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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位损伤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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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位损伤分级中各名称说明:

1.国际疾病分类(ICD-10):

国际疾病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ICD),是依据疾病的某些特征,按照规则将疾病分门别类,并用编码的方法来表示的系统。目前全世界通用的是第10次修订本《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仍保留了ICD的简称,并被统称为ICD-10

ICD分类依据疾病的4个主要特征,即病因、部位、病理及临床表现(包括:症状体征、分期、分型、性别、年龄、急慢性发病时间等)。每一特性构成了一个分类标准,形成一个分类轴心,因此ICD是一个多轴心的分类系统。

ICD分类的基础是对疾病的命名,没有名称就无法分类。但疾病又是根据他的内在本质或外部表现来命名的,因此疾病的本质和表现正是分类的依据,分类与命名之间存在一种对应关系。当对一个特指的疾病名称赋予一个编码时,这个编码就是唯一的,且表示了特指疾病的本质和特征,以及他在分类里的上下左右联系。

2.简明损伤定级标准(abbreviated injury scale,AIS)是以解剖学为基础、一致认同、全球通用的损伤严重度评分法,它依据损伤程度,并按身体区域对每一损伤进行6个等级划分。

AIS分值:1分:轻度;2分:中度;3分:较重;4分:重度;5分:危重;6分:极重(不可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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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人体划分为头,面,颈,胸,腹和盆腔,颈椎,胸椎,腰椎,上肢,下肢,体表等11个部位

3.器官损伤定级OIS

OIS(Organ Injury Scaling)是由美国外伤医学会(American Association for the Surgery of Trauma)所主导对每个器官伤害,由最轻1 分至最重6分做一個客观分级,并与ICD-9和AIS做一对照,於此共收集三十二項,主要是腹部和胸部器官伤害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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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 颈部血管损伤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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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多处III,IV级损伤,累及血管周径>50%者,其级别增加一级;IV、V级损伤,血管裂伤<25%者,其级别降低一级,以上取分(如1~3)按损伤头,面,颈部位多少来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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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2 胸壁损伤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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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得原则、方法、内容与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得应用就是必不可少得、凡就是注日期得引用文件,仅注日期得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就是不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得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与定义 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得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与/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得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得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与/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得因果关系,实事求就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得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得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得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得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得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得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得,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 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得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得社会交往与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5 致残程度分级 5.1 一级 5.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全文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6年4月18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术语和定义 3.1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 4.1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 程度等级。 4.2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 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 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 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 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 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5致残程度分级 5.1 一级 5.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 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 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颈部及胸部损伤 1)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2)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3) 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运动损伤的分类

运动损伤的分类 ①按受伤的组织分类 可分为皮肤损伤、肌肉损伤、肌腱和韧带损伤、关节损伤、滑囊损伤、软骨损伤、骨损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和内脏损伤。 ②按损伤组织是否与外界相同分类 可分为开放性损伤和闭合性损伤。 ③按损伤病程分类 可分为急性损伤(指一瞬间遭受暴力打击)和慢性损伤(急性损伤迁延成的慢性损伤和劳损)。 ④按伤情轻重分类 a. 受伤后仍能按原计划进行训练或不丧失工作能力为轻伤。 b. 伤后不能按原计划进行训练,患部要停止运动或丧失工作能力24小时以上,需治疗的损伤为中等损伤。 c. 伤后完全不能训练或需住院治疗的损伤为重伤。 2. 运动损伤发生的原因 ①运动专项技术因素 各运动项目都有其自己的技术特点,人体各部位所承担的负荷是不同的,受力也是不均衡的,所以不同的专项运动可能会对其相应负荷重的部位造成各种损伤。例如:篮球运动员 膝关节容易受伤;标枪运动员肩部以受伤等。 ②人体解剖生理因素 人体的结构从解剖和生物力学的角度看,还存在着一些不适宜运动的薄弱环节。这些薄弱 环节在有些运动中容易发生损伤,如:肩关节的关节盂小而浅,而肱骨头大,周围韧带力 量较薄弱,在做肩部的大幅度运动中或突然摔倒史上臂撑地,极易造成间关节脱臼。 ③思想认识因素 体育运动中发生损伤虽然不能避免,但我们应该认识到他不是一个大概率的事件。运动损 伤是可以避免的,作为体育教师,应该将防伤防病意识贯穿到教学的各个环节,而作为学 生则应引起足够的重视,不盲目蛮干、麻痹大意。 ②准备活动方面的因素 a. 不做准备活动 b. 准备活动不充分 c. 准备活动的内容与体育课的内容不相符 d. 准备活动的量过大 e. 准备活动距正式运动的时间过长 ③技术上的缺点和错误 ④运动负担量过大 ⑤身体机能不良 在睡眠或休息不好,患并带伤或伤病的初愈阶段,生理机能和运动能力下降,在这种情况 下若参加剧烈的运动,将会因肌肉力量较弱,反应迟钝,身体协调性下降导致损伤的发

