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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19039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19039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19039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19039号

原告北京豪杰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6号学知轩106室。

法定代表人梁肇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德成,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江平,北京市易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世纪豪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6号学知轩106室。

法定代表人梁肇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德成,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江平,北京市易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健翔园小区5号楼1405室。

法定代表人刘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思源,男,汉族,1964年5月8日出生,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

委托代理人唐怡水,男,汉族,1970年9月28日出生,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铁科院西7楼。

被告刘益,男,汉族,1974年9月18日出生,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央财经大学家属院4号楼3单元1层。

委托代理人张思源,男,汉族,1964年5月8日出生,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

被告唐怡水,男,汉族,1970年9月28日出生,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铁科院西7楼。

委托代理人张思源,男,汉族,1964年5月8日出生,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

原告北京豪杰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杰纵横)、原告北京世纪豪杰计算机技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豪杰)诉被告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丰网络)、被告刘益、被告唐怡水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豪杰纵横、原告世纪豪杰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德成、刘江平,被告邦丰网络、被告刘益、被告唐怡水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思源,被告邦丰网络的委托代理人亦即被告唐怡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豪杰纵横、原告世纪豪杰共同诉称,北京世纪宇欣科技有限公司系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校园网版(Windows)V2.0(以下简称豪杰VOD校园网版)、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军事政府企业版(Windows)V2.0(以下简称豪杰VOD军事政府企业版)、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小区娱乐版(Windows)V2.0(以下简称豪杰VOD小区娱乐版)、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电讯版(Windows)V2.0(以下简称豪杰VOD电讯版)、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中小学教育版(Windows)V2.0(以下简称豪杰VOD中小学教育版)等5个软件在国家版权局登记的著作权人。后北京世纪宇欣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豪杰纵横,故豪杰纵横对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享有著作权。世纪豪杰经豪杰纵横许可使用并销售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刘益原系北京豪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杰技术)研发项目组程序员,唐怡水原系豪杰技术市场部负责人,其二人利用职务之便可以获取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技术资料及相关客户信息。刘益、唐怡水于2001年底相继离职,并于2002年底出资成立邦丰网络。邦丰网络于2003年2月12日在国家版权局对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该软件的功能、架构、程序代码等均与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基本相同。邦丰网络、刘益、唐怡水利用刘益、唐怡水获取的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技术资料将其修改为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并利用刘益、唐怡水获取的相关客户信息销售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邦丰网络、刘益、唐怡水之行为已侵犯了豪杰纵横、世纪豪杰对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故豪杰纵横、世纪豪杰诉至法院,要求邦丰网络、刘益、唐怡水停止侵权,向豪杰纵横、世纪豪杰公开致歉,向豪杰纵横、世纪豪杰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以及律师费2万元。

被告邦丰网络、被告刘益、被告唐怡水共同辩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豪杰纵横、世纪豪杰提交的豪杰VOD军事政府企业版源程序与目标程序不完全对应,豪杰纵横、世纪豪杰对此应承担未尽举证责任之不利后果。刘益、唐怡水在豪杰技术工作期间并未利用职务之便获取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技术资料及相关客户信息,邦丰网络在国家版权局进行著作权登记的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与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亦无任何关系,邦丰网络、刘益、唐怡水并无侵犯豪杰纵横、世纪豪杰著作权之行为。另,被告邦丰网络单独辩称,豪杰纵横系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在国家版权局登记的著作权人,世纪豪杰经豪杰纵横许可使用并销售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故豪杰纵横、世纪豪杰并不能作为共同原告向我公司提起诉讼。邦丰网络、刘益、唐怡水均不同意豪杰纵横、世纪豪杰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

国家版权局于2002年11月22日对豪杰VOD校园网版、豪杰VOD军事政府企业版、豪杰VOD小区娱乐版、豪杰VOD电讯版、豪杰VOD中小学教育版等5个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登记著作权人均为北京世纪宇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宇欣科技有限公司于2004年2月18日变更名称为豪杰纵横。豪杰纵横、世纪豪杰均称世纪豪杰经豪杰纵横许可使用并销售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豪杰纵横、世纪豪杰另向本院提交荣誉证书数份、软件产

品销售合同、VOD视频点播系统开发合同、OEM合作协议、北京2003年校校通部分学校名单、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证据以证明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之销售情况及影响范围。

刘益于2000年9月进入豪杰技术工作,于2000年11月13日与豪杰技术签订技术保密合同书,并于2001年10月从豪杰技术离职。刘益在豪杰技术工作期间担任研发项目组程序员一职,其当庭认可其在豪杰技术工作期间因职务关系可以接触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源程序等技术资料。唐怡水于2000年9月28日与豪杰技术签订聘用合同书,并于2001年12月从豪杰技术离职。唐怡水在豪杰技术工作期间担任市场部负责人一职。豪杰纵横、世纪豪杰称唐怡水在豪杰技术工作期间因职务关系可以接触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源程序等技术资料,但唐怡水对此不予认可。

邦丰网络于2002年11月19日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出资人为刘益和唐怡水。邦丰网络开业验资之时的注册资本全部系以刘益、唐怡水共同开发的价值为50万元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流媒体网络视频技术”投入,其中刘益所投入的25.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唐怡水所投入的24.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国家版权局于2003年2月12日对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登记著作权人为邦丰网络。豪杰纵横、世纪豪杰另向本院提交邦丰网络起诉北京长远视通科技有限公司和闫仲双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的起诉书、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销售发票、邦丰网络年检报告等证据以证明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之销售情况及影响范围。

