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君合专题研究报告-民事诉讼法修正案(20120910)

君合专题研究报告-民事诉讼法修正案(20120910)

君合专题研究报告-民事诉讼法修正案(20120910)
君合专题研究报告-民事诉讼法修正案(20120910)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140票赞成、2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下称“《决定》”)。根据《决定》的内容,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下称“修订后的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是立法机关自2007年以来对现行《民事诉讼法》(下称“原民诉法”)的又一次全面修改,涉及对诉讼保全、检查监督、管辖、专家证人、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司法审查、再审程序、简易程序、执行程序等制度的调整和修改,并新设了恶意诉讼、公益诉讼、小额诉讼、诉前调解、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制度。下文对修订后的民诉法较原民诉法的重大变化和显著变化作出说明,并对重大变化进行简要评述。

一、修订后的民诉法较原民诉法的重大变化

1. 财产保全变更为保全

由于增加了行为保全的内容,修订后的民诉法将“财产保全”修改为“保全”。

(1) 新设行为保全制度

所谓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有权根据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行为保全制度在英美法系中体现为“诉讼禁令”,得到广为运用。但在中国,原民诉法未对行为保全制度予以规定,仅在《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有所体现,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往往得不到有效地保护。修订后的民诉法则将第九章的标题“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改为“保全与先予执行”,将行为保全制度贯穿于所有类型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前和诉讼过程中,为案件当事人提供了更为全面的救济手段。

根据修订后的民诉法第100条的规定,除财产保全外,人们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在其认为必要时自行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即责令一方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此外,修订后的民诉法还在101条中明确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在申请仲裁前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保全措施。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当事人只能依据《仲裁法》第28条的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再由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交至法院,而该“财产保全”显然并未包括行为保全,因此在《仲裁法》未经修改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未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之前,可能会出现提出仲裁申请前可以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而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却不能申请行为保全的怪象。从立法精神来看,既然申请仲裁前都可以申请行为保全措施,在仲裁过程中也理应允许仲裁当事人行使该权利,因而在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行为保全是可以期待的。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行为保全在知识产权相关立法中已经早有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并未得到有效运用,法院往往倾向于尽量选择不作出行为保全的裁定。因此,本次修订新设的行为保全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执行情况和效果仍有待观察。(2) 明确申请仲裁前保全制度

原民诉法仅赋予诉讼案件当事人在诉前向有关法院申请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的权利,但无论是原民诉法还是《仲裁法》均未对仲裁案件当事人是否有权在提起仲裁之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的权利作出规定。修订后的民诉法第101条则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相关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这一规定是明显的进步,使仲裁案件利害关系人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寻求诉前救济。

此外,修订后的民诉法还明确了哪些法院有权受理诉讼前、仲裁前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申请。根据修订后的民诉法第101条的规定,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均可以受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此外,修订后的民诉法还将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最长时间由原来的15日延长至30日。尽管目前《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中对这一期间的规定仍为15日,但鉴于《民事诉讼法》中对诉讼程序的规定为新规定,因此,这一期间应当以《民事诉讼法》的最新规定为准。

2. 扩大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本次民诉法的修改,从多方面扩大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下称“人大法工委”)相关人士表示,加强监督的主要原因在于在审判实践中,确实存在司法不公,司法权威不高的情况,并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加强监督的必要性以及怎么加强意见基本一致。所以,本次民诉法修改对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监督的范围、监督的方式,以及监督的手段上,都存在较大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扩大检察监督的范围。原民诉法仅规定人民检察院(下称“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根据修订后的民诉法第14条的规定,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范围由“民事审判活动”扩大至“民事诉讼活动”,并在第235条中明确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由此,在理论上一切民事诉讼活动都将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同时,根据修

2012年9月10日

订后的民诉法第208条和第212条的规定,对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检察院也应以提出检察建议或以抗诉方式实施检察监督。

第二,新增检察院的检察建议权。根据修订后的民诉法第187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根据第209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之条件的情况下,也可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

此外,第210条的规定也赋予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而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权力。

但是,本次修订并未对检察院出具检察建议书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法院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是否应当作出回应,对于诉讼程序能够造成何种影响,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均没有规定。另外,鉴于当前司法实践中,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实施情况并不尽如人意,本次修订对检察监督权的扩张能否在实践中起到积极的效果,也有待于观察。

3. 对管辖权规定的修改

修订后的民诉法在管辖权方面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统一国内案件和涉外案件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

根据原民诉法,协议管辖在国内案件中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且当事人只能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案件;而在涉外案件中,协议管辖也适用于合同纠纷之外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并且所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均可以被当事人选择为解决争议的法院。本次修订统一了国内案件和涉外案件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删除原民诉法第242条和规定,修订后的民诉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均可以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由此扩大了当事人可协议选择法院的范围,也使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得到更好地适用。

另外,原民诉法仅在第243条涉外案件程序中规定被告未提出管辖异议且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对于国内案件则没有相同或类似的规定。修订后的民诉法在第127条增加应诉答辩视为接受管辖的相关规定,删除原民诉法第243条,统一了国内案件与涉外案件的规定。

(2) 明确公司相关诉讼应由公司住所地法院专属管辖。

原民诉法并未对公司相关诉讼的管辖法院做出特别规定。而由于公司诉讼种类多样、纷繁复杂,较一般的合同、侵权等诉讼案件的管辖更复杂艰难,简单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可能会给诉讼带来意想不到的困难,因而实践中早有学者呼吁立法机关对公司相关诉讼的管辖法院做出具体而详细的规定。

修订后的民诉法对公司相关诉讼的管辖法院予以明确。根据修订后的民诉法第26条的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公司住所地法院作为公司诉讼的专属管辖法院,更有利于纠纷解决的效率。

但修订后的民诉法第26条表述的“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是否包含其他类型的公司相关纠纷,如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等,在修订后的民诉法生效后的实践中可能会存在分歧,将来有可能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解决。

