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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农产品增值税发票抵扣知识汇编

2020年农产品增值税发票抵扣知识汇编
2020年农产品增值税发票抵扣知识汇编

2020年农产品增值税发票抵扣知识汇编

疫情期间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流通环节1%农产品专票可否依照原流通环节3%农产品专票抵扣的政策,可以按照9%抵扣。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因此,疫情期间为了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如您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1%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农产品抵扣政策和哪种凭证能抵扣汇总表

同样是取得2份免税的农产品发票,为何一份可以抵扣,另一份不得抵扣?

情形一

我酒店是一家一般纳税人酒店,青菜都是从蔬菜批发公司购进的,年采购额1000万元,取得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从蔬菜批发公司购进抵扣的增值税=0元

注意:

从流通环节取得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的普通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

参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情形二

我酒店是一家一般纳税人酒店,青菜都是从自产自销的蔬菜农民合作社购进,年采购额1000万元蔬,取得免税的农产品销售发票。

从自产自销的蔬菜农民合作社购进抵扣的增值税=1000万元*9%=90万元

注意:

从自产自销的蔬菜农民合作社取得的免税普通发票,允许抵扣增值税。

参考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参考二: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问:农产品收购发票如何抵扣,如何申报?

答: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收购发票其实样式就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特点是发票左上角会打上“收购”字样。

1.抵扣方式:农产品收购发票是计算抵扣,而非认证或者勾选抵扣,买价×9%=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其中,于生产领用当期按10%与9%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9%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9%×(10%-9%)。

2.申报时候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3.加计扣除部分需要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采购农产品涉及的进项税抵扣问题

从不同供应商取得农产品的进项税抵扣问题 公司属于进行农产品批发销售的一般纳税人,2017年8月份从一家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公司采购农产品一批并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10000元,增值税额300元,请问是否抵扣300元的增值税额? 答复:不是抵扣3%,应该抵扣10%即1000元的增值税。 提醒: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 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9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 贷:银行存款10300 政策:财税〔2017〕3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 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

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政策二: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假网上查询方法

纳税人开-票-咨询:⒈.3⒐.电2⒐.5⒈话6.7.8.6--Q是⒈.37.86⒐520点数低!@可以通过登录互联网核实判断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的真实性。以下提供两种互联网查询方式,供纳税人参考使用。 方法一: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查询 纳税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组织机构管理中心查询界面(网址:h t t p://w w w.n a c a o.o r g.c n/(下载后将网址颜色加深和加大就可以),查询开放时间为周一到周五8点——17点),判断开票方或受票方信息的真实性。 【第一步】登录到组织机构管理中心查询界面: (下载后可将图片任意放大) 【第二步】输入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后9位)或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核对,查询界面如下:

(下载后可将图片任意放大) ★若“代码证书”处为“*”,则表示企业年审信息异常,需通过其他方式深入核实该企业信息真实性。(如下图) (下载后可将图片任意放大) 【第三步】经查询,如发现管理中心查询出的企业名称与纳税人提供的企业名称不一致时,不得为其开具专用发票或从该企业出取得专用发票,并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热线举报。

方法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流向查询 纳税人可登录主管税务机关的官方网站,在网上查询发票流向,初步判断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信息的真实性。常用税务机关网站网址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网址:h t t p://w w w.c h i n a t a x.g o v.c n 广东省国税局网址:h t t p://w w w.g d-n-t a x.g o v.c n (以上网址有意缩小和变灰,下载后将网址颜色加深和加大就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可以方便的链接到各省、市税务机关的网站,也可以通过各地政府网链接到当地税务机关的网站,也可以通过浏览器搜索进行链接。一般在省级税务机关网站就可以查询本省的发票流向。 例:查询代码为4400113140、号码为18998088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根据发票代码的数字确定登录的税务机关网站。此发票代码第一、二位为“44”即广东省。选择登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 t t p://w w w.g d-n-t a x.g o v.c n(以上网址有意缩小和变灰,下载后将网址颜色加深和加大就可以) ,进入到网上办税大厅,在页面的中有发票查验模块

