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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报告

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报告
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报告

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报告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和主任会议的安排,前段时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调查组,对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其间,实地察看了市看守所、市人民检察院教育警示基地、综合服务大厅,听取了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汇报,召开了由市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检察院有关科室负责人和部分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了解了对法律监督工作的建议意见。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市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发展稳定大局,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措施,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了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法律监督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应有作用。

(一)强化对刑事法律监督,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市人民检察院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断强化刑事立案、批捕、侦查监督,有效防止和纠正了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不该立案而立案等问题,并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防止了错捕错诉、漏捕漏诉等现象发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经调查了解,XX年以来,市人民检察院共依法监督纠正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而未立案的案件13件,监督撤销不应当立案的案件3件;依法审查提请逮捕案件426件656人,移送起诉案件1241件1773人;对不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依法不批准逮捕50人、不起诉2人,监督公安机关撤回提请逮捕16人、撤回移送起诉12人;对应该批捕、起诉而未提请批捕和起诉的,依法追捕23人、追诉13人。

(二)加大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办和监督力度,维护社会正义。市人民检察院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不同阶段渎职侵权犯罪情况,加强侦查一体化建设,完善群众举报的受理、查处和反馈机制,严肃查处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等案件,通过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监督国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XX年以来,共计查办渎职侵权案件7件10人,捍卫了法律尊严,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加强对审判活动、行政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市人民检察院加强对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通过提出抗诉、发检察建议等形式,纠正判决、裁定不当的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XX年以来,共审查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1138件1580人,对认定事实错误、量刑明显失当的案件,提起刑事抗诉2件9人,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件6人,全部被法院再审改判;审查群众申诉的民事行政案件116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请抗诉、建议提请抗诉28件,其中改判11件,调解结案4件;对不服人民法院正确裁判的113件申诉案件,积极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使上访人息诉服判,化解了矛盾,维护了司法权威。

(四)加强对刑罚执行、监管活动监督,充分保障人权。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活动和市看守所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XX年以来,共进行各项检察监督123次,发现不当情形提出口头建议23次、书面建议8份,依法纠正脱管漏管罪犯6人,其中重新收监2人;加大对在押人犯重新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监督立案2件,维护了正常的监管秩序和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派驻看守所检察室的监督职能作用,保持了看守所连续25年无超期羁押记录;在全省率先开展了侦监、监所工作联动信息共享机制试点工作,提高了对适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监督力度。

(五)完善工作机制,增强法律监督效能。市人民检察院加强与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沟通,先后同市公安局会签了《关于加强对刑事拘留案件的监督意见》,与市人民法院会签了《关于加强民事行政审判及其检察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与市司法局会签了《关于建立民行检察法律援助机制的实施意见》,与盐务部门会签了《关于盐业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与全市12个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了沟通协调机制,形成了加强法律监督的长效工作机制。工作中严把受案关、阅卷审查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关、证据复核完善关,在各业务部门建立了符合工作特点的办案流程和制度,灵活运用“三个结合”(纠正违法与

检察建议相结合,事中、事后监督与事前预防相结合,个案监督与综合监督相结合)进行监督,增强了法律监督效能。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市人民检察院将法律监督纳入综合业务考评和案件质量考核标准中,定期开展法律监督案件总结分析活动,对法律监督效果、社会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价,引导干警把“依法、坚决、准确、有效”的监督原则自觉融入具体的办案实践,促进了干警法律监督意识的逐步强化和提高。结合实际广泛开展业务研讨、办案交流和多种形式的“大练兵、大比武”活动,提高了检察人员善于监督、准确监督的能力,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明显提升。

二、存在的问题

市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在充分肯定成效的同时,对照新形势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个别检察人员执法观念还不适应新形势下的新要求,存在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的现象;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监督力度还不够大;尚未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监督机制需进一步健全;年轻干警诉讼监督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单位对检察院的监督意见不够重视,回复不及时。

三、下步工作建议

为了进一步促进法律监督工作,不断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建议市人民检察院今后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提高认识,增强法律监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检察院肩负着打击惩处犯罪、保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和神圣使命,必须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维护党的领导,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充分认识法律监督

机关的宪法定位,充分认识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意义,增强法律监督意识,提高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国家法律全面、正确实施。

二是突出监督重点,不断提高法律监督的能力。要坚持把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作为推进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载体。在全面加强法律监督的同时,重点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尤其是要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大监督力度,发挥好法律监督在保障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增强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信心。要不断强化对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工作的有效监督,既要有诉必理,有案必办,又要加快办案进度,增强办案效果。