4. 新设恶意诉讼制度及救济制度

恶意诉讼指诉讼参加人、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通过符合程序的诉讼形式,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从而达到损害他人利益、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的违法行为。恶意诉讼也是整个社会大环境丧失诚信的体现。因此,修订后的民诉法在第13条增加了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排除在以后的审判过程中,法院直接援引该条作为判决依据的可能性。

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根据修订后的民诉法第112条和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或对构成犯罪的当事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恶意诉讼制度的建立旨在寻求尊重当事人诉权和防止滥诉之间的平衡,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根据修订后的民诉法第56条的规定,对案件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且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情况下,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该制度的设立不失为抵制恶意诉讼的有效方式,同时也是受害者的救济手段。

5. 新设公益诉讼制度

现代意义的公益诉讼始于美国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它是伴随着二十世纪中期美国民权运动而兴起的一种新型诉讼形式,旨在救助诸如妇孺病残、少数种族等社会弱势群体、推进制度及社会的变革。目前,公益诉讼制度已在世界多国建立。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事件和食品安全事故在中国的频繁发生,公益诉讼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的关注。修订后的民诉法则首次在中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一大突破。

根据修订后的民诉法,公益诉讼制度适用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公民个人不能成

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我们注意到,与之前的三审稿相比,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已由原来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团体”变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此,人大法工委相关人士在全国人大关于民事诉讼法修改新闻发布会中解释,“有关组织”的概念较“社会团体”更为广泛。另外,具体哪些机关和组织能够成为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还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具体将在制定相关法律时进一步明确规定,例如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正在抓紧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就在研究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哪些涉及保护消费者的组织有权提起或适宜提起公益诉讼。但稍有不足的是,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仍然比较狭窄。

6. 对证据规则的“扬弃”?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则》”)对民事诉讼证据进行了很多积极有效的规定,并对司法实践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修订后的民诉法在举证期限、证人出庭作证、专家证人等方面有限地接受了证据规则的部分内容。

根据修订后的民诉法第65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且不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实则将是否采纳逾期提供证据的权力留给了法院。根据修订后的民诉法第169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对于“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案件,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将原民诉法中的表述“事实核对清楚”改变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如果当事人在二审阶段可以提出新的事实,为证明这些新的事实,必然需要向二审法院提供新的证据。《证据规则》所定义的“新的证据”是指一审审理阶段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举证或申请法院调查而未获准许的证据,而为证明新的事实而提供的新证据显然不符合上述定义。如果上述理解成立的话,这一修订实则是对《证据规则》中“新的证据”定义的否定。同样基于上述理解,逾期举证的证据法院可以决定采纳,二审审理阶段可以举出新的事实,这两个貌似细微的修改实际体现的是追求“客观事实”的理念,而未接受《证据规则》所体现的“证据事实”的理念。《证据规则》的效力是否会因本次民诉法的修订而受到影响?《证据规则》会否就此废弃?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后续的司法解释给出答案。

7. 缩小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司法审查的范围

在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的司法审查问题上,中国对国内仲裁裁决、涉外仲裁裁决和外国的仲裁裁决,一直以来存在双重司法审查标准。因而,我国对涉外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只进行程序审查,不进行实体审查,对国内仲裁裁决则进行实体审查,除审查程序事项外,还要严格审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和适用法律等实体内容。同时,法院对当事人申请撤销与不予执行国内的仲裁裁决也实行不同的审查标准。

本次修订虽未改变双重司法审查标准的状况,但从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两者之间的差异,将原民诉法第213条第2款第4项规定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修改为“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将第5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修改“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可见,修订后的民诉法大大缩小了法院对国内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范围,且与《仲裁法》第58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基本保持了一致,统一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标准。尽管修订后的民诉法仍保留了对仲裁裁决的实体审查,但对实体审查的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即仅限于伪造证据和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排除了法院对适用法律错误的审查。

上述两点修改顺应了各国仲裁立法改革趋势,支持仲裁、约束司法审查范围,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同时也做到民诉法与相关仲裁规定协调,使涉及仲裁的司法审查得以进一步规范。

但需要指出,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司法审查存在的问题是没有一个明确的操作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仅由承办执行员决定,有的组成合议庭审查,有的则通过听证程序处理,本次修订并未解决这一问题。

二、修订后的民诉法较原民诉法的显著变化

除上述重大变化外,修订后的民诉法还存在以下显著变化:

1. 调解制度的变化

(1) 新设诉前调解制度

根据修订后的民诉法第122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由此明确了民事诉讼诉前调解机制,即法院可以在受理案件之前以先行调解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除非当事人拒绝调解。这一机制的建立与已在中国建立良久的人民调解制度相辅相成,更有利于定纷止争,推动当事人在诉前以和平方式解决纠纷,由此也可节省司法资源。

(2) 明确庭前调解制度

根据修订后的民诉法第133条的规定,人们法院对于其受理的案件,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由此通过立法方式明确了民事案件庭前调解程序。

2. 证据制度方面的变化

(1) 将电子数据增加为新的证据类型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首先将电子数据明确为刑事诉讼法证据类型之一,修订后的民诉法也在第63条明确电子证据为新的证据类型,这是司法进步的体现。但修订后的民诉法并未解决电子数据认证难的问题。

(2) 证人出庭作证和专家证人

修订后的民诉法第73条增加了对于证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后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规定。同时,第74条还规定对于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这一规定有利于证人出庭作证制

度的推进。

另外,修订后的民诉法第79条还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本次修订对《证据规则》第61条规定的专家证人制度在法律层面予以了明确。

(3) 鉴定人

根据修改后的民诉法第7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则由法院指定。第78条还明确规定,鉴定人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情况下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将导致其鉴定意见无法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也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4) 增加诉前证据保全制度

根据修订后的民诉法第81条的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此前,只有知识产权立法中对诉前证据保全进行了规定,本次修订将诉前保全扩大至所有类型的民事诉讼和仲裁案件,为利害关系人提供了更为全面的救济手段。