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税可以抵扣吗

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税可以抵扣吗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税可以抵扣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税有些可以抵扣的:根据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出行的时候,开车需要经过高速公路、大桥、或者坐船过闸的时候,需要缴纳一定的通行费用,而所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会注明收费金额,这个收费金额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税有些可以抵扣的: 根据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出行的时候,开车需要经过高速公路、大桥或者坐船过闸的时候,需要缴纳一定的通行费用,而所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会注明收费金额,这个收费金额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纳税人购买鸡蛋、水稻、玉米等农产品时,会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是购买进口的水稻、咖啡豆、牛肉等农产品,海关部门会出具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而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是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要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家生产的鸡蛋、大米等农产品并且符合免征增值税政策,那么开具的普通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价钱是可以抵扣销项税的。 一般纳税人要是从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国外的单位购进服务、股票、债券或者房产等产品,按照相关规定扣掉缴纳的增值税,允许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 但有些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税是不可以抵扣的: 例如纳税人从批发市场、生鲜超市、肉菜市场中购买符合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肉、鱼以及蛋类食品所取得的普通发票,发票上的销项税是不可以抵扣的。 另外,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要有纸质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香港、澳门、台湾或者国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普通发票,凡是资料不齐全的,则进项税额不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面也注明了增值税额,但是拿到发票的那个人是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的。 摘要: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税有些可以抵扣的:根据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出行的时候,开车需要经过高速公路、大桥、或者坐船过闸的时候,需要缴纳一定的通行费用,而所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会…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一、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二、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扣除率) 1 / 7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2 / 7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编印1995年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8号 1995-1-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有利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工作,从1995年起,将专用发票上的地区简称、制版年度、批次、版本的语言文字、几联发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等改用10 位代码表示。 具体表示方法: 第1-4位代表各地市 (以上代码参见附件) 第5-6两位代表制版年度 第7位代表批次 (分别用1、2、3、4……表示) 第8位代表版本的语言文字 (分别用1、2、3、4代表中文、中英文、藏汉文、维汉文) 第9位代表几联发票 (分别用4、7表示四联、七联) 第10位代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 (分别用1、2、3、4表示万元版、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用“0”表示电脑发票) 例:“1301951141”其中:一至四位“1301”表示河北省石家庄市,五、六两位“95”表示1995年版,第七位的“1”表示第一批,第八位的“1”表示中文,第九位的“4”表示四联,第十位的“1”表示万元版。 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地区代码》 附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地区代码序号地区名称地区简称地区 代码 1北京市北京1100 2天津市天津1200 3河北省 (1)石家庄家庄1301 (2)唐山唐山1302 (3)秦皇岛皇岛1303 (4)邯郸邯郸1304 (5)邢台邢台1305 (6)保定保定1306 (7)张家口家口1307 (8)承德承德1308 (9)沧州沧州1309 (10)廊坊廊坊1310 (11)保定地区保地1324 (12)衡水地区衡水1330 4 山西省 (1)太原太原1401 (2)大同大同1402 (3)阳泉阳泉1403 (4)长治长治1404 (5)晋城晋城1405

增值税发票代码小知识

增值税发票代码小知识 增值税发票代码共10位,: 第1--4位代表各地区代码 第5--6两位代表制版年度 第7位代表批次 (分别用1,2,3,4..表示) 第8位代表版本的语言文字 (分别用1,2,3,4代表中文,中英文,藏汉文,维汉文) 第9位代表几联发票 (分别用4,7表示四联,七联) 第10位代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 (分别用1,2,3,4表示万元版,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用"0"表示电脑发票) 例:"4403042140"其中:一至四位"4403"表示深圳市,五,六两位"04"表示2004年版,第七位的"2"表示第二批,第八位的"1"表示中文,第九位的"4"表示四联,第十位的"0"表示电脑发票. 增值税报税流程 1. 月底前,对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联认证; 2. 每月10日前,抄税; 3. 每月10日前,其他四小票进项税采集; 4. 每月10日前,网上申报企业递交纳税申报数据,收到申报信息递交成功后,打印纸质申报资料; 5. 每月10日前,带上IC卡、作废发票、纸质申报表前往国税进行防伪税控IC卡确认报税扣 首次领购专用发票须带上以下资料: 1.公章 2.发票领用、使用、保管责任书 3.防伪税控机使用责任书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 5.增值税发票管理责任书 6.金税卡安装单 7.发票专用章 8.发票领购本 9.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审批表 10.企业发行结果通知书 1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12.购票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办税指南 『业务介绍正文』

