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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法医病理鉴定仪器设备配置评审表

司法鉴定机构法医病理鉴定仪器设备配置评审表
司法鉴定机构法医病理鉴定仪器设备配置评审表

司法鉴定机构法医病理鉴定仪器设备配置评审表

申请人:xxx司法鉴定所申请评审时间:年月日

事项场所仪器配置单

配置

类型

备注

发票或(所

有权凭证)

编号

唯一性

编号

评审意见

死亡原因鉴定

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鉴定损伤时间鉴定致伤物推断鉴定

尸体解剖室

尸体解剖台台必备

应有可使用的

尸体解剖室

121321513 01 解剖、测量器械台必备123455352 02

照明及消毒系统套必备123213451 03

进排水系统套必备121324545 04

照相设备台必备123454212 05

抽送风系统套选配212542421 06

录像设备台必备242212321 07

组织器官取

材、储存室

取材台(含取材器械)台必备

须配置组织器

官储存室

121213452 08 进排水系统、照明及消毒系统套必配123456444 09

组织器官固定存放桶套必备123454455 10

器官标本存放装置个必备121234554 11

事项场所仪器配置单

配置

类型

备注

发票或(所

有权凭证)

编号

唯一性

编号

评审意见

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鉴定损伤时间鉴定致伤物推断鉴定

抽送风系统套选配

录像设备台选配

病理切片制片

切片设备台必备

应有可使用的

病理切片制片

脱水设备台必备

包埋设备台必备

染色设备台必备

病理切片诊断

生物显微镜(放大倍数:40×~400

×)

台必备

须配置病理切

片诊断室

多人共览显微镜台选配

图像采集/拍摄系统台选配

图像处理系统台选配

病理切片全息图像扫描仪台选配

切片、蜡块存

放室(柜)

切片存放柜个必备须配置切片、

蜡块存放室

(柜)

蜡块存放柜个必备

运尸工具运尸车(包括担架、尸体存放舱等)台选配

事项场所仪器配置单

配置

类型

备注

发票或(所

有权凭证)

编号

唯一性

编号

评审意见

法医病理鉴定技

术支持毒物分析实验

具备挥发性毒物(含乙醇)、气体类

毒物(含CO)、毒品(阿片类、苯丙

胺类、大麻类)、有毒药物、有毒植

物、动物、杀虫剂、杀鼠药、除草

剂、金属毒物和无机毒物检测仪器

设备

间必备

死因鉴定项目

应有可使用的

满足本配置标

准要求的毒物

分析实验室影像学检查室X线机、螺旋CT 间选配

DNA同一认定

实验室

具备血痕、毛发、肌肉、精斑、甲

醛固定后组织、组织蜡块、组织切

片的DNA同一性比对设备

间选配

申请人意见(自评)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司法鉴定协会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人签名:

年月日

地级以上市司法

行政部门意见

盖章:

评审时间:年月日

司法鉴定机构法医临床鉴定仪器设备配置评审表

申请人:申请评审时间:年月日

事项仪器配置

位配置

要求

备注

发票或(所

有权凭证)

编号

唯一性

编号

评审意见

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程度评定临床检查基本工具(血压计、听诊器、叩诊锤、关

节量角器、直尺或卷尺、国际标准视力表)

套必备

适用于所有

法医临床鉴

检查床张必备

身高体重仪台必备

阅片灯个必备

耳镜个必备

照相机(或摄像机)台必备

多功能电生理仪台选配

视觉功能鉴定视力表投影仪台必备适用于视觉

功能障碍鉴

裂隙灯台必备

眼底镜个必备

事项仪器配置

位配置

要求

备注

发票或(所

有权凭证)

编号

唯一性

编号

评审意见

视觉功能鉴定眼电生理仪台必备验光仪(电脑自动验光仪或检影镜)台必备检眼镜片箱套必备眼底成像仪台选配眼压测量仪台选配视野计台选配眼超声仪台选配光学相干断层扫描仪(OCT)台选配

听觉功能鉴定纯音听力测试仪台必备

适用于听觉功

能障碍鉴定

中耳功能分析仪台必备

听觉脑干诱发电位仪台必备

鼓膜成像仪台选配

事项仪器配置

位配置

要求

备注

发票或(所

有权凭证)

编号

唯一性

编号

评审意见

听觉功能鉴定多频稳态诱发电位仪台选配适用于听觉功

能障碍鉴定耳声发射仪台选配

性功能鉴定多功能神经诱发电位仪台必备

适用于男子

性功能障碍

鉴定

视听性性刺激测试系统(AVSS)台必备

阴茎硬度测试仪(RigiScan)台必备

彩色超声仪台选配

活体年龄鉴定X线机台选配适用于活体骨龄鉴定

申请人意见

(自评)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事项仪器配置

位配置

要求

备注

发票或(所

有权凭证)

编号

唯一性

编号

评审意见

司法鉴定协会专

家评审意见评审人签名:

年月日

地级以上市司法

行政部门意见盖章:

评审时间:年月日

司法鉴定机构法医精神病鉴定仪器设备配置评审表

申请评审单位:申请评审时间:年月日

事项仪器配置

位配置

要求

备注

发票或(所

有权凭证)

编号

唯一性编

评审意见

精神状态鉴定

法定能力评定(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诉讼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诉讼能力、作证能力等评定)

精神损伤程度评

精神伤残程度评

定智力测验工具套必备

适用于司法

精神病鉴定

所有项目

记忆测验工具套必备

人格测验工具套必备

精神症状评定量表(焦虑、抑郁、强迫、躁狂及简

明精神病评定量表)

套必备

社会功能评定量表(日常生活能力量表(ADL)、社

会功能缺陷筛选量表(SDSS)等)

套必备

脑电图或脑电地形图仪台

必备

(二

选一)

事项仪器配置

位配置

要求

备注

发票或(所

有权凭证)

编号

唯一性编

评审意见

劳动能力评定

因果关系评定

摄像、录音设备套必备

监控系统套选配

精神疾病鉴定技

术支持具备乙醇、阿片类、苯丙胺类、大麻类等滥用药物

检测的仪器设备

选配

应有可使用

的满足本配

置标准要求

的实验室

具备影像学检查的仪器设备选配

申请人意见

(自评)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事项仪器配置

位配置

要求

备注

发票或(所

有权凭证)