3. 特别程序中增加两个案件类型

(1)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特别程序

根据2010年修订的《人民调解法》第33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修订后的民诉法在第194条和第195条对《人民调解法》的上述规定予以回应,允许当事人依据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请求。人民法院经审查,可视案件实际情况裁定调解协议有效或驳回申请。对于经司法确认为有效的调解协议,可以作为执行依据由当事人向人们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未被确认为有效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通过调解方式变更调解协议、达成新调解协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

根据修订后的民诉法第196条和第197条的规定,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可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新设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

为了缓解法院的压力,修订后的民诉法新设了小额诉讼制度,并对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以使案件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得到更快捷的处理。同时考虑到中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情况,对小额诉讼的门槛不做统一规定。根据修订后的民诉法第162条的规定,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制度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

5. 调整特定案件的再审管辖法院

根据修订后的民诉法第199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修订后的民诉法还对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期间做了修订。根据原民诉法,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而修订后的民诉法则将上述期间统一为六个月。

根据修订后的民诉法第206条的规定,对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除外。因此这部分案件在再审期间可以不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6. 规定督促程序可自动转为诉讼程序

根据修订后的民诉法第217条的规定,督促程序中支付令失效的,自动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7. 明确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需使用裁定

原民诉法规定,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应适用简易程序。修订后的民诉法则赋予当事人约定使用简易程序的权利,并适用于简单民事案件以外的案件。另外,根据修订后的民诉法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8. 新增司法文书的送达方式

(1) 认可拍照、录像记录留置送达过程的方式

根据修订后的民诉法第86条的规定,送达人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也应视为送达。

(2) 认可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根据修订后的民诉法第87条的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9. 调整涉外案件送达期间和送达方式

根据修订后的民诉法第245条第6款的规定,采用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方式向境外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送达期间从六个月缩短为三个月。此外,根据该条第7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还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向境外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

10. 增加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

根据修订后的民诉法第170条的规定,遗漏当事人和违法缺席判决被明确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应当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此外,修订后的民诉法还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11. 明确仲裁裁决的撤销采用裁定的方式

修订后的民诉法第154条明确了仲裁裁决的撤销应采用裁定的方式,与《仲裁法》的规定保持一致。除上述变化外,修订后的民诉法还明确了裁判文书公开制度、规定法院接收证据应出具收据等内容、明确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并调整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额度。

总体而言,修订后的民诉法在当事人意思自治、案外第三人的司法救济、行为保全制度、恶意诉讼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等方面有明显的进步,如果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充分落实,必将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但是,修订后的民诉法中在证据制度部分所体现的理念会引领民事诉讼制度走向何方,需要持续关注。

黄湘合伙人Tel:8610 8519 2370 Email:huangx@https://www.wendangku.net/doc/cc12880724.html, 董明律师Tel:8621 2208 6360 Email:dongm@https://www.wendangku.net/doc/cc12880724.html, 刘佳迪律师Tel:8621 2208 6399 Email:liujd@https://www.wendangku.net/doc/cc12880724.html,

某公司初步尽职调查报告

关于【】公司 之 初步尽职调查报告

目录 目录 (2) 释义 (5) 重点关注事项提示 (7) 正文 (8) 一、【】的基本情况 (8) 二、【】的历史沿革 (8) (一)【】年【】月,【】设立 (8) (二)【】年【】月,第一次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法定代表人 (9) (三)【】年【】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9) (四)【】年【】月,第二次股权转让,第二次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住所 (10) (五)【】年【】月,第一次增资,第三次变更经营范围 (10) 三、【】子公司 (10) (一)一级子公司 (10) 1、【】 (11) 2、【】 (18) 3、【】 (19) 4、【】 (20) (二)二级子公司 (20) 2、【】 (21) 3、【】 (21) 4、【】 (21) (三)三级子公司 (21) 四、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1) (一)股东 (21)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2)

(一)【】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 (22) (二)【】的经营资质和认证 (22) 六、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22) (一)关联方 (22) (二)关联交易 (26) (三)同业竞争 (26) 七、主要财产 (26) (一)土地使用权 (26) (二)房屋所有权 (26) (三)租赁房屋的情况 (26) (四)专利 (26) (五)商标 (27) (六)软件著作权 (27) (七)域名 (27) 八、重大债权债务 (28) (一)借款合同 (28) (二) (28) 九、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8) (一)【】年【】月,收购【】【】%股权 (28) (二)【】月,收购【】【】%股权 (28) 十、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9) 十一、税务及财政补贴 (29) (一)【】及其子公司的税务登记证 (29) (二)【】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29) (三)【】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29) (四)财政补贴 (30) 十二、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及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30) 十三、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31)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

君合律师事务所 Microsoft Word 文档

君合律师事务所《2013年度业务研究报告》正式发布了!本次的年度业务研究报告涵盖了公司与并购、证券与资本市场、银行金融、房地产、基础实施与项目融资、争议解决、税务、劳动、娱乐传媒、国际贸易、反垄断、商标、专利、企业破产等十多个业务领域。就每一个业务领域,报告详细回顾了2013年的相关立法动态,解析了过去一年市场中的热点法律问题和值得关注的市场实践,并对2014年进行了展望。 每年一期的君合业务研究报告,由君合研究部牵头,组织各主要业务领域的合伙人和律师在繁忙的工作之余编写而成。君合年度业务研究报告集结了君合律师在各个业务领域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精华,既是对过去一年的业务总结和盘点,也是君合向客户分享君合人对法律的认识和对实践的把握的一个重要载体。 下面是《2013年度业务研究报告》的目录。如您对该报告或2012、2011年度业务研究报告感兴趣,欢迎您与您在君合的日常联系人或君合研究部联系,索取该报告的电子版或印刷版。(电子邮件:junheweixin@https://www.wendangku.net/doc/cc12880724.html,) 2013年君合业务研究报告目录 第一章公司与并购 第二章证券与资本市场 第三章银行金融 第四章税务 第五章劳动 第六章房地产 第七章基础设施和项目融资 第八章娱乐传媒 第九章国际贸易 第十章反垄断 第十一章商标 第十二章专利 第十三章企业破产 第十四章争议解决