一、网上申报系统的适用对象 网上申报系统适用于除以下几种情况以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二)逾期申报; (三)办理延期申报或缓缴税款; (四)无法通过“一窗式”票表稽核,需进行人工干预; (五)有同一属期多次申报等非正常申报情况; (六)因计算机、网络故障等原因不能进行网上申报; (七)办理注册地跨区变更,提前进行当月的抄报税以及纳税申报; (八)国税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除上述八种特殊情况外,纳税人确认以网上申报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原则上不得变更。 二、备案、变更和注销 (一)申请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持下列资料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后退回); 2、《委托代扣税款协议书》(查验后退回);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方式备案表》(见附件一) 备案手续要求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纳税人办理完网上申报备案手续后,取得由税务机关提供的注册码,于次月的申报期开始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增值税申报。 (二)纳税人如办理注册地跨区变更或要求终止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填写《申请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方式登记表》(见附件二),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注销其网上申报方式的使用权。办理注册地跨区变更的纳税人应到变更后的国税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方式登记表》(见附件三),强行注销其网上申报资格。 1、注销税务登记;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简介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简介 第一部分政策出台背景 上世纪90年代以来,鉴于我国农业发展水平较低,尚不具备将农业生产者纳入增值税征扣税机制的条件,同时农产品流通及加工行业刚刚起步,无法承受不抵扣进项税额所产生的成本压力,因此我国对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实施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为进一步解决下游生产企业抵扣问题,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时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抵扣凭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值得关注的是,现行农产品抵扣政策在促进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实际执行中的一些不利因素逐渐显现。 一方面,农产品抵扣政策采取“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在税制层面为虚开收购发票骗税提供了可能,也使得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无法通过稽核比对来检验收购行为的真实性,导致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偷骗税的案件时有发生。 另一方面,现行农产品抵扣政策实际上是一种隐性财政补贴,但由于虚拟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而大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经常会引起所谓“高征低扣”的误解,结果是给了补贴政策却被误解为增加企业税收负担,使得政策执行十分被动,争议不断。

针对这一现状,2012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调整农产品抵扣政策的新方案,其核心是继续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给予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同时,改变当前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凭农产品收购发票直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做法,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核定扣除办法取消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功能,将农产品进项税额与现有抵扣凭证脱钩,改按纳税人每月实际耗用的农产品数量来确定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则从源头上消除了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的动机。 2014年4月,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涉税风险,省局结合各地市上报扩围建议,会同省经信委在全省棉纺纱、缫丝加工、山核桃等行业开展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调研,并组织各级国税机关开展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测算工作。 2014年7月4日,省局、省财政厅正式下发《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决定自8月1日起,在棉纱、缫丝和山核桃等三个行业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2017年8月,根据2017年全国货物劳务税工作会议提出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要求,我们组织各地对相关行业开展了调查研究,并与省财政厅相关部门会商了我省扩大试点范围的相关事宜, 2017年9月,我们起草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这些必须知道!解读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文集 策划乐税网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这些必须知道! 【标签】增值税发票抵扣,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营改增【业务主题】增值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的重要环节和关键程序。增值税发票认证,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对增值税发票所包含的数据进行识别、确认。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时,系统会自动将发票上的开票日期、发票号码、发票代码、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要素,经过加密形成防伪电子密文打印在发票上。认证时,税务机关利用扫描仪采集发票上的密文和明文图像,或由纳税人自行采集发票电子信息传送至税务机关,通过认证系统对密文解密还原,再与发票明文进行比对,比对一致则通过认证。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基于此,笔者专题聊一聊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相关的事项。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 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必须要同时符合以下相关的限制性的条件,这些条件当中如果有任何一项不符合,则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亦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采购的企业必须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必须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 ■业务必须真实发生;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和申报抵扣; ■必须依法正确、合理地计算抵扣金额。 专用发票逾期未认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