各部位损伤分级

各部位损伤分级中各名称说明: 1.国际疾病分类(ICD-10): 国际疾病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ICD),是依据疾病的某些特征,按照规则将疾病分门别类,并用编码的方法来表示的系统。目前全世界通用的是第10次修订本《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仍保留了ICD的简称,并被统称为ICD-10 ICD分类依据疾病的4个主要特征,即病因、部位、病理及临床表现(包括:症状体征、分期、分型、性别、年龄、急慢性发病时间等)。每一特性构成了一个分类标准,形成一个分类轴心,因此ICD是一个多轴心的分类系统。 ICD分类的基础是对疾病的命名,没有名称就无法分类。但疾病又是根据他的在本质或外部表现来命名的,因此疾病的本质和表现正是分类的依据,分类与命名之间存在一种对应关系。当对一个特指的疾病名称赋予一个编码时,这个编码就是唯一的,且表示了特指疾病的本质和特征,以及他在分类里的上下左右联系。

2.简明损伤定级标准(abbreviated injury scale,AIS)是以解剖学为基础、一致认同、全球通用的损伤严重度评分法,它依据损伤程度,并按身体区域对每一损伤进行6个等级划分。 AIS分值:1分:轻度;2分:中度;3分:较重;4分:重度;5分:危重;6分:极重(不可治)将人体划分为头,面,颈,胸,腹和盆腔,颈椎,胸椎,腰椎,上肢,下肢,体表等11个部位 3.器官损伤定级OIS OIS(Organ Injury Scaling)是由美国外伤医学会(American Association for the Surgery of Trauma)所主导对每个器官伤害,由最轻1 分至最重6分做一個客观分级,并与ICD-9和AIS做一对照,於此共收集三十二項,主要是腹部和胸部器官伤害分级。

运动损伤试题及答案[优质参考]