三是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增强法律监督实效。要不断完善办案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不断完善与公安、法院和有关执法单位的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机制,使监督工作更加顺畅、有序、有力。特别是要针对一些容易出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的关键环节,努力探索更为有效的监督方式和措施,增强法律监督的实效。要重视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推动法律监督标准、监督办法的不断完善,推动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不断提高。

四是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水平。要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加强检察人员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检察人员的政治与业务素质。要教育和引导广大检察人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的自觉性。要构建科学的绩效考证机制,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法律监督队伍,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工作分析报告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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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红 各位代表: 我代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省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0年,全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努力保障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大决策部署,省检察院制定了《关于服务和保障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打击、监督、预防、保护等职能作用,努力为我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积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打击妨碍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刑事犯罪,坚决查办和积极预防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三旧”改造等过程中的职务犯罪。全年共批捕走私、金融诈骗、非法经营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嫌疑人6251人,起诉6566人,同比分别上升19%和39.9%;查办行政执法机关、金融保险系统人员职务犯罪316人,同比上升2.6%。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对发生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的各类案件,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改进办案方式方法,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积极服务和保障创新型广东建设。重视对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省检察院召开了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题的珠三角九市检察长会议和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交流会,研究建立保护知识产权长效机制。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打击的力度,全年共批捕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657人,起诉614人,同比分别上升73.8%和59.1%。 积极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依法打击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严肃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背后的职务犯罪,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全年共批捕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嫌疑人364人,起诉515人。查办国土、林业、环保等领域职务犯罪124人。探索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成功起诉5件破坏生态环境案件,切实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二、以创建平安亚运为载体,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 围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创建平安亚运,省检察院制定了《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实施细则》和《服务保障平安亚运的若干意见》,扎实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全力服务和保障亚运会、亚残运会的成功顺利举办。 依法坚决打击刑事犯罪。充分发挥批捕、起诉等职能作用,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坚持提前介入,加强督办和协调,确保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的统一。全年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10086人,起诉109359人。其中,批捕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555人,起诉471人;批捕故意杀人、放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4069人,起诉4044人;批捕抢劫、抢夺、盗窃犯罪嫌疑人41854人,起诉42481人。全省检察机关特别是广州、佛山、汕尾、东莞等亚运赛事承办地检察机关积极参与亚运维稳安保工作,为实现平安亚运作出了积极努力。 深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坚持把化解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全过程,对未成年人犯罪和老年人、初犯、偶犯、过失犯中情节轻微的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适度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形式(一)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形式(一)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按照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主要职能有: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是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来实现的。目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形式大多是法定的,但也有非法定的(即检察机关自己探索实践的)。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本文拟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形式作一探讨。 一、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这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现法律监督职能的法定形式。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按照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等材料审查,判明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立为刑事案件而进行侦查(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刑事诉讼活动。 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施的法律监督。我国法律规定,把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设置在检察机关,突显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是作为追究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手段,目的在于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实行监督,追究违法犯罪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是从属于法律监督的,是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中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实现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法律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民的报案、控告、举报,依法受理,并依法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障宪法赋予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控告权、检举权的充分行使,保护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监督的有效性;二是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属于自己管辖的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三是通过立案,开展专门性调查和采取强制性措施,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职务犯罪嫌疑人,惩罚犯罪,从而达到警示作用,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二、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立案,这是实现立案监督职能的法定形式。 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以及被害人认为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后,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侦查机关说明原因,即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通知立案,是指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工作中,认为侦查机关说明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时,直接通知侦查机关立案。 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立案是检察机关实现立案监督的法定形式。 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立案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1)

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1) ——20XX年2月27日在黄冈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黄冈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黄六洲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黄冈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20XX 年全市检察工作和20XX年工作主要安排,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代表提出意见。20XX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省院的领导下,依靠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靠市政府、市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检察工作主题和总要求,全面履行三项职能,充分运用两个手段,突出把握一个关键,积极完成检察工作目标任务,为在我市创建稳定的社 一、全面履 (一)切实履行严打职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按照“坚持严打方针,突出打击重点,依法快捕快诉,确保办案质量的工作目标,全力做好“严打各项工作。一是保持“严打工作力度,做到办理刑事案件思想不麻痹、工作不放松、行动不手软。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991件1583人,经审查批准逮捕894件1390人;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946件1406人,经审查提起公诉787件1189人;共办理在押人犯又犯罪案件3件3人。加快办案节奏,批捕环节提前介入重特大案件71件次,起诉环节提前介入402件次,全部案件均在法定时