如何抵扣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

如何抵扣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 从今年开始,免税农业产品进项税额的扣除率,由原来的10%提高到13%。根据现行规定,在四种情况下,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一是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二是凭取得海关完税凭证注明的税额抵扣;三是凭取得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四是凭购买方即纳税人自行开具的收购凭证,即收购发票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对前三种情况,有关规定比较明确,易于执行,但对第四种情况,相关规定比较零散,且有前后不一之嫌,难于执行。为此,有必要明确申请抵扣农业产品进项税额的必备前提条件。 一、必须是免税农业产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注:从2002年1月1日起改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这个规定很明确,只有免税的农业产品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全部的农业产品都给予抵扣。 这里“ 免税的农业产品”,仅指免征增值税的农业产品,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至于什么是免征增值税农业产品,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执行。允许抵扣的免税农业产品,必须是《注释》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二、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规定,只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才是免税农业产品。这就是说,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免税农业产品,必须是农业生产者自己生产的,同时是农业生产者自己直接销售的农业产品。 什么是农业生产者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三、必须依法取得和正确使用收购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三款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前款所称价款,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第十三问答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应使用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

增值税发票的编码规则

增值税发票的编码规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有10位代码,这10位代码是按什么含义组合的?如:3300044140。 前面四位3300是指地区代码(3300属于浙江省),与纳税人所在的行政区代码的前四位是相同的; 第五、六位是指发票制版年度(一般指年份,如上面的04); 第七位是指批次,如上面的3300044140是浙江省04年第四批; 第八位是代表版本的语言文字(分别用1、2、3、4代表中文、中英文、藏汉文、维汉文),上述发票的代码的第八位是1,说明是中文发票; 第九位代表发票的联次,上面发票的代码的第九位都是4,说明是四联式发票; 第10位,是指发票的金额版本号(手写发票分别用1、2、3、4代表万元版、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用“0”表示电脑发票),上述两个代码发票都是电脑版发票。电脑版发票是有限额的,一般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审核以后报地、市、州,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分别可以核定最大开票限额万元、十万元版、百万元、千万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内容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的收付款凭证。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如果是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容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的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以及其税务登记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内容: 1.购销双方纳税人名称; 2.购销双方纳税人地址、电话; 3.购销双方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户; 4.销售货物或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和销售数量; 5.不包括增值税在内的单位售价及货款总金额; 6.增值税税率、税额; 7.发票填开日期、发票号码等。

农产品核定扣除

农产品核定扣除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农产品核定扣除业务纳税申报 例:2016年6月,某一般纳税人餐饮企业为日常经营所需购进面粉等农产品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纳入成本法进行核定扣除。2016年6月当期营业成本90000元,2015年用于经营的农产品外购金额41250,2015年营业成本500000元。 相关政策: 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我市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并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规定抵扣。根据《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的文件规定,鲜活肉蛋及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据。农产品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初级农产品。 注意:如果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并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得选择认证抵扣。如果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选择认证抵扣,不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此次营改增企业中,餐饮行业、建筑行业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餐饮行业扣除率6%、建筑行业扣除率11%,核定方法应采用成本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详细汇总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注1: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3符合下列情形的 其对应开具的专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特别提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不慎取得了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方式是:(一)增值税事项的处理: 1. 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 2. 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 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二)消费税事项的处理: 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三)纳税人与税务局双方对异常凭证的异议处理: 1.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被认定为异常凭证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如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上述“增值税事项”“消费税事项”的规定作相关处理。 2. 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A级以外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的,应先按上述“增值税事项”“消费税事项”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然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

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问题解答

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问题解答 编者按:自2012年7月1日起,国家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即购进的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按照投入产出法等方法核定进项税额后抵扣。为使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更好的把握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特编写本期专刊。 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问题解答 问:为什么出台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政策? 答:近些年来,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案件时有发生,使得目前的初级农产品抵扣政策处于两难境地,为了扶持农业发展,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必须坚持,而屡屡发生的农产品虚开大案,使其成为了“税制之痛”;另一方面,凭票定率扣除的“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违背了增值税征税与扣税一致的基本原则,使得增值税征税与扣税链条衔接机制出现漏洞,在税制设计层面就为虚开收购发票骗税提供了操作空间;再者,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销售产品时,多数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却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很多纳税人认为如此“高征低扣”很不合理。为解决这些问题,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件),将农产品凭票定率扣除办法改为核定扣除办法,这样既可以维持现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不变,消除企业对所谓“高征低扣”的误解,又改变原来凭票定率扣除的种种弊端,从源头上消除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的动机,鼓励相关企业规范财务核算,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问:为什么只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答:有关专家表示,部分企业先行试点是降低改革成本的最有效办法,将部分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凭票定率扣除改为核定扣除也不例外。由于改定率扣除为核定