一、如何认识运动损伤的潜在原因及其致伤条件在运动损伤发生规律中的作用。(试举例说明) 答:概念,人体在体育运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损伤称为运动损伤。 运动损伤的发生规律主要与两个潜在因素有关: (1)运动项目的特殊技术要求; (2)身体某些部位的生理解剖弱点。 在教学训练安排不当、局部负担过重等直接原因的作用下,导致专项运动的特殊技术要求与局部解剖生理特点不相适应,就容易发生损伤。 例如: 篮球运动:1膝关节呈半蹲位(130°~150°)滑步、进攻、防守、制动、踏跳、发力及屈伸、扭转; 2 膝关节此角度为其解剖生理弱点处,稳定性相对减弱,其稳定性此多依赖于股四头肌和髌骨维持。——髌骨劳损 投掷铁饼:1膝关节呈半蹲位完成旋转、屈伸、扭转、发力等动作 2膝关节此时的角度恰恰是其解剖生理弱点,稳定性相对减弱,易发生内外旋(翻)及关节面间的“不合槽”运动 ——膝关节损伤 体操运动 1悬吊、转肩等动作使肩部承受的牵拉力很大 2肩关节悬吊位运动时的稳定性主要依赖于肩袖肌维持,其又极易受到肱骨大结节和肩峰的挤压和摩擦 ——肩袖损伤 二、在学校体育中,运动损伤的发生有何特点?如何预防运动损伤? 运动损伤的发生特点:运动损伤由于运动项目多,因而伤种很多。从发病率上看,各个项目及各个部位的损伤各不相同,但总体上是小伤轻伤多、软组织损伤多、慢性损伤多、复合性损伤多、严重伤及急性伤少。 在慢性小损伤中,有些属陈旧性损伤,但更多的则是劳损,属运动技术伤。 (一)肌肉、肌腱及韧带 急性伤少,慢性小损伤多。这一类损伤最主要的病理变化是纤维结缔组织的损伤性炎症及变性,俗称“末端病”。是治疗最困难的运动损伤之一。 (二)关节软骨损伤 如髌骨软骨病、骨关节病等,大多系劳损所致。其主要的病理变化为软骨的退行性变。由于软骨受伤后难以完全再生,因而治疗也较为困难。 (三)骨组织劳损 最常见的是疲劳性骨膜炎及骨折。前者一般改变训练方案,多可自愈,不直接影响训练;而疲劳性骨折则愈合困难。 另一类型是骨软骨炎。对这一类骨化中心慢性损伤的防治,须予以重视。 (四)关节不稳 发病虽少但种类繁多。常见有膝直向不稳与旋转不稳;肩关节前后不稳;肘关节内侧不稳;踝关节内外侧不稳等。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中保协发〔2013〕88号) 说明: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注:①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②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 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③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 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 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跟腱断裂的诊断检查方法有哪些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314622754.html,/ 1 跟腱断裂的诊断检查方法有哪些 跟腱是人体最粗大最强壮的肌腱。跟腱长约15cm ,由小腿三头肌(比目鱼肌、腓肠肌内、外头)的肌腱融合形成。在此过程中,跟腱的腱纤维有90°的扭转。跟腱的主要功能是屈小腿和跖屈踝关节,是小腿肌肉力量传导至足部的最主要的解剖结构。人能够直立、站稳,能跑、能跳,靠的都是它。如果单侧跟腱断裂,就会出现跛行,如果双侧跟腱均断裂,则不能行走。我国古代刑罚中的“挑断脚筋”就是指切断囚犯的双侧跟腱,使其失去行走功能。 患者基本上不会有明显的疼痛,但立即出现跛行和不能单足提踵,以后逐渐出现足跟上方的肿胀淤血。由于伤后的肿胀掩盖了跟腱断裂导致的凹陷,跖肌腱和足母长屈肌腱的存在使踝关节跖屈肌力部分得以代偿从而还可以行走,X 片检查也没有骨折,患者甚至某些医师会认为是单纯的软组织损伤而漏诊,从而耽误了治疗时机。这种情况并不鲜见,据统计,有高达25%的跟腱断裂可以在初次就诊时被漏诊。 常用的影像学检查包括超声和核磁共振。超声是目前诊断跟腱断裂最精确的诊断方法。通过观察跟腱腱纤维的连续性,超声不仅能判断跟腱是否断裂,还可以判断跟腱断裂的位置,有助于治疗方案的确定。 1、病史 急性跟腱断裂者多有明确的运动中损伤病史,大部分患者可清晰回顾受伤时脚踝后方有直接打击感或听到“砰”的一声,且损伤常发生于行突然暴发性弹跳动作时。 2、症状与体征 不能提踵、跟腱后方凹陷且伴有肿胀或瘀斑。查体时局部可触及缺损,Thompson 征阳性。 3、影像学检查 核磁共振成像可发现跟腱断裂,且对于确诊跟腱部分断裂最为有效;超声技术(US )可用来评价两个肌腱断端之间的距离;普通X 线平片可用于判断是否伴有跟腱附着部位的急性撕脱骨折。 临床上一般通过病史和临床体检基本上可以确定跟腱断裂的诊断。体检时可以在患者跟腱所在部位触及由于跟腱完整性消失产生的凹陷。此外,还可以让患者单足踮立,或者在患者屈膝位挤压小腿肌肉,观察踝关节活动强度。对于不能确定的患者,可以进行影像学检查,以协助诊断。 温馨提示:有伤后跛行的症状时,及时在运动医学专科就诊是很重要,对于避免类似的误诊漏诊是非常必要的。 原文链接:https://www.wendangku.net/doc/c314622754.html,/zlwk/2014/0804/187393.html

最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年)