编号

唯一性编

评审意见

司法鉴定协会专

家评审意见评审人签名:

年月日

地级以上市司法

行政部门意见

盖章:

评审时间:年月日

司法鉴定机构法医物证鉴定仪器设备配置评审表

申请评审单位: 申请评审时间: 年 月 日

事项

配 置

配置要

备注

发票或(所

有权凭证)

编号

唯一性编

号 评审意见

功能实验室: 采样室

间 必备 法医物证鉴定的各功能实验室必须分区设置,且满足单向流程要求。 *从事个体识别的实验室必须配备预检室

样品储存室(柜)

间必备

预检室

间 必备*

DNA 提取室(常规) 间 必备 DNA 提取室(微量) 间 选配* PCR 扩增室 间 必备 PCR 产物分析室 间

必备

基本设备: 移液器

必备*

*不同区域必须分别配备移液器 ** 从事个体识别的实验室所必备

离心机(1000~10000rpm ) 台 必备 离心机(10000rpm 以上) 台 必备 纯水仪 台 必备 振荡器 台 必备 恒温器

台 必备

事项配置

位配置要

备注

发票或(所

有权凭证)

编号

唯一性编

评审意见

灭菌设备台必备冰箱台必备紫外灯台必备超净工作台台必备分析天平(1mg)台必备PCR扩增仪台必备遗传分析仪台必备生物安全柜台选配** 骨、牙DNA提取工具套选配冷冻研磨机台选配生物显微镜台选配烘箱台选配实时定量PCR仪台选配核酸蛋白测定仪台选配

个体识别人血(痕)预试验、确证

试验、种属试验试剂

套必备

人精斑(混合斑)预试验、

确证试验、种试剂

套必备

事项配置

位配置要

备注

发票或(所

有权凭证)

编号

唯一性编

评审意见

个体识别常染色体STR检测试剂盒套必备

累积个体识别能力应大于

0.999999999

必须配置2家公司的常染色体STR检

测试剂盒(出现可疑结果,排除试剂

原因)

Y染色体STR检测试剂盒套选配精斑(混合班)检材为必备

线粒体测序试剂盒套选配骨检材为必备

X染色体STR检测试剂盒套选配

DNA定量试剂盒套选配

亲权鉴定(三联体)常染色体STR检测试剂盒套必备

累积非父排除率应大于0.9999

必须配置2家公司的常染色体STR检

测试剂盒(出现可疑结果,排除试剂

原因)

Y染色体STR检测试剂盒套选配

X染色体STR检测试剂盒套选配

DNA定量试剂盒套选配

亲权鉴定(二联体)常染色体STR检测试剂盒套必备

累积非父排除率应大于0.9999

必须配置2家公司的常染色体STR检

测试剂盒(出现可疑结果,排除试剂

原因)

Y染色体STR检测试剂盒套必备

事项配置

位配置要

备注

发票或(所

有权凭证)

编号

唯一性编

评审意见

亲权鉴定(二联体)X染色体STR检测试剂盒套必备DNA定量试剂盒套选配

申请人意见

(自评)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司法鉴定协

会专家评审

意见评审人签名:

年月日

地级以上市

司法行政部

门意见盖章:

评审时间:年月日

司法鉴定机构法医毒物鉴定仪器设备配置评审表

申请评审单位: 申请评审时间: 年 月 日

事项

仪器配置

单位

配置要求

备注

发票或(所有

权凭证)编号

唯一性编号

评审意见

基本设备:

分析天平(0.1mg ) 台 必备 适用所有法医毒物鉴定项目 旋涡混合器

台 必备 离心机 (4000r ) 台 必备 微量移液器 套 必备 玻璃器皿 套 必备 恒温水浴锅 台 必备

烘箱 台 必备

通风柜 个 必备 冰箱 台 必备 低温冰箱 台 选配 制纯水设备

台 选配 分析天平(0.01 mg ) 台 选配 气体毒物类 检测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台 必备(CO ) 包括CO 、液化石油气、硫化氢等

参数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台 必备

气相色谱仪或顶空气相色谱仪

台 选配 气体采样装置

个 选配 乙醇检测

乙醇标准物质

必备 适用于单一乙醇分析

气相色谱仪或顶空气相色谱仪

必备

事项仪器配置单位配置要求备注

发票或(所有

权凭证)编号

唯一性编号评审意见

挥发性毒物

检测挥发性毒物标准物质或对照品必备

包括其他醇类、

氰化物、苯类衍

生物等参数

气相色谱仪或顶空气相色谱仪台必备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台

必备(非

醇类检

测)

医用合成药

检测有毒药物标准物质或对照品必备

包括苯二氮卓

类、吩噻嗪类、

巴比妥类等安眠

镇静药物和三环

类抗抑郁药等参

数。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气相色谱

仪)

台必备

(二选

一)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液相色谱

仪)

气相色谱仪(NPD检测器、ECD检测器)台必备

高效液相色谱仪台选配

毒品类检测毒品标准物质或对照品台必备

包括阿片类、苯

丙胺类、大麻类、

可卡因等参数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气相色谱

仪)

台必备

(二选

一)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液相色谱

仪)

气相色谱仪(NPD检测器)台必备

高效液相色谱仪台选配

杀虫剂检测杀虫剂标准物质或对照品必备包括有机磷类、

事项仪器配置单位配置要求备注

发票或(所有

权凭证)编号

唯一性编号评审意见

杀虫剂检测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气相色谱

仪)

台必备

(二选

一)

氨基甲酸酯类、

拟除虫菊酯类等

参数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液相色谱

仪)

气相色谱仪(NPD检测器、ECD检测器、FPD

检测器)台

必备

高效液相色谱仪台选配

杀鼠药检测杀鼠药标准物质或对照品必备

包括氟乙酰胺、

毒鼠强、磷化锌、

抗凝血类等参数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气相色谱

仪)

台必备

(二选

一)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液相色谱

仪)