第十五章前海、横琴、南沙动态 第一章公司与并购 一、2013年中国公司与并购业务重要立法摘要 (一)公司法的最新修改及影响 (二)商务部新规进一步放开人民币境内回流监管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5月11日印发的《<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四)国务院于2013年12月2日发布《关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改进和调整服务贸易项下外汇管理政策 二、重要业绩汇总 三、市场热点问题研究 (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产业政策 (二)个人信息保护 (三)反价格垄断执法的新发展 (四)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业务类型及法律分析 四、业务展望 (一)公司法的修订对三资企业法的影响 (二)上海自贸区的展望 (三)反垄断业务的发展及展望 (四)关于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修改的影响 第二章证券与资本市场 一、2013年中国证券与资本市场重要立法摘要 (一)境内上市 1、A股IPO 及再融资的新政策和新规则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3、上市公司收购 4、新三板扩容 5、公司治理 (二)境外上市

公务员考试常识部分专项刷题-诉讼法

公务员考试常识部分专项刷题-诉讼法 专项刷题-诉讼法(讲义) 一、行政诉讼 1.(2018广州)以下情形,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的是()。 A.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B.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 的 C.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D.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工作人员认为不合理,要求撤销的 2.(2018深圳)如果出现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产生争议的情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直接报请它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B.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C.由它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D.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2016河南)某县新建公路路口设置了超速违章摄像头,赵某不知情,多次超速驾车在该路段被拍照,且未收到违章通知。赵某被处罚后不服,将县公安局告上法庭。恰逢县公安局聘请了某专职律师作为法律顾问。 下列做法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是()。 A.该律师可全权代理县公安局出庭应诉,县公安局不必再派员出庭 B.为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该律师可自行向赵某调取相关证据 C.该律师查阅、复制该案庭审材料必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D.若赵某和县公安局同意,则人民法院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 4.(2014浙江)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下列有关行政诉讼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不受理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B.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C.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调解 D.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2013联考)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A.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环境义务的,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B.甲公司不服省政府最终裁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有权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感恩教育课题研究报告

坊庄完小德育教育研究课题—— 农村小学感恩教育研究与实践 一、课题的提出 1.社会现状的需要 我国自古就有“羊跪乳,鸦反哺”的古训。感恩就是意识到今天自己获得的一切,不是凭空而来,除了自己的努力,还有许多人在背后的创造和奉献。感恩是一种本性和不可磨灭的良知。感恩是社会上每个人都应该有的基本道德准则,是一种处世的哲学,是生活中的大智慧。对于今天的广大青少年来说,感恩意识绝不是简单的回报父母养育之恩,它还是一种责任意识,自主意识,自尊意识和健全人格的体现,更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更是我国优秀的传统美德,我们每一个炎黄子孙都应该不断继承和发扬光大。 2、学校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积极倡导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引导广大未成年人牢固树立心中有祖国、心中有集体、心中有他人的意识,懂得为人做事的基本道理。”对小学生而言,“感恩”他人的能力还非常有限,但从小培养他们的“感恩”意识,让他们懂得感谢和帮助,应该是我们现代教育的一个重大课题。 3.儿童成长的需要 儿童教育专家郭建国教授说:“感恩之心是一种美好的感情,没有一颗感恩的心,孩子永远不能真正懂得孝敬父母、理解帮助他人,更不会主动地帮助别

人。”小学阶段是人生受教育的起始阶段,一些行为习惯的养成影响着孩子的一生。开展感恩教育就是让学生从感恩思想中内省的自我发展要求,在学生内心中激发出要我学好到我要学好,真正促进学生的主体性发展,对塑造儿童完善的人格,促进他们身心健康和谐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此,我校对小学生思想道德心理状况进行了一次“摸底抽查”,抽查数据显示:有的学生景仰科学家,有的学生景仰体育、影视明星,只有少数学生表示景仰自己的父母,“可怜天下父母心。”父母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付出的是最多的,可崇拜父母的孩子是最少的。孩子尚且对父母不怀感恩之心,更何况对对同学、对老师、对社会呢?当今,虽然物质生活已经达到较高水平,但是学生的感恩意识缺失,不懂感恩,不会感恩,拒绝感恩的现象时有发生,暴露出基础道德滑坡,理念信念缺位,价值观念扭曲等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严重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究其原因有三:一时学生中独生子女居多,在家中备受溺爱,长辈们只知道默默付出,却忽略了对孩子的感恩教育,只是孩子们以为向长辈们索取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养成只想索取不思回报的习惯。二是由于分数成为唯一评价标准已又多年,感恩教育缺失就可想而知。三是改革开放30年来,国门打开了,空气更新鲜了,但是拜金主义等一些不健康的思潮也进来了,严重影响青少年的价值观,感恩情愫缺失。 基于以上思考,从我校德育工作实际出发,结合本学期我们提前作的感恩教育的相关工作以及取得的效果,我们提出了《农村小学感恩教育研究与实践》的课题,创造感恩教育的新模式,对学校实施感恩教育的途径与方法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方案,我们设计开展以学生自主参与探索为前提,以学校、家庭、

新民事诉讼法重大修改之民事抗诉

新民事诉讼法重大修改之民事抗诉 发布时间:2013-02-21 12:05:47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于2013年1月1日施行。在审判监督程序领域,民事抗诉条款的修改或新增,无疑是此次修改的亮点。新《民事诉讼法》用第208条、209条、210条及211条4个条款,较为系统全面地完善了检察院民事抗诉的程序,新增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模式,确立了“法院纠错先行、检察监督断后”的顺位模式,明确了检察院的调查取证权,进一步理清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使得“准三审”的民事再审程序更加具有实践的可操作性,意义十分重大。 一、关于增加对调解书监督 新《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根据上述条款,对调解书的监督也正式纳入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的范围。 (一)关于“违反自愿原则、协议书内容违法”的调解书,人民检察院能否提起抗诉 新《民事诉讼法》对调解书的再审进行了完善,第198条新增了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对所有确有错误的调解书启动再审,第201条保留了当事人对有证据证明“违反自愿原则或违反法律的调解书”的再审申请权利(第202条亦增加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同时第208条新增了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调解书的监督。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对于“违反自愿原则、协议书内容违法”的调解书,人民检察院能否提起抗诉?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第208条明确规定,检察院法律监督的主要任务是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的生效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至于对其他的生效调解书提起抗诉并无法律依据;第二,调解作为我们国家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特有的审理方式,法律虽然要求法院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工作报告之方达律所实习报告

