确的:( ) A某区人民政府必须在受理张某和李某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B某区人民政府按照张某和李某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批准决定是不合法的 C李某有权对某区人民政府批准张某申请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D李某无权对某区人民政府批准张某申请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4.下列选项中关于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中听证制度的说法错误的是:() A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经其申请提出,而行政许可中存在应当听证的事项 B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同,行政处罚为三日,行政许可为五日 C当事人申请听证,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期限要求不同。行政处罚的听证无规定,行政许可为20日 D在行政处罚听证中,规定行政机关根据听证笔录做出决定 5.行政机关受理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 出决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B行政机关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也应当为书面形式 C 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审查,均应由行政机关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D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6. 2001年某甲获得县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在县广场附近开了一家字号为“广场小吃”的饭店。到了2008年,由于拆迁致使甲的饭店必须搬迁,甲便将其饭店搬到本县另一处地方,仍挂着“广场小吃”的牌子。甲在饭店营业执照期限即将届满之时,依法申请延续该执照许可。县工商局经审查认为其符合延续许可的条件,但是认为该饭店已经搬离广场,故没有批准其继续使用“广场小吃”的字号。根据《行政许可法》,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 A县工商局的做法虽然不合理,但是在其自由裁量权之内 B 甲只需向县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的延续,字号无需工商局批准 C甲饭店的字号须经县工商局批准,但工商局不予批准的理由不成立

行政审批办事程序及流程范文

行政审批办事程序及流程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一)行政许可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2、《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经批准的1∶500规划总平面图 2、提供项目涉及的相关文件(项目的红线图、市政府相关文件或发改委立项批复或备案文件等) (五)申请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经批准的1∶500规划总平面图; ③提供项目涉及的相关文件(项目的国土证、发改委立项批复或备案文件、园林景观设计要点等); ④绿化景观报建图册(4套),电子光盘2张,应包含绿线控制图,绿化总平面图,植物种植图,重要地段景观效果图; ⑤经济指标复核书一份。 (六)申请表格:

市政务中心城管窗口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株洲市园林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株洲市园林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株洲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许可项目准许证》; (十二)行政许可收费 发生即收。 未达到《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成[1993]784号)要求的项目,征收城市绿化补偿费。 (十三)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 1、《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株洲市收取城市绿化赔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综〔2008〕24号) 2、《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函》(湘价函〔2010〕194号)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17日卫生部令第38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行政许可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应当有下列法定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 (二)国务院决定; (三)地方性法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自行设定卫生行政许可项目,不得实施没有法定依据的卫生行政许可。

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下级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实施,但应当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行为加强监督。 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级别的,或者授权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此作出规定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需要内设的多 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和发放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违法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行为有权 进行举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格式文本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