豪杰纵横、世纪豪杰称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的功能、架构、程序代码等均与豪杰VOD 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基本相同,前者系邦丰网络、刘益、唐怡水利用刘益、唐怡水获取的后者技术资料修改而成;邦丰网络、刘益、唐怡水则称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与豪杰VOD 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并无任何关系。因本案涉及计算机软件领域的专门性问题,本院认为需将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与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交由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并征得各方当事人之同意。邦丰网络、刘益、唐怡水称豪杰纵横、世纪豪杰可能存在修改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源程序以伪造证据之情况,故申请本院对豪杰纵横、世纪豪杰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备案的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源程序及程序文档与其自行提交的该5个软件源程序及程序文档是否系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先行鉴定,本院予以同意。豪杰纵横、世纪豪杰称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系核心源程序相同的应用于不同领域和客户的软件,故可从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中随机抽取1个软件进行鉴定,如鉴定结论为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不构成侵权则其认可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对其他4个软件亦不构成侵权,如鉴定结论为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构成侵权则视邦丰网络、刘益、唐怡水之意见而定是否继续对其他4个软件进行鉴定;各方当事人均同意本院从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中随机抽取豪杰VOD军事政府企业版软件进行鉴定。后各方当事人均同意由本院指定的鉴定部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鉴定。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于2007年3月26日出具名为“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与确然视频服务系统同异性鉴定报告(一)”的鉴定结论,并于2007年5月20日出具名为“对…原告方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的答复”的文件对2007年3月26日鉴定结论中的相关问题予以说明,且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软件工程师张智伟作为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及意见主要包括:其一、豪杰纵横、世纪豪杰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备案的豪杰VOD军事政府企业版软件源程序与其自行提交的该软件源程

序系不完全包含关系,但存在部分相同内容,前者应系后者的修改版本;其二、豪杰纵横、世纪豪杰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备案的豪杰VOD军事政府企业版软件程序文档与其自行提交的该软件程序文档所描述的内容基本属于包含关系,但后者比前者所说明的内容更多,对同一功能的描述也更为详细;其三、豪杰纵横、世纪豪杰自行提交的豪杰VOD军事政府企业版软件源程序不太完整,缺少少量源程序文件,造成部分目标程序不能生成,另外生成后的目标程序与其自行提交的该软件目标程序亦存在部分差别,说明其自行提交的该软件源程序与目标程序不完全对应,具体包括:1、源程序中的Herovod.dll、instvod.dll、Setup.exe、svrmgr.exe、VPSetup.exe等文件已在工程文件中定义需要使用lockey.c、Fixupimp.c、Fixedup.c、Import.c、InputKey.cpp、FixedUP.cpp等文件进行编译,而实际上源程序中缺少工程文件所定义的lockey.c等文件致使编译失败;2、源程序中的aodnetio.dll、AODPlay.exe、DECMPA.dll、DVBVOD.dll、GifMaker.dll、hvdplg.dll、MergeFile.dll、hvcsmgr.exe、rmhvdplg.dll、UNINST32.exe、vodbsvr.exe、VODCOM.dll、vodplay.exe、VODPLUG.dll等文件可成功完成编译,编译生成的目标程序与其自行提交的目标程序相同比率分别为49.3%、84.7%、62.6%、45.7%、11.5%、56.1%、67.5%、55.4%、34.5%、71.7%、42.6%、50.5%、33.2%、53.7%;3、源程序中的herodb.dll、hvodmgr.dll、_isres32.dll、VQOdbc.dll、QuerySvr.dll、V odUpLoad.dll 等文件可成功完成编译,编译生成的目标程序与其自行提交的光盘所载该软件目标程序相同比率分别为58.9%、51.9%、99.3%、99.4%、59.6%、69.8%;4、osqlres.dll文件名称被错写为hsqlres. dll系因源程序中的工程文件定义所致,如将源程序中的hsqlres.dll文件编译所生成的目标程序与其自行提交的目标程序中的osqlres.dll文件相比对,则相同比率为37.8%;5、源程序中的aodnetio.dll等文件编译生成的目标程序与其自行提交的目标程序之相同比率,其含义系使用UltraEdit软件所统计的二者相同部分之百分率;6、编译时间、编译环境、编译参数设置等可能导致的编译生成文件之间的差异不应超过10%;7、vodplay2.exe文件名称被错写为vodplay.exe2系因打印错误所致等。

豪杰纵横、世纪豪杰对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2007年3月26日鉴定结论和2007年5月20日答复均提出异议,且世纪豪杰软件主任设计师孙仲民作为具有计算机软件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本案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豪杰纵横、世纪豪杰所提异议主要包括:1、其自行提交的源程序中的Herovod.dll、instvod.dll、Setup.exe、svrmgr.exe、VPSetup.exe 等5个文件可以使用该源程序中的lockey.obj、Fixupimp.obj、Fixedup.obj、Import.obj、InputKey.obj等文件成功完成编译,而无须使用鉴定结论所提及的源程序缺少的lockey.c、Fixupimp.c、Fixedup.c、Import.c、InputKey.cpp、FixedUP.cpp等文件;2、使用UltraEdit软件对源程序中的aodnetio.dll等文件编译生成的目标程序与其自行提交的目标程序之相同比率进行统计的方法存在错误;3、其自行使用UltraEdit软件进行相同比率统计的结果为相同比率均在92.1%与99.99%之间,鉴定结论所列之相同比率并非客观事实;4、编译时间、编译环境、编译参数设置等均可能导致编译生成文件有所差异;5、鉴定结论中存在将vodplay2.exe、osqlres.dll文件名称分别错写为vodplay.exe2、hsqlres.dll等错误,且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在鉴定人尚未确定之时即查看法院证据保全的载有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的移动硬盘之行为程序违法。邦丰网络、刘益、唐怡水对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2007年3月26日鉴定结论和2007年5月20日答复均不持异议。

另查,世纪豪杰曾于2006年1月9日以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将邦丰网络、刘益、唐怡水诉至本院,称其系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V1.0软件之著作权人,刘益、唐怡水在豪杰技术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可以获取该软件技术资料及相关客户信息,邦丰网络、刘益、唐怡水利用刘益、唐怡水获取的该软件技术资料修改为确然视频服务系统软件,并利用刘益、