最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分级),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5月29日,就该分级出台背景、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等,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负责人回答了《法制日报》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介绍一下《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出台的主要背景? 答: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评定人身伤害导致的残疾程度,确定相应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与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我国现行有效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有多个,分别由劳动人事、卫生、交通、保险等部门依据职能制定,适用领域、对象和承担的社会功能不同,确定伤残等级的规则和尺度也不尽相同。实践中,同一个伤残事项由于鉴定标准不同而得出伤残等级不同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还存在较大差距,不仅导致司法鉴定标准适用混乱,办案机关无所适从,而且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会产生新的矛盾纠纷,对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性产生负面影响。近年来“两会”代表和委员、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 为切实改变这一状况,自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施行以来,司法部作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牵头单位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就开始推动统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工作。2013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用于确定人体损伤程度,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活动中)正式颁布施行,出台与其高度关联、相互配套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日益迫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要求,2016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统一鉴定标准的改革任务。司法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组织专家反复修改完善并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以公告形式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分级的主要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分级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对于如何进一步处理好现行有效的其他同类鉴定标准与分级的关系,司法部将积极商有关部门加以解决。目前,有关部门表

跟腱断裂的护理

跟腱断裂患者的护理 一、引言 跟腱是人体最强大的肌腱之一,能承受很大的张力,除各别疾病外,在日常生活中很少发生断裂,但在体育专业人员中是常见运动损伤之一。损伤的处理以手术为主,而能否准确判断跟腱是否断裂以及尽早的进行手术,直接影响手术效果。同时术前术后的护理工作及术后康复训练是患者更好更快恢复健康的关键。 二、病因及发病机制 跟腱是由小腿三头肌,即腓肠肌和比目鱼肌组成,此肌有三个头,两个头构成此肌的前部及腓肠肌,比目鱼肌在深层,所有三个头向下组成一个总的弓腱,止于跟骨节间。其损伤机制是踝背伸位发力,小腿三头肌的强力收缩,将跟腱拉断。通常都是一个比较突然的动作,腿部突然发力时易发生,如篮球项目的摆脱过人、突然起跳,羽毛球的跨步击球,跨栏的过栏动作。患者在运动过程中受伤当时觉跟腱部疼痛,有被踢感;随即足踝运动失灵,不能站立或行走;腓肠肌部位疼痛或伴有麻木,发胀感;跟腱外形消失,触之有凹陷感;多数患者受伤瞬间能够听到自己腿部发出“啪”的声音。 除直接暴力导致的跟腱断裂外,间接暴力导致跟腱断裂的机理是当踝关节处在过伸位小腿三头肌突然发力引起。当踝关

节在背伸20°~30°发力跖屈时跟骨结节到踝的轴心半径大,跟腱处于极度紧张状态,此时突然用力踏跳,已紧张的跟腱需要承担超过自身重力几倍的力,跟腱发生断裂。 引起跟腱断裂的其他高危因素还包括激素的使用,喹诺酮类抗生素的使用;痛风、甲状腺功能亢进、肾功能不全、动脉硬化;既往的跟腱损伤或病变;感染、系统性炎性疾病;高血压及肥胖等原因。 二、临床表现 直接外伤引起的开放性跟腱断裂伤处皮肤裂开出血,伤口内可见跟腱组织,易诊断。部分患者因跟腱断裂回缩不易察觉易漏诊,后多因提踵无力再次就诊。可于伤时进行捏小腿三头肌实验进行诊断。 间接外力导致的跟腱断裂发生于踝关节背伸位进行弹跳或蹬踏动作时。患者常诉有足跟后方有棒击感,随即出现提踵无力,无法完成蹬地、跳跃等动作。表现为行走困难及推进无力并伴有跛行。跟腱处出现凹陷。接下来的几小时或几天内软组织逐渐肿胀。踝关节后方出现延足跟的瘀斑。最易明确诊断的检查方法是通过挤压小腿后方肌肉(Thompson 征)来判断腓肠肌-比目鱼肌复合体的连续性。令患者俯卧双足置于床沿外,手捏小腿三头肌肌腹,正常侧踝于捏肌肉时立即跖屈,跟腱完全断裂时捏肌肉时踝关节不动。 三、检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请大家务必注意: 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6年4月18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2017年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2)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 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31147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 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常见运动损伤的恢复

