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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经2008年9月27日市政府8届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庆政发[2008]25号文件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缓缴、管理等。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应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社会团体。

第六条在职职工是指在第五条中(一)~(四)项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6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第二章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及变更

第七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一)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本市工商部门下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二)国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单位应当自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批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八条单位经办人应持单位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管理中心登记备案,需要更换经办人的,应及时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单位应在办理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2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经办人应携带下列材料到管理中心登记:

(一)单位录用证明;

(二)单位用工合同;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材料;

(二)其他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

(三)单位变更情况登记表。

第十二条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职工或单位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变更登记。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职工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信息修改申请单。

第十三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被撤销、合并、分立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

(二)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

(三)单位解散的,提供工商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

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办妥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批文件,到管理中心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第三章缴存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十五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每年核定调整一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新参加工作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第十六条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认。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的规定计算。

第十七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定,经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住房补贴的,应单独设立账户注明。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上一年度大庆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执行期为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第二十二条对发生严重亏损或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单位或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单位需要降低、提高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需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携带下列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一)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或全体职工2/3以上签字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二)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三)企业连续3年的会计报表及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四)其他相关材料。

提高缴存比例只需提供(一)、(三)项材料。

单位应当自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

第二十五条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被管理中心批准后,每年年终需向管理中心上报下述材料:

(一)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计算。

第二十七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时,无力补缴的,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设立明细账。

第四章转移封存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自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为职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暂未就业或新单位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转移到管理中心集中封存账户管理。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在管理中心集中封存账户管理的职工,重新再就业并且单位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应在录用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一)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单位录用职工的证明文件;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

第三十一条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调动,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第五章对账、查询、计息

第三十二条管理中心应当定期与缴存单位和职工对账,并于每年计息工作结束后,及时向缴存单位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卡。

第三十三条公积金缴存单位或者公积金缴存人有权查询本单位或者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管理中心应予配合。

第三十四条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管理中心每年6月30日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利息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住房公积金照常计息。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制定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和国土资源、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统计、国资、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公积金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公积金管委会委员按程序推荐后由市政府聘任。

XX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北京福润达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及时、足额上缴,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公司要求全体员工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参加住房公积金。员工如因其它个人原因无法参加住房公积金的,需向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缴费比例 住房公积缴纳费用的计算方法按照公司所在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如下:单位缴费=缴费基数×12%,缴费缴费=投保基数×12%; 第四条缴费基数 管理人员 满一年员工基数:去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上限为5300元) 未满一年员工基数:现个人月工资固定部分(上限为5300元,下线为1318元) 一线员工 满一年员工基数:去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上限为2100元) 未满一年员工基数:现个人月工资固定部门(上限为2100元,下线为1318元) 第五条管理部门 集团及子公司人事专员负责集团及子公司公司住房公积金项目的管理以及相关规定的拟定与执行,负责员工公积金个人帐户的管理及预决算。 第六条 员工公积金中个人缴费部分从员工工资中代扣并由公司代缴。 第七条 集团行政部在员工入职三个月内为其办理公积金的新增/转移手续。若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办理公积金相关手续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 在收到经批准的员工《离职审批表》后,集团或者子公司人事专员为其办理公积金的停缴手续。《离职审批表》在当月15日之前批准的,当月办理;《离职审批表》在当月15日之后批准的,次月办理。如离职员工未按照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而导致公积金无法及时停缴的,其多缴纳的费用(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九条 员工公积金从外单位转入公司时,若缴费基数与公司规定的缴费基数不同且不能立即调整的,则暂沿用原缴费基数。人事部门在申报下年度缴费基数时,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条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由公司人事专员指导员工按照相关流程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支付。当事人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引