农产品抵扣进项三种方法总结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顺序确定核定扣除方法: 1、投入产出法 2、成本法; 3、参照法。 A.投入产出法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例题1】某乳品加工企业2016年销售10000吨巴氏杀菌乳,实现不含税收入4800万元,原乳单耗数量为1.055,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200元/吨,以投入产出法计算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应缴纳的增值税: 原乳加工成巴氏杀菌乳,适用税率为13%。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10000×1.055×0.42×13%÷(1+13%)=509.76(万元)。 应纳增值税=4800×13%-509.76=114.24(万元)。 【例题2】某乳品加工企业2016年销售5000吨酸奶,实现不含税收入3500万元,原乳单耗数量为1.063,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200元/吨,以投入产出法计算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应缴纳的增值税: 原乳加工成酸奶,适用税率为17%。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5000×1.063×0.42×17%÷(1+17%)=324.35(万元)。 应纳增值税=3500×17%-324.35=270.65(万元)。 成本法侧重于农产品耗用金额的控制,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核定耗用农产品的购进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例,纳税人根据该比例及每月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参照法是对新办的纳税人或者纳税人新增产品,税务机关参照所属行业或者其他相同或者相近纳税人的扣除标准进行核定。 B.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区别(非常有用)

大的区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认证抵扣,但普通发票就不可以。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项凭证。现行税制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大类. 普通发票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纳税人使用的其他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时使用。纳税人要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一方面要向收款方索取发票,同时也要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别是增值税制实行凭票抵扣税款制度,发票已不仅仅是商事凭证,也是税款缴纳和抵扣的凭证。 增值税发票也是发票的一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都可以到主管国税部门申请领购增值税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可以凭增值税发票抵扣增值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为了推行新的增值税制度而使用的新型发票,与日常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普通发票相比,有如下区别: 1.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3.发票的内容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 4.发票的联次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四个联次和七个联次两种,第一联为存根联(用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用于购买方记账),第三联为抵扣联(用作购买方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七联次的其他三联为备用联,分别作为企业出门证、检查和仓库留存用;普通发票则只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俗称:普通发票)的区别在于:取得发票的纳税人是否可以依法抵扣购货进项税额。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可以凭抵扣联,依法申报认证抵扣进项税额,而普通发票,购货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在发票内容的构成要素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票面金额一分为二,勾稽关系为“金额+ 税额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

1.4.6—02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 【事项名称】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 【申请条件】 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设定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其中,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6.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最新要求示意图

专票填写最新要求示意图 1.企业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照税务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上的地址开具。 2.增值税专用发票写的是“开户行及账号”,所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企业基本开户行及账号。 3.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也就是说卖啥开啥,不得变更,比如提供的是住宿费,开具“旅游服务”的发票。 4.严格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发票,采用新系统开具的发票不能”办公用品”、“材料一批”、“礼品”出现这样的笼统开具行为,比如《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有一个明细类别是“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因此,发票摘要写“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是符合规范的,但是只写“办公用品”是不符合规范的。 5.发票上的单价数量,按相关税法规定发票信息需要依次据实填写,销售货物,需要将单价、数量、金额体现在发票上;如果属于服务劳务,确实没有单位数量的可以不体现。 6.由于开票时有限额,销售货物不能一次性全开,分开开具发票时,会出现数量是小数,比如“0.4台”,只要分开开具的发票数量总额是与实际销售数量相符即可。