限内办结。二是突出“严打工作重点。对爆炸、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批捕316人、起诉279人;对盗窃、抢劫、抢夺、诈骗等侵财犯罪批捕678人、起诉555人。红安案件主犯周旺清纠集黑恶势力团伙为非作歹,扰乱治安秩序,为泄私愤图报复,指使团伙成员用“狗钻笼蒙面、手持钢管焊刀在闹市区追杀他人致死。市院及时提前介入,周密审查,及时提起公诉,周犯等19名被告人一审分别被判处死刑、无期和有期徒刑。案犯汪春松、童春莲以黄州“满天星茶楼为据点,组织和容纳卖淫嫖娼、淫秽表演。市院及时组织业务骨干审查此案,引导侦查取证。汪犯、童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19年。三是注重严打工作质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审慎办理刑事案件,努力使检察执法不枉不纵。通过审查,共依法不捕不诉118人,依法追捕追诉123人。市院仅办理熊鑫非法制造、储存、销售毒鼠强案,就依法追诉了33起犯罪事实,全部被法院认定,熊犯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四是坚持打防并举,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积极参与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加强检察信访接待,参与排查调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依法审查处理举报、控告信访件266件。(二)切实履行侦查职务犯罪职能,促进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反腐败斗争总体部署,振奋精神,创新机制,加大力度,积极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一是开展以

浅析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行使的主要依据

浅析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行使的主要依据 广义而言,人民检察院的基础性法律监督权力主要包括破坏国家政策检查权、破坏国家法律检察权、破坏国家政令统一政策检察权、重大犯罪案件检察权、国家职员犯罪案件侦查权和公安机关审查权以及国家安全机构审查权等。在行使国家机关审查权利和重大案件审查权利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有权行使大案件逮捕权、法律起诉权,之后在此基础上执行后续审判权利等。除上述基本权利外,人民检察院还能够行使刑事诉讼权,对一些效力判决失误和错判的案件,可以按照当前我国法律明文规定,适时依法提起法律抗诉。人民检察院行使此类权利应有一定依据,只有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人民检察院监督权的执行力度和实施力度等。以下是详细阐述: 一、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利的主要理论基础综述 1 / 11

(一)检察制度理论与检察制度思想确立源于列宁法律监督思想现行检察制度虽然有理有据,但实际依据是什么就需要我们进行透彻分析。当前我国检察机关中部制度和思想以及相关民主专政理论等均通过借鉴列宁法律监督思想而最终得以确立,因为列宁社会主义思想是在革命中建立起来的,所以列宁法律监督思想是我国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利建立的主要基础。需要注意的是,在俄国十月革命运动结束之后,诸多社会主义法律问题显现出来,列宁本人针对种种现状,一一阐述了自己的法制统一思想和法律监督理论。监督思想和监督理论中规定了社会主义法律细则实施的统一性,行使此项权利时必须建立相应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与之相对应。而我们通常所说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之所以产生,很大程度上是由现下国家内部自身最高权利机关所决定的,构建监督机关权利和国家行政机关权利以及相关国家审判机关权利等在我国《宪法》中拥有同等地位并且必须要在检查 2 / 11

检察院人大代表述职报告

检察院人大代表述职报告 尊敬的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叫__x,现在__市人民检察院工作。20__年1月首次当选为__市第十一届人大代表。现将任职以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积极参加学习,努力提高素质 人大代表对于我来说既熟悉又陌生,熟悉是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几乎每个人都耳熟能详。同时因为我的工作关系也经常与人大代表有联系。陌生是因为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如何真正履行好代表职责是个全新的课题。为了使自己能更好地履职,我积极参加__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培训学习,学习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人大基本制度理论,掌握人大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其次积极向资深的代表学习,了解人大代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通过学习,增强了我的政治敏锐能力和政治鉴别能力,提高了思想理论水平,对如何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如何提出代表议案和建议,如何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等代表履职所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有了系统的了解,提高了自身的综合素质,依法履职的责任感、使命感增强了,为履行好代表职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积极参加活动,依法行使权利 作为一名人大代表,认真准时参加每次人代会和代表团、小组讨论会是最基本的工作,也是一名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体