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指导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提高各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的信息化管理水平,有效控制技术风险,促进信息系统规范化与标准化建设,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04]34号)、《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等制定本技术指引。 第二条本技术指引中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机构暂时未调整到位的分中心; 本技术指引中的《条例》指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章管理组织体系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业务的管理的组织体系和配套的业务体系,业务与技术有机结合,相互支持。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内控管理,推荐引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对中心进行管理。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设立信息主管(或同等职责)岗位,信息主管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的规划、论证、实施以及其它与业务管理系统相关的业务需求设计、系统开发、运营管理、技术审计、安全保障等工作的管理与组织协调。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及其安全管理进行合规性审核、技术审计及定期风险评估。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实现业务运作与技术支持之间的相互隔离,信息技术人员、财会人员之间与其它业务人员之间职责不得相互交叉。 第八条对各重要岗位的人员上岗要有相应的资质要求和必要的上岗培训,对重要岗位人员建立轮岗制度和定期培训制度。 第三章机房和运行环境 第九条实施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应建设相应的中心机房。机房建设、机房环境、供电系统等应符合《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 第十条中心机房监控应达到以下要求: 1. 机房进出口和重要通道应安装监视系统和门禁系统;监视资料应完备、清晰,妥善存放,便于检查且保存足够长的时间; 2. 安装环境监控系统和设备监控系统,对环境和设备的异常情况及时报警。 第十一条中心机房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1. 建立人员和设备的进出管理制度; 2. 实施7x24小时安全保卫值班; 3. 建立机房设备管理制度,并根据设备的运行状况定期对其进行更新和保养,提高设备的可靠性,降低故障隐患; 4. 机房供电系统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5. 对机房的照明、空调、防火、门禁等机房环境系统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6. 严禁易燃、易爆、强磁及其它与机房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机房。 第四章网络和通信 第十二条用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的核心网络应做好统一规划。对于核心网络的建设应遵循高可靠性、高安全性、高性能、可扩展性、可管理性、标准化等原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和国土资源、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统计、国资、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

---------------------------------------------------------------------------------------------------------------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公积金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公积金管委会委员按规定程序推荐后由市政府聘任。 第八条公积金管委会应当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建立决策结果备案备查制度。 公积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积金管委会的会议筹办、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九条公积金管委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公积金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 (七)审议公积金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八)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积金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代管。 公积金中心是本市法定机构试点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机构要求,依公积金中心章程运作。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即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是为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x收集的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仅供参考! 住房公积金性质特点 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特点 住房公积金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1年工作总结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1年工作总结 2011年,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住建厅的指导下,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省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八届十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与市政府签订的年度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措施抓落实,促进了各项业务的快速发展,通过中心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前三个季度住房公积金的各项业务均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主要工作情况如下: 一、2011年1-10月各项业务目标完成情况 1、归集住房公积金22.55亿元。截止到10月31日,归集住房公积金达22.55亿元,完成目标任务的125%,比去年同期增长达32%。 2、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11.35亿元。截止到10月31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11.35亿元。完成目标任务103%,比去年同期增长11%。 3、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10.4亿元。截止到10月31日,提取金额10.4亿元,完成目标任务的104%,比去年同期增长22%。 4、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逾期率为0.07‰。10月末中心个贷逾期率为0.07‰,远远低于国家控制的标准。 5、住房公积金的沉淀资金的运用率可达90%以上。截止到10月31日,中心国债余额0.3亿元,住房公积金定期组合存款5.5亿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55亿元,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运用率达84%。 二、采取的主要工作措施 (一)不断推出新举措,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1、推出《贵阳市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为今后提高贷款发放效率,规范房开企业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提供了制度保证。目前已与25个楼盘签订了相关协议。至10月31日,共受理申请571户,金额14548万元,已发放494户,金额12537.8 万元。从受理到放款所需时间平均在15个工作日左右,大大缩短了办结时限。

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XXX有限公司 管理制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版本号: 生效日期:

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障员工权益,根据市政府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维护员工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公司所有在岗员工。 三、要求: 公司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要求全体在岗员工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参加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由本公司和与本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的在岗员工共同缴存,员工如因个人原因无法参加住房公积金的,需向公司提供本人亲笔签名的不参加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的纸质申请书。 四、管理职责 4.1、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住房公积金的开户、汇缴、核算、转移、封存等日常管理业务。 4.2、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的审定工作,员工年度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与相同年度的员工养老保险基数一致,员工在年度养老保险基数确认表上的签名视同认可与养老保险年度相同年份的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 4.3、财务部负责住房公积金扣款数据的审核、付款等业务。 4.3、人力资源部负责开具员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工资收入证明及社保证明。 4.4、人力资源部协助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员工支取及贷款等相关业务。 五、缴费 5.1、员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原则上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费基数的封顶及保底标准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年度缴费基数标准为准。 5.2、公司为员工缴纳和员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为10%。 5.3、员工住房公积金中公司缴纳部分由公司委托银行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由公司从员工工资中代扣并由公司代缴。

5.4、每年的4月为员工年度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的变动月份。 六、其他事项说明: 6.1、员工支取公积金按照市公积金中心相关政策执行; 6.2、员工因支取公积金牵涉到个人信息错误,可由人力资源部核实并开具 证明。 6.3、人力资源部协助员工查询个人账户余额。 6.4、员工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复核。人力资源部应予以配合。 七、附则 7.1、本制度适应于XXX公司。 7.2、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实施方案【可编辑版】

