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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笔记

绪论

一、法学概念

(一)法学概念,什么是法学重要p1 b19(一)

法学是研究法、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法律现象

1.广义:制定法和自然法等VS中义:国家制定的法VS狭义:最高权力机关制定

2.静态法:法律文本VS动态法:社会中运行的(社会实证主义,活法论)

3.现实的法VS 历史的法

4.本国的法(研究重点)VS 其它国家的法

5. 制度上器物上的法VS 观念上、思想上的法

(二)法学属性(性质)(最基本的有三个)P2(异)

1.阶级性

2.科学性(认识是否符合本来的面目、规律、客观属性)

3.社会性(与阶级性相对)

(三)法学产生的历史条件(或标志)P1(同)

1. 立法的发达(社会上出现了立法发展到“复杂而广泛的程度”的时候,最早的是古罗马)

2. 社会上出现了职业的法学家阶层(五大法学家)

3. 有一整套法律概念、原则和规则的构成,以及一整套自成体系的创造

4. 出现了传授法律知道和探讨法律理论的机构,即出现了法律学校

5. 学科的分化程度和满足法律学问独立的知识系统的建立

(西方以及中国真正法律的划分是在近代,在科学主义、科学思潮之后,才成为真正的“立法之林”)

(四)法学体系P3(异)(考辨析题,必须知道与法学、法律体系(法的体系)、法系、立法体系(立法体制)的关系)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具体而言是指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按不同的标准有多种分法,如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国际法学、国内法学、法律史学、边缘法学。。。

法律体系----一个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学体系范围大于法律体系

法系----由若干国家或特定地区具有某种共性和共同传统的法律体系的总称,是一中划分方法,其划分的依据是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

立法体系----关于立法权配置和划分的组织体系,即一国哪些国家机关或人员有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檔的权限划分而产生的中央与地方,中央国家机关以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围绕立法权限划分而形成的有机统一体。

(五)法学的历史发展B7(同)

三大主流法学派观点(必须了解,不会直接考观点,而是对后面问题有帮助,是答题思路)1.自然法学派---从古代希腊到后现代,是最古老最悠久的法学派,是法学知识之树的主干

(1)古希腊---斯多噶学派(首次提出自然法学派)

(2)古罗马---西塞罗(国家法与自然法冲突,则国家法无效)系统化了自然法,使之

成为了系统化的学说

(3)中世纪神学---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

从这一时期起,自然法分为神学的自然法、世俗的自然法

(4)古典自然法学派(中世纪晚期,理性主义思潮)---分为永恒法、神法、自然法、实在法

(5)新自然法学派(二战后)

2.分析法学派---(1)奥斯汀创造,是法理实证主义鼻祖区别了经验主义(经验主义即“看不见就闭嘴”→反封建、反神学→杀死了上帝也杀死了在无形中的自然法)和经院主义

(2)凯尔森---纯粹法学

(3)哈特---新分析法学与自然法学派福特有争论,在实践中,自然法学派占上风

3.社会学法学---受时政哲学影响,20c法学界最重大的事件—法律社会学出现,研究活法

二战后,西方出现了法的三足鼎立

事实---社会学法学---(真)

价值---自然法学---(善)

形式---分析法学---(美)

二、法理学本身问题(非重要,了解)B3(同)

(一)什么是法理学

狭义---是西方分析法学以来以实在法为研究对象和用实证方法进行研究所产生的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指分析法学。(以奥斯汀、经验主义为其理论基础)

广义---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基本问题的学术门类,实质上就是法律哲学或法哲学p4 (二)法理学特征

1.以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以研究法律问题为宗旨的学术门类(具有问题性,主要在疑难性上,分别为事实上疑难、法律上疑难、道德上疑难,前两者为“假疑难”)

2.法理学研究的是法律的基本问题或者说是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问题(为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有效的说理模式和论证程序)

3.法理学是哲学方法在法律领域的运用(哲学方法主要有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

(三)法理学意义(研究和学习)

1.从理论上建构解决法治建设和法治发展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分析模式,帮助人们形成和深化对法律的认识,提供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符合法律思维要求的理论思路

2.帮助学生克服的普通人的思维方式和思维习惯,促使学生形成适应法律职业要求的系统的职业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思维方式,训练学生的法律理论思维能力,使学生具有对人类生存状态和世俗生活的关怀,塑造其法学的世界观,培养其对法律生活的哲学态度。

3.帮助学生从整体上掌握法律及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提高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理论水平从深层次上看,法理学的意义与法律思维联系密切,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根本上都是为了提高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思维能力,法理学的意义在于理论思维方面,对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思维能力进行训练。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法律文化的发展离不开法理学的研究,法理学对法的原理、原则、制度的研究而推行至对人类生活式样、价值,人类的精神等等问题,为人文科学,尤其是哲学的研究展开了一个新的视角和方向。

第一编法律本体论

第一章法律本质

一采用本质主义法学的理由

1.对于整合法律知识具有重要作用

2.对法律本质的追求,就是对终极目的的追求

3.由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我国法学的指导思想,而马克思主义哲学又是一种本质主义

哲学,所以,我国采用本质主义法学。---最重要原因

二法律本质与现象的关系(前年考过)

1.什么是本质和现象

本质---法律的内在联系,深藏于法律现象之后,具有抽象性、内在性、深刻性、稳定性的特征,是法区别于其它一切事物的根本特征。

现象---事物的外在表现,本质的外化,是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和载体,是法律的外部联系的总和,具有直观的,表像的特征,是人们通过感官就可以感知到的法的外部特征。

2.二者有相互区别、相互独立的一面,也有相互联系、相互统一的一面

区别:(1)法律现象是个别的、片面的、外部的东西。是法律本质的具体表现

~本质是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的共同的东西,相对显得普遍、深刻(2)~现象是多变的、易逝的,具有较大流动性,不断改变形态

~本质相对稳定,较长时期内不会变化

(3)~现象可以凭直观获取,~本质只能靠抽象思维把握,深藏在法律内部联系:(1)法律本质是现象的根据,法律本质决定法律现象,法律本质存在于法律现象之中,二者不可分离

(2)法律现象从特定方面表现法律本质,它的存在和发展依赖于法律本质。

三关于马克思关于法律本质的学说(法的层级本质)

“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马克思

1.主观方面:主观意志性---由三方面组成:意志→统治阶级意志→统治阶级整体意志

→表现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2.客观方面:物质制约性---法这种意志是由赖以存在的生产生活条件界定的。(1)生

产力发展水平均定的Ⅰ自然条件Ⅱ人创造的条件(1)人口的繁衍;(2)生产数据和生活数据的生活活动;

人类早期:Ⅰ和Ⅱ(1)起决定作用

人类发展:Ⅱ(2)决定作用

3.其它因素对法的影响---受上层建筑、意识形态、道德等的影响

第二章法律的特征

一、法的特征(法和其它社会现象的区别)(简答,or单独一点特点作简答)

答题要点:1.法是什么 2.法的特点 3 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是指法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的显著特点,是法的本质的外话,事发的本质属性在现象上的体现。

(一)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特殊规范性)

1. 是对社会进行规范性调整的产物,具有规范性。(相对于个别性调整)

抽象性概括性延续性稳定性明确性公开性

2. 通过调整行为规范社会关系,人的行为是其直接调整对象,社会关系是间接调整对象。“除了我的行为,我是根本不存在的”——马克思

3. 是调整人的行为、社会关系的社会行为规范之一,法是最低规则。

4.法律规范具有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三要素——前提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二)法律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普遍适用性)

指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国家创制性)

(四)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和道德、宗教的区别,后者主要只有义务)(五)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强制性)

可能会出“如何理解国家强制力”,成为单独的考题,法执性是潜在的

1.国家强制力是法律部实施的必要的依靠力量,是国家意志的自然延伸,是法律权威的重要支撑,具体而言是指一定的阶级为了一定的统治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它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来运用。

2.正确看待法律的国家强制力问题

(1)在法律的权威性来源、正当性根据、以及实施的有效性上,人们不应过分迷信国家强制力的运用,在运用国家暴力机关的场合,人们是被迫遵守法律的,其手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没有发挥出来,难以保障有效,且不符合法律的经济性原则。法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

(2)国家强制力虽为法律所必须,但本身不是任意的,也不是万能的

(3)法律的权威性最终取决于法律的正当性或合理性

“如果有必要将主要以来政府强力作为实施法律命令的手段,难么职能表明该法律制度技能失灵而不是肯定其效力或功效”——博登海默

六、法律的程序,也可以看成是法律的一个特点

1.程序的概念:是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必须遵循的法定的步骤和方式

广义上:司法程序、立法、执法、监督

2.法律程序的价值:形式合理性、追求正义,法律更重要的是形式正义

3.法律的可诉性(名词解释)