现。在三年的人代会中,我都能认真参加人代会,认真听取政府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和“两院”的工作报告,在选举中投好每一张“神圣的一票”,在代表团和小组会议上,积极参与审议,并结合自己的调查提出具体的审议意见。由于工作关系,我更关注“两院”的工作,因此在审议期间,我结合自身工作对两院工作提出积极的建议和意见。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绝不仅仅体现在每年一度的人代会上,因此我也非常重视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只要工作时间许可,我都能积极参加。当选人大代表以来,我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有:参加20__年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会,就政府工作兼 顾各个县市,政府信息公开、依法行政等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参加__市人民检察院和__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征求意见会,就加强司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等提出了意见。参加了__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座谈会,并在会上做了“关注新__人,促进三次跨越”的发言。会前视察检查高桐公路、滨海大道和江南物流圆区的建设等,认真听取相关部门介绍,为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提出建议打下基础。在参加各项人大代表活动中做到人到、心到、口到,听取报告认真,审议讨论结合实际,会议表决严肃。 三、立足本职工作,履行代表职责 人大代表既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责任。作为一名称职、合格的代表,首先要在本职工作中能积极发挥职责,真正以人民利益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一名检察官,本职工作是履行法律监督,因此我在工作中将法律监督和人大代表监督职责有机结合,创

关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思考

关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思考 [摘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特殊的职责,即履行宪法、法律赋予法律监督的职责,为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必须加强法律监督。但是,由于体制和立法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存在着诸多困难和问题,制约和影响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亟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文章以笔者所在检察院为视角,谈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法律监督。 [关键词]检察;法律;监督;探索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作出这一规定,一方面阐明了法律监督制度是国家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另一方面确定了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中的特殊地位,即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从现行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看,我国的法律监督特指检察机关行使的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权。 近年来,笔者所在院坚持多措并举,积极转变执法理念,改进该案方式方法,找准推动基层检察事业不断提速的核心环节,各项检察工作创先争优,呈现出不断提速发展的总体态势。 一、创新机制,提高诉讼效率 (一)繁简分流,加快办案节奏 面对高负荷的办案任务,刑检部门积极转变办案方式方法,提高办案效率。首先,制定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根据干警办案经验和能力,对办案人员分组。重大、疑难案件由办案骨干优先办理,轻微、简单案件按简易程序办理;其次,调整办案分组,从优化组合、优势互补目的出发进行重组,并强化办案组的组织协调功能,集体加班加点全力以赴办案。赋予主办、主诉检察官对部分案件直接批捕、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及签发起诉书的权力。 (二)提前介入,巩固侦查效果 首先,与公安机关商议确定,公安机关在呈捕前将疑难案件呈请审阅;明确公安机关补查时限,并予以督办;对批捕后的案件监督公安机关快速移送审查起诉。捕诉衔接,减少重复劳动;其次,公诉部门对捕后可能移送起诉的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在审查逮捕阶段参与阅卷、提审。 (三)重视队伍建设,提升办案能力 坚持以“五零五高”和“公正廉洁执法”为指引,注重队伍思想品质、业务素质的磨练和提高,提出“学习调研能力、引导侦查能力、诉讼监督能力、防范风险能力、化解矛盾能力”等五个能力建设和“审查质量、文书质量、庭审质量、监督质量”等四个质量要求,并启动了优秀公诉人培养机制,实行轮流一个月的一对一跟班学习,通过演讲辩论等综合能力培训,着力提高公诉人在案件证据审查、法律文书制作、出庭公诉方法和技巧等公诉业务水平。编印季刊《刑案辨析》,打造公诉业务学习交流的平台,发挥公诉部门在衔接侦查和审判工作中的桥梁作用,加强刑事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进而拓宽公诉引导侦查和开展刑事审判法律监督的方式与渠道。 二、强化措施,提升检察公信力 (一)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减少刑事对抗 首先,推进刑事和解。制定了《刑事和解实施细则》,对部分轻微刑事案件

基层检察院关于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汇报

基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法律监督 工作情况汇报 2018年以来,XXX人民检察院在市院和县委的直接领导下,在市、县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市第六届人大会议和县第十七届人大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拓展监督渠道,不断增强人大意识,结合建昌实际,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服务县域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聚焦主责主业,认真谋划开展检察监督 2018年以来,我院法律监督工作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和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决议》和《意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有效地促进了县域和谐稳定。今年以来,我院共受理侦查机关报捕案件XXX件XXX人,批准逮捕XXX件XXX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XXX件XXX人,依法提起公诉XXX件XXX人。 (一)加强检察监督制度建设。我院首抓建章立制,为检察监督夯实制度基础。在认真执行各项法律政策、依法严格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我院结合本地实际,积极主动地和公安、