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实施方案 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实施方案 一、提高认识 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基石,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一项惠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对维护职工住房保障权益,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及有关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缴存住房公积金,切实维护单位职工合法利益。 二、组织领导 成立县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县管理部主任任副组长,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县管理部、财政局、监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工商局、地税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工商联、广播电视台、总工会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县管理部主任兼任主任。 三、扩面对象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下列对象纳入本次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范畴: 一)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二)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民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在职职工是指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实行劳务人事代理的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四、公积金缴存 一)各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今后,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各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暂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或发放工资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报告,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 四)各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 公积金中心在选址、机房建设、综合布线、信息点设置、强弱电配置等方面都需充分考虑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做到网络结构规划合理化。系统日常管理工作:涉及机构管理、角色管理、角色权限分配、操作(柜)员管理、柜员指纹采集、特殊数据统计报表等。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发展而设立的一项辅助性住房保障制度,各城市在制度建设、管理方式和机构设置方面大同小异,归结起来有两种模式:一是直接归集、自我归集模式,即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贷款等工作均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完成,另一是间接管理模式,中心将归集、贷款等具体业务委托银行,中心则承担统筹协调、监督审核工作。 由于系统的需求是随着制度的变化与完善而不断变化、完善,因此必须采取规范化的建设开发模式,以适应不断发生的变化;也由于系统的运行需要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保障,因此必须采取严格的管理和安全措施,以满足用户方面的使用要求。 硬件设备建设合理化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个人贷款发放、个人贷款回收业务的办理及住房公积金资金账、业务账的核算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工作的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外部客户服务业务的管理工作。作为准金融机构,其对硬件设备的要求不亚于银行机构。 公积金中心在选址、机房建设、综合布线、信息点设置、强弱电配置等方面都需充分考虑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做到网络结构规划合理化。如各管理部以及外联单位与中心机房直接通过专线连接,实现中心与其他各机构网络的统一管理,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及可靠性;机房设备选型采购需要结合本市市情及公积金业务未来的发展趋势,保证机房建设既能满足目前业务需求,还能满足未来系统要求的扩展性;在综合布线、信息点设置方面,都需要有统一的规划,为将来内外网划分管理做好准备。 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的各项工作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又存在业务流程、数据安全、外联需求等方面的差异性,将公积金整个系统的网络结构按照工作模块进行划分,是其网络化的必然要求。可以将整个网络分为三个虚拟专用网(VPN)区域:核心交换区、外联接入区、互联网接入区,并使用防火墙进行安全防护管理,以此实现内外网逻辑切离、敏感数据加密传输,最大程度地保证中心各项业务办理及账务核算的数据安全性、办理高效性,降低数据外泄的风险。 需求制定标准化 硬件设备网络化是软件系统设计和开发的基础,而软件系统需求制定则是软件系统设计和开发的前提。任何一个系统都必须在需求制定基本确定之后,才能依据需求规格进行系统设计及开发。一个符合实际业务及软件开发要求的需求是极其重要的。因此,在需求制定前期应该充分考虑本市市情,通过向其他兄弟城市调研交流,制定出合理的具有标准性的需求,以指导后续软件系统的设计及开发。 需求制定过程中,需特别注意各个业务流程、功能界面、数据存储、参数维护、权限管理等内容在需求中的体现。业务流程是需求制定的主线,只有功能界面、数据存储、参数维护、权限管理等满足了业务流转的要求,才有进一步细化其需求编制的条件。功能界面应该明确界面的格式,如数据输入项、数据输入格式、反显数据项、工作流等的显示,数据的批量导入导出功能,同时包括相关文字提示及错误信息提示,做到既满足数据输入及显示与实际凭证信息(如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房产信息等)相符,又需有友好、高效、便利的人性化功能。数据处理应该明确数据间的数学运算、逻辑运算、错误校验、存储关系等。 参数维护主要包括公积金归集业务类、个贷业务类、公共管理类等参数维护,如存贷款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参考Word)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04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行为。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二十一人至三十人组成。组成人员中,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地产管理)房改、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政策问答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政策问答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哪些单位及职工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职工(指与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缴存住房公积金: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新设立单位应何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月应缴存额如何确定? 住房公积金月应缴存额,是以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有关部门及本市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基本生活费计算。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公布。目前,全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单位及职工各8%;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须要携带哪些资料?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登记表》(简称《缴存(调整)登记表》)一式二份。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简称《汇缴清册》)一式二份。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二份。 4、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二份。国家机关报送市人民政府或区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事业单位报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企业单位(包括外国及港、澳、台企业)报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报送《外地驻天津办事处登记证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社会团体报送《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