(1)概念:法律作为人们的权利依据和规范人们外部行为的规则,能够被任何人(特别是公民和法人)在法定机构(特别是法院)中通过纠纷解决程序(最终是诉讼程序)加以运用和主张的可能性

(2)法律的程序意义:p75

A正当的程序能够有效地控制国家权力并实现人权

B 正当的程序能够保障人的选择符合理性要求P76

C政党的法的程序能够实现形式合理性或形式正义。

第三章法的作用

一、法的功能和法的作用

法的功能是法内在具有的作功能力或者功用与效能,体现了其内在性、应然性、有益性的特点。

法的作用是法在社会中所产生的各种影响的总称,它是外在的、实然的、中性的,并不确定的,指发作为种事物,其窜在对其他社会事物,对人类的存在和发展所产生的影响。

具体区别p82-83

1.法的功能与法的作用,有“内在”与“外在”的区别。

2.法的功能与法的作用,有“应然”与“实然”的区别。

3.法的功能与法的作用,有“有益性”与“中性”的区别

4.法的功能与法的作用,有“恒量”与“变数”的区别。

二、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简答,常考,重点啊)

二者区别:

(1)考察的基点不同---规范作用是根据法是一种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这一基本事实;

社会作用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的

(2)作用的对象不同---规范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

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

(3)存在的方式不同---规范作用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

社会作用则因不同的法而有所不同

(4)所处的层次不同---规范作用是法的社会作用的手段

规范作用是法的社会作用的目的

(5)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实现法律的规范作用的前提是法律的颁布

实现法律的社会作用的前提是法律被实施

三、法的规范作用的内容(表现)p83

1. 指引作用---对本人行为的:是指法所具有的,能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既定的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所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社会活动的作用。——首要作用

2.评价作用---针对的是他人的行为

3.预测作用---对相互间关系

4.教育作用---对一般人

5.强制作用---对象是违法犯罪者

四、法的社会作用

(一)阶级社会中

1.维护阶级统治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二)当代中国

1.经济

2.政治

3.文化

4.公共

五、法的局限性问题(考过) (区别于法律漏洞B12)

1.法律无用论与法律万能论是错误的P92-93

2.法律的局限性的表现

(1)法律的存在不是超历史的,法律只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法律的调整对人类社会并不总是必须的和必要的

(2)法律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式的一种,是重要方式,不是唯一方式,法律和其它社会调整规范和手段构成了一个社会调整系统,彼此协调地共同发挥对社会的调整作用(3)法律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社会生活的规范和调整并非时时事事都需要法律

(4)法律的抽象稳定与社会复杂多变之间的矛盾。法律的调整并不能总是涵盖整个社会生活,基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立法人员的局限性,制定出来的法律并不能预先包容全部的社会生活,法律的调整作用并不能充分有效的发挥出来

(5)法律基于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法律实施在所需要的人员条件、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律的作用也不能有效发挥

(6)法律使用具有一定的前提条件,而其实施的一般难以确定,仅为法律事实,并非客观事实。

(7)法的优越性是相对的

(8)法律的滞后性

(10)法律规则的局限性。

(11)依法治国的局限性。

——联系后面章节规则的局限性

第四章法律的价值P37

一、法律价值的概念(名词解释)

法律内在状况与人的法律需要的相互关系、相互作用、相互构建的关系范畴,是法律内在状况在实践中对人的法律需要潜在的和现实的满足过程

法律与正义、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2、法律价值的属性

(1)客观性与主观性

(2)属人性和社会性

(3)应然性和实然性

(4)特殊性与普遍性

3、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的异同p37

(1)联系:法的价值指导着法的作用,法的作用实现着法的价值。

(2)区别

A对与整个法的意义不同(指导;效果)

B在是否具有主观性上存在不同(主观性;客观的)

C是否具有应然性上存在不同(应然性;实然性)

D二者和立法的关系不同(指导、先于;实施影响、后于)

E是否包含着法律及其实施状况的评价不同(含;不含)

4.法的价值与法的功能的异同P41

(1)联系:都具有应然性、有益性的特点

(2)区别

A二者有着应然性的基点不同

a价值应然性一般是从人的终极意义上提出的,总是将法律的意义与人的意义联系在一起。b功能更多的是基于法律的社会地位二对其应然效用的描述。

B二者有着目的与途径的差异

法的功能为实现法的价值服务,是法的价值实现的手段或途径,而法的价值是法的功能的目的。

C二者有着知道与被指导的差异

法的价值是法的功能的知道,法的功能则要接受法的价值的指导。法的功能要以法的价值作为自己设定的精神依据与实现的思想指导。

二、法律的主要价值P42 B76(论述题)

1.自由:没有绝对的,有没有界限,法律规定自由的限度,

法律自由是指一定社会中人们收到法律保障或得到法律认可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人的权利。“自由是你可以做任何不妨碍他人的事情”——约翰·密尔

自由对于人的价值意义

(1)自由是人的潜在能力的外在化,人的潜能的发挥程度标志着人的自由的享有状况。

(2)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

(3)自由是人类发展的主动力

(自由与法律★P49 B83)

(1)关于自由的认识的发展

(2)自由离不开法律

A法律是以自由为目的的

a从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来看,法律权利是为自由而设定的,法律义务也是为自由而设定的。

b从法律的授权、禁止和义务规定来看,法律上的授权固然是对自由的确认,法律上的禁止和义务也应是为确保自由而设立。

c从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实施来看,法律的制定以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宿,以自由为核心;法律的是是以自由为总是,法律的保护或打击、奖励或制裁都以

自由为依归。

B自由需要法律保障

a保证自由免受侵犯

b保障自由不被滥用

c是宪法的使命,是其他法律、法规的重要追求。

C法律确定自由的范围

a确定自由的范围

b确定自由的量度

c确定自由的边际

D法律保障自由的实现

a提供实现自由的法律方式方法

b为自由的享有者提供法律保护

c对侵犯自由的违法犯罪进行法律制裁

——自由离不开法律,并不意味着一切法律都能保护自由,法律与自由还有对立的一面,表现为法律对自由的二重性。

自由的界限划分——法律对权利的划分

2.正义:B88P57法律最崇高的价值,每个人应该都享有,法律更高的是需要形式意义上的价值

◇实质正义VS形式正义

◇正义与法律的关系

(1)正义是法律的先导

A立法上,法律是国家和社会用以评价社会行为的便准,立法者需以正义观念作为知道并将其纳入具体规定中。

B执法上,执法者的执法活动a以统治者溶于法律规范中的正义观念为指导,以实现立法原意为目标b执法活动也要受执法者本人正义观念左右。

C守法上,法律能否被良好的遵守很大程度取决于其正义性。

(2)法律的正义意义

A分配权利义务以确立正义

a法律分配权利义务以确立正义原则

b法律分配权利义务以确立正义模式

c法律分配权利义务以确立正义程序

B惩罚违法犯罪以保障正义

C补偿受害损失以恢复正义

3.秩序:法律的最基础价值,法律和秩序具有天然的联系。

秩序是指人和事物存在和运转中具有一定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的结构、过程和模式。

为什么说自由是法律的基础价值?

(1)是由法律的本质和任务所决定的。

(2)是由秩序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3)是由法律的其他价值所要求的。

4.效益:(结合公平、正义,之间的冲突)

(1)法的效益价值是指法能够使社会或人们以较少或较小的投入以获得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的意义。

(2)法对效益的价值意义

A达到实际效果的优化。法律为人们提供适当的行为模式,争取最优化的实际效果,法律的指引,为人们行为在合法或不违法的情况下而获得应有的效益创造了前提性的法律条件和从法律程序上的保证。

B减少社会代价。

a实体法上,法律为人们设定最经济的行为模式,减少不必要的资源耗费。

b程序法上,法律为人们设定最经济的程序模式,保证人们以最简便的手续,最少的时间消耗,达到预期的法律目的。

C确保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a法律确认效率优先,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

b法律必须兼顾公平。

5、平等

(1)平等及时人与人的对等对待的社会关系。

(2)平等和法律的价值的关系

A平等对法律的价值意义

a平等指导着法对权利、义务的公正分配。是法律正确发挥作用的重要指针。

b平等引导着法律的进步。不平等——平等

B法律对平等的价值意义

a法律是平等的重要依据。法律是平等的若干准则之一,是法律范围内的平等与否的根本标准。

b法律是平等的重要保障。法律为平等设定了标准,法律为平等提供了重要依据;法律为平等设定了措施,以保证平等得以顺利实现;法律为平等设置了保障,范式破话平等的法律行为都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6、人权

(1)人权是一定时代作为人所应当具有的,以人的自然属性为基础、社会属性为本质的人的权利。

三、价值冲突p58

1、自由与秩序的冲突

2、公平与效率的冲突

◇整合原则:

1.兼顾协调原则

2.法益权衡原则

3.维护法律安定性的原则

4.适当成本原则

5.补偿有余原则

四、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关系

法的价值判断,是法的价值评价的结果,它是法的价值评价主体根据自身的需要,衡量作为价值客体的法律或法律现象是否满足价值主体需要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主体需要的的一种判断。

法的事实判断,是指作为主体的人,对法的是实际情况的认识,它具有很强的客观性,是主体对与一定法律现象的认识结果,具体而言是指主体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

◇二者联系:

1.法的事实判断是法的价值判断的基础,法的价值判断是认识的动力和目的。

2.法的价值判断与实施判断共同形成了人类法律认识的整体。

◇二者区别:

第一,判断的取向不同。法律的价值判断由于是作为主体的人所进行的相关判断,因而它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相关差异。但事实判断则不然,它是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作为判断的取向的。简单地说,事实判断是为了得出法律制度的真实情况,如果该种判断是正确的话,那么它的结论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第二,判断的维度不同。法律上的价值判断,明显地带有个人的印记,具有很强的主观性。相反,就法律上的事实判断而言,其目的在于达到对现实法律的客观认识,因而无论是认识的过程抑或是认识的结果,都应当尽可能地排除自己的情绪、情感、态度等主观性因素对认识问题的介入,而尽可能地做到“情感中立”或“价值中立”。

第三,判断的方法不同。法律上的进行的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的方式,它关注法律应当是怎样的,什么样的法律才符合人性和社会的终理想。但法律事实判断则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其任务主要在于客观地确定现实法律制度的本来面目,是典型的“实然”判断。

第四,判断的真伪不同。法的价值判断的真伪,取决于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契合程度。但事实判断有同,事实判断的真伪主要在于其与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

第五、价值判断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具有主观性;法的实施判断是客观性的判断。

第六、价值判断具有非统一性,事实判断具有统一性。

第七、结构要素不同:法的价值判断,必须具备1主体2客体3主体的需要;法的事实判断需要两个要素1主体2客体

第八、信息需求不同:法的价值判断,需要客体信息以及认得需要的信息;事实判断仅需要客体信息。

第九、存在意义不同:法的价值判断,在于揭示作为客体的法律现象的性质、功能和其他各种状况与法的价值主体的需要之间的关系,属于价值论的范畴,是主体确定自己将如何行为的根据和条件;法的实施判断意义在于,揭示客体自身的性质、特点和其他状况,属于认识论的范畴,是主体认识法律现象的手段与途径。

第二编法律的内部结构

第五章法的要素P68 Z70

一、法律规则

法律要素就是法律具体内容的逻辑构成因素,即法律文本表现法律内容的具体技术形式和思

想工具。法律的要素有: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技术性规定等

1.法律规则(法律规范)----是具体规定人们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2.与法律条文区分(重要)

法律规则具有完整的逻辑要素,法律条文往往不完全具有。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法律规范与规范性法律文件

规范性法律文件通常是由若干法律规范的集合题,即将关于某一类或相近的积累社会关系的规定集中于有一个总名称、贯穿了共同原则的法律文本中,这些规定在这以文本中具有较严密的逻辑关系。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使用法律规范的规定于社会生活中的行为所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其余规范性法律文件最大的区别在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只是针对具体的任何事,其法律效力只对特定对象,没有普遍适用性,不能反复使用;法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了人们普遍的权利义务,对一般人、一般事有效。

3.法律规则的分类

(1)从功能上分为构成性规则与调整性规则

A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在逻辑上将,该规则所调整的行为先于规则本身,规则的功能在于对行为的模式予以控制或改变、或统一。

B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在逻辑上,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于规则本身。

(2)从调整方法上分为授权性规则(授权性)和义务性规则(命令性、禁止性)(重点,常考)

A授权性规则是指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B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表现为对义务主体的约束,为人及互助、维持社会安全提供保障。

a命令性规则:就是规定人们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常以“必须”、“须”、“应该”、“应当”、“有……义务”、“有义务”等词汇表述。

b禁止性规则:禁止性规范,就是禁止人们作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抑制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类法律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多以“禁止”、“严禁”、“不得”、“不应”“不许”、“不准”等词汇来表述。

(3) 从强制性程度上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A强制性规范。其义务性要求十分明确,而且必须履行,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违反。这种规范在刑法中较多,一般表现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调整方式,也有人把强制性规范称之为命令性规范。

B任意性规范,就是允许法律关系参加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4) 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是否直接地被明确规定下来,分为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准用性规范(重点)

A确定性规范,是指明确规定行为规则内容的法律规范,绝大多数法律规范都属于确定性规范。

B委托性规范,又称非确定性规范,是指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委托某一机关加以确定的规范。这类规范的特点是不直接规定所要求或禁上的行为规范的内

容,则是指出应由某一机关加以具体规定。

C准用性规范,是指没有直接转述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规定在某个问题上须参照,引用其他条文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法律规范。

4.法律规则的优点与局限(和法的局限与法治局限联系看,考点)

◇优点(特点、功能):

(1)明确的指引性

(2)可预测性

(3)直接适用性

◇法律规则的局限性表现为:

(1)法律规则“漏洞”问题B72

(2)法律规则“僵化”问题

(3)语言模糊性

二、法律原则

1、法律原则:是指体现法律精神的,构成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对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指导意义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2、法律原则的特点:(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重要)Z75

(1)原则的涵盖面广

(2) 稳定性强

(3) 规则是在全有或全无的情况下适用的

(4)规则有明确的规范性,其适用结果具有确定性;原则的适用结果不具体、具有模糊性。

(5)规则的适用不能冲突;而原则的使用往往产生冲突。

(6)表现形式不成文性,没有严密的逻辑结构

(7)

3、法律原则的意义和作用(考过)P73

(1)法律原则维护着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

(2)法律原则指导人们正确地使用法律和遵守法律。

(3)法律原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的漏洞。

三、法律概念(一般不考)p74

(一)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指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术语。

(二)法律概念的功能

表达

认识

改进法律和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

第六章法律体系

一、法律部门p247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与相关概念区别

1、法律部门VS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同类法律规范的结合体。

每一个部门法中包含了许多法律制度,比如民法这个法律部门,包括所有权制度、合同制度、债权制度,等等,法律制度是由若干个法律规范组成的,一般来说,法律制度的范围

比法律部门要小,我们可以说法律部门包含了许多法律制度。

2、法律部门与法典(法律规范)

法典是系统化的规范性文件,法律部门是由法典和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组成

3、法律部门与行业法

行业法:

4、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

有交叉,但有不同。

(1)单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包括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

(2)大多数规范性法律文件并非仅包括一个法律部门的规范。

(二)划分标准和原则p248

1、标准:调整的对象为主,调整的方法为辅

2、原则:

A整体性原则

B均衡性原则

C主题定类

D逻辑与实用兼顾: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

(三)主要部门(pass)

二、法律体系p249

(一)法律体系:(法的体系)---又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内容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1.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具体说,是指在一定原则指导下,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相互依存的整体

区别:法学体系解决的是法学的分科问题,是一个学科体系

法律体系是一个规范体系

联系:(1)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和建立的基础

(2)法律体系的发展会丰富法学体系的内容

(3)法学体系也会成为法律体系发生变化的原因和根据

2. 法律体系vs法系:法系包含的法律是跨越历史和国度的,而法律体系是一国内现行法法系:由若干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渊源或文化传统的国家和特定地区的法律体系的总称,是一种划分方法,划分标准是法的历史传统

区别:(1)法系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对法所作的分类,它由若干国家法律组成;而法律体系则由一国的法律所组成。

(2)构成一法系的法律是跨越一定历史时期的;法律体系则是现行法律。

(3)基础不同。

3、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

法律体系是由法律规范构成的各种法律部门体系,是自然形成的法的结构;立法体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是法的效力的等级系统。

立法体系反映法律体系,以法律体系为基础,但不等于法律体系。

第七章法律的效力和渊源

一、法律效力:

1.法律效力含义

(1)广义:泛指法的约束和强制力。

(2)狭义:法律的生效范围和适用范围。

2.法律效力的来源:

(1)逻辑的法律效力观-----是分析主义法学家的观点(法律效力来自于国家权力、强制力)

(2)伦理的法律效力观-----自然法学派的观点

(3)事实的法律效力观-----是社会法学坚持的观点,取决于实效

(4)心理的法律效力观-----是现实主义法学派的观点,是社会法学的分支,源于法官的心里活动。

(5)我们认为:法的效力来源于多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

A其现实依据是:一方面它来源于产生他的权力机关,另一方面还来源于发对社会成员的事实的或实际上的约束力,即实效。

B其道德和心理的根据在于,一方面来源于法的道德约束力,即有效力的法必须是符合正义原则和道德要求的。另一方面法的效力也取决于发对人们施加的心理影响和人们接受其约束力的心理态度。