唐怡水获取的相关客户信息销售确然视频服务系统软件,邦丰网络、刘益、唐怡水之行为侵犯其对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V1.0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故要求邦丰网络、刘益、唐怡水停止侵权,向其公开致歉,并向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等。此案诉讼过程中,邦丰网络、刘益、唐怡水称世纪豪杰可能存在修改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V1.0软件源程序以伪造证据之情况,故申请本院对世纪豪杰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备案的该软件源程序及程序文档与其自行提交的该软件源程序及程序文档是否具有同一性先行鉴定,本院予以同意。后各方当事人均同意由本院指定的鉴定部门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进行鉴定。经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鉴定,世纪豪杰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备案的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V1.0软件源程序及程序文档与其自行提交的该软件源程序及程序文档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二者不具有同一性。后世纪豪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邦丰网络、刘益、唐怡水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上述事实,有豪杰VOD校园网版、豪杰VOD军事政府企业版、豪杰VOD小区娱乐版、豪杰VOD电讯版、豪杰VOD中小学教育版等5个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证明、荣誉证书数份、刘益与豪杰技术所签技术保密合同书、刘益工资领取单和报销单、唐怡水与豪杰技术所签聘用合同书、唐怡水工资领取单和报销单、邦丰网络与刘益、唐怡水所签财产转移协议书、北京高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报告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邦丰网络起诉北京长远视通科技有限公司和闫仲双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的起诉书、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销售发票、邦丰网络年检报告、豪杰纵横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备案的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源程序及程序文档、豪杰纵横、世纪豪杰自行提交的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源程序、程序文档及目标程序、邦丰网络在其起诉北京长远视通科技有限公司和闫仲双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提交的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本院证据保全的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源程序和目标程序、软件产品销售合同、VOD视频点播系统开发合同、OEM合作协议、北京2003年校校通部分学校名单、“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与确然视频服务系统同异性鉴定报告(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2007年5月20日答复以及本院庭审笔录、询问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豪杰VOD校园网版、豪杰VOD军事政府企业版、豪杰VOD小区娱乐版、豪杰VOD电讯版、豪杰VOD中小学教育版等5个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均注明著作权人为北京世纪宇欣科技有限公司,邦丰网络、刘益、唐怡水对此均未提交相反证据,故本院确认北京世纪宇欣科技有限公司系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之著作权人。因北京世纪宇欣科技有限公司已变更名称为豪杰纵横,故豪杰纵横对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享有著作权。豪杰纵横、世纪豪杰均称世纪豪杰经豪杰纵横许可使用并销售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并确认豪杰纵横已将其对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发行权全部或者部分授予世纪豪杰之事实。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之著作权人豪杰纵横与发行权人世纪豪杰作为本案共同原告主体适格,本院对邦丰网络所持豪杰纵横、世纪豪杰不能作为共同原告向其提起诉讼之辩称不予采信。

豪杰纵横、世纪豪杰称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侵犯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之著作权,其应首先提交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的源程序、程序文档及目标程序,否则本院无从确定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是否侵犯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之著作权。

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豪杰纵横、世纪豪杰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备案的豪杰VOD军事政府企业版软件源程序系其自行提交的该软件源程序之修改版本,且其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备案的该软件程序文档与其自行提交的该软件程序文档所描述的内容基本属于包含关系;各方当事人对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上述鉴定结论均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但同时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亦确认豪杰纵横、世纪豪杰自行提交的豪杰VOD 军事政府企业版软件源程序与目标程序不完全对应。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系由本院指定并经各方当事人均同意的鉴定部门,对于本院委托的鉴定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如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则应认定该鉴定结论之证明力。

豪杰纵横、世纪豪杰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查看法院证据保全移动硬盘程序违法之意见,对此本院认为,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在鉴定人尚未确定之时即查看法院证据保全的载有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的移动硬盘之行为确存在不当之处,但因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已进行之鉴定系关于豪杰纵横、世纪豪杰备案的软件源程序与其自行提交的软件源程序是否系包含关系以及其自行提交的软件源程序与目标程序是否对应等,尚未涉及法院证据保全的载有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的移动硬盘,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鉴定程序所存不当之处对于鉴定结论并不产生影响。

对于豪杰纵横、世纪豪杰对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所持异议,本院认为:1、豪杰纵横、世纪豪杰自行提交的豪杰VOD军事政府企业版软件源程序中的Herovod.dll 等5个文件已在工程文件中定义需要使用lockey.c等文件进行编译,故鉴定人在源程序中缺少工程文件所定义的lockey.c等文件情况下无须查找工程文件未定义的lockey.obj等文件进行编译,源程序中的Herovod.dll等5个文件分别因缺少lockey.c等文件而编译失败之鉴定结论正确;2、豪杰纵横、世纪豪杰自称其使用UltraEdit软件进行相同比率统计的结果为相同比率均在92.1%与99.99%之间,且不论豪杰纵横、世纪豪杰统计结果之真伪,其此种自认已足以说明使用UltraEdit软件进行相同比率统计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3、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作为鉴定部门具有权威性,其与豪杰纵横、世纪豪杰分别使用UltraEdit 软件进行相同比率统计的结果并不相同,本院在此情况下对于前者统计结果予以确认;4、编译时间、编译环境、编译参数设置等确均可能导致编译生成文件有所差异,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软件工程师张智伟作为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之时已明确表示此种差异不应超过10%,亦即豪杰纵横、世纪豪杰自行提交的软件源程序文件所编译生成的目标程序与其自行提交的软件目标程序之相同比率均应超过90%,而实际上此相同比率最低者仅为11.5%,且绝大多数在30%至70%之间,此统计结果与理应达到的相同比率均超过90%的统计结果相差甚远;5、鉴定结论中确存在将vodplay2.exe文件名称错写为vodplay.exe2等笔误,但此笔误并不影响鉴定结论本身之科学性和正确性。

豪杰纵横、世纪豪杰对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并未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故本院对于该鉴定结论之证明力予以认定。豪杰纵横、世纪豪杰向本院提交的豪杰VOD军事政府企业版软件之源程序与目标程序不完全对应,虽其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备案的该软件源程序系其自行提交的该软件源程序之修改版本,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备案的软件源程序仅系全部源程序中的少量部分,本院综合考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确认豪杰纵横、世纪豪杰向本院所提交的豪杰VOD军事政府企业版软件源程序