气相色谱仪(NPD检测器)台必备

高效液相色谱仪台选配

除草剂检测除草剂标准物质或对照品必备

包括百菌清、百

草枯等参数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台必备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台必备

有毒植物类

检测有毒植物标准物质或对照品必备

包括乌头、马钱

子、莨菪生物碱、

钩吻、夹竹桃等

参数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液相色谱

仪)

台必备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台选配

高效液相色谱仪台选配

事项仪器配置单位配置要求备注

发票或(所有

权凭证)编号

唯一性编号评审意见

有毒动物类

检测有毒植动物标准物质或对照品必备

该目项包括河

豚、班蝥、蛇毒、

蟾蜍、蜂毒等参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液相色谱

仪)

台必备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台选配

高效液相色谱仪台选配

金属毒物检

测金属毒物标准物质必备

包括砷、汞、钡、

铊、铅、铬、镁

等参数

样品消解设备台必备

电感偶合等离子体光谱仪台

必备

(三选

一)

电感偶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台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台

水溶性无机毒物检测无机毒物标准物质或对照品必备

包括亚硝酸盐、

强酸、强碱等参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台必备

离子色谱仪台选配

电感偶合等离子体光谱仪台

选配

电感偶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台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台

事项仪器配置单位配置要求备注

发票或(所有

权凭证)编号

唯一性编号评审意见

申请人意见

(自评)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司法鉴定协

会专家评审

意见评审人签名:

年月日

地级以上市

司法行政部

门意见盖章:

评审时间:年月日

司法鉴定机构微量物证鉴定仪器设备配置评审表

申请评审单位: 申请评审时间: 年 月 日

事项

仪器配置

配置要求

备注

发票或(所有

权凭证)编号

唯一性编号

评审意见

基本设备:

分析天平(0.1mg ) 台 必备 适用于所有微量物证鉴定项目

旋涡混合器

台 必备 离心机 (4000r ) 台 必备 微量移液器 套 必备 玻璃器皿 套 必备 恒温水浴锅 台 必备 烘箱 台 必备 通风柜 个 必备

制纯水设备

台 选配 分析天平(0.01 mg ) 台 选配 超声波清洗器

台 选配

现场勘验和物证提取、包装、分离器材

套 必备 体视显微镜 台 必备 放大镜 台 必备 测量工具 套 必备 照相器材

套 必备

油漆分析

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

必备

司法鉴定执业目录及解释

法医类鉴定 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这是根据当时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定的。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法医临床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损伤程度的鉴定。这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二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三是性问题鉴定,检验是否被强奸,有无性病传染,有无妊娠分娩,是否堕胎,确定性功能状态。四是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疾病是否由损伤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损伤而加重、恶化。五是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诈病是身体健康的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伪装有病,如伪装肢体瘫痪或

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尸检报告

东西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 病理鉴定意见书江西医学律师网整理东西方 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2] 病鉴字第002 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邬东人及赣州市仁仪医院委托鉴定事项:死因鉴定 受理日期:2012 年01 月04 日鉴定材料:冷藏尸体鉴定日期:2012 年01 月04 日鉴定地点:赣州市殡仪馆在场人员:邬心鹿,邬之城被鉴定人:邬友渊,男,43 岁 二、案情摘要。 根据委托方介绍:邬友渊于2011 年12 月26 日上午9 时许在兴国县里仁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送入兴国县妇女儿童医院救治,在该院行CT 检查及治疗后转至赣州市仁仪医院,入住胸外科,于2011 年12 月30 日17 时35 分出现昏迷,经抢救无效后于19 时10 分死亡。为查明死亡原因,我鉴定 中心对邬友渊的遗体进行解剖及病理学检查。

三、病志摘要。 摘自赣州市仁仪医院住院病历(322243) :邬友渊于2011 年12 月26 日,因“外伤致胸痛、胸闷4 小时余”入院,入院时神志清楚,精神偏差,平车推入病房,查体欠合作,痛苦面容,胸部可见广泛皮肤擦伤痕,两肺呼吸音粗,可闻及湿性哕音;入院前在兴国县妇女儿童医院头颅、胸部、上腹部CT平扫提示:左侧肋骨多发性骨折;心包积液;肝挫伤?;头部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入院后行胸部B超检查提示: 心包腔积液声像。胸部、上腹部CT平扫提示:1、左下肺挫伤,双侧胸腔少量积液,双下肺膨胀不全,以右侧比较明显;2、左侧多发肋骨错位骨折;3、心包少量积液;4、肝脏挫裂伤并血肿形成;5、腹腔积液;脾周积液,不排除脾脏损伤,请随诊。血常规检查示:白细胞数目偏高。入院后给予生命体征监测及中心静脉压监测,给予吸氧、抗感染、止血及镇痛等对症支持治疗。12 月30 日17 时35 分患者突然出现昏迷,大汗淋漓,口唇发绀,呼吸困难,瞳孔散大。经抢救无效于19 时10 分死亡。死亡诊断:(1) 胸部外伤,双侧血胸;(2) 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3) 心包积液;(4) 肝脏挫裂伤;(5) 呼吸心跳骤停。 四、检验过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47-1996) 、《法医学尸表检验》(GA/T149-1996) 、《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148- 1996 》和《东西方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尸表作业指导书》(NYSJ-JS-