常见运动损伤的恢复性练习 摘要:在运动过程中或多或少常会有不同程度的运动损伤,一旦受到严重的运动损伤,常要休息很长时间,并重新参加训练,方可达到以前的运动水平,所以可以根据发病的规律和特点,及时的采取各种措施,合理安排伤后的训练,以及用运一些辅助的恢复性练习方法加速功能的恢复,这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 运动损伤功能恢复性练习 人体在体育运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损伤即运动损伤。在运动过程中或多或少常会有不同程度的运动损伤,一旦受到严重的运动损伤,常要用到压迫包扎,冷敷,垫高受伤部位等方法进行急救,以减轻疼痛感.有时以为不痛了,就好了,实际上并非如此.要想恢复到以前的运动水平,不休息几个礼拜,是不可能恢复的.但也在发生运动损伤后不能完全的“等待”其损伤部位的恢复,而应充分考虑到发病的特点和规律,及时采取各种措施,合理安排伤后的训练,以及运用一些辅助的恢复性的练习方法,加速功能的恢复。所以总结几种常见的运动损伤的恢复性练习,通过体育锻炼,做肌肉组织的练习,加速受伤部位的痊愈,以促进运动机能的恢复。 一踝及足部 踝及足部系指胫腓远端的整个足。踝关节由胫骨、腓骨的远端与距骨构成,胫腓骨远端由坚韧的韧带相连。踝关节囊前后松弛,两侧较紧张,有侧副韧带加固,内侧为一尖向上、呈扁形的三角韧带;外侧有距前、跟腓和距腓后韧带。由于外踝比内踝长,且靠后,内侧韧带比外侧韧带坚强,因而足内翻活动比外翻大;又因距前体宽后窄,当足跖屈时,较窄的距骨体后部进入踝穴,允许有一定的侧向运动和较大的内翻运动,踝关节稳定性下降。此外,使足背伸外翻的肌肉较弱,使足跖屈内翻的胫前肌较强;当踝关节屈伸时,足似有沿纵轴15度到20度的旋转活动即背伸时旋前,跖屈时旋后。这些解剖生理特点,使踝关节易发生内翻而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为进一步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6年4月18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 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

运动损伤及预防

运动损伤及预防 什么是运动损伤 即在运动过程中及之后发生的各种伤害。健身的目的是为健康,但由于不正确的锻炼方法造成运动损伤这就不值得了,所以我们必须了解一些运动损伤的产生原因和预防措施。参加有氧运动,首先要了解自己是否有不适合有氧运动的家族病(比如:心脏疾病、哮喘等),并了解自己的身体检查情况:有心脏或其它因参加运动会使病情加重的人,应该先治病或参加康复锻炼,之后才能参加锻炼。 ? 健美操运动会产生那些运动伤害 ? 肌肉韧带拉伤、关节扭伤、心力憔悴、运动疲劳、重力休克、心绞痛、中风、运动腹痛、脚底筋膜炎和神经刺痛、籽骨炎、肌腱、小腿肌痛、半月瓣症、关节炎、黏液囊炎、腰肌劳损澡、颈椎疾病、胫骨膜炎等。 ? 预防损伤的10个主要方法 ? 1、暖身运动:走、踏步、分并跳、伸展等 2、使用适当和慢的方法,听取教练的建议 3、学习防止运动损伤的技术和理论

4、投资运动鞋、扶腕、护膝等 5、10%增加的原则,一周内不要增加频率、强度、持续时间过10%,循 序渐进 6、保持有氧运动和无有氧运动的锻炼均衡。同时参加一些力量和柔韧练习 防止受伤 7、你的身体需要时间去恢复,锻炼但不使身体受伤。 8、运动前不要空腹、运动的前中后要饮足够的水 9、参加不同的训练如:交叉训练锻炼不同的肌肉群 10、根据自己的身体及时调整运动,如果在某部位运动产生酸痛,可以考 虑是减轻运动或停止 ? 产生运动损伤的原因及预防方法 ? 1、肌肉韧带拉伤 内因:训练水平不够、柔韧、力量、协调性差,生理结构不佳