论行政许可的法律实施程序_刘冬枝

目前,在行政法治比较发达的国家,一般由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规范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然而我国尚未制定《行政程序法》,因此,完善行政许可的法律实施程序非常必要。我国的《行政许可法》颁布于2004年7月1日,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有助于政府职能转变,建立“有限政府”。但是,由于部门利益的驱动及《行政许可法》自身的局限性的存在,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面临巨大挑战,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一、行政许可的定义及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定义 许可即准许、允许,指一方允许另一方从事某种活动,非经允许而为之即属违法行为。当许可行为被应用于公共权力以后,许可行为则演变为一种国家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有效公共权力手段,即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制度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先秦时期就有“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以成鱼鳖之长。”的规定。进入现代社会,行政许可已是各国行政机关经常运用的一种管理手段,在行政管理领域中大量存在。我国理论界关于行政许可的定义大都强调“允许相对人做某事……”或“准许相对人做某事……”,行政许可仅被理解为行政机关的一种授益性的具体的行政行为。如:马怀德先生在《行政许可》一书中认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作出决定允许相对人做某事,行使某种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行为。 我们认为,行政许可的定义应该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相对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1]此定义更符合程序法的要求,且体现了行政许可法的平等、公平原则。 (二)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严格的法律实施程序,主要包括:申请与受理程序、审查与决定程序、听证程序、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 1.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程序 行政许可的申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拟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特定活动的请求并期望行政机关做出许可决定的行为。对于行政许可的申请,行政机关可以做出以下五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即时告知不受理、即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后提出申请、直接受理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机关无论是受理还是不受理申请人的许可申请,都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这一规定对于解决以往行政机关接到申请材料后不积极办理,甚至在申请人提起诉讼时“反咬一口”没有收到申请材料的问题。[2] 2.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 审查是行政机关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前提,它涉及到审查的方式、期限以及审查过程中厉害关系人权利的保护等问题。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4条规定,行政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种方式。所谓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的审查,至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则不作审查。实质审查指行政许可机关除了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以外,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为了有效防止个人专断,保证行政许可决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对于需要采取实地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行政许可的决定是指行政许可在对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情况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3]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8条的规定,行政许可决定的类型主要有两种形式,即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行政许可的变更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事由并按照法定程序对已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加以更正的行为。在行政法理学上,一般认为,行政行为一经正式做出即具有不可变更力,非经法定程序并依法定事由,行政主体一方不能随意加以改变。[4]但随着情况的发展变化,尤其是先前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或政策的改变,往往使得原先的行政许可内容已不再适应被许可人的需要,或者与公共利益不相吻合,此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许可的内容进行改变。行政许可的延续是指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届满之前,为继续从事特定的活动而向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延长原行政许可的有效期《行政许可法》第50条专门就行政许可的延续做了规定。 二、行政许可实施程序面临的问题 (一)行政许可项目不能及时更新 《行政许可法》的申请与受理程序没有规定具体的行政许可项目由哪一具体部门来实施,而只是规定了大的原则,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行政许可项目,而我们的法律法规却没能及时更新。例如,随着农村”村村通”工程的深入,农村居民也渴望像城里人一样出门坐上公交车。然而,现实中一些农村公交公司却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境地,他们向市交通运管部门提交的道路运输许可申请,一次又一次地遭到拒绝,交通局认为:成立公交公司和从事公交客运不属于交通部门的行政许可范围,应向城管部门申请,而农村一般都在城市规划范围之外,开设农村公交公司目前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一位农村老大爷的话让人印象深刻:“寒冬腊月的,车子不跑了,我已经有一个多月没到镇上赶集了。”[5]有关专家认为:“只有客运上能够打破城乡两元管理体制,政府能够给予相应的扶持,农村工交公司的尴尬境地才会改变。”由此可见,单单一部行政许可法是很难使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趋于完美,必须伴随着政府机构的职能转变及城乡两元管理体制的瓦解、合理地增删行政许可项目,才能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地方政策干扰行政许可 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方面规定了许多违背行政许可程序的优惠政策,在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工作中,几乎千篇一律的都有优惠的地方政策,内容函盖了土地使用、项目审批、税收减免、环境、安全等方面。只要投资商要求的,政府就加以满足,并庄重承诺,举办庄重的签约仪式,下红头文件,开联席会议等等如此,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文件是不能作为行政许可审批依据的,但下级必须服从上级,使得行政许可机关的工作人员处于两难的境地,设定许可的机关同时又是执行许可的机关,这种一家说了算,随意执法的现象,充分说明《行政许可法》缺少一个专门的监管保障机构来维护程序的正常进行。或者说我国急需一部行政程序法来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并且规定违背程序将处以何种处罚,这样才能保障政府科学高效地运行。 (三)行政许可的约束不健全,系统运行欠周密 1.新的行政许可审批后数据不能及时更新反馈。2006年7月,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查获江山市大桥镇某农资经营户经销超过农药登记有效期的杀虫剂,经网上查询农药登记的行政许可,已超过登记期限,属于无农药登记的农药,就在执法机关即将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当事人提供了生产沙虫剂的农药厂出具的已经续展登记的农业许可证明,经与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核实,实际行政许可变更后网上公布的原行政许可没有变更造成的,险些酿成行政诉讼。 2.行政机关颁发的许可证照不统一。目前,除极少数行政许可事项全国统一外,大部分许可审批都各自为政,小至申请许可的表、单无一致格式,大到发放的许可证、照没有统一的规格,也没有统一的编号,所载内容也有很大差别。 3.现在许多行政许可大多处于原始阶段,不但没有开发出适用于地方行政审批的专用软件,而且尚停留在手工填写制作的原始状态,更不用说实现网上行政审批了,与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也与电子政务的要求不相适应。 (四)《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听证制度存在严重的不足 行政许可听证是指,行政许可机关在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前,告知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申辩、质证以及行政许可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 论行政许可的法律实施程序 焦作大学刘冬枝 [摘要]现代行政法制的核心机制是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行政许可程序是现代具体行政程序的基本构成,完善的行政许可实施程 序是发挥其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促进行政法制等重要作用的前提,因此,完善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行政许可许可程序听证 309 ——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特别规定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特别规定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特别规定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本节有规定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其他有关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本节“特别规定”与本章其他规定适用规则的规定。 本章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其中第一节至第五节规定了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本节对于四种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的审查方式和其他的程序作出了特别规定。根据法律的适用规则,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特别规定是根据某种特殊情况和需要规定的调整某种特殊问题的法律规范。一般规定是为调整某类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确立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规则,是因为特别规定是在考虑具体社会关系的特殊需要的前提下制定的,更符合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因此,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第五十二条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和制度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如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便民的原则和信赖保护的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说明理由制度和听证制度等等,都适用于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因此,本法的原则和精神适用于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但由于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一些事项有其特殊性,如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对外经济贸易政策等,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在有关公开原则和时效制度等方面也需要作一些特殊规定。例如,核出口管制条例规定,对核出口申请进行初审和复审分别规定了15天的期限,同时规定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外交政策有重要影响的核出口,必要时,应当报国务院审批。报国务院审批的,不受本条例规定的上述期限的限制。又如,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本法规定,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释义】本条是对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的规定。