1.强制力

2.正当性

3.事实的。

3.法律效力与实效的区别:

(1)应然和实然

(2)效力是实效的前提,实效是效力的体现

4.效力的位阶(简答)P273

(1)含义

法的效力位阶:又称法律效力等级或法律效力层次,是指在一国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制定主体、程序、制定时间和适用范围不同,不同的法律的效力地位或效力高低呈现出不同,由此形成了法的效力等次

(2)基本规则

1)宪法之上

2) 差等有序规则----A.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B.同位阶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 特别法优先规则

4) 新法优先规则,同位阶之间。

5) 不溯及既往规则

6) 国际法优先规则

5、法律效力的范围重点概念

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是指新法颁布以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该法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

二、法律渊源(效力和形式)

(一)含义:是指法律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是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认可或解释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分类

1、历史上法律渊源的表现有哪些?(五种形式)P260

习惯法判例法制定法协议法学理法

2、当代中国法律渊源体系?P262

中央:

宪法

法律(基本法律;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军事法规

部委规章军事规章

地方: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区法规

国际:

国际条约

3、当代中国法律监督体系

(1)正式监督,又称法定监督,有效监督

a.立法监督——人大,权力机关

b.行政监督——上下级的,专门监察部门

c.审判监督

d.检察监督——检察院是专门的检察机关

(2)非正式监督,又称社会监督,无效监督

a.共产党

b.民主党派

c.人民政协监督

d.媒体、新闻

e.公民和其它社会组织

4、当代中国的立法体系

我国是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是一个单一制的国家

(三)规范性法律檔的系统化P266

1.(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对已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整理和归类并使之系统化的活动。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由各种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制定的,属于法的正式渊源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必须有统一的规格和便准,从而使一个国家法的表现形式成为规格严整,和谐协调的整体。

2.法律汇编和法典编纂(辨析、重点)

(1)法律汇编:是指国家有权机关或其他组织将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其颁布的年代顺序或内容的性质,进行系统地整理编排、混迹成册的活动,并不是立法活动。

(2)法典编纂: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在重新审查某一法律部门的现行法规或法律的基础上,消除过时的或其内容相互冲突、相互重复的部分,增补适合新的情况的内容,从而编制成内容和谐一致、体例完整合理的系统化的新法律或者法典的活动。

(3)法律清理:有关国家机关根据职权或者授权,对已经实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实施状况(有效或失效、是否正在修改等)的活动。

(四)法律的分类 p267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不成文法是不以成文形式,不是法律化,系统化

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的,以比较系统的法律条文形式出现的法,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有国家认可的、不具有规范的条文形式的法。包括习惯法、判例法和法理等。

2、一般法和特别法——按照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

一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或一般事项,在全国适用的法。

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的人群或特别事项,在特定区域有效的法。(人、事项、区域、时间)

3、公法和私法、社会法

公法

私法

社会法

4、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据内容

5、根本法与普通法——根据法的地位、内容和程序

6、国际法与国内法——按照创制和适用主体。

(后三个不重要)

第八章法律程序p74

一、法律程序(定义和特征)

法律程序是指人们进行法律活动所必须遵守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和空间的步骤和方式,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

1、特征:

(1)明显的形式性

(2)功能上的互利性

(3)明确的法定性

2、作用的方式:

(1)对恣意的限制

(2)作为合理化的一种运行机制,引导人们排除非理性,减少成本,达到最大效果。(3)可以使解决纠纷趋于理性

(4)法定性和权威性使行为主体所感染

3、作用的表现:

(1)权利制衡的重要机制

(2)依法行政的基本形式

(3)司法公正的可靠保证

(4)法治社会价值理念的体现

第三编法律的外部关系论

第九章法与社会

(重点内容:法与经济法和道德法和科学技术法与文化

其他作为一般了解其他范畴概念都不会考)

一、法律与政治的一般关系(两方面,一般了解)B136

政治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群体对其存在与发展中的根本性和全局性问题所产生的观念和所进行的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与其相适应的组织和制度的总和。(一般了解)

(一)政治对法律的主导作用

1. 法律反映政治,并以统治阶级的政治要求为内容,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历史上任何类型的法律都不是超政治的,法律是政治的一种形式。

2. 法律的变化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往往受制于政治的发展变化

(1)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律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

(2)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着法律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

(3)政治活动的内容也制约着法律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

(二)法律对政治的制约作用或影响(简答)(必须要具体阐述)

1. 规范政治行为。

法律是政治斗争的产物,又是政治斗争的手段。世界上大多数民主国家都要对非暴力斗争的性质和活动方式加以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方面的法律制定与实施往往成为衡量一国政治的民主程度与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尺。以市场经济为经济基础的现代政治管理则以法律手段为根本。法律有力与正确处理国家同社会的合理关系,防止政治腐败的泛滥;法律还为公民进行政治参与提供了必要的途径,使普通公民通过合法活动实现对政府相应控制。

2. 促进政治发展。

政治发展主要是指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以不断发展着的现代民主为标准,而进行的政治关系变革。途径有二:政治革命与政治改革。政治改革是通过一系列的政治措施进行的,法律使政治措施既具合理性,又具现实性。一中有计划的政治变革,往往都伴随者法的运作。法律能够为政治变革指明方向,为政治改革创造两行的环境,保障政治改革的顺利进行并且巩固改革的成果,从而防止和清楚政治弊端,推动政治不断进步。

3. 解决政治问题

4. 划分政治权力

防止政治全力异化,避免权力腐败。

二、法律与国家B137-138(了解)

1.国家的含义(大概知道,不会直接考)

2.法律与国家的一般关系(简答)

联系:密不可分,产生没有先后之分,同时产生,同时消亡

(1)法律对国家的作用(4点)

a.国家是法律产生的前提,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

b.国家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有力保障。“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实施必须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

c.国家的性质决定法律的性质。二者均为统治阶级借以实现统治的工具,国家的阶级属性与法的历史类型之间是一一对应的。

d.国家的形式影响法律的形式。一般而言,国家形式即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影响法律的表现形式。

(2)法律对国家的作用

a.法律确立国家的合法性。国家应具有合法性,否则国家便没有权威,法律会被大规模的违反。现代国家尤其需要借助法律,尤其是宪法来确定其域内的合法性。

b.法律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基本手段。政治职能——在法律限度内以法律手段心事和实现;社会职能——国家的一切活动都应该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

c.法律是国家机构有效运行的制度保障

法律的规范体系是使国家及其得以协调运行的程序系统,其从各个方面规定了国家机器的内部关系和操作程序。

三、法律与政党政策(法与政策一般指的是执政党)B141 (同)P113(参考)

法律与政党的关系:

(1)法律与政党政治的关系

现代政治是法治政治,也是政党政治,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但政党活动的政治化有个历史过程。

党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在我国表现为依法治国,这能更好的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是历史经验教训总结、发展市场经济需要,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长治久安的保障。

(2)法律与政党政策的关系(法律几乎是从政策转化而来,党的政策是法的灵魂)

具体而言:A. 思想内容上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法的制定和实施都应接受党的政策,尤其是党的基本政策。

B. 规范效力上的约束与被约束关系

党的领导机关制定和贯彻各项政策的活动也要受法律的约束,依法办事,党的

政策不能与宪法和法律向冲突,政策对法的指导作用须按法定程序实现。

C. 在实施过程中的相互促进关系

a坚持以党的政策为知道,能使法律得到人民的支持,保证其合理性与可行

性,使其能比较顺利的实施,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b党的政策上升为法律后,其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可以由国家来保障其贯彻

实施,从而使政策的实施力加强。

第十章法律与经济B123(同)

马克思唯物史观

生产方式————————————→社会形态

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

↓劳动者↓所有权关系

劳动对象分配

劳动工具人与人之间地位、作用、关系

一、法律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1.法律与经济基础

(1)经济基础决定法律

a.经济基础决定法的内容

b.决定法的性质

c.经济基础的发展、变更决定法律的发展变更

(2)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

主要表现在:法对统治阶级赖以存在和壮大的经济基础起确认、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而对于不利于、有损统治阶级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实施限制、削弱或摧残积极服务于经济基础,但不一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取决与服务的经济关系是否先进

对生产关系永远是促进的积极的

二、法律与生产力

1.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从根本上决定法的性质、内容、以及法的变化和发展。

2.法对社会生产力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它可能保证或推动生产力,也可能束缚或破坏生

产力,取决于其所保护的神产关系是否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

三、法律与市场经济(商品经济)B126

商品经济:为交换而产生的经济形式。

市场经济,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基础手段的商品经济。

★为什么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

法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内在关系:历史上商品经济越发达,法律就越发达.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源配置和经济管理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的,法律手段代替行政手段成为干预市场的主要方式,市场经济对法律有着内在的、本能的、强烈的需求。