存在瑕疵。

豪杰纵横、世纪豪杰称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系核心源程序相同的应用于不同领域和客户的软件,故可以从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中随机抽取1个软件进行鉴定,如鉴定结论为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不构成侵权则其认可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对其他4个软件亦不构成侵权;后各方当事人均同意本院从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中随机抽取豪杰VOD军事政府企业版软件进行鉴定。因豪杰纵横、世纪豪杰向本院所提交的豪杰VOD军事政府企业版软件源程序存在瑕疵,故本院依据豪杰纵横、世纪豪杰上述意见确认豪杰纵横、世纪豪杰向本院所提交的豪杰VOD校园网版、豪杰VOD军事政府企业版、豪杰VOD小区娱乐版、豪杰VOD电讯版、豪杰VOD中小学教育版等5个软件源程序均存在瑕疵。豪杰纵横、世纪豪杰此举致使本院无法继续委托鉴定部门对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源程序与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源程序之同异性进行鉴定,亦无从确定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是否侵犯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之著作权。且本院考虑世纪豪杰起诉邦丰网络、刘益、唐怡水侵犯其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V1.0软件著作权一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和相似性,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鉴定世纪豪杰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备案的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V1.0软件源程序及程序文档与其自行提交的该软件源程序及程序文档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以及二者不具有同一性等,该案与本案中的二个不同鉴定部门均做出世纪豪杰或豪杰纵横、世纪豪杰所提交的软件源程序存在瑕疵之鉴定结论,故本院认为豪杰纵横、世纪豪杰在本案中应承担未尽举证责任之不利后果。豪杰纵横、世纪豪杰诉称邦丰网络、刘益、唐怡水侵犯其对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并要求邦丰网络、刘益、唐怡水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和律师费等,证据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豪杰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告北京世纪豪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零一十元,由原告北京豪杰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告北京世纪豪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财产保全费五千五百二十元,由原告北京豪杰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告北京世纪豪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鉴定费一万五千元,由原告北京豪杰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告北京世纪豪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卢正新

审判员石必胜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白芳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民提字第34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诉人):朱俊芳,女,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委托代理人:王珂,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洪涛,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诉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南路西一巷 10号。 法定代表人:范维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刚,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晓东,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朱俊芳与被申请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泰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高院)于2011年2月17日作出(2010)晋民再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朱俊芳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816号民事裁定:1.本案由本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3日开庭审理了本案。朱俊芳的委托代理人王珂、马洪涛,嘉和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刚、范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俊芳向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称,2007年1月25日,其与嘉和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月26日,嘉和泰公司向朱俊芳借款1100万元,为保证还款,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约定用嘉和泰公司开发的百桐园小区十号楼14套商铺作抵押,抵押方式为和嘉和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票。双方约定如嘉和泰公司偿还借款,朱俊芳将抵押手续(合同、发票、收据)退回嘉和泰公司;如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嘉和泰公司以抵押物抵顶借款。2007年4月26日,还款期限届满后,嘉和泰公司未能还款。故请求确认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的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判令嘉和泰公司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嘉和泰公司答辩称,嘉和泰公司实际只借朱俊芳1023万元,其余77万元为利息。朱俊芳和嘉和泰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对借款的抵押担保,没有形成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担保未办理登记手续,双方约定的条款为绝押条款,抵押无效。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之间为借款担保纠纷而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朱俊

2019北京海淀区高三一模政治

2019北京海淀区高三一模 政治 2019.4 第一部分 (选择题共48分) 本部分共35小题,每小题4分,共14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选出最符合题目要求的一项。 24.太阳死了,人还活着。科幻小说《流浪地球》描写了太阳即将毁灭,人类带着地球一起逃离太阳系,寻找新家园的故事。小说探讨了未来人类面临恶劣的生存环境时如何生存的问题,读者可以从中感悟到,“希望是人类谋求生存的不竭动力”。对这一感悟理解正确的是 A.希望是灯塔,照亮前行的方向,是人类征服宇宙的首要条件 B.希望是春风,唤醒沉睡的心灵,使人类在困境中奋发图强 C.希望是清泉,滋润求生的愿望,是人类谋求生存的物质力量 D.希望是闪电,激发生存的智慧,使人类摆脱自然的制约 25.人工智能机器人“AI医生”能“读图”识别影像,能“认字”读懂病历,甚至像医生一样“思考”,还能通过自身“学习”大量病例和医学知识来完成初步诊断,出具诊断报告,给出治疗建议。人工智能医疔正从前沿技术转变为现实应用。以下认识正确的有 ①AI医生的实践活动能够缓解我国医疗人力资源紧张的现状 ②AI医生延伸了人类的认识器官,有助于提高人类医疗水平 ③AI医生受到广泛关注说明事物的价值取决于人们的需要 ④AI医生是人类实践的产物,其诊断结果需要接受实践的检验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26.大数据算法分析可以精准推送用户感兴趣的信息,实现高效的“私人订制”;但这种个性化推送技术让用户看到的仅仅是被过滤后的信息,使用户的信息领域逐渐成为一个个“信息茧房”。长期生活在“信息茧房”中,人容易盲目自信,只相信为自己量身推送的信息,听不进其他声音。打破“信息茧房”,用户需要 ①坚持对立统一的观点,理性对待不同声音②坚持发展的观点,等待推送技术的自我更新 ③提高自身素养,拓宽信息接收来源④借助个性化推送技术,充分满足个体特定需求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27.“非遗+文创”“非遗+扶贫”“非遗+特色小镇”,非物质文化遗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 ①其首要价值是经济价值②凝聚着民族认同感 ③是推动文化创新的不竭动力④传承和延续了历史文脉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28.《消除贫困,一个国家的承诺》《大国应有什么样的“文艺范”》……政论节目《中国正在说》聚焦中国发展故事,将国家高速发展的成就用深具艺术感的形式呈现出来,吸引了大批观众。这档节目 ①凸显了媒体工作者的责任与担当②紧扣时代脉搏,传播了正能量 ③对提升观众的理性精神具有决定性作用④有助于我国吸收各民族文化优秀成果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海淀区中学排名