方达律所实习报告 【篇一:律所实习申请前任经验】 律所实习申请、工作总结 我是周华东,中国政法大学2010级法学院学生。今年大四了,学 校的保研也放弃了。而很多同学研究生考试也考完了,现在将面临 的都是一个找工作的问题。就法学专业而言,就业方向无非律所、 公司法务和公检法机关。而我自2013年10月24日开始在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实习,至今也已将近三个月的时间,对非诉律所行业有 了一些了解,也有了一些工作的心得。所以,于此著文,既是对自 己这段时间以来实习工作的总结,也希望能够对将来希望从事律师 行业但之前对律师到底干什么都不清楚的的同学有所帮助,本文包 括我对律师行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内容律所实习申请(内含 本人方达、海问面试和笔试经验分享)等几个部分,都是我作为一 个实习生在工作期间产生的一些浅薄的感觉。因此,本文并不严谨,更不学术,谨在于用作学后余资。 一、律师行业 我当时之所以会想从事律师行业,是因为,我不想做公务员,不想 当公司法务,不想读研究生,那没办法,那就只能干律师了。后来,我跟所里一个同事聊天的时候,他问我,你干嘛想干律师啊?多苦 逼啊?我就说,我觉得律师都很牛逼啊,他还没来得及应我,就在 我旁边接了一个电话,讨论的是外商投资架构的问题,等他挂了电话,我就说,你看,刚才听你打电话,我就觉得你说的都特别牛逼,虽然我什么都没听懂,但是我就觉得你很高级,而我,就要成为一 个高级的人。然后,他就说,这倒是,干律师这个行业,因为你每 天都在学习,学习新的东西,所以长久以往,你的确会看起来很厉害。 但是,记得刚刚到中伦文德的那几天,工作量特别多。因为有两三 个公司并购的案子同时压在律师的头上,所以,作为助理,我们在 后台就只能拼命工作。每天晚上都加班,但是因为我住在昌平,比 较远,所以还能八点半九点回去(这个点往回走,到学校就差不多 十一点多了),后来实在太忙,老板索性让我别回了,让我住在附 近的酒店,而那几天,我和带我的助理基本每天都工作到十二点多,甚至凌晨三点。在晚上加班的时候,助理就会反复跟我说:律师这 个行业,不是那么好干滴!而所里另一个关系比较好的同事,在我

民事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一场由概念引发的争论 ——读张卫平《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 覃龙丽 2013 法硕法学 民事诉讼模式,作为民事诉讼理论的基石问题,也是本学期民事诉讼课第一专题,笔者在有限时间拜读若干学者论文后,在前人学术基础上主要依据张卫平教授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为展开对民事诉讼模式这一论题发表以下个人浅见,多有不尽之处望导师见谅。 一、民事诉讼基本模式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在笔者大学时教材所谓的通说中指出,民事诉讼模式主要分为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当事人主义模式和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职权主义模式两种。张卫平教授提出民事诉讼模式体制论,认为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是对特定或某一类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解释,民事诉讼体制是指一国民事诉讼运行的一整套规范化制度化的系统,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揭示了某一特定的民事诉讼体制,运用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对民事诉讼体制加以划分,则可以把各国民事诉讼体制予以分类。①从而主张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体制和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体制同属一个基本模式:当事人主义。 笔者同意不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均有符合当事人主义的相关特征,事实上,任何一个法系或国家的民事 ①张卫平:《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现代法学》1996.6

诉讼中都不可能仅由法院控制,法院不可能凭空决定当事人双方的诉讼主张及证据收集等,从民事诉讼的启动到最终法院的审判都必须由当事人或多或少的参与以促进程序的进行。而张卫平教授首先从推翻概念起而提出建立起的一整套的民事诉讼模式体制论,其实难免有些偷换概念的意思。 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 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最大的分歧在于当事人及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具体包括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及法院法官裁判所以来的证据来源两方面。其实,从逻辑学的角度上说,一个事物的定义概念的逻辑结构分为“内涵”与“外延”两部分,内涵是指一个概念所概括的思维对象本质特有的属性的总和,外延是指一个概念所概括的思维对象的数量或范围。定义概念是认识主体使用判断或命题的语言逻辑形式,确定一个认识对象或事物在有关事物的综合分类系统中的位置和界限,使这个认识对象或事物从有关事物的综合分类系统中彰显出来的认识行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作为民事诉讼模式的两种基本模式,本身在概念上就具有重合的部分。并且,“主导”只是强调了不同诉讼模式主义中起主要作用的角色,并没有排斥另一方在诉讼过程中的参与及所起到的作用。正如笔者之前提到的,实践操作中的民事诉讼过程不能也不可能仅由当事人或法院一方来控制,即使在当事人主义下的英美法系国家,法院也并不仅仅是诉讼中的一把天平,完全任由当事人双方对抗摆放砝码得出结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概念的区分并不是要割裂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关系及