法院取得联系,共同研究解决切实促进提高案件质量的制度、机制方面的问题。一是我院主动发起建立与公安和审判机关的案件研讨联席会议制度。针对一段时期公安机关案件质量不高、证据规格偏低的情况,2018年初以来我们两次邀请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来院,就其相关办案单位在案件突破、调查取证、讯(询)问嫌疑人、证人的笔录制作和证据的采纳、采信以及证与证之间的关联性、合法性、充分性、真实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面对面的研讨会商,经研讨公安机关认识到我们提出的问题是直接影响公安机关案件质量的症结所在。在此基础上,我们达成定期或不定期就案件质量及证据规格等问题进行研讨会商的共识。二是结合扫黑除恶专项工作,今年8月23日,由我院倡导发起,召开了由县委政法委牵头的公、检、法联席工作会议,会议就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检法提前介入、轮流召集联席会议等三项工作机制达成共识,在此基础上我院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单位先后召开了4次工作衔接会商联席会议,统一执法思想和定案标准,有效地促进了专项斗争工作合力的形成。公安机关也主动表示,要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请我们刑检部门的业务骨干,就相关刑事法律政策的具体适用和相关证据采纳、采信及证据链条的形成、固定等方面的问题给公安干警讲课。三是我们还主动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加强联系,拟形成与前述同公安、法院的案件联席研讨会议机制类似的工作机制,从而不断加大我院的刑事诉讼监督力度,放大监督视角。 (二)加强刑事立案监督。我院把立案监督工作做为强化法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同志提出意见。 XX年,邵东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县政府、县政协的大力支持下,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紧紧围绕全县稳定、发展大局,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着力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于保障民生,着力于加强自身监督制约,各项检察工作整体推进,为维护邵东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我院始终将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检察工作的首要任务,坚决贯彻上级检察机关和县委关于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以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一)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责,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470件806人,不捕96件218人,提起公诉496件682人,不诉87件101人。坚持把黑

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作为打击重点,共批捕上述犯罪嫌疑人236人,起诉197人。如谭达祥、肖炜彬等10人抢劫案,赵品龙、李鸣等11人抢劫团伙案,作案手段恶劣,社会危害大,群众反响强烈,我院受案后快捕快诉,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突出打击影响群众财产安全的盗窃犯罪。共批捕该类犯罪嫌疑人111人,起诉98人。如肖奇良、唐焕明等6人盗窃40余万元特大案,我院受案后,2天内做出批捕决定,5天内提起公诉。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共批捕涉毒犯罪嫌疑人101人,起诉94人。如赵建飞、周仲权等人贩卖毒品麻古6000余粒案,我院在受案当天,即做出了批捕决定。 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努力促进社会和谐。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的未成年人、老年人、初犯、偶犯、过失犯,坚持依法从宽处理,可不捕的不捕,可不诉的不诉;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按照和解政策和自愿原则,认真做好当事人双方和解工作,共办理刑事和解案件44件,同比增加16件,使一些消极因素得到了化解。同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维护青少年权益,对青少年犯罪实行专人审理和帮教制度,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制环境。如我们在审查曾某盗窃一案时发现,被告人曾某与被害人江某均系县三中学生,且为同班同学,

试论恢复检察院一般法律监督权(一)