1.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这种交换不能为传统的缺乏国家权威的交易惯例所调整,而

必须由某种具有统一性和国家权威性的法律来调整。

2.---------------权利经济。法律确认市场主体的权利,保障其权利的实现。

3.---------------平等经济。平等协商应在既定的法律规范下进行。

4.---------------自由经济。市场的这种自由是在法律下的自由,它既受法律保护,也受

法律限制。

5.---------------竞争经济。市场经济需要竞争规则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市场秩

序。市场规则必须具有统一性、普遍性和国家强制力的法律规则。

6.---------------多元经济。利益的多元化,必然因其利益的交叉、冲突和重叠。为了准

确的判定利益的归属,就需要以法律的形式以界定和明确,兼顾效率与公平,令人信服地解决利益冲突纠纷。

7.---------------开放经济。需要有相应的为世界各国所通用的规则来调整国际经济交

往,增进效率,降低成本。

8.---------------契约经济。契约的达成都受法律规范,契约本身也具有法律约束力。离

开契约这种法律基本形式,市场经济无从谈起。

☆如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1.确认市场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

2.充分尊重和保障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3.维护合同自由的法律制度

4.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5.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四、法律与科学技术

(一)科学技术的含义(了解)

科学:仅指自然科学

技术:是与生产直接发生联系的各种工艺操作方法和技能。

(二)科学技术进步对法律的影响

◇科学技术进步对法律理论的影响

1. 极大的丰富了法律的内容

(1)科学技术进步促使新的法律部门的产生

(2)使人们日益关注科学技术成果在现实中的创造、使用、转让和保护等方面问题,相应地世界各国在法律上对科学技术的规定也越来越多

2.扩大了人的活动领域,从而扩大了法律的调整范围

3.改变了法律的存在形式和传播方式

4.带来了大量的技术性与专业性术语

5.对传统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提出了新的挑战,产生了一些伦理上的困惑。

◇科学技术进步对具体法律技术的影响

1.改变了法的运行机制---立法、适用

A“委任立法”体制的产生B、提高执法和司法工作质量。

2. 改变了法律的实施方式

◇科学技术进步对法律方法的影响

1.定性分析→定量分析

2.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被引入法学研究。

(三)法律对科学技术的作用

1.法律对科学技术活动有组织和管理作用。

2.发对科学技术发展有推动和促进作用。(知识产权)

3.法对科学技术成果的使用和推广具有保证和促进错用。(鉴定、转让、使用、保护、转

让技术)

4.法对科学技术发展所产生的负面效应具有抵制和防范作用。

(四)法律与科学技术的进步(会出单独考题,简答或论述)

首先,科学技术进步需要法律调整的必要性

其次,法律对科学技术进步的重要推进作用

1.法律确定科学技术进步在一个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2.法律要想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必需对科学技术发展进行指导与管理

3.法律在科技成果的使用与推广方面的作用

4.法律对于世界科技合作的作用

最后,法律对科学技术进步所带来的道德伦理问题的防范(重点,可作为单独考题考简答,考过)

科学技术进步是一把“双刃剑”,注意克隆人问题

五、经济分析法学(非专业不看,一般了解b128)

第十一章法律与道德★

一、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简答)

(一)联系:

1.物质生活条件是他们二者赖以产生和发展的条件

2.二者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违反法律的行为也就是违反道德行为

3.二者相互渗透相互影响

4.法最初起源于道德,道德是法律的理论基础、价值基础。

(二)区别:

1.自律和他律是二者的根本区别

法律---他律,道德---他律,是相对而言的,法律也有自律的成为,道德也有他律的因素

2.二者对行为的评价基点不同:

法律评价---事实评价;道德评价---价值评价;二者相对而言,同1.

3.二者调整范围不同:法律调整的范围<道德调整的范围

凡是违反法律的行为都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但是违反道德行为不一定都是违反法律的行为4.二者形成和改变的机制与内容不同:

法律---国家机关制定的成文法;道德---形成、改变是自发的、较为缓慢的

注意:这里指的道德是从一般意义上讲,是指公共道德

5. 二者对主体规范的手段不同

法律——强制力;道德——舆论

二、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影响

(一)道德对法律的作用

1.道德对法律的创制具有指导作用。

道德是法律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基础,法律的创制必须以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为指导。

2.道德对法律的实施具有保障作用。

道德是法律正常运转的社会心理和伦理基础,是法律顺利实施的有力保障。(官员——执法;公民——守法)

3.道德对法律的漏洞具有弥补作用。

(二)法律对道德的作用

1.法律可以使道德规范化,赋予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以法律强制力,将最基本的道德

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

2.法律是道德的承载者,通过法律实施活动,可以弘扬道德原则和道德观念。

3.促进道德的变革,更新道德。

4.形成新的道德风貌、新的精神文明,提高人性的强大力量。

第十二章法律与文化传统

一、法律意识p182

1、法律意识人们关于法的现象的思想、观点、心理的统称,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制度的要求和态度、评价和解释。

2、法律意识的结构——以反映法律现象深度的发生学角度划分

法律心理: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法律现象表面的、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是法律意识形态的初级阶段。

法律观念:是介于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之间的一个“过度阶段”,其正处于意识逐步理性化的认识过程,是感性和理性交织在一起而形成的一种较为稳定的动态心理结构。(法律人士、法律情感、法律评价构成)

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认识的高级阶段,它以理性化、理论化和体系化为特征是对有关和法律现象的一系列问题的整体化、理论化、理性化和系统化的思考的产物。

3.法律意识的作用p187

(1)在法的演进过程中,法律意识起着传承人们关于法的思想、观点和知识的作用。(2)在法的创制过程中,法律意识起着认识社会发展客观需要的作用。

(3)法的实施过程中,法律意识起到调整作用,使人们的行为与法律规范相协调。

二、法律文化

1、法律文化:

广义:法律文化是指在特地的历史传统下形成的以法律制度、法律观念、法律器物为载体所表现出来的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和态度的总和。

狭义:是指在特定社会中,由于长期的习染,公众对法律以及法律现象所形成的一系列人事、信仰、态度和价值观念等

2、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的区别:

A逻辑上:法律文化对法律意识是一种包容关系,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

B 内容上:

a法律意识主要指人们对法律现象的内存领悟及领悟到的感觉、知觉、观念、态度和情感等心理观念因素;法律文化是法律现象的全部心理要素及其结晶(法律行为模式)b法律文化的主体是群众,其主体可以是社会、集体,也可以是个人;法律文化的主体不能是个人。

c社会的法律意始终带有强烈的意识形态的色彩,但法律文化民族性及群体的习惯化心理特征更为明显。的法律

3、法律文化的作用Z392-393

(1)沟通作用

(2)选择作用

(3)指令作用

(4)整合作用

(5)社会化作用

4、如何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

(1)社会主义现金法律文化的特征和基本内容

A以人为本。将人作为目的而不是手段,尊重人而不是利用人。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葛洪义主编的版本 一、名词解释 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自考5677法理学小抄.自考笔记.自考预测押题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法学绪论 1、释义:法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 (1)法是社会科学,具有科学性。 (2)法学的产生以法的产生为前提。 法学产生的前提,一般地说就是:第一,立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第二、社会上已出现了专门研究者。 (3)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的法学有那些区别? 马克思主义法学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它与以往的法学具有原则的区别。 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科学的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的,它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也就是说,法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 第二、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并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制定出来的,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第三、马克思主义认为,阶级意义上的法并不是超历史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级的产物,她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 2、法学是历史和国情的范畴 法学有悠久的历史,它是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逐渐深化为专门的学问和学科的。 法学一词,源自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时期的拉丁文。 不过,在法学究竟是什么样的学问或学科的问题上,至今信用证有种种歧视。同人胶所处环境和所受传统的影响联系在一起。这些见解都有一个共同之处,即都把法学同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的问题联系起来;而其差异,则主要是由两大法系的不同传统,对其法学学人产生不同影响所造成的。 在中国古代,法学曾经是关于刑名法术的学问,故称“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后来,中国古代法学在很长时期里主要采取了律学的表现形式,法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以官方注律为基本形式的律学。 在当代中国,关于什么是法学的问题,一般都认为:法学,又称为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是社会科学的一个学科。

[重点]法理学重点笔记

[重点]法理学重点笔记 法理学重点笔记 (约占卷面分值的10%一12%) 基本要求 应试人员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能够准确地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理念和价值;能够从整体上把握大纲的内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来分析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注意法理学知识与法律应用学科知识的结合。 第一节:重点难点 一、法的本体 (一) 法 1、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所谓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强制性。 (4)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法的本质 法律是统治阶级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或根本意志,是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不仅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而且包括法本身,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