教育研究课题开题报告

教育研究课题开题报告 一、课题名称: 《如何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 二、课题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1、本课题研究目的 “三五五”教学模式真正地关注学生自身的各方面能力的发展,可是就中学生课堂来说,提问意识弱、提问水平低、对老师的话不敢有任何的质疑等一系列问题仍然改变不了。尤其在中学物理课上,表现的很突出,导致课堂气氛沉闷等一系列新问题。其实新课程呼唤会问的学生、会质疑的学生,更呼唤有心于学生质疑问难能力培养的教师。但是,在本人长时间的观察和调研当中,无论是“新课改”还是“传统教育”都只是涉及到了现代教育的皮毛,老师的教和学生的学都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尤其在物理课程中表现明显。 教师过多的提问压制了学生发问的欲望,阻碍了学生发问的机会。正是在老师的这种精心诱导下,学生慢慢散失了自己探究知识的动力,正是在老师的这种层层逼问中,学生逐渐失去了疑问的主动权。多元思维被一元思维所替代,致使学生没有发挥自己质疑能力的空间和动力。手段被目的化,教学成了一种过场,学生根本散失了自己的思想。 “三五五”教学模式下注重的就是学生的学习能力培养,因为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创新精神的培养最基本、最重要的基础就是质疑精神。只有敢于疑别人之不疑,不满

足已有结论,不迷信权威的仲裁,敢于提出问题才能有创造的契机。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有助于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是学生本身发展的需要。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就是使学生逐步养成独立思考、独立解决问题的学习意识。在此过程中学生拥有自己的学习空间,通过“问题——探索——解决”强化自我意识,逐渐形成自己的学习方法,成为学习的主人,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 2、研究的意义 在现有的对高中生问题意识的研究中,往往侧重理论性的分析,操作性不强。本研究希望通过调查分析研究得出具有科学性、客观性的高中生问题意识的现状及对策,丰富教师教学的研究,促进该研究的全面化、深入化;具体研究不同类别的高中生的需求特点,为教育 教学研究提供一定的依据,研究结论对教师激励学生问题意识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对高中生质疑意识的发展和思想创新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培养创新性人才,已成为新世纪教育明确的目标和任务。而创 新性人才的一个特征,就是具有敏锐的问题意识和敢于质疑,善于质疑,并能不懈地探索答疑的能力。对于高中生问题意识的研究,我们可以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和结论,这些研究是本研究的基础。本研究通过实证研究和定性研究相结合,通过调查的形式,获取第一手的资料,了解中学生问题意识的实际情况,并进一步研究学生因教师授课情况、态度、时间等不同而出现的不同的反应特点。高中生对物理的学习离不开质疑,问题意识的提高可促进学习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在 提问的过程中能使学生的思维品质得到很好的培养。为了使学生在融

财务尽职调查报告

财务尽职调查报告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有限公司 财务尽职调查报告 江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目录

序言 1、工作范围及内容 受江苏******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我们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财务尽职调查。根据约定,纳入本次财务尽职调查范围为******公司及其子公司,调查期间为2013年度、2014年度及2015年1-5月份。 本次财务尽职调查关注的事项包括:公司历史沿革,盈利模式,财务状况,盈利状况,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财务会计核算,税项,以往接受外部审计情况等。我们在现场调查工作中发现的除上述事项之外的重要财务及税务问题我们亦将予以关注。 我们的调查程序主要是获取并审阅相关资料,网络搜索核对相关资料,了解行业信息,与治理层及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生产经营情况、业务经营模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分析业务及财务数据,评价内部控制,抽查重要合同等业务资料,了解关联方关系及交易,了解以往接受外部审计的情况,分析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对独立性的影响,分析业务复杂性和财务可审性等。 本次尽职调查我们获取的主要资料如下: 2、限制我们工作的因素 公司提供的2013年-2015年5月的二年一期审计报告初稿非正式稿,可能与后期出具的正式报告有差异。 3、报告使用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的调查工作并非执行审计或审阅程序,因而不能亦不会提供与审计或审阅服务相同程序的保障,不会对获取的信息发表审计或审阅意见。我们的资料信息来源于公司提供的资料、访谈记录和公司管理层的口头说明与解释。 我们并没有执行任何审计性质的工作,也没有对本报告内的财务或其他资料执行任何核对或验证程序(除非另有指明)。因此,除非另外指明,我们不对本报告内的资料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承担责任和作出声明。

司法考试答疑精华之民事诉讼法专题

司法考试答疑精华之民事诉讼法专题 索引: 1.再审与发回重审。 2.投资权益的冻结。 3.参与分配的条件。 4.练习一题。 5.仲裁和民事诉讼的区别。 6.真题解析一题。 7.民诉二审对一审遗漏的诉讼请求和提出的新的诉讼的解决。 8.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经传唤不到庭或在诉讼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庭的后果。 9.本证与反证。 10.法的效力等级。 民事诉讼法专题 1.【问题】再审与发回重审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 【解答】民事案件的再审和重审的含义是有区别的,不应混淆。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审结的案件,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而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它是继一审、二审程序后,为纠正错案,撤销、改正生效判决、裁定而设置的法定补救程序,是对第一、二审案件的再次审理,但不是重审。

重审是一审法院对经上级法院二审或再审后认为一审法院或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裁定发回重审而对案件进行的重新审理。重审一般由一审法院另组合议庭进行审理,可追加当事人;再审可由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另组合议庭进行审理,一般不追加当事人。 上级法院对某一案件再审后,撤销了原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再审程序即告结束,案件恢复到原告起诉时的初始状态,法律^教育^网原创|一审法院应按照一审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按举证、质证、辩论、调解、判决等程序依次进行。当事人(包括新增加的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这样才符合重审的本意。 2.【问题】什么是投资权益?投资权益如何冻结? 【解答】投资权益是指股东因向公司进行投资,因出资而取得的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种享有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投资权益就是股权,就是一种有可转让性的财产权利。 对于如何冻结投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3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3.【问题】参与分配需要什么样的条件? 【解答】参与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9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法律!教育网原创#|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4.【问题】A县甲借给B县乙10万元,B县乙借给C县丙20万元,此两项借款均已届还款期限,甲急于用款,但经调查了解乙无力还款,便多次催促乙向丙索还欠款,乙置之不理。问:

教育调查研究报告

教育调查研究报告 【篇一】教育调查研究报告 我于20xx年10月12日,被分到宝鸡斗鸡中学进行为期六个星期的教育实习,在这期间我积极地努力地工作,虚心向有经验的老师请教,顺利的完成实习工作。同时,我还在实习期间做了一次深入的调查工作,是针对数学这门课而言的。为了得到教师和学生的真实想法,我费了一番心思,最终的调查结果对我将来的从业有很大的帮助。 为了全面、详细地获取材料,我不仅只限于我实习所带班级的调查,而且还跨班级、年级调查,甚至还到其他同学所在的实习学校调查。重要的调查的形式是发放调查问卷。同时,我也积极地找学生谈话,同老师交流,以便更好地了解情况。 在此,我介绍一下自己的调查的结果,谈谈对中学数学教与学的一些看法,其中有些问题可能是前人已经叙述的或者是老师们常谈论到的,但我想这对于我们实习生来说,是一次真正意义上的体验和感受,而不仅仅是以前从理论上的认识。希望我的认识能对自己以后的工作有些效果。 首先,从教师的角度来谈一下数学教的情况。 我所在的学校是一所省重点高中,学校规模较大。该校在宝鸡市地区高考成绩排行第五,所以近年来生源不断增加,所以教的好坏显得尤为重要。宝鸡对教育的投资相当重视,学校的经济状况较好,设备先进,设施有电脑、幻灯机等的现代教育设备。近几年,该校学生的成绩较好,基础薄好,不过对于普通班级来说班里学生水平参差,两极分化严重。 我调查发现,现在的数学课堂教学,大多数老师所使用的教学方法是正确的,它符合教学的实际情况。很多数学老师在备课时,设计了很多的问题,以

便上课时提问学生,达到和学生交流的目的。调查中有的数学老师对我说现在的学生比较懒,对学习不是很重视,尤其对难度大的这门课,认为努力与否考试时得分提高不是很明显,所以信心不断减少,况且努力了也不一定能取得好成绩。因而,你让他们回家预习的时候,大多数学生基本上是不看。因此上课要多提问题,这样才能迫使他们课后去看。在数学教学的过程中一定要多问个“为什么”,这一方面可以使老师和学生交流,另一方面也可以进一步挖掘教材的有关内容。我自己在实习的教学中也采用了此方法,成绩果然不错。 老师们认为一个班里的学生数学成绩有很大的差别,可以把学生分为几等。一个老师要想让所有的学生都把数学学好,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要看学生的具体情况,及个人的基础程度。视个人的情况不同而对学生有不同的要求。对于成绩特别差的学生一些老师就采取加强他们的基础知识在难度上适当减小,不过老师的精力也是有限的,所以不一定能照顾上每一位同学,老师们也承认他们在教学的过程中存有偏见,但这也是没办法的事情,毕竟有一个高考的指挥棒在无形中束缚着他们。老师不能平等地看待学生,这一点老师们能很坦诚地同我讲,确实是难能可贵的。 在数学教学的过程中,老师们对课堂教学工作要认真、仔细的多,因为数学的教学课堂很关键。因为许多同学在课后根本是知难而退,所以老师提倡他们课堂动起来,留下问题,让他们大脑都动起来,所以对于课后不练习的同学,课堂就是他们的全部。调查中,大部分的教师采用的课堂学生动起来的教学方法是让学生自己思考问题,巩固知识,而且达到练习的效果作用。在调查中我还发现有经验的老师进行教学时,课堂气氛相对和谐。老师说本校一些班级学生的记律较差,自觉性不足,如果气氛过于活跃,课堂就会乱哄哄,难以克制。而且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差,合作能力欠缺,实际效果为达到但花去了大量的时间,从而影响教学进度。

初步尽职调查报告

【企业logo】 公司名称 初步尽职调查报告主办券商 撰写人员: 二〇一五年月

目录 第一节公司基本情况 (3) 一、公司概况 (3) 二、公司历史沿革 (3) 三、组织结构 (4)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简介 (4) 五、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情况 (5)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6) 七、产品及销售情况 (6) 八、资产权属情况 (7) 九、员工情况 (9) 十、关联交易情况 (9) 十一、同业竞争情况 (9) 第二节行业分析及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 (10) 一、行业分析 (10) 二、公司行业地位分析 (10) 第三节公司发展前景分析 (11) 一、公司的竞争优势 (11) 二、外部发展环境 (11) 三、公司未来三年业务发展规划 (11) 第四节公司财务情况 (12) 一、资产负债表 (12) 二、利润表 (13) 三、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指标 (14) 四、公司财务信息 (14) 第五节项目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15)

第一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发行人名称:【】 英文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法定代表人:【】 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 住所:【】 公司网址:【】 经营范围:【】 二、公司历史沿革 1、【】年【】月,【】设立 【】成立时,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2、【】年【】月,第一次增资 【】 【】年【】月【】日,【】在【】市工商局完成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增资后,【】股权结构如下:

三、组织结构 (一)组织结构图 【】 (二)组织机构的职责 【】组织机构的职责如下: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简介【】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及全文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第五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

君合科技2019年财务分析详细报告

君合科技2019年财务分析详细报告 一、资产结构分析 1.资产构成基本情况 君合科技2019年资产总额为15,360.29万元,其中流动资产为 5,948.91万元,主要分布在应收账款、存货、货币资金等环节,分别占企业流动资产合计的52.76%、22.77%和10.1%。非流动资产为9,411.38万元,主要分布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分别占企业非流动资产的75.86%、15.29%。 资产构成表 项目名称 2019年2018年2017年 数值百分比(%) 数值百分比(%) 数值百分比(%) 总资产15,360.29 100.00 17,845.04 100.00 0 0.00 流动资产5,948.91 38.73 8,230.57 46.12 0 0.00 长期投资0 0.00 0 0.00 0 0.00 固定资产7,139.53 46.48 7,356.92 41.23 0 0.00 其他2,271.84 14.79 2,257.55 12.65 0 0.00 2.流动资产构成特点 企业流动资产中被别人占用的、应当收回的资产数额较大,约占企业