北京市海淀区中学排名1人大附中 2北大附中 3清华附中 4首师大附中 5一零一中学 6十一学校 7理工大附中 8八一中学 9人大附中分校 10中关村中学 11交大附中 12建华实验学校 13首师大附属育新学校 14育英中学 15海淀外国语实验学校 16二十中 17海淀区教师进修学校附属实验学校 18北航附中 19十九中 20科迪实验中学 21育英学校 22石油附中 23海淀实验中学(原阜成路中学) 24首师大二附中(原花园村中学) 25五十七中 26北医附中 27一二三中 28方致实验学校 29立新学校 30师达中学 31玉渊潭中学 32知春里中学 33地大附中 34中关村外国语学校 35翠微中学 36矿院附中 37民大附中 38农大附中 39明光中学 40北大附中香山分校 41经济管理学校高中部 42陶行知中学

43永定路中学 44六十七中 45清华育才实验学校 46一零五中 47六一中学 48理工附中分校 49万寿寺中学 50太平路中学 51北外附属外国语学校 52温泉二中 53科兴实验中学 54蓝靛厂中学 55中关村中学分校(原清华附中分校) 56皮革工业学校高中部 57一佳高级中学 58二十一世纪实验学校 59清华志清中学 60盲人学校 61仁达中学 62世贤学院附中 63尚丽外国语学校 64清华园兴起中学 第一档次 1. 人大附中:继04、05两年人大附中骄人的高考成绩后,06年人大附再创辉煌,600分以上全年级460人左右,重点大学升学率98%. 2. 北京四中:400人左右。四中考生由于只有人大附中的一半,平均水平无校能敌,但分数主要密集于600-650之间,而人大附培养了强中之强的王牌近卫军,几个实验班分数集中于650分以上,考上清华北大人数多出于此王牌近卫军。四中第一地位只能拱手相让. 3. 师大实验中学:300人左右。整体水平发挥正常,仍稳居全市第三的位置,但由于考生分数普遍偏高,导致实验中学的部分考生未能上线第一志愿,文科班重点大学升学率96%,理科班94%. 4. 师大二附中:300人左右,师大二附中文科之强,可从文科600分70多人,多于人大附的50余人看出,文理综合位列第四,重点大学升学率94%左右,直逼实验中学,与其几乎不相上下.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攸法民初字第117号原告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刘雪云等684名村民。诉讼代表人刘雪云,男,1949年10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麻子坡组。诉讼代表人贺利成,男,1968年3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上屋岭组。诉讼代表人廖咸齐,男,1968年6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上屋岭组。诉讼代表人廖洪义,男,1973年5月26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上屋岭组。委托代理人狂兆麟,湖南法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村委会。负责人廖江,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武,该村秘书。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贺桥良,男,1959年9月1日生,汉族,湖

南省 攸县人,农民,住攸县城关镇党校路25号。委托代理人丁凌,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第三人曾金雄,男,1967年7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黄丰桥镇兰头村炕上组。委托代理人欧阳达龙,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684名村民诉被告攸县黄丰桥镇小数村民委员会、贺桥良、第三人曾金雄侵权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诉讼代表人刘雪云、贺利成、廖咸齐、廖洪义及其委托代理人狂兆麟,被告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委会负责人廖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武,被告贺桥良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凌,第三人曾金雄及其委托代理人欧阳达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3月2日,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会议,有人提议村煤矿承包已经到期,应该讨论下一轮承包问题时,发现村煤矿于2002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佛中法民三初字第3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佛中法民三初字第3号 原告左伯良,男,汉族,1975年11月16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庄丽凤,女,汉族,1976年6月10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告陈宏芝,男,汉族,1967年10月21日出生,住(略),系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大谷联兴五金家俱厂业主,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丁亚妮,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签收有关法律文书。 原告左伯良诉被告陈宏芝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2 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伯良的委托代理人庄丽凤、被告陈宏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前,原告于200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诉前禁令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于2005年11月21日作出了保全的裁定并于同年12月2日作出了诉前禁令的裁定。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3年3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椅脚,并于同年10月1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 03 3 20526.4。被告大量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原告企业资料,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证据2,被告身份证、企业资料,证明被告主体资格;证据3-5,专利证书、专利年费发票、专利检索,证明专利合法有效;证据6,(2005)穗证内经字第70708号公证书,证明被告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证据7,(2005)穗白内民证字第5548号公证书,证明被告持续恶意侵权;证据8、被控侵权实物,证明被告侵权事实。 被告辩称: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不同。被告于2003年10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脚架(虎爪),并于2004年7月7月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 2003 3 0114906.9。被告的产品是按照上述专利进行生产的,因此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 2003 3 0114906.9)、专利权公告书、专利年费发票,证明被告的专利合法有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289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289号 原告北京梦丝丝药物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怀柔区雁栖湖北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丽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常勇,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肤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B座806室。 法定代表人赖汉林。 被告北京可靠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二里庄35号楼242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赵克。 原告北京梦丝丝药物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丝丝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美肤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肤堂公司)、北京可靠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靠伟业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梦丝丝公司委托代理人沈常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肤堂公司、可靠伟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梦丝丝公司诉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我公司在2002年7月取得了第1805240号商标注册证,该商标是图形商标,内容是唐朝药王孙思邈的头像,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是第3类,包括化妆品、美容用面膜、皮肤增白膜、皮肤增白乳膏、去斑霜等,注册有效期自2002年7月14日至2012年7月13日。2004年12月,我公司发现美肤堂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美颜焕采面膜贴”的包装盒上,使用了唐朝药王孙思邈的头像。2005年7月初,我公司又发现可靠伟业公司旗下的网站i吧电子商务联盟(网址为https://www.wendangku.net/doc/cf14269883.html,)上经销的化妆品“美肤清斑黄金搭配”的包装盒上,使用了唐朝药王孙思邈的头像,网页显示该产品的制造商是美肤堂公司,销售商是至诚商城。为保全证据,我公司于2005年7月21日申请长安公证处对网站涉及的侵权事实进行了公证。我公司认为,美肤堂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美颜焕采面膜贴”面膜和“美肤清斑黄金搭配”药膏上使用我公司的注册商标,可靠伟业公司在其下属网站宣传侵权商品“美肤清斑黄金搭配”药膏,侵犯了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请法院判决如下:1、判令美肤堂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消除包装盒上的商标图形,并判令可靠伟业公司停止在其下属网站上发布侵权商品的信息;2、请求依照法定赔偿额进行赔偿,判令美肤堂公司赔偿我公司损失50万元、调查取证费用1万元、律师费20万元;3、判令可靠伟业公司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美肤堂公司和被告可靠伟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朝民初字第17787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朝民初字第17787号 原告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44号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冯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威,男,汉族,1975年4月6日出生,该公司行政职员,住址(略),现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张志峰,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9号嘉多丽园A座9层A-9室。 法定代表人曹为民,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会强,男,汉族,1980年8月10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王进,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弘历通公司)诉被告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鑫三汛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弘历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钢,及委托代理人梁威、张志峰,鑫三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会强、王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弘历通公司诉称:我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7日,同年10月10日发表了名为“弘历股票分析软件V5.0”(简称“弘历V5.0”)的软件,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鑫三汛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主要经营“布道者股票软件”。我公司发现,鑫三汛公司的“布道者股票V1.0 ”(简称“布道者”)软件中的“公司大事”、“指标说明”、“行情数据”栏目中的内容与我公司“弘历V5.0”软件中的内容实质性相似,甚至连录入错误都原封不动地出现。而上述三个栏目的内容为两个软件的核心内容。我公司“弘历V5.0”软件发表时间及登记时间远远早于鑫三汛公司“布道者”软件,且鑫三汛公司的软件主要开发人员和经营人员都曾经是我公司的员工,有解除我公司“弘历V5.0”软件的可能。因此,我公司认为鑫三汛公司侵犯了我公司对“弘历V5.0”软件享有的著作权,故起诉要求鑫三汛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新浪网上向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知盟网计算机软件频道https://www.wendangku.net/doc/cf14269883.html,/weiquan/ShowClass.asp?ClassID=153 鑫三汛公司辩称:“弘历V5.0”软件中的“公司大事”是弘历通公司从其他公司采购的,和“指标说明”都属于公有领域的公开信息和公知的知识,“行情数据”则是股票交易所形成的数据,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因此,弘历通公司无权对此主张著作权。我公司“布道者”软件中的“公司大事”、“行情数据”和“指标说明”具有合法来源,都购自其他公司或来源于公开出版