四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司法鉴定行业进入了统一管理的新时期。随着司法鉴定改革地不断深化,司法鉴定行业得到了飞速地发展,司法鉴定在司法诉讼中的作用不断凸显,社会影响力不断加强。但改革其本身就是一个从无到有、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司法鉴定执业中也出现很多新问题。如:司法鉴定部分专业领域缺乏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不明确,或虽有标准、规范但比较粗疏,容易产生歧义,导致在司法鉴定实务中执行标准尺度不一甚至出现互相矛盾的鉴定意见,造成鉴定意见不被采信,司法鉴定行业投诉增加等情况,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行业的公信力。为了解决改革进程中所出现的这类问题,协会将利用好新成立的专家委员会这一平台,整合行业资源,不定期推出《四川司法鉴定执业指引》,规范司法鉴定执业,引导本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一、关于伤残评定的有关问题 (一)鉴定时机 1.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或参照“GA/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后进行评定。 2.对委托人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案例,若不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和后遗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可以酌情进行伤残评定。 但若涉及上述问题,鉴定机构至少应在受伤3月后方能进行伤残评定。 3.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如不涉及刑事责任、委托人确有需要且当事双方同意,可在伤者出院一个月后进行伤残评定,但鉴定机构必须与委托人和当事人双方签署鉴定协议书并明确告之鉴定意见可能的不确定性。 (二)伤残等级 1.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损伤后治疗效果为主要依据,同时对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或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受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人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文书司法鉴定 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等问题进行鉴定。 司法精神病鉴定 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 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2. 文书司法鉴定: 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笔迹真伪、印章印文真伪、印刷、打英复印及传真文件特征同一性、文书的制作工具及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伪钞鉴定、纸张及笔墨成份鉴定等。 微量物证鉴定: 运用物理学、化学和仪器分析等科学方法,通过对有关物质材料的成分及其结构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检材的种类、检材和嫌疑样本的同类性和同一性进行鉴定。 1.无机物分析: 对送检材料(简称检材)中的无机元素、无机阴离子、无机阳离子的种类及含量进行检测,包括重金属检测,微量元素检测等。 2.有机化合物分析: 对送检的有机化合物进行定性分析,确定化合物的结构,对于可以提供标准品的化合物还可以进行定量分析,测

司法鉴定意见书(样本)

甘肃立明司法鉴定所 曾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后期医疗费鉴定 甘XX所[2014]临鉴字第XXX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XXXXXX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事项:曾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后期医疗费鉴定 受理日期:2014年7月28日 鉴定材料:1.XXXX人民医院住院病历1份(住院号:******); 2.X线片、CT片6张; 鉴定日期:2014年7月28日 鉴定地点:本所法医临床鉴定定点医院 鉴定人:张义、宋鹏飞 被鉴定人:曾某某,男性,1988年3月9日出生,27岁,住址:XXXXXX。 在场人员:XXX 二、检案摘要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华公交认字[2014]第XX号)记载:2014年4月5日0时许,曾某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S 20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1km+300m处时,与前方右侧路边头北尾南停放的陕D5166 6号半挂车相撞受伤,伤者被送往当地医院行相关检查后前往XXXX人民医院住院进行治疗,经过该院手术及相关对症支持治疗,患者病情好转出院。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委托本所为被鉴定人曾某某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后期医疗费法医学鉴定。 三、检验过程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曾某某进行检验。 2、书证检查: (1)根据XXXX人民医院入院记录记载:姓名:曾某某,性别:男,年龄:27岁,职业:农民,住院号:311371,病史叙述者:家属,可靠程度:可靠。主诉:车祸致右上臂肿痛、畸形、活动受限6小时。现病史:患者家属代诉。患者于入院前6小时因车祸致右上臂受伤,当时自觉右上臂剧烈疼痛、弯曲畸形,肿胀明显,活动受限,右手腕及手指背伸功能受限,伴有头痛、头晕,右眼部可见多处不规则伤口,留学不止,右手拇指掌指关节背侧可见一长约3厘米的伤口。流血不止,右手示指末节背侧皮肤缺损,流血不止,无胸闷、气短、无腹痛、腹胀,无昏迷、昏厥等症状。受伤后就诊于当地医院,行X线及头颅CT检查后示:“1.右肱骨中下1/3骨折2.右额叶脑挫裂伤”,给予右眼部、右手拇指伤口清创缝合术,建议来我院手术治疗。遂来我院,经检查后以”1.右肱骨中下1/3骨折2.3右额叶脑挫裂伤”收住我科。患者自受伤以来,神志清,精神差,不思饮食、休息差,未解大小便。体格检查:T:37.3℃,P:88次/分,R:21次/分,BP:117/72mmHg,发育正常,营养中等,神志清,精神差,被动体位,体查欠合作,动体位,体查欠合作,对答切题。皮肤、粘膜无苍白,无黄染、蜘蛛痣。各浅表淋巴结未触及肿大。头颅五官无畸形,眼睑无水肿,结膜无苍白、无充血,巩膜无黄染,左瞳孔等大等圆,Φ3.5mm,对光反射存在,右眼睑上、下缘可见多处不规则伤口(已缝合),右眼肿胀明显,无法睁眼,瞳孔对光翻身无法查,口唇湿润,无苍白无紫绀。咽部无充血,扁桃体无肿大。颈部项强直,气管居中,甲状腺无肿大。无颈静脉怒张。胸廓对称,无畸形。胸式呼吸对称。肋间隙无变窄或增宽,胸壁无肿块皮下捻发感,触觉语颤正常;两肺叩之呈清音;呼吸音清晰,无干湿性罗音,无胸膜摩擦音;心尖搏动位于右锁中线第五肋间,无抬举感及震颤;心界不大;心率:88分,律齐,各瓣膜区未闻及病理性杂音。腹部平坦,无胃肠型及蠕动波。腹式呼吸对称。无腹壁静脉曲张,腹肌无紧张,全腹部无压痛、无反跳痛,肝脾肋下未触及,未触及包块;肝浊音界存在,脾浊音区正常,肝区无叩击痛,右、右肾区无叩击痛,腹部移动性浊音阴性;肠鸣音如常。肛门及外生殖器无异常;脊柱无畸形,双下肢无凹陷性水肿;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入院诊断:1.右肱骨中、下1/3骨折2.右桡神经损伤3.右

关于司法鉴定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关于司法鉴定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一、文书、印章类鉴定二、亲子鉴定三、法医临床鉴定四、法医物证学鉴定五、法医病理学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医疗纠纷、尸表检查、尸体解剖等。六、法医毒物学鉴定七、微量物证鉴定。 有诉讼的存在,便有伪证的存在,而司法鉴定就是对伪证的鉴定,就是依赖法院的专业人士及专门的部门对诉讼案中的证据进行鉴证,以达到辨识伪证,维护公平公正的目的。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讲解一下关于司法鉴定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到大家。 一定义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 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 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二管理制度

2005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 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 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法医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