流动资产的53.39%,应当加强应收款项管理,关注应收款项的质量。 流动资产构成表 项目名称 2019年2018年2017年 数值百分比(%) 数值百分比(%) 数值百分比(%) 流动资产5,948.91 100.00 8,230.57 100.00 0 0.00 存货1,354.73 22.77 1,881.23 22.86 0 0.00 应收账款3,138.66 52.76 3,773.28 45.84 0 0.00 其他应收款37.58 0.63 51.01 0.62 0 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55 0.92 0 0.00 0 0.00 应收票据134.26 2.26 1,166.01 14.17 0 0.00 货币资金600.97 10.10 1,188 14.43 0 0.00 其他627.72 10.55 171.06 2.08 0 0.00 3.资产的增减变化 2019年总资产为15,360.29万元,与2018年的17,845.04万元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下降13.92%。

实施教学教育课题研究报告

“实施教学教育目标,改进教法、学法”课题研究报告 文章来源:南京市教学研究室点击数:3546 更新时间:2004-5-5 13:57:32 作者:钱瑞云 南京市教学研究室钱瑞云 “实施教学教育目标,改进教法、学法”课题(简称“目标”课题)确立于1999年元月,同年6月被批难为江苏省中、小学教学研究课题。1999年下半年,教育部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加大了课程、教材开发的力度。为了适应新的课程改革,“关注发展”“关注过程”,为全市大面积实施新课程标准做好“过渡”和“准备”,我们于1999年11月,确立了“在初中物理教学中优化过程,指导学法,培养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研究课题(简称“优化”课题),并向中国教育学会物理专业委员会进行申报,得到批准。这样我们就把“实施教学教育目标,改进教法、学法”课题研究赋予了新的内涵,将两个课题相互融合,同时研究,并将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融入了“目标”课题的研究。 一、课题的提出 课题研究的确立是教育、教学改革形势发展的需要。“实施教学教育目标,改进教法、学法”课题是以往课题研究的继续发展。1980年至1986年,我们研究初中生学习物理的规律、结合我市教学实际编制初中物理教学基本要求,研究改革初中物理重、难点的教法、学法,初中物理学习中的“分化“‘掉队”现象得到有效地控制;1986年至1998年,我们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编制和实施教学目标(目标包括“双基”目标、能力目标、情感目标三部分)的研究、教材改革及试验的研究、探索性实验教学研究、初中物理与小学自然衔接的研究和中考命题改革的研究。20多年的教学研究实践,使我们深深认识到:(1)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如下页左图所示。(2)教学过程是“教”和“学”不可分割的过程。教师研究教材教法的同时,必须研究学情、学法。教学过程中,学生是主体,教师必须发挥“主导”作用,让学生明确“目标”,把学习主动权交给学生,引导学生主动学习,做学习的主人。

民诉法修正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2年8月31日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民诉法第13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

利和诉讼权利。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民诉法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三、删去第十六条。 民诉法第16条: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诉法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民诉法第38条: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应在答辩期内提出。 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一号项目”工作总结(定稿版)

“一号项目”工作总结 “一号项目”历时618天,在各位股东、董事的大力支持、各位高管的强有力带领及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于2015年12月23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成功挂牌上市。回首一路走来,可谓是历尽艰辛,排除万难的历程。值此成功上市之际,现对一年多来上市办的工作进行回顾,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以利于在未来的工作中扬长避短。 一、上市进程回顾: “一号项目”过程艰辛,工作繁杂,历经前期筹备阶段、上市方案研究制作阶段、上市方案申报批准阶段、上市发行准备阶段、上市发行批准阶段、上市发行执行阶段、成功上市阶段。全公司231名员工均不同程度地参与了有关工作,其中有超过180名员工加班,人均加班时长为352小时/年。(一)前期筹备阶段: 1、管理层就H股上市发行的可行性进行专题讨论; 2、委聘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公司业务、财务、风控等是否合规及公司是否符合H股上市条件提出专家意见; 3、董事会、股东会分别于2013年12月21日、2014年1月21日批准H股上市计划,并授权经营管理层委聘上市中介机构; 4、召开公司上市员工动员大会; 5、成立上市工作委员会、上市办。为加强领导、统一协调、提高工作效率,专门成立上市工作委员会,由吴董亲自担任委员会主任,下设综合组、业务组、风控及法律组、财务组四个常设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郑总担任上市办主任。 6、选聘辅导上市中介机构。共有8家投行、7家律师事务所、3家行业评估师、2家会计师事务所、2家内控顾问参与公司组织的上市中介机构投标。经由管理层以投票表决方式选定中信建投(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为上市保荐人、盛德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境外律师、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境内律师、的近律师事务所为保荐人境外律师、君合律师事务所为保荐人境内律师,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师、内控顾问,北京汉鼎盛世咨询有限公司为行业评估师。 (二)上市方案的研究制作阶段: 1、配合各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启动H股上市后,上市办协同业务、财务、风控等部门配合各中介机构(保荐人、律师、审计师)对公司业务、财务、风控等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累计调阅各类档案800余份,整理中介访谈记录70余份,复印、扫描供中介机构留存档案3万余张,并协助律师、会计师完成尽职调查报告。 2、制定H股发行方案、开始与国内监管机构沟通。 配合中介机构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后,协助中介机构制定H股发行方案(包括与各股东讨论发行规模、估值期间、发行规模、发行时间及与等)。并开始与广东省金融办、安徽省金融办、中国证监会国际部等监管机构沟通H股上市可行性事宜。 3、拟定并落实重组方案。 协助金杜律师事务所先后完成中盈盛达典当有限公司、安徽省夯实典当有限公司、佛山市中盛臵业有限公司、广东中盈盛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领航成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天使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剥离。协助金杜律师事务所起草《重组法律意见书》、《重组备案录》。 4、与各国有股东讨论制定国有股转减持方案。 在保荐人、律师等中介机构的组织协调下,公司与各国有股东以及禅城区公资办、佛山市国资委、广东省国资委、国务院国资委等各级国资监管部门进行了详细的沟通,并在各国有股东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制定了切实可行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