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的阶级意志性和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二者是矛盾的统一体。 3、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的概念: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2)法的规范作用: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 第一,指引作用。 第二,评价作用。 第三,预测作用。 第四,教育作用。 第五,强制作用。 (3).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具有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表现为: 第一,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第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这些事务与统治阶级并无直接联系,在客观上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 (4).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那种“法律虚无主义”是错误的,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应看到法的作用的有限性。表现在:?法只是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法的自身特点所带来的有限性。法有主观意志性、概括性,且讲究程序,不能具体、迅速、及时地解决问题。?实施法律受人员与物质条件的制约。 (二)法律价值 1、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知识讲解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 导论 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 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 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更 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 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 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 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 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 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 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 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

司考法理学笔记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2016司考法理学笔记: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2016司考法理学笔记: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历史类型的理论 1.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 所谓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阶级的意志,对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法所作的划分。凡是建立在相同的经济基础之上,体现相同阶级意志的法,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 2.法的历史类型的种类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历史上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并非每一个国家、民族的法都一定经历这四种历史类型。但法的历史发展的总体表明,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继而发展为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是法的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的历史类型也由低级类型向高级类型的法依次更替。 3.法的历史类型更替原因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必然——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直接原因。 (二)法的历史类型的其他划分方式 (1)英国的梅因把法分为“身份”的法和“契约”的法; (2)美国的庞德认为法的发展经历了五个阶段;原始的法,严格的法,17、18世纪的衡平法和自然法,成熟的法,社会化的法,后来他又补充提出下一阶段的法是世界法; (3)德国的马克斯·韦伯把历史上存在的法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实质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等; (4)美国的昂格尔认为人类的法律类型有习惯法、官僚法、法秩序(法治); (5)日本的田中成明将法分为自治型法、普遍主义型法、管理型法等。 (6)我国的不少学者将法划分为自然经济类型的法与商品经济类型的法;义务本位的法与权利本位的法;人治的法和法治的法、专制与民主的法等。

法理学主观题考点归纳

法理学主观题考点归纳 1、中国传统的律学有哪些特点? 答:实用性构成律学在学术传统上的根本底色。具体到在学科性质上,律学有如下几个特点: 1、重视逻辑归纳,而较为轻视逻辑演绎。 2、重视考据,轻视理性论证。 3、重视实用技巧,较为轻视学理阐释。 4、重视刑事,轻视民事。 2、法学实践性的具体体现有哪些? 答:法学是一门实践性的知识体系,具体而言,法学的实践性体现为以下几点: 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者法律问题的。 2、法学具有务实性。法学并非“纯思”,而在于为现实的法律纠纷,法律问题寻求解答方案。 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的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乎逻辑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法言法语”,与人们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日常语言”存在明显差异。 5、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在法学中,很难做到“价值中立”或者进行无立场的研究。

3、法学思维的特点有哪些? 答:法学思维是指法律人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观点、态度、价值和方法。具体而言,法学思维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为起点的思维。 3、法学思维是问题的思维。法学思维的价值在于为法律问题或者法律僵局提供法律答案。 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4、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有哪些方面? 答:狭义的法学方法单指法律适用的方法,以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范的寻找为中心,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主要有: 1、法条的理论; 2、案件事实的行为及其法律判断; 3、法律的解释; 4、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之方法; 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 5、法律的特征有哪些? 答:法律相较于其他社会现象的特征包括: 1、法的规范性 2、法的普遍性

【最新2018】法理学怎么写读书笔记-推荐word版 (2页)

【最新2018】法理学怎么写读书笔记-推荐word版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法理学怎么写读书笔记 法理学怎么写读书笔记呢?下面为大家带来了法理学读书笔记范文,仅 供参考~ 用了几天的功夫,读完了苏力的《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这本书(尽管这本书并不算是新书了,早在201X年年底已经出版,但是居然一 直没有兴趣翻开来过,也是很惭愧的事,或许人和书的结缘也需要过程吧!)。 感觉除在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相关问题方面有所启发以外,还有一个意外的收获,那就是可以作为我阅读波斯纳的《法理学问题》最好的导读。 波斯纳的这本《法理学问题》,也是由苏力翻译的,早在1994年——也就是十年前——就已经出版。而我得到这本书的时候是1996年的春天(那是大学 时代两个朋友合送给我二十岁的生日礼物,至今翻开书来,里面当年那张小小 的生日贺卡还在,使我能时时重温青春岁月以及温馨友谊),至今也有八年之久的时间。在这么长的时间里,我都没有读完过这本书,甚至是它的十分之一都 没读完过,遭到相同命运的,还有书架上的波斯纳的一套《法律的经济分析》(不过,这套书稍微好一点,因为它要被我时时翻阅当字典,当注解的出处)。 当然,显然地有我不勤奋以及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缺乏学术兴趣和热情的原因。不过,我认为还是有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我读不懂它。也记得曾很期盼 地打开它,但是,我先前一直认为它太零碎,和我以往的阅读经验和学习 进路相比是迥异的。因此,在好几次打开又困惑的情况下,我放弃了想通读它 的打算。 但是,这次真地不一样了。在苏力的《送法下乡》中,他所使用的经验材 料倒丝毫不使我感到惊奇。其实,我想,不止是我,任何一个稍微有些中国农 村或者小城市生活经验的人;或者任何一个还比较关注这些问题,以前曾多多 少少有过类似问题阅读经验的人都不会感到太惊奇。这些材料如果说是苏力调 查得来的,还不如说是天天都生长在我们身边的,甚至,它就是我们的生活世 界本身。真正启发我阅读兴趣的,而且,也如同苏力写作时所希望的,真正让 我感觉受到“智识的挑战”的,是他的分析,他对这些我们先前就已经很熟悉 的材料的独特解读。我不能不承认,这种解读的视角吸引了我,也打破了我的 通常的解读习惯和分析习惯。我们通常的分析习惯是什么呢?带着观点看问题,在看一个实际问题时,我们是用早已形成的观点去不断地型塑它,用苏力的批 判来说,就是“先验的”而非“经验的”。其实,我们看实际问题,是要发现 里面的问题所在,用一个早已形成的观点去看问题,恐怕实现不了我们的初衷,而只能是一遍又一遍地强化我们对头脑中已有观点的肯定,这必然造成一种认

法理学笔记-重点

新编法学教程复习笔记 1. 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 ①法的本体; ②法的运动; ③法与社会现象的关系 2. 法学,又称法学或者法科学,是以法现象及其发展规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社 会科学的一个学科。 3.法学的性质: ① 具有科学性,它属于社会科学,因为运用法来管国家和社会,是有规可循的; ② 具有阶级性,因为法的产生是与阶级的统治要求直接相联系的,法学产生于统治 阶级有效运用法实现统治的要求。 4. 法学的职能: ① 意识形态的职能; ② 认识论的职能; ③ 应用的职能 5. 法学的产生以法的产生为前提,又以文字的表述和记载为重要条件。 6. 社会是由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所组成的有机体。 7. 社会调整是指一定的社会组织,为建、保护和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对集体 的或个人的社会为按照一定规则进指导、管、监督和制约的活动。 10. 法产生的主要根源: ① 法产生的经济根源: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的发展; ② 法产生的政治根源:由于社会分为益用、甚至对的阶级,少数奴隶主阶级 的统治取代原始的民主管。原始的氏族制最终被一种驾于社会之上的由职 业官所组成的,以有组织的为基础的特殊公共权所代替; ③ 法产生的文化根源 法的起源是社会内部生产的发展引起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

关系的变革,进而引起整个上层建筑,包括调整社会关系的社 会规范的变革。 11. 法产生的一般规: ① 法的形成表现为由个别调整发展为规范调整的过程; ② 法的形成经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的过程; ③ 法的形成经历与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的混沌一体到逐渐分化独的过程。 12.法产生的标志: ① 国家的产生;②权和义务的划分;③解决纠纷的专门机关的出现 15.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保障实施的为规范的总称;狭义 的法,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 。 16.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为规则,它包括法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 范、社会规章、习俗礼仪等。 17.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征: ①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所谓制定,是指掌握政权的阶级,通过国家机关,按照一定 的权限和程序,创制成文法;所谓认可,是指掌握政权的阶级,根据其需要,由国 家机关承认在社会上早已存在并起作用的某些为规则(如风俗习惯、宗教信条、 道德礼仪等)为现的法规范,赋予法效,如判法、习惯法。 ② 法以权和义务为基本内容。所谓权,亦称法权,是指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人 们可以从事某种为的权能;所谓义务,亦称法义务,是指法所规定的人们必须 某种为的责任。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实施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实施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的实施的概念 二、执法 1.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司法考试采用狭义说,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的活动。一般所说的执法指狭义的执法。 2.执法的特点:

3.执法的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越权执法、滥用权力或违反程序。 (2)讲求效能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在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原则的前提下,要端正执法态度、完善办事流程,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3)公平合理原则。 公平合理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一、标准失范的结果。 三、司法 1.司法又叫法的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