法医司法鉴定室装修设计

在司法程序中,有关技术工作的一项很重要内容就是法医鉴定。何为法医鉴定?就是指运用医学、生物学等方面的知识对与人身有关的活体、尸体及生物物证等的检验鉴定工作,从而取得死亡原因、伤害程度等结论性意见。可见,一个好的法医鉴定室作用效果非常明显,如果没有可能会影响鉴定结果,出现错误的判断造成严重后果。那么,接下来就由博森科技给大家说明一下法医鉴定室搭建的专业相关要求。 对于搭建法医鉴定室而言,法医物证实验室总体布局搭建应考虑潜在的样本污染风险,降低对检验结果的影响和对人员的危害,实验室区域内设备器物应有明确的标记,避免不同的工作区域内的专用设备物品等的混用。科学的管理制度是加强实验室管理的重要保证,实验操作要求按照标准的操作流程进行,应该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使实验室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平时对仪器实行专人管理,对仪器做好平时经常性的维护、维修工作,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的维修情况进行了跟踪分析,确保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为了适应现代教学和实验的需要,我们对鉴定室进行了全面的规划和设计,法医解剖室的监控摄像机、室内球形内置解码云台,高灵敏声音探头、解剖教学液晶显示器、全智能网络型数字硬盘录像机、以及数码照像机,组成了法医的监控网络系统。在鉴定室的上方分别安装了固定和可移动的云台摄像头,通过摄像系统将拍摄到的图像传送到装有录像设备的观摩指挥室,在指挥室中可以通过话筒与鉴定室内的人员对话,指挥鉴定工作;同时通过指挥室对摄像系统的调节、和鉴定室操作者的对话,可以对鉴定进行全程录像,在将尸体鉴定的整个过程摄录后,将录像的图像转换为数码数据保存在电脑硬盘上,此录像既可以作为档案永久保存,便于以后复验,也可以作为制作教学幻灯片、教学录像的提供重要资料。

法医毒物分析试题及答案

法医毒物分析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普鲁士蓝反应是用于下列哪一项检验的常用方法(a) A. 氰化物 B. 砷化物 C. 一氧化碳 D. 硫化氢 2. 在毒物分析检验中直接应用光谱法常常受到限制,其主要原因是(c) A. 直接应用光谱法无法定量 B. 直接应用光谱法检测需要对照品,而其他方法不用 C. 毒物分析检材往往很复杂,而光谱法本身不具有分离能力 D. 光谱法所需仪器极其昂贵 3. 在法医毒物分析中研究和鉴定的主要任务是(c) A. 毒物的性质 B. 毒物进入体内的途径 C. 毒物的定性定量分析 D. 中毒的方式 4. 紫外分光光度法中,鉴别不同物质的主要依据是(a) A. 紫外吸收光谱不同 B. 密度不同 C. 分子量不同 D. 颜色不同 5.怀疑砷、汞等金属毒物急性中毒时,可直接分离检验体外检材的方法是(b) A.二氯化钯显色反应 B. 雷因许试验 C. 光谱法 D. 显微结晶试验 6.UV光谱图中纵坐标和横坐标的意义分别是(c) A.吸收度、时间 B. 时间、波长 C. 吸收度、波长 D. 波长、吸收度 7.在毒物分析工作中,为了排除阴性干扰物的存在和验证实验是否可靠,常需进行(b) A.空白对照试验 B. 已知对照试验 C. 验证试验 D. 筛选试验

8.检材已腐败,用溴化汞试纸检验砷或磷化锌时,要干扰反应的是(c ) A.氢氰酸 B. 溴化汞 C. 硫化氢 D. 砷化氢 9.砒霜属于(b) A.挥发性毒物 B. 金属毒物 C. 气体毒物 D. 有机毒物 10.下面哪一条不符合选作随行参比标准物的要求(b) A.母体结构与待测物的不同 B. 与待测物属同一类毒物 C. 与待测物有相似的紫外吸收 D. A、B、C项都不符合 11.检识敌敌畏和敌百虫可用(c) A.硫酸铜反应 B. 间苯三酚-硫酸反应 C. 间苯二酚-氢氧化钠反应 D. 氯化铁反应 12.分离比重不同混为一体的浑浊组分可利用(d) A. 过滤方法 B. 蒸馏方法 C. 升华方法 D. 离心方法 13.在薄层色谱法中,常将固定相和流动相分别称为(a) A. 吸附剂、展开剂 B. 展开剂、吸附剂 C. 萃取剂、吸附剂 D. 展开剂、稀释剂 14. Beer-Lambert定律成立的条件是光源必须为(c) A.可见光 B.紫外光 C.单色光 D.混合光 15. 下列各种检材中,属体外检材的是(b) A. 脑脊液 B. 呕吐物 C. 尸体腐泥 D. 玻璃体液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 分,共10 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试行)

附件一 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2013修改稿) 1.总则 1.1 本指引规定了在法医临床鉴定中伤残评定的适用标准、医疗终结时间的确定、涉及精神损伤(伤残)的评定要求、伤病关系与因果关系分析与处理原则、劳动能力分级与评定方法、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听证程序。 1.2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对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学评定及相关司法鉴定。 2.目的 本指引的制定为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提供统一的标准、方法及评定依据,提高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可靠性。 3.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 3.1 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是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对案卷中涉及法医学内容的鉴定资料进行的技术性审查活动。 3.2在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应当对司法鉴定委托人送鉴的鉴定资料进行充分和全面的文证审查。 3.3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或者信息。法医临床鉴定资料主要包括: 3.3.1 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涉案案卷(案情简介、笔录、证词、行政、技术鉴定意见等); 3.3.2 涉案医疗单位的涉案资料(病历、病情简介、住院记录、医嘱记录、手术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病程记录、检验报告、会诊记录、出院小结等); 3.3.3 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检验/测报告、咨询意见等); 3.3.4 与鉴定委托相关的其他文字材料或者信息。 3.4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是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依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运用专门知识对鉴定中的技术性证据材料的客观性、规范性、合法性、科学性及可靠性进行鉴别、分析,并在司法鉴定文书中予以分析说明。 文证审查过程中鉴别、分析的要点包括: 3.4.1 鉴定资料的合法性、客观性,是否经过质证或者诉讼双方确认,提供者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水平,鉴定资料的完整性程度;