卫生许可证办理程序

卫生许可证办理程序石家庄市卫生监督局

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审批工作流程 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

个工作日。 申请 一、申请资料根据行业性质不同应包括: (一)食品加工业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4)食品生产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承包合同或协议; (5)生产场所周围30米内环境平面图(注明是否有污染源)、平面布局图(标明方位、各功能间、辅助用房的名称、面积,墙壁、地面和天花板表面建筑材料,各种设备、卫生设施及摆放或安装位置。尽可能标明卫生许可审查涉及的全部内容,一页不够,可另加附页); (6)新建、改建、扩建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7)生产经营项目、生产产品名称、原料、配方、生产工艺流程说明; (8)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的种类和卫生安全性证明; (9)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10)健康相关产品的有关批件(如保健食品必须有国家卫生部的批准证书); (11)产品执行标准(GB或QB)、产品或试产品三批样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及评价报告(近期报告,最长不超过一年); (12)生产用水的水质资料、检验报告; (13)卫生监测和卫生检验情况(质量检验机构、人员、仪器等情况,小型食品制造、加工业未设检验机构的可提供委托检验协议书); (14)委托加工食品的,提交委托加工合同书和受托企业卫生许可证及其与委托加工产品工艺相同的产品的证明及食品卫

食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标准

食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标准(一) 餐饮业审批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餐饮行业建筑规范》 4、《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0号) 5、《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 6、《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7、《北京市小型餐饮业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卫生标准》 8、《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卫生部指导性意见) 二、经营范围 中餐、西餐、日韩餐 三、工作标准 (一)、选址原则:(依据2003年8月4日海淀区卫生监督所关于“食品制售业远离污染源标准”问题的请示报告) 1、禁止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居民楼中房屋(含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从事餐饮业、生产加工、制造、网吧、娱乐业等经营活动。(依据京工商发[2002]109号《关于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凡遇此情况环评前置。 2、餐饮业500米内不能有畜禽养殖场、垃圾处理场、粪场等污染源。周边25米内不得有露天厕所、垃圾楼(或垃圾站)、污水池(沟、坑)、无专业负责清理、无上下水设施的公共厕所、私人自建厕所等污染源。 3、有专人负责清理、上下水健全的公共厕所、垃圾楼(分类垃圾桶)、免冲厕所应距餐饮业10米以外。 (二)餐饮业图纸初审(参照《食品卫生量化分级标准》)