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再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审理终结后所制作的文书。 再审民事判决书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作出了专门规定,该判决书产生的原因和依据,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和调解协议确有错误,经原审法院决定,或上级法院指令或提审,或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检察院抗诉而再审。再审的目的在于纠正已经审判生效但确有错误的案件,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再审民事判决书是再审目的的要求和反映,体现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再审民事判决书在结构上,与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相同。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不同种类的再审民事判决书,主要区别是提起再审的由来不同,而其他内容基本一致。 首部 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标题不需写审级。2.编号

编号的书写位置在标题的右下方,注明:“[年度]×民再字第×号。” 3.称谓 当事人的称谓应使用“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和“原审第三人”,具体应根据审级确定写明。如果是因抗诉而再审,则应在当事人之前写明“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诉讼代理人的写法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4.案由、再审来源、再审的提起及审判方法 本院决定再审的,应这样表述:“……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上级法院提审的,应表述为:“……一案,……人民法院于……作出……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提审。” 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其写法是:“……××××年×月×日,××××人民法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指定本案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判决书中应表述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原审×告××××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提起再审后,……”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文书类型:民事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民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

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判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三、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四、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加判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员×××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公告(2020年1月22日12时至2020年3月22日12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公告(2020年1月22日12时至2020年3月22日12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于2020年1月22日12时至2020年3月22日12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工行融购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htt// *******)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 一、变卖标的: 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21号地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类型:配套公建,地下车库) 评估价:*******9万元?起拍价:3451万元,保证金:346万元,增价幅度:5万元。 二、变卖流程: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后,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三、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账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5个工作日前向法院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经法院确认后可参与竞买。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咨询的时间与方式:周一至周四1000—1600(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010-*******,张法官。(本院已委托北京嘉辉盛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010-*******负责现场维护)。 五、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变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 六、变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变卖成交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变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交付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公示电话

最近将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电话统计了一下,有的是电话记录,有的是到朝阳法院大厅抄录。供大家参考:注:均是8599开头,凡见到4位数的请在前面加上8599 2008-02-04 12:39:32 朝阳法院相关电话 刑二庭内勤 85998569 刑一庭内勤 8643 民一 95998243 二 8279 三 8280 四 8180 双桥法庭 8789 温愉河法庭(楼梓庄派出所东) 8811 执行庭 8910 行政庭 8323 审监庭 8352 大屯 8733 大屯2 8717 南磨房 8760 王四营 8543 执行一 88(可能是6)78 执行二 891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增设立案点公告 发布时间:2009-08-19 17:08:51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日起,在原有的院本部大厅、执行庭和四个派出法 庭立案点的基础上,再增设三个派出法庭立案点,

形成各办公地点均设有立案接待大厅或立案接待室的工作格局,各立案点负责办理各自管片内的案件的立案手续。现将各立案点的立案范围及民事案件的管片范围、工作时间和地址公告如下: 一、各立案点立案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 1、院本部立案大厅负责办理办理朝外街道、六里屯街道、呼家楼街道、团结湖街道的普通民事案件,本院管辖范围内所有的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宅基地纠纷、医疗纠纷、公示催告、1000万元以上大标的额民事案件,公示催告,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刑事申诉案件,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刑事自诉案件。 2、七个派出法庭立案点分别办理各派出法庭管片内的民事案件。各立案点管片范围如下:(1)南磨房法庭立案接待室:劲松街道、双井街道、潘家园街道、建外街道、南磨房地区; (2)酒仙桥法庭立案接待室:望京街道、左家庄街道、麦子店街道、将台地区、酒仙桥街道、东湖街道; (3)奥运村法庭立案接待室:大屯地区、奥运村地区、来广营地区、小关街道; (4)双桥法庭立案接待室:管庄地区、三间房地区、常营地区、八里庄街道、高碑店地区; (5)温榆河法庭立案接待室:首都机场、孙河地区、崔各庄地区、东坝地区、金盏地区、东