法医毒物鉴定 - 法律文书

法医毒物鉴定-法律文书 “法医毒物鉴定”,是指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毒物是在一定条件下,以较小剂量给予时,可与生物体相互作用,引起生物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的化学物。毒物鉴定的意义在于澄清死亡案件的性质,在法医检案工作中,常遇到突然死亡、死因不明的案件,通过法医毒化分析,区分是中毒死亡还是因病猝死。 毒物,广泛地说还包括毒品,是指某些物质,其少量进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后,被体内消化产生物理反应或者化学反应,侵害机体的组织和器官,破坏机体正常的生理功能,引起功能障碍、组织损伤,甚至危及生命造成死亡的那些物质。根据毒理学原理,毒物可分为腐蚀性毒物,如硫酸、盐酸、硝酸、苯酚、氢氧化钠、氨及氢氧化氨等;毁坏性毒物,能引起生物体器质损害的毒物,如砷、汞、钡、铅、铬、镁、其他重金属盐类等;障碍功能的毒物,如阿托品、可卡因、甲醇、安定药、苯丙胺、氰化物、亚硝酸盐和一氧化碳;农药,如有机磷、有机氮、百菌清、百草枯、溴甲烷等;杀鼠剂,如磷化锌、敌鼠强、杀鼠灵等;有毒植物,如乌头、钩吻、曼陀罗、夹竹桃等;有毒动物,如蛇毒、河豚、蟾蜍、蜂毒等;细菌及霉菌性毒素,如沙门菌、肉毒、葡萄球菌、黄曲霉素、黑斑病甘薯等。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毒物的鉴定问题,一般在投毒、自杀、意外中毒、走私、吸毒、贩毒、种毒等案件中,会遇到毒物的鉴定问题。毒物鉴定首先要详细了解中毒经过、临床症状、尸体解剖所见、检材的种类和数量等,通过对毒物分析,来判定是否中毒、是否是中毒死亡、是何种毒物、通过何种途径、何时进入体内引起中毒的。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 篇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一般所需资料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一般所需资料 1、委托书: ①案情摘要或交通事故认定书:案情摘要包括案发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经过、结果情况,及致伤工具、致伤方式和被鉴定人案发当时的损伤情况等。在委托书中写清楚或另外单独提交; ②被鉴定人基本情况及被鉴定人身份证明:被鉴定人基本情况包括被鉴定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职业、文化、民族、婚姻、工作单位、住址、电话等。 ③鉴定目的和要求:依据什么标准,进行什么鉴定。 2、病历资料: 全部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X光片、各种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等。 3、以往鉴定书复印件。 4、伤情鉴定及刑事医学鉴定必需由公安司法机关委托并办理鉴定手续;伤残鉴定等民事赔偿案件由律师事务所委托;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或当事双方共同委托;保险鉴定由保险公司委托。 篇二:法医临床鉴定的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 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法医临床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损伤程度的鉴定。这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二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三是性问题鉴定,检验是否被强奸,有无性病传染,有无妊娠分娩,是否堕胎,确定性功能状态。四是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

《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说明

《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说明

《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说明 一、概述 (一)司法鉴定文书的概念 司法鉴定文书是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后制作的规范化文书的总称。 (二)司法鉴定文书的特征 1 制作主体的特定性 司法鉴定文书必须由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制作。 2 制作程序的合法性 司法鉴定文书的产生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与司法鉴定程序等有关规定。 3 文书内容的科学性 司法鉴定文书阐明的是自然科学现象,是对客观事实本质属性的真实记载。 4 文书形式的规范性 司法鉴定文书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规范制作,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符号和文字,纸张、打印和版面符合规定的要求。 二、司法鉴定文书分类

(一)根据司法鉴定文书的性质和作用进行的分类 根据司法鉴定文书的性质和作用,司法鉴定文书可以分为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四种。其中,司法鉴定书是基本文书,其它三种文书是其派生文书。 1 司法鉴定书(缩略语为“鉴”): 司法鉴定书是司法鉴定人对所委托的专门性问题得出鉴定结论后出具的鉴定文书。出具司法鉴定书的基本条件是:提供的资料系统完整,送检材料齐全,实验条件(技术方法和设备)完备,能得出鉴定结论。 2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缩略语为“检”):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是司法鉴定人对所委托的检验对象进行检验后出具的报告书。出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的基本 条件是:通过检验特定检验对象后,不加任何分析说明,直接客观反映检查、测试所见或实验结果。 3 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缩略语为“证”): 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是司法鉴定人根据所委托审查的书面资料,通过分析、比较而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出具司法鉴定审查意见书的基本条件是:一般不对具体的对象进行直接的检验,而是对书面材料的一种客观审查。 4 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缩略语为“咨”): 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是司法鉴定人对委托咨询或者难以形

江西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规范(试行)(2010年)

江西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规范(试行)(2010年) 一、关于评残标准的适用问题 (一)目前涉及伤残鉴定的评残标准主要有两个国家标准,即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鉴定人在伤残鉴定中适用哪个标准,必须依据具体案情来确定。一般来说,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有特定的案情和明确的适用范围,不宜无限制的扩大适用范围。 (二)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伤残鉴定案件时,委托人有明确提出按某某标准进行评残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107号令)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得受理。 二、关于伤残评定的有关问题 (一)鉴定时机 1.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或参照GA/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后进行评定。 2.对委托人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案件,若不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和后遗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可以酌情进行伤残评定。 但若涉及上述问题,鉴定机构至少应在受伤3月后方能进行伤残评定。 3.对于涉及精神障碍、智力缺损的伤残评定:须在伤后6个月后进行。 4.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如不涉及刑事责任、委托人确有需要且当事双方同意,可在伤者出院一个月后进行伤残评定,但鉴定机构必须与委托人和当事人双方签署鉴定协议书并明确告之鉴定意见可能的不确定性。 5.涉及损伤程度的评定时间,参照第2条规定。 (二)伤残等级 1.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 (1)伤残评定应以人体损伤后治疗效果为主要依据,同时对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后,严格按照GB/T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定。 (2)对于有明确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损伤,不得套用附录中的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程度或晋级。 (3)关节损伤假体置换术后(人工髋关节置换多见),如无明显并发症或后遗症,原则上评定为九级伤残;四肢长骨内固定,评为十级伤残。 (4)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评定中涉及精神损伤程度的评定问题。精神损伤是受伤人员伤残的组成部分,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评定应包括精神损伤程度。但在鉴定中涉及的精神损伤问题,由于专业性较强,法医临床鉴定机构不能就精神损伤程度进行评定,也不能依据精神病医院或精神病医生出具的检查、检测结果进行评定。遇到此类问题时,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应告知委托方另行委托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精神损伤程度评定,委托方持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