活动。 2.司法的原则:司法公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原则,具体内容参照《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部分的相关内容。【真题示例】

关于司法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立?(2007/1/54,多选) A.司法的依据主要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当代中国司法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则需要作广义的理解 B.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活动 C.司法权不是一种决策权、执行权,而是一种判断权 D.当代中国司法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分析】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对具体纠纷进行认定和裁决的专门性活动,而外部行政行为属于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活动,因此,司法权不是一种决策权、执行权,而是一种判断权。选项AC正确。司法的依据主要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当代中国司法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则需要作广义的理解,它包括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特别情况下还包括习惯、政策等。在当代中国,司法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也就是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统一,合法性即法律效果,合理性即社会效果。因此,正确选项为ACD。 四、守法

【精品】2019年法理学笔记整理篇汇总完整版

法理学笔记整理篇汇总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习惯法,习惯经国家机关依法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后,即成为习惯法。 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如法理学,法律思想史。 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运用的法学分支学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学和国内法学以及关于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的学问。 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当这些技术规范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一般是指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方面的准则和标准,技术规范如被法律确认,就成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行为模式]: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①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法律规范(鼓励性规范、容许性规范) ②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法律规范(“令行”法律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 ③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规范(“禁止”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 [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②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法的概括性(一般性):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即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使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的评价准则:它是法的价值一个方面,它是指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

法理学重点问题解读

法理学重点问题解读 一、总论 一、法理学三难 1.理论层次之难:法学王冠上的明珠 2.理论体系之难:缺乏法条体系的关照 3.实践运用之难:难以运用自如 二、法理学知识体系 (一)本体论:着重分析法学中的基本概念 (二)运行论:关注法律的实际运行的表现形式(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与法律监督)与内在机理(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三)演进论:以历史和比较的眼光考察中国法律的传统、现实与目标 (四)社会论:法律与相关现象的区别和联系 三、出题规律与复习准备 (一)出题规律: 1.所占分值根据章节依次递减,重点较为突出 2.第二章的分量逐渐增加 3.近些年的出题以法律实践的说明为主,以基本概念的考查为辅 (二)复习准备 1.基础准备: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准确把握(例如:规范性条文与规范性法律文件) 2.硬功夫:分析能力的培养 3.真题的运用:最好复习第二遍之后,再做真题。最少做两遍。 4.每年新增部分:知识难度低,则当年考试难度高;反之,则试题难度低。 四、四个关键: 1、基本原理不因个别反例的存在而无效【所有与基本原理矛盾的表述即无效,即使该表述与题干所给材料一致】 2、注意尺度:理论有效的意义范围【说的过于绝对可能有问题】 3、不能望文生义【注意相似概念、广义与狭义】 4、严格禁止以部门法的知识来考量卷一的法理学选择题

二、知识要点 (一)法概念的争议 1.法概念争议的核心: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概念上的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不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 (1)定义要素: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2)权威性制定为主,社会实效为辅:分析法学 (3)社会实效为主,权威性制定为辅:法社会学与法律现实主义 3.非实证主义: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 (1)古典自然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2)第三条道路:以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与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二)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 2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3、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1)语言表达力的局限;(2)运行过程中的人为因素;(3)滞后性;(4)法律为人造物。 (三)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四)法律原则的适用 1、穷尽规则(原则用于补充规则的漏洞) 2、个案正义(规则运用引发个案的不正义) 3、更强理由(原则同时压倒规则背后的形式原则与实质原则) ※当原则和规则在个案中冲突时,必须同时满足后两个条件,原则才能取代规则成为裁判的基础。

法理学笔记重点

法理学笔记重点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第一编法学导论 第一章、法学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概念P3 2、两个角度划分法学P3 3、一些古代法学发展P4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 了解 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 1、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的基本方法论原则P8 2、阶级分析方法P8 3、价值分析方法P8 4、实证研究方法(五个)P9 第五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 1、中国正规法学出现时间P11 2、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10个)P12 3、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P13 第二章、法理学概述 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 1、法理学的对象P15 2、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P15 第二节中国法理学 1、法理学一词由来P18 2、中国法理学的体系P19 第三节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 1、学习法理学的方法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 了解 第二节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与发展 了解

第三节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 了解 第二编法的本体 第四章、法的概念 第一节“法”概念的语义分析 1、法律的广义狭义P39 第二节法的本质 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P41 2、法的阶级本质P42 3、法的本质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P44 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P45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P45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P46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P47第四节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的分类(填|选|判)P48 2、法的局限性(简|论|选|)P50 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第一节法的渊源 1、法的渊源类别P54 2、当代中国法的渊源P55 第二节法的分类 1、国内法与国际法P58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P59 3、实体法与程序法P59 4、根本法与普通法P59 5、一般法与特别法P59 第三节法的效力 1、法的效力的概念P60 2、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P60 3、法的效力范围P60

法理学重点整理

法理学重点整理 1.法学研究对象的认识论(了解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及本书观点) 2.法学的研究方法(了解有哪几种) 3.法理学的性质 4.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进程(了解三次飞跃,重点是第三次飞跃) 5.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6.法的基本特征 7.法的作用及其分类(学会区分法的作用的分类,重点法的规范作用) 8.法的局限性 9.法的定义(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 10.法的渊源的内涵及类别(注意区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和习惯) 11.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12.法的分类(了解划分方法,注意一般法和特别法的效力位阶) 13.法的效力范围(掌握法的对象效力遵循的原则;法的时间效力中最重要的是法的溯及力及原则;了解法的空间效力) 14.法的效力冲突及处理原则 15.法律体系的概念及特点 16.法律部门的概念及特点 17.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1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注意已经形成了,注意和法治体系不要混淆;了解当前九个主要法律部门) 19.法律概念的分类 20.法律规则(了解三要素说、二要素说,重点法律规则的三大特点) 21.法律规则的分类 22.法律原则的概念及作用(了解) 2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24.法律原则的分类(了解) 25.法律原则的适用

26.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P131页) 27.权利和义务的分类(了解不同的分类,重点应有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与义务;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28.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了解关系,重点是权利本位的四个法律特征) 29.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30.法律行为的结构(了解内在方面与外在方面包含哪些) 31.法律行为的分类(了解即可,注意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主行为与从行为) 32.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33.法律关系的分类(了解有哪几种分类,重点是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34.法律关系的主体(了解有哪几种) 35.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重点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6.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及种类 37.法律规范的概念 38.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注意区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9.法律责任的概念 40.法律责任的构成 41.法律责任的种类(了解即可) 42.法律责任的原则概念及种类 43.法律责任的认定与规则原则 44.法律责任的承担(了解有哪些方式,注意违宪制裁) 45.法律责任减轻的情形 46.法律责任免除的条件和方式 47.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48.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 49.法的历史类型(了解有哪几种) 50.法律演进的概念及基本规律

法理学笔记下学期

第四编法的运行 第十六章法的制定本节应当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掌握以下问题,我国的立法体制、立法原则、立法程序、立法权限、法律位阶划分、适用规则、备案批准程序等,尤其要掌握哪些机关能够立哪些法、某一立法居于哪一位阶及如何适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权限等问题。 第一节立法的概念 一、立法释义 立法:特定主体依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二、立法的特征 (1)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2)依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3)依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4)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5)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三、区分立法与相关概念 ●立法:与法的创制含义接近,但是不大强调发现法律需要这一环节。 ●法的创制:包括调研、草拟、提案以及讨论通过等过程,也包括了法的修改。 ●法的制定:立法中,除去法的修改和废止余下的部分。 第二节立法体制 一、立法体制释义 (一)概念: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二)要素: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权运行的体系和制度、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 (三)当今世界立法体制类别:单一、复合、制衡(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制约)、特殊立法体制 二、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的分权,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划分体制 (1)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的分权:立法权属于中央,居领导地位;由中央和地方多方面主体行使。(2)多级并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般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3)多类结合:所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及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立法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在类别上有差别。 国情根据:①国家性质要求②发展不平衡③经济:市场经济;政治:民主集中制④消除历史沉淀物 第三节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 立法是动态的和有序的事物,是具有阶段性、关联性、完整性的活动的过程。 一、立法过程 (1)立法准备:提出法案前进行的立法活动 (2)由法案到法: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法案——公布法律 (3)立法完善:立法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废止,法律清理、汇编和编纂。 二、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1)提出法案 A概念:提出法案就是由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组织和人员,一句法定程序向有权立法的机关提出关于制定、认可、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提议和议事原型的专门呢活动。 B有权提案的主体: ①向全国人大: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的代表或一个代表团、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10人以上、国务院、中央军委、

法理学笔记(重点)