最新民事判决书样式

民事判决书样式1:一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对起诉事实无争议用) ⅹⅹⅹ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ⅹⅹⅹⅹ)ⅹ民ⅹ初字第ⅹ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原告后加括号,括号内写反诉被告)。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职务前不必冠以企业名称,仅以“该公司”之类词语替代即可)。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有2人的则分别列明)。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提起反诉的,在被告后加括号,括号内写反诉原告)。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原告ⅹⅹⅹ与被告ⅹⅹⅹ、第三人ⅹⅹⅹ……(写明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于ⅹⅹⅹⅹ年ⅹ月ⅹ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ⅹⅹⅹ独任审判),于ⅹⅹⅹⅹ年ⅹ月ⅹ日公开(或因ⅹ原因,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ⅹⅹⅹ及其委托代理人ⅹⅹⅹ、被告ⅹⅹⅹ及其委托代理人ⅹⅹⅹ、第三人ⅹⅹⅹ及其委托代理人ⅹⅹⅹ到庭参加诉讼。(如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亦写明;如有不到庭的写“ⅹⅹ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如有中途

退庭的写“ⅹⅹⅹ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经ⅹⅹⅹ申请,本院以(××××)ⅹ字第ⅹ号民事裁定书对ⅹⅹⅹ财产进行了财产保全(管辖权异议、中止审理的情况亦应写明)。经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ⅹ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括原告的诉请以及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被告辩称,……(概括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和理由)。 第三人陈述称, ……(概括第三人的意见和理由)。 经过(庭前交换证据)开庭质证,被告、第三人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如缺席审理,说明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根据诉、辩各方的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2、……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理由,一般先认定民事行为的性质及效力,然后围绕争议焦点,逐一阐述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综上所述,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项)的规定,(如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还应写明“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分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ⅹ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

法院判决书样本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定中民三初字第01号 原告张爱祥,男,汉族,甘肃省通渭县人,个体户,住通渭县平襄镇北街56号。 委托代理人李小娥,甘肃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礼,男,汉族,定西市安定区人,个体户,住定西市汽车站立交桥对面交通宾馆左侧“弘古斋”古玩店。 委托代理人倾兆滨,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爱祥与被告张礼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父亲张守忠系通渭县人,2007年1月16日(农历2006年11月28日)去世,系甘肃省及定西市的著名国画家,擅长禽鸟画。原告父亲去世后,被告在其经营的“弘古斋”古玩店明目张胆制作出售仿冒原告父亲张守忠名字的禽鸟画牟利,给原告造成巨大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如果按被告每年最低出售25幅画,每幅画为1200元计算,年侵权

金额为3万元,原告父亲去世三年半则侵权金额为10万元。因被告及其他人非法制作、出售仿冒原告父亲名字的书画作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父亲张守忠著作权的侵害;二、判令被告消除影响,向原告公开在《甘肃日报》、《定西日报》上赔礼道歉;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精神损失44500元,实际支出5500元(律师费5000元,租车500元),共计150000元;四、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被告不存在侵害原告著作权的事实。被告没有制作过原告父亲的国画牟利。在被告处的国画,是被告从书画爱好者丁珍瑞处交流来的。并且被告不是从事书画交流的,对于收到藏品的真伪没有能力鉴定,往往是凭借双方的经验判断。至于说在被告处的国画,是否属于仿制品,被告也不清楚。故被告没有制作过原告父亲的国画牟利。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明显的证据证实,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1、张守忠常住人口登记卡1张,证明张忠守系通渭县人。 2、张守忠高级职务资格证书1份,证明张守忠生前系中学高级教师。 3、张守忠甘肃美术家协会会员证1份,证明张守忠系甘肃美术家协会会员。

【精校】2020年北京市海淀区高考模拟政治

2020年北京市海淀区高考模拟政治 1.书信是有情物,每一封书信都在打开一个栩栩如生的真实场景,在手写书信传统逐渐逝去的今天,《见字如面》电视栏目,用书信打开历史,带领观众重温书信里的记忆,咀嚼书信中的故事,汲取精神养料。从这一文化现象中可以体味到,手写书信() ①可以传递情感,滋养人们的心灵 ②作为交流方式,已经失去存在的价值 ③作为文化符号,可以展现人们的精神情怀 ④是一种巨大的物质力量,可以提升人们的精神境界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解析:本题考查文化的特点和作用。手写书信,作为文化符号,可以展现人们的精神情怀,传递情感,滋养人们的心灵,①③符合题意;②说法错误,手写书信没有失去存在价值,排除;④说法错误,手写书信属于一种文化现象,可以提供精神力量,排除。 答案:B 2.“五福临门”是中国人常提及的祝福语。五福源自《书经?洪范》,是古代中国民间关于幸福观的五条标准:一曰寿、二曰富、三曰康宁、四曰修好德、五曰考终命。而当今我国人民的五福追求有所变化,如爱国、富强、和谐、敬业和友善。这一变化() ①是继承传统,推陈出新的体现 ②是把时代精神注入到传统文化之中 ③表明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 ④说明不同时代的价值追求截然不同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解析:本题考查如何进行文化创新。五福的传承演变是继承传统,推陈出新的体现,是把时代精神注入到传统文化之中,故选项①②符合题意,应选;选项③不符合题意,材料没有涉及爱国主义,排除;选项④说法过于绝对,排除。 答案:A 3.有人说,“1+1=2”是数学,“1+1>2”是哲学。从哲学视角理解“1+1>2”,其合理解释是() A.组织协调好已有的要素,能使整体的功能得到更大的发挥 B.用系统优化的方法,能使各要素的功能得到最大的发挥 C.用批判性思维怀疑一切、推翻一切,可以开拓出崭新境界 D.哲学是对具体科学的概括和总结,创新推动人类思维的发展 解析:本题考查整体与部分的关系。“1+1>2”是立足整体,统筹全局,组织协调好已有的要素,使整体功能大于部分功能之和,故A选项符合题意,应选;B、D不符合题意,排除;C说法错误,辩证的否定是既肯定又否定,而不是否定一切、推翻一切,排除。