外因:准备活动不充分、场地、气温、湿度、上课内容不好,教练专业水平不够。 预防:选教练、场地及适当的课程,在正常天气情况下锻炼、准备活动充分、循序渐进。 处理: 24小时前为急性期,方法:停止运动、冷敷、包扎、抬高受伤部位。 24小时后为恢复期:配合按摩、微动、康复或恢复性锻炼 2、关节扭伤: 内因:技术掌握不好、协调性差,关节周围肌肉力量小、生理结构不佳、疲劳产生体力差。 外因:准备活动不够、场地滑、器材使用不当、教练、内容不好(动作速度快、转、跳多)预防:准备活动充分、了解设备使用、循序渐进,让教练或自己速度放慢。 处理:24小时前为急性期:方法:停止运动、冷敷、包扎、抬高受伤部位;24小时后为恢复期:配合按摩、微动、康复或恢复性锻炼。 拒绝健身房的运动伤害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全文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6年4月18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咼人民法院、最咼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 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术语和定义 3.1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 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 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 定。 4.3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 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 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 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勺,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 )到十级 (人体致残率10% ),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 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5致残程度分级 5.1 一级 5.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颈部及胸部损伤

脊髓损伤分级

Frankel脊髓损伤分级(脊髓损伤严重程度的评定标准) Bodford(1997)评分法(改良Frankel分级法) 神经外科常用评分格拉斯哥昏迷评分(GCS): 运动 6 - 按吩咐动作

5 - 对疼痛刺激定位反应 4 - 对疼痛刺激屈曲反应 3 - 异常屈曲(去皮层状态) 2 - 异常伸展(去脑状态) 1 - 无反应 语言 5 - 正常交谈 4 - 言语错乱 3 - 只能说出(不适当)单词 2 - 只能发音 1 - 无发音 睁眼 4 - 自发睁眼 3 - 语言吩咐睁眼 2 - 疼痛刺激睁眼 1 - 无睁眼 * 将三类得分相加,即得到GCS评分。(最低3分,最高15分)。选评判时的最好反应计分。注意运动评分左侧右侧可能不同,用较高的分数进行评分。改良的GCS评分应记录最好反应/最差反应和左侧/右侧运动评分。

儿童(<4岁)GCS评分: 运动 同上。 语言 5 - 微笑,声音定位,注视物体,互动 4 - 哭闹,但可以安慰;不正确的互动 3 - 对安慰异常反应,呻吟 2 - 无法安慰 1 - 无语言反应 睁眼 同上。 格拉斯哥预后评分: 评分等级描述 5 恢复良好恢复正常生活,尽管有轻度缺陷 4 轻度残疾残疾但可独立生活;能在保护下工作 3 重度残疾清醒、残疾,日常生活需要照料 2 植物生存仅有最小反应(如随着睡眠/清醒周期,眼睛能睁开) 1 死亡死亡

肌力分级: 评分描述 5 力量正常 4+ 在强负荷下力量轻度下降 4 能够对抗中等负荷 4- 能够对抗轻度负荷 3 能对抗重力完成运动 2 不能对抗重力 1 仅有肌肉收缩,可能只能被触及 0 无任何运动 FRANKEL脊髓损伤分级: 分级描述 A 运动、感觉功能完全丧失 B 不完全- 仅保留感觉 C 不完全- 仅保留运动(无功能) D 不完全- 保留运动(有功能) E 所有运动、感觉功能完全恢复,但可能有异常反射

急性颅脑损伤

FIGUIi£ 1 MONfKMCflUE DOCTRINE 四、 分类 1. 可分为头皮损伤、颅骨损伤与脑损伤。 2. 按受伤后脑组织与外界相通与否,分为开放性和闭合性两类。 3. 按严重程度分级 (1) .轻型:GCS 13-15,昏迷时间<20m (2) .中型:GCS 9-12,昏迷时间 20m-6h (3) .重型:GCS 3-8,昏迷时间>6h 五、 对多发性创伤病人的分诊和处理 (一)对合并轻中型颅脑损伤的患者,如留观或住院,在受伤后 24h 内禁食,禁用镇静药, 禁用含阿司匹林的药物,慎用镇痛药。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请专科会诊: 1. 嗜睡(每2小时叫醒病人一次) 2. 恶心、呕吐 、简介 、解剖 Cemtcirivt t?ue A|WWiiiWit — L$?? fliwkiF tdvfUf Pcnc^ahum . \ larenil tak* 急性颅脑创伤 Anadifl?i吹H (mm Mflil