论 第一章、法学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概念P3 2、两个角度划分法学P3 3、一些古代法学发展P4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 了解 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 1、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的基本方法论原则P8 2、阶级分析方法P8 3、价值分析方法P8 4、实证研究方法(五个)P9 第五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 1、中国正规法学出现时间P11 2、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10 个)P12 3、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P13 第二章、法理学概述 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 1、法理学的对象P15 2、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 位P15 第二节中国法理学 1 、法理学一词由来P18 2、中国法理学的体系P19 第三节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 1、学习法理学的方法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 发展 第一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 了解 第二节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与发展 了解 第三节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 了解

3、 法的效力范围 P60 第四章、法的概念 第一节 “法”概念的语义分析 第二节 法的本质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P45 2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P45 3 、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P46 第四节 法的作用 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 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1、 法的渊源类别 P54 第二节 法的分类 第三节 法的效力 第六章、法的要素 第一节 法的要素释义 1、 法的要素的定义 P65 1、 法律的广义狭义 P39 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P41 2、 法的阶级本质 P42 3、 法的本质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P44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P47 1、 法的作用的分类(填 | 选| 判) P48 2、 法的局限性(简 | 论| 选| )P50 2、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P55 1、 国内法与国际法 P58 2、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P59 3、 实体法与程序法 P59 4、 根本法与普通法 P59 5、 一般法与特别法 P59 1、 法的效力的概念 P60 2、 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 P60 4、 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的原则 P63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了解西方法学流派的发展历史。名词解释:各法学流派。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四章法理学概述本章的核心问题是:法理学是什么?其答案的四个要点都要展开掌握。其他知识点了解即可。 第五章法的概念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法的作用(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作用。(2简答题: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本质;法的作用;法的局限性。 第六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尤其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规章;行政规章等概念;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法的清理;法的汇编;法的编纂;法的分类(六种分类各自涉及的概念;法的效力;法的溯及力。(2简答题: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的界分;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法的汇编和法的编纂的区别;法的一般分类;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的冲突与协调 第七章法的要素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分类(具体各种分类的概念都要掌握;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分类(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性原则(2简答题:法的要素的特征及分类;法律概念的功能;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特点;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的功能;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的适用。 第八章法律体系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是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的概念(2简答题: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法理学读书笔记—

文化上的骄傲与自信 ——读《转型期中国法学形而上的缺失及其代价》有感 学号:201002060002 姓名:陈杰 今天拜读了田成友教授的论文《转型期中国法学形而上的缺失及其代价》,觉得感慨颇多:1、田成友教授这篇论文引经据典,写的深入浅出确实是一篇值得一读的论文,看完之后觉得却有所得同时也引起了自己的一些思考。2、他以“形而上”为立足点和出发点仔细梳理了西方形而上的渊源和发展,同时也以此为参照物仔细对比了我国传统思想文化,并且指出了因为缺失形而上而导致了一系列问题。提出在我国要建立一个形而上的体系以此来指导我国的各项事业包括法学事业在内。3、但是因为其立场和出发点的问题,导致他在看待问题的时候有时候过于片面,夸大了缺失形而上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同时为了使得他的论述更有说服力他更是颠倒了一些事件的因果顺序和逻辑关系,显得有些牵强附会。 4、同时他没有看见或者说选择性的忽视了形而上这一问题在我国的天然的水土不服和我国思想文化的顽强抵制,在目前西方文化的强势和活力面前有这一想法也无可厚非,但是既然从鸦片战争开始国人开始放眼看世界到当下,我国一直没有接受形而上的一些观点说明了不仅仅是单纯的不接受的问题,而且也不是没有人为此做出过努力,但是最后都没有成功那么我们也该仔细对此作出一些反思而不是对此视而不见只顾着推销自己的观点和想法。 田成友教授的论文《转型期中国法学形而上的缺失及其代价》其中对于西方思想文化中的形而上的一个简单梳理和对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对比这一块写的还是非常精彩的。他首先先指出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性质是天人合一、体用不二,是对超世形而上学、终级关怀的拒斥,缺少形而上学的思辩色彩。同时又指出西方文化有着深刻的形而上传统或终级关怀情结,从古希腊第一个哲学家泰勒士远在公元前6世纪时就提出并试图回答了宇宙本源问题,并且之后终极关怀紧紧纠缠着着西方思想,终古不释。泰勒斯之后,没有一个哲人不是带着终极关怀上场,也没有一个哲人不是抱着终极遗恨离开思想舞台。虽然没有列出条条框框来仔细对比,但是却在无形之中更加加重了二者的对比程度。在此精彩论述之后田成友教授花了大量的篇幅详细阐述了我国因为缺失形而上这一思想体系所付出的一系列的代价其中包括:1、法律工具论发达 2、法信仰缺欠 3、法学家独立人格丧失 4、社会震荡不断。对田成友教授所列举的这些代价正如上文所阐述的那样因为立场和出发点的问题,导致其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因此正是因为他的立场和出发点就决定了他的精彩论述并不能得出一个精彩和相当有说服力的结论。 为什么会这么说呢?因为正如田成友教授所写的那样,形而上发源于希腊并且一直在西方思想和文化这条河流中不断流淌,并且不断的壮大。而中国从思想文化的发端来说我们就抛弃了形而上这一观点,形而上这一观点出来就处于我国传统思想和文化的界限之外。和西方相比就像是两条永远不会有交集的两条平行线,并且各自的不断的发展着,二者在各自的道路上都开放出了灿烂的文明之花。田成友教授站在西方形而上的立场上,用以批判和这一思想不甚相关甚至有些排

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导论(一) 法理学的价值: 1.法的价值、理念 2.修身养性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 法律现象:立法活动、执法活动、调解活动等 规律: 问题:法学是科学吗? 回答方向:可验证的、可重复的、可操作的是科学。 法律的调整对象的特点:规范性的调整,而非个别的调整(缺陷:每个案件与事实的个别调 整有差异)。 有规律就有科学性。 调整要调整人心、人性、人的活动。 二.法学发展的历史的逻辑 1.先有法律现象后有法学 2.法学是从其他学科分离出来 问题:中国法学的发展? 课外知识的补充: 亚里士多德名言:统治国家的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良好的遵守。 学者的论述:罗马人曾三次征服世界 1.用武力,没有成功 2.用宗教,有成就但是总体失败 3.用法律,成功了,全世界(中东等国家)都接受了罗马法 问题:法治与人治的区别(当人的意志和法律在当前,规定谁优先就是何治) 法理学的分类:理论法学、法律史学、部门法学、国际法学 法理学导论(二) 各学科与法理学的关系: 一. 哲学与法理学 现代主义哲学的概念: 后现代主义哲学的概念: 后现代:打破模式,打破传统 后后现代:回归传统,回归本真 现代法学强调国家的作用,宏观与整体 后现代法学强调具体案件的作用,个案及个案解决与意义 二. 社会科学与法理学 社会化的统计方法 三. 自然科学与法理学 人是万物的尺度 法是存在存在的尺度,是不存在不存在的尺度。 法理学导论(三) 法的概念:法是国家制定的行为准则 (法的形式与内容)

法的三大特点: 1.法是有国家制定与认可的 2.是通过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进行调整 3.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实施 (斟酌语句:当道德被拉入到法律的范畴,就实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法的形式:1.结构:法可以通过结构去类别,划分(横向:部门法,纵向:渊源) 2.表现:法通过什么表现出来-----成文与不成文(有无法典) 3.实现:靠什么来实现(司法、执法、守法、实施) 马克思关于法的本质: 1.经济决定性 2.阶级的意志性 问题:“一国两制”下的法的本质:(两国论、一边一国论、主权未定论) 法的实然与应然 实然法是现实法的存在,应然法是理想之法 实然法:自然法学派观点、分析法学派的观点,源于古希腊 实然法:法是什么样子应然法:法应该是什么样子 奥斯丁:恶法亦法 哈特:(实证法学派)法应符合价值观,接近自然法学派 凯尔斯:二战前,为统治者辩护-----------我的作用就是解释法律 二战后,开始走向问题。 (以上的人名要记住同时要查阅相关的书籍了解他们的核心的主张及他们所属的派别)应然法对现实的实然之法具有导向的作用,实然法是解释已被普遍接受的应然之法。自然法学派:强调原则的作用(平等、公平、诚实、权利不得滥用等) 分析、实证法学派:强调规则的作用 德洛金:原则重要,规则同样不可或缺,有明确规则时,原则不起作用。 法理学导论(四) 法理学的方法论: 1.哲学方法 2.实证科学的方法 ○1历史文献的方法 ○2调查的方法 ○3观察的方法 ○4实验的方法 ○5比较的方法 问题3.法学规范研究的方法: 作业:如何理解实然之法与应然之法? 如何理解法在人类生活的作用? 法理学导论(五) 概念:法的应然是指法应当是什么,法的实然是指法实际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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