余姚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综合管理系统

余姚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综合管理系统 项 目 概 述 及 需 求 余姚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二○○六年五月

1 概述 1.1 项目背景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较快,为提高效率、规范业务,在20世纪90年代初各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开始了信息建设,经过这么多年的建设和实践,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各地信息化发展非常不均衡,而且标准不统一,各地数据不能汇总,形成了相对孤立的状态,与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的对接比较困难;同时信息化具有发展快的特点,以前的系统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业务处理。从这几个角度出发,省房改办提出在全省统一业务规范,并确定业务系统的需求方案,为各地的信息化建设提供理论基础和设计保障。 余姚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目前在应用的系统开发于1996年,是建立在DOS平台,用FOXPRO开发的小型数据库软件,目前主要的问题是数据的安全性及软件功能的局限性.还没有建立完整的信息共享网络,人工管理已不能完成管理目标。目前系统有700家公积金缴存单位,40000个缴存个人,每年新增80万条数据。目前的系统已不适应管理要求。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降低管理成本和经营风险,从而实现公积金的保障和增值,意义和责任重大。 住房公积金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的建设应该注重于有效提高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优化工作流程和管理方式,实现电算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同时,通过网络的功能延伸,加强住房公积金宣传,提供优质的社会化服务,强化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为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以支持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长期安全运行。 1.2 建设原则和目标 基于覆盖住房公积金款管理的全部相关业务流程,并集业务处理、信息管理、决策分析于一体的先进的解决方案。不仅能为管理中心提供一个安全、高效的信息中心,确保公积金数据的统一性、安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使各层各级工作人员实现业务的高效处理、信息的快速传递和资源的合理共享;也为日后的功能扩展、业务延伸及系统外部拓展、系统升级提供标准、兼容、平滑的接口和冗余。 系统的建设,应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网络互联、信息共享”的建设原则。 系统的建设目标: 1)确立中心的核心地位 根据集约化运营模式,以管理中心的信息中心为核心的数据传输、交换枢纽,以管理中心本级职能部门为统一的经营管理、核算主体,采用局域网和广域网络有机结合的网络 结构;通过本次新系统的建设(分阶段)完成数据的全面集中和系统的完全统一,从而确 立本管理中心的主导地位。 2)规范、标准、科学、适用 信息系统的设计应以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相关行业标准、部标和国标等技术规范为依据,并严格遵循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的国家政策法规。同时,系统的功能实现更要充分结 合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运营现状和现实发展需求,符合地方性政策法规的要求。 3)技术的先进性、成熟性和系统的前瞻性 系统开发基于.NET。 信息系统的设计应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系统网络架构和系统工程设计方法。操作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是指根据《条例》规定,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省及外地驻威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在职职工是指与前款规定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第四条所有单位均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开设公积金帐户,按规定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职工个人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领导和市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单位代表等三方面各占三分之一共同组成。 第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

督实施。 (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积金运作实际情况,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和期限。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市政府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运作的事业单位。管理中心在各市区、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第九条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职工和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收缴。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和核算。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和归还。 (五)审批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六)审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七)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八)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开设公积金专户并委托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 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一条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管理中心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财务会计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按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增值收益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按规定比例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二)经财政部门核定的管理机构管理费用。 (三)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缴存

(管理制度)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06年7月21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制定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于职职工及其所于单位按照职工工资的壹定比例逐月缴存,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和职工所于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于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实施管委会决策和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设立、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管理中心和其分支机构(分中心、管理部)应当实行统壹的规章制度,进行统壹核算。

第六条财政、审计、建设、房产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法规、政策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缴存 第七条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营业执照或者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且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八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录用职工的证明文件、职工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且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职工和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且自办妥变更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转移手续。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且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十条管理中心应当每年组织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缴存基数的调整方案由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管委会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单位应当将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告知职工,且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