法医毒物鉴定标准汇总

法医毒物鉴定标准汇总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第23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①国家标准;②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③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标准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第10条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推荐性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第11条规定: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第12条规定: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第13条规定: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团体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第18条规定: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

湖北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湖北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2010-04-15 23:57:12)转载标签:杂谈一、关于伤残评定的有关问题 (一)鉴定时机 1、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或参照“GA/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后进行评定。 2、对委托人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案例,若不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和后遗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可以考虑在出院15-30天后进行伤残评定。 但若涉及上述问题,鉴定机构至少应在受伤3月后方能进行伤残评定。 3、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如不涉及刑事责任、委托人确有需要且当事双方同意,可在伤者出院一个月后进行伤残评定,但鉴定机构必须与委托人和当事双方签署鉴定协议书并明确告之鉴定意见可能的不准确性。 (二)伤残等级 1.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 (1)伤残评定应以人体损伤后治疗效果为主要依据,同时对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后,严格按照GB/T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定。 (2)对于有明确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损伤,不得套用附录中的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程度或晋级。 (3)多部位(种)伤残的评定:应以其中最重损害后果的伤残等级为基数,原则上按照以下方法增加赔偿指数:Ⅹ级为2%,Ⅸ级3%,Ⅷ级4%,Ⅶ级5%……进行叠加,但增加指数的总和不得超过10%,即不能超过一个级别。 (4)对于同侧肢体三处(种)(含本数,下同)以上损伤后均存在一定功能障碍,单独未构成残但接近伤残标准的,可以综合评定为Ⅹ级残或不评为残。 (5)对于肢体的对称性损伤,均达到同一等级伤残的,根据对伤者身体状况及工作、生活能力的影响程度,可以考虑晋级评定(一般伤残等级应较高,Ⅷ级以上)。如:一侧肢体原有Ⅷ级以上功能障碍的,对侧肢损伤达到同等级伤残的,可以考虑晋级评定。 (6)关节损伤假体置换术后(人工髋关节置换多见),如无明显并发症或后遗症,原则上评定为Ⅸ级残。

法医毒物司法鉴定论述

法医毒物鉴定论述 法医毒物鉴定,是指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 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 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 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毒物的含义。什么是毒物呢?生产劳动过程 中出现或产生的能造成职工身体受损害的化学物质,称为生产性毒物。 这些化学物质一旦泄漏,操作者不慎,经呼吸道吸入或沾污皮肤,达到 一定量时,便可使操作者中毒。毒物在生产过程中能以多种形式出现; 同一化学物质在不同行业或不同生产环节呈现形式又各有不同。生产过 程中由原料到产品各个环节均容易接触毒物,如(1)原料, 如制造氯乙 烯所用的乙烯和氯;(2)中间体或半产品,如制造苯胺的中间体、硝基 苯;(3)辅助材料,如橡胶行业作为溶剂的苯和汽油;(4)成品 如农药对 硫磷、乐果等;(5)副产品或废弃物,如炼焦时产生的煤焦池、沥青;冶 炼中产生的二氧化硫;(6)夹杂物,如某些金属、酸中夹杂的砷等。(7) 其他,用四氯化碳灭火器消防时,四氯化碳与明火或灼热金属体接触 时,氧化生成光气等。当物质进入机体后,积累达一定的量,能与身体 内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变化,扰乱或破坏机体的正 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状态,甚至危机生命,这样的 物质称为毒物。毒物一词要强调有严格剂量的概念,通常是指相对较小 剂量;二是对物体的作用方式,要排除单纯物理性作用所造成的伤害。 毒物是相对的,如治疗药物超过一定剂量时可造成中毒,而剧毒物质有 的也可用于治疗。 生产性毒物可以固体、液体、气体、蒸汽或气溶胶的状态存在,还 可以粉尘、烟尘、雾等形式。其中,(1)固体 如聚氯乙烯粉尘。(2)液 体 如苯、甲苯、汽油、甲醇、液氨等。(3)气体 如氯、丁二烯、二甲 基甲酰胺、苯乙烯、硫化氢、二氧化硫等,这些化学物质常温、常压下 以气态存在于生产环境的空气中。(4)蒸气 液体蒸发或挥发时可形成蒸 气。如汽油、苯等。 (5)粉尘 如热电厂的煤尘,机械厂的翻砂的型 砂、金属除锈的石英砂和铁末尘。 (6)烟尘 在切割和焊接过程中会产 生金属氧化物烟尘,印刷厂熔铅过程中会产生铅烟。(7)雾 如喷漆时的 漆雾、电镀过程的铬酸雾等。 毒物可通过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进入体内。但是,因为呼吸道吸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范征求意见稿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范 (2011. 2. 18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适应诉讼活动和科技发展的需要,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执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分类标准)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运用的基本原理、专门知识和技术方法所属的学科专业,结合鉴定对象、鉴定要求和职业分工,确定司法鉴定的执业分类、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 第四条(执业分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主要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物证司法鉴定、痕迹物证司法鉴定、微量物证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会计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价格司法鉴定和机动车司法鉴定等鉴定类别。