4、小吃城 由同一单位提供用餐面积及管理,并由多家餐饮单位供餐的餐饮形式。 注:1、图纸上注明水池、冰箱、各种柜子、架子、灶眼等设施及门、窗位置。 2、不需要初加工工序的餐厅加工间比例可以缩小。 (三)餐饮业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卫生标准: 1、加工间墙壁表面全部使用白瓷砖或其它浅色、防水、防潮、方便清洗的硬质材料。 2、加工间的地面由硬质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和地漏等排水设施,并设低位墩布池。 3、加工间内应安置有效的排烟、通风设施。 4、粗加工间(区域)分别设置畜禽食品、水产食品和蔬菜食品清洗池各一个。西餐、日韩餐肉类清洗和菜类清洗池不得相连。 5、冷荤(凉菜)制作有专用能密闭的房间,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并配有紫外线灯、冷藏箱、操作台和三个水池等专用设施,冷荤间内制作刺身区域与水果、冷荤区域分开。 6、餐饮具清洗消毒要设专用区域,采用化学药物消毒的应配置三个有足够容积的水池;采用消毒柜等物理性消毒的应设两个水池;水池不得小于40*60厘米2,并配置密闭餐具贮存柜。有密闭的垃圾容器。 7、加工间内有足够容量的冷藏冷冻设施。 8、食品库房要通风良好,设置货架,货架底层距地面20厘米以上,不得用于生活起居。 9、餐厅、加工间、库房要设置纱窗、门帘,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的措施。 10、设有顾客使用的洗手池。 11、设备布置和工艺流程合理,防止交叉污染。 12、使用面积在30~50平方米的餐饮业,只能从事煎、炸、烙、烧、烤、蒸煮、涮等单一和简单制作方法的品种。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 目录 一、总则 二、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规范 三、行政许可流程管理规范 四、行政许可服务规范 五、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 六、监督检查评价规范 附录1 流程图编制要求 附录2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的构成要素和框架 附录3 词条解释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以下简称“指引”)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流程、行政许可服务、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以及监督评价的规范化要求,提出了具体可操作的工作指引。 本指引旨在规范和引导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运用标准化原理、方法和技术,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和提高审批效率,约束行政权力,防止寻租行为,规范自由裁量权,推进行政许可可预期、可操作、可验证、可考核、可监督,为行政相对人到政府办事提供便利。 本指引适用于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的标准化建设。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标准化建设可参照适用。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行政许可以及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标准化建设可参照适用。 行政许可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基本原则。 开展行政许可标准化,应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行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现行政许可全过程、各环节有标准有依据,确保行政许可活动依法有序开展。 ——简明实用。充分考虑行政许可活动的现状,制定相关标准应做到文本简洁扼要,具体操作实用易行,既适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掌握使用,又便于群众办事和社会监督。 ——积极创新。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既要适应现实状况,又要体现前瞻性。主动创造主客观条件,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运用现代技术,探索行政许可新机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持续改进。建立在实施中完善、在改进中提升的动态工作机制,根据标准实施情况和行政相对人需求,不断完善标准体系,持续提高标准水平,通过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明显改进行政许可工作质量。 (三)工作目标。 建成涵盖行政许可“全事项、全过程、各环节”相互配套协调的标准体系,建立有效的行政许可标准实施、监督和评价体系,以标准化促进行政许可规范化,加快建设人民群众满意的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行政许可制度。 二、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规范 (一)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依据《行政许可法》,逐项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行政许可对象等要素。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工作主管机关应统一制定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 (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动态管理。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 序对产品检验的新要求根据月日卫生部颁布和实施的《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以下称程序)要求,对健康相关产品的生产能力及产品检验受理作了新的规定,现就产品受理检验的要点作如下说明: 一、化妆品 1、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 (1)按《程序》附件第二条送检产品必须在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之后,送检时请提供审核凭证复印件。()申请检验时提供完整的产品说明书及配方(与申报卫生部资料一致)。一式份,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按《程序》第十五条:经核对符合要求的,检验机构接收者在“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申请表”上签字,并出具“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检验机构和申报单位各持一份。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检验机构公章。第十七条:检验机构受理样品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和产品说明书,对于采样样品还应当附采样单,所有材料均需加盖检验机构公章。检验报告应当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2、进口化妆品(普通类和特殊用途化妆品) (1)按照《程序》附件第一章第七条:所有外文《产品配方及国外地址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外文资料前。 ()产品说明书及产品配方按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要求。()按《程 序》附则第九章第五十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的申报单位是健康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申报单位可以委托其产品经销商、进口商或其它单位代理申报,但相关文件和材料必须以委托方的名义提供。代理申报的单位办理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时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理证明。 二、涉水产品、消毒产品 1、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及防护材料、消毒产品