公积金归集表1

公积金归集表 成都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 填表时间:年月日

一、填表说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按照营业执照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填写。 、单位名称:按照营业执照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的名称填写。 、单位地址:单位经营地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填写单位经营所在地址。 、单位所在行政区域:按照注册地址选择、填写;注册地址在成都行政区域外的,填写注册地址所在市、区(县)。 、邮政编码:单位经营地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填写单位经营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成立时间:按照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填写;或批准机关批准单位成立的日期。 、公积金业务经办部门:单位指定的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的部门。 、申请设立个人帐户人数:单位实际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人数。 、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的比例及个人缴存部分的比例分别填写。 、首次汇缴时间:单位第一次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份,应为某年某月。 、单位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名称:原则上单位办理公积金业务应使用公章,经本单位授权可使用本单位特定印章;如“公司(单位)财务部”;“公司(单位)办公室”。 、选项填写:选定的内容在“□”划“√”,未选定的内容在“□”划“╳”。 二、应提交资料: 行政机关单位:提供机关单位设立批准文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各一份 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各一份 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各一份 社会团体: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各一份 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各一份 基金会: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各一份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 住房公积金登记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各一份 《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使用授权书》(使用公章的不提供) 其他资料 三、本表使用:缴存登记单位填写一式两份。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 温公积金管委[2006]4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 《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阳分中心 二0 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四条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和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各自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和具体业务的办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并且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产权人或共有人。 第六条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二)、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其房屋座落的具体位置已明确,有关手续合法、有效,且申请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时间在3个月以内;

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2003〕后字第6号 总后勤部2003年12月27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军队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依据。 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军队为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军队供应的 在各级人大、政协任职干部,以下简称军队人员,归集的住房专项资金。 第三条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军队人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不 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房改领导小组决策,由后勤,联勤,机关按照统一归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总后勤部财务部负责全军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军兵种、军区后勤, 联勤,部财务部负责本系统、本,战, 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各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承办住房公积金的存储、划拨、结算、贷款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第七条军队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统一在年度军费总预算中安排,按月拨入住房 公积金专用账户。 第八条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为军队人员建立个人住房资金账 户。 第九条军队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分段计算。 1992年7月至2003年12月 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标准和2003年1

2月份的本人职级,一次算清并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已购买非军产住房或者自建住房,含配偶,并领取个人全部住房公积金的,从领取公积金的下月起计算住房公积金存储年限。从2004年1月起,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归集标准,逐月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 2003年12月31日前转业、复员人员,尚未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由其本人原所在单位按照批准转业、复员时的职级和享受标准一次算清。其中,2000年至2003年批准转业、复员的,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1999年前批准转业、复员的,设立住房公积金辅助账,登记 个人住房公积金结存情况。 军队离退休人员,已领取个人全部住房公积金再计算,尚未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应当享计算到2003年底。 第十条军队人员转业、复员、离休、退休或者牺牲、病故后,从停发工资或者领取离退休费的当月起停止归集住房公积金,封存个人住房资金账户,按照规定支取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的全部余额后,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军队人员被判刑、劳动教养的,从停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归集住房公积金,冻结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后,从军队计发工资的当月起重新参加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第十二条年度终了,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向个人出具住房公积金结存情况对账单,交本人核对。 第十三条军队人员调动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随供给关系一并转移,不划转资金。 第十四条参加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军队人员,在职期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腾退军产住房 后,经批准可以领取个人的全部住房公积金,并继续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住房公积金 专办员考试全部答案)要点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专办员考试(已同步最新答案)翻滚你的鼠标吧,100分。必须100分! 第1391】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X ) 2在职职工是指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经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在岗从业人员,以及中央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中按照编制管理的在职工作人员;(V ) 专办员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后,可由专办员长期保存其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X) 公积金中心应当对专办员组织业务培训,并不得收取业务培训费用。( V) 一次申请缓缴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时间可以超过两年。(X ) 单位经济效益无论好不好,都不能缓缴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X )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者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封存清册》。(X ) 自公积金中心核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设立申请清册》。(X ) 缴存单位、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X 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V)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逐月缴存的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V )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D) A:一人只能担任一个单位的专办员D:单位可以根据其内部职务级别为不同的员工设置不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B:已通过商业贷款购买自住商品房的职工,仍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贷款本息 C:单位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以后,经营状况有所好转的可申请提前终止 根据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CD) 答: A:经董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可以执行单位缴交金额加倍、职工个人缴交金额不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案 B:单位为其职工补缴2009年5月至2010年11月期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不缴 C: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决定本市住房公积金执行的存贷款利率 D:在本单位身兼数职的员工,可以设立多个公积金个人帐户 下列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符合规定的是(BD )。 答: A:单位缴存15%,职工个人缴存5% B:单位缴存10%,职工个人缴存10% C:单位缴存25%,职工个人缴存25% D:单位缴存20%,职工个人免缴 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应当计入工资总额的是(ABCD )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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