试论恢复检察院一般法律监督权(一) 内容摘要:我国宪法规定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建国初检察院的一般法律监督权曾经得到过尝试和行使。但是现行立法和执法中,检察院职权被局限在职务犯罪、刑事犯罪和诉讼监督之中,没能完全行使其法律监督职责。在我国政治、经济改革已经取得重大突破,国家职能已经发生了根本转变的情况下,恢复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权,已经具备了主、客观条件。检察机关一般法律监督权的行使也将促进我国政权体制的完善,保障政治、经济和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检察院一般法律监督权政权体制党的领导法治国家和谐社会 一、对一般法律监督权的本体认识 1、一般法律监督权的释义 一般法律监督权就是指在现在专门法律监督权以外,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普通公民遵守法律的情况实施监督的权力。这显然是一项宽泛的职权范围,主要目的在于保障法律得到贯彻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而目前我国检察机关行使的检察权主要在于法纪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所监督几个方面,涉及司法领域或者诉讼过程的监督。一般监督就是在这些专门监督以外,对政府制定政策、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保持其符合法律的规定,防止违法行为和违法措施的使用,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损害国家、集体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一般法律监督权也包括对社会组织、企业法人以及公民遵守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防止严重违法的情况发生,对国家法制和社会秩序造成破坏;特别是在贯彻新制定的法律过程中,这项监督权尤显重要。 人大常委会、行政监察机构以及党的组织现在也进行的监督法律实施活动,致使这些监督活动是从属于各种权力下的监督权,是为了保障其权力的行使服务的,不属于国家法律监督权的范畴,不具有法律监督权的特点。因而一直以来也没有有效地阻止违法措施的使用和违法行为的发生。长期以来检察机关的权限几乎被限制在刑事犯罪领域,恢复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权就是要把对政府行为、企业和公民实施的正常监督权进行充实、规范,统一由人民检察机关行使,达到维护法制统一的目的,消除违法行为和违法措施的使用。 2、一般法律监督权的存废历程 我国在建国初模仿苏联规定设立了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权,并逐渐对其进行了中国化。《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1949年12月主席批准)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全国各级政府机关及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是否严格遵守人民政协共同纲领及人民政府的政策方针与法律、法令,这就是我国人民检察机关一般监督权的最初规定,模仿了苏联关于一般监督权的规定。1954年宪法第八十一条中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要"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检察权",检察监督的对象限定在"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范围内。这已经与苏联的规定很不相同,取消了监督的最高性,突出了法律监督性质,是结合中国国情的结果。 对于一般法律监督权的行使,建国之初我们检察机关以及党政领导有比较清醒的认识。认为检察是新机关新工作,需要经过摸索过程,起初只能从刑民事件做起,以期稳扎稳打,逐步推进;对于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遵守法纪的一般监督制度,在目前只能重点地摸索经验和试行,待取得经验,逐步实行。 检察机关对于行使一般法律监督权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各级人民检察署在各项运动和中心工作中,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有关的违法情况,加以分析,提出意见,供党政领导机关决定方针、端正政策、消除违法的现象的参考,这在实际上就是发挥了一般监督的作用。一般监督工作涉及国家的法律、法令等重大问题,采取有重点地慎重进行的方针,摸索经验。人民检察院党组在一般监督中发现有违法的决议、命令和措施的时候,应查明情况,提出意见,请求党委处理;经党委决定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提出抗议的时候,再提出抗议。《1956-1957

关于对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对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阅读了市人民检察院2011年度工作报告,我认为,市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市委工作部署,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项工作都取得新的发展和进步,强化了社会管理职能,服务了地方经济发展,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下面我对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讲几点意见和建议:1.加强理论学习,提高业务素质 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深入领会法律监督职能的重大意义,明确工作原则和工作方法,并将其贯彻落实到日常的检察工作中。坚持边学习、边实践、边完善、边提高的工作思路,把探索的过程作为检察官积累提高的过程,把实践的过程作为检察工作推进的过程,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规范工作流程,完善制度体系 健全检察执法制度体系,准确定位执法点,精细固定调节幅度,做到轻重有法、轻重有据,切实提高法律监督工作效率和效果。工作实践中,要积极探索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修复社会关系的工作机制,加大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增加检察治安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依法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提升司法工作公信度。 3.重视疑案难案,妥善处理个案 检察工作涉及范围广,工作强度大,在实践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出现疑案难案,应该重视调查取证,研讨论证。对于无法确定罪名的疑案难案要及时上报,请求上级检察院的业务指导。要考虑法律监督实践中个案间的案情差异,不能死套硬套检察规则。工作中,要综合以往检察实践,反复讨论,妥善处理个案,维护司法公正。 4.提倡多方配合,营造法治环境 要注重公检法机关的业务配合,协调一致,取得各方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检察工作依法健康、有序的进行。另外,要重视民主监督作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使检察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愿望,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增强执法透明度,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营造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环境。

检察院法律监督报告

检察院法律监督报告 一、当前影响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主要问题 (一)检察职能的发挥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差距 虽然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对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有思考和行动,但是力度还不够大。在立足检察职能打击经济犯罪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办法不是很多。在结合检察办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方面,仍然相对薄弱。 (二)检察队伍建设还不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该院办案总量占全市五分之一多,除受理批捕、起诉涪城区公安分局办理案件而外,还要受理市公安局、市检察院移送大部分不属于中级法院管辖案件。但该院人员不到全市十分之一,是三个一类院中办案任务较重而人员较少的院。该院目前在编77人,除人大任领导干部、和借用、借调、抽调人员外,实际在岗不到70人。从自身情况看,个别干警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治意识、群众意识、职业道德意识不够强,面对复杂情况执法办案的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 (三)检察院基建工程迟迟不能完工 为贯彻落实高检院“两房”建设要求,该院2001年拆除危房修建检察办公、办案和技术综合大楼,历经5年完工,20*年5月办公楼装修签订合同,20*年开工,却发生5.12地震,造成办公楼毁损、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高达820余万元。基建工程因此停工至今。 (四)检察经费保障仍然不足