关于行政许可制度的几个问题

(汪永清)关于行政许可制度的几个问题(要点) 来源:主站发布时间:2003-04-03 10:54 阅读次数: 行政许可(通称行政审批)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涉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行政权力与相对人权利的界定和行政权力的运作方式等诸多问题。正确认识、理解、把握行政许可,对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分类 行政许可有自身的规律。认识这种规律可以有很多角度,但从权力与权利关系的角度去认识,可能比较合理、科学。 (一)性质。行政许可通常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依法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一种事前控制手段,其性质是使相对人取得或者行使某种权利,或者对相对人的某种权利、资格和法律关系予以确认。 理论界通常把权利分成三种形态:应有权利(历史地形成的非法定权利,如习惯权利、道德权利等)、法定权利(法律确认并予以保护的权利)、实在权利(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得以行使或者实现的权利)。权利运行有四个环节,权利形成(社会自在)――权利赋予(国家法定)――权利行使(权利实现)――权利救济(行政与司法事后补救)。权利形成属于道德、习惯范畴,权利赋予属于立法范畴,权利的转让或者行使属于权利人依法实现权利和有关机关依法办事范畴。研究、认识行政许可的性质,应当从下列环节着眼:――关于权利的取得。比如,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城镇土地、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公民个人要取得城镇土地、矿产资源开发权,必须经过所有权人即国家的许可。 ――关于权利的行使。权利在享有而未行使阶段,不涉及他人利益,也不涉及国家、社会的利益,不具有侵犯性。而权利在行使或者实现过程中则有可能发生权利扩张,对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法律在赋予某种权利的同时,往往都要对权利的行使规定条件。比如,公民依法享有游行、示威的自由和权利,但公民行使游行、示威的自由和权利时,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某个公民是否具备行使游行、示威权利的条件,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审查、确认。对符合条件的,许可其行使这项权利;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准其行使这项权利。这里,需要强调:(1)有些法定权利,由于不涉及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其行使是不另加法定条件的,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2)有些法定权利在行使中,可能发生权利扩张、对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这种损害往往可以通过事后的赔偿加以扼制、补救。其行使的条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需要第三方对这些条件再进行事先的认可核实,如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权利等。(3)有些法定权利,虽然其行使需要对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事先予以认可核实,但由于该权利行使可能产生的问题可以通过自律行为去解决,行使该权利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可以由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去核实认可,如一般产品的生产权等。(4)有些法定权利,由于其行使直接涉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利益等,不仅需要有法定条件,而且还需由行政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或者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予以认可核实,如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开办私营企业的权利等。 ――关于权利、资格和法律关系的确认。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权利(如房地产所有权)、资格(如律师资格)、法律关系(如婚姻关系),未经登记、认可,就不能取得合法地位,或者不能从事某项活动,或者不受法律保护。 可见,行政许可在本质上是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