2017.5.18快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海淀区劳动争议审判情况白皮书(2017)》及竞业限制十大典型案例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f14269883.html,/info.asp?infoid=4673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海淀区劳动争议审判情况白皮书(2017)》及竞业限制十大典型案例 关键词:海淀区,劳动争议,竞业限制,典型案例。 2017-5-8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仲裁网 描述:2017年4月27日上午,海淀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海淀区劳动争议审判情况白皮书(2017)》,通报2010年至2016年七年间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纠纷审判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裁判要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但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部分约定无效。【案情概要】 张某于2010年3月入职青松公司,担任技术部门总监。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张某自离职之日起五年为竞业限制期,该期间青松公司需按照张某在职期间工资标准的35%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013年10月,张某自青松公司离职,青松公司依约按月足额向张某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2016年1月,张某入职与青松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柏树公司担任技术经理,从事与青松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活动。后,青松公司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张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青松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书》中约定五年的竞业限制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张某仅在离职后两年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本案中,张某2016年1月才入职与青松公司存在竞争性业务的柏树公司工作,已经超过两年法定竞业限制义务期,并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青松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需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然而,设立竞业限制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而非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而过长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既不公平也不符合社会整体利益。为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部分约定无效。 案例二:竞业限制约定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 【裁判要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仅在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只有订立方可基于竞业限制协议向对方提出请求、主张权利。 【案情概要】 2001年4月,孔某入职宁远公司,担任仪表部负责人。2007年8月,宁远公司与孔某签订了《不竞争协议》,约定孔某在离职以后一年内,不得入职与宁远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不得自办或与他人合办与宁远公司属于同类经营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公司,竞业限制期间,宁远公司应按月向孔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5000元,如孔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则需向宁远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2012年3月27日宁远公司与孔某解除劳动关系。2012年3月28日孔某入职宁远电子公司(系宁远公司子公司),任职副总经理,2012年3月28日至2013年3月27日期间,宁远公司按月向孔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2015年11月6日,宁远电子公司与孔某解除劳动关系,出具离职证明,明确双方无劳动争议纠纷。2016年1月,孔某投资设立道同电子公司,与宁远电子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经营工作。此后,宁远电子公司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孔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案件审理过程中,孔某表示其仅与宁远公司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并未与宁远电子公司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宁远电子公司依据宁远公司的《不竞争协议》向其主张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

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地址及通讯录

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地址及通讯录 一、最高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编:100745 电话:65299844、65290999 你可以乘地铁二号线或489路至前门站下车。 二、北京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 邮编:100022 电话:85268122,举报电话:8526812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到12点,下午13点30分到18点。 立案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到11点30分,下午13点30分到17点30分。您可以乘43路、44路、52路、434路、457路、637路、638路、750路、800路、特2路公交车在建国门南站下车,或乘地铁1号线、2号线在建国门站下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是: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6号 邮编:100040 电话:68639038,举报电话:59891399

午9点到11点30分,下午1点30分到5点30分 立案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点到11点30分,下午1点30分到5点30分,周五上午9点到11点30分,下午1点30分到4点30分。 您可以乘337、389、728路公交车在老山站下车,或乘373、450、620、、运通120路公交车、地铁1号线在八宝山站下车,也可以乘621、751、958路公交车在焦家坟站下车。 第二审判区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三顷地甲三号。 邮编:100071 电话:68639038,举报电话:5989139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8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点到5点30分,周五上午8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点到5点 立案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8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点到5点,周五上午8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点到4点。 您可以乘A: 八宝山地铁站乘620到吴庄南站下车路东B: 一中院(眼科医院前)焦家坟路口东站乘620、850、751到吴庄南站下车路东C:851、751、620、622、850到吴庄南站下车路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路10号 邮编:100078 电话:67553221,举报电话:67653214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点到5点

____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民事诉讼,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____)____法____初字第____号 原告:____。 委托代理人:____。 被告:____。 委托代理人:____。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公开(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情况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____项、第____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有争议部分的写法可参照第三项)。 一、事故发生概况:时间、地点、当事方、肇事车辆、碰撞方式等。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受害人概况:年龄、居住情况、户口、职业、受害情况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主张及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答辩意见及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院认定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其他赔偿权利人概况:年龄、居住情况、户口、职业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他赔偿权利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财产损失构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护理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误工时间及误工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交通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住宿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住院伙食补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营养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费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护理费等:____________________ 。 十五、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费人生活费)、丧葬费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受害方已获得赔偿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有关保险合同主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有关保险合同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有关保险合同主要内容:保险标的、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责任和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doc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一中民终字第6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 区高新技术工业村W2A栋3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文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磊,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仰坤,男,北京劳尔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7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95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晖春,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建序,男,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77号24楼1206号。 原审被告北京中微恒业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52号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杨荣香。 上诉人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凯立德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8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 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凯立德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石磊、侯仰坤; 被上诉人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长地万方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陈晖春、杨建序到庭参加诉 讼,北京中微恒业商贸中心(简称中微恒业中心)书面表示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长地万方公司对自己制作完成的《“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简称《道图》)享有著作权,在他人侵害其权利时有权请求给予著作权保护。现其主张凯立德公司的《凯立德全国导航电 子地图(335城市)》(简称《335图》)抄袭其《道图》,凯立德公司予以否认,法院将根据查明的事 实作出判断,经将《道图》与《335图》比对可见,《335图》中至少99处错误与不规范之处与《道图》 相同,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允许作品的雷同,但前提是需经作者各自创作完成,而不是基于未经许可对他 人作品的使用。就涉案导航电子地图而言,虽然相关的道路、结点、行政区划、地物要素、道路名称等 信息要素是客观的,属于公共资源,但对同一地理信息的筛选、取舍以及如何表达等具有创作的属性, 受著作权法保护。有关导航电子地图的信息采集和注记国家没有明确规范,企业据自己作业情况制作完 成,即会体现出企业自己的制作风格、特色。外业采集中因不同人对相关信息感受不同,决定了对同一 区域采集、选取信息和注记的不同,不同的企业不可能存在大量基本信息之外的雷同,如在信息筛选取 舍数量、内容、表达方面,特别是在错误及不规范方面的雷同。由于当事人双方属于国内为数不多几家 从事电子导航的企业,企业间相关的产品信息在主管部门网站上均有公示,凯立德公司有能力接触并了 解到长地万方公司的《道图》作品,对于上述雷同事实是否源于创作,其有责任提供证据给予证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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