财政预算经费虽然达到政法基本经费保障线,但同检察工作实际需要还有较大距离。历欠干警有文件应执行政策性奖金约55万元,因人员紧张不得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10人的工资、奖金、保险常有拖欠。上级检察院要求必须落实自侦全程录音录像、公诉多媒体示证、检察网络建设、档案室规范化建设、法警队正规化建设,因无经费购置设备,多次受到严厉批评,被倒扣较高分值年度考核分。办公桌椅破损无法使用,电脑等办公用品仍然短缺。15辆公车(含借用3辆)有7辆行驶20万公里以上,3辆已到报废年限,因车况差导致油修费居高不下。 (五)检察干警职级待遇较差 2003年以来检察干警行政职级就没有晋升过,15名中层干部、22名工作15年以上优秀检察官至今仍是科员。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意见提出设置2名以上专职检委会委员享受实职副科待遇,上级院加强反渎局正规化建设按副科规格设置机构局长应为实职副科,都未落实。4名由区组织、人事部门招录的干警因未参加省市组织部门统一考试,至今未登记为公务员。 二、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主要情况 区检察院*年重建时称*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1993年涪城建区时改称*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现有内设机构13个,政法专项编制82人,实有干警77人。 20*年以来,该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案10件14人,其中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衽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论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消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责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法纪检察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迅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审查逮捕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审查起诉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 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检察技术部门

检察院个人述职报告

检察院个人述职报告 根据《-县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方案》的要求,围绕考核内容,本人做如下述职。 我于年月日经市委决定,到爱民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任党组书记、检察长。年作为夯实基础之年,我紧紧团结党组一班人,围绕市委、区委和上级院工作中心,提领干警士气,规范工作制度,全面履行职能,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也振奋了干警的精神,提升了爱民区院争先创优的信心。在广大干警勤奋工作共同努力下,年月爱民区院获得了全省检察机关先进基层检察院的荣誉称号,这是爱民检察院建院以来获得的首个省级院荣誉。我本人在年月被评为全省政法机关先进个人,在年月被授予个人三等功。岁月悄然流逝到年岁末,回望过去,有努力,有付出,有收获,有感恩,更深感使命和责任的重要。 我与院党组团结广大干警,明晰发展目标,紧紧追随全市追赶跨越的步伐。我坚持高点定位,将爱民院的工作融入到全市全区发展大局中,融入到全省个基层院中,带领广大干警树立三种意识(即紧迫意识、效率意识、争先意识),唱响三种精神(即务实精神、团结合作精神、彰显个性的精神),勤于工作,努力付出,各项工作取得发展,干警获得进步。在年全省检察系统个单项工作评比中,我院有个单项获得满分,在全省b类院中取得第四名,获得全省先进检察院的荣誉,实现了跨越式进步。获得“全国文明接待室”、“省级文明单位”、“全市先进党总支”、“全市巾帼文明示范岗”、“全市政法机关规范化建设先进单位”、“爱民区优化发展环境优秀单位”等集体荣誉。有名同志被上级院记功或嘉奖,有名同志被提拔和重用。我本人在年获得全省政法机关先进个人的荣誉。 我注重班子的引领作用,充分凝聚团队力量。针对我院一个时期存在的创新意识不够强、工作前瞻性不够好、工作相对滞后等问题,抓住全市开展的建设发展型领导班子活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等契机,强化班子学习力、凝聚力、工作力。两年来,围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主题召开了三次民主生活会,班子成员之间敞开心扉、以诚相见,

关于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的几点建议

检察院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检察机关不仅要增强监督意识,还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更加有效地维护和保障司法公正,在当前更应重视加强公安立案监督和法院民事执行的监督,把监督与查办司法、执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结合起来,以维护司法制度的公正和权威。 1、防止公安机关插手民事经济纠纷。 公安机关超越权限,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为名,直接插手干预一些合同、债务等经济纠纷案件时有发生。这些行为既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还引发当事人的不满和愤怨对立情绪,有的甚至引发一些不安定因素。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既干扰经济纠纷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又侵犯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拓宽民主渠道,及时受理当事人的申诉,并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 2、加强对法院执行不力的监督。 执行权有“主动性”和“单向性”等特征,信息不对称,当事人制约不了,所以只能以“权力制权力”。“执行难”固然有难克服的客观因素,但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表现