消毒产品及其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上)试题

消毒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上)试题判断题部分 第 1 题.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 A. √ B. × 答案:A 第2 题.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车间的不需要重新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A. √ B. × 答案:B 第3 题.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A. √ B. × 答案:B 第4 题.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和卫生用品类 A. √ B. × 答案:A 第5 题.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办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报材料,经现场审核,不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规定,不予批准,并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A. √ B. × 答案:A 第6 题.申请办理新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国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可直接向其所在地的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对所申报产品的生产能力审核和采封样申请 A. √ B. × 答案:B 第7 题.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新消毒产品、新涉水产品进行生产能力审核和采封样 A. √ B. × 答案:B 第8 题.消毒产品生产类别分为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抗(抑)菌剂四类. A. √ B. × 答案:B 第9 题.抗(抑)菌制剂产品的卫生许可资质包括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和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A. √ B. ×

第10 题.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中的检验项目可用不同批次产品完成 A. √ B. × 答案:B 第1 1 题.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准字(年份)第XXXX号 A. √ B. × 答案:B 第1 2 题.《消毒管理办法》规定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每四年复核一次 A. √ B. × 答案:B 第1 3 题.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 A. √ B. × 答案:A 第1 4 题.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A. √ B. × 答案:A 第1 5 题.国产消毒剂卫生安全评价内容包括产品标签、说明书、检验报告(含结论)、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配方 A. √ B. × 答案:A 第1 6 题.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中的检验项目可用不同批次产品完成 A. √ B. × 答案:B 第1 7 题.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A. √ B. × 答案:B 第1 8 题.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及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A. √ B. × 答案:A 第1 9 题.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和卫生用品类

国土局行政许可流程图

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流程图

服务指南 (一)、使用国有土地许可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用地申请; 2、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5、初步设计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6、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7、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8、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矿产资源压覆评估报告(应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提供); 9、涉及到林业、消防、环保、交通、水利等,应提供相关部门意见; 10、有资质单位提供的勘测定界面积图、宗地图; 11、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应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城市建设规划图。(二)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批许可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1、改变用途申请; 2、县政府对改变用途可行性方案的批复,国土资源部门和城建部门的批准文件; 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提交地价评估报告(应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提供); 4、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实行“招拍挂”,并签订相关合同; 5、涉及到相关部门的,应提供相关部门意见。 6、勘测定界图、宗地图(应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提供)。 (三)临时用地审批许可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1、临时用地申请; 2、在城市规划区内应持有城市规划部门批复; 3、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协议; 4、签订临时用地使用合同,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5、恢复原状和土地复垦方案;

6、有资质单位测量的勘测定界图; 7、有关单位意见。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审批许可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证明或原土地使用证; 4、房屋产权证明; 5、地价评估报告(应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提供); 6、转让合同; 7、贷款和抵押合同; 8、转让、出租、抵押宗地图(应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提供)。 (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许可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和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预审用地一览表;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专家评审意见; 4.有关图件,包括比例尺大于或等于1:1万的项目总平面图或线性工程平面图, 以及辅助附属设施的总平面布置图,小比例尺的用地位置(线性走向)示意图, 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和1:500勘测定界图。跨县级 以上行政区域的还需提供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5.矿产资源压覆评估报告及其确认文件; 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其备案登记表; 7.建设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8.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及说 明、规划修改方案的听证纪要、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分析报告及其专 家论证意见,有关部门对规划修改确认文件;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采矿权审批许可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书和矿区范围图; 2、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卫生行政许可文书 全套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 编号: 本机关已收到你(单位)提交的申请行政许可的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工商管理部门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4、原卫生行政许可复印件 5、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6、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竣工验收认可书 7、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消毒保洁、采购索证制度必备) 8、设施设备布局或工艺流程示意图 9、基本卫生设施清单 10、食(饮)具、卫生用具、水质检测等卫生检验报告书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共件。 以上申请材料如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本机关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告知。 当事人(签字)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 卫字[ ]第号经审查,你(单位)所提交的关于的申请材料 (1.不齐全;2.不符合法定形式),请补正以下材料: 特此通知。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月日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卫字[ ]第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根据有关规定,该行政许可需要(1.招标;2.拍卖; 3.检验; 4.检测; 5.检疫; 6.鉴定; 7.专家评审)期限个工作日。 特此告知。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月日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卫字[ ]第号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关于 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具体理由如下: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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