第五条(综合执业领域)道路交通、农业、电力、海事、文物、安全生产、环境、保险和火灾等领域涉及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主要是本规范第四条所列各鉴定类别的综合运用。 第六条(适用效力)司法鉴定执业管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和认证认可活动应当依据或者参照本规范。 第二章鉴定类别 第七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自然人因外力导致的伤残后果及状况。主要内容有损伤程度、伤残等级、致伤物推定、致伤方式推定;致伤时间推定;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生理状态及功能;劳动能力;诈伤及造作伤;医疗损害赔偿等鉴定事项。 第八条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推断自然人是否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及状况。主要内容有死因与死亡时间;损伤时间;机械性损伤(钝器伤、锐器伤、火器伤、交通伤等);机械性损伤的致伤物;机械性窒息;高温与低温损伤;电流损伤;杀婴与虐待儿童死亡;猝死与医疗损害有关的死因等鉴定事项。 第九条法医物证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对案件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及痕迹的状况。主要内容有种属来源;个体识别(如血痕、精斑、唾液斑、混合斑、毛发、软组织、硬组织等);亲权鉴定(如三联亲子、二联亲子、同一父系遗传关系、同一母系遗传关系、祖孙关系、祖母孙女关系、同父异母姐妹关系、生物学同胞关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内容

【阅读核心】司法鉴定的内容非常多,鉴定的项目也包括多种。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通常用于刑事案件中,包括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等。 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内容是什么?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和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以及其他生理病理等医学问题的一门学科。它的重要任务是解决与活体损伤有关的致伤性质、方式、工具及损伤程度、伤残等级,医疗纠纷等相关问题,为司法审判提供科学依据。 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 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包括哪些项目? 1、损伤疾病关系鉴定 疾病是否由损伤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损伤而加重、恶化。 2、医疗费审查 对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审查, 医疗费是伤者受到侵害后所接受的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中所需的费用。

3、伤残辅助用具费评定 指受害人用于购买补偿丧失了的器官功能的伤残用具的费用,如假肢、轮椅等,也称为补偿功能器具费。 4、营养费评定 指伤者需要增加额外营养品对身体补充所支出的费用。 5、误工期限评定 人体伤后经治疗达到临床医学治愈体征所需时间评定, 关系到误工时间长短问题。 6、护理人员、期限评定 伤、病致残者在诊疗期间及诊疗后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的人员数量及时间评定。 7、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 8、续期医疗费鉴定 根据伤者实际情况,结合医生意见及参考当地卫生主管部门颁布的医疗收费标准做出科学的结论。 9、整形美容费评定 损伤后所必需的运用手术、医疗器械、药物以及其他医学技术方法对所受损的容貌或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费用。 10、器官移植费评定 是指将某一个体的器官(部分、一个或几个)用手术的方法移植到其自体体内

法医鉴定程序

法医病理检验鉴定程序 法医病理学检验对象是尸体和尸解脏器,主要解决死亡原因、死亡和损伤关系,死亡和疾病关系,死亡和中毒关系,死亡性质等问题。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开展。 1.案件来源 主要来源公、检、法机关委托的鉴定以及行政机关、社会机构、机关团体等委托的相关检验。 2.案件委托和受理 公、检、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由案件承办机关出具鉴定委托函;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委托的案件,由其出具检验鉴定委托函。 中心办公室受理案件时,认真检查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了解案情,并作好记录,编写检验鉴定顺序号码;认真清点送检检材,填写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法医病理检验鉴定案件,接案人员应亲自提取检验标本及文字资料。 3.检验鉴定 全套系统尸体解剖,一般由鉴定人和技术人员完成,到现场参加工作,1名负责开颅,2名负责开胸腹腔,1名记录拍照。交通工具由委托单位提供。 送检标本一般由鉴定人和技术人员完成,1名负责取材制片,2名负责阅片检验鉴定。 法医教研室专业人员侧重损伤、中毒、疾病、非法行医等检验鉴定工作,病理教研室专业人员侧重肿瘤病理、临床病理等检验鉴定工作。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根据需要可聘请外地专家和法医临床学专家会诊,联合检验鉴定。 4.出具检验鉴定书 一般在案件受理15-20个工作日内由鉴定人拟稿写出检验鉴定书,办公室核稿,中心主任签发,出具正式检验鉴定报告。鉴定书必须加盖温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公章和鉴定技术专用章后方生效。 5.档案管理

1)文字档案包括现场勘验记录,尸体解剖记录,取材记录,照片,声像材料,计算机软盘,法医病理学鉴定书等,必要时附上案情调查记录,预审笔录及其他有关材料,存于中心办公室。 2)标本档案包括大体标本、石蜡组织块、组织切片等。大体标本需经福尔马林固定后保存,保存期一年。切片石蜡块存放档案柜,保存期十年(教学科研或特殊案例必须保留的除外)。标本档案存放在法医病理实验室,由专人保管。 法医临床学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一 .定义 1.法医临床学是运用临床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上有关活体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 2.法医临床学检验的对象是活体和文证。活体检验是为了确定被鉴定人的损伤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态及各器官功能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文证审查是鉴定人根据提供的临床资料等书证内容进行审查分析、研究的过程。 3.法医临床学鉴定是通过活体检验和文证审查,运用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的过程。 4.专科检查是指本中心开展的临床专科检查项目,包括眼科检查、耳科检查、精神病检查等,目的是确定相关损伤及功能情况,并出具检验报告。 5.辅助检查是指鉴定人在法医临床学的鉴定过程中,就专科问题委托本中心相关专业人员对被检验人或物进行的检查。包括神经电生理检查、精神智能状态的评定、组织病理检验、DNA检验及文件检验等。 6.病历资料不全是指仅有诊断证明书或影像学报告,而无被鉴定人详细记录和影像学资料,不能全面反映被鉴定人伤情或病情的情况。 二 . 总则 1.本中心法医临床学鉴定的项目包括以下类别: 损伤认定(包括损伤判定、损伤性质、致伤机理或致伤物的推断); 损伤程度 伤残程度 因果关系鉴定,包括伤与病的关系、损伤的参与度等; 其他需要鉴定的情况。 非法行医 2.鉴定人原则上应使用无创性检查方法,对于必须使用有创性检查方法的,应提前向被鉴定人说明。 3.在活体检验中,禁止使用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 对涉及功能的损伤程度鉴定,原则上应在损伤后的三个月以后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原则上应在伤后3-6个月以后进行评定。 4.单纯以文证审查方式出具鉴定文书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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