出来的消极现象仍然突出。检察机关应当变被动为主动,采取定期询访或个案专访的形式,对人民法院执行的情况进行督察,督促执行的及时到位。并及时行使监督意见、暂缓执行建议、检察建议等权力。 二、拓宽预防犯罪的范围。 目前检察机关预防犯罪的范围主要是预防职务犯罪。但随着社会变革和物质繁荣的同时,青少年犯罪越来越多,变成了一大突出的社会问题。检察机关能否利用自身的业务优势,主动与中小学校联系,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引导青少年热爱生活,明辨是非,遵纪守法。从而达到保护青少年并减少其犯罪的目的。 三、加强队伍建设,更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开展理想信念、公正执法、热情服务三项教育活动。 加强改进检察队伍的纪律作风建设,坚持对检察队伍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带头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检察职业道德观念和良好的检察形象。尤其对于出庭检察官应作装出庭,注意文明用语,避免刻薄和高高在上的气势。 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完善和落实自觉接受监督的机制和措施,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检察权真正用来

检察院侦查监督权改革研究

检察院侦查监督权改革研究 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基本的、独立的诉讼阶段,强化侦查监督权不仅是避免侦查过程出现违法现象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手段。以检察院侦查监督权改革的现实背景为论述切入点,提出我国检察院侦查监督权改革的具体对策。 标签: 检察院;侦查监督权;改革 1 检察院侦查监督权改革的现实背景 1.1 我国检察院侦查监督权的立法现状及运行模式 我国检察院侦查监督权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经过反复的强调、完善,到目前为止已经建立相对完善的侦查监督法律体系,尤其是2013年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加强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刑事诉讼过程是国家为了实现刑罚权的专门活动过程,是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与应用,但是刑事侦查权具有一定的扩张属性,其存在着权力的滥用和对个人权力的侵害,因此加强侦查监督权是构建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我国《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因此检察院侦查监督权主要是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独立的行使自己的权利,检察院的侦查监督工作主要是“三项职责、八大任务”:三大职责主要是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以及侦查活动监督的三项工作职能;八大任务主要是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刑事立案监督、适时介入侦查、审查逮捕和决定逮捕、要求侦查机关开展补充侦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审判必需的证据材料、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以及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开展监督。 1.2 我国检察院侦查监督权运行中存在的矛盾 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以及文化的发展,使得我国检察院检察监督权在运行中存在着一些矛盾: 1.2.1 打击与保障的矛盾 打击刑事犯罪是刑事诉讼法实用价值的体现,但是在此过程中保障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也是刑事诉讼法的道德价值。检察机关作为侦查监督机关,其主要任务就是打击犯罪,因此检察院在具体的工作中往往会忽视公民的合法权益。比如检

对于检察工作的心得体会

对检察工作的心得体会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袁小丽 回首2011年,对我来说,是充满感慨的一年,经过多次的公务员考试,终于尘埃落定,最终考上了我梦寐以求的检察院。我真的很庆幸也很荣幸自己能从事与所学专业有关的工作,也真的希望尽自己的微薄知识做好具体的检察工作。对于还没有开始具体工作的我,对检察工作的理解还仅限于纸上谈兵,希望自己能在开展具体工作时能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能够真正地学以致用。 一、检察机关之重要性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法律监督机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的作用的发挥效果如何,将会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的客观要求。强化依法治国理念,最关键是要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就是要始终确信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正确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定位,是我国政体的基本要求,也是现行宪政制度的必然产物,符合权力制衡和权力运作的普遍规律。因此,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对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要全面、正确地认识,任何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歪曲,必将被历史所抛弃。 尤其是在现今城乡矛盾、新兴城市矛盾多发、贫富矛盾分化等社会矛盾的高发期,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发挥检察机关的重要作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在面对全球经济危机的余波影响和国际复杂的新形势下,加强对检察机关的重要性的理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对于有效主动应对新形势的挑战、创新社会管理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和中央的政策,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着力提高执法水平,稳步推进

历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1980至2013年)

历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1980至2013年) 历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1980至2013年)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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