3. 抽搐、痉挛 4. 耳、鼻渗血、渗液 5. 头痛加剧 6. 肢体乏力或麻木 7. 意识错乱或行为异常 8. 瞳孔不对称、眼球运动异常、复视或者其他视觉异常 9. 脉搏太快或者太慢,呼吸节律异常。 (二)对合并重型颅脑外伤的患者必须优先初评和分诊 1. 所有昏迷的脑损伤患者应该一抵达急诊室就进行复苏(ABCDEs ) 2. 一旦血压恢复正常,马上行神经系统初评(GCD 和瞳孔对光反射)如果血压无法恢复正常,仍 然进行神经系统评估,同时记录低血压状态。 3. 如果患者的收缩压在积极补液后,仍然<100mmHg ,必须优先查找低血压的原因,神经系统检 查推后。可以在急诊室行诊断性腹腔灌洗(DPL ),腹部超声,或者送手术室行急诊剖腹探查。探查术后再进行头部CT 检查。如果有临床证据显示有颅内占位,可以在开腹术的同时进行诊断性颅骨钻孔术或者开颅术。 4. 如果患者的收缩压在积极补液后>100mmHg 而且出现颅内占位的体征(如单侧瞳孔散大,肢体 运动不对称),则优先进行头部CT 检查。DPL 和超声检查可以在急诊室、CT 室或者手术室再进行。 5. 对于临界性病例,即收缩压在积极补液后>100mmHg ,但仅能勉强维持血压的病例,则首选头 部CT 检查,再送病人行开腹探查术或者开胸术。 六.脑损伤的治疗 (一)保守治疗:所有措施都是为了降低颅内压、维持正常血容量、维持正常平均动脉压、恢复正常供氧和二氧化碳分压,达到增加脑血流量和脑灌注的目的。 脑灌注压=平均动脉压-颅内压,维持脑灌注压在60-70mmHg 可以改善脑血流。 1. 静脉补液:行复苏时必须进行静脉补液以维持正常血容量。低血压十分有害,但纠正低血压同时 要注意不能补液过多。禁用低渗液。由于高血糖会使脑损伤进一步恶化,所以建议使用乳酸林格氏液或者生理盐水进行复苏术。低钠可以导致脑水肿,故须严密监测血钠浓度。 2. 过度换气:正常的CO2 分压对大部分病人有利,最好维持PaCO2 在35mmHg 以上。过度换气仅能有限适度采用,对于急性恶化的患者,可以短暂地将PaCO2 降到25-30mmHg (4 kPa)。长时间过度换气可以引起脑血管收缩,导致脑缺血。 3. 甘露醇:1g/Kg 在5 分钟内快速滴入。禁用于低血容量病人。不支持无颅内高压的病人预防性 使用甘露醇。 4. 速尿:仅与甘露醇联用降低颅内压。0.3-0.5mg/Kg 。 5. 激素:不建议。 6. 巴比妥盐:可用于难治性颅内压增高。由于可以引起低血压,不建议在急性复苏阶段采用。 7. 抗惊厥药:外伤后癫痫发生率在闭合性颅脑损伤入院患者为5%,在重度颅脑损伤患者 为15%。有双盲实验显示苯妥英(大伦丁)可以减少外伤后第一周的癫痫发生率。在急性期成人起始剂量250mg 缓慢静注(<50mg/m ),100mg/8h 维持(缓慢)。II-III 度房室阻滞、窦房阻滞、窦性心动过缓的病人,乙内酰脲药物过敏史、盎司综合征患者禁用。老人、肝功能受损者慎用。 8. 颅内压监测 (二)手术治疗 1. 开颅血肿清除术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1月1日施行)文件.doc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出台背景及意义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 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简称《分级》)公告,《分级》将于2017 年1 月1 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分级》。 《分级》的起草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牵头组织完成,并向五部委司法鉴 定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征求意见后,对《分级》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分级》的编制基于与 现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标准的关联一致性,明确规范性,倡导科学性,确保实用性,保持先进性的原则,明确规定了伤残构成、伤病关系处理基本原则和移植组织器官损伤、人工假体损伤的处理原则。《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发布和施行对于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 [1] 度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 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 年1 月1 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 年1 月1 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 [2] 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6 年4 月18 日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2]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2]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 [2] 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 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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