7.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的填写,税务上没有要求,但建议最好如实填写开票人员姓名,特别是收到一些相对企业来说大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最好不要是“管理员”,顺便提醒一下取得一些新成立商贸企业(查当地工商局网站就知道是不是新成立的)开具的大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开票人是“管理员”,要特别提高警惕。 8.增值税发票“开票人”和“复核”能否是同一个人,税务上没有要求,但是从内控管理的角度,“开票人”和“复核”应该不是同一个人,特别是收到一些相对企业来说大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和“复核”最好不要是同一个人。 9.成品油专用发票在发票的左上角有“成品油”三个字。 以上仅供参考,大家可以留言建议,如当地税务部门有不同管理要求,按照其要求执行! (此文档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文档可自行编辑修改内容,供参考,感谢您的 配合和支持)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务答疑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务答疑 应同事之邀写一写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文章,虽 然之前查过两个核定扣除的案子,也做过这方面的考题,但是脑子里还是碎片,不知道该写哪一块,本文就从他提的问 题和我曾遇到的纠结问题入手吧,, 、首先整理文件,安徽省纳入试点范围的行业、纳入时间、文件依据(文字见附录) 二、实务答疑 1、我省纳入试点的企业是否全部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进项 税额,有无成本法等?答:我省文件规定的试点行业全部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进项 ,未规定可用成本法 2、购进17%货物加工销售,或者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与 购进农产品加工后销售,进项税额扣除有无差别?答:(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适用于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 号)的初级农业产品,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3% ,因此购进17% 的货物加工不属于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不适用核定扣除,直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抵扣。 2)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后销 售有区别,前者的计算公式用的是13%税率,后者用的是扣

除率,扣除率是销售产品的税率,比如用鲜奶生产出了奶酪, 则公式中的扣除率是奶酪的税率17%,如果用鲜奶生产出来 巴氏杀菌乳,则公式中的扣除率是鲜奶的税率13%。这样做 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增值税对增值额征税的特点,使得最终产品销项计算税率和它的原料的进项计算税率相一致。另外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还要考虑损耗情况,因此公式中要除以(1- 损耗率),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3、实务中有试点纳税人未按规定转出期初存货所含进项税 的,为什么必须转出?答:不转出会造成双重抵扣。举个例子:例如,2012 年6 月,雨巷公司购进农产品100 万元,抵扣进项税额13 万元,这批农产品一直未生产领用,也未发生新的采购业务,2012 年7 月,该公司将全部库存农产品耗用,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售,当月试点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根据成本法计算,确定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应为13 万元。 如果期初存货所含的进项税额13 万元不作转出,该公司就会重复抵扣进项税,因此在试点纳税人执行核定扣除前,应当将期初存货所含进项税转出,否则就会造成双重抵扣。 4、出口企业当月销售数量是以增值税申报表里的免抵退办 法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准还是以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里的全 部单证信息齐全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准。 答:销售数量以申报表的为准,即当月实际的销售数量,而非单证收齐的销售数量。 5、公式: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X期初平 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X当期买价)/ (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某茧丝绸企业是增值税般纳税人,2015年9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这些必须知道!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这些必须知道!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这些必须知道! 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的重要环节和关键程序。增值税发票认证,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对增值税发票所包含的数据进 行识别、确认。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时,系统会自动将发票上的开票日期、发票号码、发票代码、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要素,经过加密形成防伪电子密文打印在发票上。认证时,税务机关利用扫描仪采集发票上的密文和明文图像,或由纳税人自行采集发票电子信息传送至税务机关,通过认证系统对密文解密还原,再与发票明文进行比对,比对一致则通过认证。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基于此,笔者专题聊一聊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相关的事项。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纳税人增 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必须要同时符合以下相关的限制性的条件,这些条件当中如果有任何一项不符合,则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亦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采购的企业必须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业务必须真实发生;■必须在

规定的时间内认证和申报抵扣;■必须依法正确、合理地计算抵扣金额。专用发票逾期未认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扣税凭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即使是不需要进行发票认证的纳税信用A级、B 级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是未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认定的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需要进行发票认证的,抵扣时限的规定是:按月申报纳税人为本月1日的前180日,按季申报纳税人为本季度首月1日的前180日。逾期不得抵扣。13种情形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抵扣,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一概而论,皆可扣除,如果取得的增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违规,造成认证不相符不得抵扣。以下15种情形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是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是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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